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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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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五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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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秉休家礼疾书问目(辛酉)
 疾书云出入必告条云主妇谓主人之妻。时祭条云主人有母则特位于妇人之前。然则主人虽母在。已传家事于主妇。而子妇为主妇也。丧则未及传。故亡者有妻则当为主妇。而凡下称主妇者皆仿此。自虞以下渐以神事之。当依祭祀之例。亦位于主妇之前。而亚献进馔之类皆主人之妻为之。凡下称主妇者皆仿此云云。谨按家礼云主妇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其必以亡者之妻为重。异乎他日凡主妇谓主人之妻之例者。恐非为丧未及传家事而然也。若然假使亡者在时。或已老而传焉。则亡者之妻虽在不得为主妇。而主丧者之妻反为主妇耶。此殆不然矣。臆意丧主于服。服重者当为主妇。古礼妻之于夫斩衰三年。而妇为舅姑不过不杖期。此所以亡者之妻必为主妇欤。祭主于夫妇齐献。故主人虽有母。在特位于主妇之前也。自虞以下既以神事之。则据夫妇齐献之义。凡称主妇当为主人之妻者。于义甚惬。此意果何如。且思之。设或亡者是主人之祖。而祖母先亡。主人之母在则推以有嫡妇无嫡孙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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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义。主人之母当为主妇也。又以服之轻重例之。孙妇之于嫡妇有间矣。其必以主人之母为主妇矣。此亦何如。
父老而传于子矣。姑独不传于妇耶。子既承父命。权主其祀。妇独不得为主妇。而使姑为亚献之主妇耶。七十老而传。礼之变也。不可执一看。始死如事生。因生时之称。夫没则姑老。既葬。主妇之名。理宜在妇。不可以服之轻重论。设令承重者之母在。其始死也。其母为主妇。而至葬孙妇为主妇矣。
 疾书云大敛条云或漆棺未乾。若人人皆漆。其势必未乾。不可曰或也。意者或有用士礼不漆者故云尔云云。臆意初日治棺。三日而入棺。则其间恰有漆棺之期矣。大敛条所谓或漆棺未乾者。详其文势。盖指贫者丧具未办。不能初日治棺。故或有灰漆未乾之患。漆棺未乾。亦在丧具未办之中矣。若曰人人皆漆。其势必有未乾。则是备礼漆棺之家。举将不得以三日敛矣。奚可也。
据礼漆棺非人人所得为故云尔。须治棺讫而后方加漆。三日之内恐无恰乾之期矣。或之为言。从不备者言。亦得矣。
 疾书云尸南首。主人在西东面。以右手抄米。则其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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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面上实于口也。故设巾以防之。士丧礼始死奠在尸东当腢。欲含则亦须当腢。所以由东就西。家礼虽不用始死奠。犹存古就西云云。臆意右手抄米者恐误。虽以左手抄米。实口之际。有落米面上之患同矣。按士丧礼云主人左袒。疏云取便也。其下又云主人左扱米。实于右。此谓以左手扱米。实于尸口之右旁。以势推之。从左手而实米于尸口者。实为便稳。疏所谓取便是也。若右手抄米则前之左袒。更无意义。且从右手而实米于尸口。其势甚不便。疏何以曰取便耶。又家礼之由东就西。恐不但为存古也。家礼虽无始死奠。袭奠已在饭含之前。则含时虽欲不就西。其可得乎。此类恐欠详照。
凡丧礼皆左袒。不独饭含也。所谓取便。指袒非指左也。执匙岂有用左手之理。若以左手。又岂有米落面上之患。左扱米实于右者。左右字恐皆从死者而云也。已有袭奠云者亦似然。
 疾书云五品以下之下字。或是上字之误云云。按此中本作上字。想厥本多误字。
果然。
 疾书云舒绢叠衣者。谓舒布其绢。使无绉蹙。因以摺叠其衣也。绢即衣之绢。非二件也云云。若如此解则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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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舒绢衣而叠之。必曰舒绢叠衣也。其于文势。终觉未稳。既舒而复叠者。亦无意义。叠衣似是衣之有著者。不然叠袭绢衣之称。非一衣也。故其厚足以藉尸首。其两端之卷。又足以补两肩也。若谓取绢衣而摺叠。以藉其首则复安有补肩之两端耶。以理推之。恐不然矣。
沙溪有说。亦如君说。别为舒绢。不知是何所指耶。凡有著之衣。摺叠之际。绢必绉蹙。须平舒其绢而摺叠之云尔。其藉首补肩。非单袷之衣可知。未见其文势未稳也。既藉首。两肩空缺。因卷而补焉。其势宜然。
 按小大祥质明入哭。出就次易服。复入哭而成服。则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后朝哭。与彼异例者。盖小大祥之类。皆有除旧服服新服之节。则其除旧服也。亦不可以无终。故必服其服而入哭。然后易服。所以告旧服之终也。至于成服。不必然。三日而服杖成矣。服斯朝哭可也。其更有不服而先哭之义耶。然则家礼之无先就位哭者。恐非文略也。且家礼云相吊如仪。然相吊之仪无见何也。按士丧礼只云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而已。更无相吊之节。家礼之文。未知何据。
初非谓文略。只致疑焉。如此说。不无其义。在当从之。五服相吊。自开元礼有之。情当遵用。不必引古證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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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加领之说。盖本于丧服郑注加辟领八寸之文。而就考注疏之义。其所谓加辟领八寸者。本指阔中一(缺)长八寸反在肩上者而言。非别用布长尺六寸阔八寸。纵摺中分。下半塞后阔中。上半加前阔中。如杨氏之说也。彼阔中者本为安项而设。则既阔之而后塞者。其更有意义耶。三重袷领之说。亦无所见。未知杨氏何从而知其然。然杨氏之言曰先生有用先儒旧义。与经传不同。若丧服辟领之类是也。若然则其或先儒之论有如此者。而朱子取之。故有前后之不同欤。然家礼则无阔中一段。恐是文略。不然阔中之制。不取注家之说。故删而不载耶。家礼又云辟领缀于领下则疑若辟领之上更有加领。而考丧服辟领疏。无缀于领下之语。而负版疏云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著领。此领字恐指辟领而言。非谓辟领之上更有加领也。臆意加领非古也。乃后世致饰之事。上古制衣。阔中而安项而已。更安有加领者耶。丧服之负适衰衽。皆仿古初之制。则虽无加领可也。且阔中之左右有辟领焉。前后有负衰焉。阔中之四傍布皆重叠。自成袷领。则又何必更加三重之领耶。窃观今俗衣制。后无阔中。只有前阔中。而自不害于安项。丧服则前后皆有。此亦古制之未备者耶。家礼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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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辟领在负版两傍。各搀负版一寸。其义未详。望须并教。
