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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斋全集续集册八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八 第 x 页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八
 礼说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八 第 78H 页
曾子问
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 孔氏谓殷祭。大小祥祭也。观下章有殷事则归。则是亲月朔月半奠。荐新之奠。皆不废。况大小二祥乎。或云。新主因时祭。而入庙之祭。似合经旨。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 郑氏云。弗除可乎。以有终身之忧也。观夫非弗能勿除之训。则知曾子笃于孝。欲以有君丧之弗除为例。而孔子辨之。陈氏浩以为适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虽除君服。不复追祭。是终身不除父母之丧可乎云者。因郑注谓君丧服除而后殷祭。谓主人也。支子则否。又因孔疏殷祭谓大小祥祭。而有此误解。然此皆经文所不言也。
归殡反于君所。 贺氏循曰。君不厌臣。故君殡而父母丧。有归之义。此解甚善。孔氏曰。臣有父母之丧。未殡而有君丧。去君殡日虽远。只得待君殡讫而还殡父母。以君尊故也。孔子既因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之问。明言归殡而反君所。则孔氏之说。何其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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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诔者。述死人之事也。死者有善行。而不可以谀。死者有恶行。而不可以掩。贱幼及平敌者。皆牵于私。均于亲。善易谀而恶易掩。故天子唯得以诔之。犹或虑其不能公。称天以诔。以重之也。
共殡服。则子麻弁绖疏麻菲杖。入自阙西阶。 此因主人从柩未至。在国之人。具而待之也。郑氏谓殡服。布深衣。苴带散带垂也。此时君已大敛。麻弁绖疏麻菲杖。则未及成服也。又云。阙毁殡宫西墙。柩毁宗而入。升自西阶。异于生也。又云。如小敛谓君已小敛。主人布深衣。不括发。行远不可无饰。升自阼阶。亲未在棺。不忍异入。使如生来反。盖以柩反则入自阙。神之道也。以尸反则入自门。人之道也。且大敛于阼。故小敛则升自阼阶也。殡于西阶。故大敛则升自西阶。亦便于事也。
即封而归不俟子。 郑氏云。子。嗣君也。君薨称子。陈氏以为不待孝子返。似不切。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 陈氏浩曰。凡殇。非宗子之殇。无后者。谓庶子之无子孙者。太涉混囫。郑氏云。凡殇。谓庶子之适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孔疏曰。昆弟。是庶其所生者。是庶子之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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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是庶其所生子与宗子为昆弟者。亦庶子之适。郑氏又云。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孔疏曰。无后而有昆弟。谓宗子之亲。庶兄弟与宗子同祖。今无后。祭之当于宗子祖庙。诸父谓宗子诸父身并是。庶子与宗子同曾祖。祭之当于宗子曾祖之庙。据此则凡殇惟庶之适也。无后惟庶子之身也。皆宗子大功之亲。至若适士而二庙。则无曾祖庙。当为墠而祭之。宗子主其礼。则牲牢视其品。小宗有祖庙者。祭之亦然。宗子之适。亦为凡殇有适子。则无适孙故也。过此而如昆弟从昆弟之庶。皆庶殇则不祭。此皆郑义也。
止柩就道右。 陈氏浩引孔疏以为道之东。然未有以东为右者。郑氏云。就道右。行相左也。乃与人相避之意。盖虑昏闇之际。有患害。故避之。此解良是。
文王世子
文王之为世子也。 郑氏云。题上事。盖古文篇末。必有题事。石梁王氏以为此一句衍文者误。陈氏浩又云。见伯禽所行。乃文王为诸侯世子之礼。亦误。
凡祭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皆小学正诏之于东序。郑氏以为养老乞言云者。养老人之贤者。而因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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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善言可行者也。合语。谓乡射乡饮酒大射燕射之属也。陈氏祥道云。下经云释奠于先师。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既歌而语以成之。此凡祭。岂释奠与。养老。岂老更群老与。合语。岂德音之致与。此解良胜。郑注此节。方论大学之事。不应泛论祀天神。祭地祗。飨宗庙及乡射饮等礼也。
凡学春官。释奠于其先师。 郑氏曰。先师之类。如汉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亿可以为之。(孔疏亿发语声)然魏氏了翁以为君师之职不脩。始有师弟子群居。相讲授者。所谓各祭其先师。疑秦,汉以来始有之。盖古之师。凡于教人。无所不通。岂执一经乎。自汉专门之学盛。而各有师授。郑义似由此也。然宋之从享于圣庑。又不遵此。如濂溪,二程,晦庵诸先生及胡,杨,吕,蔡诸贤。皆先师也。我朝则自崔文昌,郑圃隐以下诸贤。又外之邑祠院所享诸贤。亦是也。
凡释奠者。必有合也。有国故则否。 郑氏云。国无先圣先师。则释奠者。当与邻国合。有国故。若唐虞有蔸,龙,伯夷。周有周公。鲁有孔子。则各自奠之。不合也。朱子曰。以下文考之。有合。当为合乐。从陈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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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说。国故。当为丧纪凶札之类。
谓之郊人。远之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也。 此言郊人之贱。远之于成均者。郊人不得取爵于上尊。成均取爵于上尊也。乡学之秀士。升于司徒者。于天子视学饮酒之时。得取堂上之尊。以相酬。又升于太学为俊士。则谓之成均之士。曲艺虽进等。犹在郊学。未得与国学者齿。所谓远之于成均也。郑氏云。天子饮酒于虞庠。则郊人亦得爵于上尊。以相旅者。恐误。
教世子。 郑氏云。亦题上事。石梁王氏云。三字亦衍文者。非。
况于其身。以善其君乎。 陈氏浩曰。举世子法于伯禽。而教成王。是迂曲其事。郑云。于读为迂。孔疏云。迂为回远。此解甚善。陈氏祥道曰。迂。曲也。言非直躬者。先儒谓周公之道曲以当。似不及郑义也。
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 中庸云。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此云如外朝之位者。何也。序昭穆。上则言庙制也。次则似在燕毛时也。宗庙之事甚多。而此言庶子之事。故只及庶爵庶事之礼也。
公素服。 郑氏云。素服。于凶事为吉。于吉事为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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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盖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积裳。以采为领缘。吉服也。衣裳皆素比吉事为凶以亲亲之谊。故不可用吉以罪罪之法。故不可用凶。所以在吉凶之间也。
始之养也适东序。 郑氏云。言始。始立学也。孔疏以为天子始学。在虞庠入。反于国。明日。乃之东序养老。寻常视学。则于东胶。惟行养老礼。始立学则视学毕。适东序。亲释奠于先世之老。胡氏铨曰。始初也。之往也。谓反命。乃往养老之处。郑始立学。非。又应氏镛曰。东序。即学宫之东序耳。郑氏以为。自上庠而适东序。夫东序。在郊东。胶在国。若自郊。反国。则驱驰远矣。据此则视学养老。在一日之间。其云明日。乃之东序。亦恐臆说也。
反养老幼于东序。 石梁王氏曰。幼字衍文。然陈氏祥道曰。前言养老。不及幼。及命诸侯群吏。则兼幼言之者。耆老孤子。先王未尝不兼养。然其所重。特老者而已。
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 此篇。始以教世子之法。起之以养老尊贤等节。明父子之恩。君臣之义。长幼之序。终之以兑命者。以明学之为始终也。其戒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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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运
与三代之英。 陈氏浩引徐氏师曾言。谓英为三代贤臣。然旧说以为英。即禹,汤,文,武。三代中之俊异者。此言有禹,汤,文,武之君。则有皋,益,伊,周之臣。如是而后。可称三代之英。若专指臣则似褊。
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王肃谓礼记所述孔子之言。皆家语文。后人见其已见礼记。遂于家语。除其本文。而亦有以己意增改者。然此文多涉老庄之说。故遂疑非孔子语。而篇中论礼之奥旨微义。非圣人不能道者。但后人杂以老庄之说。如此句者。是已。观家语所载甚精。后人增改之迹。亦可见也。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 孔疏以为从此以下。至礼之大成。皆二书所见之事。此因下文以孔子曰起之。叹周道之衰。故以此谓二书所见。而夏时或以为夏小正。而夏小正。无此一句语。何与。
澄酒在下。 陈氏浩云。澄酒。即周礼沈齐成而滓沈也。然旧说云。澄谓沈齐。酒谓事酒昔酒清酒。如陈说。则三酒置之何所。恐缪。
是谓合莫。 蒋氏君实曰。合莫以上。朝践之节。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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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馈食之节。朝践。礼之始。馈食。礼之终。然合莫。似指正祭。大祥。似指绎祭。
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 鲁之郊禘。明堂位谓成王赐。祭统谓成王,康王赐。可知其出于传闻附会。而蒋氏君实。引吕览书而为惠公所僭。郝氏敬引鲁颂以为僖公所僭。似得其实。盖幽,厉以后。礼乐皆废。独鲁有四代之乐。易象春秋之书。文献可徵。然维其有之。故浸浸然亦用之而不知僭也。自惠公以后至僖公而具用之。此文云周公其衰矣。衰者。末也。似指后之诸公也。非谓伯禽时矣。
祝嘏辞说。藏于宗祝巫史。非礼也。是谓幽国。 后之人君。多失德者。祝史多矫诬之辞。故不敢藏于公。而藏于私。谓之幽国。阴晦不明也。旧说以为改易古礼。自为辞说。君臣皆不知者。似不尽然也。
盏斝及尸君。非礼也。是谓僭君。 天子奠斝。诸侯奠角。诸侯之尸与君。皆当用角。而盏斝则僭矣。
故君明人则有过。养人则不足。事人则失位。 此言明人。谓视效人。养人谓食人。事人谓役于人。盖人君正己而立于无过之地。则民皆就而效之。非己有所效也。民皆就而养之也。非己有所养也。民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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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而事之。非己有所事。然圣人之学。不如是。明四目。达四聪。则未尝不以明人为务也。分田制地。以足民生。未尝不以养人为急也。养圣贤。尊耆老。则未尝不以事人为先也。是故。石梁王氏曰。此处皆非夫子之言。
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 此言爱其得礼而死。患其无礼而生。礼之所不在。则亦爱其死。死则涉乎浪矣。礼之所在。则必不患其生。生则涉乎苟矣。
故用人之知。去其诈。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贪。 孔疏以为此因上患其不义而生。论去不义之事。知谓计谋晓达。勇谓果决敢断。仁者好施。不苟求财。若诈怒贪。皆不敢为之。此解甚善。此属乎臣而不属乎君也。陈氏浩云。人君用人。当取其所长。舍其所短者。非也。
大夫死宗庙。谓之变。 国有患而君死社稷者。社稷为天子守之。故不可去。死者。公也。家有难而大夫死宗庙者。宗庙君之所命也。臣有可去之义。死者私也。公故谓之义。私故谓之变也。此因上章之去诈怒与贪。遂诫臣之背公死私之蔽也。
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 此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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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兼乎四海。如一家。言其俗不殊。若父子之亲。上下有以相使。言中国则只言九州。如一人则言其道之同。若手足之用左右。有以相卫。此无他。只是仁也。
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阙。 此因上文天地之德。阴阳之和而言。月之盈阙。即指鬼神之会。盖鬼则魄也。神则魂也。气和而魄魂屈伸如期。气不和魂魄屈伸不能如期。所以有朓朒之失也。
月以为量。故功有艺也。 此言兴事造业。各有数以致其能。郑氏云。艺有才也。十二月各有分。犹人之才各有所长也。上文言月而不言鬼神者。通举屈伸之体也。此既言月。而又言鬼神者。析言屈伸之迹也。
故先王。秉蓍龟列祭祀。 此因上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之文。遂言秉蓍龟而牵连祭祀而书之。郑氏云。此皆卜筮所造制。夫卜日筮尸。可委之蓍龟。若瘗缯宣祝嘏辞说等事。何与于卜筮与。
安之以乐。而不达于顺。 陈氏浩曰。播乐安之以前。皆成己之功。大学明德之事。达之于顺以后。方是成物之功。大学新民之事。然播乐安之以前。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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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顺以后。皆言本天道治人情之事。即成物也。非成己也。不必分为两截说也。
礼器
释回增美质。 回者。邪也。非性之所存也。以邪之挠故。蔽于性而不得行其直。美者。善也。亦质之所有也。以欲之昏故。亏其质而不得畅其善。明乎天理之节。而合乎人事之则。则回自释。美自增。此二者。非由外也。即吾所自有也。不过绝外诱而存忠信也。
义理。礼之文也。 忠信。固礼之本。而义理亦本也。此云文者。从其著乎外以言之。即品节之谓也。
天子豆二十有六。 此指飨礼堂上豆也。陆氏佃曰。天子朝践八豆。馈食八豆。又加豆八羞豆二。所谓二十有六。自公以下。虽有加豆。羞豆不数。且有降杀。案孔疏云。礼有正羞。故公食大夫礼。设韭菹醢醢六豆。设于酱东。是正羞也。将食正羞庶羞。设于稻南。膷臐膮牛炙之等十六豆。谓之羞豆。又掌客云公豆四十。又云食四十。则豆盛正羞。食谓庶羞也。是庶羞与正羞别。此上大夫八豆。下大夫六豆。皆为正羞。而天子二十六豆。亦为正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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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席五重。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 案孔疏云。一种席。皆称重。故燕礼注云。重席。重蒲筵。是也。若馀经虽异席。亦称重。此经是也。凡席有两而称二重。有一则称一重。
天子一食。 此一食。指告饱也。劝侑则至于十五饭。仪礼特牲九饭。少牢十一饭。郑云。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者。是也。
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 此径所言。指天子诸侯之礼也。若特牲馈食酳尸以角。旅酬以觯。士礼也。与此不同。
犠尊疏布鼏椫杓。 聂崇义云。画牛尊腹者。似叶经义。先郑云。饰以翠羽。后郑读莎画。为凤羽。王氏肃云。刻为兽形。阮谌图画为牛象者。皆可疑。陈氏浩曰。杓沃盥之具。而陆氏佃云。木不饰为椫。若龙勺疏勺蒲勺。则于杓加饰。胜于陈说。
孔子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得其道也。 郑曰。我知礼者。孔曰。知非孔子自我者。君子务在谦光故也。案家语云。礼不同不异不礼不杀。称其义以为之宜。故曰我战则尅。祭则受福。益得其道矣。旧说本此此经。孔子曰三字。小戴所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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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坐尸。诏侑武方。 武郑读作无。无方。若左右就养无方。言诏侑之无有定所。郑训方曰常也者。亦是义也。孔疏引周礼大祝下大夫小祝中士八人之文以为凡祝。皆得诏侑。不正一人者。似非经旨。而陈氏浩以为无方。谓无常人。宗庙之中可告之事。皆得告之者。大是臆说。宗庙之中。皆有常职。岂得谓无常人哉。
大飨腥三献爓。 郑氏云。大飨。祫祭先王。然祫比于禘。则轻。大飨当指禘。又训三献。为祭社稷五祀。然社稷五祀。与五岳。同为血祭。不止于三献。三献。如山林川泽狸沉之祭。是也。
乐有相步。温之至也。 温者。和柔也。礼有摈诏。乐有相步。则其容舒缓和柔。蔼然皆协其节。陈氏训温为温藉之至。温藉之义。如玉之有承藉。此解似曲。康成云。相步。扶工也。然相谓治乱以相。步谓三步见方也。谓其协始终之节也。
君西酌牺象。夫人东酌罍尊。 象。牺尊象尊也。陈氏浩云。牺尊画凤羽。而象骨饰。故谓之牺象者。恐非。
礼也者。反其所自生。乐也者。乐其所自成。 郑氏曰。自。由也。制礼者。本己所由得民心也。孔氏释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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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礼之时。还本得民心之事而制礼也。郑氏又云。作乐者。缘民所乐于己之功也。舜之民。乐其绍尧而作大韶。汤武之民。乐其濩伐而作濩武。此说甚明确。张子曰。礼别异。不忘本而后。能推本为之节文。乐统同乐吾分而已者。深得此经之旨。
一献质。三献文。五献察。七献神。 郑氏曰。一献祭群小祀也。三献祭社稷五祀也。五献祭四望山川也。七献祭先公也。此解本无明證。周礼司服职。玄冕一章。祭群小祀。希冕三章。祭社稷五祀。毳冕五章。祀四望山川。鷩冕七章。享先公。郑引此以为献数亦然。然陈氏祥道曰。宾客之礼。士一献。卿大夫三献。子男五献。侯伯七献。上公九献。而王飨诸侯。自子男五献。以至诸侯长十有再献。皆服鷩冕七章而已。孰谓献数必系于服章哉。此解说甚晢。盖此节起下大飨。郑必求其神以实之。凿矣。中庸言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无缘于先公止七献。五岳视三公。安知非九献。四渎视诸侯。安知非七献乎。
