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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x 页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卷十一)
地官修制 赋贡制五
地官修制 赋贡制五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09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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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元年。河中尹姜师度。以安邑盐池。渐涸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左拾遗刘彤。请检校海内盐铁之利。从之。
彤上表曰。臣闻汉孝武为政。厩马二十万。后宫数万人。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实百当今。然古费多而货有馀。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人哉。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人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职。轻重有术。禁发有时。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人盛事也。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者。丰馀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馀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馀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乎。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各收其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馀储。然后下宽贷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绥荒服也。〇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云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姜师度。检校海内盐铁之课。〇臣谨案。刘彤之说。疏鬯中理。然设禁之初。号之曰轻徭。享利之日。不免乎食言。则终于聚敛而已。臣所惧者此也。〇又按。材木。亦大财。宜与铜铁。同其厉禁。彤表并举材木。为合理也。
通考云。唐有盐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隶度支。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以供京师。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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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宗末。刘晏掌天下财赋。乃于江岭间。立常平盐法。
晏专用榷盐法。充军国之用。时自许汝郑邓之西。皆食河东池盐。度支主之。汴渭唐蔡之东。皆食海盐。晏主之。晏以为官多则民扰。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取盐户所煮之盐。但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馀。州县不复置官。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其始江淮盐利。不过四十万缗。太历末。乃六百馀万缗。由是国用充足。而民不困弊。其河东盐利。不过八十万缗。而价复贵于海盐。〇丘浚曰。天地生物。止于此数。人力有限。而用度无穷。自非剥削灶户。折阅商贾。何以得盐利如此之多哉。当是之时。所征于民税赋。不知何在。而专仰给于一盐如此。刘晏虽曰。善于理财。然知利国之为利。而不知利民之为大利也。〇臣谨案。官煮而官卖之。则不可曰常平。必许民私煮。许民私卖。盐贱则增价以籴之。盐贵则减价以粜之。然后方可曰常平。盐政莫善于常平也。汉唐掌财之臣皆无令。唯刘晏上裨国用。下无民怨。可谓善理财者矣。〇天下之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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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时。讨淮西。度支使皇甫镈。加剑南东西两川。山南西道盐估以供军。
贞元中。盗煮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减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论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州县团保相察。比于贞元加酷矣。〇臣谨案。与民争利。争之不已。遂至于杀。榷盐不可为也。
穆宗时。张平叔议榷盐法敝。请官自卖盐。兵部侍郎韩愈条诘之以为不可。遂不行。〇时奉天卤池。生水柏。以灰一斛。得盐十二斤。利倍碱卤。〇文宗时。采灰一斗。比盐一斤论罪。
臣谨案。五季之时。盐课如旧官之所卖。有蚕盐,食盐,大盐,泠盐,栾盐。又有青盐,白盐,陌盐诸名。(蚕盐者。所以裛茧也。)又其云颗盐者。块盐也。末盐者。散盐也。
宋太平兴国二年。诏宽盐法。阑入至二百斤以上煮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阙下。〇开宝七年诏三司。校诸州盐曲市征课而殿最之。
五代时。盐法太峻。建隆初。宽之。然贸易至十斤。煮碱至三斤者。亦坐死。至是又宽之。〇臣谨案。周礼山泽。有厉禁。窃木者。有刑罚。然此惟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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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考云。煮碱为盐。大抵碱土。或厚或薄。薄则利微。铛户破产。不能足其课。至和初。韩琦请户满三岁。地力尽得。自言摘他户代之。〇又云。蜀煮井为盐者。井源或发或微。而责课如故。〇又云。海梁之东。有大盐泽。绵亘百馀里。岁得亿万计。自元符元年。霖潦池坏。至是乃议修复。四年池成。凡开二千四百馀畦。百官皆贺。〇或云。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风。须臾成盐。其利则博。苟欲溢额。不俟风日之便。厚灌以水。积水而成。味苦不适口。〇臣谨案。黄海道之地。忽然地陷。为深渊。其深不测。其味苦恶者甚多。此皆盐井之地也。惜乎。其不核也。
沈括笔谈云。解州盐泽。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尝溢。大旱未尝涸。卤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谓之蚩尤血。唯中间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后可以聚人。其北有尧梢水。一谓之巫咸河。太卤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盐。唯巫咸水入。则盐不复结。故人谓之无咸河。为盐泽之患。筑大堤以防之。甚于备寇盗。原其理。盖巫咸。乃浊水。入卤中则游淀卤脉。盐遂不成。非有他异也。〇又曰。盐之品至多。前史所载。夷狄间自有十馀种。中国所出。亦不减数十种。今公私通行者四种。末盐,颗盐,井盐,厓盐是也。唯陕西路颗盐。有定课。岁为钱二百三十万缗自馀。盈虚不常。大约岁入二千馀万缗。〇凡行百里。陆运斤四钱。船运斤一钱。以此为率。〇臣谨案。盐池。必由地中。与海水相通。故水不溢。早不涸也。
