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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x 页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类义评例一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22H 页
卷首签
  大学章句序
 臣光颜签曰。按例。此题似当低一字书。
 臣滢修签曰。此是奉教之凡例。而盖出于尊经卑传之义。今不可改。
 臣光颜签曰。原编衍义及衍义补。皆低一字标之。故大学二字。标于极行。序编则衍义序之题目。既低二字书之。则章句序之题。亦当低一字书矣。盖序编之低一字。即原编之极行。题目视原文各低一字故也。
御签曰。朱夫子序文之极行书。衍义原补篇序之低一字书者。盖寓尊经卑传之义。固不可改。但题目之低一字书。尹说果然。如是然后。与衍义序低二字之例有区别。而义例亦齐整。
  衍义序,衍义补序
 臣滢修签曰。汉元以下。既删本文。则序亦但当曰汉唐贤君之所谓学已不能无悖乎此者也。而(自)矣而(止)乎此一句。似宜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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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一句删去。则文义终有未尽未备之叹。此序既全载。而独删此似不可。且汉孝元以下本文之删。亦合更商。
 臣滢修签曰。此是选书。则序何独不可选乎。原书不载者。序中独列。终乖选体故也。
御签曰。衍义序补序。初不必删。序者所以序其源委。三序并全誊为好。
  序小注
 臣滢修签曰。此下诸目。类编中或有不入选者。小注并勿收载恐好。
 
臣光颜签曰。间虽有不入选者。序则依本文全载。以见本书面目似好。或加圈而注之曰某目。今删亦可。
御签曰。小注删之无妨。补序仿此。
第一卷签
  伊训曰。今王嗣厥德。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二则字。是承上之辞。立爱上。添入本文中(自)人君(止)不爱一段。而立敬上。亦添(自)当无(止)敬而一句恐好。
御签曰。二则字。即承伊训之经文而为释传之字。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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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添入耶。
  荀子请问为国
御签曰。荀子固胜于雄也。入于此条。不亦汰哉。当删。且况此下汉唐条。欲删之耶。
  董仲舒曰。为人君者。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数句全载似好。
御签曰。删之然后精切。且此等文字钞节之法。务当谨严。须于无味中求滋味。
 臣滢修签曰。本书中(自)扬子(止)迩乎一条。及真注(自)天下(止)在迩乎一段。并添入于此条下。然后序文中所谓继之以子思,孟子,荀况,董仲舒,扬雄之说云者。方有下落。
御签曰。雄说之删。略寓笔削之义。序文中历叙者。亦有删处。语虽好。仍删可。
  周子曰。治天下有本。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符契下。添入本文中(自)盖心(止)疑也一段似好。
御签曰。考之文成之圣学辑要,文元之九经衍义引语按说。皆以平铺放著为规模。不施斧凿。不务新奇。此书钞例从这规。往往有不免澹渗处。此亦未必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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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签
  传首章。至传四章。
 臣光颜签曰。上编载经一章。而附以帝王为治之序。此编载传四章以上。而附以帝王为学之本者。似无意义。真氏序云前列二者之纲。后分四者之目。然则是二者。皆属纲领统说。何可分而二之。一附于经而一附于传乎。此编所载传文。恐宜移入于上编经文之下。而衍义二篇。依前合编似好。
 臣滢修签曰。以次序言之。为学之本当先。为治之序当后。而此篇以为治之序先之者。盖为治之序。统论规模。为学之本。始就明新工夫上言故也。不特书中所引诸条。绰有条理。虽以真序自注者观之。以上论为治之序以上。皆以规模言。以上论为学之本以上。皆以学问大纲言。且以本书所引者言之。经一章之必引于为治之序。汤之盘铭之必引于为学之本。中仲虺之诰训释者。各有段络。可以推知。今若并叙经一及传三。然后系之以为治为学。则经一即三纲八条之统论者也。传三单就三纲上释之者也。三纲八条之统论者。及遗却八条。单释三纲之传文。都归一条。而曰此为治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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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都目录。果是何等发凡。而有何分属之体裁精神乎。此处屡经禀旨。极费睿裁而停当者。恐不可以一时意见。轻易议到也。
 为治之序。
  尧典。(自)钦明(止)时雍。通论自心及天下之规模。
  皋陶谟。(自)慎厥身修(止)迩可远。通论自身及天下之规模。
  伊尹。(自)嗣厥德(止)终于四海。即明明德于天下之义。
  
诗思齐。(自)刑于寡妻(止)御于家邦。其本乱而末治否之义。
  易家人。(自)家人(止)反身之谓修身为本之义。大学经一章。
  中庸。(自)脩身(止)怀诸侯。而又以诚为行之者一。则此后经八条。后而又后之义。
  孟子。自天下推及于身。此前经八条。先而又先之义。
  荀子。此亦脩身为本之义。
  董仲舒。此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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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此亦脩身为本之义。
 为学之本。
  大禹谟。人心道心训明德。
  仲虺之诰。德日新训新民。真说亦曰汤之盘铭。即其事而盘铭。即新民传也。
  周公作立政。克厥宅心。克俊有明。此明明德之止至善。
  洪范八畴。此新民之止至善。
  礼践阼篇。丹书敬字。即至善传于缉熙敬止之敬。
  