郊特牲
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 此只举阴阳之义。言飨禘主阳。当有乐。食尝主阴。当无乐。然陈祥道曰。商颂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八 第 85H 页
言顾予烝尝。有鼗鼓渊渊。嘒嘒管声。小雅言以往烝尝。而有钟鼓既戒。鼓钟送尸。则尝有乐矣。乐师飨食诸侯。序其事。令奏钟鼓。钟师凡飨食。奏燕乐。籥师飨食鼓羽籥之舞。则食有乐矣。
卒爵而乐阕。孔子屡叹之。 方氏悫云。礼减而进。以进为文。乐盈而反。以反为文。爵始卒而乐遂阕。则能以反为文。此先王之微意也。故孔子屡叹之。刘氏彝云。孔子屡叹之者。谓君能降礼下交于臣。以竭其欢心。臣能尽忠以答于上。以成其亨。泰方说言其文也。刘说言其德也。刘说似长。
庭实私觌。何为乎诸侯之庭。 郑注云。何为乎诸侯之庭。非其与君无别。然孔氏云。周衰。有臣从君而私设庭实。私觌于主国之庭。作记者。讥之。据此则乃不敢贰心于他君之故也。非讥其与君无别也。
大夫强而君杀之。义也。由三桓始也。 记者。似是鲁人愤三桓之事。而屡言之。盖三桓专国而强。苟有王法。则当诛绝之也。是故。引叔牙庆父之事而明之。凡大夫之飨君者。是亦三桓。杀之可也。
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 此章。专指鲁君臣之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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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独言三桓者。讳国恶也。郑氏云。仲孙叔孙季孙氏。皆立桓公庙。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之庙。三家见而僭焉。此据左氏传襄十二年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而言也。杜预注。周庙曰文王庙也。此解似的。后来方苞之徒。引閟宫诗以为鲁果有文王庙也。閟宫何不颂之。周庙。即周公庙也。窃意其不得事宲。朱子曰。诸侯不得祖天子。然左氏云。郑祖厉王。何也。此必周衰。诸侯僭肆。做此违条碍法事故。公庙设于私家。大贤岂欺我哉。
尊贤不过二代。 孔疏云。二王之后。命使郊天。以天子之礼。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正朔服色三恪。则敬其先圣而封其后。与诸侯无殊。然则于周为客者。独二王之后。而三恪则无之与。
祊之于东方。 陈氏祥道曰。礼有正祭之祊。有绎祭之祊。诗云。以往烝尝。或剥或烹。或肆或将。而继以祝祭于祊。此正祭之祊也。礼言设祭于堂。为祊乎外。家语云。绎祭于祊。此绎祭之祊。正祭之祊于门内之西室。故毛氏释诗以祊为门内。绎祭之祊于门外之西室。故郑氏释郊特牲。以祊为门外。成氏伯玙。又以为正祭之日。祝告至室。又延尸于堂。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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绎之于庙门之外。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不知其所享也。注正祭之日。又设于门侧。诗曰祝祭于祊。此门旁也。恐非门内之西室。盖正祭之祊。即孝子之求神。非一处之义也。门内外俱当有之。但于西而不于东。神道尊右故也。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 勾龙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后稷有种播之功。配稷祀之。即祭社也。而社有二者。为群姓立者。在库门之内。此祈报也。有自为立者。在籍田之中。此因亲耕为籍而报也。若周礼大司乐。方邱之祭。乃皇地祗。而祭于北郊者。即祭地也。此唯天子夏至之日祀之耳。此云社祭土者。孔疏云。五土山林川泽邱陵坟衍原隰。以时祭之也。然则祭社也。非祭地也。
周之始郊。日以至。 陈氏谓周家始郊祀。适遇冬至辛日。自后用冬至后辛日。然郊之用辛。谓祈谷诸祭。其用辛日。以武王牧野柴望告成。即辛亥日。乃周有天下之始。故为一王之祭。至若郊之日。必以至。为一阳所自生也。
伊耆氏始为蜡。 后郑以伊耆氏。为古天子号。孔疏因谓伊耆氏神农也。或云即帝尧是也。陈氏浩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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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尧。亦以明堂位文伊耆氏之乐下。即记虞夏四代之乐器。故以陶唐氏实之。然土鼓蒉桴苇籥。谓之伊耆氏之乐。而拊搏玉磬。揩击大琴。大琴中琴小瑟。谓之四代之乐器。乐者。指其声律也。乐器者。徒器而已。实不相贯。岂可以上下之分段叙列。硬定伊耆。为尧与。陈氏祥道。援周礼与壶涿氏,衔枚氏为一类。则又岂古之天子与。窃疑伊耆氏。如容成伶伦之属。佐古帝者也。至周时。执其乐者。存旧号而不改与。
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 郑氏云。十二月周之正朔建亥之月也。然周氏谞曰。即夏十二月建丑之月也。建丑之月。始可谓息民之祭。果周之十二月。则岂可得为息民之祭乎。
恒豆之菹。 陈氏浩曰。菹酢菜。然郑氏周礼注。凡醯酱所和。细切为齑。全物若䐑为菹。少仪曰。麋鹿菹。此指肉之菹也。又云。昌本。菖蒲根。切之四寸为菹。此指菜之菹也。菹之称。肉菜俱通。若此文之豆云。水草之和气则指菜也。
笾豆之荐。水土之品也。 笾豆有常荐。而不敢用常亵味。亵味。庶羞也。郑,孔以恒豆。为天子朝事恒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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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荐之豆。而加豆。谓尸食讫。酳尸所加之豆。此出周礼。然以下节交神明之义。而非食味之道。据之。则似俱是祭礼也。然则恒豆。如云庄陈氏说。谓之祭礼馈食荐熟之豆。亦通也与。
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 无冠礼。经云。五十而后爵。何冠礼之有。无昏礼者。旧说云。容有改娶也。然仪礼丧服。有大夫之昆弟长殇小功之服。疏云五十乃爵命。而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未必要至五十。得有幼为大夫也。据此则无冠礼有昏礼者。据常法而言。若幼为大夫也者。安得无冠礼。而昏礼固有之也。
诸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也。 家语孔子曰。王世子虽幼。其即位则尊为人君。人君治成人之事者。何冠之有。如玉藻公符。左传冠颂。皆非古也。是以谓夏之末造也。
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 礼之数。所以明其义也。然孔子必以文胜质。则史为戒。曾子亦以为笾豆之事。有司存者。盖以数则浅易。义则深远也。然朱子曰。此盖秦火之前。典礼具备之时之语。固为至论。然非得其数。则其义亦不可得而知矣。况今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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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之馀。数之存者。不能什一。则尤不可以为祝史之事而忽之。
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叶氏梦得云。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贵终也。则继母有再嫁之道。然丧服所称。为天下穷民而设也。似非谓理当如是也。张子曰。以义礼言之。妇死不当再娶。夫死不当再嫁。古者人君自元妃以下。侄娣媵御。不复再娶。元妃死则继室摄内事。自卿大夫以下。有再娶之文。亦必大不得已也。然卿大夫士。并有侄娣媵御。不独人君为然。特后世不之行也。
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 方氏悫曰。孔子曰。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彼言思嗣亲。此言幽阴之义者。盖所思固欲其幽阴也。经云。齐之玄也。以阴幽思也。是矣。方苞曰。是所谓报本也。反始也。贵诚而尚质也。然考昏之义。即阳往阴来之义。故以日入三商为期。三商。即三刻也。
既奠然后。焫萧。合膻乡。 旧说。以既奠为荐熟。此见记文两言焫萧。故谓荐熟时。亦焫萧。又以既奠为特牲少牢铏南之奠。为荐熟再焫之证。而云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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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以为既奠以下。明上文焫萧之时。非再焫者。诚是也。但其既奠之训。遵旧说以为铏南之奠。然铏南之奠。大夫士之礼。而无燔燎之节。此云奠者。奠灌爵也。谓既奠灌爵。然后迎牲而焫萧也。此与上既灌同候。盖灌讫。即奠之以依神。自此以后。行馈食礼也。
诏祝于室。坐尸于堂。 陈氏浩曰。诏祝于室者。祝取牲之膟膋。燎于垆炭。而入告神于室。坐尸于堂者。灌鬯之后。尸坐户西南面也。此剿截旧说。而遗其紧要也。案郑氏云。诏祝坐尸。谓朝事时。延尸于户西南面。布主席东面。取牲膟膋。燎于炉炭。洗肝于郁鬯而燔之。入以诏神于室。又出以堕于主。主人亲制其肝。所谓制祭也。时尸荐以笾豆。至荐孰。乃更延主于室之奥。尸来升席。自北方坐于正北。得此而后。经旨始明。
祊之为言。倞也。 郑氏云。倞。犹索也。然则此祊专指索祭之祊。而非绎祭之祊也。
称曾孙某谓国家。 曲礼天子内事曰。孝王某。不称子孙。诸侯曰。孝子某侯某。盖兼未入庙言之。大戴礼迁庙。即称孝嗣侯庙。统于太庙。不复称子也。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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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乃统称孝孙。
举斝角。诏妥尸。 陈氏浩曰。尸始即席举斝角之时。祝告主人。拜尸以妥安其坐。此因旧说据少牢礼而言之耳。然少牢特牲。即大夫士礼。大夫士无朝践礼。故尸入在馈孰时。尸入即拜以安之。若天子诸侯则祝延尸入。乃作乐。乐九变。乃灌以降神。亚灌后。乃迎牲。行朝践礼。是尸之入久矣。此举斝角。即举王初献之圭瓒。后亚献之璋瓒。祭之啐之奠之而后。即席而坐。即拜以安之也。
内则
姑纵之。而宁数休之。 陈氏浩曰。宁数休息之。必使终竟其事而后已。然似不如郑注之为深。郑云。宁数休之。不可爱此而移苦于彼也。此宲爱之能勿劳乎之义也。
鱼去乙。 方氏悫曰。尔雅鱼肠谓之乙。馁自肠始。故鱼去乙。此解似胜旧说。
为稻粉糔㳛之。以为酏以付豚。 陈氏浩曰。若豚则以此粥敷其外。若羊则解析其肉。以此粥和之。俱煎以膏。然治豚牂同法。陈说似因郑注既去皽。则解析其肉。使薄如脯。然唯豚全耳之说。而孔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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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封人。有毛炮之豚。豚形小故。知全体豚。既毛炮牂。或亦毛炮而炮之时。豚全。牂亦全。豚解。牂亦解也。
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 朱氏申曰。年未五十。尚能孕育。五日一御。所以广传嗣之道。郑氏云。五日一御。诸侯制也。诸侯取九女。侄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次两媵则四日。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也。又云。天子十五日乃一御。而其注周礼九嫔曰。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十五日而偏。望后反之。此似康成创说也。周公制礼。岂或若是猥亵乎。
凡接子择日。 接子即上三日始负。此又言择日者。窃意此接子择日者。自国世子以下。至于庶人而言之也。若三日接以大牢。徒国君之世子也。国君或有故。过三日则不得不择日。朱子曰。或记异闻者。岂谓是也与。
夫入门。升自阼阶。立于阼西乡。 陈氏浩曰。孔疏言入门入侧室之门。侧室亦南向。故有阼阶西阶。然侧室。即适妻寝房侧室。阼阶西阶。岂有别设乎。且妾之见子。亦于内寝。妻之见子。反于侧室。可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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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者。即正寝之门也。侧室。不过妻将生子。及月辰之际。暂处者也。
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 郑氏云。诸侯夫人朝于君次。而褖衣也。孔疏云。以礼见君。合服展衣。注云。褖衣者。谓子见讫。当进入君寝侍御。故服进御之服。此见郑解之误。而不驳之也。入御当于见子后。则改易褖衣。何难之有哉。
适子庶子。见于外寝。 此适子庶子。夫人之子。而世子之弟也。连言适子。异之乎妾子也。又言庶者。异之乎世子也。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世妇抱子升自西阶者。郑云。路寝也。此见世子于路寝之仪也。子生三月之末。漱浣夙齐。见于内寝礼之。如始入室者。此见庶子于内寝之仪也。见于外寝。抚其首。咳而名之者。见适子庶子于外寝之仪也。其尊卑秩然不乱。郑云。此适子谓世子弟。庶子妾子也。然则外寝之见子。适与庶何其混也。孔疏言适子见于外寝。庶子见于侧室。但抚首咳名无辞之事同。故连文云见于外寝。此护郑注之辞也。
公庶子生。就侧室。 大夫之庶子。犹见于内寝。郑云。内寝。适妻寝也。若公庶子见于侧室者。尤严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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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国之变常。起于适庶之紊。故自见子之时。已慎之如此。此章上下。言夫者。皆大夫以下也。言君者。天子诸侯也与。
凡父在。孙见于祖。祖亦名之。礼如子见父。无辞。 礼如子见父者。岂谓抚其首。咳而名之之仪。与其他礼。恐难行也。郑云。父卒而有适孙则有辞。与见冢子同。父卒而有适孙者。必是父之丧未阕也。其辞将如何哉。若如上文。夫曰钦有帅。妻曰记有成者。乃夫妇相对之言也。舅妇亦可相对言如此与。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见。 朱子曰。旬谓十日也。别记异闻。或不待三月也。郑云。旬当为均。声之误也。有时适妾同时生子。均而见者。以生先后见之。然则庶子先生。反先适子而见矣。先后倒置。圣人适庶之辨。岂若是乎。
男鞶革。女鞶丝。 陈氏祥道曰。古者革带大带。皆谓之鞶。内则所谓男鞶革。带也。春秋传所谓鞶厉。大带也。易言鞶带。扬子言鞶帨。以至许慎,服虔,杜预皆以鞶为带。特郑氏以男鞶革。为盛帨之小囊。误也。诗言垂带而厉。毛苌,杜预。皆以为厉带之垂者。特郑氏以而厉为如裂。亦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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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藻
玄端而朝日于东门之外。听朔于南门之外。 郑氏云。端。当为冕字之误也。孔氏云。凡衣服皮弁尊。次以诸侯之朝服。次以玄端。案诸侯皮弁。听朔朝。服视朝。是视朝之服。卑于听朔。今天子皮弁视朝。若玄端听朔。则是听朔之服。卑于视朝。与诸侯不类。故知端当为冕。又云。宗伯宲柴祀日月星辰。则日月为中祀。而用玄冕者。以天神尚质。然此乃护郑之辞也。夫玄冕。乃群小祀之祭服也。朝日虽轻于宲柴之祀典。岂可以小祀之祭服将之乎。此等处终未敢安。只当存疑耳。 又郑云。东门南门。皆为国门。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今考明堂说。则考工记以为五堂。月令以为四堂十二室。大戴礼以为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后来图说。究不分明。皆接联室宇。混为一区。窃疑古制不如是也。以古昔所论庙制观之。天子七庙。虽为都宫。一庙之制。各有室有寝有垣有门。明堂之制。亦五室。各专五方之一区。青阳右个。明堂左个。为东南之一区。青阳左个。玄堂右个。为东北之一区。总章左个。明堂右个。为西南之一区。总章右个。玄堂左个。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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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之一区。是为四隅。不如是。则郑注不辞矣。庙制路寝制。何由同也。
诸侯玄端以祭。 孔氏云。郑注王制玄衣素裳。天子之燕服。为诸侯之朝服。天子诸侯。以朱裳。上士。以玄为裳。中士。以黄为裳。下士。以杂裳。则名玄端。不得名朝服。朝服玄端。异其制矣。郑云。朝服冠。玄端素裳。诚无据。 郑又云。玄端祭先君也。孔疏云。与上天子龙卷以祭。其文相类。故知祭先君。然郑疑玄端卑于皮弁。下文皮弁。听朔大庙。不应玄端以祭先君。故云端亦当为冕。盖诸侯之大夫。犹以朝服祭其先。而诸侯之以玄端祭。诚可怪也。公西华曰。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则宗庙会同之事。固亦有玄端将之之礼也欤。
祭牢肉。 陈氏浩曰。牢肉。即特牲之馀也。此解大是混沦。王安石以饭馀不祭。疑此所祭是鱼鸟。非牢肉。然朝所祭者肺也。夕所祭者。即朝膳之馀。非前所食之馀也。周官膳夫赞祭。注言奉朝之馀膳。所祭者牢肉者。合于是矣。
君无故。不杀牛。 陈氏浩曰。天子膳用六牲。则无故亦杀牛。此言国君也。然膳用六牲。乃馈之盛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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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举之膳也。是故。天子日少牢。朔月大牢。郑注云。故谓祭祀之属者。是也。
君羔幦虎犆。大夫齐车鹿幦豹犆。朝车。士齐车鹿幦豹犆。 方苞曰。此节言齐车朝车。多阙误。盖朝必降齐一等。而士必降大夫一等。无缘大夫之齐。大夫之朝士之齐。俱鹿幦豹犆别数之。而仍重言之也。芮城定本。作大夫齐车豹幦豹犆。其朝车与士齐车鹿𧜀豹犆。芮氏博极群书。或有据。
史进象笏。 朱子曰。汉初有秉笏奏事。又曰。执簿亦笏之类。只是为备遗忘。故手执眼观口诵。于君前。有所指画。不敢用手。故以笏指画。今世遂用为常执之物。然则古之时。搢笏而已。至汉而始秉也欤。
天子搢珽。方正于天下。 郑氏曰。此亦笏也。谓之大圭。然此三者。不可为一也。陆氏佃曰。珽非大圭。大圭长三尺。珽长六寸。案六寸者。据上不杀者。椎头也。然以笏计之。笏度二尺六寸。加椎头六寸。是大圭应长三尺二寸。而玉人典瑞。俱云三尺者。何也。大圭非珽明矣。陈氏浩曰。珽亦笏也。此过论也。笏中博三寸。前后皆二寸。虽符于大夫之前后诎。而若天子之珽。方正无所诎。与诸侯之后直。不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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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珽与笏。又安得而一之也。盖天子有珽有笏有大圭。其制各殊。郑乃混为之说。