吕祖谦云。盐种甚多。出于海。出于井。出于池。三种之外。所出亦多。如河北有卤地。此出于地者。如永康军。盐出于厓。此出于山者。又有出于石。出于木。品类不一。〇又云。南方之盐。全在海。北方全在解池。然而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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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八年。章惇言陕西榷盐。而河北独不榷。此祖宗一时误恩。请遣使施行。文彦博论不便。诏如旧。〇元丰三年。诏榷河北盐。〇哲宗即位。罢河北榷法。〇绍圣初。复榷河北盐。
吕祖谦云。河北之盐。不可榷也。井盐,池盐可榷也。海盐待煎起垆非一旦所成。亦可榷也。惟河北盐。是卤地。其地甚广。非如井池。可以为墙园篱堑封守。又却才煎便成。非如海盐。必待煎煮。可以禁察。所以最易犯禁。自章惇禁榷。河北一到。靖康之末。盗贼愈多矣。〇臣谨案。一进一退。一榷一复。朋党之祸如是矣。宋法又令商人。输粟于塞下。受盐于江淮。许其散卖。减数十郡盘运之费。名之曰中盐。先儒谓之良法。又所谓钞盐之法。令商人受钞于京师。纳盐于官仓。蔡京罔民。盐法屡变。钞无所用。商贾折阅。盗贼日起。总系衰乱之法。今不详述。
大明之制。于天下产盐之地。设转运使者。六提举司者七。每岁盐课。各有定额。行盐各有地方。不许过界。每引以三百斤为袋。带耗五斤。〇大明律曰。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盐货车般。并入官。〇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馀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〇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
臣谨案。以国君而煮盐。其始作俑者。吴王濞也。继而述之者。桑弘羊也。管仲其冤者也。(义见前。)自有盐法以来。唯刘晏之常平盐。最为良法。馀不可为也。
卝冶考
禹贡曰。扬州厥贡。惟金三品。荆州厥贡。惟金三品。梁州厥贡璆铁银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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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句)图而授之。巡其禁令。
郑曰。卝之言。矿也。金玉未成器曰矿。〇锡。鈏也。〇臣谓以时取之者。自官采之也。平时厉禁以守之。当官采之时。乃辨其有无之地。(物其地。)以图画授掌事者。(郑注。以物地。谓知地咸淡。不知何理。)〇臣谨案。金银铜铁。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古之圣王无许民私采之理。今案此经。其为官守而官采之明矣。
秋官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美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〇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郑曰。青。空青也。〇楬。表识也。玺者。印也。守藏者。玉府内府也。〇郑司农云。受其入征者。受租税也。〇郑曰。要。凡数也。入之于大府。〇臣谨案。山泽虞衡之法。凡得宝物入于玉府。以其馀。颁于万民。乃有税敛职金。受其所入也。
货殖传曰。山西饶玉石。江南出金,锡,连,(铅之未鍊者。)丹砂,玳瑁,珠玑,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〇巴蜀饶丹砂锡铜铁。豫章出黄金。长沙出连,锡。〇蜀卓氏用铁冶富。宛孔氏用铁冶为业。曹邴氏以铁冶起。
臣谨案。自管子汉书。以及唐宋。其铁冶之说。皆与盐税相杂。论在上文。
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黄金。庐江太守。取以献。
苏轼仇池笔记曰。生(一作王)莽时。省中黄金六十万斤。陈平四万斤。间楚。董卓郿坞金亦多。其馀三五十斤者。不可胜数。近世金不以斤计。虽人主未有以百金与人者。何古多而今少也。凿山披沙。无虚日。金为何往哉。颇疑宝货。裨变不可知。复归山泽耶。〇臣谨案。唐,宋以来。番舶交通中国。黄金皆走于西南海国。而三代以降。矿采遂绝。其无黄金。岂足怪哉。顾炎武谓黄金多入于佛殿佛躯。斯亦然矣。(宋太宗问秘阁校理杜镐曰。西汉赐与悉用黄金。近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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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魏宣武帝延昌三年。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秋恒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馀斤。其色洁白。有踰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
汉中。旧有金户千馀家。常于汉水沙金。年终输之。后临淮王彧为梁州刺史。奏罢之。〇酉阳杂俎云。魏明帝时。昆明国贡辟寒鸟。常吐金屑如粟。〇蜀都赋金沙银砾注。永昌有水。出金如糠。在沙中。〇南史夷貊传云。林邑国有金山。石皆赤色。其中生金。金则夜出飞。状如萤火。〇马云。此皆沙金之史传者。昔时遐方裔夷所产。今则东南处处有之矣。〇臣谨案。荆州梁州。是遐方裔夷乎。马说。其不思矣。
唐凡金银铁锡之冶一百八十六。陕,宣,润,饶,衢信五州。银冶五十八。铜冶九十六。铁山五。锡山二。铅山四。汾州矾山七。
贞观初。侍御史权万纪上言。宣,饶二州。银大发。采之。岁可得数百万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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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德二年。废峡山铜冶四十八。〇开元十五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〇天宝五年。李林甫为相时。华山有金矿。林甫以华山陛下本命王气所在。遂不凿。
臣谨案。王气本命者。非理之说也。后世邪说惑民。虽千里来龙。皆不敢犯。山泽之利。于是乎不兴矣。
德宗元和时。天下银冶废者四十。采银万二千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〇二年。禁采银一两以上者。笞二十。
递出本界州县官吏。节级科罪。〇宣宗时。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臣谨案。文宗之时。复以山泽之利。归之州县。州县厚自封殖。岁纳极少。其后还复之。
宋兴。金银铜铁铅锡之货。皆开场设冶。置务监之。
产金有五处。(商州歙州等。)产银有三监。(桂阳凤州等。)又有五十一场。(宝丰马茨等。)三务。(秦州陇州等。)产铜。有三十五场。(饶州英州等。)一务。(梓州也。)产铁有四监。(大通莱芜等)又有十二冶。(凌云赤谷等。)二十务。(晋磁凤澧等。)二十五场。(丁溪圣水等)产铅有三十六场。(韶州衢州等。)产锡有九场。(虔州南康等。)产水银有四场。(秦州凤州等。)产朱砂有三场。(商州宜州等。)〇臣谨案。榷盐者。夺民之利。妨民之食。不可为也。惟金银铜铁。必当官采。不可以许民也。
太祖开宝三年。减桂阳监岁输银三分之一。〇太宗时。有司言。凤州出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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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末。天下岁课银十四万五千馀两。铜四百一十二万二千馀斤。铁五百七十四万八千馀斤。铅七十九万三千馀斤。锡二十六万九千馀斤。天禧末。金一万四千馀两。银八十八万三千馀两。铜二百六十七万五千馀斤。铁六百二十九万三千馀斤。铅四十四万七千馀斤。锡二十九万一千馀斤。水银二千馀斤。朱砂五千馀斤。然金银除坑冶丁税和市外。课利折纳。互市所得。皆在焉。〇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金冶十一。银冶八十四。铜冶四十六。铁冶七十七。铅冶三十。锡冶十六。丹砂冶二。水银冶五。皆置吏主之。
仁宗,英宗之时。诸冶或增或减。岁入以之多少。〇神宗熙宁元年。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〇八年。诏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鍊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臣谨案。矿采之地。本多奸盗。其相保之法。不可以不严也。〇自此以降。诸路坑冶。或新起。或空废。今不详述。
