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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x 页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杂著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25H 页
家礼源流疑录(丁巳)
 序文小注。家礼集说云云。
集说刬削家礼旧文。悉从己意。妄肆甚矣。此皆在上教导之使然。惜哉。
 通礼小注。沙溪曰云云。
通礼。谓吉凶通行之礼。沙溪说恐未然。或曰。上下通行亦误。
 祠堂章注。朱子说庙面东向坐。
面疑当作内。恐是字相似而误也。
 为四龛注。设香卓于堂中补注云云。
曰于堂中则共设一卓明矣。朔参时祭。焚香降神。通行一次。则各设何用下告事条。有所告之龛别设香卓之文。则尤见其本不各设矣。
 朱子说。鲁季友。乃桓公别子所自出。
所自出三字。是大传本文。故朱子仍用之。然朱子又以大传此三字为衍。则于此亦当为衍矣。
 小注语类云云。 大传本注云云。
朱子说。又有以下自为一说。与大传本文不同。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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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类说及大传本注两条。皆解大传本文。而附见于朱子说下。故与朱子说牴牾。大传说。以公子兄弟相宗而言。盖公子不得宗其君。故君命一人为宗。以领公子。而诸公子宗之。有嫡有庶。则庶宗其嫡。百世不迁。不复立庶长为小宗。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皆庶则宗其庶长。五世即迁。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只有一人。则无他兄弟宗之。所谓无宗。亦莫之宗者也。朱子说。又有以下以公子子孙相宗而言。皆嫡则皆为别子。而百世不迁其宗。所谓皆嫡则不立小宗也。无嫡则皆不得为别子。而五世即迁其宗。所谓无嫡则不立大宗也。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有小宗而无大宗。其说虽同。而其所以为说则不同矣。大宗小宗之说。大槩有三。别子为祖。则其嫡子继之者。为大宗而百世不迁。别子之庶子为祖。则其长子继之者。为小宗而五世即迁。此一说也。公子之兄弟有嫡有庶。则庶宗其嫡。百世不迁。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皆庶则宗其庶长。五世即迁。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此一说也。公子之兄弟皆嫡则皆为别子。而继之者皆为大宗。皆庶则皆不得为别子。而继之者皆为小宗。此又一说也。前二说皆出大传。而一以继别之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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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公子之宗言之。后一说。乃朱子于大传说外。又推出此一说。盖以公子兄弟中嫡庶二宗而言也。宗有是三说之不同。而学者混沦看之。故患其多窒而难通也。朱子此说中自大传云以下。至以降而言也。以继别之宗言也。自鲁季友以下。至滕谓鲁宗国。以公子之宗言也。自又有以下。至不立大宗。又于前二说之外。别说一义也。前二段。以大传云者起头。则皆释大传之说也。后一段。以又有二字起头而更端言之。则可见于大传说外。又有此一说也。朱子答董叔重书。论公子之宗继别之宗。意极明备。当与此参看。○又按语类。言人君有三子。一嫡而二庶。则庶宗其嫡。是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一嫡二庶。固当如此。若有众嫡。则次嫡以下。亦当宗其长嫡一人。百世不迁。与众庶无异。此鲁之为兄弟之宗国也。此与众别子俱为大宗之祖。各为一说矣。(此云长嫡次嫡。即指众别子中长次也。若从嗣君世子而言。则此云长嫡。即嗣君世子之次嫡。而此云次嫡。又是次嫡之次也。)
 小注。程子曰。别子为祖云云。
程子说。于义未通。
 大传云云。
公子是也一句。总结上文。可见公子有是礼。而他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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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之也。
 公子之公
上以公子有宗道起头。下以公子之宗道结辞。则中间公子之公字。似亦是宗字之误。盖曰公子有宗道。所谓公子之宗。为其庶宗其嫡。此为公子之宗道也云也。注说以公子之公。为公子之嫡兄弟为君者。一句自为一说。而上下无所系属。恐不成文义。
 丧服小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宗子殇死。庶子承其后而升为嫡奉宗祀。故曰为殇后。非谓与殇为后为父子也。故以其本服服之。陈注本无可疑。
 旁亲班祔小注。退溪曰云云。
祔注云云。本非有异于本注坐次也。盖谓小祭祀时。祔位在龛中。分男女相向。大祭祀时。就堂上分男女相向。所谓祔祭有二也。大祭时仪。本注已详故不言。小祭时仪。本注无所言故特言之。
 祔祭旁亲者。右丈夫左妇女。
男女分祭。则夫妇有不得合食者。于人情有不安。时祭条只曰尊者居西。无分男女之文。
 小注朱子说。为僧无后。固当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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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僧无后者虽祭。不可祔食于庙中。生时出家。则死当别于族矣。
 正至朔望则参小注。郑道可曰献礼云云。 退溪曰云云。
参则礼简。故主人皆自行之。祭则礼繁。故执事赞之。
 准礼舅没则姑老小注。语类曰。七十老而传云云。
老而传。子代父行事也。改题递迁。是存亡易世事也。代父行事则可。而父在易世则不可。本不可作一事行之也。父有废疾。子代之执丧。义亦同此。朱子与赵丞相论祧庙书曰。今太上圣寿无疆。方享天下之养。而于太庙。遽虚一位。略无讳忌。何礼也。此可为传重而不递迁之證。
 刘氏璋说小注。或问朔望之参云云。 退溪答曰云云。
朔望之参。非专为展己思慕之诚。自时祭杀而为节祀。节祀杀而为朔参。则实为荐献香火之数举也。不可以己之有故而直废之也。主人有故。则主妇子弟代行。情礼当然。有何可疑乎。至于墓祭。子孙不得亲行。则守墓之仆代行。亦无不可。古有冢人为尸之礼。其为之代奠。又何不可哉。古人制为祭祀香火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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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奉先。所谓事亡如事存也。事存为亲。非为子之展诚也。则事亡可知也。此制礼之本意也。须先识制礼之本意然后。可以论礼矣。
