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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思堂先生文集卷之七
九思堂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x 页
九思堂先生文集卷之七
 杂著
  
九思堂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396H 页
丧服经传注疏通考
  斩衰章
 传曰一溢米。注曰(郑注)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同郑义。王肃,刘逵,袁准,孔衍,葛洪皆云满手曰溢。
谨按王,刘等说恐得之。
 传。杂记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注曰。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疏曰。若大夫适子。虽未为士。犹服大夫之服。)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
谨按注疏。皆依传文解之。王肃云三年之丧。自天子以下无等。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丧服礼制遂坏。又云大夫与士异者。大夫以上。敛时弁绖。士冠素委貌也。疏以王说为不通。通解补注曰。父母之丧。自天子达于士一也。而记礼者之言乃如此。当以王肃之言为正。
 春秋传曰。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注曰。粗衰斩。其缕在齐斩之间。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也。斩衰以三升为正。微细则属于粗也。疏曰。粗即齐也。斩衰三升。粗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间。缕之粗如三升半。而计缕惟三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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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晏平仲粗衰枕草。与士丧礼异。而其室老曰。非大夫之礼也。平仲曰。唯卿为大夫。(言己位卑。不得服大夫为父之服。)曾子问于孔子。孔子曰。晏平仲可谓能辟害也。(言恶直己以斥时失礼。逊辞以避害。)以此观之。当时大夫丧礼之尚轻简。可知矣。
 传曰。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疏曰。支子可也者。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为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不得后他。故取支子。
按此恐指从父兄弟以外之亲之子而言。若同父母亲兄弟。其兄主父母之祭而无子。则取其弟第一子为后。于义恐无害。盖其弟方宗其兄而生存也。则其子不得为小宗当家者也。若其弟已死。而其子已为其父主丧祭者。则亦不可取而为后也。此礼律所未著。当问于知者。
 传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疏曰。所后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
按疏说如此。而下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条补传曰。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昆弟。岂补传者之意。以疏说为失子夏本义欤。若曰疏说固是。而姑以意推之。补入所后家叔父母之服云尔。则恐未安。何者。若于注疏之下。补以注脚。推明其义则可也。而今乃特列于传记之间。则无乃近于自我作经之义乎。故愚意以为补传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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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所谓昆弟为所后者之昆弟。昆弟之子。为所后者之昆弟之子。故不从疏说。而就不杖期章。载之如此尔。若果以义推之而补其阙。则子夏所不举期功缌麻之服非一二。而其不补入于各章者何也。此其于本文之外。不敢自以意著一字故也。若使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辞而取二义。则又未安之甚者。其不从疏说明矣。当问于知者。
 经曰。女子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笄髽。衰三年。疏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而年月。至此须言之也。上文绖至练有除者。此绖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
愚谓男子丧冠。虽不言布。可知也。故没布名。妇人之总麻与布。未明也。故著布名。其言三年者。以妇人制服。与男子有不同者。疑其年月。亦与男子异。故特著之。以见其同于男子耳。若以哀极言之。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为父。何遽杀于上五条乎。下一段所释。又似谓布总箭笄髽。终三年乃除之。故表三年尔。然则布总箭笄髽衰之外。皆未三年而除者乎。所谓嫁反为父三年及疏衰三年等文。岂皆此例乎。是未可知也。
 子嫁反条注曰。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
按郑必有所据。而此经传中。未见有此例。窃恐或称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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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称适人。各因文势。未必分尊卑。子夏所谓嫁者嫁于大夫云者。特明其虽嫁于大夫者。不以己尊而降其服耳。春秋伯姬卒。公羊传曰。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盖亦通用之矣。
 经曰。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谨按上绞带传曰。绳带也。后世以布带为布绞带者非也。
  疏衰三年章
 经曰。疏衰裳齐。(止)三年者。疏曰。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
按疏说固有理。然恐经文本旨。不止于是。盖削杖疏屦之齐衰。有三年期年二等。今且以为母言之。父在则为母期年。父卒然后。为母得伸三年。此所以别之耳。未知是否。
  不杖麻屦期年章
按此章传中。恐当补为所后者之父母一条。盖子夏所谓所后者之祖父母。恐是祖与父母。若谓祖父祖母。则阙父母。安得越期年之亲而举三月之服乎。贾疏谓举疏以见亲。此恐不然。孰亲于所后者之妻而乃举之哉。古人为文。有文同而旨异者。恐不必以经所谓祖父母为准。而遂以是为为后者之曾祖父母也。不然则子夏本文有阙文。祖父母上下。当有父母二字。但无所證。是可叹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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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弟条补传。为所后者之昆弟之子此一条。当在大功章从父昆弟条下。而误在于此。
女子子为祖父母条。传曰。不敢降其祖也。子夏固以祖一字。言祖父母矣。
 大夫之适子为妻。疏曰。适子为妻。通贵贱。
