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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二十六卷○牧民心书 (自动笺注)
第五政法集第二十六卷牧民心書(卷十一)
 刑典六條除害(刑典第六條)
  
爲民除害
牧所務也。
一曰盜賊
二曰鬼魅
三曰虎狼
三者息而民患除矣。
吾人相聚
燕居閒談。
問所怕者三。
何者最怕。
人見參差
或云畏盜。
或云畏鬼。
或云畏虎。
三者之爲民害
可知也。
鬼患之作。
由人召。
淫祠妖巫。
鬼所憑也。
故鬼患。
以除妖爲本。
所以作。
厥有三繇
不端表。
中不奉令
下不畏法
雖欲無盜。
不可得也。
不端表者。
使臣牧臣貪婪不法
日傘之陰。
指爲大盜
表旣不端
何由直。
盜且竊竊相謂曰。
位隆如彼。
望重如彼。
國恩如彼。
猶且爲盜。
吾儕小人
朝不慮夕
誰能悄悄然以自槁乎。
盜之相聚
恒言如此
惡得而禁之乎。
孔子季康子曰。
苟子之不欲。
賞之不盜
此之謂也。
霞山冷談云。
葛衣居士
南方之傑也。
嘗過雙橋之市
軍官執一盜。
縛之以朱索
蒙之以紙罩。
反接就道
葛衣居士前把盜臂。
放聲大哭
淫淫交下
且弔且語曰。
冤哉子也。
受辱至此
一市大驚
三匝以觀。
軍官大驚
命卒竝縛。
葛衣居士曰。
子之縛我何居
以我之黨盜乎。
盍亦聽吾之言而縛之縱之。
軍官曰何。
居士曰今羣盜滿地
田盜其災。
戶盜其賦。
賑盜其廩。
倉盜其利。
訟盜其賕。
盜盜其贓。
察使帥臣
與之朋比
匿之不發。
厥位彌尊。
盜力彌強。
厥祿彌厚
盜慾彌巨。
行則樹旗
居則垂帷
翠袍紅絛
裝飾鮮楚
終身逸樂
莫之敢誰何
而獨此三飢四餓。
鼠穿狗突者。
蒙此大辱。
不亦悲乎。
是以哭。
匪有他耳。
軍官曰。
嘻。
先生之言
是也
謝之以酒而遣之。
中不奉令者。
討捕軍官
皆盜之頭領也。
不挾軍官
不盜也。
通街大市
驅盜入墟。
表裏和應
行剽竊。
單盜無行盜之法。
富家豪戶
衣服器用
盜雖盜之。
不能賣之。
其賣之者
軍官也。
率贓十金
盜食其三。
軍官食七。
本然也。
新盜落草
例行參謁
三獻其贓。
乃謀自食
一或自私
乃解至官。
又嗾厥盜。
廣吹富民
(查庭援引其黨。
盜言謂之吹。
)或稱同黨
或稱買贓
株連蔓延
無辜駢首
旣吮其膚。
乃白其冤。
又於獄門。
作外援。
授縋設梯。
使之逃逸
營兵營。
所謂討捕軍官
梁山泊頭領
牧宜知此。
凡民間有告以失物者。
密密戒諭
使之推還。
密諭曰。
盜者之情。
官所洞悉
所不知。
安有盜矣。
汝不推還。
我則棍汝。
汝猶不悛
我則殺汝。
示之以必索之色。
持之以必罰之信。
未有踰旬而越月者矣。
示之以必殺之色。
持之以不懈之勤。
軍官轉告羣盜。
羣盜自然逃散
六期瓜遞之內。
無復失物告者矣。
〇余始至西邑
盜殺人奪牛。
月餘乃覺。
僉曰已遠。
余示之以必索之色。
持之以必罰之信。
七日而獲之。
事見欽書。
不畏法者。
凡盜之窩主
在城邑之底。
邸店之間。
山下孤村
盜藪也。
逆旅之家。
日閱千人
雖有生客
所不疑。
靜僻之地。
一客纔寓。
四鄰究詰
蹤跡卽綻。
辭說大播。
故凡藏蹤之人。
在邸店。
十里五里
連環布陣
有謀則互相和應
有急則互相傳報
贓之所匿。
孥之所託
皆在是也
〇牧欲緝盜
宜嚴糾店舍
毋得匿奸。
三令五申
諭以必死。
一有所犯。
卽斷之以律。
不小饒貸。
則盜無所爲藪也。
(大明律窩主分贓者斬。
餘各有差。
當事者
宜考焉。)
上德意。
赦其罪惡
棄舊自新
各還其業上也。
龔遂渤海太守
渤海歲饑多盜。
宣帝召爲太守曰。
何以治盜賊。
對曰。
海濱遐遠
不霑聖化。
民困飢寒而吏不恤
故使陛下赤子
盜弄陛下之兵於潢池中耳
今欲使臣勝之耶。
將安之也。
上聞對甚說。
答曰。
選用賢良
固欲安之也。
曰。
臣聞治亂民。
治亂繩。
不可急也。
惟緩之。
然後可治。
臣願丞相御史
且無拘臣以文法
得一便宜從事
許焉。
加賜黃金遣之。
郡聞新太守至。
發兵以迎。
遣還
移書勑屬縣。
罷逐盜賊吏。
諸持鉏鉤田器者。
皆爲良民
無得問。
持兵者。
迺爲盜賊
單車獨行
至府。
郡中翕然
盜賊亦皆罷。
江逌爲令。
山中有亡命數百家
恃險爲阻。
前後守宰
莫能平。
到官
召其魁首
厚加撫恤
旬月之間。
襁負而至。
嘗曰。
悖逆之民。
可以恩結
無知之衆。
可以理諭。
苟免飢寒
疇思兵刃
朝廷旣煩其賦徭
都邑復益其徵求
不得已劫奪謀生
是求活也。
非求亂也。
魏田豫南陽太守
先是
郡人侯音。
反衆數千人
山中爲羣盜。
大爲郡患。
太守收其黨與五百人
表奏皆當死。
悉見諸囚慰諭
開其自新之路。
一時破械遣之。
諸囚皆叩頭
自效
卽相告語
羣賊一朝皆散。
北史房景伯淸河守。
郡人劉簡虎。
曾無禮於景伯
聞其臨郡。
闔家逃亡
景伯督縣屬。
追訪之。
署其子爲西曹椽。
仍喩山賊
賊聞不念舊惡
一時俱下。
鄭瑄曰。
士大夫處心和平
每事出人意表
無令小人之心。
可以相測也。
唐馮元常眉州
劍南盜掠人財。
山谷
元常諭以恩信
賊相脫巾面縛
王質通判蘇州
州守黃宗旦
盜鑄百餘人以託公。
公曰。
事發無跡
何從得之
曰。
吾以術鉤出之。
愀然曰。
仁者之政。
以術鉤人
之死而又喜乎。
宗旦慚服
悉緩出其獄。
廣濟蔡河有不逞之民。
不治生業
專以脅取舟人爲事
歲必焚舟十數立威
程顥始至。
捕得一人
使引其類。
數十人
不復根治舊惡
分地處之。
使以挽舟爲業。
且察爲惡者。
自是邑境。
焚舟之患。
如是然後
改行屏跡
道不拾遺
有恥且格
不亦善乎。
後漢鄭毅
爲騶令。
德化
人得遺寶於道。
求主還之。
閻憲綿竹
以禮讓化民
有男杜城
夜行遺囊中布綿。
求其主還之曰。
有明君。
何敢負化。
羅衡萬年令。
路不拾遺
人家馬牛
繫道邊曰。
皆屬羅公者。
北史趙煚冀州刺史
甚有威惠
有人田中蒿。
爲吏所執。
慰諭遣之。
令人載蒿一車
賜盜者。
盜愧過於重刑
(蒿竝當作藁。)
蘇瓊淸河太守
郡多盜賊
至。
姦盜止息
其鄰郡富家
悉將財物
寄至界內以避盜。
冀州人成氏大富被賊攻。
急曰我物已寄蘇公矣。
賊遂去。
宋世良淸河太守
東南有曲隄。
成公一姓
阻而居之。
羣盜多萃于此
人爲之語曰。
寧度東吳會稽
不歷成公曲堤。
世良八條之制。
盜奔他境。
人又謠曰。
曲堤雖險賊何益。
但有宋公自屏跡。
李曾趙郡太守
令行禁止
賊於常山界。
得一死鹿。
賊長謂趙郡地也。
責之還。
令送鹿故處
郡謠曰。
許作趙郡鹿。
猶勝常山
其見憚如此
(已上竝北史。)
范純仁,尹洛,謝克莊河陽來。
中路
秣馬歇店中。
見老負暄牆下
有人告曰。
黃犢爲人所竊矣。
翁坐不向問。
須臾再以失犢告。
容色自若
徐曰。
鄰家戲藏耳。
謝異而就問曰。
爾家失犢。
再告而不顧何也。
翁笑曰。
范公居此。
孰肯爲盜。
已而犢果還。
歎息而去。
曾公亮鄭州
郡多盜攘
公至。
悉竄他境。
路不拾遺
外戶不閉。
至號公爲曾開門
嘗有使客橐中物。
移文求盜
公諭以境內無盜。
從者也。
索之果然
公元前338年
伯子爲鎭寧判官
(一作扶溝縣
)地素多盜。
樂歲
強盜不減十餘發。
先生在官
無強盜者幾二年
有犯小盜者。
先生謂曰。
汝能改行
吾薄汝罪。
叩首自新
後數月。
穿窬
捕吏及門
盜告其妻曰。
我與太丞約。
不復爲盜。
今何面目見之耶。
自經
(行狀。)
元德秀魯山
有盜請格虎自贖
許之。
左右皆曰。
盜必亡去矣。
德秀曰。
吾旣與之約矣。
明日
盜取虎還矣。
明李驥河南府
河南境多盜。
爲設火甲
一戶被盜。
一甲賞(一作償)之。
犯者
大署其門曰。
盜賊之家。
又爲勸敎文。
木鐸以徇之。
自是
人咸改行
道不拾遺
奸豪相聚
怙惡不悛
剛威擊斷
安平民。
其次也。
趙廣漢穎川(潁川)太守
長安少年數人。
窮里空舍。
謀共劫人
坐語未訖。
廣漢使人(一作吏)捕治
具服
北周韓褒雍州刺史
多有盜賊
密訪之。
豪右所爲也。
而陽不知
厚加禮遇
謂曰。
史起書生
安知督盜。
所賴卿等。
共分其憂耳。
乃悉召桀黠鄕里患者
置爲主帥
分其地界
盜發而不獲者
以故縱論
於是諸被置者。
莫不惶懼
首伏曰。
盜發者。
某等爲之。
所有徒侶
皆列其姓名
亡命隱慝者。
亦悉言其所在。
取盜名薄(一作簿)。
藏之
因大榜州門曰。
自知行盜者。
可急來首。
卽除其罪。
今月不首者。
戮身籍沒
以賞前首者。
旬月間。
諸盜咸悉首。
取名簿勘之無差。
幷原其罪。
許以自新
由是羣盜幷息。
(北史。)
兗州舊多刦盜
李崇刺史
乃村置一樓
樓懸一鼓
盜發之處。
雙槌亂擊。
四面諸村
聞鼓皆守要路。
俄頃之間。
聲布百里
其中險要
悉有伏人。
盜竊始發。
便爾擒送。
由是盜絶。
諸州置樓懸鼓
始也。
向文簡永興
有告禁卒倚儺爲亂者。
密使麾兵。
被甲衣袍
廡下
明日
盡召賓僚兵官
置酒縱閱。
命儺入召至
振袂一麾
伏卒盡出。
盡擒之。
各懷短刃。
卽席誅亂卒。
掃庭張樂
賓從股栗
元禎南豫州刺史
時山蠻抄掠。
禎乃召蠻酋
使之觀射。
先選左右能射者二十餘人
自發數箭皆中。
然後左右
以次而射。
先出一死囚。
使參射限。
不中
禎卽斬之。
又預敎左右
取死十人
皆著蠻衣。
禎乃臨坐。
擧目瞻天。
微有風動
禎謂蠻曰。
風氣少暴。
似有鈔賊入境
不過十人
在西南五十里許
卽命追掩
果傳(一作縛)送十人
(卽死十人
著蠻衣者。
)禎告諸蠻曰。
鄕里作賊
如此合死。
蠻等皆叩頭
禎卽斬之。
因慰遣。
自是
無暴掠。
柳雲龍豐基郡守
兵亂未熄。
飢饉疾疫
有獷賊羣聚出峽中。
持兵阻險
出入焚掠
食人爲糧。
鄰邑惴恐
不敢下手
公設方略
悉加勦捕
其黨瓦解
內外數郡。
得安
事聞增秩
朴炡爲南原府使。
府有盜根窟穴
盤結侵淫
竊發相繼
不敢誰何
公微得邑人之可託以事者。
耳目
方略
偵其羣飮掩得。
相牽指告
面證口服
鈇鑕數十百人
湖嶺百里間。
民始安其生
以勞進秩嘉善
封錦州君
盜有逸者。
穴牕刺公。
擬首而傷足。
蓋先已有戒心
旋枕易臥
故盜計不售
事聞。
上重惜公召還。
邑人請發徒衛行。
公止之。
盜亦不敢再動。
懸賞許赦。
使之相捕。
使之相告。
以至殘滅
其次也。
張敞山陽太守
膠東渤海盜賊竝起
明設賕賞。
開羣盜令相捕斬除罪。
追捕有功
上名尙書
調補縣令數十人
