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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三卷○经世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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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三卷○经世遗表(卷十三)
 地官修制 户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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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官司民
秋官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郑曰。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〇郑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贾云。主民之吏。即六乡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〇臣谨案。中国之法。岁登户口曰帐。三年大比曰籍。盖自周礼。其法已如此矣。此时田役赋役。必欲调均。不得不岁登也。〇又按。以民多少。黜陟其吏者。非理之法也。户口多少。不尽由于吏治。安得以此为功罪乎。有隐冒不以实者。宜有罪罚。岂可以耗损为罪乎。今法以户口增。为考绩之目。盖自郑注误之也。
地官乡大夫
地官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以岁时。入其书。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募(一作寡)
 已见前。
周语曰。宣王料民于大原。
周语曰。宣王料民于大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司民协孤终。司商协名姓。司徒协族。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藉。蒐于农隙。耨穫亦于藉。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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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何料焉。
 臣谓孤终。父死。子承其版籍。改主名也。〇司商。司市也。〇协。读之如协时月之协。协者。凡遇一事。稽其版籍。察其违合也。司民。遇孤终之际。而协其数。司市。遇名姓之簿。而协其数。司徒。遇师旅之事。而协其数。司寇。遇奸恶之讼。而协其数。群牧。以九职分授。而协其数。百工。以变革匠事。而协其数。场人。考场圃岁入。而协其数。廪人。考师粮分出。而协其数。其或不协者。举而协之。版籍户口之数。夫岂有隐漏荫冒者乎。先王之政。其核实如此矣。〇韦注有异。今不尽论。
晋语曰。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
晋语曰。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障乎。简子曰。保障哉。尹铎损其户数。简子诫襄子曰。晋国有难。而无以尹铎为少。无以晋阳为远。必以为归。
 韦曰。茧丝。赋税也。〇臣谨案。尹铎损其户数。非损其口数。三代以前。本无口赋。(义见前。)夫布里布。皆以户徵也。暴君污吏。欲增赋额。分张户数。尹铎损其户数。令民役轻也。其生齿本数。必无隐漏者矣。
秦孝公。用商鞅之法。
秦孝公。用商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臣谨案。商鞅制法如此。故风俗薄恶。借父锄耰。虑有德色。父子如此。其有亲上而事长者乎。
史记云。沛公至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史记云。沛公至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彊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臣谨案。秦虽无道。其图书所载。无隐漏荫冒虚伪之杂。故沛公。一得此物。能具知天下虚实。若如今法。得之何为。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诏天下所在土断。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诏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宁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夹注本郡。(谓户籍。皆注其本土。以分客户。)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垄坟柏。皆已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见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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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代移迁。何至于今而独不可。帝善之。〇臣谨案。土断者。断之以时。居之土也。其法本善。而历代或行或否。故主户客户。每皆分计也。
南齐书。列传。卷三十四。列传第十五。虞玩之。
齐高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隶役。身强而称六疾。
 丘浚云。册籍之弊。古今一律。〇臣谨案。窃注爵位者。贱族图贵也。盗易年月者。丁壮冒老也。叛者。走入他国。停私者。留为人仆役也。古今一律。华东一辙。诚难革之巨弊也。
梁武帝时。南徐江郢。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梁武帝时。南徐江郢。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沈约上言曰。簿籍大坏。凡粗有衣食者。莫不竞行奸货。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位。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后。此时无此府。此年无此国。元兴惟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凡诸此类。罕知其祖。假称高曾(一作僧)。莫非巧伪。百役不及。高卧私门。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〇马端临曰。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华族。如冠屦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以为避免之计也。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广狭。泽之荫后有久近。若于此。立法而限之。不劳而定矣。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虽曰选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滋多。