登席不由前。为躐席。 陈氏浩曰。登席不由前为躐席八字。当作一句。而为字平声。行礼之时。若布席稍密。或数人共一席。则必由前。乃可得己之坐。若不由前。则是躐席。其说。诚甚缪。曲礼曰。毋踖席。抠衣趍隅。如此而可以由前乎。升席有从下者。有从后者。元无从前从上者。
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 读书食则齐。旧说本好。盖言读书食。则坐近前。与席畔齐豆去尺。尺者。解席所以近前之意。以设豆去席一尺。不得不前坐。就豆席。石梁王氏说甚凿。
若赐之食而君客之。 臣之当客礼。如伐木之诗是也。
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玄冠綦组缨。士之齐冠也。 郑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孔疏云。诸侯玄冕祭。玄冠齐。孤则爵弁祭。亦玄冠齐。是齐祭异冠也。其三命以下大夫。则朝服以祭。士玄端以祭。皆玄冠。是齐祭同冠。天子之士与诸侯上大夫同。天子大夫与诸侯孤同。此四命。齐祭异冠。谓自祭助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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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则齐祭同冠也。然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则诸侯以下。齐必以冠可知。乃杂记有云。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即谓杂记大夫为孤。而士则固弁而祭于公。是虽小国之大夫。亦当弁而祭于公也。盖诸侯以下齐则必玄冠。士祭则有弁。此乃齐祭异冠矣。若谓四命以上始然。则拘矣。
居冠属武。自天子下达。事然后緌。 郑云。著冠于武。少威仪。此言以燕居之故。不事仪饰。非谓武与冠异材。而惟燕居时相属之也。陈氏浩云。礼服之冠。则临著。乃合其武。若燕居之冠。则冠与武相连。此似未悉冠制也。夫武者。冠之卷。不论礼服之冠燕居之冠。武皆属于冠。盖冠而无武。不成冠矣。此节文义。欲明緌之制。言常时缨属于武。故无緌。有事。乃系缨于笄以固冠。垂其馀以为緌也。
大帛不緌。 陈氏浩引方氏说曰。大帛。冠之白者。凶服去饰。故不緌。此因康成改帛为白之训。然大帛即有忧者之服。非凶服。如卫文公大帛之冠。是也。
衽当旁。 郑氏曰。衽。谓裳幅所交制也。言当身之两旁也。孔疏云。衽。谓裳之交接之处。当身之畔。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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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又曰。深衣衣上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相对为衽。此似指在要者而言。两说似戾。
袭裘不入公门。 陈氏浩以为表裘与袭裘。皆为不敬。然表裘。则固不敬。而袭裘。如何为不敬。盖袭裘之不入公门。如上非列采。不入之义也。
唯君有黼裘以誓省。 郑云。省当为狝。狝。秋田也。陈氏浩引方氏说以为省耕省敛之省。夫黼为斧形。取断制之义。于治军秋杀为合。如省耕省敛。则于斧义何取也。
君子狐青裘豹袖。玄绡衣以裼之。麛裘青豹袖。绞衣以裼之。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狐裘。黄衣以裼之。 郑氏云。凡裼衣。象裘色。此因论语缁衣羔裘。素衣麑裘。黄衣狐裘之训。以为裼衣。必与裘相称也。然与此文少异。岂孔子所服。取其纯一。而非古时定制与。
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 陈氏浩因旧说而解之曰。天子诸侯则从中以上。稍稍渐杀。至上首。止广二寸半。大夫士又从中杀至下。亦广二寸半。然旧说误以大圭解之。非笏制也。大圭。天子服之。非臣下所得用。笏则自天子,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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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至大夫士。皆有之。其非大圭明矣。且王氏炎曰。其中博三寸。是上下皆杀也。其杀六分去一。则上下皆二寸半也。又安知天子,诸侯杀其上。大夫,士杀其下者乎。
君命屈狄。 郑氏曰。君。女君也。礼天子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以衣服。然记曰。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鲁公始。则夫人固命于王。不命于后。可知。
视下而听上。 陈氏浩引孔疏云。视虽在下。必仰面向上。以听尊者之言。然则与颐霤之义。左矣。头俯则目卑而耳高。自然视下而听上矣。
君在不佩玉。左结佩。右设佩。居则设佩。朝则结佩。 此文左结佩右设佩。事佩也。居则设佩。朝则结佩。德佩也。所称君在者。与君同在一处也。所称朝。朝于君所也。言君在不佩玉。又言左结佩右设佩。则知所结所设者。非德佩也。燕居则设。而示德音孔昭。朝则结以貊其德音。则非事佩也。子道避嫌。故君在而不佩。臣道尽礼。故朝则结佩。而别于群臣。陈氏浩因孔疏以为左德佩而右事佩者。非也。又曰。朝则结佩。申言上意。亦非也。
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 陈氏浩引郑注以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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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诸侯之卿大夫。为使臣而受天子之赐。归而献诸其君。君命之乘服。乃得乘服。然陆氏佃曰。车马衣服。不敢辄乘服。若后世三品虽应服紫。五品应服绯。必君赐而后服。王氏圻曰。若依注作诸侯之卿大夫。为使臣说。则其方受天子赐时。已乘服拜赐而归。又献于其君。待君命之而后乘服。是二天子矣。此说难通。
私事自闑东。 聘礼礼毕。而请觌宾觌。入门于北面奠币。摈者辞。则承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其上介请觌。奠币奉币礼。亦如之。惟士介初入门右。摈者辞。士介终不敢入门左。是私事自闑东者。从其初之入门右而奠币言之。
燕居告温温。 郑氏云。告谓教使。然此节。皆言容貌之事。告疑容之误。
明堂位
三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男之国。阼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之国。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之国。门东北面东上。诸男之国。门西北面东上。 郑氏云。朝位之上。上近主位尊也。据此则三公之位最尊。故位中阶之前。自诸侯诸伯次之。故并从北而列。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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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男稍卑而并从东而列。尚左也。且侯尊于伯。故统于尊也。
五狄之国。北门之外。南面北上。 陈氏浩曰。夷蛮戎狄。各从其方之门。以右为尊。独南面东上者。不然。方氏以为南面疑于君。故与北面者。同其上。此说似非经旨。夫南面者。地势然矣。与北面者。同其上者。何与于疑于君乎。此似亦以近君。为尊君之位。负扆而阼阶者。主位也。虽在门外。从阼阶。故东上欤。
九采之国。应门之外。北面东上。 郑氏曰。九采。九州之牧与贡职者也。二伯帅诸侯。而八牧居外而纠察之也。王氏炎曰。郑氏何所据而为此说也。旧说出于臆说。夫九州之牧与贡职者。即诸侯伯也。已入门内之位。何用复居外而纠察之也。窃疑周礼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凡六服。而侯服男在九州之内。采卫要。如秦,楚,徐戎,山戎之类。虽在九州之内。即华夏之界也。此三服。或四岁一见。或五岁一见。或六岁一见。不能如九夷,八蛮,六戎,五狄之各自成班。故并列于应门之外也欤。
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 此文固是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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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之誇张。而成王既以周公之勋劳。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则天子之礼乐。陈于周公之庙。可也。何为遍及于诸公之庙。且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又何也。岂郊亦成王之所赐乎。后儒引通鉴外纪。谓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王使史角往鲁。鲁公止之。路史谓鲁公止之。是周不与之。鲁自用之也。然窃疑鲁既受成王之所赐。则当是周公制作之礼乐。何为并赐四代服器耶。岂于周公制作之时。其仪文制度。折衷四代之服器。而其副为鲁所得。而遂为后君之僭用耶。
是以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配以后稷。 据春秋。则僖公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则鲁之郊非必孟春也。郑氏又言孟春建子之月。王氏炎曰。周天子有日至之郊以报本。有启蛰之郊以祈谷。鲁僭天子礼。不敢尽同。有祈谷之郊。无日至之郊。祈谷于孟春。郊而后耕。孟春乃建寅之月。非建子也。然则春秋之讥郊。诚以失礼之中又失礼也。
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 郑氏曰。季夏建巳之月也。方苞曰。周禘以周正六月。鲁禘以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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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于周为秋。故诗曰秋而载尝。而祭统亦言大尝禘也。此似的解上文。孟春既举夏正。此季夏。亦夏正。即建未之月。非建巳之月也。
尊用犠象山罍。 据方氏苞说。象尊。阮谌言以画象饰尊是也。先郑谓象凤皇形。后郑氏谓骨饰尊。皆非也。山尊。聂云。刻为山而画之。受五斗罍尊。郭璞云。刻为云雷。受一石。郑谓刻山于罍。皆非也。宋刘杳言二尊刻木为之。胡翰言皆铸铜为之。然邃古之制。今未可详。要之可行于俗者。为近之。
下管象。 郑氏以象谓周颂武也。然先儒谓象为周颂维清篇。陈氏祥道引春秋左氏传季札观乐。乐至象箾南籥曰。美哉。犹有憾之语。以为文王乐者尤的。
纳夷蛮之乐于太庙。 成王设或赐天子礼乐。何至并夷蛮之乐而赐之哉。鲁之邻。即莱夷淮之属也。观鲁颂閟宫诸诗。则盛言膺戎狄惩荆舒。又言淮夷蛮貊。及彼南夷。莫不率从。鲁何尝有此哉。特其志之所存也。此记之誇耀。亦此意也。
夫人副袆。立于房中。 郑氏云。周礼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为副。袆。王后之上服。唯鲁及王者之后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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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之。然周礼公之服自衮而下。如王之服。则三公之一命衮者。皆得以服。而其夫人亦得服袆衣。不必二王之后也。且卫诗称副笄六珈。卫夫人既副矣。则独不能服袆乎。然则岂唯鲁夫人服之乎。
君肉祖(一作袒)。迎牲于门。 方氏苞曰。礼袒而毛牛。袒而割牲。未有言肉袒者。免冠乃肉袒。此冕可肉袒乎。此肉字疑衍。
乘路周路也。 郑氏曰。乘路。玉路也。王氏炎曰。周天子乘玉辂。封同牲(一作姓)则有金路。封异姓则有象路。鲁之乘辂。盖金路也。玉路。非鲁所敢僭。故郊礼反用殷之大路。郑以乘路为玉辂。非也。
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绥。 郑氏曰。绥。当作緌。读如冠蕤之蕤。注旄牛尾于杠首。有虞氏当言绥。夏后氏当言旂。然诗之韩奕章。淑旂绥章。毛传绥大绥也。孔颖达引周礼夏采注云。徐州贡夏翟之羽。有虞氏以为绥。后世或无染鸟羽。象而用之。或以旄牛尾为之。缀于幢首。所谓注旄于竿首者。然则不必改读緌。且子华子言舜建太常。是旂绥之制。始于舜。而至夏时。加旄牛尾而益致饰。亦不必旂绥互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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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公之庙。武世室也。 案春秋成六年。立武宫。则武公已毁而复立也。何得为世室也。且春秋讥其不当立。以罪季氏不臣之心。亦安得称为武德耶。
周献豆。 郑孔于献尊献豆。皆读作莎。谓刻之莎莎。然殊无所据。陈氏读如字。似亦指献为疏刻也。然不改读作莎。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 郑氏云。周官三百六十。此云三百者。记时周官亡矣。然此举大槩也。不必举周官一一比之。且此时冬官未必亡矣。
丧服小记
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 郑氏云。虽缌必稽颡。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然此指死者无主。而疏服之士。主其丧也。以其为主故稽颡。又云其馀否。恩杀于父母也。此指嫁者而言。然室女虽持父母服三年者。亦无拜宾之理。为有男主故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案为父后者。指父没也。父在则子皆为出母期。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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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氏祥道曰。三族父子孙也。九族高祖至玄孙也。三族举其本。九族极其末。白虎通夏侯欧阳何琦如淳等。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盖以诗頍弁。刺幽王不亲九族。而言兄弟甥舅。角弓。刺不亲九族。而言兄弟昏因。则所谓九族者。非特内宗而已。是恶知诗人之所主者。因内宗而发哉。尔雅于内宗。皆曰族。于母妻曰党。则九族之说。当从孔安国郑康成为正。又据先儒之说。上杀下杀旁杀。皆五也。盖以至亲以期断之说观之。则父母之三年。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加隆也。祖宜九月而以正尊故。加隆而为期。长子宜期而以将传重故。加隆为三年。世叔父母以父一体之故。加隆而为期。兄弟之子。以世叔旁尊。无义可降故。亦报而为期。兄弟一体之故。加而为期。兄弟之子与己子等故。亦期。曾祖正尊。恩稍杀故。重而齐衰。轻之而三月。为齐衰三月也。高祖之服亦同。从本服而加减者。唯是五者而已。他皆从本服从世叔。加所不及。故五月。族世叔缌。祖之兄弟。亦加所不及。故五月。族祖缌。曾祖之兄弟为族曾祖。既疏一等。故三月。高祖之兄弟无服。同堂兄弟之子报。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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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五月。族兄弟之子又疏。故缌。孙卑而祖尊。故不报而为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服亦小功。同堂兄弟之孙为缌。曾孙改为曾祖齐衰三月。故缌。兄弟曾孙无等降之故缌。大抵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 吴氏澄曰。旧本礼不王不禘四字。别在一处。刘氏敞曰。此句当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之上。脱误尔。今据而立四庙四字。求其说而不得。亦岂脱误与。陈氏祥道以下。有庶子王之文。故乃以藩邸入继。别立亲庙言之。此汉之悼。宋之濮。皇明之兴献。所以见讥于古今也。康成云。立四庙者。高祖已下。与始祖而五也。方氏悫曰。王立七庙。而此曰立四庙者。据月祭之亲庙言之。亦未必然。
继别为宗。 陈氏浩曰。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然别子别于正适而名。若异姓崛起。有何不别而立此名乎。别于不仕者语。未确。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郑注云。不为长子斩。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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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长子不必五世。孔疏云。马季常云。五世之适父。乃为之斩。郑是马弟子。不欲相非。故但云不必。庾氏云。不继祖不斩。是父适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盖戴圣闻人通。汉马融辈。主五世之适。五世之适。是继高祖之宗也。贺循,虞喜,庾蔚之,孔颖达,贾公彦辈。主四世之适。四世之适。是继曾祖之宗也。然经云。不继祖与祢。则只从庶子而言。五世四世之适。特后儒自为臆决耳。谯周曰。不继祖与祢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长子不继祖。刘智释疑曰。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文(一作父)则祢。于子则祖也。此说甚精。
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方氏苞曰。此节当是大传周道然也。下脱简。男女有别之义。大传详之。所谓叔嫂之无服。推而远之也。此说较孔疏为父斩为母齐等及吴氏澄内治夫妇之亲等诸论。尤切。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 孔疏云。君亡则臣不复服君党亲。然君虽不在。新君当承重。则从新君而服之。岂可谓之徒从乎。但妻从夫而服夫之君。夫亡则有服与否未详。然此皆士礼也。若大夫则母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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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皆无服。大夫之子。父在亦不服。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郑注云。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然窃意君不厌于子妇之亲。而子妇既遂其服矣。世子若不服。则嫌其拟于尊者。故从妻而服之与。又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然大夫之子为其妻齐衰不杖期者。厌于所尊而避其私。世子亦以敬父之故。不敢自异于卑者尔。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案士服从死者之服。然此三代之制也。自后世追尊之制行。而此服不得行矣。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士服三。玄端也。皮弁也。爵弁也。天子皮弁以视朝。玄端以居。诸侯玄端以视朝。尸所服士服。即亦天子诸侯之所服也。然后世革除之世。许旧君用天子之礼乐者。衮冕鷩冕。似亦无所拘也。
