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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斋先生遗稿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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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斋先生遗稿卷之九
 杂著(南塘集劄辨)
  
过斋先生遗稿卷之九 第 364H 页
鬼神说辨
 南塘记闻录中庸鬼神章说曰。诚为一篇之枢纽。则前后六章。莫非诚之所为。而亦难以逐章言之也。鬼神体物不遗。而诚之所发见者。故中间说鬼神。以见前后六章。鬼神之所体莫非诚之所在也。章内特言诚字意可见矣。○前后六章。只言费不言隐。故中间说鬼神。以明费隐之无二体。而鬼神之妙。遍体于六章之事。则六章之未尝无隐。仍可见矣。○十二章鸢鱼一节。言道之妙用昭著。又举鸢鱼以明道之在万物。故此章洋洋如在微之显诚之不可掩等说。与上下察之语相应。而极言道体之妙发见昭著。体物不遗之语。与鸢鱼字相应。而极言道之体万物而不遗。此一章。盖申十二章鸢鱼一节之意。○鬼神气也。此章言道之费隐。而乃以气为言者何也。道妙无形。因器而形。故即气之幽显。以明道之费隐。盖曰鬼神之不见不闻。即道之隐也。鬼神之体物如在。即道之费也云尔。所谓即气而指理者也。是就气上见得道之费隐。非认气为道之费隐也。○第一节包下文四节而言。德字当兼费隐看。○第二节兼费隐而包下文二节而言。先言体后言用。言之序也。○第三节释上文体物不遗之意。○第四节释上文不见不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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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先释费后释隐。费而隐之义也。○第五节结归了诚之一字。以见鬼神无非实理之所为。而诚之通万事万物。无不在也。盖兼费隐而总结上文。○二气良能。良能乃以气之灵处言。亦形而下者也。朱子答廖子晦书曰。鬼神只是精神魂魄。程子所谓云云。张子所谓二气良能。皆非性之谓也。朱子之论良能。已如是矣。罗整庵又以王阳明良知。即天理之说。谓陷于释氏之见。夫良知良能之语。同出于孟子。孟子之意。虽指其性善发见之自然者。然其知与能。则固皆以气之灵觉处言。良知非天理。则良能亦不可作理字看矣。须于良知良能上。见得天理发用之妙。不可直以良知良能为理也。盖以天理人欲之分言。则良知良能。固当属天理。若以理气之分言。则良知良能皆气也。而所知所能乃理也。(按此末段二气良能云云。于记闻录。为第五条。而此条因小注说而辨之者。非原录鬼神章说也。见记闻跋。可知其然。故今序于末段。览者详之。)
按此凡九节八节则虽不能无出入。槩以理言之。故犹自合于古贤之说。至于第四节。则忽违前见。不维归于侯氏之见。并与其石守心说而失之也。所说辨之在下。览者详之。
 答姜甥奎焕书(辛亥)曰云云。兼言鬼神则皆以气言。单言神字则或以理言(按此南塘前日答姜甥语)者。前日下此语时。自谓语约而义尽。千古说鬼神说者。可从此定矣。今见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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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约而合。未易见得到此矣。
按兼费隐者。亦在皆以气言之之中耶。语约义尽。千古说定者果如此而已耶。自处则虽高矣。然已见之粗底。且尔为气所使。不觉其走失。况于精微之地。本定之理。又何可容易勒定耶。
 先师初说。果有如信夫所闻者。而晚来议论。却与愚说同。以此记闻录中先师付签处颇有之。而至于鬼神条。不为付签。此可见矣。信夫所闻者。乃在先生易箦之岁。则固当为最晚说。然虽如此。恐或疾患沉困之中。偶记旧说而未及点检耶。此生无复就质。恸恨而已。
按门弟尊师。其言果可如是乎。晚来议论。却与愚同。则议论之定。孰主孰从。先师从愚乎。愚从先师乎。且以其记闻所录言之。良能一段。即先生之未及经览。(追后添录故也。)而其馀诸条。皆以费隐为说。则费隐独非理乎。而先生之有所受而主于理者。其可签之于非认气为道云云之说乎。非认气为道之云。或可以东西看。而即承实理而为说。则以先生易直之心。何可豫料其日后变说而即为之签乎。盖子思之以鬼神兼费隐。即以鸢鱼形道妙之一笔法。故尤翁以为主于理而言。然则先生之初说。即非所以从尤翁乎。记闻之说费隐而不签。信夫之有所质而谕理者。即亦理势之所然。而又岂非终守尤翁说者乎。夫既先生之守尤翁者如此。而乃此云云。有若先生真有以弃尤翁而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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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然。呜呼。人或可欺。鬼神其可欺乎。独恨夫易箦之岁。无人亲承如信夫之为。而乃以门弟籍重张皇之说。终掩先生亲闻真正之见。此岂非斯文之不幸乎。抑念君子格致之工。若在思索之初。固或再数廊柱。而冰解冻释。怡然理顺之后。则虽欲恋旧。自不可得矣。乃曰疾患沉困。偶记旧说。则虽其急于援引。未暇他顾。而其所以累先生者。宁有极乎。此而犹然。则果虽有如沈信夫者亲承。又何益乎。凡此皆不可以不为先生辨也。
 又答书(辛亥)曰。或问所论鬼神。固皆以气言。其论侯氏说下论体物之义曰。物先于气。气先于物云者。物则万物也。气指鬼神也。只此尤更明白矣。
按或问中论侯氏形而下一段语。将欲何以处之。而乃敢以皆以气三字蔽之也。
 云云。盖良知良能。非天理也。是天理之所发见处也。故以天理人欲对言。则良知良能。固属天理边。而以心性理气之辨言。则良知良能。是心也气也。非性也理也。此处界分。只在毫釐间。精而察之。乃可见矣。记闻录中。添足此意。而初本则似无之矣。
按知能固心也气也。良底亦岂心也气也。而孟子之言。程朱之释。果皆只以其心也气也而云云耶。心固气之灵也。然若不待性而能知爱敬。则何贵乎理。又何贵乎复其性也。已自曰天理之所发见。而乃为一气字所迫。反作此论。
过斋先生遗稿卷之九 第 366H 页
何其劳哉。
 又答书(辛亥)曰。中庸鬼神说。尤翁作理字说。君与信夫所论。大槩得之。但信夫所谓阴阳合散。无非实者。实字亦不以理言云者。又(按又字又甚不恭)不免于错解矣。鬼神固是气也。而若非实理之流行。则又无以为鬼神矣。(按如是为说。实理鬼神。办作二物矣。)故经文体物如在。皆言鬼神之德。而又以诚之不可掩结之。以明鬼神之如此者。莫非实理之所为也。(按此所为二字固为病。然知其以诚结之。以明鬼神之意。则不可谓不明矣。)章句于此统论一章之旨。故其曰阴阳合散。贴鬼神说。而应上体物如在之说。曰无非实者。贴诚字说而应上诚之不可掩一句。意义明白。无可疑矣。(按舍气字不得。乃如是牵强破碎耶。)若此实字非言实理。则更有何语说得诚字耶。
