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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礼集第十九卷○丧礼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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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礼集(其二)第十九卷○丧礼外编(卷三)
 古礼零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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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辩
祭统曰。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于臣。在庙中则全于君。君在庙门外则疑于君。入庙门则全于臣。全于子。又曰。孙为王父尸。尸于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吾观三代之礼。皆揆诸天理而合。错诸人伦而正。独所谓尸之义。吾玆惑焉。嗟乎。吾亲则既没矣。立其兄弟(父兄)之子以象之。(曲礼云。为人子者。祭祀不为尸。〇又云。子不可以为父尸。〇曾子问云。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名之曰神象。(郊特牲云。尸神象也。)事之以君父之礼曰。此礼也。以吾观之。君其臣而父其子。天地易矣。有如是礼乎。曰否否。尸也者。相神者也。尸祝一也。特尸于神益亲。故谓尸尊。非竟奉尸以为神也。乐记曰。宗祝后尸。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郊特牲曰。坐尸于堂。诏祝于室。庄子曰。尸祝不越尊俎。即尸于祝类也。孰谓之象其亲乎。祭统者。一儒之所记也。恶足以执而难之。
曰。礼为君尸者。弁冕而出。卿大夫下之。君亦下之。尸式而已。(曲礼杂记曾子问。)酌尸之仆。如君仆。(少仪文。)从尸而行。接尸武。(玉藻云。君行接武。大夫继武。士中武。)过之者。趋走以致敬。(见坊记。)不以君亲事之者。独如是乎。曰否否。大夫式路马。国君下齐牛。(曲礼文。)敬之在上。非敬马牛也。尸将相于神而助之食。吾故敬之。非以尸为亲也。曰。礼虞尸。服卒者之服。(士虞记。)唯祭亦然。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士服。(丧服小记。)服之袭也。充美也。尸之袭。示无上也。(玉藻文。)非以象亲。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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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服乃尔乎。曰否否。尸以相神。服不敢踰也。且唯丧礼为然。其在吉礼曰。尸祝佐食。玄端爵韠。(特牲礼。)尸祝且同服矣。将尸祝。皆象亲乎。且独不云乎。父为天子。子为士。其尸服士服。固未必卒者之服唯服也。且尸之袭。非无上也。礼尸坐不说屡。(士虞礼。)郑玄曰。侍神不敢燕惰。既侍神矣。其无上乎。
曰。祝。将命者也。(郊特牲。)而尸尊无事。矜然端坐而已。故曰。坐如尸。(曲礼玉藻文。)非神象乎。曰否否。尸有坐时。非无事也。且尸坐非古也。夏后氏。立尸而卒祭。殷人。坐尸。周人。坐尸而旅酬。(礼器文。)故曰古者。尸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郊特牲文。)孰谓尸无事乎。据礼尸盥矣。尸左执觯。右取菹。祭于豆矣。尸奠觯矣。祭铏矣。尸受肺脊振祭矣。尸受干受兽干鱼振祭矣。尸受胳受肩而祭之矣。尸受酌以酢主人矣。酢主妇矣。酢宾矣。尸受燔振祭矣。尸嘏主人矣。以余观之。祭之列。尸最劳矣。独安得矜然端坐已乎。曰然。尸固有事矣。然主人北面而事之。尸南面而临之。非象神乎。曰否。尸入门北面盥。北面者。尊神位也。尸既嘏筵。祝而南面。南面者。宣神旨也。即尸有时北面。祝有时南面。所主在神。尸祝不自尊也。故主人拜妥尸。尸答拜。主人拜献觯。尸答拜。主人拜祭铏。尸答拜。主人酳尸。则尸拜。尸酢主人则尸拜。主妇亚献则尸拜主妇。宾三献则尸拜。宾凡有拜尸。尸无不答拜。而有时乎尸先拜。自居以君父之尊者。其仆仆尔亟拜。其臣子且当若是哉。虽妇人为尸。拜则有之。少仪所云肃拜。不手拜。是也。(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
曰然则尸何为者也。曰孝子之祭其亲。庶几飨之。而人神之间。邈然辽绝。不知神之所飨。故令神之所顾爱携抱者。为之待为之相。曲礼。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〇祔法。孙祔于祖。祖孙本相依附(一作袝)。 使之密迩于筵几之间。而绍介于人神之际。庶几神之繇此而得飨焉。此孝子之至意。圣人之至文。三代之所共由。未可以变者也。故每佐食。授尸以牲醴黍稷。则尸受而祭之于鼎俎笾豆之上。祭之者。陈之也。(郊特牲云。尸陈也。)既祭。或哜之焉。或啐之焉。或饮之食之焉。或告旨焉。或告饱焉。其哜之啐之而告旨焉者。尝食之义也。其饮之食之而告饱焉者。佐馂之义也。据内则子事父母。妇事舅姑。饮食必尝。(探其旨否也。)恒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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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馂。(劝勉之。使食而后。馂其馀。)盖未食。有子孙尝之。既食。有子孙馂之。则父母之心。悦豫而甘食焉。故有先尸而尝食者。主人视牲牢。主妇视饎爨是也。有后尸而馂馀者。君馂及四卿。(祭统云。尸谡君与卿四人馂。)兄弟受三馂(少牢有上馂、次馂、下馂。)是也。然其密侍而亲祔尝食。若子妇而佐馂。如平生者。唯尸而已。(祭统云。尸亦馂鬼神之馀。)此祭之所以有尸也。
昔者。曾子问于孔子曰。祭必有尸乎。若厌亦可乎。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祭殇必厌。盖弗成也。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祭之不可以无尸。如是也。今也人有恒言曰。封建也。井田也。祭之有尸也。不可以复三代之旧。嗟乎无尸而祭。如不祭也。或曰。奉子以象父者。祭统之说。有以误之也。或曰。抱幼而象尊者。曾子问之文。察之未精也。(曾子问。卿大夫为尸。固非幼者也。 周公祭太山。召公为尸。)呜呼。其孰能奉三重而荐皇尸。冕总干而乐皇尸。(祭统文。)以悦祖考。以降纯福。如三代之为也。礼曰。孝子临尸而不怍。(祭义文。)又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于孝孙。(少牢文)承致者。承于神而致之孙也。尸。承神者也。夫孰云自神而自尊哉。(又祭统云。四守至贱尸至尊。既祭以其馀畀之四守者。甲吏肉吏乐吏阍者也。祭统偏以尸为尊。所以后世遂至废尸。) 壬戍(一作戌)秋日。
孔子曰。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曾子问。)然七世之庙。必有七尸。礼器之云。旅酬六尸是也。(周庙之尸。)周之太祖。后稷是也。成康之世。何从得此后稷之孙而为之尸。共懿以降。何从得有文武之孙列哉。孔子所谓无孙。则取于同姓者。谓不必孙列。凡同姓之卑幼者。可使耳。郑康成坚执孙列之义。每欲祭成丧而无尸。误矣。周公祭泰山。召公为尸。未必召公为孙列也。周礼凡祭墓。冢人为尸。未必冢人为孙列也。何况八蜡之祭。有虎尸猫尸。若是者。奈何。康成之说。必不通矣。 甲子九月十四日书。
殇祭考
祭法曰。王下祭殇五。(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适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王石梁云。庶殇全不祭。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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镛案天子诸侯。绝其旁支之亲。唯世子世孙自主其祭。其支庶之殇。礼无明文。今不可考。
丧服小记曰。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郑云。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郑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〇祖庶之殇则自祭之。〇凡所祭殇者。唯适子耳。〇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〇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镛案殇与无后者。谓庶子之昆弟及诸父也。若庶子之子之殇。庶子自祭之耳。上祭下祭。必以其正。(祖子孙曾玄。必父子相承曰正也。)正之云亡。爰及旁枝。今庶子存矣。庶子之子。何为受祭于旁亲乎。若庶子之诸父昆弟之殇。与无后者。上焉则其父祖已亡。下焉而又无子孙。(上下俱无正。)不得已而为从祖祔食之法。欲从祖祔食。不得不就祖庙之所在。斯其所以祭之于宗子之家。而庶子不能祭之也。郑乃云。庶子以其子之殇。而祭之于宗子之家。然且纤啬。必使之自备牲物。何其误也。人情天理。古今不殊。是殇也。其父在家。此有主之鬼也。有主之鬼。而悉以归之于宗子之家。宗子其堪乎。祭法曰。庶人无庙。又曰。庶人祭子。(谓祭殇。)无祖庙之可祔。而亦以祭其子矣。曾谓父庶之殇。(郑以庶子之不祭殇。为父庶之殇。谓此庶子于父。为庶子。故无父庙也。)而不得祭之于父家乎。郑说非矣。〇又案郑玄见祭法。天子祭殇。唯祭适孙之文。遂以为大夫士之通礼。乃奋笔书之曰。凡祭殇。唯适子。何其误也。哀其鬼之馁。而为之馈食。安问嫡庶。唯天子诸侯。绝其旁亲。故自祭其适子孙。而其庶者有受之去者尔。今乃云。唯适殇是祭。可乎。〇又案小记。此文自别子为祖已下。盖论公族大夫之礼。大夫三庙。则宗子之诸父。又何以设墠祭之乎。孔疏云。宗子是士。唯有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则不于(一作放)墠。 节节误解。无一中理。若孔疏。唯郑是顺无讥尔。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未迎尸而先飨之曰厌。)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节)祭殇必厌。盖弗成也。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郑云。祔读作备。)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疏云。殇无为人父之道。庶子不得代为之后。族人有兄弟主其祭。)其吉祭特牲。祭殇不举。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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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谓阴厌。(疏云。在祖庙之奥阴暗之处。)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陈云。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内亲。则于祖庙祭之。必当室中西北隅。得户之明白处。樽设于东房。)
 镛案殇不祔祭者。谓殇者。未及婚娶。无妻可配也。祔祭者。配食也。(少牢祝曰。以某妃。配某氏。)曾子疑阴阳二字。为夫妇配食之义。故曰。殇不祔祭。何得有此礼也。阴厌阳厌者。本系殇祭之名。而郑玄忽以成人之祭。未迎尸之飨。谓之阴厌。又以尸谡之后。阖户一节。谓之阳厌。(阖户者。礼毕也。非所以飨神。)又勒改祔为备。非矣。〇又案庶子不为后者。不为此殇斩衰。不以此殇为祢也。若其祭。犹此人主之尔。宗子既死。此庶子。当立为宗子。经文别之于殇者。故谓之庶子。其实已宗子也。祢其父。不祢其殇兄。礼也。(若兄非殇。则以兄为祢。)并其祭而不典。推而委之于族人之疏者乎。无是理矣。〇又案吉祭。谓丧毕之后四时之正祭也。特牲。谓特杀也。殇皆祔食。牲不特杀。而宗子之殇。特杀牲而祭之也。羊豕若豚。各如其等也。至于丧祭。则虽庶子之殇。牲皆特杀。故明著吉祭二字。以显宗子之殇。虽吉祭。亦特杀也。〇又案阳厌之殇。即前小记所云庶子所不祭之殇也。当室之白尊于东房。即所谓从祖祔食也。若阴厌之殇。其祭特牲。是犆祭也。(祔食者。不特杀。)故得祭奥为阴厌。苟其从祖而祔食也。则不得祭之于奥中矣。何名阴厌乎。从祖祔食者。阳厌之殇而已。(殇之非宗子者。)郑玄执一孙祔于祖之义。凡三礼之言祭礼者。辄以此义混之。非矣。(士虞记无尸者。阖牖户如食间。此正是殇祭之礼。)
