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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x 页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杂著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94H 页
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
执纲一人。(俗称尊位。推洞中齿德俱优者为之。非有大故则不递。其为任。敦风俗振纪纲。恤患难公好恶。一切洞事。)
 副任一人。(俗称副尊位。择中契中处心公正者为之。一年相递。)
  耆老三人。(择中下契中年最高者三人。称为三老。身死后次老代升。凡洞会时。有犯约者。皆令三老与诸村头目决罪。是与众同之意也。)
  有司一人。(俗称公员。择下契中刚直能言。辨别是非者为之。一年相递。)
  掌务一人。(择下契中公廉能文者为之。掌洞约文书。一年相递。)
   
使令二名。(择公私贱中年少勤干。能遵号令者为之。一年相递。)
   库直一名。(择下契中廉谨者为之。掌保米出纳。非有故不递。)
   色掌一名。(择下契中伶俐者为之。掌丧舆上下装等物。洞中有丧则装饰以赴。非有故不递。)
 记名籍二。(俗称座目。上契一册。中下契一册。皆以齿序录。中下契则又分卷为上下篇以别之。)
 记善籍一。(上契则佥员同议。中下契则公员察之。会日告于执纲记之。以为劝勉之道。)
 记过籍一(亦如上仪。会日告于执纲记之。以为箴规之道。有能改过者。则后会爻周其过条。)
[善]能事父母。 能友兄弟。 能奉祭祀。 能尽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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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教子弟。 能敬长老。 能和妻妾。 能睦邻里。 能接宾客。 能亲族戚。 能广施惠。 能遵约令。 能解斗争。 能救患难。 能伸冤枉。 能卞曲直。(右十六条。)
[过]不孝父母。 不友兄弟。 男女无礼。 疏薄正妻。 临丧不哀。 祭祀不敬。 遵奉异端。 崇尚淫祀。 亲戚不睦。 搆虚诬人。 邻里不和。 庆吊不问。 以上凌下。 以下凌上。 恃强凌弱。 是非官政。(右十六条。)
  约宪新规(略不录)
  
洞会仪(洞会。惟以读约为重。保米捧受等诸事。别定他日。)
一。古者州长一岁四读法。(二千五百家为州。)党正一岁七读法。(五百家为党。)族师一岁十四读法。(百家为族。)吕氏乡约。月一读法。 大明之制。各甲每日朝。申谕圣教。(明制十户置一甲长。)去民近者。其会弥速。如此而后。恩足相恤。义足相劝。而教法明。其意至矣。我国乡俗不同。姑且因旧春秋会集。(俗称讲信。)春以三月三日。秋以九月九日会集。修正契约。(是日有故。别定期日。要不出是月。)
一。会集时前期五日。执纲发文通告诸上契。下有司发文通告诸下契。谕以所会之地及期。诸所任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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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具铺陈器用。两使令各具笞杖十个待令。(笞杖所以警犯过者。)
一。会日时刻。定以辰时。过时后来者。行晚到罚。(罚白纸一 束。)无故不赴者。用加罚。(罚米一斗公用。)上契不来。亦论罚。(若有人所共知不得已之故则亦呈单。)
一。会集时。上下员各持一壶酒。(今以酒禁除。代设面亦可。)饼果肉菜多不过五器。少不下三器。务从简约。毋或贻弊。(年凶及春讲信时。用度方窘。当各赍点心。我国俗习。惟饮食是尚。陋莫甚焉。若有邪滥者。一切禁止。)
  会集坐次图
   
(若会原野。无堂庭之别。则铺陈时依此排列。以分其位序。无使相混。凡坐以前为南。)
삽화 새창열기
一。当会日约员毕会。下有司告执纲与诸上员出堂。依礼行拜揖。此时中下员。皆拱手立俟。 有司击鼓三。(凡耸动人听。无过鼓声。然而此疑于军法。当盛水于大盆。覆瓠其上。击之作鼓声。)众皆诣阶下。北面跪听。(上契亦起立。)使副尊位高声读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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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四条。(副尊位不能则上契代行亦可。)曰德业相劝。曰过失相规。曰礼俗相交。曰患难相恤。(下契则解以方言谕之。)又读 大明太祖圣谕六条。曰孝顺父母。曰尊敬长上。曰和睦邻里。曰教训子孙。曰各安生理。曰毋作非为。读毕。执纲合众以告曰。自今以后。凡我同契之人。敬遵约束。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则明有 王法。阴有鬼责。众皆曰诺。皆拜兴。以次出复位。分东西相向立。行相揖礼。序坐以齿。(节目有司临时呼唱。) 有司预以木片。大书肃静二字。插庭中。唱肃静二字。皆整肃不为喧笑。 更择年少刚直者二人。名司正。立庭左右。纠座中过失以告。 各行饮礼。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馔。) 有司设彰善位于阶上。鸣鼓三。众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来谒。各保正出座来诣阶下。俯伏听教。执纲乃执善条以问(谕民之辞当简。故略其辞以问。)曰。汝村有善养父母者乎(有则答曰某人孝养出人。无则答曰别无可纪之孝。下诸条仿此。)有兄弟友爱者乎。有行义过人者乎。有周恤邻里者乎。此外有他可善之事。皆当陈告。若有则令副尊位记于善籍。曰某年某会。(或春或秋)某有某善。书之以劝。举以示众。又令副尊位揖善者。升彰善位席。北向立。执纲亲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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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谕之曰。(今以酒禁。代用他馔。)某能为某善。使人人若此。风俗岂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属善者俯伏。称惶愧以谢。饮毕再拜。