 俗节则献以时食注。七月十五日用浮屠云云。
七月十五日。即上文所谓中元。所谓某不用。非谓不用是日祭之也。谓不用浮屠设素馔之礼也。
 有事则告小注。朱子致仕告家庙文。藐孤孙鉴属之奉祀云云。
先生尝曰。今法长子死则主父丧。用次子不用侄。盖宋时丧祭之制。皆用弟及之礼。虽以伊川。亦奉太中之祀。不立明道子为后。先生嗣子既亡。二子在焉。则自世俗观之。疑于弟及。故先生预为定议。立孙为嗣。属之奉祀。政所以正俗失而复古礼。其意甚微。不专在于老传家事而已也。至于庙中改题递迁之礼。乃是存亡易世之事。与此代行奉祀。其义自别。本不以属其奉祀而并举此礼也。后人不识此意。或疑其并行递迁。误矣。
 深衣黑缘小注。仪节玉藻袷二寸。缘广寸半云云。
玉藻缘广寸半。不分领与裳袂。丘氏说良是。郑时晦引陈注以非之。恐自考之不详也。陈注乃家礼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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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则固不足据以为古。然深衣本文纯边广各寸半。通指一衣之缘边。初无领与裳袂之殊。故陈注缘襟傍及下各广寸半。政释纯边之意。而所谓缘襟傍。其指领缘。又不啻分晓矣。然则其下袷广二寸之云。又是别说。袷广与玉藻注袷曲领广二寸之说同。非指袷缘之广也。陈注本与丘说无异。而郑说据陈攻丘。何其误也。玉藻深衣皆言缘广寸半。不言领与裳袂之殊。则领缘之同于裳袂。此可见矣。然则家礼领缘二寸。岂或家礼不用袷。只以黑缘兼袷而用之。故改从袷之广耶。○又按仪节。衣身前加四寸长。后加一寸长而皆斜修之。又从白云朱氏说。衣身上别加内外两襟。外襟缀裳四幅。内襟缀裳二幅。既与家礼不同。又于古制无考。而其制偏斜奇仄。不正不齐。朱子所谓诡异不经。近于服妖者。殆谓此类耳。今以家礼本文为主。而续衽钩边。用朱子晚年定论。曲袷二寸。缘广寸半。用玉藻旧文以补之。则其制既正。且合古义。特后人未之深考耳。衣全四幅。以象四时。裳为十二幅。以象十二月。衣四幅各缀裳三幅。四时各统三月也。袂圆应规。而袂口布外。别缘成方。圆中含方也。(两袂相合为圆。则两缘相值为方。其为圆中含方。尤易见矣。)曲袷应矩。而两襟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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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绕项成圆。方中含圆也。(曲者为方。曲袷为方。如曲尺为方。曲袷半方。又与圆袂半规相当矣。)此盖圆出四角而为方。方没四隅而为圆。而方圆相生也。负绳应直而下接准平。下齐应平而上承绳直。此又直者横而为平。平者立而为直。而平直相生也。礼记,家礼。俱无小带之文。则是无小带也。不缀小带而两襟垂下。衣制宽大。自相交掩。大带申束。衣不散开。服之于身。前后左右秩然正齐。规矩绳准各自呈形。岂不是天然自成之法象乎。比之朱,丘二氏之所制裁。用人巧制成偏仄者。不可同日而论矣。曲袷别用布一条。裁入两襟而加之。其广二寸。不言其长。长与衣身齐也。规矩绳准。本自具于衣制之中。不设曲袷。则衣无应方之制。两襟相交。亦见其圆。未见其方也。家礼方领其文不明。不得不以玉藻说补之也。深衣篇制十有二幅。略观语势。似乎指一衣所用之幅。而丘氏之说。曲袷一条以当一幅。加襟两片。又当一幅。皆涉苟且。龟峰之说。衣身二幅之中屈。分当四幅。衣袂二幅之中屈。只为二幅。亦非自然。衣身两傍。各缀一幅为袂。其长仅能齐手。深衣篇本文。上言袂之长短。以反屈及肘为限。则其不限幅数之用。亦已明甚矣。上文既如此。则其下所谓制十有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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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指其裳而何。世之观文字者。各以其意之所便。驱率为言。只据一二句语之疑似者。而不复舒究其全文文义之所在。殊可惜也。
 冠礼勒帛彩屐小注。丘氏云云。
勒帛。以帛束胫至膝者。彩屐。以彩帛为鞋也。勒帛非裹足之物。而又与彩屐各为一物也。丧礼有履有袜。又有勒帛。勒帛之别为一物。可知矣。丘氏以勒帛为裹足。而又与彩屐合为一物。恐误。
 冠者再拜升席。南向受盏小注。集说云云。
冠者本无受酒复拜之礼。集说手分撰出。固已妄矣。其谓宾答拜。不宜立视者。尤不成说。宾主一拜一答礼也。宾答而主人不敢立视。则凡拜。皆将主人两拜。而宾一答耶。
 士冠礼每曲揖注。将东曲将北曲云云。
宗庙在正寝之左。外门在正寝宗庙之中间。始入外门东行。乃至宗庙之前。故曰将东曲。既至庙前。又北行入庙门。故曰将北曲。
 婚礼内则女子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小注。大传问答云云。
二十而遭丧。二十二而服阕。故二十三而嫁也。虽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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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亡。亦以心丧终三年。故并云父母丧也。既言三年之丧既阕而后嫁。则连丧六年。自当推知。不待复言也。父服未阕。母卒服期。礼经无文。虽使服期。亦将心丧终三年。心丧之中。不可嫁娶。则二十四而嫁之说。终有所不通。先生所答。不正其失。岂偶未详耶。
 妇从者小注。士婚礼女从者云云。
家礼妇从者。以婿家女仆为之。士婚礼女从者。侄娣从嫁者也。二者不同。源流所引。多如此。以之参考则可。而以之解释本文则不可。读者详之。
 曾子问。婿之父母死。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
父丧母丧。婿之父母。称父称母。女之父母。盖父丧。称父命而吊之。母丧。称母命而吊之。
 丧礼疾病迁居正寝小注。会成冯氏云云。
迁居正寝。只曰疾病。则非谓临绝之时。既迁。亦未必皆死也。君子贵正其终。冯说不可从。
 里尹主之小注。叶味道问答云云。
嫁而返归者。其丧之当与在室者同。里尹主之者。不绝于夫家者也。然夫家无族。则不得不祭于本宗。
 讣告亲戚小注。丘氏云云。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30H 页
丘氏讣告称哀子。亦非家礼本意。不可从。
 袭小注。沙溪说云云。
悉去病时衣云云。谓悉去旧衣不用而改用新衣也。非谓至是而始去旧衣。亦非谓所设袭衣之外。又用新衣也。大槩言其去旧用新之意。恐不必泥看。
 侍者卒袭小注。退溪,沙溪,寒岗说云云。
服中死者丧服。至其所丧丧毕而后撤。似宜。然练祥时去绖易服等事。一如生时。亦太拘执。此等处正当从略处之。存其大纲而已也。
 不作佛事小注。退溪,沙溪,龟峰说云云。
以文势观之。沙溪说似长。无知之鬼。因上岂复知之语而谓之耳。
 执友亲厚之人入哭小注。仪节云云。
家礼无拜宾之节。为其难行也。丘仪添入。恐不可从。
 具括发麻小注。备要补环绖袭绖云云。
亲死数日之内。易服环绖。括发袭绖。节文太繁。家礼略去环绖袭绖二节。恐不可改。
 丧服小记。为母括发以麻。免以布。
斩衰括发麻。齐衰免布。家礼别之。不可复合。士丧礼主人括发。众主人免。亦分言之。未尝言一人并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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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则小记之说。不知何所本也。