谨按经于士与大夫。皆两言之。以例推之。此当先言适子父在为妻。而后言大夫之适子。以明大夫适子之为妻。亦与士同也。今没士之适子为妻。而直举大夫之适子何也。疏曰。惟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适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此说固亦有理。但经文分士与大夫而言者非一。彼何独无此义。而此何必生新例乎。是必有以也。然今未得他證。而欲舍疏说而推经旨。其僭妄甚矣。且当谨守疏说而已。但就疏说考之。亦有所未备者。传所谓父在为妻不杖者。嫌于众子亦不杖。注疏当及众子虽父母在。亦杖之说。而今阙之矣。且疏曰。大夫之适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此亦于义不足。杖章所谓妻者。从夫而言者也。此章所谓大夫之适子为妻者。系于父之辞也。从夫而言。则夫主其丧。可见矣。系于父。则父主其丧。可见矣。夫主丧也则是夫也。岂独庶子之为夫者乎。即父没之适子。亦是已然。则杖章为妻。是通庶子与父没之适子而言。何得主言庶子。若如疏说。则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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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期。本庶子之服。而适子父没为妻者。特其附赘者耳。庶子为主。而适子为客。其可乎哉。盖经文无上辞而直曰妻。则此本从夫而言。自天子诸侯。至大夫士。凡为夫而主妻之丧者。皆在此条中矣。何必上系于父而以子道言耶。此经文之所不及。而疏家乃繁蔓至此尔。必曰大夫之适子为妻然后。方可以子承父而论。而庶子为妻不在不杖章者。亦可以推见矣。○同条经下疏曰。上杖章为妻。是庶子为妻。此庶子。通大夫士适妻所生之众子而言者也。传下疏曰。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此庶子。即大夫之妾子也。经文严适众之别。故名众子下同于妾子。然为注疏者。明言其此为适妻所生之众子。此为妾所生之子。此为士之妾子。此为大夫之妾子。使不相混可也。而今疏中上下庶子字。略无分别。使缘文而求义者。纷然如乱丝之难理。可叹也已。
  齐衰三月章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条。传曰。大夫不敢降其祖也。疏曰。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为之服。
按经文此条。统于上文大夫为宗子之大夫。盖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服。如众人云尔。今谓经不言大夫。又谓以其言为士。故知对大夫为之服。似失之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条。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
九思堂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399H 页
按经文固关嫁于大夫者。然其实恐非专指嫁于大夫者也。何以明之。经文于士与大夫。皆两言之。不杖期章。上言祖父母。此士之为祖父母也。下言大夫为祖父母为士者。此言大夫虽尊。不敢降其祖也。上言适孙。此士之为适孙也。下言大夫为适孙为士者。此言大夫不降其适也。齐衰三月章。上言曾祖父母。此言士之为曾祖父母也。下言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此言大夫不敢降曾祖父母也。上言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此士之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也。下言大夫为宗子。此言大夫不敢降其宗也。今此条若专指嫁于大夫者。则当别言适子适士庶人者。而乃不著之何哉。若谓上文曾祖父母条。是兼男女而言女子子适士者。已在其中。则亦有不然者。不杖期章祖父母。与此章曾祖父母同。而其下别言女子子为祖父母。亦与此章女子子为曾祖父母同。则其在上者不兼男女。可见矣。愚故曰嫁者。非专指嫁于大夫者也。乃通上下而言适士者未必不得嫁之称。行于大夫者。亦可谓之适人也。他传记中。设有可据如郑注者。当自为一说。此经中未见其有此义也。盖男子分士与大夫而言。女子子通嫁于大夫士者而以一条总言之。此经文之例也。下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亦适士者及适大夫者之所通行也。所谓一条总言之者也。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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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当问于知者。
  殇大功章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传曰。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注曰。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疏曰。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又曰。王肃,马融以为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按传所谓以日易月者。其文承无服二字之下。月恐谓服之月者为长。以易字观之。可见其义矣。若谓生之月。则为文不当如此。盖郑贾以为生之月者。以传末所谓子生三月。父名之。死则哭之一段而云。然凡人之齿。必以年计。未闻以月计者。不满一岁而后。方以月计。今生至七岁者。乃计之以月。不亦迂乎。若丧服则自大功以下。固以月计。虽斩齐。亦有曰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十三月者。则丧服之以月计。所从来远矣。此传在子女殇服之下。则王,马之旁及缌亲。固若疏矣。然期之殇。哭旬有三日。则不可并废也。盖子女之殇。是即期之殇也。缌麻之亲。亦有二焉。若族昆弟从祖昆弟之子殇。固非同宫之戚。若曾孙外孙之殇。是吾子女之所生育。何害其并举于此条之下也。补注谓传文通言为殇之义。不专为子女子子而言也。若然则王,马之说。尤自无病。盖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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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亦似右王马而左郑贾也。
 同条经下疏曰。殇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
按所谓制服有二等者。或长殇中殇为一等。或中殇下殇为一等。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未尝自为一等。故只是二等也。若服制则凡四等。大功有九月缨绖二等。与小功缌麻合为四等。读者。或疑于服制之为二等则失其旨矣。
  大功正服九月章
 从父昆弟条。