杂记曰。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祔(一作附)兄弟之殇。则练冠。(句)附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郑云。宗子曰阴童。)
 义详祔祭篇。玆不复赘。(并以士虞记无尸之祭。为殇祭之正。)
丧服小记曰。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郑云。殇无变文。不缟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禫之服。〇孔云。殇无卒哭。及练之变服。所以然者。文不缛也。故除丧。即从禫服也。知黄裳者。若其素裳则与朝服同故也。)
 镛案长殇九月。则当于十月之初。择日为祭。中殇七月。则当于八月之初。择日为祭。(若丧在中旬下旬者。仍用中下旬。粗与九月之数日子相准。)五月三月者。亦当视此。(以六月四月而祭。)每以主丧者之除服。为祭期。(或父或昆弟。)其馀轻服之亲。每至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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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期。不祭而除。如成丧。〇又按玄者。玄冠也。其服则朝服也。(即玄衣素裳。)下文云。朝服缟冠。明朝服两用之。唯冠有别也。(殇玄而成缟。)郑用黄裳。此戴德所谓禫服。其实无据之言也。
屈狄驳
玉藻曰。王后纬衣。夫人揄狄。君命屈狄。再命袆衣。一命袒衣。士缘衣。(下袆衣当作鞠衣。)
 郑曰。君。女君也。此子男之夫人。及其卿大夫士之妻。命服也。(下袆当为鞠。)礼天子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以衣服。(孔疏同。)〇驳曰。注礼之谬。一至是乎。君命屈狄者。谓诸侯于其臣之妻。得自命之。而其命得上至于屈狄也。于其卿妻。三命以屈狄。再命以鞠衣。于其大夫之妻。得一命以袒衣。此之谓君命也。子男之妻。何故特称曰君乎。(夫人揄狄者五等。诸侯之妻皆同。)国君之妻。命于天子。得服揄狄。故国君命其臣。自屈狄以下也。且凡爵命之权。不由妇人。郑乃云。卿大夫之妻。受命于后夫人。何其谬也。推是义而极之。则凡天地之间。林葱妇女之事。皆将使后夫人主之。牝鸡司晨。国亡无日而可乎哉。
绝族驳
大传曰。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
 郑曰。族昆弟之子。不相为服。有亲者服。各以其属亲疏。(孔云。此一节。论亲尽则无服。有亲则有服。)〇陈浩曰。移读为施。〇驳曰。丧服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句)亲者属。郑云。母子无绝道两传之义。其趣必同。郑之两注。何若是之燕越也。绝族者。国君绝族也。亲者属者。庶子为君。服其生母。公族为君。(入承大统者。)服其父母也。上云有大宗而无小宗。即国君绝族之义。故申言之也。〇礼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无服。然考之春秋。则母以子贵。书薨书葬。未有无服之理也。
率祖驳
大传曰。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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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
 郑曰。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孔云。等。差也。祖则义重。故名曰重也。)〇驳曰。郑说非也。此经专言祖。不言父也。一轻一重。皆以祖言。非谓父也。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者。自斩而期。自期而三月。以至无服。此弥上而弥轻也。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者。自高而曾。自曾而祖。以至弥(一作祢)庙。此弥下而弥重也。故其所溯弥远。则其恩遥遥乎入轻矣。其所传弥累。则其势巍巍乎垂重矣。大凡天下之物。其悬弥高。则其坠势弥重。故继弥(一作祢)之宗。不如继祖之宗之重。断祖之宗。不如继曾之宗之重。继曾之宗。不如继别之宗之有泰山之重。若是者何也。祖之为道也。溯而上之。则其轻如秋毫。坠而下之。则其重如泰山也。一人之身。由仁则至轻。由义则至重。此经文之微义也。仁由亲始。义由尊立。所以异也。郑乃云用恩则父母(一作子)重。用义则父母轻。失之远矣。〇今而后知之矣。古所谓传重承重持重受重。皆大传所谓名曰重者也。自上坠下曰重。
带率驳。
玉藻曰。凡带。有率无箴功。
 郑云。凡带。有司之带也。〇驳曰。凡者。大凡也。太凡造带之法。有襵合之处。亦不用箴缏缀之也。
袂肘驳。
深衣曰。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
 郑曰。当臂中为节。(句)臂骨上下。各尺二寸。〇驳曰。肘者。臂之末节。即所谓手寸也。(字从寸。)徐锴云。手捥寸口。动脉处也。郑以为中节。可乎。袂之馀者。反屈之及于手寸。则足矣。苟至于中节。则此僧衣也。岂先王之法服哉。
左衽驳。
士丧礼曰。乃袭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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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曰。凡衣。死者左衽不纽。〇驳曰。朱子于小敛章。始有馀衣掩尸。左衽不纽之文。则袭之左衽。朱子已察其谬。且云馀衣则正服。虽小敛。不以左衽也。金沙溪曰。丧大记实无袭。亦左衽之意。而至小大敛。始左衽。则不可从郑氏也。(又云。奇高峰及退溪门人。力主郑说。恐不可也。)宋尤庵曰。衣襟之系。皆在于右。若左衽则自无可系之纽。(馀见礼笺。)
冒韬驳。
士丧礼曰。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
 郑曰。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〇镛案缁赪相连。如铭旌之制。非有二段。(详见丧具订。)〇或曰。二幅缝连之说。似无明据。〇驳曰。若是两段。不宜通称为冒。且不宜称杀为杀。(杀者。物体之以渐剡削之名也。若是两段。是自成狭小耳。不宜称杀。)且云。夷衾质杀之裁如冒。夷衾既无两段。则冒安得独两乎。其如铭旌之上缁下赪。审矣。
带下尺驳。
丧服记曰。衣带下尺。(句)衽二尺有二寸。(句)袂属幅。(句)衣二尺有二寸。(句)袪尺二寸。
 郑曰。带下尺要也。〇黄润玉曰。于束带下。再长一尺。(详见丧具订。)〇或曰。衣二尺有二寸。即所谓从横正方。旧说亦似有据。〇驳曰。人之腰胁。各有长短。而腋之高下以别。几尺几寸。不可硬定。但于带下。(带是不得不在于腋下者。)再长一尺。便成仪表。故曰带下尺也。此衣字。通指全衣而言也。下所云衣二尺二寸者。是指袂而言之。原袂曰衣。缘袖曰袪也。谓一袂之内。其原袂二尺二寸。其末袪一尺二寸。文势本自明白。故郑于下衣字。亦训袂中。但其云参齐之说。却失本意。〇若所谓纵横正方者。三礼经文。并无可据。惟杂记有端衰二字。注疏家释之为纵横正方。欲裁以二尺二寸之长。以准其广耳。古市(一作布)之广。皆二尺二寸。 然此迂儒笔谈。远于箴线之情。兼之汉魏之际。丧服不行于民间。其所制裁。皆著之空言。而实未尝裁剪缝合。穿臂绕项而视之。故所言多乖舛也。衣之长。虽二尺二寸。其广则缝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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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幅。当为四尺四寸。兼之有一幅之袂。与半幅之属。各张左右。安在其从横正方也。若云从横正方。单指衣身。则衣身左右。又各少许。不能不除之为袂。(人背之广。不能尽四尺四寸。)又安得单指衣身乎。且郑以袂属幅。为不削边幅。(古布边幅两边各一寸。)以合于从横正方之说。然背缝及左右袂缝。箴缏之剩及外削幅之剩。(经云。凡衰外削幅。)不能不除减于二尺二寸之中矣。则边幅不必剪削。而其广已不能二尺二寸。将何以从横正方乎。且所云袂属幅者。谓原袂一幅之外。再属半幅也。(不必半幅。视本人臂掔长短。故经文不著尺寸。)郑云。不削边幅。尤大误。金沙溪之越法行权。再加半幅者。却是先王之本法。〇衣前裾后裾。并以带下长一尺为度。又安得前长而后短乎。若后之有负。即今朝服后绶之象也。衣之前后之长虽等。而前则有拱有俯。自成仪表。后则带下一尺。太涉矮矬。或者古人为救此病。吉服有后绶。丧服有后负。以之掩其际而垂之为容也欤。
第三集礼集(其二)第十九卷○丧礼外编(卷三)
 礼考书顶
  
礼考书顶
 
余在茶山。治丧纪之举。案有徐健庵读礼通考四函。每有疑义。或有思辨。辄书之于册顶。日月错互。可以考验其先后。及归洌上。遂无閒暇。不复劄记。李君仁荣录之成篇。斯之谓礼考书顶也。道光辛巳孟秋。
丧期表。〇顶云。表。所以纵横今古。考校异同。便于检览也。徐健庵为丧期表。诚妙法也。第其格例混杂而失其要。可恨也。〇第一格第二行以下。宜标所为之亲。(如为父为母为妻类。)第二格之第一行。宜标书名。如仪礼家礼颡(一作类)。 第二行。宜著丧期。(如斩衰齐衰三年杖期类。)第三格已下。皆仿此。如是则古今异同之制。瞭如指掌。徐公专以丧期为主。而不以亲属为汇。如为母一服。分入于斩衰三年。齐衰三年。杖期不杖期四条之中。其不便考检。与无表等耳。〇且仪礼礼记所论丧期。各有出入。况注疏皆后儒之推广为说者。其言未必一一合理。安得并列于第一格乎。今宜以仪礼为一格。礼记为一格而周礼、左传、公羊之所著者附之。注疏为一格而唐以前名儒之说可录者附之。开元礼为一格而唐律宜附之。明会典为一格而集礼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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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之。书仪家礼本是一书。宜以家礼为一格而书仪附之。政和礼、清会典各为一格。如是则减得一格而名实正矣。〇东儒为表。则又当有国典一格。而清会典与明会典。一毫无改。则省之亦可耳。(壬戌五月晦。)
丧期表。齐衰三年。〇顶曰。天子诸侯之丧期。当别为一表。不当于此表内同列。〇历代之制未具。亦无所为表也。(壬戌七月九日。)
齐衰不杖期。〇顶曰。仪礼所论大夫之礼。后世遂无遵述者。当别为一编。无所为表也。(壬戌七月九日。)
天子诸侯正统旁期服图。〇顶曰。图所以较比义例。此无所为图也。
为姑妹姊等适人者服图。〇顶曰。既于本服降一等。无所为图也。
大夫降服图。〇顶曰。图者。欲比文省力。而益明之也。此图文字益繁。义例益晦。
为大宗服图。〇顶曰。无所为图者。强为之分排。丈夫妇人之各守四门。尤怪异。玩赜绝无义理。粗豪淩侮儒者。政由此等处。
母党为己服图。〇顶曰。前图之例。皆以服者为主。此图主客顿变。何以为典。图法乱矣。
妻党服图。〇顶曰。两图尤泊然无味。
臣为君服图。〇顶曰。此图不成图法。〇国恤当别为一表。无所为图也。
妾服图。〇顶曰。无可疑者。无所为图。〇又曰。妾为君党。皆得如妻。此图一出。却令疑眩。
妻亲服图。顶曰。妻党。惟为妻父妻母缌而已。列书诸亲而注云无服。有何意味。又以女婿外孙及外孙之子。系之于妻亲之末。岂不怪哉。不知何物老举人。为健庵代劳而面谩如此。历观诸图。无一可采。
三父八母服图。〇顶曰。三父八母。义理各殊。无所比较。即无所为图也。
五父十三母图。〇顶曰。三父八母。或以其名。(如继父慈母类。)或以其变。(如出母嫁母类。)以成汇也。若亲父母之未有变者。岂可儗比为列哉。徐健庵慨前人之有遗。订正此图。而其识见。反有逊于前人者。要之父母之名。不可日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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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也。(壬戌五月晦。)
斩衰条。尔雅父为考。〇顶曰。尔雅一段。于丧期何干。
曾子曰。子游曰。孝经曰。〇顶曰。编书自有绳矩。一有踰越。不便考检。今于丧期篇中。哀敬之义。参错编入。所以卷帙徒富而考检寡要也。名儒述作。不宜妄加雌黄。聊书之。使子孙后学。知编书之法。(壬戌五月廿五日。)
晏婴粗衰斩。〇顶曰。晏婴此条。当入丧服篇。或丧仪之末。可也。于丧期何干。
通典。晋张祖高。问士服天王。〇顶曰。杂记。盖谓大夫士。皆处公馆。唯有庐垩之别。至练有去留之别而已。其分之为二士。曰朝廷之士。邑宰之士者。郑玄之谬义也。谢沈据此。遂云邑宰之士。为天子期年。天下其有是乎。丧大记曰。公之丧。大夫俟练而归。如谢之义。则大夫亦期年。天下其有是乎。(辛未五月廿三日。)
丧服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〇顶曰。郑云异国者。谓兄弟在本国者。其服斩无可疑。故必取异国者。以增其义也。孔氏不知郑意。枉如疏释。(俱为诸侯各依本服。是不达郑意。)郑释诸侯竟亦曲解。诸侯者。犹言天子以位言。非有他意。〇兄弟者。凡在袒免之内者。勿论祖孙叔侄。通称兄弟。古文皆然。此章言兄弟。亦通指父党者。方氏曰。兄弟期丧。是专主同父母亲兄弟而为说。不达古经文例也。〇惟熊安生之说严重。得礼之正。(壬戌五月廿九日。)
