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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x 页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杂著
杂著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09H 页

改葬虞。
后世既有墓祭则改葬虞。亦恐不可废。
改葬告庙。酒果只奠本龛。
有事则告条云如朔日之仪。献茶酒告。追赠则止告所赠之龛。别设香卓于龛前。特言其别设香卓。而不言独献茶酒则恐是并献诸位也。以愚臆之。有事则告。非必本龛有事也。凡寻常出入。亦必有告。改葬家之大事。或葬祖而告父。葬父而告祖。恐不可废。虽未必遍有告辞。而独设酒果。岂合情礼。
返魂固正礼。但人还家。妻子同处。礼防大坏。凡丧亲者自度一一从礼。则当依礼返魂。如或未然则依旧俗庐墓可也。
豫虑有男女混处之弊而俾不行正礼。殆于因噎而废食也。礼有定制。方可以一俗。各使人自度以处之。又非稳当。人固不慎者多矣。然先自不信而不敢于正礼。岂人情哉。后汉赵宣以亲墓隧道为室。行丧二十年。而服中多生子。仇香按得治其罪。苟其无行。庐墓亦无所益也。愚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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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哭条云奉神主入就位椟之。
此段愚亦未深晓。但升车无敛椟之文。至是始言椟之。甚可疑也。沙溪以奉主直入就位。仍椟之。为释则未必然也。姑阙之。
士虞礼注倚杖西序。取其便也。今家礼位次变于古。而丈夫处东则其倚杖亦于东壁下可也。或云主人升降必由西阶。倚杖之所。不必变古。未知是否。
士虞礼门外位主人西面。门内位于西阶上东面。室中则尸东向。主人西面。家礼降神则主人降自西阶也。阖门则主人立于门东也。此犹从古礼。惟室中丈夫处东北面。盖灵座南向。其势宜北面。而其男东女西则已变古为吉祭之位矣。然所变在室中之位。自堂以外。不曾有别。则倚杖于西有何疑乎。古者献酢在室中。礼讫必反西阶位。后世堂室之制。与古不同。家礼不著堂上之位。而惟升降由西阶。略存其义。则未入室前主人犹在西也。又岂可由西历东。倚杖于东壁而后入乎。沙溪以丈夫处东。混作室外位看。则抑恐未详。或者之说得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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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士虞礼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注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以此推之。虞无阶下位。主哀故也。
虞祭无参神。
退溪,沙溪之言虽似然矣。常侍之义。只通于无参神。不通于有辞神。未必得其本意也。以余观之。神未降则不可谓参神。如四时祭祢祭忌祭之类。虽未及降神。庙中先已焚香报魂则亦参于神而已。虞祭先入哭于灵座前。此时未降神。故虽不名谓参神。参则参矣。至于礼毕则辞神。宜与佗例同也。其辞则有拜。而参则无拜何也。以神则拜。不以神则不拜。参于神未降之前则不拜者。乃事之不以神也。何以知其然也。袭奠无焚香则不拜。敛奠有焚香则拜。焚香者报神也。拜不拜。只系于神之报不报也。参而不拜之义。执此可得矣。
虞祭偶无扱匙之文。当在侑食之时矣。主人荒迷不能成礼。故执事者行之而亦无拜。
古者虞无侑食。家礼从吉祭之例补入。而又添爵不扱匙。所以简节也。据馈食礼。主人之侑拜而不言。亲也。祝之侑言而不拜。疏也。别有侑食说以辨之。此不赘。
利成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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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辞神之礼。虞与时祭不同。答未详。或曰虞祭主无迁动。故先敛后拜。时祭将奉就西阶卓敛椟。故未出先拜。未知是否。
按祔祭参神则曰参祖考妣。辞神则曰同卒哭。而更无辞之之文。此并辞于亡者神主。辞神即于主未敛之前也。反哭云奉神主入置于灵座。虞祭云出神主于座。然则灵座之前。又别有出主之座矣。既告利成。敛主匣之置故处。谓还置于灵座也。若神主自佗所至则匣主必就西阶上卓子。虞则自出主之座。还于灵座。灵座亦非佗所。则主未动。不可先辞而退矣。故既匣之后。俟动而还灵座。然后拜辞之。祔则神主将自祠堂还。必动而就西阶上然后匣之。西阶非辞神之所。故辞于未敛之前亦宜矣。至于禫祭云皆如大祥之仪。此神主自祠堂至者。而一如大祥则疑亦先敛后辞。然此文略也。决不如是。何也。禫祭云祝奉主椟置于西阶卓子上。出主置于座。其纳主之时。亦必匣之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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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祔祭告亡者祝文。随宗子所称则哀字当不用之。答哀字不用似是。
家礼无哀字。未知何所指也。据古礼自祔以下。称孝不称哀。
妾当祔于妾祖姑。朱子曰妾母不世祭则永无妾祖姑矣。