按记闻录。已自明明说费说隐。此又言以诚之不可掩结之。以明鬼神云。则虽于其所言之间。不能无支离破碎牵强分析之病。若夫本见之主理者。则实有不可得而讳者矣。然而背尤庵之说。则岂非所谓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者耶。盖于记闻论鸢鱼而曰飞跃气也。理之在飞跃者费也。其理之所以然。不可见者隐也。论鬼神而曰与上下察之语相应。而极言道体之妙。又曰不见不闻。即道之隐也。如在即道之费也。然则其以鬼神章谓之说费隐语形上者。若是乎明白。若是乎确定。而及尤翁主理之说出。而其前日所云云者。举不出其范围之中。而无以为发前未发
过斋先生遗稿卷之九 第 366L 页
之语。则忽作气也之说。以张皇而违尤翁。其与沈信夫之书则曰体物则阴阳合散之所为。而如在即其气之发扬在上者。此果以形而上者言耶云云。其于阴阳合散无非实者。亦不以理言之之意。已若是其昭昭。则信夫所言。不害为其说之注脚。而顾以言先出他。既非可喜。全不说理。又非所安。遂乃谓之错解而加一又字。又复猥示别意。即其所以为说。则泛以为理。恐归尤翁之论。遂以为气。嫌同信夫之言。故不得已寻觅妆撰。乃以鬼神之德实理之行。分以析之。反归侯氏之下层。并与其平生冒引师教(见记闻录序可知)之重而弃之。是果何道哉。
 且此实字虽以理言。又何妨于鬼神之为气耶。鬼神之为气。经文本自明白。更不须章句或问之说矣。经文曰洋洋如在。曰神之格思洋洋来格等语。果是说得理字者耶。
按初不引章句或问之只以气为说。不以理为解之明训的诂。而即承且此实字虽以理言。又何妨于鬼神之为气。而突然曰经文本自明白。更不须章句或问之说。此不几近于只主经文。不信章句或问之归耶。心虽无他。语实为病。足以启簿夫悖子不信章句或问之心矣。章句或问。所以依释经文之明白。而经文之明白。实由章句或问而益著。则欲求经文之明白者。何可舍章句或问之说哉。若可以更不须章句或问之说。则章句或问。抑果有不同于经
过斋先生遗稿卷之九 第 367H 页
文明白之本旨者耶。章句之不见不闻隐也。体物如在费也。或问之非以诚自为一物而为鬼神之德云者。将欲何以处之。而乃此直据新改之见。只以一气字。断经文之本旨耶。洋洋如在之上。说鬼神劈初头底视不见听不闻一段语。则又何故而不并举也。可知其并举则妨于说气。而自不得不然矣。然则所谓经文之本自明白者。已为其手分现化。而未保子思之真矣。经文而且未保其真。则况于朱子之说。便可责其须之乎。尤翁之论。亦可望从之乎哉。
 尤翁只据经文末一节。而断之以为主理而言者。诚有所不敢知者。经文先言鬼神之德。而终言诚字者。盖言鬼神之德。本于实理也。非以鬼神为实理也。其意正如孔子言一阴一阳之谓道。周子言阴阳一太极也。若直以阴阳为道与太极。则岂不误哉。(此段当着眼看。)
按鬼神固是气也。而中庸所言者。即是鬼神实然之理。(此六字朱子语。)则尤庵主理之云。宁有可疑之端。况其以结语而主乎理者。实本于或问之说矣。盖或问曰。候氐曰鬼神形而下者非诚也。鬼神之德则诚也。按经文本赞鬼神之德之盛。如下文所云。而结之曰诚之不可掩如此。则是以为鬼神之德所以盛者。盖以其诚耳。非以诚自为一物。而别为鬼神之德也。今侯氏乃析鬼神与其德为二物。而以形而上下言之。乍看如可喜。而细以经文事理求之。则失之远矣。(或问说。止此。)以此或问说观之。则其所以疑尤庵者。即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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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朱子也。不然。何以既肯尤庵之言。又出盖言以下之说。竟归侯氏之末流耶。
 尤翁元初说得鬼神之义。却以二气实理分言者。此已是未安。鬼神只是一个鬼神。凡言鬼神。无非二气之屈伸而本于实理者也。安有属气属理之异耶。至于阴阳不测之谓神。神无方而易无体。神妙万物等这神字。本皆以理言。初不干于鬼神之神。
按尤翁元初说得鬼神之义。却以二气实理分言者。此何为未安。尤翁以为观于章句可见。而章句所谓造化二气无妄费隐者。是即尤翁之所主而为说也。尤翁而未安。则章句当先为未安矣。且天地之间。终无可以属气属理之物乎。下段所论三神字。亦堪一笑。此神字即是鬼神之神妙不可知处。宁有离鬼神而别有一物之理。
 答沈信夫书(辛亥)曰云云。体物如在。正是说鬼神之德。而其所以如此之盛者。乃诚之为也。故经文以诚之不可掩结之。而非直以鬼神为诚也。故或问曰鬼神之德所以盛者。盖以其诚也。观所以字与盖以字。则可见其有上下之分矣。其曰非以诚自为一物。而别为鬼神之德者。亦谓诚只是鬼神之德。所以盛者。非别为一物为其德。而在鬼神之上云尔。盖亦只辨其鬼神与德分析之误也。非直以诚为鬼神之德也。章句或问。既皆以鬼神为形而下者。而于此又直以诚为鬼神之德。则此正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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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之说也。又何以讥彼哉云云。
 记闻录论费隐章曰。章句以费之所以然者为隐。读者不察所以然之意。遂以费为器隐为道。程子曰。洒扫应对是其然。必有所以然者。这所以然然字指事物。所以字是说理。此章句所谓所以然三字皆说理。然字指用之费。所以字指体之隐。犹言理之所以如此云尔。与程子所谓所以然然字意不同。不可作一般看。
按费隐兼费隐同一地头。则所以然三字之义。宜无彼此之异。而信夫书记闻录所言不同。他固勿言。此已可疑。其他辨之在上。此不复云。
  附寒水斋集问答一条
 
成厚伯(远徵)问视之而不见。抑有别意乎。答农岩曰视之不见一节。尤有难解者。鬼神气也。而曰视不见听不闻。章句亦曰无形与声气。岂有不见不闻无形与声之理云。盖不察理气无间而判为二物。故此所以致疑也。若知此章全言诚之不可掩。而又知气之洋洋。便是实理所为。则固无可疑者。一篇文义相连。条理分明。无难解处也。
 南塘集中庸诚神说曰。诚者道之本体真实而无妄者也。神者道之大用妙运而不测者也。不言夫诚则无以见此道之亘万古而不可易也。不言夫神则无以见此道之体万物而不可遗也。诚为神之体。神为诚之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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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神非二物也。故中庸二十六章曰。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天地之道。即中庸之道。而不贰诚也。不测神也。然则中庸一书之指。其果外于诚神二字乎。元震以不敏。得闻先生发微阐幽之论。诚不胜万幸。遂退而记之如此云。庚寅腊月下浣。书于黄江之说乐斋。
按此可以见师传弟受之实矣。既自谓不胜万幸。则又何苦而改观之。
礼说辨
  天子诸侯正统旁期服图(详见丧服及补服)
삽화 새창열기