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郑注以存亲释祭。以哀衰释除服。明其不相为。而经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据此则亦相为也。然存亲者。即终身之哀也。而特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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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变。故不得不释其衰绖。以从生而外除。外除则服虽除。而内固有不除者尔。
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郑注。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然戴侗说尽之。其槩云。桧风素冠传云。据玉藻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祥则冠之。禫则除之。除谓除冠也。祥冠至禫月而除。却无不祭而除之理。且禫而饮醴。禫而床。禫而从御。岂有禫止除服。居然不祭。而饮醴而床而从御之礼。此说甚允。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案孔疏云。王氏云。昆弟谓诸父之昆弟。然则祖父母。非正尊也。亦以昆弟通之。为祖父母昆弟也。此皆小功不税之义也。盖祖父母昆弟。即伯叔祖父母也。诸父昆弟。谓从伯叔父母也。服皆小功。故不税。父皆大功也。故税之。若降而在缌小功。则己亦税之。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陈氏浩曰。从祖昆弟之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据记义。盖为本齐衰大功之亲。降在缌小功者言之。若从祖昆弟。正服小功。礼本不税。何有于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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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未葬前。主人位于堂下。故杖。至虞乃有飨神酳献等礼。故入室而始祭矣。祭主于敬。不得杖也。至祔则敬弥多而辟弥远矣。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为之子者。如子也。君母之党。如之何不服。且为君母后。则不当服因母之党。不为君母之服而何服乎。此章疑有阙误。如于为君母后之上。有不字。则义当该。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上绖。兼指腰,首绖而言。下绖。单指腰绖。此只指斩齐而言。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此与间传文同。郑注。彼云妇人重带。带在下体之上。妇人重之。其带。犹五分去一也。其卒哭。不受以轻服。专指妇人要带。若男子首绖。则亦变葛矣。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此章。多有可疑者。周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曰皋某甫复。则称名者。诸侯以下也。不得并天子言也。妇人复。则称字。孔疏又云。周之文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然春秋称纪季姜。则周亦有伯仲。其称当云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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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称复时所称。而此亦诸侯以下也。且后夫人卿大夫以下。必具六礼而迎之。安知不知姓之理。
麻葛。皆兼服之。 孔疏。兼服之者。斩衰既虞。遭齐衰新丧。则男子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斩衰之麻带。然閒传云。轻者包。若以麻易葛。则非包也。似谓齐衰之麻。斩衰之葛。并系之故。谓之兼服耳。
大夫不主士之丧。 方苞曰。此句。当在士不摄大夫上。谓族人无主后者。故不以尊主卑。若其子则适子虽士。父必主之。庶子则使其子主之。
有主后者。为异居。 孔疏云。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然皆无主后。指此子之继父及父。盖父无主后而与之同财。为之筑宫庙。以祀其祖祢者。乃继父之恩。而继父且无主后。故为之服也。若此子有子之训。孔乃推之过也。所以郑氏止言继父有子为异居。以盖之耳。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此指君之别子也。别子当立专庙而不当祔矣。然则此别子之为士大夫者。盖未命之故。不得成别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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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祔于妾祖姑。 此妾亦士大夫之妾也。其妻则祔于诸祖姑。而妾则无庙矣。安得而祔之。窃意贵妾则自祔。又或祔于女君。此士大夫之妾亦贵。故祔于诸祖之贵妾也与。
妾母不世祭。 据春秋隐五年谷梁传。礼世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于子祭。于孙止。此不世祭之说。所以起也。然则此指庶子王之礼。非士大夫之所当援也。士大夫贵妾之祔于女君者。其祭宜如何也。此当详。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案郑注云。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孔疏云。应以兄弟之服。盖兄弟为后。不尽是同父母昆弟。但既为父后。故与此殇。为亲兄弟之服服之。陈氏浩以为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郑既云殇无为人父之道矣。陈乃臆说。
久而未葬者。唯主丧者不除。 庾氏蔚之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此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而卑之。未葬。使尊者。长服衰绖。是知主丧未除。惟承重者。为其祖曾。若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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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笄终丧三年。 此脱简。当在首章齐衰恶笄终丧上。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 此庶子指妾子也。孔疏云。若妻次子。既非冢嗣。亦同妾子。然与妾子异者。母有禫祭。但适子主之。则与庶子不为禫等耳。
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 孔疏云。大功以上为重。重服。自始死至葬为免。小功已下为轻。轻服。自始死至殡为免。然主人免在小敛后。孔疏误。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祔于女君可也。 郑注云。女君。适祖母也。然女君指适妻也。原无适祖姑为女君也。故孔疏不从之。且易牲者。犹士祔于大夫。而易大夫牲也。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郑氏云。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也。此以士丧言之也。陆氏佃以为若应大夫主丧。虽无大夫。士不得摄。此以大夫丧言之也。陆说于文为顺。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诸父兄弟。从始封君之国。则君虽不臣之。而诸父兄弟。以臣自处而服斩。继世以后诸父兄弟。尽臣之。故服斩。郑注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然若已仕则当为旧君服。若未仕则可以奔丧而服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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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古礼之有媵者。所以备继室。然春秋之世。有继娶者。周公之制尽矣。此章所云。恐非古礼。
除祥之丧者。其祭也必玄。 郑氏云。玄冠玄端黄裳而祭。陆氏佃曰。言必玄则裳亦玄。郑谓玄端黄裳。非是。
大传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赵氏匡曰。郑玄见祭法说禘在郊上。故为配祭昊天上帝于圜邱之说。至云祖之所自出。谓感生帝灵威仰。此文出自谶纬。始于汉哀平间伪书也。桓谭,贾逵,蔡邕,王肃之徒。疾之如仇。而郑氏通之于经。其诬甚矣。
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于祫及其高祖。 大夫三庙。祭及曾祖。适士二庙。祭及祖。以君许祫祭。故。并及高祖毁庙之主。大夫士只时祭也。故祫乃为人君非常之赐也。
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旁治昆弟。虽因亲兄弟而起。所包甚广。大功以下之亲。皆属焉。故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缪。
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 尔雅女子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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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之妻曰嫂。弟之妻曰妇。男子无文。后世假女子之称而以相称。而称兄妻曰嫂。弟妻曰弟妇。以别于子妇。盖单言妇则无以别于夫妇之妇。此记所驳因是也。
服𧗱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 吴氏澄曰。亲亲。承上人道之亲亲。下治子孙者而言。尊尊。承上尊尊。上治祖祢者而言。名出入。承上男女有别。别之以礼义而名。名者。彼女来配此男。出者。此女往配彼男。入者。已嫁而反。长幼。承上长长。旁治兄弟而言。以上五𧗱。本于人道之四亲。郑注以尊尊为君服。失之。吴说于本篇旨意。未尝不切。然本篇所述。与丧服传父同者五。丧服传云。父至尊也。君至尊也。则郑注该矣。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此章已见小记。而小记广其义也。此章撮其旨也。然郑注于小记。则言不祭祖之义曰。主为宗子庶子俱为适士。得立祖祢庙者。又言不祭祢之义曰。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此两条。皆嫌庶子立庙。即可自祭也。至注此文庶子不祭。则曰明犹尊也。一统焉。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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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能相序。此直就小宗之庶子推起曰。庶子不祭。明有继祢之小宗在也。其为继祖继曾继高者。各有宗子。则各不得祭以明其宗也。至祖庶则得立祢庙。此所谓乃后能相序者也。
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 朱子曰。之所自出四字。疑衍。注中亦无其文。至作疏时。乃误。窃疑后人。见春秋之世。鲁三桓立桓庙。晋曲沃桓叔立穆庙。而有此附会与。
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 陆氏佃曰。言公子有宗道。如上所谓无宗亦莫之宗。是无宗道也。故公子之公。为此公子。求其上行先君之昆弟适者。使为之宗。以统公子。此公子之宗道也。即上行无适。以其先君庶昆弟。为小宗以统之。吕东莱曰。庶长权摄祭事。传至子。则自宗矣。
少仪
始入而辞曰辞矣。即席曰可矣。排阖说于户内者。一人而已矣。有尊长在则否。 陆氏佃云。宜在道𥌒亦然。下脱乱在此。始入之辞及即席之辞。即相之之辞。不独于𥌒为然。此排阖说于户内以下。凡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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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礼皆然。亦不必属之𥌒也。
不訾重器。 郑氏云。訾思也。朱子曰。訾。犹计度也。下无訾金玉成器。字义同。此国语云。訾相其质。汉书云。为无訾省。又云。不訾之身。皆此义也。此言不訾重器者。谓不欲量物之贵贱。亦避不审。陈氏浩云。訾鄙毁之也。重器之传。宝之久矣。从而毁之。岂不起人之怒。此亦一解。然其义则相通。
不贰问。问卜筮曰。义与志与。义则可问。志则否。 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是以穆姜得吉繇。而知其不得出于宫。即是义也。
执君之乘车则左。仆者右带釰。负良绥。申之面。拖诸幦。以散绥升。执辔然后步。 孔疏云。君由后升。仆者在车。背君而面向前。取君绥申之。朱子曰。既言以散绥升。则是时仆方在车下。带剑负绥。掷绥末于幦上。君固未就车也。及仆以散绥升之后。君方出而就车。疏误矣。方苞曰。曲礼授绥疏云。左手执绥。转身向后。引君上车。是谓君升。则向后面君。以授绥。今君未升。故背之面向前耳。此疏乃云。君升。仆背君。面乡前。则与曲礼疏说不符。朱子非之。是也。而君由后升之下。疑有阙文。其申面拖幦。当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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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绥升之后。盖为君升授绥而设耳。
事君者量而后入。不入而量。 案诸说。以量为量君。然自量为先。己不能当其任而入之。则必有负且乘。致寇至之患。己不必当其时而入。则必有枉寻直尺之患矣。
堂上无跣。燕则有之。 陆氏佃曰。说屦。为坐也。立饫坐燕。故曰燕则有之。礼不说屦升堂。谓之饫跣。说屦也。无袜而跣。谓之徒跣。
守犬田犬。则授摈者既受。乃问犬名。 郑氏云。畜养者。当呼之名。谓若韩卢宋鹊之属。然窃疑问名者。乃守犬田犬之异。以其用各有所也。
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 朱子曰。乡饮酒云。玄酒在西。乡射云。左玄酒。而郑注云。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即此所谓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者。盖言设尊之人。方其设时。即预度酌酒人之左尊。而宲以玄酒。若据燕礼。则西面而左。玄酒南上。公乃即位于阼阶上。则酌者不得背公。自当东面以酌而上尊。乃其右矣。故此经所云。以为乡饮乡射而言则可。以为为燕礼而言则正与之反。今郑注既不分明。庾,孔又皆引燕礼。反谓酌者西面。其辟戾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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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贾氏疏仪礼以为据君面。以左为尊者。得之。
研经斋全集续集册八
 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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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记
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 郑氏云。兑。当为说字之误。高宗梦传说。求而得之。作说命三篇。在尚书今亡。孔疏。郑不见古文尚书。然马融之学。即古文尚书。郑是马门人。岂容不见。以是益知今所称古文尚书。即伪书也。
𧗱有序。 郑氏云。𧗱。当为遂声之误也。盖遂𧗱二字。古通用。春秋秦伯。使𧗱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又管子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则郑说可据。然遂之有序。经无可据。陈氏浩因周礼经文。以断术之为州。即一说也。
其言也。约而达。微而臧。罕譬而喻。可谓继志矣。 约也微也。罕譬者。其志也。达也臧也喻也者。其继也。孔子谓曾子曰。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又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此所谓继志者也。
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 此言为师。然后能为长为君也。故前云。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若易之乾九二之传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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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久也。相说而解。 孔疏及其经久。师徒共相爱说以解义理。朱子曰。相说而解。只当如字而解音。胡买切。盖义理相说之久。其难处。自然触发解散也。
待其从容。然后尽其声。 郑氏云。从读如富父舂戈之舂。舂容。谓重撞击也。以为声之形容。钟之为体。必待其击。每以一舂为一容。朱子曰。从容。注说非是。正谓声之馀韵。从容而将尽者也。言必答尽所问之意。然后止也。
乐记
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动。 此哀乐喜怒敬爱。皆从心之所感。而声随以异。以其从心所感故。曰非性也。然朱子曰。凡人说性。只是说继之者善也。言善不可形容。善言性者。不过即其发见之端言之。夫发见之端。已流于情也。六者。亦安得曰非性也哉。
