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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集经集第三十五卷○春秋考徵 (自动笺注)
第二集經集第三十五卷春秋考徵(三)
 凶禮
  
喪禮
儀文制度
多於春秋取徵。
  余舊箋喪禮
儀文制度
多於春秋取徵。
的㿨然有文者。
具已編入諸門。
不復論。
唯是杜預左傳
堅立其短喪之義。
每云國君之喪。
旣葬除服
謬作諒闇一名
以誣春秋
歷代帝王
不能復行三年
未必非斯言誤之也。
今考春秋
越禮違制者。
顧亦不少
或背殯以蒐田
或甫葬而宴飮
絰帶在腰而納幣逆女
駭心墜膽者。
項背相望
然此數君之外
其所犯亦頗有說。
非因當時果有旣葬除服之法而然也。
採錄數十事。
略爲疏理如左。
違制一(魯隱公未葬臨戎
衛惠公未葬臨戎
晉襄公未葬臨戎。)
公元前699年
 〔左傳〕隱元年冬十月庚申
改葬惠公
公弗臨。
不書
惠公之薨也。
有宋師。
大子少葬。
故有闕。
是以改葬
(杜云以桓爲太子
隱公讓而不敢喪主
〇疏云惠公之薨也。
有宋來伐魯。
隱公將兵御宋。
委葬事於太子
)〇鏞案子問曰三年之喪卒哭
金革之事無辟也者禮與。
孔子曰吾聞諸老聃
昔者魯公伯禽
有爲爲之也。
今以三年之喪
從其利者。
吾弗知也。
(曾子問)子夏以旣卒哭爲問
孔子亦以旣卒哭爲非
則當時法制。
似以卒哭前後
臨戎限節
然考之春秋
背殯臨戎者。
前後相續
(竝見下)子夏所問。
淳古甚矣。
至於魯隱公之事。
頗不明白
惠公之喪。
春秋以前
何如而薨。
何如而葬。
何如而御宋。
無明文。
春秋改葬之法。
多由弑逆
儀文不備也。
當時變故
不可詳。
不可以此遽罪隱公
春二月
公會衛侯戰。
三月衛宣公
(桓十三年〇前年十一月
衛宣公卒。)
 〔左傳註〕杜云衛宣公未葬。
惠公稱侯。
接鄰國。
非禮也。
(疏云釋例曰父雖未葬。
喪服在身
踰年則於其國內
卽位稱君。
伐鄭之役。
宋公衛侯是也
春秋書魯事。
皆踰年卽位稱公。
不可曠年無君。
則知他國同然
據父未葬。
於其國內
雖得伸其尊。
若以接鄰國。
違禮失制也。
)〇疏曰宋文八年八月
天王崩。
九年春
毛伯來求金。
傳曰不書王命
未葬也。
彼以踰年未葬。
不得王命
以此接鄰國則違禮制也。
〇鏞案釋例所云未葬喪服在身
謂旣葬喪服去身也。
旣葬猶衰絰
其證甚多
(竝見下)何得立法制。
以自遂非乎。
先王之法。
一年無二君。
故踰年則稱君。
不踰年則稱子。
於國於鄰。
其稱皆同。
杜氏執其短喪之義。
欲以旣葬未葬。
作一大限
每云未葬稱子。
旣葬稱君。
乃知(一作如)衛惠公者踰年未葬。
儼稱衛侯。
則其說不合
於是別生義理曰以接鄰爲非禮。
何其窘矣。
接鄰非禮
則在國亦非禮。
在國爲禮。
接鄰亦爲禮。
堂堂公侯
君臨百姓
而於其國內
私自潛稱。
於其境外。
縮而諱之。
天下有此禮乎。
孔氏明知其謬。
猶復曲從
此疏家之本法也。
 
公羊註〕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
(言不日)衛弱於齊宋。
不從亦有危。
量力不責也。
(隱三年傳云當時日危
不得葬也。)
公元前691年
 〔穀梁註〕徐邈曰僖九年傳曰禮。
在堂上。
無外事。
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
주-D002失禮明矣。
宋陳稱子而衛侯。
其所自稱者而書之
得失自見矣。
疏云朱(一作宋)子在僖九年
陳稱子在二十八年
〇又云晉人敗秦師。
晉爲大國
無故釋殯自戰。
貶稱人。
今衛侯初立
須求諸侯
今從齊宋之命。
未是大過
故譏而不貶。
〇鏞案人則以人爲貶。
侯則以爲譏
何如可也
不可以無君。
故喪旣踰年。
雖未葬猶得君。
其所以侯之也。
豈唯未葬。
雖未殯。
喪旣踰年。
當以新年屬之新君
旣殯卽位
便當君。
法制一定
無如之何也。
公元前672年
夏四月辛巳
晉人敗秦師于殽。
癸巳晉文公
(僖末年前年十二月
晉文公卒。)
 左傳曰秦師滅滑而還
(滑鄭邑)晉原軫曰秦不哀吾喪。
而伐吾同姓
(謂伐鄭)何施之爲。
(答欒枝)遂發命
遽興姜戎
墨衰絰
(杜云文公未葬。
襄公稱子。
)辛巳敗秦師于殽。
遂墨以葬文公
於是始墨。
〇鏞案晉文公喪旣踰年。
襄公
稱爲子者。
左傳謹嚴
不如經也。
然且文公出殯也。
(出曲沃)柩聲如牛。
卜偃以爲西師大捷之兆。
則已自前
有此墨衰之議。
策書據其始而言之耳。
欲以此爲未葬稱子之驗。
奈他經不合何。
〇又按魯隱公
來伐我。
而我乃應之。
晉襄公貪利背恩
乘機徼擊。
雖背殯相同
而其罪律相懸也。
雖然以是爲諒闇之證。
不可矣。
杜之諒闇。
在於旣葬。
已與此不合
 公羊襄公親之則其稱人何。
貶。
曷爲貶。
在乎殯而用師
不得葬也。
(杜云晉侯諱背喪用兵
故通以賤者告。
)〇鏞案杜說爲長。
 穀梁曰晉人者。
晉子也。
其曰人何也。
微之也。
何爲微之
不正其釋殯而主乎戰也。
〇鏞案桓十三年。
罪同罰異
何以解之。
不怪其不
怪其不子
傳云晉人者。
(一作君)子。
左氏穀梁
蓋於踰年稱爵之例。
不免聽瑩也。
違制二(宋共公未葬從戎
衛定公未葬從戎
陳懷公未葬從戎。)
春正月
公會宋公衛侯伐鄭。
辛亥衛穆公
二月乙亥
宋文公
(成三年前年八月宋文公卒。
九月衛穆公卒。)
 〔左傳註〕杜云宋侯未葬。
而稱爵以接鄰國。
非禮也。
(疏云僖九年
傳曰凡在喪公侯曰子。
先君未葬。
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
知非踰年得成君者。
文九年
毛伯來求金。
傳曰不書王命
未葬也。
彼王旣踰年矣。
不得王命
諸侯雖則踰年。
但是未葬。
不得稱爵以接鄰國也。
)〇鏞案滕文王五月居廬
未有命戒
天子未葬。
七月居廬
未有命戒
禮也。
毛伯求金。
不稱王命
正以嗣王居廬
未有命戒
非因嗣王不卽王位
未有王稱也。
左傳之義。
不過如此
杜必以未葬爵。
罪衛罪宋。
不亦拗乎。
宋衛之喪。
皆已踰年。
如之何其不爵也。
旣以旣葬除服
爲法制。
故凡國君喪禮
欲以旣葬未葬。
畫之爲限界。
經文不合何。
天子諸侯
皆踰年則爵。
不以葬爲拘也。
 〔穀梁註〕范曰宋衛未葬。
自同於正君。
故書公侯以譏之。
疏云范意雖葬未踰年。
不得成君
雖踰年而未葬。
不得成君
故云未衛朱葬(宋衛未葬)。
書公侯以譏之。
四年鄭伯伐許。
注云喪未踰年。
自同於正君。
亦譏之。
〇鏞案魯十二公
不書卽位四公
其餘八公
無不行踰年卽位之禮。
春秋書之唯謹
元年春王正月
卽位
元年春王正月
公卽
位。
宣成襄昭。
以及哀公
皆書曰公卽位
旣書曰公。
則踰年稱君明矣。
僖公十二月薨。
至明年夏四月乃葬。
文公元年
大書春王正月卽位
旣踰年。
雖未葬得稱君。
此非明驗乎。
文公二月六月葬。
襄仲大子惡。
則書之曰冬十月子卒。
(文末年)未踰年。
雖旣葬不稱君。
此非明驗乎。
考諸經文
其驗確然
三家設法
每云未葬則稱子。
旣葬則稱公。
不亦謬乎。
彼鄭伯之稱伯
別是鄭人之失禮
(見下旣葬條)或係魯史誤文
豈可以此
一毫置疑於踰年稱君之大經大法乎。
公元前626年
春二月
吳卒。
三月
公會陳子。
(節)于召陵
侵楚。
六月
陳惠公
(定四年)
 〔公羊疏〕云六月陳惠公
則其父未葬。
宜稱子某。
九年云出諸侯
尸柩之前不名
〇鏞案稱陳子者。
未踰年也。
十八國君相會
不書名
獨於陳子書之乎。
此等曲說
足以春秋
通儒之所肯言也。
〇又按桓十四年十二月
僖公卒。
齊人以其月從宋人伐鄭。
此亦背殯而從戎也。
然旣稱齊人
未必嗣子親往也。
違制三(宋襄公未葬赴會
陳共公未葬赴會。)
公元前613年
春三月
宋公御說卒。
公會宋子
(節)于葵丘
(僖九年)
 左氏
宋桓公卒。
未葬而襄公諸侯
故曰子。
在喪
王曰小童
公侯曰子。
〇杜云周康王在喪予一人
禮稱亦不言小童
或所稱之辭。
各有所施。
(疏云曲禮夫人自稱於其君曰小童
天子除喪余小子
是禮。
不言小童也。
)〇鏞案左傳發例
有若未葬稱子。
旣葬稱君者然。
考之古經
則不然。
未踰年。
雖旣葬稱子。
(文末年子卒。
)旣踰年。
雖未葬稱君。
(文元年卽位
)左氏穀梁
於此義。
未免聽瑩
故其說如是也。
原夫卽位之禮有三。
一是小斂卽位
一是旣殯卽位
一是踰年卽位
喪禮小斂
奉尸侇于堂。
主人卽位阼階之下。
然後乃奠。
小斂卽位也。
公儀仲子之喪。
舍其孫而立其子。
司寇惠子之喪。
退扶適子
南面而立
所謂檀弓免。
子游衰。
在於此時
天子諸侯承統
亦有此節。
此一卽位也。
周書乙丑王崩。
(成王崩)丁卯作冊度。
越七日癸酉
麻冕黼裳
賓階隮入卽位
以聽冊命
以受諸侯朝。
天子七日
而殯。
則此是旣殯。
南面之位。
又一卽位也。
堯典月正元日
舜格于文祖
明堯崩之年。
舜已承統
而厥明年元朝
又行卽位之禮。
春秋新君元年
書之曰正月卽位
明此新君前年旣殯之日。
業已卽位
今又月正元日
卽位正始
此踰年之卽位
又一卽位也。
故禮例無論旣葬未葬。
未踰年則稱子。
踰年則稱君。
蓋以葬與卒哭
本無嗣子卽位之節。
子稱君。
不當以旣葬未葬。
爲之限界也。
總之卽位之禮。
不可以不講也。
我邦古典
但有旣殯之卽位
更無踰年之卽位
至其紀年也。
惟新年屬之新君
在位幾年。
自新年計之。
名實未允也。
周康王九日卽位
明年元日
必有踰年卽位之禮。
爲國家者。
所宜熟講也。
 公羊以不書葬。
襄公諱也。
(使若非背殯。)
公元前603年
 穀梁曰宋其稱子何也。
未葬之辭也。
禮柩在堂上。
無外事。
今背殯而出會