朱子此说不可谕。杂记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寝。以此推之。妾之祭。其子自主。而不系于嫡子也。适子虽易世。而妾所生子存则礼宜祭之。故今适孙之妾死。祔于妾祖姑无可疑者也。设或妾母之祭。只系于嫡子之世。而适子生时适孙之妾死。则岂无妾祖姑哉。又设或永无妾祖姑之祭。然杂记云尚功衰而祔兄弟之殇。疏云已是曾祖之适。其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当祔于从祖之庙。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庙。则曾祖适孙为之立坛。祔小功兄弟于从祖。立神而祭也。据此当祔而祔矣。不问祭之有无。虽祖妾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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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练而去衰负版辟领。何所据。答朱子因温公书仪。若从古礼不去。未为不可。遵而行之亦可。
家礼大功以下无衰负版辟领。古者练而受大功之衰。家礼阙之。而其递减之义则不可全没。故去此三者。附大功衰之意也。若书仪未尝自中国出来。郑寒冈以不得见为恨。其门人李润雨搜之馆阁亦不在。至于沙溪辑览等书。其家礼小注所见者外。不见有全文可考处。或者沙溪亿而云尔耶。未可知。
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郑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为妻亦伸。疏云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
按杂记郑注无为妻亦伸四字。所谓年月禫杖亦与母同者。非杂记。孔疏乃丧服传贾疏。而何曾言练亦同耶。丧服本无十一月练之文。故汎云皆与母同。若言其不同处。为妻或不杖不禫。若因其有同。遂并与不同者而同之。奚可哉。勉斋通解续亦引为妻亦伸一句于练条之下。甚可疑也。此沙溪所以不察而混举者乎。其不当有练则别有详辨。
问父在为母。子既练服。侄孙仍其衰绖。何其重者轻而轻者反重。答祥禫之制。衰升之数。自与期迥别。讵以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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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四升衰。卒哭七升衰。练八升衰。所谓功衰也。诸侄五升衰。卒哭八升衰。至于期而除。十一月之后则均是八升衰。而为母练布也。为母除绖。而诸侄尚有绖。宜有反重之疑也。且十一月之练。若是其大节。而漏于仪礼之中。又甚可疑。然既有古来定制。只得遵之。
小祥后上食。退溪以不哭为教。恐不可从。
家礼之文分明无哭。不但无哭。仍无上食矣。以朱子朔望归奠事观之。岂有有上食而远居坟庵之理。然后来定论既谓从厚而终三年上食。则家礼之文。又不可引矣。上食则当哭。沙溪说亦是。
问练后晨昏展拜几筵。答似然。然以朱子说观之。三年内有常侍之义。朝夕参拜。亦未知其如何。
朱子虽释仪礼之义如此。而家礼朝夕奠及上食皆焚香有拜。已与古不同。而况其下又云父母生时。子弟欲拜。须俟起而衣服。今未忍以神事之。故不拜。然则殡宫哭奠之不拜者。未忍事之以神也。燕寝起而衣服时拜者。即事之如生也。虽不许事之以神。岂不欲事之如生耶。晨而省之。当起而衣服时则固未忍不拜。昏而定之。亦其例也。愚故曰不特练后为然。卒哭后朝夕哭。亦当有拜。已论于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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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行禫。追服之人不可参吉祭。
禫虽云吉祭。尚有哭泣之节。未之全吉也。兄弟行禫。神主出庙。而以有吉祭之名。故退而不参。无乃为礼胜之归耶。且丧三年废祭礼也。然朱子因时立制。遇时节之祭。墨衰入庙行事。是尚身行吉事矣。况兄弟之禫而不敢与耶。
家礼未大祥间假以出谒者。宋时俗礼。或服此服。出以谒人。此非识礼君子者之所为。朱子移为大祥之服也。
朱子曰居丧之礼。果能一一合于古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佗时不免墨衰出入。不得已卒哭后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然而朱子亦不能不祭则其有时乎墨衰出入可知。既墨其衰则巾不容不变。其亦用墨。又可推知。语类云忌日黪黑布衫则墨即黪色是也。幞头者乃四角巾。说见君臣服义。以此参互则黪纱幞头。未必非朱子出入之巾也。朱子虽以墨衰言之。此只因古义为名。其制不必如衰裳之衰。何以知之。按丧服图式。司马公曰今世俗自成服至大祥。其衰无变。故于既葬。别为家居之服。家礼亦练无变衰也。既曰其衰无变而别为服。则知常服之异于衰裳也。然则黪布衫亦未必非朱子出入之衣也。布裹角带。虽未详其如何。而不过以此为例。盖不别制。而因以此为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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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后网巾。以白黑粗鬉杂造用之。白布骇俗。且非古。白布既骇俗。而白黑鬉尤骇也。白布非古礼。而白黑鬉独古耶。黪纱幞头黪布衫礼也。黑鬉网巾。或似无妨。今俗用粗织黑鬉网巾。以素为饰。有缟冠素纯之义。不可违。
后更思大祥用黪。与古不合。不若用白布为网巾。至禫始用此制。
毁丧服。
不肖昔遭丧。既除仍置除服于设筵之所。至久而后散之。非敢以为法。情在于斯。未知必得乎否也。
禫不计闰。
别有辨论。
禫祭有无。
