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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第 x 页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杂著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第 188H 页
金沙溪疑礼问解辨疑[上]
 问家礼五服图所论本生父母亦为之降服不杖期。答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疏。既曰往来相报则本生父母之为之也。亦当如兄弟之子服。
按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疏云丧服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义。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仿此。然则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亦以此为例也。盖抑之使同本疏。故已便是旁尊相似。旁尊则不足以加尊焉。报之以期其亦宜矣。然丧服只言五服之等。始未有降正之别。故此云报者。只汎云报期也。恐不必报以降服期也。齐衰期。降服四升正服五升。凡降必重于正。为众子正服五升期。则今出后之后反加至于降服四升。似无此理也。为众子本是期。而出后亦期。有何降之义耶。愚谓虽有降正之别。均是期也。子为己降而为期。己为子因而亦期。岂不是报期哉。后人因报无降杀之文。而遂谓两皆降服期则恐失之矣。
 翣制如扇而方则高广皆二尺。纵横正方。而两角高四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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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之文。本于通典以木为匡。广二尺高二尺四寸。其形方两角高。通典又与周礼缝人疏合而云广二尺。两角高二尺四寸。详其文似是二尺之上角高四寸。沙溪说是矣。但缝人疏本只是引大记疏者也。按大记注引汉礼云以木为匡。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疏云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者。谓广方正不圆曲也。其注与疏分明皆云广三尺。其必汉礼如此。而为翣制之祖出也。翣所以障柩。天子八翣两旁各十二尺。可以为饰。诸侯六翣各九尺。大夫四翣各六尺。皆足以障柩也。士又贱。只许两翣。两旁各三尺而已。若又减一尺为二尺则尤不成饰。而今俗又不能如制。所用不过一尺有馀。殆所谓转讹者也。其所谓方者。疏既言不圆曲之义。则非高广均齐者明矣。愚谓考礼宜寻到本原以为参验。虽断从汉制为三尺之广。抑可也。其有二角何也。盖为设绥也。大记云君戴圭。大夫士戴绥。绥读如冠蕤之蕤。以五采羽注于翣首。盖染鸟羽。注翣首两角也。后世不用绥久矣。疑若无所事角。而家礼之不去者。亦存古之义也。
 主式旧用皇字。今用显字。
家礼图云家礼旧本用皇字云云。今考家礼并无皇显等字。程子主式亦然。未知主式之旧用皇字者何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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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逸问孤哀不幸伯仲两兄先死。先君即世。孤哀主丧旁题。祖妣继没亦服丧。今长嫂欲立后奉大宗。答古礼必以长孙承重。我国专用古宗法。长子妻立后则当奉祀也。又反思之。长子无子。已移宗于次子。到今立后。必有辨争之端。未知旧例之如何也。
古者长子没而有子则立孙。或无子则立第二子为长子而传重。长子虽有妻在亦然。故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夫有废疾。若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若长子没而无子者。父为之立后则适统犹在其妻。若不然而至父死。次子承重则适已移矣。长子之妻虽在而犹庶妇。故其姑为之服庶妇之服。今赵之伯嫂既不能立后于前。赵又承重为适久矣。礼疏所谓第二长子是也。夫岂曰古礼不然乎。礼意虽如此。而更为亡兄立后。归其宗祀。亦后贤之所许行之者。亦未为大害。惟在酌而处之可也。
 问出继者于本生父母之丧。不得已主祀则祝辞属称当何书。答当依程子朱子以显伯叔父称之。自称从子。
若出后于父之亲兄弟则可以如此处之。或大宗绝后。与本生之家为疏属则又当如何书之。虽出后于袒免之外。而与本生为服则犹是降一等。可知出后而犹别于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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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刘玶所后之父。于子羽为亲弟。故玶之于珙。得以从弟称之。若玶所后之父。于子羽为再从三从之亲则朱子亦将以三从四从书之耶。近世或当此变例。而有以出后子为称者。即此恐是实事。或者近情乎。通典魏田琼曰长子后大宗则以其庶子还承其父。此礼若行则其未尝全绝于本亲者。尤无可疑。若全绝则还承之庶子无父矣。
 问侄之父自立祠堂则迁而从之。答郑道可云侄之父生则侄之父无家庙。不得不姑祔于宗子之庙。侄之父亡而立祠堂则侄又不得越其祠而就祔于宗子之庙。故不得不归祔于其父之祠堂。宋龟峰亦有说云侄之父兄弟行也。侄当祔祖。而祖尚存。故就祔于宗家祖位。及祖死而其父立祠堂。乃迁从亲祖也。此云侄之父。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也。若亲兄弟则宜祔其侄。何迁之有。
礼虽言庶子不得祭殇与无后者。然礼废之后。此礼有不可行者。故语类问祭旁亲远族。朱子曰合当祭于宗子之家。今何处讨宗子。看古礼今无存者。要一一行之也难。据此则侄之父当自祭其子。而或未必有庙。姑祔于宗家。及其父自有祭子之所则迁而就之也。若如寒冈说谓其父亡而立祠堂。则立之者即侄之兄弟也。不应曰侄之父自立祠堂也。若如宋说谓从兄弟再从兄弟之子则其从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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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再从伯叔从兄弟再从兄弟。亦当有此例。何独侄为然哉。而况礼祖未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不当祔于从祖族祖。而从与祔又不同矣。于从祖族祖则曰祔。于亲祖则曰从。其可乎。且从兄弟再从兄弟之子。岂合在旁亲之列而家礼云然乎。
 祠堂序立图所谓重行者。诸父异行。兄弟则只有少前少退之异。非重行也。主人兄弟中。岂有三行之异。
愚按诸父一行。诸兄一行。故曰重行。诸弟只一行。故不曰重行。子孙外执事亦各为一行。故曰重行。诸母姑一行。嫂姊一行。故曰重行。弟之妻及诸妹只一行。故不曰重行。子孙妇女内执事亦各为一行。故曰重行。重行者自为重行。非并主人主妇之行而成重也。盖兄弟同行则主人之诸兄不可位于主人之下。若进而位于主人之前则诸弟不可位于主人之前。不得已分为二行而有少前少退之别。其实分主人一行以为二行。非如诸父之别为一行也。所谓兄若弟两行之间。西边别作主人之位者是也。