谨按此下。当补为所后者之昆弟之子。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注曰。其或为母。谓妾子也。疏曰。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按为母大功。则其为大夫妾子明矣。大夫妾子父在。为母妻昆弟大功。则所谓父在为妻以杖即位之庶子。乃大夫适妻所生众子及士之众子妾子也。与此章庶子相嫌。而不杖期章疏中。混称而无别。夫经文简奥。有难读之叹。注疏家当别白言之。以晓后学。而此等处乃略过焉。使人不能无憾也。大抵五服之中。为妻一节。最纷挐。适子父在不杖。而众子虽父在亦杖。是一义也。士之适子期。而大夫之适子。亦不降为之期。又一义也。士之妾子父在亦期。而大夫妾子父在大功。又一义也。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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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适子并父卒杖期。而大夫之妾子。亦父卒杖期。此又一义也。公子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既葬除之。父卒然后为妻大功。盖公子为先君馀尊之所厌。(亦曰以旁尊降。盖公之庶昆弟之谓也。)所厌愈重则服愈降。(士卑无厌降之义。故士之妾子为妻如众人。)此又一义也。诸侯绝期。大夫降期。(即旁期也。)而妻之服。自天子至于士一也。此又一义也。(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而除之。君卒为母大功。大夫庶子为母大功。父卒三年。士妾子父在为母杖期。父卒三年如众人。与为妻同。)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注曰。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疏曰。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注曰。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疏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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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辞义言辞也。朱子亲书藁本曰。传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后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与女君同释之。乃云下言为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亲释之。文势似不误也。又批云此一条。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又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党服期者。合著何服。疏言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若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说。可更考之。又曰。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
谨按朱子定论。以旧读为非。而从郑注之说。语类所记姊妹于兄弟。既嫁则降服。而于姊妹则未尝降云者。乃亲书藁本之意。盖未定之论也。而杨氏于家礼期服条。添姊妹既嫁相为服。盖亦闻朱子未定之说。而以子夏传及马融旧读为是也。沙溪,愚伏皆致疑于此。岂不曾详考朱子定论欤。
  小功殇五月章
谨按此章经文。阙字之下殇。而传注疏皆不言可疑。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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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有字句脱漏者耶。
  小功正服章
 从父姊妹条。疏曰。此谓从父姊妹在室大功。出适小功。不言出适。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按从父姊妹。既在此小功正服章。则其为成人之姊妹可知。既成人则固有逆降之义。然以经文体例考之。凡于女子子姑姊妹。除在室及三殇外。皆系以嫁适字。彼何独非逆降者。而必曰嫁曰适人乎。惟此一条。特发新例。似无此理。窃恐此条。当联下文孙适人者读。盖谓从父姊妹适人者及孙之适人者尔。
  缌麻章外孙甥条
 上小功章。为外祖父母。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
谨按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若子。则统已归于所后外家矣。为本生外亲。当降明矣。但本生外亲之为之也。未知当如何。外孙既归重于所后外亲而为己降服。则己亦不当以外孙服之欤。抑在外孙则有二统之嫌。而在己则无此嫌。当服本服欤。若其降之。一如同姓私亲之为之也。则外祖父母为外孙。舅为甥。皆无服矣。而又未知从母之为之也。亦当降为缌麻欤。传注疏皆不及焉。当问于知者。
 又上小功章。从母丈夫妇人报。疏曰。丈夫妇人者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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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无出入降。是皆成人长大为号也。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
按疏说所谓无出入降。恐据姊妹之女子子而言。然丈夫亦可并用此礼欤。疏说中又有曰外亲虽适人不降者。此亦指女子子而言。丈夫之为人后者为从母。与从母之为此丈夫也。果如何。亦当问知者。更考之通典。步熊曰子虽不服外祖。外祖犹为服缌麻。按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为人后者。亦似通用此礼。若然则外孙出继者。为本生外祖降服缌。而外祖服本服缌似得之矣。然则出继者为从母降服缌。而从母服本服小功。出继者为舅无服。而舅服本服缌亦可欤。贞观礼加舅服小功。则出继者当为本生舅降服缌也。○又考大传疏曰。出入者。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及为人后者。以此观之。异姓无出入降之说。丈夫妇人可以通用矣。从母丈夫妇人报。则出继者为从母当不降欤。若然于外亲无二统之义相牴牾。奈何。窃恐为外孙者有二统之嫌。故为本生外亲皆降服。而外亲则为外孙无此嫌。故当从异姓无出入降之说而服本服。然则从母为姊妹之子出继者服本服。而姊妹之子出继者。为从母当降服矣。
殇服条小功传曰。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传曰。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以注疏考之。上传谓丈夫之为本亲殇服也。下传谓妇人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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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党殇服也。丈夫妇人于小功中下殇皆无服。此则同。而丈夫于大功中殇。从上殇之服。妇人于大功中殇。从下殇之服。此则异也。
 舅条补传曰。为所后者之妻之昆弟若子。舅之子条补传曰。为所后者之妻之昆弟之子若子。
按此补传之意。却从疏说。愚之上所疑。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辞而取二义云者。极妄矣。然终不能无疑。若从疏说则期章世叔父母条。大功章从父昆弟条。皆不当补传矣。若于本文之外。以例推之。则祖父母条及他期功缌麻之亲阙之者非一。是何哉。
缌不降之说。不见于经传。已有先辈说。有人言凡言降者。降本服而服其次服之谓。若其本服。于礼既不可服。而其下遂无可服之服。则不可谓之降。当服缌者出适则不服。而缌下更无服。故曰缌不降。此说似是。然既不见于经传。则亦何足深究耶。
 绳屦。传曰菲也。注曰不借也。疏曰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一物而异其名。
按以此观之。为仪礼疏者。非汉人明矣。贾公彦即唐人。故谓康成时曰汉时。其谓汉者。可知是异代之人也。尤宋礼论。有曰贾逵丧服疏云云。其后亦有踵谬者。以其该洽。乃失于考据如此。尽乎博古之难也。