由是
盜賊解散
傳相捕斬。
吏民翕然
吳陳表爲將。
有盜官物者數人。
惟收施明拷掠
明素壯悍
候死無詞。
廷尉以疑聞。
孫權使以意。
求其情實
乃去其桎梏
飮食沐浴
以誘其歡心
首服
具列支黨
狀聞
釋明而戮其黨。
(吳志)
王敬則吳興守。
得一偸。
鞭之
偸長掃街路。
久之
令擧舊偸自代。
羣偸恐爲所識
逃走
周抑(一作)慶領雍州別駕
有胡家被刦
鄰人被囚者衆。
慶以賊烏合
可以詐求之。
乃作匿名書
多榜官府門曰。
我等共刦胡家。
徒侶混雜
終恐漏泄
今欲首服
不免誅。
若聽先首免罪。
便欲來告。
慶乃復施免罪帖。
二日
一奴面縛自告帖下。
因盡獲黨與
(北史。)
韓琦鄆州
京東多盜。
捕盜之法。
百日三限
不獲抵罪
盜必未(未必)得。
而被刑者衆。
公請獲他盜者聽折除
免刑之路。
故盜多獲。
朝廷著爲令。
至今用之。
朱墨之識。
表其衣裾
以辨禾莠
以資鋤拔
小數也。
張敞京兆尹
市肆偸盜尤多
百賈苦之。
視事
求問偸盜酋長數人。
居皆溫厚
出從僮騎。
閭里以爲長者
召見
責問因貰其罪。
令致諸偸以自贖
偸長曰。
一朝召詣府。
恐諸偸驚駭
一切受署
以爲吏。
遣歸休。
置酒
小偸悉來。
賀且飮醉。
偸長赭汚衣裾
吏坐里閭閱出者。
汚赭輒收縛之。
一日捕得數百人
窮治所犯。
一人百餘發。
盡行法罰。
由是枹鼓稀鳴。
市無偸盜
天子嘉之
朝歌賊甯季等數千。
屯聚連年
虞詡朝歌長。
三科壯士
掾吏以下
各擧所知
攻刦者爲上。
傷人偸盜次之
喪服不事家業爲下
收得百餘人
爲之饗會
悉貰其罪。
使入賊中。
誘令刦掠
伏兵待之
遂殺賊數百。
又潛遣貧人能縫者。
傭作賊衣。
采綖縫其裾。
有出市里者。
吏輒擒之。
由是解散
咸稱神明
宋高繼宣益州都監
富侈
元夕大張燈。
知府薛奎
戒以備盜
繼宣惡少年
飮犒之。
使夜潛誌盜背。
明日皆獲。
盛昶縣令
有盜數百夜劫庫。
潛登庭樹
硃墨二筆
俟盜出入
濡筆洒其衣。
明朝城門
密命邏者。
亦(一作衣)有迹者。
悉捕之。
不失一人
陳述古建州
蒲城縣
有人失物
莫知的爲盜者。
述古乃紿之曰。
某廟有一鍾
能辨至靈
使人迎置後閤祠之。
引羣囚立鍾前自陳
不爲盜者。
之無聲。
爲盜者。
摸之有聲
述古禱鍾甚肅。
祭訖。
以帷環之。
陰使人。
以墨塗。
良久引囚。
逐一引手入帷摸之。
出乃驗其手。
皆有墨。
惟一無墨
訊之果爲盜。
蓋恐鍾有聲
不敢摸也。
齊高浟(彭城王
)爲定州刺史
老母姓王孤獨
種菜三畝
數被偸。
令人密往。
書葉爲字。
明日市中
看菜葉有字獲賊。
境內無盜。
僞轝運喪。
譎盜之恒例也。
僞訃察哀。
詗盜之小數也。
天后時。
嘗賜太平公主鈿器寶物兩盒。
値金百鎰
尋爲盜所得
天后大怒
長史曰。
二(一作三)日不得盜。
罪死
湖州別駕無名
請見后曰。
若委臣取賊。
毋拘日月
臣爲陛下取之。
會値寒食
無名盡召吏卒約曰。
十人五人
爲侶東北門伺之。
見有胡人與黨十餘。
衰絰
出赴北邙者。
可踵之。
吏卒伺之。
果得馳白曰。
至一新塚設奠
而哭不哀。
巡行塚傍。
相視而笑
無名喜曰。
得之矣。
因使吏卒
盡執諸胡
而發其塚。
剖棺視之
寶物也。
天后問曰。
何術而知此盜。
對曰。
當臣到郡之日。
卽此賊出葬之時。
臣見卽知是偸。
不知其葬物處。
今寒食拜掃
計必出城。
賊卽設奠
而哭不哀。
明所葬非親也。
哭畢巡塚相視而笑
喜塚無損傷也。
向若陛下迫促
府縣賊計急。
必取之而逃。
今者吏不追求
自然意緩。
未將出。
天后賜金帛。
加秩二等
唐呂元膺鎭岳陽出游。
忽見有喪轝駐道左
男子五人衰服而隨。
元膺曰。
遠葬汰。
近葬省。
此決奸黨
令搜棺中。
兵刃
乃曰。
過江掠貨
故假爲喪轝。
使渡我者不疑耳。
公令劾之。
更有同黨數十
期集彼岸
竝擒以付法
〇按戊申之難。
逆賊李鱗(一作麟)佐等。
兵刃藏於喪轝中
暮過淸州
舍于東藪。
以其夜。
襲殺兵馬使
亦此術也。
柳公綽襄陽節度使
歲儉
尤甚
齊衰者。
哭且獻狀曰。
三世十二葬于武昌
津吏所過。
公綽卽命
擒其人。
破其柩。
皆實以稻米
蓋葬於儉歲
不應倂擧三世十二喪。
故知其詐耳。
北齊任城王高諧(高湝)鎭竝州刺史
婦人臨水浣衣
乘馬行人
換其新靴而去。
婦人持故靴。
詣州言之。
諧(一作湝)召居城諸嫗。
以靴示之曰。
乘馬人于路被賊劫害。
遺此靴焉。
得無親屬乎。
一嫗撫膺哭曰。
兒昨著此靴。
向妻家也。
捕而獲之。
時稱明察
楊津岐州刺史
有人齎絹三百匹。
去城十里
爲賊所劫。
被劫人來告。
乃下敎曰。
有人著某色衣
乘某色馬。
在城十里被殺。
不知姓名
若有家人
可速收。
一老行哭而出云。
是己子。
於是收捕
竝絹俱獲。
運智出謀。
鉤深發隱
唯能者爲之。
後漢慕容彦超爲鄆帥。
置庫貿(一作質)錢。
有奸民以僞銀二錠
貿(一作質)錢十萬。
主吏久之乃覺。
彦超知之。
陰敎主吏
夜穴庫牆。
盡徙其金帛於他所。
而以
盜告。
彦超卽榜于市。
召人收捕
使民
自占所貿(一作質)以償之。
民皆爭以所貿(一作質)物自言。
已而得貿(一作質)僞銀者。
執之服罪
後魏高謙之河陰
有人囊盛瓦礫
詐作金以市人馬。
因以逃走
詔令人捕之。
謙之乃枷一囚
立於馬市
宣言詐市賊。
欲刑之。
密遣人察市中私議者。
一人忻然曰。
無復憂矣。
執問服罪
(北史。)
唐閻濟美江南
舟人傭載商人
其間有銀十錠
藏於貨中。
舟人窺之。
伺其上岸
乃盜之。
沈於泊船之所。
夜發
至鎭閱貨
覺其失銀。
遂執舟人以訴。
公問曰客昨宿何所
曰。
此去百里浦汊中。
公令武士與舟夫同往索之。
公密謂武士曰。
必是船人沈於江中
爾令楫師沈鉤取之。
吾且重賞
武士公命
鉤引之。
銀在篋中
封署猶全。
公覈之。
舟者立承。
唐韋臯劍南
逆旅大賈
貲貨萬計
因病而酖之。
隱沒其財。
以致富。
公知之。
又有北客蘇延。
販於蜀。
得疾而卒。
公使驗其簿籍
已被店易주-D006主易換
公乃尋究經過
密勘於吏。
詞多不同
遂劾同店者。
立承欺隱凡數千緡
與吏二十餘人分張
悉命赴法
由是
劍南橫死之客。
(互詳欽書。)
宋桑懌爲永安巡檢
明道末。
京西旱蝗。
有惡賊二十三人
樞密院使捕之。
閉柵示怯。
乃夜與數卒。
服盜服。
迹盜常行處。
老少皆走。
獨一媼留。
爲治飮食
如事羣盜。
三日
復自携饌就媼。
以餘遺媼。
以爲眞盜。
乃稍與語。
因及群盜。
媼曰。
彼聞桑殿直來。
皆遁去。
近知閉營不出
漸還矣。
某在某處。
某在某處。
後三日
又往厚遺之。
遂以實告曰。
桑殿直也。
爲我察盜之實的居處
切勿泄。
乃分軍士
悉擒之。
元胡長孺寧海主簿
(至大時
)縣有銅巖
惡少年狙伺其間
出鈔道。
過客患。
不能禁。
公僞衣商人服。
蒼頭負貨以從。
陰戒騶卒十人
其後
公至巖中
突出要之
公方遜辭以謝。
騶卒俄集。
皆成擒。
具道其黨。
置於法。
夜行無虞
張淳永康知縣
巨盜盧十八剽庫金
十餘年不獲
御史以屬
刻期三月必得盜。
而請御史月下數十檄。
及檄屢下。
淳陽笑曰。
盜遁久
矣。
安從捕。
不行
吏某婦與十八通。
頗爲耳目
言以告十八。
十八意自安
令他役。
詐告吏負金
繫吏獄。
密召吏。
責以通盜死罪
復敎之。
請以婦代繫。
而已
出營貨以償。
十八聞。
往視婦。
因醉而禽之。
及報御史
兩月耳。
張淳永康知縣
有盜在逃
一日赴召
就車
顧其下曰。
某盜已來
去此數里。
可爲我縛來。
言跡之。
盜正濯足
於何(一作河)繫至。
盜服辜。
人駭其事。
有神告。
曰。
此盜捕之急則遁。
今聞吾去。
乃歸耳。
以理卜。
何神之有。
姜裕後爲定州使。
州境有八口同炊者。
一夜屠盡
而賊不得
公以計捕之。
竟致之法。
論者謂雖蔡君山
無以加焉。
有人爲楊根郡守
境多盜賊
常民往來時。
密問其里可疑之人。
私自記之。
糶糴賦役
人民聚會時。
必招其人。
嚴飭之。
盜賊斂跡
(順菴政要。)
察理辨物
莫遁情。
明者爲之。
前秦苻融冀州
一老母。
日暮遇劫盜。
行人爲母逐擒盜
反誣行人
曰。
二人竝走。
先出捧陽門者非盜。
旣還。
正色後至者曰。
汝旣(一作卽)盜也。
發奸摘伏如此
明察
以爲若善走。
決不行人所獲。
以此測之。
先走者。
捕逐人。
(晉書)
宋楊繪興元府
請攝穿窬盜庫縑者。
就視之。
蹤跡不類所出乃呼戲猴者。
於庭
一訊具服
遂正其刑。
稱爲神明
齊高浟定州刺史
有人被盜黑牛
背上有白毛
乃詐爲上符(上司符檄
)市牛皮。
售價直。
使牛主認之。
(使於衆皮之中。
辨別之。
)因獲其盜。
宋錢龢嘉興縣
村民告牛爲盜所殺。
龢令亟歸勿言告官
但召同村解之。
遍以肉餽知識
或有怨。
卽倍與。
(恐新怨與舊怨相混
無以辨別
)民如其言。
明日有持肉告民私殺牛者。
卽收訊。
其所殺。
禹弘圭爲竹山府使。
往龍仁縣。
有人賣牛于市。
十兩錢。
置于傍。
爲人所偸去。
賣牛者追之。
其人亦以爲己物。
遂訟于縣
縣令詰問
貫索
何物
偸者能對。
而賣牛者不知
乃給偸者。
弘圭疑之。
復問二人居地而囚之。
密使人各捕其妻問之。
賣牛者妻言。
其夫賣牛。
往于市。
偸者妻言。
其夫空手往于市。
遂訊偸者得情
一縣驚服
張驁在河陽
有客失驢。
三日不獲
詣縣告。
因捕急。
盜乃夜放驢而藏其鞍。
驁令客勿秣。
驢夜縱之。
驢尋向所餽處。
遂搜其家。
積草下得鞍。
人服其智。
(一本張鷟。)
懷州董行成。
善察盜。
有人河陽店。
一驢囊帒
天欲曉。
懷州
行成市中見之。
叱曰。
彼盜住下驢子
承伏
少頃
驢主尋蹤至。
或問何以知之。
曰。
此驢急而汗。
長行人也。
見人引驢遠過
是故
知其爲盜也。
高浟定州刺史
一人
幽州來。
驢駄鹿脯
滄洲界。
驢與脯。
俱被盜。
明朝
左右府僚吏。
鹿脯
不限其價。
主見脯知之。
推獲盜者。
蜀時
有許宗裔。
劍州
部民被盜燈下
識之。
曉告官。
捕獲一人
所守贓物
惟絲絢(一作絇)紬紈而已
宗裔引問縲。
訴冤
稱是本家物。
幷被盜人互有詞說
乃命取兩家繰絲車。
絲絇
量其大小
與囚家車徑同。
又問紬紈卷時。
心用何物
一云杏核
一云瓦字。
因令相對
開示之。
杏核
與囚款同。
於是
盜人
服妄認之罪。
(紈者。
絲丸也。)
凶年
子弟多暴。
草竊小盜。
不足以大懲也。
王曾王堯臣等八九條。
錄在賑荒篇。
孔文擧北海相。
一人父喪
哭泣墓側。
色無憔悴