宋子爲無哀矣。
〇鏞案宋其稱子何也。
未踰年之辭也。
〇又按公穀之罪宋襄
皆非也。
據經八年冬十二月丁未
天王崩。
(惠王也)諸侯之聞訃纔數月。
諸侯天子斬衰三年
(喪服文)會葵丘者。
一非斬衰者也。
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
不敢私服
(曾子問)宋襄公父喪未葬。
安得此會乎。
當此之時。
叔帶作亂
周室危急
故宰周公亟會諸侯
衛王室。
襄公之與是會。
不得已也。
(杜氏惠王之崩。
在於前年
諸侯但當以聞赴之日。
服斬衰。
)豈可罪之哉。
夏六月
陳侯款卒。
公會陳子。
(節)于溫。
(僖二十八年〇陳侯款。
陳穆公。)
公元前602年
 〔左傳註〕杜曰陳共公稱子。
先君未葬。
例在九年
(宋襄公稱子)〇鏞案經但書
陳穆公之葬與不葬。
杜君可以知之。
幸其稱子。
歸之未葬。
欲立其諒闇之義。
私意乎。
不踰年。
故稱子也
 〔公羊註〕何云不書葬者。
晉文諱。
行霸不務敎人以孝
陳有大喪強會其孤。
故深爲恥之。
〇鏞案此曲解也。
魯史爲晉諱至是乎。
宋襄背殯。
其父書葬。
(僖九年)未嘗爲齊桓諱也。
違制四(鄭定公未葬朝隣。
魯昭公未葬大蒐。)
公元前603年
春三月
伯嘉卒。
五月
鄭簡公
(昭十二年〇左傳六月鄭簡公。)
 〔左傳
齊侯鄭伯如晉
嗣君也。
(晉昭公新立)晉侯諸侯
子産相鄭伯。
辭於享。
免喪而後聽。
人許之。
禮也。
〇杜曰簡公未葬。
明旣葬則爲免喪
(疏云僖九年
宋桓公未葬。
襄公諸侯
先君未葬。
有從會之禮也。
鄭偪於楚。
以固事晉。
故父雖未葬。
朝晉嗣君
不得已也。
享必有樂。
未葬不可以從吉
故辭享。
)〇鏞案免喪二字
本非旣葬之定名
杜氏執此二字
以立其諒闇之法。
豈不悖乎。
古者葬而受服
練而受服
皆謂之除喪
或謂稅喪
若所云祭而除喪
丈夫絰帶是也
若旣葬受享
爲當時之俗禮
則此云免喪
亦是除喪之類。
豈謂旣葬便當吉服乎。
總之鄭簡公三月卒而五月葬。
定公不孝
(簡公子)不應其間往朝鄰國
當是旣葬而往也。
五月之葬。
三傳之經皆同。
杜預執一誤。
(左之傳文六月葬)以克三是。
(三傳之經皆五月)不亦謬乎。
旣葬免喪
古今之所未聞也。
夏五月
夫人歸氏薨。
(昭公母胡女)大蒐于比蒲。
九月
葬我小君齊歸。
(昭十一年)
 左氏五月
齊歸薨。
大蒐于比蒲。
非禮也。
〇鏞案歸氏者。
昭公生母也。
庶子爲父後。
爲其母緦麻
天子諸侯庶子後者無服
(見曾子鄭注
)以宗廟之祭。
不可以妾母之喪而廢之也。
天性之哀。
不以無服有間
母薨之月。
可以蒐田乎。
書曰大蒐
國君親蒐。
藉使不親
昭公有三年之哀於其母。
大夫國人
豈敢爲是
詳玩經文
其譏明矣。
 公羊何以書。
蓋以罕書也。
范甯云時有小君之喪。
不譏喪蒐者。
守國之衛。
安不忘危
〇鏞案經文譏喪蒐明矣。
公穀二家
有譽無毁。
其矇於義理如此
 胡氏曰君有重喪
不廢蒐。
不忌君也。
君有三年之㥻。
而國不廢一日之蒐。
無本矣。
乃惟金革無避者何歟。
有門庭之寇。
宗廟社稷存亡繫焉。
從權制而無避矣。
伯禽服喪
出戰築城
晉王克用薨。
壓境
莊宗決勝夾寨
周太祖殂。
契丹入寇
世宗接戰高平
若此者。
行爲顯親
非不顧也。
行爲愛君
非不忌也。
惟審緩急輕重之宜。
斯可矣。
違制五(天子未葬。
諸侯會盟
天子未葬。
陪臣會盟。)
公元前529年
十一月己酉
天王崩。
十二月己丑
公會侯齊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
同盟蟲牢
(成五年)
 左氏
同盟蟲牢
鄭服也。
十一月己酉
定王崩。
(杜云上倒錯
衍文
)〇鏞案會盟之法。
設方明。
(見覲禮)以祭司司盟
(見左傳)又或直擧上帝
以爲盟辭
(襄廿五)其禮必吉服行事也。
諸侯之於天子
斬衰三年
不此之爲。
吉服會盟
書之所以著無君也。
魯史顚倒日月
有若旣盟之後
乃聞王訃。
所以諱惡也。
己酉己丑
相距四旬
五服之內。
靡不聞矣。
何以辭焉。
〇又按僖八年十二月
惠王崩。
明年夏
周公諸侯葵丘
(宋襄公背殯與會
)似係旣葬。
今姑略之。
秋八月
天王崩。
冬十月
公子遂。
趙盾
盟于衡雍
(文八年)
 左氏曰書曰公子遂。
珍之也。
〇鏞案陪臣之於天子
不過繐(一作緦)衰。
未葬而盟。
不足言也。
違制六(齊桓公鄭悼公齊靈公鄭簡公旣葬臨戎。)
公伐齊納子糾。
小白入于齊。
秋七月
齊襄公
八月
及齊師戰于乾時。
(莊九年前年十一月
齊襄公卒。)
 〔左傳註〕杜曰小白旣定
而公猶不退師
〇鏞案乾時之役。
桓公親之。
管夷吾射公中鉤
(見國語管子)明桓公甫葬而臨戎也。
三月
伯堅卒。
夏四月
鄭襄公
鄭伯伐許。
(成四年)
 〔公羊註〕何云未踰年君稱伯者。
樂成君位
親自伐許。
如其意以著其惡。
〇鏞案此是鄭人之失禮
本非春秋之正例。
何休說是也。
 〔穀梁註〕范云喪未踰年。
自同於正君。
亦譏之。
五月
公會齊侯。
(節)伐
(成十年前年七月
齊頃公卒。
十一月葬。)
 此未練而臨戎也。
(齊侯者靈公。)
鄭僖公
人侵蔡。
季孫宿會鄭伯。
(節)于邢丘
(襄八年前年十二月
鄭僖公卒。)
 〔左傳註〕杜曰鄭稱人。
刺其無故侵蔡。
〇鏞案非但無故
非禮也。
簡公甫葬其父。
遂以臨戎
轉而赴會
非禮也。
此時鄭簡公年甫六歲
其事可疑
違制七(宋殤公齊襄公陳穆公
旣葬赴會。)
公及宋公遇于淸。
(隱四年〇前年八月宋穆公卒。
十二月葬。)
 此未練而遇也。
(宋公殤公。)
夏四月
葬齊僖公
五月
公會齊侯于艾。
(桓十五年〇前年十二月
僖公卒。)
 此旣葬而會也。
(齊侯者襄公)
夏四月
陳宣公
公會陳侯
(節)于鹹。
(僖十三年〇前年十二月
陳宣公卒。)
 此旣葬。
以其月而會也。
(陳侯穆公)
違制八(魯桓公魯閔公曹共公衛成公魯文公衛獻公齊莊公
旣葬會盟。)
三月
公會伯于垂。
四月
公及伯盟于越
(桓元年前年十一月隱公薨。)
 〔左傳註〕公以篡立修好
〇鏞案諸侯五月而葬。
三月者。
葬月也。
足弟繼序
無異父子
所以錄也。
夏六月
葬我君莊公
秋八月
公及諸侯盟于落姑。
(閔元年前年八月莊公薨)
 八月
小祥之月也。
春正月
公會王人曹伯。
(節)盟于洮。
(僖八年前年七月曹昭公卒〇洮曹地)
 此時曹昭公之葬。
已數月矣。
(曹伯者共公)
夏四月
衛侯燬卒。
衛文公
十二月
公會衛子
盟于洮。
(僖二十五年)
公元前531年
 〔左傳註〕杜曰衛文公旣葬。
成公不稱爵者。
述父之志。
降名
從未成君
故書子以善之。
(疏云禮先君旣葬。
嗣子成君
此稱爵者。
釋例文公平莒於魯
未終而薨。
衛子尋父之志。
孝子至感
故雖已免喪
降以在喪自名
武王伐紂
太子發。
)〇鏞案踰年則卽位
卽位則稱君。
不踰年則不卽位
不卽則不稱君。
此理之常也。
事之宜也
衛成公盟。
不踰年矣。
不踰年。
故猶稱子。
禮例經例。
兩皆明白
杜氏自立諒闇之法。
以誣先王之典。
欲以旣葬未葬。
爲限界。
於是穿鑿傅會
如此傳者多矣。
嗟乎
子者戴父之名。
旣已免喪
稱爲子。
有是理乎。
武王伐紂
太子發者。
僞太誓之文也。
旣名曰僞太誓。
猶引之爲證。
不亦窘乎。
公元前529年
夏四月
葬我小君聲姜。
六月
公及諸侯
盟于穀。
(文十七年〇前年八月聲姜薨。)
 公羊曰聖姜者。
文公之母也。
〇鏞案此母喪旣葬而盟也。
春二月
衛定公
三月
公會衛侯。
(節)同盟于戚。
(成十五年〇前年十月衛定公卒。)
 此旣葬而盟也。
踰年故稱侯。
(衛侯者獻公。)
夏六月
公會齊侯。
(節)盟于澶淵
(襄二十年〇前年七月
齊靈公卒。
葬。)
 此未練而盟也。
(齊侯者莊公。)
違制九(魯襄公旣葬受享
晉平公旣葬歌舞。)
秋七月
夫人姒氏薨。
八月
葬我小君定姒。
如晉
(襄四年〇姒氏。
成公妾。
襄公母。)
 左氏
如晉
晉侯享公。
〇鏞案聘禮云君薨于後入竟則遂。
(謂已謁關人)赴者未至則喪(一作哭)于巷衰于館。
(未及訃告國君
)受禮(受饔餼)不受饗食
(不受加)赴者至則衰而出。
(以凶服將事
)唯稍受之。
(謂馬餼)喪不受享
經有文也。
魯襄公喪母不過三月
如晉受享
非禮也。
襄公此時年甫七歲
從者之罪也。
庶子承統
雖爲其母無服
(或云緦)天性之哀。
不可異也。
〇又按襄九年五月
穆姜薨。
(成公母)八月葬。
冬十月
公會晉侯伐鄭。
十二月
于戲
公宴河上
公還及衛。
冠于成公之廟。
假鍾磬焉。
(左氏云禮也)是王母之喪。
旣葬數月。
臨戎矣。
會盟矣。
受宴矣。
加冠矣。
樂矣
穆姜淫姣。
(通叔孫僑如)欲廢成公
幽于東宮
(成十六)至是而薨。
襄公之不喪也宜矣。
經書之曰夫人氏薨。
又書曰葬我小君穆姜
成喪矣。
葬之以夫人矣。
祔於姑矣。
配於先君矣。
此事是則彼事非。
彼事是則此事非。
朱子左氏所記。
謂之衰亂之俗。
爲此等處也。
今姑闕疑
春正月
晉悼公
三月
公會晉侯
(節)于湨梁
(襄十六年〇前年十一月晉悼公卒。)
 左氏
晉悼公
平公卽位
改服修官
烝于曲沃
(冬祭也)會于湨梁
〇又曰晉侯諸侯宴于溫。
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
〇杜曰旣葬。
改服修官
冬祭也。
諸侯五月而葬。
旣葬卒哭作主
然後烝嘗於廟。
今晉踰月葬。
作主而烝祭。
〇鏞案春秋二百四十年之間。
其壞禮滅法。
傷倫敗理。
直同夷狄之俗者。
晉平公一人而已
三月渴葬
旣葬改服矣。
吉祭
公元前557年
矣。
會遇矣。
宴享矣。
歌舞矣。
堂堂中國
之子孫。
爲是乎。
趙武靈王欲服匈奴
權制胡服
晉平公意亦如此
杜預據此文。
遂謂先王制禮
本自如此
儼立一法天子諸侯
