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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x 页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卷十二)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一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一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28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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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地官旅师。聚野之锄粟屋粟閒粟而用之。(句)以质剂致民平。(句)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郑曰。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困时施之。饶时收之。〇贾曰。泉府。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郑彼注云。以其于国服事之税而出息也。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若然。近郊之田。贷万泉。期出息一千。已外远郊。甸稍县都。皆依国可知。〇镛案。春颁秋敛。与后世社仓之法。似乎相类。然施其惠散其利。而无取耗为羡之法。此其异也。泉府国服之义。本自不明。郑乃以均其政令。谓亦取息。未敢信也。王安石深信郑注。创为青苗之法。所戴者国服之息。韩魏公辨之极明。况此旅师用粟。本无取息之文。不知注疏。何所据也。
后周之制。
后周之制。司仓掌办九谷之物。以量国用。蓄其馀以待凶荒。不足则止馀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秋敛。
臣谨案。管子以后。李悝耿寿昌所言。皆常平粜籴之法。故汉,魏诸史。无仓储出纳。如今还上之法者。后周之制。亦周官旅师之遗意。非还上也。第与常平。不同故录之。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馀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穫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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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案。还上之法。本于社仓。社仓之制。昉于此。而当时名之曰义仓。故自玆以降。凡所谓义仓。皆如今还上之法者也。〇臣又按。此法。始置于当社。(即本村。)寻移于当县。(即邑中。)寻移于州郡。令诸县帅民。以受粟法之流弊。如是也。胡致堂盛论此弊。(见文献通考。)〇又按。法起之初。上户不过十斗。今吾东之法。甚者。一户所受或至四五百斗。(三十馀石者。)民其堪之乎。
唐制。诸州。有社仓。凶荒则徙民就食。
唐制。诸州。有社仓。凶荒则徙民就食。尚书左丞戴冑建议。亩税二升。粟麦粳稻。唯其土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有差。上自五石。下至五斗。〇天宝八年。计天下义仓之粮。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
臣谨案。 先朝策问还上之义曰。粟出于民。而还于民乎。抑出于官。而还于官乎。诸生不能对。今按隋唐之法。皆粟出于民也。〇臣又按。隋,唐以天下之大。而义仓之粮。不过六千三百万石。吾东褊小之地。八路还上之谷。总为一千五百万石。(详见下。)民其堪之乎。
宋太祖乾德元年诏
宋太祖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每田税一石别税一斗。)以备凶歙。义仓不足。当发公廪。〇四年。诏罢之。〇宋仁宗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上疏。行隋唐故事。请复置。大略请宜令五等以上户。计夏税二斗。别输一升。议者异同。不果行。
宋史云。兼并之家占田广。则义仓所入多。中下之家占田狭则义仓所入少。及水旱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中下之民。实受其赐。损有馀补不足。天下之利也。〇臣谨案。唐,宋义仓之法。方其输粟之时。唯饶户纳之。及其颁粮之时。唯饶户受之。至于赈恤之日。唯贫户蒙惠。故议者以为便利。今还上之法。果有此意乎。
义仓米赈济(宋高宗绍兴之末,孝宗乾道八年)
宋高宗绍兴之末。赵令詪言州县义仓米。积久陈腐。乞出粜。沈该奏曰。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粜三之一。〇孝宗乾道八年。命以义仓米赈济。〇宁宗嘉定十一年。议臣请义仓所入。唯负郭县。就州输纳。馀令逐县置数。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转般之劳。
臣谨案。汴宋之世。义仓竟不行。南渡之后。始有义仓之迹。然亩收几升。贮之库以备凶荒而已。无春颁秋敛。以新易旧之法。故至于陈腐而不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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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八年。朱子为浙东提举。上劄子。请诸路州军。行社仓之法。
劄子云。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建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请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任赈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二计息以偿。自后逐年敛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仓敖。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管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臣与本乡土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遇敛散时。即申府差县官一员。监视出纳。以此之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窃谓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欲乞圣慈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敛散。每石收息二斗。与本县官。同共出纳。收到息米十倍。即送元米还官。却将息米敛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〇臣谨案。今人每云。还上。是朱子社仓之遗法。而社仓在村。今在城府之内矣。社仓士民主之。今奸吏主之矣。社仓收耗米三升。今收耗。米十斗则一斗矣。看色米一斗。(或五升。)落庭米一斗。打石米五升。又在此外。虽神奸鬼怪。不至太甚。已与社仓不侔矣。
朱子社仓事目曰。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㪷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〇又云。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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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云。陆九渊在敕令府。见朱熹劄子。叹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挂墙壁。所以远方无知者。遂编入赈恤门。嘉定末。真德秀帅长沙行之。然今所在州县。閒有行之者。皆以熹之已行者为式。凶年饿岁。人多赖之。然事久而弊。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免。(拘纳者。囚系而督纳也。)甚者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必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斯民庶乎其有养矣。〇臣谨案。朱子建安五夫社仓记。金华社仓记。亦详论利害。然其末弊之至于此极。朱子亦何以料之矣。
明初设社仓
大明之初。未有社仓。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请建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覈。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食货志。)