说命。
  敬之以上。真序所谓商高周成之学。庶乎此者。
  汉高帝。文帝。武帝。宣帝。光武。明帝。章帝。
  唐太宗。玄宗。宪宗。以上。真序所谓汉唐贤君之所谓学已不能无悖乎此者。
  此朱子所谓凡传文杂引经传者也。
 臣光颜签曰。见右签后。始知此处已经禀定。而贱臣之见则终未觉其为稳当。盖此衍义二篇。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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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孰为规模孰为工夫。概之皆纲领说也。而顾分属经传。有若上篇只衍经一章之义。下篇只衍传四章之义者。岂成说乎。大抵经文是三纲八条之总说。自当弁首。此则姑置勿论。只就传十章而论之。则此书凡例。断当先载传文之释纲领者。然后始附衍义之论纲领者。先载传文之释条目者。然后始附衍义之论条目者可也。而今衍义上篇则进居传文之上。先后倒错。下篇则隔断于他编之下。首尾衡决。且真氏原书。既以二篇为纲。四要为目。而今就二纲之中。又分纲目。尤岂非破碎无所据之甚乎。右签谓传文之只释三纲者。与经文合作一篇。有欠于发凡云云。此亦未可晓。传虽只释三纲。而三纲固包八条。有何发凡之欠整乎。至以衍义所引大学文为證。则其说尤疏。夫作衍义者。只取大学名目。而博采经传。以广其义。故大学一书。亦与他书。认作一般。而随意杂引而已。何尝有意于分属乎。经一章之入于首篇。势固然矣。而汤之盘铭。何尝引于为学之本乎。仲虺之诰。训释固以明德新民为说矣。而首篇尧典。训释独不言明德新民乎。以此观之。则此二篇之俱当在释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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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下者。不啻较然矣。若舍此而只以所引为分属之准。则传二章盘铭节。引于诚正之要。传三章止于仁节。引于格致之要。其可因此而谓格致诚正诸篇。皆属此传乎。以此以彼。篇第之改定。恐不可已。而编首先载经文。以统括一书之大旨。次载传四章以上之释纲领者。然后始以衍义二篇之纲领说承之。其下诸篇。皆一例先传文而下附衍义。则发凡起例。秩然有序。似无分析破碎之病矣。○今此列录。适所以證衍义二篇之宜并居传下矣。自尧典以下诸条。其要旨不过曰明新规模。则此顾不当附于释明新之传乎。自思齐诗以下。亦不过證明其本末先后之义。则此顾不当附于释本末之传乎。况传之首章。既引帝典文。则衍义此篇之以帝典托始者。尤恐当附入于此传之下明矣。今何所据而躐置传文之上乎。
御签曰。徐说初颇深然之。更观尹说尤长。虞邵庵以西山私淑之人。谓衍义曰。本诸圣贤之学。以明帝王之治。此为可證之左契。为治为学之合段。无所不可。且衍义之编于曾传之下。事面甚当。
  仲虺之诰曰。德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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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己之(止)而已则删之。有馀下取本文中(自)然必(止)道也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降衷建中。即汤德之著于外而流被万世者。况己之中。乃民之所由中云云。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之义。而义与礼字。有承接之精神。当存。道备于身之道字。与上其道岂有他哉。照应点缀然后文义方足。
  汉高帝初定天下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胡五峰说甚好。恐合添录。臣滢修签曰。胡氏此说龃龉。未必当理。故先儒亦多笑之。或曰。以此责贾。将置绛灌等何地。又曰封建果可以御匈奴云云。似不必录。
御签曰。胡宏之说。古人之定论既有之。不但此条。凡属胡说多删之。况此条乎。仍删可。
  宣帝诏曰。朕不明六艺。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宣帝杂用王伯一条。并真氏所论添钞似好。
 臣滢修签曰。在鉴与戒。皆未衬切。不必添入。
御签曰。霸王道杂之之说。岂可载之。此条西山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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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照管。不必钞。
  宪宗留意典坟
 臣光颜签曰。汉唐诸君。虽右文学喜经籍。而迹其行事。全不得力于圣王之学。故真氏之论。皆初美其好学。而终惜其不知学。是可法者少而可戒者多。今只载其首句美之之辞。而尽删其下段。使后人徒见其可法而不知其可戒。则恐非真氏本意。且自汉高祖以下。多不载本文中附论之辞。虽出于详经略史之义。而经则一字一句。无非后学程法。虽更无所附说亦可。而若史之为鉴戒。则在人主所取之如何尔。其论断之说。不可不附载矣。就如此篇以帝王为学之本为目。而连叙汉唐诸君之学于三代之下而无说以拣择。则或近于混金铁为一器矣。然则就本书中汉高以下诸条及下真氏说。终似不可不略节。以附于此条上下。更详之。
御签曰。经载道史言事。钞史则从恶戒边多取。选经则从善法边归重。辑要圣贤道统篇详考。则选体之各有所主可知。吾意则汉唐条虽可法者。并删亦可。大抵不王则霸。霸非与议于为学之本。佥见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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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固真君子。而其学力。大抵仁胜于勇。所以取舍之间。或近太宽。圈本之略有釐正者。盖存微意也。
第三卷签
  刘康公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臣光颜签曰。此条叠见于下正威仪篇。更商删一。臣滢修签曰。此条则以所谓命也一句为重。正威仪条则以动作礼义以下数句为重。而叠见者。不过民受天地之中一节。以详略互见之例。似合并存。
御签曰。千古格言。如非全句重出。并存为可。
  