高宗建炎七年。工部乞依熙宁法。以金银坑冶。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从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从之。
臣谨案。金银铜铁。必当官采。不然。宁锢闭为愈。若许民私采。则奸盗相聚。寇乱以作。必不可许也。
大明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间或有之。随取随竭。浙之温处。闽之建福。开场置官。令内臣以守之。差宪臣以督之。然所得不偿所费。
丘浚曰。宋朝坑冶甚多。而元朝之坑冶。亦比今日加十数倍。何也。盖天地生物。有生生不已者。谷粟桑麻之类是也。有与地土俱生者。金银铜铁之类是也。昔者圣王定为取民之赋。有米粟之征。有布缕之征。而无有所谓金银铜铁之征者。岂不以山泽之利。与土地俱生。取之有穷而生之者不继乎。譬之山林之上。有草木焉。有土石焉。其间草木。取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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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开宝五年。诏罢岭南道媚川都采珠。
先是。刘鋹于海门镇。募兵能探珠者二千人。号媚川都。凡采珠者。必以索系石。被于体而没焉。深大至五百尺。溺死者甚众。及平岭南废之。仍禁民采取。未几复官取。容州海渚。亦产珠。官置吏掌之。〇自太平兴国二年。贡珠百斤。七年贡五十斤。径寸者三。八年贡千六百一十斤。皆珠场所采。〇臣谨案。禹贡。淮夷贡蠙珠。荆州贡玑组。诸邦有岁课。故天子徵恒贡。以饰冕旒。以共饭含。亦先王之所取也。然此是难得之物。不可以立法者也。
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矾利。〇文宗开成三年。罢之。〇五代以来。创务置官吏。〇宋制。白矾出汾州之灵石县。绿矾出池州之铜陵县。各置官典领。有镬户煮造。入官市。〇至道中。白矾岁课九十七万六千斤。绿矾四十万五千馀斤。卖钱十七万馀贯。〇真宗末。白矾增二十万一千馀斤。绿矾增二万三千馀斤。〇宋法。私煮矾三斤及盗官矾十斤者。弃市。〇熙宁以后。稍变矾法。岁课一百五十万斤。
陈傅良曰。宋太祖矾禁。为契丹北汉设也。其后并盐酒。皆榷之。非本意也。〇臣谨案。榷矾者。法之最下者也。苟为榷矾。凡雄黄硫黄石膏赤石滑石之等。皆当榷之。何必矾而已。充类以往。其无所不为矣。
宋神宗熙宁元年。诏毋税石炭。徽宗崇宁间。官卖石炭。增卖二十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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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木考
唐德宗时。始用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十取其一。
臣谨案。木材之赋。见于委人。(地官属。)委人者。虞人也。(单襄公云虞人入材。)大宰九职。任民以虞衡。以作山泽之材。使贡其山物泽物。此职贡也。(以本物赋之。)山林之民。以材木为货。以之贩卖。则应有赋敛。入于关市之税。不复曰山泽之赋也。(金银本山出。既入于市。则为市物材木亦然。)自汉以来。材木之税。绝无可考。
货殖传曰。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此是财物之大者。应有税敛。史阙之也。职方氏曰。扬州其利竹箭。冀州其利松柏。既以是为一州财利之原。则赋敛必有常额。今不可知也。
宋天禧四年。方仲荀乞收福建枋木税。每估一贯。税一百文。本司勘会祥符编敕。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
续明道杂志云。黄州牌税最重。所谓牌者。皆大木板。每四片为一副。盖一棺之用也。
高宗建炎元年。诏残破州县。合用竹木砖瓦。并免收税。
臣谨案。材木之税。领于工部。故许免州县之税也。史文不备。而税法可知也。
大明时。凡天下关津去处。设抽分竹木局。抽客商。兴贩竹木柴炭等物。
在京者。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按月给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在外场局。则各给所在之用。〇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径遣工部属官。亲临其地。抽分变卖。取其价直。银两解京。以供工部缮造之费。以免科徵于民。〇丘浚曰。是诚良策。然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踰前人之数。以徼能名。岁增一岁。遂无纪极。乞量为中制。因地定额。多者不以为优。不及数者。不以为劣。庶几可以久行。
榷茶考
唐德宗建中元年。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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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元九年。复税茶。
盐铁使张滂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可。仍委张滂。具处置条目。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自此始。然遭水旱处。亦未尝以税茶钱。拯赡。〇胡寅曰。凡言利者。未尝不假托美名。以奉人主私欲。滂以茶税钱。代水旱田租是也。既以立额。则后莫肯蠲矣。
穆宗时。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天下茶。加斤至二十两。〇文宗时。王涯为相判二使。复置榷茶。自领之。使徙民。茶树于官场。榷其旧积者。天下大怨。
武宗时。盐铁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塌地钱。故私犯益起。〇大中初。盐铁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军旅。茶虽少。亦死。顾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〇胡寅曰。榷茶以来。商旅不得贸迁。而必与官为市。在私则终不能禁。而椎埋恶少。窃贩之害兴。偶有贩获。奸人猾吏。相为囊橐。狱迄不直。而治所由历。株连枝蔓。致良民破产。接村比里。甚则盗贼出焉。在公则收贮不虔。发泄不时。至于朽败。与新敛相妨。或没入窃贩。无所售用。于是举而焚之。或乃沈之。残民害物。咸弗恤也。〇马曰。按陆羽传。羽嗜茶。著经三篇言。茶之原之法之具尤备。天下益知饮茶矣。时鬻茶者。至画羽形。置炀突间。为茶神。有常伯熊者。因羽论。复广著茶之功。其后尚茶成风。回纥入朝。始驱马市茶。羽贞元末卒。然则嗜茶榷茶。皆始于贞元间矣〇臣谨案。茶之为物。其始也盖药草之微者也。及其久也。连轺车而方舟舶。则县官不得不征之。然是亦商贩之一物。量宜收税。斯足矣。何至官自为商。禁民私卖。至于诛杀而不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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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榷茶有六务。(江陵蕲州等。)十三场。(蕲州,黄州等。)又买茶之处。江南,湖南,福建总数十郡。山场之制。领园户。受其租。馀悉官市之。又别有民户折税课者。〇凡茶有二类。曰片。曰散。片茶蒸造。实捲摸中串之。惟建,剑则既蒸而研。编竹为格。置焙室中。最为精洁。他处不能造。其名有龙,凤,石乳,的乳,白乳,头金,蜡面,头骨,次骨,末骨,粗骨,山挺十二等。以充岁贡及邦国之用。洎本路食茶。馀州片茶。有进宝,双胜宝,山两府。出兴国军。(在江南。)仙芝,懒蕊,福合,禄合,运合,庆合,指合。出饶池州。(在江南。)泥片。出虔州。绿英,金片。出袁州。玉津。出临江军。灵川,福州,先春,早春,华英,来泉,胜金。出歙州。独行,震草,绿芽,片金,金茗。出潭州。大拓枕。出江陵。大小,巴陵,开胜,开捲,小捲,生黄,翎毛。出岳州。双上,绿牙,大小方。出岳辰。澧州,东首,浅山,薄侧。出光州。总二十六名。其两浙及宣江,鼎州。止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为号。散茶。有太湖,龙溪,次号,末号。出淮南。岳麓,草子,杨树,雨前,雨后。出荆湖。清口。出归州。茗子。出江南。总十一名。〇至道末。卖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馀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馀贯。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听民自卖。不得出境。〇端拱三年。岁课增五十万八千馀贯。
