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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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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四
 书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四 第 97H 页
答族曾孙仲久(载远)问目(辛未)
二祥之用忌日非古也。亡未必吉辰。故先卜远日。或至上旬。其势然也。或亡在远日而除丧于近日者有之。不以日为拘也。主丧者闻丧后时。若在月中。既在变节。从古同除于亡日无可疑者。苟或佗月。服不可短。其除也亦计成服之月。而三年之丧以见柩当亡日。家礼可考。除服亦当以至家为断。生人之服。与丧礼始终。自是两项事。袭后三日不敢不服。三月不敢不葬。三年而丧毕。何以异例。或主丧者一年二年而后至则练祥亦拖至于是耶。小祥则哭除于丧次。大祥哭除于墓所。而不敢缘己而祭也。凡葬后奔丧者必先之墓。此可为證也。朱子答曾无疑一书。本多可疑。其说长。何可卒既。其必丧所无人备礼。而闻讣者非子孙故云尔。若无后之丧。丧不成礼。主之者在外服成则亦恐如此。或一以主丧闻讣为断。则丧至于四年五年之久可乎。
答仲久(乙亥)
虽为子服斩。至奉养父母。宜无少屈。况于祀飨乎。三献读祝。恐不可废。但无考据。不敢质言。如时祭。即生人燕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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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按礼嫡曾玄孙不杖期。虽曰有嫡子。无嫡孙。在正尊。亦似有变矣。
布巾非古。即斜巾帕头之制。虽在亲侧。不可全没凶服。世俗不去绞带粗布巾亦其例耳。若亲意不欲则缁笠近于墨缞。此则家礼所谓未大祥间假以出入者。此恐惬宜。至于黄草笠。始于丽末子弟卫。是当时华服。不可之大者。今之大内别监即其遗也。缟冠是既祥之冠。于此不当引。
练而祔。孔子善殷。而家礼从周。盖丧无不祔。若有服三年者。主返于几筵。馈食不废。朱子之意也。家礼祠堂章子侄祔于父。丧毕入庙无可疑。但龛制不便。姑安于东壁亦可。并有丧。古礼煞多节次。家礼槩以为之。例曰重丧遭轻丧。制其服而哭之。既毕反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妇人于嫡子齐衰中遭亲丧。亦恐依此为断。至于燕服黑帽。是纯吉不合于齐衰之中。
古者自始丧不废下室之馈。事死如事生也。今人成服前却不馈。非礼也。况因外丧而有阙乎。其说长。不可猝既也。神道异于以生悲死。虽父子并丧。魂气飘荡。子从父逝。决无扳擗号恸之理。不祭则已。祭何必用素。昔退溪略示此意可从此。妄说索言尤有害矣。
握手指尺周尺。无甚相远。在所量宜。而至深衣指尺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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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胶守。尺有度身长短广狭而为之者。未知如何。质杀之制。见于备要甚详。可考以行之。但家礼无之。恐不必用。
答仲久(乙亥)
丧未毕而遭新丧者。大祥之祭。待葬后卜日。中间忌日。依朱子答曾无疑书别设祭奠。不必曰因朝上食也。
上食象朝夕食时。本不宜一日可阙。虽值后丧。非所当废。苟不源初说不明。凡有丧。自始死皆馈。但无焚香再拜等节。故家礼特著其仪于成服后。非谓服未成不馈也。灵座条云朝夕设栉颒奉养之具。皆如平生。栉颒皆朝设者。其夕之奉养果何物。此本于既夕。记所谓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佗日之文。尤可證。今五礼仪有袭后上食之仪。退溪虽非之。其必有所考矣。据古礼始死有馀阁奠。家礼虽改以袭奠。而不出于是日也。明日有小敛奠。又明日有大敛奠。接乎成服。未尝一日不奠也。至小敛奠则角觯四。疏曰醴一觯酒一觯。而有四。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奠尚如此。况朝夕馈耶。古者奠于殡宫。馈于下室。下室燕寝内堂也。燕寝之礼。遗失不传。只见于下记数句。朔月荐新。奠有黍稷。故云不复馈食于下室。注云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于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其未尝暂废可知也。