 先降后参。先参后降。
庙中先已焚香告辞者。奉出之后必先参神。如时祭忌祭祢祭之类是也。不然者皆先降神。如参礼始祖先祖祭之类是也。观时祭之类。奉出之后焚香不再拜则可知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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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魂之义也。如祔祭虽不明言庙中先告事。必无不告之理。下云若与继祖之宗异居则宗子为告于祖而设虚位以祭。虚位固可告。而奉出行祭之际。独可昧然而已乎。如告则必先已焚香报魂矣。然则祔之先参亦宜矣。至于墓祭。体魄所在。又不可不先参。盖木主所以依神。必待降神而后拜之。若体魄之所在。何待神之降耶。其自虞至禫。皆阙参神则诚为可疑。然以有辞神者推之。知其亦必有参也。以辞神于敛主匣之之后者推之。知其必参于降神之前也。参者参谒也。辞者辞退也。凡丧内之祭。必先就位哭。事毕又哭尽哀。其先就位哭者。虽不明言此是参也。而岂不是参也。参神者参于神也。参于未降神之前。故所以不言参神。其有拜无拜。下有所论。
 祧主改题。
曾有所论故不举。
 最长房不能迁奉祧主。姑当安于别室。既不奉祀。恐不可以是人为主。
祭之世数。本不可僭而踰。退溪春秋设祭之说。亦非立定者。故旋复置疑于下也。然今有亲未尽之孙而遽埋其主。实非人情之所安。如不得已而姑奉别室则其始也必告最长者贫窭不能迁奉之由。其春秋设祭也。又必告佗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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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替奠之由。若其人来与奠献则必以为祭主。庶几不大悖矣。若无此人。岂复有此祭而全没其名耶。
 问祧主既迁于最长则彼亲尽之宗子。当立于众子孙之列。答庙毁不相宗。固有其说。而若大宗子则似不可一例看。
敬宗所以尊祖。祖庙既毁则宗罢矣。高祖以下小宗也。有事于高祖则主其祀者。虽或大宗子而即此之时便是小宗子也。又况至亲尽庙毁不复相宗则何可以大宗子之故而自别于长房之祭耶。
 问不迁之位云云。答五庙则乃全用诸侯之礼。四世祖虽未代尽。出安别室。
国制只许祭三世。而有始为功臣者不迁别立一室。若但遵此行之。岂复有僭乎。古者大夫祭始祖则始祖实当立之庙。四世之制自宋时始。而当时不立宗法。故朱子谓始基之主迁于墓所也。国制则有始祖矣。而时俗又必欲与家礼四世之式合之。所以难处也。其所以难处者。不在于始祖。而在于祭高祖。今乃不敢动于制外之高祖。而反欲致疑于法制当然之始祖。可谓迷所本矣。然在今行礼皆以家礼为式。而高祖不可不祭则出奉高祖于别室。固不违于国家三世之制。而又于家礼四世之式有略符者。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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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处得其宜。又有所不然者。古者世各一庙而惟官师祖祢共庙。是各庙之重于同堂可知。自汉明帝遗命。同堂之制达于天下。今士庶家独自别立一庙。涉乎犯分。似不可为也。愚故曰如不得已则虽五世同堂。抑或无妨何也。四世僭也。僭而犹祭。何待有始祖而后为僭哉。国之典礼又不可不从也。使朝廷之法得行。必不舍四世之家而偏禁五世也。至累代策勋之家则详国典之文。只许始为功臣者不迁。则第二以下亲尽当迁。沙溪说是矣。
 幅巾
有幅巾考。此不论。
 
问丧礼当从家礼。而或有疏略未备处。答当以朱子遗命为准。
朱子行状云一以仪礼从事。名臣录云仪礼书仪参用之。以朱子平日之意推之。每患其礼繁难行。则参用之说似为得之。家礼虽曰因书仪之旧。书仪则本甚疏略。多参仪礼而成遗命之意。宜于家礼上求之。而其间不无未及修润者。盖若干耳。今之礼废已甚。而至于为说者则辄以家礼之未备为诿。而仪礼中繁文琐节。悉欲举以编入。是岂朱子之本旨。
 主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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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主妇是主人之妻。而或主人有母则母为主妇。为未传家事也。如为位以下所称皆主人之妻。其有母母为主之例。自在其中。至葬后奉奠之事。虽有母必须主人夫妇亲之也。特牲礼注主妇主人之妻。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
 易服
通典魏蒋济奏冠成德之表。于服为尊。惟君亲之丧小敛之前与服罪之人去冠。其馀礼仪。虽齐衰之痛。有变无废。此说是矣。若吉冠不可不变。而苟非华饰。不宜去而露髻也。东俗以缁笠为尊服。而吉凶通用。非华饰之比。故君丧服斩而未尝去之。忌日及吊死。未尝去之。不此则无所戴故也。以此临丧。抑未为大害乎。今俗自齐衰以下皆露紒。而或有故出门则必戴笠。若果华饰则虽出门亦不可戴矣。且其戴也。为观瞻之骇也。与宾客为礼者。独无可骇乎。若自三年而降至期者。又与正服齐衰不同。笠亦不可不去。
 被发
按礼始死笄纚徒跣。至小敛乃括发。若笄纚犹存则恐无用更括。括者为其散乱也。孝子哭擗哀毁。不用敛饰。则其势必将被而散也。以意推之。笄者平时骨笄。纚者亦平时黑纚。皆吉饰也。礼合去之。当始死之际。凡节犹不整顿。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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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于哀而未及去之。始死擗踊。何待于去笄去纚。比如闻丧以哭答而不暇问也。至既立诏相。可以次第去饰。故去笄去纚。至于发散而不暇禁矣。又至小敛。稍有饰而括之。若曰不去吉时笄纚。以临袭敛。至括始除则恐无是理。左氏传晋大夫反首拔舍。以示忧戚。是亦谓因忧戚而至于此。如诗所谓首如飞蓬也。丧之被发。其亦无所怪矣。其必使之散之者何也。亦有由然矣。古者固髺必用笄。笄去则发散。至后世团结作髺。有不赖笄而固者矣。于是据既散复括之礼。使之解髺被散。所以饰哀。沙溪谓西原蛮俗。此未必然。
 
左氏豫凶事之讥。似有为而发。且朱子曰左氏说礼。皆是周末衰乱不经之礼。无足取者。
凶事有可豫者。岁制月修之类是也。有不可豫者。归赗赠襚之类是也。若归赗而不及死则其为非礼无疑。左氏讥豫凶未足为疑。朱子此论本指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之类。与此不相搀。
 古者男女之丧。并用掩裹首。后世代用幅巾。女丧犹遵古礼用掩可知。
掩制据疏说如今幞头样。幞头即四角巾是也。掩亦巾之类。盖男子不冠而代用巾也。但以后二角结于颐下。稍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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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生者也。妇人之用掩无所见。沙溪之说未知何考。以意臆之。妇人生无戴巾则死后疑若不用掩矣。然妇人生时首服不过髲剃之属。死而更无可用者。礼穷则同。亦古道然也。虽不得已而用掩。或者无妨也。且男子既变掩用幅巾。则妇人何独守古而不为之饰耶。今俗内丧多用女帽。盖近古妇女所著也。其制以黑绢裌者两幅缝合。而使缝当头之前后。其在前者自额以下柝而不缝。于不缝以下当隅。垂其馀幅为旁角而圆杀之。乃捲以围绕。揍缀于项后。别用紫绢从帽内当顶补缀。又垂二角缀在脑后。此极似古所谓掩者。而足以为饰用之便好。亦可谐于今而不大倍于古矣。