非敢于任怨者。谁肯澄汰。如杨佺期并韶。至以耻愤构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〇臣谨接(一作按)。贵族贱族之别为二类。中国有甚于吾东矣。然中国必其祖系有官爵。乃为贵族。故盗注之习。至于如此。吾东之俗。凡得姓以来。未有官爵者。咸称贵族。皆免军徭。故盗注之习未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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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贫之病难救也。周礼。身贵者,身贤者,身在官者。方得免征。荫子庇孙。在经无文。汉法。丞相之子。皆出军赋。贵族免徭。元是六朝之弊俗。欲矫此弊。宜遵故俗。乃修百家之谱。以别万民之族。此所谓抱薪以救火也。皇诏厥民曰。汝是下民。共玆徭赋。民罔不迪。皇诏厥民曰。汝是贱族。共玆徭赋。民罔不怼。人情然也。既出其财。又冒贱名。冤孰甚焉。冤之所结。蚤夜图免。百道钻穴。谁则防之。通国皆贵。谁则为贱。此当今之巨忧也。〇臣昔在西邑。见民盗注其祖曰。弘文馆大提学兼军资判官。及至南方。见有民盗注其祖曰。万历壬辰。为 贞陵参奉。御史荐其忠孝。夫 贞陵之复。在康熙年间。安得万历有此官乎。陵亦多矣。何必 贞陵。凡造伪之言。必皆如此。非曰辨覈无术。臣则曰大辨无辨。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覈。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臣谨案。迁徙之民。设欲蠲复。其户籍不宜漏落。以长复之故。而并不编籍。抑何义也。
后魏初。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
后魏初。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于公赋。孝文太和十年。遂立三长。(三长者。邻长,里长,党长也。)
 臣谨按。三长。不足以救此弊也。一户人口。宜无过八口。以遵先王之法也。
后魏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
后魏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于是杂营户师。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马曰。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〇臣谨按。我邦之驿户牧户。不隶郡县。郡县之籍草略备。数其别籍。乃致详焉。皆非所以纳民于轨度也。
北齐武成。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并兼户口。益多隐漏。
北齐武成。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并兼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有妻者。输一床。无주-D001者。输半床。 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可劾之。
 臣谨按。今我邦户籍。其以鳏夫入户者。十之三四。不虞古今一率。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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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辙也。
通典卷第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
通典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高颎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高颎奏。人间课税。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作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〇苏轼曰。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〇臣谨按。输籍之法。今不可详。然五党三党。共为一团者。前此一聚。各为一党。一党之豪。荫藏浮客。私自役属。一党之民无敢言者。今五党三党。共为一团。则群豪力敌。胥发其奸。于是户之上下。由于公论。此所以户口得其实欤。
隋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间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
隋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间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一得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臣谨案。亿民之众。不可一一貌阅。初非无漏之法也。被纠代输。民俗败伤。其俗倘厚。仍有容隐。亦不行之法也。
唐开元户令
唐开元户令云。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
唐天宝制。代宗广德二年。诏
唐天宝制。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〇代宗广德二年。诏曰。一户三丁者。免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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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按。周礼。小司徒均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一家七人。法所极也。孟子曰。八口之家。可以无饥。则一家八口。无以踰也。古者。一夫一妇谓之馀夫。而馀夫受二十五亩。则八口百亩也。八口者。一家之高率。臣谓户籍。一家无得踰八口。抑所宜也。
唐制。帐籍。户籍。
唐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三比者。犹言三式年。)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后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〇凡里有手实法。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〇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〇代宗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帐。
 臣谨案。资产升降。定为九等者。禹贡之旧法。周礼之成典也。秦汉以来。不见此迹。至唐始著。遂与古合。信乎太宗之业。特雄于历代也。