执纲举手以答。善者复位。众皆坐。有司撤彰善之席。 复行饮礼。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馔。) 有司设纠过位于阶下。(无席。只铺草。)鸣鼓三。众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来谒如上仪。执纲乃执过条以问(其辞亦从简。)曰。汝村有不顺父母者乎。有不和兄弟者乎。有凌辱士夫者乎。有骂辱长老者乎。有邻里不睦者乎。有行止可疑者乎。有阴谋害人者乎。有专利取怨者乎。有阴奸秽行者乎。有身为公任。凭藉侵凌者乎。此外有他可恶之事。皆勿隐讳。(皆以方言晓谕。)若有则令副尊位记于过籍。曰某年某会。某有某过。书之为戒。举以示众。使使令招过者。引至纠过位。北向立。执纲戒之曰。汝之过。虽非余所亲见。众论如是。声闻难掩。则汝过诚是矣。今当随轻重施罚。而立约之初。不忍决罪于众会之中。于我心亦有愧焉。今姑无罚。惟速改过。使使令酌冷水一盏。属过者俯伏。饮毕再拜。执纲复戒曰。今虽不罚。若不改过。或施罚或黜座。(俗称损徒。)或告官或黜洞。当如约施行。勉之哉。过者俯伏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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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退复位。(后不改过者。不入会位。当于庭外别座。)凡彰善纠恶等事。当与三老并议。若有治罪者。依洞约五等罚。三老与诸村长列坐。使之治罪。是与众同之意也。又招过者里中年老解事者二三人以来。谕之曰。德业相劝。过失相规。是邻里之善俗。某有某过。而汝等不能规。使之自行。使恶行彰闻。是汝等亦不为无罪。遂罚饮水各一盏使退。又招各村保正。更谕曰。汝村有善不以闻。有过不以告。当有蔽贤容奸之罚。其罚下罚。后日现发。汝当其罚。遂使各保正本村善恶有无。书于册。着名藏之。以待后会凭考。各保正退复位。 有司撤纠过位。复行饮礼。酒一行。(今以酒禁止。)遂点心饮食。礼毕。 有司鸣鼓三。众起听约束。执纲令副尊位当阶前。高声读约。皆肃恭以俟。先读善约十六条毕曰。此事皆善。愿诸约员。当尽遵行。众曰敬诺。次读过约十六条毕曰。此事皆恶。愿诸约员。当尽戒之。众曰敬诺。(下契则皆以方言晓谕。)读毕。 执纲出坐谕众曰。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今日契事。约中并会。同行好事。可以见人心之同矣。彼某某人之为善。固人之所当行者。是可贵也。当相与勉之。若谓善止于此而有自恃之心。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97H 页
则善反为恶。彼某某人之犯过。固人之所不当行者。是可愧也。然其犯过。乃不思之致。若思其非。则岂有犯过之理。诚能悔过归善。其乐何如。又遂非而怨望。是重其过而自速辜也。(会中无记善记过之人。则不必称某某人。汎举善恶二端。申明戒之。)愿约中人自今以后。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道和睦。邻里周恤。敬长老而慈幼孤。教不能而勉为善。不行非义之事。不为有过之人。一遵约宪。则将为乡之善人而国之良民。岂不乐哉。众俯伏以答曰。敢不敬从。 复令副尊位更以方言读谕下契文。众皆坐俯伏以听。
  
谕下契文
 惟我洞中上下契几百家。则亦可谓不少矣。然而人皆穷困。礼义不生。上下相凌。风俗日颓。人之见者。莫不唾鄙而讥笑焉。此岂俗习然哉。亶由于约法不明。自暴自弃。以至于无所忌惮而然矣。世居此洞。既不能一朝而离去。则岂可因循旧习。不思所以扶持之道乎。洞中为民弊者尽除之。今日所欲为者。只是去恶为善而已。今具约条罚目于下。惟我同契之人。信能如约而畏罚。则风俗之美。当不日而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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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之所以为贵者。以其有人伦也。人而无伦。何异禽兽。人或有无知而妄作者。亦或有知而故犯者。约条如下。
 见父母。则思生我之恩而尽孝敬。
 见兄弟。则思同气之分而尽友爱。
 见长者。则思己之年少而尽其敬。
 见尊贵。则思己之位卑而尽其恭。
 见族戚。则思同祖之亲而尽敦睦。
 见邻里。则思同居之义而尽和好。
 夫妇义重。思尽和顺之道。
 
奴主分严。思尽忠诚之节。
 男女相见以礼而别嫌。
 朋友相交以义而有信。
 有非分之心。则曰位有尊卑。不可妄有希觊。
 有诈伪之心。则曰事当诚信。不可造作非义。
 有斗狠之心。则曰是将伤我也。岂以父母所生之身。恃勇而乐祸乎。
 有偷窃之心。则曰是将杀我也。岂以天赋本善之性。殉欲而忘生乎。
  右各条。每见一事。必先思之。思之又思。常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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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体而行之。则在家在乡。不失令名。岂不乐哉。
一。人性岂恶哉。习为不善。多行不义。是以圣人设教。王者制法。皆所以警不肖而归之善也。罚目如下。
 一曰不孝父母。 凡不谨奉养。违越亲意。令父母常怀忧戚之心。皆不孝也。皆有重罚。若夫辱骂欧逐等恶行。则 邦律甚重。当告官正罪。
 二曰兄弟不和。 兄曲弟直。(均罚。) 曲直相半。兄轻弟重。 兄以私嫌打弟。(中罚。) 以弟打兄。不论曲直。(上罚黜。)
 三曰家道悖乱。 妻打夫。(上罚。伤告官。) 无罪打妻。(中罚。伤上罚。刃伤告官。) 听妻言。不谨奉养。离间骨肉。(上罚。 庶人则并妻同罚。) 疏薄正妻。(上罚。)
 四曰亲族不睦。 常常欧骂。(中罚。) 吉凶不问。(中罚。) 相绝不见。(上罚。 使之释憾。不从者黜。)
 五曰邻里不和。 患难不救。(上罚。) 常常欧骂。(中罚。) 相绝不见。(中罚。 使之释憾。不从上罚。) 止接荒唐人。(中罚。)
 六曰上典不忠。 不从教令。欺罔取利。怨骂他处。皆不忠也。皆有重罚。若辱骂欧打。 邦有重律。告官正罪。
 七曰凌辱尊长。 辱骂父母。(上罚。 告官黜。辱骂祖父母同。) 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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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伯叔父母长兄。(上罚。) 辱骂五寸叔及妻父母外三寸从兄。(次上罚。) 辱骂同里两班。(上罚。 告官黜。)辱骂年老绝等人。(次上罚。)