臣谨案。若如此文。终明之世。社仓不大行矣。然其所行州县。其弊极甚。故儒臣有议之者也。
赵南星社仓议云。里父有五子焉。皆壮有室。分之田而别居矣。父虑其子之奢而贫也。每岁取其粟少许而藏之。匮则予之。其邻之君子曰。过矣。虑其奢。何不示之俭而为子之宰。其邻之小人曰。拙矣。藏谷者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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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仓之法
大清社仓之法。凡民间每岁收穫时。地方官劝谕绅衿士庶。随其所赢。听出粟麦。存贮务期。岁有加增。毋庸定额。
户部则例云。凡绅衿士庶等。捐输社谷十石以上者。地方官奖以花红。三十石以上者。奖以匾额。五十石以上者。申报上司递加奖励。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奏给八品顶带。〇臣谨案。中国之法。自古以来。皆收之于民。以为社谷。凶年则倾囷以赈民。丰年则又复收敛。至于悬赏以募民。与吾东之法。不同。
户部则例云。直省社仓。每社设正副长各一人。选择品行端方。家道殷实之人充当。一应出纳。事宜责成。经管三年更换。或再留三年。一年无过。给以花红。三年无过。给以匾额。五年无过。免一身差役。〇臣谨案。此文。今之社仓。皆在本社。(即外村。)非在城府之中也。皆任士民。不委吏奴之手也。
户部则例云。凡出借社仓谷石。徵还时。每石收息谷十升。歉年只徵本谷。免其收息。〇又云。每年盘粮折耗及看仓夫役工食各费。唯直隶奉天等省。不许开销。其馀诸省。每收息谷一石。准开销一斗。或息谷一斗。准开销二升。或三升四升五升。(诸省各不同。)其修仓铺垫造册纸笔等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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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亦有义仓。即商人之所输也。凡商人捐谷。听其乐输。随时贮仓务期。岁有加增。毋庸定额。
户部则例云。士民捐输义谷。按其数目多寡。照社谷条例。递加奖励。〇又云。义仓公举。端谨殷实。士民充当。正副仓正。经理其事。(如社仓之法。)〇又云。义仓谷石。春借秋还。每谷一石。收息十升。〇臣谨案。中国之民。农商确分二类。故谷输虽同。仓名各殊。其实社仓义仓。其规例不甚相远也。〇总之。中国之法。常平仓和籴仓。常为经费之本。而社仓义仓。不过为赈济之备而已。岂若吾东之专靠还上者乎。京通仓旗仓盐仓。又清人之大藏也。
高句丽故国川王十六年。命赈贷为恒式。
高句丽故国川王十六年。(汉献帝兴平元年。)命有司。每年自春三月。至秋七月。出官谷。以百姓家口多少。赈贷有差。至冬十月。还纳。以为恒式。内外大悦。
魏志高句丽传。其民无大仓库。家家自有小仓。名之为桴京。〇臣谨案。前史。称百济有籴粜之法。此是常平之类。不在还上中论。
高丽代义仓
高丽之初。创置里仓赈仓(一作贷)穷民。至成宗五年。益米一万石。改名义仓。又于诸州府。议置义仓。〇显宗十四年。判曰州县义仓之法。用都田丁数。收敛一科。公田一结。租三斗。二科。及宫寺院两班田租二斗。三科。及军其人户丁租一斗。(其人者。吏属。)岁歉以此救急。至秋还纳。〇明宗时制曰。仓谷本为百姓。种子日料。春颁秋敛。若有糟糠相半。监收不实者。罪之。〇忠烈王时。洪子藩言。国家素无储蓄。倘有凶荒。难以救活。宜于中外。创置义仓。户敛米谷。以时收积。以备缓急。〇恭悯王时。命复忠宣王常平义仓之制。〇辛祦四年。宪司请令守令。审岁丰凶。量户大小。出谷有差。藏之州廪。以救来岁之荒。〇辛昌元年。成石璘请于州郡。置义仓。从之。〇恭让王三年。置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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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案。户租者。以户敛也。丁租者。以丁敛也。然义仓之法。时敛时发。旋又废之。故忠烈之时。又言创置。恭悯之时。又言复设。辛祦之时。又言出谷。辛昌之时。又言置仓。其恒久不变。网利增额。为生民切骨之弊。不似今日之还上也。吾东吏文。凡上之赐下。谓之上下。(上音次。又音玆。)还上者。还赐也。收之于民。以救民急。此之谓还赐也。
国朝始制。亦唯义仓。略如高丽之法。
国朝始制。亦唯义仓。略如高丽之法。〇世宗三年。上谓近臣曰。比因年饥。民或绝食。民间所贷义仓之谷。徵纳太急。其不能偿者。勿令强纳。〇六年。江原道义仓之谷。有太半在民。未徵而虚录会计者。观察使黄喜。请治守令之罪。上曰。比来此道。民失产业。扶老携幼。散之四方。何暇偿纳。若以此加罪。是重困吾赤子也。其勿论。〇端宗即位之年大饥。分遣朝臣。发仓赈之。来秋还敛。以充义仓。〇世祖二年。教曰。义仓之设。本欲赈贫乏。今闻京居富强者。暗请执吏。赈贷多得。以为酒肉之资。甚者。用为货殖。贫乏者。终至饥饿。有违义仓本意。自今敢有如此者。严勘。〇三年。三道赈恤使韩明浍言。近因凶歉。所贷义仓之谷。太半未收。每当春节。无以赈民。民间积年。所贷。其数甚多。并收其息。必不能偿。昔常平之法。李悝行之于魏。耿寿昌行之于汉。皆有成效。民蒙其利。今依常平仓例。当春夏谷贵时。增价以买布。秋冬谷贱时。减价以换米。则官无督徵。义仓岁增。利国便民。实为长策。请令诸道。姑试一二邑。从之。
臣谨案。我 朝义仓之谷。本皆以官布贸入。非科敛民户。如前朝之法。又其设仓。专为赈民。一粒之粟。未尝以为经费之补用。一自万历倭寇之后。国用虚竭。军需浩广。于是唯常平,赈恤二仓之升。层层添出。色色增设者。皆户曹及诸营门诸衙门之所需用也。仓廪之设。本为救民。今为敛民。立意顿殊。流波瀰漫。今为不可究诘之物矣。
今之谷簿
今之谷簿。涛起云腾。皆起于中世。衙门既殊。谷名以别。
常赈谷者。 世祖四年。赈恤使韩明浍。奏设常平仓。其后转而为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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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资谷者。 国初年分九等。以收田税。其税多者。停留本邑。名曰军资。〇端宗二年。京畿关东及三南饥。命赐军资仓陈谷二十三万斛。以赈。〇续大典曰。诸邑仓所储军资常平等米谷。春贷于民。折半留库。
船储米者。壬辰倭寇之后。多置战船兵船。遂设此米。以为改船之资。〇备局要览云。战兵船储置米。每年收放而岭南。折半湖南。百石留库。违者依倾库律论。(又湖南十三邑。有船米与船储米。同战船。改槊价及船直朔料。以此上下。)
交济谷者。其在北道者曰元山仓。其在岭南者曰浦项仓。〇元山仓。 肃宗朝。以北道内奴贡布贩谷。储置诸邑。每年收放。(要览云。交济仓。一名元山仓。)英宗丁巳。移置元山。命监司徐宗玉经纪。随其南北之歉而转运。壬戌。因北道设赈安边,德源,文川三邑。民所受移转各谷及道臣私赈谷。并收留元山仓。定平,咸兴两邑。则设仓于咸兴曰云田仓。北青,利原,端川三邑。则设食于利原曰外仓。通称交济仓。〇浦项仓。在庆尚道延日。以救江原咸镜二道。(大典云。元山仓。本在德源,高原,咸兴三处。)英宗壬子。庆尚监司赵显命奏。设此仓。以时收放。本道凶则赈贷于东沿。北路凶则移转于南关。(谓磨天岭南。)〇交济者。南北交济也。大典通编云。交济谷。纳于本仓。勿许收留本邑。擅留守令。严勘。(正宗癸卯春赈。因忠清监司金文淳言。浦项谷二万五千石。移于湖西。)
济民谷者。 英宗癸未。左议政洪凤汉建请设置。岭南则在泗川。储谷六万石。(属泗川九面。晋州二十三面。固城三面。昆阳六面。)湖南则左仓在顺天。储谷三万石。(属顺天,光阳,乐安,求礼,同福,谷城,宝城,长兴。)右仓在罗州。储谷三万石。(属罗州,南平,灵岩,务安,光州,咸平。)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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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赈谷者。 仁祖丙寅以赈厅谷。移付常平厅。取其赢馀赈谷补赈。名之曰营赈。
罗里铺者。 肃庙庚子。设罗里铺于公州,燕岐接界处。置船贩谷。 景宗壬寅。移设于罗州。为接济耽罗。 英宗十二年移设于临陂。(续大典云。罗里铺仓。在全罗道临陂。以救济州三邑。)正宗策士湖南。其问曰。罗里铺之频移。销刻太烦。济民仓之旋废。得失何居。〇英宗戊子。命罗里铺折米二千石。以地土船。输送济州。又庚寅。济州饥。命给罗里铺米五千石。又甲午。济州饥。命以罗里铺谷五千斛。赈之。〇续大典曰。临陂县罗里铺。句管济州物种。分送元定各邑发卖。而物种则以周年为限。发卖则以九十日为限。(备局要览云。济州杂物折半。自本铺发卖。折半分授。湖南十一邑。湖西九邑。即竹帽檐,騣帽,网巾,剃发,海带,香蕈,橘皮,全鳆之类。)
别检谷者。 英宗丙寅。以完营别备钱贸谷。而全罗监司。曾为检察使。故名曰别检谷。(英宗庚午教曰。检营米五千八百五十石。折半收放。若给代不足。以耗条补用。)〇私备谷者。 英宗乙卯。令阃帅守令。每年自备谷会录报司。以备赈资者也。续大典曰。各邑赈谷。每年随力备储。(新备数爻。每年终。自监营报备局。最优者。全不举行者。论赏罚。托以备谷。劝分民间者。严禁。)〇会录谷者。 英宗壬申。设均役厅。令八道各以谷布会录。以备凶年之用。全罗道租五百石。庆尚道租四千石。忠清道租七百石。逐年会录。遂为还上。〇帖价米者。 英宗壬子。以嘉善折冲空名帖。(即告身。)发卖补赈。以其馀钱贸米。会录者也。(其后。以次增加。)