丧服之制。不忘其本也。始有衣服之时。岂有加领。此皆详于疾书中。辟领之缀于领下。恐有误字。虽在领傍而非下矣。家礼既无加领之文则从古而阙之可也。阔中广八寸。两适亦八寸。合一尺六寸。而负版广尺八寸。则左右出辟领外各一寸搀。恐是插在两间之义。领与适都在负版一幅之间矣。负版又各剩两傍一寸云尔。然文势有少碍耳。
 按丧服注云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疏云此丧服连裳于衣。衰亦缀于衣而名衰。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云云。则妇人丧服亦当有衰适负版。而家礼不载。大袖长裙。恐是从俗之制耳。我国丧服。未尝尽从宋制。则虽从古补入。抑无不可耶。
家礼大抵妇人丧服多阙略。如妇人不杖之类是也。今俗亦不能尽从。如衰适遵古补入亦好。而衣制既别。虽从俗亦或无妨。家礼亦无必不用之文。
 魏晋以后四孤之论。诸儒异说云云。四孤何谓。
遇兵饥馑。有卖子者有弃丘壑者。有生而父母亡。无缌亲者。其死也必也。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举者。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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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儿收养教训成人。此四孤也。
 疾书云丧服疏庶人无庶母服。既是庶人。尊卑无别。安有妻妾嫡庶之等云云。若庶人有两妻则先娶者之子不可服后娶者以庶母之服。又不可为其父之妻而无服。则两妻之子互为他母服。恐当如前后室之例。而皆服三年耶。
此段无所考。尝臆以为说曰设或一妻之外。更有所配。莫非妻也。生既待之以妻。其死不可不服期。父之所服子。又不可不服也。继父同居者犹服齐衰期。为父之妻而独可降于期乎。疏所谓无庶母者。无服缌之庶母也。愚谓两妻之子各为他母。从其父服齐衰期可也。
 疾书云凡服缌之降服。重于缌之正服。而轻于小功之义服。小功之降服。重于小功之正服。而轻于大功之义服。其例皆然也。图式齐衰有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为母及父在为母。皆降服四升丧服。则齐衰三年有正服四升。齐衰期有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家礼为母正服则与图式异云云。谨按丧服三年齐衰。惟有正服四升。则家礼之为因母正服者。自是礼经之意。而图式齐衰有降服四升者。亦有由然。但其父卒为母及父在为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皆降服四升。则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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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非矣。父在为母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两条。虽谓之降服可也。若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自是正服。而亦谓之降服。遵何义也。图式又云父在为母。当是降服。而经传注疏无明文。臆以为父在为母正服五升则有明文矣。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服四升。亦有明文耶。丧服篇目疏云三年齐衰。惟有正服四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义则六升。此其凡例也。由此观之。齐衰有正义而无降服。故如杖期齐衰。父在为母之类。疑于降服。不谓之降。而曰有正而已。则不杖齐衰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亦何以异此。齐衰三年章父卒则为母条疏又云服问注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齐衰裳。此又为父在为母为正服五升之傍證也。杖期齐衰。重于不杖齐衰。而父在为母者。犹不得服四升而五升也。而况不杖齐衰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而反服四升之重耶。此殆非也。然则图式齐衰何以有降服四升之文。齐衰杖期章疏云降服齐衰四升。正服齐衰五升。义服齐衰六升云云。彼图式所谓降服四升云者。盖本于此。而殊不知疏说只是文略。其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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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然也。丧服篇目疏既云三年齐衰惟有正服四升。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正服五升。不杖齐衰。有正有义。正五升义六升。是齐衰正服有三。而二则五升。惟三年有四升。三者同齐衰正服。而有难分说。故乃以三年正服。改唤降服。馀则因旧。此特取降服重于正服之意而已。非谓齐衰本有降服四升也。不然为母三年。亦从某服而降乎。若曰杖期齐衰。乃有降服四升。则父在为母。犹为五升正服。其所谓降服四升。果指何类欤。同是贾氏之疏。而篇目则云齐衰有正。而杖期条则云齐衰有降服。其果成说乎。此臆所谓必有由而然也。勉斋图式徒拘其文。以齐衰三年之正服。而反谓之降服。以父在为母之正服五升。而反谓之降服四升。其疏谬如此。自不能掩矣。但不杖期祖父条疏云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是甚可疑。其所谓降者。虽不知何指。而考诸章内无某服当为降服四升之文。则或是汎言。而非所可据也。
吾说正为此等发也。来说考得甚善。如父在为母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谓从三年而降在期也。岂指正服变为降服乎。家礼父在为母亦三年。而杖期正服条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父在为母之为正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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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书云沙溪谓嫁母之母字。即而字之误。此说近是云云。此中本嫁母之母亦作而字矣。继母嫁而为前夫之子。从己者既是相报之服。则何以子则杖期而母不杖也。未可晓。
此中本亦云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然其误无疑。凡子为母杖。而母为子不为后者不杖。此何以异例。
 主人以下奉魂魄入就灵座之座。此中本作床字。
