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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斋集卷之十四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x 页
近斋集卷之十四
 书
  
答金兴之(蓍根)
示事。以朱子所训。内外从喃妹。当为夫妇之义言之。异姓近族。宜无不可结婚。而但我东与中国不同。国俗以外家为重。且郎材之外七寸非兄弟行。以郎材之母亲而言。则与五寸堂叔为查。恐似未安。世人之以六寸为查。成俗已久而五寸为查。则盖未之闻也。不可轻议。须以更问于知礼者而处之之意。告于其家如何。礼有古今异宜。故愚见如此耳。
答金兴之
本生亲服中自称。从沙溪说则称丧人。从尤庵说则称服人。各有所据矣。礼家以生亲服同之于伯叔父母。则服人之称实为峻正。而世鲜有行之者。虽称丧人。既是文元公所定。则亦未为不可。惟在当之者。随其意之所安而处之也。愚亦未敢指一勘断耳。
答金可一(鲁敬)
 承重孙并有父祖丧。而父丧在先祖父葬前。持服固当从其重者。而前丧几筵上食。当各服其服耶。抑不变重丧之斩而行礼耶。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6L 页
斩衰未葬。不敢变服礼也。父丧已葬。祖丧未葬。则以祖丧之斩衰。参父丧之馈奠。允合礼意。至葬后。方可各服其服。
 新丧葬时。当迁先妣墓。同日合窆。则当有告庙之节。告辞承重孙当主之。而其自称以孤哀孙耶。当称孝孙耶。
父丧未葬改葬母。告祠堂之节。沙溪以为主人自告。以此例之。则承重孙当主之。告辞自称则当曰孤哀孙。盖祔祭始称孝子孝孙。葬前不可称孝故也。但主人葬前。自盥手奠告。似为未安。尤庵于此有使祝行之之说。遵用为当。
 妣位缅礼。自先人在世时经纪。已告庙破坟矣。今将合祔。则又以合祔之意。更告于出柩时耶。
启墓告辞。今将改葬四字。当改以今将迁祔于显祖考新茔。遂庵说如此矣。祠堂告辞。改葬某所之语。亦改以今将迁祔于显祖考新茔云云。
 告先茔祝。则当以新丧窆礼为告。而旧丧之以缅礼合祔者。亦当列告耶。且先人亲山及祖位山所。皆在一山之内。则亦各告耶。只告最尊位耶。
告先茔时。当以新窆及迁祔之意并告。而葬地远近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7H 页
同则告于最尊位。远近不同则当只告同穴之尊者。是南溪说。依此行之似宜。所告先墓位。若是宗子家所主。则当以宗子名书告辞。而宗子虽不得躬往。当用使某之例。
 先人既有加 赠之典。先妣亦为从 赠矣。然先人三年内则既无以改题矣。今番合祔时。铭旌当书加 赠之诰。未知如何。
铭旌一入圹中。则无变改之时。虽未及改题之前。铭旌当书加 赠封诰无疑。改题固当待三年。而告庙则虽葬前当为之。然后铭旌之书加 赠封诰。方有来历矣。
 考妣合窆下棺时。当先轻后重。而整柩衣铭旌及赠玄纁则当何先耶。
整柩衣铭旌及赠玄纁。皆属葬礼。亦当先轻。
 葬礼时下棺在丑时。势将昏后上山。夕哭当于上山后为之耶。且朝哭朝奠。俱有掣碍。将何以为之耶。且灵寝一节。亦当除之耶。
昏后奉柩上山。则上山后当为夕哭矣。下棺虽在丑时。待丑正而为之。则自丑初朝哭朝奠可以连行。何至掣碍耶。灵寝一节。除之恐无妨。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7L 页
承重孙于祖父母葬时。又行其父缅礼。丧毕之奠。当先重后轻。虽过屡日。必待祖葬初虞毕后。始行父缅后之奠耶。
祖丧葬前改葬其父。既用先轻后重之礼则缅后之奠。待祖虞后行之为宜。虽过屡日何妨。
 承重孙主丧。而年幼不得临圹。其生父之为丧人者随丧。则祝文中当有措语。而似与他人之摄行者有异。何以措辞耶。
祝文措语曰。孤哀孙某幼未随丧。属季父某敢昭告云云为宜。盖礼家称生父为伯叔父当随其行第而书之。且书生父之名。虽似不安。压尊则不可避也。
答宋侄稽文(钦书)
父在丧中亡则服祖一款。尤翁以为当代服。遵行无疑。沙溪说似是未定之论。盖祖丧不可一日无主。代服为重。不忍死其亲之意。于此为轻故也。黎湖说未闻。朔望朝奠时受服。即退溪说。然尤翁以为后丧成服翌日。即为代服。当以此为正。
并有祖母丧父丧者。以服言则斩衰为重。以世言则祖母为重。尤翁尝以为当持祖母服似然矣。
