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x 页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礼类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87H 页
陈注纠误
  曲礼
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安民哉。 陈氏引刘氏(彝)曰。毋不敬则动容貌。斯远暴慢矣。俨若思则正颜色。斯近信矣。安定辞则出辞气。斯远鄙倍矣。三者脩身之要。为政之本。 案朱子曰。毋不敬。统言主宰处。俨若思。敬者之貌。安定辞。者敬者之言。安民哉。敬者之效也。刘氏以三者俱谓之本。朱子以敬为二者之本。敬者彻上彻下之道。可包貌言。刘说似浑沦。且为政者由安民而起。此何必偏指帝王哉。
狠毋求胜。 陈氏云狠毋求胜。忿思难也。 案朱子曰。狠毋求胜。如与人争斗。分辨曲直。便令理明。不必求胜在我。此解尤明。
恭敬撙节退让。 陈氏云撙裁抑也。礼主其减。吴澄曰。撙裁抑不过之谓。于事之撙。见其节焉。 案礼主其减者。以为礼生于阴故主减。欲其引而进也。体其减也。用其进也。撙言其用。节言其体。陈说恐偏不然。
太上贵德。 陈氏曰。太上。帝皇之世。刘氏曰。太上者。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87L 页
至极之称。犹言大备全德之人。 案太上贵德者。谓太上之德足贵。无事斤斤于礼。未尝务报施。而泛应曲当。得于时措。施者受者。各得其愿。所谓动容周旋。盛德之至也。陈说虽出孔疏。恐非经旨。
行役。以妇人。适四方。乘安车。 案孔疏曰。行役在本国。适四方。谓适他国。陈注阙。
三赐不及车马。 陈氏曰。为人子者。但受三赐之命。而不与车马同受。故言不及车马。 案胡氏 曰。君子辞位不辞禄。车马赐由君命。安可辞哉。赐与也。三赐货财衣服车马。吴澄曰。胡氏说盖谓为人子者。以物与人。仅可至衣服而止。三者之中。不及车马。陈注出自郑注。夫郑注不敢比踰于父。自卑远于君者。其说固好。但君赐未可辞。若因不受车马。并不受位者。实无此理。胡氏说虽因坊记馈献不及车马。然赐与馈献。上下之辞既殊。胡说亦恐未是。朱子以叔孙豹聘于王。王赐之路。豹以上卿无路而不敢乘。疑此不及车马。亦谓受之而不敢用。此说最明。
父母存。不许友以死。 陈氏云不许友以死。谓不为其友报仇也。亲在而以身许人。是有忘亲之心。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88H 页
案陈说虽出郑注。然吕大临曰。不许友以死者。不敢受其托也。先儒谓许报雠。虽父母没。亦不可也。黄震曰。记礼者汉人。杂取后世豪侠之言。人子发肤以上。皆亲之有。岂敢私。此训为切。
负釰辟咡。 陈氏引刘氏说云长者从童子背后。俯首与之语。则童子如负长者然。长者以手挟童子于胁下。如带釰然。郑注云负谓置之于背。釰谓挟之于旁。此注较明。
毋踖席。 陈氏云玉藻曰。登席不由前为躐席。此误解经旨。经言登席不由前者。为躐席故也。夫席从下升。盖一席坐四人。从下升者。为后人继升也。陈云布席稍密。或数人共一席。则必须由前。乃可得坐。礼法之场。何得杂错如是。且一席安有数人共坐之理乎。苟由前则必躐席。又安有毋踖席乎。
上于东阶则先右足。上于西阶则先左足。 陈氏曰。先右先左。各顺入门之左右也。 案如陈说。则不应有就东阶诸礼。
如桥衡。 陈氏曰。如桥之高。如衡之平。夫桥之高。指其为何如状也。郑注曰。横奉之。左昂右低。桥井上㮮槔。衡上低昂。夫横奉之。而左昂右低。其状亦斜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88L 页
而不正。二注恐未是。案仪礼士昏礼记。笲缁被纁里加于桥。注云桥所以庪笲。其制未闻。旧图云以木为之。似今之步案高五尺。下跗午贯。举笲处亦午为之。此则汉法也。以汉法考之。其横奉席。如桥之五尺也。
席间函丈。 陈氏引孔疏曰。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两席并中间空地共一丈。然郑氏云函犹容也。讲问宜相对。容丈足以指画也。此已明两席之间一丈。又文王世子篇。凡侍坐于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郑氏云间犹容也。容三席则得指画相分别也。此言席制甚悉。不知陈氏何故不从古注。而自生别义也。
将即席。容毋怍。两手抠衣。去齐尺。衣毋拨。足毋蹶。 案陈氏引刘氏(彝)说曰。将即席。须详缓而谨容仪。毋使有失而可愧怍。坐后须整叠前面衣衽。毋使拨开。又古人以膝坐。坐久则膝不安而易以蹶动。坐而足动。亦为失容。故戒而毋动。然朱子谓此古人为韵语。以教小儿。则不必故为求深。孔氏谓弟子讲问初来就席。则亦不得入宾主之礼也。
坐而迁之。戒勿越。 陈氏引孔疏以为遇师诸物。或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89H 页
当己前。则跪而迁移之。戒慎不得踰越。 案郑注曰。戒勿越。广敬也。广敬也者。不徒己之敬之。将广之人也。言戒他人之或度也。
敛发毋剃。 陈氏云疏曰剃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发。以纚韬之。不使垂如髲。 案此疏亦引郑注。然以六尺之纚韬发而尽。安得复有垂馀。窃疑女子之髲。欲其以多为美。而男子则不必取发美而为容。故不用剃也。
父子不同席。 陈氏云尊卑之等异也。 案此说出自郑氏。然吕氏大临云此承上女子子已嫁而言。父子之间。虽男子犹不同席。况女子已嫁而反者乎。故因而言之。此解甚明。
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陈氏曰卜其吉凶。此因熊安生说也。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然男女辨姓。礼之大节也。妻既不娶同姓。则妾独然乎。是故子产之言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盖卜之者。卜其姓之为何。而吉凶亦在其中矣。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脍炙处外。醯酱处内。葱渫处末。酒浆处右。以脯脩置者。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89L 页
左朐右末。 陈氏只释训诂。而不释进食之礼为何。案郑氏注。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仿公食大夫礼。食左羹右。醯葱渫居食之左。酱酒浆居羹之右。为第一行。殽胾为第二行。脍炙为第三行。脯脩食竟设之。至若礼食用䋫法。故醯酱设席中少东。六豆设酱东。始而西上。韭菹醓醢昌本为北一行。䋫而东上。麋臡菁菹鹿臡为次北一行。六俎设豆南西上。牛羊豕为次北一行。又其南鱼腊肠胃为最南一行。肤为特而当豕东。又六簋在俎西。黍当鹿臡。其西稷错以终南陈。太羹设于酱西。四铏设于豆西东上。牛西羊。羊南豕。豕东牛。饮酒实于觯。加于礼。当昌本豆之东。饭粱设大羹之西。稻设粱西旁四列西上。膷臐膮牛炙为前一行。又其南䋫而醢牛胾醢牛脍为次一行。又其南䋫而羊炙羊胾醢豕炙为次一行。又其南亦䋫而醢豕胾芥酱鱼脍为次一行。此礼食之法也。
饭黍毋以箸。 陈氏云毋以箸。贵其匕之便也。 案古者之饭以手。上章不泽手者是也。孔氏引少牢廪人溉匕注云匕所以匕黍稷之文。以为饭黍用匕。然匕者用以升鼎实也。廪人之溉。将以升之也。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0H 页
非饭之也。不然何以并举稷欤。盖不用箸者。吕氏云恶非所宜也。
侍饮于长者。酒进则起。拜受于尊所。 陈氏引吕氏说曰。长者亲酌授之。所以有拜受尊所之节。然据郑注曰。降席拜受敬也。燕饮之礼向尊。孔疏云尊向长者。故往尊所。向长者而拜。长者辞止。故少者反其席而饮赐。侍饮亦燕饮也。非如乡饮射馈食礼也。故注疏云然。当从之。
有忧者。侧席而坐。 陈氏曰。侧独也。独坐一席。不设待宾之席。又吕氏曰。侧席。坐不安也。又胡氏曰。侧不正也。然颜师古注汉书谷永疏。楚有子玉。文公为之仄席而坐。引礼记曰。有忧者。仄广席而坐。盖自贬也。夫有自贬之训。接有忧者最明。且唐时礼记有仄广席之句。则想于开成石经。逸广字。