果然。
 疾书云士月半不殷奠。故家礼依此略之。只著朔日之奠云云。臆意只言朔而不及望者。月半既不敢殷奠则与朝夕常奠无异。故略之。初非不奠也。以小祥章朔望未除服者会哭之文观之。则其必葬后朝夕奠虽罢。而望奠仍存可知。且吉时朔望皆有参礼。则丧何独异例。望必有奠矣。
文公年谱家礼成注云既葬。日居墓侧。朝望则归奠几筵。可以为證。
 米面食条酵糟发单者何义。湿面馎饦。如今俗何物。
字汇饼字注酵糟发单面。酵糟者。似是酒母起面之称也。单面为句。谓不杂他物也。发起也。湿面馎饦。今之水引饼之类。以其和汤水。故曰湿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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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云易服成服。而此只言变服者。文略也。自始死至成服。莫非变服之节。则举变服而易服成服皆包在其中矣。恐非成服之误也。
变服下注云亦以闻后之第四日也。非指凡变服而包之者也。变服非成服之误。其下亦阙成服字。
 此中本云考讳某某官某氏某封。然则某氏上阙一妣字。而今云母字下当有一某字。是必母与某音同而误也。
似然。
 藉以荐席者。恐非指主人而言。其曰主人以下则重服轻服无服之亲皆举之矣。初丧为位条云同姓尊行。异姓之亲。丈夫妇人。皆藉席荐。则疑指此等而言。其不别言主人籍藁一节。不过文略而然也。为位条又云羸病者藉以草荐可也。观此则虽主人至此藉荐。未或不可耶。
吾所致疑者。本以其文略也。引羸病为解则拗矣。
 疾书云亲者无服之亲也。宾者宾客也。发引条云无服之亲次之。宾客次之云云。按初丧章云奠用香茶烛酒果。赙用钱帛。惟亲友分厚者有之。此云亲宾致奠赙如初丧仪。则亲宾即不过上文亲友之分厚者。恐非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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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服之亲及宾客也。且迁柩朝祖时。无服之亲莫不咸在。至此乃反具刺通名。同于宾客之致奠赙者可乎。殆不然矣。
如初丧仪者。指入哭奠酹以下事。不必贴具刺通名看。无服之亲致奠赙何妨。
 檀弓云夕奠逮日。此言日晡时设祖奠则盖于夕奠时因设祖奠也。然上文告迁柩因朝奠。而此不言因夕奠者。迁柩之奠。古无其名则不得已如此为文。而至若祖奠之自有其礼者。不必然。故直言日晡时设之。若然则夕馈固已在祖奠之前矣。又有可疑者。彼祖奠盖为亡者永迁而设。则宜与寻常朝夕之奠有别。若迁柩因设于朝祖之时。则亦不轻而重矣。遣奠之仪。又与祖奠无异。而此三奠皆言设馔如朝奠。是未可晓也。臆意三处朝奠之朝。皆是朔字之误。何以明之。朝奠云设蔬果脯醢。朔奠云朔日则于朝奠设馔。馔用肉鱼面米食羹饭。观此则馔是肉鱼面米食羹饭之称。而非朝夕奠之所有也。今云设馔如朝奠则其为朔奠之误著矣。若然朔奠本有羹饭。祖奠后夕馈。遣奠前朝馈皆在当废之科矣。
此段极有理。但日晡之祖。非夕馈之时。就车遣奠。又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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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之宜。揆以人情。似未安。与不复馈食者不同也。宜更入思议。吾意肉鱼面米食之类。三奠宜具。而至于羹饭别设恐当。然无明文不可硬说。
 正文云无服之亲次之。宾客次之。注云亲宾或先待于墓所。或出郭哭拜辞归。按此或称宾客。或称亲宾者。文势适然也。汎言从柩之序则宾客当次于无服之亲。而至此先待于墓所及出郭哭辞者。自是亲宾之事。故改宾客为亲宾也。
无服疏属。岂不在亲宾之中。
 亲宾次注云男东女西次北。与灵幄相值。臆意次北既与灵幄相值。则所谓男东女西者。不过于其次内分东西之位也。相值之值。性理大全作直。直与值恐是一义。
然。
 上云执事设亲宾次。下云宾客拜辞而归。盖谓亲宾之在此者。至此辞归也。反哭又云宾客之亲密者。既归待反哭而复吊。此吊者抑非向时拜辞之宾客耶。若然则亲宾宾客之互称。于此尤验。
于此两条。皆但云宾客。何谓互称。若然何不曰亲宾。而曰宾客之亲密耶。盖宾客中疏者直归。惟亲者待耳。
 别摺细布若生绢兜棺底而下之云云。兜是何义。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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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冒首之物。则取其冒柩之义耶。
兜不过横搭之义。
 疾书云卑幼亦乘车马者。非从柩也云云。按发引条云主人以下男女步从。无服之亲宾客皆乘车马。然则此言卑幼亦乘车马者。恐非指主人以下。向所谓无服之亲或宾客皆是也。此等于从柩时已乘车马。非返魂始乘也。从柩从魂。宜无异同。何可此乘而彼不乘耶。
卑幼之卑恐误。似是幼少之称。稚弱不堪步从者。宜如此。发引条亦恐如此。彼略此详也。若是亲宾。何必言卑幼。
 檀弓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亲所行礼之处。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注亲所馈食之处。疏云葬窆既讫。反哭升于庙。所以升堂者。反复于亲所行礼之处。谓平生祭祀冠昏。在于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于室。反复于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适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云云。据此则堂是庙中之堂。室是庙中之室。堂即亲所平日祭祀冠昏之处。而今孝子升焉。室即祭时亲所馈食供养之处。而今主妇入焉。此所谓践其位行其礼者也。故朱子曰须知得这意思则践其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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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礼等事。行之自安。方见得继志述事之事。是故家礼此段。盖仿既夕之文而为之也。其曰主人以下哭入。升哭于厅事者。当既夕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之节。妇人先入哭于堂者。当既夕主妇入于室之节。遂诣灵座前哭者。当既夕遂适殡宫之节。然古礼自是反哭于庙。而家礼不从者。后世庙制不备。祭祀冠昏。皆于厅事。馈食之供。又在此堂。则文虽不同。其于践位行礼之义。不害其相符也。杨氏之意自是如此。而细观疾书之文。此意未分晓。未知何如。
既夕礼。疏以妇人无外事。故于馈食之处哭也。此所谓馈食。指妇人之常所供养其亲。何谓皆在庙中。
 此中本云具馔如朔奠。又云设之序如朔奠。初无朝字耳。
果是然。
 终献亲宾。本出于礼中宾长三献之义。则恐非兼指无服之亲矣。
虞未必有宾客。故兼言之。虽古礼若无宾客之长。无服之亲。岂不当宾客之任耶。