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帖(一作怗)懘之音。 管子曰。凡听宫如牛鸣窌中。凡听商。如离群羊。凡听角。如雉登木以鸣。音疾以清。凡听徵。如负猪豕。觉而骇。凡听羽。如鸣马在野。(此一作鸣鸟在树。)凡将起五音。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朱子曰。一而三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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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也。以是四开。合于五音。九也。又九之为八十一。)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音以成宫。(原注。素本宫八十一数。生黄钟之宫。为五音之本。)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原注。本八十一。益以三分之一二十七。通前百有八。是为徵数。朱子曰。百有八。半之。为五十四。)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为商。(原注。乘亦三分之一也。三分百八而去一。馀七十二。是商之数也。)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成羽。(原注。三分七十二。而益其一分二十四。合为九十六。是羽之数也。朱子曰。九十六。半之。为四十八。)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原注。三分九十六。去其一分。馀六十四。是角之数。)孔氏颖达曰。郑注月令云。宫属土。土居中央。总四方。君之象也。又音以丝多声重者。为尊宫。丝最大。用八十一丝。声最浊。故为君。商属金。七十二丝。次宫如臣。次君之贵重也。角属木六十四丝。声居宫羽之中。半清半浊。民比君。臣为劣。比事物为优。角清浊中民之象也。徵属火。用五十四丝。是微清。所以为事之象。羽属水。用四十八丝。最处末。声最清。所以羽为物也。案管氏所云。五者牛鸣窌中。声雄而深。离群之羊。声清而壮。登木之雉。声促而厉。负猪之骇。声奋而疾。鸣马在野。声远而散。以是考之。即五音可知。
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比于慢矣。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其政散。其民流。 据此则郑之音。止于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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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而不止于亡国。慢者弛慢。以其懈怠不振也。桑间濮上之音。至于亡国而不止于乱。散者。不可复收也。流者放而不返也。极其涣散之故也。然则郑卫之音。与桑间濮上。差有别。而诗小序摘卫采唐诗。宲桑间。郑又谓濮水之上地。有桑间。合桑间于濮上。疑有缪误。路史桀作东音操。北里大合乐桑林。孔疏亦云。桑林之间。然则桑间是桀乐。郑注云。殷纣使师延作靡靡之乐。已而自沈于濮水后。师涓过焉。夜闻而写之。为晋平公鼓之。然则濮上纣乐。故谓之亡国之音也。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 朱子曰。人生而静以上。即是人物未生时。只可谓之理。说性不得。此程子所谓在天曰命也。才说性时。便已不是性。是人生以后。此理已堕在形气中。不全是性之本体矣。此程子所谓在人曰性也。然性之本体。原未尝离。亦未尝杂。要人就此上面见得。又曰。人有是性则有是形。有是形则有是心。而不能无感于物。感于物而动。则性之欲者出焉。而善恶于是乎分。性之欲。即所谓情也。据此则欲非情欲。逸欲之欲。孔疏以性之欲。为贪欲者。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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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敬四海之内。 应氏镛以为四海之内四字。恐在合字上。陈氏浩曰。如此则文理为顺。此言合父子之亲。明长幼之序。所谓立爱惟亲。立敬惟长也。以敬四海之内。即书所谓始于家邦。终于四海。盖谨守此礼。而推广之也。应说恐误。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 上言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此指圣人礼乐之美也。此云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者。指圣人礼乐之本也。
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缀远。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缀短。郑注云。民劳则德薄。酂相去远。(孔疏酂谓酂聚。舞人行位处立表。酂以识之。)舞人少也。民逸则德盛。酂相去近。舞人多也。盖人少者。佾少也。人多者。佾多也。佾有常数。窃疑德多者进官。故佾亦多。薄者次之。故佾亦少。所以其舞不同也。应氏镛曰。勤于治民。则德盛而乐隆。故舞列远而长。怠于治民。则德薄而乐杀。故舞列近而短。夫舞位长短。有定。安得而远之。又安得而近之。应氏殊属武断。而陈氏浩反取之。何也。
志微噍杀之音。而民思忧。 孔氏云。志微。谓人君志意微细。噍杀。谓乐声噍蹙杀小。如此音作而民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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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悲思忧愁。上句论君德。下句论乐音。陈氏浩云。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故作乐而有急微噍杀之音。则其民心之哀思忧愁可知。此章因上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而发。陈氏似因章首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之文而释之。故与旧说不同。然旧说宲有味。
治乱以相。讯疾以雅。 陈氏祥道曰。拊之设堂上。书所谓搏拊。是也。其用则先歌。周礼所谓登歌合奏击拊。是也。荀卿曰。悬一钟而尚拊。大戴礼曰。悬一磬而尚拊。则拊在一钟一磬之东也。言会守拊鼓。则众乐待其动而作也。既曰会守拊鼓。又曰。治乱以相。则相非拊也。郑氏以相为拊。误矣。尔雅和乐谓之节。或说节即相也。又郑司农云。雅状如㓒桶而弇口。大二围。长五尺六寸。以羊韦鞔之。有两纽疏画。此约汉法云然也。郑康成云。雅中有椎。
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子曰。唯丘之闻诸苌弘。亦若吾子之言。是也。 孔子之许宾牟贾者。即此段也。非并其前言而皆许之也。武王以至仁。伐纣之至不仁。诸侯皆奔走之不暇。何必病不得其众。又以同心同德之士。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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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离德之人。何必恐其不逮事也。据竹书。纣五十一年。乃武王之十年冬十月。诸侯会师孟津。请伐纣。武王谕以纣不可伐而还。纣杀比干。囚箕子。微子出奔。武王曰。纣不可不伐矣。明年春。警诸侯师。秋伐殷师。次鲜原。十一月师渡孟津。讨之。其迟之者。盖冀纣恶之或悛也。所以武之备戒之已久也。是时。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人。路远之。故未及毕至。故久立于缀而待之。所以咏叹之淫液之也。盖宾牟贾之所对。即武之始也。又其所问。即武之始终也。
名之曰建櫜。 郑云。建。读为键字之误也。孔疏键籥牡也。櫜兵铠之櫜也。言铠及兵戈。悉櫜韬之。置于府库。而键闭之。王肃曰。言今所以櫜弓矢而不用者。皆将帅之功。故建之为诸侯。而名曰建櫜。陈氏浩乃谓名之曰建櫜句。错简。移置包之以虎皮下。然考家语史记韩诗外传文。并与此同。陈说似臆决也。盖名之曰建櫜者。结上文之意。将帅封为诸侯者。即不复用兵之意。王说。比郑孔旧说。似密。
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 郑氏云。曲直。歌之曲折也。繁瘠廉肉。声之鸿杀也。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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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阕作进止所应也。孔疏云。鸿谓粗大。肉与繁也。杀谓细小。瘠与廉也。凡乐器大而弦粗者。其声细。阕谓乐息。作谓乐动。进则作。止则阕。此说甚详。方氏曰。曲者。声之柔若丝。是也。直者。声之刚若金。是也。繁者。声之杂若笙。是也。瘠者。声之纯若磬。是也。廉者。声之清若羽。是也。肉者。声之浊若宫。是也。节者。声之制若徵。是也。奏者。声之作若合。是也。此章因上文其文足论而不息一段而起。此八者。当统指乐之文而言。不应举金石丝竹而属之曲直繁瘠。宫羽徵合而属之廉肉节奏。不如旧说之为长。
杂记
如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 郑氏以道。为道上庐宿。孔疏云。庐宿供待众宾。非死者所专有。然庐宿。亦馆也。馆而可复。则奚为而庐宿不可复乎。此云死于道者。即死于道中之车中也。郑又云。緌。旌旗之旄。去其旒而用之。异于生。然去旒之说。不见于周礼。诸侯之旒。如其命数。岂有欲其望见而反。反去其识别之命数。而存一不可别之旄乎。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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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 王氏肃曰。丧礼自天子已下无等。故曾子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丧服礼制遂轻。又曰。其大夫与士异者。大夫已上。在丧敛时。弁绖。士冠素委貌。盖郑氏引晏婴说以为粗衰斩者。其缕在齐斩之间。谓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也。斩衰以三升为正。微细焉则属于粗也。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有粗衰斩枕草矣。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缕而五升乎。窃疑此恐臆说也。孔氏引张融说云。周公制礼之时。上下同。后世有异耳。然则丧所制贵贵之义。乃后人窜乱而为之者与。
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 旧说以为仕至大夫。贤著而德成。适子得服其服。亦尊其适众贤。此言服者。指其衣服也。固缪矣。如方包辈。引仪礼丧服传。父之所降。子不得不降。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以为大夫之子厌于父。故从父服。所谓服大夫之服者。此也。然大夫之子厌于父。则奚独适子哉。庶子亦然矣。此盖因下文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而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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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摄大夫。惟宗子。故大夫之适子。得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为大夫而后。得服大夫之服也。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 郑氏云。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孔疏言。不得祔祖。则间曾祖一世。祔于高祖。又无可祔。则又间一世。祔于高祖之祖。然士适得立二庙。官师得立一庙。自高祖已无庙矣。至高祖之祖为六世之远。则诸侯亦不得立其庙。况士乎。是故。先儒以为设坛墠而祔之。然祔必有庙而后。可祔食之矣。坛墠而庸可祔乎。且坛墠有祷而后。始设之。如周公金縢之祝也。恐不可援而为之辞也。
妇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孔疏以为无妃。谓无祖考。方苞云。无祖姑。或祖姑被出。或宗人成人。未娶而置后者。然宗子成人。未娶而置后者。其后也以昭穆之次。而未必为之子也。似当以祖姑生存论。然则不得不配于高祖妃也。
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 郑氏云。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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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则今之祭礼考位之合食于妣位。似可议也。
公子附于公子。 此即公子之君。为其士大夫庶子。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则有公子可祔矣。若其别为小宗者。不必准此。
君薨。太子号称子。待犹君也。 此疑汉之记礼者。因春秋称子之例而并记之也。康成曰。谓未踰年也。虽称子。与诸侯朝会如君。以释其待犹君之语。然周礼。诸侯三年丧毕。以士服入觐而受命。岂论其踰年未踰年。而出与他国会盟者。待犹君者。指其国之臣民耳。
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 郑氏云。大夫寿弁而祭于己。唯孤尔。孔疏云。仪礼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于己。与少牢异。故郑注云。唯孤尔。然陆氏佃曰。下大夫一命。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可知。下士不命冠而祭于公。则玄端而祭于己。可知。少牢朝服而祭。下大夫也。特牲玄端而祭。下士也。王之上士三命服玄冕。则弁而祭于己。此说可破旧说之疑。
子拜颡。含者。坐委于殡东南。 郑氏云。春秋有既葬归含赗襚。无讥。此据谷梁传文。然左传既称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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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子之赗缓。则讥可知也。又孔氏云。此丧久。故子亲受。若新遭丧。则主人不亲受。使大夫受于殡宫。岂有邻国以含襚赗赠来。而子不见宾乎。宾者见。即亲受矣。旧说似可疑。
宰夫朝服。即丧屦。升自西阶。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阶以东。 孔疏据下宰举璧与圭。谓此宰是上卿。夫字衍。然周礼。冢宰下有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而小宰受含襚币玉之事。宰夫掌吊币器财用。则下所云举璧与圭。当是小宰。馀皆宰夫。初非上卿也。
临者入门右。介者皆从之。 孔疏云。前四礼客皆在门西。此临在门东者。前是奉君命而行。此是私礼若聘礼私觌。故在门东。然姚氏舜牧曰。吊含襚赗外。有临以执绋。礼辞曰。寡君有宗庙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执绋。又再三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视宾客。则此礼为君所命审矣。下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赗临。此同日而毕事。是其證。据此则孔疏误矣。且春秋左氏传游吉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窃疑含襚则吊者之事也。临赗则送葬者之事也。若有故而吊在将葬时。则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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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行之也。又吉之言曰。晋之丧事弊邑之间。先君有所助执绋。则此其位必在门西。临者是大夫。则嫌君位也。且其命曰毋敢视宾客。又可遽就宾位乎。所以入门右而介者皆从之。及辞不获命而后。始就门东与。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孔疏云。若母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祭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故未忍凶时行吉礼。窃意此因未没丧而起义也。未没丧者。即既练后将没时也。然以下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之文观之。则未葬前。似不得行练祥之祭。况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也与。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丧皆行。 郑注以为此主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孔疏引庾,熊二氏说。皆据父在不为长子三年。疑父字为误。方苞之说以为先丧长子。未期而父又丧。则所以为三年者。以继祢之故。今祢没。故而伸之。此恐商量祢没三年之中。而复服继祢之宗。则丧纪可为短长欤。郑注父字之误。似无疑。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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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位之礼。外丧如母党妻党。亦哭之他室。 孔疏言外丧。兄弟丧在远者。以兄弟亲必有三日五哭。故有明日入奠卒奠。改服即位之礼。若异姓则不过小功缌而已。一哭而止。可无明日之哭也。
妻视叔父母。 孔疏云。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盖叔父母无庐而不杖矣。然妻为夫三年。故夫为妻当反服。而以母丧父在为期。妻不可过矣。故为庐而杖。又为之禫焉而重之。然后之人。多厚于妻者。如公父文伯之类。是也。为礼者之抑之也。为此辈之警也欤。
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 郑氏云。亲丧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日月未竟而哀已杀。黄氏干曰。日月未竟而哀先杀。则是不能终其丧也。内除外除。皆言日月已竟。服重者外虽除。而内未除。服轻者。不惟外除。而内亦除也。注说失之。
视君之母。与君之妻。比诸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 方苞曰。孔子曰。居君母与妻之丧。居处饮食衎尔。礼为兄弟期。县子曰。期之丧。如剡胡可比也。仪礼凡小功者。谓之兄弟。此兄弟或泛辞与。不然。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岂仅发于颜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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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饮食而已邪。