 开元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六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〇臣谨案。唐法流内九品官。免其户役。此法似善。然汉初践更之法。虽丞相之子。亦在戍边之调。故惠帝之时。将军都尉二千石佩印者。其家亦给军赋。晋孝武帝时。王公以下。亦输口税三斛。宋文帝时。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并见下。)唐制自是一法。非历代之所同然也。历代之法。既各不同。则当折之以先王之法。周制。惟老者幼者穷者疾者亲者贵者贤者能者。免征而已。凡在此外者。皆授九职。既授九职。斯有职贡。并其一家。荫庇容护。非攸闻也。九职之中。臣妾居一。臣妾者。贵家之奴婢也。虽其所贡。不过乎疏材。未尝无贡。斯可知也。唐制虽善。此路一开。流波瀰漫。朝官之户。全家免调。则其子若孙。又将奈何。生则免之。死则调之。非不背之义也。若子若孙。遂皆免调。则大夫之家。其荫益远。大臣勋臣之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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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益远。国舅驸马之家。其荫益远。王子王孙之家。其荫益远。于是半国之民。皆将免调。其应调者。唯贫残下贱无告之穷民而已。天下莫仁于圣人。有制法加仁于圣人者。其弊终归于不仁。臣谓周制不可改也。
 宪宗元和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兼户。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〇臣谨案。户口之政。宜以覈实为绩。隐漏多者。覈而增之。则举职也。虚张多者。覈而减之则举职也。不问虚实。惟以增户为贵。岂不谬哉。
宋太宗至道元年。诏复天下郡国户口版籍。
宋太宗至道元年。诏复天下郡国户口版籍。
 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人户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徽宗政和三年。详定九域图志。
徽宗政和三年。详定九域图志。蔡攸何志同言。本所取会天下户口数。类多不实。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户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才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户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才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刻隐。不待校而知之。乞诏有司。申严法令。务在覈实。从之。
 臣谨案。吾东今日之法。亦户有定额。口有定率。每遇式年。上司责增一二。遂许磨勘。大约户不过二三口而已。县吏则于本县每十户之村。责增五户。百户之村。责增十户。人口视户。亦责增率。货赂云委。卒乃比旧。国无丝毫之补。吏充溪壑之欲。八路诸邑之吏。皆以籍色为第一窠。争头奋拳。先期钻刺。咸以是也。凡制法令。宜测度民志。必使之趋。则有利。违则有害。民斯从令。不揆民志。唯以覈实为令。岂有行矣。
 朝野杂记云。西汉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四十八口有奇。东汉户口。率以十户。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农。唐人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五十八口有奇。可准周之中次。自本朝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于两口。则无是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然今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人中户口。率以十户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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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于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于漏口少尔。昔陆宣公称租庸调之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决不可令输二丁之赋。非若两税卿司。能开阖走弄于其间也。自井田什一之后。其惟租庸调之法乎。〇臣谨案。一从其实。则一户三十口可也。一户二三口。亦可也。若一从其率。则一户五口。或一户七口。须有定律。必其蕃育者析之。孤独者合之。斯可以合率。于斯二者。本无律令。乃曰两汉则一户五口。大唐则一户六口。本朝则一户二口。浙中则一口有半。论其盛衰。校其多寡。呜呼。岂不疏哉。汉唐徭赋有制。故伪冒未甚。浙蜀征调倍苦。故隐漏滋多而已。总于户籍原制。其得失不足论也。
明制。每十年。一大造黄册。
大明之制。每十年。一大造黄册。首著户籍。(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室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
 丘浚曰。臣按版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数而已。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均当。然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攒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于实在下。则书曰坐落某里。于新收下。则书曰某年买某里某人户下田。明开亩段价直界。至其开除者。则止书曰某年卖与某里某人。)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證。得以知其虚实。不至于混而无别矣。〇臣谨案。周法。司民登民数之版。乡遂之人。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之多少。后世之制。以此二事。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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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户籍。不可曰丁口事产之皆书。非先王之法也。臣前在谷山。作砧基表。亦丁口事产并录名下。每有征调。必察其贫富虚实。甚有资益。此法不可少也。
 丘浚曰。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仰。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穫之后。布政司委官一员。督府州县官。造明年当应赋役之册。先期行县。俾令各里。开具本里人民当应役者。总有若干。量其人丁事产。分为九等。一以黄册为主。册中原报。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沈斥买卖。(必须买者卖者。两户相照。典当者不具。)审实造册。州县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亲临其地。据其见在实有。以田丁相配。参错斟酌。定为九等。则例前期开示。使知备豫。〇臣谨案。人口之籍。三年一造。事产之籍。九年一造。庶合古意。十年一造。则无攸据也。若其死生成败。逐年不同。则州县官。察其情实。随即去取。可也。不必纷纷然造册。致扰愚民也。