 家礼但云犹朝夕哭而不举上食。则不复上食者。果似然矣。然以朱子常居坟庵。朔望归奠。为家礼卒哭后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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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食之證。则未能晓然。家礼卒哭之后。虽罢无时之哭。而朝夕哭自在。则何可废几筵之朝夕哭。而长在坟庵也。其居坟庵必是练后罢朝夕哭之时矣。然则此何足以为卒哭后罢上食之證耶。备要云仪礼郑注卒哭不复馈食于下室。而遍考不见。未知见于何处。大全李继善曰檀弓既祔之后。惟朝夕哭拜。朔奠朝夕之馈。若终丧行之不变。与礼经不合云云。而檀弓中亦未考得此。未知何考而云也。
文公年谱分明说既葬日居墓侧。朔望则归奠几筵。此岂有误耶。既居坟庵。亦必晨昏哭冢。而家人自依行礼。恐不可以此證其差。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郑注不复馈食于下室。而鬼神祭之。今陈浩注略郑说不在。盖以文承卒哭之下鬼事始已故云尔。
 还奉神主之神。此中本及性理大全皆作新字。其误书无疑。
是。
 士虞记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宁四句。虽是祔祭之飨辞。而练祥亦皆通用者。则家礼之移此为小祥之祝宜矣。然惟祔祭不用此祝可疑。以意臆之。彼夙兴夜处等四句。盖是孝子为其亡父之祔于祖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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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并飨合告之辞。故其言若此。家礼则不然。若丧主非宗子。而宗子主此祭则宗子为族人之祔。而因用此辞。似不称停。此所以不用也耶。虽或宗子自为丧主者。家礼既不能遵古合祝。而祖考妣前亡者前。各有告辞。则所告之辞宜若有别。合祝之辞。其为不可用也均矣。
祝云孝子。其主祭之宗子。或子或孙未定。故以子起例。其辞宜无此数句。若宗子自为丧主则亦宜遵古。家礼之合祝亦文略。次诣亡者前。何可不别有辞耶。
答秉休问目(辛酉)
 前教七闰之说。近复审绎。则七闰大小之义。恐有未当。盖月朔之大小。只系于半日强。而闰无所与也。今则乃以闰之多少。定其月朔之大小。故未免有差。臆意置闰之术。必须先看闰所当入之月大小何如。及本月馀分之多寡。若闰所当入之月大则计积月得闰之数及本月之馀分。恰满三十日。然后乃可置闰。若闰所当入之月小则计积月得闰之数及本月之馀分。虽不满三十日。而二十九日便可置闰。试言之。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六月。闰二十九日馀分十二。合于本月馀分九百二十八。恰满三十日。则足当置闰。何可更待七月。若至七月则本月中气已在来月初一日。于此置闰六月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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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推之。馀可知矣。癸亥十一月为章首。历三十二月至丙寅六月。本月小而来月大。合三十二月半日强。除全日十六。馀分九百二十八。此九百二十八者本月小之馀分也。合三十二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十二。并本月馀分九百二十八。恰满三十日。当来月大之数。为闰六月而无馀分。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九百二十八。为一千四百二十七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一日。为闰六月大而馀分四百八十七。历三十三月至己巳三月。本月大而来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强。添前月馀分四百八十七。除全日十八。馀分三十四。此三十四者本月大之馀分也。合三十三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除前月馀分四百八十七。并本月馀分三十四。为二十九日四百一十一分二釐五毫。其二十九日当来月小之数。为闰三月而馀分四百一十一分二釐五毫。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三十四。为五百三十三分。未满一日。为闰三月小。而馀分五百三十三。历三十三月至辛未十二月。本月大而来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强。添前月馀分五百三十三。除全日十八。馀分八十。此八十者本月大之馀分也。合三十三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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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闰馀分四百一十一分二釐五毫。除前月馀分五百三十三并本月馀分八十。为二十九日八百二十二分五釐。其二十九日当来月小之数。为闰十二月而馀分八百二十二分五釐。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八十。为五百七十九分。未满一日。为闰十二月小而馀分五百七十九。历三十三月至甲戌九月。本月大而来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强。添前月馀分五百七十九。除全日十八。馀分一百二十六。此一百二十六者。本月大之馀分也。合三十三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添前闰馀分八百二十二分五釐。除前月馀分五百七十九并本月馀分一百二十六。为三十日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其二十九日当来月小之数。为闰九月而馀分一日又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一百二十六。为六百二十五分。未满一日。为闰九月小而馀分六百二十五。历三十二月至丁丑五月。本月小而来月大。合三十二月半日强。添前月馀分六百二十五。除全日十七。馀分六百一十三。此六百一十三者。本月小之馀分也。合三十二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十二。添前闰馀分一日又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除前月馀分六百二十五。并本月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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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一十三。为三十日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其三十日当来月大之数。为闰五月而馀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六百一十三。为一千一百一十二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一日。为闰五月大而馀分一百七十二。历三十二月至庚辰正月。