军作米者。 英宗己酉。备局提调尹淳奏曰。棉贵而米贱。请各营军布。皆令作米。以时收放。自备局句管。以备凶荒。乙卯己巳。连续作米。至庚午教曰。军作米十万石。折半收放取耗。若给代不足。以耗条补用。(又云。取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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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还谷者。 正宗甲辰春赈既毕。以均役厅结钱海税之等。贩谷补赈。以其馀。为还上者也。时因忠清监司申大升言。结钱一万两。位豆(本作太。)四千九百馀石。划给赈资。而有馀数又划给。结钱二万两。海税钱三千两作谷。诸路亦然。
休番谷者。 正宗甲辰。湖南营谷。多有未收。将士支放不足。以左右水营休番钱。移划常赈耗谷条。使为还上。名之曰休番谷。〇僧番谷者。 正宗乙巳。义僧番钱所徵十八两。特命减半。其代以常赈租二万石。限五年。加分取耗条八千石。逐年尽分。每石以一两五戋。折价给代(十八两之半)者也。
壮勇谷者。 正宗癸丑。请得沁都小米二万石新会录。小米二万石乡军接济条。小米一万一千石均厅相换会录。大米五百石。小米五万二百九十七石。浚川司相换会录。小米五百六十二石。分布诸路。遂为还上。(又有华城整理谷。起于乙卯动驾之后。)
其不遍于诸路。为一路之所独有者。其名寔繁。
其不遍于诸路。为一路之所独有者。其名寔繁。
湖西之贡津仓。起于 中宗朝。(中宗癸未设。)水原之秃城仓。(宣祖壬寅设。)湖西之双树谷。(宣祖癸卯筑城而设仓。)东莱之修城谷。(宣祖丙午设。)华山之修城谷。(宣祖丙午设。)起于 宣祖朝。(又统营谷。并起于壬辰倭寇之后。)浿西之泉流谷。(仁祖癸亥设。)善山之修城谷。(仁祖己卯设。)架山之补城谷。(仁祖己卯设。)起于 仁祖朝。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〇湖西之安兴谷。 孝宗癸巳。筑安兴城。以统营租。作米移划。以为军饷。 英宗丁巳。江都南汉饷米。移转添付。〇湖西之元山仓。 显宗壬子。水使朴璜设仓。 肃宗丙申。水使元彭祖。以安眠岛谷划付。 英宗辛西(酉。)水使郑寿松。请京赈米加付。〇金海之蒜山仓。 英宗甲子。领议政金在鲁。以金海鸣旨岛。可以贩盐。设仓储谷。左补浦项之不足。右济两湖之凶荒。(本仓米一千五百石。每年十一月分。贷于岛中盐民米一石。折盐二石。至秋换作米三千石。年年收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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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之水营谷。(肃宗庚午。水使禹弼汉建仓。)晋州之矗石谷。(肃宗癸未。以七邑还米租及大同米移划。癸巳还报以馀数分留。)关西之私赈谷。(肃宗丁亥。以赈馀谷还录。三年一改色。)北关之犒军谷。(肃宗丁亥。以南关移转米二千石。为军饷取耗。用之于犒馈。)清州之上党谷。(肃宗丙申。筑城设仓。又有僧仓谷。)岭南之营赈谷。(肃宗丙申设。)海西之策应谷。(肃宗戊戌。以筑城馀财设。)皆起于 肃宗朝。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
浿西之别军饷。(英宗甲辰。监司吴命恒设置。其后监司。次次别备。遍在各邑。)浿西之补饷谷。(英宗己酉。请得安与米与松都所去详定米相换。其后辛亥,辛酉,甲子等年。加得本道详定米。分置营邑各镇。)岭南之补饷谷(英宗庚戌。别备米尽分取耗。支放将士。)湖西之营赈谷。(英宗辛亥,壬子大赈后。监司李衡佐以赈馀谷会录。其后次次添付。)岭南之帖价米。(英宗壬子设。)水原之军饷谷。(英宗丙辰设。)皆起于 英宗初年。〇湖西之军需谷。(英宗壬戌。兵使韩范锡。别置一千两取殖。戊子。兵使闵趾烈。状请作米。)海西之军需谷。(英宗甲子设。)马岭之修城谷。(英宗丙寅。以己巳别备钱作米。)京畿之癸甲租。(英宗朝。请得兵曹钱二千两。癸酉甲戌。贸租于各邑。)关西之均税谷。(英宗丁丑。祭需价钱荡减。以此给代。因洪凤汉言。以耗米二万石划付均厅。)北关之差需谷。(英宗己卯。以清差支待所用馀谷。收放取耗。以为开市时支供。散在会宁,钟城,稳城,德源,庆兴五邑。)湖西之兵营谷。(英宗庚辰。因兵使赵启泰言。以常赈谷二万石。散置各邑。尽分取耗。)皆起于 英宗中年。〇海西之私赈谷。(英宗壬午设。)湖西之北济谷。(英宗癸未春赈。因监司李思观言。北道交济谷移来。)关北之久置谷。(英宗癸未以六万石。名以久置北关则无之。正宗丁未。因监司郑民始言。分置南北。)坡州之军饷谷。(英宗甲申设。)京畿之牙兵谷。(英宗乙酉。作团束之军。为不虞之备。创置军饷。每年取耗。尽下于将士支放及军器修补。)海西之元赈谷。(英宗乙酉设。)湖西之统御谷。(英宗乙酉。因沁留元景濂言。划属。)黄营之敕需谷。(英宗己丑设。)关西之请得谷。(英宗壬辰。自户曹。请得税米二万石。发卖以设之。)北汉之军饷谷。(三营门。各有其库。英宗癸巳。令守总两营间。一年轮回添饷。)关西之浚川谷。(英宗癸巳设。)关西之刑汉谷。(英宗甲午。划给小米四万石。尽分取耗。以赡刑曹,汉城府之用。)江界之信蔘谷。(英宗乙未。为信蔘贸取。军饷米作钱。钱留江界。正宗庚子。李徽之还作小米。)皆起于 英宗晚年。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
关西之兵曹谷。(正宗壬寅。因兵曹判书徐有邻言。会付小米二万石。划付以设。)关西之沁都米。(正宗壬寅。以江都内帑库税小米二万石。属之均厅。一万石属之兵曹。作银送。作沁都小米一万石。)关东之补蔘谷。(正宗乙巳。为补原州蔘价。常赈谷加分取耗折米一千五百石。名曰补蔘。逐年会录。)京畿之元敕谷。(正宗丙午。因宣惠提调言。补还折米条会减贸取条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3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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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省谷。郡有郡谷。救弊生弊。漫然无节。其名寔繁。不可悉数。
省有省谷。郡有郡谷。救弊生弊。漫然无节。其名寔繁。不可悉数。
京畿则有陵还租,(在坡州。)兼济租,(管华城。)吏料米,(管华城,)新营租,(管监营。)防役租。(属高阳。)广州。有营库米,保恤米,僧仓米。管饷米,别库米。(管本府。)开城府。有僧仓米,泰安谷,砺岘谷,白峙谷,西北仓,(金川次知。)南仓谷,(长湍次知。)别仓谷。(白川次知。)青石谷,黏石谷。(有屯仓。)江华府。有鼎足仓,户曹仓,堡饷米,(属各镇)玉仓米,兵库米,军器米,修城米,赈恤米,别库米。其名例各殊也。
湖西则有京赈米,(管赈厅。)杨津谷,双树谷,舟师米,退船米,经理米,(总戎厅。)温阳谷,(管司仆)城役米,补军米,养士租,赡学谷,军器谷,钱仓谷,私还谷。(忠州洪州清州等。)又在胪陈之外也。
岭南则有山城米,(五山城。)恒留米,战船米,丙寅米,(别置条。)别均米,浚川米,训局米,保民米,备荒米,鸟岭谷,金乌谷,药丸谷,(属架山。)秃用谷,南昌米,射军米,保民租,金井米,城山米,大惠仓,防债米,军需库,兼济库,营缮米,驿仓谷,(黄山长水自如沙斤等。)西平谷,蛇梁租。统营。有补饷米,木代租,储饷仓补民租,军仓米,雇马仓,炮粮仓,辕门仓,留防仓。(以上管统营。)兵水营。有别户米,状请租,屯仓租,给料租,助粮租,下仓租,补军仓,养武仓,甲胃米,(左兵营。)助吟仓,硫黄库,船价米。其名同而实异者。又不可胜数也。
湖南则添价米,别备米,堤税租,山城租,船价米,互换米,纸所米,纸毙(一作弊)米,(在南原淳昌。)工库米,马位米,养士库,荡债米,试射米,(在南原。)赏射米,(在宝城。)民库租,(在顺天。)花水米,(在云峰。)蠲役米,(在万顷。)驿仓米,(参礼,獒树,济原,青岩,碧沙等。)收场谷,(顺天,罗州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4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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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则有军器米,太白米,正方米,婢贡米,金沙米,北酬米,开市米,守御米,救毙(一作弊)米,(在平山。)立马米,兵房米,荡债谷,(海西之巨弊。)兼济谷,募马谷,烽军米,追捕米。放料米。其名称相混者。又在于此外也。
关东则有山城米,越松米,军需米,(在三陟。)黄肠谷,炮保谷,(在杆城,)月课米,补详米,罗卒米,保安米。其名称相类者。今皆略之。
北关则有月课米,别置米,别收米,划来米,防营仓,烟台谷,出身米,粮饷仓,(南兵营。)行营仓,(北兵营。)大同谷, 本宫米,(在永兴。)万岁库,城机米,冰役库,(在安边。)修理库,(在会宁。)养武库,(在富宁。)养士库,(在长津。)拨饷米,(在北青。)军器米,(在庆源。)驿赈米,(在定平。)马郎谷,(在洪原。)城津谷,运饷米。(北兵营。)其名称相类及京司句管交济等谷。不在此计也。
关西则有三税谷,巡钱谷,壬辰米,火税米,慈城谷,(七万馀石。)沁都米,管理米,监造米,营缮米,赡学米,三五米,泉流米,补缮米,纸墨米,平市米,北城米,疏凿米,屯仓米,生殖米,药城米,劝武米。其诸府郡县会外之米。多者五六千石。小者二三千石。又凡名称不表著者。今皆略之也。
总计八道四郡之谷若米若粟
总计八道四郡之谷若米若粟。殆近一千万石。
备局要览云。谷总赢缩。逐年不同。不可以一岁为准。今录嘉庆丁卯磨勘之总。以知大数。
八道四都米各谷。九百九十九万五千五百九十九石。
京畿米各谷。五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九石。
华城府米各谷。四万八千二百六十六石。
广州府米各谷。七万一千一百七十七石。
开城府米各谷。三万九千二百二十六石。
江华府米各谷。四万三千一百二十二石。