 小注山阴陆氏云云。
袒括发一人。陆说甚误。士丧礼众主人。郑注以为齐衰以下。
 掩图
掩以边幅当额前裹之。图以析末处当额前。误矣。
 凭尸图
括发髽。在凭尸之后。又于别室。图于凭尸之时已括发髽。误矣。
 丧大记。君拜寄公国宾云云。
国宾下当句。大夫士下句误。盖言君拜寄公国宾而不拜臣。大夫士无不拜。而于卿大夫则拜于位。于士则旁。三拜。君之夫人。亦拜寄公夫人而不拜臣妻。大夫之内子,士之妻无不拜。而于命妇则特拜。于众宾则泛拜于堂上。众宾非命妇者也。注说专以君与夫人言之。恐误。此盖言主人拜宾之礼。而君与大夫士有不同。非专为君之拜宾而言也。
 大敛小注。丘氏曰家礼小敛条云云。
家礼。以大敛入棺合为一节。盖从简也。大敛一节。当依丘说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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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服。三月服制同上小注。丧服疏云云。
高曾祖父母之服。亦在此内。然高曾祖父母之外。皆是义服。故疏言义服。举全数也。
 杨氏说下小注。退溪云云。
家礼。妇人用极粗生布。为大袖长裙盖头。退溪谓家礼本文。亦未见三物之文。不知何谓也。又云只依丘氏礼为宜。丘礼非古非今。半上落下。若不能尽从古制。为衰裳绖带之制。则不如且从家礼之为犹有据也。
 小注备要成服之具云云。
家礼。妇人服制。与礼经不同。备要两存之。男子服制。既用古制。则妇人不可独异。当以礼经为正。
 斩衰三年小注。备要嫡孙父卒为祖云云。
嫡孙父卒为祖。代父之服也。代父之服。所以代伸父孝也。非有死其亲之嫌也。故嫡子未终丧而亡。若在葬前小祥前。则父丧既成服。即当受祖之服。不可使祖丧一日而无主也。虽在小祥后。亦当代服以终馀日。又不可使祖丧无终也。祖先死而父死。犹宜如此。况父先死乎。若谓父死未殡而不代服。小祥后馀日无多而不继服。是真死其亲而忘其祖也。父不能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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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于祖。而子不为之代伸其孝。则是所谓死其亲也。祖丧无主。使其祖有后而无后。则是所谓忘其祖也。死亲忘祖。罪孰大焉。父在服母期。为父而屈也。服已屈于父在之时。而遽欲伸于父死之后。则实有死其亲之嫌。故母服未毕而父死。仍服期。不敢死其亲之义也。与上嫡孙父卒服祖。义自不同矣。然礼经只言父卒则为母。而不言父卒三年之后为母。则疏说父卒三年之内。母卒服期者。推之未免太过。父卒则为母则字。尤见其父卒即为母。而未见其为缓辞也。疏说反谓则字。欲见其父卒三年之内。母卒仍服期者。字义文势。果可如此看否。父统虽尊。母恩亦重。死生大变。不可强诿。而以父之既卒。降母之后死。于父未为孝。而于母徒为薄。则未知于孝子之心安乎否也。而舍礼经之明训。从疏说之无据。亦未知其何说也。且父卒三年之内母死者。母丧葬祭。不可以父为主而子自主之。则至于服制。何独以父为主而降子之服乎。父卒而后母死者。不论父卒三年之内外。而服母三年。似无可疑矣。或曰。父祖死在同时。则成服何先。父母死在同日。则母之期三年。当何所定乎。此尤礼意之精微难决者。然以意度之。承祖之重。在于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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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则先服父丧而后代祖服可也。为母三年。父卒乃伸。而父在一日。即母所屈。则虽在同日之内。母死先于父则服期。后于父则三年。似亦可也。此只据礼令父卒为祖父卒为母之文。可如此处之而无他考證。未知如何也。
 小注备要。为所后父。立后于三年内云云。
练而后来后者。追制其服。以尽三年。固当如通典之说。而几筵仍设不撤。又尽追服之三年。亦似未安。几筵恐当于丧出再期而撤。仍设虚位于灵座故处。或庐于墓侧。朝夕哭临。以终馀日。练祥禫变除之节。亦不设祭。哭而行之。似可耳。
 齐衰三年小注备要。父死未殡而母死云云。
父未殡。服祖周之说。甚误。不可引以为据。父未殡母死。亦当三年。
 曾子曰小注。临川吴氏云云。
子游所问之慈母。即孔子所答之母也。夫子岂有所答而非所问者。吴说误矣。
 杖期小注备要。嫡孙父卒祖在。为母云云。
祖不压孙。恐当服母本服。祖在不降父。则母不可以独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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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要为妻丧服注。父在则不杖云云。
同宫之丧。父为主。异宫之丧。不为主。庶子为妻杖。异宫也。父在父为主。同宫也。古者命士以上异宫。故大夫不主庶子之妻丧。后世无同宫异宫之制。则父在。皆为主矣。
 檀弓小注。大传朱子曰云云。
孔子之使伯鱼丧其出母。既非礼之正。而污隆之说。亦无所当。先生所谓檀弓所记必有失其传者。恐当为定论。孔子不知父墓。亦檀弓所记。则其有失传。可知矣。先生又以子思说为可疑者。子上若是嫡长子。则固当不丧出母。而若非嫡长子。则又当为出母期。不可槩以不为伋妻者不为白母断之也。子思之答。不以为父后为言。而却以不为伋妻为言。故谓之可疑云也。下语类二条。皆释污隆之义。故与大传不同。而终有所说不去者。当以大传为正。
 不杖期。无夫与子者小注。疏云云。
无夫与子者随其夫。祔食于宗子所主之祖庙。何谓无祭主也。哀其无至亲以为丧主而不忍降也。
 其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
嫁母,出母为其子。是服其本服。其在降服条未详。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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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妾为子之下。
 小注备要按丧服疏。无夫与子者云云。
无夫与子者。非见绝于夫家者。既为夫斩。而又为父斩。是二斩也。
 大功小注。杨氏复云云。
子服父母三年。而父母为长子三年。则妇服舅姑期。而舅姑为嫡妇期。何疑也。加隆于嫡。所以尊祖。故无嫌于尊卑之同服也。
 为本生舅姑小注。退溪,沙溪说云云。
为人后者。为其私亲。降一等。既升舅姑服三年。则出后于人者。自当降一等服期。父母舅姑之丧。夫妇既同。则心丧亦当同之。
 崇奉私亲