文擧刑之。
一人母病瘥。
食新
家中無有
乃盜鄰家以進。
文擧特加賞異曰。
無有來求
勿復盜也。
枉執平民
之爲盜。
能察其冤。
之爲良。
斯之謂仁牧也。
後唐孔循長垣縣
四鉅盜。
富有資產
及敗。
牽挽則四貧民也。
勢家獄吏
受賂鍛成此獄。
都不訊鞫
款成當誅。
慮囚一言
領過蕭牆
囚屢回首
疑其情未究。
召問之實枉。
適以獄吏高其枷尾。
故不得言
請退左右
細述其事。
四盜伏法
貧民獲雪。
高防蔡州
(世宗時
)部民王義
爲賊所劫。
五人窮治
贓仗已具。
將致辟。
疑其枉。
取贓閱之。
義問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
曰。
然。
令校其幅尺廣狹疎密
不同
囚乃稱冤
何故
服罪曰。
不任箠楚
求速死耳。
居數日。
獲本贓而五人免。
宋邵曄蓬州錄事叅軍時。
全知州
性悍。
蒙昧
部民道豐三人
被誣爲刦盜
悉置于死。
察其枉。
不署牘。
請核其實
不聽
道豐等號不服
旣而正盜
道豐等遂釋。
削籍爲民。
代。
還。
太宗曰。
爾能活吾平民
賜錢五萬。
詔以全事。
戒諭天下
吳正肅蔡州
京師有告妖賊確山上。
中貴馳至
名捕十人
使者欲得兵自往。
公曰。
不過鄕人相聚佛寺(一作事)耳。
一弓手召之可也
乃館使者
日與飮酒
密遣人召。
十人皆至。
京師
告者果伏。
〇昔在西邑
監司關言
金川深山中。
羣盜四五十人屯聚
白馬將
縛兔山縣軍校
至義廳前。
諭遣之。
明日
四五十人
打兔山縣門。
吏奴擊逐之。
亟發校卒及助捕軍數百人
及時勦討。
關到。
一府震恐
余曰。
休矣。
小校纖弱一人
勿帶朱索
但持官帖
直往盜窟
傳之。
頭領三人來。
小校涕泣不已
余曰。
汝往金川地
街路所言必得
釋慮入盜窟
如果可畏
汝其回來
小校辭去
明日
以盜頭三人至。
閱視良民也。
兔山之校。
誣告也。
(時金川守秉德
余言
金川之民。
賴以得活。)
宋范正辭江南轉運副使
饒州有羣盜。
富民財。
捕得十四人
獄具當死。
正辭察其非實
更訊。
旣而有告羣盜所在者。
追捕伏法
十四人得釋。
宋趙稙(趙稹)爲益州轉運邛州蒲江縣
刦盜不得
官司反繫平民數十人
楚掠強服
且合其辭。
若無可疑者。
稙(一作稹)疑其冤。
盡得其實
釋之。
高麗金黃元守星州。
有吏捕殺強盜以至
熟視曰。
非賊也。
趣令放
之。
判官李思力爭曰。
此盜已服。
不聽
後獲他盜。
向之殺人者。
吏民服其神明
任允錫爲咸興判官
府人朱震母子爲盜所殺。
有朴斗文被告
公疑其冤。
緩其獄。
用此罷歸
後數年。
竟獲眞盜。
斗文得白。
人始服其明。
崔時卨爲永柔縣
失官數十束。
小吏有私紙。
自疑移置其鄰而見獲
人皆以爲果獲盜。
禁繫小吏
不問累日
得眞盜。
小吏得釋。
縣中莫不服。
李夢亮嘗按湖西鎭川縣。
強盜
供案已成。
請正法。
而捕盜者自持牒詣公。
公致之前
盤問捕盜狀。
得其言色
卽叱吏收簿曰。
此叛主奴也。
貧窶士人
來討強奴。
遭執縛。
而吏受其賂。
從而成獄也。
詰之果服。
誣引富民
施虐刑。
盜賊執仇
爲吏校征貨
是之謂昏牧也。
眉州刺史
申貴殘虐取斂。
獄吏
賊徒
富民爲黨。
以納其賄。
常指獄門曰。
吾家錢窟。
被訴下獄
維州司戶
犀浦賜死
劉皓爲林城令。
決事嚴明
會鞫劫盜
獄吏令盜僞通買物者(誣引買贓者。
)十餘人
乞追證。
佯爲無能者。
判曰。
竝要正身
今(一作令)買贓人來待。
及至
衣服鮮潔
豪子也。
命屏鞫。
獄吏別以他吏。
引賊至庭下。
認之。
無識者。
(賊與買贓人。
不相識
)曰。
爾能通姓名而有不識주-D002乎。
愕然實告。
命盡釋之。
(知其不買贓。
)吏置重法。
一境欽畏。
不敢欺
〇余昔爲討捕使。
見吏校嗾盜。
村民財高者。
誣引爲買贓人。
治盜者。
不可不知。
〇凡被誣引之人。
雖初招落空
不能無贈於吏校。
乃嗾盜再招。
又復如此
三招四招。
株連數十人
捕校帶朱索
至平民之室。
一牛已解。
平民府中
白冤而歸。
又一㽝典賣
牧宜知此。
凡買臟人名出。
切勿傾信
三問四詢。
若係誣引
甘死不辭而後
乃可召至。
如係誣引
卽用周牢。
問何吏何校敎唆爲此
行罪勿赦。
〇每見老校黠者。
先告于牧曰。
盜告買贓人。
多不可信
屢變其辭。
自是例習。
深信此言。
謂所告老實。
不知此校。
陰嗾誣引
爲此言。
自拔耳。
鬼魅作變
巫導之也。
誅其巫。
毀其祠。
無所憑也。
鬼魅愚弄人。
令人崇奉
假作惡人顯靈
令人崇奉
惡人憑依土神石佛
憑依野獸毒蟲
令人崇奉
無知之物。
總之巫覡師術客妖僧之流
爲之誘導
以掠民財
牧宜嚴察此流。
惑世誣民者。
誅之勿赦。
則妖息矣。
淫祠諸條。
見禮祭祀篇。
明律云。
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呪。
妄稱彌勒佛白雲會。
一應左道
隱藏圖像
夜聚曉散。
扇惑人民
爲首者絞。
爲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〇案律文如此
恪遵無違也。
西門豹鄴令
三老延(一作廷)掾。
歲斂民錢。
河伯聚婦。
巫視良家女好者。
卽聘取。
洗沐絳帷
浮河而沒。
俗言不爲河伯娶婦
水來漂溺
欲變其俗。
乃曰至期。
吾亦往送。
河上
官屬豪長父老皆會。
曰。
呼婦來。
視其好醜
婦至。
曰。
是女不好
巫嫗人(一作入)報河伯
更爲求之。
令吏巫嫗
河中
有頃曰。
久也
復以巫弟子河中
凡三。
曰。
是皆女子也。
不能白事
三老入白之。
復投河中
簪筆立待良久曰。
彼皆不來
奈何
復欲使延掾豪長趣之。
叩頭流血
曰。
河伯留客之久。
可皆罷去
自此吏民驚恐
不敢言爲河伯娶婦矣。
因漑其河。
爲十二渠。
漑田
唐左振黃州
黃人歌曰。
左公今旣來。
誰忍棄之去。
又주-D003曰。
吾鄕有鬼巫。
左公能殺之。
錢元懿新定
一日
閭里輒數起火
居民憂恐
有巫楊媼。
因興妖言曰。
某所復當火。
適如其言。
民競禱之。
元懿左右曰。
火如巫言。
巫爲火也。
宜殺之。
乃斬媼于市。
自此火息。
高麗安裕尙州判官時。
女巫三人
妖神惑衆
自陜州歷行郡縣
所至作人聲呼空中
隱隱喝道
聞者。
奔走設祭
莫敢後。
雖守令。
亦然
至尙。
公杖而械之。
託神言。
怵以禍福
尙人皆懼。
不爲動。
後數日。
巫乃乞哀乃放。
其妖遂絶。
高麗沈諹爲公副使
(忠烈王時
)有長城縣女言。
錦城大王降我。
錦城
巫。
與同縣人孔允丘通。
神語
王議欲迎待
所過州守
公服郊迎
廚傳惟謹
至州。
不待
巫怒傳神語曰。
我必禍。
諹退寓日新驛。
夜諹使人覘之。
女與允丘宿。
遂捕鞫之。
具伏
春城雄性剛果法官
有巫挾妖術惑世
公拿致之。
將刑。
巫逞其妖。
公所坐交椅搖動
不可安身
左右莫不失色
毅然不動。
却椅而坐席
巫又撓之。
公倚壁而坐。
巫術乃窮。
杖殺之。
閔聖徽爲安東府使。
女巫
騁妖。
士女奔波
杖殺
籍其財。
以補民役
假託佛鬼。
妖言惑衆者。
除之。
石晉時
冠氏縣僧院
鐵佛高丈餘。
中心空。
一朝忽云。
佛能語敎戒
徒衆士庶
雲集施利。
三衛張輅
詰其妖。
乃率人圍寺。
盡遣僧出。
潛開僧房
得一穴通佛座下。
卽由穴入佛身。
厲聲歷數諸僧過惡
遂擒其魁。
戮之。
程珦磁州
又徙漢州
宴客開元僧舍
方行
讙言佛光見。
觀者。
騰踐
不可禁。
安坐不動。
頃之遂定
(宋史道學傳。)
程伯淳鄠縣主簿
南山僧舍
石佛
歲傳其首放光
遠近男女聚觀
晝夜雜處
爲縣者畏其神。
莫敢禁止
先生始至。
詰其僧曰。
吾聞石佛歲現光。
有諸。
曰。
然。
戒曰。
復現必先白。
職事不能往。
當取其首就觀之。
自是
不復有光矣。
林俊鶴慶州俗崇釋信鬼。
玄化寺。
稱有活佛
歲時士女會集
數萬人
爭以金泥其面。
命焚之。
父老言犯之者
能致雹損稼。
與約。
積薪俟之。
果雹卽止
得金百兩
悉輸之官
毀諸淫祠
三百六十區。
加祀孔子籩豆舞佾
高麗權和爲淸州使。
固城妖民伊金。
彌勒佛惑衆云。
禱祀神祗者。
食馬牛肉者。
不以貨財分人者皆死。
若不信吾言。
至三月日月
皆無光。
又云。
吾能使草發靑花
木結穀實
或一種再穫。
愚民信之。
施米帛金銀
所至守令。
出迎
及至淸州
公縛其渠首五人
囚之。
馳報都堂
移牒諸道。
悉捕斬之。
憑依雜物
邪說欺愚者。
除之。
孔道輔寧州軍推官
蛇出天慶觀眞武殿中
一郡以爲神。
州將官屬
往奠拜之。
欲上其事。
道輔徑前。
以笏擊蛇
碎其首。
觀者初驚。
莫不歎。
程顥調鄠上元主簿
茅山有池產龍。
如蜇蜴而五色
祥符中。
中使嘗取二龍入都。
半塗失其一。
中使奏云。
飛空而逝。
自是民俗嚴奉不懈
以爲神物
捕而脯之。
宋王嗣宗邠州
城東靈應公廟傍有山穴
羣孤(一作狐)處焉。
妖巫挾爲禍福
嗣宗毀廟燻穴
十數狐。
盡殺之。
淫祀遂息。
王源潮州
山上大石爲怪。
命鑿之。
果獲石骷髏
怪遂息。
乃琢爲碑
大書曰。
潮州知府王源
怪石
高賦衢州
俗尙巫鬼
民毛氏,柴氏二十餘家。
世蓄蠱毒
歲。
害人尤多
與人忿爭
輒毒之。
擒治伏辜
蠱患遂絶。
(宋史循吏傳。)
高麗鄭習仁知榮川郡。
視事
以故事。
請詣消災焚香
習仁曰。
人臣不蹈匪彝
何由生。
若其无妄
順受而已
命吏撤去
虎豹噉人。
數害牛豕。
設機穽擭
以絶其患。
凡捕虎之法。
太上弩刀也。
(其形如半月
表裏有刀。
)其次檻牢也。
(俗謂之檻穽
)其次阱槍也。
(鑿坎植槍五六枚。
上設麻桿覆以土。
虎陷
)最下者
火砲也。
砲手行獵
十百爲羣。
橫行閭里
討酒索飯
其害反有甚虎豹
不可爲也。
宜令村村設弩。
得五六。
則羣虎相招遠遁矣。
茶山筆談云。
凡捕虎來者。
必須厚賞。
余聞貢人之言。
豹皮之價。
必過二貫
(二十兩。
)虎皮之價。
亦過一貫
今官之所賞。
不過一石
弩刀之費。
不能防。
民肯爲之乎。
宜觀其皮。
以其大小
量價輕重
使其所賞。
與價相當
又於賞賜之外
論其首功
爲軍官。
除其軍籍
蠲其戶徭。
(宜不過一年
)賜之以酒肉
樂之管絃
導之使出。
未有不勸者矣。
劉琨江陵令
縣有火災
向火叩頭
火尋滅。
後爲弘農太守
虎皆負
渡河
帝聞而異之。
徵爲光祿勳
問曰。
何德政而致是事
對曰。
偶然耳。
〇案此眞是偶然
劉琨謙巽也。
信有此理。