旣葬免喪
上誣先王彝典
下啓後世薄俗
非名敎之罪人乎。
晉平公身自如此
而其閨門之內。
未嘗從而行之。
杞孝公之喪。
平公奏樂
(平公舅)其母冒絰。
(杞公之姊妹)以終九月
(襄二十三年)安得平公所爲
遂誣一世哉。
左氏特祀於主。
烝嘗於廟。
是謂三年喪之後
新主入廟。
烝嘗乃行也。
(文二年)杜預乃執晉平公之烝祭。
遂謂諸侯旣葬。
廟祭可行
豈非悖謬之言乎。
違制十(楚靈王魯昭公晉昭公
未祥享賓。)
冬十一月
楚子麇卒。
(昭元年)
公元前555年
 〔左傳〕昭三年十月
伯如楚。
楚子享之。
吉日
〇鏞案此亦未祥而享賓也。
〇又按聘禮
主國有喪。
郊勞
(子未君)不筵几
(致命不於廟)不禮賓
(不醴酒)主人畢歸
(賓食不可廢)賓有饔餼之受。
(不受加)不賄不禮
玉不贈。
(不報享)春秋衰亂
不足言
而未葬而享。
經傳無文
旣葬而享。
惟晉有之。
其餘皆旣練而享。
覽者詳之。
起來聘。
(昭二年襄公以其末年六月薨。
十月葬。)
 左氏韓宣子來聘
公享之。
季武子賦綿之卒章
韓子角弓
享宴季氏
〇鏞案此未祥而享賓也。
賦詩必有絲竹
不知當時禮固如此
不可詳也。
秋七月
晉侯彪卒。
(昭十年〇彪卽晉平公。)
公元前546年
 〔左傳〕昭十二年夏
晉侯諸侯
鄭伯請免喪而後聽命
晉侯諸侯投壺
晉侯穆子有酒如淮。
有肉如坻。
寡君中此。
諸侯師。
〇鏞案此未祥而宴賓
又以投壺也。
觀其祝辭
夷狄不遠矣。
違制十一(魯莊公魯文公魯宣公
在喪而娶。)
正月
葬我小君文姜
公如齊納幣
(莊二十二年〇前年七月夫人氏薨。)
 〔左傳註〕杜曰公不使卿而親納幣。
非禮也。
喪未再期而圖昏。
二傳
見所譏。
左氏無傳
失禮明故。
〇鏞案魯雖無禮。
必不爲此
文姜弑逆之罪。
犯姦淫之惡。
雖以小君禮葬之。
母子之恩。
絶已久矣。
如是者。
雖在三年之內。
得行嘉禮
莊公未祥而娶。
襄公未祥而冠。
其事正同也。
(穆姜亦淫姣)
 〔穀梁註〕范曰公母喪未再朞而圖昏。
傳無譏文者。
不待貶而罪見。
公子遂如齊納幣
(文二年〇僖末年
十二月
僖公薨。)
 左氏襄仲如齊納幣
禮也。
凡君卽位
舅甥
昏姻
元妃
以奉粢盛
孝也。
〇杜曰僖公喪終。
此年十一月
納幣十二月
(疏云杜長歷推之。
僖公十一月薨。
至此十一月喪已畢矣。
納幣雖則無月。
傳言禮。
則知在十二月也。
)〇鏞案雖如杜說。
亦非禮也。
親喪外除
旣禫而後卽吉也。
不過旬月
則當無咎
斯之不忍
何以示民。
非禮也。
 公羊納幣
喪娶也。
娶在三年之外
(逆女在四年)何譏乎。
喪娶三年之內。
不圖婚娶者。
大吉也。
非常吉也。
(何云僖公十二月薨。
至此未滿二十五月。
)〇鏞案公羊說是也。
春正月
卽位
公子遂如齊逆女
三月
遂以夫人歸。
(宣元年前年二月成公薨。)
 〔左傳註〕杜曰不譏喪娶者。
不待貶責自明也。
〇鏞案此未練而圖昏。
甫練而成娶也。
倫理滅絶
又何譏焉。
 公羊不稱姜氏。
喪娶也。
 穀梁曰其不言氏。
喪未畢故。
違制十二(周惠王喪宴喪娶)
公元前540年
 〔左傳〕莊十八年春
虢公晉侯朝王
饗醴
命之侑。
原莊公王姬
陳嬀歸于京師
(實惠后)〇鏞案是年惠王之元年也。
前年僖王崩。
(惠王祖父)則今年春
或未練或旣練。
要之不過一朞也。
宴饗諸侯
遣使逆女
無所顧忌
嗚呼
文王其衰矣。
天王如是
他尙何說
〇紘父云僖惠繼世
不見春秋
竹書馬史
安知無誤
不可以此輕貶惠王
謬義一辨弔生不及哀。
非謂旣葬除喪(一作服)。
秋七月
天王使宰咺。
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隱元年前年惠公薨。
子尙未死。)
 左氏贈死不及尸。
弔生不及哀。
預凶事。
非禮也。
〇杜曰諸侯已上。
旣葬則縗麻除。
無哭位。
諒闇終喪
(疏云旣葬除喪
唯杜有此說。
正以春秋之例。
皆旣成君
明葬是人君之大節也。
諸侯旣葬則免喪
喪服旣除則無哭位。
諸侯旣然
天子亦爾。
尙書高宗諒闇三年
)〇鏞案古者弔禮
有始死之弔。
小斂之弔。
大斂之弔。
有將葬之弔。
反哭之弔。
此以外。
更無弔名
(詳見余弔考)誠以弔之爲
執事以助喪。
如今俗應文免咎責而已
(見弔考)故旣葬而弔。
謂之弔不及哀。
非謂旣葬之後
除喪服而輟哭位也。
將軍文子之喪。
越人旣祥而來弔。
主人猶然受之。
況旣葬而來弔者。
豈可除喪不受乎。
杜預元皇后之喪。
輕立短喪之議。
爲時人所擊。
因而忿愎。
其註春秋
每執不近之說。
以遂其非。
今錄其本傳於左。
 〔晉書杜預傳〕大始十年
元皇后崩。
漢魏舊制
旣葬。
帝及群臣皆除服。
皇太子亦應除否。
詔諸尙書論之。
以爲古者天子諸侯
三年之喪
始服齊斬
旣葬除服
諒闇以居。
心喪終制
不與士庶
於是盧欽魏舒證據。
春秋晉侯諸侯
子産相鄭伯。
時簡公未葬。
免喪聽命
君子謂之得禮
宰咺歸惠公仲子之賵。
傳曰弔生不及哀。
皆旣除服諒闇之證也。
書傳之說旣多。
學者未之思耳。
喪服諸侯天子斬衰
豈可終服三年也。
又作議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喪。
旣葬除喪
叔向曰王雖不遂
宴樂以早。
高宗不言寢(一作喪)服三年
而云亮陰三年
釋服心喪之文也。
景王不譏其除喪
而譏其宴樂早。
則旣葬應除。
而違諒闇之節也。
由此言之。
天子居喪
齊斬之制。
杖絰帶。
當遂其服。
旣葬而除。
諒闇以終之。
百官總已。
以聽冢宰
不復寢苫枕塊
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
天子達。
又云父母之喪。
貴賤一也。
又曰端衰喪車
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制。
同於凡人
心喪
終於三年
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天子之位至尊
萬幾之政至大
不得同之於凡人
大行旣葬。
祔祭於廟。
則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
屈己以除之。
天下之人。
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從宜
議奏
皇大(一作太)子遂除衰麻
而諒闇終喪
於是內外卒聞預議
怪惑者。
乃謂其違禮合時
鄕人段暢
博采典籍
爲之證據。
垂示將來
暢遂敷通危疑
以弘指趣
其論具存焉。
〇鏞案天子諸侯
不得同之於凡人
周康王麻冕卽位
卒事反喪服
明三年之內。
祭祀會同軍旅之事。
冕服冕服
甲冑甲冑
卒事則反喪服
以至
年。
杜預誣罔經典
逢君惡。
不免名敎罪人
豈不惜哉。
其說已經前人斧破。
不足再辨。
惟是諒闇終喪
此是帝王至行
見於經者。
高宗一人而已
杜預以是壓作短喪之名。
太無廉矣。
諒闇有二義
一是居廬之名。
一是信默之意。
除服
玄冠繡裳
以之居廬
可怪也。
除服
玄冠繡裳
凝然含默。
不倫也。
原初除服
不可荒此大政
除服居廬含默。
有何所益。
二義之外
本無他義。
杜將奈何
謂君無學
前經以媚之。
不仁甚矣。
謬義二(辨旣葬未踰年。
不得稱王。)
三月
天王崩。
武氏子來求賻。
(隱三年)
 左氏曰王未葬也。
(杜云武氏子。
子大夫之嗣也。
平王在殯
新王未得行其爵命
聽於冢宰
故傳曰王未葬。
其所以稱父族
不稱使也。
)〇鏞案此時不但先王未葬。
抑亦新王未踰年矣。
未葬則不可有命戒
未踰年則不可以稱王。
左氏單言未葬。
其義未備也。
 公羊曰武氏子者。
天子大夫也。
其稱武氏子。
譏父卒子未命也。
(武氏子父新死。
未命而便爲大夫
)何以稱使
(王所使)當喪未君也。
(何云末三年也。
未可君位
)〇鏞案踰年稱公。
乃公羊之本義
三年稱子。
公羊別義
何休必云未三年不居君位
斯乃殷高宗以前之禮。
(孔子曰古之人皆然
)非春秋之法也。
杜預旣葬免喪
何休三年稱子。
過不及
不中也。
 穀梁曰其稱武氏子。
何也。
未畢喪。
孤未爵。
(范云平王喪未殯。
)未爵使之。
非正也。
其不言使
何也。
(據桓十五年。
王使家來求車。
稱使
)〇無君也。
(桓王未卽位。
)〇鏞案未畢喪。
孤未爵者。
謂武氏之子
亦新喪其父。
未畢其喪。
未及襲父之爵也。
范注以爲平王之喪未殯。
穀梁之意也。
謬義三(辨鄭忽不稱爵。
國人賤之。)
夏五月
鄭伯寤生卒。
秋七月
鄭莊公
九月
鄭忽出奔衛。
(桓十一年)
 左氏秋九月
昭公奔衛。
〇杜曰(經之注)
昭公也。
莊公旣葬。
不稱爵者。
人賤之以名赴。
(疏云未葬繫父。
旣葬成君
此宜書鄭伯出奔
今書之名。
)〇鏞案杜說非也。
不書
貶(一作賤)之也。
不書鄭伯。
法例本然也。
莊公雖旣葬。
不踰年矣。
可稱爵
乎。
經例至嚴
杜欲亂之。
以立其諒闇之義。
抑何心也。
夏五月
鄭伯突出奔蔡。
鄭世子忽
復歸于鄭。
(桓十五年)
 左氏
厲公出奔蔡。
六月昭公入。
〇杜曰實居君位
故今還以復其位之例爲文也。
世子者。
爲大(一作太)子。
守介不能謀國
卒而不能自君。
人亦不君之。
出則降名以赴。
入則逆以大(一作太)子之禮。
(疏云稱世子
示鄭人本不以爲君。
)〇鏞案杜說非也。
鄭忽雖旣殯而卽位
不踰年矣。
不能行踰年卽位之禮。
則其未奔也。
人稱之爲世子
(如滕定公旣薨。
滕文公猶稱世子
)其旣奔也。
五年在外
仍是世子而已
及其歸也。
不當鄭世子稱之乎。
此是禮例。
亦是經例。
一毫譏貶之意不在其中
杜氏枝辭蔓語
以飾其乖拗不正之義。
其可得乎。
鄭突因亂篡位
死得惡諡
國人不以爲君也。
奚止鄭忽而已
竊位於父死之年。