 八曰尊前无礼。 父母舅姑前。踞坐及见处骑马过者。(次上罚。) 伯叔父母及兄见处。踞坐及骑过。(次上罚。 馀以是差。) 两班见处。踞坐及骑过。(次上罚。) 两班家前骑过。(次中罚。) 不拜上契。(中罚。) 父母舅姑前。言辞不恭。变色相诘。(上罚。 馀以是差。) 诸尊行及长老人前。言诘不恭。随事参定。
 九曰男女无别。 男女昵戏。(次中罚。)潜奸他人妻女。(上罚。 和奸者并女同罪。) 强奸他人妻女。(上罚。告官。) 秽行。(上罚黜。 犯重则告官。) 游女相奸。(次中罚。) 自相交奸为夫妇。(论罚。)
 十曰不遵礼法。 居丧酗骂。(上罚。) 丧中娶妻。(上罚。 降贱役。) 祖父母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兄弟葬前娶妻。(中罚。) 丧葬不时。(上罚。 量势参定。) 忌日荐斋山寺。(论罚。) 好行神事。(论罚。) 终年不祭。(上罚。) 妖术惑人。(上罚。 甚者告官黜。) 衣冠踰僭。(中罚。)
 十一曰豪横闾里。 恃富凌人。(下罚。 不悛加等。) 夺人买卖。(次中罚。 买卖还原约人。) 怙势作乱。(上罚。) 身为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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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势侵凌。随事施罚。重则告官。 身为公任。潜诉官府。暗害小民。(中罚。 事大告官。) 醉酒酗骂。(次中罚 凭酒肆恶加等。) 官吏将校凭藉作弊。虽非洞民。摘发罪目。告官科罪。 给债过徵。(中罚。) 招诱人物。(上罚)凭藉官令。谋避洞约。(中罚。 累犯加罚至黜。) 好勇斗狠。随犯论罚。凡欧打。先分老少尊卑。次辨曲直先后。而重伤则无论曲直告官。(罚自上罚至下罚量定。) 赌博游浪。(中罚。) 杀人之罪。勿论元犯首从。自有 国法不论。 咀咒人者。(上罚。 告官黜。) 暗害人命发觉。(上罚。 告官黜。) 放火人家。(上罚告官黜。致人死则同杀人律。) 烧人坟墓。(上罚。 故犯告官黜。) 好讼不已。(次中罚。)
 十二曰多作非为。 伪造官文。(告官。) 伪造洞中文记(上罚。) 凡他伪造皆有国法 诬毁他人(中罚。) 私嫌诬人。(中罚。) 交搆邻里。(中罚。 不悛并加等。) 传播洞人过失于他洞(次中罚。) 盗贼之律自有国法不论。 偷窃人财。(上罚。 轻则次罚。) 草窃禾谷。(次上罚。 轻则次罚。其物徵给。) 侵耕人田。(中罚。 田还本主。) 放牛谷田。(下罚。 随物多少徵给。) 盗人沟水。(下罚。) 惰农自逸。(中罚。)
 十三曰不遵约宪。 好生异议。(次中罚。 不悛。次次加等。) 自衒其能。非议约宪。使众心不定。(次上罚。) 会集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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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下罚。 过辰为晚到。) 座中喧哗。(下罚。) 座中无礼。(随轻重施罚。) 会中先去。(下罚。) 无故不参。(次中罚。 累犯。加等以至于黜。) 自知有罪。故避不参。(中罚。) 不从约令。(随轻重施罚。累次加等。不悛黜。)
  右各条。常常念之。相戒勿犯。则乡俗自美。岂不幸哉。凡人相语。曰汝恶。则人必咈然而怒。曰汝善。则人必怡然而喜。由是观之。恶恶而好善。人之本心也。奈何弃本心之善而从所恶之恶哉。上约条。皆为善之事也。下罚目。皆禁恶之事也。若能为善大者。告官㫌褒。小者契中殊礼。别异于人。如复为恶大者。告官科罪。累次犯过不悛黜。追悔改善者。依为善例。殊礼之。此外虽非入洞之人。既居是洞。则其劝善规恶之道。一如约中人。
  罚分五等
 上罚笞三十。 次上罚笞二十五。 中罚笞二十。 次中罚笞十五。 下罚笞十。(年老有病。不堪受笞者。免冠伏地。杖其子。无子者杖其弟。)黜罚。(俗称损徒。未改过前。不通水火。不恤忧患。不相耕耘。若邻里与之相通则论罚。不悛。与之同罚。俟一二年显有改效然后。本村保正告约中。会时面责许参。凡罚虽轻者。不可定以酒盆。徵责酒食。为国俗莫大之弊。不可更启其端。)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0H 页
一。谨租赋。尤人民之所当惕念者也。田三税。实 国家惟正之供。而杂役蠲减。尽在其中。为惠大矣。粜籴尤是储畜之大法。世乱则为军需。时平则恤民饥。所关至重。其可忽哉。当春饥窘。请债不得。而受以生活。当竭力图偿。以报 国恩。而或有观望不纳。冀下蠲减之令。亦有逃避至岁。以待封库之时。虽其中有情势可矜者。而终归于顽民之科。如此者后日还归洞中。亦当论罚。
谕毕。皆退复位。尽饮食之未尽者。尽欢而罢。 有司呼撤床。更论契事之未尽者。 日晡罢坐。有司呼罢坐。尊长先起。执纲次。少者幼者次。各行拜辞礼毕。 有司拔肃静牌去之。 庶人三老先起拜辞(此时诸下员皆起)后。诸下员一时并起。北向拜辞。 诸上下员散归后。副尊位与诸任。收藏文书归。铺陈等物。使令收拾。还归本主。如有破裂閪失等事。查出徵给。
   凡教法之兴行。必自在上者始。名为士夫。而持身居家之道。待人处事之节。有使庶民腹非而心笑者。则岂能取重而观法哉。此洞士夫入约者少而庶民多。故右所论节目。皆为下契设。而至若上契之所当行者。则自有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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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乡约。在今以时宜通变而条列于下。
  吕氏乡约附条
吕氏乡约曰。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 能教子弟。 能御僮仆。 能肃家政。 能事长上。 能睦亲故。 能择交游。 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斗争。 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 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书于籍。以警其不能者。(右吕氏本条。)
  附条