乾文言曰。元者善之长。
 臣光颜签曰。此下真说所谓此条。即指朱子说。而本说既删。则此句亦当删。
 臣滢修签曰。真说更加看详。若节此句。则盖字以下。文理不接续。若并世之以下都删。则天人之一与不一。首尾不相照应。且此条二字。指所引文言一条。而未必指朱子说。恐不可不仍旧。
 臣光颜签曰。此句之删。似未为不可。既以昩于理者。皆言天与人二云云。发之。下又结之曰。吻合如此。曷尝有二耶云云。则天与人一之义。自已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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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盖字承接。虽若龃龉。盖非释上文之辞。只是起下文之辞。古文多如此矣。此条指文言似不然。
 臣滢修签曰。何不细看文理。盖不立自己议论。而称引世之昩于理者云云。将以辨破此说。而其下初无勘破之句。忽以他语继之者。果有此等文法乎。况此书按说之所谓此条。每指大文。而至于注说。则必曰某说。且文言正是天人一理之證。其指文言。恐无可疑。
御签曰。钞辑如拾珠弃蚌。须另著眼。不可轻改。
  中庸曰。天命之谓性。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集注中盖字以下。即章句初本。而视今定本。文义似欠完畅。节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集注盖字以下。真氏集编。赵氏纂疏。黄氏日钞。胡氏四书通。皆如此本。而自陈定宇改从章句。今本辑释因之。遂载永乐大全而为通行之本。然先儒皆云二本皆出朱子亲笔。而或问之意则主真氏本。且其本于天而备于我一句。此本比今本为精云云。况此为真氏书。则尤不必拘于后来改本之不同。
御签曰。果然。真氏之书。当从真氏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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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传三章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故也下。取本文中(自)若宋(止)是乎一段。添入似好。下文貌恭等语。与此相照故也。
御签曰。言尧舜固至矣。岂可以梁宋累之耶。不必钞。
  孟武伯问孝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此虽(止)意乎则删之。取本文中(自)先儒(止)爱也一段添入。而尤重下。亦添(自)而所(止)一端恐好。
御签曰。先儒之说。特言外之馀义。下两段亦未见其可添。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盖字(止)切也则删之。添入本文中(自)扬雄(止)之慕一段恐好。臣滢修签曰。只存上一句。而下并删之。则真氏此段。无甚新义。全删似好。
御签曰。删则可。添则未必然。
第四卷签
  格物致知之要二
 臣光颜签曰。本书明道术为格物致知之要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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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材为二。审治体为三。察民情为四。而此因明道术之分二编。而改称为格物致知之要二。又以辨人材为三。审治体察民情为四五。皆变本书第次者恐不可。当改从本书。此下衍义补治平之目凡十二。而今改作十五。此亦似当改正。
御签曰。编书之体。当存本来面目。此说得之。
  洪范五皇极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真说上段。只录朱子全文。而真说则不入一句。删真德秀三字。而直以朱子曰为起恐得。
 
臣光颜签曰。唐本衍义。则以朱某曰为起。而初无臣按字。大抵衍义诸本。讹谬极多。补编亦然。其所采经传文。似当一一以本书校过。
御签曰。勘订不精。袭讹传缪者多。故古人以校书比之扫叶。各就本文。著眼对校。
 臣光颜签曰。朱子皇极辨本文。某说作余说。真氏以其告君之书。故篇中余字皆删去而改书讳字。后人必因此误认。今以以下为真氏之言。而冠臣按字于上。
御签曰。此说似之。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29H 页
子曰。吾道一以贯之。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集注中忠出下。取本书中(自)又曰(止)忠恕一段添入恐好。
 臣滢修签曰。语类云求做底忠恕。而此作有为之忠恕。则似失朱子本意。且此全段。自倪氏辑释以下并不取。似不须添入。
御签曰。忠因恕见。恕由忠出。而饶鲁分属修齐于忠恕。人有非之者。固是也。辑释亦不能无失检处。语类云忠在一上。而辑释添得一个心字。遂为语病。则辑释有不可尽为取准。然而朱子之言忠恕。诚多矣。此不见钞。庸何伤乎。
 臣光颜签曰。真说中本也下。亦添本文中(自)诚能(止)我矣一段似好。
御签曰。此可以明理一分殊之旨当添。
  或问诚之为义
 臣光颜签曰。或问下段。只言圣人之诚。而不及于诚之之工。语无结杀。此下本文八行必全载然后旨义始足。
御签曰。此下诸条。多言诚之之工。略此详彼。亦无不可。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29L 页
孟子曰。夫仁。天之尊爵。
 臣光颜签曰。真说中须焉下。添入本文中(自)不仁(止)仁矣一段似好。
 臣滢修签曰。相须二字之中。下两句已包。更添恐衍。
御签曰。甘心不仁。岂非不智。已含得不仁不智不智不仁底意思。
  汉郊祀志。自齐威宣。
御签曰。太烦当节。
  子曰。刚毅木讷。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远矣下。取本文中(自)若好(止)择哉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从古为人君者。所以为炯戒。即此也。光武明见河西万里之外。使窦融敛手来朝。而不能辨庞萌内奸外佞。况不及光武者乎。西山之谨所择三字。可谓要符。当初见删。未免失照。
  以上论帝王知人之事
 臣光颜签曰。此目中只钞二条。未免太略。取本书中汉昭帝知霍光忠。及唐裴度以类而聚之说。李德裕藤萝之喻等数段添录似好。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30H 页
御签曰。入于初草而见删。加钞亦可。
  以上论憸邪罔上之情谗臣
 臣光颜签曰。本书谗臣一类。亦为数三编。而诗经三条外。尽在删中。且此下本有佞幸聚敛之臣二类。而并删之太略。更加钞入。并存二目恐好。
御签曰。佞幸尤物也。聚敛盗臣也。人君切所当斥者。当加钞而存拔取舍极难。第出假令添书。
  舜典象以典刑
 臣滢修签曰。此条恤哉以上。叠见下慎刑宪条。似当节删。
 