 仪礼丧服。○斩衰。父为长子。(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疏曰。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传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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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疏曰。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己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云又乃将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为长子三年也云云。继祖父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子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
 不杖期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诸侯不服之。○疏曰。天子国君绝傍亲。故不服也。)
 大功适妇。(适妇。适子之妻。○疏曰。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妇言适者从夫名。)○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谓夫有废疾若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曰。及将所傅重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 小记。)
 小功庶妇。(夫将不受重者。○疏曰。经云于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朱子答余正甫论魏玄成加服书曰云云。徵奏云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之子妇。同服大功。其加众子妇之小功。与兄弟之子妇。同为大功。按仪礼。自无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据。乃为大功而重于庶妇。窃谓徵意必以众子与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疏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耳。亦未见其倒置人伦之罪也云云。
 恐与失节事雠。自不相须也。盖人之姿禀见识不同。或明于此而暗于彼。或得于彼而失于此。当取节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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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蔓引而累罪并赃也。○礼经严嫡。故仪礼嫡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疏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妇为期。乃正得严嫡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来谕。乃深讥其以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
 己亥。 孝庙薨。 王大妃服制定以期年。庚子。穆受镌嗾。上疏请改从三年。其槩曰。嫡嫡相承。谓之正体。乃得为三年。众子承统者同。立庶子为后。谓之体而不正。不得三年。妾子故也。因此收议。
 尤庵献议。略曰夫所谓庶子者。固谓妾子也。然自次适以下。则虽人君母弟。亦谓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号。适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则 孝宗大王不害为仁祖大王之庶子也。庶非贱称也。乃众字之义也云云。
 盖帝王之家。以社稷为重。故古固有舍长而立庶者。此实圣人制义之大权。然其制礼立法之意。则未尝不谨于伦序。故文王傅国。则舍伯邑考。立武王。而周公制礼。则必拳拳于长庶之辨。今之所论。只是礼文。则当考周公制礼之意可也。周公立经。子夏传之。郑玄注之。而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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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次子为长子之说。至贾公彦疏。始有此说。贾是名儒。而又为黄勉斋收入于通解之续。则何敢不信云云。若曰帝王当以即位者为统。而 孝宗大王既主宗社。不得不为之三年云尔。则亦恐不然。如此则何必次适。虽妾媵之所出者。皆可三年也。假如光海终于初年。则 仁穆大妃亦当三年乎云云。
 又献议曰云云。通上下。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与天子诸侯传统受国无异。此正紧要处。此注疏如此分明。而今之议者犹为家国不同之说。臣所不敢知也云云。
 镌抵李草庐书曰。太王之宗。移于王季。不得归于泰伯。汉室之宗。移于茂陵。不得归于临江。宗之所在。即服之所隆。服之所降。即宗之所替也。执长庶之说。而昧大统之重。以委巷之礼。而论王朝之典。吾未知其可也云云。
 石谷封事。略曰泰伯,临江不傅重。则虽长子而不得三年者也。王季,茂陵非长子。则虽傅重而不得三年者也。泰伯临江本当三年。而降之为期服者。以其宗不在于泰伯临江也。王季茂陵本当无服。而隆之为期服者。以其宗在于王季茂陵也。恶在其贰宗也。恶在其降服也。又按丧服篇题郑目录曰。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疏曰。按丧服之制。在成服之后。则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其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是以在此。又曰仪礼十七篇。独丧服作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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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丧服篇总包天子以下五服差降。变除之数既繁。恐读者不能尽解其义。是以特为传解云云。斩衰注曰斩衰不言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卒哭异数。疏曰不言受月者。丧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惟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含故也云云。父为长子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疏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适子之号。惟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云云。据此则可知仪礼丧服篇之说。无非兼包天子诸侯之礼。而镌反目之以委巷之礼。不亦诬乎。