便是愚牧
益與周公
亦忍焚山林
虎豹
乃去其害。
況於衆人乎。
後漢童恢不其
民嘗爲虎所害。
乃設檻捕之。
生獲二虎
聞而出。
呪虎曰。
王法殺人者死。
若是殺人者。
垂頭伏罪
自知非者。
號呼稱冤
一虎低首閉目。
如震懼。
卽時殺之。
一視鳴吼
踊躍自奮
遂令放釋
吏民爲之歌頌
〇案此。
戲劇之言耳。
後漢宋均遷九江太守
郡多虎暴
數爲民患。
常募設檻穽而猶多傷害
曰。
虎豹在山。
黿鼉在水。
各有所託
今爲民患。
咎在殘吏
勞勤張捕
憂恤之本也。
其務退姦貪
進忠善。
一去檻穽
除削課制
其後傳言
相與東游渡江
〇案此必由捕獵
反爲民害也。
然弩檻不可不勤設。
崔潤德判安州使。
一村婦泣而言曰。
虎殺妾夫。
公曰。
吾爲汝執(一作報)仇。
迹虎手射之剖其腹。
取其骨肉支節
裹以衣服
備棺埋之。
其婦感泣不已
一州之人。
至今之如父母
(靑坡劇談。)
樂安城西廢井。
毒蛇
氣所中輒殺人
或時出。
道上犬豕食之。
市里驚奔以爲神蕭信。
公至郡。
不敢出。
滿秩三日
復出爲患
民追公。
不可返。
得其衣履
爲位設而拜之。
蛇復不敢出。
衆乃持弓矛
往塞其井。
覆以大石
就其傍。
立公祠祀之。
〇案此亦神怪之說。
不足信也。
陳文惠堯佐潮州通判
潮之惡溪
鰐魚食人
公命捕得。
文告而戮之。
鰐주-D002屏息
第五政法集第二十六卷牧民心書(卷十一)
 工典六條(山林川澤,繕廨,修城道路匠作
)○山林(工典第一條)
  
山林者。
邦賦所出
山林之政。
王重焉。
周禮
山有三等
大山中山小山
林有三等
大麓中麓小麓
各置官十有二人
爲之守禁
仲冬斬木。
萬民之斬材有期日。
工之掄材
禁制
凡竊木者
刑罰
春秋傳曰。
山林之木。
衡鹿守之。
月令云。
季夏命虞而行木
仲冬伐木取箭
已自堯舜之時。
法本然。
故舜納于大麓
大麓者。
掌材之官也。
天官太宰收山澤之賦。
以待喪紀
蓋以棺椁葦炭
莫不於是乎取資也。
自周以上
尺地寸壤
莫非王土
王以其田授民。
收其田租
王以其山授民。
王以其林授民。
王以其川澤授民。
收其賦貢
以共(一作供)王用
自秦以降
王無尺寸之地
自封殖。
民田收租民怨
就民山伐木則民怨
太阿倒柄。
久假不還
王者無權
民不知德
識務者所深憂也。
乃我邦山林之政。
唯有一條
一無所問。
至於禁。
法例特嚴。
條甲至密。
養生送死
生民日用之物。
不開一竇
全塞四嚮
其勢不得不潰決奔放
命令旣亂。
民莫適從
空言設禁
按法行罪
山林日赭。
財用日匱。
之無補於國計
下之不給民用
一縣之令。
無如之何
唯於法條之內。
參酌謹守
以免目前罪過而已
封山養松
其有厲禁
謹守之。
有奸弊。
宜細察之。
公元前330年
大典曰。
諸路黃腸封山等處。
遣敬差官
慶尙道。
(安東,英陽,醴泉,盈德,聞慶,奉化寧海七邑
)全羅道(順天巨磨島,興陽折今島,康津莞島等。
)則十年一取
江原道(三陟等二十二邑)則五年一取
擇取梓宮
(東南之材爲內梓宮海島之材爲外梓宮
)〇又曰。
諸道封山
犯斫者重論。
(上自一律
下至杖六十。
當事者宜考焉。
)宜松山船材
帥臣守。
令擅許擅伐者。
私賣軍器律論。
(中外公廨修補
亦勿許斫伐
)松田放火者。
一律論。
(通編云。
監官山直重棍守令勿罷。
)〇大典注云。
犯斫人處。
私自徵贖。
守令邊將計贓論。
〇案國無美材
是用
宮室棺椁
咸以造。
而其禁條之廣且密如此。
安得行矣。
試論莞島一處
餘可類推
莞島者。
黃腸之封也。
僉使守之。
監管之。
水使禁之。
監司領之。
小則決棍。
其費五千。
大則訊杖
其罰四千。
其費數萬。
然環莞島數百里之地。
宮室仰莞島。
舟楫仰莞島。
棺椁仰莞島。
耒耟仰莞島。
鹽者仰焉。
陶者仰焉。
薪者炭者仰焉。
鋪于地。
汎乎水。
然乎竈爇乎爐者。
無一而非莞島之木。
由是觀之。
制法有未善。
其犯之者
未可以盡議也。
一民就囚。
百株加斫。
本以木入。
還以木出。
本以木死。
還以木生
(謂伐
木以錢嘗贖。
)此其自然之勢。
商鞅臨之。
亦莫之禁也。
監守之利。
吏校之肥。
小民之所毒。
國家之所失。
無爲也。
山則以童。
材(一作村)則以擾。
法則以廢。
財則以耗。
無爲也。
倣古法。
官以仲秋監民取草。
官以仲冬監民取木。
其可材者養之
不可材者鋤之。
叢茂者疏之。
壅腫者除之。
官收其賦。
以補公用
民受其契。
以忘後患
公私之便。
莫此爲善
一縣之令。
無如之何
宜知此意。
禁則禁之。
犯則寬之。
毋令民財日削
公材日損
所宜也。
玆山筆談云。
船材必出於封山
宜於封山
建立船廠
船匠以居之。
專一造船
修改舊船及以私山之材造船者。
亦令載木至廠以造之。
別處造船者。
用私鑄之律。
如是船材發賣
可補公賦
一便也。
衆工聚居
其藝必精。
一便也。
或造或修。
船籍無漏
一便也。
以此造此船。
所不免。
而旣設廠以監之。
則其斬伐有節
又一便也。
一縣之令。
若之何
船材條例
詳見余船廠論。
(均役追議中。
)今姑略之。
茶山錄云。
一日熂爈
起莞島。
照耀天地
所焚者累千萬株。
島吏縣吏
與之朋奸
以八十株報營。
以八千錢賂裨將
得無事。
薪炭谷量
兩吏分利
封山失火
牧宜親審。
不可使監吏代之。
私養山之禁其私伐。
封山同。
節目云。
沿海邊三十里。
私養山。
一體禁斷
〇按山之所以私養者。
爲其欲私用也。
如其禁斷
同於封山
人誰有養之者哉。
日撻而求其養。
猶不養矣。
沿海諸山。
無不童濯。
貴族墳墓
自封而已
禁條宜與封山
大有差等
使開自勸之路。
則其蒼茂必倍矣。
牧遇此事。
宜察民情
自伐木者
毋用酷禁。
其自水營侵困百姓者。
爲譬解。
毋至破家
則民頌其作矣。
鄭晚錫爲延日縣監。
應旨上疏曰。
沿海諸邑
皆有封山
而營邑徵求
甚多端。
松子松脂
松蕈板。
一輸納。
其費夥然。
然此惟山下居民
受此困苦耳。
若其四境通患者。
一枝一板
民或取用
雖是他山所斫。
他邑所貿。
而營邑吏校。
憑藉侵漁
無藝無厭
故作室者怯於鳩材。
治喪者懼於斲棺
甚者旣構而旋毀。
已封而還掘。
夫棟字(一作宇)棺椁
吾民之所以養生送死者。
而有財不可爲悅於心。
不能無憾
豈不嗟哉
延日封山舊有二處
一曰陳田
一曰雲梯
其後又以坪山,應台山,北松亭大松亭。
錄之於私養山。
與古封山一例
禁養竝爲六處
陳田雲梯
海門二十里。
轉輸極難。
故雖戰船改造
倭館修葺
而一椳一桷
未嘗取用二山
有名無實
莫此爲甚
應台
在於二山之內。
周圍旣小。
培植全疎
大松
雖在海濱
地形低平
土性斥薄。
一望荒沙。
初無數株之
而其應求應役
同於二山
少差別。
豈非民瘼大者乎。
六山爲阱民。
何以堪。
臣謂陳田雲梯
不可廢。
新增四山
竝卽革罷
許民耕墾
則所補於公者。
豈比無益封山哉。
臣又思之。
封山禁。
非不嚴密
本縣所用
一應木物
旣皆責之於封山
京司及道內諸營。
其冊板書板。
亦必配搭封山
山旣無材。
輸以代錢。
蔀屋窮民
何處得之
不得不以賣之耳。
及其木根狼藉
見捉於營門
則又以賂物。
苟幸彌縫
戶計牛。
收斂極多。
畢竟債負
何以塞之。
不得不以賣之耳。
以是封山
下求民獻
以是封山
上應官求。
官非自斫。
一間耳。
宜定爲式。
自今營邑所用
一應木物
無得侵責於封山
民力少紓而山木
得以長養矣。
封山
寧適朽棄。
不可以請用也。
節目云。
風落勿許發賣
仍於所倒處朽之。
〇又曰。
黃腸山伐木依尺寸作板。
兩端截去者。
勿許發賣
仍於本處燒之。
〇按俗稱風落
生蟲蛀。
甚則曰風字從虫。
所以生蟲
豈不愚哉。
禽獸
急死則味美。
緩死則味惡。
(詩傳上殺中殺下殺之說。
)凡草木急死則液全。
緩死則液瘁。
此自枯松所以生蟲也。
風落
何必然矣。
風蹶之初。
卽用斧斤
斬伐者同。
今也不然
風蹶之初。
莫敢犯手
旣及數月。
乃斷爲材。
胡不蛀乎。
(或其風落
在於春夏液升之時。
所以生蟲
)梓材兩端之無焚燒
近於暴殄矣。
然法
旣然
公廨修補
所須甚切。
不可請得於上營也。
黃腸木之役。
有奸弊者。
察之。
梓材曳出之日。
數郡齊動。
萬民呼邪。
猂吏豪校。
鞭背蹴脽。
饒戶饒村。
咸以錢防。
疲癃殘疾
其役偏枯(一作苦)。
牧之所宜念也。
引重之法。
治道爲先。
車次之。
道旣平闊。
三人十人之力。
車又圓轉
十人百人之力。
何苦不爲是也
游衡車者。
朝城華之所製也。
其車一輛。
不過百錢
梓材一段
不足以一車
兩人曳之。
兩人推之。
兩人護之。
六人而已
若夫連抱之木。
載車卸車
皆費人力者。
宜作起重小架。
縛木爲一(一作三)叉形。
鉤衡以擧之。
亦可以省力也。
於是量用幾人。
乃於民戶
均攤數葉之錢。
雇人以運之。
則民無害矣。
商賈潛輸禁松之板者。
禁之。
謹於法而廉於財。
斯可矣。
大典曰。
板商必受本曹及歸厚帖文
公私棺材之來泊京江者。
歸厚什一收稅。
修粧板板之不合棺材者。
本曹什一收稅。
(歸厚署全管國用。
板板商。
勿論諸宮家。
衙門所屬
必受本曹本兩處帖文後。
本道入私之無公文者。
一一屬公。
歸厚恩賜棺板。
每年二百枚。
地方官收稅。
)〇通編云。
歸厚署今革屬繕工監。
〇洌水有二源
一曰黃驍之水。
謂之南江
一曰綠驍之水。
謂之北江
二水之沿。
其守令酒債。
皆出於屬公板。
然吏校捉十。
告官者一。
受賂而放之者九。
守令捉十。
其屬公者一。
其受囑而放之者九。
畢竟公材日損
無補於國用
宜倣周禮仲冬斬木。
林衡監之。
收入賦入。
以補公用
所宜也。
一縣之令。
無如之何
宜知此意。
禁則禁之。
犯則寬之。
毋以苛酷取民怨。
毋以貪濁取人言。
不亦可乎。
植松
雖有法條
能弗害之而已矣
何以植之。
經國大典曰。
外方禁山伐木放火
每年栽植穉松
下種培養
歲杪具栽。
種數啓聞。
違者。
山直杖八十。
當該官杖六十。
〇通編云。
外邑人私植松一千株。
成材者。
該守令。
審報觀察使論賞。
〇按風吹子落。
自然成林
之而已。
何以栽爲。
山樵夫。
作僧拔行云
白蓮寺西石廩峯。
有僧彳亍行拔
穉松出地纔數寸。
嫩幹柔葉何丰茸
嬰孩直須愛護
況復老大成虲(一作虯)龍。
胡爲觸目皆拔去。
絶其萌孼湛其宗。
有如田翁荷鋤長鑱
力除稂莠勤爲囊(一作農)。
又如鄕亭小吏治官道。
剪伐茨棘通人蹤。
又如蔿敖兒時樹陰德。
道逢毒蛇殲殘凶。
又如髬髵怪鬼披赤髮