旣踰年。
儼行卽位之禮。
故及其出奔
書曰鄭伯。
亦經例也。
伯則伯之
則子之。
史筆者。
亦何褒貶予奪其間哉。
私意在中
短喪是急。
每執無稽之謬義。
欲亂最嚴之經例。
不旣妄乎。
謬義四(辨子般稱子。
非因未葬。)
八月
公薨于路寢
冬十月
子般卒。
(莊末年明年夏六月
葬我君莊公。)
 〔左傳註〕杜曰先君未葬。
不得稱爵。
疏云釋例公子惡。
之正適。
嗣位免喪則魯君也。
襄仲倚齊而弑之。
國(一作因)以爲諱。
不稱君。
子般子野
或見殺或不勝喪。
故直略而書卒也。
子惡父旣葬。
已成爲君。
不得同般野。
直書爲子。
繫之於父。
〇鏞案杜說非也。
僖公十二月薨。
其明年夏四月乃葬。
文公元年
大書春王正月卽位
也者爵也。
先君未葬。
不得稱爵。
則文元年之公卽位
何故也。
成公亦未葬卽位
杜君中懷無天之悖義。
自立不稽之謬例。
以誣聖經
皆此類也。
子般卒不踰年。
不稱爵。
非他故也。
〇又按釋例所論枝釋蔓語。
都是東塗西抹
不成說話
無足言也。
 公羊曰子卒云子卒。
(文十八年。
子赤卒。
書曰子卒。
)此其稱子般卒何。
(據子赤)君存稱世子
(明父位爲君。
)君薨稱子某。
(尸柩尙存
君前臣名也。
)旣葬稱子。
(一年二君
)踰年稱公。
(不可曠年無君。
)子般卒。
何以不書葬。
未踰年之君也。
有子則廟。
(乃立廟)廟則書葬。
無子
公元前539年
不廟。
不廟則不書葬。
〇何云未踰年之君。
禮。
臣下無服
〇鏞案文十八年子卒者。
法當書名
史有闕文
非有予奪之權寓於其中
三家立說
曲成義理
春秋之病也。
公羊謂未葬稱名
然僖九年宋襄公會于葵丘
(未葬而赴會
)未嘗稱名
(書之曰宋子
)定四年陳懷公侵楚。
(未葬而從戎
)未嘗稱名
(書之曰陳子)其言已不驗矣。
公羊謂旣葬稱子。
然桓十一年鄭忽奔衛。
未葬而從戎(旣葬而出莽)。
未嘗稱名
(書之曰鄭忽
)僖十年里克弑卓。
(旣葬而弑之。
)未嘗稱名
(書之曰君卓)其言又不驗矣。
公羊但執子般子野子赤三人之事。
自生義理曰未葬稱名
旣葬稱子。
奈經不合何哉
但其云踰年稱公者。
中春秋之法例
足以抑(一作折)左穀之角也。
謬義五(辨曰君曰子。
在踰年不踰年。)
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僖九年)春正月
晉里克弑其君卓。
(僖十年晉獻公九月卒。)
 左氏冬十月
里克奚齊于次。
書曰殺其君之子
未葬也。
(杜云獻公未葬。
奚齊未成君。
故稱君之子奚齊
)荀息公子卓以葬。
十一月
里克公子卓于朝。
〇杜曰弑卓在前年。
而以今春書者。
從赴也。
獻公旣葬。
以免喪。
故稱君。
〇鏞案里克弑卓。
經則踰年而弑之。
故書之曰弑其君卓。
則不踰年而弑之。
故書之曰殺公子卓。
簡書策書
法例森嚴
不可漫也。
當時之禮。
未葬居廬
旣葬臨朝
滕文公五月居廬
未有命戒
亦此禮也。
奚齊死於次。
(廬曰次)未葬故也。
卓子死於朝。
旣葬故也。
然稱子稱君。
不係此限。
左氏以旣葬未葬。
別其書法
本自疎謬
杜氏又從而爲之說曰獻公旣葬。
奚齊免喪
不亦悖乎。
晉獻公九月十一日卒。
而其葬在於十月
所謂卓子
不過三旬免喪矣。
非夷狄乎。
孔子經例。
未踰年則書其君之子
踰年則書其君。
斬釘截鐵
無所回互
杜氏於此
欲以他義間之。
豈不謬哉。
謬義六(辨稱爵待踰年。
施命須旣葬。)
夏四月
葬我君僖公
冬十月
公孫敖如齊。
(文元年前年十二月僖公薨。)
 左氏曰穆伯如齊始聘焉。
禮也。
凡君卽位
卿出竝聘。
〇疏曰卽位者。
除喪
成君之吉位也。
唯以旣葬爲限
不以踰年爲斷。
(文九年
毛伯來求金。
不書王命
是未葬。
雖踰年不得命臣出使也。
十年齊侯使國佐來聘
是旣葬未踰年。
得命出使也。
)〇鏞案稱爵施命
其法不同
稱爵者。
必踰年卽位而後曰公曰侯。
一年無二君也。
施命者。
旣葬得發號施令
故雖以滕文公之好禮。
未葬居廬
未有命戒
五月旣葬。
有命戒也。
卽位有三。
(義見前)而旣葬無卽位
註疏豈不謬哉。
謬義七(辨卒哭止哭之名。)
春二月丁丑
僖公主。
(文二年)
 左氏作主非禮也。
凡君薨。
卒哭而祔。
(以新死之神。
祔之於祖。
)祔而作主
(造木主
几筵)特祀於主。
(特用喪禮
祭祀於寢。
不同之於宗廟
)烝嘗禘。
(句)於廟。
(言凡君者。
諸侯以上
不通卿大夫
)〇杜曰旣葬反虞免喪
故曰卒哭
哭止也。
新主旣特祀於寢。
宗廟四時常祀
自如舊也。
三年禮畢
大禘
乃皆同於吉。
〇鏞案卒哭者。
末虞也。
(見禮箋)杜氏以爲免喪止哭
不亦悖乎。
特祀者。
虞祔練祥之謂也。
天子諸侯之喪。
三年之內。
不擧烝嘗
(不但宗廟不祭也。
殯宮亦無吉祭
)故左氏虞祔練祥則祭於此主。
(卽虞主)四時吉祭則必待三年喪畢。
新主入廟之後
乃可行也。
杜乃云三年之內。
不廢宗廟之祭。
晉平公之禮也。
先王彝典哉。
謬義八(辨未葬不施命
非不稱王。)
毛伯來求金。
二月
襄王
(文九年前年秋八月天王崩。)
公元前302年
 左氏毛伯衛來求金。
非禮也。
不書王命
未葬也。
〇杜曰雖踰年而未葬。
不稱王使
〇鏞案國不可以無君。
故踰年則卽位
不可以背殯。
故未葬則不命。
兩義雙立
本不相悖
魯僖公未葬。
魯文公卽位稱公。
(元年卽位
)爲踰年也。
滕定公新薨。
滕文公未有命戒
爲未葬也。
經云毛伯求金者。
王雖卽位
未有命戒
不書王命
嗣王則已正位承統
豈可以此謂未葬不稱王乎。
 公羊毛伯者。
天子大夫也。
何以稱使
(不言天王使毛伯
)當喪未君也。
踰年矣。
何以謂之未君。
(踰年當卽位。
)卽位未稱王也。
諸侯踰年卽位
亦知天
公元前300年
子之踰年卽位也。
天子三年然後稱王。
亦知諸侯於其封內
三年稱子也。
踰年稱公。
民臣之心。
不可一日無君。
終始之義。
一年二君
(君薨稱子某。
旣葬稱子。
)不可曠年無君。
(故踰年稱公。
)緣孝子之心則三年不忍當也。
(孔子曰君薨。
百官總已。
冢宰三年
)〇鏞案公羊旣知踰年則卽位
踰年則稱君。
經之大法
炳然明矣。
忽於其下。
繼之曰天子三年則稱王。
諸侯三年則稱子。
胡亂荒迷。
無所操持
噫人之秉德不寧
胡至是也
踰年則卽位
卽位則稱王。
特未葬。
不能有命令耳。
〇又按昭二十三年秋
天王居于狄泉。
公羊又立三年不稱王之義
與其末年踰年稱公之義
大相矛盾
公羊之謬處也。
(又隱三年
武氏子來求賻。
公羊注有未三年不居君位之說。
皆謬義也。)
謬義九(辨古無旣卽位之禮。)
公元前280年
夏五月
齊侯潘卒。
九月
公子商人弑其君金(一作舍)。
(文十四年。
潘卽昭公。)
 左氏五月
昭公卒。
卽位
七月
商人弑舍。
〇杜曰舍未踰年而稱君者。
先君旣葬。
舍已卽位
〇疏曰公羊之例。
旣葬稱子。
踰年稱公。
左氏則不然。
(僖九年經。
書里克殺其君卓。
是旣葬稱君。
不待踰年也。
經傳無葬昭公文。
知已葬者。
正以舍已稱君也。
)〇鏞案若據左傳齊昭公之卒。
不過中月
杜氏何以知夫旣葬也。
本無文。
強曰旣葬可乎。
書例與僖九年不同者。
申生冤死
重耳在逃
里克作亂
天下抒憤
故未踰年則曰殺其君之子奚齊
旣踰年則曰殺其君卓。
(經在僖十年
)據實書之。
無所予奪
至於商人之事。
天所必誅
所不容。
故父死未葬。
特書曰弑其君舍。
所謂春秋筆法
杜欲據之爲旣葬稱君之案。
不亦誣乎。
 公羊曰此未踰年之君也。
其言弑其君舍何。
(據弑其君之子奚齊
)己立之己殺之。
死者賤生者也。
〇鏞案公羊之義正矣。
 穀梁曰舍未踰年。
其曰君何也。
成舍之爲君。
所以商人之弑也。
(范云不成君則殺者非弑。
)〇鏞案穀梁之義正矣。
謬義十(辨旣葬未踰年。
無稱君之法。)
春二月
公薨于臺下
六月
葬我君文公
冬十月子卒。
(文末年)
 
左氏冬十月
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
書曰子卒。
諱之也。
〇杜曰先君旣葬不稱君者。
魯人諱弑
以未成君。
之子
在喪之稱。
〇鏞案書曰卒。
諱之也。
書曰子。
非以諱也。
本然也。
杜乃以書子爲諱。
以立其旣葬稱君之謬例。
其可得乎。
不踰年故稱子。
 公羊曰子卒者。
子赤也。
何以不日
隱之也。
 〔穀梁註〕范曰子赤也。
諸侯在喪
旣葬之稱。
〇鏞案范義正矣。
十一(辨齊鄭失禮
不足以破踰年稱爵之大義。)
夏四月
齊侯元卒。
六月
齊惠公
齊侯使國佐來聘
(宣十年)
 〔左傳註〕杜曰旣葬成君
故稱君命使也
〇鏞案成四年。
鄭悼公伐許。
此時尙未踰年。
經稱鄭伯。
見上旣葬註(一作條)正與此年稱齊侯同。
(未踰年稱爵)此是齊鄭之失禮
或是魯史誤文
不可以此謂旣葬可稱君也。
此時崔杍(一作杼)出奔
高國擅政
欲亟正名位。
以修隣好
故未踰年稱君。
此是亂禮。
豈可準乎。
謬義十二(辨古無旣免喪之法。)
六月
鄭伯㫻(一作睔)卒。
(襄二年)
 左氏秋七月
鄭伯㫻(一作睔)卒。
於是子罕當國
子駟爲政
子國爲司馬
晉師侵鄭。
大夫欲從晉。
子駟曰官命未改
〇杜曰成公未葬。
嗣君未免喪。
故言未改
(疏云先君旣葬。
嗣君正位
乃得建官命臣
十六年晉侯改服修官
是其事也。
)〇鏞案此註。
無故立其短喪之義
謬義十三(辦稱子皆由不踰年。)
夏六月
公薨于楚宮
秋九月
子野卒。
冬十月
葬我君襄公
(襄末年)
 左氏曰立胡女敬歸之子子野
次于季氏
秋九月癸巳卒。
毁也。
(過於毁戚以滅性)〇杜曰不書葬。
未成君。
〇鏞案不踰年故稱子。
杜所云未成君者。
襄公未葬也。
亦謬。
謬義十四(辨周景王除服非庸典。)
公元前288年
 〔左傳〕昭十五年六月
大子壽卒。
秋八月
王穆后崩
十二月
晉荀躒如周葬后。
籍談爲介。
