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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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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卷十二)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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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地官旅师。
周礼地官旅师。聚野之锄粟屋粟閒粟而用之。(句)以质剂致民平。(句)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郑曰。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困时施之。饶时收之。〇贾曰。泉府。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郑彼注云。以其于国服事之税而出息也。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若然。近郊之田。贷万泉。期出息一千。已外远郊。甸稍县都。皆依国可知。〇镛案。春颁秋敛。与后世社仓之法。似乎相类。然施其惠散其利。而无取耗为羡之法。此其异也。泉府国服之义。本自不明。郑乃以均其政令。谓亦取息。未敢信也。王安石深信郑注。创为青苗之法。所戴者国服之息。韩魏公辨之极明。况此旅师用粟。本无取息之文。不知注疏。何所据也。
后周之制。
后周之制。司仓掌办九谷之物。以量国用。蓄其馀以待凶荒。不足则止馀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秋敛。
 臣谨案。管子以后。李悝耿寿昌所言。皆常平粜籴之法。故汉,魏诸史。无仓储出纳。如今还上之法者。后周之制。亦周官旅师之遗意。非还上也。第与常平。不同故录之。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馀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穫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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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〇十五年。以义仓贮在民间。多有费损。有诏责之。十六年。诏诸州社仓。并于当县安置。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臣谨案。还上之法。本于社仓。社仓之制。昉于此。而当时名之曰义仓。故自玆以降。凡所谓义仓。皆如今还上之法者也。〇臣又按。此法。始置于当社。(即本村。)寻移于当县。(即邑中。)寻移于州郡。令诸县帅民。以受粟法之流弊。如是也。胡致堂盛论此弊。(见文献通考。)〇又按。法起之初。上户不过十斗。今吾东之法。甚者。一户所受或至四五百斗。(三十馀石者。)民其堪之乎。
唐制。诸州。有社仓。凶荒则徙民就食。
唐制。诸州。有社仓。凶荒则徙民就食。尚书左丞戴冑建议。亩税二升。粟麦粳稻。唯其土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有差。上自五石。下至五斗。〇天宝八年。计天下义仓之粮。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
 
臣谨案。 先朝策问还上之义曰。粟出于民。而还于民乎。抑出于官。而还于官乎。诸生不能对。今按隋唐之法。皆粟出于民也。〇臣又按。隋,唐以天下之大。而义仓之粮。不过六千三百万石。吾东褊小之地。八路还上之谷。总为一千五百万石。(详见下。)民其堪之乎。
宋太祖乾德元年诏
宋太祖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每田税一石别税一斗。)以备凶歙。义仓不足。当发公廪。〇四年。诏罢之。〇宋仁宗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上疏。行隋唐故事。请复置。大略请宜令五等以上户。计夏税二斗。别输一升。议者异同。不果行。
 宋史云。兼并之家占田广。则义仓所入多。中下之家占田狭则义仓所入少。及水旱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中下之民。实受其赐。损有馀补不足。天下之利也。〇臣谨案。唐,宋义仓之法。方其输粟之时。唯饶户纳之。及其颁粮之时。唯饶户受之。至于赈恤之日。唯贫户蒙惠。故议者以为便利。今还上之法。果有此意乎。
义仓米赈济(宋高宗绍兴之末,孝宗乾道八年)
宋高宗绍兴之末。赵令詪言州县义仓米。积久陈腐。乞出粜。沈该奏曰。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粜三之一。〇孝宗乾道八年。命以义仓米赈济。〇宁宗嘉定十一年。议臣请义仓所入。唯负郭县。就州输纳。馀令逐县置数。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转般之劳。
 臣谨案。汴宋之世。义仓竟不行。南渡之后。始有义仓之迹。然亩收几升。贮之库以备凶荒而已。无春颁秋敛。以新易旧之法。故至于陈腐而不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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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八年。朱子上劄。请行社仓之法。
淳熙八年。朱子为浙东提举。上劄子。请诸路州军。行社仓之法。
 劄子云。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建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请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任赈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二计息以偿。自后逐年敛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仓敖。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管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臣与本乡土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遇敛散时。即申府差县官一员。监视出纳。以此之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窃谓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欲乞圣慈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敛散。每石收息二斗。与本县官。同共出纳。收到息米十倍。即送元米还官。却将息米敛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〇臣谨案。今人每云。还上。是朱子社仓之遗法。而社仓在村。今在城府之内矣。社仓士民主之。今奸吏主之矣。社仓收耗米三升。今收耗。米十斗则一斗矣。看色米一斗。(或五升。)落庭米一斗。打石米五升。又在此外。虽神奸鬼怪。不至太甚。已与社仓不侔矣。
 朱子社仓事目曰。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㪷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〇又云。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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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实。别有情弊者。许人告首其馀。即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〇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赈贷。〇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带吏㪷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廒所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㪷等饭米。〇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先近后远。一日一都。)〇臣谨案。诚如是也。民其有不愿者乎。
 宋史云。陆九渊在敕令府。见朱熹劄子。叹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挂墙壁。所以远方无知者。遂编入赈恤门。嘉定末。真德秀帅长沙行之。然今所在州县。閒有行之者。皆以熹之已行者为式。凶年饿岁。人多赖之。然事久而弊。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免。(拘纳者。囚系而督纳也。)甚者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必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斯民庶乎其有养矣。〇臣谨案。朱子建安五夫社仓记。金华社仓记。亦详论利害。然其末弊之至于此极。朱子亦何以料之矣。
明初设社仓
大明之初。未有社仓。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请建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覈。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食货志。)
 臣谨案。若如此文。终明之世。社仓不大行矣。然其所行州县。其弊极甚。故儒臣有议之者也。
 赵南星社仓议云。里父有五子焉。皆壮有室。分之田而别居矣。父虑其子之奢而贫也。每岁取其粟少许而藏之。匮则予之。其邻之君子曰。过矣。虑其奢。何不示之俭而为子之宰。其邻之小人曰。拙矣。藏谷者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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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耳。斗则斗耳。何不令五子者。自货于人而取其息乎。夫父之爱子。若此其甚也。而君子小人。皆谓必不行。而长民者行之。是爱民甚于爱子者也。爱民如子亦足矣。而又甚焉。此所谓事之不近人情者也。(节)放之以六。而还之以十。是谓加四矣。岂惟加四。良弱之民。吏胥收其谷。而册籍去其名。升合且不得领矣。其他奸弊。更仆难数。佛家所谓阿鼻地狱。言地狱之中。又有无数地狱。则今之社仓。无乃类是耶。入十而得七。入谷而得糠。甚则糠亦不可得。是使之尽为穷民也。且句摄有酒食之费。往返有道路之劳。是又不若穷民之无累也。嗟呼。谁为此法者奸耶愚耶。必居一于此矣。〇臣谨案。此所论。与吾东之今法。殆无异焉。而食货志无所论可疑也。
清代社仓之法
大清社仓之法。凡民间每岁收穫时。地方官劝谕绅衿士庶。随其所赢。听出粟麦。存贮务期。岁有加增。毋庸定额。
 户部则例云。凡绅衿士庶等。捐输社谷十石以上者。地方官奖以花红。三十石以上者。奖以匾额。五十石以上者。申报上司递加奖励。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奏给八品顶带。〇臣谨案。中国之法。自古以来。皆收之于民。以为社谷。凶年则倾囷以赈民。丰年则又复收敛。至于悬赏以募民。与吾东之法。不同。
 户部则例云。直省社仓。每社设正副长各一人。选择品行端方。家道殷实之人充当。一应出纳。事宜责成。经管三年更换。或再留三年。一年无过。给以花红。三年无过。给以匾额。五年无过。免一身差役。〇臣谨案。此文。今之社仓。皆在本社。(即外村。)非在城府之中也。皆任士民。不委吏奴之手也。
 户部则例云。凡出借社仓谷石。徵还时。每石收息谷十升。歉年只徵本谷。免其收息。〇又云。每年盘粮折耗及看仓夫役工食各费。唯直隶奉天等省。不许开销。其馀诸省。每收息谷一石。准开销一斗。或息谷一斗。准开销二升。或三升四升五升。(诸省各不同。)其修仓铺垫造册纸笔等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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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看仓人夫工食。均于息谷内酌量。动支岁底。各省均造册报销。〇臣谨案。息谷者。吾东之所谓耗谷也。每石收息。不过一斗。比之唐宋及吾东之法。廉约极矣。开销者。吾东之所谓会减也。其多少不等者。该省石数本多则寡销而能支。该省石数本少则多销。乃可当也。(中国一石。本十斗而已。)
义仓
亦有义仓。即商人之所输也。凡商人捐谷。听其乐输。随时贮仓务期。岁有加增。毋庸定额。
 户部则例云。士民捐输义谷。按其数目多寡。照社谷条例。递加奖励。〇又云。义仓公举。端谨殷实。士民充当。正副仓正。经理其事。(如社仓之法。)〇又云。义仓谷石。春借秋还。每谷一石。收息十升。〇臣谨案。中国之民。农商确分二类。故谷输虽同。仓名各殊。其实社仓义仓。其规例不甚相远也。〇总之。中国之法。常平仓和籴仓。常为经费之本。而社仓义仓。不过为赈济之备而已。岂若吾东之专靠还上者乎。京通仓旗仓盐仓。又清人之大藏也。
高句丽故国川王十六年。命赈贷为恒式。
高句丽故国川王十六年。(汉献帝兴平元年。)命有司。每年自春三月。至秋七月。出官谷。以百姓家口多少。赈贷有差。至冬十月。还纳。以为恒式。内外大悦。
 魏志高句丽传。其民无大仓库。家家自有小仓。名之为桴京。〇臣谨案。前史。称百济有籴粜之法。此是常平之类。不在还上中论。
高丽代义仓
高丽之初。创置里仓赈仓(一作贷)穷民。至成宗五年。益米一万石。改名义仓。又于诸州府。议置义仓。〇显宗十四年。判曰州县义仓之法。用都田丁数。收敛一科。公田一结。租三斗。二科。及宫寺院两班田租二斗。三科。及军其人户丁租一斗。(其人者。吏属。)岁歉以此救急。至秋还纳。〇明宗时制曰。仓谷本为百姓。种子日料。春颁秋敛。若有糟糠相半。监收不实者。罪之。〇忠烈王时。洪子藩言。国家素无储蓄。倘有凶荒。难以救活。宜于中外。创置义仓。户敛米谷。以时收积。以备缓急。〇恭悯王时。命复忠宣王常平义仓之制。〇辛祦四年。宪司请令守令。审岁丰凶。量户大小。出谷有差。藏之州廪。以救来岁之荒。〇辛昌元年。成石璘请于州郡。置义仓。从之。〇恭让王三年。置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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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臣谨案。户租者。以户敛也。丁租者。以丁敛也。然义仓之法。时敛时发。旋又废之。故忠烈之时。又言创置。恭悯之时。又言复设。辛祦之时。又言出谷。辛昌之时。又言置仓。其恒久不变。网利增额。为生民切骨之弊。不似今日之还上也。吾东吏文。凡上之赐下。谓之上下。(上音次。又音玆。)还上者。还赐也。收之于民。以救民急。此之谓还赐也。
国朝始制。亦唯义仓。略如高丽之法。
国朝始制。亦唯义仓。略如高丽之法。〇世宗三年。上谓近臣曰。比因年饥。民或绝食。民间所贷义仓之谷。徵纳太急。其不能偿者。勿令强纳。〇六年。江原道义仓之谷。有太半在民。未徵而虚录会计者。观察使黄喜。请治守令之罪。上曰。比来此道。民失产业。扶老携幼。散之四方。何暇偿纳。若以此加罪。是重困吾赤子也。其勿论。〇端宗即位之年大饥。分遣朝臣。发仓赈之。来秋还敛。以充义仓。〇世祖二年。教曰。义仓之设。本欲赈贫乏。今闻京居富强者。暗请执吏。赈贷多得。以为酒肉之资。甚者。用为货殖。贫乏者。终至饥饿。有违义仓本意。自今敢有如此者。严勘。〇三年。三道赈恤使韩明浍言。近因凶歉。所贷义仓之谷。太半未收。每当春节。无以赈民。民间积年。所贷。其数甚多。并收其息。必不能偿。昔常平之法。李悝行之于魏。耿寿昌行之于汉。皆有成效。民蒙其利。今依常平仓例。当春夏谷贵时。增价以买布。秋冬谷贱时。减价以换米。则官无督徵。义仓岁增。利国便民。实为长策。请令诸道。姑试一二邑。从之。
 臣谨案。我 朝义仓之谷。本皆以官布贸入。非科敛民户。如前朝之法。又其设仓。专为赈民。一粒之粟。未尝以为经费之补用。一自万历倭寇之后。国用虚竭。军需浩广。于是唯常平,赈恤二仓之升。层层添出。色色增设者。皆户曹及诸营门诸衙门之所需用也。仓廪之设。本为救民。今为敛民。立意顿殊。流波瀰漫。今为不可究诘之物矣。
今之谷簿
今之谷簿。涛起云腾。皆起于中世。衙门既殊。谷名以别。
 常赈谷者。 世祖四年。赈恤使韩明浍。奏设常平仓。其后转而为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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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大典云。京外置常平仓。谷贵则增价以贸布。谷贱则减价以卖布。)〇备局要览云。国初创设常平厅。专管京畿五站敕需。〇又云。赈恤厅之称。见于 明宗甲寅。至 仁庙丙寅。以备局句管。救荒厅。移属于宣惠厅。〇英宗庚寅。宣惠提调郑弘淳奏曰。常平谷,赈恤谷。谷则通用。簿则分二不便。请合为一。名曰常赈谷。(一云。显宗庚子。创设赈恤厅。赈贷穷民。自备局句管。英庙庚寅。合于常平谷。)〇臣谨案。赈恤谷。不知所始。盖自义仓之谷。转而为救荒谷。又转而为赈恤谷。非近世之所创设也。(互详牧民篇。)
 军资谷者。 国初年分九等。以收田税。其税多者。停留本邑。名曰军资。〇端宗二年。京畿关东及三南饥。命赐军资仓陈谷二十三万斛。以赈。〇续大典曰。诸邑仓所储军资常平等米谷。春贷于民。折半留库。
 船储米者。壬辰倭寇之后。多置战船兵船。遂设此米。以为改船之资。〇备局要览云。战兵船储置米。每年收放而岭南。折半湖南。百石留库。违者依倾库律论。(又湖南十三邑。有船米与船储米。同战船。改槊价及船直朔料。以此上下。)
 