拔木九千聲詾詾。
招僧至前問其意。
僧咽不語戾(一作淚)如𩅽。
山養勤苦
闍梨苾蒭遵約恭。
惜薪有時冷飯
山直鳴晨鍾。
邑中之樵不敢近。
況乃村斧淬其鋒。
水營小校將令
入門下馬氣如蜂。
枉捉前年風折木。
謂僧犯法撞其胸。
僧呼蒼天不息
行錢一萬纔彌縫
今年出港口。
爲言備倭造艨艟
一葉之舟且不製
只赭我山無舊容。
雖穉留則大。
拔出禍根那得慵。
自今課拔如課種。
猶殘雜木御冬
官帖朝來榧子
且拔此木山門封
木栽植之政。
徒法而已
量可久任
遵法典。
知其速遞。
自勞矣。
大典曰。
諸邑楮漆箭竹成籍。
藏於工曹。
本道本邑。
栽植培養
桐木
諸司十株栽植培養
本曹檢察
諸邑三十株。
觀察使檢察
濟州三邑橘柚
每年栽接榧木,櫨木,山柚子
旁近看守
兩南沿海諸邑
橘柚
監司定差員看審。
且(一作具)數啓聞。
(種桑條例
已詳勸農篇。)
農書批答云。
(答楊州儒生安聖鐸。
)近來丘麓。
在處童濯。
一旬之暵。
川則立涸。
數日之雨。
岸則善頹。
旱田水田
俱受其損。
豈但柳木一種爲然哉。
松檟枌楡椅桐梓漆
無所不可
年前故相之撰出節目也。
萬株以上
別般論賞之議。
未見一道一邑奉行朝令者。
不必別立科條
惟在修明舊典
茶山錄云。
桐木之植。
國之急務也。
中國之船。
皆用油灰艌縫。
油者。
桐油也。
戰船漕船公私諸船。
其所桐油幾千斤矣。
一邑三十株。
安所用矣。
一邑三千株。
分植諸村
乃可用矣。
但考株數。
其油之自用發賣轉賣
不復問。
官欲用之。
以價求之。
毋得徵斂
然後民乃業種
如其不然
雖日撻而求其種。
不可得也。
史云
南沿六七邑。
皆產橘柚
(西自海南東至順天
)所屬諸島
其產益豐
數十年來
日衰月耗。
今唯貴族之家。
或有一株
島中縣官封四五株而已
詢其故曰。
每至仲秋
邸卒持吏帖來。
數其顆。
封其幹以去
及其黃熟
始來摘之。
風落數箇。
卽追使補之
不可得
徵其本價
傾筐墍之。
不酬一錢
烹雞擊豚。
其費夥然。
四鄰嗷嗷
咸咎此家
其所費。
於此家。
於是陰鑽厥木。
攛以胡椒
厥木自枯。
乃除其籍。
(攛胡椒
則木自死。
)萌孼旁出
之剪之。
子落苗生。
隨卽拔之。
橘柚所以耗也。
近聞濟州
亦有此患。
若此不已
不過數十年。
吾東無橘柚矣。
王祭不共
若之何
大抵立法之初。
原有未善。
故其流弊是也
天之所生
地之所養
春風雨露
自然榮茂
差人看守
非計也。
差員生(一作看)審。
非計也。
但飭其種。
復照管。
及其熟也。
厚酬厥價。
禁其攘奪
於是乎繫(一作繁)殖矣。
禁條愈密。
民苦益甚
誰肯種之培之乎。
山西去百餘步。
一貧士。
有橘一樹
歲得錢五六百。
納還穀。
其說稍漏。
邸卒來侵。
哃喝萬端
入內園。
貧士不堪悱憤
持斧斬以予之。
一室皆哭。
余作斬詞以唁之。
劉隨永康軍判官
軍無城堞
伐木爲柵。
壞輒易之。
頗困民力
令環植柳數十萬株。
限內外。
民得不擾
崔潤德鎭安州
種柳萬株于州治之南。
藏州基而捍水災
人比甘棠
不敢伐。
九疇知沃川郡。
奉法公勤
臨民簡嚴
種果松子西山三百餘株。
至今官賴其利。
嶺隘養木之地。
其有厲禁
謹守之。
大典曰。
嶺阨禁養處。
定標之內。
冒耕放火者。
亦依田律
嶺阨者。
賊路之衝。
關防之設也。
然其樹木之養。
宜觀表裏形便
平時雖不築城
臨難宜亦樹柵
(或築土爲堡。
)凡城之外
乾乾淨淨
無所隱蔽
使賊兵無所藏身
唯城址之內。
植樹木。
一有寇難
伐木以爲柵。
亦依木以爲
蔽。
斷木以爲械。
檑木御敵
今也不然
城址不畫。
表裏不分
漫山包谷
茂密成林
唯以樹木塞路之具。
有寇難。
未及剗除
若賊先取要路
之爲嵎。
因木自蔽
以放銃矢。
嶺阨之設。
適足以藉寇齎盜
豈有補哉。
其疎迂如此
厲禁之嚴。
甚於封山
凡近嶺之民。
一有樵採
兵營巡營虎校狼胥
咆哮逞威
破家蕩產
以至流徙
下民之阱。
棋布星羅也。
公廯修補一桷不取
戰船改造一板不資
爲下民之阱。
將何益矣。
旣有邦禁
其察守宜謹也。
〇如西路靑石十里長谷
盤回重疊
外門雖或不守
回谿曲障。
可以伏兵
養木固當也。
月沙李廷龜禿城記云。
城居廣野之中。
險阨之阻。
山斗起於道傍。
又無樹木。
望之童童
然故名禿城
視之尋常
不以爲奇
壬辰倭寇大至
都元帥權慄。
轉鬪入據于玆。
屢却賊兵
於是人知玆城之得形便。
爲國中要衝也。
〇按此記文。
山本童禿
無害守御矣。
今其城周之外
樹木叢翳
安知不反爲害矣。
黃海觀察使脩上疏云。
洞仙嶺爲兵衝
其險足恃。
若使長養樹木
蔚然叢薈
則藏兵設伏
皆有可恃
臨機斫取。
樹柵拒路。
亦可藉以有用
〇按嶺阨養之意。
只如此。
先察其表裏形便
以爲養之限。
不亦可乎。
余在谷山
游月峴嶺記云。
文城堡者。
北當四嶺之衝。
(四古介。
)南通谷山之路。
而於堡之南。
所謂峴嶺者。
養樹木。
包山絡谷。
一草一木
不敢犯者。
二十餘里。
竊怪文城於谷山
自有坦路。
萬馬竝驅
拳石無礙
何苦舍此易直之路。
而必月峴是趨哉。
不敢知也。
韓子耈爲江華經歷
嘗至
引見
問以事。
公請種木摩尼山
十年後。
可以作柵。
又多設大砲
則制對岸敵兵矣。
如是者凡三策
上善之。
卽命施行
山腰禁耕之法。
宜有測定
不可縱弛
不可膠守也。
大典曰。
山腰以上起耕者禁斷
山腰以下
則舊田勿論
斫木作田
者。
一體禁斷
〇按山之崇卑
有萬不同
則其腰之崇卑
亦有萬不同
法旣不明
欲民之無犯難矣。
丘陵敦阜
山脊不可禁耕
枝山峛崺之地。
巓雖可禁。
自脅以下
不必禁也。
唯宗山大嶽。
其高入天。
可以議其腰也。
須於平地
立表測高。
或限三百丈。
或限二百丈。
嚴其限界
俾民無犯。
所宜也。
巽菴私議云。
火耕之弊。
古人言之曰。
山谷無木。
沙汰莫禁也。
野田覆沒
經用日縮也。
山林童濯。
寶貨不興也。
禽獸不息
事大交隣。
皮幣難繼也。
虎豹遠跡
山行者。
不操尺寸之兵。
國俗日就拙弱也。
材木耗損
民用日窘也。
不得一切禁止
山腰以上
宜令勿耕。
(此本西厓柳先生之論。)
李東稷爲全羅監司
國法厲禁邊山
專爲漕兵船儲養也。
諸宮家利其膏腴
恣行火耕
公請於朝。
剗稼種木。
西北蔘貂之稅。
從寬假。
其或犯禁
宜從闊略
大典曰。
蔘商下去江界時。
戶曹給黃帖收稅。
(每張收稅錢三兩
)無帖文人(一作入)往者
以潛商律論。
元貨屬公。
關酉(一作西)監營及熙川,雲山神光等鎭。
嶺底要路
考驗帖文後許入。
一角蔘。
若無帖文而私貿者。
與受俱以潛商論
私商之與江界人潛買賣者。
許人執告
其蔘貨全給告者。
〇產蔘邑守令。
或有境內潛商。
而不自發覺。
因事現露
從重勘斷。
〇案此戶典也。
燕京,倭館行商,潛商。
收稅屬公諸禁令條例
雜載於戶典刑典。
當事者宜考焉。
貂蔘者。
東之重幣也。
漢書南北史以來
凡論樂浪玄菟句麗渤海之貨。
皆以貂蔘爲首
禁條所以不得不嚴密也。
然國之所需
唯黃帖稅三兩而已
所謂屬公者。
歸於貪官汚吏之橐。
不補國用
徒剝民財
將何益矣。
江界之法。
凡採蔘者。
官帖入山
經秋過冬
風餐露宿
虎豹與居。
熊豕與遊。
九死一生
備嘗艱苦
及其出也。
搜其囊橐
搜其懷袖
一角之蔘。
曾不少饒。
咸以輕價。
勒奪入官
託以貢獻
悉歸私裝。
奸吏猾校。
自下操縱
賄賂所行。
漏竇交穿。
國法不行
官邪徒長
究何益
矣。
〇牧宜知此。
貢獻所用
咸給本價
毋竊其剩。
(每貢蔘一兩
本價四百兩。
)其餘聽其自賣。
毋攘一角
其或犯禁者。
察情理。
其罷殘可哀者。
破法以寬之。
其奸濫可惡者。
照法屬公。
從實報司。
毋或自私
其有不報者。
留補公用
或修軍器
施武賞。
一錙一銖
勿以肥己
淸白之名。
庶乎無愧矣。
姜裕後爲江界府使。
其俗專以蔘貨爲業。
時或迤入虜境見執
則辱及朝廷
禁採甚嚴。
無以爲生
公敎農桑勸課甚勤。
然猶不免飢凍
公度我境道里
與民期日而遣之採蔘曰。
某日皆歸見我
否則當以越境論。
民皆如期而至曰。
我侯之恤我至此
若違其令。
殃必及焉。
大典曰。
西北沿邊
犯越採蔘佃獵者。
首從皆境上斬。
(犯越首倡者。
籍沒家產
)〇犯越斫木者。
依採蔘律論。
〇犯越人容接敎誘者。
犯人同罪
知而不告者。
良賤邊地殘邑爲奴。
出身以上邊堡充軍
陳告者。
與潛商陳告者。
同賞
(見刑典。
)條例尙多。
當事者宜考焉。
四郡論云。
閭延茂昌虞芮慈城。
今謂之廢四郡
彼人採蔘者。
千百爲羣。
結廬張幕
長子育孫。
四時長留
遂作居民
守土之臣。
彎弓裝砲。
以圖驅遣
彼人彎弓裝砲。
以擬接戰
憮然以退。
其所爲。
守令匿不以報。
察司匿不以聞。
千里有指之疆。
拱手奉獻亂法之民。
今且百年
世宗世祖
經營六鎭
穆陵之世。
新設茂山。
昔也強鄰之地。
尙或拓之。
今也祖宗之土。
無故棄之。
何事也。
相臣南九萬
力主復郡之議。
柳尙運力主蹙國之論。
畢竟姑息之計。
合於時宜
得行
南議遂格。
志士之深恨也。
長津之水。
發源於咸興之黃草嶺
北流五百里。
三水葛坡堡。
東入淥水
禿魯之水。
發源寧遠雪寒嶺。
(漢史所云。
薛列罕嶺。
云云單單大嶺
)北流四百里。
至江界府高沙堡。
西入淥水
乃於兩水之沿。
各置五六箇小堡。
以作邊防
淥水之沿。
東自葛坡
西至高沙。
(卽四郡古地。
)曠無防守
四郡之地。
業已割而棄之矣。
強鄰侵食
尙云哀憤
況於亂民之犯越乎。
朝廷以此意。
移咨北京
則烏喇總管寧古塔將軍
糾禁之弗暇。
何煩乎我矣。
根深蒂固
歲久年深
一朝大勢有變。
西北二路
不復爲我有。
豈不悲哉。
先朝軫念
先復厚洲一鎭
計將以次收括
未及卒事。
今日之急憂也。
牧宜念此。
凡犯越之禁。
宜思恪遵
雖以玆生事
身被流竄
何所恨矣。
其蔘貂銀貨之日散月漏。
此是糠粃之簸。
非所愛惜
祖宗之土。
不可以不守也。
貂鼠鹿茸之等。
重寶也。
西北邊邑之例。
每令獵戶入山
略給糇糧
及其出也。
其皮其茸。
無價白奪
簠簋不飾
一至是矣。
毋曰舊例
自我立法
貂皮鹿茸
準時估。
酬以米布。
淸白之名。
庶乎流芳百世矣。
本土價輕。
其視市(時京)價。
不及半直
東南貢蔘之弊。
歲加月增。
盡心稽察
毋至重斂
大典曰。
關東諸邑進上蔘商外。
道人貿蔘者。
一切嚴禁
現捉者。
本道
杖一百定配
〇附蔘造蔘之類。
隨其現發屬公。
一依銀錢律。
處斷
鄭晚錫爲延日縣監。