为人后者为之子。不得复顾其私亲。先儒之说已备。今不待更论。或曰。国君之父。有废疾不得立。或父早死不得立。而孙继祖而立者。亦不得称其父为父。而不得为三年。如为人后者耶。曰。父既不得立而为君。则固不可追加尊号。享之宗庙。至于称之为父而丧三年。不可同于为人后者也。何以知其然也。邦家之礼。以君臣为主。而世数之计。以传国为序。故其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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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而为君者。不得计世入庙。而其继世之君。虽不以父子相继。其传世承统。一如父子之体。盖以君臣之分而包父子之道也。至于父子之名则不可苟焉。而又不可以无所称焉。以孙继祖。既不可名之为父子。又不得名之于其父。则是无所称于父子矣。无所称于父子则无父子矣。无父子则不得为人矣。不得为人。而可以君天下国家也哉。夫子所谓正名。正其父子之名也。不父其父。而名其祖为父。与其无所名于父子。其可谓正名乎。若是而不非。夫子何以不为卫君耶。适孙继祖则然矣。而其他相继不以伦序者。亦将不同于为人后者耶。曰。嫡孙继祖。犹不可以名之为父子。则其他相继不以伦序。若祖继孙叔继侄兄弟相继者。又岂可以名之为父子耶。既不可名之于所继。则又不得不名之于所生矣。既不可改其父母之称。则又不得降其父母之服矣。(汉宣称其所生为皇考。程子非之。何也。以其所称。不止于考。而尊为皇考。又为之立庙。则是以小宗而合大宗也。故非之。古用皇字。乃大字之义。则汉宣所称皇字。安知非此耶。汉承秦制。其用皇字。皆是皇帝之皇。如太上皇皇太子之类是也。魏因于汉。而魏主睿诏诸侯入奉大统者。不得称其考为皇。不禁其称考。而禁其称皇。晋承于魏。而晋元帝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曰。礼子不敢以己爵加于父。乃止。则其前之称皇考。可知矣。况始称悼考。而有司复言宜称尊号曰皇考。则其为皇帝之皇明矣。程子若并以称考为非。则亦恐考礼未详。朱子尝言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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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考礼。却不似横渠考得仔细者。无乃指此等处耶。朱子又论光武亲庙事为最得。而不以其称亲为非。则朱子之意。又可见矣。)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此特言其士庶人之礼。以其伦序相继者也。(仪礼为人后章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必以支子为可。可见其言士庶之礼耳。)王家继统之义。只以择贤为主。君臣为礼。而本不以伦序为重。又安可以士庶之礼准拟之哉。若其伦序相承。如宋英宗之继仁宗者。于其所生。当如朱子之论濮王典礼。其年代之远。如光武之继元帝。与其不以伦序相承者。于其所生。当如朱子之论光武亲庙事。庶几于君臣父子之道。皆得之矣。或曰。天子诸侯受国传重于先君。而又却顾其私亲。尽父子之道。则抑无有干统之嫌耶。曰。国统与私恩。初不相干。尊其私亲。加以帝号。享之宗庙。如后世之君者。固为干统。若不如是。而只为其生我之恩。服其服以报之。则又何嫌于干统哉。此所谓道并行而不相悖者矣。
 小功。为从祖父从祖姑小注。语类云云。
服高祖之子孙。不敢加于高祖。服曾祖之子孙。不敢加于曾祖。服祖之子孙。不敢加于祖服。其子不敢加于其父。傍亲之服。不敢同于正统。此制服之大义也。从祖父姑若服大功。则是服曾祖之孙。加于曾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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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其子。加于其父也。所以降从小功也。以此推之。则制服之义。可见矣。
 为外祖父母小注。退溪说云云。
养父母。只以私恩服。不于其身受恩者不服。母之养父母。以外祖父母服之。则父之养父母。亦将以祖父母服之耶。
 为舅小注。朱子曰云云。
祖父母服期。而伯叔父姑同服期。则姨与舅同服于外祖父母。似未为失。
 为从母小注。答余正甫云云。
外党只有母道而无父道。故舅之妻,从母之夫无服。以其于父母之名。皆无所属也。舅亦有父名云者。可疑。
 缌麻。士为庶母小注。退溪说云云。
加厚。谓虽无子亦服也。无子而服。是加厚也。非谓更加日数也。既服缌。又加日数。恐非是。
 凡为殇服小注。通典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
礼宜从厚。有可服之道则可服也。殇之践八年者。日月虽少。既及年数。则何可不服乎。以月计年。无加于全。七岁之无服。徒薄于践八年之当服。且计年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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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月哉。
 男为人后小注。通典出后者及子孙云云。
私恩未绝。止于其子。及其子孙。似太拖长而不专于正统。通典所言。恐未然更详之。
 丧服小记云云。宜接其馀服云云。
接其馀服。与通典我重自始之说不同。恐当从通典。
 重丧未除大注。服问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注云云。
三年之丧既练。有大功之丧。亦如有期之丧云也。注说误。
 
曾子曰。先王制礼。过时不举(一作祭)。小注云云。
过时不祭。谓过时而不得祭也。非谓过时则不复祭也。丧不除则不祭。而过时不除。故亦不祭也。君丧服除而后殷祭。则此又过时而祭矣。此以居丧之祭言之。非言四时常祭也。注说误。
 小注。沙溪说父丧练后。已去首绖云云。
一时吊着两服。终涉混杂无别。馈奠受吊。各服其服。则两服未尝不兼矣。当从家礼为正。
 丧服传不杖期。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传曰。不贰斩。
不曰丈夫不贰斩。而但曰不贰斩者。丈夫之身。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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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斩。为君斩。为父斩。为长子斩是也。但于一等之丧。不贰斩焉。为君斩。不为他君斩。为父斩。不为所生父斩。为长子斩。不为众子斩。是之为不贰斩也。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妇人不贰斩。
不但曰不贰斩。而必曰妇人不贰斩者。妇人之身。只有为夫一斩而已。更无斩。故又曰不贰天。
 惟子不报。传曰。女子子适人者不报。郑注男女同不报。
郑说未可晓。
 食时上食小注。退溪曰。上食奠酌燃烛云云。
两事礼俱无文。奠酌则生人亦有当食进酒之事。象平时为之亦可。至于燃烛。则生人既无食时燃烛之事。当昼燃烛。亦无其义。废之为宜。
 朔日朝奠设馔小注。丘氏云云。
父不焚香斟酌。则与子主何异云者甚是。
 小注四时墓祭。退溪云云。
四时墓祭。无杀于庙。故正端二节。或杀礼行之。或废而不行。退溪拘于朔望而欲废正秋二节。是春夏连举而秋冬全阙也。此岂寒暑变节。感时追享之义欤。春秋行礼。可兼冬夏。而只行春夏。不能兼秋冬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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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当于朔望者。先荐几筵。后行墓祭。地远则使子弟代荐一所。亦无所碍矣。