虽曰三日不举火。此特生者之不志于饮食。至二奠牲鼎毕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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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何曾有事于死者。以是为嫌。以此推究。其不宜因后丧而或废也明矣。况神道有异于生者。退溪有是说。以死悲死。决不似以生悲死。臆以生人之心。节量于神理。未必皆中。用肉与否不复举。
祥而丧毕。未祥几筵犹存。上食非所可论。朔望殷奠。亦恐用此为例。
居丧之礼。与古不同。今丧内不能废事。何独于先庙全阙参礼。家礼亦有墨衰出入谢答之文。以深衣方笠。杀礼略设。未为不可。然则禫前设奠无所碍。
祔祭当从家礼大祥神主入庙。其可未祔而入庙乎。时制不可从。按礼殷人练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家礼虽从周不从殷。其在祥前则审矣。或未祥择柔日行事。又或祥之明日行事。然后入庙。外此无佗道理。事未经据。不敢质言。
五服持丧。古有轻重包特许多节次。家礼总以约之云重丧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其除之也。亦服轻服。简而可从。
家礼祥而设禫服。此不可晓。其说长不可卒既。祥而缟礼也。缟则白布网巾也。黑巾非宜。织篾笠亦恐无妨。
出后子参本生祥祭。而又方持本生齐衰。则姑借织篾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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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无所妨。
齐衰卒哭后。斩衰祥前。当服斩。
答仲久(乙亥)
追行祔事则宜告由于出主时。而家礼祔无祝辞。又宗孙主祭。而非所与知。不得已孝子自告。宗孙主祭而已。有告则亦当焚香。祭时则当用并有丧之例也。前丧之告则云隮祔祖庙。礼命必行。旷阙迁延。以至阅岁。今始追举。祗惧罔极。敢伸虔告。后丧之告则云隮祔祖庙。礼合必行。祥期奄临。追举阙仪。不胜罔极。祭祝则云孝玄孙某。敢昭告于显高祖考妣某官府君某封某氏。谨以清酌庶羞。适于高祖考某官府君高祖妣某封某氏。隮祔孙某官孙妇某封某氏尚飨。告亡者则云荐祔事于从祖考某官府君从祖妣某封某氏。适于高祖考某官府君高祖妣某封某氏尚飨。前期一日告于先庙云孙某官孙妇某封某氏。将以来日追举祔事。敢伸虔告。
答仲久(丁丑)
国恤中私祭之礼。如有颁示节目。只得遵行。宜不容口。此不得分明睹记。若据礼言之。所谓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服除而后殷祭者。谓有官者如是。今之内殿之丧。于庶民无服。冠衣缟素而已。吉事之外。都无可废之义。况朝夕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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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乎。时节上墓。涉于飨宴。废则直废。移设庙中。虽有退溪之训。或者未安。故吾家寒食及重三皆废。朔日参礼。不过展诚之例。将依旧行事。未知得中否也。素馔之说。尤不可晓。退溪论丧内遇祖先忌日。亦许用肉。事死之礼。恐无用素之义。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惟士于公门脱齐衰。俗例方笠。岂有可舍之理。不独重丧为然。虽轻服亦同。今之布带。非系于服制故也。斩衰麻绞。本属端衰。恐非出入之用。此则别有其说矣。
答族曾孙德世(载奕)问目(癸亥)
妻丧无练。即吾本来妄说。杖则禫。如无事时。如何不禫。但斩衰丧中不可行期丧之禫。沙溪说有證。可取考也。或必欲从鄙意而不练。至期之祭。但称奄及祥祭。古者期称练祭。再期称祥祭而已。今期而丧毕则只得如此。且前此尊公主丧。为适妇无练。其可有十一月之练耶。到今哀既递主其丧。推不忍死亲之心。疑若无祝。然卒哭生事毕而鬼事始矣。如祔祭称孝子者。据主祭之宗子而起例。非指丧主而云尔。如宗子自为丧主则于祖称孙。于曾高称曾玄可知。杖期祥祭。亦依此例祝告。恐或无妨。其除丧之服。只用丧内出入之服。布深衣布大带方笠为宜。至于祔祭。既阙于卒哭之明日。姑依先儒说别室藏主。及斩衰丧毕。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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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行祔。吉事同荐。恐为得礼之变。