 甲寅。 仁宣王后薨。 王大妃服制定以大功。凶徒猬起。诬窜尤庵。至己巳。竟以误礼乱统为案而杀尤庵。
 
石谷封事。略曰今此 仁宣王后。若不在众妇传重之位。则只当绝而无服矣。又何有大功之服哉。惟其在众妇传重之位。承宗统而配至尊。故其尊同而乃有此服大功之礼。非所谓降服也。乃所谓隆服也。
 寒水斋年谱(戊戌)曰。 瑞懿嫔丧。(景宗王后。时以世子嫔薨逝。)仪曹议进 大殿服制。参判朴凤龄引 显德王后丧。 世宗大王服大功之礼以进。自 上命定为大功。其后凤龄又上疏以为 明圣大妃。于 仁敬王后丧服期。而当初禀 启时不为并举。待罪云云。 上命议于大臣。大臣皆以为当服期。遂改以期年。士论谓其不当期。哗然不已。玉堂李重协上疏言服制之非。请更议定。先生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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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议曰。窃观仪礼。天子诸侯绝旁期。惟正统有服。盖于子期。于妇大功是正服。若三世传重之子。则服斩衰三年。是加服也。而于子妇无加服之文。故仪礼图。以大功著焉者此也。后世因魏徵奏议。升为期年。至今因袭。是私家之礼。故与王朝古礼有异耶。
按仪礼经传。天子诸侯绝旁期。惟正统有服。长子三年。而适妇大功。正服也。其傅未及三世。或立庶子为后者。则于其子期。于其妇小功。隆服也。正服隆服之条贯不同。如此其严截。而寒水先生戊戌之议。乃以庶子期适妇大功。混并为说。同谓之正服者何也。且妇服视子。每降二等。故大功于三年长子之妻。小功于期年庶子之妻。而今乃断之以大功正服者。似若以 端懿嫔宫。谓 肃庙三世传重之适妇者然者。已欠精详。至以魏徵之议为私家之礼。而与王朝古礼有异云者。于经于传。俱无可据。则此已不免有当世之疑。而亦固不能无后人之议矣。(如寒水斋年谱。屏溪以为见者未免听莹。成道行以为不免有纷纭之说。及南塘答权亨叔书。以为藜湖以献议谓同于镌穆之类是也。)虽然。先生岂是故为此异说者哉。窃想其只记甲寅大功之制。本于尤庵己亥之议。乃欲力主大功。严斥期制。而未及照勘于承适之本为小功。甲寅之实用魏礼。于是泛以适妇大功为说。则其所以遵述尤庵之意。善观者抑可得之于固斥期制之中矣。然则后人于此。宁当原其意而略其言。不可执其言而疑其心。以自绝于先辈也明矣。昔程子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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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之问。而有无闻无见之说。则朱子非之。以至著或问之书而论其失矣。又未尝以此而有所贬损于程子者。盖以一言之失。不足以害其全体之盛故也。先生此议顾无以掩其平生。则门人何故曲为著说。辗转讹误。遂至先生之心益晦而不可白。尤庵之礼愈失而莫之行也。其为斯文世道之不幸。当如何哉。夫以吕子约之信此程说。为之敷演。而朱子责之曰。若未敢便以为非。亦且合存而不论。今却据守其说。字字推详。以为定论。彼其误信推详。犹可严斥。况此元不信服。(南塘书成生语录之下曰。朱子答万正淳书。亦以承适妇通称适妇今此所引。固已有据疏释。后二年丙寅。答金常夫书曰。朱子曰得一说为据足矣。先生之说既有所据。则安可遽非之耶。即此固已有据。安可遽非之之云。果其十分满足之辞耶。苟曰固已有据则固非的据者在矣。不可遽非之则不可遽是之者存矣。以此疑见作此疏释何也。)而勒辞强解。苟援师议。而反归异论。尤非常情之所可为。则其可与子约之事。同条而责之而已哉。故玆取其所谓疏释者。并诸书逐段而论之。
 谱曰。门人尹凤九以书问曰。今日 嫔宫服制。本不当为期。先生献议。果以大功为主。诚慰士林之望矣。只以文势或欠条畅。见者未免听莹于言下。似不可无一言以晓之也。未知如何。先生答曰仪礼。天子诸侯正统服适妇大功。虽升适之妇。无降服之文。又不可无服。引以为据矣。盖愚意虽适妇。止于大功。今日服制。必不可至期也。玆承来示。无乃遣辞未畅。使人难晓耶。抑可以活看。而见者过疑耶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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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所传重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者。实载于仪礼经传之中。而先生未及照勘。故乃为此言。若使先生照勘得到。则初何以为适妇大功之议乎。盖以甲寅大功。认为升适妇。本为大功之礼。而不复照勘于仪礼所载之文。则即此未照勘处。便见其本意之主甲寅而斥期制矣。今可论详得其实。而护之者如是强辨。反实言者之意。则于是乎先生之诬益甚而不可白矣。尚赖此书之存。将使夫心公者。有以见其未及照勘之事实。而知其不悖师议之本意。则岂非幸欤。
 谱曰。门人成道行问。向日李重协所论服制事如何。先生曰。其疏谓 端懿嫔服制。自 上当改以大功。而疏出于已过九月之后。势须行不去矣。(按尤庵则曰如知其非。斯速而已。当于朔望。告由除服。似是无于礼而得礼云。而成之语录如是。诚有不敢知者。然此槩是误录。真如朱子所谓程子语录之前后差舛。都无理会者。所当弃之。而乃反录之于年谱之中何也。此实门人之过也。)盖其言大功者。非不得之。而所主而言者。反主魏徵之礼何也。(按据此段。尤可见其以甲寅之制。认为升适妇。本大功之礼。而不知其所以从玄成之加服也。)仪礼曰天子诸侯绝傍期。又曰为子期。又曰适妇大功。是正服也。又曰三世传重。则为长子三年。此加服也。而其下无妇加服之文。礼又有妇则不可以正体论之之文。其为长子三年者。是有正体传重三事也。妇则外成。故正体二字既不可论。只有传重一事。若长子加服之有四种说者。非所当议也。勿论长众。既传重则皆适也。惟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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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适大功。天子诸侯本绝傍期。则适妇外。他不须说矣。(按此所引仪礼之说。又不免有错。决知其为误录也。) 世宗大王明习礼制。故大典则用魏徵之说。以为士庶通行之制。为 显德之丧。则却用仪礼妇适大功之文。(谨按下正犹为庶。实礼经之大节目。则 世宗大王或用魏徵加服之礼。而为 显德大功耶。此固不敢质言。而此所谓却用适妇大功之文者。又何以的知。而乃尔明言耶。且所谓士庶通行之礼者。未知只为士庶通行之谓耶。抑自王朝。以至士庶。通行之谓耶。若曰只是士庶之通行。则当不但王朝有异。即大夫亦可不同于士庶矣。此已不能无窒矣。若曰自王朝以至士庶而通行。则又何以谓私家之礼与王朝有异耶。大抵 世宗大王之古礼自处。而俗礼成典者。非有明文可据。则此段之又甚错误。尤可知矣。) 嫔宫服制。