丧服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疏云为之一期。得伸禫杖。小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注云祥则除不禫。丧服图式本宗服条云心丧无禫。檀弓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疏云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禫前。祥外无哭。故夫子怪之。据丧服出妻之子为母亦在禫杖章。疏说十分明白。沙溪引檀弓注汎云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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缟纤綅皆黑经白纬。甚可疑。
按间传大祥素缟麻衣。禫而纤。注云素缟者。玉藻所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黑经白纬曰纤。纤或作綅。据此纤与綅同训固也。以缟亦训黑经白纬者恐误矣。其说见诗集传。按桧风素冠。朱子谓缟黑经白纬。此非朱子之志。即因旧疏云尔也。据旧注疏郑氏引丧礼既祥祭而缟冠素纰。孔氏又引间传注云黑经白纬曰缟。其冠用缟。以素为纰。故谓之素冠。然间传注所论不过如上所云。而黑经白纬者。谓纤非谓缟也。此据文而知其误也。禫冠既黑经白纬则祥冠不应同材。此据理而知其误也。然则缟者何也。玉藻疏云缟是生绢而近吉。以其渐吉也。微申孝子哀情。故加以素纰。以素重于缟也。此只言素之重于缟。而不言其所重。则其说有未明者。曾子问缟总。疏云缟白绢也。士冠礼素积。疏云素白缯也。又旁考佗书。二者均是白色。似无轻重之别。或是有生熟精粗之不同。后世用字既混。训解杂出。不可考定。不然素是䌽之反。如素器素履之类。皆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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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食肉。
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据此疑若禫于月中。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据此分明是间一月不成说。期之丧间一月而三年则月中也。十一月练者。惟见于杂记。其说若不可信则宜都不用也。古来礼家信其十一月练。而舍其间一月禫何也。丧大记云祥而食肉。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据此疑若大祥而饮酒食肉。间传云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据此分明是禫而饮酒食肉。疏家以祥之鼓素琴。为大祥酒肉之證。然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夫子曰加于人一等。夫先王制礼。不敢过也。献子则至禫始县。又不乐。夫子犹以为加人何哉。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禫若当四时正祭之月则是月又吉祭也。古者练祥不以死之日。必卜于下旬。若使下旬祥。又于旬中禫。而又或于旬中吉祭。一旬之间三有大事。未必皆卜得吉辰。而孝子哀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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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告五代祖而曰玄孙。玄孙即告于高祖之称。答礼云曾祖以上皆称曾祖。以此推之。称玄孙亦可。称五代孙亦何妨。来孙之称。古虽有之。先贤所未用。
郊特牲云称曾孙某。谓国家也。郑注云于曾祖以上皆称曾孙。较此则其曰称曾祖之祖。疑孙字之误。盖曾孙之称。古礼然也。武成曰有道曾孙。曲礼曰外事曰曾孙某甫。诗曰曾孙不怒。蒯聩祷辞亦称曾孙。然后来礼家。于高祖既称玄孙则此不可复引矣。今必得高祖以上皆称玄孙之證。然后方可称玄孙于五代祖也。来孙之称。见于尔雅及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5H 页

祭必用丁亥。
家礼或丁或亥者。据礼疏而言也。按经文则云日用丁巳。盖内事用柔日。故言丁巳则乙辛之类。皆举之矣。下云来日丁亥者。如今祝文式言干而支不得不举。非贵于亥也。若但曰或丁或亥则将取亥而𨖊巳。违经文用丁巳之旨矣。疏又云亥为天仓。祭所以求福。引嘏辞宜稼于田为證。朱子亦尝云尔。然据天官书胃为天仓。于辰在酉。然则疏说亦未可全信。更别为所论。
有产妇则不洁不可祭。
内则云妻生子侧室。夫斋则不入侧室之门。是则不以家内产生而都废祭矣。然人家堂室未必如制。或产在正室。逼近祭所则又据不入之义废之似当。纲目汉灵帝熹平六年。蔡邕上封事曰清庙祭祀。祖宗所祗奉。而有司数以宫内产生及吏卒小污。废阙不行。忘礼敬之大。任禁忌之书。拘信小故。以亏大典。此言可商量取择。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5L 页

士虞礼苴刌茅长五寸。束实于篚。此是藉祭黍稷者也。郊特牲缩酌用茅。左传僖公四年。管仲责楚云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缩酒之茅。其长短宜与彼无异同也。按甸师共萧茅。萧郑氏读为缩。是缩酌之茅。而注又引刌茅为證则缩茅亦五寸矣。刘氏必以八寸为式。未知何义。其以红丝亦无所考。或者当时俗尚如此耶。
屈到嗜芰之讥。