答德世(丁酉)
庶泒长房。沙溪有须待嫡泒亲尽之说。然今世士大夫奉四世主。已是僭。必先断庶泒祀及四世当否。然后可定也。或贫窭无家则又不在此例。昔六世祖神主埋安时。诸父兄集议。以为庶玄孙志清虽在。流离不定。故断行之。今依此行之。恐或无妨。祔祭前虽不举。决不可阙。不必以主已入庙为嫌也。凡祭需称家有无。涧溪沼沚之毛。有何不可。古之祭者。必于柔日。不必皆丁亥。必于柔日。先以蔬果饭羹荐祔事。然后间一日方举祫祭可也。前闻君家享祀过丰。因此改式。亦一事耳。方来之夫妇同祔无是理。吉祭前一日告祠改题如礼。而当告云先考某官府君。丧期已尽。因缘事故。未遑吉祀。不胜惶惧云云。至明日祫祭。只用时祭祝。
答从子乙休(癸卯)
为妻不练。窦文卿问目及通解续一条甚似可疑。然考證丁宁。有不可易矣。但其子之练。父犹主之。告辞之祭。甚是难处。按大全问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朱子曰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改其祝辞。不必言为子而祭也。此即文卿问答。而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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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大祥章者也。若大祥犹是再期当忌之祭。至于禫。非子则无此祭也。虽欲不改得乎。不但宋制有如此。按礼疏父在适子为妻不禫。又贺循云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非宗子其馀适庶。母在并不得禫也。夫之为妻。虽或不禫。子不可以不禫。则今十一月之练。可以旁照也。朱子所答只云大祥而不及于禫。其不必为子一句。属于大祥。而不通于禫者也。彼禫岂非为子而祭者耶。然而不以是称之。非但事非其实。抑恐无辞可以改下矣。不祭则已。如祭之。朱子必将更有商量。然则不得已告辞云日月不居。子服及禫云云。如此行之。或者不大害耶。若究得禫祝。其练之祝辞。自不外是。则改禫为练而已可也。为妻不杖云者。考诸丧服则不杖期章云大夫之适子为妻。疏云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也。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故适子不敢伸而杖也。又小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疏引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为同宫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也。若妻之次子。既非冢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然则其适子初不有杖。若次子及庶子。虽有杖。尊者在。不敢尽礼于私丧。故不以即位也。禫则惟庶子在父之室。为母不禫。此指妾子也。其馀夫虽厌于父不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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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无不禫之理矣。
答乙休(甲辰)
所询礼节。悤扰答去。其势不可该悉。故今又略论。父主子丧而丧在远。父或衰老。不能去为丧主。则孙可以替主其丧。而祝告则必将曰父使某告子某云云。以子而举父之名。诚为未安。既是替主。父虽不往犹往也。何必其孙为之哉。父前子名。恐于此不可引。使佗子弟代执奠告。恐似得之。三年内迁厝者。几筵及柩前。俱荐馈食。虽若无妨。或在咫尺之地。又或有出柩返宅。迟留而行者。一丧两馈。烦黩甚矣。古者馈食在下室。而奠设于殡宫。今依此只奠于柩前。而馈食则依旧行于几筵。抑或可也。奉主安于柩前甚不可。岂宜徒因馈食之故而奉主原野乎。又况柩在远地。虽欲如此行之得乎。若三年后改葬者。馈与奠。一如初丧无别耳。墓之有祭亦古也。古者祭墓则冢人为尸也。迁改之祭。恐或震惊。则祭以安之。亦似有义。既出柩。必有灵座。行祭恐于灵座之前。通典云事毕而祭。遂毁灵座。但改葬虞无所考。语类叶贺孙问。