受服时当告于两代筵几。而坟墓则不必告矣。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8H 页
丧中不禫。宗孙不行禫。则诸叔父。只哭除祥服于私次。不敢行祭。此已有先贤定论耳。
答俞侄史翁(老柱)
 亲忌在明日。而此时既不可备礼。当单献无祝。出主告辞。亦当无之耶。
既已单献则无祝为宜。单献与无祝。自是一串底事。若单献而有祝。则恐涉于半上落下。此时决不敢备礼。祝文当阙。而至于出主告辞。用之何妨。
答朴道器(和文)
不偏不倚之义。尝闻渼湖金先生释此。以为不偏。以地盘言不东不西。不倚。以当体言不倒东坠西。此于先辈诸说中。最似分晓。可以领会矣。来谕恐皆未然。夫不倚云者。只以心不倚于事物言。而盛说则欲以工夫之不倚靠心力看。已非本旨。且不偏不倚。自是一时齐头说。非不偏之后。又有不倚也。而高意则若以为不偏可言于戒慎恐惧未及至静之初。不倚可言于其守不失未发极工之时。是以不偏不倚。为有先后而作两层也。亦失正义。而至于所引朱子论人道心强把捉则未离人心之境之语。尤不衬当。盖未发。心之体也。人道心。心之用也。今以心之用。混看于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8L 页
心之体。恐似迷错源头矣。幸愿更思之。
答鱼成之(在象)
生父之所后父。于己身是生祖也。尝见两世继绝者于所后父之本生父。称以生祖矣。既于所后父之生父称生祖。则于生父之所后父亦当称生祖。似无异同矣。生父之称以伯叔父。已有程子所定。以此推之。则生祖亦是从祖。慰书称谓。如来示似得。而但生父降服不杖期。与伯叔父同服。而生祖则服大功。与从祖服不同。然则直用从祖例。亦似不合。此为可疑耳。世俗慰人本生父丧。多称以先本生府君。则今于其生祖丧。亦称尊生祖某位。似无甚害耶。未知如何。其人之常时属称以亲祖例。大不可。书札及文字。当以生祖或大父书之。而言语呼唤则当用伯叔祖之例耳。更思之。生祖服虽大功。其称依伯叔祖例。终似峻截矣。
答金侄仲纯(履祜)
致齐不出入。散齐许出入。散齐虽不吊丧问疾。而寻常出入则似或可为。然亦当观其紧慢而处之。若行祭于他所而且身不与祭。则虽当齐日。紧切出入吊问。似或可行。而至于亲忌。其哀在己。何可吊人。忌日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9H 页
罢齐后出入。世俗多行之。而甚非矣。忌者。含恤而不及他事之谓也。何可出入乎。当以丧之馀处之耳。
答金仲纯
父祖墓与高曾墓。同冈或相望之麓。则宗家以酒果祭高曾。支孙备馔品祭父祖。虽似未安。其实主祭者非一人之身。则无丰昵之嫌。前对时已略告此意。而更入思量则备礼行之。终无不可矣。盖古者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庶人只祭祢。我 国士人。虽祭及高曾。以古礼言之。则高曾以上不祭焉。支孙之备礼祭父祖。而不以与宗家高曾位祭仪。丰略不同为嫌。其义然也。且亲尽之墓在同冈。则减馔品一献。有沙翁说。今尊家所处。虽与亲尽有异。以先贤所论折衷。则亦可为旁照之一端也。愚见如此。适与一士友知礼者相讲。则其论亦同。当为采用也。
答金仲纯
朔望参。以新鱼代果何妨。望日焚香。异于晨谒。虽非主祭之人。亦可行之何疑耶。
答金仲纯
所询诸条奉悉。服不再降。只以两女各出。两男各为人后者而言也。若因此而混看他服。以为凡服皆不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69L 页
再降则误矣。服之再降者甚多。考诸备要为人后者为本宗降服图。亦可知矣。其图曰。从祖姊妹缌嫁。无从祖姊妹。即再从姊妹也。尊堂叔既出继。则其女适人者之丧。尊之无服也明矣。何疑乎。尊生家忌祀。在于二十七日。则自二十四日不可往来丧次。盖忌祭散齐二日致齐一日。则二十四日为散齐初日。不犯染之时也。丧既无服。则成服日虽不往会。亦无妨。所重在于祭祀故也。二十三日内。一为往哭于丧侧。以待行祭后更往为宜如何。
荐新非朔望节日并设者。则鱼果之属。因晨谒而荐之。虽用酒而不酹茅降神。只曰焚香再拜。盖以此再拜作参神也。故不别言参神。然则焚香再拜后。斟酒又再拜。将撤再拜辞神。凡为三次再拜而已。盖比朔日为轻。故从简也。