按笾人加笾之实。菱芡㮚脯。注菱芰也。疏亦引屈到嗜芰为證。然则以此荐之。似不背礼。而以必属宗老者推之。或是当时礼典之外。故必求其祭之也。假使楚之祭典。偶无荐芰之规。而先王之制有如此则遵其遗命。岂不合义耶。子木之言曰上之可以比先王。下之可以训后世。此不但以一国为言则尤可疑也。祭统云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屈氏之于芰。独不为可荐之小物耶。其所谓笾豆脯醢上下共之者。何指而言欤。以意臆之。其父设有甚恶之物。其在如事生之道。理不敢荐矣。荐其所嗜。亦可以反隅。沙溪以并设诸位为难。然可荐而荐之。何必以是为拘。又或随宜并设。皆无所妨。
鱼肉乃鱼汤肉汤也。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6H 页

桃鲤烧酒膏煎之物
按笾人馈食之笾。枣栗桃乾橑榛实。据此桃亦祭用。古礼然也。家语分明说祭祀不用。未知适从。鲤者食品之最佳。故神农书曰鲤最为鱼之主。尔雅释鱼。以此冠篇。诗亦谓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可见其为好羞美物也。凡鱼属之荐。异于陆产。礼只云川禽。疑奠鲜薧而已。皆不著其名。所以经中无鲤字。而既曰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则鲤之为荐羞必矣。周颂曰鲦鲿鰋鲤。以享以祀。岂非可證。黄氏祭祀不用之说。未知何义。及考尔雅。翼觉其有由矣。唐律禁食鲤。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6L 页

蔬菜脯醢醋
家礼具馔条云蔬菜及脯醢各三品。是合为六品。非脯与醢又各三品也。礼云笾豆偶。故以六为式。若蔬菜与脯与醢各三品。却成奇数矣。书仪果五品。朱子改从六品。可以见矣。设馔条云设果楪于卓子南端。蔬菜脯醢相间次之。是为自南第二列。而蔬菜脯醢都在其中。家礼图所排未见违背。沙溪非之何也。按周礼醢人菹有韭菁茆葵芥菭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7H 页

时祭灌酒后一再拜恐阙误。
按郊特牲疏云朝践时。取膟膋燎于炉炭。入于告神于室。出以绥于主前。至荐熟之时。更取膟膋及萧与黍稷。合烧之。此家礼所以庙中焚香告辞。而至正寝更焚香也。正寝之事。非始于此而报魂。故不拜。如遣奠后奉魂帛升车。又焚香不拜也。若其庙中报魂时。似当有拜而亦阙之。是则可疑。愚谓使其有阙。阙于庙中之事。非阙于正寝焚香时也。
启饭盖在初献之后。以特牲礼观之可知。
按特牲少牢礼皆云主妇设黍稷。祝酌奠。遂命佐食启会。此乃迎尸之前。先为阴厌也。然后迎尸始正祭而有三献之礼。今制无阴厌酌奠之节。则启盖当在进馔时。沙溪以阴厌酌奠为初献则误矣。
古者座中上客祭酒。馀人不为祭。国子祭酒之名。由于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7L 页

祭酒之职。起于荀卿。上客祭酒之说。出于索隐。于古皆无所考。但乡饮酒礼。旅酬以前。自众宾下至众工。爵则皆祭。疏云众工诸事皆不备献。酒重无不祭也。未知索隐何从而云也。至特牲少牢礼亦自宾及众宾至祝佐食之类。莫不祭而后饮。则正位皆祭。礼所当然。沙溪乃谓与古礼不同。抑其未详乎。
一食九饭。以小器盛饭。既食又进之。又进之。
少牢礼疏曰一口谓之一饭则九饭乃九举匙也。小器更进。礼无其文。
家礼墓祭土神设盘盏匙箸。馀并同上则其有饭羹明矣。
所谓同上者。恐是谓序立设酒注盥盆帨巾之类。同家祭也。非设馔更有可同者也。上言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家祭亦有此四盘。而特拈四者为言者。此外无佗也。下言设盘盏匙箸。家祭亦设此数者。而必著此然后方言并同则知并同之不在设馔也。若有饭羹则必有脯醢蔬菜之在席南端。而今以四盘当南端则知无脯醢蔬菜矣。无此四味则知无饭羹矣。其用匙何也。面食者是饼馒头之类则如馒头汤饼之属。皆合用匙也。人每以小注朱子戒子书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8H 页

初祖之祭。只设一位而并祭考妣。先祖之祭。分设考妣两位。
礼云铺筵设同几。注云精神合也。是以馈食礼只用一尸单馈。而祝云以某妣配。初祖一位遵古礼也。先祖自高祖之上非一位也。若又一位而合祭则是舅妇同席。其可乎。朱子尝以舅妇联坐为不可。况合席乎。是以分两位。沙溪之答有未尽。明者详言之。
忌日若值正至朔望。高祖忌则祭毕行参礼。曾祖以下忌则参礼毕行祭。乃先祭始祖之义也。
行祭与其失于晏宁早。则朱子家侵晨已行事毕者。可以为法。何可待参礼之毕。
逮事祖考妣当举哀。
丘氏所谓祖考妣近死则举哀。远死则否者。不过据小记生不及祖父母不税丧之文而云尔也。然注疏之说决是可疑。此已于上论之。夫忌日者终身之丧也。哭者哀之节也。有忌则哀。哀则哭。其义当然。故先儒谓哀心如丧时也。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8L 页

退溪曰子孙之亡。适在祖先讳日则其忌祭用肉云云。
退溪答金惇叙书曰祖先忌日。有涉所祭子孙之神。而用肉祭之云云。与沙溪所引者不同。退溪之意则以为子孙丧内遇祖先忌日。亦用肉云尔。此家家恒有者。故下云害理则古人言之矣。若如沙溪说则同日有忌。既非恒有。恐不可谓必有言者矣。引礼如此。或不免转讹。
辨疑后说附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9H 页

书郑听泉疑礼考證
家礼疾病迁居正寝。尝疑病甚则势难迁动。今按士丧礼记士处适寝。疏曰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适寝也。疾者齐。疏曰既有疾。当齐戒正性情也。又曰不齐不居其室也。疾病御者四人皆坐持体。注曰为不能自转侧也。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疏曰君子重终也。观此注疏则有疾之初。迁居正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19L 页