通典司空陈群议。诸王相国。不应服斩衰。〇顶曰。古今异制。损益不同。王相犹帝臣。帝臣不可为诸王服斩。不易之论也。但引礼记云陪臣不亲。犹不服斩则大误。一似全不曾读礼者。
丧服小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〇顶曰。若如郑说。为后于堂叔父之中殇下殇者。仍无服矣。凡为人后者。则有父子之道焉。如其无服。父子之谓何。郑说非矣。为殇后者。天子诸侯之礼也。〇陈可大之说。是矣。但以殇者。为已冠而死。又大谬。经云。丈夫冠而不为殇。陈以为已冠之殇。可乎。〇顾亭林之说。亦半白半黑矣。夫立后。必长子也。长者殇而死。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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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子可以来为后者乎。其谬一也。大宗者。公子之家也。方议大宗之礼。而引闵公僖公。可乎。其谬二也。唯其所引闵公僖公事。深中此礼。斯之谓半白也。〇徐健庵之说。尤谬矣。小记上文。当别为一节。与下文无涉也。既冠既娶而死。无缘复名为殇矣。〇曾子问所云宗子。即大夫以下之宗子也。天子诸侯。既践阼承统而死。虽殇。犹得立后。人臣勿敢然。故曰庶子弗为后也。〇若宗子死。亦无庶子。取族人之子为后。则亦可以为后于此殇也。小记之云为殇后。若专指天子诸侯而言。则天子诸侯之丧。臣子皆斩衰。其服不必论也。(辛未闰三月初一日。茶山东庵雨中。)〇余执为殇后一节。三月究核。终觉郑注最确。诸子纷纷皆不及也。余说亦谬。今并句去之。(辛未六月二日。在茶山东庵。)
晋书穆帝时东海国。〇顶曰。此条当入出后条荀伯子、司马操问答之末。不当在妻为夫之中。(辛未七月十日。)
通典。适孙为祖承重议。〇顶曰。礼家言立后置后为父后为祖后。而后之为何物。未有明解。故其所论礼。多失古经之旨。后者何。人死。立其长子。使主死者之丧。仍以主其祭。无则立其适孙。无则立其次孙。无则立其次子。无则兄弟族人。摄主其丧。而仍无祭主。(大宗则取族人之子。立之为后。)无祭主者。谓之无后。后者。主祭之名。故生则曰适子适孙。而不名为后。死而后。有后也。生而不可谓子孙为后。犹生而不可谓父祖为先。父祖生时。不可曰先祖先考。死而后。上焉者谓之先。下焉者谓之后。名义皦然。刘宝不解后字之义。故其释丧服传。大悖极谬。〇中国人位至公卿者。得用诸侯之礼。故荀大尉可祭高祖。我邦人每见中国人论礼。不察此义。故僭礼日盛。壬戍(一作戌)七月十一日。
吴商曰。凡人为后者。尚如父。〇顶曰。吴公此论。可以折众人之角。(同日。)
试评曰。庾纯云刘宝亦云。〇顶云。父方卒时。子与孙俱在。则子为父后。安得孙为祖后。刘宝之说。极谬。杜君卿评驳。却不明快。壬戍(一作戌)七月十一日。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〇顶曰。为祖三年。但当一言而决。己之受重。于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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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祖乎。于父则不为祖父三年。于祖则三年已矣。父朝亡而祖夕死。犹之受重于祖父也。受重于祖父。而不为祖父三年。天下无此礼也。乱圣人之礼制者。必贺循也。(七月十二日。)〇丧必四日而后成服。祖之亡。虽在父丧三日之内。而暨乎成服之日。已过三日矣。亦既殡其父矣。如之何不三年其祖也。(此特小者别有大义。)详见丧期别。(壬戌七月十一日。)
庾蔚之谓适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〇顶曰。庾说盖谓祖父生时。适孙无子而死。则宜传于次子。若适孙已受重而死。则次孙不可夺宗。其义精矣。
第三集礼集(其二)第十九卷○丧礼外编(卷三)
 正体传重辨(一。一名己亥邦礼辨。)
  
正体传重辨(一)
  邦之典礼。唯宜平心讲确。博考详审。务归至当而已。独己亥邦礼。甲乙相争。齐楚俱失。始掊击而求胜。终杀伐以逞志。其实两家所执。各有疵病。其于先圣先王之精义妙旨。俱有未合。嘉庆辛酉夏。余在长鬐谪中。尝有所论著而时无经籍可以考證。虽其立论公平。而义有未当。寻逸于狱。其年冬。移配康津。越五年乙丑夏。复理前说。为正体传重辨。今十年于玆矣。所携三礼诸书。源委粗备。坐卧以之。日月颇久。百回玩究。渐觉为天王斩礼例明白。玆考前哲遗文。以备后人查检。览者平心求是。庶不罪我哉。
孝宗升遐。(顺治十六年己亥五月。)礼曹议。 慈懿赵大妃服制。时儒臣右赞成宋(时烈。)引仪礼疏正体传重之说。谓 大妃当服期年。
 初 仁祖大王诞育三男。长曰 昭显世子。次曰 凤林大君。次曰 麟坪大君。皆正嫡所诞也。 昭显世子早卒。凤林大君入承为世子。及仁祖薨。嗣位。是为 孝宗大王也。 赵大妃。即 仁祖之继妃。 孝宗之继母。即 庄烈王后也。〇按尤庵所引。即丧服斩衰章之疏也。今取疏文。诠释如左。
斩衰者。(节)父为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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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〇贾曰。适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上下。若言太子世子。唯据天子诸侯之子。(亦不通上下。)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也。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故也。〇镛案郑注贾疏。本皆模糊。而先儒奉之如六经。将何以息乱而止讼哉。凡礼经。皆称适子适孙适妇适孙妇。此经特称长子。郑之废(一作发)疑在是也。然历考经文。则适子不必为大夫士之专称。礼曰。君所主太子适妇。(小记文。)太子之妻。谓之适妇。则太子者。适子也。礼曰。君之适长殇车三乘。(见檀弓。)则太子者。适子也。故丧服大功章曰。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郑云。公君也。天子亦如之。)适者之为通上下之称。既确然矣。经云。长子别有深义。必非通上下之意。郑注上段有病。其下段乃有味也。春秋传曰。立适以长。(谓立适妻之子。必取其年长者。)立子以贵。(谓立妾子。必取其母贵者。)立适以长。则嫡出之中。兼之为第一。然后乃为长子。经云。为长子斩者。正以明第二子以下。虽立为太子而死。父不得服斩也。第二子之立为太子者。可名适子。不可名长子。何者。适以母名。(母嫡则称适。)亦以位称。(太子即适子。)可二可三。非有天限。惟长子之称。苟非嫡妻之第一产者。不得斯名。(惟第一子殇而死。则第二子可名长子。)经文之特殊字例。注家之特引传文。皆此义也。贾氏。不达乎此。乃以适子为第一子之专称。长子为第二子之通称。则既晦经旨。又违郑注。又与自己四种不服之说相悖。(经云。为长子斩。而长子。为第二子通称。则四种之义无所立。)立言如此。安得无后人之纷纭哉。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
 郑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〇贾曰。正体于上者。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为上。(句)己又是适。承之于后也。〇又曰。庶子。妾子之号。适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也。(经下文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〇又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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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〇镛案体者。干也。左傅(一作传)藉干即藉体。 宗子为体。如木之有干也。庶子为支。如木之有枝也。(如身干之有四支。)正体于上谓祖父身三世适适相承也。谓自我而上。皆正干之宗子也。郑注。亦只如此。而贾氏乖拗。忽把体字。用之为父子承接之名。则三仓二酉。无此训诰。且贾氏之曰体曰正。皆据子孙而言。则是正体于下也。经云。正体于上。而贾则正体于下。公然背经。而犹欲引据而折讼。恶乎可哉。〇又按经文주-D003最有精神者。即一个将字也。父为长子三年。则父在矣。父在矣则长子者。天子之太子也。诸侯之世子也。卿大夫之适子也。将所传重而实未及传重也。宗庙之祭。父犹主之也。祖考之位。父犹身之也。将一字最有力。而贾氏疏率。以封建太子。认作传重之礼。割去将字。翻言覆说。如贾所云。则父未及死。而子已俨然为宗庙百神之主矣。稽之史册。唯唐高祖之时。太宗若崩。则始可以引贾疏。馀不合也。〇又按读书穷经。最重字义。礼凡言立后为后。为父后为祖后之类。皆亲没以后之名。亲尚在世。则不名为后。后者。先之对也。父生而不敢称后嗣。犹父生而不敢称先考也。今贾氏则曰庶孙为后。曰庶子为后。曰适孙为后。夫父为长子三年。则父在矣。父在矣则非后矣。字义原舛。而可以别嫌明微乎。〇虽然。父为长子三年者。当仍用贾氏之义。(正体二字之解。虽非经文之本旨。而四种之不三年则是矣。)而母为长子三年者。决不当引用。何者。彼本为将传重者立文。(谓经文。)母为长子。则乃或有已传重者矣。已传重矣。则本虽庶孙。而今宗子矣。(庶孙为祖父承重三年。则是子为父三年也。故曰宗子。)况于庶子乎。况于嫡出之第二乎。〇虽然。此犹为大夫士而言之耳。若夫天子诸侯之礼。其尊严隆重。又截然不同。不但为己之宗子而已。是宗庙社稷之主。天地神人之所宗。故古者制礼。与大夫士之礼。特特自别。朱子于寿皇之丧。议服制有误。及见郑玄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之文。始有感叹之说。此可以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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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儒臣前掌令许(穆)。引贾疏。亦名长子之文。谓 大妃之服是母为长子。当服齐衰三年。
 许公上疏曰。丧服斩衰章。释曰。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若言长子。通立嫡以长故也。〇又曰。齐衰章母为长子注。郑玄曰。不敢以己之尊。降祖祢之正体也。适适相承。谓之正体。乃得为三年。众子承统者同。立庶子为后。谓之体而不正。不得为三年。妾子故也。(节)长子一也。立嫡以长则三年。以庶子为后则期年。重嫡嫡相承之义也。昭显既早世。 孝考以仁祖第二长子。既已承宗庙。 太王太妃为 孝考齐衰三年。礼无可疑者也。(节)立庶子为后曰体而不正。立适孙为后曰正而不体。若经所谓立嫡以长。亦云体而不正耶。〇镛案齐衰章母为长子注。但云不散以己之尊。降祖祢之正体而已。其云适适相承。谓之正体以下三十九字。乃眉叟之衍义。非注疏之本文。览者详之。〇又按长子之名。天限也。惟一而无二也。适子之名。可二可三。(义见前。)若如贾疏。则适子之名为天限。而长子之名。可二可三。此礼讼之所以起也。长幼之名。起于年齿。其序决于天定。非人之所能改也。适庶之名。起于嫡妾。其级分于人纪。非天之所画一也。微子之母。以妾而升嫡。故微子为庶子。纣为适子。(见吕氏春秋。)然长幼之名。仍不可易。故春秋传。称微子为帝乙元子。(见左传。)适有变通。而长无移易。斯可验矣。况一母之子。皆适非庶。或以第二升而承统。何得谓之非适乎。谓适则可。谓长则不可。何者。入承大统。而其为第二则自若也。贾疏四种之说。其义在此。尤庵于此炯然独观。真确无错。故坚执四种之说。终始不变。非无所据而然也。然将传重既传重。其情文顿殊。天子诸侯之礼。又与士大夫之礼不同。此其所以不立也。〇贾疏原有两股。一则以长子之名。为可二可三。一则以庶子传重。为体而不正。一矛一盾。必不两通。而尤翁执其下说。眉叟执其上说。顾安得无讼乎。 大妃期年之服。所以不合于人心者。为 孝庙入承大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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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神人之主也。非以其所生为正嫡也。嫡出妾出第二第三。顾安所争辨哉。适幸 孝庙为正嫡之所诞。若于他日。或以后宫所诞。入承大统者。欲援眉叟之说。难矣。眉叟之义。盖曰众子承统。则父为之三年。妾子承统。则不为之三年。其实五经三礼。无此正文。所重在于嫡妾。不在于承统。宗统适统。仍分为二。不可但以尤庵为失也。尤庵重长幼。眉叟重嫡妾。其于天地神人之统。宗庙社稷之重。所忽惟均。此愚之所深惑也。
 《总义》经文则父为长子也。父为长子之礼。非母为长子之所得引也。既父在矣。则所谓长子者。未尝承统而袭位也。太子耳。非天子也。世子耳。非诸侯也。大夫之适子耳。非大夫也。 孝宗大王。既承统袭位。为天地神人之主。尚欲以太子世子之礼处之。亦可谓疏于类矣。乃两家所争。唯所生之嫡妾。其序之伯仲。而不问天位之将既。何其惑也。(将传重与既传重。不同。)
 