公忠道米各谷。八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六石。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4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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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罗道米各谷。二百八万九千五百七十九石。
黄海道米各谷。七十五万三千二十四石。
江原道米各谷。三十六万七千二百七石。
咸镜道米各谷。一百六十万九千三百九十七石。
平安道米各谷。一百二十八万八千六百八十九石。
臣谨案。八道谷总大约一千万石也。一千万石。若以十斗为一石。则一千五百万石也。八道民户大约一百五十万户。(除京城五部。)应以十石配一户。若皆半留半分。则每户应受谷五石也。(五十斗。)若以十五斗为一石。则每户应受谷三石五斗也。此已不堪。矧尽分之谷。多于半分。色落之费。多于耗谷。翻弄之害。浮于色落者乎。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卷十二)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二
还上之法。
凡还上之法。草野早议。其不便。朝廷已察其匪彝。然犹因循牵拿。有增无减。
故儒臣李瀷曰。还上。创于句丽之故国川王时。高丽之初。创置里仓。至成宗。改名义仓。户敛米谷。以时收积。以备缓急。忠宣王时。又置有备仓。又设烟火米。盖年丰则量户之大小。出谷有差。藏之州廪。以救来岁之荒。即仿周礼锄粟屋粟之制也。然什一之外。无端箕敛。怨谤难防。不若社仓之为完备。此朱子之所尝行。其始贷官粟。储之民社。岁取什二。剩积而后。还其元粟。其剩足以活民也。余观列郡。或地广。距官百里之远。勒授官谷。今若量距官由旬之外。各置社仓。则必免勒授之弊。民皆乐从矣。加敛什一。名为雀鼠耗。纳以大斗。出以小斗。而其鼠虫偷损。则计作官用。是国耗而非鼠耗矣。又况往来脚价资粮。斗斛剩馀。费损百端。其流亡绝户。则摊徵殆遍。比闾里徵债。毒害尤甚。〇臣以为还上之设。本出为民之意。则罢邑仓。建社仓。或为救弊之道。今之还上。上而补国用。中而支百司之用。下而裕营邑之财。若民则所不意也。其本意如此。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5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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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儒臣李瀷曰。什一之耗。历七岁则与本谷之数敌。七岁之中。横敛者几千万石。此物果归于何地。春受虽曰十五斗。不过十三斗。岁之内并耗并剩。行粮脚价。几乎倍增。(节)刘攽与王介甫书云。百姓所以取青苗钱于官者。岂其人富赡乐输哉。公私债负逼迫。取于己无所有。故称贷出息。以济其急。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而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呜呼。此论为治民之要矣。〇臣谨案。此论。不言色落。但言什一之耗。又云春颁为十三斗。皆太古之说也。色落打石。恰过二斗。春颁秕糠。不满八斗。而所论如此。意此时诸般虐焰。不如今之已甚也。
故儒臣李瀷曰。磻溪柳馨远。欲废还谷。为常平之制。常平者。和籴也。市中谷价。若非大歉。春亦不减。和籴亦难行也。壬辰以前。列邑皆有常平。今尽变为还上矣。〇臣以为春颁秋敛。明载周礼。则还上非非理之法。特规制不立。乱杂无统。故为民钜害。不必常平为至善无弊之法也。凡谷物。一年陈腐。已无可食。况贩谷储庤。以待无期之凶年。能无朽弃之日乎。常平未可轻议也。
还上之弊
凡还上之弊。莫详于 先朝御策。熟讲于斯。可以议矫救也。
乙卯 御策云。古人之和籴平籴兑籴。自布帛钱刀。逮茶盐折草。莫不与谷相准。贵出贱入。重散轻敛。一视岁之饥熟。无意乎取赢。此常平之所以立也。还上则贱亦出。贵亦入。重亦敛。轻亦散。岁取其赢。不问饥熟。与大典法意。若相反然。〇又云。凿斯筑斯。环以金汤者。缓急足可恃矣。无城郭之山谷原野。峙之以千钟万庾。得无近于藉寇赍盗。〇又云。田三税。惟正之供也。奴婢贡输纳之物也。而或混归还上。或入上州仓。军饷备不虞之用。而收留本邑。则山城拥虚簿。南北汉沁都之添饷。定以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5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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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常平赈恤。合为一厅。五道则同然。独关西海西关北。尚有常平旧号。海西则赈恤厅。又阙焉。均役厅谷布。列六道而海西关北。独无此名色。何也。〇山城谷。俱是备局句管。而岭南之鸟岭,城山,秃用,天生饷谷。句管于户曹。月课米一也。而或句管于备局。或句管于户曹。或句管于各其营训局。米名曰训局。而句管于常赈厅。何也。〇同是统营谷。同入会计。而以会内会外。区以别之。湖南关北之军饷。关西之管饷。又有会外之称。何也。军资谷八路之所同有。而(见文献备考。)海西关西。于今独阙。亦何欤。〇臣以为句管之法。其杂乱如此。今若立法。京则惟户曹主之。外则惟监营主之。凡欲取耗而用之者。皆关由曹营。不敢直关于该县。则令出多门之毙(一作弊)。庶乎其小息矣。
御策云。其谷名则大米,小米,正租,荒租,(吏文稻曰租。)大豆,小豆,大麦,小麦,黍,稷,薥黍,蒿麦,稗子,菉豆之属。不一其种。而关北,关东,海西则大米之外。别有糙米。岭南则小米之外。别有田米。湖南之独无黍,稷,薥,稗。以其不宜土。而初不耕种欤。抑有之而数自鲜少。不在还上之中欤。东豆何物。独见于京畿。早稻何故。只在于关东欤。米牟。牟之如米者。牟米。牟之作米者。而麦租一种。果是何谷。而出于何方欤。〇臣以为吾东吏文。稻曰租。菽曰太。小麦曰真麦。(其末曰真末。)荞麦曰木麦。雀麦曰耳牟。(铃铛麦。)薥黍曰䅯。甚至以稗为稷。以稷为粟。九谷之名。太半讹误。谓宜釐之以本名。以去其陋习。惟稻之为租。相沿既久。虽因之无害也。
御策云。诸谷之此登彼歉。互为代徵。称以准折。载之通编。而其中数种。未免漏却。何欤。执八路之直。较数岁之中。作为详定。颁之中外。宜无班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6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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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若其分留之规。分半留半。固是大经大法。而有尽分焉。有二留一分焉。一则病民。一则易腐。皆不适中。而不知通变。何欤。或以结分。或以统分。或以户分。或以斛分。或以斗分。邑各异例。得失何居。〇种粮告乏。闻于朝而加分。固也。减婢贡蠲。僧番加分。取耗以充其代。亦出于以民补民。而巡营之债。运监之缩。何至于上烦加分欤。〇臣以为还上之设。以其名则赈资也。军饷也。以其陈腐之故。不得不出纳。则半留半分者。不易之法也。惟其急于取耗。斯有尽分之例。法之不廉。莫此为甚。其所谓半留二留之谷。亦虚名而已。移转有亏。移作有缺。存者既半。遂无可分。存者才二。遂无可分。则就其半存之中。又分其半。就其二存之中。又分其一。于斯之际。吏缘为奸。官餂其利。云渝雾变。波汨沙滚。毕竟仓中之谷。秪有尽分。有半留乎。而况于二留乎。每见春夏之交。诸库尽空。一苞无残。其或偶存者。即奸吏商贩之物。反阅摘奸者。谬以为公谷耳。臣谓宜严立限制。不问某衙所管。凡以谷为名者。一切以半留半分。为天经地义。不可饶也。尽分者半分。则耗谷有减。耗谷有减。则支用不足。必有言也。然立大法。建大制者。拘牵于琐小情私之言。则必将左喎右歪。不成模样。惟当一刀割断。不与问难。况二留者半分。则推移填补。所欠亦不多矣。〇至于加分之习。亦宜严禁。除非大饥之馀。则种粮犹不可许。况于其馀乎。
御策云。露积有雀耗。库置有鼠耗者。执其耗缩也。而计较升龠。别为作斛。下焉而为邑用。中焉而为营用。上焉而为国用。支放也。经费也。于是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6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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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若其典守之方。交递则差官反阅。分留则抽栍掷奸。而备郎御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7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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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方春饥饿。望日如年。赴仓受橐。归家解包。则若粟若米。都是虚壳。而名曰一斗者。三分减一。糊口无策。作农奚暇。及其输纳之日。粟必扬箕。米则流脂。而斛上色落。徵索多端。一包加纳。每过七斗。然则什一为什五。而其实倍之。艰纳吾精凿。替受他粗粝。人间切骨之冤。又如许矣。〇臣以为受之也一斗。而三分减一。纳之也一石。而七斗加纳。犹是昔年事也。今也每谷一石。和糠恰过十斗。则受之也三分而减二矣。每颁一巡。太半都是半白。(谓吏则白取其半。民则白输其半也。详见牧民心书。)则纳之也无本而白输矣。书员之考给租。邸卒之勤受租。民库之秋等租。邸吏之役价租。药铺之药债租。族徵之未收租。吏家之私债租。纷然并作。混同出秩。公私虚实。未或区别。则一粒之粟。民未尝微见其芒。而当秋白办。必至于六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7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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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上营作钱之令出。而乘时刁蹬。定限严急。邑场村市之间。盻盻骚骚。足茧眉燃。而邑还才半。城饷又督。已名初句。而邻族又侵。新还仅毕。而不知年条之旧还踵起。千头万绪。不可支堪。石栈冰路。人负牛驮。十颠九仆。竭尽心血。而点退改舂。计违始料。于是乎稍有收者。倾囷倒廪。全无收者。质田卖犊。穷士钻地。欲入茕独。吁天无从。人生到此。宁不矜怜。乃若岁色垂暮。催督如火。官人四出。鸡犬不宁。冰雪逼肌。拮据没策。觳觫囹圄。宛转鞭扑。停退之令虽下。而民则无与。〇臣对曰。穷闾下户。哀冤切迫。之情之境。 照烛如此。诚使百姓。读此 圣策。必皆流涕而感德矣。