当初仍用大功。则实合仪礼之正服。不此之为。改之诚宜。而今乃谓非嫡妇而服期。谓之违礼。当改服大功云。则是不察魏徵妇服之或期。或大功之礼。本非通行于王朝之礼也。又不识仪礼妇适之适字。专为传重一事而设故也。道行曰。世人不识礼意。而又不识先生本意。不免有纷纭之说矣。先生曰。吾亦闻之矣。自 上只询服制。故吾亦只对以礼意如此。只当服大功矣。若 问以适庶与否。则当对以以庶升适。亦为适妇矣。今日所 询只服制。而吾反论适庶。则未知何所当乎。又曰。申君启澄以为嫡适两字。义各不同。嫡是正妻所生之谓。适是承重之谓也。后考字书。果有此说矣。(按嫡适二字之说。又恐是误录。礼曰。正室曰嫡。而适与嫡同。故诗曰。天位殷适。檀弓曰。扶适子南面而立。又曰哭之适室。然则嫡适之通称。自古已如此。况承适子之为言。即承正室子之意。则虽欲以异义言之。顾可得耶。虽然。嫡适之二字虽同。而本适承适。自有适庶之分。盖礼所谓不传重于适。及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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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重者非适。皆以本然地位而言。而其服之皆如庶子庶妇者。亦以本然地位。而或降一等。或依本服之故耳。适庶之不可乱。亦如此夫。)
按此语录。实多可疑。可知其为误录也。程子语录。犹不免有误。况此所录。又可保其必无误耶。此其不可编入献议之下。以实后人之疑也明矣。而乃复因之张皇。反掩先生之本意。可胜叹哉。
 南塘与权亨叔(震应○甲子)书曰。礼说所传。尤非近事之比。此不可无辨。亦不可空中说破也。玆就献议文字。逐条疏释。呈览一见。可使人晓然也。(按此献议文字。只是先生照勘不及者。而若其牵强驱率。自不觉反归于异论者。即门弟之过也。)
 献议曰臣窃观。(止)是正服也。○此以下文若三世传重之语观之。则此段正指未及传重三世者而言也。盖曰天子诸侯绝众子期。独于正统之子有服。而传未及三世。则于子期于子妇大功。是正服云也。此则高后之于惠帝是也。惠帝犹然。则他可知矣。传之虽未及三世。既承其重。则是为适矣。况天子诸侯之服此子。专为其适也。非适则当入于众子绝之中矣。尚何服之有哉。为子既以适服之。则于妇亦当服嫡妇大功。而不当服庶妇小功。王家无庶妇之服故也。此即高后虽服惠帝期。而于惠后则当服大功也。此以王朝礼言之。故曰于子期于子妇大功。是正服云也。(若以惠帝之服期。谓惠后亦当服众子妇小功。则以天子之后。承庙社之统。而只服小功。恐无是理也。且以士庶之礼言之。则于子三年。则于妇大功于子期。则于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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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是正服也。今以于子期而于妇大功为正服者。正指王朝礼而言也。)
按传未及三世。则于子期于子妇大功。载于何礼。(魏礼大功。是小功之加服。实则小功也。)仪礼所言。果若是乎。盖传未及三世者期。于子以下正犹庶。或立庶为后。而不敢以适礼处也。然而犹曰大功于子妇。则是舅与夫皆庶。而妇独为适。伦序名分。不其乱欤。惠帝之期以下正而传重。非以为本适而服之。惠帝犹然。则他可知矣。而今曰虽未及三世。既承其重。则是为适矣。以嫡服之。盖其意以为无论正适支庶。只以承重为适。而但未及三世。且尔服期云。则 景庙当为 肃庙三年之长子。而己亥 圣庶之论。真为误礼乱统之罪矣。此果遂庵之本见。而又岂忍若是其容易变改者乎。不当服庶妇小功之云。又不胜骇叹。世子废疾。庶子立。舅姑皆为其妇小功者。即丧服小记之说。而亦载于通解之编矣。其果不知而为此。将欲一扫而不有也。且遂庵则谓无加服。而南塘则反谓之不当小功。谓无加服者。固出于意在斥期。而不当小功者。果非其因袭期年乎。王朝私家之异礼。在遂庵则偶失照勘。而不害为斥期之辞。在南塘则有意曲辨。而反归于主期之论。此果所以本师意而释师说之道乎。噫。王朝此礼。果不同于私家。而惠帝虽期。后当大功。则甲寅大功。(是用魏礼。而若据仪礼则实是小功。)反为失礼。而贼镌所谓以委巷之礼而论王朝之典者。果为不易之正论乎。其尤可愕者。自注所谓以天子之后。承庙社之说。而只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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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恐无是理者。洽是直述其承宗统而配至尊。不可不服期之言也。既称私淑于尤翁之门。而反此同归于异论。纵不自爱。独不念其师之血诚。而忍尔贻累耶。
 若三世传重之子。(止)以大功著焉者此也。○此言三世传重之子服三年。是加服于期服之适子。而于妇则止于大功。更无加服之事。故仪礼只以适妇大功著之云也。此则武帝之丧。景后若在。则当服三年。而于武后则不加于大功也。此亦以王朝礼言之。故谓不可加至于期。而只服大功也。
按上段所云既承其重则是为适矣者。即纸鼻所谓适适相承。乃得为三年众子承统者同之意也。此以文帝以下。混称为适。而谓景后之三年于武帝者。又何不同于立庶子为后。不得三年妾子故也之议也。虽然。妾子故三字。即穆所自注。而只是主当时三年之议也。至若南塘所云景后之三年于武帝。便是通古今三年之论也。其为言也似若不同。而所为言者。反有加密。虽幸脱免于镌所谓执长庶之说。昧大统之重。其而者于违弃尤庵之礼何哉。
 后世。(止)古礼有异耶。○此言古礼适妇之服。本至于大功。而魏徵加为期。此在私家则可行。而在王家则不可行云也。盖曰私家之子传重未及三世者。服之如众子众妇。而不以适服之。必其三世传重而后。方服适子三年之服。是以三年为适。而别于众子。子既以三年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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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众子。则妇又升之为期。以别于众妇之大功。亦可行矣。至于王家之礼。则众子众妇皆绝而不服。独于承统之子。不论三世与否。皆有服。是以有服为适而别于众子。适子之服。不能皆三年而或至于期。则子与妇又不可以同服矣。此王家嫡妇之服。所以不可降于大功。而亦不可加至于期也。此谓私家之礼兴王朝礼有异者也。(若以王家三世传重之妇。加至于期。则是孝武之后。将与文景同其服期矣。又岂有是理哉。以朱子兄弟各为一世之说为断。则至文帝已为三世。而今姑以父子相传者言耳。)