交济谷者。其在北道者曰元山仓。其在岭南者曰浦项仓。〇元山仓。 肃宗朝。以北道内奴贡布贩谷。储置诸邑。每年收放。(要览云。交济仓。一名元山仓。)英宗丁巳。移置元山。命监司徐宗玉经纪。随其南北之歉而转运。壬戌。因北道设赈安边,德源,文川三邑。民所受移转各谷及道臣私赈谷。并收留元山仓。定平,咸兴两邑。则设仓于咸兴曰云田仓。北青,利原,端川三邑。则设食于利原曰外仓。通称交济仓。〇浦项仓。在庆尚道延日。以救江原咸镜二道。(大典云。元山仓。本在德源,高原,咸兴三处。)英宗壬子。庆尚监司赵显命奏。设此仓。以时收放。本道凶则赈贷于东沿。北路凶则移转于南关。(谓磨天岭南。)〇交济者。南北交济也。大典通编云。交济谷。纳于本仓。勿许收留本邑。擅留守令。严勘。(正宗癸卯春赈。因忠清监司金文淳言。浦项谷二万五千石。移于湖西。)
 济民谷者。 英宗癸未。左议政洪凤汉建请设置。岭南则在泗川。储谷六万石。(属泗川九面。晋州二十三面。固城三面。昆阳六面。)湖南则左仓在顺天。储谷三万石。(属顺天,光阳,乐安,求礼,同福,谷城,宝城,长兴。)右仓在罗州。储谷三万石。(属罗州,南平,灵岩,务安,光州,咸平。)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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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庇仁。储谷三万石。(属庇仁四面。舒川四面。韩山,蓝浦,鸿山。各一面。)每年三分一分给。以之改色。每年收留本邑。(通编云。顺天罗州济民仓。今废。只谷物收留各该邑。)〇英宗癸未。教曰。南之浦项。北之交济。即南北相济之意。而今年运谷。几月焦心。与其互相苦待。曷若南谷济南。北谷济北为愈哉。南北设仓。一依常平仓例。而名曰济民仓。令备局申饬诸道。
 营赈谷者。 仁祖丙寅以赈厅谷。移付常平厅。取其赢馀赈谷补赈。名之曰营赈。
 罗里铺者。 肃庙庚子。设罗里铺于公州,燕岐接界处。置船贩谷。 景宗壬寅。移设于罗州。为接济耽罗。 英宗十二年移设于临陂。(续大典云。罗里铺仓。在全罗道临陂。以救济州三邑。)正宗策士湖南。其问曰。罗里铺之频移。销刻太烦。济民仓之旋废。得失何居。〇英宗戊子。命罗里铺折米二千石。以地土船。输送济州。又庚寅。济州饥。命给罗里铺米五千石。又甲午。济州饥。命以罗里铺谷五千斛。赈之。〇续大典曰。临陂县罗里铺。句管济州物种。分送元定各邑发卖。而物种则以周年为限。发卖则以九十日为限。(备局要览云。济州杂物折半。自本铺发卖。折半分授。湖南十一邑。湖西九邑。即竹帽檐,騣帽,网巾,剃发,海带,香蕈,橘皮,全鳆之类。)
 别检谷者。 英宗丙寅。以完营别备钱贸谷。而全罗监司。曾为检察使。故名曰别检谷。(英宗庚午教曰。检营米五千八百五十石。折半收放。若给代不足。以耗条补用。)〇私备谷者。 英宗乙卯。令阃帅守令。每年自备谷会录报司。以备赈资者也。续大典曰。各邑赈谷。每年随力备储。(新备数爻。每年终。自监营报备局。最优者。全不举行者。论赏罚。托以备谷。劝分民间者。严禁。)〇会录谷者。 英宗壬申。设均役厅。令八道各以谷布会录。以备凶年之用。全罗道租五百石。庆尚道租四千石。忠清道租七百石。逐年会录。遂为还上。〇帖价米者。 英宗壬子。以嘉善折冲空名帖。(即告身。)发卖补赈。以其馀钱贸米。会录者也。(其后。以次增加。)
 军作米者。 英宗己酉。备局提调尹淳奏曰。棉贵而米贱。请各营军布。皆令作米。以时收放。自备局句管。以备凶荒。乙卯己巳。连续作米。至庚午教曰。军作米十万石。折半收放取耗。若给代不足。以耗条补用。(又云。取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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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数。与元数相当。则发卖以钱会录。)正宗初年。以户兵曹应纳麻棉布。贩米于三南。以备饥荒。皆名军作米。
 补还谷者。 正宗甲辰春赈既毕。以均役厅结钱海税之等。贩谷补赈。以其馀。为还上者也。时因忠清监司申大升言。结钱一万两。位豆(本作太。)四千九百馀石。划给赈资。而有馀数又划给。结钱二万两。海税钱三千两作谷。诸路亦然。
 休番谷者。 正宗甲辰。湖南营谷。多有未收。将士支放不足。以左右水营休番钱。移划常赈耗谷条。使为还上。名之曰休番谷。〇僧番谷者。 正宗乙巳。义僧番钱所徵十八两。特命减半。其代以常赈租二万石。限五年。加分取耗条八千石。逐年尽分。每石以一两五戋。折价给代(十八两之半)者也。
 壮勇谷者。 正宗癸丑。请得沁都小米二万石新会录。小米二万石乡军接济条。小米一万一千石均厅相换会录。大米五百石。小米五万二百九十七石。浚川司相换会录。小米五百六十二石。分布诸路。遂为还上。(又有华城整理谷。起于乙卯动驾之后。)
其不遍于诸路。为一路之所独有者。其名寔繁。
其不遍于诸路。为一路之所独有者。其名寔繁。
 湖西之贡津仓。起于 中宗朝。(中宗癸未设。)水原之秃城仓。(宣祖壬寅设。)湖西之双树谷。(宣祖癸卯筑城而设仓。)东莱之修城谷。(宣祖丙午设。)华山之修城谷。(宣祖丙午设。)起于 宣祖朝。(又统营谷。并起于壬辰倭寇之后。)浿西之泉流谷。(仁祖癸亥设。)善山之修城谷。(仁祖己卯设。)架山之补城谷。(仁祖己卯设。)起于 仁祖朝。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〇湖西之安兴谷。 孝宗癸巳。筑安兴城。以统营租。作米移划。以为军饷。 英宗丁巳。江都南汉饷米。移转添付。〇湖西之元山仓。 显宗壬子。水使朴璜设仓。 肃宗丙申。水使元彭祖。以安眠岛谷划付。 英宗辛西(酉。)水使郑寿松。请京赈米加付。〇金海之蒜山仓。 英宗甲子。领议政金在鲁。以金海鸣旨岛。可以贩盐。设仓储谷。左补浦项之不足。右济两湖之凶荒。(本仓米一千五百石。每年十一月分。贷于岛中盐民米一石。折盐二石。至秋换作米三千石。年年收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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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渐夥。则限二万石留库。馀数作银。移上架山南仓。)
 湖西之水营谷。(肃宗庚午。水使禹弼汉建仓。)晋州之矗石谷。(肃宗癸未。以七邑还米租及大同米移划。癸巳还报以馀数分留。)关西之私赈谷。(肃宗丁亥。以赈馀谷还录。三年一改色。)北关之犒军谷。(肃宗丁亥。以南关移转米二千石。为军饷取耗。用之于犒馈。)清州之上党谷。(肃宗丙申。筑城设仓。又有僧仓谷。)岭南之营赈谷。(肃宗丙申设。)海西之策应谷。(肃宗戊戌。以筑城馀财设。)皆起于 肃宗朝。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
 浿西之别军饷。(英宗甲辰。监司吴命恒设置。其后监司。次次别备。遍在各邑。)浿西之补饷谷。(英宗己酉。请得安与米与松都所去详定米相换。其后辛亥,辛酉,甲子等年。加得本道详定米。分置营邑各镇。)岭南之补饷谷(英宗庚戌。别备米尽分取耗。支放将士。)湖西之营赈谷。(英宗辛亥,壬子大赈后。监司李衡佐以赈馀谷会录。其后次次添付。)岭南之帖价米。(英宗壬子设。)水原之军饷谷。(英宗丙辰设。)皆起于 英宗初年。〇湖西之军需谷。(英宗壬戌。兵使韩范锡。别置一千两取殖。戊子。兵使闵趾烈。状请作米。)海西之军需谷。(英宗甲子设。)马岭之修城谷。(英宗丙寅。以己巳别备钱作米。)京畿之癸甲租。(英宗朝。请得兵曹钱二千两。癸酉甲戌。贸租于各邑。)关西之均税谷。(英宗丁丑。祭需价钱荡减。以此给代。因洪凤汉言。以耗米二万石划付均厅。)北关之差需谷。(英宗己卯。以清差支待所用馀谷。收放取耗。以为开市时支供。散在会宁,钟城,稳城,德源,庆兴五邑。)湖西之兵营谷。(英宗庚辰。因兵使赵启泰言。以常赈谷二万石。散置各邑。尽分取耗。)皆起于 英宗中年。〇海西之私赈谷。(英宗壬午设。)湖西之北济谷。(英宗癸未春赈。因监司李思观言。北道交济谷移来。)关北之久置谷。(英宗癸未以六万石。名以久置北关则无之。正宗丁未。因监司郑民始言。分置南北。)坡州之军饷谷。(英宗甲申设。)京畿之牙兵谷。(英宗乙酉。作团束之军。为不虞之备。创置军饷。每年取耗。尽下于将士支放及军器修补。)海西之元赈谷。(英宗乙酉设。)湖西之统御谷。(英宗乙酉。因沁留元景濂言。划属。)黄营之敕需谷。(英宗己丑设。)关西之请得谷。(英宗壬辰。自户曹。请得税米二万石。发卖以设之。)北汉之军饷谷。(三营门。各有其库。英宗癸巳。令守总两营间。一年轮回添饷。)关西之浚川谷。(英宗癸巳设。)关西之刑汉谷。(英宗甲午。划给小米四万石。尽分取耗。以赡刑曹,汉城府之用。)江界之信蔘谷。(英宗乙未。为信蔘贸取。军饷米作钱。钱留江界。正宗庚子。李徽之还作小米。)皆起于 英宗晚年。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
 关西之兵曹谷。(正宗壬寅。因兵曹判书徐有邻言。会付小米二万石。划付以设。)关西之沁都米。(正宗壬寅。以江都内帑库税小米二万石。属之均厅。一万石属之兵曹。作银送。作沁都小米一万石。)关东之补蔘谷。(正宗乙巳。为补原州蔘价。常赈谷加分取耗折米一千五百石。名曰补蔘。逐年会录。)京畿之元敕谷。(正宗丙午。因宣惠提调言。补还折米条会减贸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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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米合二万石。区画以设之。)京畿之营敕谷。(正宗丙午。自本营请得赈厅钱一万两贸取。)关西之管理谷。(正宗丙午。因松留尹蓍东言。划付小米一万石。戊申加付一万石。尽分取耗。)京畿之雇马谷。(正宗丁未。设置京城立马四十疋。轮回立番外。站诸驿马。不复上番。)关西之火税谷。(正宗丁未祥原所在毓祥宫火。税上纳馀米。因该郎筵禀行会。五年会录。)关北之城饷谷。(正宗戊申。因监司李崇祐言。以营各库记留钱。买谷收放。以为修城补饷之用。)关西之守御谷。(正宗庚戌。划给会付小米二千石。尽分取耗。)江陵之史库谷。(正宗庚戌设。)关西之体蔘谷。(正宗辛亥。因江界府使闵义赫言。例贸体蔘五斤蠲减。其价米逐年会减于军饷。尽分取耗。)皆起于 正宗朝。未详其始者。又不可胜记也。
省有省谷。郡有郡谷。救弊生弊。漫然无节。其名寔繁。不可悉数。
省有省谷。郡有郡谷。救弊生弊。漫然无节。其名寔繁。不可悉数。
 京畿则有陵还租,(在坡州。)兼济租,(管华城。)吏料米,(管华城,)新营租,(管监营。)防役租。(属高阳。)广州。有营库米,保恤米,僧仓米。管饷米,别库米。(管本府。)开城府。有僧仓米,泰安谷,砺岘谷,白峙谷,西北仓,(金川次知。)南仓谷,(长湍次知。)别仓谷。(白川次知。)青石谷,黏石谷。(有屯仓。)江华府。有鼎足仓,户曹仓,堡饷米,(属各镇)玉仓米,兵库米,军器米,修城米,赈恤米,别库米。其名例各殊也。
 