《总义》嫡庶之名。起于宗法。宗法起于公族。公族之所以贵。以其为人主之子姓也。人主者。贵之所本。尊之所根。故曰圣庶夺适。既人主矣。则宗在是矣。嫡在是矣。重在是矣。 孝宗大王在凤林潜邸时。固 仁祖之庶子也。及其大统之入承也。乃天地神人之主。其庶其适。已属先天。虽使 昭显世子。天予厥龄。克嗣大位而后。 孝宗及之。 太妃之服。犹当三年。何以哉。天子诸侯之礼。承统而嗣其位。即为宗适。适适相承。以正厥名。未有为天地神人之主。而可名为庶者也。 孝宗之祭 宗庙曰。孝曾孙。夫既曰孝曾孙矣。又可名之为庶子乎。尤庵于此执滞而不悟矣。虽然。其言则质朴而少文已矣。从而加之以贬薄 君父之罪。则党私之论为之蔽也。可胜惜哉。
 许公再疏曰。庶子妾子之号。有举庶子而言者。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是也。举庶子而众子在焉。以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非此类。嫡子庶子。未尝同号。盖以丧服传言之。大夫之嫡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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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大夫降其庶子。嫡子庶子。其分不乱如此。而至于虽承重。不得三年注。有嫡子庶孙、庶子嫡孙之别。一嫡一庶。且甚明白。嫡妻所生。不曰皆名嫡子乎。庶子之称。不曰妾子之号乎。〇镛案庶者。众也。非妾也。庶子本是嫡出妾出之通名。但是第二以下。皆名庶子。眉叟。以众子为嫡妾之通名。以庶子为妾出之专称。其义谬也。丧服传上下诸文。凡言庶子。多系嫡妾之通名。眉叟偏取其专称妾子者。尤庵偏取其通称嫡出者。虽毕世相争。其有既乎。况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大夫降其庶子。及贾疏所言庶孙庶子。皆是嫡出妾出之通名。强引之以为妾子。可乎。所宜争者。将一字而已。将传既传。其情顿殊。嫡出妾出。何争之有。
 宋公疏。略曰。 孝宗大王不害为 仁祖大王之庶子。〇又曰。第一子殇而死。不含不赠。不立主。不为之服。立嫡妻所生第二长者为后。此所谓立嫡以长。死则当服三年。〇又曰。八大君相继为世子。亦将悉为之三年乎。〇又曰。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皆不足恤乎。〇镛案立适以长四字。初出于隐元年。公羊传。本是立第一之名。不是立第二之称。 仁祖当年。 昭显、凤林、麟坪。皆以嫡子。具列在前。特立 昭显为世子。此之谓立适以长也。今两家所论。必以第二长子。为立适以长。深所未晓。八大君相继为世子。则于其第二以下。 太妃当不为之三年。八大君相继为大王。则 太妃当悉为之三年。将传重既传重。岂得同文乎。阳甲盘庚小辛小乙。相继为天子。南庚之妃。当为此四王。悉为之三年。于阳甲则三年。于盘庚则期年。有是理乎。虽以檀弓免子游衰言之。方其立子之时。有此匡救。若其仲子既传其重。主其宗庙。数十年之后。檀弓子游。又岂以非礼之服。讥以正之哉。总之。父为长子之礼。非母为长子之所得引。所宜争者。将一字而已。况天子诸侯之礼。岂可以士大夫之礼。援以为證乎。
 许公三疏曰。右赞成宋(时烈)献议。所谓不贰斩之證。臣尤不知其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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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礼适人之女。为舅斩。不为父斩。出继之子。为所后父斩。不为本生父斩。此之谓不贰斩也。为长子斩。所重在正体传重。既立嫡以长。则三年者。所以适适相承。而尊祖祢之正体。推之一本。实无贰斩之嫌也。〇又曰。昔 明宗之丧。礼曹以为 恭懿殿。于 明宗为嫂叔。嫂叔无服。奇大升曰。兄弟相继。既已继体之重。持父子之服。则兄后之为之也。亦如母之视子。于是礼曹定行三年之制。其事具在李滉奇大升遗书。嫂叔且然。况 大王太妃于 孝考。为亲母亲子者乎。〇镛案不贰斩者。经例也。 仁祖既斩于 昭显之丧。而 凤林之丧。继出于东宫。则 仁祖之不贰斩。可胜言哉。今 孝宗之丧。乃在于十年御极之后。 太妃何得不三年乎。前于 昭显之丧。原以将传重之故。为之三年。今于 孝宗之丧。虽在既传重之后。不为之三年。有是理乎。天子诸侯之丧。本无期年之服。大经大法。不容再言。眉叟所辨。恐不明白。〇又按奇高峰所论。 恭懿殿三年之制。此是大经大法。真可以议天子诸侯之礼。凡论是礼者。宜用此为准。
 《总义》天子诸侯之礼。岂可以士礼。折之乎。幸而 孝宗。为正嫡之次长也。万一庶子或是嫡孙庶孙之等。则 太妃服制。即当期年或大功。(庶孙则大功。)当此之时。眉叟之义。将安所立乎。嗟乎天位既正。大统既承。于是乎适子也。于是乎宗子也。诞育于太姒之宫。而伯邑考。不可曰周宗也。侧出于薄姬之室。而汉文帝。不可曰刘庶也。其义理所分。唯在乎承统袭位之先后。顾乃区区争毓庆之地。不已劳乎。以余观之。嫡孙承统。(立为王。)而不幸先薨。太妃之服。当三年。庶孙承统。而不幸先薨。太妃之服。当三年。介弟承统。而不幸先薨。太妃之服。(太妃即兄嫂。)当三年。宗室远裔。入承大统。而不幸先薨。太妃之服。当三年。一切嗣王之丧。太妃之服。当三年。何者。其有母子之道一也。母为长子。本是三年。况天子诸侯之丧。有期年乎。嗣王。于前王之丧。无有不斩衰三年。是父之也。既父前王。则前王之妃。自当母之为三年。既然如是。则前王之妃。于嗣王之丧。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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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三年。其本属之或子或孙或弟或侄。又不当问。此其理易知也。春秋书曰。太庙跻僖公。孔子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是兄弟而可父子也。(僖公又闵公之兄。)况于其馀乎。
 《通典》晋惠帝悯怀太子。以庶子立为太子。及薨。议疑上当服三年。〇司隶王堪议。圣上统绪。无所他择。践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谒于祖庙。明皇储也。正体承重。岂复是过。〇司隶从事王接议。悯怀太子。虽已建立。所谓传重而非正体者也。依丧服及郑氏说。制服。不得与嫡同。应从庶例。天子诸侯。不为庶子服。圣上于悯怀。无服之丧。〇难者曰。君父立之。与后所生同矣。焉有既为太子而复非嫡乎。答曰。嫡庶正名。非建立所易。丧服。庶子为其母缌。不言嫡子。为其妾母而曰。庶子为其母。许其为后。庶名犹存矣。〇宋庾蔚之谓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据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为之斩衰乎。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傍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〇许公疏曰。王接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然则虽承重。不得三年之庶子。为妾出之庶子。非臣所创为之说也。古之人亦有言之者。證据甚明。〇权公(諰)曰。帝王正统。譬诸木。祖宗。根本也。正嫡长子。正干也。其馀。旁枝也。长子不传重。而支庶入承大统。则为正干既立为君。不得不成之为正体。愚见如是。不敢信两宋之议。正干或绝或弱。而旁枝为大干。木亦有然者。所谓旁枝达干。庶子移宗之义然也。王接庾蔚之议。及今清论之所由发也。〇镛案悯怀太子。适是妾出。故议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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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生耳。若是嫡出之第二子。则斯服其无疑乎。议礼当论礼例。礼凡为庶子期年。为庶子妇小功。为庶孙大功。为庶孙妇缌麻。皆嫡出妾出之通例。独于其自支为干者。必问其嫡出妾出。有是理乎。天子诸侯。绝旁期。明旁期虽绝。而正期不绝也。故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小记文。)既主其丧。无缘绝服。悯怀太子。既是太子。当服期年。但非正嫡之第一子。不当服三年。悯怀之丧。可辨在此。若其所出之嫡妾。非所问矣。 孝宗虽正嫡所诞。若其丧在东宫养德之日。则 仁祖当服期年。如庾蔚之说。岂得复以三年为是乎。〇王接所谓传重而非正体说。亦有病。悯怀太子。既是太子。则所谓将传重耳。岂传重乎。若既传重。庸得不谓之正体乎。虽士大夫之家。伯子既娶而死。其父不为之立后。命以仲子为宗子。及其死也。仲子入承大统。受其祖祢之重。祭称孝子孝孙。既而仲子死。而上有偏母。则母为是子将服三年。经虽无文。礼例如此。况天子诸侯之丧。别自有大经大法。人家母子之私礼。又有不足论者矣。〇又按历考儒说正体二字。未尝分而二之。若所谓体而不正。正而不体等说。是贾公彦之巧言。虽其义不谬。实非经文之本旨。己亥以来。凡折邦礼。动引此说。而将传既传。仍不分别。岂可通乎。一言以蔽之。曰父为长子。则父在矣。有父在而传重者乎。
当时掌礼之臣。又引国制期年之说。以调停两家。
 领议政郑太和等引大明孝慈录。谓 慈懿大妃当服期年。(领相郑太和、左相沈之源、延阳府院君李时白、完南府院君李厚源、领敦宁李景奭、领中枢元斗杓议。皆同。)〇镛案国制期年者。 大明太祖高皇帝。谓古礼。子为母。父在期年。母为长子三年。(父虽在三年。)失轻重之序。遂撰孝慈录。改定服制曰。子为母斩衰三年。父虽在亦遂。母为长子不杖期。父虽没亦同。颁之天下。为大明会典。 国制皆遵会典。故谓 慈懿大妃当服期年也。然若据会典。则父为长子。亦不杖期而已。岂可引之以折经乎。古礼曰。为长子斩。 国制曰。为长子期。岂可双引而两用之乎。始云。 孝宗非长子。故不可三年。今云期年。是国典。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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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三年。惟期年之为悦。而义无所守。将何以伏众心矣。洪武以来三百馀年。凡遇 大妃之丧。 列圣皆未尝斩衰三年。私家之服。其母亦皆齐衰而止。 仁祖于 昭显之丧。明服斩衰三年。皆未尝遵用明制。独于 孝宗之丧。 大妃之服。忽欲断之以明制。是可曰尊王之义乎。是亦党论。为之蔽也。
 星湖李(瀷)。撰洪南坡遗事。其略曰。时党议乖张。动成仇敌。右之则曰所谓第一子死者是殇。子若成人而父既服三年。则宗统在彼。第二以下便是庶子。无二统。不贰斩也。左之则曰礼所云者。以常不以变。事或变常。统随以移。故程子云。有旁枝达而为干者。天子建国。诸侯宗夺。则成宗。岂有宗嫡之二统。礼云。嫡妇不为舅后。则姑为之小功。小功。庶妇之服。宗统之不在此。可见。凡斩衰有四。为父也。为君也。女适人为夫也。为长子也。父没而为祖斩则贰也。君薨而为嗣君斩则贰也。女在室。既斩于父。适人。复为夫斩则贰也。既为长子斩。而次长又没。何以异是。如君薨而弟立。不幸又薨。亦可以贰斩而不服乎。殇子之说。又出注疏之外。(节)子夏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贾疏已发明云。庶子。妾子之号也。嫡妻所生。是众子而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〇镛案适妇不为舅后。则姑为之服。庶妇之服。此移宗移适之明验也。然先儒于此。每云适子有废疾不立。故适妇不为舅后。其义恐非也。古者立后之法。既承重者无后。则为立주-D004之立后。(父没子立而后。死而无后者。)未承重者无后。则次子承重。古之道也。(详见丧期别。)然则父为长子斩。或视长子之有子无子。将传不将传。为之升降。经云。又乃将所传重。或是有子将传之谓。如云不然。既已为长子斩。乃为长子之妻。降服小功。其义不能端正也。然此是先儒之所不言。姑识所疑以俟知者。〇又按贾疏。以庶子为妾子之号。原是谬义。庶者众也。三仓说文。本无妾子为庶之文。庶者。本是众子之号。妾子虽贱。得与之同号。孰主孰客。不难辨也。尤庵礼论虽误。其以庶子为第二以下之通号。则历考经文。其义确然。不可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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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十六年甲寅二月。 仁宣王后薨逝。礼官议 庄烈太妃之服。谓应服庶妇小功。其后以遗命釐正。