羔裘玄冠。不以吊礼也。吊时当用素衣带。而既吊之后更往。则虽白袍黑带行哭何害。且偶因出入而至丧家。所着若是青袍。则青袍较黑带为纯吉。入哭似涉未安。待他日衣白更来为可。不然而急于泄哀。则亦何必拘于服色也。此则随其事势而处之。即变通之道也。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0H 页
答金禄汝(基胤)
来谕多少。有以见志趣之所在超脱俗学科臼。从事于义理实地。吾侪中尽不易得。钦仰钦仰。但见属愚陋处。称谓过当。令人瑟缩赧汗。幸自今毋以此加之。俾安私心如何。别纸投示。虽出于好问之勤。而却似借听于聋。欲仰对则非但知识茫昧。无以发挥。亦不敢强以臆见轻易形之于笔端。以此从前与人答问者绝少。非独于座下隐之也。且邻比之间。可时时相见。彼此各有所疑。正好面论。何必用文字为哉。若蒙不鄙。更赐枉顾。则当效献愚之义。倾倒罗列而进之。如何如何。
答李季述(尧宪)
葬前遇先忌。上食用素。先贤说非止一二。当据而行之。葬前既有象生之义。则俗节奠。虽与上食有异。亦不当用肉。如何如何。常时先忌齐日行素。则非礼之正也。以是日也不食肉之文。惟于当日用素。似合礼意。
答李季述
 有人只奉祖考祀。而一月之内。荐遭祖母丧及父丧。阕服只隔数月。又遭母丧。故前丧未行禫吉。祖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0L 页
妣神主不得合椟于祖考矣。今后丧服阕之后。将举祖考合祭之礼。而祖妣丧毕未行吉祭之由。曾未一告。今若只以合祭祝用之。则事甚昧然。既非异版。则亦无别告妣位之道。未知何以则为当耶。祖考改题主。当在吉祭前一日。则当于其时。别以异祝措辞。告由于祖妣耶。
吉祭前一日。祖考改题祝插入措语以告似当。祖妣位则别用祝辞以告亦无妨。
祖考位祝辞。当曰维岁月日干支孝孙某敢昭告于显祖考某官府君。伏以先祖妣某封某氏暨先考某官。丧期将尽。于某年某月。而先妣弃世。丧中禫吉未行。今者妣丧已毕。将行吉祭。显祖考神主礼当改题。世次迭迁。不胜感怆。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祖妣位祝辞。则敢昭告于显祖妣某封某氏之下。曰伏以显祖妣暨先考某官。丧期将尽。于某年某月。而先妣弃世。丧中未行禫吉。今者妣丧已毕。将以来日追行显祖考显祖妣合享之礼。不胜感怆。谨以云云。
答李季述
沙溪所论。当称先祖云者。似是泛论不迁之位也。尤庵所云别子称以始祖。即是尊宅今日所可行者。五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1H 页
代祖称为始祖。虽似迂远。亦当以是称之。既曰始祖则尊之至也。何必加显字乎。自称以孝字则孝本老字之义。实寓奉祀之义。称为孝五代孙似无妨。此则同春说。可遵用耳。
答金大宇(基有)
所询大祥祔庙之节。尊宅庙制。龛中甚狭。故有此疑。然既用东壁西向之文。则虽在新主当入虚龛之南。姑不奉安于正位。则实无跻入之嫌。只得因地形而已。何必深疑乎。家礼无祫祭。大祥直为迁主。而朱子晚年定论以祔与迁为两项事。祥而撤几筵。祔于祖庙。俟祫祭而迁。故备要从之。家礼旧文。今则难行矣。大祥后。因留几筵。沙溪以为乖礼。断不可为也。来示必欲于大祥祔庙后。行安神之祭。此则似无可据之文。且祥后祫前。朔望及节日小祀。与祖位同行于庙中。则何谓其间一不祭乎。既曰且祔。则与跻入不同。必设祭以存安神之义。亦涉过当。如开元祔祭等礼。恐不宜拖引。盖古今异宜。不可泥也。
答金大宇
新妇庙见时贽币。古礼所不言。而惟仪礼有舅姑殁则奠菜之文。故世俗之用币帛。似是代奠菜而然也。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1L 页
好礼之家。直行奠菜。则固是正礼。而既不奠菜。则庙币只是俗礼。然人情每以无币于舅姑之庙。为甚觖然。故必用币矣。然则从俗亦无妨。然至于祖曾以上位。则并行献币。恐涉拖长。礼无所据。亦有援尊之嫌。愚意祖曾以上。则不用币。似为得正。盖虽一庙中或献或否。义各有主。似无未安之端耳。
与俞鼎汝(汉九)
妾为女君服。既是不杖期。则似不当被发。家礼,备要既不言。而他礼书亦不之见。则恐非可疑。盖婢妾之于家母丧。与众婢同为被发。以有奴主之名也。至如良妾贱妾之类。则其于女君。有嫡庶之分而无奴主之义。何可被发耶。家礼,备要与时制之所不言。则决不宜行之。
答洪君行(文荣)
 停柩山下。而若为觐母归家。则朝夕奠时再拜望哭。未知如何。
丧人既离殡侧。朝夕奠时。再拜望哭。似合情礼。