王肃以为既虞而除之。若是改葬。神已在庙。何得虞乎。朱子曰便是如此。按仪礼通解补服条载王肃之言。云既葬而除。无所谓虞字。肃亦祖述子思之言者也。子思本云葬而除。未知贺孙何从而云然。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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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既问如此。故朱子未暇考阅。其答容或有此。似不可汎以为定论也。其说出于通典。而适无此书。不可深考可叹。朱子但曰葬毕奠而归则不必以虞为称。略改祝辞。奠于灵座。未知如何。禫或在季月则逾月而吉祭于孟月无疑。既祭于孟月则至仲月似当不复举矣。殇不立主而祝告则当有之。正祭既祔告矣。虽单祭亦岂阙然乎。束帛依神之礼古也。家礼则但云结白绢为魂帛。非一束十端之谓也。承重者之妻姑在不从服。则其服除之后。亦须素服奉奠耳。勉斋气挟理乘之说。曾未之见。尹判大篇亦所未闻。大抵理气之说。繁且复矣。其说逾多。其义转晦。不须别立议论。只于见成文字。参会有得则足矣。其间或有错互难齐者。容有一时有因而发者。如君所引程子所谓凡言心者皆指已发者。程子既自谓未审有指体,指用之说。当时若无吕与叔举以为质。此一句几为后人之闹端。有迷而转入者矣。详著于中庸或问。试取考焉。性情有体用之别。而心统性情。故或曰人之心义之心。又或曰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朱子以为通说。谓之通说则与正说者有间矣。若通说则性亦可谓之心。情亦可谓之心。而西山谓心者性情之统名也。若正说则曰仁义礼智根于心。心与性岂可混耶。故曰心统性情。而朱子取横渠说为定论也。若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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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横说亦得竖说亦得。仁义非自仁义也。恻隐羞恶非自恻隐羞恶也。皆心之所为。故谓之心。比如水和五采。水如心。五采如性。绘画丹青如情。水无当于五采。而五采不得则不章。故指其物曰五采之水。至用之之时曰绘画丹青之水。初非水与五采丹青混称而无别也。以此体究。馀皆得矣。其佗不能尽举。
答从子用休(戊寅)
崔生至。口申甚详。慰释难胜。家焕看读不辍耶。闻不许赴试。此一办亦不易。昔仲氏十六发解。声誉夙达。皆云必得。先君子以为太早。命弃之尔。可谓不忝祖矣。吾凉生后神气稍苏。而夜中振振增寒。其渐不祥可怕。
答秉休(甲寅)
丧家因疠疫成服太晚者。当依朱子答曾无疑书。练祥二祭行于服成之月。中间忌日别设祭奠。而练祥既非忌日。则亦依古者卜日之例。先卜下旬。不吉然后可以至于中旬矣。父丧三年内遭母丧因服期者。汉唐诸儒注疏之说然也。故今世亦多主此论者。然以文义推之。恐无是理。郑愚伏谓父亡未殡而母亡者服期云。则其在已殡之后。似当三年矣。然杜元凯曰父已葬而母卒服母服。此则以葬前为断。若从杜说。彼丧在父丧殡而未葬之前则服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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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期也。愚伏之论亦与父未殡而祖死服祖以周之义合。不为无理。宜择而从之。然凡丧未葬。事之如生。而以刘表诸儒及太始制所谓父亡未葬而祖亡。不敢服祖重者推之。杜说尤长。又念内丧大祥定行于四月。则今月下旬可以先行练祭。而至四月恐不可同日并行练祥二事。其内丧之祥。必须先行于前旬。然后方为允惬。
答秉休(乙卯)
家礼中虞卒参礼之类。皆先敛主后辞神。此则无可疑者。但丧内几筵有朝夕馈奠。或吊客入哭。无时开闭。而监彻非孝子事。故先辞而使执事彻馔。至于参礼则宜若主妇监彻。既彻然后辞神而退。其势宜然。更须参考。考妣合奠。匙著一揲则不可不中设。若单位异于是矣。匙著少西而盏盘当中。只依家中旧礼耳。
答秉休问目(丙辰)