仁宗初。建茶务。岁造大小龙凤茶。始于丁谓。而成于蔡襄。
陈傅良云。嘉祐四牢(一作年)。仁宗下诏弛禁。自此茶不为民害者。六七十载矣。此韩琦相业也。至蔡京始复榷法。于是茶利。自一铁以上。皆归京师。
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蜀道茶场四十一。京西路金州为场六。陕西卖茶为场三百三十二。税息至李稷。加为五十万。及陆师闵为百万云。
元丰中创置水磨。凡在京茶户。擅磨末茶者。有禁。米豆杂物拌和者。有罚。〇侍御史刘挚上言。蜀地榷茶之害。园户有逃以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犹及邻伍。欲伐茶则有禁。欲增植则加市。故其俗论谓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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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自熙丰来。旧博马。皆以粗茶。乾道末。始以细茶遗之。成都利州路十二州。奇茶二千一百二万斤。茶马司所收。大较若此。
丘浚曰。后世以茶易虏马。始见于此。盖自唐世。回纥入贡。已以马易茶。盖虏人多嗜乳酪。乳酪滞膈。而茶性通利。能荡涤之故也。宋人始制茶马司。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南福广之税。有末茶有叶茶。
丘浚曰。茶之名。始见于王褒僮约。而盛著于陆羽茶经。经唐宋以来。遂为人家日用。一日不可无之物。然唐宋用茶。皆为细末。制为饼片。临用而辗之。唐卢仝诗所谓首阅月团。宋范仲淹诗所谓辗畔尘飞者是也。元志犹有末茶之说。今世惟闱广。间用末茶。而叶茶之用。遍于中国。外夷亦然。世不复知有末茶矣。
大明时。悉罢榷务。贴射交引茶由诸种名色。惟于四州置茶马司一。陕西置茶马司四。
又间于关津要害。置批验所。每年遣行人。挂榜于行茶地方。俾民知禁。〇丘浚曰。产茶之地。江南最多。今日皆无榷法。独于川陕。禁法颇严。盖为市马故也。夫以中国无用之茶。而易虏人有用之马。虽曰取茶于民。然因是可以得马。以为民卫。其视山东,河南养马之役。固已轻矣。
大明律曰。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
私盐法见上
臣历观前古财赋之制。虽其损益得失。代各不同。大较有道之世。其赋敛之薄而其财用必裕。无道之世。其赋敛必重而其财用必匮。此已然之迹。昭昭然者也。由是观之。裕财之术非一。而其大利无过乎薄敛也。匮财之术非一。而其大害无踰乎重敛也。呜呼。天下之财有限。而其用无限。以有限之财。应无限之用。其何以堪之故。圣人制法曰。量入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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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卷十一)
地官修制 赋贡制六
杂税(榷酒考)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
注曰。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
汉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汉兴有酒酤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国有庆贺。赐民大餔。则群饮者无罪。故文景之际。有赐餔之法。至是榷酒。
昭帝元始六年。诏罢榷酤官。从贤良文学之议。〇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师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〇刘氏曰。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也。
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羲和鱼匡。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之。〇臣谨案。自此以降。有禁酒之文。无榷酒之令。
陈文帝天嘉二年。榷酤。〇隋文帝开皇三年。罢酒坊。与百姓共之。
后周之末。官置酒坊收利。文帝罢之。
唐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复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斛收直三十。寻罢之。
胡寅曰。榷酒茗。算舟车。筦山泽。古圣王所不为。而后世以为大利之源。置官立法。防之严。取之悉。甚于常赋。一有废弛。立见阙匮。不知三代之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16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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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元二年。酒酤每斗。榷百五十钱。淮南,河东,忠武,宣武。榷曲而已。
臣谨案。自此以降。至于五季。皆榷酒榷曲。时有增损。不足述也。
宋制。榷酤曲。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太宗诏曰。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今后不得复增。
神宗熙宁五年。令官监酒务。每升添一文。〇崇宁二年。每升添二文。〇四年添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酒课税额。四十万贯以上二处。(东京及成都。)三十万贯以上三处。(开封杭州等。)二十万贯以上五处。(京兆凤翔等。)十万贯以上三十二处。(西京北京等。)五万贯以上七十三处。(南京淄青等。)五万贯以下五十处。(沂潍岢岚等。)三万贯以下五十五处。(辽滁等。)一万贯以下十九处。(登泸等。)五千贯以下十六处。(桂阳等。)〇臣谨案。终宋之世。榷酒榷曲。至其末也。朴卖坊场。无所不为。今不详述也。
宋诸郡。有醋坊。元祐初。臣僚请罢榷醋。〇绍圣二年。翟思请诸群醋坊。日息调度之馀。悉归常平。
臣谨案。卖浆者。天下之贱也。曾谓万乘之君。而有卖浆者乎。我邦虽居东裔。自三韩以来。国君无卖酒醋以为利者。彼犹以中国自尊。不亦羞乎。
元太宗。立酒醋务坊场官。榷酤办课。〇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〇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17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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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之制。不立酒曲务。惟摊其课于税务之中。醋则无禁。
丘浚曰。曲蘖之禁。民家自造。不过斗者。请听民自为之。但不许其交易贸货卖。今天下造曲之处。惟淮安一部。糜麦为多。计其一年。以石计者。毋虑百万。宜严加禁约。凡民间造曲器具。悉令折毁。有犯与私盐伪钱同科。则一年之间。亦可以存麦百馀万石。以资民食。
杂税(猥琐考)
宋开宝六年。诏岭南商贾赍生药者。勿算。〇又除嫁娶者帏帐妆奁之税。〇至道元年。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细碎物。皆勿税。〇真宗时。除杭越等州。鹅鸭年额钱。〇真宗祥符元年。诏免农器收税。〇徽宗时。凡民衣屦,谷菽,鸡鱼,果蔬,炭柴,磁瓦器之类。并蠲其税。
光宗时。赵汝愚言。诸县措置月桩钱。其间名色类多违法。最为细民之害。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〇丘浚曰。南渡之后。又有所谓总制钱。月桩之类。皆于常赋之外。经制之馀。巧生别计。然皆当时权宜。不得已而为之。事已世殊。悉皆革罢。