 沙溪云我国嘉善以上。为古之大夫。通政为古之下大夫。通训以下。属之于士。而翣扇之制。若阶通训。则今俗多用云与亚矣。尤翁又有士之用四翣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2H 页
为僭之语。今若只用云翣。则恐不为妨否。
官阶通训。则葬用四翣。世多有之。似以我东与中国不同。古今亦有异宜也。盖我东士多用大夫之礼。如祭四代与三月而葬之类是也。何独于翣扇以四为嫌耶。惟无官者与有官而未离郎阶者。不得用四。而通训则可用矣。然犹以通训属之士。而尤翁以士之用四翣为僭。则从俗用四。恐亦未安。只用云翣为正耶。
 自外返柩之礼行日。但设朝奠。及葬乃设祖遣奠。已有先辈所论。而官次既非逆旅。山下又异本家。幽明相分之际。不可昧然。故祖遣奠已行于离发之时矣。窆日亦恐不可无告仪。欲依同春答李晸问而因朝奠行告辞而行之。未知如何。若然告文亦何以措辞耶。
祖遣奠既不可再行。葬日因朝奠行告仪。当如同春说。而告文措语。当曰今以吉辰。将行葬礼。敢告。
 祖遣奠后。朝祖之不可行。虽有先辈定论。系是幽明永违之际。礼意恳恻。有不忍阙者。若以尤翁说为据。而并告于庙与柩。不相害于礼意否。
朝祖之礼。势不可行。尤翁所论并告庙与柩。固似宛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2L 页
转。而既曰有义起之嫌。南溪于此一节。亦曰更详。愚未见其的确必可行也。且已以始死告庙。则其祝当及于丧出官次之由矣。其不得行朝祖之意自在。先灵之所谅悉。虽不告。似无昧然之嫌。未知如何。
 复衣。有埋安者。有焚之者。未知孰是。而若欲迁窆于三年之内。则姑为奉安于几筵如何。灵寝亦恐如此否。
复衣之焚与埋。皆是俗也。古礼置诸灵座。葬后藏之庙中。然藏庙一款。恐终是难行者。葬前置于灵座。葬后从俗埋之。未为大悖。焚之则不可矣。如以三年内迁窆为计。则复衣姑为藏置于几筵之内。以待改葬时。灵座之所用。灵寝衾褥。与复衣有异。盥颒之具撤去以后。不可仍置于几筵侧。只当善藏于家中。以为改葬时成殡之用如何。
答洪君行
祥后祔庙东边西向。俟祫毕后迁。则祫祭未毕之前为正位。恐涉未安。入庙时虽因祠宇狭窄。奉以正位。而出于事势不得已。则正寝行祭时为东序之位。以存古礼似当。吉祭出主告辞中递迁二字。非继高祖之宗。则改以合享。有陶庵祝可从也。合祭祝昭穆继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3H 页
序之文。亦当不用矣。
吉祭祖庙出主告辞。依备要书之。而新位无出主告辞。似是文不备处。当别为告辞。此有尤翁说。录于左。
 孝子某今有事于显考某官府君。敢请神主出就正寝。
答洪君行
示事固知出于情胜之意。而在礼恐不必行之也。主家既无行禫。己身亦已除服。此是丧尽之后也。墟墓之间。虽似有异。张南轩亲墓三年后之哭。礼家犹非之。况兄弟之墓乎。期丧既撤几筵。则便是三年之后也。礼以抑情。则此等过于礼者。止之似宜。
答金伯和(协淳)
 葬前奠上食。无执事者。则丧人盥手自行云云。
人有问此礼于尤庵先生。先生曰当用略自澡洁之文或无妨。盖略自澡洁四字。即初虞条文而先生欲援用于葬前。似出变通之意。而实亦不得已之论也。此必是并与妇人之代行者而无之然后。可议也。既有妇人之代行者。则丧人何可葬前澡洗乎。寒冈欲令奴婢行之。而奴婢则大不可。玄石每以妇人代行为说。此似可据。且上食虽与他祭祀不同。而盥手不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3L 页
洗面。终欠净洁。不如使妇人行之之为得宜也。虽丧人之妻行之。掩窗而遮隔。则丧人参哭于内外不相见之地。似无未安矣。
答金伯和
墓祭。常时单献则不祭山神。三献则祭山神例也。新葬位与祖山同岗。则以单献祭祖墓。以三献祭新坟。所重在祖墓。墓既单献故山神则不祭矣。今哀家新葬位。既非祖岗内。而以三献行祭。则山神亦当祭之。馔品则朱子有与墓前一体之说。又有四大盘之说。两说中。惟观事力而行之为宜。
丧中祭先墓之制。既有沙翁所论。不必用平凉子。虽斩衰亦当用布带。
三年内朔参。或有先几筵后祠堂之论。而既已祭祖先。则是尊卑之分甚严。当先于祠堂。
节日别设于上食之后。虽有问解之文。兼行上食。似为简便。何至大害于礼耶。
亡人所着冠屦之属。焚之未安。依遗衣服例藏之。而不然则散与墓下人及贫者为宜。
答金伯和