 仁宣王后张氏。即 孝宗之配。 显宗之母后也。南坡遗事曰。四种之说。朝议内信而外掩。乃以国制弥缝。盖国制。长众子皆期。期虽同。而其实从四种也。 仁宣王妃之丧。 庄烈妃方享万寿。礼官据古礼。谓应服庶妇小功。 上始觉己亥之议非国制。而依旧用庶子期也。召问大臣。皆慌乱失对。 上大怒。先窜主议者。遗命釐正。(至是年八月。显宗升遐。)〇臣谨案适妇不为舅后者。姑为之服小功。则虽以当时之议言之。 昭显之嫔。本是适妇之不为舅后者。此嫔之丧。 庄烈为之小功可也。 仁宣王后。本非适妇。(时议以 孝宗为庶子。)乃为舅后。(孝宗乃入承大统之君。)与适妇小功之条。情理相反。乃欲屈之为小功。岂不谬哉。审如是也。 孝宗前于己亥之议。既失适子之名。今于甲寅之议。又失为后之重。真为无所重之庶子。天下其有是乎。党私之蔽。一至是矣。自此以降。灾连祸结。冤冤相报。朝局屡变。杀伐滔天。嫌雠世传。锢废流远。呜呼。礼之不讲。其祸人家国。一至是乎。今之君子平居。说理说气说心说性。有论礼乐之制者。讥之以名物度数之末。请鉴于玆。
 《丧服》大功布衰九月者。适妇。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〇小功布衰五月者。庶妇。〇唐礼为适子妇期年。众子妇大功。〇明集礼国制。皆同唐礼。〇镛案若论私家之礼。 庄烈太妃为 仁宣。当服大功。而若论王室之礼。周公之法。凡丧为王后齐衰。则玉(一作王)后五服之亲。皆当为王后齐衰期年。(惟亲子当服三年。)庄烈亦宜然也。不惟是也。 仁宗之妃。为 明宗三年。(文见上。)则为 明宗之妃。自应服期年。不得服娣姒之小功。其理较然。娣姒既然。则姑妇亦然。〇又按姑于适妇。以古经则大功也。以国制则期年也。姑于庶妇。以古经则小功也。以国制则大功也。礼官前既以国制为说。则其议 仁宣之服。应引国制。以为期年。(为适妇期年。)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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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制。以为大功。(为庶妇大功。)今两皆不用。必引古经以为小功者。明己亥之议。本遵古经。非遵国制也。嗟乎。岂非蔽哉。〇遗命釐正者。正之为姑为适妇之服也。姑为适妇。本是大功。臣以为正之曰。凡丧为王后齐衰。五服之亲。皆齐衰期年。然后 庄烈乃服期年。邦礼乃正矣。
第三集礼集(其二)第十九卷○丧礼外编(卷三)
 正体传重辨(二)
  
正体传重辨(二)
至甲寅八月。(康熙十三年。)我 显宗大王升遐。儒臣尹鑴。追论己亥之礼。谓 大妃当服斩衰三年。
 骊江所论(即尹鑴。)斩衰之说。其名虽是。其释义多谬。另论在下篇。今取经文儒说。先揭正旨如左。
 周礼春官司服云。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贾云。凡丧者。诸侯诸臣。皆为天王斩衰。王后齐衰。故云凡以广之。)〇昏义曰。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为后服齐衰。服母之义也。〇曾子问曰。斩衰与祭。不以轻丧而重祭乎。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〇又曰。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〇郑玄答赵商之问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废疾。服祖如何。郑答曰。云云。见丧服期年章疏。)〇镛案礼者。所以别嫌疑定亲疏。以之协天理而顺人情者也。天子诸侯之丧。内宗外宗。在缌小功之列者。皆服斩衰。百工庶官。无缌小功之亲者。皆服斩衰。况其本属。在斩齐之亲者。独不服斩衰。有是理乎。疏者以亲。亲者以疏。薄者以厚。厚者以薄。则乖天理而拂人情。未有甚于是者。故先圣制礼。立大经陈大纪。为简严不易之法。以昭示万世曰。凡丧。为天王斩衰。明天王之丧。但有斩衰。无期功也。虽汉文短丧。为大红小红之制。而为天王斩衰。传闻不绝。故郑玄答赵商之问。正是所疑者斩齐。而答之曰。天子诸侯之丧。悉斩无期。先王之礼。于是乎有徵矣。而复有他说乎。贾疏独举诸侯诸臣。乃是偶然疏略。非谓诸侯诸臣之外。皆不斩衰也。小记疏曰。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衰。斯其备言者也。
 丧服小记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〇疏曰。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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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之亲者。皆服斩衰。兄弟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〇集说曰。卿大夫于君。自应服斩。若不为卿大夫。而有五属之亲者。亦皆服斩衰。此记者恐疑服本亲兄弟之服。故特明之。盖谓国君之兄弟。先为本国卿大夫。今居他国未仕。而本国君卒。以有兄弟之亲。又是旧君。必当反而服斩也。不言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明在异国也。(本疏意。)〇镛案兄弟者。同高祖缌功者之通称。(与昆弟不同。)本是有服之亲。疑用本服。故此记明之也。古者。公子公孙。与国君亲属未绝者。原未尝仕于异国。或出奔在异国者。于其本国之君。不可以旧君例处之。集说有病。总之。缌功之亲。莫不斩衰。而三年之亲。独不斩衰。则别嫌疑定亲疏。无地可问矣。〇五属者。一斩衰。二齐衰。三大功。四小功。五缌麻也。其中齐衰有三等。一是三年。一是期年。一是三月。皆包五服之中。五服皆斩。既有明文。则独于其中。拔出母后一人。使不斩衰。有是理乎。
 《晋书礼志》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李太后。)制三年之服。〇宋书礼志。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〇徐乾学曰。仪礼。母为长子齐衰三年。故晋宋二后。皆为三年之礼。〇镛案晋书宋书通典通考。李太后、萧太后之服。皆止称三年。不言斩齐。徐健庵解之为齐衰。尹夏轩引之为斩衰。今不可详。
 《通典》晋卞搉等议曰。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嫡子。与夫人同。则崇阳园循容宜三年。(崇阳园。即晋帝之庶母。)〇尹(鑴)曰。魏晋故事。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为天王斩。〇镛案通典上文。论皇后三夫人诸公主之服。皆明言斩衰。而于此只云三年。可见当时母后为天子。只是齐衰三年。不斩衰也。通典云。皇后三夫人。夏轩云。皇太后三夫人。加一太字。以折时论。是其病也。夫魏晋故事。非周公制礼。周公自斩衰。魏晋自齐衰。彼是后世之失礼。不足以抗先王之法。而挠吾之所守也。凡天下论事之法。以白还白。以黑还黑。苟且(一作此)牵强。所深耻也。
 《朱子语类》朱子曰。君丧皆斩。说已分明。天子无期丧。凡有服则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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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〇镛案朱子于此礼。讲之熟。见之明。说之严。守之确。屡见于朱子书中。今人犹不欲表章而尊信之。岂不惑欤。
于是大司宪许(穆)引礼言。母服不得过子。又天子诸侯。五属之亲尊同。则服其本服。仍以齐衰三年为正。
 《丧服齐衰章》母为长子疏曰。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己。故亦齐衰也。(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服期乎。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〇镛案母服。不得过子。本是贾说。不是周公之法明明。子为母父在期。母为子。夫在亦三年。何得谓之母服不过子乎。薄周公之法而改议之。可也。牵周公之法而俯就之。不可也。母服之过于子。固亦未安。母服之不及于缌小功之亲。独可以安于心乎。礼也者。所以别嫌疑而定亲疏者也。
 《丧服大功章》君为姑、妹姊、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天子诸侯绝旁服。故经传特发之。)〇许(穆)曰。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与兄弟俱为诸侯者。尊同。尊同则服其服。太后之于国君。尊同。有母子之本服。父为子斩。以正体传重也。母为子齐衰。不得过于子为己也。司服凡丧为天王斩疏言。诸侯诸臣。为王斩。不言母后为王斩。天子诸侯绝旁期。尊同则不绝。不绝则无斩。此丧服之大义也。〇说者曰。今 太妃之于 孝宗。尊同乎。尊不同乎。姑、姊妹配体于他国之君。犹谓之尊同而服其本服。则况于母子乎。子无臣母之义。而帝王家。父子承统。用君臣之礼。故 孝宗。平日于 太妃称臣矣。生而称臣。薨而屈 太妃。令服臣服。天下无此礼也。故礼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衰。可见为天王斩衰。亦当自兄弟而下也。其云五服之亲。亦指自兄弟而下也。〇镛案尊同则服其本服者。两诸侯之相为也。两大夫之相为也。(经云。大夫为叔父母昆弟之为士者大功。传曰。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若于本国之内。一室之中。其法只有为天王斩四字。五属之亲。下列缌功。而莫敢不斩。三士大夫。本非懿亲。而莫敢不斩。别嫌疑。定亲疏。乃礼家之精义。则疏者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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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者独齐。有是理乎。天子诸侯之服。法例特殊。故 恭懿殿。(仁宗妃。)于 明宗。为嫂叔之亲。其尊且同。而亦制三年之服。当此之时。退溪高峰。岂不知尊同本服之法。而议为三年之服乎。眉叟前与尤庵对讼。引高峰之义。以为左契。今与骊江对讼。却引尊同本服之文。以为右券。前日之议是。则今日之议非也。今日之议是。则前日之议非也。夫子必居一于是矣。 慈懿殿既以尊同之故。得服齐衰。则 恭懿殿。独不得以尊同之故。得服小功乎。(嫂叔本无服。唐制小功。)恭懿殿之特服三年。毕竟是天子诸侯之礼。则天子诸侯。别自有礼。琐小刻镂之巧。无所施焉。牵挐藤葛之蔽。无所为焉。断之曰。为天王斩然后八面皆伸。万世无弊。此圣人之法也。谁得以易之。〇又按斩衰为服。所施非一。岂惟臣服君有斩衰哉。父为长子斩衰。不以是父谓之子臣。母为嗣王斩衰。何必此母独为王臣。丧纪以服之精粗。为序(文王世子文。)亲疏之故。不得不皆斩。孰谓母可臣乎。平日称臣。虽是承统之常礼。而精义确理。鲜或研究。故臣母之说。有此拟议耳。昔为君臣。没世不改。其义精矣。(鲁僖公终为闵公臣子。)父母之位。为家严君。(家人卦。)其理确矣。母可臣之乎。〇五属。其一即斩衰。其二即齐衰。今云自兄弟以下可乎。古经小功已下。谓之兄弟。(丧服传。)自兄弟以下。则二属而已矣。(缌小功为二。)
 许公献议曰。五服图。族祖。出于高祖。诸祖出于曾祖。诸父出于祖。兄弟出于父。子孙出于己。正体之尊。不系于五属。君臣之义虽严。父子之伦。何可废之。〇又曰。五属系于正统。正统不系于五属。以父母系于五属。无此理。然则本支之序乱矣。天子诸侯绝旁期。尊同则不绝。故服本服者。无斩。〇又曰。太后为嗣君斩。魏晋故事。非三代之礼也。臣以为不必太后为嗣君服斩。然后君位益尊也。〇镛案五属之称。始出于汉书。汉书韦少翁传云。天序五行。人亲五属。颜师古注云。五属谓同族之五服。五服之亲。谓之五属。眉叟欲取高曾祖父身五代之亲。以为五属。则历考古今。未有此文。经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小记文。)三者。父己子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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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祖父己子孙也。九者。上加曾高下加曾玄也。原来上杀下杀之法。皆本身居中。而承上接下。今眉叟以高祖以下至于本身。谓之五属。于古未有徵也。设如其言。若无本干。亦无旁支。但数旁支。不数本干。抑何义也。旁支皆斩。本干不斩。则旁杀之谓何。丧服精粗。由哀浅深。今也哀浅者粗。哀深者精。壹似夫以丧服。为卑贱可苦之物。使尊者尚轻。卑者尚重。本干者尚轻。旁支者尚重。亲者以疏。疏者以亲。岂圣人制礼之义乎。〇又按尊同则不绝。不绝则无斩。此何经之释例也。诚如是也。 恭懿大妃。何不为 明宗小功也。凡天子诸侯之丧。叔父母、从祖父母、族父母、姑、姊妹、内宗、外宗之妇女。莫不斩衰苴杖。惟独母后齐而不斩。则丧纪以服之精粗为序。母后将退居后列。不得为主妇乎。天子诸侯之丧。必斩衰者与奠。斩衰者与祭。(曾子问。)则母后将远避殡宫。不得与祭奠乎。〇子无臣母之义。然母后服斩。非臣母也。疏者皆斩。故亲者不得独殊。斯其所以有斩而无齐也。骊江以尊君为说。眉叟以臣母为说。两失其义。不可宗也。父为子斩。未必为臣父。母为子斩。何独为臣母乎。适幸 孝庙为 大妃之适子。本服在于三年。于心颇安。故眉叟之言如此。万一嗣王或是庶子。或是适孙。或是庶孙。或是介弟。或是叔父。或是从祖。或是从孙。或是疏属。则眉叟之议。又将奈何。或曰期年。或曰大功。或曰小功。或曰缌麻。或曰无服。但云尊同者。服其本服。而可以悉通无碍乎。静究渊虑。斯可以知天子诸侯之丧。有斩而无齐。不容罗缕然再言也。〇又按魏晋故事。本无太后为嗣王斩衰之文。骊江增一太字。又插一斩字。眉叟不之觉悟。但云魏晋故事。非周公之礼。可见眉叟当时。原未尝一披通典。而况于晋宋之史乎。〇仪礼经传通解。以丧服为经。以小记为传。眉叟每以小记之疏。引作丧服之疏。亦其疏略处。