御策云。又如借户虚户。私受都受。加录叠录。凡所以蠹国病民之术。无所不有。钱还料贩之无难冒犯。反剩那移之不能矫革。固守令之罪也。而方岳之臣。间有袭谬。各谷立本。虽云少息。营耗从贵。尚且依旧。致令峙于山而枵于沿。一户数十石。何以措办。八口数三斗。何以耘种。过犹不及。等是困耳。擅分虽似助乏。而其中则掊克也。单代虽似纾力。而其初则幻弄也。种种膏肓更仆。而数难以毛举。予作民父母。有足恻伤。〇臣对曰。诸瘼之中。营耗从贵。其害最钜。为生民切骨之病。不可以不矫也。若使户之所受有定额。钱之所纳有定例。岁以为常。不小增减。则一年商略。及期措办。民亦何苦之有哉。假如一户岁受租六十斗。则其耗六斗也。每租一斗。详定十五。则厥钱九十也。丰不与减。饥不与增。年年如一。振古不改。则九戋之钱。民将担之为身役。何眩何惑。何惧何慌。今也不然。户之所受。岁各不同。而所谓上营。唯利是射。唯时是乘。通执一道。必于谷贵之邑。责献高价。名虽耗作。而原谷尽卖。令出不意。而手足罔措。谷刁则原谷化而为耗。谷贱则耗谷化而归原。云渝沙滚。头尾顿变。玆所谓监司之步粟也。斯岂仁人之政哉。
御策云。斯以整顿之意。先行裒益之政。岭南关西。最不均处。轻价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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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革之议
至若釐革之议。甲乙抵捂。利害不明。商确可否。亦在 御策之中。
御策云。或曰。有还上之名。则有还上之毙(一作弊)。莫如一切罢去。只存常平仓号。用李悝平籴之制。立上中下三熟。大中小三饥之法。熟而敛之。饥而散之。以为常。亦勿许取其赢息。京外之以耗需用者。以口钱户布。别为措处。〇或曰。既储之谷。恶其名而去之。别又加敛于民田可乎。李悝之时。井田犹存。故按亩而取之耳。今则经界紊矣。三手粮结钱田赋。尚患高重。反又为常平而收敛。吾知其剜却心头。而行之不得也。若能亟复朱夫子社仓之制。以今见在之谷。分授坊里。建立仓舍。令一乡君子主之。敛散赢息。一遵成规。朝家则察其臧否。而不取其利。至于京外之耗条给代。不可不商量区划。而口钱户布。则军役不罢。不可叠徵。莫如优划钱谷。各置衙屯营屯。岁收其税。以给其代。〇或曰。平籴之法。近于加徵。不可议到。社仓之制。固美矣。第其敛散一事。长吏临之。以鞭扑囹圄。多见其遂拒。同里君子。其何能准收乎。至于给代置屯之议。以若所需。较若所收。则虽使衙置万顷之田。营开十郡之土。恐无以抵当。仍旧救弊。最为便宜。〇臣以为孟子有不知检不知发之戒。则先王之世。明有常平。汉,魏之世。经用振救。专靠常平。则常平果良法也。社仓虽起于隋唐。不过为民间之私蓄而已。常平之法。仍然为主。下逮汴宋。以及明,清。平籴兑籴。皆是常平之类。又自高丽。逮我 国初。常平之仓。史不绝书。常平不可以不复也。然春颁秋敛。既载于周礼。社仓,义仓。不绝于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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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奸窦之如鼠穴。由于衙门谷名之太繁氄也。今若尽去。各衙门句管。一付之度支。掌其出入。谷名则只存大,小米,稻,粟,菽,麦六种。京外耗条之某衙门某谷几石。永划于某邑。毋敢以价直高下移易。则令出多门。吏缘为奸。不至如今日矣。〇哉曰。诸谷之宜土不宜土。如鲁鳖之产于水。麋鹿之产于山。有不可硬定。一歉一登。参互相代。民多赖之。今若只存此六种。则小豆薥稗雀麦荞麦之属。其将废而不种耶。衙门之太繁氄。诚如其言。而尽分半分加分。二留一分。不之变通。则其弊一般。今若画一为法。悉为半分。种粮加分之法。一切禁止。京外之尽分加分条需用者。通计还饷。并从半分条中。推移充给。以支其用。诚合事宜。〇或曰。悉令半分。又禁加分。则外面差强。而利于民则未也。如欲行益下之政。莫若就还饷之属于公者。三分其耗。二分会录。一分随其所在。属之营阃邑镇。以养廉防。仍令营阃邑镇。波及吏奴。使有沾丐。凡系侵民之端。别加禁断。则必有改观之效。〇或曰。人之廉贪。不系官廪饶瘠。故大吏未必皆廉。小吏未必皆贪。今虽如此。一朝化贪为廉。未可知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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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39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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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策云。或曰。吏奴库。民人库。各设于东西。颁之敛之。了不相关。则吏不容手而民乃蒙惠。〇或曰。如欲使吾民。一丰歉。齐贫富。均被小益之泽。则京外需用之自谷而钱者。营需官需之外。并准详定之价。增减不得。每当秋敛之时。按例收入。则其为惠也。无异户箪食而人壶浆矣。〇臣以为吏奴库之春颁也。吏奴受之乎。抑民受之乎。吏奴受之。则既不农作。无以输矣。若民受之。则了不相关。势所不能。肉食之谋。终古如此。将何以定大议也。〇以耗作钱。并准详定之例。则民之蒙惠。可胜言哉。斯议最善。不可不施行也。
翻弄,作奸
守臣翻弄。胥吏作奸。其术甚广。不可尽述。并详牧民心书。
守令翻弄。其名大约有六。一曰反作。(反音翻。作读作咥。)二曰加分。三曰虚留。四曰立本。五曰增估。六曰加执。〇胥吏作奸。千方百计。孔穴无数。其名大约有十二。一曰反作。二曰立本。三曰加执。四曰暗留。五曰半白。六曰分石。七曰执新。八曰吞停。九曰税转。十曰徭合。十一曰私混。十二曰债勒。总之。还上者。下吏之常平仓也。(义见前。)并详彼书。今不叠述。
治粟之道
凡治粟之道。先定额贮之率。额一定而万弊俱清矣。
中国之法。用人则举有定额。理财则谷有定额。自古以来。相传如此。夫用人理财二者。大学平天下章之所申申戒谨者也。清其源则朝廷正而野人安。不清其源则朝廷杂而野人怨。国之兴亡。取判于此。乃吾东之法。科举则乡无定额。谷贮则仓无定额。陶窑盐灶之子。买文雇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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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户部则例。)江苏省常平仓额贮表
江宁府上元县谷三万石江宁县谷三万石
句客县谷三万石溧水县谷二万石
江浦县谷一万六千石六合县谷一万六千石
高淳县谷二万石
淮安府山阳县谷二万石阜宁县谷二万石
盐城县谷二万石清河县谷二万石
安东县谷二万石桃源县谷二万石
扬州府江都县谷二万石甘泉县谷二万石
仪徵县谷三万石高邮州谷三万石
兴化县谷三万石宝应县谷二万石
泰州 谷二万石东台县谷二万石
徐州府铜山县谷三万石肃县 谷二万石
砀山县谷二万石丰县 谷二万石
沛县 谷二万石邳州 谷三万石
宿迁县谷二万石睢宁县谷二万石
海州本州 谷三万五千石赣榆县谷二万一千石
沐阳县谷二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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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县谷三万石
苏州府吴县 谷三万石长洲县谷二万石
元和县谷二万石昆山县谷二万石
新阳县谷二万石常熟县谷二万石
昭文县谷二万石吴江县谷二万石
震泽县谷二万石
松江府华亭县谷二万石奉贤县谷二万石
娄县 谷二万石金山县谷二万石
上海县谷二万石南汇县谷二万石
青浦县谷三万石
常州府武进县谷二万石阳湖县谷二万石
无锡县谷二万石金匮县谷二万石
江阴县谷三万石宜兴县谷二万石
荆溪县谷二万石靖江县谷二万石
镇江府丹徒县谷三万石丹阳县谷三万石
金坛县谷三万石溧阳县谷三万石
太仓州本州 谷二万石镇洋县谷二万石
崇明县谷二万石嘉定县谷二万石
宝山县谷二万石
右江苏省。为天下财赋之聚。只举一省。馀可类推。
湖北省常平仓额贮表
武昌府通山县谷三千石武昌卫谷五百石
汉阳府孝感县谷一万八千石沔阳卫谷五百石
安陆府京山县谷七千石当阳县谷三千石