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丘浚曰。按元史食货志。有所谓岁课。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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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役之征
周礼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三年大比。则大均。
郑曰。政读为征。〇臣谓地政。田出也。均者。均其九等之率也。〇郑曰。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贾云。太宰以九职任之因使出税。)力政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委积之属。〇臣谓旬者。遍也。公旬者。公事之岁一遍也。〇贾曰。凶。谓年谷不熟。札。谓天下疫病。〇郑曰财赋。九赋也。〇臣谓不收地守。则山泽无税也。不收地职。则九功无贡也。不均地政。则锄粟无率。惟其熟是入也。〇三年大比者。凡锄粟及九赋。九功皆或增或损。大均其率也。
郑曰。公事也旬均也。读如㽦㽦原隰之㽦。易坤为均。今书亦有作旬者。〇臣谨案。旬巡。皆遍也。诗曰。来旬。来宣旬者遍也。(毛传云。)汉书翟方进传云。旬岁閒免两司隶。颜师古曰。旬。满也。旬岁。犹言满岁也。公旬者。公役之岁遍也。王制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亦岁遍也。郑意恐非。〇臣又按。凶札者。大凶大杀之年。出于上中下三年之外者也。廪人以四釜三釜二釜。为三等之年。不能二釜者。又在其外。
王制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陈浩曰。师旅之事。不拘此例。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18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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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案。公旬有异义。或以公旬用三日为一年。用三旬也。故后周之制如此。而隋炀帝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皆误解经文之故也。国有民十万口。皆役三日。则三十万夫也。何事不可为乎。岁用三旬。无是理也。师旅之事。不在此限。
唐租庸调之法。用民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臣谨案。一年用民。至于五旬。则民不堪矣。经义一误。其流毒如此矣。
唐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簿送。刺史检署讫。鍊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臣谨案。差役之法。已起于唐代。非自宋始也。
宋太祖建隆三年。令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举。
旧制。凡有课役。皆出于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改之。〇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〇丘浚曰。此宋初以来。差役法也。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无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丘浚曰。按此宋熙宁免役法也。其议始于韩绛。成于王安石。〇臣谨案。此与今我邦之民库钱。相类。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18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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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伯温曰。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〇吕中曰。司马光主差役。王安石主雇役。二役轻重相等。利害相半。差役之法。民虽有供役之劳。亦以为有田则有租。有租则有役。皆吾职分当为之事。无所憾也。其所可革者。衙前之重役耳。雇役之法。民虽出役之直。而阖门安坐。可以为生生之计。亦无怨也。其可去者。宽剩之过敷耳。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〇丘浚曰。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后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〇臣谨案。有宋差役之法。盖天下之虐政。甚至有孀毋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匪命求死。以就单丁。(以上韩琦疏。)家不敢畜牛。村不敢种桑。(司马光之奏。)柸杵不遗。匕箸皆计。(吴充之所言。)王安石创免役法。其害悉去。百姓便之。惜乎。朋党之祸。下及生民。虽以司马光之贤。亦不免以党论沮民利也。夫所谓用民之力者。筑城筑台。浚川修渠。其徵发有时。其始终有限。又以农隙。从容役民。其害固未甚矣。岂若是辇运鞭驱。逐盗迎宾。无冬无夏。罔昼罔夜。颠坑落坎。汗流胁息。曾犬鸡之不若者乎。差役免役。其利害便否。较若黑白。而当时议事之臣。俯匿民情。上移主断。必于革罢而后已。岂不甚哉。后之论者。犹必两是双非。不敢讼言曲直。臣是以知凡所谓君子小人之讼。亦有不可以尽知者也。
熙宁四年。冯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弊。上曰。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而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人自情愿故也。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说。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〇马曰。潞公此论失之。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于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即都城朝官。)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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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有均徭之法。十年一役。民颇便之。
丘浚曰。均徭之法。可行于江南。不可行于江北。可行于大县。不可行于小县。可行于大户。不可行于贫民。何也。江北州县。民少而役多。大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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弛舍之例
王制曰。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〇又曰。五十不从力政。
臣谓从政者。士大夫之出仕也。论语曰。今之从政者殆。而又曰。由也。可使从政。求也。可使从政。春秋传曰。晋之从政者新。(宣十二。)又曰。子产从政。舆人诵之。(襄三十。)其文历然。但郑注杂记王制。皆以从政为力役之征。其义亦有所本。然从政者。从征也。父母笃老。则其子无以杂家远行。凡师旅城池之役。必有宽免。如王制所云也。若其赋役之蠲。经无明文。〇五十不从力政。而乡大夫云。国中六十者。野外六十有五者。皆征之。(文见上。)则力政之非赋役。于此明矣。
汉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〇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〇又曰。九十以上。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此谓年八十者。其家人二口。免其口算也。古无明文。