湖西则有京赈米,(管赈厅。)杨津谷,双树谷,舟师米,退船米,经理米,(总戎厅。)温阳谷,(管司仆)城役米,补军米,养士租,赡学谷,军器谷,钱仓谷,私还谷。(忠州洪州清州等。)又在胪陈之外也。
 岭南则有山城米,(五山城。)恒留米,战船米,丙寅米,(别置条。)别均米,浚川米,训局米,保民米,备荒米,鸟岭谷,金乌谷,药丸谷,(属架山。)秃用谷,南昌米,射军米,保民租,金井米,城山米,大惠仓,防债米,军需库,兼济库,营缮米,驿仓谷,(黄山长水自如沙斤等。)西平谷,蛇梁租。统营。有补饷米,木代租,储饷仓补民租,军仓米,雇马仓,炮粮仓,辕门仓,留防仓。(以上管统营。)兵水营。有别户米,状请租,屯仓租,给料租,助粮租,下仓租,补军仓,养武仓,甲胃米,(左兵营。)助吟仓,硫黄库,船价米。其名同而实异者。又不可胜数也。
 湖南则添价米,别备米,堤税租,山城租,船价米,互换米,纸所米,纸毙(一作弊)米,(在南原淳昌。)工库米,马位米,养士库,荡债米,试射米,(在南原。)赏射米,(在宝城。)民库租,(在顺天。)花水米,(在云峰。)蠲役米,(在万顷。)驿仓米,(参礼,獒树,济原,青岩,碧沙等。)收场谷,(顺天,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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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水营。有船仓米,守城米。若各年贸入之谷及名称相混者。又在于此外也。
 海西则有军器米,太白米,正方米,婢贡米,金沙米,北酬米,开市米,守御米,救毙(一作弊)米,(在平山。)立马米,兵房米,荡债谷,(海西之巨弊。)兼济谷,募马谷,烽军米,追捕米。放料米。其名称相混者。又在于此外也。
 关东则有山城米,越松米,军需米,(在三陟。)黄肠谷,炮保谷,(在杆城,)月课米,补详米,罗卒米,保安米。其名称相类者。今皆略之。
 北关则有月课米,别置米,别收米,划来米,防营仓,烟台谷,出身米,粮饷仓,(南兵营。)行营仓,(北兵营。)大同谷, 本宫米,(在永兴。)万岁库,城机米,冰役库,(在安边。)修理库,(在会宁。)养武库,(在富宁。)养士库,(在长津。)拨饷米,(在北青。)军器米,(在庆源。)驿赈米,(在定平。)马郎谷,(在洪原。)城津谷,运饷米。(北兵营。)其名称相类及京司句管交济等谷。不在此计也。
 关西则有三税谷,巡钱谷,壬辰米,火税米,慈城谷,(七万馀石。)沁都米,管理米,监造米,营缮米,赡学米,三五米,泉流米,补缮米,纸墨米,平市米,北城米,疏凿米,屯仓米,生殖米,药城米,劝武米。其诸府郡县会外之米。多者五六千石。小者二三千石。又凡名称不表著者。今皆略之也。
总计八道四郡之谷若米若粟
总计八道四郡之谷若米若粟。殆近一千万石。
 备局要览云。谷总赢缩。逐年不同。不可以一岁为准。今录嘉庆丁卯磨勘之总。以知大数。
 八道四都米各谷。九百九十九万五千五百九十九石。
 京畿米各谷。五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九石。
 华城府米各谷。四万八千二百六十六石。
 广州府米各谷。七万一千一百七十七石。
 开城府米各谷。三万九千二百二十六石。
 江华府米各谷。四万三千一百二十二石。
 公忠道米各谷。八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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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尚道米各谷。二百三十万二千二百七十七石。
 全罗道米各谷。二百八万九千五百七十九石。
 黄海道米各谷。七十五万三千二十四石。
 江原道米各谷。三十六万七千二百七石。
 咸镜道米各谷。一百六十万九千三百九十七石。
 平安道米各谷。一百二十八万八千六百八十九石。
 臣谨案。八道谷总大约一千万石也。一千万石。若以十斗为一石。则一千五百万石也。八道民户大约一百五十万户。(除京城五部。)应以十石配一户。若皆半留半分。则每户应受谷五石也。(五十斗。)若以十五斗为一石。则每户应受谷三石五斗也。此已不堪。矧尽分之谷。多于半分。色落之费。多于耗谷。翻弄之害。浮于色落者乎。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卷十二)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二
  