 一。能实心爱亲。所得甘旨。皆以奉亲。承顺其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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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违逆。常时恭敬。应对必顺。不惜己财。任亲用之。父母有病。忧念不已。必求其药。尽心救疗。临丧尽哀。守制以礼。祭祀以诚。约中人有如此者。皆当致敬而效法。
 一。为人支子或庶孽。与宗家别处。而不能往参忌日者。当书纸榜行祀。四名日亦然。
 一。人之第一善行。莫大于孝父母和兄弟。苟不能行此二者。则虽有他事之可称。外貌之可观。实无异于能言之鹦鹉。凡我约人。上下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下人中有能行此善行。实出至诚。人所共知者。则会日当赐坐。别酌行赏。亦当举状闻官。
 一。孝父母和兄弟外。能奉祭祀。(祭祀当称家之有无。尽其诚敬。不忘追远之意而已。今世或委以家贫。笾豆未具。或委以疠疫废祀。皆犯不孝之科。可胜叹哉。苟贫窘也。则疏食菜羹祭无不可。要尽吾哀慕之诚。书曰。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是也。若疠疫则俗谓烧香设食。鬼神之招。以是相戒废祀。此又无理之甚者也。夫疠疫之鬼。是二气之乖气也。祖先之鬼。是气类之相连者也。其不同若此。况鬼神不歆非类乎。此俗习之陋而断不可信也。)能教子弟。(教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游。若与人相诘。则勿论曲直。必治其子。)能事长老。(恭敬年长。二十岁以上。见之必拜。十岁以上。不敢尔汝。)能待妻妾。(夫妇相敬。不狎昵不斗争。有妾者勿以妾凌妻。使分义截然。家道雍睦可也。礼。妾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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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为君。其分严如此。)能亲邻里。(诚信相接。有无相资。忧患相救。若其恶邻也。则一切敬待。不失吾诚。久当自化矣。)能接朋友。(恩足相恤。义足相劝。信以为主。久而能敬。交友之大节也。凡交际。不可以有甚亲甚疏也。亲之过。狎昵生焉。疏之过。猜忌生焉。世祸频起。株累相连。皆由于甚亲甚疏之人。交其可忽哉。)能睦亲戚。(亲戚虽有远近亲疏之异。使祖先若在。则同是膝下承欢之人。今以祖先之死无所知。而各存彼我。不相亲爱。是便忘我祖先也。亲戚之离。恒由于妇女婢妾之争长竞短。其势驯至于路人之不若。柳氏不听妇人言之教。张公忍字之意。诚可为后人所法。)玆七者莫非日用人事之当行者也。无是则非人矣。凡我上下约人。各自省察。各自劝勉。
 一。朋党为国痼弊。其势必欲亡国败家而后已。求党人之用心。实有不可言者。或谓士论当如此。士论曷尝有忘国而殉党者乎。或谓气节可观。气节曷尝为党同伐异而立乎。一切所论。汨溺人心。莫可救止。可胜叹哉。凡人于自己日用间身心应接之节。多有未遑。何暇更习党论乎。平居读书。讲明义理。在我之鉴。不为物蔽。则是非妍媸。自难掩匿。岂以朋类而尽是。异党而尽非哉。况今 圣明在上。一心荡平。为人臣者当钦体 上意。务恢公平之心。无为旧习所激。使人指目。诚今约中之所当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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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人之物。不生毫发欲心。路中若有遗弃之物。必推其主与之。古人论风俗之美者。曰道不拾遗。千载之下。读其文。常有激昂之心。况亲见者乎。
 一。下人辈不可阴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逢。则相避而行。不相亲狎。(酒杯不相传。烟竹不相通之类。)
 一。下人少者。遇老者长者。行礼必敬。老者长者。有所负戴。少者代之。以休其力。
 一。两班家奴婢有尽忠者。会集日招致论赏。且有至诚尽忠。终始不懈者。相议闻官。先除洞役。
 
一。事无人己。皆当尽心。约令一一遵行。毋或少忽。
过失相规。
 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脩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博斗讼。 [酗]谓纵酒喧竞。 [博]谓赌博财物。 [斗]谓斗驱骂詈。 [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可已不已。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 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 侮慢齿德者。 持人长短者。 恃强凌人者。 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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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曰言不忠信。 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 或与人要约。退或背之。 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五曰造言诬毁。 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 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 专务进取。不恤馀事者。 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 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义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且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己与朝夕游处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 [游]谓无故出入。止务闲适者。 [戏]谓游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而不赌财物者。 [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 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 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 衣冠太华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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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全不完整者。 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 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 谓不计有无。过为多费者。 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右吕氏本条。)
  
附条
  一。乡约之难行。恒由于过失相规。规之则嫌隙易生。不规则善恶混淆。此先儒所以难之也。以其大者言之。我 朝己卯诸贤。疾恶太过。分别太甚。终遭网打之祸。此不可不戒也。
  一。约中所言。皆古贤训戒。则两班虽有犯过者。其知识廉隅。异于常人。必无遂非文过。不受洞罚之理。过而能改。圣人之所贵也。告过则喜。子路之所以为贤也。惟我约中人。不以有过为可讳。而以过而不能改为耻。则今日之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3L 页
过。不过为一时之少愆。而他日成就。有不可量矣。且两班为常人之表准。过而不罚。亦何以纠率庶氓乎。
  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恶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人有不孝母。直曰不孝。但书云闻某于奉养之节。颇有未尽。不敢以为信。姑书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若使之无所容。则恐遂激而肆其恶矣。同约须先期阴与之言。忠告而善导之。使之自首。姑书之以待其改。若终是悍傲。不率教戒。众目难掩然后。相议论罚。
  一。德业相劝诸条。皆人所当行者也。与之反则为过。小则潜规之。大则众晓之。期于改过迁善而后已。岂非邻里相爱之道乎。
  一。以少凌长。其事不一。或言辞不逊。或礼貌不恭。或面恭背侮。或望见不下马。甚则有骂詈有驱打者。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夫不能敬长之本。实在于不能敬亲。其为不德大矣。勿论上下。从轻重罚之。
  一。嫡庶之间。恩虽同而分则严。以庶凌嫡之罪。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4H 页
明在 国典。犯者罚有轻重。(嫡庶之不睦。常由于嫡不施恩。庶不守分而生。严分之道。固当催抑庶蘖。而为嫡失其道者。亦当论罚。)
  一。上下名分截然。而近来风俗颓败。凌辱两班者。比比有之。至有驱打者。各从其轻重而罚之。甚者告官科罪黜之。
  一。今人有因事相诘。不能相下。或举久远过失。或论门地优劣。或陈先世疵颣。至于不忍其忿。率口骂辱。又从而驱击之。此岂两班之美行耶。犯者罚有轻重。下人相斗。在今世虽不足怪。而实非善俗。皆归恶行。轻重之罚。当以笞杖从事。
  一。以同约及亲戚过失。传播他邑他洞者。皆非美行。勿论上下。酌轻重施罚。
  一。长者之于少者。嫡之于庶。两班之于下人。各尽其道以待之。如或以非理劫制而怒其不如意。则乃诿以少凌长庶凌嫡。下人凌两班。而强欲科罪。是非自存。众目难掩。是亦悖理之甚者。不可不戒。
  一。昏丧违制过度。 国有禁令。若有踰侈者。纠戒论罚。(昏丧人道之大节也。礼有定制。法有所禁。贫者固无论已。富者恒以不及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4L 页
人为愧。犯礼越法。僭侈成风。可胜叹哉。昏合二姓之好。结万福之源。如礼而已。论财丰薄。实夷虏之道也。高句丽之俗。若资装过礼。则谓之卖婢。此时夷风未变。犹以为耻。况今礼教休明之时乎。亲丧固所自尽。圣人亦曰。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君子行事。舍礼何以哉。今俗嫁女。装奁不礼。则深为羞耻。或至两家不和。葬亲如礼。则或谓薄葬。众起而咻之。是以习尚浮文。专尚观美。而至于实事蔑如也。此市井贾儿之为耳。非士君子所法也。)
  一。或惑于术家风水之说。妄迁先墓及过期不葬者。亦当规戒。(若以显然不得已之故而迁葬。则姑不论已。馀外尽为术士所蛊耳。夫神道主静。既已安葬。而妄迁坟墓。使祖先神灵不安。是重不孝也。是故迁墓之家。求福不得而反致𥚁殃者多。必然之理也。惑于风水者。其说有二。其无知者。直曰坟山不佳。以致子孙贫残。或科甲不生。当求吉地。以祈福利。其稍解知识者。则辄曰坟山不吉。致神位不安。子孙之心。不可恝然矣。孝子顺孙之心。一闻不吉之言。或有处心如此者矣。然如此之人。十难得一。而太半富贵福寿之意。先为之兆也。夫人堕地之初。禀命已定。非人所可力图。且风水之说。甚为茫昧。世无神眼久矣。俗师所称吉地。安知其非凶乎。谚曰福人逢吉地。是俚语之达理者也。若有一毫冀福之望而为之。则反涉私意。天道至公。必不降福于此等人明矣。)
  一。虽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伦之始。如有强暴劫奸者。论报处律。田野草露之间。不待父母之命。而私相交奸者。并论罚。勿齿其类。
  一。乡约之设。既为尊重。而约法又严。或有因缘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5H 页
凭藉。擅作威福。或役使民户。以济其私。或徒尚言议。反长浇竞。或持官府长短。驯成倒置。则其所以扰民害政者。有不可言。岂不为一乡君子之所羞乎。若有如此事。一一规罚。甚者自有 国法可畏。
  一。或无故婚嫁失时。 或以小故祭祀不行。 或豪强乡里。 或崇尚淫祠。 或侵求小民。或山僧(缺)。或受赂请嘱于官府。 或持身不廉。居官贪墨。 或沉湎酒徒。昵近淫倡。 或妄论政令官长得失。 或枉听流言。起闹亲朋。 或家用两斗两升。轻授重捧。 或徵债过滥。不从子母法。 或纳粟加资。凌辱士夫。 或闲良哨官。抗礼士夫。 或下人妻女乘轿。