本月大而来月小。合三十二月半日强。添前月馀分一百七十二。除全日十七。馀分一百六十。此一百六十者。本月大之馀分也。合三十二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十二。添前闰馀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除前月馀分一百七十二并本月馀分一百六十。为二十九日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其二十九日。当来月小之数。为闰正月而馀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一百六十。为六百五十九分。未满一日。为闰正月小而馀分六百五十九。历三十三月至壬午十月。本月大而来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强。添前月馀分六百五十九。除全日十八。馀分二百单六。此二百单六者。本月大之馀分也。合三十三月闰。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添前闰馀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除前月馀分六百五十九并本月馀分二百单六。为二十九日七百五分。其二十九日当来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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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数。为闰十月而馀分七百单五。是月半日强则并本月馀分二百单六。为七百五分。未满一日。为闰十月小而馀分七百单五。至此月终于七百单五。而闰亦尽于七百单五。此所谓十九岁七闰。而气朔分齐无馀欠。为一章者也。七闰之内。二个月大。五个月小矣。
吾前说果有差。改正别录寄去。而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六月。为三十二月。其半日强得全日十六。馀分九百二十八分。为小月。至七月则合四百九十九分。为一千四百二十七分。如日法除九百四十。馀分四百八十七。恰满三十日为大月。闰积至此。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则其中气在大月三十日内。何云中气在次月初一日。盖月之大小。系于半日强。不系于闰积。自是两项事。先以半日强者定月之大小。然后以闰积观其中气何在可得。何可以三十二月半日强馀分。合于闰积之分而作闰月。又以十二合九百二十八。恰满三十日之数者尤非。闰积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而便置闰月。何待恰满九百四十耶。
 前教一统之说。四千五百六十年。还为甲子年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此理果分明。而朱子曰历家推上元太初。谓四千六百十七年已尽。都无丝发馀。重新起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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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定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汉元封七年适当其时。故改秦历用汉历。其引历家之说。与此不合何也。且四千六百十七年当为庚申。而非甲子。则其说已可疑。又考元封七年即丁丑岁也。此则上下无当。未可晓。其或历家别有推步之术。而能知其故欤。
史记律历书太初元年甲寅为历元。与纲目诸书不合。未知何故。汉书云上元太初四千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还为阏逢摄提格。谓之还为则起于甲寅而还为甲寅也。若然当曰四千六百二十一岁矣。都未可晓。
 跋易学图说气朔生闰图曰旅轩云十九岁为一章者。九为天数十为地数。十九岁天地之数俱终。积至八十一章则其盈虚之馀尽而复始。此涉傅会也。臆谓其称八十一章者。虽似傅会。然若以八十一章三倍之则为四千六百十七年。正与朱子所引历家之说相符。其必有所据而言也。更加商量如何。又曰旅轩云八章三年闰九月六年闰六月。此亦未精。以十一月朔夜半冬至为章首。至第三年。当为闰七月云。若十一月为章首则果为闰七月。而以周正言之。今之七月。岂非周之九月乎。旅轩此说亦非自刱。本于左传正义。其言曰八章三年闰九月。六年闰六月。九年闰三月。十一年闰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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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闰八月。十七年闰四月。十九年闰十二月。此分明以周正言。而实为旅轩之所祖述。则旅轩之说初非不精。未知如何。臆说则又异于此。八章三年。当为闰六月。非闰七月。其详见前。此不叠床。
汉书云八十一章而终一统。旅轩之说盖祖此。然与今推步者不合矣。闰用周正之言果然。
 日月食辨。以西士地影之说。为有典则。然臆意日月相望。地处其中间。月为地影之所蔽而为蚀。则望时必当有蚀。而望有或蚀或不蚀何也。若曰望时日月。未必正当地之中央。故不能蚀。则月或不当地影之所射。而满天星斗必有当其影射处。然未尝有星蚀。抑又何也。语类朱子曰日光在地下。迸从四边出。与月相照。地在中间。自遮不得。此与西士之言不合。然望而不蚀者。岂非地影之遮不得耶。
凡日月之行。东西同度。南北同道然后蚀也。朔望必同度。而南北不同道。故不蚀也。日大而地毬小。其影之所触。渐远渐小。若地毬大而日小。亦渐远渐大矣。月天最下。所以能蚀。其在月天之外者。影皆未及矣。西洋历法云地毬大于月轮三十八倍。又三分之一。日大于地毬一百六十五倍。又八分之三。用此推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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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类朱子曰望时是月与日正相向。如一个在子。一个在午。皆同一度。谓如月在毕十一度。日亦在毕十一度。虽同此度。却南北相向云云。臆意望时日月正东西相向。岂有南北相向之理。未可晓。朱子又曰星自有光。非受日光而明。此亦然否。
月蚀在中天则南北相向矣。众星自有光。亦与西历不同。意者彼自有验耳。
答秉休问目(辛酉)
 论语疾书媚灶章云。集注曰媚此神于至奥之后。不如媚之于此神在灶之时。奥者室中之事。虽迎灶神。当祭于堂。不必引入于室中也。郊特牲云诏祝于室。坐尸于堂。祝取膟膋燎于炉炭。入告神于室。既灌鬯之后。尸出堂。坐户西而南面也。祭祖尚然。岂以祭灶而自灶迎入于室中耶云云。谨按礼经凡祭皆迎尸室奥。然后荐飨焉。郊特牲所谓坐尸于堂者。盖指天子诸侯朝事时也。然下文又曰升首于室则其复有室中之事可知。故郑注云朝事延尸于户西南面。至荐熟乃更延主于室之奥。尸来升席。坐于主北。此天子诸侯之祭礼也。又按少牢馈食礼云司宫筵于奥。祝延尸。尸升筵。特牲馈食礼祝筵于室中延尸。尸升入即席坐。据此则自天子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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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大夫士。其祭也莫不延尸于室奥矣。今曰当祭于堂。不必引入于室中者。恐欠参考。未知如何。