还上之法。
凡还上之法。草野早议。其不便。朝廷已察其匪彝。然犹因循牵拿。有增无减。
 故儒臣李瀷曰。还上。创于句丽之故国川王时。高丽之初。创置里仓。至成宗。改名义仓。户敛米谷。以时收积。以备缓急。忠宣王时。又置有备仓。又设烟火米。盖年丰则量户之大小。出谷有差。藏之州廪。以救来岁之荒。即仿周礼锄粟屋粟之制也。然什一之外。无端箕敛。怨谤难防。不若社仓之为完备。此朱子之所尝行。其始贷官粟。储之民社。岁取什二。剩积而后。还其元粟。其剩足以活民也。余观列郡。或地广。距官百里之远。勒授官谷。今若量距官由旬之外。各置社仓。则必免勒授之弊。民皆乐从矣。加敛什一。名为雀鼠耗。纳以大斗。出以小斗。而其鼠虫偷损。则计作官用。是国耗而非鼠耗矣。又况往来脚价资粮。斗斛剩馀。费损百端。其流亡绝户。则摊徵殆遍。比闾里徵债。毒害尤甚。〇臣以为还上之设。本出为民之意。则罢邑仓。建社仓。或为救弊之道。今之还上。上而补国用。中而支百司之用。下而裕营邑之财。若民则所不意也。其本意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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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欲建社仓。以救斯毙(一作弊)。此未覈之论也。若不取耗。本无还上。雀鼠之说。今亦不必言也。大斛小斛。国未尝制法如此。此系守令之才不才。非所当言。
 故儒臣李瀷曰。什一之耗。历七岁则与本谷之数敌。七岁之中。横敛者几千万石。此物果归于何地。春受虽曰十五斗。不过十三斗。岁之内并耗并剩。行粮脚价。几乎倍增。(节)刘攽与王介甫书云。百姓所以取青苗钱于官者。岂其人富赡乐输哉。公私债负逼迫。取于己无所有。故称贷出息。以济其急。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而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呜呼。此论为治民之要矣。〇臣谨案。此论。不言色落。但言什一之耗。又云春颁为十三斗。皆太古之说也。色落打石。恰过二斗。春颁秕糠。不满八斗。而所论如此。意此时诸般虐焰。不如今之已甚也。
 故儒臣李瀷曰。磻溪柳馨远。欲废还谷。为常平之制。常平者。和籴也。市中谷价。若非大歉。春亦不减。和籴亦难行也。壬辰以前。列邑皆有常平。今尽变为还上矣。〇臣以为春颁秋敛。明载周礼。则还上非非理之法。特规制不立。乱杂无统。故为民钜害。不必常平为至善无弊之法也。凡谷物。一年陈腐。已无可食。况贩谷储庤。以待无期之凶年。能无朽弃之日乎。常平未可轻议也。
还上之弊
凡还上之弊。莫详于 先朝御策。熟讲于斯。可以议矫救也。
 乙卯 御策云。古人之和籴平籴兑籴。自布帛钱刀。逮茶盐折草。莫不与谷相准。贵出贱入。重散轻敛。一视岁之饥熟。无意乎取赢。此常平之所以立也。还上则贱亦出。贵亦入。重亦敛。轻亦散。岁取其赢。不问饥熟。与大典法意。若相反然。〇又云。凿斯筑斯。环以金汤者。缓急足可恃矣。无城郭之山谷原野。峙之以千钟万庾。得无近于藉寇赍盗。〇又云。田三税。惟正之供也。奴婢贡输纳之物也。而或混归还上。或入上州仓。军饷备不虞之用。而收留本邑。则山城拥虚簿。南北汉沁都之添饷。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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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年。每年而谷不加进。多归尾闾。〇臣对曰。春颁秋敛。明载周礼。则和籴兑籴之外。明有不问贵贱。以时颁敛者矣。名之曰军饷者。固当贮之于山城。而名之曰赈谷者。本意只在于裕民。既非待变之物。野积庸何伤矣。臣之所忧者。田税婢贡之外。奸吏兴贩之谷。书员横敛之谷。莫不混出于还帖。此正今日之所宜矫也。
 御策云。常平赈恤。合为一厅。五道则同然。独关西海西关北。尚有常平旧号。海西则赈恤厅。又阙焉。均役厅谷布。列六道而海西关北。独无此名色。何也。〇山城谷。俱是备局句管。而岭南之鸟岭,城山,秃用,天生饷谷。句管于户曹。月课米一也。而或句管于备局。或句管于户曹。或句管于各其营训局。米名曰训局。而句管于常赈厅。何也。〇同是统营谷。同入会计。而以会内会外。区以别之。湖南关北之军饷。关西之管饷。又有会外之称。何也。军资谷八路之所同有。而(见文献备考。)海西关西。于今独阙。亦何欤。〇臣以为句管之法。其杂乱如此。今若立法。京则惟户曹主之。外则惟监营主之。凡欲取耗而用之者。皆关由曹营。不敢直关于该县。则令出多门之毙(一作弊)。庶乎其小息矣。
 御策云。其谷名则大米,小米,正租,荒租,(吏文稻曰租。)大豆,小豆,大麦,小麦,黍,稷,薥黍,蒿麦,稗子,菉豆之属。不一其种。而关北,关东,海西则大米之外。别有糙米。岭南则小米之外。别有田米。湖南之独无黍,稷,薥,稗。以其不宜土。而初不耕种欤。抑有之而数自鲜少。不在还上之中欤。东豆何物。独见于京畿。早稻何故。只在于关东欤。米牟。牟之如米者。牟米。牟之作米者。而麦租一种。果是何谷。而出于何方欤。〇臣以为吾东吏文。稻曰租。菽曰太。小麦曰真麦。(其末曰真末。)荞麦曰木麦。雀麦曰耳牟。(铃铛麦。)薥黍曰䅯。甚至以稗为稷。以稷为粟。九谷之名。太半讹误。谓宜釐之以本名。以去其陋习。惟稻之为租。相沿既久。虽因之无害也。
 御策云。诸谷之此登彼歉。互为代徵。称以准折。载之通编。而其中数种。未免漏却。何欤。执八路之直。较数岁之中。作为详定。颁之中外。宜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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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不齐之叹。而西南京畿。道各不同。又于一道之内。各衙门句管。亦各不同。既有详定。宜准详定。而京外作钱。许以时价。任其乘时射利者。何欤。〇臣以为代徵准折之法。最令谷簿杂乱。非甚不得已。不可许也。详定例之道各不同者。土有宜否。谷以贵贱。诚能命市纳贾。咸中情理。则其有参差。不可病也。但以句管之各殊。而一道之内高低不均。则大非也。亟宜釐正。不可因也。
 御策云。若其分留之规。分半留半。固是大经大法。而有尽分焉。有二留一分焉。一则病民。一则易腐。皆不适中。而不知通变。何欤。或以结分。或以统分。或以户分。或以斛分。或以斗分。邑各异例。得失何居。〇种粮告乏。闻于朝而加分。固也。减婢贡蠲。僧番加分。取耗以充其代。亦出于以民补民。而巡营之债。运监之缩。何至于上烦加分欤。〇臣以为还上之设。以其名则赈资也。军饷也。以其陈腐之故。不得不出纳。则半留半分者。不易之法也。惟其急于取耗。斯有尽分之例。法之不廉。莫此为甚。其所谓半留二留之谷。亦虚名而已。移转有亏。移作有缺。存者既半。遂无可分。存者才二。遂无可分。则就其半存之中。又分其半。就其二存之中。又分其一。于斯之际。吏缘为奸。官餂其利。云渝雾变。波汨沙滚。毕竟仓中之谷。秪有尽分。有半留乎。而况于二留乎。每见春夏之交。诸库尽空。一苞无残。其或偶存者。即奸吏商贩之物。反阅摘奸者。谬以为公谷耳。臣谓宜严立限制。不问某衙所管。凡以谷为名者。一切以半留半分。为天经地义。不可饶也。尽分者半分。则耗谷有减。耗谷有减。则支用不足。必有言也。然立大法。建大制者。拘牵于琐小情私之言。则必将左喎右歪。不成模样。惟当一刀割断。不与问难。况二留者半分。则推移填补。所欠亦不多矣。〇至于加分之习。亦宜严禁。除非大饥之馀。则种粮犹不可许。况于其馀乎。
 御策云。露积有雀耗。库置有鼠耗者。执其耗缩也。而计较升龠。别为作斛。下焉而为邑用。中焉而为营用。上焉而为国用。支放也。经费也。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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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多所取资。京司则就常平而有一升五合。四升五合。六升八升五合。一斗一斗二升之取。而外此又有全耗会录者。外营则就城饷而有三升一斗之取。而外此又有全耗需用者。纷然杂进。牢不可破。当罢之论。起于金应祖。而名硕进言。参差不齐。因循至今。凡有救瘼。率皆以耗谷。为归均役厅赈恤厅浚川司之支用。秋曹京兆暨五部吏隶之料布。公廨城堞之营。缉战船什物之措备。亦惟曰耗条结钱。汤减之大惠。以耗代之。诏使山陵之应敛。以耗充之。彼钱我粟。所用各异。彼息我耗。所取则同。得不见笑于熙宁小人欤。壬辰前。无耗之说。文献无稽。五升永除。只令大丘专美。则腐朽谷之特许减耗。旧还谷之更不添耗。尚可谓之及民之泽乎。〇臣谨案。宋人谓之耗米。每十斗收三升。(朱子法。)清人谓之息谷。每十斗收一斗。诚以志在补耗。则可名曰耗米。利在收息。则可名曰息谷。今吾东之法。每十斗。既收一斗。看色米落庭米打苫米。又每十五斗。收至数斗。利息甚大。犹名耗谷。不如清人之老实也。唐宋旧例。十斗收至二斗。(朱子说见上。)此非制法。乃下属之渔夺。如吾东之色落也。清人则盘粮折耗之欠。修仓铺垫纸笔之费。咸于所收一斗之内。许其报销。(犹言会减也。)此与朱子三升之耗。无以异也。赵南星谓放之以六。收之以十者。谓奸弊层生。实害如此。亦非当时直收四斗之息也。〇总之。一国之内。宜用一定之例。三升则皆宜三升。一斗则皆宜一斗。二斗则皆宜二斗。什一会录。三分一会录。四分一会录。折半会录。全耗会录。参差错乱。唯恐条例之不紊可乎。臣谓既收什一之息。宜令诸衙诸谷。画一为法。乃于所收之内。量减花费之数。使昏官不受欺瞒。奸胥无所舞弄。而名之曰息谷。以著其实。未可已也。〇又案。壬辰倭寇之前。未尝无耗谷。故明宗九年。户曹启请还上耗谷。守令毋得擅用。而会录别仓。其充十一之数者。以次论赏。领经筵事尹溉奏言。守令用度。只在耗谷。而使不得用。则其势必至于巧作名目。重其科敛也。 上命寝前议。(出国朝宝鉴。)
 御策云。若其典守之方。交递则差官反阅。分留则抽栍掷奸。而备郎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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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又以时出焉。亏欠擅分。未收虚录。反作之守令。视谷多少。分罪轻重。皆有律。悬之象魏。则法可谓严且密矣。〇臣以为臣久在县底。习见仓奸。凡反阅摘奸。皆不足以发奸也。古者。吏犹朴直。易见其奸。今之奸吏。率皆兴贩粜籴。张三负欠于国谷。李四积贮其私谷。充羡廒廥。每过本额。(逋欠之本数。)营裨邻官。备郎御史。将何以发其奸矣。今之从政者。咸以州县仓廒。认为公家还谷之舍。而臣则曰此是吏属常平之仓也。公家行还上之法。吏属操常平之权。公拥其椟。吏弄其珠。公执其鞘。吏运其刀。所反阅者。吏家常平之谷。岂公家之物哉。禾熟则贩禾。麦登则贩麦。库门不开。簿领已变。禾刁则出禾。麦刁则出麦。此非耿寿昌,李悝之馀智乎。方其贩之也。吓之以尘秕。视之以朽腐。禾不过五十。(租一石。不过以五六钱买之。)麦不过三十至其粜之也。禾或至三百。(三两也。)麦或过二百。乘时射利。靡有限节。其负欠者。谨备耗谷。以应营关。借此仓廒。以防发觉。抱欠周旋。如蜣转丸。与僚朋奸。如虾负母。将何以发其奸矣。近一备郎。按簿反阅。额外剩谷。多至数百苫。郎官问之。吏以愿辞对曰。常恐国谷有欠。不敢先用其色落也。郎曰。贤哉。吏皆如汝。国将何忧。郎官既去。相与胡卢以捧腹。嗟乎。弊而至此。尚可以因循不改乎。
 御策云。方春饥饿。望日如年。赴仓受橐。归家解包。则若粟若米。都是虚壳。而名曰一斗者。三分减一。糊口无策。作农奚暇。及其输纳之日。粟必扬箕。米则流脂。而斛上色落。徵索多端。一包加纳。每过七斗。然则什一为什五。而其实倍之。艰纳吾精凿。替受他粗粝。人间切骨之冤。又如许矣。〇臣以为受之也一斗。而三分减一。纳之也一石。而七斗加纳。犹是昔年事也。今也每谷一石。和糠恰过十斗。则受之也三分而减二矣。每颁一巡。太半都是半白。(谓吏则白取其半。民则白输其半也。详见牧民心书。)则纳之也无本而白输矣。书员之考给租。邸卒之勤受租。民库之秋等租。邸吏之役价租。药铺之药债租。族徵之未收租。吏家之私债租。纷然并作。混同出秩。公私虚实。未或区别。则一粒之粟。民未尝微见其芒。而当秋白办。必至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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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石。欠加之多与寡。纳受之精与粗。遑可以较计哉。呜呼冤矣。
 御策云。上营作钱之令出。而乘时刁蹬。定限严急。邑场村市之间。盻盻骚骚。足茧眉燃。而邑还才半。城饷又督。已名初句。而邻族又侵。新还仅毕。而不知年条之旧还踵起。千头万绪。不可支堪。石栈冰路。人负牛驮。十颠九仆。竭尽心血。而点退改舂。计违始料。于是乎稍有收者。倾囷倒廪。全无收者。质田卖犊。穷士钻地。欲入茕独。吁天无从。人生到此。宁不矜怜。乃若岁色垂暮。催督如火。官人四出。鸡犬不宁。冰雪逼肌。拮据没策。觳觫囹圄。宛转鞭扑。停退之令虽下。而民则无与。〇臣对曰。穷闾下户。哀冤切迫。之情之境。 照烛如此。诚使百姓。读此 圣策。必皆流涕而感德矣。
 御策云。又如借户虚户。私受都受。加录叠录。凡所以蠹国病民之术。无所不有。钱还料贩之无难冒犯。反剩那移之不能矫革。固守令之罪也。而方岳之臣。间有袭谬。各谷立本。虽云少息。营耗从贵。尚且依旧。致令峙于山而枵于沿。一户数十石。何以措办。八口数三斗。何以耘种。过犹不及。等是困耳。擅分虽似助乏。而其中则掊克也。单代虽似纾力。而其初则幻弄也。种种膏肓更仆。而数难以毛举。予作民父母。有足恻伤。〇臣对曰。诸瘼之中。营耗从贵。其害最钜。为生民切骨之病。不可以不矫也。若使户之所受有定额。钱之所纳有定例。岁以为常。不小增减。则一年商略。及期措办。民亦何苦之有哉。假如一户岁受租六十斗。则其耗六斗也。每租一斗。详定十五。则厥钱九十也。丰不与减。饥不与增。年年如一。振古不改。则九戋之钱。民将担之为身役。何眩何惑。何惧何慌。今也不然。户之所受。岁各不同。而所谓上营。唯利是射。唯时是乘。通执一道。必于谷贵之邑。责献高价。名虽耗作。而原谷尽卖。令出不意。而手足罔措。谷刁则原谷化而为耗。谷贱则耗谷化而归原。云渝沙滚。头尾顿变。玆所谓监司之步粟也。斯岂仁人之政哉。
 御策云。斯以整顿之意。先行裒益之政。岭南关西。最不均处。轻价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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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移贸者。数年于玆。而高价消融之患。间多有之。咸阳谷之多付郁攸。为绝乱阶。丰基谷之永寝升色。为袪痼毙(一作弊)。而恐启侥倖之门。以为后毙(一作弊)。为三道之储谷。出钱五十万缗。非但备豫。兼欲通货。而迄未见泉流之美。〇臣以为画一之谓法。若不画一。法终不行。裒益之政。虽出一视之仁。而牵拘之病。每在支费之上。终不能画一为法。则如沙筑城。如油救火。夫岂有一新之效哉。咸阳焚谷。亦非可继之道。丰基革毙(一作弊)。犹系缌功之察。臣谓画一之政。不可以不立也。
釐革之议
至若釐革之议。甲乙抵捂。利害不明。商确可否。亦在 御策之中。
 御策云。或曰。有还上之名。则有还上之毙(一作弊)。莫如一切罢去。只存常平仓号。用李悝平籴之制。立上中下三熟。大中小三饥之法。熟而敛之。饥而散之。以为常。亦勿许取其赢息。京外之以耗需用者。以口钱户布。别为措处。〇或曰。既储之谷。恶其名而去之。别又加敛于民田可乎。李悝之时。井田犹存。故按亩而取之耳。今则经界紊矣。三手粮结钱田赋。尚患高重。反又为常平而收敛。吾知其剜却心头。而行之不得也。若能亟复朱夫子社仓之制。以今见在之谷。分授坊里。建立仓舍。令一乡君子主之。敛散赢息。一遵成规。朝家则察其臧否。而不取其利。至于京外之耗条给代。不可不商量区划。而口钱户布。则军役不罢。不可叠徵。莫如优划钱谷。各置衙屯营屯。岁收其税。以给其代。〇或曰。平籴之法。近于加徵。不可议到。社仓之制。固美矣。第其敛散一事。长吏临之。以鞭扑囹圄。多见其遂拒。同里君子。其何能准收乎。至于给代置屯之议。以若所需。较若所收。则虽使衙置万顷之田。营开十郡之土。恐无以抵当。仍旧救弊。最为便宜。〇臣以为孟子有不知检不知发之戒。则先王之世。明有常平。汉,魏之世。经用振救。专靠常平。则常平果良法也。社仓虽起于隋唐。不过为民间之私蓄而已。常平之法。仍然为主。下逮汴宋。以及明,清。平籴兑籴。皆是常平之类。又自高丽。逮我 国初。常平之仓。史不绝书。常平不可以不复也。然春颁秋敛。既载于周礼。社仓,义仓。不绝于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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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全废还上。以作常平。亦不通之论也。况口钱户布虽创行。秪足为军布之代充。何以为还上之补苴乎。〇但所谓加敛民田。臣所未晓李悝之时。无中生有。故按亩收粟。如长孙平社仓之初耳。今以还上。变之为常平。则以粟为粟。以米为米。因其实而变其名。以正簿书而已。加敛民田。臣未知其何说也。但所谓常平之法。不过与还上相为辅翼而已。必欲废一而立一。抑何故也。〇朱子社仓之法。本意在于救民。今日还上之法。本意在于支费。支费亦有国之大事也。名之仁善。虽不如救民。实之要切。亦关于为国。今但以大言清论。为此体面之观。臣以为不可也。〇至于衙屯营屯之议。谁为殿下画此计者。今日之巨毙(一作弊)深害。未有甚于屯田。蠹斯国焉。痏斯民焉。凿百道尾闾之穴。以肥游闲子弟牟利之客。法之无谓。莫此为甚。方将一切革罢之弗暇。矧可以增益之哉。所需之抵当与否。臣未暇计校也。
 御策云。奸窦之如鼠穴。由于衙门谷名之太繁氄也。今若尽去。各衙门句管。一付之度支。掌其出入。谷名则只存大,小米,稻,粟,菽,麦六种。京外耗条之某衙门某谷几石。永划于某邑。毋敢以价直高下移易。则令出多门。吏缘为奸。不至如今日矣。〇哉曰。诸谷之宜土不宜土。如鲁鳖之产于水。麋鹿之产于山。有不可硬定。一歉一登。参互相代。民多赖之。今若只存此六种。则小豆薥稗雀麦荞麦之属。其将废而不种耶。衙门之太繁氄。诚如其言。而尽分半分加分。二留一分。不之变通。则其弊一般。今若画一为法。悉为半分。种粮加分之法。一切禁止。京外之尽分加分条需用者。通计还饷。并从半分条中。推移充给。以支其用。诚合事宜。〇或曰。悉令半分。又禁加分。则外面差强。而利于民则未也。如欲行益下之政。莫若就还饷之属于公者。三分其耗。二分会录。一分随其所在。属之营阃邑镇。以养廉防。仍令营阃邑镇。波及吏奴。使有沾丐。凡系侵民之端。别加禁断。则必有改观之效。〇或曰。人之廉贪。不系官廪饶瘠。故大吏未必皆廉。小吏未必皆贪。今虽如此。一朝化贪为廉。未可知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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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使惠泽下究。则营耗之外。勿拘还饷。每石取耗。大歉减一斗。中歉减七升有半。小歉减五升略。仿三饥之遗意。则民受其赐矣。〇或曰。民生切急之冤。不系耗条。而只在于精粗之互换。盈缩之相悬。许多诛求之蘖。牙其间也。此而如旧。则虽减却全耗。疾苦自如也。况当歉岁。元谷之分数停减。恩泽频下。则耗条之些少减数。不足有无也。〇臣以为吾东有二瘼。一。军签有衙门也。一。谷簿有衙门也。军签。固当革罢。如其不罢。则衙门宜先去也。谷簿。固当釐改。如其不改。则衙门宜先去也。若使立国之初。文武大臣。建此二法。以支百司之用。则必当通执一国。签军保五十万名。(英宗均役之时。八道军保之总。为五十万名。)使之各收布一疋。纳于兵曹。以散于诸衙。又当通执一国。置粟米一千万石。(今八路谷簿之大总也。)使之各收耗什一。纳于户曹。以散于诸衙。必不如今日之杂乱也。奈自万历倭寇之后。架漏牵补。附赘生疣。今年增一军门。则摊军保于诸路。明年防一弊窦。则播谷名于诸路。视民为壑。注此潢潦。视民为矿。凿此金银。唯视吾用之所急。罔念彼受之不堪。有增而无减。有进而无退。以至今日。流波浩漫。民力有限。何以堪之。臣闻输任者。量车。种谷者。量田。吾货虽至万匀。一车之力。不过百匀。则不加载也。吾种虽至千石。一畦之广。只受十斗。则不加播也。今此二法。不量民口而岁增新伍之签。不量民户而岁增新衙之谷。终使一身之签。至于三四。一户之受。至于数十。天下之非理违道。莫此若也。且唯不均不佣。诗人所戒。或输布十升。或输布七升。或输钱二两。同一军签。而苦有轻重。或录耗一斗。或录耗五升。或全耗会录。同一谷簿。而取有多寡。皆不均之法也。臣谓二法。并宜釐革。虽不能然。其衙门名色。不可不混而一之也。〇九谷之杂出。簿书诚亦繁氄。南方饭稻之地。杂谷宜若没紧。然古人云。虽有丝麻。毋弃管蒯。有道之言也。臣昔居湖南。见己巳甲戌之饥。三伏既过。稻秧未移。可以代播者。唯荞麦,黏粟二种而已。灵岩之仓。有荞麦二百石。万民争头。蹂躏至死。长兴之民。有黏粟三十石。乘时射利。猝为富翁。(时黏粟一升。直钱十五。)由是观之。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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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之饶沃。而如此二种。不可不留储以劝种也。况东西北三面。其石田水堧。唯薥黍稗子。以为命脉。三甲六镇之地。即五谷不登。唯春牟雀麦。以为恒粮。若去此物。遂无谷矣。而可去之乎。臣谓每一州县。各以土宜。选置六种。勿以为诸路之通例。则分视诸州。唯有六种。通观一国。乃备百谷。治粟之政。于是乎得宜也。〇分留之或半或尽。取耗之或半或全。若去衙门名色。自然为昼一之法。不容再言。至若官吏之养廉。凶年之蠲惠。奸弊之防禁。此所谓润色之也。大纲既正。何患乎是矣。
 御策云。或曰。吏奴库。民人库。各设于东西。颁之敛之。了不相关。则吏不容手而民乃蒙惠。〇或曰。如欲使吾民。一丰歉。齐贫富。均被小益之泽。则京外需用之自谷而钱者。营需官需之外。并准详定之价。增减不得。每当秋敛之时。按例收入。则其为惠也。无异户箪食而人壶浆矣。〇臣以为吏奴库之春颁也。吏奴受之乎。抑民受之乎。吏奴受之。则既不农作。无以输矣。若民受之。则了不相关。势所不能。肉食之谋。终古如此。将何以定大议也。〇以耗作钱。并准详定之例。则民之蒙惠。可胜言哉。斯议最善。不可不施行也。
翻弄,作奸
守臣翻弄。胥吏作奸。其术甚广。不可尽述。并详牧民心书。
 守令翻弄。其名大约有六。一曰反作。(反音翻。作读作咥。)二曰加分。三曰虚留。四曰立本。五曰增估。六曰加执。〇胥吏作奸。千方百计。孔穴无数。其名大约有十二。一曰反作。二曰立本。三曰加执。四曰暗留。五曰半白。六曰分石。七曰执新。八曰吞停。九曰税转。十曰徭合。十一曰私混。十二曰债勒。总之。还上者。下吏之常平仓也。(义见前。)并详彼书。今不叠述。
治粟之道
凡治粟之道。先定额贮之率。额一定而万弊俱清矣。
 中国之法。用人则举有定额。理财则谷有定额。自古以来。相传如此。夫用人理财二者。大学平天下章之所申申戒谨者也。清其源则朝廷正而野人安。不清其源则朝廷杂而野人怨。国之兴亡。取判于此。乃吾东之法。科举则乡无定额。谷贮则仓无定额。陶窑盐灶之子。买文雇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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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科甲。奸胥猾吏之朋。笔云墨雨。以窃公粮。每见仓廥磨勘之簿。蝇头雁字。数千百行。常赈租三百四十五石六斗七升八合九勺。军资米七百六十五石四斗三升二合一勺。沙淘而纷碎。云渝而雾变。纷然淆乱。莫知端绪。虽刘晏按簿。杨炎握算。将何以昭其奸矣。欲釐仓廒之弊。唯先定额数。刊为石典。斩钉截铁。刬觚削赘。加减不得。浑然天成。望之若漆城。荡荡攀援无术。则千痏百瘼。将脱然以顿清矣。今清人日本之人。其州县储粟。咸有定额。著在图籍。乱杂荒芜。不可究诘。如吾邦之例者。天下盖无之矣。令采录如左。
  大清(户部则例。)江苏省常平仓额贮表
江宁府上元县谷三万石江宁县谷三万石
句客县谷三万石溧水县谷二万石
江浦县谷一万六千石六合县谷一万六千石
高淳县谷二万石
淮安府山阳县谷二万石阜宁县谷二万石
盐城县谷二万石清河县谷二万石
安东县谷二万石桃源县谷二万石
扬州府江都县谷二万石甘泉县谷二万石
仪徵县谷三万石高邮州谷三万石
兴化县谷三万石宝应县谷二万石
泰州 谷二万石东台县谷二万石
徐州府铜山县谷三万石肃县 谷二万石
砀山县谷二万石丰县 谷二万石
沛县 谷二万石邳州 谷三万石
宿迁县谷二万石睢宁县谷二万石
海州本州 谷三万五千石赣榆县谷二万一千石
沐阳县谷二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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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本州 谷三万石如皋县谷二万石
泰兴县谷三万石
苏州府吴县 谷三万石长洲县谷二万石
元和县谷二万石昆山县谷二万石
新阳县谷二万石常熟县谷二万石
昭文县谷二万石吴江县谷二万石
震泽县谷二万石
松江府华亭县谷二万石奉贤县谷二万石
娄县 谷二万石金山县谷二万石
上海县谷二万石南汇县谷二万石
青浦县谷三万石
常州府武进县谷二万石阳湖县谷二万石
无锡县谷二万石金匮县谷二万石
江阴县谷三万石宜兴县谷二万石
荆溪县谷二万石靖江县谷二万石
镇江府丹徒县谷三万石丹阳县谷三万石
金坛县谷三万石溧阳县谷三万石
太仓州本州 谷二万石镇洋县谷二万石
崇明县谷二万石嘉定县谷二万石
宝山县谷二万石
 右江苏省。为天下财赋之聚。只举一省。馀可类推。
  湖北省常平仓额贮表
武昌府通山县谷三千石武昌卫谷五百石
汉阳府孝感县谷一万八千石沔阳卫谷五百石
安陆府京山县谷七千石当阳县谷三千石
襄阳府均州 谷六千八百石襄阳卫谷五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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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府保康县谷二千石郧西县谷四千四百石
德安府应山县谷六千石德安所谷五百石
黄州府黄州卫谷五百石蕲州卫谷五百石
荆州府远安县谷三千石荆州卫谷五百石
宜昌府归州 谷三千二百石长阳县谷二千石
施南府通判 谷一千五百石来凤县谷一千六百石
 右湖北省。唯取小县卫所之等。录其谷额。以著其异。〇诸省谷额。亦或有几十几石几斗几升几合几勺。此系他谷归并之数。非其原额也。
  日本诸郡谷贮表
肥前州松平和泉谷七万石大村因幡谷二万七千石
松浦肥前谷六万三千石五岛佐渡谷一万二千石
筑前州黑田市正谷四万七千石黑田甲斐谷五万石
岛摄津谷五万二千石立花主善谷一万石
丰后州中川佐渡谷七万四千石毛利韧负谷二万石
松平船井谷三万二千石稻叶右京谷五万石
备前州浅野内近谷五万三千石木下肥后谷二万五千石
久世出云五万石森对马谷一万五千石
近江州竹中左京谷七千石井伊扫部谷三十万石
小堀和泉谷一万二千石市桥下总谷一万八十石
参河州菅沼主水谷七千石松平备前谷二万二十石
本田弹正谷一万石松平伊贺谷五千石
常陆州相马弹正谷六万石内发佐京谷七万石
松平大炊谷二万石松平因幡谷二万二千石
 右日本诸郡谷贮。各有定额。略举数十郡。馀可类推。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卷十二)
 地官修制 仓廪之储三
  