 冒制甚好。不可不用。
按丧礼备要云若设冒结其带。至小敛条因家礼之旧。乃云未结以绞。未掩其面。孝子犹俟其复生。欲时见其面也。若已设冒结带则安在乎俟生见面之意哉。愚谓据士丧礼及大记。分明二日而绞矣。其设冒也亦无疑矣。朱子据问丧三日俟生之文。有此委曲之礼。而去冒不用也。愚故曰问丧之文。终不可与士丧礼等书合。疏家特傅会之也。今沙溪既从家礼。又欲并用质杀则未知妥当。其敛绞则别有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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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袭及小敛奠。皆设于尸东。家礼小敛奠则设于尸南。
古者始死有馀阁之奠。是日袭而以始死奠。因为袭奠。至开元礼五品以上如士丧礼。六品以下袭而后奠。刘氏谓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尸然后设奠。盖家礼之意如此也。按檀弓疏云人老及病。饮食不离寝。若死不容改新也。以养疾之例。臆度之。人南首而卧则饮食恐当在东而当肩也。礼疏所谓未忍变于生者是也。古者有重而无灵座。所以犹设于尸东。后世则袭后便有灵座矣。有灵座则宜于此而奠之。故家礼云尔也。据礼小敛奠。与始死奠稍别。盖变于生也。此亦变而设于尸南恐或可也。
 问古人之含皆用珠贝。而家礼之用钱何意。答古人之含。天子以玉。诸侯以珠。大夫以璧。士以贝。庶人以钱。家礼之用钱。从庶人之礼。
考三礼注疏及百家语。饭含之说。各有不同。而皆无用钱之说。至家礼始发。而定谓庶人之礼者。惟见于汪克宽之说。克宽又在家礼之后则或因家礼而为言。又或宋以来时制即然也。沙溪以用钱为古人之礼。未知何考。盖古人用珠用璧。为其宝美也。白虎通曰方中圆外曰璧。内方象地。外圆象天。尔雅曰肉倍好谓之璧则与钱极似。钱亦内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第 194H 页
方外圆而肉倍好者。但钱则形匾。是其不同也。且古钱非如后世之大则用为代璧。抑或无妨也。若其古今异同。别有所论。
 家礼铭旌五品以下之下字当作上字。
通典王公以下九尺。四品五品八尺云云。家礼之式。本出于此。以下字为上字之误似然。又或五字是四字之误。
 铭旌
古礼未有重。置铭于西阶。既有重置于重。家礼则既有灵座而犹附西阶之义。倚于其右书曰某之柩。此时未及有柩。铭乃表柩不表尸。故不置于尸。此所谓权置者是也。至大敛迁灵座于旁侧。既殡于堂中少西则先取铭设跗于柩东。复设灵座于故处。故处即堂中尸床之南。殡既在西。次铭在东。又设灵床于其东。是灵床正当尸床之地。而铭在殡与灵床之间矣。灵座则又直灵床之南也。仪节则灵座在尸柩直南。灵床在柩东。铭旌在灵座西。沙溪何考而谓仪节与家礼不大异耶。沙溪又云铭旌本属于柩。故家礼图亦在帏内。此亦未然。家礼图即袭含时节而未及有柩。乃倚于灵座右之图。此时言属于柩不得也。且家礼图设帏于灵座之外。至沙溪自图则帏在殡与灵座之间。以彼證此。恐未易晓人也。然沙溪自与家礼之文合。不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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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佗为證也。沐浴条曰以帏障卧内。曰设袭床于帏外。此皆有事于卧内之时。既袭则徙尸床置堂中间。今已离卧内矣。向前所障之帏。非复可论矣。为位条曰别设帏以障内外异姓之亲。丈夫坐于帏外之东。妇人坐于帷外之西。若内丧则同姓丈夫坐于帏外之东。异姓丈夫坐于帷外之西。以文势推之。外丧则丈夫当近而妇人当远。内丧则同姓当近而异姓当远。近则言帏。远则言帷。似有分别。而诸家混说之。更详之。
 家礼不纽与丧大记有异。家礼之意为左衽不得结小带也。详见备要。
按丧大记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疏曰衽衣襟也。生向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向左。示不复解。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束毕结之。不为纽也。此云结绞指衣襟之带。而非纵横布绞也。故疏以生时屈纽与死无解义对勘言之。生时岂有屈纽之布绞。布绞亦何曾谓之带耶。是以士丧礼郑注引此云迁尸于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去结绞字。以不纽属之衣衽则尤极分明。家礼亦因郑注而只云左衽不纽也。但结绞云者。与布绞之绞相类。故沙溪云尔。然朱子岂不知而妄引为说耶。沙溪又谓衣系在右。若左衽则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第 195H 页
自不能结。若然是不结也。非不纽也。既无系而谓不为屈纽可乎。不纽是无复解之义则引谕于初不结之地。恐无是理。愚谓敛衣既合左衽则衣襟之系亦将在左。何必以生人之衣为拘而看得不活耶。但大记只云小敛大敛左衽则敛前之不然可知。郑氏引之于袭则果似误矣。家礼小敛而犹不绞。冀或复生。况袭时已示不复解之意耶。宜朱子不从而以经文为正。
 仪节小敛白布巾。此必练布也。时未成服。故不得遽用生布也。
此仿古者素委貌之制。故用白布。非为未成服。不得用生布也。礼总与免皆用生布。括与绖皆用生麻。皆在成服之前也。
 司马公谓齐衰以下去帽著头巾。头巾云者。如丘氏所谓用白布巾。如俗制小帽之类。方言白头。
按丘仪引丧大记君将大敛弁绖云。首绖之下。必有巾帽以承之。委貌爵弁之制。今不存。宜用白布如世俗制孝巾小帽之类。似亦得礼之意。此制如孝巾而别以白布为之。主有三年丧者而言。不可与司马公所谓齐衰巾者强同之也。今若于齐衰以下之丧而与孝子均加白布小帽。岂不骇俗。礼意虽或如此。在今不可从。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第 195L 页
家礼妇人丧服。竹木为簪。与仪礼不同。备要云古礼成服用之。与家礼不同。
按家礼括发免髽条云竹木为簪也。成服斩衰条云竹钗麻屦。此与礼经未见有异也。仪礼丧服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注云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疏云髽笄连言则髽有著笄明矣。盖男子冠而妇人笄。故至成服。男子有冠妇人有笄。此不必言矣。此所言者。所以明始髽之有笄也。髽笄之说。疏家多有异同。然家礼之文初非无所据矣。斩衰条言竹钗则齐衰之木钗。有可以例见。只照应上文竹木字。
 
礼秃者缞巾加绖。国俗例于丧冠下施孝巾。出自丘仪。