后周之制。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〇唐开元户令云。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
臣谨案。此于周礼。虽无明文。亦令典也。然八十者。多。恐有伪冒。九十免一人。百岁免全家。抑所宜也。
以上。优老之舍。
杂记曰。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〇王制曰。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此士大夫之礼也。郑注。亦以为给繇役。其义非也。(徐乾学云。此皆指大夫致政而言。非谓庶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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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案。刘向说苑。明言力役之征。则户调之赋。经无文也。今我邦之法。上纳除番之布。无丧免之法。私募军官之钱。丧则免之。(名之曰丧颐。)亦唯三年之丧。乃有是也。吏缘为奸。其无丧故者。潜出公文。亦以丧免制法。本疏故也。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诸有大父母丧者。勿繇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臣谨案。繇事。亦力役之征也。
已上。哀丧之舍。
地官旅师。凡新氓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
臣谨案。此时。授廛而后授田。授田而后为氓。乃有征役。故有此法。后世官不授廛。迁徙无常。逃役之民。朝东暮西。此法不可用也。
王制曰。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
注曰。大夫采地之民。徙于诸侯为民。以其新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故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狭。故期不从政。〇臣谓从政。力役之征也。自此国将徙者。三月不从政。自彼国新来者。期不从政。
汉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〇光武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〇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〇和帝时。流民还归者。复一岁田租。
臣谨案。魏晋以来。籍民之法。必分主户客户。欲使新徙者。从轻也。浮民逃役者。以此迁转。陆贽亦言其不便。王者立法。必五家为比。五此为闾。五五相保。毋使浮客介于其间。其或寓接者。勿饶于徭赋。惟买田置宅。为永久奠居之计者。免其三年之赋。抑所宜也。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20L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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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
臣谓选士免徭于乡中。俊士免徭于国中。是其差也。乡大夫云。贤者能大皆舍。
汉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〇元帝好儒。通一经者。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〇魏黄初元年。始开太学诸生有千数。而博士弟子。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〇唐制。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皆免课役。
臣谓周制。选士俊士。不出六乡之外。六乡在王城之中。而周法。又国宅无征。则乡大夫所谓贤能之弛舍者。不过是夫家之征及九职之贡,力役之征而已。后世太学进士。不必在王城之中。其宅廛之税。不可免也。汉魏之制。只复其身役。则太学生之所宜免者。丁钱而已。
已上。贤能之舍。
汉高祖十一年。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三岁。〇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
隋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唐制同。)〇宋神宗时。诏诸旌表门闾。有敕书者。蠲役钱。
臣谨案。节行复户。宜有限节。如汉之纪信。唐之张巡,许远,颜杲卿。宋之文天祥,陆秀夫。明之方孝孺,景清之类。其奉祀之家。虽十世宜复也。其馀忠臣孝子烈女。或复其子。或及其孙。宜于诏复之初。明著代数。不可滥也。
已上。节行之舍。
汉高祖五年。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〇文帝四年。复诸刘有属籍者。家无所与。
臣谨案。属籍者。我邦之 璿源谱略。是其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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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案。周人上亲。故鲁,郑之法。公族皆世卿世禄。自唐以来。抑压公族。曾不如庶姓贱族。非天理也。我邦之法。公族虽至十世。勿侵军役。故庶姓贱族。造作伪谱。妄托璿派。臣昔在西邑。见有自托 璿派者。必尽心查验。无一而非伪冒者也 璿谱只录四代。恐或太略。宜广其制。四代以上。咸录子女如今法。四代以下。只录姓孙。至于十代。凡名在此谱者。只有户税。免其丁钱。庶乎得亲亲之义也。
已上。议亲之舍。
汉宣帝地节二年。诏博陆侯功德茂盛。复其后世。毋有所与。功如萧相国。〇元康元年。复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
臣谨案。功臣亦有元勋次勋。其除复。宜有远近之差。不可概。以萧何,霍光为例也。
已上。议功之舍。
汉高祖十一年。丰人徙关中者。皆复其身。〇十二年。以沛为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沛父兄固请。乃并复丰比沛。〇光武建武五年。诏复济阳二年徭役。(帝生于济阳。)〇十九年。幸南顿县。赐吏人复南顿岁租一岁。〇二十年。复济阳县徭役六岁。〇三十年。复济阳县徭役一岁。〇桓帝永康元年。复博陵河间二郡。比丰沛。〇灵帝光和六年。复长陵县。比丰沛。
臣谨案。王者无私。丰沛岂可私乎。徭赋之复。不如多赐钱帛也。
已上。帝乡之舍。
文帝三年。幸太原。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〇武帝元封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〇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〇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〇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无出租赋。
臣谨案。蔡邕。独断曰。天子车驾所至。谓之幸者。天子所至。赐以食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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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行幸之舍。
汉高祖十二年。诏奏始皇帝,楚隐王陈涉,魏安釐王,齐湣王,赵悼襄王。予守冢各十家。秦皇帝二十家。魏公子无忌五家。皆复之。
宋神宗时。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〇又曰。前代子孙于法有荫者。免纳役钱。
臣谨案。若此类。其或赐田者。不必又除其徭役也。
已上。祠墓之舍。
汉高祖二年。蜀汉民给军事劳者。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〇五年。军吏卒赐爵。非士大夫已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〇八年。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〇十一年。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〇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