大明律。户律。户役。脱漏户口。
大明律。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〇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〇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臣谨案。王者制法。必先忖度民情。使民不得不𨃃蹶趋法。犹恐不及。斯其法可行矣。开百害之门。张众罹之网。而揭律曰不入吾门。冒犯吾网者杖。民其有入而弗犯者乎。三代之时。皇秉五福之柄。尺土寸木。罔非王物。故民不入王籍。则尺土不可耕。寸木不可用。故献民数者。咸得其实。后世王者。皆赤手无所操。恩泽无可以下逮。故民不欲入于王籍。今乃以龃龉不覈之法。禁民之邪志。其有济乎。
大明律。户律。户役。脱漏户口。
若隐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节)〇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〇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节)
 臣谨案。户籍之法。无他焉。入籍则有利而无害。脱籍则有害而无利。民斯从之矣。苟使入者有害。出者有利。虽日挞而求其入。民不肯入矣。杖一百笞五十。岂足以禁民之邪志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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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大典。户典。户籍。漏户者。漏丁者。漏籍者。
续大典。漏户者。主户。士族则勿限年定配。平民充军。公私贱岛配。统首任掌一户。杖八十。徒二年。三户杖一百。徒三年。五户以上。依主户律论。(守令部官五户以上。罢黜。十户至五十户。杖六十。徒一年。五十户以上。拿推定配。监官色吏三十户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三十户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〇漏丁者。家长一口。杖一百。徒三年。三口以上。士族勿限年定配。平民充军。公私贱岛配。统首任掌一口。杖八十。三口以上。杖一百。五口以上。杖一百。徒三年。(监官色吏五口以上。杖八十。十口以上。杖八十。徒二年。守令十口以上。罢职。)〇漏籍者。当身依漏户主户律论。年过六十收赎。(年七十者及女人身。虽漏籍。其子入籍。则只收赎勿罪。其子 士夫。女子漏籍者。其家长徒配。)
 臣谨案。大明律。罪止笞杖。而续大典。罪至流配。其法严矣。漏户之弊。吾东更甚于中国。法不足恃。如是矣。且唯士族知义。而其罚差轻。贱流惷愚而其罚更重。非所以禁民为邪。然法愈严而难行。犯愈众而难诛。其轻其重。不必议也。每见改籍之年。县吏誊此法条及诸事目。颁于民间。下民例不聪慧。四年前事。漠然忘之。辄云今年新法如霜。忧怖罔措。吏于是张其拳而索赂矣。子年用此术。至于卯年。又用此术。而民恒不悟。每输之赂。臣在民间。六经式年。稔见之矣。设不行之法。开必犯之门。徒使民膏日削。吏肤日肥。岂不嗟哉。
续大典。户典。户籍。漏籍者。
续大典。大小罪犯推阅时。先考户籍。漏籍者。本罪上加等论。
 臣谨案。历考秦汉以来诸律诸令。总系不行之法。唯大典此条。苟修润而申明之。则漏户漏口之弊。庶乎其永杜矣。但其云本罪上加等。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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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允。诚以罪有虚实。亦有轻重。若本罪归虚。理合伸直。不可以漏籍而加等也。又若本罪极重。律无增进。不得以漏籍而加等也。今宜制法曰。人命被杀。苦主发告。必粘连其户单。检官考籍。必其死人苦主名字年齿。两无差舛。乃许检验。若无户单。不敢发告。只得私埋而止。则民未有不籍者矣。若有士豪。压良为贱。私役为奴婢。其人发告。必粘连其户单。讼官考籍。若有差舛。即所压子女。连爷带娘。永给土豪。使之家传而不饶。则民未有不籍者矣。又若墓地。被人偷占。若其户单有舛。则虽破脑压头。不令掘移。又若田土被人霸夺。若其户单有舛。则虽伪券诈契。不令摞理。以至被人驱打。被人骂詈。妻妾被夺。财帛被盗。凡债贷之讼。买卖之讼。一应推辨之事。并照上法。又凡凶年。赈饩赈粜。必先考其户单。乃拟抄录。不然者。虽填沟塞壑。勿恤焉。又凡军保签额。令里正乡甲。必探漏口而填之。虽未成丁。诚若见漏于户单。无得以儿弱而除免。又凡田税增额。令县吏田监。必探漏户而增之。虽至十负。诚若有诈于户单。无得以横出而呼诉。又如科试每榜眼将揭。先考户曹之籍。其有诈冒者。黜之不饶。其或叠籍虚籍者。先于举额之案。确注一处。俾无飞诡之奸。一切漏户漏口之民。使为天下无告之穷民。杀之而无偿命。奴之而无覈实。不能保其父母之墓地。不能主其祖先之产业。饥而不能蒙赈贷之惠。冤而不能被伸白之恩。邻里认之为如此之人生。吏校居之为无上之奇货。又从而为之法曰。凡一户之内。有子女未满十岁者三口四口。则蠲徭役四之一。五口六口则蠲徭役三之一。年俾出恒率。使知所减。又于收单之日。凡所谓人口之米。虽十口以上。只收二口之米。毋得加徵焉。则漏户漏口之民。将求之而不得矣。〇法文如右。故今人命之狱。毋论犯人苦主。凡应问各人年岁之下。招词之上。必书户口的三字。而其实无考籍之例。只是存羊之义而已。将何补矣。〇总之。田政赋役之政。咸得先王之遗意。使斯民有一变至道之几。然后乃可以禁民漏籍。不然者。尹铎之损其户数。为今日之仁政。不可以无漏为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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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漏户漏口。小民之恒习。此胡大罪。制此严法。至使之杀不偿命。压不从良。盗不追赃。佃不覈税。作天下无告之穷民。必欲其不得保存乎。答曰。王政莫大于田赋。故尧之法。一田一赋。双立九等。此王者之大本也。田界明而后。税率得平。户籍明而后。赋敛得均。此二者。王者之所日夕劳心。求所以必得其实者也。乃此下民。逝不从实。欺诈百端。今计虽流配相续。无以从令。制法如此。不亦可乎。开至易之门。示必死之路。而犹然不入者。是天下之乱民也。杀不偿命。压不从良。不亦可乎。当今之时。苟欲治田治赋。以复三代之观。唯此一法。为可以纳民于轨度也。虽然。军保之法先革。然后乃可议此。
续大典。户典。户籍。式年成籍。
续大典。式年(子午卯酉年。)成籍。每式年。中外人户别单启下。
 臣谨按。周法。生齿以上。皆书于版。后世之法。或待成丁。或通幼弱。臣以为未满五岁者。不足以备于人数。或痘或疹。夭者极多。五岁不夭者。其成立可期也。今拟甲子式。唯戊午生己未生庚申生人口。许其登籍。丁卯式。唯辛酉生壬戌生癸亥生人口。许其登籍。庚午式。唯甲子生乙丑生丙寅生人口。许其登籍。则人生五六七岁。始备人数。于理为允也。若其勘籍之期。假如甲子式。则癸亥冬至之日。巡营磨勘。甲子元正之日。京司磨勘。抑所宜也。
经国大典。户典。户籍。京外以五户。为一统。
经国大典。京外以五户。为一统。有统主。外则每五统。有里正。
 臣谨案。周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后世保甲之法。各有同异。皆不能出此范围。唯独吾东之法。所谓统纪。有名无实。今宜申明律令。以敦扶助。以除奸恶。不可已也。王守仁十家牌法。亦宜采用。(见牧民心书。)