温公云齐衰以下去帽著头巾。加免于其上。今之布头巾本出于此。丘仪但云环绖用白布巾。如俗制孝巾小帽之类。不言孝巾之制又如何。以意推之。不过如温公所谓头巾也。然若言孝巾。只从有三年丧者设也。若言头巾则轻重通之矣。宜从温公白布头巾可也。勉斋丧服图式启殡条张南轩云主人及众主人皆去冠绖。以邪布巾帕头。注云参酌开元礼新修。按通典敛发条束巾帕头。六品以下衰巾束发。启殡条去冠绖衰巾帕头。至从柩诸子绖杖。秃者衰巾加绖。然则诸子至是复去衰巾。惟秃者巾上加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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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子去以为饰。在秃者用以为饰。未知如何。又按朱子君臣服义云斜巾乃民间初丧未成服时所用。既成服则去之。盖古者免之遗制也。
 家礼惟斩衰者括发。当以小记为准。
礼为母初亦括发以麻。与父同。至迁尸拜宾竟。即位时不复括发。以免代之。然既小敛。凭尸哭擗后括发。因复迁尸拜宾。自迁尸至拜宾。不过片时间事。辄去麻著免。涉于繁节难行。故家礼所以去之也。若欲据礼一一补入。非朱子本旨。
 还迁尸床于堂中之还字。谓主人以下自别室还于其位也。谓免髽不连主人主妇者误矣。免虽齐衰以下之事。髽则实主妇之事。
此段虽曰退溪之释传说。固未可信。借曰信然。或其偶未详者耳。其直迁于佗所则只曰迁于小敛床。既迁而复还其所则曰还迁堂中。所以明其不移故处也。其下云彻袭床迁尸其处。此即还迁尸床之注脚也。沙溪必谓主人之还位。若不言还则其有疑主人之还不还而于此云尔耶。免髽于别室则虽不言入而其入于室可知。迁尸于堂中则虽不言还而其还于堂可知。前既不言入。后何必复言其还耶。其祔祭条还奉之还。亦偶然相近。不顾文义。必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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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会之则错矣。其以免髽连主人主妇看者亦不然。髽何独主妇有之。易服条妻子妇妾皆被发则凡有三年之丧者皆当髽矣。其佗见于经则女子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笄髽。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据此则虽非三年者。亦或有髽。沙溪何据而云然。又按奔丧云妇人奔丧束髽。郑云姑姊妹女子子也。丧服图式云大功以下之髽。按贾氏疏则自齐衰以下至缌皆布髽。若然五服均有髽矣。盖妇人之有麻髽布髽。犹男子之有麻括布免也。
 小敛奠卑幼再拜。言卑幼则孝子在其中。
朱子既以孝子不拜。为未忍以神事之义。故于不以神事处皆不拜。袭奠是也。自小敛奠以下渐以神事之。有焚香之节。焚香者报神也。以神则亦拜。上言卑幼立。主人当在其中。下言卑幼皆拜。可以例之。丘氏谓孝子独不拜。沙溪非之是矣。
 棺中大敛逼窄。结绞之际。多有不敬。
家礼棺中大敛无绞。何云结绞。若用结绞。自当如古礼。丘氏之说亦未安。别有所论。
 殇不立主。程朱以前之事。家礼自八岁皆立神主。
按曾子问云祭成服而无尸。是殇之也。疏云年幼在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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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未备。威仪简略。不足可象也。以此推之。殇之不立主告道然也。然其祭也。自有其礼。宜不系于尸主之有无。家礼所载。不过程子义起之说。而只道其祭之久近。未见得必立主之意也。程子论祭祀曰七庙五庙。亦只是祭及高祖。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亦及高祖。是祭不系于有主也。沙溪必以为有主之證何哉。若谓祭则必有主云尔。则是上古之祭殇。亦将有主矣。
 虽四日五日大敛。而与三日大敛何异。不可以上食稍迟而遽成服也。
成服断在殡之明日。沙溪说是矣。且既在变节。又当有观而通之者矣。据礼死之日。有始死奠。明日有小敛奠。又明日有大敛奠。以接乎成服。未尝一日不奠也。孝子事死如事生。在丧内皆然。况始死之际。尤当如何。其馀阁。疏曰鬼神所依于饮食。故必有祭酹。至小敛则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疏曰醴一觯酒一觯。醴酒但用一柶矣。而觯有四柶有二者。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又曰觯俟时而酌。注曰时朝夕也。遂引檀弓日出逮日为證。其于如事生之义。颀乎其至矣。或贫家袭敛不能以时。旷日延过。则其于朝夕之供。必有不忍昧然阙者矣。家礼未殡奠止于再。今不敢妄引古义。而或殡过于三日者。酌宜易奠。又非朱子之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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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按既夕礼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佗日。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于下室日设如生存也。疏云大小敛奠。朝夕奠。皆无黍稷。惟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于下室。下室燕寝内堂也。据此则虽不明言馈食之始于何时。而亦不见有殡前不馈之文。且士丧礼只论殡宫之事。其于下室馈食则略见于下记数句而已。不复别于殡前殡后。虽无殡前必行之證。亦不见有必废之文。孝子之心。其于可以行可以不行。将何取舍。虽曰不举火三日。此特言生者之不志于饮食也。至二敛奠牲鼎毕具。何曾有事于死者。而以是为嫌。家礼既袭后云朝夕设栉颒奉养之具皆如平生。此本于燕养馈羞汤沐之文。而谓之朝夕则夕之所设果何指而言欤。栉颒之类。既非夕时所设。则抑恐别有奉养之馈者矣。礼意虽如此。而今成大同之俗。不可易以晓人。然昔金鹤峰在途遭丧。不敛已过四日。食时乃馈。退溪以为当然。其遇礼之变而成服日数蹉过者。略行馈奠。尤无所疑。
 冠梁。世俗先作材广三寸。然后用布辄裹其上者。非也。家礼本文言裹以布为三㡇。则是先裹以布。后乃作㡇也。缁冠亦以纸糊为材广八寸。然后乃就其上为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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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四寸。
家礼云纸糊为材广三寸。裹以布为三㡇。纸材既三㡇则虽欲并纸为㡇。不可得矣。缁冠之制。家礼亦但言上为五梁。广如武之袤。而不曾言先糊纸然后作㡇也。补注之说虽如此。又不可与丧冠揍合为一也。且其要在作㡇。不在于糊纸先后。宜就其便易。不须多辞辨争。
 首绖象缁布冠之頍项。
贾氏此说。本不可晓。妇人首绖既甚可疑。而小敛则未冠而先绖。既练则冠存而绖去。是又何也。所谓要绖及绞带象大带革带之类。都不可信。
 
绞带三重四股。
三重四股。出间传。云既虞卒哭。去麻服葛。葛带三重。带者即要绖也。故既卒哭受三重之葛绖也。绞带岂有受葛之事。而沙溪云尔耶。别有所详论。此不赘。
 童子首绖礼无所考。童子不冠。何缺项之有。
按丧服传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曰按杂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菲不庐。此独云不杖。其实皆无。直有衰裳绖带而已。绖带谓二绖也。沙溪,愚伏皆谓无所考何哉。