 父丧将行小祥。遭长子丧。退行小祥。而子女变服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4H 页
之节。行祭时为之耶。亡日为之耶。
小祥虽因长子丧而退行。诸子女。则依先满先除之文。亡日变除似当。
答金伯和
兄主弟丧题主。据古礼某甫之文则似当书字。而近来则多不书字。盖古者不讳字。后世讳字。故不书字亦不名。尊神之意耶。此等处。正所谓古今异宜者也。父之于子题主。当书名而近世亦多不书名云。以此推之。兄之于弟题主。亦不书字似无妨矣。既不书名与字则只书某官。无官则以通德郎学生之称书之宜矣。陷中既书讳与字。则粉面只书官衔恐宜。
或说废疾者不许入葬先茔之论。似因三不吊之文而推说者。然昔有人问三不吊之丧无服与否于沙溪。沙溪曰。不服之言则未之见也。盖不欲其因不吊之文而不服其丧也。今此祔葬一节。亦何可因不吊之文而不许入葬乎。且以兄亡弟及之礼言之。长子有废疾。虽不承统。亦入于班祔中。有废疾者既祔于先庙。则何可不祔于先茔耶。
答黄述翁(钟五)
 祔祭行于坟庵而用纸榜。则祝文亦当云孝子某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4L 页
有故不往。使子某敢昭告于显妣耶。内丧则不设考位。只设妣位为当耶。
祔祭之行于坟庵。恐非礼意。古者祔祭。直于祠堂中行之。后世行于正寝。而大抵孙祔于祖。重昭穆之义也。当行于家庙者。非可行于坟庵者。且纸榜行祔祭。即支子之家不敢奉祖庙来。故宗子为设纸榜于丧家而行之者也。如尊宅。自是继高祖之宗。何为不行祔祭于木主。而行于纸榜耶。尊宅虽或自前如此。今当改从正礼。未知如何。初再虞行于所馆。三虞至家行之礼也。依此为之。用卒哭明日而祔之文。如何如何。既有京第则坟庵何必视之如家耶。内丧祔祭不设祖考位。以有援尊之嫌也。
 内丧题主。虽书亡人乳名。而其为證实。终莫如书某人之妻某封某氏云。而古人无的论何也。
妇人神主陷中。只书名讳而不书某人妻者。书名可知为某人妻。盖古者妇人以名行。与男子无异故也。今之妇人名字。常时不呼唤。故左右有此疑耶。
 破殡既夜半而仍即发靷。则不可夜开祠堂奉柩朝祖。朝祖以魂帛行。亦无大悖耶。
朝祖何可于夜半行之耶。朝祖是启殡后礼也。非破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5H 页
殡后礼也。启殡。即发靷前一日为之者。破殡。即发靷晓丑时为之者。启殡。礼文中所载者。破殡择日。记所有者。本是两项事。而左右以破殡认作启殡。故有破殡后行朝祖之疑也。人家狭窄。庙前难容柩。故例以魂箱代柩矣。启殡因朝奠告之。即行朝祖。朝祖后灵柩略为移动。以应迁柩之文。而虽已启殡朝祖。日家所云破殡一节。留属后面。待翌晓丑时。乃撤去屏帷等物。谓之破殡。破殡后则只有奉柩就舆行遣奠等一节而已。
 靷行路次。若逢朔望或节日。则不当设殷奠耶。虞卒未毕而间值朔望或节日。则亦不当设殷奠耶。
虞卒未毕。靷行路次。逢朔望节日。固当行奠。而但事势不便。道中具馔甚难。亦恐不精洁。虽权停何妨。若以全阙为觖然。则只设酒果。似亦可矣。
 长子妇之丧。未撤几筵之前。家庙之祭当备礼耶。当无祝单献耶。
长子妇丧虽重。亦只是期服。期大功。葬后祭如平时。礼有所云。据此则子妇服中祭先。当备礼行之矣。若于葬前。殡在他所。则家庙行祭。当无祝单献。而未葬前殡于家中。则虽单献。亦废之而已。
 
近斋集卷之十四 第 275L 页
备要吊条。主人哭出稽颡再拜。不言兄弟何也。
礼凡言主人。皆指长子也。众子受吊稽颡而不拜。未为后也。原于晋公子重耳。见檀弓可考也。慎斋先生虽以家礼无诸子拜不拜之语为疑。然愚意家礼既只称主人拜谢。则诸子之不拜。似在其中矣。备要自袭敛至虞卒练祥皆有主人以下之文者。治丧而为位。行祭而将事者。岂独主人而已乎。自期功及于无服之亲。故曰主人以下至若卒哭之具称主人兄弟。盖疏食水饮自此而始者。惟主人兄弟。馀亲不与焉。故曰主人兄弟。独于吊条。只称主人者。盖受吊自是宾主相与为礼之事。众庶子不敢当主人之礼。故只称主人而众庶子不为举论也。与前诸条。各有其义矣。然何可以不为并称兄弟而或疑众子之不受吊乎。众子随主人哭。而但当不拜耳。今人之受吊。诸子亦皆再拜者。未必有所据。恐是流俗之末失也。若宾客独吊知者。而众子是知者。则众子避长子之位。就本位伏哭。于此时则虽庶子不可无拜礼。盖长子不在位。己与宾为礼。当谢宾故也。此虽与檀弓说少异。杂记曰凡有服未毕。有吊者。哭拜踊。服人犹拜宾。况棘人乎。参用檀弓杂记而折衷行之。恐似为宜。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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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适出墓下。或有病故。众子受吊则众子之最长者当拜宾。未知如何。