按礼三年大功。即长子嫡妇之正服也。期年小功。亦众子庶妇之正服也。长子者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者也。故为之服其适之正服。于其妇亦然。而苟不能适适相承者。则实同庶子。不敢用适礼。故名虽长子长妇。只服期年小功。盖其断之以众子庶妇之正服。而不敢处之以长适本然之礼故也。天子诸侯绝傍期。则于众子无服。而即必期之于立而为后之子者。是虽不得不为其将所传重而服之。又却以非适适相承。而不敢服三年之正服。于子既用此众子之礼。故于其妇。亦只服庶妇正服之小功。盖此适庶之所以异服。实是上下之所共通行者也。故尤庵之议以为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与天子诸侯传统受国无异。注疏如此分明。今之议者犹为家国不同之说。臣不敢知也。(尤庵说止此。)王朝礼。果与私家有异。则尤翁何以有此议乎。此据仪礼而辨晰者。则其在后学。似无异言。而乃此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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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背前言。必为之强肆猥笔。是诚何心。
 按云云。(其说详见门人成道行所记。)先生此议。其论服制。与己亥甲寅小无异同。而但适妇大功之说。与甲寅庶妇大功略异矣。然朱子以妾子妇承重者为嫡妇。(见答万正淳书。)由庶升适者。亦谓之嫡。此既有据。而至于王家之礼。专以承统为服而绝众子期者。尤无可疑矣。盖先生之说。于子则并论正体传重。而别其长庶之服。于妇则不论正体。只论传重。而同其长庶之服者。实本之于仪礼之文。而又必曰王朝礼异于私家。则尤见其指意之所在矣。见者不识礼意之如何。又不知先生主意之所在。而骤闻其适妇大功之说。便疑其与镌,穆三年之说。相为表里。岂不谬哉。
按朱子所谓适妇者。对妾祖姑而为言也。盖与程子所谓陛下仁宗之适子者。同一语法。而只言其为承适而已也。今何可勒援而为其适妇大功之證也。庶妇升适。立嗣继适之不敢为适妇适子之本然正服者。既详于礼。而愚且已言之于前。请复以尤庵所已行而至死不变者明之。谓次嫡为庶子。而断之以众子期年之正服者。己亥之已行也。谓次嫡妇为庶子妇。而从之以庶妇大功之加服者。甲寅之已行也。(魏徵既升适妇为期年。庶妇为大功。则甲寅所行。即以庶妇升适而加服也。若非升适。则当绝而无服。其服大功。非加服乎。)甲寅以后十六年之间。累经危辱。竟以致命。而不惟不自以为悔。乃以斥之者目为误礼乱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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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状小人。则其正见正礼之俱为十分尽头可知矣。且其言既以为与己亥甲寅少无异同。旋又以为但适妇大功。与甲寅庶妇大功略异。方论庶礼而既自为适。则所同者何事。一庶一适。所论水火则略异云者。果成说乎。且庶子承适。继子传重。虽有己子他子之分。而所以立为嗣而处以庶则一也。升而继之。虽为称适。而不敢用适礼者。岂不以其同于众子而然耶。故尤庵既主己亥之期。而又尝曰出后于人者。礼同众子。此其所以祖述经传。宪章程朱。而作为铁定义理。则集中所言。宜无异同。而其答朴受汝一书。引陛下仁宗之适子而为继后人适适相承之證者。虑或有后人不察误认之致也。
 
又按仪礼。父为长子。不曰嫡子。而必曰长子者。谓之嫡则未见其皆为正体也。谓之长则可见其为正体也。为嫡妇。不曰长妇。而乃曰适妇者。谓之长则传重未必皆长也。谓之嫡则传重皆是嫡也。据此则于子必论正体。于妇只论传重。而不论正体。经文已具矣。(此一段直据经文。最为明白。可以辟多小议论矣。)
按尽如此夫妇齐体之地。夫既为庶。妻反为嫡。而尊卑倒置。轻重易处。将不胜其易理乱常之归矣。
 又按仪礼适妇条疏曰。父母为适长三年。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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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据此则适妇之服。不论传重。而不可加至于期者。其说至明白矣。○成录亦可传示于人。然先见此说。后见成录。其意乃明矣。
按疏说则只论适妇之大功而已。何与于升适妇之服。而引而为證也。但不可加期云者。似若与镌,穆说少异。然既主三年长子妻之说。则此实魏之 而彼之主矣。大本既差。又何必切切于缌功之察也。
 戊戌献议。深得周公制礼之本意。可俟百世不惑。非世儒之所可及也。适妇之降二等于适子。疏说已明。庶妇之升为适妇者。亦谓之适妇。亦已有朱子定论。则此岂有可疑者。适妇升为期年。魏徵之谬礼也。其失本由于庶妇之升为大功。与侄妇同而以此升之也。周公制礼之意。则庶妇以子孙而服子孙之服。不可以过隆也。侄妇以相报而服相报之服。不可以不相称也。嫡子以正体传重三事而服。故隆之于三年。嫡妇只以传重一事而服。故降二等而至于大功。此皆有意义在也。周公初岂不知小功之薄于大功。而适妇之当降一等耶。祖上之为子孙服。适妇之无正体之义者。有不可以毫釐差故也。魏徵不识此意。妄有升降。后世因之。岂不可惜哉。徵而可改此礼。则周公之礼。人孰不可改。而乃止于此耶。徵之此礼。与父在为母之三年。同为时王之制。故家礼不去之矣。在王朝则不可行。亦不必行。故献议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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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朝礼有异者。其说又至矣。舍弟在京时一见黎湖。(朴公弼周。)黎以献议为言。而谓同于镌穆之礼。舍弟辨其不然。且曰有文字可见。黎愿得见。故许之而不即送。黎又因人索之。遂以成生语录送示。而鄙说则不送。盖过于慎密也。本欲为示人。何反讳之耶。
按侄妇庶妇之说。虽复张皇。而经既无侄妇之文。朱子又以为仪礼自无兄弟之子妇文。不知何据。乃为大功云耶。斥徵之说。又大违于朱子之见。若知有朱子之说。(寒水斋私家之云。虽失照勘。而亦未尝斥魏徵之非礼。以其有朱子之说故也。)而故此非之则是不敬也。大抵主甲寅大功之礼。而严斥期制者。师门之本意也。妾子承重。固不可三年。次适继统。当为三年。而于其妇亦加服期年者。镌穆之说也。毋论妾子。次适承统则为适子。而其妇当大功者。疏释之说也。以此而谓之师门之意者。不亦诬乎。
 戊戌服制。近与玉溪相聚献议及成生语录。玉溪答书。对同契勘。终是只主一说。昭然可见。而玉溪亦以为然矣。玉溪论服制之说。虽有不同。此则玉溪之见。自有不逮耳。仪礼于子则并论正体传重三事。而有期三年之别。于妇则不论正体。而只论传重。故勿论本适承适。同服适妇大功。礼意甚明。献议之说。实得周公制礼之本意。少无可疑矣。若谓升适本适。其服当有差别。而同服大功。则正与镌穆三年之说同归。而所失(其失在于解礼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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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有不同。难免百世之讥议矣。此后论及此事。明白说破。以明先王之本意。而勿为持疑如何。凡事隐忍不决。以待自静。意虽出于谨慎。毕竟有害而无益矣。不但义理之有失。虽以利害言之。亦不明矣。亨叔尤不可以不戒也。