襄阳府均州 谷六千八百石襄阳卫谷五百石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41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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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府应山县谷六千石德安所谷五百石
黄州府黄州卫谷五百石蕲州卫谷五百石
荆州府远安县谷三千石荆州卫谷五百石
宜昌府归州 谷三千二百石长阳县谷二千石
施南府通判 谷一千五百石来凤县谷一千六百石
右湖北省。唯取小县卫所之等。录其谷额。以著其异。〇诸省谷额。亦或有几十几石几斗几升几合几勺。此系他谷归并之数。非其原额也。
日本诸郡谷贮表
肥前州松平和泉谷七万石大村因幡谷二万七千石
松浦肥前谷六万三千石五岛佐渡谷一万二千石
筑前州黑田市正谷四万七千石黑田甲斐谷五万石
丰后州中川佐渡谷七万四千石毛利韧负谷二万石
松平船井谷三万二千石稻叶右京谷五万石
备前州浅野内近谷五万三千石木下肥后谷二万五千石
久世出云五万石森对马谷一万五千石
近江州竹中左京谷七千石井伊扫部谷三十万石
小堀和泉谷一万二千石市桥下总谷一万八十石
参河州菅沼主水谷七千石松平备前谷二万二十石
本田弹正谷一万石松平伊贺谷五千石
常陆州相马弹正谷六万石内发佐京谷七万石
松平大炊谷二万石松平因幡谷二万二千石
右日本诸郡谷贮。各有定额。略举数十郡。馀可类推。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卷十二)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三
保民之道
谷将颁民。宜先料民。不料民而增谷。非保民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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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之弊俗
十五斗作石者。高丽之弊俗也。先正斗斛。乃定谷额。斗斛不正。不可以昭其数也。
臣以为天下之所皆无。而吾东之所独有者。厥有二法。一以结负解田也。一以十五作石也。二等八五。三等七十。虽隶首握算。无以明其例也。一万则六六解之。二万则三三解之。虽刘晏执簿。无以察其等也。今之从政者。其少也。项羽沛公之诗。马吊江牌之戏。以游以息。遂至中年。一朝逢此谷簿。十五斗作石。十五升取耗。辛苦打算。无以升除。署尾唯谨。不敢可否。吏以其间。舞弄唯意。若使十斗为石。如中国之法。岂至是乎。载之牛马。则左右两囊。各包十斗。其力乃堪。若左右两囊。各包十五。则必未遂而蹶矣。(若健牛多力。则左右各载十斗。其脊又加十斗。亦无妨。)负之人背。则健者仅任十斗。若又加五。则无以行数十里矣。藁秆为苞。疏而多孔。此亦宜变之俗。然十斗差轻。运动出纳。不必漏落。每以加五之故。硬指钩引。孔穴以穿。力弱任重。不禁攧扑。此谷包之所以多伤而少完也。今宜丕降新命。凡公私谷物。皆以十斗为一石。遂以一石为一苞。而仓纳之苞。又令促经密编。仅容十斗。以清因循之俗。则公私谷簿。始与中国诸文。无所差违也。
谷额。配于户总。播之诸路。又自各省。分其所得。播于诸邑
乃以谷额。配于户总。播之诸路。又自各省。分其所得。播于诸邑
今之谷簿。八道四都之谷。大约一万石。(米与粟通计。)乃以十斗为一石。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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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谷六种。以为原额。杂谷六种。以为裨额。
正谷六种。以为原额。杂谷六种。以为裨额。乃以谷一千二百万石。分之为十有二种。用为通一国还上之额。
正谷六种。一曰大米。(即稻米。)二曰小米。(即粟米。)三曰租。(即稻也。)四曰粟。(即稷也。)五曰大麦。六曰大豆。(租之中容。有山稻粟之中。容有晚秫。)〇杂谷六种。一曰稗子。(吏文误以为稷。)二曰薥黍。(吏文误以为唐。)三曰雀麦。(吏文误以为耳牟。)四曰荞麦。(吏文误以为木麦。)五曰小麦。(吏文误以为真麦。)六曰小豆。(绿豆于赈济军饷。两无所当。宜去其名。不在十二种之中。)〇今定厥额。大米一百万石。(用糙米。)小米一百万石。(宜精糳。)租三百万石。(簸之令无秕。)粟三百万石。(簸之令无秕。)大麦二百万石。(挼之令无芒。)大豆一百万石。(黑小者勿用。)杂谷一百万石。〇杂谷一百万石者。稗子三十万石。(吏文不复用稷字。)薥黍二十万石。(作米者。)雀麦二十万石。(挼之令无芒。)荞麦十万石。(精簸之。)小麦十万石。(淘晒之。)小豆十万石。〇乃以此十二种一千二百万石。为通一国还上之铁额。各以土宜。播之于诸路。各以土宜。又播之于诸邑。各定仓贮之额。加不得。减不得。除不得。换不得。至于百年。至于千年。永定不动。使各遵守谷簿。于是乎大清矣。
八路之额。列邑之额。
乃查八路之户总。每户配之以八石。以定八路之额。乃查列邑之户总。每户配之以八石。以定列邑之额。
京畿十二万户。(本十三万九千户。) 谷贮九十六万石。
湖西二十一万户。(本二十二万九千户。) 谷贮一百六十八万石。
湖南三十一万户。(本三十二万九千户。) 谷贮二百四十八万石。
岭南三十八万户。(本四十万五千户。) 谷贮三百四万石。
关东六万户。(本七万五千户。) 谷贮四十八万石。
海西十一万户。(本十二万四千户。) 谷贮八十八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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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北八万户。(本九万二千户。) 谷贮六十四万石。
开城府五千户。(本八千户。) 谷贮四万石。
江华府五千户。(本七千户。) 谷贮四万石。
已上共一百五十万户。谷贮一千二百万石。〇诸路户总。每视本总。多减一二万户者。数十年来。西路经土贼之乱。南方荐己甲之饥。北关困于贪虐。东道委于昏闇。民生之凋瘵销亡。莫此时若。不可以五十年前殷富之籍。律之于今日也。今之户总。虽或不及于此数。休养生息。括漏锄豪。庶乎其不远矣。
诸路谷贮之额。视今有减。唯湖西及广州华城。其额有增。
诸路谷贮之额。视今有减。唯湖西及广州华城。其额有增。
前篇谷额。是十五斗作石也。此篇谷额。是十斗作石也。每旧额二石。加计为三石。(旧以三十斗为二石。今以为三石故也。)则所减所增。以著今开列如左。(京畿本与广州华城合计之。今分而计之。)
京畿。(本七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石。) 今减五万六千二百五十石。
湖西。(本一百二十九万九千二百四石。) 今增三十八万七百九十六石。
湖南。(本三百一十二万一千四百六十八石零。) 今减六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八石零。
岭南。(本三百四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五石零。) 今减四十二万三千四百一十五石零。
关东。(本五十五万九百一十石零。) 今减七万九百一十石零。
海西。(本一百一十二万九千五百三十六石。) 今减二十四万九千五百三十六石。
浿西。(本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三十三石零。) 今减一十七万三千三十三石零。
关北。(本二百四十一万四千九十五石零。) 今减一百七十七万四千九十五石零。
开城。(本五万八千八百三十九石。) 今减一万八千八百三十九石。
江华。(本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石。) 今减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三石。
广州。(本一十万六千七百六十五石零。) 今增一万三千二百三十四石零。
华城。(本七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 今增四万七千六百一石。
(广州,华城。本入京畿之内。今分而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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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执京畿一路。查诸邑户总。以定谷贮之额。
试执京畿一路。查诸邑户总。以定谷贮之额。
广州一万五千户。(本一万七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华城一万五千户。(本一万六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杨州一万户。(本一万户。) 谷贮八万石。
江华五千户。(本七千五百户。) 谷贮四万石。
骊州五千户。(本六千户。) 谷贮四万石。
长湍五千户。(本五千五百户。) 谷贮四万石。
南阳四千五百户。(本五千五百户。) 谷贮三万五千石。
利川四千五百户。(本五千户。) 谷贮三万五千石。