保民之道
谷将颁民。宜先料民。不料民而增谷。非保民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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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上之颁。或以民户。或以田结。以户颁者。谓之统还。以田颁者。谓之结还。然有民户然后斯有田结。若本无民。其将颁之于空田乎。故治粟之道。首先料民。民数既明。谷额可定。如输任者。先量其车力。种菜者。先量其田广。若车犹弱。即吾之辎重可减也。若田犹狭。即吾之菜种可减也。我邦民户。除京城五部。(三万五千八百户。)大约一百六十五万户而已。(雍正己酉户总也。)虽有漏户。亦有虚户。鳏寡流离败残之户。不可颁谷。又其中有吏奴驿卒等户。其实应受仓粮者。不过一百五十万户而已。以此出率。斯可以中理也。
高丽之弊俗
十五斗作石者。高丽之弊俗也。先正斗斛。乃定谷额。斗斛不正。不可以昭其数也。
 臣以为天下之所皆无。而吾东之所独有者。厥有二法。一以结负解田也。一以十五作石也。二等八五。三等七十。虽隶首握算。无以明其例也。一万则六六解之。二万则三三解之。虽刘晏执簿。无以察其等也。今之从政者。其少也。项羽沛公之诗。马吊江牌之戏。以游以息。遂至中年。一朝逢此谷簿。十五斗作石。十五升取耗。辛苦打算。无以升除。署尾唯谨。不敢可否。吏以其间。舞弄唯意。若使十斗为石。如中国之法。岂至是乎。载之牛马。则左右两囊。各包十斗。其力乃堪。若左右两囊。各包十五。则必未遂而蹶矣。(若健牛多力。则左右各载十斗。其脊又加十斗。亦无妨。)负之人背。则健者仅任十斗。若又加五。则无以行数十里矣。藁秆为苞。疏而多孔。此亦宜变之俗。然十斗差轻。运动出纳。不必漏落。每以加五之故。硬指钩引。孔穴以穿。力弱任重。不禁攧扑。此谷包之所以多伤而少完也。今宜丕降新命。凡公私谷物。皆以十斗为一石。遂以一石为一苞。而仓纳之苞。又令促经密编。仅容十斗。以清因循之俗。则公私谷簿。始与中国诸文。无所差违也。
谷额。配于户总。播之诸路。又自各省。分其所得。播于诸邑
乃以谷额。配于户总。播之诸路。又自各省。分其所得。播于诸邑
 今之谷簿。八道四都之谷。大约一万石。(米与粟通计。)乃以十斗为一石。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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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五百万石也。三百万石移之为常平。(法详下。)一千二百万石。仍存为还上焉可也。〇一千二百万石。配之于一百五十万户。则每一户应得谷八石也。(八十斗。)半留半分则每一户应受谷四石也。(四十斗。)四石也者。昔之二石有十斗也。其在下户。虽亦繁重。一国之民。与之均受。庶乎其无怨矣。
正谷六种。以为原额。杂谷六种。以为裨额。
正谷六种。以为原额。杂谷六种。以为裨额。乃以谷一千二百万石。分之为十有二种。用为通一国还上之额。
 正谷六种。一曰大米。(即稻米。)二曰小米。(即粟米。)三曰租。(即稻也。)四曰粟。(即稷也。)五曰大麦。六曰大豆。(租之中容。有山稻粟之中。容有晚秫。)〇杂谷六种。一曰稗子。(吏文误以为稷。)二曰薥黍。(吏文误以为唐。)三曰雀麦。(吏文误以为耳牟。)四曰荞麦。(吏文误以为木麦。)五曰小麦。(吏文误以为真麦。)六曰小豆。(绿豆于赈济军饷。两无所当。宜去其名。不在十二种之中。)〇今定厥额。大米一百万石。(用糙米。)小米一百万石。(宜精糳。)租三百万石。(簸之令无秕。)粟三百万石。(簸之令无秕。)大麦二百万石。(挼之令无芒。)大豆一百万石。(黑小者勿用。)杂谷一百万石。〇杂谷一百万石者。稗子三十万石。(吏文不复用稷字。)薥黍二十万石。(作米者。)雀麦二十万石。(挼之令无芒。)荞麦十万石。(精簸之。)小麦十万石。(淘晒之。)小豆十万石。〇乃以此十二种一千二百万石。为通一国还上之铁额。各以土宜。播之于诸路。各以土宜。又播之于诸邑。各定仓贮之额。加不得。减不得。除不得。换不得。至于百年。至于千年。永定不动。使各遵守谷簿。于是乎大清矣。
八路之额。列邑之额。
乃查八路之户总。每户配之以八石。以定八路之额。乃查列邑之户总。每户配之以八石。以定列邑之额。
 京畿十二万户。(本十三万九千户。) 谷贮九十六万石。
 湖西二十一万户。(本二十二万九千户。) 谷贮一百六十八万石。
 湖南三十一万户。(本三十二万九千户。) 谷贮二百四十八万石。
 岭南三十八万户。(本四十万五千户。) 谷贮三百四万石。
 关东六万户。(本七万五千户。) 谷贮四十八万石。
 海西十一万户。(本十二万四千户。) 谷贮八十八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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浿西二十二万户。(本二十四万户。) 谷贮一百七十六万石。
 关北八万户。(本九万二千户。) 谷贮六十四万石。
 开城府五千户。(本八千户。) 谷贮四万石。
 江华府五千户。(本七千户。) 谷贮四万石。
  已上共一百五十万户。谷贮一千二百万石。〇诸路户总。每视本总。多减一二万户者。数十年来。西路经土贼之乱。南方荐己甲之饥。北关困于贪虐。东道委于昏闇。民生之凋瘵销亡。莫此时若。不可以五十年前殷富之籍。律之于今日也。今之户总。虽或不及于此数。休养生息。括漏锄豪。庶乎其不远矣。
诸路谷贮之额。视今有减。唯湖西及广州华城。其额有增。
诸路谷贮之额。视今有减。唯湖西及广州华城。其额有增。
 前篇谷额。是十五斗作石也。此篇谷额。是十斗作石也。每旧额二石。加计为三石。(旧以三十斗为二石。今以为三石故也。)则所减所增。以著今开列如左。(京畿本与广州华城合计之。今分而计之。)
 