臣光颜签曰。经文既删钦哉句。则真说中曰钦曰恤云云者。似合并删。
御签曰。两说俱当。并从之。
  唐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
 臣光颜签曰。真说本文中。兼言隋炀之用刑。比之桀纣。故有除乱汤武之语。今既删上句。则此语无著落。似当全删。
御签曰。既称除乱。则自可晓其由。不必添不必删。
  以上论义利轻重之别
 臣光颜签曰。辨义利。是一篇要旨。而此目内。只载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30L 页
孟子一章。终欠太略。此下荀子盐铁论。陆贽所云三条。并加钞添入似好。○审治体之目。只是二条。而德刑一目。则上数条足尽其义。义利一目。则只此一条。多寡亦似不伦。恐合添入。
御签曰。屡已看详取舍者。见删诸条。皆未衬切。于义利轻重之条。孟子一段。虽似些略。不必加钞他条。反归体轻。
  唐德宗贞元二年。上畋于新店。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聂夷中诗一条添入似好。
御签曰。聂夷中诗。元主亦切爱。而造车于室。可以通天下之险易。则知田间之勤劳。何待聂诗。大抵治法。即惟曰财出于九职。兵起于八区。士选于庠序。令行于世臣也。故三代后令主。先数汉孝文。而不过曰减田租去肉刑。盖识时之务者。如周家所以久治者。即亦重农也。是以周汉并录而不及聂诗。吾意则并与唐贞元事而删之为可。
第五卷签
  皋陶谟。天叙有秩。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叙秩命讨。不可只释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31H 页
其二。中间数行节之。似好。
御签曰。节之果好。皋陶之告舜者如此八字。亦当删之。
  真德秀曰文王
御签曰。日监在玆之义。岂在于屏障𥳑牍之翻誊。况尊阁之道。不容亵慢乃尔。真说当删。
  召诰呜呼有王虽小。元子哉。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成王(止)可也。只是训诂。无甚发明删去。而以召公此篇。为起头恐好。
御签曰。尽合如此釐正。
  
尧典乃命羲和
 臣滢修签曰。此条既见于历象篇。而且钦明之钦。为首见之敬。则按说中敬之见于经始此云者。亦非确论。并按合删。
御签曰。古圣贤言敬。始于钦之一字。而曰寅曰恭曰畏。其指一也。天地设位。易行乎其中。亦是敬也。则尧廷之钦若敬授。即见诸实事之大者。不可不存。
  武王席四端铭
御签曰。自此至矛铭。真说别无可观。并删之为可。
  孔子观周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31L 页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所行二字似当乙。更详。臣滢修签曰。家语本文。作无所行悔。不当乙。
御签曰。当从本文。
  真德秀曰。斯文大略。
御签曰。真说无意味当删。外此似此处。当用一例。
  周公作无逸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最也下。取本文中(自)人无(止)畏故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东莱说甚纤悉。西山说无容多为。与其钞节。并删真说亦可。
  