 丧服图式服制轻重条云祖服孙大功。若传重亦三年。杨说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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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非说之误也。分明传写有错。此皆引注疏文字来。何尝以己意参涉耶。其旁注曰详见丧服传丧服义则可知非自为说者。此说本于小记疏而详载于丧服义三年。即期字之误。而略加删节焉矣。又况图式乃勉斋之书。每谓杨说何也。杨氏序云尚有未及订定。后之君子有能继先生之志者出而成之。是先生之所望也。此其所以未免有错字也。当考。
 承重孙妻服。
别有所论。已辨其误。又曾问于李松禾栻朴进士浩。皆以沙溪说为不然。
 
妻为夫之养母。从夫服无疑。
为养母之夫服三年。然后妻可以从夫服养母矣。或养母夫妇未必均有收育之恩。岂可从母而并服其夫耶。慈母虽与因母同。而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可见只服其身。更无施服也。则养母之夫无服。可以推知。而妻不从服养母。亦可以互證。按通典庶祖母服条庾蔚之云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此是引礼之言则古有其礼明矣。慈姑犹不服。况养姑乎。
 父丧将竟值母丧。仍服期。果合于情理乎。
此段沙溪疑之是矣。然犹未辨得明快。此说本出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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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嫁之疏。若然母丧期年之后。以心丧嫁也。按礼父必三年而娶者。所以达子志也。疏谓达其心丧之志也。父尚为达其心丧之志。子安得以心丧遽嫁也。其说之不足信如此。别有所论。
 祖丧中父死代服。
向者人问父死未殡而祖亡之礼。则沙溪尚云古人有言。不敢轻议。而况父在而祖先亡者。岂复容更议而如此云尔耶。其所引宋朝石祖仁事。与此不同。祖仁以侄代叔。于此说不忍死亲之义不得也。不可比而并论之也。且以图式为经传通解。亦所未考。此亦别有所论。
 
为所后母及祖母见出者不服。
沙溪引通典云晋许猛曰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继母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为人后者若子则母出亦当异于亲子矣。此说不可不辨。夫言若子者。谓与亲子无异也。不言若则无以为说。岂复有异于亲子之意。隐然藏于其中耶。若然出后者既降其本生。又于所后。异于亲子。是疏于本生。不亲于所后。终身不得如佗人之有亲矣。圣人制为出后之礼。本生所后之间。其义至严。今使父子之间而容有外之之心。岂不害教之大者耶。圣人惟恐人之不厚于所后。立为此说。后人又以私意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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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妄自评定。甚可叹也。然为人后则为父后。为父后则不服出母礼也。为所后母无服者。为父后故也。非以异于亲子也。愚故曰不服而服心丧当矣。
 问妾孙承重为父所生母虽无服。然应服承重三年者也。答妾母不世祭则元无承重之义。应服三年云者。不然矣。
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疏祖庶母既为后。亦服之三年如己母。丧服图式宋辥绅父所生母卒。礼官引小记之说以为托后于人者犹为之服。况亲子孙可有不服之义耶。此盖礼疏之说有以误之也。小记之说盖谓为庶母后者。与其母同服。为祖庶母后者。与祖母同服云尔。服祖母本止于期。而传重则三年。祖慈母既非传重则宁有三年之理。孔氏不达此义。谓服祖慈母亦三年。其不可从明矣。通典庾蔚之云父不承重。已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此最可据。盖孙为祖止期。而承重故三年。既服斩于祖则又从而服三年于祖母也。今若为祖止期。而服三年于祖之妾则不亦悖乎。小记之疏通典之说。毕竟不可两从。宜以大义断之。又究极乎小记之本义则无不合矣。然朱子答李守约书曰公子为母。既葬除之。则承宗庙社稷之重者。恐不得为父所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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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持重矣。此条可疑。或者辥绅事已成时行之典。故朱子只据以为说耶。今沙溪不曾别白论辨。故特著之。
 妾服女君之党。女君没犹服其党者。疏说虽如此。于礼无见可疑。
此沙溪只据小记徒从疏说而为言。然疏说亦岂无所考而妄发哉。按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注云若其亲然。何以谓于礼无见。通典虞喜云明属从也。与疏说不同。更详之。
 补服姑为适妇不为舅后者。
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姑为之小功。注家犹未明快。愚尝妄为之释。不曰适妇不为后者。而曰云云者。在舅未必小功可知。盖嫡子或废疾或死无后者。父在时犹未移适于佗子。其意或疾病终瘳。或无子而立后。则其妻尚在适位。故及其死当服适服也。前日适子死。不可以无后而不服适服。今日未立佗适而其妻死。又安可视众妇而降其服耶。又或父在时疾终不瘳。不及立后而父死。第二子当立为适。比如国家第一子早没。不立后而国君没。第二子以次当立。既立则第一子虽有妻。自此以后为众妇而已。然则舅之于适妇。无小功之义。而或父之意不欲为第一子立后。已取第二长子为适。老而传重则适已立矣。虽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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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为长妇小功。又或后来立嫡不严。别有摄主。可以将事。无阙父之意。必欲为第一子立后。则父死后第二子虽摄主宗祀。适妇犹是为舅后也。虽姑复为之大功也。
 丧服疏外亲虽适人不降。又曰外亲无出入降。
今按丧服疏。只云异姓无出入降。而无此二条。当考。
 凡服必相报。长者于童子。已递减其服。则童子于长者。亦递减以报之明矣。丧服记注疏当室童子虽服本宗。而不服外亲之缌。是亦递减之义也。不当室者虽本宗亦无缌。则小功以上独不递减乎。
通典谯周云童子不降成人。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缞。此童子不降成人之明證也。沙溪以其无缌为小功递减之證者。亦不然。递减则十九以前者小功减为缌。十五以前者大功减为缌。十一以前者齐衰减为缌。何谓独无缌耶。经文又何以不言递减。而只曰无缌耶。玉藻疏云不当室则情不能至缌。故不服。然犹著免深衣无绖以往给事使役也。虽无缞绖。亦异于全不服。则亦须三月而除矣。缌丧至于三月则小功之五月。又可以推知矣。以理言之。成人重而童子轻。在重者看宜其以轻而降之。在轻者看则岂以己之轻而反降于成人乎。