古者凡有疾必齐。故死有其所。然疾未必皆死。如始有疾。先虑至死。遽处正终之室。亦或有妨也。虽慎摄于燕寝。未见不可。若至于疾革不可不变。故家礼著为法。此从病者言也。苟知其不起。强以迁居。实合正礼。其或病者之意未必如此。又或昏不能省。此非侍者所得以处者也。夫男女混居。本自非礼。死得其正抑可也。若但归之慎疾之意则不可。
丧服小记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注丧必有男主以接男宾。必有女主以接女宾。奔丧凡丧父在父为主。注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按此数语皆主接宾而言也。家礼立丧主。注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按主人则先王典礼已定。岂有临丧立之之义哉。然则家礼云云者何也。赵宋之制。长子死则舍适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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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仪仲子舍孙立子。孔子曰立孙。司寇惠子之丧。扶适子南面而立。此皆立丧之义也。
家礼易服条妻子妇妾皆去冠被发。馀有服者皆去华饰。我东之人期功以下皆去笠。而或有据礼不去笠者。按仪礼注疏期功以下。始死素冠则不去冠。虽是礼也。而素笠猝难办也。黑笠不可著也。则俗人之去冠。从其权也。且妻子被发。既非古礼而从俗。则期功去笠。虽非古礼而从俗。其义一也。
今之缁笠非华饰。吉凶通用。忌日行事吊人不去。去此而露髻。又恐骇俗。按通典云惟父母之丧及罪人去冠。其馀有变无去。若无佗可变者。不去亦当。
礼无被发。而始于开元。家礼取之。而妻子妇妾皆被发。为人后者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而不言父在为母者何也。盖唐从武照疏父在为母三年。宋因而不革。故家礼从时王制。不敢言父在为母之礼也。至于大明。为母斩衰。故仪节亦不言父在为母之礼也。我东从古礼。父在为母。降服杖期则不当被发于父前也。且不得申三年者。皆不被发。亦皆推此而知彼也。姑记愚见。以俟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四十 第 220L 页

服降而哀不杀。故练祥毕具如始丧擗踊哭泣哀容无饰。无所不至。何独被发为异。
家礼治棺注曰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而不言松者。朱子父名松。故讳而不书也。周公作诗不讳昌者。临文不讳也。朱子讳松者。盖自家之礼而然耶。古今不同而然耶。恐后人之致疑。记此焉。
家礼以松脂为沥青。棺材亦必变称而不没之也。其所谓土杉者果何指。其必讳而改称也。
备要沐浴条笄用桑木。男女俱用。按士丧礼记其母之丧髺无笄。注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俱用之说非是。
男子髺用组乃笄。妇人无笄则只有组束发矣。
备要铭旌条妇人无封云孺人。按礼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国制大夫妻称夫人。初仕者妻称孺人。则未仕者妻当称妇人。何必僭称孺人乎。
士即上士下士之类。非未仕者也。且妇字与长妇介妇之妇嫌。似未为允惬。无封则不书封可矣。沙溪引礼穷则同一句为称孺之證。然无封而不书封。未见其礼穷。
士丧礼乃袭三称。注凡衣尸者左衽。疏引丧大记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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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之用衣。与袭不同。或设于衣衾之外。只是围身。未见左右之别。意者只指敛衾而言也。若袭衣之左衽则固不是。
丧大记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袒笫有枕。注造犹内也。袒笫袒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自仲春之后。先内冰于盘中。乃设床于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冰。以瓦为盘。并以盛水。疏无席迁尸。为通寒气也。圣人防患之意。至矣尽矣。家礼无设冰之文。此所谓未成书也。后学不可不知。
古所谓伐冰之家。即指大夫以上丧祭用冰之家也。无官之家既不可用冰。则盛水未见大益。故阙之耶。
问丧或问曰死三日而后敛者何也。曰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复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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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或有小敛而未入棺。久觉体动。得以复生者。若大敛以后则无复此理。礼经之义。或者以此耶。袭而未敛。俟而未生也。小敛而未入棺。俟而未生也。渐有节次。不得已而后大敛。不敛亦所未忍也。然既曰俟生则恐不可束之坚急。如孔疏之说也。贵贱虽有迟速之不同。若其俟生。岂有异哉。此说甚当。