   右诸条。皆随轻重论罚。(凡过失之目。与德业相反者。及此章所论。与上谕下契文中五罚。相参以定。或有彼此疏密之不同。当临时考准。)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凡五等。曰尊者。(谓长于己二十岁已上。在父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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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按节目不尽录。) 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趍入至庑间。主人出降阶。客趍进。主人揖之。升堂礼见。四拜而后坐。燕见不拜。退。主人送于门下。出大门。乃上马。敌者门外下马。使人通名。礼见再拜。退。就阶上马。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凡少者以下。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退则就阶上马。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望其行远乃入。 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尊长与之言则对。不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或皆乘马。于尊者则回避之。(按今俗当下马。)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者乘马则回避之。(凡徒行。遇所识乘马。皆仿此。)若己乘马。而尊长徒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6H 页
行。望见则下马前揖。己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遇敌者。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过则上马。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过。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于幼者不必下。
  [请召送迎]凡四条。曰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既来。明日往谢。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按客目若今回文。)明日客往谢。 曰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不。)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若有异爵者。虽乡人。亦不以齿。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昏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序。 曰凡燕集献酢如仪。(按烦不尽录。) 曰凡有出远归者则送迎之。(按烦不尽录。)
  [庆吊赠遗]凡四条。凡同约有吉事庆之。(冠子生子。预荐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昏礼虽曰不贺。然礼有曰贺娶妻者。盖但以物助宾客之费而已。) 有凶事吊之。(丧葬水火之类。) 曰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或其家力不足。则同约为营干。) 曰凡吊礼。闻其初丧未易服。同约往吊。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既成服。相率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及葬。相率致赗。发引。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6L 页
素服送之。及卒哭小大祥。皆常服吊之。 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曰凡闻所知之丧。或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送。(惟至亲笃友为然。)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其墓。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右吕氏本条。此条多删烦。)
  附条
  一。尊幼辈行。凡有五等。而若是师弟子之间。则年虽不高。当待以尊者。(古人师弟间。或有年岁相敌者。或有年过于师者。此则是道义学问之师。敬之自当如礼。今世道学之师。虽不可得。至于蒙学句读之师。其教诲之勤劳则多矣。末俗不知此义。及其长也。屈指计年。至或以敌者相待。是何异于闾巷无赖之交哉。)若长者或是父执。或是洞丈。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当待以尊者。年虽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尊长当使之抗礼。视以敌者。
  一。古人遇新正冬至四孟朔。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有谒见之礼。今人虽不能一从此礼。如新正。例有谒见之规。而此礼渐废。亦当修举。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7H 页
而不可过三日内。
  一。中下约中人。无岁后来谒之礼。亦甚不敬。新岁三日内。当谒见于两班。亦自相问候于尊长。不为者论罚。
  一。谒见尊长。进前行拜(今俗平时无再拜礼。只当从俗单拜。)拱手。略俯伏问候毕。更起坐。务要端庄敬恭。尊长有问。又略俯伏恭听以答。礼请业则起。请益则起。每读此句。像想古人长幼之间。师弟之际。其致敬之状。千载之下。蔼然可掬。人岂有古今哉。今俗岭南儒士犹行此礼。而自京以外。无一人行之者。俗习之败。盖由于是。惟我约中人。当自相规戒。务遵古礼。使长幼之节。有所兴行。岂不美哉。
  一。迎送之礼。父行。门外迎送。上下马时。恭扶致敬。兄行。下堂迎送。出门骑马后入。敌者下床迎送。出门而后坐。幼少但起立。出户后坐。平常之人。当视其人而品节之。此酌古今而为之节。