 问不樛垂者。指古礼成服前散垂腰绖而未绞者耶。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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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成服不为垂带耶。答樛垂之说。指小敛后散垂三尺之谓也。
丧服疏云殇大功于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与成人异也。不樛者不绞也。不樛垂者谓成服后不绞散垂也。沙溪以散垂为樛垂。当考。
 问小记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家礼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两说不同。答冠笄嫁娶。恐皆勿殇。
所问在于不同。所答混以不别。语有未莹。且冠笄不为殇。则其嫁娶不殇。何待更言而后明耶。余尝思而得之。此必因时俗而立制也。冠礼云近世人情轻薄。过十岁而总角者少矣。此小学所谓子犹饮乳。已加巾帽。有官者或制公服而弄之者是也。今若以冠而不殇则是元无殇矣。故以已娶为制也。至于女子则不然。其笄条云许嫁笄。注云年十五虽未许嫁亦笄。是不如男子之早冠明矣。故不以已嫁为制。异于男子也。虽或有未许嫁而先笄者。其许嫁而笄。本是元例。故只举许嫁。其实笄而不为殇。准乎礼而已。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父税丧。己则否。
此条通典之说。比注疏虽若差胜。然以理言之。至亲之没。虽已在于己未生之前。乖离隔断。既不奉讳则是虽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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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生也。其心犹庶几一朝遇合。梦想相接。今闻其死。能不悲乎。奚暇计较于一日之及未及哉。此与凡人家至亲先亡而不追服者。自不同。圣人立制。决不容如是也。愚乃以意臆断曰己则否云者。必指凡人家至亲亡而不追服者也。其父税丧云者。又必指乖离隔断。始奉讳者也。其或其父隔在异国。而其祖父母等丧皆未闻知。己则虽在本国。而其祖父母等丧。生不相及。日久而不追。或至父子会合。父始奉讳则其于哭踊衰绖之节。一与始死无别也。己亦是未服之丧则疑若与父而俱税矣。然己则既非始闻丧者。不可以父之服丧而与之俱服矣。其一弟字或依通典作衍或带说。盖古人言兄弟昆弟等字。未必皆并指二身与己为昆弟者皆称昆弟也。不然礼记中荒诞之说非一。则等是为可废也。如杂记所谓大夫为其父母未为大夫服之类。安得以尽从。
 小记降而在缌小功则税。陈注从祖昆弟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也。
从祖昆弟之小功。礼本不可税。则其降而在缌者反可税耶。别有所论。玆不赘。
 朝夕哭不拜。哭及奠。为两项事。
语类孝子于尸柩前都不拜。父母生时。子弟欲拜。亦须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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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而衣服。今恐未忍以神事之故不拜。据此则其当起而衣服之时有拜宜矣。古者哭奠皆于殡宫行之。别于燕寝荐馈羞如平生。则定省之类亦当行于燕寝也。哭奠及于朝夕。而定省在于晨昏。朱子所谓起而衣服。即晨省时节次。于是而拜。恐不可已也。家礼哭奠上食皆就灵座。燕寝遂无事。所谓起而衣服之拜。朝奠即其时也。如之何不拜。家礼之文。与古稍别。自小敛奠以下焚香报魂而拜。已渐以神事之。自此凡朝夕奠上食之类。亦皆焚香而拜。此便是参谒报魂非古也。何怪乎参谒之与古异耶。以佗祭之例推之。其斟酒一人当拜。此则在位者皆拜。可见其为参拜也无疑。沙溪辄以常侍之义。为奠无参拜之證。则是宜都无拜也。而焚香而拜则自小敛奠皆然。是独无常侍之义者耶。且晨谒之礼。常人之所不废。况于丧内乎。罢奠之后有两哭。哭则犹有节次。至练而罢哭则晨昏之间不拜。无以伸其敬。故不得不展拜。到此益觉哭时当有拜也。朱子大全李继善问卒哭之后只有朝夕拜哭。朱子不加辨斥。渠或有见。又或朱子不及该答。皆未可知。其哭奠两项与否。别有所论。
 问朝奠及题主再拜哭尽哀。迁柩哭尽哀再拜。虞则哭再拜。丘氏于此数者。皆以且哭且拜为之仪节。答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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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从。
哭拜拜哭皆非各项事。拜则哭也。再拜有其顷而哭则尽哀。故有先拜后拜之别。再拜哭尽哀者。且哭且拜。后又哭尽哀也。朝奠则魂帛就座。题主则神主始成。故先拜而谒。又不可以不尽哀也。哭尽哀再拜者。尽哀后且哭且拜也。迁柩朝祖奉魂帛升车。皆拜辞之节也。古者柩朝庙。不复返于西阶。所谓丧事有进无退也。今以迁柩告者。即其义也。与下在家哭辞者同一。先尽哀后拜也。哭且拜者。只且哭且拜而止也。虞祭各有前后节次。始亦有尽哀。终亦有尽哀。中间献礼。宜亦哭拜而已也。丘仪朝奠及拜辞。只言且哭且拜。虞则先哭后拜。不合于家礼。
 俗节因朝奠兼上食行之。似过盛。朝上食后别设。
按通礼俗节献以时食则荐新在其中。丧礼有新物则荐之则俗节在其中。其仪同也。士丧礼朔月若荐新俱称殷奠。朔月殷奠当因朝奠。则荐新殷奠亦将因朝奠也。俗节时食之荐。何独不可因朝奠耶。
 葬后上食。
尝有所考甚悉。此不言。
 弟虽无子。依妻丧期年后撤几筵。
按小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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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祔而已。注云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缌为之练祭可也。凡服期大功为亲。小功缌为疏。言大功则期亦包在中矣。今曰有三年者则其无三年者不然也。再祭者即三年之祭也。既无妻若子。谁为之练祥耶。为之再祭者。为其无主故也。使其无妻若子而或有练祥则大功者。尤不得不为祭也。虽有妻若子。以其不能主。故往为之祭。况其又无妻若子者。畁诸谁而不为祭耶。若曰无妻若子者不为再祭。则其因无练祥可知。杂记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此则指无三年者也。故小功缌主其丧而止于虞祔。不为之练也。与小记注小功缌为之练者不同也。今曰虽疏亦虞则其亲者亦虞可知。据注说丧事虞祔乃毕。故虽袒免之疏。朋友之交。亦必至于虞祔也。古者既虞卒哭。不复馈食。其三年上食。即后来从厚之礼也。推此言之。若期功以下无三年者则恐当虞祔而丧毕矣。小记疏又引皇氏说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缌至祔。若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此说可疑。练是三年者之事也。既但有期者。复有练乎。大功至期则与至练何别。既曰有大功则至期。又曰无期则各依月数何也。主者既是大功。又曰死者有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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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也。小功缌皆虞祔而丧毕。其可各依月数耶。详其文似不成语脉者也。未知其所指之何在矣。然若欲遵此为制则其于亲兄弟无后之丧。待期而服尽。然后撤筵。犹为从厚之归耶。