水潦降。不献鱼鳖。 陈氏曰。水涸。鱼鳖易得。案郑注曰。不饶多也。孔疏云天降水潦。鱼鳖难得。卢植,庾蔚等并以为然。或云水潦降下。鱼鳖礼足。不饶益其多。陈氏从后说而训潦降为涸。未知何所见也。鲁语宣公夏。滥于泗渊。里克断罟而谏曰。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置䍡设阱鄂。今鱼方别孕。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0L 页
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是古无夏渔之法。故弗献也。水潦降。即谓立夏时。而非秋冬际也。
献田宅者。操书致。 陈氏引疏说曰。古者田宅皆属于公。非民所得有。此云献者。或上所赐予。如采地之属。然如春秋时。晋致阎田于周。齐庆封亡。子尾多受邑。而稍致诸君。不得不操书致也。
由客之左。接下承弣。 陈氏云从客左边而受则客在右矣。于是主人却左手。以接客之下而承其弣。又覆右手。以捉弓之下头而受之。然下字反不分明。不如疏说之明畅。疏云客覆右手。执弓下头。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把当中央而高。两头颓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弓下头。拄地不净。故自执之。以上头授人。示敬也。
尸必式。乘必以几。 陈氏引吕氏说曰。几尊者所凭以养安也。故尸之乘车用之。是说出自孔疏。疏云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据之。几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缘之。然案士昏礼。妇乘以几。贾公彦疏曰。乘以几者。谓登车时也。几所以安体。谓若尸乘以几之类。又士昏礼记。妇乘以几。从者二人。坐持几相对。疏云此几谓将上车时而登。若王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1H 页
后则履石。今人犹用台。是石几之类。据此则几非所凭。而即所履也。
礼不下庶人。 陈氏云一说。此为相遇于涂。君抚式以礼大夫。则大夫下车。大夫抚式以礼士。则士下车。庶人则否。故礼不下庶人。然孔疏引白虎通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则文法自与刑不上大夫句相对。陈说非是。
前有车骑则载飞鸿。 陈氏曰。雁飞有行。与车骑相似。案古人不骑马。故经传无言骑。今言骑。是周末时礼。盖如月令用秦制也。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五年。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刘炫谓欲与公单骑而归。此骑马之渐也。胡骑服射。自赵武灵王始盛。而苏秦所谓车千乘骑万匹是也。
前有士师则载虎皮。 陈氏曰。虎威猛。亦士师之象。士师非所当备者。亦举类以示众。此所谓士师未详。岂或刑官之谓欤。郑注以士师为兵众。此说甚明。
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 陈氏曰。士卑不与谋国。而田里之事则其职也。故言亦士之辱也。然郑注以为辱其亲民。不能安也。亲民者。盖官守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1L 页
之士。非在田里之士也。
事父母则讳王父母。 庾蔚之曰。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讳王父母。陈注阙此。合补。
外事以刚日。 陈氏云先儒以外事为治兵。然巡守朝聘盟会之类皆外事也。 案郑注。唯以祠兵释外事。崔氏亦惟以用兵为外事。陈氏又增巡守朝聘会盟皆外事。巡守之出。传无明文。若朝聘会盟。左传所载。刚柔日皆有之。未闻以为外事而必用刚日。
卜筮不相袭。 陈氏曰。卜不吉则止。不可因而更筮。筮不吉则止。不可因而更卜。 案陈说本疏说而未畅。三卜皆吉皆凶。不得复筮。三筮皆吉皆凶。不得复卜。若筮有一吉。犹得用卜。
顾命车右。就车。门闾沟渠必步。 陈氏引孔疏云一则君子不诬十室。过门闾必式。君式则臣当下。一则沟渠险阻。恐有倾覆。亦须下扶持之。案春秋左氏传成公二年。鞍之战。郑丘缓为车右。曰自始险。余必下推车。盖遇险而步扶之。即车右职也。不止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2H 页
沟渠为然。
国中。以策彗恤勿。驱尘不出轨。 陈氏引注疏云彗竹帚。恤勿搔摩。入国不驰。故不用鞭策。吴澄曰。彗帚也。犹云埽也。恤与恤同音。犹云拂也。勿驱二字为句。以策彗恤而勿驱者。言车行国中。宜徐不宜疾。此说较注疏更明。
席盖重素。不入公门。 陈氏引吕氏说曰。席所以坐卧。盖所以蔽日与雨。重素。衣裳皆素。夫衣裳皆素。出自郑注。独其所释席盖。与郑注异。注云席盖载丧车也。孔疏云臣有死于公宫。许将柩出。不得将丧车凶物入。夫重素以丧服不得入。则席盖连言者。明其为丧具也。陈氏何为臆断而指他乎。当从注疏。
凡家造。祭器犠赋为次。 陈氏曰。犠赋。如周官牛人供牛牲之互与盆簝之类。郑注。互若今屠家县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笼也。据陈所训。盖因家造而言。故以互与盆簝之类言之。然郑氏云犠赋。以税出牲。孔氏曰。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犠赋。下文言天子以犠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少牢诸侯大夫礼也。此大夫指天子大夫而言。然其用则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2L 页
索牛也。肥牛尚不可用。况犠牛乎。然牲体完全。亦有牺牲之称。如春秋传。叔向之言奉承齐牺是也。但不毛色纯也。
大夫士去国。踰竟为坛位。乡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彻缘。 陈氏引注疏为说。注云以丧礼自处也。案春秋左氏传宣公十八年。归父还自晋。及笙坛帷。复命于介。既复命。袒括发即位哭。三踊而遂奔齐。杜注云依在国丧礼。设哭位。公薨故然。春秋去国者。多未见皆用此礼。疑记礼者掇归父事而演之也。
大夫见于国君。国君拜其辱。 陈氏曰。君拜大夫之辱。谓初为大夫而来见也。引士相见礼士见国君。君答拜者而言。然士相见礼。士大夫奠贽。再拜稽首。君答一拜者。以新升故也。非拜辱也。孔疏云大夫见于国君。谓见他国也。聘礼云公在门左拜。此乃拜辱之拜也。陈注诚汩矣。
五官之长曰伯。天子同姓。谓之伯父。九州之长。天子同姓。谓之叔父。 案春秋左氏传僖公二十五年。王命晋侯为侯伯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又昭公九年。周辞于晋曰伯父惠公。又曰伯父若裂冠毁冕。此伯父指晋平公也。同一晋也。或称伯父。或称叔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3H 页
父。孔氏云牧劣于二伯。故天子谓之叔。叔小也。若呼为伯。则乱于二伯者。殊不然也。
既葬。见天子曰类见。言谥曰类。 类之说甚多。陈氏祥道曰。有事于上帝。而非事天之常礼曰类于上帝。有事于社稷宗庙。而非祭享之常礼曰类于社稷宗庙。则嗣君之朝王言谥。非朝聘常礼。故谓之类。吕氏大临曰。继先君之德。乃得受国而见天子。故曰类见。诔先君之善而请谥于天子。故亦曰类。又朱轼曰。类见者。彷佛诸侯之礼而见也。言请也。类当作诔。谓请而诔之也。此三说。吕氏似尤有据。
君子不亲恶。 孔疏云天子大恶。书出以绝之。诸侯大恶。书名以绝之。君子不亲此恶。此言天子不言出而言出。诸侯不生名而书名。皆大恶在所弃焉。不必亲书其恶而义自可见。然天子之言出。自天子出居于郑而起例也。失地名者。自荆以蔡侯献舞归而起例也。灭同姓名者。自卫侯燬灭邢而起例也。然天子居某地者二而不言出。诸侯失地而奔者十五。灭同姓者三而不生名。盖春秋之例。不可执一。如卫州吁弑其君。则去属籍而诛之。楚商臣弑其君。则存亡子而诛之。如此类者甚多。此圣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3L 页