旣葬除喪
文伯宴。
(文伯荀躒也。
)樽以魯壺
籍談
以告叔向
叔向曰王其不終乎。
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杜云天子。
絶期。
唯服三年
故后雖期。
通謂之三年喪
)於是乎以喪賓宴。
非禮也。
三年之喪
雖貴遂服
禮也。
(杜云天諸侯除喪
當在卒哭
今王旣葬而除。
故譏其不遂
)王雖弗遂。
宴樂以早。
亦非禮也。
〇鏞案旣葬除服
旣非古禮
亦非時制
唯獨周景王爲之。
策書特記之。
叔向深譏之。
當時王公
莫不皆然
策書之記爲衍文
叔向之譏爲訕上也。
然且周景王於其妻子之喪。
有此失禮
未聞君父之喪。
亦敢如是也。
杜預堅執短喪之義
於此節。
回互爲說若是
不亦甚乎。
謬義十五(辨子與世子
義無深淺。)
夏四月
楚子誘蔡侯般殺之。
冬十一月
楚師滅蔡。
蔡世子
(昭十一年)
 公羊曰此未踰年之君也。
其稱世子何。
(宜稱子)不君靈公
不成其子也。
(靈公坐弑父誅。
不得爲君也。
)誅君之子不立
(父誅子當絶。
)〇鏞案鯀則殛死。
禹乃嗣興
叔度被誅。
子仲受封
公羊所謂誅君之子
不立者。
何義也。
天地大德
後世亂逆者。
公羊之義也。
然且世子之爲子也。
深於稱子。
公羊以不稱子。
不成其子。
曲學乎。
(穀梁亦然。)
一(晉亦朞而小祥
可以杜義。)
晉侯伐衛。
(文元年〇僖三十二年十二月
晉文公卒。)
 左氏晉襄公旣祥。
使告于諸侯而伐衛。
〇杜曰諸侯雖諒闇。
亦因祥祭爲位而哭。
(疏云僖末年十二月小祥
此云旣祥。
小祥也。
)〇鏞案杜氏之法。
旣葬除喪
練祥無所復行。
故晉人之未禘祀
杜君謂之喪畢之吉祭
(襄十六)今晉人朞小祥
則其說已破矣。
猶然
他國乎。
駁義二(吳亦涉三年除喪
可以杜義。)
秋九月
子乘卒。
(襄十二年)
公元前289年
 〔左傳十四年春
吳告敗于晉。
(節)吳子諸樊除喪
將立季札
季札辭。
〇杜曰諸樊
子乘長子也。
乘卒至此十七月。
旣葬而除喪
〇鏞案十三月而練。
練而受服
除喪受服也。
禮曰祭不爲除喪
豈遂吉服者乎。
諸侯五月而葬。
杜乃云十七月旣葬除喪
何武也。
當時諸侯
能行三年之喪者。
故滕之父兄
謂魯與滕。
皆莫之行。
況吳蠻夷之國
未必嚴守三年之制。
然若以此傳言之。
旣涉三年
乃云除喪
可以杜義
杜顧據之乎。
聶政喪母。
旣葬除服
此是刺客姦人之事。
亦將曰先王之制乎。
駁義三(晉平公之母。
大功遂服
可以破社義。)
公元前288年
春三月
杞伯匈卒。
杞孝公
(襄二十三年)
 左氏杞孝公卒。
晉悼夫人(平公母也。
杞孝公姊妹
)喪之。
(爲位哭)平公徹樂
非禮也。
禮爲隣國闕。
(禮諸侯絶期。
故以鄰國責之。
)〇疏曰杞孝公
晉平公之舅也。
尊同則相爲不降。
平公於禮。
當服緦麻三月
〇鏞案厥母衰絰
平公奏樂
平公棄禮
禮非有變也。
 左氏冬十月
欒盈帥甲入絳。
公有姻喪
(杞孝公之喪。
)王鮒使宣子
(范宣子)墨衰(一作縗)冒絰。
晉自殽戰還。
遂常墨衰(一作縗)。
二婦人輦以知公
(詐爲悼夫人
)〇鏞案杞孝公
卒而葬。
范宣子而御亂。
(杞喪已八月
)悼夫人出嫁婦人
其服不過大功
范宣子詐爲夫人
則猶必墨衰而冒絰。
以此觀之。
夫人大功之服。
常服墨衰可知也。
杜氏之言曰當時諸侯之禮。
三年之喪
皆旣除服
(杜以此短喪)夫以出嫁之婦。
持其兄弟之喪。
不敢旣葬而除。
曾謂三年之喪
不及是乎。
列國之中。
晉最無禮
(平公事見上)而其嚴若是
杜說之無可知也。
(孔疏杜氏飾辭分疏
以實短喪之義
非矣。)
駁義四(晉平公爲少姜遂服
可以杜義。)
公元前300年
 〔左傳〕昭三年正月
游吉如晉
送少姜之葬。
大叔曰君薨。
大夫弔。
夫人士弔。
(節)今嬖寵之喪。
不敢擇位。
少姜有寵而死。
齊必繼室
(少姜晉平公嬖妾
升爲嫡妻
)齊侯使晏嬰繼室於晉。
叔向對曰寡君在衰絰之中。
是以未敢請。
(制夫人之服則葬訖。
群臣乃釋服
)〇鏞案衰(一作縗)絰者。
爲少姜服也。
少姜之卒。
在於前年
(在七月之後
)其葬在正月
(游吉會葬正月
)則晏嬰之來要。
在二三四月。
(在五月之前
)其在少姜旣葬之後可知也。
妻喪旣葬。
猶在衰絰
杜乃云旣葬釋服可乎。
晉平公爲其父旣葬。
烝于曲沃
會于湨梁
使大夫舞。
(襄十六)爲其
後妻
旣葬猶稱衰(一作縗)絰。
輕重之序矣。
當時諸侯
妻子之喪。
無旣釋服之法。
杜氏自造無根之說。
欲短先王之禮。
宜乎其爲名敎罪人也。
駁義五晉平公之子
旣葬猶衰(一作縗)絰。
可以杜義
九月
叔孫婼如晉
晉平公
(昭十年)
 左氏曰鄭子皮將以幣行。
(如晉見新君之贄。
)子産曰喪焉用幣。
子皮固請以行。
旣葬。
諸侯大夫欲因見新君。
叔孫昭子非禮也。
弗聽。
叔向辭之曰大夫之事畢矣。
(送葬禮畢)而又命孤。
斬焉在衰(一作縗)絰之中。
(旣葬未卒哭
故猶服斬衰也。
)其以嘉服見則喪禮未畢。
其以喪服見。
是重受弔也。
大夫若之何
無辭以見。
子皮盡用其幣。
〇鏞案雜記朋友虞祔而退。
大夫諸侯之葬。
卒哭求見君。
無是理也。
叔向之云衰(一作縗)絰者。
卒哭所受之衰(一作縗)絰。
嘉服者。
當時諸侯皆用周康王之禮。
臨朝冕服
釋冕喪服也。
杜則以爲旣葬遂除喪服。
不亦謬乎。
公元前302年
卽位
春王正月
(隱元年)
 左氏不書卽位
攝也。
〇杜曰隱雖不卽位
攝行君事。
故亦朝廟告朔也。
(又云假攝君政。
不修卽位之禮。
故史不書於策。
)〇疏曰隱以桓公幼少
攝持國政
待其年長
不行卽位之禮。
史官不書卽位
仲尼以不改。
發傳以解之。
公實卽位
史本無可書。
莊閔僖不書卽位
亦然也。
舊說賈服之徒。
以爲四公皆實卽位
孔子修經。
乃有不書
故杜詳辨之。
(又云賈逵以爲隱立桓爲太子
以爲君。
隱雖不卽位
稱公改元
號令臣子
朝正宗廟
言立桓爲太子可矣。
安在其奉以爲君乎。
是賈之妄也。
)〇鏞案魯十二公
惟隱莊閔僖不書卽位
先儒謂莊閔僖之不卽位
以承弑逆
隱公之不卽位
攝行君事。
原不卽位
三家作傳。
皆主是義。
以爲未必然也。
自古攝政之禮。
但攝其政。
不攝其名。
故舜攝政稱帝
(書之以舜曰。
)伊尹攝政不稱王。
(古者人君諒闇三年之間。
冢宰攝政
不稱王。
)周公攝政不稱王。
(詳見余書錄
)共和攝政不稱王。
(厲王時)禮法自天子出
推(一作惟)是法而冒之諸侯當然
奚獨魯隱
公元前490年
公之攝政
儼然稱公。
盟之曰公。
會之曰公。
薨之曰公。
竝其名而據之也。
余謂隱公卽位
在前年。
惠公之死
臣下之所弑耳。
何以其然也。
冬十月
改葬惠公
(見下文)凡改葬者皆弑也。
十年
改葬鄭幽公
(死於子家之難。
)襄廿八年。
改葬齊莊公
(死於崔杼之難。
)昭十三年。
改葬楚靈王
(公子比之難。
)又是年改葬蔡靈(一作襄)公。
(楚子之所殺。
)凡死得其正者。
葬必以禮
不改葬也。
(申生亦誤死。
改葬太子
)魯惠公改葬
豈非被弑之確證乎。
左氏謂時有宋師。
故有闕。
如是也。
緩葬可也
豈得草草無文
如被弑者之爲乎。
君弑則國亂
國亂則民疑。
於是乎卽位也。
正月庚申
晉弑其君州蒲
(卽厲公)而二月乙酉朔
悼公卽位于朝。
(成十八)斯其驗也。
然則隱莊閔僖。
無一而非卽位者也。
卽位何以不書
未踰年而卽位
非正也。
一年二君
非正也。
非正而書。
非所以諱國惡也。
未踰年無卽位乎。
曰否。
卽位有三。
一是小斂卽位
(檀弓子游衰。
此時
)一是旣殯卽位
(周康王)一是踰年卽位
(舜格于文祖
)踰年卽位
必於朝廟
月正元日
舜格于文祖
春王正月
卽位
(文宣成襄等。
)如是而後成君
如是而後王稱公
如是而後薨。
魯隱公未嘗不卽位也。
 公羊公何以不卽位
成公意也。
公將平國反之桓。
桓幼而貴。
隱長而卑。
(節)故凡隱之立。
爲桓立也。
立適以長不以賢
立子以貴不以長。
何以貴。
母貴也。
子以母貴。
母以子貴
〇鏞案隱之未立。
固隱卑而桓貴也。
隱之旣立
貴在是矣。
尊在是矣。
尙以桓爲貴。
豈理也哉
隱公原不攝位
特以桓公立爲太子
欲行殷及之禮而已
三家之說。
不可深信也。
 穀梁公何以不卽位
成公志也。
(其文甚長。
今略之。)
公元前302年
 胡氏曰國君年改元。
必行告廟之禮。
國史主記時政
必書卽位之事。
隱公闕焉
仲尼削之也。
(古者諸侯
繼世襲封則內必有所承爵位土田
受之天子則上必有所稟。
不承國於先君
上不稟命天子
大夫扳已以立而遂立焉。
篡弑所由起也。
春秋首絀隱公
以明大法
父子君臣之倫正矣。
)〇鏞案桓元年
胡氏盛言隱公之非攝。
又予其能讓。
於此傳。
隱公篡弑
不予(一作矛)盾乎。
莊公者。
桓公之適子。
不可曰內無所承。
元年不書卽位
昭公
者。
襄公庶子
正是大夫之所扳立。
元年儼書卽位
則胡氏之謂內無所承而不書卽位者。
妄也。
元年
天王惠公之賵。
元年
王錫桓公之命。
二公不書卽位
宣公成公襄公昭公之等。
無錫命之事。
元年大書卽位
胡氏之謂上無所稟而不書卽位者。
妄也。
惟文元年
王錫命
文公卽位
胡所據者此也。
文公卽位
在於正月
王錫命
在於四月
安在其上有所稟也。
胡氏之義
無所立矣。
公元前672年
卽位
春王正月
卽位
(桓元年前年十一月隱公薨。)
公元前467年
 〔左傳註〕杜曰嗣子位定於初喪
改元必須踰年者。
繼父之業。
成父之志。
不忍有變於中年也。
諸侯首歲
有禮於廟。
遭喪繼位者。
因此改元正位
百官以序。
故國史亦書卽位之事於策。
桓公篡立而用常禮
自同遭喪繼位者。
釋例論之備矣
疏云桓之於隱。
本無君臣之義
隱公之死
桓公卽合改元
不假踰年方行卽位
猶如晉厲被弑。
悼公卽位改元
今桓歸罪薦(一作寪)氏。
自同遭喪
〇鏞案堯典月正元日
舜格于文祖