 僿说云。南州之武断乡曲者。多养户之弊。养户者。古之荫附也。纲目元魏太和九年。荫附者皆无官役。而豪强徵敛。倍于公赋。魏用李冲言。置三长。定民户籍。准古法。五家立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取强谨者为之。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夫。党长三夫。三载无过。升一等。民始愁苦。豪强尤不愿。既而课调省十馀倍。上下安之。盖有任则有养。养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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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也。有劝则必有威。瘝旷受罚。委巷之奸冒。可以毕得。党长一。里长五。邻长二十五。其一百二十五家之内。复三十八夫。则馀八十七夫。疑若益损其额。以今观之。隐漏殆半。苟有尽括之术。所发不啻三十八而已。故民所以安之也。
 明史食货志。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〇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釐校讹舛。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滨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〇臣谨案。中国户籍之规。自古以来。以丁粮为重。丁者。男丁之多少也。粮者。田粮之贫富也。中国有身庸户调之赋。故民之丁粮。必自官籍之。或令首实。吾东于户籍之册。不核丁粮。唯选至穷至贫可怜之民。签于军保。徵其布米。以供国用。豪富多男之民。终岁无铢两之赋。以助国用。斯何法也。此古今天下之所未有也。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三卷○经世遗表(卷十三)
 地官修制 教民之法
  
公族子弟。咸隶太学。其疏远者。归之司徒。
公族子弟。咸隶太学。其疏远者。归之司徒。
 王子王孙。以至玄孙。法应封君者。教之于太学。〇王子之适长孙。虽过四世。亦教之于太学。(古所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其馀归之司徒。〇臣谨案。虞周之法。国子教于太学。万民教于司徒。国子者。王公大夫之子也。汉儒撰王制。稍变其法。国子万民。同入太学。唯万民选而升之。国子不待选举。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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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太学。故王制曰。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太学曰俊士。又曰。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斯其明文也。宋太宗既杀德昭。贬抑宗室。使不得与邦人齿。下逮皇明。其法益严。麟趾贵族。生而锢之。外戚宦官。专执国命。我朝一遵明制。乃于太学之外。别置宗学。以教王族。今亦废之。甚可伤也。今拟太学以宗学为主人。以处国子。其馀悉归司徒选而升之。乃入太学。虽非虞周之旧。庶乎王制之面目也。卿大夫之子。虽亦国子。古者世卿。今兴替无常。不可以泥古也。贵近公族之外。虽驸马国舅元勋大臣之子。皆当教之于司徒也。且所谓教万民者。非谓氓隶之贱。悉皆教之也。国子之外。虽仕宦之族。皆谓之万民也。司徒之教。必考其德行道艺。道艺。岂氓隶之所能学哉。
庶姓。唯进士入于太学。馀归司徒。
庶姓。唯进士入于太学。馀归司徒。
 养贤库馈进士。一日毋过百人。凡已圆点者出。令未圆点者入。(若无求入者。虽已圆点。仍不出。)总以榜之先后为序。(圆点之法。详见科制。)〇凡为进士者。虽本下贱。皆入太学如今法。
王城六部及面朝后市。共六十六坊。城外六遂。共五十四坊。总为一百二十坊。每坊得选士三十人。总之为三千六百人。
王城六部及面朝后市。共六十六坊。城外六遂。共五十四坊。总为一百二十坊。每坊得选士三十人。总之为三千六百人。
 一坊九聚。而其或公署在坊中者。未满九聚。又朝市左右。有三十六聚。可作四坊而不成为坊。故不在计也。(并见营国图。)每一坊荐三十人。十二坊则得三百六十人。故十之则为三千六百也。
 臣谨案。周礼教民之法。止于六乡。而六乡之外。绝无教民之说。盖先王之法。士农工商分为四类。士与士处。农与农处。百工居肆。商贾坐市。不相混杂。(见齐语及管子。)故公卿大夫元士庶士府史胥徒之属。皆士类也。(士也者。仕也。)处王城之内。百工诸贾。亦居业于王城之内。唯农夫。处王城之外。以治田亩。农夫不可责之以德行道艺。故六遂以往。无教法也。遂人云。凡治野。以下剂致氓。以田里安氓。以乐昏扰氓。以土宜教氓。皆称氓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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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民。与大司徒称民之法。截然不同。又遂大夫云。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氓。明其有功者。(郑云。兴氓。举民贤者能者。如六卿之为也。兴举也。)属其地治者。(地治谓百亩易也。郑注有误。)凡为邑者。以四达。戒其功事。而诛赏废兴之。其所以劝民者。唯是田稼之功。师畋之功。旗鼓兵革之事。徵敛财赋之用。历观县正鄙师酂长里宰诸文。皆是此说。德行道艺。不复举论。先王教民之法。于是乎可见矣。孝友睦姻。唯其在上者。导之率之。而庠序学校。不令田野之氓。混然杂处。唯以力农。为其本业。各有恒产。不起邪心。此先王之至理也。后世此法大坏。士农杂处。教化陵夷。民业不专。凡欲复先古之治者。宜于是三致意焉。然今不可卒复。且六部民户甚少。今以其在于城外者。名之曰六遂。属之于六部。其设教之法。亦同之于六部。外达郡县。亦皆设教以取士。此非先王之法。唯酌古今而为权宜之政也。尚恕之哉。
六部。其乡大夫六人。遂大夫六人。一百二十坊。其坊老一百二十人。每坊九聚。其族师各一人。以为教官。每坊选士三十人。以为教长。凡选士一人。领学徒二人。
六部。其乡大夫六人。遂大夫六人。一百二十坊。其坊老一百二十人。每坊九聚。其族师各一人。以为教官。每坊选士三十人。以为教长。凡选士一人。领学徒二人。
 周礼。乡有大夫。(卿一人。)州有长。(中大夫一人。)党有正。(下大夫一人。)族有师。(上士一人。)闾有胥。(中士一人。)比有长。(下士一人。)此王城之内也。遂有大夫。(中大夫一人。)县有正。(下大夫一人。)鄙有师。(上士一人。)酂有长。(中士一人。)里有宰。(下士一人。)邻有长。(不云士为之。)北王城之外也。又有乡老,(公三人。)乡师,(下大夫四人。)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师。(下大夫四人。)亦乡遂之官也。今拟乡大夫,孤卿,正卿得为之。遂大夫,中大夫为之。坊老下大夫或上士为之。族师三等之士得为之。其本聚之内。都无正士者。一艺仕者。杂岐仕者。庶士之老者。(书吏退老者。)得为族师。〇周礼。乡遂之官。皆分六等。今减之为三等者。酌古今而为之也。〇王城之内。其聚六百有十四。(三十六聚。在朝市之左右。不成坊。)王城之外。其聚四百八十有六。(并见营国图。)族师之数。每聚一人也。〇凡乡遂之官。皆户曹判书荐授之。单望启下。不拘罢散。
其选士之法。各自其坊。受荐于诸聚。坊老修籍。上之于乡遂大夫。
其选士之法。各自其坊。受荐于诸聚。坊老修籍。上之于乡遂大夫。