人微旨也。汉儒释例。自生其义也。
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 案郑注尝。谓度其所堪。然文王世子云疾之药必先尝之。郑氏释云药必亲尝。试毒味也。据此则不当专指度其所堪也。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氏引孔疏云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犹必告于宗子。窃疑此说恐不然。宗子有废疾而没。则从庶子之服者不传重也。不传重则便非宗子矣。摄主之庶子。何得每祭辄告之。案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郑注曰。上牲。大夫少牢。贵禄重宗也。张子曰。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支子所祭。意即支子为大夫者。祭于曾祖之庙也。
死曰考曰妣曰嫔。 陈氏引谢氏说曰。易曰有子。考无咎。又曰意承考也。又书言事厥考之类。非是死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4H 页
而后称。盖古者通称。后世乃异之。此说诚然。书曰嫔于虞。诗曰嫔于京亦然。又如天子有嫔。岂死者之称哉。以其妇人之美称。故生死俱尊之也。
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 陈氏无释。案吕氏曰。古者因生赐姓。如姬,姜,嬴,妘,姞之类。似因其母之号而赐之姓。纳女于天子。以广继嗣。凡赐姓者。皆天子之别子。所以谓之备百姓。此说似得经旨。蔡氏书集传。百姓多谓之民。或谓之百官。然民与百官。似无当于纳女尔。
  檀弓
季武子成寝。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 孔疏云我成寝之时。谓此冢是周公以前。不须合葬。故夷平之。以为寝。是文饰其过。先儒皆以杜氏丧从外来。就武子之寝合葬。与孔子合葬于防同。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寝之台。逢于阿盆成适后丧。并得附葬。陈氏引刘氏说。而援据不如是之明。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 陈氏曰。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心丧而已。伯鱼,子上皆为父后。礼当不服。夫为父后者。指父卒而己为后也。故丧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不敢服私亲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4L 页
者。为其奉宗庙祭祀也。伯鱼之母死在孔子时。子上之母死在子思时。安得谓为父后乎。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 陈氏曰。封土为垄曰坟。东西南北之人。言其宦游无定居。为垄所以记识。详此解则恐已或忘而难寻故识之。然周礼曰。以爵为丘封之度。郑氏云高四尺。盖周之士制。据此则古何尝不坟乎。大抵此章之旨。甚驳杂难解。
丧三年以为极。亡则弗之忘矣。 陈氏曰。既葬曰亡。中庸曰。事亡如事存。此释亡字。似因朱子中庸集注。既葬则反而亡焉。然此言亲没而无形声影响之存者。非谓既葬便可曰亡。陈氏乃删此句语。而不得其旨也。陈又言冢宅崩毁。出于不意。所谓一朝之患。然此章首特言附身附棺必诚信而已。未尝及冢宅之事。终身之忧。岂只忧冢宅之崩乎。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 此章之诬妄。子顺已辨之。见孔丛子书。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 吴澄曰。案易传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说者以后世圣人。为黄帝尧舜。孟子亦言上古棺椁无度。则上古之时。已有棺椁。此记注疏谓有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5H 页
虞氏始以瓦棺易衣薪。殷人始以木为棺椁。易瓦棺堲周者。未可尽信。
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 陈氏注。禹以治水之功得天下。故尚水色。汤以征伐得天下。故尚金色。周之尚赤。取火之胜金也。此臆说也。案郑注曰。夏以寅月为正。物生色黑。殷以丑月为正。物芽色白。周以子月为正。物萌色赤。吴澄曰。夏以金德王而色尚黑。黑水之色也。水之金之所生也。周以木德王而色尚赤。赤火之色。火者木之所生也。夏周之道先亲亲。故以我所生而相者为所尚。殷以水德王而色尚白。白金之色。金者水之所从生也。殷道先尊尊。故以我所从生而休者为所尚。是说诚有据。
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 案此章士之有诔。陈氏引郑注解诔为谥。然诔者述其功行而哀之。如祭文哀辞之类。非谥也。又吕东莱云释文作马惊败而无绩字。乘丘之战。鲁实胜宋。只马惊败尔。
曾子寝疾病。 按陈氏引郑注以为曾子未尝为大夫。岂可卧大夫之箦。然吴澄有言曰。箦疑竹簟之异名。寝簟未闻有尊卑贵贱之殊。但贫者质素。富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5L 页
者华美。以季孙之箦赐曾子。自是与曾子平日所用不同。故童子言之。倘大夫之箦与士之箦有异。曾子自不当受。此亦一说。然不若朱子之训及疾病不可变之时。举扶而易。非大贤不能之为为当。
邾娄复之以矢。 陈氏云复者。以尽爱之道祷祠之心。孝子不能自已。冀其复生也。疾以死行之可也。兵刃之下。肝脑涂地。岂有再生之理。复之用矢。不亦诬乎。 案陈说因疏语而演之。然复。招其魂。尽爱之道也。死不同。而生者之不忍其魂之散则一也。岂以肝脑涂地而废之乎。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 陈注考据不详。案孔疏。禫祭暂县。省乐而不作。至二十八月。乃作乐。吉祭后始复寝。当时禫祭后作乐。未吉祭而复寝。孟献子虽于礼是常。特异馀人。故夫子善之云加于人一等。不谓加于礼也。又陈祥道引丧大记之文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又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孟献子过乎此。孔子反称之者。非以为得礼。特加诸人一等。二说不同。然顾炎武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互言之也。禫即吉祭也。岂有未复寝而先御妇人。案复寝。郑玄谓复常之寝也。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6H 页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 案吴澄曰。成者乐曲之终。终不成声。谓不终曲也。陈注阙。
死而不吊者三。畏,压,溺。 案孔疏曰。非理横死。不合吊哭。此谓非理而横死于畏压溺。非谓畏压溺。皆非理横死。如孔子之畏于匡。设或不幸。安得不吊。又县贲父,杞梁之死于畏。屈原之死于溺。可无吊乎。盖三者之不吊。以其非正命。若因情厚薄。因人贤否。以致哀戚。亦岂礼之所必禁乎。
子路有姊之丧。 案庾蔚之曰。子路缘姊妹无主。后犹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于降制已远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过期。又郑注。行道犹行仁义。盖知率性之道而行之者。其情必过厚。故以礼制其情。则皆有所不忍。陈氏以为行道之人。皆有不忍于亲之心。此指行于道路之人。与郑注左矣。
曾子之丧。浴于爨室。 案郑,孔之解此章。不得其理。而陈氏固破之。或曰丧大记。甸人为坄于西墙下。曾子之浴。煮汤爨室故讥之。