 眉叟答骊江书曰。凡在一国之内而为亲属者。无论男女皆服斩。则母亦在无论男女之中。与群臣同斩。恐不然。〇镛案五属者。斩齐之属。居其二焉。若如眉叟之义。数其旁支。不数其本干。则斩衰三年。齐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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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于五属之中。所谓五属。但三属有半而已。(齐衰本二等。)既云五属。则父母皆入其中。眉叟欲拔出母后。岂可通乎。无论男女四字。本当活看。眉叟摘而出之。即成儇语。恐不必然。既夕记曰。男女改服。男女改服者。无论男女。皆改服也。若如眉翁之义。则主人之母。不可入于无论男女之中。将不得与众人改服矣。岂有是乎。
 周礼春官。内宗。大丧序哭者。(郑云。外内宗及命妇。)外宗。大丧则序外内朝莫哭者。〇世妇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莫哭。(贾云。外命妇卿大夫士之妻。内命妇九殡以下。)〇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郑云。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不杖期。)嫁于庶人。从为国君。(齐衰三月也。)〇镛案内宗者。同姓有服者也。外宗者。异姓有服者也。五服皆斩。本是大义。故内宗外宗妇女之在国中者。皆服斩衰。不得以从夫服之不杖期。为例也。〇又按天子诸侯之丧。若论外人则卿大夫之妻。不入五属者。止于期年。庶人在国中者。齐衰三月。未必皆斩衰也。由是言之。凡丧为天王斩者。正为五属之亲立法。不可但主诸侯诸臣说。〇又按卿大夫为国君斩衰三年。而其妻仅为之期年。则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其妻法当无服。注疏似亦从服三月。恐误。
至庚申六月。(嘉庆五年。)我 正宗大王升遐。议礼之臣。谓 大行于 贞纯太妃。(庆州金氏。)为适孙传重。正而不体。当服齐衰期年。
 领议政沈(焕之)。礼官李(书九)议皆同。〇时知旧士友之尊慕眉叟者。谓 太妃当服齐衰三年。礼官误以为期年。将上疏争之。余曰无然。今日之礼。眉叟为之也。佥愕不信。余曰。正而不体。体而不正。本是贾公彦之巧说。眉叟当时。但当执一将字以决此讼。将传重则或斩或否。既传重则无所不斩。直捷简严。八面开通。顾乃区区争所生之嫡妾。其序之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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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于落矢之地。求剑于刻舟之处。岂望其长相合乎。 孝宗之体而不正。甲曰庶。乙曰嫡。或有可争之道。 正宗之正而不体。祖曰祖。孙曰孙。实无可驳之言。子将奈何。 正宗。 庄献之适子也。 庄献。 英宗之庶子也。 正宗于 庄献。虽为适子。于 英宗不害为庶孙。若如贾公彦之义。则当曰传重而非正体。今礼官议之曰。正而不体。亦出于谨畏庄敬之诚。子顾咎之乎。昔眉叟谓嫡出之第二子。入承大统。然后可服三年。今 大行大王。非嫡出之第二子。何得为之三年乎。眉叟当时。其心不安于期年者。为 孝宗是国君也。心之不安。起于国君。而及其讼之也。争嫡妾焉。争伯仲焉。忘其为国君也。此眉叟之真情也。凡国君之丧。其五属之亲。有不为之三年者。则臣民知其事者。其心恧然不安。必三年而后安于心焉。由是观之。为天王斩。是大经大法。建诸天地而不悖。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不可以他说乱之也。于是议遂止。〇贞纯大妃为 正宗期年。乃尊同则服其本服也。(礼为适孙期。)尊同则服其本服。乃眉叟之义。何故而咎礼官乎。今而后。知眉叟之礼。不可以传之万世而无弊也。既以本服发例。则有大小功者。有缌麻者。有无服者。其窒碍难通者数矣。
当时礼官。又疑 惠庆宫之服。竟引为人后者父母报服之文。定之为齐衰期年。
 初 英宗。生 孝章世子。早卒。乃生 庄献世子。册封为世子。壬午 庄献。又卒。 正宗。庄献之适子也。 英宗命以正宗为 孝章之嗣。以承大统。 英宗既薨。正宗追尊皇考孝章世子为 真宗大王。跻祔太庙。别祭 庄献于景慕宫。 惠嫔洪氏。 庄献之配而 正宗之母也。礼官谓 正宗既出为人后。 惠庆宫报服宜然。斯其所以期年也。〇臣谨按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杖期。)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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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出后降服之法。本以其自小宗而后大宗。故降其小宗。今 孝章 庄献。皆是 英宗之适嗣。所承皆 英宗也。求之古籍。未有此例。然 孝章兄也。 庄献弟也。 英宗既有命矣。 正宗为本生降服可也。 惠嫔既以冢妇。(世子之配冢妇也。)上承 英宗。无所移敬。乃于 正宗之丧。降服期年。终恐未安。若云齐衰三年。不可有降。则 正宗之为人后。有所不明。尤恐未安。此等处。为天王斩。五属之亲皆斩衰。夫岂有多少枝梧乎。〇庚申 大丧。其内宗斩衰者。宗亲诸妇女及 清衍、清璿二郡主也。其外宗斩衰者。赵氏、洪氏家诸舅、母诸姨及舅姨之子及 英宗七翁主之子女。皆是也。请试思之。玆所列内宗外宗。皆斩衰苴杖。累然在列。而惟独 太妃太嫔疏衰不杖。以居后列。(丧纪以服之精粗为序。)及其练也。彼犹在忧服之中。而 太妃、太嫔青缣紫绢。独先即吉。其于别嫌疑定亲疏。顾当何如。疏者以亲。亲者以疏。主者为客。客者为主。天翻地覆。夏寒冬热。其可曰协天理而顺人情乎。即此静究为天王斩之。不可移易。庶可以犁然悟矣。
 《设难》曾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〇丧服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麻三月。贾疏曰。大夫士之庶子。承后则缌。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者。为其母无服。〇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惟近臣骖乘从服。惟君所服也。(疏云。小君没后。得伸也。)〇镛案天子诸侯之庶子。入承大统。恒有之事也。若据服问。庶子承统者。为其母有服。仪礼丧服之文。非独为士大夫之所用。郑玄曾子问之注非矣。然其服则缌麻而已。若如眉叟之义。则母服不得过子。将亦为国君缌麻乎。子无臣母之义。其尊同矣。尊同者。服其本服。将亦为国君期年乎。(经云。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不杖期。)其嫡母为太妃者。将云体而不正。又将云尊同。则服其本服。服止期年乎。(母为众子妾子。皆不杖期。)若有嫡祖母在。将云传重而非正体。又将云尊同。则服其本服。服止于大功九月乎。(为庶孙大功。)此子本是兄亡而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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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则应有兄嫂。亦为太妃。亦将曰尊同。则服其本服。服止小功乎。诚如是也。闺门之内。至切之亲。皆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或瞭瞭然无服。(母服不得过子。而所生母无服。又古者嫂叔无服。)而内宗、外宗、叔父母、从祖父母、舅、姨、姑、姊、妹缌功之亲。皆斩衰苴杖。累然在列。群臣百执事诸达官之长。皆斩衰苴杖。戚然在位。试观此丧。孰为主人。孰为客也。孰为亲戚。孰为疏也。孰居前列。孰为后也。孰先就吉。孰后持也。及其练也。内宗外宗。尚在忧服之中。而母后太妃切近之亲。青缣紫绢。粲然独吉。此果何模何样何法何礼。圣人智深而虑远。为万世立法程。必不至举一遗百。朝不虑夕。若是之甚也。五属皆斩。故亲者不得不斩。诸臣皆斩。故亲者不得不斩。玆所谓决嫌疑而定亲疏也。何必臣然后斩哉。一斩则八面开通。一不斩则千藤万葛起焉。凡议公家之礼者。当以为天王斩四字执之。为玉尺金秤。枝辞蔓语。不须听也。斯礼也周公制之。孔子传之。郑玄述之。朱子明之。何为而别起异论哉。주-D002
(附见)曹翊铉喜告斋问答。
 客曰。己亥邦礼。愿闻折衷之论。主人曰。两家所争。只在于四种说中。体而不正一个庶字。眉叟则曰这庶字。妾出子之谓也。尤庵则曰庶非贱称。乃众子之义也。 孝庙不害为 仁庙之庶子。證之以汉儒圣庶夺嫡之说。至谓宗自宗嫡自嫡。惜乎。以尤翁之博。犹为此说耶。圣人制礼。实本乎天理人情。则上自帝王。下至委巷。宜无异同。乃若嫡庶之名。帝王与私家。不可一例论也。盖嫡之为言。重与祖配。尊无对敌之名。帝王家法。不论序次之长幼。所出之妃嫔。惟以承统为嫡者。亘古不刊之典也。岂惟天子然哉。千乘百乘之家。亦莫不然。微子帝乙之庶子也。及其封于宋。奉殷祀则成王之命。不曰殷王庶子。而特曰殷王元子。鲁桓公、惠公之妾仲子出也。隐公之异母弟也。惠公以祯祥之故立以为嗣。则先儒之注春秋曰。立以为适子。晋之恭世子所出甚丑。里克曰君之适嗣。赵盾狄女出也。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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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舍己子而立盾。则左氏曰。立为适子。 皇明文皇帝。初登宝位。大赦天下。其教文曰。朕高皇帝之嫡子。由是观之。嫡无定名。亦无定体。惟在于承统主鬯者耳。客曰。然则汉儒之指武王为圣庶。何也。主人曰。此是尤庵之终始藉口处。然是岂但为尤说之證左。亦足为眉说之證左也。既曰圣庶。又曰夺嫡。则承祧之前。武王固为庶而践阼之后。武王实为嫡矣。嫡若为局定不可移之名。如地之不能天子之不能父。则是岂夺而可有者乎。圣庶夺嫡。出于汉儒梅福之口。则晁错、耿育独非汉儒。而其识见肯出于梅福之下者乎。错之言曰。高帝三庶孽。分天下半。三庶之列。刘濞其一也。濞乃刘仲之长子。仲固高帝之兄。而反谓之庶孽。育之言曰。见历知嫡。此言吴大伯知季历之贤。当为嫡嗣也。是岂不足以證嫡号之不在次序。而惟在承统者乎。丧服疏曰。长子死。立嫡妻所生第二长者。其服在三年条。尤庵必以此长子为未成人。不含不赠不立主之丧。而谓 昭显既行册礼。则 孝庙当归于庶子。呜呼。其亦不思而已矣。帝王既以承统。为嫡为宗。则 昭显之丧。虽行含赠立主之礼。而主不祔于 太庙。则谓之庶子可也。疏曰。正体不传重者。不为三年。然则所重不在于正体。而只在于传重也。 昭显之丧。不为三年者。以其不传重也。 孝庙之丧。当为三年者。岂非以其传重耶。尤庵曰。所谓第二长者。亦名为长子而服斩云者。恐指第一子死于殇年。其父不为三年。然后立第二子。则亦名为长子而三年者也。至谓许某不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说。愚意则尤翁亦不能细考立文之本意也。若使第一子死于殇年。则何必称之以长子。而又何必有立第二长之说乎。既称长子。则可知其不死于殇年也。既称第二长。则可知第一之已长也。既立第二。则可知第一之亦立也。立之一字。庶可见立文之本意矣。尤庵曰。文王传国。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周公制礼。则必拳拳于长庶之辨。次长皆名长子而服斩。则嫡统不严。此说盖演汉儒之言也。然以此为断。则终古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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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有嫡统者矣。上自三代。下迄宋明。以旁支承统者。指不胜屈。略举其槩。则禹之统三传。而仲康以弟缵兄。商之世。以弟继兄者九君。次子承统者一。汉之太宗及昭帝。东汉之光、明、和三帝。皆非长子。唐之太宗、玄宗、文宗、武宗。亦皆支子。宋之太宗、真宗、仁宗、英宗。或以第二第三第六第十三子承统。当时臣子曷尝以非嫡统目之。而后之议者。亦何尝称之以庶子乎。客曰。然则子之所谓齐。亦未为得者何也。主人曰。一边之坚执其说者。惟以四种。一边之力排其说者。亦以四种。只那四种。便作吴蜀之荆州。若是而敢望大议之归一乎。客曰。何也。主人曰。四种之制。只可用于太子世子。而不可用于已承统之君也。圣人制礼。尤详于五服之制。而理外之事。在所不言。天子崩太子立。诸侯薨世子立。帝王家不易之规。而内禅之制。实自唐高祖始。三代之际。安有父王为即位子服丧之制乎。然则经及疏文。皆为太子世子准备语。不可用之于为帝为王之后也。惜乎。诸公不以此驳之。而徒汩没于四种之中。眉老之献议。非不详尽。而惹起妾子故三字。海翁之著说。非不明切。而反疑亦不字之讹误。此所以说愈支离。事益纷纭也。当时诸君子。若以此意开陈。则以尤庵之明敏。岂不曰晓人不当如是耶。