 凡居是坊者。时原任坊老族师及大夫正士。合坐于一处。(任就一公署。)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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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荐。〇艺士之选。令本坊之一艺仕者荐之。庶士之选。令本坊之吏胥老者荐之。皆取决于坊老。
凡选一聚取三人。或取四人。或取二人。总得三十人。为一坊之选。
凡选一聚取三人。或取四人。或取二人。总得三十人。为一坊之选。
 大约立法则一聚三人也。然人才之兴。不必均齐。或四或二。唯其宜也。然虽有蔚兴。宜不过四。虽至衰乏。宜不减二也。〇或曰。一聚之内。第宅多少。各自不同。而选士之数。概之以一聚三人。抑何故也。臣以为有教无类。虽为王者之大法。而人才之兴。每在于贵族。今选士之法。多取于贵族。而寡取于贱族。亦公理之所不得不然也。甲乙丙三区。不过二十九堵。而选士至九人者。多取于贵族也。(甲乙丙。本皆贵人之宅。)庚辛壬三区。为二百四十五堵。而选士止九人者。寡取于贱族也。(庚辛壬。本皆贱人之宅。)丁戊己三区。为一百十堵。而选士为九人者。权于二者之中也。(丁戊己。本皆中等之宅。)斯岂云不公乎。其辛壬小第之中。容有贫寒之士。参错杂居者。然无衣无食朝不虑夕者。其学问艺业。亦多荒芜而未专。斯不必深顾也。凡与座者为荐主。而一人之荐。无过三人。(其或有故者。虽不参坐。亦送荐状。)东里之人。或荐西里之士。南里之人。或荐北里之士。不必各主其本里也。
凡选士之品。其别有五。一曰文选。二曰武选。三曰治选。四曰艺选。五曰胥选。
凡选士之品。其别有五。一曰文选。二曰武选。三曰治选。四曰艺选。五曰胥选。
 文选者。将以为文科之举子也。武选者。将以为武科之举子。治选者。文武之外。别选治民之才也。艺选者。医译乐历律算书画之等也。胥选者。将以为六曹诸司之胥吏也。胥选以上。并详科制。今略之。〇臣谨案。三代之制。皆里选而乡举之。汉魏之际。犹行此法。自唐以来。科举之法出。而里选之法亡矣。选举之或得或失。犹属小事。大司徒教万民。此是天经地义。民彝物则。万不可已者。有国而无此法。则国不得为国。人不得为人。不可但以杂霸言也。然科举之制。今不可猝革。则就里选乡举之中。拣科举之人。作科举之阶。庶乎其酌古今而得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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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二坊。得选士三百六十人。分之为五选。立法之初。六部合议。以定诸坊之诸额。
每十二坊。得选士三百六十人。分之为五选。立法之初。六部合议。以定诸坊之诸额。
 文选九十六人。武选九十六人。治选四十八人。艺选六十人。胥选六十人。〇通执六部六遂。每以十二坊为一总。凡一总之内。五选之额。分定如此。毋得加减。〇如欲使分数精密。则必于一坊之内。五选之各几人。画一分定。然后其选无争。然人才之兴。不可以方域求之。况艺选者。中人也。胥选者。下人也。杂居诸聚。未有定数。将何以画一分定乎。必通执十有二坊。以拣五选之才。以充三百六十之数。然后俊秀者得免溢出。阘茸者不得苟充。而选举称平矣。〇行之既久。民以作兴。或于彬彬之坊。以林立而见漏。或于寥寥之坊。以沙淘而得参。则诸士之求选举者。必辞稠而趋稀。去争而就让。不出数十年。诸坊选举之数易以均平矣。〇唯艺选之士。其艺有八。又必于本额之中。细剖八额。然后其选乃成。若是者奈何。臣以为医之选百二十。则此三十六聚之选额也。凡业医者聚。居乎三十六聚之内。其在此聚之外者。毋得与选。于是乎有剖矣。历之选六十。则此十八聚之选额也。凡业历者聚。居乎十八聚之内。其在此聚之外者。毋得与选。于是乎有剖矣。先王之法。士与士居。工与工居。欲其艺之精专也。(见齐语。)医与医居。译与译居。则其技益以娴矣。不亦善乎。〇立法之初。六部合议。某坊文选几人。治选几人。某坊武选几人。艺选几人。以充五选之额。行之既久。乃自本坊。按例选进。行之数十年。盛衰有变。则又令六部。合议改定。
选士之教。一曰德。二曰行。三曰道。四曰艺。艺各不同。而德行与道。五选皆同。
选士之教。一曰德。二曰行。三曰道。四曰艺。艺各不同。而德行与道。五选皆同。
 六德之目。曰知,仁,圣,义,忠,和。〇辨是非而别善恶。谓之知。敦受(一作爱)慕而笃慈恤。谓之仁。通道理而达聪明。谓之圣。严裁断而勇取舍。谓之义。立诚信而绝偏私。谓之忠。兼温栗而去忿戾。谓之和。此六德者。学者。当自修之。在上者。当察而取之。不可以条例督课也。皋陶九德之目。宜详解其义。令人自修。今姑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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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之目。曰孝,友,睦,姻,任,恤。〇法曰。善事父母。是为孝子。唯诺必恭。颜色必美。察其温凊。具其甘旨。妻孥勿私。货勿归己。不顺不孝。厥罪当死。〇法曰。爱厥兄弟。是为孝友。同气分形。自一父母。弟恭宜笃。兄怜宜厚。妻孥勿私。财勿甚剖。汝不相爱。酷罚其受。〇法曰。父族敦爱。是名为睦。本是同根。视彼草木。吉庆相助。死丧相笃。妇言勿听。货财毋渎。厥或睽乖。刑玆无赎。〇法曰。异姓相厚。是名为姻。旧则甥舅。新者婚姻。吉凶相问。毋若路人。货财毋争。饮食其均。厥或乖戾。刑及汝身。〇法曰。汝有友朋。亦有邻比。友以辅德。邻以胥资。毋近博奕。疾病相持。毋以谗构。毋以货离。厥或欺负。甘罪勿辞。〇法曰。民之穷独。胡不相恤。流离乞丐。疲癃残疾。汝宜怜救。有同一室。振其饥饿。庇其冻栗。汝云其恝。厥有邦律。〇法曰。邪辟之行。无如造言。浮言相煽。终必有根。谤讪时政。以犯威尊。惑乱民听。乃嘂乃喧。邦有大刑。劓殄无冤。〇法曰。民之事上。有顺无逆。斗鬨败类。淫酗陷辟。啸呼为乱。为盗为贼。是谓乱民。罪不待积。刑玆无赦。国有三尺。〇臣谨案。此八章。即六行八刑之合之为一者也。其言虽似简约。孝弟为德。根于天性。略略提掇。民自喻义。推而行之。无所不通。不必屑屑然详其条例也。
 六经之目。曰诗,书,礼,乐,易,春秋。〇古者。教人以道。而今也道在六经。欲明此道。宜讲此经。此今所以讲经以明道也。古唯六经。今益之以四书。总为十经。文选治选之士。宜全习之。武选及艺选胥选。宜以一经四书。使为恒业也。〇文选之士。亦未可一时尽习。其按年肄习之式。并详科制。今姑略之。〇武选以下。宜六分其数。各治一经。武选九百六十人。则一百六十人。习诗经。一百六十人。习书经。他皆仿此。〇乐经今亡。无所习也。礼有三礼。不可选也。春秋有三传。不可遍也。宜著为式。礼经。以朱子所定仪礼经传为主。则礼记之要切者。皆入其中矣。乐经。以周礼代之。则三礼靡不举矣。春秋以左氏传为主。则事实得以明矣。四书则载道之器。不可不全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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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艺之目。曰礼,乐,射,御,书,数。〇六经言礼乐者。礼经乐经也。六艺言礼乐者。身习其礼。身习其乐也。然礼之可习者。乡饮乡射而已。乐之可习者。琴瑟风雅而已。〇古人兼治文武。今文武异业。都非古意。然人才各有所长。科目不得不分。唯是礼乐。虽武士。不得不身习。射御。虽文士。不得不身习。今拟乡饮乡射五选之士。无不与焉。贯革骑刍。五选之士。无不肄焉。庶乎其古法也。〇六书之学。宜令写官专治。而五选之士。亦时试之。九数之学。宜令算学专治。而五选之士。亦时考之。夫然后乡三物教万民。不违于名实也。〇至于五选之士。所各自专治者。其条例并详科制。今略之。
六部六遂。学徒七千二百人。令选士一人。各领二人。
六部六遂。学徒七千二百人。令选士一人。各领二人。
 六部。六十六坊。厥聚六百有十四也。六遂。五十四坊。厥聚四百八十有六。共一千一百聚也。每一聚。录取六人。则六千六百人也。又于六部之六百聚。各加录一人。则六百人也。合之为七千二百人。(朝市左右贱者。所居十四聚。不加录也。)〇若然。学徒七千二百人。选士三千六百人。共一万八百人。受教于司徒。是之谓教万民。