晋献公卜伐骊戎
 臣光颜签曰。医和六气之论。子产四时之说。皆古今格言。大有补于养德保身。并钞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六气四时之论虽可诵。昌黎浮夸之斥。政在此等文字。
  唐玄宗贵妃号太真
御签曰。杨妃事太冗氄。自他日至辔策并删。杨国忠不书姓字失检。更详。
  春秋昭八年。有石言于晋。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32H 页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于晋下。当添魏榆二字。而宜乎下。亦添(自)晋侯方筑虒祁之宫叔向曰云云(止)贰心一段似好。
御签曰。魏榆地名也。无紧关。叔向贤人也。有先见。取舍当于此而定。
  汉文帝时贾山言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文帝不作露台一条。钞载于此条下似好。
 臣滢修签曰。露台条。已见于备规制宫阙之居。则似不必叠。
御签曰。真所谓架屋。不必载之。
  大学传六章第一节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言也下。添入本文中(自)盖学(止)然其一段。之者下。亦添(自)是乃(止)分之一段。而(自)是则(止)独也一句及(自)各随(止)少效一节并删之。补入云云。且已见上。下亦合删。
 臣滢修签曰。须臾之顷。端绪之初。正指独字境界。而新签一节。不过知意相因之义。当从朱点。
御签曰。琼山之补审几微一节。其功甚博。吾所嗜此书者。盖亦深有味于此条。更为全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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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首章第三节
 臣光颜签曰。此书之例。惟大学是本经。故只书几章几节者。以篇首已载其文故也。自馀他经。则苟叠出。只删之而已。今此中庸某章云者。未免违例。未知何以处之为好。第他处亦时有不得已叠出者。如尧典首章文王诗。已载于首篇及事天之敬条。而钦明文思。于缉熙敬止二句。又单钞入录于脩己之敬条是也。今亦照此。只载莫见莫显二句。详略互见。亦或一道耶。然终嫌叠出。更详之。臣滢修签曰。此签所论极是。似当钞节莫见莫显二句。
御签曰。随其所主之义。详略互见。亦此书之一凡。
  以上谨理欲之初分
 臣光颜签曰。以上下论字。似不可删。且衍义则皆有论字。而补编则皆删论字。亦斑驳。此下诸条。并一例书论字似好。
御签曰。补义先钞。原义后钞。不无凡例之异同。一一釐正为可。
 臣滢修签曰。历考本书义例。则原编各条。皆有论字。补编以下。并无论字。今此选例。本书所无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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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一字。则续编亦当一从本书义例。而不必嫌其或有或无。
  知几其神乎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自)君子(止)终日一条及胡说(自)阴阳(止)作也一段。并添入似好。
御签曰。胡氏三父子。胡寅则平生所不取者。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都说。删之似无妨。
御签曰。最初皆是水也。故虽穹崇之山岳。皆带水文而成其体。都说尝所许之者。
  
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
 臣滢修签曰。此一条。已见于第一卷总言君臣之道条。不可叠取。并丘说合删。
御签曰。合删云者得之。
  周书嗣若功
 臣光颜签曰。丘说中即其上下三句。皆书以字。则第二句微而之而。应亦作以。且以字义长。
御签曰。以而两字为对。自先秦为然。
  礼记曰。礼之教。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吴澄说(自)礼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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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也一段添入。而丘说中(自)微者(止)是故则删之似好。
御签曰。吴草庐始信朱子。终归陆学。所以不取。
第六卷签
  抑之五章。慎尔出话。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驷不及舌。是子贡之言。而今谓夫子之告门人者。恐失照检。此句删之似好。
御签曰。南容以下果合删。而上篇所引抑诗。既曰此卫武公自警之诗。于此又云。亦叠当删。一下仿此。
  卫侯在楚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古下之字及有威有仪二句并节。而谓仪下。添入本文中(自)春秋(止)福也一段似好。
御签曰。选体谨严为上。训诂之当节果得之。春秋之世以下添入亦可。
  曾子曰君子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匡衡疏及真氏论汉成帝一段载之似好。
御签曰。匡衡邃于诗。故其言有物。如春秋之时。诵诗专对之人。言必有中。衡之抗疏者甚多。而此疏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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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隽。编入之论得之。
第七卷签
  真德秀曰。元祐中。
御签曰。此段伤烦。当钞节。
  真德秀曰此诗
御签曰。似此之段不紧。他条照此同删。
  汉吕后为皇太后
 臣光颜签曰。本书尽载吕后纪一通。而今删略存槩。则如陆贾交欢将相等事。不切于宫闱预政之戒者。不必留之。如臣以下则并删。而取本文中(自)太后(止)斩之一段添入。以该其始末似好。○真说中吕后下。亦添(自)之初(止)心也一段。然后文意始明。
御签曰。大体太冗长。删固好矣。添则不可。真氏按说亦然矣。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元后一条。并班彪赞及后汉皇后纪一条添载似好。
御签曰。班氏之说不取者。自有斟㪺。
  内臣忠勤之福
 臣光颜签曰。人是刑馀。职止扫除。则其忠勤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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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无足论。正如女子之无非无仪。内臣忠勤之福一条。阙之固无妨矣。但本书中严内治之目凡四。而宫闱内臣。各分二目。以各著其得失。今独删其一目。则类例欠齐整。姑依原书。钞出汉良贺,吕彊。唐马存亮,严遵美等数条。以存其目。亦不害为仍旧贯之义。
御签曰。内臣虽曰忠勤。不可任以职事。真氏以寺人披以下八宦。列之于忠勤之福。此在宦官。固当为师法。在人主远宦寺之道。则恐不可以忠勤而假之朝政也。汉之甫节。唐之鱼李。其时岂不认以忠勤而近之。仍成厉阶乎。此所以尽删者。宦寺之有功。不封功臣。即我朝良制也。
  初李膺等虽废锢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自)灵帝(止)丧气一条及真说。钞载于此条上。而下六年钜鹿条则删之。又添(自)灵帝(止)千馀人一条似好。
御签曰。上二条。既详党锢之颠委。下二条删亦可。
  李辅国以阉奴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不平下。添入本文中不欲以下一节似好。而末行侠者之侠。唐本作使。当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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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侠字。唐书本传作侠。似非误。
 臣光颜签曰。此下程元振条。似当节其冗繁。
御签曰。不平下。四字当补。侠字当从唐书。冗处当删节。
  永和六年梁商
 臣光颜签曰。发其事者。指张恽事也。张恽一节既删。则此条此句。亦不可存。
 臣光颜签曰。本文云用减天下税租之半。用字属下句。而此以王府用为文。当依本文添入。不然则删用字。
 