應旨上疏曰。
貢蔘之弊。
至今日而極矣。
山採漸稀
家植遂多。
古所稱羅蔘之山。
出者雖或有之。
商潛附審朋姦
(審藥者
醫官營幕者。
)非其所賣。
無不退斥
故列邑貢獻
皆從蔘商貿納。
其例已成。
不可破也。
貢蔘一錢價錢四貫
(四十兩。
)而竝計其看色價,秤縮價,輸運價及審藥醫生等人情雜費。
一錢所入。
過七貫。
而皆出於民力
或儺(一作攤)徵於田結
或收布於保率。
(如軍布之法。
)賦役漸繁。
軍簽益艱。
豈非切骨之弊乎。
誠若土產進獻
則雖價至萬錢
力費十倍
御藥所供。
孰敢有議。
今也不然
名曰羅蔘。
實皆京貿。
往往以經進之物。
輪回復納。
不過蔘商之罔利
藥之居貨耳。
豈宜竭此民膏
以厚彼而已乎。
如欲救弊
莫如作貢。
(謂如大同法。
)而議之已久。
未有定。
竊怪之。
若云不產羅土。
不可充貢
則今之所進。
皆是京貿也。
若云貢獻之價。
不可斂民。
則今之所斂。
無限節也。
云御供之物。
不可作貢。
大同條例之中。
御供諸種
不可勝數
卽貢蔘原額
未嘗不分數作貢也。
然則何所拘礙
不之變通
耶。
今若以儲置價米及各邑所斂一四貫之錢。
作貢於京裏
則營邑之間。
無限滲漏者。
可以減除
田役稍輕。
軍簽亦有裕矣。
銀銅鐵。
舊有店者。
察其奸惡
新爲礦者。
禁其鼓冶
大典曰。
諸道產銀處。
設店收稅。
私採銀者。
己身島配。
(無論戶曹中外營邑。
如有不稟朝廷
新設銀鉛店者。
道臣以上罷職
守令以下拿問
)〇經國大典曰。
諸道產鐵處。
冶匠
成籍。
藏於工曹。
本道本邑。
每當農隙
吹鍊上納
〇案周禮
礦人之職。
金玉錫石之地。
爲之厲禁
以時取之。
自漢以來
鹽鐵之權。
在公家。
王公大貨也。
銀銅鐵。
設爐店。
以補國用
銀銅錢(一作鐵)。
爲差等。
以爲國幣
卽余之苦心也。
(詳見田制考。
)然今之爐店。
奸民私設。
戶曹收稅。
極其些略。
而藏亡匿奸。
聚盜興亂。
農者不能傭雇
商者不能貨財
良田日蹙
(金店買田以淘金
)混沌日鑿。
(銀店鑿山至百丈
)他日雖有廟堂之臣。
行官採之法。
山精衰敝(一作弊)。
不復泉涌
爲今之計
莫如嚴禁
其舊有之店。
察其奸惡
以備不虞
(嘉山賊洪景來。
亦本以金店聚黨
)其新出之礦。
緝其首謀
以折亂萌
不可已也。
余在西邑
有奸三四人
議設銀店。
戶曹關文
隨計下來
嚴治其民。
遂不奉行
〇金店銀店。
例有朔稅。
納于本官
爲此小利
自召大亂
牧民者之所爲也。
列聖御製
正宗末年
左議政沈煥之請禁採金
上批曰。
顧今逐末之習。
務本爲恥
欲作反本抑末之政。
一邊頒示農政綸音
一邊任他游食射利可乎。
申諭八道
俾卽嚴禁
前設店處一切革罷
以其民歸之南畝
〇臣謹按
先王之法。
民分九職
農以出穀
虞以出材
礦採之官
以斂金錫
不必務本之故。
而遂廢萬務
奸民私採者。
在所嚴禁
必自戶曹差官往採。
斯無弊矣。
李尙伋爲端川郡守
出銀貨。
公曰。
此利窟也。
官人少有不謹
身名可惜
洗手奉公
歲貢錙銖之剩。
悉用以代民繇。
軍丁之逃故者。
前時皆責於隣族。
公又縮節私宂。
以所餘充。
免其侵擾
李東岳安訥爲端川郡守
銀穴
膩人常多。
公擇廉謹吏付之。
取吳隱
之詩。
扁其軒曰不易心
土產寶物
無煩採掘
以爲民病
大典曰。
諸邑寶物產處成籍。
藏於工曹。
本道本邑看守
所謂寶物者。
慶州水晶
成川產黃玉
沔川烏玉
長鬐產磊綠。
藍浦硯石
海南產羊脂石。
黑山海中石雄黃之類。
是也
寶物所產。
皆爲土民切骨之弊。
牧宜知此。
有求勿應。
有告勿採。
歸來之日。
勿以一片携入裝中。
於是乎淸吏也。
採金之法。
又有新方。
有朝令。
之無妨。
金護軍篩金論曰。
吾東八路
皆產黃金
其所以禁之不採者。
爲有二弊。
一曰妨農。
一曰召亂。
其謂之妨農者
何也。
採金者。
必臨水而淘之。
此非寒月之所能。
故必於春夏爲之。
愚民重利
舍本趨末
耕耘失時
一弊也。
其謂之召亂者。
何也。
稅金之法。
本計人額。
故額多則稅多。
額少則稅少。
以此之故。
監採之人。
方其募採之日。
不問來歷
貪多務得
蟻聚烏合
亂雜無統
亡匿奸。
慮無不到
一弊也。
朝家設法厲禁
不得已也。
奸民盜採
終亦不息
有禁之名。
無禁之實。
不補公用
不正民習。
揆以王政
不宜然也。
今別爲規制
條列如左。
一火淘之法。
先鑿土坎
如氷窌之形。
又起廠屋數十間。
下作煖炕。
百人掘土。
五十人擔而輸之。
納于土坎
監務每日數次。
試篩一擔
以探其有無多寡
切勿軍人輩。
私自更篩。
〇窌土旣滿。
以次移之于煖炕。
使之乾燥
以去津濕
乃以碾石
細細磨碎。
次以疎密篩篩之。
先拾其粗大者。
次以車之法。
去其篩下之土。
又以篩蹄之法。
取其微細者。
(未詳篩蹄之法。
疑以篩框轢之。
)終以木槽之法。
取其碎屑
則金之在乾土中者。
自無一星漏落
而一窌之土。
可不日而畢篩矣。
軍人輩。
只令掘土。
勿令淘金
一星之金。
自無遺失之患。
大抵淘沙得金
雖是古今常法
若非暑天
無以用水
妨農之害。
職此由也。
黏土凝結難解
枉費時刻
沙土雖曰易散。
亦須人力
如塵之金。
淘之極難。
創用此法。
火伐(一作代)水。
不易良法也。
一。
產金多在谿谷空閒之地。
或與田畓連絡
必須量給田價
旣採之後
還其田地
其在田主
不過暫時之借也。
立冬以後
春分以前
又非耕作之時。
庸何傷乎。
且凡田地經掘經燒。
有同糞壤
變瘠爲饒。
兼取其價。
利之所在
何所怨矣。
大材(一作村)及墓地衝犯處。
不可許採。
一。
採金須於立冬日起工
至春分前一日停採。
嚴立期限
無得踰越
一。
雇人採金
根系牢實
性力勤幹者塡差。
其掘土者百名
負土者五十名。
自本曹另造腰牌
明著烙印
人給一枚
使之佩持。
凡無牌者。
許混處。
每日給雇幾錢。
(本地風俗
各自不同
不可一定
)〇每十五名。
監督一人
使喚一名
亦各給餼料幾錢。
〇又每一務。
幹事人幾名。
亦各給餼料幾錢。
額數旣定
額外之人
一切嚴禁
勿許贅附
以除望風坌集之弊。
〇按旣欲火淘。
則樵軍須有十餘名。
可以柴槱也。
〇餘詳礦採考。
今姑略。
第五政法集第二十六卷牧民心書(卷十一)
 工典六條川澤(工典第二條)
  
川澤者。
農利之所本。
川澤之政。
王重焉。
周禮
川衡澤虞之官
掌其守禁
收其賦稅
賦稅者。
地官之所掌。
惟其畎澮溝洫之事。
冬官所掌。
馬融司空者。
司其空地
空地者。
山林川澤是已。
考工記
本亦冬官之類。
匠人溝洫之制。
是詳是備。
我邦大典
山澤司。
隷于工曹。
鑿渠田者
工典所繫也。
周禮
稻人掌稼下地
(卽水澤之地。
)以瀦畜水。
偃。
豬畜流水之波(一作陂)。
防止水。
(豬旁之隄也。
)以溝蕩水。
(行水也。
)以遂均水
(田首之小溝。
)以列舍水。
(玄云
列田之畦㽟也。
舍。
水於列中。
)以澮寫水。
(田尾之大溝。
)以涉揚其芟作田
(因涉之揚。
前年所芟之草。
)〇鏞案瀦者。
內水
勿外洩也。
防者。
外水
俾勿內攻也。
溝者。
渠也。
瀦與防。
皆須溝以行水也。
列通作㽝。
水田凹陷也。
(東語云裵味。
)先王之法。
專設一官
以掌此事。
今之民牧
胡獨袖手坐視也。
湖澤有淤。
以時疏浚也。
隄防有壞。
以時補築也。
溝渠有壅。
以時鑿通也。
(方言云穿洑。
)水岸有齧。
以時回導也。
(先於上流
挽回衝突之勢。
)畎澮有破。
宜勸其補完也。
畦㽝叢瑣
宜勸其拓合也。
(合衆以爲一。
)民牧之責。
急於力農
力農之本。
急於治水
禹稷躬稼
先治畎澮
史起李悝治水利。
歷觀前史
循吏茂績
都在水利
今之民牧
乃於玆事。
之爲越人肥瘠
抑獨何矣。
川流逕縣。
鑿渠引水
以漑以灌。
與作公田
以補民役
政之善也。
國之急憂。
在於民庫。
民庫之役。
歲增月羨。
民將不堪
牧宜相地穿渠
以作公田
以其歲入
就補民庫之用。
將爲萬民之利。
不但百頃良田
一鄕之賴而已
鑿渠
必先截流
截流者。
洪也。
(編竹截流
以取魚謂之篊。
其義相類
)呂梁洪百步洪。
截流之名。
俗謂之防洑。
非矣。
(音義訛。
)凡截流之法。
須用大石
能水不致崩潰
大石之運。
必用起重諸法。
(見奇器圖說
)先自石所平治其道。
抵于截流之處。
作游車數輛。
以運其石。
其載石卸石。
皆用起重架。
以省人力
(說見上。
)厥費乃少也。
龍尾玉衡
水車之制。
最是良法
然鍊鐵未精。
製法未熟
昔淳昌申承旨景濬
屢作水車
終不能食效。
講究不詳
無良工也。
近世博聞之士。
亦屢試不驗
必使百工技藝
精鍊入妙而後
此事可議
今姑略之。
星湖先生曰。
天下可惜者。
有用
之無用。
四野枯槁
川流空然注海。
豈非可惜
壅水漑田者。
恒患水深野高。
或水駛易潰。
此皆不費力之患也。
水從山下
其源必高。
久則鑿開而勢低矣。
若積以歲月
累石塡坑。
以漸遏流。
沙土澱淤。
水道亦將隨而漸高
隨高增築。
豈有不可灌之理。
魏西門豹鄴令
(文侯時
)發民鑿十二渠
引河水漑民田
民得水利
饒足
史起
鄴令
(襄王時
)決漳河灌田。
鄴民大怨
欲籍
不敢出而避之。
王乃使他人
遂爲之。
水已行。
大得其利。
相與歌曰。
鄴有賢令兮爲史令。
漳水兮灌鄴旁。
終古寫(一作舃)鹵兮生稻
文翁蜀郡大守
煎腴口。
漑灌繁田千七百頃。
人獲其利。
〇案鄭國涇水爲渠。
李氷開蜀渠。
漢武帝開渭渠龍首渠,(嚴熊穿渠
得龍首骨。
)白渠
此皆
古渠
嗣玆以降
不可勝數矣。
(吾東方
言渠謂之洑。)
漢崔瑗爲汲令。
有澤不殖五穀
爲開溝灌
萑蒲之地。
更爲沃壤
民賴其利。
歌曰。
天降神明君。
決渠作甘雨。
〇按此以澤爲渠。
高者種穀。
下者灌水也。
魏賈逵豫州
通運渠二百里。
名曰賈侯渠。
隋薛冑爲兗州刺史
城東
近泗二水合而南流
汎濫大澤中。
積石堰之。
決令西注
陂澤盡爲良田
通轉運。
百姓賴之。
號薛公豐兗渠
唐強循雍州司士參軍
華原無泉。
人多渴死。
敎人穿渠
因以灌田。
名強公渠
溫造朗州
開後鄕渠。
漑田二千頃。
民獲其利。
號右史渠
唐李瀕(李頻)爲武功
六門堰。
廢百五十年。
瀕(一作頻)按故道浚渠
李棲筠常州
歲旱人飢。
浚渠
江流灌田。
大豐稔。
唐薛大鼎滄州
無棣渠。
之海浚治之。
商賈通行
百姓歌誦
又浚長蘆,漳,衡三河
分泄夏潦
水不爲害
(歌曰。
溝道
舟楫利。