按此既曰勿论本适升适。同服适妇大功。则他姑勿论。其违背于尤庵之议甲寅之礼甚矣。至于若谓以下之说。在先生。实为照勘不到之发。则虽无以掩其辞之误。而固不可疑其心之失矣。若其疑谤之出。而疏释之作也。亦不考阅于经传通解之编。而初未辨别于本嫡升嫡之分也乎。考据證正之际。果不知其有一书再书。重言复言之文乎。若曰吾师之未勘。则固为其保明本意。而亦著其无损全体矣。顾以嫌言未勘之小失。而乃至證成误礼之大过。辗转乖谬。要以一扫前言。终与凶论同归。其所失轻重。真有所大不同者矣。玆略破以明先生之本意。
 与宋士能(甲子)书曰。所与权生书录呈。盖为疏释戊戌献议。以明先师论礼本意也。见此可见先师之说。本不近于镌穆之说也。世人之言。固不足恤。而建叔不辨其诬。只传其说何意也。○别纸曰。献议疏释。姑仍先师本文而解之。天子诸侯为长子斩。于愚意终有所未安。今因此疏释而又思之。益见其难行也。以汉言之。则惠帝景帝以未满世数而不斩。(以朱子兄弟各为一世之说为断。则景帝已满世数。今姑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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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相传者为言耳。)文帝武帝以非正而不斩。宣帝以非体而不斩。惟元成当斩。而哀平则又不得斩矣。汉自高帝以下十帝。当斩者只有元成二帝。此其可行乎。且帝王家传重。以太祖为大。则承太祖之重者皆可斩。何可复计世数。而太祖之重。反为轻乎。此王朝之礼。与士庶家绝不同而不可相准也。愚意以君不可为臣斩为大纲。而无论适庶长少。承统者皆服期。妇服大功。以重其统。庶可为万世通行之道也。愚见如是。故先师适妇大功之说。甚以为是矣。曾与沈信夫再书论此。其说甚备。异日取见商量如何。
按献议疏释。虽自谓姑仍本文而解之。然适妇大功之说。甚以为是者。却出于无论适庶长少。承统者皆服期。妇服大功之刱见新意。则此果其依文释义。无所乖谬者耶。据此可见其千言万语之皆非先师意也。非其意也。而强此驱率。使之掩晦者。是诚何心。盖期说之于三年。似若有异。承统皆适。固已袭彼。而妾子同然。较更有力。则虽以君不斩臣。而断之以期。其以谓庶为适。以适服之者。即便是三年之说矣。呜呼。此一嫡字。实是凶徒舞文坏礼之大端。戕贤病国之大本。而惟我尤庵先生竟以之致命。则凡称吾党之士者。复何忍发之口笔之书。而告尤庵后承之人乎。且其所谓以君不可为臣斩为大纲云者。又岂非毁经蔑礼者乎。汉家十帝。当斩者只有元成。此有可行云者。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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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古今礼有常变者也。非正非体之相继。果岂常道。而父为子斩。亦岂世世可常之事乎。以变体而遭变礼。或有不行焉。是亦礼也。只为其礼之不变。而变于不当变之地者。岂礼也哉。至于元成之当斩与否。尤不足辨。此果亦先师微辞之本意耶。
 答沈信夫兼示金常夫(癸亥)书曰。示谕为所后子服三年。鄙见亦同于诸贤。所谓为父子则体也。非庶子则正也云者。极是极是。
按继后子服。考之古礼。当断以传重。非正体之礼矣。取以为子。且将传重。则曰非正体何也。不得如长子之正体于上故也。故朱子曰凡正体在乎上者。然则为父子则体也。非庶子则正也者极不是。曰极是何据。(尤庵先生答申圣时曰所后子云云。然家礼入于义服条。鄙意以为可谓之子。不可谓之体也云云。尤庵之说。本于朱子。朱子之意。本于贾疏。则南塘果不知有此而无难勘断。乃如是耶。)
 然诸贤之说。推之有不尽。而间亦有未安于鄙怀者。故敢具浅见。以备佥裁。礼为人后者著服何也。为人后者。本非父子而为父子者也。本非父子。则疑于其降之于所生。故特著之。以明其同之于所生也。然则不为所后子著服何也。所后子为其父。同之于所生。则其父为其子。亦当同之于所生也。此不待特著而后见也。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同其所后于所生固也。父于子亦同。其所后于所生何也。父子一体也。父之视子。子之视父。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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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也。父之视子。降之于所生。则子之视父。亦将有间于所生乎。父子相视。不如其所生。则是有父子之名。而无父子之实。非所以尽父子之亲而极人伦之至也云云。
按父服众子期。则众子以父之期己。而当不服三年乎。父而期众子。子而服父斩。果非所以尽父子之亲而极人伦之至者乎。且若以同斩。为父子相视之义。则是轻重紊而尊卑等矣。是岂父子之道乎。长子三年。其义果如此乎。信斯言也。父子之道。其将乱矣哉。
 贾疏于此有所未察。而徒以世俗之情度之。意其所后当降于所生。而四种之说。只据其所生而言。故又为其所后而言之。所谓养他子为后者是也。何以知其为所后而言也。贾疏于为长子条。舍其明白之传文而创为别说。必其四世正适而后。许服三年。则其为三年者。盖已寡矣。中间有支庶继承者。亦不许三年。则其直取他子以为后者。其果许三年乎。此其意不难知矣。疏说此等处。直可断之为非。何可曲为之说。以救其失乎。
按此贾疏。勉斋既收录于通解。而又经朱子之勘览。则何敢如是乱说。且经曰为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云云。则上者祖之谓也。为正体于祖然后。乃可服三年。故朱子亦曰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为祢适。而于祖犹为庶。故祢适谓之为庶也。又答郭子从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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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论也之问曰。服制自当从古为是。是亦爱礼存羊之义。不可妄有改易也。以此观之。则可见贾疏之意。全出于经传。而朱子之说。又因于贾疏矣。曾不念斥贾疏。所以为斥朱子耶。
 云云。自注曰。杨录三条。皆论承重。所谓庶子之长子死。亦服三年者。盖谓庶子之承重者也。不言承重。蒙上文。据此则疏说适适相承而后长子三年者。可见其非矣。
按杨录所谓亦服三年之亦字。沙溪尤庵俱疑其不字之误。盖以有朱子许多亲笔之定论故也。后学其敢无故而立异耶。且以为不言承重。蒙上文也。若以并书而皆谓之蒙上本。则语类百沓许多条目。皆可以蒙上文。而不可分段看了耶。今附沙溪尤庵说于下方。以见两贤所以疑之之端焉。(同春问。语类庶子之长子死。亦服三年云云。沙溪答曰。礼经及诸儒所论与朱子他说参观之。语类此条。分明是记录者之误。无乃亦字是不字之误耶。○尤庵答朴士述曰。不服三年者。此实礼经之大节目。朱先生若为此说。则必有许多论议。以明其曲折。不宜但为寂寥十字文。以与圣经争衡也审矣。故文元老先生以为此亦字是不字之误。此说载于疑礼问解矣。然考诸乡本唐本。则皆作亦字。此未可知耳。然问解中所援礼经及朱子说。不翅分明。后学似当从之耳。)
 家礼源流疑录。○天子诸侯正统傍期服图。 天子诸侯为长子斩。黄杨二图皆著之。而此图不著。岂其以黄杨之说为非而不著耶。