士丧礼小敛条绖言首绖腰绖。散垂三尺而不言绞带。记言绞带布带。通解绖带旁通图。腰绖散垂注曰未忍即成之。绞带注曰以束衣者也。观此注文则绖不言绞带者。抑亦成服前。衣未成而无束之之义欤。不衣而带。恐无是理。姑记管见。以俟知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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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礼坏。拜宾之节废之已久。家礼不录。备要补入。愚恐今之难行者有三。主人知礼而虽欲拜之。宾不知礼而怪之则似难拜一也。宾虽知礼。主人不知礼而从俗不欲拜则亦难劝拜二也。宾主虽或知礼。众皆骇而异之则猝难反古之道三也。家礼不录者。抑亦酌古参今而循俗者欤。
礼废之后。周礼恐难实举也。礼时为大。简而易行。家礼之本意。
家礼括发注麻绳撮髻。又以布为𢄼。按头𢄼即布总也。内则栉縰笄总。注縰以黑缯韬发作髻讫。插笄以固。髻总亦以黑缯为之。以束发之本。又曰所陈皆以先后之次。栉讫加縰加笄加总云云。观其文想其施之先后则古之总。今之网巾也。吉时以缯。凶时以布。故礼曰布总也。若不加总而只加广三寸武一绳之冠则短发皆下垂。非但骇异也。古今天下安有不敛发而加冠之礼哉。后世有孝巾则庶可以代古之布总也。葬前从俗着孝巾加冠绖。而葬后沐浴献酌则短发之垂者。不可不敛。当加布网巾。而退溪曰礼虞卒哭则免。丧事主哀。故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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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所以不忘其本。免即生民之始。敛发之用如此。故丧则加之。如后世束发之总。乃其遗制。而为平常之用也。按丧服图式南轩张氏曰主人及众主人皆去冠绖。以斜布巾帕头。注云参酌开元礼新修。盖通典敛发条束巾帕头。六品以下衰巾束发。启殡条衰巾帕头。古者小敛而免。启殡至虞皆然。则衰巾之为免之遗制者甚明。故朱子君臣服议云斜巾乃民间未成服时所用。既成服则去之。盖免之遗制也。然则今之头巾。不过此物也。其初以斜布帕头为敛发之用。后因作帽筒而加之。其例如四角巾之转成幞头纱帽之类也。用是推之。所谓头巾上加免者。即不得其实者也。若巾下又著布网巾。是重束发也。于礼则无考。殊不知头巾本是敛发之用也。且古者启后著免。至卒哭其服同。葬后即变。亦欠参考。
丧服齐衰三年条经父卒则为母。疏说回曲。恐不可信。愚按父卒则为母。以见父生则不得为母三年。岂复有佗意也哉。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内则二十三年而嫁者。谓其三年服阕然后嫁也。岂指父母连死之谓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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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要曰承重孙遭祖父母若曾祖父母丧则祖母与母俱存。孙妇犹为庶。传重之服。理当在姑。庾蔚之曰嫡统惟一子妇尚存。孙妇不得为嫡。退溪曰母存则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礼经及先儒之说若是其明白。而如之何创出祖母与母与妻并服承重服之说也。所引魏仁浦奏及朱子家礼及时王制礼妻从服云者。泛云夫若承重则妻亦承重也。非谓母存而妻犹得承重也。若如备要说则一则二三其适妇也。二则死其生姑而妇乃承重也。问解坚执夫妇不可异服之说。尤可笑也。礼妇为舅姑不杖期。至宋魏仁浦奏请从夫服则从夫之服。元非先王制礼也。承重之服。关于伦纪。不得不辨焉。
备要引退溪说为并服之證。然考之退集。断以为不可并服。而无此一条。可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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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溪此礼以未有所考为叹。则未及见通典以前之言也。若见先儒已有此论则退溪必不如此说矣。后答高峰书有始见通典之语。较其年条则果信矣。
问解曰练后来后者袒括发成服。一如初丧。援引荀马之说而断以马说。按荀伯子曰出后晚。异于闻丧晚。应以亡月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司马操曰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为旁尊。服不踰齐。今为其子。深浅殊绝。岂宜相蒙共为三年。愚恐荀之异于闻丧晚一言。为的确之论。而马之岂宜相蒙共为三年之说。似乖于礼意。何则礼女子子未练而出则练时更制斩衰。与前不杖期相蒙为三年。而不言袒括发更如初丧。则练后来后者受服之节。当如此礼也。若如马说则昔为旁尊。发丧袒免而服期。今为其子。发丧括发服三年。是一人之丧而再发丧也。服四年也。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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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似当妇为父母既练而出则不复服也。然则当如心丧之例。齐素以奉奠而已矣。若未练而为后者。其期丧未除者宜以此至期。又受练服。其既练而为后者。亦不服而持心丧。以终三年也。然或服轻者为后。虽未练而本服已除则将柰何。亦且齐素以至练更受练服耶。此则可疑。
愚尝疑合葬之礼。以理推之。人之死生。有万不同。假使夫妇一则青年而死。一则耄期而死。先葬者至于后葬之日。安知其不腐也。为其合葬而掘其旧葬可乎。檀弓曰合葬非古也。然则古之人岂不知夫妇之道哉。盖难于掘其已葬之墓也。按同兆而双坟。未知于礼如何。然而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则后生蒙学安敢是非乎。只在乎人子之至诚思之也哉。