臣谨案。古者。天下之田。皆军田也。王既赐田。于是乎赋民。使之出卒出车出马出牛。民莫敢不迪。后世天子。无立锥之田以赐民者。于是借民为兵。民不顺命。于是除其杂徭。以售其劳。皆苟且之政也。
已上。军卒之舍。
汉高祖二年。诏乡三老。县三老。复其徭戍。〇宋制八品以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仁宗诏特蠲之。
臣谨案。庶人在官者。无论京外。应除徭役。其村里保正之类。不必议也。且朝官之户。其身既死。复其子孙。则其在古经无可据也。
已上。职役之舍。
汉高祖七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臣谨案。越语云。句践令曰。将免者以告。(免乳也。)令医守之。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高祖之令。亦此意也。总非先王之法。不足述也。
已上。新产之舍。
马端临云。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汉则并赋税除之。岂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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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卷十一)
地官修制 赋贡制七
邦赋考
我邦之法。有贡而无赋。凡百司供上之物。皆收土贡。自郡县输之。
经国大典曰。凡收税贡之物。限翌年六月。上纳。〇田税外贡物。则限二月。〇户曹每岁季。考诸司供物所纳之数。未纳六司以上。守令启闻罢黜。〇臣谨案。土贡之法。今不可详。然五礼所用之外。其猥杂诸物。多起于燕山荒淫之时。非皆 祖宗之旧定也。凡上纳之物。虽米豆绢布之属。犹患其斥退徵索。况鱼鳆组纶皮革药草之属。曰大。曰小。曰鲜。曰陈。其胥吏之操纵行诈。容有极乎。谚曰。贡以串输。赂用驮驱。此盖土贡上纳之时。舆人之诵也。其弊。可胜言哉。
宣祖十五年。(壬午)秋九月。右赞成李珥。上疏请改贡案。
疏略曰。所谓改贡案者。列邑土地人民大小不同。或至悬绝。而贡案之定。无甚差等。苦歇不均而多非土产。百物皆办而分纳各司。刁蹬之弊。害归于民。胥吏弋利而公用不加焉。且近来税轻。有如貊道。一岁之入。不能支出。每以宿储补用。二百年积累之国。今无二年之食。国非其国岂不寒心。今欲加赋。则民力已竭。坐守前规。则不久必罄。此非难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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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明年春。兵曹判书李珥。又启曰。改军籍。虽蒙 允许。〇臣不敢始事者。不改贡案。则虽改军籍。养兵之策。必不见效。古语有之。利不什则不改旧。若只有更张之虚名。而不获变通之实利。则宁仍旧而已。呜呼。不改贡案。则民力终不可纾。国用终不可裕。议者或以骚扰为忧。而改贡案等事。皆自朝廷商确勘定而已。民无升米尺布之费。何与于民。而有骚扰之患哉。若量田则不能无小挠于民。故必待丰年。乃可举行。贡案之改。必后于量田云者。此亦不然。贡案固当以田结多寡均定矣。量田之后。田结增减。岂至于大相悬绝乎。先改贡案。随后量田。亦何害哉。田结虽有盈缩之小差。岂如今之贡案。不问田结多寡。而率意误定者乎。〇臣谨案。当时贡法。亦必以田结为本。故所奏如此。及其改法也。又以田结收米也。
宣祖二十七年(甲午)春。命详定贡案。不果行。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23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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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臣柳成龙上疏。请详定贡案。其议曰。各道民结。均赋米豆。皆令输到。京仓。各司贡物及方物进上。计物定价。如济用监进献苧布价木之例。使有司贸用。而若军资不足及国家别有调度之事。贡物方物进上。量数裁减。而米豆之藏在库中者。不烦换作。取之无穷矣。臣闻皇朝无外方进上之事。只以十三道赎银。付光录寺。凡进供之物。皆买而用之。若有别用之事。则以特命减膳。而用其价银。故远地之民。不知有辇输之劳。而工匠百物。无不凑集于京都。此其立法之善也。〇臣谨案。柳文忠所言。即大同也。大同之议。其自文忠始乎。
光海君即位之年。(戊申)相臣李元翼请设宣惠厅。行大同法。先试于京畿。
其法曰。每春秋民田一结。各收米八斗。以时俵给各司私主人。使自贸纳上供诸物。而优剩其数。使主人亦得以自资。此外不许升米。加徵于民户。光海命先试之畿内。巨室豪民。皆失防纳大利。百道沮挠。光海屡欲罢之。而以畿民言便。故行之。(李植泽堂集。)臣谨案。今土贡皆罢。惟人蔘之贡尚存。故乃有防纳之法。其法凡贡罗蔘者。每罗蔘一两。折钱四百两。纳于内医之家。内医以其什一。贸蔘自纳而自受之。食其羡什九。此所谓防纳也。当时百物之贡。皆将如此。民其堪乎。
仁祖元年。(癸亥)秋九月。领议政李元翼奏设三道大同厅。置郎厅四员。分掌其事。先试于江原道。
先是。光海朝李元翼。请行大同法。止行于畿内。竟不得推行诸道。至是请遍行此法于八道。而以都下浮议。止行于关东。(宝鉴及泽堂集。)〇臣谨案。土贡之变而为大同。此天下之善变者也。然其戛戛难行如此。况其利害之难于逆睹者乎。
后三年丙寅。吉川君权盼。为忠清道观察使。欲行大同法。不果行。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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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二年。(辛卯)秋八月。始用相臣金堉之议。行大同法于湖西。
孝宗即位之年十一月。右议政金堉上劄。略曰。王政莫先于安民。民安然后国可以安。大同之法。便民良策。畿甸关东。行之得力。若又行于两湖。则安民益国。无大于此。大抵一年应行之役。每结所费棉布十馀匹。少不下七八匹。意外横出之役。不在于此限。民何以不困。今若每一结。春出棉布一匹米二斗。秋出米三斗。则总为十斗。而田税之外。进上贡物。本道杂役。本邑所纳。皆在其中。一纳之后。终年安卧。比之京畿宣惠一年十六斗。亦甚宽矣。两湖田结。共二十七万结。棉布为五千四百同。米为八万五千石。付之能手。规画措置。则米布馀数必多。公藏私蓄。上下俱足。意外之役。亦可以应之矣。 上命先试湖西后。均之八方。〇孝宗元年庚寅春。吏曹判书金集上疏归乡。初右议政金堉。建请行大同法于湖西。卿宰台阁。以名流称者。皆言不便。安邦俊至斥以误国。 上以问于集。集以为不可及。集请询访人才于元老大臣。不次用之。堉亦以为不可。由是二人。议不合。堉上疏乞致仕。有曰臣高祖湜。䍦己卯之祸。伤弓之鸟。常存曲木之惊。今又触犯时忌。救死不赡。何敢久妨贤路乎。集因此不自安。陈章请归。执义宋时烈启言。金集。臣所师事者也。昔范仲淹被逐。尹蔡诸人。以师友进退。义无独殊。请与同贬。今集既去。则臣义难独留。乞递职。 上慰谕三人。而两解之。复遣承旨尹绛。勉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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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大同节目》一。收米元数。逐年随其时起数。通旱田水田每一结。春秋各收五斗。以为京外一年之用。而本道则一年应下数计除。分其邑之大中小残量。宜留置馀米。以应各项刷马与科外之役。馀米不足之邑。则以邻近有裕官米。推移充给。京厅如有不时别卜定。则以为临时策应之资。〇一。本道实田结十二万四千七百四十六结零。每一结收米十斗。则八万三千一百六十四石零内。京上纳米四万八千二百八十石。船马价三千九百六十二石。本道留置米三万九百三十二石零。〇一。二十八司元贡物及田税条贡物。户曹作纸役价。其人岁币上次木。各官京主人房子雇价。礼曹观象监各样纸地。工曹漆田全漆。造纸署楮田所出。掌苑署果园结实。典牲署黄牛。备边司襦纸衣。宗庙荐新大小麦生免。各殿朔膳。月令诞日冬至正朝腊肉进上。内医院牛黄药材。三名日进上马。工曹笔柄竹。内弓房鱼胶正筋。迎接都监京婢房子价。皆以米磨鍊。自本厅上下一年应下之数。通计四万六千二百六十六石零。〇一。战防兵船新造与改槊进上方物。白绵纸油芚。小好纸甲冑。药丸监兵水营营需。各官官需油清纸地。使客及监司支供。释尊(一作奠)祭币帛牛脯。社稷赐额书院币帛。各项上下米。并计二万二千九百十八石。皆以本道留置米计减。而馀米尚有八千馀石。以此为科外别役责应之资。〇一。沿海沿江之邑。以米上纳。山郡则作柨上纳。以除输运之弊。而米则可食米。柨则五升三十五尺。勿论丰凶。以米五斗。作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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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九年(戊戌)春二月。命领议政郑太和。仿湖西大同法。讲定湖南大同节目。