  曹翊铉字台瑞。和顺人也。工文词。有奇气。以诗为进士。(乾隆年间人也。)
第三集礼集(其二)第十九卷○丧礼外编(卷三)
 正体传重辨(三)
  
正体传重辨(三)
  或曰。己亥邦礼。尤庵主期年。眉叟主三年。观子所论。两皆不取。乃主斩衰。斩衰者。骊尹之义也。子所绍述。无乃是骊尹乎。骊尹之义。社相眉叟。俱已劈破。背驰斯文。为世僇人。名曰议礼。再述此论可乎。〇答曰。不然。苟言之是也。不以人废之。戴圣躬蹈大恶。马融生无雅操。而传礼注礼。于今为宗。刘歆臣事乱逆。胡寅得罪伦纪。而其经说礼说。世犹不弃。诚使骊尹之义。同乎天理。协乎人情。虽其罪犯真重。拟断愈严。尚当收录。况其所坐。或出于偏党之激怒。而未必皆公平者乎。但其所为斩衰之说。名虽相似。实则大殊。岂可以其名之相似。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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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以绍述之目乎。大凡议礼之家。不重服名。专议服术。有若议谥之家。一字两义。不能相通。经天纬地曰文。锡民爵位曰文。其名虽同。其实迥别。斩衰之名虽同。议服之术(一作述)迥别。乌得杂论。如是哉。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服不过五。而五服以为经。六术以为纬。名虽外同。义各内分。议礼得失。专由于此。然则朝臣之为天王斩。尊尊之术也。 大妃之为嗣王斩。亲亲之术也。何也。礼曰。尊同则服其本服。 大妃之服。本当齐衰三年。特以别嫌疑定亲疏之故。加至斩衰。(义见前。)斯岂非亲亲之术乎。礼曰。丧纪。以服之精粗为序。礼曰。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皆所以别嫌疑定亲疏也。礼有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明此人之丧。无斩衰齐衰之亲。惟有从父昆弟一人出而为主人。故名此丧曰大功者。主人之丧也。丧有外主。亦有内主。 孝宗之丧。凡内宗妇女。外宗妇女。与 孝宗为五服之亲者。莫不斩衰。而惟独 大妃为齐衰。则序以精粗。孰为主人。疏者以亲。亲者以疏。客者以主。主者以客。亲疏以之不定。嫌疑以之不决。此所以 大妃之服。不得不亦为斩衰者也。故礼之大例。一则曰凡丧为天王斩。二则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三则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四则曰诸侯之丧。五属之亲皆斩衰。第一。是大义也。第二。是以尊尊之故而混其亲亲也。第三第四。是以亲亲之故而等于尊尊也。其精义若此。而骊江之为礼也。乃降屈太母。下同臣庶。律之以臣服君之服。曰凡丧为天王斩。岂不谬哉。骊江。于礼论始起之初。已有斩衰之说。及其接天风浪起。则敛乎(一作手)傍观。无所可否。及夫甲寅当局之后。始伸其说。而其所秉服术。莫详于上殿奏事一篇。(时领议政许积、右议政许穆。上劄子以斥骊江斩衰之说。故骊江筵奏而辨之共十有二条。名之曰上殿奏事。是肃宗元年乙卯八月也。)今取此篇。以辨其差谬。此所谓似是而非也。不敢不辨。余岂依炎凉决趋舍。以自欺其心哉。污不为是주-D003。
父母之为子斩。不可曰大一统之义。卿大夫之大功小功。非此议之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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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也。
 奏曰。有子有孙。有适有庶。此士大夫之礼也。既履至尊之位。主宗社之重。则若子若孙若父若母。皆服斩衰。以明大一统之义。此则王朝之礼也。故周礼曰。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卿大夫之服。加以大功小功。此言何谓也。为天王服斩者。凡天王之丧。外之诸侯。内之卿大夫。以及王之亲属内宗外宗。皆谓(一作为)之服斩也。其不言诸侯者。南面之尊。与天子一体也。其曰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者。天子诸侯。齐斩之外。无功缌之服。惟卿大夫。乃有之也。〇镛案为天王斩者。专指诸侯诸臣。此大一统之义也。父为子斩者。正体传重之义也。(唐太宗先崩则太上皇当斩衰。)太母为嗣王斩者。序精粗定亲疏之义也。其名虽同。其术各殊。今乃曰。若父若母。皆服斩衰。以明大一统之义。岂非妄发。天下莫尊于父母。今乃囿之于王者统合之中。与怀诸侯而抚群臣等而同之。岂不谬哉。〇又案卿大夫之服。加以大功小功者。谓卿大夫为其兄弟。不绝大小功之服。非谓卿大夫之丧。大功小功之亲。各以其服服之也。司服经文及其注疏。明白如此。今于此议。非所引也。
仪礼之为君斩。非此议之所当引。
 奏曰。仪礼有为君斩之文。其曰为君斩者。凡履至尊之位。为宗庙之主。则凡为之服者。皆当为之斩也。 圣上所谓 大王大妃之于 显庙。虽有祖孙之分。既登至尊之位。则礼当服斩衰三年者。其与古圣人之意。若合符契。晋李太后为孝武服斩者。亦据此义。此实古今通行之典。天理人情之所在。礼所谓亲亲尊尊之义。不可变革者也。〇镛案太母之为嗣王斩。经无正文。骊江为是之闷。乃引仪礼之为君斩。以为此议之通證。岂不谬哉。大凡文字皆有对待。曰为父斩则虽不言子。而其人是子而非他也。曰为君斩则虽不言臣。而其人是臣而非他也。今论父母之为子服。乃引诸臣之为君服。是不惟太母可臣。而上王之为嗣王斩。亦将囿之于为君斩之中。议礼如此。其谁服之。〇又案嗣王。是子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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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母当斩衰。嗣王是孙耶。太母当斩衰。斯则然矣。其术则亲亲耳。非尊尊也。急所讲在此。〇又案晋李太后为孝武服。遍考晋书通典等书。但有三年之文。其斩衰齐衰。终无别白。骊江每云李太后服斩。不知何据。儒者论礼一字一言。皆宜精审。御人虽急。不当如此。
 或曰。宗支入承大统。太母亦将为之斩衰。是亦亲亲耶。答曰。承统嗣位。便与太母。有母子之亲。何谓非亲亲耶。嫂叔亦然。
嫡统大防。是于论礼之外。更深一节。非所言也。
 奏曰。领议政臣许积前日劄中所谓。皇太后为嗣君服斩。皆嫡统在君之大防者。亦正指此义而言也。今大臣之意。以长子嫡孙为二端。而有若 圣上合而为一者然。臣实未晓。盖祖孙有异者。私家之礼也。虽有祖孙之分。而同服斩衰者。王家之礼也。大臣不察乎此。而反以圣教为未安。此实臣之未解者也。〇镛案论圣人制礼之本义。则或以之严其统绪。或以之防其祸乱。而在儒者议礼之日。但当博考精审。务得先圣先儒所制所讲之经旨而已。主期年之说者。其本意不在于乱统毁防。何必深言之如是乎。
推论推通。皆以经文为本。斯亦经义。何必直谓之明文乎。
 奏曰。大臣劄云。 王大妃之服。仪礼无明文。而晋宋故事有之。为天王斩为君斩。非周礼仪礼之明文乎。周礼仪礼。非周家之典礼乎。晋宋故事。当时之人。固亦已据古礼周典而为之。古之人。何遽不若今之人哉。而乃今逆料如唐宋之增妇为舅姑之服云也哉。〇镛案晋宋故事。但称三年。其斩其齐。本无分别。骊江权加斩字。而大臣儒臣。方与对垒。未有能发其蒙者。即床上之书。懒于披阅。将何以议邦礼哉。〇又案经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古经之例。凡功缌之亲。无论祖孙叔侄。通谓之兄弟。)兄弟之本服功缌者。亦皆服斩。则父母昆弟之本服齐衰者。尤无可议。故郑玄礼例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孔氏礼疏曰。诸侯之丧。五属之亲皆斩衰。此虽推论。即亦明文。何必武断豪制。以仪礼之为君斩。屈之为母服子之明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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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母之为嗣王斩。非尊君也。不以人之尊尊。踰己之亲亲也。
 奏曰。大臣劄云父母之为长子服三年则均。而至于斩衰齐衰。不无别焉。斯言固是也。然以此论士大夫之礼则可也。至于王朝之礼。有不可以此为言者。今若以家人之礼。为王朝之典。既履至尊之位。而下行匹庶之礼。则其于尊君上明大统之义。何如也。〇镛案宗亲文武大臣百官庶僚。皆服斩衰。则君上既尊矣。大统既明矣。大妃一人处深宫之中。独服期年。岂必君上以此而不尊。大统以此而不明。斯皆激怒之言也。内宗外宗。莫不斩衰尊尊也。不以人之尊尊。踰己之亲亲。故 大妃亦为之斩衰。非他术也。普天之下。有一夫一妇。不为之斩衰。而君上遂卑。大统遂晦。则诸达官之倅。斩衰而不杖。卿大夫之妻。齐衰而不杖。国中庶士。为天王齐衰三月。诸侯之卿大夫。为天王繐衰七月。侯甸男卫。为天王缟素三年。四海苍生。为天王遏密八音而止。其于尊君上明大统之义。岂不疏哉。不彼之忧。而惟欲屈 大妃一人。以尊君上。以明大统。岂不谬哉。
皇帝未必皆上皇之长子。则其必斩衰。亦是加服。不可曰不加也。
 奏曰。大臣劄云。古礼本无将传重已传重之分。经既曰为君斩。又曰。父为长子斩。母为长子齐。此非将传重已传重之分乎。长子既曰。将传重则曰为君曰为天王。其已传重。不言可知也。经之不言已传重者。盖以是也。其曰太上皇之于皇帝。本是长子斩衰之服。又将何以加焉。圣人制礼。以斩衰为极服。斩衰之外。固无以加也。于其极而固无以加。乃欲以是推之于所当加而不加。何意也。况太上皇之皇帝云者。后世之事。非三代之礼也。三代之上。固无父在传禅之礼也。〇镛案父在无传重之法。故已传重之服。不见经文。今乃以为君斩为王斩。屈之为已传重之服。不亦武乎。唐太宗。高祖之仲子也。方其为秦王时。虽立之为太子。死则不斩。体而不正。正谓此类。秦王既受大禅。如或不幸而先崩。高祖当为之斩衰三年。此所谓天子诸侯之丧。五属之亲。皆斩衰也。乌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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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服乎。四种不斩。虽是儒说。其义则圣起不易。特其已传重与将传重不同而已。许相之论。有若名为太子。则悉为之斩衰。而骊江于此。无所辨驳。皆私意为之蔽也。
名不可不正。名之曰为小君。岂其可乎。
 奏曰。大臣劄云。 显宗大王在嫡孙承重之位。故有此服期之礼。此亦不然。礼天子诸侯绝旁期。于适孙服期。于适妇服大功。此皆未传重之服也。未传重之服。虽为世子。固与士庶同。故礼曰。天子诸侯之子。犹士也。若曰已传重而当服期。则 大王大妃之于 显庙。固期也。其于 仁宣王后。独不为大功之服乎。大功者。周公之正礼也。齐衰期者。魏徵之加制也。若然则赵珩等之改服制。何以有人心之怫郁。而致 先王之赫怒乎。臣之前疏所谓今之齐衰。虽为适孙。犹士庶服也。今之期。虽为适妇。犹大功也者。正谓是也。已传重而服期。为小君而服大功。臣未之前闻也。假令今日。 大王大妃。为 仁宣王后。不齐衰而服大功。群臣百姓之心。岂能安乎。(仁宣王后张氏。即孝宗妃也。)〇镛案窃详古礼。天子诸侯之丧。本无多少雕镂。上焉者。斩衰三年。下焉者。齐衰三月。功缌之服。无所施焉。不惟是也。为曾祖齐衰三月。为宗子齐衰三月。为旧君齐衰三月。凡体重恩轻之地。宁齐衰三月。而大功小功缌麻之服。未或施焉。故立其大例曰。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明王与后之丧。为功缌之服也。虽然。名不可不正。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乎。 大妃之于 仁宣。则宜名之曰 大妃。为 嗣王。妃服齐衰。虽于 明圣王后。(即 显宗 王妃金氏于 大妃适孙妇也。)亦宜名之曰 大妃。为 嗣王。妃服齐衰。今骊江之说。名之曰为小君服。天下其有是乎。小君者。臣民之小君也。岂 大妃之小君乎。骊江执斩衰之义。欲屈 大妃。服臣服于 孝宗。亦知配体之尊。不可殊例。又欲屈 大妃。服臣服于 仁宣。 大妃其堪乎。彼谓国君。于其邦内。为天地神人之主。尊无与对。贵无与匹。故 大妃亦以君道事之。今 仁宣。以其位则同是后妃。以其伦则又是姑妇。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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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何贵。而乃以小君礼事之乎。王妃之丧。内宗外宗缌功之亲。悉为之齐衰。丧纪以服之精粗为序。不以人之尊尊。踰己之亲亲。故 大妃亦为之齐衰焉耳矣。有他说哉。
服父服母之义明。则为君斩一言。尤不可用之于 大妃也。