孔子通纪。载贾逵。而字景伯。东汉人。然则贾公彦与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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逵非一人。而近世先辈有以逵为释郑注之贾氏者。当考。
按贾景伯东汉明帝时人。郑康成献帝时人。仪礼疏。即解郑注者也。其为贾公彦之疏明矣。况贾景伯只为周礼解诂。而不及仪礼。以仪礼疏。为景伯所作者。失之甚矣。
自警编私劄
  [自警编私劄序]
 间读汉国赵氏善璙所纂自警编。其于宋朝名贤嘉言善行。盖取之略备矣。苟能玩绎而自反。想慕而兴起焉。则亦足以有得于脩身治家接物之大槩矣。然其人未必皆纯于道而言未必尽当乎理。要在择其所从而论者。或推而跻之于心经近思录之上则过矣。恐其尊尚之至。漫然无所去取。以为言言而可佩。事事而可师也。是敢就诸篇。私识其有疑于心者。非故欲洗前人之瘢而索其垢也。壬申日短至。书。
  学问篇
范鲁公质自从仕。未尝释卷。人或勉之。质曰。昔尝有异人与吾言。他日必当大任。苟如其言。无学术。何以处之。愚谓鲁公此言。非学问者之言也。无学术。固不能当大任。勤学固欲出而行之。然若君子为学。岂以穷达为怠勤哉。假令异人语之曰。穷老终身。亦不可废学也。为鲁公者当答曰。仕而优则学。无公事。只得看书。其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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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普告太宗曰。臣实不知书。但能读论语。佐艺祖定天下。才用得半部。尚有一半可以辅陛下。愚谓赵之此言。太夸矣。其佐二朝。特舞智行诈而已。何能用得论语设有一二近似者。是所谓五霸假之者也。
胡文定公曰。李文靖澹然无欲。王沂公俨然不动。资禀既如此。又济之以学。故是八九分地位也。愚未知二公学术果如何。然要之未得为闻道者也。文定遽许之以八九分地位。无乃溢乎。然二公诚伟人也。夫以其所学。成就且如彼。况以美质而真用力于圣贤之学者哉。
赵君锡被召。别韩魏公请教。公曰。平日之学。正为今日。若不错。馀不错矣。终不语及他事。又请云若上问某事。以何对。公曰。此则在廷评自处。愚谓魏公德器深浑。于此亦可见。然彼果以诚心请教乎。则当忠告而善导之。何可任其自处。万一有误。岂不为先达者之忧耶。
荥阳吕公家传曰。公未尝专主一说。不私一门。务略去枝叶。一意涵养。直截径捷以造圣人。愚谓不主一说。不私一门。则失之杂。略去枝叶。一意涵养。则失之偏。圣人之道。又岂直截径捷而可造者哉。朱子已备论之。今不复悉辨。
张子韶以孔孟及杜诗苏文。并列而言之。略无轻重之分。可谓失之于辞矣。
安定胡侍讲布衣时。与孙明复,石守道同读书泰山。(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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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坐十年不归。得家问。见上有平安二字。即投之涧中。不复展读。愚谓古人专心勤学。有如此者。然至十年不归。不读家书。则过中矣。圣贤之学不如此。
张子韶曰。伊川云富贵骄人。固非美事。以学问骄人。害亦不细。此真格言也。余闻尹彦明从学于伊川。闻见日新。谢显道谓之曰。公既有所闻。正如服乌头。苟无以制之。则药发而患生矣。显道之言。诚可为浅露者之戒。愚按上蔡说与语录一条。载渊源录者不同。或再言之而异其指意。亦无怪也。然无垢所引。似非有德者之言。恐记录传闻之误欤。盖彦明所闻于师门者。乃杀毒之乌头也。岂复忧其药发而患生哉。信斯言也。圣贤所以教人者。为未制之乌头。而既服。须别有药以制之。其不可妄尝之也决矣。不亦谬乎。彼以学骄人者。乃自负其服乌头而恣嗜。欲触雾露。以自丧乌头之力尔。与初不服乌头者何异。故骄者非乌头之罪也。乃乌头之力微也。
  见识篇
庆历中。劫盗张海横行数路。将过高邮。知军晁仲约度不能御。喻军中富民。出金帛具牛酒。迎劳厚遗之。海悦。但去不为暴。事闻。朝廷大怒。时范文正在政府。富公在枢府。郑公欲诛仲约以正法。范公欲宥之。争于上前。仁宗从范公言。仲约免死。富公愠曰。今患法不举。方欲举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众。范公密告曰。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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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虽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终不以为然。及二公迹不安。范公出按陕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因出欲守边。富公自河北还。及国门不许入。未测朝廷意。此夜彷徨不能寐。绕床叹曰。范六丈圣人也。愚谓轻杀臣下。诚非盛德事。为大臣者当以不嗜杀导人主。范公于此参酌功罪。可恕则恕之。一以公心争之可也。若顾虑一身他日之祸福而为之也。则未免为私意所杂。此识之未至也。
开宝中。赵普专政。帝患之。欲闻其过。召翰林学士窦仪。语及普所为多不法。且誉仪早负才望之意。仪盛言普开国勋臣。公忠亮直。社稷之镇。帝不悦。仪归言于诸弟。张酒引满。语其故曰。我必不能作宰相。然亦不诣朱崖。吾门可保矣。学士卢多逊攻普之短。遂参知政事作相。太平兴国七年。普复入相。多逊有崖州之行。是其言之验也。愚谓窦之自为身谋则得矣。其欺天而媚灶则甚矣。若是而谓之见识。则亦不足贵矣。
  捡身篇
赵康靖公槩中岁。常置黄黑二豆于几案间。自朝数之。每兴一善念。则投一黄豆。兴一恶念。则投一黑豆。暮发视之。初黑豆多于黄豆。渐久反之。既谢事归南京。二念不兴。遂彻豆无可数。愚谓无黑豆则可矣。并黄豆而无可数。则除未接物外。岂容尔耶。此心固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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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动时。朝昼之间。何得全不兴一念。善念亦不兴。则殆释氏之学乎。
张子韶谪岭下。于书室中。置夫子颜子像。列渊明,曲江莱公,富郑公,韩魏公,欧公,温公,余襄公,邵尧夫,二苏,梁况之,王彦霖,范淳夫,邹志全,刘器之,龚彦和,陈了翁,黄鲁直,秦少游,晁无咎,张文潜诸画像于夫子左右。自言晨朝瞻敬。心志肃然。其所得多矣。愚谓此举殊失轻重之伦。古所谓夫子之门杂者。不幸而近之矣。朱子知南康。既立濂溪周先生祠于学宫。以二程先生配。别立五贤堂。以祠陶靖节,刘西涧父子,李公择,陈了斋。斯其至矣乎。
  
诚实
庆历二年。富郑公再使契丹议和。受书及口传之词于政府。既行次乐寿。谓其副曰。吾为使者而不见国书。万一书词与口传者异。则吾事败矣。发书视之。果不同。乃驰还都奏曰。政府固为此。欲置臣于死。臣死不足惜。奈国事何。仁宗召宰相吕夷简而问之。夷简从容袖其书曰。恐是误。当令改定。富公益辨论不平。仁宗问枢密使晏殊如何。殊曰。夷简决不肯为此。直恐误耳。富公怒曰。晏殊奸邪。党吕夷简以欺陛下。富公晏公之婿也。其忠直如此。愚谓富公此言。直则有之。舅甥之义亦重矣。斥之以奸邪。无乃太迫切乎。直曰晏殊党夷简以欺陛下。亦不患不直。不必举二字也。后世党论盛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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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而济伐异之私者。虽至亲有不恤焉。渐成薄恶之风。安知不藉口于此也耶。
  俭约
李文靖沆颓垣坏壁。不以屑虑。堂前药栏坏。妻戒守舍者。勿令葺以试沆。沆朝夕见之经月。终不言。妻以语沆。沆笑谓其弟潍曰。岂可以此动吾一念哉。家人劝治居第。未尝答。潍因语次及之。沆曰。身食厚禄。时有横赐。计囊装。亦可以治第。但念内典。以此世界为缺陷。安得圆满如意。自求称足。今市新宅。须一年缮完。人生朝暮不可保。又岂能久居。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丰屋哉。愚谓此与偷惰弛废者虽有间。然苟合苟完。亦古人之所屑。而圣门之所称善。墙倾壁倒。全不理会。(朱子说。)岂平常之道耶。且俭约之义可援者多矣。何必猥引内典耶。此等皆与吾儒正法异矣。