安城三千户。(本四千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龙仁三千户。(本四千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坡州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竹山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丰德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朔宁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富平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仁川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通津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杨根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高阳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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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振威一千七百户。(本二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安山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加平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交河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砥平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抱川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阳智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金浦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永平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始兴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阴竹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麻田一千户。(本一千户。) 谷贮八千石。
积城一千户。(本一千户。) 谷贮八千石。
涟川一千户。(本一千户。) 谷贮八千石。
阳川五百户。(本五百户。) 谷贮四千石。
乔桐二千户。(本二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六千石。
已上大约十二万户。(有所出入不细合。)谷贮大约九十六万石。(乔桐不在计。)〇凡计户总。必于本总。减去若干者。民户不可逐一颁粮。自有除免之户。不得不小有馀地也。且其谷贮之额。有几万几千石而已。自百以下。所不用也。意在斩钉截铁。桩定不动。故不欲细剖。以苟合也。
试取八路各一邑。定其谷贮之额。又列各种之额。
试取八路各一邑。定其谷贮之额。又列各种之额。
广州一万五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大米四万石。 租四万石。 小米五千石。 粟五千石。 大麦五千石。 大豆五千石。)
(又大米一万石。租一万石。别置常平仓以时粜籴。)广州。军饷所在。故大米不得不多。开城,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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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州二万户。 谷贮十六万石。
(大米一万石。 租八万石。 小米一万石。 粟二万石。 大麦二万石。 大豆一万石。)
(稗子五千石。小豆五千石。)〇清州,洪州等邑。宜视此为例。
罗州二万户。 谷贮十六万石。
(大米二万石。 租八万石。 粟二千石。 大麦四万石。 大豆一万五千石。 小麦二千石。)
(荞麦一千石。 正租之内。容有山稻一万石。 正粟之内。容有晚秫一千石。)
山稻者。备旱也。荞麦,晚秫。(方言曰黏粟。)备代播也。每户所受。视今有加。则租二万石。米一万石。宜置常平仓。
庆州一万五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大米二万石。 租四万石。 小米五千石。 粟二万石。 大麦二万石。 大豆一万五千石。)
(租之内。容有山稻五千石。 粟之内。容有晚秫一千石。 麦之内。容有荞麦一千石。)
春川五千户。 谷贮四万石。
(大米一千石。 租四千石。 小豆五千石。 粟二万石。 大麦五千石。 大豆四千石。)
(薥黍一千石。)
谷山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八千石。
(小米五千石。 粟一万五千石。 大麦四千石。 大豆二千石。 小豆一千石。 薥黍一千石。)
碧潼八千户。 谷贮六万四千石。
(小米一万石。 粟四万石。 大麦八千石。 大豆二千石。 稗子二千石。 薥黍二千石。)
茂山五千户。 谷贮四万石。
(小米一千石。 粟二千石。 大麦三千石。 稗子四千石。 薥黍五千石。 雀麦二万五千石。)
今茂山谷簿。多至二十四万石。小民何以堪矣。然全是雀麦。又与田税相混。与南法不同。
阳川八百户。 谷贮六千四百石。
(大米四百石。 租三千石。 粟五百石。 大麦一千石。 大豆一千石。 稗子五百石。)
歙谷七百户。 谷贮五千六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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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薥黍二百石。)〇凡小邑。视此为例。
右所列。皆假令出率也。必通执八路诸郡县谷簿。审其土宜。察其偏苦。裒多益寡。期合乎新额。乃可以施行也。新额有二。一诸路之总额。(京畿几万石。湖西几万石类。)一诸谷之分额。(大米几万石。大麦几万石类。)两额皆合。乃为铁铸之法也
颁粮之法
其颁粮之法。宜于本额。截取其半。分排四向之民户。又察其土宜。颁之以里。不颁之以户。
假如忠州谷贮。本十六万石。则唯八万石。为应分之谷。乃以八万石。播之于二万户。则每户各受粮四石也。(四十斗。)然诸谷细分。其数破碎。文簿以烦。宜以里颁。不可以户颁也。
忠州西一面枣院里一百户。颁粮四百石。(大米二十石。 租二百石。粟五十石。 大麦一百石。 大豆三十石。)〇忠州北二郡柳谷里一百二十户。颁粮四百八十石。(大米二十石。 租一百石。 小米五十石。 粟二百石。 麦五十石。 小豆四十石。 稗子二十石。)〇忠州西面。衍沃之地。故正谷多而杂谷少。其北面。硗确之地。故杂谷多而正谷少。凡诸路诸郡县。其颁粮之率。宜视此为例。〇或曰。不以户颁。必以里颁。何也。曰几户几户。本非实额。奸民行赂。乡甲用手。则实户图漏。败户图入。奸弊纷兴。不可悉防。其不便一也。正谷杂谷。七八种也。户户均分。则升龠毫芒。厥数破碎。吏缘为奸。文簿以乱。其不便二也。流亡绝户。指徵无处。则里徵族徵。末弊难堪。其不便三也。或曰。贵族豪户。或厌苦而不食。堆叠于下户。或贪饕而多食。摊徵于下户。不亦难乎。曰诚有是也。宜著为法。曰里民受粮而归。及乎里门之外。数里之地。里长按簿。分播小民。各持其橐。各归其家。则与分之于仓庭者。无以异矣。从而为之法曰厌苦而不食者。绳以重律。贪饕而多食者。诛以首恶。监司察之。绣衣察之。则民斯不敢矣。苟不察之。今也固以户分。而贵族豪户。必犯此二罪。不待里分而后。有斯弊也。
外仓
其有外仓者。亦计其民户。察其土宜。分贮诸谷。各有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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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羡之法
其收羡之法。定以什二。每颁一石。收羡二斗。监吏奴隶之料。悉于是取之。一芒一粒。毋得加敛。犯者诛之。
臣以为粟米出纳。不能无耗损。大约十斗一斛。十月收之。三月颁之。则其间五六月。耗缩五六升。所不能无者也。然受之以全苞。颁之以全苞。其耗损几升。官所不理。犹云耗谷。不已羞乎。故户役事例。改云剩谷。此所谓正名也。然剩者。馀也。不有赢羡。何以馀矣。今宜改之曰羡谷。名不可不正也。〇今法耗谷。收之以什一。(十五斗一斛。收一斗五升。)似乎廉约。然看色五升或收一斗。落庭一斗或收至倍。又有打石打席等许多名邑。其实什四五也。今宜严立律令。收以什二。什二之外。有敢一粒加敛者。直断以极律。亦庶乎其无犯矣。〇每羡二斗。其一斗上羡也。其一斗下羡也。上羡一斗。属之公簿。听上司处分。纳于京司。或纳于营门。其下羡一斗之内。二升为官俸。四升为仓吏之料。二升为库奴之料。一升为乡监之料。一升为库隶之料。〇吏料特多者。四升之内。二升为吏料。二升为文书纸笔及铺垫薪油之费。磨勘情债之用。蔑不足矣。〇大邑其谷贮。过三万石以上者。仓吏或置四人。或置六人。至八至十。使之分食。不可使一吏独肥也。〇或曰。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今什一之耗。猝加为什二。民将无怨乎。曰色落所收。本过数斗。今减为什一。两项合计。以为什二。曷谓增之乎。凡王者立法。宜正其名而严其限。然后犯者诛之。循者赏之。斯以纳民于轨度。今也上以虚名。自处以清凉。其猾吏奸奴之自下侵渔者。则曰渊鱼不必察。民未有不困于槌剥。转乎沟壑者也而可乎哉。〇或曰。仓吏所食。原是五升。(色米也。)库奴所食。原是一斗。(落米也。)今狭减之。得无怨乎。曰一石四升则十石四斗。百石四石。千石四十石。万石则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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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年停退