 入哭奠讫小注用烛。退溪云云。
吊客之入。有燃烛之文。吊客入奠。所用香茶酒烛。皆用吊客之所致。虽昼燃烛。不敢虚其所致也。
 大注敢请入酹。小注河西云云。
倾地曰酹。置座曰奠。又并奠为酹。
 小注。沙溪按礼。宾不答拜云云。
主人拜宾。为宾来哭死者。而主人拜谢。非为吊生者而拜也。故宾入哭礼毕。主人先拜宾。不待宾之进前致慰也。
 檀弓子张死注。曾子云云。
孔子弟子丧夫子。如丧父而无服。则诸子自相丧死。亦当如丧兄弟而无服。一往哭之。安得已也。夫子之言。特言居丧之常礼耳。
 小注。退溪答人曰。丧次设酒食云云。
己赴他丧。事不在己。固不免有难处者。若己当丧。事不干人。有何难处者。程子葬父。所答恭叔之语。可见矣。
 闻丧始闻亲丧小注。亲丧总言五服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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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言五服之说。误矣。
 入门诣柩前大注。奔丧袭绖绞带。郑氏云云。
礼记袭绖。并腰首绖而言。绞带象革带之绞带。郑说误。
 齐衰以下闻丧小注。补注云云。
缌小功。亦当成服。但成服后。即当吉服听事。
 奔丧。凡为位不奠小注。张子云云。
亲丧以下闻丧不能奔丧。皆不奠。惟亲丧。丧侧无子孙者奠。而亦礼之变。此言其常。不言其变。
 檀弓。曾子曰小功不为位小注。马氏云云。
引申祥事。只为举无服而为位者。以明小功不为位之非也。未见其讥贬之意也。据文。亦只见申祥之为位哭。而未见其自为哭位之主矣。
 治葬。三月而葬小注。左传。大夫除死月为三月。士数死月为三月。
左传说可疑。
 穿圹。檀弓孔子曰小注云云。
离之。谓不同穴也。合之。谓同穴也。同椁而后谓之合之。则先后葬者。何以能同椁耶。
 穿圹小注。丘氏曰葬位云云。 退溪答人书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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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天道尚左。地道尚右。从一为据可矣。古者宗庙左昭右穆。则葬祭尚左。亦无不可。然葬在地中。当从地道。而且有朱子定论。则以是为据又可矣。
 苞。小注仪节脯下有醢。
醢不可苞。非阙文。醢入罂。
 作主。朱子曰。亦难遽易。小注集览云云。
亦难遽易。谓易神主为牌子也。继此不当作。谓不当作神主也。集览说皆误。
 小注。朱子答潘立之云云。
宗子既立主。支子又作牌子。数处奉祭。恐非定论。
 发引前一日。因朝奠大注。设馔如朝奠。
设馔如朝奠。朝字当是朔字之误。谓礼因朝奠。馔如朔奠也。祖遣奠。是朝夕外别奠。则谓如朝奠。犹或可也。今于朝奠。又曰如朝奠。不成文义。下皆同。
 奉柩朝祖小注。退溪云云。
丘仪奉奠及倚卓前行。则自当设奠于魂帛前东向矣。不言设奠。蒙上文也。非去之也。
 亲宾致奠赙小注仪节。卑幼三献四拜云云。
主人时未行三献之礼。致奠者不可先行此礼。四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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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可。我国君前四拜。则尤不可。
 亲宾设幄驻柩而奠。集说道次设祭。甚无谓云云。
亲宾驻柩而奠。即生时远行。朋友饯别之意。不可谓无谓。
 主人赠小注。沙溪,退溪云云。
退溪,沙溪皆以分置左右为可。然玄纁之色。本应天地。则上下置之可矣。
 题主小注。退溪曰。职衔馀字云云。
主衔当单行书之。字数太多。则量减其兼带字数。不可两行书之。
 
大注祝毕怀之。小注沙溪曰云云。
祝毕不焚。似嫌其有销散飘荡之意。不焚则怀之之外。无可置处矣。谓之全无意义。则恐未必然。
 小注。朱子曰。卒哭即祔。更立木主于灵座。三年除之云云。
朱子平生议论。更无有如此说者。此必误录也。
 坟高四尺大注。檀弓坊墓崩小注。程叔子云云。
孔子不知父墓及墓崩之说。皆野人之言。宜辨之。
 祝奉神主大注。就位椟之。
至家椟之。恐有意义。或坐盖之外。别有椟。如今窗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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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制耶。
 大注。朱子曰。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方启墓以葬。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时。却出主于寝。
据朱子说。启墓出柩。设奠于柩前。未葬前。朝夕哭奠上食。既葬。奠于墓前。一献而止。无别设灵座行虞之事。若有之。朱子当言之矣。墓祭三献。而此止于一献者。急于反哭。未暇备礼也。若当三献。则朱子亦当言之。不但曰奠而已也。归告于庙而哭之。庙中不可哭。故奉主出寝而祭告之。既祭告之。则当备祭礼矣。若不可备祭礼。朱子不当曰祭告。而与上奠而归。不同其文也。以王肃既虞之云观之。亦见古人之有是祭也。神久在庙。似无事于更虞。而以山崩钟应之理推之。则体魄与神。本只一人之身。体魄之动。神岂独安乎。于是而祭而安之。似不可已。朱子所答或人何得虞之问。似只是一时之见耳。不然则何以复有祭告出寝之文耶。丘仪无葬毕奠墓反哭安神之节。皆阙礼也。而神已在庙久矣。复设位安之于原野之间。又是虚礼也。
 小注。退溪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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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轻后重。非必以日月先后也。葬宜同日。而下棺时。先母柩耳。迁墓之所。诸子不可不往。只留服人守殡可也。若主人无兄弟。则亦将不往耶。启墓复见尸柩。改敛庇保肌体。当先尊后卑。入地夺情故先母。出地反于入地则其先父。可知矣。
 虞祭阖门小注。丘氏云云。
阖门利成。祭礼大节。所馆又无难行。丘说恐不可从。
 丧服小记。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
同日而葬。则葬先母而祭先父。然一日之内。先虞父而后虞母。不可待父之虞祔尽毕然后方祭母也。葬不同日。不合葬。则先葬母既虞。方营父葬。母之虞。不可待父葬后。盖虞以安神。不可踰时。以报葬报虞观之。可见矣。
 杂记。女子祔于王母则不配。
女子通指妇人。非专指未嫁未庙见之女也。祝辞以某妣配某氏。恐当作以某妣某氏配。小注说多不通。
 祔祭。卒哭明日而祔注。胡氏曰高氏别室藏主。小注。退溪云云。
妻祔庙中。夫拜庭下。若为未安。则凡宗子之卑幼者。皆不可祔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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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小记。妾祔于妾祖姑。