  一。徒行遇尊长。骑马则当避。等级截然。不为已下马者。则拱立道左。以俟其过。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7L 页
一。庆吊赠遗之礼。当随情分厚薄。而从其多寡。亦量己之家力而为之。若彼家穷贫无赖。而己财能周。则当拔力相助。若己穷贫。虽不以货财为礼。当尽其诚意。
  一。两班之于下人。前此虽无吊丧之礼。然死丧人之大变。不可全无节文以助上下之情。或使人或相遇。以致吊慰之意。
  一。丧葬练祥。是主人哀号罔涯之日。而俗人多以祭馀待客。客亦饮酒食肉于侧而不之愧。反以饮食之多寡。为接人亲疏厚薄之别。而毁誉随之。俗习之陋恶至此。可胜叹哉。昔伊川先生葬母时。周恭叔主客。客有恶寒者。恭叔请馈酒。先生曰。子无陷人于不义。夫当寒饮酒。犹以为不义。况无端醉饮于丧家而佐以殽炙乎。
  一。下人葬时。亦不许泥醉酗斗。犯者论罚。(今有酒禁。不必论此。而古人尝以为禁故并书之。)
  一。世俗多于亲朋服阕之后。携酒馔。致慰于其门。凡人之大变。莫甚于亲丧。丧虽外除。其馀哀隐恸之存诸心者。无时可已也。其可以杯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8H 页
酒相慰。而主人亦岂敢以衰麻之既脱而受之乎。此末俗之颓风。当相戒不为。
患难相救。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病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遗孤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昏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者。众人力为之辨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捡。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8L 页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右吕氏本条。)
  附条
  
一。水火之灾。或因绝粒。则佥议济之。 失火烧尽其家。佥议裒盖草材木。随所入量出之。各令壮奴一名。持三日粮。往助搆屋之役。
  一。盗贼之变。或因而绝食。或赤脱衣服。佥议济之以财。
  一。疾病。重则为访医药。无子弟或孤孑者。使约中少者轮往问医。 贫则助药饵之资。 阖家染瘟。不能耕耘。则同约协力。出奴出牛耕耘。馀田可给并作者。择干信者给之。
  一。穷甚不克襄事者。常赙之外。加济以财。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9H 页
一。上下人中。有以冤枉。陷于囚系。力不能脱。佥议辨于官司或道主。期于必雪。
  一。约中人。或有年长处子,孤穷无依者。佥议资给。且各访问昏处。毋使失时。或有丈夫年过四十。不得娶者。亦当依约顾助。使得安居。寻问昏路。为之指导。
   按上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朱子取他书及附以己意。稍增损之。以为古今通行之法。有志于教化之治者。诚宜亟取而遵用之勿疑也。其约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一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又有月朝会集读约之礼。而设先圣先师之位行之。礼毕。会于堂。或说书或习射。或讲论从容。至晡乃退。其脩己治人。导俗兴化之术。至矣尽矣。我东先辈之居是乡也。居是洞也。多有仿而行之者。若退溪之礼安乡约。栗谷之社仓乡约。寒冈之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09L 页
月朔讲契。及黄朽浅木川洞约等类。皆是也。今以吕氏本条为主。参以东贤之论。酌以今俗之宜。而略为附条如右。然而乡与洞有大小之分。此为洞约设。故其条不广。若欲推行乡约。亦当依此而广之耳。(与上洞会仪参看。)
  社仓
   按社仓者。隋唐义廪之遗制也。为国者务先积储而后。变有所恃而凶年不能杀也。如汉耿寿昌常平之法。令郡县各置仓预备。谷贱则增价而籴以利农。谷贵则减价而粜以利民。至隋长孙平领度支。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输之当社。(隋唐之制。百户为里。里有里社。)委社司检校。以备凶年。名曰义仓。饥民远近。俱得沾恩。此法盖与常平相为表里。盖常平权在于上。而物无甚贵甚贱之时。义仓利在于下。而国无移粟移民之弊。盖救荒之良法也。至宋朱文公仿之。先行其法于乡然后转行诸路。丰凶有济。缓急有权。此以出于民者。还散于民。名曰社仓。仁人之设施。其利博哉。然而行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10H 页
之既久。不无陇断蠹民之徒而反为之弊。是非法弊。乃人弊。苟得其人。则虽行之万世而无弊者也。今 国家还上。春散秋敛。抑配民户。与古社仓法。似同而实异。亦宋时青苗之类矣。生民之愁叹凋瘵。职由于此。此法不罢。则义仓之制。亦有掣肘。何者。公私两谷受捧之际。益增其纷挐矣。(若还上谷少之邑则行之尤便。)经国大典。令京外置常平仓。谷贵则增价以贸布。(本 朝中叶以上。无钱货故云布。)谷贱则减价以卖布。今但京城外八道。无一邑设行者。盖阙典也。今若罢还上。以其谷为常平仓。各乡(今谓之面)所在耗谷。划给民间。令为社谷本殖。而又令民各出粟以助。如古法。则公私俱便。而民有苏息之望矣。此系 朝令。非民庶所可议。故今略仿古制而酌本洞民户之形势。条论于下。如有好古之君子。遇可行之时而行之。则古例具存。玆不复论。
  约宪
一。社仓凡事。执纲主之。
一。自今丁丑秋。同约纳谷。而租粟大小豆。随其所有。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10L 页
上员则各出十斗。下员则五斗。
一。谷限百石。(愈多愈好。但本邑还上繁重。民户贫残。故限以百石。易为出纳。)每年分给。以周贫乏。收时取息十五。(当取十三。而谷少故增为十五。满百则当减为十三之利。)公其取与。明其文记。毋使有后议。犯者论重罚。(石以二十斗定。)
一。百石未满之前。每岁上下人员量定加敛。上员每出下员之倍。
一。仓谷非同约则不得受食。谷少而民户多。若有过受者。虽同约。其时下所任及本村头目。悬保后出给。
一。本法自正二月始。每月三巡颁给。而本府还谷甚多。不能如例。当三四月间。民间当农艰食之际。择贫户给之。又察年事。麦若不敛。则量留若干。七月间颁给。(分三巡给之。)
一。民户所受。多不过十五斗。而必量其人口。使可延命而无使过受。过受则所任论罚。