大功废业。 案孔疏云学业则身有外营。恐其忘哀。又广安游氏曰。古谓习乐者为业。宁武子云臣以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6L 页
为肄业者是也。朱子亦曰业谓簨簴上一片板。居丧不受业。谓不敢作乐耳。
曾子曰。小功不税。 案刘敞有言曰。大功税。小功不税。其文至于是也。曾子际于情而不及文。记曰。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之。则免袒哭之成踊。
伯高死于卫。 案吴澄云兄弟之丧。周之礼哭诸寝。而此云哭诸庙。师之丧。周之礼哭诸庙门外。而此云哭诸寝。盖孔子所定也。孔疏指孔子恶野哭者。而此云所知哭诸野。盖稍远于寝门外空闲之地。无室屋处。非郊野之野也。
曾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 陈氏云以为姜桂之谓一句。乃记者释草木之滋。亦或曾子称礼书之言而自释之欤。 案周官膳夫疏云。加姜桂锻治者为脩。不加姜桂。以盐乾之为脯。是肉原有不加姜桂者。此为有疾而设。
非有大故。不宿于外。 案孔疏云大故。非独丧也。兼寇戎灾祸之忧。斩衰及期丧。皆中门外为庐垩室。是有丧者夜居外。或忧灾祸患。难与外人图谋。不暇入内。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7H 页
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 案郑氏以后指物为布精粗广狭。而长乐黄氏引春秋左氏传屠蒯谏晋平公之说曰。服而将礼。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以为物者。心貌哀戚之实。以称其服。亦一说也。
恶夫涕之无从。 吴澄曰。从者以外物副其内诚之谓。有哀涕而无赙物。是涕之无从也。
梦坐奠于两楹之间。 案吴澄以此章。乃记者之妄。以其非圣人之德容。且作歌而悲其死。然方册昭载。安得而臆决之。第郑注云两楹之间。南面乡明。人君听治正坐之处。今无明王。谁能尊我以为人君。窃疑此说非是。圣人之志。在得君行道而已。岂遽欲其位哉。两楹之间。宾主相敌之位也。天下之君。无以此位待之。故叹之也。吴氏又言梁木其坏下。有吾将安仗一句。礼记无之。今以家语文补。
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 案孔疏云夫子用三代之礼。不为僭者。用其大夫之礼。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 案孔疏。不墙殷礼也。画蚁者。殷士葬饰。陈氏只取下段。然兼用上段。义乃备。用殷礼者。郑氏以为学于孔子。仿殷礼。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7L 页
易墓非古也。 案吴澄曰。孔子言古不脩墓。古者穴地下棺。宲土中外为平地。不起坟冢。此所谓易。即彼所谓脩。郑氏云易谓芟治草木非。
子夏除丧而见。予之琴。 案方氏曰。四制曰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故二子之除丧。孔子各予之琴。吴澄曰。和之谓调弦。又孔疏云家语及毛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闵子骞丧毕。夫子与琴。切切而哀。与此不同。疑各有所肖。闵子切切而哀。当从家语及毛诗传。子夏之哀未忘。当从此文。
司寇惠子之丧。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 案马氏曰朋友皆在他邦而无宗族兄弟。乃得施亲亲之恩。相为袒免。檀弓之免。子游之麻绖。皆非在他邦者也。其服有过焉。以为仲子之舍孙。惠子之立庶。而父兄不能正。是犹无亲也。檀弓,子游欲正而不可得。故重为之服。所以视其亲。言唯亲则有可正之恩。就臣之位。所以视其臣。言唯臣则有可正之义。长乐陈氏曰。檀弓以仲子无贤兄弟。非可追正服。止于免。趋止于景伯而示之以言。姑以正法而已。子游以惠子之兄弟。有文子可以追正。故重为之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8H 页
服卑为之趋。示之以无言。使自讼而改。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 案吴澄曰。冠而字。少者但称其字。如颜渊,宰我,言游之类。稍尊则字上加以其次。如伯牛,仲弓,季路之类。耆艾而益尊。则下去其字。止称其次。如单伯,管仲,孔叔,南季之类。所谓五十以伯仲者此也。字下又加甫字。如诗言仲山甫。极其尊敬之称。故祭之祝辞。称其皇祖皇考。皆曰伯某甫。
绖也者实也。 按陈氏因郑注云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以为训。然缁布冠之缺项。乃缨属之。所以固其冠也。丧冠自有缨。不籍绖而固。则首绖与缺项不类矣。春官司服职云凡吊事弁绖。弁亦有绖。不独冠也。敖继公曰。古者未有丧服之时。但加此绖。以表哀戚。后世圣人。因而不去。且异其大小之制。以为轻重云。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 案孔疏云杂记。曾申问哭父母。有常声乎。曾子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后。可以礼制。故哭踊有节。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 案陈注云从母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8L 页
夫于舅妻无服。时有甥至外家。见此二人相哀同居者。有丧而无文。可据于是。或人为同爨缌之说以处之。窃怪此说非是。从母夫与舅妻相依同居。考古法不宜然也。张子曰。此是甥自幼居从母家。或舅之家。孤稚恩养。直如父母。不可无服。所以为此服也。非是从母之夫与舅之妻相对为服。吴澄曰。时有妻之姊妹之子依从母家。又有夫之甥依舅家同居。念其鞠育之恩。故一为从母之夫服。一为舅之妻服。二夫人。谓妻之姊妹之子与从母之夫也。谓夫之甥与舅之妻也。
嫂叔之无服也。推而远之也。 案先儒多以远嫌为言。程子云嫂叔何嫌。何晏曰。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其尊卑异也。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淆之失。推使无服。此义为切。程子以无属之训明之。然又谓同居。岂可无服。张子朱子或从之。盖以宋朝礼循魏徵议。仍嫂叔服小功之月之故也。至若丧服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此是后人杜撰。黄勉斋经传删去之。似出朱子晚年之意也。
曾子与客立于门侧。 案陈氏曰。其徒。门弟子。郑云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9H 页
客之旅者甚明。陈说似臆料也。吴澄曰。曰吾父死者。立于门侧之客曰也。
夫子失鲁司寇。将之荆。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 陈氏云使二子继往者。盖欲观楚之可仕与否。此因郑注汲汲于仕之文也。然孔疏引孔子世家。辨孔子失司寇在定公十四年。之荆在哀公三年。非失司寇之年。即之荆尔。盖孔子欲仕为行道。若谓欲富而趋。求利于蛮夷。似非孔子所为。此篇所载。即传闻之谬。
于是与哭诸县氏。 案县子请哭诸异姓之庙者。以哭其非所当哭之人。故哭于非所当哭之庙也。必哭诸县氏者。以其礼之所由起尔。
公叔文子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 案此服。子夏以为齐衰者。固失矣。子游以为大功者。亦未为得。张子酌今人情以为可服小功。游氏准古礼制以为不当服。王肃则乃云其子降继父齐衰一等。故服大功。是以继父齐衰之服。为期服。家语。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因颜克问于孔子。子曰。同居继父则从为之服。不同居继父且无服。况其子乎。是圣人固有定论矣。陈氏因郑氏大功是之文恐非。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99L 页