妾母不世祭。妾祔妾祖姑。皆出丧服小记。不世祭则无祖姑矣。有祖姑则是世祭也。一书二说牴牾。可疑。妾母不世祭。恐是谓妾母无子者祭于嫡子。而祭止嫡子之身也。
 小注。大传朱子曰云云。
妾子妇既已承重。则当以嫡祖姑为其亲者。不可复以所生为亲也。若为人后者祔于所后亲。而不得祔于本亲也。且承重入庙者。当祔于入庙之亲。不当祔于不入庙之亲也。
 
丧服小记。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大夫。
此夫先为大夫而后失职。不为大夫者也。
 小注疏曰云云。
小记之说。此只言夫妻合食之礼耳。无庙者若不得祔于祖。则支子无庙者与宗子远居者。皆不得祔。而祔庙大节。宜可废之耶。礼有立坛而祭之者。始来仕而无庙者。当从此礼矣。
 杂记。士不祔于大夫。
士不祔大夫。周制贵贵。虽或如此。嫡孙当入庙者。亦以其为士而不得祔于其祖之为大夫者。祔于其傍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39L 页
亲之不入庙者。终是行不得处。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小注云云。
王父未练祥。而孙犹祔者。王父未入庙。而犹祔于王父也。未练而入庙之说甚误。
 小祥设次陈练服小注。备要家礼无受服云云。
设次陈练服。即所受衰裳之服也。若只以中衣当之。则出次易服。只易中衣。还服旧服而入之矣。此而可谓易服乎。衰裳制同于旧故不言。而但言去负版辟领衰耳。以其不言衰裳之制。而谓无受服。恐未然也。家礼初终。去环绖袭绖等节。只存括发一节。卒哭后去受服变麻之节。至期而始变。盖欲损文就质。以附孔子从先进之意也。恐未可遽改也。
 止朝夕哭注。惟朔望。未除服者会哭。
未除服者。在外闻丧。月数未满者。
 始食菜果小注。退溪云云。
丧中玉色服甚骇。以俗制丧笠布深衣入之可矣。
 大祥注。问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云云。
宋制。父在。子为母三年。故有此问答。若父在为母期。则无此疑矣。
 奉迁主。埋于墓侧小注。仪节祝文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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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五代祖则当称五代孙。不当称玄孙。与告高祖无别也。亲尽不奉祀。则又不当称孝。
 间传。又期而大祥。居复寝。
古者祥禫同月。而祥为大节。故以祥包禫而言。正如沙溪之说。上文集说之言。此处陈氏之注。恐皆未悉也。
 檀弓。鲁人朝祥而暮歌。
古者择日而祥。祥非忌日也。故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虽非死日而太急。故子路笑之。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
礼。徙月乐。孔子又以踰月为善。则岂有才祥未禫而遽弹琴笙歌者哉。盖以祥禫同月。而五日之间。必已逾月故耳。祥者吉也。既祥。犹言吉也。
 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
有子既祥。亦包禫而言。继孔子而言。孔子以乐言。有子以服言。盖备言之也。非所以讥之也。注说恐失之。
 禫前一月下旬卜日小注。曲礼云云。
先远日。先卜下旬以及上旬。先近日。先卜上旬以及下旬。在旬之上故曰旬之内。在旬之下故曰旬之外。注说释旬内外甚误。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40L 页
前期一日小注。胡僖说云云。
禫祭。不言陈服易服之节。当蒙练祥之文。而所易者吉服故不言耳。胡说既以禫事之日。仍服前服为疑。而又以祥事之日。先陈禫服为疑。语自矛盾矣。
 吉祭。备要始为功臣云云。
天子诸侯之庙制。宗不在正数中。私家之有功臣不迁。亦犹天子诸侯之有宗。有庙则祭之。不限多少。本无嫌于僭也。天子诸侯之有世室。不仍正庙而别立庙。则功臣不迁者。亦当别立庙矣。人家功臣若有数世以上。而拘于祭五代之嫌。只祭始封功臣。而第二以下不祭。则是子孙于先世有所取舍。而亦非国家待功臣之本意也。高祖亲未尽而出庙。既未安。祭于别庙。亦何免于祭五代之僭哉。
 杨氏复曰。先生以子丧不举盛祭注。退溪说云云。
父在。子安敢自祭其母。况母已祔庙。则尤不敢自主庙中之祀矣。
 士虞礼。三虞卒哭。他用刚日注云云。
他用刚日。即三虞卒哭之用刚日也。自始虞再虞而言故谓之他。盖谓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此。其他三虞卒哭用刚日。亦如初云也。注说无名假设云云。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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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说矣。
 居丧。杂仪注杂记。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小注云云。
父有父母之丧未除。子服虽除。不与于乐。父有功缌之服未除。子岂不可以与于乐耶。父有昆弟之丧。子亦有服。则乐之与不与。本不当论。父或在外闻丧后除。则子亦不可与乐也。
 丧服四制小注。退溪说其馀不饮酒等事。不必尽如所谕云云。
丧大记。不避粱肉。酒醴则辞。今许饮酒而不许食肉。与古人意相戾矣。
 致赙奠状注。刘氏曰。封皮上用面签。
据上三者官尊其仪如此及平交降等云云之说。则面签似是不书姓名。只是相署也。
 祭礼时祭用仲月注。祝立于主人之右小注。退溪曰云云。
祝所以承事祖考。交接神明者。故其位必在主人之上。凶礼尚右在右。吉礼尚左在左。此之在右。主人西向而立。以北为上故。祝在其右也。
 前期三日齐戒小注。击蒙要诀。致斋者不听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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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云云。
不听乐不出入。似当在散齐条。
 前一日设位小注。退溪曰。后妣别椟别卓云云。
安椟设卓。前后妣不当异同。大抵考妣并祭。皆当合椟各卓。葬则继妣不妨别营兆域。而祭则不可独异者。葬异地而祭同堂故也。
 陈器小注。郑道可曰云云。退溪曰未详。
醋制百毒调众味故特设。盐用加于炙肝故既设。而不复别设于进馔之时。
 厥明。设蔬果酒馔小注。要诀盏盘居中。匙楪居西。
匙箸当食为主故居中。
 亚献小注。郑道可曰云云。退溪云云。
夫承重而妻不得承重。原是可疑。夫既为摄祀之主人。则妻何不为摄祀之主妇乎。且夫为初献。妇为亚献。乃外内官备之事。则安得以嫂叔行之也。
 曾子问小注。退溪曰。庙祭。主人不在云云。
主人出而未还。则子弟当在家代行。祝称使某。定为恒式。主人之出。依例行之。则岂有未受命越分之嫌乎。至于朱子云云之说。只是一时从俗之言。非定论也。恐亦不可据而为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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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先祖。前一日设位陈器小注。仪节云云。