臣滢修签曰。唐本用下作句。且以文理言之。当为充王府用。
御签曰。张恽一段可删。用字之属上属下。何必较絜。以充以下并删为可。
第八卷签
  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曰一段删之。而本书中郭吴二说钞载恐好。
御签曰。删朱子说。而取吴澄,郭雍之论不可。
  以上总论朝廷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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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目圈下丘注所引朱子说。多见于上。未免重出。且去丘氏本文中结语。而只存丘浚曰。亦似乖例。恐合删。
 臣光颜签曰。朱子说甚好。且衬合于总论朝廷者。亦无显然叠出处。恐不必删。更添结语而存之。否则直以朱子曰载之似可。
 臣滢修签曰。(自)有师(止)救之一节。杂见他条。何谓不叠出。
 臣光颜签曰。虽杂见他条。而各以其本书入载。如师道之教训。以保傅篇文载录是也。此则系朱子之引用者。岂可谓之叠乎。朱子杂引经传之文句。而合成朱子之文。非复本书之文矣。
御签曰。并丘说载录可。
  礼记大传曰名著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条下。夫子正名一语。为定名分之要。并谢氏说还载似好。
御签曰。当入之句。岂或遗照而不入耶。抑有意也。
  春秋谷梁传
 臣光颜签曰。谷梁一条。别无紧关。并丘说删之。而诏令一篇。所取太略。就本书中。如周官令出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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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吁谟定命。文帝山东布令。德宗奉天诏。太宗论诏令等诸条。皆合节入。更详之。
御签曰。谷梁氏传春秋。而并言为人臣者侵君。命之为不臣。则不可汰。周官以下。亦不必叠床。
第九卷签
  说命。惟治乱在庶官。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立政一条。并按载之似好。
御签曰。立政则在此条。不甚衬切。武成一段。钞载为可。
  
礼记缁衣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宁也下(自)君以(止)亲比一段。节取本文之际。不能无文势之龃龉者合删。而直以先儒以下。上接宁也恐好。
 臣光颜签曰。丘说中其事下。添入本文中嬖宠之三字。亲比下。亦添(自)而大(止)昵矣一段。然后文势始无龃龉之患。而旨意似极明畅。
御签曰。按说言大臣迩臣所以敬所以慎之方。能有发明圣旨。依尹说添入为可。
  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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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似当移置于下条下。而以上宗人四字。则亦宜移注于丘说末行。
御签曰。历叙宗正之制置。至皇朝宗人府矣。汉之置宗正官。袭秦之旧而非古之道。则删之为可。
  周官立太师太傅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胡安国,陈傅良二说。节而载之似好。
御签曰。伯恭因康侯之说。而陈亦因伯恭之论。则三说如印一板。何取何舍。
  冢宰掌邦治
 
臣光颜签曰。通政司。即唐之门下省。汉之尚书省。为出纳百司之地。职官篇。似不可阙。且丘氏本书中。职官之见于他条者。如都察院之见于台谏条。大理院之见于刑宪条。五军都督府之见于武备条之类。此皆不著。而通政司则既不见于他条。取本书中舜典一条并注按。钞载于此条下似好。命龙云云虽叠。而既删于上朝廷篇。此则似可存之。
御签曰。通政司。未必若唐之门下省。汉之尚书省。在宋不过与登闻鼓院一例。岂可比之于命龙之官耶。不必添舜典一段于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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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掌天星下。添入本文中以志以下十七字。然后与冯相所节取者相等。
 臣光颜签曰。尧典冯相保相。全文俱载于历象篇。此不可叠收。且公孤六部之外。独载钦天一司。亦甚无谓。此两条并丘说当删。
御签曰。尧典中第一义即钦字。而钦若昊天。为钦字之第一实政。则六部可删。钦天监一条。岂可删乎。此篇载尧典。历象篇载周官为可。
  诗大雅卷阿首章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深矣下。取本文中(自)盖字(止)是已一段添入。然后文势始承接而方有曲折。
御签曰。君臣相与之际。有足咏叹而歆慕者。添入为宜。
  史渐曰。忠厚近迂阔。
御签曰。史渐此言。予所爱诵者。而因毕公之德。为师于天下。使康王垂拱仰成。而言者则毕命之不录。而捏合于召诰之下。殊非史渐之本意。召诰则附以丘说。史论则冠以毕命。然后义例井然。割付时照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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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可知。
  国语。近臣进规。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囧命一条。𥳑侍从之义见于经者只此。似不可删。还录于此条上恐当。
御签曰。囧命节入。林说亦当节入。
  周礼。大史掌建邦之六典。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五经博士之职。似不可删。取本文中汉武帝初置以下一条。并丘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依初朱批存之。
  唐改内史舍人
 