子思之母。死于卫。 案郑注有礼有财无时。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丧之礼。如赠襚不踰主人。孔疏云嫁母之家主人贫之。敛手足形还葬。己虽有财。不得过主人。吴澄曰。柳若所谓慎者。防其或过。子思之慊恻。恨其有不及。以为何事须慎。防其过于礼乎。又曰。子思得为嫁母服者。盖伯鱼有长子。伯鱼没。长子为父后。长子没而无子。子思自以支子。不敢继兄主祭。而己子白本是继祢之宗。故接续其兄。为继祢继曾祖之宗而承祭祀。白不立为伯父后。特接续而主祭尔。故子思未当主祭而得为嫁母服也。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 案孔氏曰。小敛之后。岂无夫妇方乱之事。何故彻帷。故知仲梁子之言非也。
读赗。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 案陈氏以为古者奠而不读。周则既奠而复读。此说恐混沦难读。吴澄云士丧礼下篇。祖奠毕。公赗宾赗。其时已致命于柩。物则书之于方版。及次日遣奠毕。包牲行器之后。主人之史读赗。若欲神一一知之。前既致命。今又读之。是再告于神也。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0H 页
缀足。 案殷礼用毁灶之甓而缀足矣。若夫用燕几而缀足。其周礼乎。
君复于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 案郑注云门不一。止以库门为言者。近庙门故也。
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 案孔疏。布班也。班布告下觅椁材及明器之材。陈氏谓布者。分列而暴乾之也。因郑注而更凿。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案郑注云阴阳交接。庶几遇之。吴澄曰。奠者所以聚死者之神。死而神混于天地阴阳之中。故于天地阴阳交接之际求之。
鹿裘横长袪。袪裼之可也。 案吴澄曰。衡即古横字。如郑注横当训广。窃谓衣自肩上直垂至下为从袖。自衣侧傍达左右为横。居丧之裘。其横袖短则左右尽处。不露见于外。练后渐文。则横长其袖。与吉裘同。又缘其袖口。练前裘虽有裼衣。但裼衣之正身而不至袖。练后既有横长袪。则裼衣掩至袖口可也。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 案杂记。三年之丧。虽功丧不吊。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此经云虽缌必往。正谓服其缌而往也。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0L 页
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 按吴澄云皇氏以为小功以下之亲。小功以下兄弟。服轻尚吊。况大功以上服重者乎。郑注以为所识者死。而吊于不同居兄弟之家。不如皇氏之说为当。按记文言皆吊。夫丧无二主。若所识一人死。而皆往吊其不同居之兄弟。则一丧不止一主。古无是礼。
天子之棺四重。 案棺用耐湿之物。水兕牛皮耐湿。故最在里近尸。二皮不厚。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至若诸侯再重。而无革则杝亲尸。所谓君即位为椑是也。椑而岁一㓒者。㓒亦耐湿者也。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䊷衣。为之不以乐食。 案郑注云王吊诸侯。弁绖缌衰。不以乐食。盖谓殡敛之间。
国亡大县邑。 案孔疏举谓举乐。或从庾蔚说以为盛馔。
士备入而后。朝夕踊。 案孔疏。嗣君孝子虽先入即位哭。必待诸臣皆入列位毕。乃俱踊。陈氏所释不切。
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 案此章中朝亦如之。孔疏解云君或来吊。当朝庙明日当发之时。孝子哀泣。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1H 页
停柩不行。君命引之使行。如殡宫时。陈氏以为吊或当柩。朝庙之时亦如之。夫朝庙之后。有公赗宾赗大遣奠等诸礼。何得遽引之使行也。当朝庙明日将去而始可行也。
吊曰寡君承事。 案孔疏云此谦言寡君。是吊他国之臣。陈氏因丧公吊之之文。而混言之以为吊己国臣之辞。摈者传君命于同国之臣。安用称寡君。过于谦哉。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子为主。 案吴澄云子既为主。位在东阶之下西向。其父入门右。近南而北向哭也。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子游摈由左。 陈氏云立者尊右。子游由公之左。则公在右为尊。此由疏说。然此君吊于臣之礼。君吊于臣。升降皆由阼阶。臣不敢有其室也。摈为主人导君以入。自左由阼阶也。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 案陈氏以为行祷五祀而不能回其生。又为之复。而祷祠之心。犹未忘于复之时。此臆说。不若刘敞云祷祠犹愿幸。史记曰。此祷祠而求也。盖冀其神之来格也。
重主道也。殷主缀重。 案郑注。殷人作主而联其重。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1L 页
以悬诸庙。去显考乃埋之。孔疏显考谓高祖。死者去离显考。乃埋重与主。以既迁无庙也。周人作主。埋重于门外道左。士丧礼有重无主。卿大夫亦无主。此言重主道者。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
奠以素器。 案郑注云哀则以素。敬则以饰。孔疏云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云虞祭不用素器。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 案山阴陆氏曰。据问丧云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此言君命食之。谓大夫以上笃于爱。邻里或不能勉。亲丧三日之后。君命以粥歠。故康成谓尊者夺人易。陈氏引孔疏谓君命食疏饭。殆与古训异矣。
弁绖葛而葬。 陈氏云敬山川之神。不敢以纯凶之服交神也。然郑注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踰时哀。哀而敬生。敬则服有饰。盖父母未葬。以人道事之。至葬日虞。乃以神道事之。陈说大缪。夫天子七月而葬。踰两时。诸侯五月而葬。踰一时。若大夫三月士踰月。皆未踰时。故士丧无弁绖葛之文。大夫亦似然。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2H 页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案吴澄曰。虞不筮尸。择可为尸者宿之。既实土。主人迎精而反。反哭于庙。及殡宫反哭。送宾毕。主人浴。浴毕。与有司同省视虞牲。方氏曰。必待有司反而后虞祭者。葬礼毕然后。敢成虞反之礼也。
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 案吴澄曰。变易也。变而之吉祭。即上文所谓以吉祭易丧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即上文所谓明日祔于祖父也。言丧祭变而趍吉祭自卒哭始。相比逮及祔祭。必于此卒哭之日。相连接而不间断者。不忍使亲之神一日无所归也。前言虞弗忍一日离。盖言孝子送形而往。既窆而还。则已与亲之体魄离矣。迎精而反于家。即宜聚亲之神魄。与相交接。若不遄修虞祭而待明日。则是与亲相离。故不待明日。而于葬日虞也。此言不忍一日末有所归。盖言卒哭之末。有饯礼送神适祖庙矣。翼早急宜就祖庙。迎奉其神。若用虞祭例。隔一日而始祔祭。则卒哭后祔祭前此一日。亲之神无所依归。故祔祭必于卒哭之日。相连接而不间日也。注疏以变为非常礼之祭。谓速葬速虞者。于卒哭前。再有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2L 页