按天子诸侯之礼。不关于家礼。故阙之耶。源流自是未成之书。则传写之际。偶尔见漏而未及添录耶。要非可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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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者。此姑阙之。
 经曰。为长子斩。此言众庶之礼也。非并指天子诸侯而言也。天子诸侯于众子绝而不服。而为长子期。又不至于斩。何以期也。重嫡也。何以不至于斩也。君不可以为臣斩也。王家之礼。只以君臣为制。而长子之于君。固臣也。君为长子斩。则是为臣斩也。斩者臣之所以为君者。而君以是服臣。则是无君臣也。无君臣而可以为天下国家乎云云。
按父为长子斩。为其祖祢重统之在耳。然则是斩也。即为其祖祢也。非为其子也。绝傍期而为之期者。亦以祖祢之重而加隆焉。则其义一也。重祖祢之义。夫宁有别于天子与众庶乎。若以天子之尊。乃反臣其祖祢之重统而不斩焉。则瞽瞍北面。胡为孟子之辨晰乎。
 周公之经不言斩。彼之主斩者。固无以为据矣。
按丧服斩之父为长子四字。即周公通上下之言。而通解所录传记之世子云者。亦指天子诸侯之子也。故子夏曰。父母长子君服斩。(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之传也。)夫其言斩若是昭昭。而反谓之不言斩何也。斯而谓不言。则于其子为父为人后之类。乃亦可以归之不言之科耶。且承重服期之云。(见上。)初非周公之所言。又何如是强执乎。今其以明言者谓之不言。而力主其所不言之礼者。呜呼。若此而不已焉。则吾恐其子为父为人后之地。又将谓不言斩。而天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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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终仍无三年之丧矣。
 亦不言不斩。此之主不斩者。亦无可以为据矣。然知周公之意者。莫如子思。知子思之意者。又莫如朱子。然则据朱子之说而推之。则可以达诸周公矣。子思曰。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朱子释之曰。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大夫降。父母之丧。上下同之。不曰三年之丧上下同之。而必曰父母之丧者。盖以明其三年之丧。只是指父母之丧。而子思之只以父母之丧言之者。亦以言其父母之外。更无三年者也。子思之意如此。则周公之意。亦可知矣。
按子思只举其常而不兼其变。故朱子曰。只是主父母。未必及其他。只此两句语。即为章句独举父母之实。而又以见其为长子承祖重之本。亦为三年之丧也。此岂非知子思以达周公之言也耶。若以独举父母。谓更无三年者。则自期以下诸侯绝者。亦可谓之并妻与祖而不服。耶然则又何其与承重当期之说不同也。
 崇奉私亲。○云云。适孙继祖。犹不可以名之为父子。则其他相继不以伦序。若祖继孙叔继侄。兄弟相继者。又岂可以名之为父子耶。既不可名之于所继。则又不得不名之于所生矣。既不可改其父母之称。则又不得降其父母之服矣。(汉宣称其所生为皇考。程子非之何也。以其所称不止于考。而尊为皇考。又为之立庙。则是以小宗而合大宗也。故非之云云。程子若并以称考为非。则亦恐考礼未详。朱子尝言伊川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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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似横渠考得仔细者。无乃指此等处耶。)
按假使此说。十分是当。既于子夏以来程子朱子沙溪尤庵之议。有所违贰。则言之当有斟酌。而乃此快断无忌。且论程子之说。上下若出二口。其所抑扬。全无敬慎。
 天子诸侯正统傍期服制说。(戊申。 孝章世子服制议多不同。与玉溪辨论说。)○云云。或曰。礼为长子斩。为适孙期。(此适孙并指曾玄孙为适者。)立众子众孙为后者。服其本服。斯礼也亦可推之于王家欤。曰义之所同者可推。事之所不同者。不可尽推矣。立为后而未及传重者。君虽为之斩。君之母在。不得服适孙期。而只得服众孙大功。不为之期者。有适子则无适孙也。不绝而大功者。为储君。又不可无服也。已传重而为君者。虽非适孙。亦当服期。不降于期者。为其为君也。君至尊也。至尊之服。不敢不及于期也。安有为继体先君。持重大宗。为宗庙社稷主者服而不及期者哉。孝元后为成帝。当服三年。若定陶共王立。则纵使为元后之出。亦只当服众子期。哀平则虽皆以傍支入承。皆当服适孙期。至尊之服。不可再降也。已传重而为君者。与将传重而未及传重者不同矣。适孙未及传重者服期。则已传重而为君者。岂反不及耶。王家之礼。有时不同于士礼。兄弟相承为昭穆。此岂士礼之所有耶。(礼为适孙及曾玄孙。当为后者之妇。姑在则否。姑在不服其妇。则父在亦不得服其子矣。)
按间虽不能无出入。而大抵非疏释以后诸书所谓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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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不斩之意矣。录之以见前后不同之故。
 又或曰云云。曰 昭显之于 仁穆。以亲则曾孙也。以继世之序则孙也。沙溪先生议礼。专主继统。以 仁庙之以孙继祖。谓同父子。考位无阙。以此推之。则 仁穆之服 昭显。使沙溪而献议。必以孙服无疑矣。
按考位无阙之议。既如是引重。则又何为崇奉私亲中一段之说耶。
 家礼疏义付签。○栉颒奉养之具。皆如平生。○玄彦明(尚璧)曰。奉养之具。皆如平生。则朝夕上食。亦当于此时举之。不可待成服后。然以愚考之。甚不然云云。又按五礼仪。奉养之具下。有上食之文。其意盖如彦明说矣。然沙溪先生以为礼经及家礼。皆成服日始设。当以礼经为正。国家之制又如此。而沙溪犹据礼经不敢从。则其所处于此者必已当矣。今安得以后学一人之见。遽欲行之于礼经家礼之所未明言。先正之所不从者耶。礼虽有未善者。出于先圣贤而行之已久。则虽圣贤亦不能改焉。故殷人既练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而从周。中月而禫。朱子以王肃说为是。而毕竟见行则从郑氏之说。家礼。墓祭先参神后降神。沙溪深以为疑而备要仍之。此皆可以改者而犹未敢改。则其慎重之意。槩可见矣。况其不必改与不可改者耶。后之为礼者。恐不可以不知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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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言却自是。然何不以责人者自责。勉人者自勉。而必欲改其不敢改者耶。自不觉其弃程朱之论。违沙尤之议。可胜叹哉。(戊戌之议。不著于行状之中。可见其意之不欲公诵于后世。则其必急于防口。乱引而实之者。又何故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