 问知生者吊而不伤。礼意固当。而于朋旧相好之间。吊其母丧而不哭。此果人情乎。答妇人之丧。未及升堂者不哭可也。乡人多有哭之者非是。
按曲礼注云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问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伤辞未闻。说者云皇天降灾。子遭离之。如何不淑。此施于死者。辞毕皆哭。疏云吊辞乃使口致命。若伤辞当书之于板。使者读之而奠致殡前也。吊伤辞毕皆哭。据此则无吊而不哭者也。且朋友有兄弟之义。其于平日交欢往来之际。导达情衷。特未承颜耳。与不知死者差别。而临当孝子之擗踊哀毁。在亲友能不悲乎。悲则哭之无疑。但生不承颜则死不当入哭矣。然交之浅深。亦将有不当哭者。在量以行之。
 问生者情厚则虽不知死。似不可不哭。答死者无分则岂可强意而哭之。
生者情厚而哭之。所以哀有丧也。非强意也。与上段参看。若生者情不厚。依此不哭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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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畏压溺三者古礼无服。答畏压溺不吊而无不服之言。若死于兵若或赴京溺海则岂有不吊之理。
檀弓所言。非亲戚之死也。而此问答在于服之有无。似欠详考。若如此说。非死兵赴京之类则凡于亲戚之丧。皆将服之而不吊。服而哀之。又安可不吊。以郑良霄之不道。子产枕之股而哭之。当时以为有礼。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懿亲。春秋所善。况三者之不慎。非大逆之比则恐不可不吊。又按文王世子刑于隐者不吊不为服。为忝祖远之也。与通典诸书不合。
 值主人成服之时。小功以下则与主人偕成之。
此出于杂记。而其所谓偕成者。分明指小敛成绖而言也。沙溪于备要中引疏不完。将使小功以下者或值主人第四日成服之时。则虽当日闻丧者皆与之偕成。甚不可也。礼之所云。乃小功以下或有时乎闻丧第三日而成服者耳。别有所论。
 后土祠用盛馔。
若用盛馔则其祝辞不应曰清酌脯醢。更详之。
 后土改土地。
古者百家以上皆立社。祭社即祭后土也。左传共工氏有子曰勾龙。勾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然则凡祭社者必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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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矣。家礼称后土。亦似不僭。
 后土祭不言上香。无乃有意耶。仪节及正衡有上香之礼。故备要因之。
家礼未葬之前无酹酒。后土之祭无上香。皆有意义。沙溪知然而不从何也。
 下帐对上帐而言。纲目周主赟造五后下帐。自居上帐。五后居下帐。
按春官司几筵注云椁席藏中神座之席。疏云谓于下帐中坐设之。又注云既窆则加见。疏云见谓上帐帷㡛。将入藏以覆棺。以此推之。帷帟之属皆称帐。其附于棺者曰上帐。其别设神座曰下帐。周主赟所造亦如此。家礼所谓茵席之类谓属于下帐者。非指茵席为下帐也。盖圹中神座曰下帐则茵席皆具也。详在玄纁条。
 问筲注竹器五。盛五谷。既夕礼筲三盛黍稷麦。答家礼与仪礼不同。可疑。
通典米舆注云五谷米实以五筲各斗三升。盖书仪多用通典。家礼又因书仪。故与古礼不同。
 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
古者殡宫朝夕奠。设于室中东面。故朝祖亦云如初。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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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殡所设奠南面则不可谓如初。附注中只引古义而已。非谓家礼朝祖之奠。亦如殡所之奠也。殡宫神位东面。故朝祖从奠虽设于柩西。而不使统于柩。乃东面设之。家礼云设灵座及奠于柩西东面是也。家礼朝夕奠虽南面。而在庙中则又不得不依古东面也。神既不可西面则疑若设于柩东。而柩东非神位也。古者自小敛奠以前未忍变于生。设于尸东。自大敛以后设于室中。则尸东遂无事。故曰东非神位也。沙溪之论未有分晓。故据注疏释之。
 方相魌头狂夫为之。方氏曰狂疾以阳有馀。足以胜阴慝故也。
周礼夏官目录方相氏狂夫四人。盖蒙熊皮黄金四目。朱衣玄裳。执戈扬盾。贱者之任也。狂夫如诗所谓狂童狂夫之类。乃不循礼法。行己猖狂。为世所贱者。故大丧则以此类为方相之任也。今俗亦以屠儿为之。可以见矣。若曰有狂疾之人则彼既失其常性。入圹击隅之任。恐亦不能堪也。郑注又云方相如今魌头。则方相魌头二者之用。初无等杀。至通典有四目两目之别。家礼从之。意者汉时无方相而有魌头。虽有四目两目之殊。大槩相类。故举此證彼。后世遂以古者方相为五品以上之用。又以汉时魌头为六品以下之用耳。家礼云四品以上四目。以下两目。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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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不同。更详之。
 永诀终天。
朱子不特于蔡季通祭文用此语。其祭李延平,罗参议,刘共父,吴晦叔文皆有之。并可考论。
 主人赠者。重君之赐而设也。后世虽无君赠之礼。而家礼存之。疑亦是爱礼。
家礼是士庶通用之礼。未必合有君赠则汎而存之。岂当乎理也哉。若然今之士庶身未显仕而冒用此例。其亦有僭乎。愚谓必不然也。家礼将有所由然矣。按既夕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书赗于方。书遣于策。注云遣犹送也。书所当藏物。即知死者所赠玩好之类皆是也。凡宾客兄弟之赠皆当书策而藏之。何独君赠者为然乎。公使宰夫赠玄纁束。宾升实币于盖。注云升柩车之前。实其币于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此君已使有司赠于死者。死者又已若亲受然者。则其随柩而藏固也。主人何敢复以此为赠耶。至窆时。主人袭赠用制币玄纁束稽颡。贾氏遂以此为君之前所赠者。殊不知主人别有所赠也。若然君之所已赠者。只可藏之而已。何必更言主人赠也。只当因其所赐而已。又何必更言制币也。此于事理文势。可以晓然矣。其主人之赠何也。既遣而包其馀。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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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亲之去。礼宜有币。有币则虽君赠之荣。不可因以为礼也明矣。家礼因书仪。书仪因通典。通典至庶人皆有玄纁之赠。爱礼存羊。于此说不得。愚故从家礼之文者。不可傅会于贾氏之疏矣。