答金景春(渊默)
海之不溢者。量大无穷。非如科坎之易盈故也。昔有人见海边作旋涡吸水去者云。则海之水分明有吸之者矣。庄子尾闾沃焦之说。本之山海经。而既有据非无理。则何可以出于庄子而尽弃之乎。朱子之取之者此也。地浮水上。果如朱子说而实非有妨于子思振河海之训也。何者。阴之浊气为地。而水是阴物也。故地中有水。阴性吸故地缩得水。且克水者土而土莫大于地。故地能收海。子思所谓振河海而不泄者不其然乎。然以天地形体论之。天半覆地上。半在地下。天内地外浑是水。朱子所谓地浮水上者亦以此也。子思与朱子之说各有攸主。或主地之广厚而言。或主海之无边而言。两说实不相害也。何可以此而疑彼乎。天地间皆水若无大地以收畜之。则人物几溺死矣。地亦坏陷矣。岂理也哉。然则地之能振河海。可知也。
程子所谓人欲。非孟子所谓口鼻之欲。孟子所说欲字。如乐记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之欲。盖欲与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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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是人所不能无者。欲下加心则是沉溺之意。然人欲之欲下。不加心字。而亦未免为私欲之欲。何也。动以人则妄故耳。程子盖尝认人心为人欲。故其说如此。朱子亦于初年以人心。作人欲看。
朱子论未发前后二段。皆似可疑。夫未发即是中。无戒慎工夫。则中不立。涂人厮役。岂有戒惧之工。能立其中而谓之有未发耶。众人之汩乱而黑暗如顽石。则不成未发矣。非子思所谓未发之中也。尝见巍岩集以为未发有浅深。朱子所谓黑暗如顽石。即众人未接物时浅底未发也。朱子所谓鉴空衡平。鬼神莫能窥际者。即其本体涂人与舜禹一也者。深底未发也。盖欲于朱子前后说不同。有以区处。而但言性则舜禹与涂人同。而未发不可直作性。不可谓未发圣凡同。中不立则非未发。未发之有浅深。终非子思之本旨。若以顽石之喻。为未发而有不中者。则未发与中不可分而为二。故巍岩说不可从。朱子说涂人厮役之云。似是未定之论。顽石之喻。曾闻渼湖欲断之以记录之误。然则未发说。当以答林择之书为主。尤庵先生以为众人无未发。
未发时工夫。即戒慎恐惧也。何谓不可言工夫耶。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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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云。即苏季明说。而今作程子说误矣。程子以存养言之。存养即未发时工夫。朱子亦每以平平存在略略收拾。为未发时工夫。而至于未发时。着不得工夫之云。则盖言至静时。不可着意用力。非谓未发时全无工夫也。故朱子尝言戒惧而曰肃然如有所畏。如字甚好。此个地头。惟当自己经历而知之。不可以言语求也。
朱子于吕氏说以为衬切确实。则此足以见颜子之能择能守。何必他求耶。朱子之以吕说为未安者。惟求见圣人之止一句。其曰非见圣人之卓。不足谓中与欲罢不能。则实衬切于颜子之能择而守。诚不可易之论也。
得者何谓。欲求其义也。得个甚。谓其空无也。非但语法不同。虚实判异。此朱子以侯说为当也。恐不必疑矣。
必加为字于德字之上者。盖将名状此德之盛。故加为字。言鬼神之所以为德如此也。为字精神。实在于其下盛字。如中庸之为德之为字。主意在于至字。复何疑乎。章句性情功效。专属德字。而并举为字者。牵连说去。以包盛字之意。非以鬼神之为德。谓鬼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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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情功效也。此当活看。