臣滢修签曰。此条末行小注以上二字。似当改作此。此有单条悬注之例。
 臣光颜签曰。虽单条。亦未必不可称以上。更考他篇。一例为之似好。
御签曰。凡例齐整。当如完器盛水。似此注脚。查得详密。不参差。无使后人备考订也。
  睿宗时侍御史杨孚
 臣滢修签曰。此条甚好。就本书钞载恐宜。
御签曰。景云延和之际。在礼则禘以后也。在诗则郐以下也。不当入于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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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制曰。自今中书门下。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自)欧阳(止)相等一条。并丘氏所引择言官之说添载似好。
御签曰。欧说已批于原书而太脍炙。似漏于割付时。添之亦可。
  宋蔡襄告其君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苏轼一条似好。(自)苏轼(止)弊也及(自)又曰(止)死节此两段。当添入。
御签曰。东坡此说。亦有原书之朱批而追删之者。还录无妨。
  
光武始诏三公
 臣光颜签曰。此条删之恐好。
御签曰。历叙科制之中。始岁一举法。亦不可阙。存之。
  汉武帝时。太常孔臧等。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当与计偕四字及如弟子三字并删去。而受业下。添入本文中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十二字。然后文义始免局束之病。臣光颜签曰。博士弟子之制。已见于上条。而文亦叠出。此条只取其入仕一节而更载之。然终涉架叠。全删恐好。如存之。则(自)郡国以下(止)计偕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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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删。以避其叠似好。
御签曰。两说皆可。
  以上清入仕之路
 臣滢修签曰。此目圈下注丘说无来历。删之恐好。
御签曰。临轩唱第。百僚呈贺。可以见皇朝重选举吁贤俊之盛制。卓越前古。则是岂可删而不章者耶。
  自唐制庶官五品以上。至丘说法也。
御签曰。一时之制不足载。下有循资格。此条并拔。
  开元十八年。裴光庭为吏部尚书。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丘说添入似好。
御签曰。丘说年劳资格之弊。俱因唐宋人之言。别无他见破者。当依前而已。
  陆贽言于其君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沈既济选举议。深得铨选之要务。与胡说并节入于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沈既济铨选之说。既非端本正始之策。又有轻禄重责之失。同时陆内相之言。亦不能无疑。长官非其人。则所择者亦非其人。故予则曰在人不在法。无论沈陆。并当删。
  汉郡守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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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自)黄龙(止)按之一条添入。然后方与丘注照应。
御签曰。可。钞书之贻讥。多在于语脉相应之遗照。
  以上严考课之法
 臣光颜签曰。此目上。采入本书中司马光说二条。而此目下。丘注亦添入恐好。
御签曰。温公初说及文庄按说。并添录。
  春秋谷梁传曰。学问无方。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条上。易拔茅茹。周官推贤二条。为论推荐之祖。似当添。
御签曰。只录泰之初九为可。
 臣光颜签曰。此条注丘说无当于原条。且只引古书而无收结之语。当删。
 臣滢修签曰。丘说若删。则当录本文所引左传。此义不可泯。
御签曰。左氏本传。初钞后拔者。今从徐说存之。
  荀卿曰下臣事君以货
 臣光颜签曰。汉武诏进贤一条。是深达治道之言。依本书全载于此条下。而刘寔崇让论一条。亦节入恐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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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孝武诏书当录。刘寔以汉之宗姓。仕于曹睿。而为崇让之论。何异于倡家读礼。决不可采。
  崔祐甫为相。荐举惟其人。
 臣光颜签曰。荐举而无保任赏罚之法。则犹不荐也。取本书中唐文宗赏罚举主。及周世宗举主连坐。与宋端拱中许举主自首此三条。不可不钞入于此条下。而真宗诏每年终。令各举一人。及举官自代二条。亦添恐好。
御签曰。崇推荐之编目。今所录亦裒然矣。何必更烦。
  唐高祖以舞胡安叱奴。为散骑侍郎。
 