祥。主人之祭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孔疏云。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从祥至吉。凡服有六。丧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朝服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踰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案此乃亲丧外除之义也。祥则已从吉。故当祭则从吉服。而缟冠则未纯吉也。然哀不能忘。故反衣麻衣。禫则淡淡然平常也。故当祭则从吉服。而黄裳。则未大吉也。然哀犹不能忘。故反著綅冠。而既吉祭。则始复平常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 郑氏云。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重其礼也。反服。反素缟麻衣。考注意。则谓前曾来吊。此时以赗赠来。然赗赠当在葬前。不当在既祥后。陆氏佃曰。此言亲丧虽既祥。犹有他丧未除。今以祥故缟。缟既然后反他丧之服。是说于理为顺。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太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陆氏佃以为礼士虞用特豕。今下大夫之虞。亦云特牲。则容父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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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为下大夫。其祭如此。于上大夫。言父为大夫。于下大夫。言父为士。相备也。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 丧服传云。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担主也。非主而杖。辅病也。非爵也。非担主也。非辅病也。则原不杖。轮人安有杖乎。若非鲁礼之末失。则亦记者误也。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 郑氏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孔疏云。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盖此章之旨。言此来问来赐者。非为人丧而问之赐之与。则其思不专于己而施及先人。故必丧拜。陈氏浩乃以非为人丧问与赐与之句离之。不与三年之丧之句相联者。恐非。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 案父母妻长子。皆三年也。故皆有禫。然齐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此章所称。即指父在为母及为妻之丧。而母之十五月而禫。父为之主。则己不得专而犹与之。妻之十五月而禫。有母在则不得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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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若长子不为后。则降期。与庶子同。则无禫矣。然则斯礼也。独父在为母。母不在为妻及宗子母在为妻三者耳。
练则吊。 案此章因功衰不吊之义而言。练则宜吊。练则父在为母及为妻之服也。郑氏云。父在为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轻于出也。然则凡齐衰十一月。皆可出。康成只举父在为母。而不举为妻者。据其所重而言之也。方苞之徒。乃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非所施于妻。故郑惟以父在为母言之。殆过论也。康成不云齐衰十一月。皆可出乎。齐衰十一月而练。非妻。而谁之服可以当之乎。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 郑氏云。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谓给繇役。孔疏云。王制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与此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总云三月也。然从政。谓大夫。朱子有明训矣。且公羊传言已练。可以弁冕金革。闵子骞腰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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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致仕。孔子善之。盖三年不从政。吉之正礼。而练而从政者。起于周之世官也。王制之言正矣。
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娣妹子与父同讳。 孔疏云。父之祖父母。伯叔父及姑等。于己小功以下。本不合讳。但以父之所讳。己亦从而讳之也。方苞曰。卒哭而讳。令于宫曰舍故而讳新。高祖以上亲尽。不复讳。是高祖曾祖礼当讳。孔谓父之王父母。于己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讳。似误。然所谓正服小功者。从至亲以期断。而推谓父当服期。祖当大功。曾祖当小功耳。圣人制礼。定父斩衰三年。祖齐衰期。曾祖齐衰三月。则可云父正服期。当以期为例乎。其比例亦非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不可。 旧说以为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父是大功之末。己亦大功之末。乃得行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娶。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然范宣曰。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已为无服也。以己尚在大功丧中。犹未忍为子取妇。近于欢事也。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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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子嫁子则可。取妇则不可矣。己有缌麻之丧。于祭亦废。婚亦不通。况小功乎。己虽小功。卒哭可冠取妻。为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耳。非通例。此说甚精。然取妇。似己身。非为子也。
父在服。宫中子不与于乐。 孔疏。此谓命士以下与父同宫者。若异宫则得与于乐。黄氏干曰。父方持服。而其子或轻而先除。或亲尽而无服。以父方哀戚未终。不可与于乐也。亦如从父讳于先祖之礼也。此说甚正。若如孔说异宫之子得举乐。则宫近者。或且声闻。将如之何。
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 案春秋左氏传襄公七年夏四月。卜郊不从。献子曰。郊祀后稷。祈农事也。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从。夫启蛰之节。不在冬至之月。此记何其不相符也。孔疏以为僖公八年秋七月。已为吉禘。郑云八年正月。公会王人于洮。六月应禘。以在会未还。至七月乃禘。理不合。讥为致夫人。故书之。献子既七月禘。春秋不书于经。以示讥者。鲁时暂行之。又此不云自献子始。是不恒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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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方苞曰。此外宗。当止指君姑娣妹。嫁本国大夫。其所生女。仍嫁本国大夫者。而郑兼及舅女从母。孔云。诸侯不内取。则君之舅女从母。不得在国中。大夫不外取。则舅女从母。又不得来嫁本国大夫。无从为君夫人服。熊氏虽云他国本国皆服之。然身为他国大夫妻。为此国之君夫人服齐斩。是无理。贺循谯周等云。在他国则不得服。贤者择之。
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 此乃春秋时占便宜者之说也。国之患乱。宁有内外之别。为之或避或御乎。郑氏云。谓卿大夫同僚。将为乱。己力不能讨。不与而已。此言大乖义理。
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 孔疏以为女年十五。许嫁而笄。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醴礼之。若未嫁。至二十而笄。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窃意未嫁而笄。欲责以成人之道也。而不备仪可乎。此妇人。似指主妇女宾也。
韠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 郑孔旧说训会。为领缝。聂崇义,陈祥道。训会为绘画。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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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身有画。其颈无画。其二者接续处为领缝。则二说合而义乃备。
丧大记
疾病。外内皆扫。 郑氏云。外内皆扫。为宾客将来问病。应氏镛曰。扫庭及堂。正家之常道。今于此。又皆扫者。肃外内以谨变。致洁敬以谨终也。此说胜于旧说。
寝东首于北牖下。 室有南牖。无北牖。陆氏释文。旧音容。是本文作墉可知。陈氏浩疑之以为屋漏。是中霤。非牖也。郑氏云。病者。恒居北牖下。或为北墉下。自汉末。已有二本行。然似字㨾之似而讹也。
男女改服。 孔疏云。病困改服。故檀弓曰。亲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易羔裘玄冠。即朝服也。然始死则易白布深衣。而扱上衽矣。岂朝服乎哉。
属纩以俟绝气。 郑氏云。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候占也。犹医家候脉。候其生。非侯其死。然则此俟字。岂或候之讹也欤。
世妇卒于适寝。 郑氏云。变命妇言世妇者。明尊卑同也。孔疏云。大夫妻曰命妇。而云世妇者。是诸侯之次妇。与大夫之命妇敌。故互言之。而吴氏澄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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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记止是记君大夫士。与其正妻死处。不及其次妻。世妇谓大夫之正妻。天子后之次。称夫人。故诸侯以为适妻之称。夫人之次。称世妇。故大夫以为适妻之称。递降一等也。
妇人髽。带麻于房中。 据丧礼。主人之袒括发。与妇人髽同时。至若妇人带麻先于男子者。所重在腰也。带绖非男子所急。而且方袒之故。将袭而带绖。不与妇人同时也。
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泛拜众宾于堂上。 熊氏安生曰。大夫士拜卿大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大夫士各自遭丧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丧。小敛后拜宾同故也。孔疏云。寄公尊。故先言之。大夫士。是先君之臣。同服斩。小敛讫。出列庭位。故嗣君出拜之。大夫士妻夫人亦拜之。此经唯举君丧举宾。不云大夫士者。文不具也。据二说。熊以大夫士拜卿大夫。属下为句。孔以大夫士。属上为句。夫卿大夫士。乃同服斩衰。非寄公国宾之为客者比也。君安得拜之。君不拜卿大夫士。则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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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不拜大夫内子士妻。此当以熊说为正。
吊者袭裘。加武带绖。 孔疏谓主人未成服。吊者羔裘。孔子明言羔裘玄冠不以吊。虽始死未成服。当易之以往。方苞云。袭裘。是吊者原素服。但犹裼衣。至此袭之。然不裘则焉用裼袭。岂素衣麑裘之属欤。 孔又谓加武者。主人既素冠素弁。吊者故加弁于武也。夫武者。冠之下卷上。以一幅布。襞积为梁。必与武相属以后。冠成矣。孔氏乃谓吉冠不属武。故此解又不可解。弁与冠异制。去吉冠之梁。存吉冠之武。又加一素弁。其绖又不加素弁上。而加吉武上。是何等吊冠乎。盖吊者。素冠而无绖。至此始加绖也。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袒笫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郑氏云。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于坎下。扎烂脱在此。康成岂不能是正。而但言之者。见古人重经之意也。陈氏浩本乃径移其第。如郑注。恐非郑意也。 又孔氏谓大夫士明日小敛。设冰。天子诸侯。亦三日小敛。夫冰之设。恐暑气郁蒸。尸易腐也。天子诸侯。三日而敛。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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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冰。若当盛暑。何以浴。何以袭。本经设冰。乃言床。盖冰在床下。设冰与迁尸于床同时。必无天子诸侯之用。反迟于大夫士也。
陶人出重鬲。 孔疏以为县重之罂瓦瓶也。然士丧礼。甸人。为坄于西墙下。新盆盘瓶废敦重鬲皆濯。是鬲与盆瓶盘敦为五物。不可谓鬲为瓶。又重鬲二鬲也。士丧礼。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是也。说文曰。鬲鼎属。今案鬲瓦釜。即鬵也。
子大夫公子众士。食粥纳财。朝一溢米。暮一溢米。 王氏肃曰。满手曰溢。敖继公曰两手曰匊。一手曰溢。郑氏乃曰。二十两曰溢。此以镒法释溢。过矣。又云。于粟米之法。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亦至鲜也。陈氏浩本逸一升。则不成文矣。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 孔疏云。壹不食。谓缌麻。再不食谓小功。并言之。容殇降之缌再不食。小功壹不食。故以壹不食再不食。结之此段。甚精。陈氏之删之。何也。
故主宗子。 郑氏云。故主谓旧君也。言故主者。关大夫及君也。孔疏云。诸侯当言旧君。大夫称主。故知关大夫。陈氏浩所训。殊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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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胥是敛。 郑氏云。胥乐官也。不掌丧事。胥当为祝字之误也。吴氏澄曰。大胥非谓乐官之大胥。周官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谓大胥者。大祝之胥也。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谓众胥者。众祝之胥也。大祝之爵。为下大夫。丧祝之爵。为上士。身亲庄事。而各以其下之胥服劳。侯国之大夫。虽非四命之下大夫。三命之上士。等而差之。其命数。大祝当降国卿一等。众祝当降二等。胥各四人。当亦如王朝之数。国君之敛。大胥四人。亲敛。众胥二人。佐之。大夫之敛。大胥二人临敛。众胥四人。亲检。士之敛。则众胥临敛。士之友四人。自敛。
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孔疏云。乐作矣。句释禫之无哭。不释祥之无哭。皇氏谓祥之日。鼓素琴。句释祥禫二时。非郑义。案郑注禫踰月而可作乐。孔氏云。禫。定本作祥。是祥踰月而可作乐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郑注云。从御。御妇人也。复寝。不复宿殡宫也。然岂有未复寝。而径御妇人之理。盖御。即孟献子比御也。复寝。即内寝也。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 郑氏以此文与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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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不同。故以此公。为士大夫有采地者。大夫士皆其家臣。然列国之士大夫。恐无称公之理。檀弓公之丧诸达官之长之句。郑既训公丧。为君丧。安得此独异训乎。且杂记云。公七踊。公袭卷衣一。公视大敛等文。称公者。皆指国君也。方苞曰。君薨未葬以前。诸侯以远近相次入临。至既葬卒哭。则都邑之大夫。犹留俟练。下邑之士卒哭。即归以治民。至于既练。则任政之大夫。犹次于公馆。分职之士。可归其家以治职。此文与杂记。未尝不相通也。
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鐕。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鐕士不鐕。 孔疏云。定本绿皆作琢。谓鐕琢朱缯。贴著于棺也。又云。释义云。朱绿。皆缯也。朱缯贴四方。绿缯贴四角。大夫四面玄。四角绿。士不绿。惟用玄也。吴氏澄曰。定本近是。盖里棺。兼用绿色。诚无义。疏说分二色。贴四边。贴四隅。亦无义。若依定本以绿为琢。则朱玄句绝。琢字属下句。如吴说则义顺。且间色之绿。何用附之棺乎。
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 郑氏云。绿当为角。声之误也。角中。谓棺内四隅也。王氏谠曰。汉四皓。其一号角(一作角)里先生。角(一作角)音绿。呼觉者非。今考陈氏浩本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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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音角。未知从禄耶。从觉耶。
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八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郑氏以为将涂设于棺傍。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然蚍蜉无穷。引类而来。而熬则有尽。其说不已迂乎。敖继公谓孝子不得复奠。故致此于棺旁。以尽其心。似近之。
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 孔疏云。檀弓柏椁以端长六尺。注。其方盖一尺。以此差之。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虽有此约。无正文可正。而孟子言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自天子达于庶人。则旧说所论未必确也。