德有以理言者。有以气言者。不可一槩论也。鬼神之德是气。然气不离理。理在气中。则就此德上可见理之费隐。如是解为得。若嫌德字之以气言。欲作以理言之德则非矣。朱子斥侯氏说。析鬼神与德为二。盖鬼神是气。德只是鬼神。何可作以理言之德乎。至于小注朱子说。鬼神之德。为实然之理者。即器亦道之意。若于此有疑。则于理气混瀜无间之妙。透不得矣。气之幽显中。是理之费隐载焉。详味易中一阴一阳之谓道一句。则可以知此矣。
答黄述叟(钟)
 为长子斩衰三年。而父在主丧。则似有降杀之节。而小注亦无之。毋论主丧与不主丧而为斩耶。
祖父主丧则亡者之父为其子只当服期而已。礼曰有嫡子无嫡孙。据此则可知也。父在矣己为父之长子。己又称己之子为长子。则家岂有二长子乎。父在者服长子斩衰。愚未之闻。
答李圣立(源昌)
所询承重孙妻。夫已死。从服当否云云。备要虽无决辞。问解自有定论。问解说敢用节删。录其大略于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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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曰其夫虽亡。传重之义犹在。设令虽非前日从服之妇。若无继序传重之义。则中间代序断而不续。其孙若曾孙。虽已死未服。犹服也。必孙妇若曾孙妇。皆服正统服然后。代序始继而传重有本。退溪所引属从所从。虽殁也服一段。实是的确。恐不容他议。
此礼先儒议论异同。未有的定。至沙翁方始大定。尤庵,南溪皆以从服为主。只当遵用无疑。
备要小注其夫在时。既尝承重之文。来示所释。似得之。至于其夫未及承重而早死者。固是其夫死于祖父母俱在之时。而其注既曰如何处之。即商量未决之辞也。来示何为直断之以元无从服之义看也。且以小记所从虽殁。亦服之文。及问解未服犹服之训观之。无论夫在与夫亡。夫之已承重与未承重。皆当从服。无容更商。
当室童子未娶则无主妇矣。姑之传重在于子妇。何可诿之于有当室童子而不为承重从服。只服其服乎。
当室童子虽稚少。以衰抱之似是指未及八岁者而言。既已旁题则似当为丧主。然若是以乳下儿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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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者。则先贤以摄主告言之。既曰摄主则恐亦不可谓丧主也。
答朴惠之(和哲)
相见之日甚浅。而荷相与之意。则甚深矣。一别千里。西望黯然。来便获承华札远辱。殊慰鄙怀。而病惫不能作字。致稽修谢。只益耿结。天气渐热。不审侍省学履复何似。悬溯不任。向来奉觌清仪。略听名论。已知雅趣所存。今玆示谕。尤见向学诚切。迈往不已之意。实区区之所乐闻也。经旨蕴奥。固难寻究。而若能虚心平气。熟读精思。则久之自当有见处。义理昭著于心目之间。则黑窣窣地。将变而为活泼泼地矣。如何如何。馀只冀进学自爱。不宣。
 明德。或以包性言。或以统性情言云云。
凡德字。朱子以行道而有得于心释之。既有行道二字。则非专以心言也。明德则与泛称德之德不同。即言心之本体也。虚灵不昧者是心。故谓之明德。而心无无性之心。故曰包性言。具众理应万事。故曰统性情。非以其明字而称之如此。来示统性情。是不易之论者。盖主横渠说。而横渠此说。本非为明德设。泛称心而云耳。此说适在于明德小注。故读者将明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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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性情看。而明德不必如是看。只以虚灵不昧四字为主。则明德之义可知矣。统字。有统绪之统。有统合之统。有统摄之统。统性情之统。即统摄之统也。
 小注黄氏说云云。