 谨按文稿答某书曰本生亲丧。虽曰降而在期。与佗期有别。且在葬前。恐不得行禫矣。既葬则过时不可追举。所后家姊妹设位哭除抑可云云。臆意若谓姊妹无主丧之义。故不得行禫云尔。则无后之丧无禫决矣。然小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注云三年者为死者之妻与子也。妻既不可为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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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幼小。故此大功之亲主此丧也。必云再祭。不言禫。则疑或不禫。而又以下文朋友虞祔之文观之。此丧既有妻有子。而徒以朋友虞祔之文为拘。疑其无练祥则大不然。然则朋友虞祔之后。其练与祥孰主之乎。祭既不可废则其妻权行而已。彼大功者再祭之后。其行禫亦可以反隅矣。执此以言。虽无后之丧。亦将行禫。况此有子而特因本生之丧。不得与者乎。其所后姊妹与其母替行禫祭。抑恐无妨。未知如何。
祭必有齐。方在哭擗之中。遽然行禫。恐涉不情。不独禫。虽练祥亦恐迟待既葬。比同宫有死之例也。
 
答郑丈问目曰忌祀齐戒。不当饮酒食肉云云。臆意此成近例。不害为厚。而考诸家礼本意则殆不然。忌祭齐戒。何异于时飨。而时飨则许其饮酒食肉。但不至醉不茹荤耳。盖忌日之不饮酒食肉者。以忌者一日之丧也。以丧礼处之。故不忍于是日啖其滋味也。此何干于齐戒之义乎。又必以是别之。其意可见。似不当混看。
齐则在祭前。是日者惟指祭日。
 跋易学图说。气朔生闰图曰自第一闰至第七闰。三月大三月小。而馀六百七十三分。则此数不得为全日。入次月之朔而第七月又小尽云云。臆意自第一闰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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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闰。三月大四月小。而馀六百七十三分。试置总闰二百单六日零六百七十三分。以七个月约之。则二百单六日内。得三大月四小月。馀六百七十三分则自在矣。
一月之闰八百五十二分二釐五毫。则历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馀三百六十五分二釐五毫。历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一千二百二十九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馀七百三十分五釐。历三十二月。合二十九日七百四十二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馀二百四十三分五釐。历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一千一百七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馀六百八分七釐五毫。历三十二月。合二十九日六百二十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馀一百二十一分七釐五毫。历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九百八十六分。除四百九十九。馀四百八十七。历三十二月。合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而章毕矣。若言其大小月则第一闰二十九日零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而为小月。第二闰零一千七百二十八分五釐。除九百四十得一日为大月。馀七百八十八分五釐。第三闰零八百分五釐而为小月。第四闰零一千六百六十四分七釐五毫。除九百四十得一日为大月。馀七百二十四分七釐五毫。第五闰零七百三十六分七釐五毫而为小月。第六闰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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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六百一分。除九百四十得一日为大月。馀六百六十一分。第七闰零六百七十三分而为小月。
答秉休问目(丙辰)
 谨按家礼袭奠云以卓子置脯醢。奠于尸东当肩巾之。然考诸士丧礼则袭奠无巾。士丧记云即床而奠当腢。若醴若酒无巾。此非无巾之明證欤。又檀弓丧不剥奠。注云脯醢之奠。不恶尘埃。可无巾覆。今此袭奠。只是脯醢则无巾宜矣。此云巾之何也。
古无袭奠。只有始死馀阁。其所谓将小敛辟袭奠者。即始死之奠。袭后改为袭奠也。按檀弓丧不剥奠。疏云朝庙奠设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为其在堂。恐尘埃。故虽脯醢亦巾之。家礼至徙尸堂中。然后始奠巾之。恐亦宜矣。古者馀阁在室故不巾。