此非常之祭。考之经传记。未有明据。
卫司徒敬者死。子夏吊焉。 案陈氏以子游俟小敛后改服。乃出而加绖。为中于礼。然孔疏云凡吊者。主人成服。则客乃服吊绖。今主人始小敛未成服。而己便出著绖。朋友有缌之恩。随主人变。如五服亲。此与前子游裼裘吊朋友同也。前云带绖。此不云带者。凡单云绖则知有带也。
遣车一乘。及墓而反。 案吴澄曰。注疏以遣车一乘及墓而反为二事。窃详八字只是一句。及墓犹云至墓。谓但以一乘及于墓所藏之。遄反哭也。
斯子也必多旷于礼。 案孔氏曰。旷犹疏薄也。言此子平生必疏薄于宾客朋友。吴澄谓其旷废男女居室之礼。而溺于燕私好内之情。
吴侵陈斩祀杀厉。陈太宰嚭使于师。 陈氏云是夫犹云此人。指嚭也。然鄱阳洪氏曰。嚭乃吴夫差之宰。遣使者。正用行人。则仪乃陈臣也。记礼者简策差互。更错其名。当云陈行人仪使于师。夫差使太宰嚭问之。吴澄曰。两易二人之名。又有太宰嚭三字旧本在曰古之侵伐者之上。今移在曰反尔地之上。而孔疏凡用二人之名者。亦皆为之两易则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3H 页
文义协顺。
啜菽饮水。尽其欢。 案孔疏。以菽为粥啜之。饮以水而已。吴澄以北方之俗释之以为以豆煮汤。每人所食。约豆一掌所掬。杂以米一二十粒。煮汤一盂。搅起啜之。始悟古之所谓啜菽者如此。无蔬菜可羹。但煮熟白水饮之。故啜粥饮水为至贫之家。然食饮随俗而变。周俗安得至元而不变哉。
公室视礼碑。三家视桓楹。 案孔疏。天子有隧。以羡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为方圹。汉书谓之方中。方中之内先累椁。方中之南为羡道。以蜃车载柩至圹。说而载以龙輴。从羡道入至方中。乃属绋于棺缄。从上而下棺入椁中。于此时用碑繂也。
不释服而往。遂以襚之。 陈氏云弃祭事而不终。以诸侯之命服襚大夫。皆非礼。然据孔疏云祭事已了。与尸为礼未毕则绎祭也。春秋左氏传云卿卒不绎。则绎非重祭也。且称寡人。则岂绎祭而宾尸乎。且君襚不以命服。则用何物乎。
般。尔以人之母尝巧。 陈氏云一说则岂不得以其母以尝巧者乎作一句。言尔以他人母试巧而废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3L 页
其当用之礼。则亦岂不得自以己母试巧而不用礼乎。则尔心亦有所病而不安乎。盖使之反诸心。以己度人而知其不可也。然墨子及战国策。般乃战国时人。不应康子时已能机封。大约此亦传闻之辞也。
过墓则式。过祀则下。 案孔疏。过墓谓他家坟墓。祀谓神位有屋树者。
工尹商阳。与陈弃疾追吴师。 案郑注以弃疾为楚公子弃疾。楚灭陈县之。因号焉。然弃疾即楚平王也。初封于蔡。非封于陈也。封陈即穿封戌。岂康成不考春秋左氏传欤。
诸侯伐秦。曹桓公卒于会。 案郑注。鲁成十三年。曹伯庐卒于师。庐谥宣。言桓声误。使之袭。晋厉公使之。出于伯令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 案孔疏。未葬前殡宫。有脯醢之奠而无几筵。唯大敛之奠。设素席亦无几。下室之内馈食处。有吉几筵。今葬讫虞祭。乃以素席配素筵设之。虞祭有几。谓大夫士礼。若天子诸侯。葬前有几。周官司几筵云丧事素几。注谓殡奠时天子既尔。诸侯南面之君亦然。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4H 页
丧不虑居。 案郑注。虑居谓卖金宅。吴澄曰。虑犹言谋度。虑居。谓欲卖其所居。以给丧费。窃谓古者分田授宅。宁有卖买。盖言丧不至于虑居。虑居者虑其居室之贫窭也。贫窭则未能庙祀也。
其高可隐。 案孔疏。人长八尺。低而据之。半为四尺。吴澄曰。人蹲左畔则右畔不见。人蹲右畔则左畔不见。
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 案左袒者礼事。右还者凶事也。礼事尚左。凶事尚右。
虞人致百祀之木。 案孔疏必取祀木者。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没则灵祗等其哀伤也。吴澄曰。废其祀刎其人者。盖设此辞而令之见王丧重于神祀。如誓师而曰。无敢不供。汝则有大刑是也。非果必废之刎之也。
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 案陈氏本。有石梁王氏曰。注疏本作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一句。今本自无讹。陈氏引王氏说而是正之者何也。岂后人因陈氏说而径改之耶。
虽微晋而已。天下其孰能当之。 案陈氏以为微无也。言可无晋忧而已。天下亦孰能当之。此解未畅。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4L 页
孔疏言虽非晋。天下更有强于晋者。谁能当之。吴澄曰。虽非晋人。其谁以为可伐乎。故曰天下其孰能当之。吴说较明。
鲁庄公之丧。 案陈氏注作庄公为子般所弑而庆父作乱。陈氏不读左氏传耶。何为紊乱事宲若此。子般在庄公薨后四十七日而卒。何尝行乱贼事乎。盖祸乱迫蹙。君臣宜于虞卒哭后受服而不服。乃径除之也。
  王制
制农田百亩。 陈氏云肥饶者为上农。硗瘠为下农。 案季本有言曰。上地中地下地。即古人覈田之法。后世量田。宜以此为。盖因田美恶。以制其均。则瘠田皆与肥等矣。苟以七人以上授上地。五人以下授下地。则肥瘠本未通均。但因人多寡以为差。岂不乱疆界而起弊源哉。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居其上之三分。 案徐氏师曾曰。此当在上士二十七人之下。错简在此。谓中士三倍于上士之数。下士三倍于中士之数也似详。然与注疏异。
天子之县内。 案陆氏曰。周官公所受田。在大都之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5H 页
疆地。卿所受田。在小都之县地。大夫所受田。在家邑之稍地。此所谓县内。举中言之也。然则元士受地于公邑之甸地可知。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 案王安石曰。此一说不知是何时。于他经亦不见。恐于事亦难如此。合王府之财而通其调度乃可。
大国三卿。 案吴氏云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则是小国亦有上中下三卿。而此云小国二卿。郑氏疑为文脱诚然。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 案吴澄曰。武王分殷之故地。为邶,鄘,卫三国。使管叔,蔡叔,康叔君之。管蔡后叛而废其国。唯康叔之国独存。书言王启监。周官言立其官监者。皆谓诸侯之君。非谓别以人而监侯国也。此记盖因邶鄘卫为殷地之三监而误。既云监方伯之国。而疏云三八二十四人。则是监州伯之国矣。误称州伯为方伯也。
制。三公一命卷。 案吴澄曰。此记文。盖谓天子之三公。八命服鷩冕而已。其或制加一命为九命而服卷冕。此乃王者之后上公所命。而非天子三公所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5L 页
得服。若有如此者。出于君赐之特恩。故若有加则赐也。所谓三公出封加一等是也。三公朝之重臣。出封之时。特恩所赐。然亦不过九命。注疏以为龙卷之外。有所加为特赐非也。
加地进律。 案马氏曰。进律。进以爵也。进爵皆以法而进之。若子男以五为节则进之以七。侯伯以七为节则进之以九也。
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案郑注云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来朝也。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 案长乐陈氏曰。周官。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若夫天子无事。则与之相朝。不特世而已。古注以此为朝天子。相见乃敌体之辞。岂可施之天子乎。盖言天子无事之时。诸侯得与诸侯相见也。如春秋时列国相朝是也。陈氏云无事。无死丧寇戎之事。郑注事谓征伐。疏云知非丧者。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据此则陈注中死丧似谬。