初祖先祖之祭。朱子定论。既不敢行。则今无可论。丘氏纸牌神主。逐位祭之。不限多少。以义则尤僭。以事则难行。所谓失礼之中。又为失礼者也。
 祭祢注。支子不得祭小注。丘氏云云。
立主则不可。无主则涉虚。丘说难从。
 忌日。主人以下变服小注。要诀旁亲之忌云云。
虽是旁亲之忌。黑带临祭可疑。
 小注。退溪曰。朱子书。有支子所得自主之祭云云。
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即其妻子之祭也。非指祠堂忌祭节祀之类也。退溪从前误解此句。今俗忌祭轮备就行于祠堂。亦无大害。各行于其家则不可矣。
 墓祭具馔小注。辑览无进馔侑食二节可疑。
家祭降神后进馔。而墓祭先进馔。原野之礼从简也。既先进馔。则又不可立视。故先参而后降。去侑食。亦从简也。原野之礼。宜杀于在家之仪故耳。丘氏补入进馔侑食。要诀先降后参。恐皆未安。
 辞神乃彻小注。退溪曰。次日祭于先妣墓云云。又曰。前期行墓事。见上参礼条附注杨氏说下。
四时墓祭。本为节日而设。若失节日。了无可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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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是日众墓皆享。而此独不举。情礼亦甚欠缺。先垄各葬者近则同日先行之。远则分遣一人祭之。无于是日废享可也。朱子之说。亦是一时所言乡里之礼。不可据以为定论也。
 小注。退溪曰。国恤。墓祭忌日斋舍行之云云。牛溪曰。人民在畿甸内者。与远方者不同云云。
国恤卒哭前。大小祀皆停行。则其在臣庶。宜不敢举祭于斋舍。亦名祭则又与上冢何异。上世畿外之民与畿内之民不同者。畿外之民。各有君故也。天下一君。则无内外之分矣。侯国则尤不可分内外也。但卿大夫士庶则当有分矣。
家礼源流疑录[续录]
 天子诸侯冠礼。孔子曰。天子冠者云云。盖懿子问天子未冠即位云云。
二说不同。不知孰为圣人之言。今不可考矣。然以周书顾命康王即位之事考之。则人君即位之初。虽甚幼少。亦必以冕服行事。则后岂复有加冠之礼哉。据此则后说恐是为圣人之言也。
 又曰。虽天子之元子。犹士云云。
仪礼冠昏丧祭。只有士礼。而无所谓天子诸侯之礼。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43H 页
非无礼也。因士而推之也。天下无生而贵者。虽天子之元子。犹士也。故冠礼当纯用士礼。至于婚丧祭。则虽略有等威之辨。大体亦将无异于士矣。且礼之为用。贵者得以同贱。而贱者不可以同贵。王朝制礼者达此意。则可以免于无稽不经之患矣。
 册礼。顾命。王麻冕黼裳。入即位云云。
语类周书门道夫录。(康王事。于礼为非云云之说。)以康王事为非。春秋门贺孙录及大全答潘子善,(天子诸侯之礼。与士庶不同云云之说。)黄商伯二书。皆以康王事为是。二说不同。而前说一见而后说屡见。且考其年月。则道夫录在己酉以后。贺孙录在辛亥以后。黄书在甲寅后。(书中往时妄论云云。即指丧服劄子而言。)潘书在戊午后。(答潘书。是再答书说。而前书言书说今再报去。即指此书。而其书又言子约季通之死。则盖是戊午以后书也。)则其议论初晚之分。又如此。据是则后说之为定论。可见矣。陈氏以为未知孰先孰后者。盖未之考耳。
 君丧服小注。朱子说。
服议以天下同服方丧三年为断。而语类又以三月而尽为言。二说不同。而服议是晚年手笔定著者。非如一时酬酢间言语。则固当以服议为正。况生人之伦。君亲为大。而事之如一。众庶亦同。服止三月。实是
南塘先生文集卷之二十五 第 43L 页
太轻。加为三年而略其仪文。恐得孔子损益之意矣。
 天子诸侯正统傍期服图
天子诸侯为长子斩。黄,杨二图皆著之。而此图不著。岂其以黄,杨之说为非而不著耶。经曰为长子斩。此言众庶之礼也。非并指天子诸侯而言也。天子诸侯于众子绝而不服。而为长子期。又不至于斩。何以期也。重嫡也。何以不至于斩也。君不可以为臣斩也。王家之礼。只以君臣为制。而长子之于君。固臣也。君为长子斩。则是为臣斩也。斩者臣之所以为君者。而君以是服臣。则是无君臣也。无君臣而可以为天下国家乎。众庶之礼。为长子斩。为其父子而非君臣也。父子主恩。故父可以加隆于子。而君臣主义。故君不可以加隆于臣也。周公之经。不言斩。彼之主斩者。固无以为据矣。亦不言不斩。此之主不斩者。亦无可以为据矣。然知周公之意者。莫如子思。知子思之意者。又莫如朱子。然则据朱子之说而推之。则可以达诸周公矣。子思曰。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朱子释之曰。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大夫降。父母之丧。上下同之。不曰三年之丧上下同之。而必曰父母之丧者。盖以明其三年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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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指父母之丧。而子思之只以父母之丧言之者。亦以言其父母之外。更无三年者也。子思之意如此。则周公之意。亦可知矣。
 图。有嫡子者无嫡孙。
世子卒。父王服嫡子期。父王之父母在。则当服适孙期乎。曰。有适子则无适孙。父王在则不服世子期。服世子期。则嫌于无适子矣。如诸侯世子不为天子服。为有继世之嫌也。然则无服已矣乎。曰。正统所在。不可不服。只服其本服可也。
 图。曾孙缌适期。玄孙同。
缌字只当作衍。玄孙同。谓玄孙之适期同也。注说殊欠明白。天子诸侯绝旁期。惟适子之期。不绝不降。曾玄孙立为适嗣者。亦皆升至于期。凡立为嗣者。皆以期断。盖帝王之家。惟以继统为重。而君臣为礼。继统为重。故不敢降于期。君臣为礼。故亦不敢加于期也。(本朝。 仁明以兄弟相承。 明宗之丧。 仁宗之后本以嫂叔无服。服继统之期。可谓得礼之正矣。)
 继统执丧。朱子丧服劄子云云。
所引郑说。考其本文。似专指天子诸侯之礼。非通指士庶人而言。且其所谓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亦似谓臣服君之斩。非谓其继统之斩也。朱子引之以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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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礼则可。而以为士庶人通行之證。则恐非郑之本意也。然则朱子之说上下通行者。将不可从耶。曰。朱子之说。不可违也。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前圣之言。而朱子所据。政在于此。则何有乎郑说之不得推去也。祖丧不可以无主。而适子不能执丧。则适孙代之执丧。政所以伸其父之孝也。非所以死其亲也。代之无可疑矣。但不可因此而并举递迁之礼也。递迁乃是存亡易世之事。不可以一时丧事之代执而并举此礼也。朱子与赵丞相书曰。今太上圣寿无疆。方享天下之养。而于太庙遽虚一位。略无忌讳云者。可见其庙中递迁之不可行也。代服递迁。既皆有朱子定论。则更无难处者。而独题主一事。未有明据。有难轻断。然题主与递迁。自为一项事。庙中递迁。既不敢行。则新丧题主。似当以父为主。而及其三年丧毕。新主入庙。改题递迁。皆当以父为主。此亦恐无上下之异也。然亦有不尽同者。士庶以父子为世。而礼主于父子之亲。故父虽有废疾死。当计世而入庙。死当入庙。则庙中题主递迁之事。