 置灵座注云设香炉合盏注酒果于卓上。此卓即灵座前卓子也。其上所设六件中盏酒果则是当物。而炉合注则非灵座前卓上所宜设也。意者此六件只是奠具。而始丧未备。故姑为权置于此卓。而初非设奠也。且凡奠新奠至则旧奠迁。其例然也。今袭奠尚未撤。则不当叠设于此。未知如何。
灵座之奠。即袭时所设也。盏在则注亦具也。炉合袭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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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焚香之节则宜若不设。而自小敛以后应用之物。并设无妨。果品则与袭奠脯醢之文互足。非加设也。炉合之类。宜别卓。亦文略也。疾书已详之。若谓小敛奠具则未见其据。
 栉颒奉养之具。虽在置灵座之下。此乃下室象生之礼。当设于尸侧。观朝夕哭设盥栉于灵床侧则可以例推。未知如何。
良是。
 小敛云具括发麻免布髽麻。此具字当属上句作设奠具。所谓盥盆帨巾。乃奠具而非设奠也。且此段虽与上句分作两章。而意实相蒙。则括发麻等。不害其无具字也。上文亦有如此文势。陈袭衣沐浴饭含之具。本是一句。而分为两章。斯可以反隅矣。
小敛设奠具。与大敛设奠具同例无可疑者。即奠具而先设之也。括麻等亦先设者。若与袭条为例则只合下一具字于髽麻之下。然只称设奠则非先设也。既曰奠具则下文不得不更加一具字耳。
 袭奠无拜。而小敛奠有拜者何也。窃详礼意。尸柩之前都不拜者。人死而无知矣。哭泣哀痛而已。虽无拜可也。灵座之前必有拜者。设为魂帛。以神事之。则不可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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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袭奠在设灵座之前。所以无拜。小敛奠在设灵座之后。所以有拜也。据上文主人未成服。而入哭者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则尸柩无拜。灵座有拜者。岂不晓然乎。
大槩是。然小敛奠焚香而拜。方以神事之。焚香者报魂也。
 设灵床必于入棺后者。臆意入棺以前床帐衣被之属常在尸傍。则不当叠设。而及夫敛而入棺。形已亡矣。孝子之情。不忍其虚也。故必设灵床。以象其平生。此亦不忍死其亲之意欤。
灵床者灵之所依而安也。尸未入柩。灵依于尸。尸既入柩。方设灵床。
 
虞祭之前。主人不亲奠者。嫌于忘哀也。然则虽期以下若妻若子之丧。而其夫与父自主之。则亦将使祝奠献耶。或当自献耶。
虞以前孝子不澡洁。虽欲躬奠得乎。如子若妻之丧。主丧者躬亲无害。而朝夕奠及题主奠之类。斟酒皆执事之任。不必主者亲之也。如无执事则朝夕之馈。虽孝子不得已略加澡洁而躬行之。已有先贤之论。于此下献字不得。
 朝夕哭于尸柩则无拜。朝夕奠于灵座则有拜之义。观于吊宾之礼益著矣。至于葬后虞祭时。尸柩已藏矣。灵床已撤矣。主人以下只入哭于灵床前。则似当有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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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无参神之拜。终未可晓也。
古礼朝夕哭奠都不拜。家礼分明是合哭奠为一。何云哭则不拜而奠则拜。又岂有尸柩灵床之别。所谓就位。即诣灵座也。至设盥栉之具。恐当俱至灵床侧耳。袭后虽曰来哭者临尸哭。出拜灵座。而至殡后则云护丧引宾至灵座前哭尽哀。可考而知也。无拜之说。疾书已有之。
 虞祭辞神。虽若在于敛主之后。臆意就位哭。本当参神之节。而今既在于出主之后则辞神于敛主之前。于义可也。然此云尔者。文势适然。非谓敛主后方可辞神也。盖告利成。敛主匣之。置故处。是祝之事。哭再拜尽哀止出就次。是主人之事。而祝与主人并时互举。祝告利成。而主人再拜因哭尽哀出就次。而祝则主人再拜后便敛主。其间曲折甚繁。故不得已如是书之。活看可也。祔祭条文势亦有如此者。祝奉主椟诣祠堂西阶卓子上。主人以下哭从。若因此而谓祝奉主诣卓子上。然后主人始为哭从则其可成说乎。按疾书参礼条引此为先敛后辞之證曰。主不离次之祭。可以先敛矣。此恐未然。如祔祭祖考之主虽未离次。而亦先辞后敛。其义何据耶。
敛主辞神。分明有节次。先后文义自明。不可混沦看。祔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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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哭从如从柩。其文不得不如是。虽欲先言哭从得乎。祖考之主出置于座。内座或在祠堂阶上若他所厅事也。何谓主不离次。若曰行祔于龛中。不成说。