秋九月。领敦宁府事金堉。上遗疏言。湖南之事。臣已荐徐必远而付之。臣若溘然。恐一朝无助。事至于中废也。其意盖指湖南复行大同法也。上答曰。湖南事得人而付之。何忧何虑。后 上追思堉曰。安得担当国事。坚确不挠。如金堉者乎。
显宗元年(庚子)秋七月。行大同法于全南道山郡。〇四年春三月。行大同法于全南道。
先是。 孝庙尝命立两湖大同法。以纾民困。而先行于湖西。独湖南未及行。 上即位之初。必欲成先志。廷臣胥言其不便。庚子。先试湖南之山郡。亦或行或辍。至是详知小民皆便之。惟豪户不便也。遂命遍行于一道。每田一结。秋收米七斗。春收米六斗。总计本道田结十九万八百五十五结。除复户二万一千八十四结。则实结为十六万九千七百七十一结。每结收十三斗。为十四万七千一百三十四石。漕输京仓者。六万一千二百八十石。储置本道者。八万五千九百十六石。以应中外需用。(出宝鉴。)〇臣谨案。此云。秋收米七斗。春收米六斗者。草创之法也。〇又按备局要览云。 孝庙戊戌。行于全罗道沿邑。 显庙壬寅。因金佐明言。行于全罗道山邑。与宝鉴所载不同。今从宝鉴。
第五集政法集第十一卷○经世遗表 第 225H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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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宗三年。(丁巳)因吏曹判书李元桢之言。岭南行大同法。
肃宗七年六月。宣惠厅裁减两南四殿朔膳。各种折价及监兵水营各邑官需。使客支供。战兵船价等米之数。区别录启。以为定式。以国用不足也。湖南原数总六万二百馀石。所减一万五千六百馀石。岭南原数总四万石零。所减九千五百八十馀石。〇肃宗九年秋七月。领敦宁闵维重曰。两湖大同。皆定以十二斗。而独岭南定为十三斗。为国不过曰节用爱民。今虽许减一斗。可支经用。 上从之。〇臣谨案。 肃宗三年。以灾伤。减京畿两湖大同收米有差。岭南被灾邑。进上虎豹皮,军器月课米,其人价布,济用监正布。并令全减。盖此时岭南未及行大同法故也。然则建白在于是年。而施行在 肃宗四年也。〇臣窃伏念。先王之制。厥贡有二。一曰民贡。二曰侯贡。民贡者。周礼之所谓九贡。农者贡九谷。圃者贡草木。牧者贡鸟兽。衡者贡山物。虞者贡泽物。嫔者贡布帛。工贡厥器。商贡厥货。此一贡也。侯贡者。禹贡之所谓九贡。兖州贡漆丝。青州贡盐絺。徐州贡夏翟。杨州贡瑶琨。荆州贡羽毛。豫州贡漆枲。梁贡璆铁。雍贡球琳。此一贡也。自汉以降。贡法无传。今惟唐,宋,元,明其诸州贡案。备载史册。凡天地间殄异之物。无物不贡。然赋税之弊。代有所论。惟土贡之弊。史臣别无所论。拂臣亦无所议。盖其诸物之大小轻重长短厚薄。具有法式。县令收之于民户。监司收之于郡县。京司收之于诸路。其献纳领受之际。按法中式。则吏胥下人。莫敢操弄于其间。自古至今。纪纲如一。习俗以成。故上下相安。不以土贡之故。别生民痡也。试以今日事言之。我邦岁币。岁纳燕京四百馀年。未闻礼部吏胥。以币物之苦。恶执而退之。其所以致礼于率属者。不过牧童羞佩之小刀。丐客羞把之劣扇数种而已。我邦之美物奇货。彼未尝不见也。而法式一具。吏不敢干。此土贡之所以无弊也。外藩所献。既如是无弊。郡县所贡。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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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宗三十四年。(戌子)命黄海道。仿大同之规。行详定法。
续大典曰。详定法。仿大同之规。每结收米十五斗。(元收米十二斗。别收米三斗。合为十五斗。〇旱田则收小米。)以为各其营邑一年之需。进上价米。(一千五百石零。)纳宣惠厅。贡物价米。(即别收米。每年依本曹卜定数上纳。而结数多。则其馀米留储。结数缩则以馀米。充其不足之数。)纳本曹。亦储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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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既同。乃又均敷。或增或损。皆收米十二斗。
续大典曰。通水田旱田。每一结收米十二斗。(江原道岭东。加二斗。未量田十邑。加四斗。)山郡作柨。(即棉布。)米则可食米。柨则正五升。准三十五尺。广七寸。(麻布同。)备局要览曰。湖西山下十三邑。纳棉布。(青山永春等。)野地六邑。米柨参半。(清州木川等。)湖南山下二十一邑。钱柨参半。(南原光州等。)二邑钱与麻布参半。(云峰长水。)岭南山下四十五邑。钱柨参半。(安东尚州等。)四邑钱与麻布参半。(咸阳山清等。)关东山下七邑。(淮阳金城等。)岭东九邑。(襄阳三陟等。)并纳麻布。海西进上价米。纳惠厅。贡物价米。纳户曹。(别收米。)山下四邑。(谷山遂安等。)长山以北十六邑。(黄州安岳等。)以钱上纳。〇又曰。以米作柨之法。湖西以米六斗。(作一匹)湖南以米八斗。岭南以米七斗。关东以米五斗。(作麻布一匹。)凡详定之例。米一石价钱四百二十。柨一匹价钱二百。〇臣谨案。我邦漕运之法。疏略特甚。船不灰缝。水涌如泉。木钉无力。朽则易折。藁帆已钝。急则难收。隐礁拦石。无所斸除。一遇逆风。必臭其载。兼又法令不严。纪网(一作纲)不立。艄工船吏。窃米过半。故破其船。岁入十馀万石。其数万石。恒遭覆溺。拯米摊徵。民受其毒。京用隳缺。国受其害。若井锄之法。终有得行之日。则惟京畿黄海两湖之米。输之京师。岭南之米。留之勿漕。令贡人外受。(今西关小米。留之本道。除给贡人。名之曰外受。)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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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大典曰。宣惠厅计京司贡物价一年应下之数。知委各该道输纳本厅。分等出给于贡人。(钱米布从贵上下。)〇收米分春秋两等。三南,江原道则翌年春都聚上纳。而船马价计减于元数内。京畿则春秋上纳。而船马价添徵。〇又曰。田税大同。或作柨上纳时。守令徵钱。而以柨换纳者。以贪污律。论禁锢终身。〇臣谨案。京畿则税率本轻。故船马价别徵。田税则元数本少。故船马价别徵也。然此等法制。皆斑驳不均。若行井锄之法。则自然混一。无此架漏牵补之迹矣。
续大典曰。计各营邑一年应下之数。而随其多寡划给。(江原道则每结六斗。留本官。为公费。其外又除营需。馀并上纳。)其馀米。储置于各官。以为不时公用之需。(京畿则敕使夫马。以民结轮回出。定官给价米。)〇又曰。大同储置米。与战兵船储置米。切勿粜籴。犯者徒三年。又七年禁锢。〇臣谨按。凡所谓储置米。皆吏逋也。岂有升龠之储置者乎。无邑不然。固其势矣。
续大典曰。山陵及诏使外。一切徭役。更不烦民。〇臣谨案。圣人去食去兵。而终不欲去信者。民无信不立也。今所谓民库者。皆生于大同之后。臣谓宜令八路诸邑。皆上其民库节目。于是三公六卿。会于政府。其当削者削之。(起于本邑者。)当禁者禁之。(起于京司者。)其不得不体念者。许以储置米会减。乃自政府会通裁酌。撰成诸路通行之节目。颁于诸路。其在令前者。咸释不治。其在令后者。别用重律。庶乎其民信之矣。
平安道或田结收米。或募属收布。以供国役公需。(续大典。)
续大典曰。两西贡物价米。则本曹主管出给。北道贡物价麻布。则各该司出给。〇臣谨案。浿西一路。凡田赋所出。悉入于诏使酬应。然田税几斗。大同几斗。宜有详定。与诸路一例。然后几石以为敕需。几石以为公需。当具法条。今以其不输京司之故。并无法例著于典章。岂一王制治之术哉。行井锄之法则大善。不然。宜以时行条件。著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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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正田赋米豆杂物。以为各其营邑公需。安边府则通正续田。均出赋役。〇备局要览曰。 显宗癸卯。北关行详定法。从观察使闵鼎重之言也。〇臣谨按。北关之详定法。亦于法典。略无所著。不可不补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