  谨言语
张子韶曰。古人默观方寸。孰偏孰正。偏处舍之。正处行之。心在于正而情或居偏。吾则痛捡其偏。而不敢剧谈正理。深恐所见随言散去。其于行也。必无力矣。今人寡言者。虽善恶未可知。然使其为善必力。其为恶也亦必力。若夫终日譊譊者。为善为恶。多见其不终耳。愚谓心在于正而情或居偏一句。语意模糊。既曰默观偏正。舍偏行正。而又曰心在于正而情或居偏。所谓心者。未知指心之体耶。抑指用耶。指体也则与上所谓正处指用而言者。相矛盾矣。指用也则是乃情也。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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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而又居于偏。岂有是理耶。太学正心。皆以用而言。苟在于正。则忿懥恐惧等。皆正而无偏矣。若谓无事时欲正心。而临事不免于偏云尔。方其偏也。何可复论其正耶。所谓不敢剧谈正理。行正无力云云者。虽若与道听涂说之语略相近。然一向主此意。则殆废讲说而作禅会矣。此正所谓偏也欤。
  韬晦
杜正献公衍戒门生曰。毁方瓦合。求合于中可也。愚按毁方瓦合。本出记儒行篇。然说者以此篇为非孔子之言。如此句。殊不类圣人言语。况中无定体可方。而方则方为中。若必毁方然后乃合于中。则所谓中者不亦偏乎。恐此不识中字之过也。论语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至矣。
  好生
此编所载。读者当有去取。不然则孔圣之钓弋。为不仁。而梁武之面牺牲。可保天禄矣。
  君子小人
韩魏公务容小人。善恶黑白不太分。故小人忌之亦少。愚谓激而生祸。固不可。过于容受。不分黑白。则失是非之本心矣。后虽有扶持善类之效。不免为枉尺而直寻矣。况薰莸杂处。冰炭同器。则几何其不随而化也。小人之于君子。谄谀偪侧。以取容悦。然包藏祸心。侦伺百径。一乘其便。辄肆蜂虿之毒。可不慎之哉。此一条所录。与上条魏公雅言。大相径庭。恐记者之过也。
  出处
韩魏公既解相印。王丞相遗公书。谓过周公,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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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姚崇,宋璟。又曰。为古人所未尝任。大臣所不敢。天下以为名言。欧阳文忠公亦曰。进退之际。从容有馀。德业两全。谤谗自止。过周公远矣。愚按欧公论人。以论尹师鲁碑文事观之。亦可谓毁誉不苟矣。论魏公则殆过矣。二叔之流言。何伤于日月之明乎。以此而病周公。非君子之所宜言也。公孙硕肤。赤舄几几。其从容于进退之际。亦至矣。定天下辅冲辟。刑措而礼乐兴。魏公德业。其果髣髴于斯乎。抑魏公大节。固为千古伟人。然其言论施措。似或有意于止谤谗。盖谤谗不期止而自止。则诚美矣。有意于止而止。则未尽也。魏公得无此否乎。
  义命
苏文忠公平生于人。见善称之。如恐不及。见不善斥之。如恐不尽。见义。勇于敢为而不顾其害。用此数困于世。然终不以为恨。孔子谓伯夷叔齐古之贤人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公实有焉。愚谓此不知何人所记。然可谓阿其所好矣。坡老固多高处。然至比之于夷齐。而曰得仁而不怨。则不亦过乎。
  处患难
章子厚与苏东坡书云。慎静可以处患难。东坡佩服嘉叹不已。愚谓言之不可以人废也。有如是者。而亦可见人之不可以言取之也。但章子厚不能使人不处于患难。而乃勉人以处患难之道。是可惜也哉。
  用人
上曰。韩琦敢当事。贤于富弼。但木强耳。司马光曰。琦实有忠于国家之心。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愚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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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公非媢疾者。魏公实有遂非之病。可知也。但魏公德量宽浑。以今想像之。遂非之病。若非所可论者。而乃有之何哉。窃尝推之。人病自处太高。自处高则谓人莫己若。而谓己无不善。不欲见其短于人。此可戒者也。若魏公者其自任之重。与夫一时诸公之所倚仗。何如哉。人非尧舜。何能事事尽善。而乃硬自主张。欲人之尽入于吾度内。则其弊必至于遂非。岂魏公有近于是者欤。如魏公者且然。况下焉者乎。甚可惧也。
  善处事上
真宗不豫大渐之夕。李文定公迪与宰执。以祈禳宿内殿。时仁宗幼冲。八大王元俨者有威名。以问疾留禁中。累日不肯出。执政患之。无以为计。偶翰林司以金孟贮熟水也。王所须也。文定取案上墨笔。搅水中尽墨。令持去。王见之大惊。意其有毒也。即上马去。愚谓危疑之际。以彼威名。久留禁中。甚不便。文定以计出之。诚国家之利也。然置毒食物中以杀人。非君子之所忍。墨笔搅水。非真毒人者。而其迹则同。士大夫何可以此等事萌于心而出于手耶。若使元俨终有迟徊希觊之心。诸公白于太后。驱而出之禁门之外可也。不然则以义理事体正言之。使之愧惧而去亦可也。何必作此黮黯之举哉。英宗初即位。允弼以尊属心不平。韩魏公召允弼令贺。允弼曰。岂有团练使为天子者。何不立尊行。公曰。先帝有诏。允弼曰。焉用宰相。遂循殿陛上。公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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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曰。大王人臣也。不得无礼。左右甲士已至。遂贺。中外晏然。岂不伟哉。
英宗初晏驾。急召太子未至。英宗复手动。曾公愕然。亟告韩魏公欲止召太子。公拒之曰。先帝复生。乃一太上皇。愈促召上。其达权知变如此。愚谓虽使英宗少延。业已召太子矣。固不可旋止。以致仓卒疑惑也。然其曰先帝复生。乃一太上皇者。语颇迫切。似非人臣所忍言。设令英宗因此而有乃瘳之庆。听断如平日。亦可以太上皇处之乎。
刘后服未除。而吕申公劝仁宗立曹后。希文进曰。又教陛下做一不好事。他日申公语公曰。此事外人不知。上春秋盛。郭后尚美。人皆以失宠废以色进者。不可胜数。已几于昏矣。不立后。无以正之。韩魏公别录云。申公固多不正以结上。然皆有说以胜人。人亦不能夺也。每事自有深意云云。愚谓韩范二公。固皆非之。无容更论。然凡处事无论是非。为之者莫不有深意。莫不有说以胜人。以此而载之于善处事之编过矣。
溪洞蛮彭仕羲纳其子师宝之妻。师宝与子投辰州告之。且言将谋叛。转运使李肃之等遂领兵讨之。自是入寇不已。仕羲方乞复通贡奉。却欲得投来子孙二府合议。宰相文彦博呼吏拟奏许之。韩魏公曰。二子既还则为鱼肉矣。他日朝廷何以来蛮夷也。遂议遣殿中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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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夫往议之。先约勿杀师宝。俾知龙阳州然后许降。仕羲乃听命纳款。荆湖之间遂无事。愚谓此事未为善处。夫仕羲纳其子之妻。师宝告其父之恶。俱可诛也。吾力不能制其命。则固无奈何。今师宝既投我矣。仕羲乞复通矣。斩师宝。以正子告父之罪。玺书责仕羲乱伦之罪。而仕羲若复倔强逆命。命将讨之。使蛮夷知中国重礼义崇孝道之意。岂不光明正大矣乎。虽失仕羲父子之心。必令他蛮夷震惧悦服矣。今一切覆盖容护。且遣使受约。区区为师宝地。则予夺操纵之权。不在我矣。彼为仕羲者。岂能释然于心。父子如初而畏服朝廷乎。荆湖无事。特一时之苟安耳。既失威信。何以来蛮夷也。潞公之直欲许之。固未尽。魏公之议。亦恐为智者之一失。盖魏公每事务镇定。故往往不能无弊。尚论者不可不知也。
  善处事下