奥是主人常主之所。祭先固宜也。祭灶神宜于灶陉。或祭于堂。恐无入室之理。况他有可据耶。祭祖以下。有考之未该者。君言是矣。
 疾书诗三百章。引古语曰昔者汉有宰相。人有问枭食母。宰相答云云。然今考本文。宣帝时公卿朝会。丞相语曰闻枭生子。长且食其母。宁然。有贤者应曰但闻乌子反哺耳。丞相大惭。据此则非人有问于丞相。即丞相问于人而贤者答此也。此条与本文不合。改换数字则似好矣。
臆记者例多误。随宜改换。录以及之亦好。
 疾书温而厉章云温而厉。以颜色言。威而不猛。以辞气言。恭而安。以容貌言云云。夫温厉之属颜色无可疑。但威猛之于辞气。未必衬当。臆意威猛以容貌言。恭安以居处言。曾子曰动容貌斯远㬥慢。此非威而不猛之谓乎。孔子曰居处恭。此非恭而安之谓乎。
三者皆以圣人身上言。所谓居处恭者。谓居处之容貌如此云尔。
 士丧礼云大敛奠设于奥。注云室中西南隅谓之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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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复奠于尸。疏云自始死以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傍。今大敛奠。于室内设之。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荐新奠。皆不于尸所云云。果如彼说则殡后之奠。皆在于室中。而殡宫遂无事矣。又下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据此则下室之馈。又与月朔荐新。不同所矣。朝夕奠朔月奠朔月荐新之类。既不于殡宫。而又与下室之馈异所。则其必殡宫及下室之外。别有朝夕设奠之所矣。或当于正寝设之否。一宫之内三处丧奠。恐无生人所住之地矣。礼意果如此否。
殡肂在正寝西阶。则正寝谓之殡宫。奠于奥。便是殡宫之奠矣。下室即常时燕处之地。尊者生时未必与众人同室。虽馈于此。生人亦岂无常住之房室耶。奥虽无奠。非人恒居矣。
 家礼居家杂仪云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注扶谓搊策。未知搊策是何义。初丧章司马公云入地狱。受无边波吒之苦。未知波吒亦何义耶。
搊策恐不外于扶之义也。佛书波波吒吒忍寒声。意其谓痛楚也。
 答诲改本定闰之术。反覆谛究。而犹未了悟。敢此更质。答诲之意一月不过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所谓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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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七闰者。本为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者七个。故今此定闰。亦欲闰积才满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则便置闰月。又以前月馀分。无与于闰积而不计也。臆意十九岁七闰。虽为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者七。而中间置闰则不必准此。或不及此数而即置闰。或过而不置也。前月馀分虽无与于闰积。而置闰之际则又不可不观前月馀分之多寡而为之斟量也。若以天度论之。每月之合朔定数。不过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而已。然月之大小。既出于人意。则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已与每月定数不同矣。何独至于闰月而必准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之数耶。且所谓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六月合三十二月闰积为二十九日十二分者。槩从丙寅六月二十九日馀分九百二十八。而日月合朔后。计距丙寅七月中得二十九日十二分也。彼九百二十八者。虽曰前六月之馀分。而前月只二十九日则其馀分实为次月之朔日。即闰六月朔日是也。闰六月初一日九百四十分内。合朔前九百二十八。即为前月之馀分。而合朔后十二分。即为闰积也。若限合朔后只计闰积之分。则虽为二十九日十二分。而今置闰六月则合朔前前月馀分。不可不并计于此月三十日之内也。岂有不计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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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分。而闰积独自为一月之理乎。且闰六月适值大月。故闰积二十九日十二分。并前月馀分九百二十八。必准三十日之数焉。若闰六月小则闰积虽更减于此数。亦可以置闰。何待恰满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耶。前所谓若至七月则本月中气已在来月初一日者。今闰六月本七月也。闰积至此。得二十九日十二分。并前月馀分九百二十八为三十日。则盖自本月初一日距七月中。其间恰满三十日矣。是本月中气不在本月三十日内。而移于八月初一日。故不得已于此置闰六月。然后向之八月变为七月。而四时无差矣。今观答诲曰至七月闰积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则其中气在于六月三十日内云云。此则不计前月馀分。而欲以闰积独勘大月三十日之数。故乃与臆说不合矣。且闰积二十九日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者。本三十三月之闰。则当为八月内中日子。而今反移之于七月三十日内者。亦未可深晓。更为详教伏望。
月置大小而岁不置闰则岁虽差而月不差。且废闰一项不论。只计朔虚分数。盈朒随宜。而或大或小。历万岁而月则不忒矣。意容成以后羲和以前。或者如此。若月亦无大小。所谓造历果何指。惟其复有岁差之故。而合数气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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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而就二百三十五月十九岁中。拈其七个月。目之以闰。而四时于是定矣。以此更入思议也。近来昏愦滋甚。不能详阅。槩见与前说一般。其间推测。容或有误。所争只存乎大小月分数与闰积合与不合。熟察然后有以反覆之也。
 四七之论。前日非不烂漫承诲。而及今追思。犹有一段未透处。盖四端原于性命。七情发于形气。故虽圣人之喜怒。犹未免私之一字者。诚无可疑。但七情之爱。与四端相混。夫爱者仁之发也。如爱亲爱众之类。实本于天理之正。则其与形气之私。有何一毫干涉。及夫爱玩好爱夭艳然后方属于形气也。然今以爱亲爱众之爱。谓原于性命。则此所谓七情之善一边。与四端无异者。恐四七无分也。若曰虽爱亲爱众既属七情。不原于性命则亦不敢深信。何望他人之不疑耶。必须于此痛加辨覈。使吾胸中无毫分䑃胧。然后方可说与人不碍矣。伏望更发的诲。俾得涣疑解惑之地如何。