臣光颜签曰。滥用之失。一篇太略。就本书中。撮其可合垂戒者添入似好。如论语举直错枉条。汉文帝官啬夫。灵帝官鸿都诸生。唐肃宗以空名告身。玄宗欲相张守圭。宋高宗赏王继先五条。并钞录于此条上下恐宜。而丘说亦间多可采。更商之。
御签曰。孝文欲官啬夫。孝武欲侯宠姬二条。与论语举直错枉章。节略添入为可。
第十卷签
  孟子曰。得天下有道。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书可爱非君一条。添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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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上似好。
御签曰。禹训则一也。而本固邦宁。为固邦本一编之宗旨。则当取五子之歌皇祖有训章。
  章帝元和二年
 臣滢修签曰。此条上。取本书中(自)汉惠帝(止)五算一条钞录。然后方与丘说中有罪有养有给三句。相照应。
御签曰。尽然。所贵参阅。不但在于鱼鲁之校对而已。
  以上蕃民之生
 臣光颜签曰。此目上。取本书中徐杜二说。并丘按钞载似好。
御签曰。徐干中论。亚于管子。往往有立经陈纪之意。此固可取。杜说意叠。略钞。丘按亦合节录。
  汉武帝时董仲舒说上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孝哀时一条钞载似好。
御签曰。田制盖难言也。一男占七十亩。晋太康时良法。而有司失传。史不得详。元魏孝文虽行均田。而因其在民者而均之而已。唐承元魏之馀。有口分世业之规。而高宗以后则又紊焉。自秦至宋。以田制依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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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元魏与唐相距二百年而止耳。补篇之不载晋事。以其夐远难晢而略之欤。师丹,孔光之论。即其煨烬。而寻亦不得行用。则不必添入。
  魏史。起为邺令。
 臣光颜签曰。郑国渠为古今水利之祖。取本书中此一条。似当添入于此条下。
御签曰。郑国开泾。果可收入。丘公南士也。习知水利。而反不致详于此者何也。即详于漕转而然也。
  唐贞观二年。遣使赈饥民。
 臣光颜签曰。备荒之政。专在蓄积。就本书中。李悝,耿寿昌常平仓一条。及晁错论蓄积。长孙平置义仓二条。俱不可不载。并胡说及丘按。节入于此条下恐好。
御签曰。原本批而不选者。以见于下也。冗长之论。不必载。
  以上除民之害
 臣光颜签曰。河为中国大患。本书之以此一事。别为除民之害一目者固也。而终涉孤单。在今又非紧务。全删其目。亦似无妨。更详之。
 臣滢修签曰。河水之害。果为中国莫大之患。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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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则本无此患。此一目之全删签见。尽得之。
御签曰。不然。治河自汉武始。至宋而河入淮。上下千馀载。若利若害。瞭如指掌。若以无紧于我国而不取。则他条亦岂无似此条例者乎。贾让三策。亦当收入而不可全删其目。若如此例。则汉唐之部分诸路。有何紧关于我国而编入耶。
第十一卷签
  汉兴天下既定。高祖约法。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文帝十三年诏一条。而胡丘二说并附似好。
御签曰。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添钞。按说。则自汉文帝在位至明效也当添。
  唐初。始定租庸调之法。
 臣光颜签曰。此条之丘氏所节录者。似有误。绢字下。似脱二匹二字。又输布者三字。似当在绵三两句之上。而考他文则此云布加五之一云云。据此则输布者下。亦应有加五之一四字。更详釐正恐好。
 臣滢修签曰。文献通考。则云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而唐书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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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此等制度。当以本史为定。○租法亦各异。唐书则曰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而文献通考。则曰岁输粟二石。亦当从本史。
御签曰。唐史虽如此。不必于此釐正。况二斛之于二石。可谓将无同。虽非是也。不悖于义理。则有删无添之义例。何必轻易改为耶。
  汉和帝时。南海献荔支龙眼。
 臣光颜签曰。贡献篇太略。添入本书中书旅獒周官大宰职两条。以见贡之所始。而春秋求车一条。亦载之以示戒。诸条注按。亦略钞入似好。
御签曰。大宰一条当添。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顺帝责文砻诏恐好。
御签曰。不若无诏而却之。未必钞。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本书中司会一条。不可不载。盖周礼财计之任。专以司会为总要故也。(自)司会(止)废置全载。而下附丘说自周礼以下似好。
御签曰。琼山之学。多从周官制度中有所得。此书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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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周官处。务加宽选。盖从其本旨。而经文则不必一一尽录。未知如何。
  汉贾山作至言
 臣光颜签曰。此条上。添载本书中甫田诗一条。并朱子谢氏说。而孟子布缕一条。亦并朱子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欲添则甫田一章外。自朱子说。未必钞。
  唐故事。天下财赋归左藏。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入本书中杨炎言于德宗。及李泌谏德宗二条恐好。
御签曰。此条法与戒俱存。不必加钞。
  太宗置景福殿库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史臣曰云云。虽论宋事。而无当于此条。不可系于其下。且此条及上条既并删。则史臣说。依本书升书极行。而附丘说于其下。史臣曰有四字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书之例。事实则引史系国。议论则取言系人。今于史臣议论。截去史臣曰。而直称宋自中世云云。则此为何人之说。而岂不有乖于凡例乎。毋宁并丘说全删。
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第 42L 页
御签曰。下签得之。
  魏李悝曰。粜甚贵伤人。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马说中然字以下。是引管仲之言而驳之者。今所引管说却入于删。承接不明。济民下。添入本文中(自)管仲(止)此说四十字恐好。
御签曰。马说专指仲悝两人本意之出于为国为民。而敷析辨明。则未必谓之驳管氏之言。不添亦可。
  宋神宗用王安石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配也下。依本文全载似好。盖丘之此条说甚明切。不可不详载其始末故也。
御签曰。琼山议论。无非通透。而往往有汗漫处。所以钞之之每存馀义。欲使览者究寻馀义之际。觉得多少滋味。不必加钞。
  管子曰。今铁官之数。
 臣滢修签曰。此条末行。当以小注双书以上言铁四字。
御签曰。似此异例处甚多。当一例釐正。
  宋初诸路未尽禁酒
御签曰。此条下。当添丘氏按说今日化民厚俗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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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也。
  汉兴高祖时。漕运山东之粟。
御签曰。此下按说当节录。而耿寿昌,赵充国语。亦当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