陈忠肃公尝为别试。所主文林自谓蔡卞曰。闻陈瓘欲尽取史学而黜通经之士。意欲沮坏国是而动摇荆公之学也。卞既积怒。谋将因此害公而遂禁绝史学。计画已定。惟候公所取士求疵。文说而行之。公固豫料其如此。乃于前五名。悉取谈经。及纯用王氏之学者。卞无以发。然五名之下。往往皆博恰稽古之士也。公尝曰。当时若无矫揉。则势必相激。史学往往遂废矣。故随时所以救时。不必取快目前也。愚谓忠肃善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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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往往至于矫情用机权如此。在他人。固无足深非。而非所望于忠肃者也。或曰。史学因此而遂废。则不但为一身祸福而止。以计弭之。岂不善乎。曰。圣贤何以言枉尺直寻之不可乎。况谈经者自可取。史学亦未必尽当。若以王氏之故。而欲废经说而专取史学。则是私意也。亦何足尚哉。不当分经学与史学。惟观其议论之当否而已。抑后来浙人专尚史学。为朱子所深斥。岂前辈矫枉过直之所致欤。盖取士者当先经学。何必待顾虑后患而后方强取之哉。特患所谓谈经者。徒区区于王氏穿凿之说。而非真得圣人之旨者耳。
  政事
范忠宣知襄城县。襄城之民。不事蚕织。鲜有植桑者。公患之。因民之有罪而情轻者。使植桑于家。多寡随其罪之轻重。后按其所植荣茂与除罪。自此人得其利。公去。民怀之不忘。至今号为著作林。愚谓此民之两利也。然其弊必使民见怀而不畏威。可为一时便宜。不可为久远之法也。
  镇静
赵普为相。于厅事坐屏后。置二大瓮。凡有人投利害文字皆置中。满即焚之通衢。李沆常言居重位。实无补万分。惟中外所陈利害。一切报罢之。惟此少以报国尔。愚谓二公皆名相。此必有谓。然彼所陈利害。亦当考阅其可否。可则施行之。否则置之。何必一切不问而已哉。宰相与人主共天职。耳目聪明。皆当取诸人。古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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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设诽谤之木。陈敢谏之鼓。好察迩言。询于刍荛。凡若是者。果何为哉。诸葛武侯曰。若远小嫌。难相违覆。旷阙损矣。今所投文字。既焚之矣。既一切报罢之矣。后谁肯为我言壅蔽之害。旷阙之咎。未必不由于此。恐不可为后人之法也。
  通下情
延州民二十人。诣阙告急。上召问。具得诸败亡状。执政恶之。命远郡禁民擅赴阙者。富韩公言此非陛下意。宰相恶上知四方有败耳。民有急。不得诉之朝。则西走元昊。北走契丹矣。愚谓富公此言诚切矣。然不禁。亦将有后弊。凡导民必有法以示之。使知趋避然后。上不得以一时好恶私于其间。而下亦得以不犯于罪。若不禁则民将以为一身利害。皆可自言于朝廷。凡锱铢毛发。莫不告诉于国门之下。不胜其纷纭矣。禁之则小民鳏寡孤独贫弱之类。有枉而不得直于州县。将有抱冤而死者矣。然则如之何而可也。为之法曰。凡有冤枉。必就所部州县讼之。州县为之听理。必明白之。其有不见直者。具状诉于朝。州县不得操切禁遏。若不经州县听理。而径告朝廷者罪之。还下州县处之。若先就告州县。而州县不审理者。按治州县官。则上下相维。可无欺蔽枉屈之弊矣。
  救荒
范文正皇祐二年领浙西时。吴中大饥。公发粟募民存饷。为术甚备。吴中喜竞渡。好为佛事。公乃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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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游。又召诸佛寺主首谕之曰。饥岁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之役。于是诸寺工作鼎兴。又新敖仓吏舍。日役千夫。监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游不节。及公私兴造。备耗民力。公乃条叙所以宴游兴造。皆欲以发有馀之财。以惠贫者。贸易饮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于公私者。日无虑数万人。荒政之施。莫此为大。是岁两浙。惟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公之惠也。愚按此以兵家言之。所谓奇计也。不惟俗吏之所不及。抑循蹈规矩者之所骇也。缘公不早申。监司致有奏劾。此公之疏处也。万一朝廷因监司奏劾。遂致公于罪。不能久于杭。则岂不为公私之害乎。故县邑令长欲有所施设者。必先与上官商量。使人言不得间可也。
王沂公曾留守洛师。岁歉。里有囷积者。饥民聚党䝱取。邻郡以强盗论报。死者甚众。公但重笞而释之。远近闻以为法。全活者数千计。愚谓饥寒切身。不顾廉耻。彼䝱取囷积者。其情固可矜而不可怒。然其为良民之害则甚矣。剽掠之馀。里闾又至于空虚。则一境之内。将无完民矣。是岂可不为之痛抑之哉。已犯者不可尽诛。其聚党也。必有倡之者。覈其首而斩之。馀悉重笞。使之惩励。不亦善乎。远近闻而法之。不幸而饥荒连岁。民间蓄积既尽。则将并起而为盗。罪不至于诛死。而习已成于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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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骎骎以及于官廪。几何而不为葛荣黄巢之乱乎。然彼里闾之有囷积者。亦当有以处之然后。可慰饥民之心。必先教以仁义。使知同胞之不可不相救。谕以利害。使知助官发粟则获赏受职。惜财专利则招怨速祸。亲戚邻里转相资恤。则可无䝱取之患。而于饥民利亦普矣。
参政王文忠公尧臣知光州。岁大旱。群盗发民仓廪。吏法当死。公曰。此饥民求食尔。荒政之所恤也。乃请以减死论。其后遂以著令。至今用之。愚按文忠此事。与沂公同。或可为目前权宜。至于著之令甲。则不知其可也。
  辨诬
王和甫言苏子瞻在黄州。上数欲用之。王禹玉辄曰。轼尝有此心惟有蛰龙知之句。陛下龙飞在天而不敬。乃反欲求蛰龙乎。章子厚曰。龙者非独人君。人臣皆可以言龙也。上曰。自古称龙者多。如荀氏八龙孔明卧龙。岂人君也。及退。章语之曰。相公乃欲覆人家耶。禹玉曰。舒亶言尔。章曰。亶之唾。亦可食。愚谓章岂真卞人诬者。特于东坡。不相失耳。后来子由谪雷州。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章又以为强夺民居。下本州。追民究治以僦券甚明乃已。恨不令禹玉语之曰相公欲覆苏氏家也。
  救弊(议论反覆条参看)
御史中承吕公著言青苗法非便。安石欲黜之。上曰。欲别坐事令出。又曰。公著言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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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近有章疏。朝廷亦当听纳。自古执政与藩臣。若生间隙。至有举晋阳之甲以逐君侧之恶者。安石遽曰。只此可以逐矣。公著遂坐诬大臣欲举晋阳之甲罢。知蔡州。谏官孙觉闻之曰。此言觉尝奏之。今贬公著误也。又闻见录曰。孙莘老尝为上言。今藩镇大臣。如此论列而遭挫折。若当唐末五代之际。必有兴晋阳之甲。以除君侧之恶者矣。上已忘其人。但记美须。误以为申公也。愚谓此说无论孙吕。近于已甚。万一小人加之以要君䝱上之罪。公与韩公。何得贬官而止哉。神宗非猜忌之君。故宽容之尔。
  报应
真宗上仙。内侍雷允恭为山陵都监。司邢中和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孙。类汝州秦王坟。允恭曰。如此何故不就。中和曰。恐下有石并水耳。允恭曰。先帝独有上。无他子。若如秦王坟。何故不用。中和曰。山陵事重。踏行覆按。动经日月。恐不及七月之期尔。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马入见太后言之。安有不从。允恭素贵横。人不敢违。即改穿上穴。及允恭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何轻易如此。出与山陵使议可否。允恭见丁谓。具道所以。谓亦知其非。而重违允恭。无所可否。唯唯而已。(谓之进用。允恭之力。)允恭不待谓决语。入奏太后曰。山陵使亦无异议矣。既而上穴果有石。石尽水出。王沂公具得其事。以谓擅易陵地。意有不善。欲奏之而不得间。(谓逐李迪。大行贬窜。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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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知政事。不平之曰。责太过矣。谓熟视久之曰。居亭主人。恐亦未能免也。沂公踧然而惧。因密谋去之。)语同列曰。曾无子。欲令弟子过房。来日奏事毕。略留奏之。谓不以为疑。太后闻之大惊。即命差官按劾其事。而谓不知也。比知之。于帘前诉之移时。有内侍卷帘曰。相公谁与语。驾起久矣。谓知太后意不可回。以笏叩头而退。谓既得罪。山陵竟就下穴。盖谓所坐。本欲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耳。然其邪谋深远。得位岁久。心不可测。平时阴险。倾陷正人。虽沂公以计倾之。而公议不以为非也。愚谓允恭擅移山陵。而丁谓阿党不能正之。其罪足以显言出之。且上穴既有石有水。彼虽欲文。不可得。何必托以过房作谲而不正之举乎。公议不以为非者。特幸其为国家除害。而未及深论其处事之当否尔。