一。财谷之耗损。恒由于上员之引用。虽上员不得过受。犯则其时所任论罚。上员若违约不纳则亦论罚。终不纳。本村人处徵纳。
一。谷物不必专租。租粟大豆代纳而平换。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11H 页
一。分给之际。各村定一头目以给。而待秋收敛以纳。每年而差。
一。九月晦间。农事垂毕。趁即收纳。违期者当户论罚。(本村所任同罚。)
一。虽在洞约之人。力有不给。不愿入则从之。虽他洞人。欲入则听之。其座目与洞内座目。各为一册。(限社仓所在十里地人听入。)
一。随后愿入约者纳谷。而上员则二石。下员则一石。
一。谷数多而积置为难。则洞里居中之村。择民户稍实处筑仓。约员量其出入。各出材木。合力为之。每秋亦出盖草脩茸。
一。社仓所任。洞内掌务兼察。库直则择实户中勤干者为之。而取居于仓所在之人。
一。满百石后。取利三十石。每石八斗作米。则为二百四十斗矣。二十斗。春秋洞会。各用十斗。又二十斗。则掌务库直使令等。分多少差等以给。馀二百斗。为洞中一年内吉凶扶助所用。
一。洞中原约周恤之义。惟及于四丧。其外虽有切己吉凶之事。并不相问。亦非同乡里共忧乐之意也。今此义谷一法。勿论上下。吉庆凶祸。皆有所助。如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11L 页
左方。
  扶助记
 文科。白米四斗。到门日。上下齐会致庆。 生进。白米三斗。到日齐会致庆。 寿席。白米四斗。齐会致贺。以助欢乐。且择良日。各具酒果。特诣其家。以贺寿考。 年八十而贫穷。不得设寿席。约员各具酒果。以贺寿考。 年八十升资。白米三斗。齐会致贺。 朝官升资筮仕。迁官外任。齐会致贺。或设饯。 冠子嫁女迎妇。各白米三斗。 约员四望状。已具原约。此外子女年长十五以上。丧白米四斗。(同居兄弟同。) 此外如有鳏寡孤独无依者。随力顾助。 年壮过时。不成婚嫁者。助米四斗。 下契亲年高深。虽欲设宴。势有不能。欲为亲设食者。给米三斗。
  文字式
   致赙奠状。(用白纸半折。)
  洞末姓某名某。
   某物(若干。)
  右谨专送上
某姓某官宅。聊备 赙仪。(香烛酒果云奠仪。)
  年月日。洞末姓名状。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12H 页
单子。(用白纸全张。)
  恐 鉴伏以某事云云。伏愿  佥尊照察。(下方列书某宅某宅。若只呈洞中则只云伏愿照察。)
  年月日。洞末姓名谨拜。
  通文
 右文为(略举大槩。或四字或八字。)通谕事。伏以云云。(实事)伏愿(以下同单子。)
  报状
 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为牒报事云云。为只为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 衙 门。
  年月 日。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姓名 (著署)
  附书目
  书目
 某面某里云云。(元状中拈出大槩而书之。若可为后考者则尽书。)缘由牒报为卧乎事状。
  年月 日。某任(副尊位)姓名 (署)
顺庵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第 112L 页
居乡杂仪
论语曰。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
 朱子曰。恂恂。信实之貌。似不能言者。谦卑逊顺。不以贤知先人也。乡党父兄宗族之所在。故孔子居之。其容貌辞气如此。
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
 朱子曰。杖者老人也。六十杖于乡。未出。不敢先。既出。不敢后。○辅氏曰。乡党尚齿。故其出。视老者以为节。
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
 朱子曰。一乡之人。宜有公论矣。然其间。亦各以类自为好恶也。故善者好之而恶者不恶。则必其有苟合之行。恶者恶之而善者不好。则必其无可好之实。○真氏曰。善者好之。不善者恶之。是其制行之美。足以取信于君子。而立心之直。又不苟同于小人。其为贤必矣。
 ○孟子曰。乡党莫如齿。
孟子曰。乡邻有斗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则惑也。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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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户可也。孔子曰。乡愿德之贼也。万章曰。一乡皆称愿人焉。无所往而不为愿人。孔子以为德之贼何哉。孟子曰。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
○汉石庆入里门。下车趋至家。
○后汉张湛在乡党。详言正色。三辅以为仪表。为左冯翊。望寺门而步。主簿进曰。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湛曰。礼下公门式路马。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父母之国。所宜尽礼。何谓轻哉。
○朱子于乡闾。虽微贱。必致其恭。
朱子曰。居是乡。不非其大夫。此意甚好。
答吕伯恭书曰。欲修吕氏乡约。削去书过行罚之类。为贫富可通行者。所惧自修不力。无以率人。然果能行之。彼此交警。亦不为无助耳。
○胡文定公居乡假贷。质约必明。期日必信。无少差忒。
○退溪先生居乡。赋役必先下户而输之。吏胥不知为达官家。礼安乡俗。士人耻随品官之列。退溪先生曰。乡党父兄宗族之所在。所贵者齿虽居下。于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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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有何不可。
录事梁成义为礼安县监。退溪先生尽民主礼。久而愈敬。成义反挟地主之尊。辞甚倨傲。闻者愤怒。而先生终不言其失。
○金鹤峰曰。乡党父兄宗族所在。不可不敬。如遇乡中执纲者。虽年少者。亦必加礼。
○击蒙要诀曰。居乡之士。非公事礼见及不得已之故。则不可出入官府。邑宰虽至亲。亦不可数数往见。况非亲旧乎。若非义干请。则当一切勿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