京畿。(本七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石。) 今减五万六千二百五十石。
 湖西。(本一百二十九万九千二百四石。) 今增三十八万七百九十六石。
 湖南。(本三百一十二万一千四百六十八石零。) 今减六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八石零。
 岭南。(本三百四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五石零。) 今减四十二万三千四百一十五石零。
 关东。(本五十五万九百一十石零。) 今减七万九百一十石零。
 海西。(本一百一十二万九千五百三十六石。) 今减二十四万九千五百三十六石。
 浿西。(本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三十三石零。) 今减一十七万三千三十三石零。
 关北。(本二百四十一万四千九十五石零。) 今减一百七十七万四千九十五石零。
 开城。(本五万八千八百三十九石。) 今减一万八千八百三十九石。
 江华。(本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石。) 今减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三石。
 广州。(本一十万六千七百六十五石零。) 今增一万三千二百三十四石零。
 华城。(本七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 今增四万七千六百一石。
 
(广州,华城。本入京畿之内。今分而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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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以为其减者。所至欢声动地。固不必言。其增者。必有怨矣。湖西之增多至三十八万。虽播摊诸邑大郡。必过万石。小县亦过五千。行法之初。民骚必兴。宜于沿海诸邑。若洪州,沔川,恩津,韩山等处。加置常平仓。以贮此数。而一户四石之分。不得如率。以俟其渐均可矣。广州之增一万三千。华城之增四万七千。皆当于本城界内。直临海口。置常平仓。以贮此数。则谷额无欠。而目下之民咨。可不兴也。
试执京畿一路。查诸邑户总。以定谷贮之额。
试执京畿一路。查诸邑户总。以定谷贮之额。
 广州一万五千户。(本一万七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华城一万五千户。(本一万六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杨州一万户。(本一万户。) 谷贮八万石。
 江华五千户。(本七千五百户。) 谷贮四万石。
 骊州五千户。(本六千户。) 谷贮四万石。
 长湍五千户。(本五千五百户。) 谷贮四万石。
 