石介既卒。夏竦言于仁宗曰。介实不死。北走胡矣。即出中使。与京东部刺史。发介棺以验虚实。时吕居简为京东转运使。谓中使曰。若发棺空而介果北走。则虽孥戮不为酷。万一介尸在。即是朝廷无故发人冢墓。何以示后世耶。中使曰。诚如金部言。遂劾。介之内外亲族及会葬门人姜潜以下。至于举柩窆棺之人。合数百状。结罪保證。中使持入奏。仁宗亦悟竦之谮。后夏竦死。仁宗将往浇奠。吴奎言于上曰。夏竦多诈。今亦不死矣。仁宗至其家浇奠毕。踌躇久之。命大阉去竦面羃而视之。世谓剖棺之与去面羃。其为人主之疑一也。亦所谓报应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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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谓仁宗于是乎再失德矣。若吴公者既以微言动上心。以导去羃之举。又不能追正竦之罪恶。谏止浇奠之行。亦非君子忠厚白直之风。殊可惜也。小人残忍。固其性也。君子岂可效其尤耶。虽为守道报复。非所取也。
记疑
大学或问。析之有以极其精而不乱。然后合之有以尽其大而无馀。玉溪卢氏注。似非本义。盖篇首三言。已是大学之纲领。而明明德又为三言之纲领。自明与新民。有宾主对待先后之分。此所谓析之极其精而不乱。至此后段。极其体用之全而一言以举之。曰明明德于天下。此所谓合之尽其大而无馀。如此看。所谓言之序云者。方有下落。今以吾心之用无不贯于事物。为析之极其精之意。恐未安。所谓吾心之体无不该。吾心之用无不贯二句。皆属合之尽其大而无馀之意。而剽取一半而为说。想是失照管。齐家治国章如保赤子小注卢氏说。亦失本意。
论语志道据德章章下注。先后之序。轻重之伦。庆源辅氏说。似非本意。盖朱子之意。以志据依游。为先后之序。以道德仁艺。为轻重之伦。
性相近章小注新安陈氏说。解集注所谓兼气质而言之之意。曰兼云者。言本然之性。夹带言气质之性云云。恐是语病。盖集注之意。以为孔子言性。以理与气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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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云尔。今曰言本然之性。兼言气质之性。则本然之性与气质之性。真若有二性者然。夫所谓气质之性者。以本然之性。堕在气质中而言者也。孔子谓性相近。则是以气质之性而言。故集注曰。此所谓性兼气质而言者也。气质字下。更不著性字。然后兼字方有下落。若著性字于气质字下。则当曰此所谓性即气质之性。何可曰兼而言之乎。陈氏以辅氏饶氏说为终欠透彻。而所自为说。亦不免谬悠。性理名言之际。其难如是夫。
动容貌正颜色出辞气集注旧说。以上三句下三句。皆作效验说。动正出三字为閒字。改本以六句。皆作工夫说。而其答门人之问曰。动正出三字。虽不是做工夫底字。然便是做工夫处作效验。似有病故改之云云。此则三字比旧说稍紧。又尝曰。世上人虽有动容貌者。而便辟足恭。虽有正颜色者。而色取仁而行违。虽有出辞气者。而巧言饬辞云云。此则三字甚紧。今按程子说。窃详其意。以动正出三字。为道之可贵者。朱子旧说及改本。皆以远暴慢近信远鄙倍。为可贵之实。程说重在上句。朱说重在下句。此有少不同者。而程说下分注曰。此则集注旧说恐未尽。
孟子觳觫章有复于王集注。中天地之性。(止)推广仁术则仁民易而爱物难。小注饶氏说曰。人性灵。所以仁民易。物无知。如何感得他动。所以爱物难。愚谓饶说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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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注本义。如以羊易牛。何论感动难易。特以民与我同类。故推广仁术易。物与我异类。故推广仁术难耳。以上文恻隐之发。于民切而于物缓者观之。可见。
蔡氏书集传序云二典禹谟。先生盖尝是正。而今按大全。字句之间多异同。至若尧典之畴咨若时登庸。禹谟之汝惟不怠总朕师及敬修其可愿。则其旨义迥殊。畴咨若时。大全则曰尧谁何咨嗟而问有能顺此理者。将登而用之也。盖以畴为谁何。咨为咨嗟。时为此理。而书传所载。则以畴为谁人。咨为访问。若时为顺时。汝维不怠。大全则汝乃能不怠于其职。故命之以摄帝位而率众臣也。盖以不怠。为已著之功劳。奖美之意也。而书传所载则曰汝当勉力不怠而总率我众。则勉戒之意也。敬修其可愿。大全则曰若不恤其民。使至于困穷。则天命去之。一绝而不复续矣。岂人君之所愿欲也哉。盖以永保天禄为可愿。而书传则以孟子所谓可欲释之。曰凡可愿欲者皆善也。未知朱子既是正。而蔡氏复以己意窜改之如是耶。召诰洛诰集传。亦载大全。而蔡氏序中无所及。亦何也。
二典禹谟。今书传。以大全考之。固多删改处。至召诰洛诰则全不从大全所载。间有一两句从之者。而亦皆删润。盖义理天下之公也。虽经师门之手。不敢苟从如此。世之阿好者。心知其不然而因袭遮护。或有致疑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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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之论者。则群起而攻之。此亦末俗之弊也。
浑天仪黑赤双单环。天经必以黑。天纬必以赤者何也。窃恐此不过表经纬之别而已。然推而言之。朱子说有曰夜间无月时黑窣窣地。是天之正色。天经之以黑环。可谓取其象也。黄赤道东西横亘。为日月所行。则天纬之以赤环。可谓取其义也欤。天经以双环。天纬以单环者何也。窃恐此别无意义。天经之环。受南北极二轴。狭而凿之则难以为力。且所刻度数于施轴处。当致镌削。所以欲其广。而用双以并之也欤。是故凡贯天经之轴者。皆用双环。馀环皆用单。此可见矣。三辰仪之白单环。特承其交。使不倾垫而已。无与于天象。故只用白色欤。然不敢质言。当问于知者。
金縢小注。载朱子大全金縢说而秋大熟。(止)我勿敢言一条。只载起头九字。其下并截去之。全不成说话。蒙学乍看。不省其何谓。有若以秋大熟我勿敢言二节。为金縢所藏代武王之说者然。经书中小注。固多可疑。至如此等处。可谓非常丑差。最宜釐正。
檀弓曾子曰。吾与子游闻之。妄意曾子与子游同闻夫子之言。而子游聪敏。故久而犹记。曾子鲁钝。故忘其所以言之故也。看程氏外书。曰与当作于。若两人同闻。安得一个知。一个不知。信哉。于是乎见先贤看文字精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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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仲夏之月。日长至。仲冬之月。日短至云。而后世文字。冬至曰长至。夏至曰短至。与月令不同。未知此又何据。退溪集。亦以冬至为长至。夏至为短至。必有所考矣。月令注。以至为至极之至。盖谓夏至日长之极。冬至日短之极也。若夏为短至。冬为长至。则至字当为来至之至。盖谓冬至后日渐长。夏至后日渐短也。或意夏至晷极长而影极短。冬至晷极短而影极长。并晷与影而言之。则两至长短字。通用无妨耶。姑识之。将问于知者。
长至短至。古今所用有差互。余尝疑之。近见类苑冬至条。引孝经注曰。至有三义。一者阴之至。二者阳气始至。三者日行南至。故谓之至阴之至。此至字即极至之谓也。月令短至之义也。阳气始至。此至字即来至之谓也。后世长至之义也。日行南至。似兼极至来至两义。以此言之。冬至或称短至。或称长至。恐皆无妨欤。