 玄纁开元礼奠于柩东。未知有意义耶。
按通典以下帐张于柩东南面。食盘设于下帐前。以玄纁入奠于灵座。下帐乃床帐茵席倚卓之类则所谓灵座。即指下帐也。既设灵座于圹内柩东。故奠玄纁于柩东。其礼当然也。近世作圹仅容棺则币无可奠。遂多铺在棺上。退溪讥其非礼。愚按既夕礼公使宰夫赠玄纁束。宾升实币于盖。注云升柩车。实币于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盖以尊君赐也。今世或复有君赠之例则虽仿此置在棺上。犹或近之。而乃于孝子之赠。俨然置在棺上。非敬。不可为也。沙溪辑览云家礼既曰柩旁则似当以玄纁分置两旁。而今或并置于柩东之旁。似以开元礼为据。然则置之当如柩衣之上玄下纁也。愚按家礼主人立于圹东西向。主妇立于圹西东向。主人赠玄纁。奉置柩旁。盖主人亲奉以奠也。主人既在东而不言置于何方则其置于东可知。盖遵开元礼而略其文也。若分置两旁则于此必有别白之言矣。其曰上玄下纁。亦恐未必然。礼云玄纁束。盖以五匹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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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为一束。虽玄六纁四。亦合为一束。况今俗两匹之币各为一束。恐不准于礼意也。质杀柩衣皆以冒覆尸柩。故仿玄衣纁裳而有上下之别。今束币之用。何取于斯而必欲分俵耶。愚故曰合为一束。纳之柩东宜矣。又按家礼玄六纁四各长丈八尺。或不能具此数则玄纁各一可也。据疏说丈八尺曰制。二制为一匹。五匹为十制。十制为一束。以三十六尺从两端各卷至中。合成一匹。匹之言两也。故或谓一束。或谓五匹。或谓十端。或谓三玄二纁。或谓玄六纁四。皆一义也。家礼所谓玄纁各一者。恐指各一匹也。不应以半匹为礼则玄纁各三十六尺也。沙溪备要赠纁条云玄纁各丈八尺。则未知其必合于礼矣。然家礼之文既略。不可质言。
 开茔域与葬时祠后土祝辞。或称姓名或称封谥。必有其义。未可知。或云檀弓请谥于君曰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易名以讳。故不称姓名欤。未知是否。
家礼此条一遵通典之文。按通典启殡后有赠谥节次。则开茔域时未及有谥。故只称姓名。至葬时特著有谥之例而已。其不复言姓名。蒙上文也。古者卒哭而讳。故檀弓之文言其讳义。告神。非可讳之地。恐非可引也。
 周元阳祭录曰无男主而妇祭舅姑者。祝辞云新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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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祭显舅某官显姑某氏。妻祭夫云主妇某氏。祭显辟某官。夫祭妻云某祭嫔某氏。弟祭无子之兄云弟某祭显兄某官。兄祭其弟云某甫。题主称显辟似有据。
主式本于宗法。宗法非与于妇人。故高氏曰观木主之制。知宗法不可废也。盖上有属称。下有旁题。皆所以重宗也。不然徒以奉祭奠之故。敢题于主面。不亦黩乎。是故论主式而不本于宗法者昧矣。今妇人之奉祭奠。何与于宗法。而遽题于主面耶。妇人夫死则易世。故先祖递迁礼也。若使妇人亦得以题主而奉祀曰显辟显舅。一如男子之例。则世疑于不易矣。先祖疑于不迁矣。岂其然乎。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男主必使同姓。故室中若无男主则大功为之再祭。小功为之练。虽袒免之远。亦必为之虞祔。不复论妇人之有无。是妇人不得主其祭也。妇人若先已题主而主祀则彼功缌袒免之远者。其敢越彼而擅自主之耶。大功亦为之再祭则其期亲同宫者凡祭皆可主之矣。故周氏所谓无男主者。非但指无子也。即并指无他兄弟男主者也。若有兄弟可主者则周氏必不为此不得已之言矣。然则虽凡祭祝辞。必无兄弟可主者。然后方许妇人之自主。此周氏之意也。沙溪则必引此为妇人题主之證。是虽有兄弟男主。亦妇人主祭而题主矣。吾未知其必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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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兄弟应主其祭者尚不可题其主。况妇人之不敢比于兄弟之亲者耶。盖祝辞与题主。本非一般。祝辞则袒免之远皆可主之。又或不得已则妇人亦有时乎主之。然未闻有功缌袒免者题其主。则祝辞之不当引于题主者明矣。如曰祝辞之称。皆可以题主。则是朋友东西家里尹皆得以与于主面矣。其可乎。故曰有无后无无主。有无后故主面有无后之题者矣。无无主故朋友里尹皆得主矣。今以无后者题以无后正也。苟以妇人填补非正也。以此则有何害。以彼则有何益。君子行礼。正而不苟而已矣。
 陷中讳某之讳字。无乃不称于卑幼耶。答死曰讳。无尊卑矣。
礼父前子名则尊无讳卑之义。故庙中不讳者。父虽尊。厌于祖则不讳。况以父祖而讳其子孙耶。若讳无尊卑则备要何云父告子则云告子某。某者非子之名耶。然通礼云陷中不改。不改则易世而犹存者也。岂可以今日之为卑幼。而不书讳字耶。
 题主奠
家礼之文。必不可不改然后改之。不然依行为宜。况神主既成。不如速返而虞。则别设奠献。恐涉迟迟。何必改乎。只炷香斟酒。未见违礼。若用脯醢之奠则犹或近之。今俗必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九 第 208H 页
别设大飨则尤不可。
 题主祝文读毕怀之。未暇焚之耳。
此段其未暇焚云者。有未详何也。凡祭焚祝。必待事毕。未有读才毕旋焚者也。若因未暇焚而怀之则凡祭读毕而未卒事之前。皆可怀之。何独题主祝然哉。家礼云读毕怀之兴复位。主人再拜哭尽哀止。即与佗祭同其节次。是岂豫虑返魂时未暇焚而先自怀者耶。按虞祭条云置卓子于西。设祝版于其上。然则读毕当还置于卓子矣。题主时初无置卓则读者必不得已怀之。盖原野之礼。简而不缛。又不欲其置在閒放。故特立怀之之规也。其事毕焚与不焚未可知。通礼既揭毕则焚之之例。故凡祭皆不言焚。何独于此必言之耶。虽焚之而归可也。虽待虞毕并两祝焚之。尤觉便好。
 遗衣葬
遗衣葬。比招魂而葬者。虽似差近。要亦是违礼矣。葬者为藏形也。非形而藏无实也。以物代体魄非敬也。为死者不可不葬。故葬。葬者孝子之不忍也。故葬其体魄。存其遗衣。遗衣手泽之所在也。而可以不与尸俱葬者。则宁不欲存之耶。既失体魄。犹有遗衣藏之庙中。用寓追感可矣。今又遽埋之。是并手泽俱灭也。试以孝子之情言之。其于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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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者。留则将不能墓。墓则亦无所留。二者孰重孰轻。埋则无益于死者。留则有切于人情。可以不埋而埋之。以崇虚礼。君子不为也。人所以不忍其无墓者无佗。为无墓祭也。苟初无祭墓之规则无尸者无墓。人将不以为异矣。后世人皆祭墓。而独其亲无祭则遂至于虚饰为墓而后止。是为祭而墓。非为墓而祭也。若不忍其不祭则其于祭先之时。依配食之例。别设位祭之。又或夫妻未必皆失尸。亦于祭时同几以配。庶或几矣。何必以无作有而后为惬于孝子之情耶。沙溪之论。详于招魂。不及于遗衣。故为之说以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