七情之爱。以恶之类推之。恶与羞恶之恶不同。四端之恶。即恶其不善也。而七情之恶。不过恶恶臭之类。只是恶饥恶寒。凡害于己者恶之也。爱亦只是饥爱食寒爱衣。凡便于己者爱之也。及其扩之而至于爱亲爱众之类。即如舜之怒孟子之喜。有不涉于私者。此处须仔细辨别。新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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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圣贤七情处。乃此个说话。
答秉休(壬戌)
后天卦之出于河图。肇于王鲁斋。生数不动无可疑。至于成数则一六水在北。一居其所。六动而在东北。二七火在南。二居其所。七动而在西南。馀可例推。然后六与七相易则吾于洪范东北之二与西南之八相易。得其义耳。九六既直乾坤。七八宜直艮巽。盖震坎艮皆少阳。巽离兑皆少阴。而八本木之成数。宜直巽。七乃火之成数。与水之成数相易。水久则滓。火久则烬。故六七直坤艮。土贯过乎中。不然离火几乎克兑金。震木无所依附而生。不能遂生成之序矣。先后天之出于河图。洪范之出于洛书。于是有定说。若又论河洛之所以然则都不外于大传。自天一至地十一节。自一至十。屈指可得。以此排列。本非难知之理。吾于折中书得之。若以阳动阴静论则数起于上。故河图之一二本在上。三四本在右。六七本在下。八九本在左。五十居中也。一三七九动而相易。二四六八不动也。以阳静阴动论则数起于下。故河图之一二本在下。三四本在左。六七本在上。八九本在右。二四六八动而相易。一三七九不动也。洛书之阳动阴静则数起于上。故一二三本在上。自南由西南至西。四五六自东南由中至西北。七八九自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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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至北。一三七九动而相易。二四六八不动也。以阳静阴动论则数起于下。故一二三本在下。自北由东北至东。四五六自西北由中至东南。七八九自西由西南至南。二四六八动而相易。一三七九不动也。河洛之说至此而无复馀蕴矣。然洛书之说。与吾意各为一义。一二三自北顺数至东。四五六自东南贯过至西北。七八九自西逆数至南。其二与八分明相易。不然五事之肃乂哲谋圣。何以与庶徵之肃乂哲谋圣相应耶。所当深思而得也。先天图前书尽之。不赘。
答秉休(癸亥)
童子无绖。本不成说。若以頍项为證。却云妇人有绖何哉。其不能详如此。今辨得良是。吾集中已有此说。试取考焉。两男各出不再降。虽无明文。丧服大功章侄丈夫妇人报。传曰谓吾姑者吾谓之侄。疏言妇人见嫁出。通典马融谓嫁姑为嫁侄。此两出不再降之證。两女既如此则两男亦必同例。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则再降。一出后而一适人也。为人后者为昆弟之长殇则再降。一出后而一殇也。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则再降。一为大夫而一殇也。其俱出者。义不在此例耳。杨氏补服。两女各出还服本服。今人谓杨氏之误。语类中分明有此说。未知何考。此亦当商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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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答秉休(癸亥)
家礼祝称孝子。东国诸贤皆以为祖考神主未改题故如此。殊不觉此指主祭之宗子。非宗子自为丧主者也。奕哀书问妻丧祔祭不可称孝子。故前书云尔妻丧。始虽其父主之。至祥亦不可不以己名告也。此意须传与奕哀知也。
答秉休(乙丑)
齐衰虽在身。下缅之缌。何可阙也。宜依家礼重丧遭轻丧之例。成缌于破旧坟之时。卒事反重服。祭时各服其服。
铭旌之书。新旧宜同。柩衣上玄下纁之制。坤位亦同。陷中妇人讳。家中之礼从前皆书。
祝云今以宅兆不利。将移卜旧茔之上。以某亲某封某氏祔左。敢伸虔告。
四翣即大夫之礼。考诸家礼可得。古礼无圹内用翣之文。只用于行丧时。贾疏云亦无去之之说。当随柩入圹。后人从之。余每谓古者治圹不密。入圹者亦极多。后制但容棺而已。苞筲之类都不入。为其有害也。多见移葬者当翣处材木先朽矣。且翣所以障柩。故殡而不用。则圹与殡同。又不必用。吾意虽如此。何可桩说。
葬后孝子布网巾。似亦不可阙。然吾家旧礼皆不如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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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时居丧。奠于几筵则以哀容无饰为主。只用孝巾。或不得已入庙。乃以布幅帕头而加方笠。不著孝巾。然以礼言之。布网巾未为不是也。孝巾非古。图式有斜巾帕头之制。此后来孝巾之所祖也。而网巾孝巾其实一也。以此言之。略自敛发于孝巾之中无不可。
答秉休(乙丑)
河洛卦范之说。汝能信及可喜。惟后天卦四正方不动之论。自王鲁斋发之。而又不觉东北隅与西南隅互易之义也。凡数只有阴阳配合生成三条而已。衍之为先天后天洪范三义。外此更无道理也。吾解毫无可疑。人或以先天以八直坤。后天以六直坤为惑。然六之直坤。固自无疑。其阴阳之数则一三七九为阳以直震坎艮乾。则二四六八为阴以直巽离兑坤。其势自然非安排也。及至三七与四六相易则阳包阴阴包阳。而阴阳互根之义也。此理也。吾始因五事庶徵之互应而得之。推之先后天。历历如图画。森列在眼。恨不能质诸紫阳座下耳。
朱先生卦变有二义。一是刚柔往来是也。只以比近一爻相易。方便为说。其中不中。无以发明也。至于涣之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已是隔著一爻。固是可疑。又至于损益自上下下之类。分明卦变而隔著二爻也。朱子却置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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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何也。是或有他义。则别为说以晓后来当矣。今取其中而舍其不中可乎。一是启蒙三十二图是也。此占筮之事。而与焦贡易林合。衍至于四千九十六卦则广博如此。然今易中只有七占。惟乾坤有二用。以此谓有六十四变可乎。试言一卦。如姤初爻变为金柅。其变为同人。履小畜大有夬。为二爻变而在兼占之内。其自坤之姤则当占之卦不变爻。亦占金柅。其自师剥之姤则四爻变。亦当占不变爻。而以金柅为主也。然则此九变者其义有同者耶。必无是矣。此退溪从韩邦奇之说。备论于传疑书。虽曰广博而其实依旧是七占也。何益之有。来书所谓乾坤变则还为乾坤者。亦不审也。不但乾坤。如姤与复。同人与师。何卦不然。蓍卦考更须谛看。
书说明魄多不中。必有误也。武成越三日。不与他为例。注家置而不举何也。如是而可以取信耶。吾说盖上下皆通也。明生于朔而死于望。魄生于望而死于朔。然其称谓不可一日而二名。如今注说也。凡历法合朔。虽在昏夜。通归于朔。其实昏夜之前犹是晦也。而晦朔不可同日。故以合朔之日为朔。以前一日为晦。晦者魄之极。极则有死之理。而死魄不可与朔同称。以朔前一日为死魄。其势然也。不如此。其所著于支都不合。而一物三名。尤觉混淆。汝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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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更得允惬者善矣。