自当以计世者为主。而子不得以移之矣。王家以传国为世。而礼主于君臣之义。故父有废疾。不得传国受重。则死不得入庙。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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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庙。则庙中题主递迁之事。自当以传国者为主。而父不得以与之矣。此其不尽同者。而惟太上在者。其礼同于士庶耳。然窃尝仍是而推之王家庙中题主之礼。极有难处者。恐不得与士庶同也。王家继序。未必皆以父子相继。若以亲属之称题主。则以孙继祖者。伦序最正。而名称之际。犹为难处。名祖为父。则有称祖之嫌。阙其考位。则有无父之嫌。皆非所以正名也。至于以祖继孙。以叔继侄。以兄继弟者。将以孙侄弟卑幼之称。加之于先君。而自据其祖叔兄尊属之称耶。其为难处。又有甚焉。苟以此为拘。而不称亲属。则一庙之中。或称亲属。不称亲属。礼有异同。又非其宜矣。窃意王家之礼。只以君臣为主。而本不以父子为礼。则庙主之题。皆不称某亲。而只称庙号谥号某皇某王。旁题亦不称某属。而只称嗣皇臣某嗣王臣某。则既无难处之端。亦无异同之嫌矣。如此处之。似最得宜。未知论邦礼者以为如何耳。
 天地之祭
语类。先生尝说以社祭为祀地。又言五峰言无北郊。只社便是祭地。却说得好。此当为定论。中庸曰。郊社之礼。所以祀上帝也。此盖言祀天地之礼。而只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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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举天以包地也。故章句曰。郊祭天。社祭地。不言后土。省文也。孔子之言如此。则周之制盖然矣。且天君道也夫道也。地臣道也妻道也。地对天不过而统乎天。则事地之道。又不可以一视于事天矣。故社则侯国皆有。而郊非天子不祭。此可见矣。
 雩小注。程子曰。成王重周公。故赐鲁重祭云云。
赐鲁重祭。未必皆然。成王所赐。恐只是祭周公之礼。得用天子之礼耳。如乐用八佾之类是也。至于郊禘。郊以周公配天。禘以周公配文王。亦皆祭周公之事。故并赐之。孔子言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者。盖叹成王之赐伯禽之受皆非也。其他不系事周公之礼者。不必尽赐也。若是则真是二天子矣。岂以成王伯禽之贤而有是哉。因周公之祭礼而并祭诸公。因郊禘之赐而并举大雩。恐是鲁礼之末失也。未必皆成王之赐也。此关名教。不得不辨之。
 蜡。郊特牲岁十二月。合聚万物小注。合犹闭也。闭藏之月。
合犹并也。言并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若小注说。则合下当句。而读续上句。便不成文理矣。观此则注说之多误。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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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
朱子文庙释奠仪,沧洲精舍释菜仪。神位之次。皆以东为上。凡学宫之礼。皆当依此。
 宗庙
天子庙制。朱子以刘歆说为是。则此当为定制。议状又引鲁制。鲁公文世室。武公武世室。以證天子之制。则侯国之有世室。又当为定制。盖宗庙之制。有正数有变数。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皆降杀以两者。正数也。宗之有无多少。不可预定。有之不限于二。无之又不苟备者。变数也。隆杀等威之辨。当以正数。不当以变数。则刘歆之说为是。而侯国之有世室。不为僭者。皆可见矣。禘祫议论天子诸侯之庙制。与刘歆说不同。盖是初年未定之论也。
 宗庙。王制小注。程伯子曰。七庙恐是一日行礼。
据此说。亦可见四时各祭其庙。然必欲嗣君尽为亲享。一日之内。难以尽行。春祭。亲享太庙。第二庙以下。使太子公卿代祭。夏祭。亲享第二庙。秋祭。亲享第三庙。冬祭。亲享第四庙。亲享七庙既遍。复自太庙为始。如是行礼。其或可耶。
 祧迁小注。或问兄弟相继。程叔子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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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四人相继。先亡者三人占三庙。并始祖及祢为五庙。则不得祭祖矣。然此当以大义断之。不可以服未绝而不祧也。若以服未绝而不祧。并祭高祖以下。则是为八庙。而过于天子之七庙矣。庙多不妨之说。恐是一时之见。不可据以为定论也。
 禘祫
禘祫议。有大祫时祫之说。各为图以著之。四时之祫。太祖皆东向。与祧庙议状三年一东向之说不同。禘祫议。盖先生据古礼拟定。而祧庙议。特因时制论之。非有言议前后之不同也。后世庙制。同堂异室。而四时各祭其室。以西为上。而太祖无东向之事。必三年一祫然后。太祖始正东向之位。此所谓三年一东向也。议状本为僖祖不可祧迁而发。非论当时庙制之得失。故姑因前制而论之。若论祭法。则当以遆(一作禘)祫议为正也。中庸或问。论天子诸侯庙祭法甚备。而此最为先生晚年定论。后之王者举而行之。庶可以正千古之谬矣。
 追王
周之追王。止于三世。盖推王迹之所起也。后世追王。及于四世。王迹所起。未必如周之三王。则只得以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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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服未绝为限耳。天子创业。追王其先。则诸侯开国。追尊其先。义亦无异。方内诸侯受封于天子者。固不敢为此。外服诸侯如我国之开国创业者。追尊其先。亦无所僭。既尊四世。则又推高祖为始祖庙。百世不迁。亦当如朱子所论宋之僖祖矣。
 宗法小注。张子论伯邑考武王事云云。或问此事。朱子曰云云。
此事须知当初建君之义。天生斯民。树之司牧。不惟逸豫。惟以乱民。建君为民。非为君也。故其始也。惟圣建极。以圣传圣。及其圣人难得而天下将争。则于是乎有传子之法。以绝天下之争。其始也传子。必择惟贤是传。及其择贤难得而诸子又争。则于是乎有立嫡之法。以息诸子之争。经者天下之大法。而权者所以济经之不及。故其始则禅授为经而传子为权。行之既久。则传子复为经而禅授复为权。其始则择贤为经而立嫡为权。行之既久。则立嫡复为经而择贤复为权。守经易而行权难。此后世君子之论。所以必附于经。然自其禅授废。而天下为一家之私。择贤废。而天下为一人之私。而与初建君之义。盖相戾矣。自夫禅授之废。益,伊尹,周公,仲尼不得有天下。而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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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贼。假是为名。则禅授不可复论。而传子择贤则犹可行也。然非大贤以上可与权者。不可以与此。此朱子之论。所以兢兢如是。而其本意则亦有可见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