古所谓合葬者。未必是合为同葬也。然今礼封土为坟。而两坟之间未必相远。故浸以崩颓。积以前塞。则水流不便。两间必成污坎。为圹中之害。此不可不念。其震动旧圹。是一时之虑。而引湿泉下。乃千载之忧。其势不得已为异圹同坟也乎。
问解曰凡丧出于月晦则成服在于次月之初。其除服也期以上皆以死月为准。则独于大功以下以成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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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在岁末。服成于次岁之首。亦必练祥于亡日。然则服期者即成服除服。同在一年之内。其服三年者。亦练于岁中而除丧于次岁。然而犹曰服期服三年何也。凡丧自始丧至敛殡。皆有变服之节。未及衰裳之加而同称成服。虽功缌之轻。始死而变服矣。何可弃此不算。而别从次月数起乎。
礼曰凡丧。父在父为主。注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又曰男主必使同姓。女主必使异姓。又曰丧无无主。按此三说。皆指主丧而言也。礼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家礼曰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按此二说皆指主祭而言也。世人父在妻丧。或有以亡妇题主者。祖在父丧。或有以亡子题主者。是只见父在父为主之文。而不知有主丧主祭之义也。所谓主丧者。谓其初丧与宾客为礼也。所谓主祭者。谓其朝夕馈奠及虞卒哭练祥禫也。知此主丧主祭之义。则题主之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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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曰妻丧题主。朱子称亡室。丘氏称亡妻。周元阳祭录称嫔。当依朱子所定。愚按礼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注妇人有法度之称也。礼经若是其明白。何必舍礼经而求于佗说乎。朱子亡室之称。见于焚黄。而不见于题主条。丘氏亡妻之称。亦不见于仪节题主条。未知亡室亡妻题主之说。见于何书耶。大全窦文卿问妻之神主题嫔某氏。旁注夫奉祀否。朱子答曰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而不曰不题嫔。则朱子之意于此可见矣。且主者使神依之而祭于庙者也。加显字于主。显明也。事死如事生之义存焉。虽已下之主。而岂忍以亡字加于主身乎。退溪先生亦言亡字之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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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题主只称考妣。未见有皇显等字。妻之主宜因此例称亡称故。俱似未稳。据礼称嫔固当。后世网密。如禁止皇字之类往往有之。若突然称嫔。人必骇看。如不得已则称之以配或似近之。然未有经据。未知如何也。
神主旁题左右之说。我东名儒及中华大儒各执己见。有同聚讼。其说甚长。姑舍不辨。而有一言而蔽者。盖神道以右为上。奉祀之名。在右而居上。祖考之题。在左而居下。必无是理。虽圣人复起。不易此言也。
此恐是。题以记之。非与于位次上下也。左方之说不可违。
备要晦斋曰忌日。朱子只祭一位。程子配祭考妣。盖只祭一位。礼之正也。配祭考妣。本于情也。然则礼之正。非本于情乎。本于情。非礼之正乎。语不成说。恐非晦斋之言也。按眉山刘氏问伊川先生曰忌日祭两位否。答曰只一位。退溪先生曰忌日合祭。古无此礼也。程氏配祭之说。乃俗人之讹传也。愚不得不辨焉。
男子祔于王父则配祔非与于王母而祭必配之何也。同几之设。礼有其义。则考忌而配妣。恐亦允惬。妣忌援尊。虽曰非礼。忌日本是循情之祭。而我东先儒固皆许之。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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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祭礼曰闰月亡者后值闰月。亦以本月为忌。而闰月死日行素。愚尝反覆思之。未晓其义。按开元礼曰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月所附之月为正也。盖以其无闰月故也。庾蔚之曰大月三十日亡者。后值小月则以二十九日为忌也。盖以其无三十日故也。其义同也。后值大月则当以三十日为忌也。后值闰月则当以闰月为忌也。其意亦同也。岂有值其闰月。舍其死日而用本月为忌之理哉。所谓本月为忌。闰月行素者。亦可见未有的见之意矣。
所谓后值大月者。其三十日自是正日当祭。与非正月者不可较勘为例也。然闰亦附在本月。合为一月。春秋襄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其相距四十二日而合为一月。丧不数闰。故不称闰。后值闰月者。疑亦用此为例。祝云某月某朔。闰几日干支。朔则用本月。闰则不称月。似乎可矣。盖忌祭者。古无此礼。只是后世循情而行也。礼但云忌日不乐。不乐故因而祭之。后值闰月。其不乐比诸正月。必将尤甚。于此而祭。未见大害也。凡闰月二十年而复其练祥则无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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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之僭。在于祭四世。若革此不祭则其当祭之始祖。何疑之有。虽有数世勋臣。自是国制然也。祭之而已。