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 案孔疏云赐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6H 页
弓矢。谓八命作牧者。侯伯有功德。加命得专征伐。当州之内。若九命为二伯。则得专征一方五侯九伯也。七命以下不得弓矢之赐。则以兵属于得专征伐者。赐鈇钺。谓上公九命者。赐鈇钺然后得专讨。晋文公虽受赐弓矢。不受鈇钺。不得专杀。故执卫侯。归之于京师。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 案郑氏曰。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孔疏云猎在田中。又为田除害。故称田也。禹以夏是生养之时。又触其夏名故不用。此取春秋纬运斗枢之文。又云岁三田。谓乾豆以下三事。康成多以纬书释经。故其乖异如此。遇礼之不合者。辄以夏殷礼释之。孔虽强护之如此。乃复别生一义也。
天子杀则下大绥。 案陈氏以下为偃仆之也。此出熊安生说。然马融云下谓弊之。如冠而敝之敝矣。盖言废置不用也。天子杀则敝大绥。诸侯杀则敝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止佐车者。如役车其休也。如是而后。百姓始田。贵贱尊卑之序得矣。庐陵胡氏曰。绥登车索也。已杀猎止之时。不复驱车故下之。然郑注指绥为緌。所谓大麾也。考诸毛诗传。天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6L 页
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抗举也。据此则谓之麾也甚明。胡氏释车索之下者恐非。
越绋行事。 案蓝田吕氏曰。越绋行事。则是犹在殡宫。于是无由可致斋。又安能脱丧服衣祭服。纵天地之祀。不可废止。可使冢宰摄尔。昔者英宗初即位。人以此问正叔。正叔曰。今人居丧。百事皆如常。特于祭祀废之。则不若无废为愈。子厚正之曰。父在子为母丧。则不敢见其父。不敢以非礼见也。今天子为父之丧。以此见上帝。是以非礼见上帝也。故不如无祭。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案孔疏曰。卢植云小记。士祔于大夫则易牲。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又杂记。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太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是丧中之祭。虞祔练祥。乃从死者之爵。除服后吉祭。则以子孙官禄祭其父祖。故云从生者。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 案吴澄曰。此春夏祭名。是记者之误。章内礿禘二字。虽未改易。礿皆当读为祠。禘皆当读为礿。犆谓分祭于各庙。祫谓合祭于祖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7H 页
庙。记者以天子惟春时分祭。夏秋冬三时并合祭。诸侯四时之祭。每年必缺其一。一年只有三祭。春如天子之犆。秋冬如天子之祫。惟夏祭或犆或祫不同。今既无从考据。疑古制未必然。
庶人春荐韭。 案郑注云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已。孔疏云四时之间。此牲此谷两物俱有。非谓气味相宜也。
夫圭田无征。 陈氏云圭田。亦似有功德者赐之。若赐圭瓒。此与孟子训异。朱子云圭洁也。所以奉祭祀也。世禄常制之外。又有圭田最明。又夫字有三说。一说即馀夫二十五亩。不应叙圭田上。恐非。一说治圭田之农。不征力征。又与郑注中厚贤无涉。盖此夫即一夫受田之税。所谓什一者。言圭田五五十亩。不征五亩之税也。
凡居民材。 案吴澄曰。民材谓人之生质也。郑注孔疏皆如此。陈氏云材者。夫人日用所须之物似误。
元日。习射上功。 按元日当指正月。陈氏训所择之善日也恐非是。
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案长乐陈氏曰。德成而上。艺成而下。此执技者不与士齿之意也。仕于公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7L 页
曰臣。仕于家曰仆。公臣与家臣。杂居齐齿曰非礼。此仕于家者。不与士齿之意也。徐氏师曾曰。仕于家。谓执技为家臣者。不然将季路,冉有不与士齿乎。
有旨无简不听。 案郑注简诚也。孔疏旨意也。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宲之状则不听之。方悫曰。简所以书狱辞。与书所谓五刑不简之简同。山阴陆氏曰。听讼。若无简书可书之宲状可据则不听也。郑,孔所释既明。方,陆所释亦近之。陈氏云有发露之旨意。而无简覈之宲者。似冗而浅。
刑者侀也。 案孔疏言侀体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复续。死者不可复生。故云不可变也。
六十岁制。 案孔疏曰。岁制谓棺也。然朱子曰岁制者。岁以展而脩之。
八十杖于朝。 案长乐陈氏曰。大夫七十而后赐之杖。盖杖于家邦乡国者。不待赐杖。于朝则非赐不可也。
五十不从力政。 案孔疏此唯据庶人。力政谓筑城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8H 页
治道。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为军将。当与服戎。马融曰。力政服戎。免于公也。宾客齐丧。免于私也。盖代之以子孙矣。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 案孔疏。熊氏云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养从庶老之法。虞殷尚质。贵取物成。故大学在西。小学在东。夏周贵文。取积渐长养。故大学在东。小学在西。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 案方氏曰。祭非无衣。然主冠者。盖在首有尊尊之义。祭所以推尊尊之义也。养老非无冠也。然主衣者。盖在体有亲亲之仁。养老所以明亲亲之仁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 案中山成氏曰。有室无父不为孤。壮而无子不为独。四十无妻不为鳏。三十无夫不为寡。圣人深意。先王制礼。忧民之极。则以老少年齿为限。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 案郑注以十寸为尺。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吴澄曰。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8L 页
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说文咫八寸。周尺也。此云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六尺四寸为步。六尺四寸。乃八尺尔。此八寸尺之證也。隋书所载历代尺有十五种。盖古尺废。后世长短同异之论。遂不一也。
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 案左氏说。诸侯有功德于王室。京师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汤沐之邑。鲁周公之后。郑宣王母弟。有汤沐邑。其馀则否。而公羊传说谓诸侯朝天子。皆有朝宿之邑。不合事理。盖王制一篇。杂采诸家说而不能分析。故混沦如此。
  月令
其日甲乙。 淮南子其日上。有其位东方一句。