凶年停退者。停其原谷。徵其羡谷。其大凶至杀者。并停羡谷。遂去其籍。
凡凶年停退者。厥明年春。不得不以留库之谷。按例分给。然一县之内。有实有灾。全一县停退。宜无是理。不至倾库以尽分也。及其秋成。岁事大登。则旧颁新颁。一时尽收。唯旧年之羡。遂以荡减。不可复徵。〇若岁事平稔。则旧颁徵其半。以常平仓赢羡之钱。贸其半以充之。新颁徵其全。〇若岁事小登。则旧颁徵四分之一。以常平仓赢羡之钱。又贸四分之一。以充其半。其半亏之额。留待来年。〇若至来年。岁又小登。则民户收四分之一。常平仓出四分之一。以充原额。〇凡原额有亏者。无论民收与官出。必于三年之内。充其原额。不可因循积久。以乱文簿也。〇凡常平仓若遇凶年。必有赢羡。其充额不难也。
凶年移转
凶年移转者。并于明年。还充本额。
其远道之累万石移转者。宜用常平之谷。往而弗反。遂不还索。其邻近之数千石移转者。宜用还上之谷。并于明年之秋。照数还移。以充本额。若彼邑荐饥。不能即报者。须自常平仓。粜粟以报之。〇总之。谷额一定。不容有亏。凡有缺欠。宜即赔补。移转者不出一年。停退者不出三年。
衙门句管之簿
其衙门句管之簿。唯于监营。录其总额。以应诸司之区昼(一作画)。
湖南省谷。贮二百四十八万石。
户曹句管大米十万石。 正租五十万石。 小米二万石。 粟三万石。 大麦二万石。 大豆三万石。
备局句管大米十万石。 正租三十万石。 小米一万石。 粟四万石。 大麦三万石。 大豆二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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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营句管大米一万石。 正租二十万石。 粟五千石。 大麦十万石。 大豆八万石。 荞麦五千石。
统营句管大米五千石。 正租十万石。 小米一千名。 正粟四千石。 大麦四万石。 大豆五万石。
凡诸路作衙门句管之总额。皆视此为例。〇凡诸衙门谷总。其各谷分额。容有几千石。不容有几百石。盖欲斩钉截铁。浑然天成。不要破碎烦屑。以乱人目也。诸谷有零数者。换作他谷。俾无畸零之数。
于是监司之臣。总执一道之谷总。以应诸衙门区画而已。列邑之簿。悉去衙门之名。而单标谷名。虽昏官。瞭然可识。不亦快哉。
羡谷作钱
其羡谷作钱。宜视年之上下。预设详定之价。毋得于五等之外。杂用小数。又不得增加一文。
湖南大米一石。〇上年钱二两。(时直五六斗之年。)中季钱二两五钱。(时直四五斗之年。)下季钱三两。(时直三四斗之年。)凶季钱三两五钱。(时直二三斗之年。)大凶之年。虽斗米百钱。亦无过四两。此之谓五等。〇正谷六种。杂谷六种。其出五等之例。皆视此出率。而诸路土宜。各自不同。则其五等详定之数。亦道各不同。〇京畿虽上登之年。大米十斗。时直不下三两。至于西北。粟益贱而稻益贵。其详定。宜各不同。
每岁十月之初。监司令列邑。枚报诸谷市直。假如白米。有云二两二钱者。有云二两四钱者。参差不齐。并从最廉者。槩之以二两。(凡不满二两五戋者。)有云二两七钱者。有云二两九钱者。参差不齐。并从最廉者。槩之以二两五钱。〇凡三两四钱以下。槩之以三两。(三两五钱。其槩法亦同。)四两以上。虽至五至六。以至于十。槩之以四两。〇湖南大登之年。十斗之米。不直二两。然丰季之民。哿矣勿恤。宜徵二两。令诸司经费。不至大窘焉。可也。〇又凡一道之内。丰歉不均。则宜以一道诸邑。分之为五等。各徵其率。不可于五等之外。任出一率。〇正谷杂谷。其出率从廉之例。皆与此同。
颁粮
凡颁粮。分为二巡。三月之初。一颁之。四月之初一颁之。
巡分之法。害民大矣。(详见牧民心书。)三月四月。所谓穷春也。剧农也。此月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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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留
凡欲半留。宜先讲窌法。不如法而半留以经年者。害民之政也。
吾东仓廒之制。疏略太甚。雀鼠之耗。犹属细故。一经潦暑。即腐败而不可食。若半留半分。岁颁旧谷。则民无不受灰尘。而纳米粟者。其冤孰甚。〇凡作仓舍。须就丘陵之顶。高燥无水气之处。(欲验水气有无。宜用泰西水法盘试之术。)凿地为窌。乃烧甓为砌。下铺三重。旁筑二重。并用油灰。涂缝下际。周密无隙。以防雀鼠。以备火灾。上际多穿风穴。以铜网罩之。乃防雀也。又凡积谷之法。于窌舍之中。多设横架。中通一路。每积数苫。即其上面。稍有馀地。以通郁气。其上又设横架。层层积庤。乃无蒸腐之患。〇又每四月晴旱之天。一次翻晒风凉以纳之。庶乎涝暑。不至为害。〇吾东不知烧甓。则无以为窌。既不为窌。则半留半分。民之害也。不以专心专力。往学窑法。以讲烧甓之策。则宁半减谷贮之额。年年尽分。为无怨之道也。
兵营,水营,山城,镇堡,驿牧之谷
兵营水营山城之谷。依其民户。镇堡驿牧之谷。依其民户。咸隶本县。毋得踰率。
兵营水营。例有营四里服属。然若民户少而谷额多者。量减县谷之额。宜以附近诸里。益往受之。凡一户四石之率。毋得踰越。〇山城之谷。或有数百里往受者。(如大岘正方之等。)劳敝极矣。凡山城之谷。咸隶本县之籍。而量减县谷之额。使附近民户。往受城谷。一户四石之率。毋得踰越。〇镇堡之官驿官牧官。咸有谷贮。使其率。属得有沾。丐但其定额。宜不过五六百石。彼户不足。则赠县户以助之。(谓往受彼颁。)彼户有馀。则颁县谷以摄之。(使来受县颁。)凡一户四石之率。毋或踰越。〇如康津之加里堡民户。几于小县。不可使全属本堡。但受堡颁也。
常平仓条例
常平者。先王之良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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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条例。宜放中国之法。乃无疏漏。
汉唐宋常平条例。今无传者。唯今户部则例。详列条约。此大明之遗法。非新创也。凡法令条例。宜于久行之地。往而取法。若以生手制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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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则例云。直省常平仓谷。常年平粜。概以存七粜三为率。其地方湿燥不同者。随时酌粜。如存三粜七。则系江苏省,(淮安徐州等。)湖南省。(龙阳沅江等。)存半粜半。则系江苏省,(溧水高淳等。)安徽省,(安庆池州等。)浙江省,(仁和钱塘等。)湖南省,(湘阴浏阳等。)广东省,(南海番禺等。)四川省,(龙安宁远等。)广西省。(各州县积贮年久。谷色将变者。)存六粜四。则系浙江省。(乌程归安等。)不限额数。随时出粜。则系奉天,贵州,江西三省。(江西省各州县贮久。霉𪑳谷石。不拘多寡。详验取结。准运赴邻。省邻邑售粜。)均各造册。报部查核。〇又云。直省如遇岁歉价昂。准其逾额平粜。若岁稔价平。亦不必拘定存七粜三之例。或酌粜十分之一二。或全行停止。督抚饬令。地方官随时酌办。报部。〇镛按。中国之人。作事精细。其存贮多少。专观地气燥湿。若南方卑下之地。霉𪑳易渝者。(霉与黴通。雨中暑气也。𪑳与黰通。凡阴湿之色。谓之黴𪑳。湿气著衣。物生斑沫也。〇黴𪑳音梅轸。)不能久留。其北方高寒之地。不必然。我邦灵岩之月出山。其北极出地纬度。仅与淮水相直。故橘渡淮为枳。踰月出山。亦为枳。斯可验也。今拟南沿诸仓。随籴随粜。而北方之仓。必待时以粜之也。
户部则例云。平粜仓谷价值。丰岁每石照市价。减银五分。歉岁减银一钱。若歉岁米价过昂。应大加酌减者。督抚确核实。须减价若干。一面奏闻。一面发粜。总不得过三钱。〇按古之所谓常平者。丰年增价以籴之。凶年减价以粜之。使谷价常平。此之谓常平也。今法有减价而粜。无增价之籴。与古异也。然丰年无人贩谷。而官贸谷累千万石。则谷价自翔。不待增价而后价高也。丁银一钱。在吾东不过直铜钱三十零。三钱则铜钱一两而已。大饥之年。斗米百钱。而十斗之米。只减一两。则其价九两也。恐无以惠及下民。今拟粜法。每米一斗。虽大歉之年。毋过六七十。小米菽麦等诸谷。并设高限。虽大歉之年。毋得乘时过刁。抑所宜也。
户部则例云。州县平粜仓谷。本年秋成后。即于本地邻邑。价平处所。如数买补。其有本地邻境谷价俱昂。而该处仓储。尚堪接济者。该管官。将粜存价值存库报部。缓至下年买补。〇按常平条例。一曰准折。二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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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之谷三百万石。分播于诸路。使各设仓。
京畿五十万石。 湖西五十万石。
湖南五十万石。 岭南五十万石。
关东十万石。 海西十万石。
浿西四十万石。 关北四十万石。
京畿则西江置一仓。贮三十万石。南阳海口置一仓。贮二十万石。装船四出。贩谷以贮之。〇湖西则瑞山浦口置一仓。恩津江口置一仓。各贮二十五万石。〇湖南则临陂浦口置一仓。(仍用罗里铺。)罗州浦口置一仓。(仍用济民仓。)各贮二十万石。顺川浦口置一仓。(仍用济民仓。)贮十万石。〇岭南则晋州浦口置一仓。(仍用驾山仓。)昌原浦口置一仓。(仍用马山仓。)金海浦口置一仓。(仍用蒜山仓。)延日浦口置一仓。(仍用浦项仓。)洛东津上置一仓。各贮十万石。〇关东则江陵浦口置一仓。海西则延安浦口置一仓。各贮十万石。〇浿西则江西浦口置一仓。(保山镇。)安州浦口置一仓。(古城堡。)各贮二十万石。〇关北则德源浦口置一仓。(仍用元山仓。)咸与浦口置一仓。(万岁桥。)各贮二十万石。〇其正谷六种。杂谷六种。存留之额及丰年籴入。凶年粜出。多少之宜。并在当事之臣机宜修润。今并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