学徒二人。常游选士之家。以习三物之教。修其德行。肄其道艺。每月终选士。自修其籍。又修学徒之籍。上于族师。
学徒二人。常游选士之家。以习三物之教。修其德行。肄其道艺。每月终选士。自修其籍。又修学徒之籍。上于族师。
 籍者。如今俗所云书徒也。凡德行不籍。唯道艺是课也。道者。经教也。〇凡学徒自年十岁。至年三十者。与其选。凡选士。自年二十至年四十者。与其选。过此以往。不与焉。
每月朔日。选士三四人。会于族师之家。以听教戒。族师读法授业。乃教其德行道艺。修其籍。上于坊老。
每月朔日。选士三四人。会于族师之家。以听教戒。族师读法授业。乃教其德行道艺。修其籍。上于坊老。
 读法者。即上六行八刑之法也。德行之考。资于询访。验于实迹也。道艺之考。讲论以察其造诣。习试以验其工拙也。皆书于籍。上于坊老。
孟月之朔。选士三十人。会于坊老之家。以听教戒。坊老读法授业。乃考其德行道艺。修其籍。上于乡大夫。
孟月之朔。选士三十人。会于坊老之家。以听教戒。坊老读法授业。乃考其德行道艺。修其籍。上于乡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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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读法讫教者。敷演义理。以谕学者。学者以次质问。以听解说。及其退也。皆拜稽首而出。〇臣谨案。周礼。族师(百家为族。五族为党。)每月之吉。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行者。今族师每月之朔。聚选士以读法。即此制也。
 周礼。党正。四时之孟月吉日。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德行道艺。今坊老。每孟月之朔。聚教长以读法。即此制也。
 周礼。州长。正月之吉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纠其过恶。乡大夫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今六部之乡大夫遂大夫。六学之教授训导。每岁孟春。聚坊长。以考选士之德行道艺。即此制也。(见下文。)〇乡大夫之会。以正月四日。则坊老之会。用厥明日。族师之会。用厥又明日。〇坊老之会。用孟月朔日。(夏秋冬。)则族师之会。用厥明日。
每岁孟春。乡大夫于其本学。聚坊老族师及本部本学之官。授之以教法。
每岁孟春。乡大夫于其本学。聚坊老族师及本部本学之官。授之以教法。
 至岁之终。又一大会。以考九坊之内德行道艺。
 
臣谨案。周礼。屡言考其德艺。既谓之考。则必比其长短。分其差等。既分差等。则必亦九等。古者分等之法。无一非九等者也。〇九者。三之细数也。德行为一观。道术为一观。艺业为一观。以此三观。各举三条。则九条也。九条比观。全备者。为上上。全疏者。为下下。以次差等。以备九等。然后选法乃正。若不分三观。任意高下。则技艺精鍊之人。常居前列。与皋陶九德之选。异矣。 皋陶之言曰。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载采采。德行者。本质也。事功者。文采也。若其本质未善。何以文为。德行居九分之三。犹为少矣。 道术者。何也。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人而无道者。禽兽而已。今世唯千万人中。仅有一人。有志向道。号之曰理学先生。群起而嘲侮之。不知无道之为可耻。不亦悲乎。其有志者。亦不知向方。莫得门路。唯以瞑目跪坐。缓行高步。为实践。不知古人为学。原以威仪。为工夫。祭祀之容。宾客之容。朝廷之容。乡党之容。军旅之容。丧纪之容。各各不同。详观玉藻,少仪,乡党篇所记。可知古人所务。深于威仪。不可但以一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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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了当也。程子曰。制之于外。以安其内。威仪之学。即所以交正表里也。乃其道术之本。唯在乎率性以事天。推恕以求仁而已。 六经四书。唯文选治选。可以全治。其馀虽不能尽。然一经四书。不可不讲。虽胥选最卑。是亦治民之人。不可以不知道也。艺业各自不同。文选主之以礼乐。参之以表策。(即科举之文。不唯表策而已。)兼之以射御。武选主之以兵法。参之以射御。兼之以书史。治选主之以政事。艺选主之以本业。胥选主之以书数。并详科制。今姑略之。〇每至岁终。乡大夫就其本学。与九坊诸老。及本学之官。合坐考试。讲经书以考其道术。习技能以考其艺业。其德行。唯凭诸坊之荐状。无考试也。
 选士之额。每以十二坊为一总。(法见上。)然德艺之考。每以九坊为一乡。(一乡本九区。)唯东西上部及东西下部。各得朝市。左右之三坊。自成十二坊。(四部各为十二坊。)东西中部及城外六遂。各止九坊而已。 凡九坊者。其文选武选之数。各不满九十六人。艺选胥选之数。各不满六十人。 今计文选武选。各为七十二人。艺选胥选。各为四十五人。治选之士。为三十六人。宜照此考课。今设表如左。
一部十二坊表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文选(九十六人)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七十二员六员三员二员一员
武选(九十六人)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七十二员六员三员二员一员
治选(四十八人)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三十二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艺选(六十人)一员二员二员五员四十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胥选(六十人)一员二员二员五员四十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一部九坊表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文选(七十二人)一员二员二员五员五十二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武选(七十二人)一员二员二员五员五十二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治选(三十六人)一员一员一员三员二十四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艺选(四十五人)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二十九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胥选(四十五人)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二十九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于是。大司徒通执六乡六遂之状。凡居上等者。有升。其居下下者。黜之。其馀无赏无罚。三年大比。贤者以升。
于是。大司徒通执六乡六遂之状。凡居上等者。有升。其居下下者。黜之。其馀无赏无罚。三年大比。贤者以升。
 升者。升之为举子也。居上等者。随阙补升。(举子身死。或年满或遭丧。则有阙。)其馀三年。大比通计三年之画。以其贤者。升补举子之额。〇并详科制。
凡学徒升黜。付之坊老。选士无考课分等之法。其升者。升之为选士。
凡学徒升黜。付之坊老。选士无考课分等之法。其升者。升之为选士。