答秉休(乙丑)
易之说。不过日本图书也。原卦画也。纵横错综。不可殚记。然只以自一至十之数。排布成象。其于受图画卦。未见契合。吾思之忘寝。一朝而得之。喜甚而蹈舞。然但患无信及耳。先天以阴阳始终之数言则八九宜直乾坤。一二宜直震巽。后天以配合方隅之位言则九六宜直乾坤。七八宜直艮巽。以四时五行之序看。尤觉信然。东南属春夏木火。西北属秋冬金水。金盛而生水。木盛而生火。惟火生土而土又生金。水非土不能生木。故坤艮二土中贯互易而造化出矣。且艮土曰山。山为木宅。巽木曰风。风助生火。坎离震兑。生数之方也。乾坤艮巽。成数之隅也。七艮八巽。自然之势也。正方不动之说。见伊洛渊源录王柏卷卦变之义。伊川所谓自乾坤来者。恐不可易。不知本义何故不取。吾曾有卦变说。俟后日取看也。朱子必以比近两画相易。惟乾坤二卦之外。必有阴阳比并。则其中不中。何得以详之。至于涣。其所谓柔得位乎外者。分明指六四也。六三其可谓得位。其可谓外乎。然犹强合可乎。如损益隔著两画则或别有其义。又或脱误未详。犹之可也。全然置而不举。故后人亦不敢致疑。未知何故。是以吾意欲从程传。传中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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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牵强处。须该考然后更质焉。七占者彖及六爻之辞也。二用惟乾坤有之。先儒以此为包馀卦者甚误。此已著蓍卦考矣。三十二图见启蒙。不独乾坤变则还为乾坤。姤变为复复变为姤。同人变为师师变为同人。何卦不然。取考可得。所谓四千九十六卦者。极似精密。朱子自谓与焦贡易林合。然易只有七占而已。何尝有许多变。意合而迹殊。不能无疑。向见李光地折中书。以卦变为非。然刚柔往来。分明有其义。但患人不能了悟也。仍思加一倍。至于六画则上下卦轻重分数。太不停均。恐无此往彼来互易之理。以此疑加倍者非作易之本旨。欧阳修谓图书怪妄。骤观亦似有有理。细审之益觉有古人所未解之义藏在其间。赝成瞒人者。其能然乎。修固不足责。古来崇信者。亦似有抑强意思。是可憾耳。
答秉休(丙寅)
卦变说吾数十年前所作。使儿辈传录寄去。君书中亦有见得处。两相较勘。得成完语则幸矣。三阳三阴之义。与吾阴阳合成卦一条合。亦所谓强柔分之类是也。此分明有内外互易处。而都不出三索之外。如何如何。
答秉休问目(丙寅)
 朱子大全周七庙九庙图有可疑处。周之七庙。以后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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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封。文,武受命而王。是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者韦元成等议也。天子七庙。自是常数。宗不在数中。苟有功德则宗之。不可预为设数者。刘歆之说也。今按周七庙图。文王时亚,公,古,季四亲庙及后稷为五庙。共王时成,康,昭,穆四亲庙及文,武世室后稷为七庙。此则似韦元成之议。而懿王时四亲外又添成王一位。自孝王以下每辄增数。至幽王时七庙外。添了成,康,昭,穆,共,懿六位。未知何故。周九庙图。武王时高,亚,公,太,季,文六庙及后稷为七庙。孝王时成,康,昭,穆,共,懿六庙及文,武世室后稷为九庙。此则依刘歆之说者。而夷王时九庙外。又添成王一位。自厉王以下每辄增数。至幽王时九庙外添了自成至懿六位者。亦未知何故。其所增数者。无乃文武世室所藏之祧主。而无与于七庙九庙之数者耶。图样模糊。有未可详者矣。又按周时祫图。文,武,成,康,昭五王时皆五室。穆共二王时。添文武为七室。此似韦元成之议。懿孝二王时。七室外。辄复增数为九室者。又似刘歆之说。一图之内。参用两说。涉乎斑驳。未知如何。且其图中文武两位必参差不相对。而其言曰合食于祖则王季虽迁。而武王自当与成王为偶。未可遽进而居王季之处。退溪文昭殿启议。亦援此为说。然此只是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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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说。而无古礼之可据。又未知如何。又祧庙议中虽以兄弟相继共为一世。为礼之末失。而所拟本朝太庙制则哲徽钦高。莫不各为昭穆。而曰太庙世数一准先儒之说。固未知必可用。据此则其非后代必遵之制可知矣。今无论其义之得失。所谓兄弟同昭穆之礼。肇于何代耶。
周庙图适不在眼。无以考其得失。问目中亦恐有误字耳。刘歆为三昭三穆之说则懿王时文武虽定世室之议。武王犹在六世之内。恐不可先入世室也。然其意则以为武王已为世室。故其二昭三穆。未满六世。至孝王之时方满其数也。至幽王则共王以下为六世。成康昭穆。当入世室。岂有十世不祧之理。共王时文武以下合后稷为七庙者。刘歆说亦如此。文武未及为世室故也。玄成以为懿王时祧成王。孝王时祧康王。歆则不然。其言始判矣。所谓武王不可遽进王季之处者。意者祫享之位。文王北向为穆。武王南向为昭。故王季为昭则文王北面相向宜矣。至王季祧而武王为昭。则不可南面与父相向。故下与成王为偶也。其说在中庸或问。此无其书不可考。兄弟同昭穆共一位。自是天理合如此。后人不能了悟于左氏。明者为昭之说。终有所推不去处。吾曾有备说。汝未之见耶。其说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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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别时说。近又思得夏父不忌及宗有司问答决不是。先儒辨之亦未快。朱子所谓固未知必可用者是也。凡有庙则必有夹室。当时鲁庙闵公主庙则僖公当入夹室。故武仲倡明者为昭之说。跻僖公而为庙主。闵虽居夹室。不得为昭庙之主。故曰非昭穆也。其子不先父等说。不过明其位之不可乱。非谓僖于闵有子道也。以此入于思议。更寄示来焉。
 文稿中书疑礼考證练后出后条曰未练而为后者。其丧未除者。宜以此至期又受练服。其既练而为后者。不服而持心丧以终三年。然或服轻者为后。虽未练而本服已除则将柰何。亦宜齐素以至练更受练服耶。此则可疑云云。然小记为殇后者。疏曰为后之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据此则虽既练而为后者。必将接其馀服以终三年。若未练而本服已除者。宜无异例。亦必接其馀服。何可齐素以居耶。既出后于人。持重居丧而不服齐斩。齐素以居则无乃乖于礼而悖于义乎。更赐评诲伏望。
丧内为后者接其馀服之说为未安。其才及练前者。俄服而俄练。才及祥前者。俄练而俄除耶。吾前说亦未允。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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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于其下矣。彼丧虽杀。我服伊始者。为可从无疑。吴参判家有问。答之如此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