滄海
魚鹽至。
徒行
今騁駟。
美哉薛公
滂被。)
宋張綸江淮發運副使
二歲
上供米八十萬。
疏五渠。
太湖入于海。
復租米六十萬。
長蘆西河
以避覆舟之患。
又築漕河堤二百里于高郵
北旁錮鉅石
爲十䃮。
以泄撗流。
宋蔣之奇淮東轉運副使
歲荒民流。
之奇募民
修水利以給食
如楊之天長三十六陂
宿之臨澳撗斜三溝
用工至百萬。
漑田九千頃。
活民八萬四千。
又請鑿龜山左肘
洪澤新河
以避淮險
自是覆溺之患。
程師孟河東路
地多土山
旁接川谷
春夏大雨
水濁如黃河。
俗謂之天河
漑灌
師孟勸民出錢
開渠築堰。
游(一作於)良田萬八千頃。
裒其事。
水利圖經
頒之州縣
入爲度支判官
高賦滄洲
程昉欲於境內
西流河。
州城北注三塘泊。
曰。
滄城近河。
歲增隄防
猶懼奔溢。
矧妄有開鑿乎。
不從
後功竟不成。
皇明陳幼學中牟知縣
大澤積水
膏腴地二十餘里。
幼學疏爲河者五十七。
爲渠者百三十九。
引入小淸河
大獲利。
大莊諸里多水。
築堤十三道障之。
〇案此洩水以爲田。
非行水以灌田也。
大夏宣川府使。
山通渠。
茭茅良田
民名其渠。
鄭白謂之朴公洑。
許晚石爲燕岐縣監。
縣北十五里。
作大隄。
穿渠灌注千餘頃。
堤在淸州之境。
其始築也。
晚石親督之。
淸人千百爲羣。
不遜語。
折晚石所據胡床
晚石彎弓逐之。
淸人不敢近。
堤成
民賴其利。
至今稱頌
小曰池沼
大曰湖澤
其障曰陂。
亦謂之堤。
所以節水
澤上水之所以爲節也。
漢召信臣南陽太守
鉗盧陂。
累石爲隄。
旁開石門
節水勢。
澤中有鉗王池
以爲名。
用廣灌漑
歲增多。
至三萬頃。
人得其利。
後漢杜詩太守
復修其業。
時歌之曰。
前有召父
後有杜母
宋趙尙寬唐州
唐素沃壤
五代亂。
田不耕。
土曠民稀。
不足以充役。
議者欲廢爲邑
尙寬曰。
土曠可益墾辟
民稀可益招來
何廢郡之有。
按視圖記
漢召信臣陂渠故迹
益發卒。
復疏三陂
一渠漑田萬餘頃。
敎民
自爲支渠數十
轉相浸灌
四方之民來者雲布
尙寬復請以荒田。
計田(一作口)授之。
及(一作乃)貸民官錢買耕牛
三年
榛莽復爲膏腴
增戶積萬餘。
尙寬勤於農政
治有異等之效。
三司使包拯部使者
交上其事。
仁宗而往(一作佳)之。
下詔褒焉。
進秩賜金
留于唐。
五年
民像以祠。
王安石蘇軾
新田新渠詩。
美之
高賦唐州
前守趙尙寬
菑墾不遺力
榛莽者尙多。
其後
益募兩河流民
計口給田。
使耕作陂堰四十四。
再滿再留。
比其去。
田增闢三萬一千三百餘頃。
〇萬一千三百八十。
歲益稅二萬二千二千(一作百)五十七。
璽書褒諭
宣布治狀
以勸天下
兩州爲生立(立生)祠。
召信臣零陵太守
好爲民興利
行視郡中。
水泉開通溝瀆
起水門提
閼。
凡數十處
以廣漑灌
歲增加。
多至三萬頃。
爲民作均水約束
刻石立於田畔
以防分爭
王景爲廬江太守
郡部安豐縣
有楚孫叔敖所起勺陂。
先是荒廢
重修之。
境內豐給
安豐勺陂孫叔敖所創。
南北渠。
漑田萬頃
民因旱多侵耕。
其間雨水溢則盜決之。
遂失灌漑之利。
李若谷壽春
下令陂決。
不得起兵
夫獨調濱陂之民。
使之完築。
自是盜決者。
漢鄧晨汝南太守
郡有鴻却陂。
已廢。
修復之。
許楊曉水脈。
署爲都水掾
使典其事。
起塘四百餘里。
累歲大稔
魚稻之利。
流衍他郡。
馬臻會稽太守
始立鏡湖築塘
周回三百十里。
灌田九千頃。
至今人獲其利。
曾鞏通判越州
鑑湖圖云。
湖周三百五十有八里
水之出於東南者。
皆委之。
山陰會稽兩縣十四鄕之田九千頃。
其東曰曹娥斗門
曰槀口斗門
其西曰廣陵斗門
曰新徑斗門
其北朱儲斗門
宋興。
民始有盜湖田者
治平之間
盜者凡八千餘戶。
謝靈運
宋文帝
會稽回踵湖爲田。
太守孟顗不聽
又求休崲湖爲田。
不聽
至以語詆之。
則請湖爲田。
越之風俗舊矣。
〇案曾公欲復浚湖。
爲此圖。
詳其利害
事竟不擧。
後漢鮑昱汝南太守
郡多陂池
歲歲決壞
年費常三十餘萬。
乃作方梁石洫
水常饒足
漑田倍多
人以殷富
鄭渾沛郡太守
郡界下濟
遏開稻田
頃畮歲增
租入倍常
民賴其利。
刻石頌之。
號曰鄭陂
唐張巡鄞縣
鸎脰湖
築環湖之隄。
凡九千一百三十四丈。
其廣一丈八尺
其高八尺
廣倍於舊。
高倍於舊三之二。
人累石陻水。
其間而扃以木。
水之小大閉縱之。
謂之碶。
於是又爲之益。
總爲碶九。
爲埭二十。
隄之上。
植楡益舊。
總爲三萬一百。
又因其餘材。
二亭隄上以休。
而與望春白鶴山相直。
〇宋李夷庚湖州時。
鸎脰湖多廢爲民田
始正湖界。
起隄十有八里
以限之。
湖之濱有地。
林材
砂末
曰高橋臘臺。
其中有山。
白鶴
望春
太平興國以來
冒取之。
夷庚又命禁絶而湖始復。
曾南豐廣德湖記。
詳著鸎脰湖始末
今始(一作姑)略之。
公元823年
長慶中
白居易杭州刺史
錢塘湖
周回三十里。
北有石函
南有筧。
放水漑田
每減一寸
可漑十五頃。
一伏時
可漑五十餘頃。
湖石記曰。
隄防如法
蓄洩及時
瀕湖千餘頃田。
凶年矣。
蘇軾杭州
西湖狀曰。
杭州之有西湖
如人之有眉目
白居易刺史時。
西湖漑田千餘頃。
石函記。
父老皆言十年以來水淺
如雲翳空。
倐忽便滿。
更二十年。
西湖矣。
乞浚西湖
復唐之舊。
環三十里。
際山爲岸。
父老魚鳥
同泳聖澤
杭州江海之地。
水泉鹹苦
唐刺史李泌
始引西湖水。
六井
民足于水。
白居易復浚西湖水。
運河
自河入田。
所漑至千頃
湖水多葑
久廢開治
至是積二十五萬餘丈。
湖水無幾矣。
運河湖水之利。
取給江潮
而潮獨多淤。
河行闤闠中。
三年一淘
爲市大患
六井亦幾廢。
蘇軾杭州
始浚二河
一河江潮
一河湖水
復造堰閘
以爲湖水畜曳之限。
然後潮不入市
且以餘力。
復完六井
又取田積湖中南北徑三十里。
長隄通行者。
人種菱湖中而收其利。
以備修湖。
人名堤曰蘇公云。
明道先生上元縣主簿攝邑事。
盛夏塘堤大決
法當言之府。
府稟於漕。
然後計工調役
月餘不能興作
先生曰。
如是苗枯矣。
民將何食。
救民獲罪
所不辭也。
遂發民塞之。
歲得大熟
張琳眉州
章仇所築。
通濟堰
民田
民歌曰。
有章後張公。
宋范成大處州
多山田。
梁天監中
南二司주-D007。
通濟堰松陽遂昌之間。
漑田二十萬畮。
堰壞已五百年矣。
尋迹置閘
以節啓閉
至今蒙利。
〇案閘者。
牐門也。
漕艘往來
臿石左右如門。
設版潴水
時啓閉以通舟
水門一舟
銜尾貫行
設官以司之。
本是漕渠之所設。
堤堰家。
亦以其設版瀦水
以時開闔者。
通稱曰閘。
宋洪遵太平州
圩田壞民失業
鳩民築圩。
주-D008盡其方。
親載餉饁
恩意傾盡
忘其勞。
後知婺州
金華田多沙土
不受水。
五日不雨則旱。
故境陂湖最宜早治。
遵令耕者出力
田主出穀
爲公塘堰及湖。
計八百三十七所。
公元824年
朱子南康軍
勸農文曰。
陂塘之利。
農事之本。
尤當協力興修
如有怠惰趁時工作之人。
仰農列狀。
申縣乞行懲戒
如有工力浩瀚
去處私下
難以糾集
卽仰經縣
自陳官爲修築
縣司不爲措置
卽仰經軍投陳。
切待別作行遣
朱子修築陂塘帖云。
陂塘淺漏處。
合倂力。
開掘修築
如有欠闕工料支費
諸軍縣借米。
喫用修築
次年送納
許元丹陽縣
縣有練湖
決水一寸
漕渠一尺
故法盜決湖者。
罪比殺人
會歲大旱
諸(一作請)借湖水漑田
不待報決之。
州守遣吏按問
曰。
便民罪令。
可也
民田萬餘頃。
歲乃大豐
東土名湖。
僅有七八餘。
窄小
然且合而不修矣。
磻溪馨遠曰。
金堤之碧骨堤。
古阜之訥堤。
益山全州之間黃登堤。
此是陂堤之巨者。
大利一方
前古
一國之力成築。
今皆廢決。
所決者不過數丈。
計其功。
不過千人一旬之役。
比之初築。
不啻萬分之一
無人建議
可歎惜。
若使此三堤。
貯爲千頃之陂。
則蘆嶺以上
永無凶年矣。
〇我邦大陂。
又有咸昌之空骨隄。
隄川義林池。
德山之合德池。
光州之慶(一作景)陽池
延安南大池。
今皆淤塞
守土者之責。
大典
各邑堤堰
一從舊案打量
堤堰司。
間發送郞廳。
抽栍擲奸。
冒耕者科罪
(尺數內起耕者。
竝還陳犯者。
監官色吏杖一百定配
守令以制書違律論。
)廢棄者。
守令監色。
以不河防律論。
(穿渠引水處。
或他田被割。
則就蒙利土中代給。
)凡洑堰新築
許民來訴。
令親審。
果是衆民蒙利處。
論報堤堰司。
該邑守令出力助役。
按法非不具。
而今國中陂池
無一不廢棄也。
公元941年
金堤碧骨堤記云。
太宗十五年
遣敬差官朴熙中
觀察使朴習。
重修之。
其碑曰碧骨堤。
其內周七萬七千四百六步。
開五渠。
水田
公元1815年
九千八百四十結九十五負。
古籍所載也。
第一曰水餘渠。
(跨一水流。
萬頃縣南
)第二長生渠。
(跨二水流。
萬頃縣西。
)第三中心渠。
(跨一水流。
至古阜郡北。
)第四曰經藏渠。
(跨一水流。
入仁義縣西。
)第五流通渠。
(亦流入仁義縣西。
)五渠所灌土皆饒沃
是渠也。
百濟新羅民獲其利。
(新羅訖解王二十一年。
始築碧骨堤。
)至高麗顯宗時
修完舊制
(仁宗二十一年癸亥
又增修之
)我聖上乙未春
觀察使朴習等修之
奏發各郡民丁一萬名。
幹事三百人
起工九月甲寅
告訖於十月丁丑
堤北有太極浦。
潮波奮激
南有楊波(一作枝)橋。
畜水洿下
用力自古爲難
今先於太極浦築堰。
以殺其勢。
次於楊枝橋。
連抱之木。
作柱架樑
木柵五槅。
塡之以土。
又於堤防殘圮處。
悉皆登土塡平
又於堤內外
栽柳二行以固之。
堤之下。
廣五十尺。
上廣三十尺。
高十七尺。
渠門望若丘壟矣。
三渠
仍修舊石柱
其水餘流。
二渠之門。
斲石爲礎。
立以柱。
又當兩旁石柱低陷處。
橫設板。
內外連環鐵索
擧門板。
其門廣皆十三尺。
石柱高十五尺。
入地五尺
下面石縫
鐵錮之。
門之兩旁
鏟石爲礎。
上施棍板爲橋。
通往來。
時永樂十三年也。
公元1835年
原縣監朴命燮。
應旨陳疏。
隄堰
批答曰。
田功之於水利
利且博哉。
荷臿決渠。
衣食億萬
古今通然之道。
豈使白公專利
觀於碧骨,合德恭儉等堤。
已然之設始。
餘可類推
近日籌謨
十之七八。
在此一款。
更令申飭
〇臣謹按
季春司空曰。
時雨將降。
下水上騰
循行國邑
周視原野
修利隄防
道達溝瀆
開通道路。
毋有障塞
此月令文也。
宜倣此文。
每歲季春
令諸路監司之臣。
修堤防。
卽行奏聞
不至荒廢治也