食麦与羊。 按孔氏曰。麦有孚甲属木。黍秀舒散属火。麻宲有文理属金。菽宲孚甲坚合属水。稷五谷之长属土。春时尚寒。故食火畜而助之。夏食菽与鸡者。以气方热。水能克火。木能抑土。故食北方之谷与东方之牲。以减其热。秋气向寒。不有其害。故食当方之谷牲也。冬气极寒。故食火谷以减寒。寒胜热。故食当方之牲。项氏曰。麦自苗至宲。皆在春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9H 页
时。故春三月。食麦与羊。菽自种至实。皆在夏时。故夏三月。食菽与鸡。稷专受土气。故中央之月。食稷与牛。皆土类也。黍兼受水气。故冬三月。食黍与彘。皆水类也。孟秋尝稷。仲秋尝麻。季秋尝稻。独食犬与麻者。百谷皆成。独取中气者食之也。方悫曰。春木王之时。食麦与羊。是时之所生也。以麦火谷而羊火畜也。夏火王之时而食鸡者。是物之所生也。以鸡木畜也。秋金王之时而食麻。冬水王之时而食黍。是时之所胜。以麻木谷而黍火谷也。夏食菽者。是物之所胜。以菽水谷也。中央土则食稷与牛。秋食犬冬食彘。是时物之类。以稷土谷牛土畜。犬金畜彘水畜也。所生者所以相继。所胜者所以相治。同类者所以相合。故使四时之气不戾。五脏之疾不生。三说不同。未详孰是。
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 案陈注以为参参乘之人。保介车右也。御者御车之人。谓置此耕器于参乘保介及御者之间。此出郑注。然郑注以车右为骖乘。恐不然也。似谓置耒耟于骖乘车右所侍之间。盖御之为言侍也。
命乐正。入学习舞。 案长乐陈氏曰。周官大胥。以春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09L 页
貌之时合舞。以秋言之时合声。文王世子。以秋冬学羽籥。春夏学干戈。而月令季春大合吹。孟夏习合礼乐。仲夏修乐器。盖秦制也。
雷乃发声。 案郑注。季冬雷在地下。则雉应而雊。
蛰虫咸动。 案孔疏云蛰早者孟春乃出。则左传启蛰而郊是也。蛰晚者二月始出。故此云蛰虫咸动。
周天下勉诸侯。 案陈注以为在内则命有司奉行。在外则勉诸侯奉行。皆天子之德惠。此解不曾分别。盖开府库出币帛者。所以聘贤也。自与上文赐贫穷振乏绝等事不干。吴澄曰。天子既自有所聘有所礼矣。其贤士在诸侯境内者。又劝勉诸侯聘礼之。欲所聘所礼周于天下也。
毋出九门。 案陈氏引郑注。以路门,应门,雉门,库门,皋门,城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为九门。而陆德明云王城面各三门。南北九经。东西九纬。若今朱雀门三经。经各一门是已。毋出九门。谓毋出此门也。吴澄曰。东西南北各三门则十二门也。而云九门者。盖南三门。王之正门。平日此等之物。皆不敢由其门而出。不待此月始禁。其馀九门则得出。但此月则禁尔。此解诚有据。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10H 页
大雩帝。 案长乐陈氏曰。礼有先其大而后其小者。异尊卑也。祫而后时祭。郊而后三望之类。先其小而后其大者。致敬文也。鲁人将有事于上帝。必先有事于頖宫。晋人将有事于河。必先有事于恶池是也。仲夏。为民祈祀山川然后大雩帝。此致敬文之意也。大雩帝然后命百县雩祀。此异尊卑之意也。龙见而雩常也。周礼旱暵则舞雩。不言时。所以待变也。歌哭而请。非盛乐也。仲夏以盛乐盖秦制。与古异矣。
羞以含桃。先荐寝庙。 案前汉书叔孙通传云古者春尝果。方今樱桃熟可献。愿陛下取樱桃献宗庙。上许之。诸果献由此兴。此记仲夏之月荐樱桃。则与春尝果者异矣。岂后人以汉制追补欤。
百官静事无刑。以定晏阴之所成。 案吴澄曰。晏尔雅云柔也。凡内以推身。外以静事。皆是顺时保养。以安定初生之柔阴。使渐至完成而无所亏伤。故曰以定晏阴之所成。吕览,淮南子。毋刑皆作无径。言无任意妄为。其义尤明。陈氏云刑阴事也。举阴事则是助阴抑阳。似未畅。
温风至。 案吕览。温作凉。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10L 页
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 案郑注云周礼献人职云秋献龟鱼。龟人又云取鼋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于此似误。
其虫裸。 案陈注引郑氏言。人为裸虫之长。裸虫虎豹之属。然虎豹之属。当属毛虫三百六十之中矣。孔氏云裸虫三百六十。圣人为之长。此出大戴记。言圣人而后其旨乃明。不当删去圣字。盖裸虫三百六十。若雕题,黑齿,比肩,奇肱之国也。
律中黄钟之宫。 案孔疏云黄钟候气之管。本位在子。土无候气之法。此是黄钟之宫声。与中央土声相应。非候气也。贺玚云黄钟是十一月管。何缘复应此月。以土居中故。虚设律于其月。实不用。土寄四季之末。故从四时之管而不别候气也。吴澄云若是言宫声与土应。则上文其音宫一句尽之矣。何缘再出黄钟律名。此句于义不通故可削。
祭先心。 案吴澄曰。夏祭先肺者。谓先祭肺次祭心。又祭肝也。此先心者。谓先祭心次祭肺。又祭肝也。秋先肝者。谓先祭肝次祭肺。又祭心也。冬先肾者。谓先祭肾次祭脾。又再祭脾。春先脾者。谓先祭脾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11H 页
次祭肾。又再祭肾也。肺最在上。心次于肺。脾在中。肝次于脾。肾最在下。四时之位。则夏至日近北极。去地最高。肺位象之。故夏先祭肺。夏至后日渐南。夏末比夏至之日微下。心位象之。故中央土王之时。祭先心也。秋分春分日在赤道。平分天地之半。而当其临脾肝之位象之。故春祭先脾。秋祭先肝。冬至日近南陆最下。肾位象之。故冬祭先肾。
乘大路。 案郑注云大路殷路也。车如殷辂之制。饰之以黄。
乘戎路。 案郑注云戎路兵车也。制如周革路。而饰之以白。
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 案陆氏曰。蔡邕云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折曰断。伤瞻之而已。创然后察也。折视之而已。断然后审也。吴澄曰。陆氏以视折审断为句。优于旧注。断即王制所谓断者也。
天地始肃。不可以嬴。 案郑注嬴犹解也。吴澄曰。天地之气始严急。故顺天者亦当严急。而不可以宽缓也。嬴有宽缓之意。
是月也。无以封诸侯立大官。 案郑注云古者于尝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11L 页
出田邑。此其月也。而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
五者备当。 案吴澄云五者备当。谓一全具。二肥瘠。三比类。四大小。五长短也。
是月也。可以筑城郭建都邑。 案是月即夏正八月也。诗云定之方中。即十月也。唯是时兴土功。八月而筑城郭建都邑。在春秋。当书不时矣。岂先王之法也哉。孙氏云此是秦法。
阳气日衰。水始涸。 案郑注周语云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辰角见九月本也。天根见九月末也。此甫八月中气。雨未止而云水渴非也。
鸿雁来宾。 案郑注来宾。言其客止不去。据仲秋言鸿雁来。来而未有止也。来而宾则居停矣。陈氏云雁以仲秋先至者为主。季秋后至者为宾。似甚曲。盖雁非中国之鸟。于南曰来。曰来宾。客之也。
慎管籥。 案何氏曰。键是门扇之后树两木。穿上端为孔。闭者谓将扃关门以内孔中。吴澄曰。键闭二字。何氏说得之。管者锁之牝。籥者锁之牡。郑注误以键闭为锁之牝牡。
茔丘垄之大小。 案吕览。茔作营。
是月也。大饮烝。 陈氏云因烝祭而与群臣大为燕
研经斋全集外集卷十七 第 112H 页
饮。如此说。当先云蒸而后及大饮。今大饮而后烝。是以大饮之馀为烝乎。郑注曰。十月农功毕。天子诸侯与群臣饮酒于太学。以正齿位。谓之大饮。别之于他烝。谓有牲体为俎也。
以固以闭。 案郑注。而犹女也。盖有司之辞。
大川名源。 案名源者。江源出于岷山。淮源自桐柏之类。
涂阙廷门闾。 案郑注涂阙廷者。谓畚土以填补其地之凹陷。涂门闾者。谓埏埴以窒塞其门之罅隙。
乃毕山川之祀及帝之大臣天之神祗。 案方氏曰。自孟冬祈来年于天宗。故至是及帝之大臣天之神祗。地祭始于公社。故至是及于山川。以一岁之祀事毕于此。故言乃毕也。吕览作天地之神祗。此乃阙地字。
乃命同姓之邦。共寝庙之刍豢。 案孔疏云刍是牛羊。豢是犬豕。天地不用犬豕。社稷太牢。有豕而无犬。故没其刍豢而徒云牺牲。宗庙备六牲。故云刍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