南阳四千五百户。(本五千五百户。) 谷贮三万五千石。
 利川四千五百户。(本五千户。) 谷贮三万五千石。
 安城三千户。(本四千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龙仁三千户。(本四千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坡州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竹山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丰德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朔宁三千户。(本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四千石。
 富平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仁川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通津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杨根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高阳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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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川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阳城二千五百户。(本三千户。) 谷贮二万石。
 振威一千七百户。(本二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安山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加平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交河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砥平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抱川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阳智一千七百户。(本二千户。) 谷贮一万四千石。
 金浦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永平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始兴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阴竹一千二百户。(本一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石。
 
麻田一千户。(本一千户。) 谷贮八千石。
 积城一千户。(本一千户。) 谷贮八千石。
 涟川一千户。(本一千户。) 谷贮八千石。
 阳川五百户。(本五百户。) 谷贮四千石。
 乔桐二千户。(本二千五百户。) 谷贮一万六千石。
  已上大约十二万户。(有所出入不细合。)谷贮大约九十六万石。(乔桐不在计。)〇凡计户总。必于本总。减去若干者。民户不可逐一颁粮。自有除免之户。不得不小有馀地也。且其谷贮之额。有几万几千石而已。自百以下。所不用也。意在斩钉截铁。桩定不动。故不欲细剖。以苟合也。
试取八路各一邑。定其谷贮之额。又列各种之额。
试取八路各一邑。定其谷贮之额。又列各种之额。
 广州一万五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大米四万石。 租四万石。 小米五千石。 粟五千石。 大麦五千石。 大豆五千石。)
 
(又大米一万石。租一万石。别置常平仓以时粜籴。)广州。军饷所在。故大米不得不多。开城,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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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州,晋州等邑。宜视此为例。
 忠州二万户。 谷贮十六万石。
 
(大米一万石。 租八万石。 小米一万石。 粟二万石。 大麦二万石。 大豆一万石。)
 
(稗子五千石。小豆五千石。)〇清州,洪州等邑。宜视此为例。
 罗州二万户。 谷贮十六万石。
 
(大米二万石。 租八万石。 粟二千石。 大麦四万石。 大豆一万五千石。 小麦二千石。)
 
(荞麦一千石。 正租之内。容有山稻一万石。 正粟之内。容有晚秫一千石。)
 山稻者。备旱也。荞麦,晚秫。(方言曰黏粟。)备代播也。每户所受。视今有加。则租二万石。米一万石。宜置常平仓。
 庆州一万五千户。 谷贮十二万石。
 
(大米二万石。 租四万石。 小米五千石。 粟二万石。 大麦二万石。 大豆一万五千石。)
 
(租之内。容有山稻五千石。 粟之内。容有晚秫一千石。 麦之内。容有荞麦一千石。)
 春川五千户。 谷贮四万石。
 
(大米一千石。 租四千石。 小豆五千石。 粟二万石。 大麦五千石。 大豆四千石。)
 
(薥黍一千石。)
 谷山三千五百户。 谷贮二万八千石。
 
(小米五千石。 粟一万五千石。 大麦四千石。 大豆二千石。 小豆一千石。 薥黍一千石。)
 碧潼八千户。 谷贮六万四千石。
 
(小米一万石。 粟四万石。 大麦八千石。 大豆二千石。 稗子二千石。 薥黍二千石。)
 茂山五千户。 谷贮四万石。
 
(小米一千石。 粟二千石。 大麦三千石。 稗子四千石。 薥黍五千石。 雀麦二万五千石。)
 今茂山谷簿。多至二十四万石。小民何以堪矣。然全是雀麦。又与田税相混。与南法不同。
 阳川八百户。 谷贮六千四百石。
 
(大米四百石。 租三千石。 粟五百石。 大麦一千石。 大豆一千石。 稗子五百石。)
 歙谷七百户。 谷贮五千六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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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四百石。 小米一千石。 粟三千石。 大麦六百石。 大豆二百石。 稗子二百石。)
 