君里椁虞筐。大夫不里椁。士不虞筐。 郑氏云。里椁之物虞筐之文。未闻。吴氏澄曰。君之椁有物里之。又有虞筐。大夫虽不里椁。而犹有虞筐。士则并虞筐。亦无。方苞曰。里椁当与前𧚣棺同。或亦君朱。大夫以玄欤。虞筐。疑亦前所谓熬加鱼腊者。士遣车不载粮。无鱼腊。则不虞筐。可知已。
祭法
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 王氏肃作读相近。为祖迎。陈氏浩引之以为周礼。仲春昼迎暑。仲秋夜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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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送之亦必有其礼。然考之经传。有迎寒暑之祭。无送寒暑之祭。如土井送寒气之法。即禳之之法也。陈说近于臆度。郑氏读为禳祈者允矣。
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 王氏肃亦读宗如字。陈氏浩引方氏悫曰。幽雩。皆谓之宗者。宗之为言宗也。书曰。禋于六宗。诗曰。靡神不宗。然郑氏引春秋传文。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两之时。于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不时。于是乎禜之。以为宗。皆当作禜字之误也。此说尤确。盖六宗则星辰水旱与居一焉。是虽近之。靡神不宗。则孰非可宗。而独于幽与雩而言之与。
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 陈氏浩以为亡其地。谓见削夺也。然孔疏云。诸侯不得祭天地。若山林川泽。在其封而益民者。得祭之。如鲁之泰山。晋之河。楚之江汉。是也。亡无也。谓其境内。无此山川。不得祭也。此说甚确。陈氏何为不取而自为曲说也。
远庙为祧。享尝乃止。 孔疏以为远庙。谓文武庙也。文武之庙。在应迁之列。故云远庙。特为功德而留。故谓为祧。有文武二庙。故云有二祧。享尝四时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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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文武特留。故不得月祭。但四时祭。陈氏祥道曰。周公制礼之时。文武尚为近庙。其所以宗之之礼。起于后代也。果所以宗之者。在七庙内。使继世祖先閒。有礼功盛德。不下文武。复在可宗之列。亲庙又益杀乎。理必不然。盖天子兼二祧为七庙。韦玄成说也。刘歆则谓天子本七庙。加二祧为九。朱子以刘说为然。论已定矣。郑玄注周礼所谓因祧主所藏。故名为祧。又因聘礼不腆先君之祧。独主韦玄成之说矣。文武世室。为七庙中之二祧。宜月祭而不止享尝。苟文武之庙。祭止享尝。岂先王所以尊祖宗之意乎。
王为群姓。立七祀。 陈氏祥道曰。五祀。见于周礼,礼记,仪礼。杂出于史传。多矣。特祭法。以司命,泰厉为七祀。左传,家语。则以五祀为重该,脩,熙,黎,勾龙为五官。月令为门,行,户,灶,中霤。白虎通刘昭之徒。为门,井,户,灶,中霤。郑氏释大宗伯。则用左传家语。释小记。则用月令。释王制。则用祭法。而荀卿谓五祀执荐者百人。侍西房。侍西房。则五祀固非四方之五官。侍必百人。则五祀固非门户之类。然则所谓五祀。其名虽同。其祭各有所主也。郑氏以七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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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五祀为商制。然周官虽天子亦止于五祀。仪礼则虽士亦备五祀。则五祀无尊卑隆杀之数。祭法曰。七祀推而下之。至于适士二祀庶人一祀。非周礼也。两汉,魏,晋立五祀。井皆与焉。隋,唐用月令祭行及复脩月令。冬亦祀井。而不祀行。然则行神。亦特軷于始行而已。非先王冬日之常祀也。
冥勤其官而水死。 陈氏浩曰。玄。即玄冥也。月令。冬之神水死未闻。然竹书记年。少康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且玄冥之官者。脩与熙二人。乃少皞之后。虽治水。未尝为玄冥之官。冥其名。非官也。
祭义
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 孔疏庙中。上不讳下。于祖庙。称亲之讳。似见亲也。据方氏悫说。称讳如见亲。所谓闻名心瞿。此为允矣。不必指为庙中事也。
孝子。如执玉。如奉盈。 孔疏云。孝子对神。容貌敬慎。如执持玉之大宝。如奉盈满之物。然朱子训色难引此。此节。即孝子事生之容。记者之引此。正见孝子事死如事生也。孔氏之以对神言。恐泥。
祭日于坛。祭日于坎。 孔疏此经。据春分朝日。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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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月。祭日于坛。谓春分也。祭月于坎。谓秋分也。刘氏彝曰。冬至大报天于圜邱而主日。位日于坛东。以象其所出。位月于坛西。以象其所生。然郊之祭主日配月。以祭天而及之。此从祀也。春分。祭日于坛。秋分。祭日于坎。此专祀也。不当混说去。外此而祀日月之礼。有四。大宗伯四类于四郊。兆日于东郊。兆月于西郊。一也。大司乐乐六变。致天神。月令孟冬。郊来年于天宗。天宗者。日月之类。二也。觐礼拜日于东门之外。反祀方明。礼日于南门之外。礼月于北门之外。三也。雪霜风雨之不时。于是乎禜之。四也。夫因郊蜡而祀之。非正祀也。类禜而祀与觐诸侯而祀之。非常祀也。独春分朝东门外。秋分夕西门外。此。祀之正与常也。
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 陈氏浩引方氏悫说曰。左宗庙于人道之所乡。亦不死其亲之意。然郑氏云。周尚左也。此说甚当。
祭统
以供纯服。 郑读纯为缁云。纯以见缯色。然若著明服色。则朱绿玄黄。详于祭义。何必独见缁乎。郑既云于丝理可知。则蚕出于丝。纯服。当为丝服。读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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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如字。
出于祊。此交神明之道也。 陈氏浩曰。出于祊者。谓明日绎祭。出在庙门外之旁也。郊特牲云。索祭于祊。是也。然绎祭与索祭不同。郊特牲之注。既析言之。此又浑说。何也。交神明之道。即索祭之谓也。
父北面而事之。 郑氏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于户外。是以有此(一作北)面事尸之礼。孔疏云。少牢特牲礼。是皆在室之奥。主人西面事之。无北面事尸之礼也。案北面事尸。堂事也。当亚祼毕。王出迎牲。祝延尸出。后荐朝事豆笾。牲八。王射牲取血毛。告神于室。乃北面事尸于堂。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 孔疏云。庙中父南面。子北面。诚如是说。则祭时在室。俱西面。在堂俱北面。安有父南面子北面之理。且太庙祭始封之祖。则群昭群穆咸在。如欲就子孙。各为昭一行穆一行。则亲疏何以分乎。方苞曰。如泰伯,虞仲,太王之昭。列第一行。虢仲,虢叔,王季之穆。列第二行。管蔡十六国文之昭。列第三行。邗晋应韩武之穆。列第四行。此说似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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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于大庙。示不敢专也。 孔疏云。若天子命群臣。则不因常祭。特假于庙。后人或言其无据。夫洛诰。告周公留后。在烝祭之日。固常祭也。至若召虎之赐。而于周受命。自召祖命。恐未必常祭也。无或犆祭时与。然特假于庙。恐亦不可破也。
公曰。叔舅乃祖庄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 庄叔之从成公于患难。于传无徵。然达贤大夫也。以身殉难。以宁卫国。卫人以为成劳。复室其子而复其位。则其忠亦伟矣。然此铭乃蒯聩之德孔悝。以其立己也。举达随难之功而言之也。又哀公十五年冬。蒯聩得国。十六年六月。卫侯饮悝酒而逐之。此云六月命之者。命后即逐之也。其君臣之际如此。其论撰者。虚矣。记者特取其铭辞以见例。然郑注云。言铭之类众多。略取此一以言之者。是也。然经言以比其身。以重其国家者。可以见悝之行。可愧也。又言周公事。见必如周公而后。可以重国家也。然鲁之子孙。受天子之礼乐而用之。则非象贤之义也。岂可曰称扬先祖之美者乎。记者之事。似与明堂位同。不然。殆寓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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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间矣。
大尝禘。 孔疏云。祫祭。在秋。大尝禘。在夏。然方苞曰。禘祫年月。先儒论说纷纭。然当以张子横渠及张纯之说为正。五年一禘。三年一大祫。旧说相沿已久。独张子谓禘祫。每岁举行。据周官大司乐。追享为禘。朝享为祫。总名閒祀。张纯云。禘以四月。閒于春夏。祫以十月。閒于秋冬。十月之祫。乃合已毁庙之主。享于太庙。是为大祫。与夏秋冬三时所云礿礿祫尝祫烝。但合未毁庙主。享于太庙者。不同。疏言禘在夏。犹可通。连大尝则缪。至云祫祭在秋。尤误。此说可通。
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 郑氏云。管象。吹管而舞武舞之象。朱干。赤盾。戚。斧也。此武象之舞所执。然方苞曰。本文四句。升歌与下管对。大武与大夏对。郑合象武为一。误矣。象有但吹以管者。此下管象。是也。有舞以籥者。左传象箾南籥。是也。象舞以羽籥。是文舞。武舞以干戚。是舞武。不可合为一。且燕礼乡饮礼。升歌鹿鸣三诗。下管南陔三诗。吹者未必舞也。
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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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孔疏云。从篇首至此。皆是孔子之辞。而记者乃引孔子孝经之辞以结之。程子以此。为弄文墨之士为之。非孔子之言。则论定矣。窃疑文墨之士。掇拾孔门之馀绪而敷衍之。其所以引诗引孝经者。俱有尚辞之法也。
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 此章之旨。极精礼之用。别嫌明微。每从至微处。而淫佚之志。自人所不闻不睹之境而始。易称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辨之不早辨者。此之谓也。
哀公问
然后以其所能教百姓。不废其会节。 旧说。会。犹期也。期节。谓天地君臣男女之期。陈氏浩云。期节。如葬祭有葬祭之时。冠昏有冠昏之时。然王氏肃曰。会。谓理之所聚而不可遗处。节。谓分之所限而不可过处。此说包括甚广。远出诸家之上。
有成事。 陈氏浩曰。有成事。谓诹日而得卜筮之吉。事可成也。此因下文丧祭而起。然旧说云。上三事有成功。然后圣人。治理其雕画刻镂文章黼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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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嗣续其事。此说甚允。陈氏何为背之耶。
备其鼎俎。设其豕腊。 鼎俎之设。不独豕腊。而独举豕腊者。岂以其通君臣所用而言之与。
即安其居。节丑其衣服。 孔疏以即安其居为句。言随其山川,溪谷之异而安之。不使山者居川。渚者居中原。节。正也。正民衣服。使各得其类。郑云。丑。类也。后人以大戴礼作则安其居处。此当以即安其居节为句。然家语问礼云。即安其居。又曰。节其服御。则似不必以大戴礼为准。旧说亦有所据。但以家语文。即安其居下。有以缀恩义四字。似连序宗族之而言之。不必如孔氏之随山川溪谷之说也。
敬之至矣。大昏为大。 哀公立公子荆之母为夫人。以荆为太子。国人恶之。此孔子逆睹其然。而以大昏发之。欲以正其始也欤。
冕而亲迎。不已重乎。 案春秋公羊传。自天子至庶人。皆亲迎。左氏说。天子至尊无敌。无亲迎之礼。然朱子以下句有天地社稷之主之文。为通天子而言。则左氏义似褊矣。然天子无亲迎者。谓其无亲迎于其国。与诸侯为宾也。方氏悫曰。夏后氏迎于庭。殷人迎(‘迎’ 字를 보충해 넣었다.)于堂。周人迎于户。天子亲迎。亦或用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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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欤。
出以治直言之礼。 郑氏云。直。犹正也。正言。谓出政教也。昏义曰。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是也。义斯明矣。陈氏浩云。直言二字。未语。或云当作朝廷。似误。
孔子对曰。不过乎物。 朱子曰。家语。作夫其行己不过乎物。谓之成身。不过乎物。是天道也。以上下文推之。当从家语。
坊记
贵不慊于上。 陈氏浩曰。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所以制贵而不使之慊也。郑氏训慊为恨少。如陈说则为骄汰。从郑为当。
受爵不让。至于已斯亡。 朱子集传。以此诗为兄弟相怨相谗以取爵位。毛,郑旧说。亦然。独陈氏浩以爵为酒器。引严氏粲言曰。兄弟有因杯酒得罪而怨者。此为持平之论以解之曰。言人之相怨。各执一偏。而不参彼之曲直。故但怨其上。而不思己过。然其端甚微。或止因受爵失辞逊之节。而或至于亡其身。亦可念矣。严氏释诗。固多眇论。但出于臆测者多。此论亦然。恐不必舍旧说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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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云。考卜惟王。度是镐京。武王成之。 郑氏云。言武王卜而谋居此镐京。龟则出吉兆正之。武王筑成之。此臣归美于君也。陈氏浩云。武王之志已先定。及以吉凶。取正于龟。而遂以为正。是武王不自以为功。而让之龟卜。据此则让之龟卜。与记文称人意不合。
未没丧。不称君。示民不争也。故鲁春秋记晋丧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 春秋传曰。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至其臣子踰年。谓之君。此文引鲁春秋者。与未没丧不称君之例。差异。岂因封内称子。而并见臣子。谓之君之义欤。
易曰。不耕穫。不菑畬。凶。 此易元(一作无)妄卦辞。大异。又郑氏云。田一岁曰菑。三岁曰畬。三岁曰新田。孔氏疏云。尔雅作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孙炎云。菑。始杀草木。新田。新成柔田。畬。舒缓也。此注误。
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 此句旧本。在诗云伐抲(一作柯)之上。陈氏浩以类推之。移在必告父母之下。然从旧本。于义亦明。盖引诗者。释其馀义也。陈氏之移易。恐不然。
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 孔疏不问其疾。嫌媚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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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问增损而已。此段甚详。
妇犹有不至者。 郑注云。不至。不亲夫以孝舅姑也。然诗之丰。有悔予不将之句。则不至者。乃亲迎而女不至者。
表记
笃以不掩。 郑氏云。掩。犹困也。孔疏云。君子笃厚。行于善道。不使掩逼而被困迫。此据易传困掩之义也。吕氏大临谓君子不为掩著之事。张子谓君子诚。则自不可掩。然经文以掩字与祸耻字并言之。当以旧说为正。
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终日。 郑氏曰。儳焉。可轻贱之貌。然应氏以为参错不齐之貌。盖无所捡束之人。散乱急遽。其状参错不齐。如不得终日安者。似不但旧说轻贱之解也。
子曰。以德报怨。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 陈氏浩曰。以论语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观之。此章恐非夫子之言。然论语。泛言常人之报施。面此以君之治民言也。仁者。民之所德。以德报之。民皆劝于为仁。不仁者。民之所怨。故必以怨报之。则民皆相戒于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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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以德报怨。则宽身之仁也。 郑氏云。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怨。非礼之正也。仁亦当作民。声之误。盖言其苟息祸患也。方氏悫曰。以德报怨。则忘人之怨。忘人之怨。虽不足而有惩。而众将德之。故曰宽身之仁。此恐乖经旨。
道有至义有考。 郑氏谓义上当脱一有字。以下文考之。似允。然从今本。义亦不乖。陈氏浩本。乃径从郑义而改之也。
信近情。 石梁王氏作情近信。陈氏浩从之。然观论语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之文。则信约信也。可信即言可复之义也。不必改读。
衣服以移之。 郑读移如水泛移之移。移犹广大也。陈氏浩读移为称。陆氏佃曰。孔子曰。衰麻苴杖者。志不存乎乐。非耳弗闻服使然也。黼黻衮冕者。容不亵慢。非性矜庄服使然也。是之谓移。此说甚精。
子曰。虞夏之道。寡怨于民。殷周之道。不胜其敝。 黄氏乾行曰。此上三章。疑非孔子之言。孔子尝学夏殷之礼。而深惜其无徵。极称周礼之文。而屡发从之之志。何至数其敝坏至此极乎。且以强民与不胜敝。归诸当代。亦非圣人为下不倍之义。窃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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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当时庄老之学者。一种相传之说也欤。
子曰。牲牷礼乐齐盛。是以无害乎鬼神。无怨乎百姓。陈氏浩曰。详文理。不违龟筮四字。当在牲牷礼乐齐盛之下。然承上不违龟筮而言。则无害无怨。已包括其中。不必改读。
诸侯非其国。不以筮卜宅寝室。天子不卜处太庙。 郑氏云。诸侯受封于天子。因国而国。唯宫室欲改易者。得卜之耳。天子不卜处太庙。言卜可建国之处吉。则宗庙吉可知。陈氏浩乃云。诸侯出行。必卜其所处之地。虑他故也。太庙。天子所必当处之地。故不卜也。然诸侯朝聘他国。其国自当致馆。如卜之不吉。将令改筑乎。天子适诸侯。亦处其太庙。不必言其卜与不卜耳。不如旧说之有根据。
缁衣
有国家者。章义𤺺恶。以示民厚。 陆德明云。义尚书作善。陈氏浩从尚书。改作章善瘅恶。
叶公之顾命。 郑氏云。叶公。楚县公叶公子高也。其所称毋以小谋败大作。毋以嬖御人疾庄后。毋以嬖御士疾庄士大夫卿士。见逸周书。乃祭公谋父将死。以告周穆王之辞。此文之叶公。似因祭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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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也欤。