踰年卽位
卽此禮也。
故其禮必行之於元日
必行之於大
蓋於告朔朝享之後
卽位阼階之上。
百官朝謁
聽朔事。
因而改元
於是稱君於國中
稱爵於域外
以是年屬之新君
古之所謂踰年卽位
其禮不過如此
三家說經
一往周章
不知卽位爲何事。
不知踰年爲何義
摸撈塗抹
屢變其說。
況賈杜何范之等乎。
今觀杜注。
欲以朝正名曰卽位
其意蓋云周康王旣殯卽位
不必踰年。
再行此禮也。
不知旣殯卽位
卽位殯宮之外
踰年卽位
卽位於大之中。
康王出在應門
卽彼禮也。
帝舜格于文祖
乃此禮也。
安得模糊鶻突
如杜所云乎
〇又按桓公前年
康王之禮。
至今年之
帝舜之禮。
其視隱莊閔僖之等。
當年卽位者。
雍容甚矣。
惠公旣卒。
隱公立
桓爲大(一作太)子。
隱桓者。
父子君臣也。
孔疏云隱之於桓。
本無君臣之義
知禮如是乎。
晉悼公當年卽位
若其改元
必待踰年。
孔乃云卽位之年
因亦改元
此又何說也。
 
公元前721年
公羊曰繼弑君
不言卽位
此其言卽位何。
如其意也。
(何云弑君
卽位
如其意。
)〇鏞案兩言字。
皆屬史筆
謂魯之十二公
無不踰年卽位
而或卽位
不言卽位
史官之意也。
不知隱莊閔僖。
皆未踰年而卽位太廟
及至明年
惟有改元
未有卽位
故史亦不言
史臣於此
安所予奪哉。
 穀梁曰繼故不言卽位
正也。
(故弑也)先君不以道終
則子不忍卽位也。
(哀痛之至。
不忍行禮
)繼故而卽位
則是與聞乎弑也。
是無恩於先君也。
〇鏞案子般卒。
閔公何所不忍
閔公卒。
僖公何所不忍
一君而立一君者。
惕然自傷曰吾旣使舊君不能正終
又何忍使新君獨自正始乎。
於是援而止之。
不令卽位
天下有如忠順之弑者乎。
若云新君自心不忍
則是心足以討國賊報君讎。
弑者其安乎。
穀梁之說。
迂甚矣。
 胡氏曰書卽位
著其弑立之罪。
深絶之也。
非其有而居之者
攝也。
推己有以與人者。
讓也。
無適嗣。
隱公繼室之子
於次居長。
禮當嗣世
豈曰攝之云乎
讓而弑之。
春秋所以惡桓。
深絶之也。
〇鏞案胡氏謂隱公非攝。
其見卓然
超於三傳之上。
但以書卽位
爲惡桓而深絶者。
吾斯之未信也。
月正元日
卽位太廟者。
禮之正也。
君弑國亂
卽位喪次者。
非禮之正也。
二者皆當直書。
仲尼以爲一年二君
是國之惡也。
於是其非正者不書
得正者書之。
春秋之義也。
桓罪在弑不在卽位
大書卽位
烏足深惡痛絶之辭哉。
斯皆春秋之大蔀也。
 朱子曰書卽位者。
是魯君行卽位之禮。
繼故不書卽位者。
不行卽位之禮。
威公之書卽位
(卽桓公)則是威公自正其卽位之禮耳。
其他崩薨卒葬。
無意義
〇鏞案朱子之義正矣。
但繼故者。
前年卽位
故諱而不書
前年今年
都不卽位
不成爲君
何能改元
何能稱公。
何以民志
何以接鄰國。
名之曰君。
而原不卽位
無是理也。
公元前722年
卽位
春王正月
(莊元年前年四月
桓公薨于齊。
十二月葬。)
 左氏不稱卽位
文姜出故也。
(杜云文姜與桓俱行。
而桓爲齊所殺。
不敢還。
莊公父弑母出。
不忍
卽位之禮。
)〇鏞案不卽位
何以元年也。
三家說經
蒙蒙矣。
然則卽位何時
四月丙子
公之喪至自齊。
(桓末年)以其月卽位也。
何以其然也。
元年六月癸亥
公之喪至自乾侯。
(昭公薨於外)戊辰卽位
(見下條)禮無異也。
彼旣踰年。
(昭公之喪已踰年。
)此不踰年。
(桓公四月薨。
四月反柩)何得同之也。
君弑國亂
(爲妻之所弑。
)卽位以定民志也。
何以不書
國惡也。
何以知其諱也。
書曰公薨于齊。
書曰公之喪至自齊。
書曰葬我君桓公
其辭完然以美。
無一而非諱惡也。
然則何以明年元年也。
一年無二君。
生與來日
死與往日也。
孝子之心。
所不忍。
將云忍之乎。
子般卒。
(莊末年)閔不卽位
何所不忍
不卽位乎。
之義
無所立也。
魯莊公未嘗不卽位也。
 公羊公何以不卽位
春秋君弑。
不言卽位
(節)隱之也。
孰隱。
隱子也。
(疏云凡諸侯
於其封內
二年稱子。
)〇鏞案次于滑狩于禚。
主王姬以歸于齊。
文姜使會于齊。
齊女
再亂其國。
忘讎冒恥。
蔑倫喪義。
無所不忍
卽位之禮。
隱而不忍
云乎哉
 
穀梁曰繼弑君
不言卽位
正也。
先君不以道終
則子不忍卽位也。
〇鏞案子般卒。
閔公何所不忍
閔公薨。
僖公何所不忍
閔僖不卽位
穀梁之義
無所立矣。
若云兄弟繼序
同父子。
隱公之弑。
桓公何以卽位也。
(桓元年
云公卽位
)凡元年卽位者。
前年卽位也。
何以不書
非正故諱之也。
 胡氏曰不書卽位
無所承。
不請命也。
諸侯之適子。
必誓於王。
莊雖嫡長而未誓。
安得世子
春秋絀而不書
父子君臣大倫正矣。
〇鏞案宣公者。
文公庶子
昭公者。
襄公庶子
何誓於王而得書卽位乎。
太子之誓與不誓。
春秋不書之。
胡氏何以知夫書卽位者之必皆誓王而言之若是乎。
桓公之弑。
文姜之爲也。
莊公不與聞也。
惡乎莊而不書卽位乎。
國之先公
父死踰年。
儼然卽位
仲尼絀而不書曰是未誓而篡立者。
父子君臣大倫隳矣。
何以春秋
卽位
春王正月
(閔元年前年八月
莊公薨。
十月子般卒。
今年六月
莊公。)
 左氏不書卽位
亂故也。
(杜云國不得成禮
)〇莊末年傳曰八月癸亥
公薨于路寢
子般卽位
(杜云卽喪位。
)次于黨氏。
冬十月己未
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于黨氏。
成季奔陳。
閔公
(年八歲)〇鏞案國亂則其卽位也彌急。
子般卽位
不待踰年。
策書所記。
非謂小斂卽位也。
閔公者。
閔公卽位也。
此旣卽位
元年不復行此禮。
公元前711年
 公羊公何以不卽位
弑君不言卽位
孰繼。
子般也。
〇鏞案繼弑君不言卽位
何義也。
將謂嗣君不忍乎。
八歲童子
庶兄(子般閔公庶兄
)惻然退讓
夙慧也。
將謂禮則行矣。
史官不忍乎。
(公羊不言卽位
以爲不言
)隱公之弑。
大書桓公卽位
胡獨忍之也。
無所立。
魯閔公未嘗不卽位也。
 穀梁曰繼弑君
不言卽位
正也。
親之非父也。
(般兄也)尊之非君也。
(未踰年)繼之如君父也者
受國焉爾
〇鏞案苟以尊親之故。
不忍卽位
先君雖不被弑。
不可以卽位
奚獨於被弑之君。
特爲逡巡乎。
凡被弑之餘。
立之爲君者。
皆受制於犯弑之臣。
英明長大之君。
莫不皆然
況於八歲童子乎。
噫。
逆臣旣弑其君。
乃令新君哀痛側(一作惻)怛。
不忍卽位之禮。
以盡尊親之義
有是理乎。
子般共仲也。
此時季子未歸。
共仲爲政
(季子八月歸)共仲閔公惻怛逡巡
以尊子般
其當於理乎。
三家說經
孟浪如此
 胡氏曰不書卽位
無所承。
不請命也。
子般卒。
閔公得立。
不承先君也。
閔旣主喪
而王不遣使
是不命于天子也。
不書卽位
正人道之大倫也。
〇鏞案宣公殺惡而得立。
不承先君也。
昭公衆推而得立。
不承先君也。
春秋皆書卽位
胡之言。
無所立矣。
宣成襄昭。
皆無王命而得書卽位
文公四月
始得王命
正月已行卽位
胡之言。
無所立矣。
卽位
春王正月(僖元年前年八月閔公薨。)
 
左氏不稱卽位
公出故也。
(杜云國亂身出復入
卽位之禮有闕。
)〇公出復入
不書
諱之也。
諱國惡
禮也。
〇閔二年傳曰八月
共仲使卜齮賊公于武闈
成季僖公適邾。
共仲
(九月奔)乃入立之。
〇鏞案僖公八月九月歸。
而厥明年正月不稱卽位
何義也。
不稱也者
史官不稱也。
史雖不稱
禮則行矣。
史之不稱
何義也。
恥其奔而諱之乎。
卽位
可以雪恥
罪其奔而貶之乎。
僖公之奔。
不得已也。
何罪焉。
卽位之書與不書
出奔一事
不相關
以奔之故不書卽位
無是理也。
閔公者。
哀姜之娣出也。
共仲立之。
共仲殺之。
不成文
葬不備物
大夫國人不以爲君父
僖公不卽位何也。
此時季子爲政
以閔之故而不令卽位
無是理也。
然則奈何
前年九月
卽位也。
何以不書
一年二君
禮所禁也。
 公羊公何以不卽位
弑君
不言卽位
非子也。
其稱子何
臣子一例也。
〇鏞案公子季友以莊公母弟
僖公而還入。
叔牙共仲
爲政於魯國。
以輔新君
其視共仲哀姜所立之閔公
不啻閏位僭君
不令卽位
無是理也。
僖旣卽位
史臣諱而不書
無是也。
魯僖公未嘗不卽位也。
 穀梁曰繼弑君不言卽位
正也。
〇鏞案無義
公元前700年
 胡氏曰不書卽位
無所承。
不請命也。
(季子立之。
無所承也。
周使不至
不請命也。
)〇鏞案胡非也。
已見閔元年
卽位
春王正月
卽位
(文元年前年十二月僖公薨。
今年四月葬。)
 〔左傳註〕杜曰先君未葬而公卽位
不可曠年無君。
〇疏曰卽位必於歲首
歲首不行此禮。
餘月不得行之。
便是曠年無君。
雖則未葬。
卽行之。
(釋例遭喪繼立者。
新年正月
改元正位
百官以序。
故國史書卽位於策以表之。
文公成公
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卽位
周康王麻冕黼裳行事
事畢反喪服也。
必須旣葬卒哭免喪
之制也。
)〇鏞案旣殯則卽位應門
踰年則卽位於大
釋例混而不分
其義非也。
 穀梁曰繼正卽位
正也。
〇范曰隱去卽位見讓
桓書卽位安忍
閔僖不言卽位
皆繼弑。
〇鏞案桓罪在弑。
卽位非罪也。
桓公猶能踰年。
他公繼弑者。
當年卽位
晉悼公之類也。
請試思之。
公元前699年
 胡氏曰卽位告廟
臨群臣也。
國君嗣世
定於初葬(一作喪)。
必踰年然後改元卽位
(節)舜月正元日
格於文祖
正月朔旦
受命神宗
(節)凶服不可宗廟
冢宰攝行之禮。
商書太甲元年
伊尹先王
則攝而告廟之證也。
成王就殯。
猶未成服。
故用麻冕黼裳
入受顧命
釋冕喪服者。
於是成服矣。
〇鏞案胡說大謬也。
卽位有三。
(義見前)胡氏之言。
一似二。
不可爲宗。
所謂卽位之禮。
不過告廟臨臣。
告廟臨臣。
使冢宰攝之。