黄氏以虚灵不昧为明。以具众理应万事为德。破碎不可从。
 朱子曰。德字从心云云。
人心。虚灵中至善之则具焉。虽为气拘欲蔽。而本体之明往往呈露于介然之顷。欲为仁欲为孝。此是善端。其机不可失也。章句所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者。即是学者用工处也。
 卢玉溪说云云。
卢玉溪所云。明德只是本心。即指心之全体而亦该体用。此说诚恰好。而至于以虚灵二字分属寂感则甚误。栗谷已非之。令从氏所论。得其正矣。
答俞侄元瑞(凤柱)
所询今月十六日忌祀行否。主祀之人。虽在本生家丧未葬前。既有子弟代行者。则不可废阙。而亦不可备礼。当以单献行之。单献则无祝。何论祝辞乎。盖期服人于葬前忌祭与墓祭。皆以单献无祝行之。即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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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本生亲服。既降而为期。则与伯叔父母同一期服也。当依期服人之例而处之。然则非但忌祀。虽寒食墓祀。亦当单献行之耳。
答俞元瑞
庶祖母之收养者服制。礼无明文。有一旁照者。庶母本服缌。而乳养己则服以小功。载在备要小功条。据此推之。庶祖母之收养者。服以缌麻似当。盖庶祖母本无服。故服缌麻则可以报收养之恩。过于此则太重。恐不可为也。然如或以缌麻为未足。则缌麻除后。为心丧若干月无妨。盖心丧则所以伸情者。礼家多许之耳。心丧月数多少。惟在恩情浅深。左右当自量而处之。非外人所得以与知也。
答俞元瑞
忌祭时。主人外无诸子孙亲属则主人自为三献。先贤已言之矣。主妇亚献。而无他妇人执事。则主人之为执事未安。女仆之为执事亦不似。不惟主妇之亚献为然。主人初献时亦不可使女仆执事。然则献者。当兼执事。为之斟酒则就卓上自执注自斟盏。至于灌茅后。反于故处等节。皆自行之。仪节虽甚苟简。势不得已也。主人既当连为三献。则何可废奠酌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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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外执事内执事云云。果是男仆女仆之称。而所谓执事云者。非指用之于奠酌之事也。
虞祭之西向告利成。自卒哭东向告利成者。其取义于阴阳而分吉凶者。大略如来示。盖卒哭则纯用祭礼故也。
丧三年内祭先。虽单献无祝。何可不出主而行之乎。所示不出主云者。恐亦未莹。岂或以不为出就正寝而直行于祠堂中耶。岂开椟而不出主身之云耶。望日不出主。即不出主身于椟外之谓也。忌祭虽单献。出主之仪则当如常时。不可用望日不出主之文。亦当出就正寝而行之矣。
答俞元瑞
令三从弟。过亲丧大祥后。以一家丧。故未行禫祭。而蹉过禫月。当用过时不禫之文。而禫祭虽不行。祥服则当除。如来示告由。而退就私次。哭除丧服为宜。然既不行禫祀。则不必用丁日。虽用今望日为之。亦无不可。吉祭行于中丁或终丁。惟当观事势处之耳。
令从嫂丧。虽童子主之。八岁以上则省事者也。小祥祝文中夙兴夜处四字。有何不稳。此则不必以不庐不苫之说而有所拘碍也。
答俞元瑞
本生家服制与所后家祭祀。虽有轻重。既是大功服。则与期服一例。葬前何可备礼行祭耶。单献无祝行之。似无未安矣。
祔庙一节。丘仪终非古礼。不必从。亡者祖妣之位。既在庙中。祔祭亦已设行于其位。则大祥入庙时告辞。当用祔于曾祖妣之文。入庙后神位东壁西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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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俞元瑞
利成音之当讳与否。姑未闻 朝令。虽欲以义裁之。遽改礼文中语。亦有不敢擅决者。愚意告利成一节。姑且阙之。以待 朝家指挥及人家式例而处之。未为晚也。如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