执我仇仇。 陈氏浩曰。仇仇者。言不一仇也。此解仇为雠。非诗意。
德易狎而难亲。 吕氏大临曰。先儒以德。为人之德。易狎难亲。岂德之谓耶。方论溺水溺口溺民三者之别。无庸以有德厕其间。
苟有车。必见其轼。苟有衣。必见其敝。 吕氏大临曰。有轼则有车。无车则何所凭而式。有衣然后可敝。无衣则何敝之有。然旧说以为见其轼谓载也。蔽败衣也。衣或在内。新时不见。此言载附于轼。敝因于久。上句应言之。必闻其声。下句应行之。必见其成。陆氏佃曰。轼言前敝言后者。是也。
君奭曰。在昔上帝。周田观文王之德。 周田观。古文作割申劝。今文伏生所传。欧阳夏侯所注。古文卫贾马所注。即郑注尚书是也。郑注礼缁衣云。古文似近之。郑注尚书。今不行观其所取。似与梅赜古文尚书同。
兑命曰。爵无及恶德。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是为不敬。事烦则乱。事神则难。 郑氏云。纯犹皆也。言君祭祀。赐诸臣爵。毋与恶德之人。民将立以为正。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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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之疾。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此解终涉艰涩。窃疑此文之旨。以为爵无及恶德也。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当也。若是恶德之人。为不敬其事。则烦而乱。以其无恒也。故事神则难也。
问丧
袭绖于序东绞带。 据仪礼士丧记。主人袒括发。绞带。在袭绖前。此奔丧无冯尸礼。故袭加首绖。乃系绞带。若要绖则系绞带之后。加其上。象大带之在革带上也。陈氏浩以为掩其袒而加要绖者。似误。
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 郑氏云。于此。乃言待之。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孔疏云。平常五属入哭。与主人为次。重者前。轻者后。今奔丧者急哀。但独入哭。不俟主人为次。据此则以序入。乃在三哭之后。待之者。待其为次也。
袭免绖于序东。 上文曰。袭绖于序东绞带。则知首绖矣。以下有绞带之故也。此文曰。袭免绖于序东。则绖要绖矣。以对免而言也。
与主人哭。成踊。袭。 郑氏云。不言袒。言袭者。容齐哀(一作衰)亲者。或袒可也。又曰。上为父。于又哭。括发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衍字。据此则袭亦衍字。有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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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有袭也。既疑其袒为衍。则袭亦非衍乎。亲丧则不袒。齐衰以下则反袒。有是理乎。方苞曰。礼子奔父母丧。括发袒。又哭三哭。亦如之。齐衰以下则免袒。又哭三哭。亦如之。此及殡者也。若不及殡而而之墓。则括发不袒。注谓为父母袒。归入门括发袒。又哭三哭。则括发而已。是不及殡者。杀于及殡。齐衰以下。又杀于其子在墓。又杀于在家也。此齐衰以下。本杀于子。不及殡。则又杀矣。故哭于墓。则免麻而不袒。惟归入门。则括发袒而已。馀则不当袒。
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陈氏浩曰。九。九哭也。七。七哭也。九哭者。九日也。七哭者。七日也。然始死哭踊。袭小敛大敛。哭踊凡四。士袭无踊则三。凡夕哭。皆不踊不数。朝哭无踊亦不数。天子七日而殡。始死袭敛。加二日三日四日五日六日朝哭踊。凡九也。诸侯五日而殡。始死袭敛。加二日三日四日朝哭踊。凡七也。大夫三日而殡。始死袭敛。加二日朝哭踊。为五。若臣留滞他国。闻丧不得奔丧。为位而哭。数亦如之。陈氏说。似误。
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 郑氏云。族亲婚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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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者。然盖或有兄弟在他国而未位者。所谓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也。若在他国已仕。则如旧君。
问丧
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体也。 陆氏佃曰。明堂位曰。君肉袒。迎牲于门。凡臣子为尊者使令。则袒虽冠不嫌。然明堂位之文。未的当。从此记文。
服问
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 陈氏浩曰。母死。谓继母死也。其母。谓出母也。据丧服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母无服。所谓施报也。岂有继母死而服出母之党者。母死云者。谓己母也。母死父再娶而母党死。己仍为之服。不为继母之党服也。
绖期之绖。 郑氏云。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孔疏云。男子首空。故绖期之葛绖。然男子重首。重者。有除而无变。期既葬而亦首绖麻矣。男子无葛首绖之时。葛绖必误衍。
服其功衰。 郑氏云。服其功衰。服粗哀也。孔疏云。功即粗也。粗者。谓七升。父之衰也。粗之名。以施锻治之功而粗沽也。即大功降服之所服。若正服则八升也。陈氏浩。只云父丧练后之衰。语似混囵。横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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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曰。取成服之初衰长六寸博四寸。缀于当心者。著之于功衰之上。是功衰虽渐轻。而长六寸博四寸之衰。犹在不欲哀心之遽忘也。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 孔疏云。三年之丧。练后有大功之丧。既葬者。亦如期之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然崔氏灵恩曰。此承前经。言有三年之练。又有期丧。既葬而合大功。此说甚详。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 孔疏。齐衰下殇。虽小功。是麻之有本者。乃变三年葛。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得变三年之葛者。以无虞,卒哭之故。特变之。然大功麻有本。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犹不绝本。况齐衰上殇。降在大功乎。惟正小功以下无本。疏说可疑。
如外宗之为君也。 熊氏安生曰。凡外宗有三。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是君之姑娣妹之女。舅之女。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为夫人服期。二也。此文外宗。若姑之子妇。从母之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三也。内宗有二。周礼云。内女之有爵。谓同姓之女。一也。杂记云。内宗者。是君五属之内女。二也。盖内宗外宗。未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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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嫁于本国卿大夫。为君为夫人。皆期。嫁于庶人。则齐衰三月。皆从夫也。
间传
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 郑氏曰。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于受。孔疏言。丧服记止云齐衰四升。此五升六升多二等。丧服记。大功八升若九升。此多七升一等。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多十二升一等。以丧服父母为主。欲文相值。故略而不言。窃意斩衰三升半。乃君服而不载于此。故孔氏云。以丧服父母为主欤。至若文相值者。斩衰既葬。当受以齐衰四升。既练。受以功衰七升。是故特举七升一等欤。
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 郑氏云。斩衰既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而绖独存。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谓之重麻。窃疑此乃麻葛重也。既有葛而又有麻。所谓重之也。郑氏又云。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谓之重葛。大功之绖带。与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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绖带同。犹三年练后服。称功衰也。然妇人大功。固绖葛带矣。若男子则无葛首绖。岂因练后空首。有大功之麻绖矣。其于虞,卒哭受服之际。从而葛绖欤。然则男子之首葛绖。唯此而已。
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 孔疏云。兼服之者。男子则大功麻带。易齐衰之葛带。其首犹服齐衰葛绖。是首有葛。要有麻。故麻葛兼服。据男子也。妇人则首服大功之麻绖。要绖齐衰之麻带。不得云麻葛兼服之。然男子之齐衰。恐无葛绖。疏说可疑。且妇人之麻绖。据大功之始死而言之。若受服则亦葛绖矣。
深衣
续衽钩边。 郑氏云。续。犹属也。衽。在裳傍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边。若今曲裾也。此折续衽钩边而言之。孔疏云。衽。谓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衽。接续此衽。而钩其傍边。此合续衽钩连而言之也。终古论属衽钩边者甚多者。以注疏未尝明言之也。夫深衣之名。以续衽钩边也。衽。裳旁也。属连之而其两边钩而合之。使不开张也。若曲裾。自汉明帝时始。施朝服。康成因汉制释之。深衣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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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哉。
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 易坤六二之文言曰。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方苞曰。当作直其敬也。方其义也。此作直其政。乃敬字。讹其半。易作直其正。又以政字之讹。而去其半耳。
儒行
不习其谋。 郑氏云。不习其谋。口及则言。不豫其说而顺。孔氏云。逢事则谋。不豫习也。此恐非经旨。窃疑习。重也。以谋一定。则不重为之谋。以其确而明也。此所以状其特立也欤。
鸷虫攫搏。不程勇者。引重鼎。不程其力。 陈氏浩引方氏说曰。鸷猛之虫。当攫搏之。不程量其勇而后往。此况儒者勇足以犯难而无顾也。引重鼎不程其力。又以况儒者材足而任事而有所胜也。此恐非经旨。如上节。则圣人戒暴虎凭河。似不必犯难而无顾也。如下节。则非圣人临事而惧之义也。或谓鸷虫二句。喻进道之勇。重鼎二句。喻任道之力。此似近之。
其过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数也。 吕氏大临曰。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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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数。乃尚奇好胜之言。于义理未合。此恐不然。窃疑刚毅之人。自治甚严。其差缪处甚微。而未尝著于外。如颜子之不贰过也。故微辨者。或见其细末而不可面数其一二也欤。
不加少而为多。 郑氏云。谋事。不以己小胜自矜大也。此解甚善。陈氏浩以为其文之多。皆素有而已。不必加少以相益。然后成其为多。似未畅。
儒者。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 易之蛊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圣人释之曰。志可则也。此因其爻之象而解其义也。然以洁身乱伦之训观之。则不臣天子。不事诸侯。恐非圣人之所取也。
闻流言不信。其行本方立义。 郑氏云。闻流言不信。不信其友所行。如毁谤也。吴氏澄曰。韩文其行属上句。谓虽流言毁其行。而己不以其行为信也。孔疏庾氏云。其行所本必方正。所立必存义。则以其行属下句。今陈本从庾。然观郑义。亦以其行属上句也。
昏义
问名。 郑氏云。谦不必其为主人之女。孔,贾则以为问母之姓。此因仪礼之辞。有谁氏之故也。谁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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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仲子,孟姬,叔姬,季姬之类也。问名者。将以卜吉也。有男女之名而后可卜也。如其母之姓。则何能卜其吉而定之乎。且如郑说。则焉有择配而非其女乎。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周礼有九嫔世妇女御。并不言数。九嫔虽不言数。数自见也。至若世妇。则郑氏注既言。不言数者。君子不苟于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然则此文定其数者。何也。且所叙御见之法。猥亵甚矣。岂可曰古圣人所设欤。郑氏释礼。过于推测排拟。想其因小星之抱衾与裯。及妾御不敢当夕之训。而起此曲说也。
饮酒义
让之三也。象月之三日而成魄也。 孔疏。三日成魄者。谓月尽之后三日。乃成魄。此谓月明尽之后而生魄。非必月三日也。魄谓明生。旁有微光也。朱子曰。魄者。月之有体而无光处也。故书言哉生明,旁死魄。皆谓月三日月初生时也。凡言既生魄。即谓月十六日。月始阙时也。今此篇。两言月三日而成魄。疏知其缪而曲徇之。故其说相戾之甚。陈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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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引刘氏说曰。月魄之可见。惟晦前三日之朝。月自东出。明将灭而魄可见。朔后三日之夕。月自西将堕。明始生而魄可见。此似因疏说而转凿矣。
卒觯致实于西阶上。 郑氏云。致实。尽酒也。酒为觞实。孔疏。谓致尽其所实之酒。然据特牲礼曰。皇尸未实。注云。实者。饱也。窃意致实者。致饱也。
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 陈氏浩曰。豆当从偶数。此但十年而加一豆。非正礼。然乡饮酒者。士君子之礼也。至若乡人无爵德。则假是礼而行之。故仪文不备。如正饮。必有正豆加豆。假是礼而行者。有正豆无加豆。惟六十以上。乃有三豆四豆之加。亦其一端也。
合诸乡射。教之乡饮酒之礼。 孔疏云。合诸乡射者。谓春秋二时。聚合其民于州长。教以乡射之礼。教之乡饮酒义者。谓十月党正饮酒。教以乡饮酒之礼。然方氏悫曰。射义曰。乡大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故云合诸乡射也。此解允矣。
介必东乡。介宾主也。 横渠张子曰。若宾主相对。是礼主于敬。主故其位宾主。不相对坐。介僎于其间。以见宾贤之义。如陆氏佃以为主人面西北。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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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介面东北。僎面西南。窃疑此因上文坐宾于西北。坐介于西南。主人坐于东南。坐僎于东北之说。然此言其方也。此云宾必南乡。介必东乡。主人坐于东方。言其乡也。是故。郑注仪礼云。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众宾席于宾席之西。是四面之坐。礼经甚明。盖此节当从旧说。主人献宾。将西行就宾。宾又南行。将就主人。介在西阶上。以介覸隔宾主之间也。
射义
幼壮孝弟。耆耋好礼。不从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 郑氏云者不。言有此行。不可以在此位也。孔疏云。众人有此诸行者。不若有则可在宾位也。据此者不二字一句。陈氏浩本者句。不句。似误。
燕义
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 芮氏城曰。此燕礼。乃诸侯之礼。与天子官何与。周官诸子职掌。与燕饮何与。虽经内有献庶子及庶子执烛之文。然其受献士举旅以后。其执事与甸人阍人相联。乃诸侯官之最卑者。燕礼之行贵者众矣。不举其职。先最贱。何哉。删之为当。窃疑记礼者见下有士庶子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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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下字。遂采周礼诸子职文。润色以附此耳。
聘义
故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 此王制所云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而此文乃诸侯相聘也。周礼大戴。皆言诸侯邦交。岁相问。不云比年。殷相聘。不云三年。左氏传。孟僖子如齐殷聘。服虔注云。自襄二十年。叔老聘于齐。至今二十年。故脩盛聘。则诸侯相聘无一定之法。晋文襄之霸诸侯。以事天子者事晋。非礼也。
聘射之礼。至大礼也。 自此以上。皆大戴本文所有。自此以下。大戴无之。似小戴所附。然语甚冗杂。不可训也。
子贡问于孔子曰。敢问君子贵王而贱珉者。何也。 此见家语。想是杂出于古经传。而小戴以聘礼有圭璋之故。取以附之也。
丧服四制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 古本及大戴本。在三月而食上。与资于事父以事君。文义相接。后乃错简耳。郑氏于父在为母。齐衰期下。总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以为为母期之文。在节制之中。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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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氏,皇氏,熊氏。俱以为属下经权制中。似不然。陈氏浩本。反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