則是卽位也。
嗟乎
他事可攝。
卽位可攝乎。
祭可攝也。
賓可攝也。
會同可攝也。
軍旅可攝也。
卽位不可攝。
(朱子亦云他事可攝。
卽位豈可攝。
)何者
卽位所以定君。
卽位
卽位者爲君。
將誰爲君。
所引氏之書。
伊尹攝祭而已
豈攝卽位乎。
又謂周康王以未成服之故。
麻冕黼裳
此又天荒未破之言也。
古者天子諸侯之喪。
皆先成服而後大斂
故喪大記曰君之喪三日
夫人杖。
喪服四制三日授子杖。
檀弓天子崩。
三日祝先服。
喪大記曰君將大斂
弁絰
曾子問曰君薨共殯服
子麻弁絰疏衰
(義詳余禮箋)斯皆先成服後大斂之明驗也。
然且小斂而絰。
上下通禮也。
旣髺旣絰而後
麻冕黼裳
尙可曰未成服故如是乎。
胡氏見未小斂
子游裼裘
小斂
子游襲裘
欲以此義冒之康王
小斂已過。
不得猶吉。
之義
不謬乎。
喪服者。
喪服先成也。
公元前700年
卽位
春王正月
卽位
(宣元年前年二月文公薨。
六月葬。)
 〔左傳〕(文末年)冬十月
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
(惡視。
文公二子
)書曰子卒。
諱之也。
 公羊曰繼弑君不言卽位
此其言卽位何。
其意也。
〇何曰桓公成君
宣公篡未踰年君。
嫌其義異。
復發傳。
〇鏞案共仲子般而立閔公
(莊末年)襄仲子赤而立宣公
其事正同。
其地不殊
閔公不言卽位
公乃書卽位者。
閔公當年卽位
以定民志
宣公踰年卽位
以遵彝典
春秋之例。
一年無二君。
故當年者諱之。
踰年者書之。
所以不同也。
桓公亦然
三家穿鑿
不可從也。
公元前608年
 穀梁曰繼故而卽位
與聞乎故也。
(故弑也)〇鏞案宣公元年逆女
則其年不過十五。
(襄九年國君十五。
冠而生子
)敬嬴襄仲之謀。
何必與聞
君子逆詐
卽位
春王正月
卽位
二月
葬我君宣公
(成元年前年十月
宣公薨。)
 〔左傳疏〕(文元年)釋例云文公成公
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卽位
周康王事畢反喪服
〇鏞案公卽位之公字。
最要著眼。
左穀杜范
未葬不成不稱爵。
今文成公未葬。
儼皆稱公。
顧誠何如
〇踰年卽位
不當康王
已見前。
春王正月
卽位
(襄元年前年八月成公薨。
十二月葬。)
公元前600年
 〔左傳註〕杜曰於是公年四歲
(疏云九年傳曰會于沙隨之歲。
寡君以生。)
公元前608年
春王正月
卽位
(昭元年前年六月
襄公薨。
九月子野卒。
十月襄公。)
 左氏秋九月
子野卒。
立敬歸之娣齊歸之子公子裯。
於是昭公十九年矣。
 穀梁曰繼正卽位
正也。
(疏云嫌繼子野非正。
故明之。)
公元前541年
卽位
夏六月癸亥
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卽位
秋七月癸巳
葬我君昭公
(定元年前年十二月
昭公薨于乾侯。)
 〔左傳註〕杜曰定公不得正月卽位
其時
故詳而日之。
諸侯薨。
五日而殯。
殯則嗣子卽位
(癸亥
昭公喪至。
五日於宮
定公卽位
)〇鏞案卽位有三。
(義見前)若繼序以正者。
小斂麻絰麻帶
卽位阼階
(卽子位)旣殯麻冕黼裳
卽位應門之內。
(卽君位)旣踰年。
朝正太廟
遂於廟卽位
(又卽位正始也。
)三者無一闕也。
若君弑國亂
不以正者。
遂於旣殯之日。
卽行朝廟之禮。
因以卽位
因以稱君。
若是春秋之所諱也。
昭公雖不被弑。
其喪在外
踰年乃
歸。
故亦用變禮
遂於旣殯卽位之日。
兼行踰年卽位之禮。
所以詳載之也。
喪旣踰年。
一年二君之嫌。
所以不諱也。
卽此經而驗之。
則隱莊閔僖之無卽位
昭然明矣。
 公羊曰定何以正月
正月者。
卽位也。
定無正月者。
卽位後也。
(節)正棺兩楹之間。
然後卽位
(何云正棺者。
象旣小斂侇於堂。
大斂於阼。
殯於西階之上。
)〇鏞案喪之大節有三。
一曰始死。
二曰小斂
三曰大斂
故喪之變禮
日月已久。
具此三節
奔喪云五三袒之類是也
自外至。
正棺兩楹間者
小斂也。
小斂卽位
所謂正棺而後卽位也。
正棺而後卽位者。
小斂卽位也。
戊辰卽位者。
旣殯之卽位
(諸侯五日而殯。
自癸至戊爲六日
)亦踰年之卽位也。
公穀二家小斂卽位之禮。
以解踰年卽位之經。
囫圇甚矣。
 穀梁不言正月
無正也。
無正終。
故定無正始。
不言卽位
在外也。
〇又曰殯然後卽位也。
沈子正棺乎兩檻之間。
然後卽位也。
未殯雖有天子之命。
不敢
況臨諸臣乎。
〇鏞案正棺兩楹之間。
然後卽位者。
小斂卽位也。
又何云殯然後卽位也。
將謂魯國殷禮乎。
殯於兩楹間者殷禮也。
(見檀弓)殯者賓也。
賓階西階也。
肂於西階之上。
故謂之殯。
(字從賓)旣曰殯矣。
又曰兩楹之間矣。
而可乎。
戊辰卽位者。
旣殯而行踰年之也。
兩楹之間無涉
 胡氏曰昭公喪至在葬期之後
公子宋壞隤先入
猶未得立。
是知爲意如所制。
不得以時定也。
卽位大事也。
宗嗣定則變故不生。
一失機會
或萌窺伺之心。
至於生變則爲不孝矣。
〇鏞案兄弟繼序
猶父子也。
父喪未殯。
卽位乎。
雖然喪必有主
曰喪有無後。
無無主。
昭公雖死於乾侯。
方其小斂之時。
宜立新君
卽于阼階
以主其喪。
旣反國成殯。
主其喪者以麻冕黼裳
卽位應門
旣踰年。
月正元日
卽位太廟
也。
以是而罪意如則意如伏矣。
若云先卽位太廟
後乃成殯。
非禮之言也。
旣主其喪。
國本定矣。
又何忍於未殯之前
朝廟卽位乎。
春秋凡書春王正月卽位者。
朝廟卽位也。
書曰月正元日
舜格
文祖
卽位
春王正月
卽位
(哀元年前年五月
定公薨。
九月葬。)
卽位十一
春正月庚申
晉弑其君州蒲
(成十八年〇州蒲
厲公。)
 左氏正月庚申
欒書中行偃使程滑弑厲公
葬之于翼東門之外
以車一乘
使荀罃士魴逆周子于京師而立之。
十四年矣。
(卽悼公)辛巳朝于武宮
(服虔本作辛未
誤也。
晉語亦作辛巳
)二月乙酉朔
晉悼公卽位于朝。
(辛巳乙酉五日
)〇杜曰朝廟五日卽位也。
厲公殺絶。
悼公不以嗣子居喪
(疏云與諸侯兄弟服斬
厲是文公曾孫
悼是文公玄孫
緦麻之親。
法當服斬
厲旣見殺。
不可責。
悼公服斬也。
)〇鏞案君弑國亂
新君不踰年而卽位
此非明驗乎。
在魯則諱之。
於晉則書之。
其實隱莊閔僖。
皆與晉悼公同禮也。
悼公以是卽位
亦以明年元年
史記年表春秋諸本。
皆以襄元年
晉悼公之元年
諸公不書卽位者。
晉悼公之類也。
卽位十二
夏四月
天王崩。
六月
景王
劉子單子王猛于皇
劉子單子王猛入于王城
冬十月
王子卒。
(昭二十二年)
 左氏十一月乙酉
王子卒。
不成喪也。
己丑
敬王卽位
(王子
母弟王子匈。
)〇杜曰未卽位。
不言崩。
(疏云書子猛卒者。
未成爲君。
繫父言之故稱子。
猶魯之子般子野卒。
)〇鏞案生稱王猛
死而子之。
天下疑案也。
誠以卽位之禮有三。
(義見前)小斂卽位
只是主喪之位。
君位也。
旣殯卽位
方是君位
周康王應門而朝諸侯
史亦書之曰王出。
(始言逆子
下云王出。
)其爲君位可知也。
王子旣殯卽位
遂주-D001稱王。
不得踰年卽位
以行格祖之禮。
故及其卒也。
還稱王子
一年二君
非法之所許也。
今年屬之於景王
明年屬之於敬王
其間
無以爲王。
所以徂秋
久已稱王。
而及而卒。
還稱王子也。
詳翫此經。
古者卽位之法。
王稱公之例。
無不洞然
而齊鄭之
伯。
(未踰年而
)未爲大失
杜所云旣葬成君者。
亦不攻而自破矣。
〇又按左傳子猛謂之悼王
此是母弟敬王
哀而諡之者
正禮也。
 公羊曰其王猛何。
(未踰年已葬。
子。
)當國也。
(何云時欲當王者位。
故稱王猛
當國也。
)〇又曰此未踰年之君也。
王子卒何。
(据子卒不言名。
)不與當父死子繼。
兄死弟及之辭也。
(何云未悉得京師
未得成王
又外未踰年君三者。
不得當卒。
)〇鏞案委是未踰年之故也。
註說周章矣。
 穀梁王猛嫌也。
(不言王子
是有當國之嫌。
)是曰卒。
失嫌也。
  附見一條
公元前518年
十二月
楚子昭卒。
(襄二十八年)
 左氏曰(三十九年傳。
)夏四月
楚康王
公及陳侯鄭伯許男。
送葬至于西門之外
諸侯大夫至于墓。
楚郟敖卽位
王子圍爲令尹
(言楚君弱令尹強。
爲昭元年圍弑郟敖起本
)〇鏞案瞥觀此傳。
楚郟敖似若旣葬而卽位
至于以上
會葬之事也。
楚郟敖以下
(至其艸不殖
)別爲一章
以爲圍弑之起。
不相屬也。
楚郟敖於未葬之前
踰年卽位
便以王子圍爲令尹也。
書葬一
公元前544年
冬十一月
公薨。
(隱末年)
 左氏不書葬。
不成喪也。
〇鏞案不成喪者。
不備文也。
(義見襄四年)
 公羊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
以爲臣子也。
沈子曰不討賊
非臣也。
復讎
非子也。
葬。
生者之事也。
〇鏞案葬與討賊
各爲一事
賊不討而葬不書
何義也。
桓公死於齊。
而讎不受刃。
賊不討矣。
然而書葬。
安在書法也。
閔公死於闓(一作圍)。
共仲縊死
賊已討矣。
不書葬。
安在書法也。
三家說經
不顧首尾
合於此則違於彼。
合於彼則違於此
皆此類也。
斂之以禮
葬之以禮
史臣之而已。
無其事不得書。
有其事不得不書。
其或不書者。
諱惡之故也。
魯人屢弑其君。
仲尼書薨書卒。
諱惡之義也。
今也斂之以禮
葬之以禮
仲尼抑而不書曰汝不討賊
不書葬。
何乃與書薨書卒者。
若是相反也。
室怒市色
酒薄城圍
天下
之妄。
其有踰於是乎
不書葬者。
不備禮也。
天下諸侯之喪。
文縟矣。
含襚有數
椑椁有重。
明器有等
遣車有差
披綍旌翣。
皆有常度
於斯有貶。
臣民不以爲葬。
掘竁下棺。
非盡葬也。
崔杼之葬莊公
四翣不蹕。
下車七乘
不以兵甲