礼无迁于最长房。而朱子以义起之。盖高祖有服。三从兄弟生存。埋其主。于情则不忍。于义则未安也。不言改题者。礼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岂可削去宗孙之名而写支孙名。以乱宗庶乎。且有势不行者。甡甡之家。三从兄弟至于四五十人。或有一年长或有二年长或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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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极是。然所谓今年死明年死等语。有未察也。
问解曰膏煎之物不用。出于仪礼。今俗必用蜜果油饼以祭。不合于礼。按仪礼遣奠条四笾枣糗栗脯。记曰凡糗不煎。注以膏煎之亵。非敬也。疏曰惟丧奠有糗。又曰丧奠无黍稷。有子曰丧奠脯醢而已。然则丧奠异于祭而不用膏煎。又无黍稷而只有脯醢欤。中庸曰脩其祖庙。荐其时食。注四时之食。各有其物。如春行羔豚膳膏香之类是也。香礼记作芗。牛膏也。煎之以牛膏。故曰膳膏香也。宗庙四时祭皆有膏煎之物。而沙溪不考礼经。率尔著书。使后人致疑。可惜也已。
煎必以膏。此所云谓糗之不煎。非谓凡食物皆不煎也。问解既不详。而此以膳膏为證。亦不亲切也。按笾人之职。有酏食𩞀食。此又糗而膏煎者。更详之。
问解曰黄氏日抄鲤鱼。不用于祭。愚未见黄氏所谓不用者有何义欤。按字书鲤字注。说文鳣也。本草三十六鳞。鱼之贵者也。鳣字注说文鲤也。口在颔下也。鲔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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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鲤为鲔。出古今注。古人已有非之之论矣。然按字书䱍𩶡鲔也。有度龙门为龙之说。又疑与鲤一物也。大抵鲤之不祭。始于唐俗。因国氏故也。恐未有不可祭之理。
杂记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注祭将行小祥大祥之祭。若是同宫。虽臣妾必待葬后乃祭。以吉凶不相干也。故丧服传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按三月不举祭者。无佗义。而只为吉凶不相干也。世人因此文而或废朝夕上食。夫上食乃奠也。非祭也。先儒曰三年上食。象生时也。然则有死于宫中则三月废食可乎。
上食者不可一日废也。今礼成服前只有三奠。而全阙上食。余以为甚非。据古义而辨之。况因佗人之丧而废之可乎。一日不可废。况三月乎。然以上食为奠则不可。
丧服记改葬缌。注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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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又云非父母无服。父在为母虽屈而期。练祥具焉。实是三年之体也。况此即举下缅者也。为其交于神明。不可以纯凶。故惟举五服之下者而缌。然则从厚而缌。恐似无害也。其所谓无踰于主人之服者。亦有未然。父主子丧。服止于期。而其孙为父三年。舅主嫡妇止于大功。夫为妻期。不可以一槩论也。然父在为母改葬缌则有未可立定。姑俟后考。
曾在先朝。受教立后。后生子。以己子奉祀。而继后子论以众子。无得纷纭。罢继已为定式矣。金沙溪问解引胡文定公故事。以继后子奉祀为是。故完城君崔鸣吉立后后生子。请以继后子奉祀。上允从。而其佗士大夫皆遵先朝受教。以己子奉祀矣。 显庙朝沙溪门人布列朝廷。台臣论启。厥父遗命以己子奉祀者。夺而与之继后子。或有经三年丧而见夺者。或有数代奉祀而见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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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无小宗立后之礼。丧服传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曷尝谓小宗亦立后耶。盖百世不迁之宗。有君道。而不可不立后也。如小宗则四世而迁者也。虽无后。诸孙犹可以奉其祀享。以至亲尽也。何必尔耶。故兄亡弟及。礼有明文。但后世不曾行耳。夫立后礼之大变。为后者不得父其父。有不得已也。若所后之人自有其子。则因而为子。是何意义。还宗似可。
先王制礼。无墓祭者何也。盖人之死也。魂升于天。魄降于地。魄者骨肉也。魂者精灵也。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者。精灵也。无知无觉而归于土者。骨肉也。知此理则无墓祭之义。庶可想矣。至于秦政。起土骊山。宫室衣服饮食一如生时而墓祭起焉。朱子家礼从俗行墓祭。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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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礼祭墓则墓大夫为尸。孟子书有墦间之乞者。盖周人有祷则祭于墓也。家礼虽只有三月之祭。而朱子有十月思先墓之诗。其复有十月之祭者可考。然东俗四节上墓则非之是矣。
家礼袭后立铭旌曰某官某公之柩。按无柩曰柩。似无义。恐当移于入棺之后。
铭旌表柩而不表尸。故虽设之而不置于尸。古礼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