西厓集丧葬质疑。有曰宋文公之丧。华元始用蜃灰。此必以蜃灰代石灰。填塞于圹内。宋非滨海之国。取之必难。故君子讥其过制。若杂于松脂而用之。则所入至少。且不费力。何害于义也。谨按此说可疑。尝见蜃灰载于周礼。盖天子之葬用之。诸侯嫌于逼。不敢用。而华元为其君用之。僭也。君子之讥以此。非以用之之多取之之难也。说见周礼地官及左传成公二年。当考。
葛庵曰。士虞礼注曰。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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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禫月行吉祭。不忍遽然合配。且待后月。别设祭奠于家庙。告以合配。如少牢馈食之礼。奠毕合椟云云。谨按此说可疑。盖禫月当四时正祭之月。则因正祭而行吉祭。虽行吉祭。而犹是禫月之中。故未得以妣配考。若丧中然也。若不是正祭之月。则踰月乃行吉祭。踰月而行吉祭。则以妣配考。如少牢馈食之礼。盖士虞疏所谓后月吉。即踰月而吉祭之谓也。非谓以禫月行吉祭未配。故待后月。别设祭奠于庙中。告以合配。奠毕合椟云尔。今以后月吉如少牢配二句。为禫月吉祭之一项事。恐或偶失照管。
丧礼易服条。但云妻子妇妾去冠及上服。而不及诸亲。下云馀有服者。皆去华饰。盖诸亲但去华饰而已。不当去冠及上服。而今俗凡有服者皆去冠。或有不去者。则众骇之非也。今之士人上服。即所谓道袍也。去道袍为是。而今俗丧主必著道袍。亦恐失之。只著中单衣。以应士丧记服深衣之文。似可也。
翣。大夫用黻翣云翣各二。士只用云翣二。今人或知其如是。而士之葬。兼用黻翣云翣。不可不正也。
丧冠首绖。既有缨当结之。但不緌可也。今人多不结者。乃曰丧冠不緌误矣。緌则缨之垂者。不緌。谓才结之而无馀长者也。
方笠。乃出入时不得已之用。力不足者。又多著平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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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深讥。然其缨则当有斩齐之别。今人齐衰者亦用绳缨误矣。
深衣方领。杨信斋以两襟相掩。衽在腋下两领之会自方。为朱子定论。然一衣之制。取象于规矩绳权衡者。皆以裁缝方成之形言之。岂独于领以既成而服之之后言之也。愚意领之长广尺寸虽不同。其两端裁割处自方。此便是矩之象也。是即所谓方领也欤。盖衣领有所谓盘领者。亦有斜裁而一端尖者。而深衣领独不然矣。恨无由及朱子之门而质之也。
幅巾㡇子补注曰。与衰裳㡇不同。衰裳㡇相揍在外。幅巾㡇相揍在内。昔闻之先人。葛庵先生以为补注不可从。盖再反屈之而成巾。则㡇之相凑者当在外。尝以语于人而无信之者。独洪木斋一言而领其意云云。今详反屈。亦在屈之如何。若于初屈之际。使相揍在外。则再反之后。相揍当在内。如今浩然巾额㡇矣。顷年与李公钦夫论此。李公曰。曾王父晚年说。与初不同。恨无由及门以闻其定论尔。尝过晋阳。见河谦斋后孙。闻其旧藏幅巾。亦相揍在外。与葛庵初说同矣。
族人之丧将卒哭。而出继子某之女出嫁者死。某往哭未归。而卒哭在彼成服之前。主家疑于当行与否。来问于余。余以不知答之。问于忍斋兄。忍兄亦不质言。日期已迫。未暇远问。又来议于余。余不得已取考礼书。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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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据。姑以曾子问推之而答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注外丧。大门外之丧也。今以士而拟大夫之礼。固为未安。且与陈鼎俎设笾豆之时有间。然曾子所问之祭。乃宗庙吉祭若时祭之类是也。吉凶迥别。而以其外丧故。犹不废祭。况今葬后之祭。与宗庙吉祭不同。似无以外丧废祭之义。所谓士缌不祭。所谓祭于死者。无服则祭者。其祭亦谓吉祭也。非丧中之祭也。或谓卒哭亦为吉祭。无乃未安乎。是不然。所谓卒哭为吉祭者。卒哭以神事之。比虞为向吉云耳。岂有哭踊衰绖以行事。而可拟于受胙设馂之吉祭者哉。今新死者之父。既非主祭者。不必退卒哭以待其归。且新死者于所祭。为再降之缌。于主祭者。为再降之小功。且是大门外之丧。则行卒哭。似无不可云云。其家遂于明日行卒哭。又明日行祔。未知其果如何也。深有汰哉之惧。不可以事过而置之。当问于知礼者。
日课
早起栉发百二十梳。盥讫。问安重闱。退读所业十板一遍。(时看朱子大全。故限一遍。若欲遍数多。不必至十板。)
食后问安诸父母。先近后远。(合于朝前。次第省问。以诸房皆别。其势有所未暇故也。)
归读所业。至日暮倦。则间以诸家。总不下四十板。
午问安重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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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食。已侍坐重闱一饷。退而讽诵经史诗骚。(不拘多少。只取能记诵者。时久乏灯膏。无以对卷故云。)
二更就寝。(素有目疾。夜深不寐。则眦烂睛赤眵结。满胞。遂至废业。且年来慎疾殊过。恐强所不堪而别生他病。故姑欲取便。良愧。)
当寝。切须铭念毋昏酣。凡家有不虞之警。易以省悟。(寝睡最难强制。余又气甚昏浊。交睫便沈睡。不可猝然改革。然亦在勉之而已。)
毋追逐无益之人。閒说度日。
毋跛倚。
毋昼寝。
虽盛暑。毋脱袜。
虽夜。毋不冠而坐。
毋徵酒食于人。(今人于啖食之物。或耻求于人。而独于酒不以为嫌。此自古人风流。若凡人为之。则其为耻与乞食无异。且如今之南草。尤不嫌其相索。至或丐诸贱隶。此皆大累心术者也。余素不免此。自今宜痛戒之。)
常须佩服色难之训。(余素欠内行。凡在父母之前。多不逊敬。纵令百事皆善。大本如此。馀无足观。自今痛自刻责。庶几免于悖子。不为乡党之罪人焉尔。)
切宜诵法忍性之戒。(余甚粗暴。诟骂仆隶。辞气极悖厉。自今痛戒之。)
勿言朝廷利害州县得失。
勿言人过。
勿论女色。
惩忿。(思难。尤为处今世之道也。)
自警(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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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今年二十七。血气渐盛。躯壳渐大。人之道。亦可以备矣。顾志未能立。行未能饬。日用之间。颠倒错谬。与初七岁童子异者几希。人以在贤父兄之下。意其有异于人。而反以自省。无一肖似。其贻羞于父母大矣。常凛然惕惧。思有以革旧习加新工。庶几免于无述无闻之戒。而不复为家庭之忧。然气质昏浊。明德日蔽。动作云为。无以自捡。是以窃取古人座右铭之意。书其最切于病者十馀事。揭诸壁上。愿自今日出入常目。罔敢或犯。且欲入吾室而观于此者。曰汝之言如彼。而汝之行乃如此乎。如是而不愧且悔者。岂人也哉。甲寅元日书。
曾子养志。必思企及。子夏之少愉色。必自反焉。
凡在父之列者。毋敢以年少而或忽。诸兄之年长者。毋敢以同序而或慢。彼虽自贬。己当益敬。
处室家之道。孟母之戒孟子。冀缺之在田间。皆所当佩服而效则者也。然有过。亦须谆谆相告。使彼敬而不敢怠。
尝观世之不慎交游者。小则惹谤。大则罹祸。处斯世也。所当深戒也。余甚拙涩。顾有清浊无失之意。自今切宜念之。
凡论朝廷用舍之偏。及叹赋税过重之类。皆怨国之意。评地主政治得失。亦非居是邦。不非大夫之意。须绝口不言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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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处无侧坐。日必夙兴。与人居。毋占便宜。辞令务简而明。声容务厉而静。起居行步。常令过于从容。毋为戏谑。如淫亵货利之谈。尤宜戒之。凡酒食之会。非甚不得已。毋往。与人共食。毋多于人。毋徵酒食于人。毋以词翰自多。毋自是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