茶山筆談云。
所貴乎陂塘者。
芙蕖菱芡
照映紅碧
魴鯉鮒鱧。
泳游跳躍
紅亭翠閣
矗然臨水。
畵船彩舫。
汎乎葦
不惟漑田爲利也。
我邦陂塘
皆在曠野之中。
數里之間。
都無居人
旣無監守
任其盜竊
淺無一葉之蓮。
深無三尺(一作寸)之魚。
掛屍停殯。
雜以糞穢
陋俗之當改者也。
陂塘所在
宜建精舍五六間。
以爲書齋
募得廉幹之士。
立之村夫子
旁近秀才十餘人
使爲弟子
與之監守
以種芙蕖
養魚鼈。
蓮子魚鱻
官價
公私貿易
咸酬其直。
以贍齋用。
蓄其羨餘
以防浚築之費。
其或私盜魚鼈
以肥一己者。
令一聲罪
庶乎湖山之勝。
不至埋沒
以時游衍
賦詩作文
名士風流也。
土豪貴族
擅其水利
專漑其田者
嚴禁
王濟龍溪主簿
縣有陂塘百頃
先爲里豪輸課。
而專其利。
悉取之。
引水以漑民田
自是亢旱之患。
郭份荊湖轉運使
醴陵有族豪。
取民以治居室
上流有古陂。
輒徙之田以蕪廢
數十不息
公曰。
不難辨。
地比與圖視之
一訊而服。
還陂於上流
漑田如初
〇案地比者。
田籍也。
周禮小司徒
崔時卨爲永柔縣
有德池。
周四十里。
瀦水灌田。
爲民之利久矣
御使欲毀防爲田。
公牒監司
力言不可
御使挾貴勢摧壓。
監司爲屈。
御使軍官
決破隄防
是秋
一境大儉
公又報監司
竟罷屯田
大典增例。
宮房衙門
稱以築堰修筒
請調發煙軍者。
一切嚴防
犯者重勘。
〇續大典
堤堰內司
無得折受
(堰畓官屯陳。
宮房者。
嚴刑一次
絶島定配
中官杖配。)
瀕海捍潮。
內作膏田
是名海堰。
春秋傳。
司馬蔿掩
藪澤規堰豬。
(襄卄五。
)偃者。
堰地。
豬者。
瀦也。
中國陂塘所築。
通稱堤堰
東語唯以捍潮衛田者
謂之堰。
我邦環海築堰。
大政也。
范仲淹西溪鹽倉時。
以通,泰,海三州
潮水皆至城下
土田斥鹵
不可稼穡
建白於朝。
請築捍海堤於三州之境。
長數百里
以衛民田
詔從之。
仲淹興化
專掌役事
民享其利。
廟祀之。
生子以范爲姓。
至和中沈起海門縣
海潮至。
民田
築堤七十里。
西接范堤。
以障鹵潮。
江水漑田
田益闢。
民率歸業
公元1047年
王荊公鄞縣游記云。
慶曆七年十一月丁丑
余自縣出屬民
使浚渠川
萬靈鄕之左界
宿慈福院。
戊寅
雞山
觀碶工鑿石。
遂入育王山
宿廣利寺
兩(一作雨)不克東
辛巳
靈巖浮石湫之壑。
望海而謀作斗門
海濱
宿靈巖之旌敎院。
癸未
至蘆江臨決渠之口。
轉而入于瑞之開善院。
質明
(丙戌)泊舟堰下。
食大梅山保寧寺
質明
新渠
洪水灣。
還食普寧院。
質明
(戊子)戒桃源道二鄕之民以其事。
東西有四鄕。
鄕之民畢已受事
而余遂歸云
宋張綸江淮發運副使
泰州捍海堰
延袤百五十里。
久廢不治
歲患海濤民田
方議修復
論者難之。
以爲濤患息。
而畜潦之患興矣。
曰。
濤之患十九。
而潦之患十一。
獲多而亡少
豈不可耶。
表三請願
身自臨役。
兼權泰州
卒成堰。
逋戶二千六百。
民利之。
爲立生祠
謝景初餘姚縣
築堤雲柯而南。
至于某地
截然海水潮汐
不得冒其旁田。
金九成廉介
不受私謁
初令定海增葺捍海堤。
至今賴之。
號曰金公塘
申右相翼相義州府尹
築堰爲稻田
歲收穀數千斛
以補民役
〇案凡諸宮勢家奸豪之民。
私自防堰者。
一切嚴禁
(法見上。
)宜自縣官調民
防築以補民役
竝見賦役篇。
不再述。
茶山錄云。
築堰之法。
須用起重架。
以運大石
又作捍潮之臺。
以殺潮頭
風潮之勢。
自大海。
直射堰面。
長城亦壞。
丸泥可論。
凡欲築堰者。
先定堰腰。
(水深處。
)乃離腰五六步。
當其潮來之口。
先築捍臺。
捍臺者。
三角臺也。
以其一角
受潮衝。
則潮擊此角。
勢分兩翼
左右撗走。
如斯之時。
其猛勢以殺。
其臺之大小
潮之寬猛
堰之長短
無定度也。
此臺築基。
宜用二千斤大石
起重架。
無以生心
若是者。
起重架。
亦設滑車鼓輪
不可但以鉤衡起之也。
築臺旣畢。
乃築堰基。
其堰亦不可直如弦
作磬折形。
以其尖角爲堰。
腰與臺相直。
乃自尖角。
斜折爲左右翼
各抵山根
則其受潮不猛。
永無衝破之病矣。
(詳見田制考。)
江河之濱。
連年衝決
爲民巨患者。
作爲隄防
以安厥居。
公元1048年
唐韋丹洪州刺史
築隄
長二十里。
疏爲斗門
以走潦水
去位明年
水平堤。
老幼泣而思曰。
無此堤。
吾屍其流入海矣。
凡爲民去
興利
嗜慾
薛平爲鄭滑節度使
河溢
子東汎。
滑距城纔二里
按求故道
黎陽西南
乃籍民田所當者。
易以他地。
疏導二十里。
以殺水悍
還濡田七百頃于河南
自是滑人無患
(憲宗時)
韋景駿爲肥縣令
縣界漳水
連年汎濫。
景駿審其地勢
築隄防。
遂無水患
宋胡宿湖州
石塘百里
水患
民思之。
號其塘曰胡公塘。
程師孟洪州
積石江隄
章溝
北閘
以節水升降。
後無水患
陳堯佐河北轉運使
滑州水力悍甚。
人多渰沒
公爲堤捍水。
躬自暴露
晝夜督促
創爲木龍
以巨木。
駢齒浮水上。
以殺其暴。
隄乃成。
又爲長堤
以護其外
滑人得復其居。
相戒曰。
不可使後人忘我公勞。
因號其隄
爲陳公隄。
錢塘江隄以竹籠石。
而潮齧之。
不數歲輒壞。
陳堯佐乃議易以薪土
言者以爲非便。
丁晉公主之以黜公。
歲功不就
民力大困。
卒用公議
隄乃成。
宋陳襄常州
運渠橫遏
震澤積水
不得北入于江。
爲常,蘇數邑民田之害者累世
以渠之丈尺
民田之步畝。
分授以浚。
不踰月而成。
遂削望亭古堰。
震澤積水北流
民害始除。
宋趙昌言天雄澶州
河決流入。
御河漲溢府城
昌言府兵負土增堤。
以兵不滿千。
乃索禁軍佐役。
太宗手詔褒之。
韓贄河北轉運使
(嘉佑間。
)言四界首古太河所經。
宜浚二股渠。
河流金赤河。
以紓沒(一作決)溢之患。
朝廷如其策。
三千人
幾月而成。
又倂五股浚之
魯有開衛州
水災乏食
擅貸常平錢與之。
冀州增隄。
咸謂郡無水患
何以役爲。
有開曰。
豫備不虞
古之善計也。
卒成之。
明年河決
水果至。
不能冒隄而止。
湯紹恩紹興知府
山陰會稽蕭山三邑之水。
三江口入海。
潮汐
至。
沙積邱陵
霪潦則水阻沙不能驟洩。
良田盡成巨浸
當事者
不得已決塘以瀉之。
塘決則憂旱。
歲苦修築
紹恩遍行水道
三江口
兩山對峙
喜曰。
此下必有石根
余其於此建閘乎。
募善水者。
探之。
果有石脈橫亙兩山間。
興工
先投以鐵石
繼以籠盛甃屑沈之。
工未半。
衝蕩
不能就。
怨讟煩興
紹恩不爲動。
禱於海神
不至累日
工遂竣。
摠五十餘尋。
爲閘二十有八。
以應列宿
於內爲備閘三。
曰經漊。
曰撞塘。
平水
以防大閘之潰。
閘外築石堤四百餘丈扼潮。
潮始不爲閘患。
文石間。
後人水勢
以時啓閉
自是三邑方數百里間。
水患矣。
士民德之。
立廟閘左。
歲時奉祀不絶
陳鋼黔州(一作陽)知縣
縣城沅湘合流
決壞廬舍
募人採石
甃隄千餘丈。
水不爲害
龐嵩應天通判
江寧縣葛仙永豐二鄕
頻遭水患
居民止存七戶
爲治堤築防。
得田三千六百畮。
惠民莊。
四召貧民佃之。
流移盡復。
(明史。)
公元1047年
金必振爲原城縣監。
治近水。
舊有防以避汎溢。
至是水穿防走民居
一朝而流下百餘家。
公急懸賞購善泅者。
拯之
死者亦少。
水去
議改築。
吏民憚勞
皆謂今歲之水不常有。
公曰。
不早治。
後必爲患
遂調戶丁僧徒
二千人曳石。
凡七日而隄成
初更高。
水患永息。
李積爲盈德縣
邑居川水所齧。
公私墊溺之憂。
築堤以御其衝。
開水道。
洩其流。
月餘而畢。
水患由是永絶
明律曰。
盜決河防者。
杖一百。
(故決者。
杖一百徒三年
)盜決圩岸陂塘者。
杖八十。
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
渰沒田禾
物價重者。
坐贓論。
〇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
提調官吏
各笞五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
笞三十。
因而渰沒田禾者。
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
損壞堤防
非人力所制者。
勿論
)〇案月令云。
孟秋完隄坊(一作防)。
壅塞備水潦。
亦此法也。
漕路所通。
商旅所聚
疏其汎溢。
固其隄防
亦善務也。
杜預襄陽
巴丘湖乃沅湘之會。
表裏山河
實爲險固
荊蠻所恃也。
乃開楊口
夏水
巴陵千餘里。
內瀉長江之險。
外通零桂之漕。
隋郭衍爲開漕太監
部率水工
渭水
大興城北。
東至潼關
漕運四百餘里。
名曰富民渠
宋魯宗道海鹽
疏治東南港。
海水
至邑下。
以爲利。
號魯公浦
明翟溥福南康府
地濱鄱陽湖
遇風濤。
無所泊。
爲築石隄百餘丈。
往來者便之。
池澤所產。
魚鼈蓮芡茭蒲之屬。
爲之厲守。
以補民役
不可自取養己
月令
孟冬水虞漁師
水泉池澤之賦。
毋或侵削衆庶兆民
以爲天子取怨于下。
有若此者
行罪無赦
〇案天子之尊。
不敢重賦池澤取民怨。
況守令乎。
牧之陋者。
每云毋發我笱。
遑恤我後。
竭澤以漁。
以供一飽
遂使鯤鮞絶種
蓮子蓮根管蒲之屬。
之無節。
亦不厲禁
故國陂池
皆空澤而已
豈非民牧之羞哉。
宜於澤旁置舍爲守。
(說前見
)凡有所用
皆給本價
設爲約條。
後人遵。
斯亦不藏惡棄之義也。
奇虔爲延安府使。
產鮒大池。
公私漁取
弊及民人
鮒魚塚嘲之。
公爲宰曰。
可以口腹傷廉
絶不食。
非賓讌。
禁勿入罟。
州人大悅
(筆苑雜記墓碑。)
土亭李之菡牙山縣監。
民疾苦。
有以魚池爲苦。
蓋邑養魚池
使民輪回捉魚以納。
民甚苦之。
之菡乃塞其池。
絶後患
按問延安
南大池痼弊也。
問於堤川
義林池痼弊也。
鮒魚美矣
何至竭澤以爲病乎。
夫惟不思之過也。
象山錄云。
水逕(一作經)文城堡
西趨浿水
魚鮮之所產也。
官以錢數百兩
派給沿江之民。
使之興販
取其子錢以貿江魚
以支官供。
旣用無節
吏又私求
爲沿戶之病。
遂罷之。
巡使到府。
悉令市貿。
不至闕事也。
凡在水沿者。
想多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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