(薥黍二百石。)〇凡小邑。视此为例。
 右所列。皆假令出率也。必通执八路诸郡县谷簿。审其土宜。察其偏苦。裒多益寡。期合乎新额。乃可以施行也。新额有二。一诸路之总额。(京畿几万石。湖西几万石类。)一诸谷之分额。(大米几万石。大麦几万石类。)两额皆合。乃为铁铸之法也
颁粮之法
其颁粮之法。宜于本额。截取其半。分排四向之民户。又察其土宜。颁之以里。不颁之以户。
 假如忠州谷贮。本十六万石。则唯八万石。为应分之谷。乃以八万石。播之于二万户。则每户各受粮四石也。(四十斗。)然诸谷细分。其数破碎。文簿以烦。宜以里颁。不可以户颁也。
 忠州西一面枣院里一百户。颁粮四百石。(大米二十石。 租二百石。粟五十石。 大麦一百石。 大豆三十石。)〇忠州北二郡柳谷里一百二十户。颁粮四百八十石。(大米二十石。 租一百石。 小米五十石。 粟二百石。 麦五十石。 小豆四十石。 稗子二十石。)〇忠州西面。衍沃之地。故正谷多而杂谷少。其北面。硗确之地。故杂谷多而正谷少。凡诸路诸郡县。其颁粮之率。宜视此为例。〇或曰。不以户颁。必以里颁。何也。曰几户几户。本非实额。奸民行赂。乡甲用手。则实户图漏。败户图入。奸弊纷兴。不可悉防。其不便一也。正谷杂谷。七八种也。户户均分。则升龠毫芒。厥数破碎。吏缘为奸。文簿以乱。其不便二也。流亡绝户。指徵无处。则里徵族徵。末弊难堪。其不便三也。或曰。贵族豪户。或厌苦而不食。堆叠于下户。或贪饕而多食。摊徵于下户。不亦难乎。曰诚有是也。宜著为法。曰里民受粮而归。及乎里门之外。数里之地。里长按簿。分播小民。各持其橐。各归其家。则与分之于仓庭者。无以异矣。从而为之法曰厌苦而不食者。绳以重律。贪饕而多食者。诛以首恶。监司察之。绣衣察之。则民斯不敢矣。苟不察之。今也固以户分。而贵族豪户。必犯此二罪。不待里分而后。有斯弊也。
外仓
其有外仓者。亦计其民户。察其土宜。分贮诸谷。各有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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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八石。半留半分。既为天成铁铸之恒率。则外仓谷贮之额。亦当计户以贮之也。又凡外仓。或在山谷之乡。或在江海之乡。其土宜各殊。不可相混。宜别山泽之农。以为民食。〇又凡山城军饷之谷。有米无粟。总宜照旧以从便。不可胶也。
收羡之法
其收羡之法。定以什二。每颁一石。收羡二斗。监吏奴隶之料。悉于是取之。一芒一粒。毋得加敛。犯者诛之。
 臣以为粟米出纳。不能无耗损。大约十斗一斛。十月收之。三月颁之。则其间五六月。耗缩五六升。所不能无者也。然受之以全苞。颁之以全苞。其耗损几升。官所不理。犹云耗谷。不已羞乎。故户役事例。改云剩谷。此所谓正名也。然剩者。馀也。不有赢羡。何以馀矣。今宜改之曰羡谷。名不可不正也。〇今法耗谷。收之以什一。(十五斗一斛。收一斗五升。)似乎廉约。然看色五升或收一斗。落庭一斗或收至倍。又有打石打席等许多名邑。其实什四五也。今宜严立律令。收以什二。什二之外。有敢一粒加敛者。直断以极律。亦庶乎其无犯矣。〇每羡二斗。其一斗上羡也。其一斗下羡也。上羡一斗。属之公簿。听上司处分。纳于京司。或纳于营门。其下羡一斗之内。二升为官俸。四升为仓吏之料。二升为库奴之料。一升为乡监之料。一升为库隶之料。〇吏料特多者。四升之内。二升为吏料。二升为文书纸笔及铺垫薪油之费。磨勘情债之用。蔑不足矣。〇大邑其谷贮。过三万石以上者。仓吏或置四人。或置六人。至八至十。使之分食。不可使一吏独肥也。〇或曰。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今什一之耗。猝加为什二。民将无怨乎。曰色落所收。本过数斗。今减为什一。两项合计。以为什二。曷谓增之乎。凡王者立法。宜正其名而严其限。然后犯者诛之。循者赏之。斯以纳民于轨度。今也上以虚名。自处以清凉。其猾吏奸奴之自下侵渔者。则曰渊鱼不必察。民未有不困于槌剥。转乎沟壑者也而可乎哉。〇或曰。仓吏所食。原是五升。(色米也。)库奴所食。原是一斗。(落米也。)今狭减之。得无怨乎。曰一石四升则十石四斗。百石四石。千石四十石。万石则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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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也。虽费其半。二百石也。农夫一年耕作。不能五十。而坐运文墨。得二百石为廪。可谓薄乎。(二千五百户之邑。其还谷出入者。皆为万石。况于大邑乎。)库奴二百石。非薄料也。乡监一百石。非薄料也。吏饩太厚则骄侈愚滥。陷于刑辟。非欲削之。即爱人以德也。狃于敝俗。欲媚悦顽夫者。荏弱之过也。今公家收羡一斗。(今耗法。)而库奴亦收羡一斗。悖乱无纪。莫此为甚。子欲因之乎。〇县令以二升之羡。名之曰蔬肉钱。以贸瓜蔬。以贸鲊肉。以贸脂油。不复侵责于库奴。则库奴之饩。比前虽减。必无一辞称冤矣。
凶年停退
凶年停退者。停其原谷。徵其羡谷。其大凶至杀者。并停羡谷。遂去其籍。
 凡凶年停退者。厥明年春。不得不以留库之谷。按例分给。然一县之内。有实有灾。全一县停退。宜无是理。不至倾库以尽分也。及其秋成。岁事大登。则旧颁新颁。一时尽收。唯旧年之羡。遂以荡减。不可复徵。〇若岁事平稔。则旧颁徵其半。以常平仓赢羡之钱。贸其半以充之。新颁徵其全。〇若岁事小登。则旧颁徵四分之一。以常平仓赢羡之钱。又贸四分之一。以充其半。其半亏之额。留待来年。〇若至来年。岁又小登。则民户收四分之一。常平仓出四分之一。以充原额。〇凡原额有亏者。无论民收与官出。必于三年之内。充其原额。不可因循积久。以乱文簿也。〇凡常平仓若遇凶年。必有赢羡。其充额不难也。
凶年移转
凶年移转者。并于明年。还充本额。
 其远道之累万石移转者。宜用常平之谷。往而弗反。遂不还索。其邻近之数千石移转者。宜用还上之谷。并于明年之秋。照数还移。以充本额。若彼邑荐饥。不能即报者。须自常平仓。粜粟以报之。〇总之。谷额一定。不容有亏。凡有缺欠。宜即赔补。移转者不出一年。停退者不出三年。
衙门句管之簿
其衙门句管之簿。唯于监营。录其总额。以应诸司之区昼(一作画)
 湖南省谷。贮二百四十八万石。
户曹句管大米十万石。 正租五十万石。 小米二万石。 粟三万石。 大麦二万石。 大豆三万石。
备局句管大米十万石。 正租三十万石。 小米一万石。 粟四万石。 大麦三万石。 大豆二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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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厅句管大米十万石。 正租五十万石。 小米一万石。 粟二万石。 大豆四万石。 小麦一万石。
巡营句管大米一万石。 正租二十万石。 粟五千石。 大麦十万石。 大豆八万石。 荞麦五千石。
统营句管大米五千石。 正租十万石。 小米一千名。 正粟四千石。 大麦四万石。 大豆五万石。
 凡诸路作衙门句管之总额。皆视此为例。〇凡诸衙门谷总。其各谷分额。容有几千石。不容有几百石。盖欲斩钉截铁。浑然天成。不要破碎烦屑。以乱人目也。诸谷有零数者。换作他谷。俾无畸零之数。
 于是监司之臣。总执一道之谷总。以应诸衙门区画而已。列邑之簿。悉去衙门之名。而单标谷名。虽昏官。瞭然可识。不亦快哉。
羡谷作钱
其羡谷作钱。宜视年之上下。预设详定之价。毋得于五等之外。杂用小数。又不得增加一文。
 湖南大米一石。〇上年钱二两。(时直五六斗之年。)中季钱二两五钱。(时直四五斗之年。)下季钱三两。(时直三四斗之年。)凶季钱三两五钱。(时直二三斗之年。)大凶之年。虽斗米百钱。亦无过四两。此之谓五等。〇正谷六种。杂谷六种。其出五等之例。皆视此出率。而诸路土宜。各自不同。则其五等详定之数。亦道各不同。〇京畿虽上登之年。大米十斗。时直不下三两。至于西北。粟益贱而稻益贵。其详定。宜各不同。
 每岁十月之初。监司令列邑。枚报诸谷市直。假如白米。有云二两二钱者。有云二两四钱者。参差不齐。并从最廉者。槩之以二两。(凡不满二两五戋者。)有云二两七钱者。有云二两九钱者。参差不齐。并从最廉者。槩之以二两五钱。〇凡三两四钱以下。槩之以三两。(三两五钱。其槩法亦同。)四两以上。虽至五至六。以至于十。槩之以四两。〇湖南大登之年。十斗之米。不直二两。然丰季之民。哿矣勿恤。宜徵二两。令诸司经费。不至大窘焉。可也。〇又凡一道之内。丰歉不均。则宜以一道诸邑。分之为五等。各徵其率。不可于五等之外。任出一率。〇正谷杂谷。其出率从廉之例。皆与此同。
颁粮
凡颁粮。分为二巡。三月之初。一颁之。四月之初一颁之。
 巡分之法。害民大矣。(详见牧民心书。)三月四月。所谓穷春也。剧农也。此月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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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谷。(每户受二十斗。)彼月受二石之谷。(合之为四十斗。)亦足以助其不给。〇二麦宜于八月初颁之。俾作种子。〇唯晚秫(即所云黏实。)荞麦。留俟五月之末。观其涝旱。乃可颁给。大旱则以之代播于水田也。
半留
凡欲半留。宜先讲窌法。不如法而半留以经年者。害民之政也。
 吾东仓廒之制。疏略太甚。雀鼠之耗。犹属细故。一经潦暑。即腐败而不可食。若半留半分。岁颁旧谷。则民无不受灰尘。而纳米粟者。其冤孰甚。〇凡作仓舍。须就丘陵之顶。高燥无水气之处。(欲验水气有无。宜用泰西水法盘试之术。)凿地为窌。乃烧甓为砌。下铺三重。旁筑二重。并用油灰。涂缝下际。周密无隙。以防雀鼠。以备火灾。上际多穿风穴。以铜网罩之。乃防雀也。又凡积谷之法。于窌舍之中。多设横架。中通一路。每积数苫。即其上面。稍有馀地。以通郁气。其上又设横架。层层积庤。乃无蒸腐之患。〇又每四月晴旱之天。一次翻晒风凉以纳之。庶乎涝暑。不至为害。〇吾东不知烧甓。则无以为窌。既不为窌。则半留半分。民之害也。不以专心专力。往学窑法。以讲烧甓之策。则宁半减谷贮之额。年年尽分。为无怨之道也。
兵营,水营,山城,镇堡,驿牧之谷
兵营水营山城之谷。依其民户。镇堡驿牧之谷。依其民户。咸隶本县。毋得踰率。
 兵营水营。例有营四里服属。然若民户少而谷额多者。量减县谷之额。宜以附近诸里。益往受之。凡一户四石之率。毋得踰越。〇山城之谷。或有数百里往受者。(如大岘正方之等。)劳敝极矣。凡山城之谷。咸隶本县之籍。而量减县谷之额。使附近民户。往受城谷。一户四石之率。毋得踰越。〇镇堡之官驿官牧官。咸有谷贮。使其率。属得有沾。丐但其定额。宜不过五六百石。彼户不足。则赠县户以助之。(谓往受彼颁。)彼户有馀。则颁县谷以摄之。(使来受县颁。)凡一户四石之率。毋或踰越。〇如康津之加里堡民户。几于小县。不可使全属本堡。但受堡颁也。
常平仓条例
常平者。先王之良法也。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二卷○经世遗表 第 247H 页
常平之法。今人皆以为本起于李悝耿寿昌。臣窃思之。如此良法。不起于尧舜三王之世。无是理也。孟子曰。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匪我也岁也。狗彘食人食。谓丰年。粒米狼戾也。涂有饿莩。谓凶年。沟壑填连也。检者。敛以入之也。发者。散而出之也。孟子所言。正忧人主不行常平之法。常平之法。本系先王仁政。不既明甚乎。故自汉魏以来。下逮唐宋。以及明清。其说仓储粟。悉是常平粜籴为之主。计无它法也。隋唐以来。虽有社仓义仓之名。皆别试小法。非度支经用之所赖也。唯独吾东谋国之士。开口辄云。常平不可行。岂不惑欤。明明隔江相望之地。自古及今。如彼大行。而犹云此法难行。真不通矣。其言以为丰年之籴。非不好矣。孰知明年必逢大凶。以射什倍之利乎。三年四年。则谷已腐不可食矣。臣以为王制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若必三年四年。谷不可食则九年六年之蓄。安得有之乎。建仓于卑湿之地。不灰不甓不架不晒。上雨旁霏。昼雀夜鼠。而每云谷不可久留。不亦难乎。然且三南豪户。岁贩谷数百千石。以时射利者。项背相望。将谓皆愚民无知乎。况我邦南北夐远。山泽纠错。风气不同。土宜各殊。故八路同丰之年。绝无而菫有。(乾隆庚戌以后至今未有。)若以坐待为徼幸。则独不可转移懋迁。以思化居之方乎。战舰,兵船。阁泥沙以朽以坏者。数百千艘。独不可隶于常平。以议漕转乎。不唯是也。三南之民。呰窳偷生。困于征敛。故虽非大登之年。秋谷必贱。春谷必贵。年年一套。计无可疑。故奸吏豪民。秋籴春粜。例享其利。设令其利薄细。比还上什一之耗。必过数倍。而从民之愿。不与相强。何谓还上是良法。而常平则不可乎。今虽不能使常平为主。还上为客。宜以三百万石。(文见上。)略试便否。以辅还上之倾。未可已也。
常平条例。宜放中国之法。乃无疏漏。
 汉唐宋常平条例。今无传者。唯今户部则例。详列条约。此大明之遗法。非新创也。凡法令条例。宜于久行之地。往而取法。若以生手制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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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必百病千疣。纷然生矣。〇江苏省常平额贮表。见上编。
 户部则例云。直省常平仓谷。常年平粜。概以存七粜三为率。其地方湿燥不同者。随时酌粜。如存三粜七。则系江苏省,(淮安徐州等。)湖南省。(龙阳沅江等。)存半粜半。则系江苏省,(溧水高淳等。)安徽省,(安庆池州等。)浙江省,(仁和钱塘等。)湖南省,(湘阴浏阳等。)广东省,(南海番禺等。)四川省,(龙安宁远等。)广西省。(各州县积贮年久。谷色将变者。)存六粜四。则系浙江省。(乌程归安等。)不限额数。随时出粜。则系奉天,贵州,江西三省。(江西省各州县贮久。霉𪑳谷石。不拘多寡。详验取结。准运赴邻。省邻邑售粜。)均各造册。报部查核。〇又云。直省如遇岁歉价昂。准其逾额平粜。若岁稔价平。亦不必拘定存七粜三之例。或酌粜十分之一二。或全行停止。督抚饬令。地方官随时酌办。报部。〇镛按。中国之人。作事精细。其存贮多少。专观地气燥湿。若南方卑下之地。霉𪑳易渝者。(霉与黴通。雨中暑气也。𪑳与黰通。凡阴湿之色。谓之黴𪑳。湿气著衣。物生斑沫也。〇黴𪑳音梅轸。)不能久留。其北方高寒之地。不必然。我邦灵岩之月出山。其北极出地纬度。仅与淮水相直。故橘渡淮为枳。踰月出山。亦为枳。斯可验也。今拟南沿诸仓。随籴随粜。而北方之仓。必待时以粜之也。
 户部则例云。平粜仓谷价值。丰岁每石照市价。减银五分。歉岁减银一钱。若歉岁米价过昂。应大加酌减者。督抚确核实。须减价若干。一面奏闻。一面发粜。总不得过三钱。〇按古之所谓常平者。丰年增价以籴之。凶年减价以粜之。使谷价常平。此之谓常平也。今法有减价而粜。无增价之籴。与古异也。然丰年无人贩谷。而官贸谷累千万石。则谷价自翔。不待增价而后价高也。丁银一钱。在吾东不过直铜钱三十零。三钱则铜钱一两而已。大饥之年。斗米百钱。而十斗之米。只减一两。则其价九两也。恐无以惠及下民。今拟粜法。每米一斗。虽大歉之年。毋过六七十。小米菽麦等诸谷。并设高限。虽大歉之年。毋得乘时过刁。抑所宜也。
 户部则例云。州县平粜仓谷。本年秋成后。即于本地邻邑。价平处所。如数买补。其有本地邻境谷价俱昂。而该处仓储。尚堪接济者。该管官。将粜存价值存库报部。缓至下年买补。〇按常平条例。一曰准折。二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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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三曰平粜。四曰买补。五曰借给。六曰徵还。七曰备贮。八曰交盘。九曰开耗。十曰运脚。(员役盘费附。)十一曰拨运。十二曰禁令。并见户部。则例今姑略之。当事者宜考焉。
常平之谷三百万石。分播于诸路。使各设仓。
 京畿五十万石。 湖西五十万石。
 湖南五十万石。 岭南五十万石。
 关东十万石。 海西十万石。
 浿西四十万石。 关北四十万石。
 京畿则西江置一仓。贮三十万石。南阳海口置一仓。贮二十万石。装船四出。贩谷以贮之。〇湖西则瑞山浦口置一仓。恩津江口置一仓。各贮二十五万石。〇湖南则临陂浦口置一仓。(仍用罗里铺。)罗州浦口置一仓。(仍用济民仓。)各贮二十万石。顺川浦口置一仓。(仍用济民仓。)贮十万石。〇岭南则晋州浦口置一仓。(仍用驾山仓。)昌原浦口置一仓。(仍用马山仓。)金海浦口置一仓。(仍用蒜山仓。)延日浦口置一仓。(仍用浦项仓。)洛东津上置一仓。各贮十万石。〇关东则江陵浦口置一仓。海西则延安浦口置一仓。各贮十万石。〇浿西则江西浦口置一仓。(保山镇。)安州浦口置一仓。(古城堡。)各贮二十万石。〇关北则德源浦口置一仓。(仍用元山仓。)咸与浦口置一仓。(万岁桥。)各贮二十万石。〇其正谷六种。杂谷六种。存留之额及丰年籴入。凶年粜出。多少之宜。并在当事之臣机宜修润。今并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