 奏曰。大臣劄云。母后不可舍本服。而降服臣民之服。臣不知古人之意必如是否也。领相前劄。有曰。太后为嗣天子斩。今曰礼不曾言母后为嗣君斩。臣恐前后说之不能相应也。礼记曰。为天王服斩。服父之义也。为王后服齐。服母之义也。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是则服父服母之义。举天下而言也。嗣君之于母后。亦无不得为君之理。此实天地之常经也。〇镛案读至此节。余不觉欷歔太息。悼前人之迷惑也。原夫天之经地之义。君臣则父子也。父子则君臣也。孔子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君臣则父子也。(僖公兄也。闵公弟也。以其尝为君臣。故孔子以闵为父。以僖为子。)易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子则君臣也。资于事父以事君。故曰为天王斩。服父之义也。为王后齐。服母之义也。此谓臣民以王与后。为父母也。嗣王。平日以先王为父。以大妃为母者。不惟天伦本然。抑以君臣之故。尊之为父母。尊之为父母。则尊之者。臣子也。及嗣王之薨。 大妃反以嗣王为严君。而自屈其躬。为臣服君之服。可乎。明明述之曰。服父服母之义。而俨然书之曰。嗣君之于母后。亦无不得为君之理。是何言也。母服其子曰。此服父之义。姑服其妇曰。此服母之义。天下其有是乎。虽后宫所生之母。尚不当然。况于堂堂 先王配体之尊乎。惜乎。斩衰正服。落于斯人之手。澒洞汩乱。因而不立于当世。不白于后世也。槩其病根。原以尊主之说。乘胜长驱。作为家计以至是耳。
兄弟者。功缌之亲。父母而兄弟之。有是理乎。
 奏曰。大臣劄云。传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此言诸侯之兄弟。虽仕他国。当为旧君服斩。不曾言母后亦服斩。此言亦不然。兄弟者。非兄与弟之称。乃亲属之称。已有古人之说矣。故礼谓外祖父母为兄弟。谓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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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为兄弟。谓小功以下为兄弟。若此类者非一。安知古人所谓兄弟者。父母子孙。不入其中欤。〇镛案兄弟者。族亲之通称。兄弟之在他邦者。犹为之斩衰。则其在本国者。可推而知矣。一应兄弟。皆为之斩衰。则其为父母者。可推而知矣。苟为不然。丧纪以服之精粗为序。兄弟将为主人。父母将居后列。此所以(一作谓)天子诸侯之丧。五属皆斩也。推论如此。亦足以服众心而决大议。胡乃屈父母而纳之于兄弟之中。以乱经旨。以乱名例。一至是哉。经例。昆弟。为同列之专称。兄弟为族亲之通称。斯则然矣。(郑云。兄弟犹言族亲。)小功以下。谓之兄弟。大功以上。谓之亲者。此士丧礼之名例也。(惟兄弟哭殡之节。郑注谓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故丧服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小功以下为兄弟。斯则赫赫经文。昭揭其例。父母子孙。通称兄弟。有是理乎。父母子孙之外。凡旁亲族亲。可以通称兄弟。故丧服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若此类。期大功之亲。容在其中。至于父母而兄弟之。四经三礼。必无此文。屈经舞文。以就己说。人岂无议其后者乎。
乱臣十人。不言任姒。子无臣母之义。不可易也。
 奏曰。且云子无臣母之义。此则宋儒刘安世之说也。其说出于论语。所谓乱臣十人。盖言武王既为文母之子。则不可并称其母于十臣之中也。非谓子即君位而母不以君道待之也。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尊无二上。故魏冯太后、胡太后。皆得弑君之名。于君子之笔。其义凛然。今之论者。乃欲以母后而当九五之尊。视至尊于凡庶子孙之列。其亦失春秋大一统尊君父之义矣。〇镛案论语之乱臣十人。陆德明释文。作有乱十人。左传叔孙穆子。亦曰武王有乱十人。非无据也。泰誓梅氏本。作乱臣十人。安知伏本孔本。亦有此臣字乎。且马融历数十人之名。亦其意解。本无古据。其必为文母。未可定也。臣字有无。文母与否。尚未论定。径云。子可以臣母。岂不妄乎。天无二日。土无二王。自一义也。家有父母。以为严君。自一义也。史记。称舜载天子旌旗。夔夔齐栗。以见瞽叟。当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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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之臣。若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瞽叟当以臣见君之礼。见舜于天子之宫可乎。不可乎。今欲使 大妃。必以臣服君之服。服 孝宗何以异是。骊江。讥今人以母后当九五之尊。以余观之。此是文王周公之义。非今人为之也。乾之九五曰飞龙在天。君王之象也。坤之六五曰黄裳元吉。母后之象也。九五六五。均是君位。偏以母后。本无君象。可乎。
三从之义。虽若近理。亦非所以议王朝之礼也。
 奏曰。大臣劄云。不臣者。皆以本服服之。 大王大妃之于 显宗大王。其将服臣之服乎。其将服不臣之服乎。此亦有不然者。古人所谓不臣者。谓兄弟亲属。并为诸侯。为异国之君故也。若母之于子。则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母之于承家之子。独无有依赖如天之理乎。且以今日事言之。 大王大妃之于 孝庙 显庙。居常依赖为如何哉。一朝薨逝。反不得为极服以寓其如丧之痛。齐衰而三年。犹之可也。大功与期年。岂人情与天理乎。〇镛案斩衰三年。不必为臣服君之服也。父为长子斩衰。不以此父遂为子臣。母为嗣王斩衰。何独此母遂为王臣。当时议礼之臣。但知斩衰三年。非臣不服。于是右齐衰者。谓 大妃非臣不可服斩。右斩衰者。谓其服本斩。原有臣道。两相枝梧。莫之相降。独不念父为长子斩衰。本非君臣之服也乎。是这六字。(父为长子斩衰六字。)说往说来。横竖翻覆。而忽然忘其非君臣之服。岂不惑欤。三从之说。虽若近理。 仁宗之妃。为明宗斩衰。(本嫂叔。) 端宗之妃。为 世祖斩衰。(为夫之叔父。)然后斯义乃明。当此之时。三从之说。岂可用乎。天子诸侯之丧。五属之亲皆斩衰。如斯而已矣。〇又案如丧也者。如丧考妣也。以大妃而丧嗣王。名之曰如丧之痛。亦妄发大矣。
五属之亲。即五服之亲。不得诂训。顺彼为说。亦足羞矣。
 奏曰。大臣劄云。五服。非五属之名也。此固是也。臣之所谓五属者之为齐斩功缌。若五服之亲。曷尝不辨。五属之不为五服而混称之乎。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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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五属者。亲属之属。非所加于父母。此亦有不可晓者。古者父子兄弟。谓之天属。仪礼通解。亲属篇。亦首以父母为言。谓父母不入于五属者。臣又未知也。〇镛案汉书韦玄成传云。天序五行。人亲五属。颜师古注云。五属。谓同族之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也。后汉书曹鸾传云。更考党人禁锢及五属王世贞纲鉴注。亦云五属。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之亲也。五属本是五服之名。眉叟社相。坚以五属为高曾祖父身五世之属。以拒骊江之说。骊江不知汉书有此注。顺彼为说。唯恐见笑。急取五属。别之于五服。岂不嗟哉。眉叟五服之解。绝无古据。(已见前。)设如其言。独取母后一人。拔之于五属之中。又非公言也。
尊同之说。本有专指。正统之期。诚非所引。
 奏曰。劄中所谓尊同之说。有不待多辨。而其所谓正统之期。正指今日而言者。有大不然者。仪礼五服图。正统之期云者。谓天子诸侯为适孙未承统者耳。今若以是。为今日之比。是我 显宗。未尝当九五之尊也而可乎哉。〇镛案此条是矣。尊同服其本服者。两诸侯之相为也。两大夫之相为也。(已见前。) 大妃之于嗣王。苟用此义。则 仁宗之妃。为 明宗之丧。本应无服。(古礼嫂叔无服。)或当小功。(唐礼也。)奇高峰三年之说。眉叟何为而引重乎。(已见前。)正统之期。谓天子诸侯绝旁期。惟正统之期。在所不绝。故 大妃为 仁宣。当服期年也。此义大误。此则骊江辨之是矣。
 奇高峰(大升)答退溪别纸云。按父母为长子三年。以其当先祖之正体。而将代己为宗庙主故也。若天子诸侯。虽非正体。而既已承统为宗庙社稷主。则父母之为之也。斩衰三年可知也。东晋孝武帝太后李氏。为孝武制三年之服。宋武帝萧太后。亦制三年之服。然则太后为嗣君三年。虽后世亦然也。兄弟相继者。以继体之重。而为父子之服。则兄后之为之也。亦如母之视子。当持重服矣。(退陶之答。详在答李仲久、郑子中书。)〇尹鑴与李惟泰书曰。属得奇高峰论 恭懿殿服制。有曰天子诸侯。虽非正体。既陟位承统。则父母之为之也。亦必斩衰三年。斯言不啻明白。退陶答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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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得明彦此说。愧汗浃背三日不止。古人学之明心之公。有如此。当初恨不得据此。以复二公之问。以至今日纷纷也。朱夫子所谓学之不讲。其弊至此者。正谓是乎。〇镛案高峰此书。不过百馀言。备说三层礼制。委曲详悉。盛水不漏。惜乎使高峰。当己亥之议。则必也使无讼矣。(尤庵献议云。昔文纯公李滉。误定君臣服。为嫂叔之服。及闻奇大升驳正之说。瞿然而改其前见曰。若非奇某。几不免为千古罪人。今日小臣之所望于许穆者。亦如此耳。)
五礼仪之讼。彼曰然。此曰否。未可决也。
 奏曰。大臣劄云。五礼仪不列 大妃之服。其意可知。此言与臣意正相反。盖五礼仪外丧斩内丧齐。自外群臣缌麻以上亲皆然。而母后之服。不别出。正以在斩衰之中故也。五礼仪者。王朝之礼也。经国大典。颁降民间。士庶之制也。向日群臣误礼乱典。皆由不辨此义之故也。〇镛案斩衰之證。一。司服文也。二。昏义文也。三。小记文也。四。杂记外宗注也。五。郑玄答赵商也。六。熊氏小记疏也。七。朱子诸说也。八。退溪高峰说也。以此推论。足定 大妃斩衰之服。五礼仪虽或未备。何足争也。
虽得其名。不正其术。犹无得也。
 奏曰。大臣劄云。仪礼为天王斩。乃诸侯为天子之服。为天王斩。乃周礼之文。非仪礼也。而其言盖曰。凡为天子服者。不服则已。服则必斩也。故汉郑玄之言曰。凡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此其意也。曷尝曰。母后必不为天王斩也。〇镛案此条是也。然术不可不明也。
卿大夫士之妻。为夫之君期年。是为从服。非正服也。
 丧服传曰。为夫之君。何以期也。从服也。〇疏曰。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又云。臣妻于夫人无服。)〇或曰。朝臣之妻。为国君期年。明载礼经。何谓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也。〇答曰。经文曰为夫之君。曷尝曰为天王为国君乎。妇女为国君。本自无服。特以夫服斩衰。妻不可轻服。故齐衰期年。此非正服。岂可引此谓天子诸侯之丧。亦容有期年者乎。斯则知礼者所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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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葬之日。缌与不缌。抑末也。
 奏曰。向前 孝宗大王之服制。既以期年为定。而及至迁厝之际。礼有非服三年者。无服之文。故朝廷于此。无以处之。乃有浅淡服之制。而 显宗大王之疑讶发悟者。实亦在此。向日误礼者之贻笑四方。亦在于此。今 大王大妃之于 显宗大王。既服期制矣。假令 崇陵有移奉之举。则亦将不为缌麻而为浅淡服之制。岂不为非礼之礼。而重贻笑于四方乎。此事之窒碍难行。而理之透露难掩者也。〇镛案苟期之是也。岂必以改葬缌之有拘。谓当斩衰哉。
传曰。观此时任原任大臣之收议。予意则以为不然。立第二长子。亦名长子者。昭载于礼经注。 孝庙已承正统。则当斩衰。而时烈阴怀贬降之计。断为期制。及至 先朝末命。赫然觉悟。釐正宗统。予虽未穷礼经。 大王大妃殿之于 显庙。虽有祖孙之分。既登至尊之位。则礼当服斩衰三年。故方欲询问变通。吏判之疏适入于此际。诚合予意也。至于右相收议中。晋孝武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宋武帝崩。萧太后亦制三年之服。大臣儒臣之意。皆如此。予之意见。正合此议。断用斩衰三年之制。宜矣。
 骊江抵政院书云。批答内摄诸侯假世子。不如溘然等语。似当 禀改。〇臣谨案立第二长子。亦名长子者。非己亥之所宜引。又非甲寅之所宜引。至于 内殿之斩衰。别有精义。以定亲疏。以别嫌疑。必有一番大诰。有以解四方之惑。然后乃可以永垂邦宪。今此传教。于斩衰服术。未有明谕。此所以翻局之后。复为齐衰。以至于今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