 每月之终。族师受学徒之籍。(文见上。)及岁之终。族师与选士。通考一年之课。第其勤慢。上之于坊老。以行黜陟。不关于乡。〇选士有阙。则以次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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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皂隶下贱。唯有赏善罚恶。以劝以惩。
其皂隶下贱。唯有赏善罚恶。以劝以惩。
 每月之终。族师(一千一百人。)于其所属之内。各举一人。录其善行。(孝友睦姻等。)与其技力。(技艺及勇力。)又各执一人。录其过恶。(不孝不弟。犯上斗狼等。)与其怠慢。(游食者。)上之于坊老。坊老通执九聚之状。其善者取三人。移之于本学。令议其赏其恶者。取三人。移之于本部。令行其罚。其馀听族师裁处。〇每季月之终。坊老(一百二十人)于其本坊之内。各举一人。录其善行与其技力。又各执一人。录其过恶与其怠慢。上之于乡大夫。乡大夫通执九坊之状。(或有十二坊者。)其善者取三人。移之于本学。令议其赏。其恶者取三人。移之于本部。令行其罚。其馀听坊老裁处。〇每岁终。乡大夫于其本乡之内。各举三人。录其善行与其技力。又各执一人。录其过恶与其怠慢。上之于司徒。司徒通执六乡六遂之状。其善者。取三人。移之于太学。令议其赏。其恶者取三人。移之于司寇。令行其罚。其馀听乡大夫裁处。
 凡族师之状。必选士三四人。列书其名。皆书可字。然后乃得上之于坊老。〇凡坊老之状。必族师九人。列书其名。皆书可字。然后乃得上之于乡大夫。〇凡乡大夫之状。必坊老九人。列书其名。皆书可字。然后乃得上之于司徒。
 六学之赏米不过一斗。六部之罚笞。不过七度。〇太学之赏。或荐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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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士。或奏除其宅赋。司寇之罚。或徒流而至杀。或屏逐以实边。〇其有技巧者。移之于工曹。其有勇力者。移之于军门。
 臣谨案。乡党州闾之制未正。则三物之教。九赋之率。皆不得列其分数。故今以乡遂为准。以定教法。然今 王城五部。猝无以改之。为乡遂之制。宜以四十九坊。裒多益寡。改之为六十坊。分属于五部。则一部各得十二坊。于是就此十二坊。分定五选之额。或多或少。衡而平之。并照上文。立其条例。斯可以设教矣。
郡县教民之法。视京都略焉。亦百家为一聚。九聚为一坊。每一坊。立教长三人。
郡县教民之法。视京都略焉。亦百家为一聚。九聚为一坊。每一坊。立教长三人。
 郡县居民之法。亦屋分九等。九等之外。无得增损其制。然九等之屋。杂居一聚。其同等同区。无以同于京城也。毋论屋宅之大小。每以百家为一聚。九聚为一坊。然京城一坊。选士三十人。郡县一坊。立教长三人而已。不可与京城比例也。其教长三人。又未必尽为选士。选士之数。视其文武艺业之华陋。不可以一坊三人为恒率也。彬彬之郡。一坊三人。未为多也。贸贸之县。虽九坊三人。未为少也。况郡县之士。无艺选胥选。其额数之。少不足疑也。
每教长一人。领学徒四人。其读法授业。考课升黜之法。并照乡遂之制。
每教长一人。领学徒四人。其读法授业。考课升黜之法。并照乡遂之制。
 学徒倍于乡遂之制者。教长之额本少。故其领欲多也。
亦族师有月终之状。坊老有季月之状。郡守县令。有岁终之状。上之于布政司。转达于司徒。
亦族师有月终之状。坊老有季月之状。郡守县令。有岁终之状。上之于布政司。转达于司徒。
 郡守县令。如乡大夫。〇其升黜补代之法。并详科制。
其氓隶下贱善恶赏罚之法。并照乡遂之制。
其氓隶下贱善恶赏罚之法。并照乡遂之制。
 郡县读法。视乡遂。宜加密如蓝田吕氏乡约之类。宜以农隙。讲之教之。皆自乡校主之。〇臣谨案。孝烈旌褒之典。有国之大政也。然仁亦有方。昧其方而求其仁。鲜有中者。断指刲股。虽发于至性。大舜,曾参。未之行焉。周公孔子。未之劝焉。与质诸圣人者。终有间焉。况冰鱼冻雉。奇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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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家具一状。里建一碣。苟有一毫虚假之辞。参错其间。则其所以劬于善者。无或反归于过恶乎。烈女之守贞。不嫁遇盗而殉者。法当旌褒。若于夫死之后。无故自裁。死于刀剑。死于卤砒者。揆诸义理。有不中焉。况偏狭之性。以寡为羞。一言触心。勃然判死者甚多。若此类。岂皆可褒耶。臣谓亟以此义。布告万民。庶几至性求仁者。得其门路焉。
若夫八刑之纠万民。宜传询而熟讲之。更定律例。
若夫八刑之纠万民。宜传询而熟讲之。更定律例。
 康诰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玆。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玆无赦。〇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〇大明律曰。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〇臣谨案。大明律驱骂条。有子孙驱骂祖父母及父兄尊长之律。以其情犯。各有差等。而若大司徒所云。不孝不友不睦不姻等罪。并其名目。无所条列。盖自秦汉之制。杂霸立法。乡八刑旧条。不复讲明。以至于今耳。不孝不弟。其罪至重。一冒此名。不得为人。故大明律。只以教令有违。奉养有缺者。轻轻立文。其律止于杖一百。亦王者仁厚之意。寓于其中。然包覆太过。民志放肆。不孝不弟者。充斥闾里。人莫之知恶。监司御史。欲以时惩治。又患倾轧相陷。横䍦者多。故无可奈何。置之度外。不孝不弟者。得以其间。悠然偃息。民见其造恶而无事也。传相仿效。遂成同风。诛之则不可胜诛。恬然相习。不以为怪。然且不孝之目。民知可耻。犯者犹少。至于不友不睦。虽衣冠之族。视为常事。犯者极多。臣于己巳,甲戌之年。目见岁事大无。民俗益薄。其弟全家饿死。而其兄买田增宅者。不可胜数。其薄于天伦。既如彼。安望其国有变故而亲上死长哉。臣谓当今之第一急务。莫先于教民孝弟。苟欲教民。必先裕民。此所谓既富而教也。刑法之于化民末也。然八刑之目。宜熟讲而详列之。令民无犯。不可但以杖一百。勘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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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童蒙之俊慧者。六部六遂。总选得六十人。每以十人。隶之于本学。以听教官提诲。
若夫童蒙之俊慧者。六部六遂。总选得六十人。每以十人。隶之于本学。以听教官提诲。
 六部共一百二十坊。每二坊。选童子一人也。自年八岁至年十五。与乎其选。若天才神异者。不待八岁。若早冠成人者。未十五而免之。〇凡童子之选。须才气超绝者。乃可与选。其或滥竽者。以时落荐。
 每月三丁日。会于本学。教官受讲。试书试制。考定第次。每至季月之终。本学教授。受讲试书试制。考第次。〇每至岁终。教授教官。通执一年之课。考定九等。〇上上下下各一人。上中下中各二人。上下下上各三人。中上中下各六人。中中三十六人。〇凡居上等者。免而出之。年满直升为选士。凡居下等者。落而出之。以勉其私习。凡居中等者。又课来年之业。〇每年新补者。十有二人。 童子之学。专以六书之学为主业。而辅之以幼仪。尔雅,说文,玉篇,急就篇。为一科。(说文。当用徐铉之长笺。)曲礼,小仪,玉藻,内则及朱子小学。为一科。论语,孟子,中庸,大学。为一科。于是试讲一经。以考其识趣。(不必令背诵。)试书百字。以考其六书之学。(偏房点画宜覈之。)试制四言。如国风小雅。或为经义史论。无过六十字。以考其属文之才。总宜分授。以简谅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