(襄廿五)則臣民謂之不葬。
必遷寢改葬而後
乃稱葬焉。
欒書之葬厲公
以車一乘
(成十八)趙簡子自誓其罰。
桐棺三寸
不設屬辟
素車樸馬
毋入于兆。
(哀二年)則葬家謂之下卿之罰。
季文子葬定姒。
不殯于廟。
不虞
則匠慶謂喪不成
(襄四年)掘竁下棺。
君子不以爲葬也。
春秋書法
凡葬我君某公者。
謂以人君禮葬之也。
葬我小君某氏者。
謂以小君禮葬之也。
隱閔之薨。
不以人君禮葬之。
庸得書葬乎。
不惟是也
周公之法。
冢人公墓之地。
辨其兆域
先王其中
昭穆左右
凡死於兵者。
不入兆域
(春官冢人文)此法至嚴
孝子慈孫
不敢有違。
崔杼莊公北郭
(非先公墓地
)及其改葬也。
猶葬北郭
(襄廿五)鄭之良霄
葬於斗城
(襄三十)晉之厲公
於翼東門之外
(成十八)趙鞅之誓。
毋入兆域
(哀二年)皆此也。
隱公弑於鍾巫
閔公賊於武闈
皆身被兵刃。
蹀血塗地
稽之於法。
不入兆域
故葬不備禮
桓公死於車中
雖脅幹折摺。
兵刃不及
故葬得備禮
隱閔所以無葬。
桓公所以有葬也。
苟爲不然
羽父委罪於蔿(一作寪)氏。
季子昭法共仲
理宜彌飾浮文
逭誅責。
何必草草埋胔。
自速無君之謗哉。
隱閔不書葬。
非不書也。
不以禮葬之也。
 穀梁曰君弑賊不討。
不書葬。
以罪下也。
〇鏞案穀梁者。
公羊之迷命也。
又何議焉。
 胡氏曰賊不討讎不復不書葬。
則服不除。
寢苫枕戈
無時而終事也。
以此討賊
至嚴矣。
故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
〇鏞案隱公之薨。
爲政者誰。
其臣羽父也。
桓公也。
史臣不書葬。
羽父桓公與其群臣。
服不除。
寢苫枕戈
有是理乎。
若云史臣則書之。
仲尼不書
則是仲尼寢苫枕戈
欲報隱公之讎。
仲尼何苦爲是
願忠於隱公
甘心桓公
順於一君
逆於一君
在義無當
法當誅。
天下有如迷罔不知類之仲尼
乎。
臣子之分者。
胡氏之春秋也。
孔子之距隱公二百三十年矣。
孔子不書葬。
其不除服何人
荒唐甚矣。
書葬二
冬十有二月
葬我君桓公
(桓末年夏四月
公薨于齊。)
 公羊曰賊未討。
何以書葬。
(据隱公)讎在外也。
〇鏞案不葬則不書葬。
葬則書葬。
仲尼於此
何予何奪。
且讎在內
在外也。
桓公者。
非卽姜氏乎。
將謂吾君之母。
不敢議之乎。
孟子曰舜爲天子
瞽瞍殺人
皐陶之而已。
如是也。
瞽瞍以舜之父。
而殺一凡民
皐陶猶然執之。
文姜以莊之母。
而弑我君父
魯之大臣
不敢議之乎。
公羊之義
不可曉也。
公元前502年
 穀梁曰君弑賊不討。
書葬何也。
不責踰國。
而討于是也。
〇胡氏曰在外者。
不責其踰國。
固有之者矣。
(謂天子)在內者。
于是
春秋之法也。
十八年書王。
桓公書葬。
〇鏞案齊襄復九世之讎。
豈必天子討之乎。
陳恒弑其君。
孔子沐浴而請討。
以齊弑齊。
猶欲討之。
以齊賊魯。
不報讎乎。
胡氏以在外之讎。
諉之於天子
何據也。
所謂服不除而寢苫枕戈
正在此日。
仲尼委罪東周
書葬於桓公
仲尼書法
何其乖反至此
胡說非也。
春秋二百四十年。
無不書王。
惟獨是年書王乎。
書葬三
八月
公薨于路寢
冬十月
子般卒。
(莊末年)
 公羊子般卒。
何以不書葬。
未踰年之君也。
有子則廟。
廟則書葬。
無子不廟。
不廟不書葬。
〇鏞案有子無子。
有廟無廟。
於書葬無與也。
昭公死而無子。
定公殷及。
然而書葬。
安在其無子不書也。
閔公死而有廟。
夏父躋僖。
不書葬。
安在其有廟則書也。
余則曰葬則書葬。
不葬則不書葬。
(子般死於賊。
故葬不備文。)
書葬四
秋八月
公薨。
(閔二年)
 穀梁不地故也。
不書葬。
不以討母葬子也。
(范云凡君弑賊討則書葬。
哀姜實被討。
不書
葬者。
不以討母葬子。
)〇鏞案文姜與聞乎弑桓。
哀姜與聞乎弑閔。
其與聞一也。
穀梁偏護文姜
謂讎在外
偏執哀姜
指之爲賊。
不平甚矣。
賊桓者齊侯也。
而書葬於不討。
(未報讎)賊閔者共仲也。
不書葬於旣討。
(共仲縊)則公穀之義破矣。
於是別生義理不以討母葬其子。
如是也。
曩於桓公之葬。
何不不以不討母。
不葬其父乎。
葬與討賊
各爲一事
不相關也。
小君
十二月
夫人子氏薨。
(隱二年)
 〔左傳註〕杜曰桓未爲君。
仲子不應夫人
讓桓以爲大子
成其母喪
以赴諸侯
故經於此夫人也。
反哭
不書葬。
例在三年
〇鏞案左傳君氏聲子
(隱三年)而仲子文在手曰爲魯夫人。
隱公仲子之宮。
(隱五年)杜所以此年之薨。
仲子者。
以是也。
(惟元年云宰咺歸惠公仲子之賵。
左氏以爲桓公之母。
非也。
仲子有二。
詳見賵襚條。
)雖諸侯再娶
(莊十九年公羊傳
)而仲子者。
惠公之後妻也。
先儒皆以仲子爲妾。
(見孔疏)然不夫人
何言乎手文
尊於繼室
非適妻乎。
爲惠也妻者。
是爲隱也母。
生以夫人事之。
死以夫人喪之。
故書之曰夫人薨。
本無可疑
古者考妣配食之法。
有配一妃。
無配二妃
(義見饋食禮。
)此所以別立一宮
祭仲子。
皆禮所當然
所謂不書葬。
左右規度
終無義理
此是史家闕文
非有筆法也。
(葬備禮則當曰葬我小君
葬不備禮
當用定十五年葬定姒之例。)
 公羊夫人子氏者。
隱公之母也。
何以不書葬。
成公意也。
何成乎公之意。
子將不終爲君。
故母亦不終夫人也。
(何云時隱公卑屈其母。
不以夫人禮葬之。
以妾禮葬之。
卑下桓母。
)〇鏞案人古今不殊
公穀說經
每出常情之外
可信乎。
生而事之以夫人
故死得書之曰夫人
及其葬也。
無故貶降
非理也。
君臨百姓
宗廟主。
且曰吾將讓位
先貶吾母。
非情也。
然且讓國之君。
未嘗非君。
堯舜不以讓位而去其帝號
殷之諸王
吳之諸君
不以其舍適立弟而去其王號
奚獨魯隱公讓位
而遂不得以君自處乎。
仲子者。
桓公之母。
不書葬者。
史家闕文
 
穀梁夫人者。
隱之妻也。
卒而不書葬。
夫人之義
從君者也。
(范云隱弑賊不討。
不書葬。
)〇鏞案隱之史臣
何以知隱之必被弑。
而預貶其妻也。
云仲尼削之。
則隱之不葬。
猶爲可悼。
竝其妻而削之。
仲尼不仁矣。
 胡氏曰子氏者。
隱之妻也。
邦君之妻。
卒則書薨。
以明齊也。
先卒則不書葬。
以明順也
〇鏞案子氏者。
桓之母也。
然胡氏之義
因可講也。
春秋夫人薨葬。
皆是君母
不是君妻。
若是者何也。
先夫死。
士庶人之家。
皆不成喪
故禮父在爲母。
齊衰朞年
惟父卒然後乃爲母三年
天地大義也。
天子諸侯之家。
此義尤嚴。
孟子之卒。
(隱元年)穆后之崩。
(昭公時)載於策書
而考之於經。
十二公之妻。
皆無薨葬。
豈必其間無一先死者乎。
先死之喪。
不縟文也。
胡說半是而半非。
〇紘父桓妻文姜
莊妻哀姜
僖妻聲
文妻出
宣妻穆姜
成妻齊
六世夫人
皆君薨而後卒。
唯隱妻襄妻不見經文
至於昭之孟子
定之定姒。
或嫡或妾。
不可詳也。
宗人釁夏之言曰自桓以下娶於齊。
(哀卄四)則孟子姒。
皆非嫡妻也。
昭定哀之妻。
或有先夫死者
而經不書薨。
故知夫人先死
不備文也。
小君
夏四月
君氏卒。
(隱三年公穀尹氏卒。)
 左氏君氏
聲子也。
(隱公母)不赴于諸侯。
(不告訃)不反哭于寢。
(反虞正寢)不祔於姑。
(祖姑也)故不曰薨。
不稱夫人
不言葬。
不書
爲公故曰君氏
(以別凡妾媵
)〇鏞案君氏不知何人
公穀謂之周大夫
(外大夫不卒。
其義非也。
)近世毛氏以爲鄭大夫
(隱公爲公子時
人囚諸尹氏
)君氏之必爲聲子
未可定也。
然且左氏發例
都不中理
何也。
聲子本是妾媵
雖爲君母。
法當書卒。
豈必不赴不祔而後
不稱薨乎。
庶子承統者。
爲其母無服
(或云緦)不赴可也
妾祔於妾祖姑
(小記文)則不祔於姑亦可也。
雖然不稱夫人之故。
不赴不祔
以不不祔之故。
不稱夫人乎。
不稱夫人
何以不言葬乎。
定姒不稱夫人
猶然書葬。
(定十五)又定姒不殯不虞成喪
猶稱夫人
遂以書葬。
(襄四年)左氏
之說。
其當於理乎。
左氏可信者。
舊史策書也。
不可信者。
望經發例
蔑裂枝梧
如此傳者是也
小君
春正月
葬我小君文姜
(莊二十二年〇前年七月夫人氏薨。)
 〔左傳註〕杜曰薨寢祔姑。
於諸侯。
故具小君禮書之。
反哭成喪
故稱小君
〇鏞案莊公不絶其母。
生事之以母。
死葬之以母。
故書之如此。
義理是非
所不問也。
然其義因可講也。
父黜其母。
謂之出母
母絶其父。
謂之嫁母
周公不許三年
孔氏禁其期哭。
況母弑其父而合葬祔廟
了無所變。
天下其復有人理哉。
齊風十篇
太半是刺文姜
孔子刪詩
錄之不諱
獨於春秋
無此義乎。
春秋經文
至簡至略。
乃於文姜之事。
一書再書。
至於十書
如齊孫齊會濼會禚會穀狩禚。
祝丘之饗。
邦之姦。
重言複說。
靡一遺漏
末乃書之曰葬我小君文姜
莊公不明義理
不善處變也。
春秋之法。
彼薨而我薨之。
彼葬而我葬之。
褒貶予奪
不在吾手。
是非善惡
著於人目。
春秋之意也。
知此然後
可以春秋也。
 穀梁小君
非君也。
其曰君何也。
以其爲公配。
可以小君也。
上文云肆大眚(一作書)。
爲嫌天子之葬也。
〇范曰文姜罪應誅絶
誅絶之罪不葬。
若不赦除衆惡而書葬者。
天子許之。
明須赦而後得葬。
(左傳疏云賈逵文姜爲有罪。
故赦而後葬。
以說臣子也。
大赦國中罪過
欲令文姜之過。
因是得除。
杜不明說
文姜出奔之日。
常稱夫人
夫人之名。
未嘗有貶。
何須赦除之。
)〇鏞案文姜七月不葬。
旣踰年。
大眚而後乃克葬焉。
有以也。
國人皆曰不可
肆赦而後
得以禮葬。
穀梁之義
未可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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