 葬条下帐谓床帐茵席倚卓之类。而未见其据。或是俗礼而朱子从之耶。
周礼司几筵注明有其文。谓之从俗则未安。
 时祭参神条小注温公之说。当附于降神条。或是错误在此耶。
似然。
 文稿答人条云心丧无禫。礼有其文。未知见于何书。
父在为母十五月而禫。至二十七月。不应再禫。见丧服图式本宗服条。又如寻常心丧。岂复有禫。
 疾书参礼条云先取盏盘然后阖椟。及见太湖所定忌祭式。亦先撤盏后辞神。此或有古礼之可据耶。
忌祭有告利成则不必先撤盏盘。如参礼无端匣主恐未安。故以意添此条。以为告毕节次。未知合义否也。
 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然檀弓疏引此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虽不明言十一月之练。为妻亦同。而其以杂记之文为并指母妻则不可诬也。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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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果是并指母妻则十一月之练。何独不然。纵非郑注之本意。疏说则分明如此。备要之误引。不无其由矣。
按丧服疏衰章疏云一期而禫杖具有。按下杂记云云。此父在为母。虽屈犹伸禫杖。为妻亦伸。妻虽义合。报以禫杖。详此文势。主意在禫杖之伸。何尝及于伸练耶。凡仪礼中元无十一月之说。而杂记中间一句。不过引经之道自是如此也。今勉斋通解。删去为妻亦伸一句不载。却于练条单引此句为證。似欠详密。而至沙溪则只据此疏谓杂记注有此句。转益错谬矣。檀弓疏本欲明祥禫之不同月。而意未尝及于练。故混引为说。毕竟孔颖达非郑玄若以无作有。虽孔亦非矣。檀弓练则吊一句。本不在十五月禫之下。郑氏以为烂脱当在此。其意专以父在为母为解也。若为妻则虽未练。顾不当吊耶。
 按士丧礼握手注疏则其制有二。左右手所用不同故也。用玄纁里。长尺二寸广五寸则二者无异。但右手设决而一系。左手无决而两系。右手长尺二寸。一端绕于手表必重。左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均是尺二寸而右手则绕手必重。左手则才相对者何也。臆意右手有决沓在擘指。故握手只裹四指而两端相叠。左手不用决则擘指露出。故并裹擘指而两端才相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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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然也。今俗不用决则握制宜如左手者。而沙溪备要云用一端掩手背。又用一端重掩之。是考之未详也。今以尺二寸之长。并裹擘指则两端才相对而已。安有馀剩可以重掩者耶。且两系取于左手之制。重掩取于右手之制。于古于今。俱无攸据。未知其可也。又搂中旁寸。疏说不言左右手则两手宜无异者。备要之采入似矣。而家礼不取者。恐非偶尔也。其意若曰若如疏说搂中四寸。只裹四指。则此宜于右手有决者。而实不便于左手也。若不得已用搂中则当别为制度。或添裁五寸裹得五指可也。不然四寸之制。其不得为安手。则与不搂中者何异。又添裁五寸。古人不曾说出则虽废之。抑未为不可。此家礼所以上不泥古。下不妨俗。刱为从简之制也欤。
握之重掩手表。左右均也。虽无决。若与擘同裹则用手不便。似无此理。若然注中必言矣。使其相对足矣。则虽右手不必重掩也。如君言当云握才相对矣。此句亦未可深谕。意者左掩至右。右掩至左。握与手才相对。而无剩与不足之谓耶。家礼之文甚略。其制必将如此。活看可也。近见三才图会。其图正是不裁牢中者。固有如此看家礼者矣。
 冠礼告祠堂云主人谓冠者之祖父。自为继高祖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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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主之。有故则命其次宗子。若其父自主之。臆意若非宗子而使宗子主之则宗子当只告于所主之庙矣。家中祠庙其可阙然不告耶。下文云若冠者私室有曾祖以下祠堂则各因其宗子而见。自为继曾祖以下之宗则自见。今此告礼宜无异例。而与下文不同何也。或有阙文耶。按士冠礼注疏主人谓冠者之祖父及父兄。告庙则必于祢庙。未见必使继高祖之宗子主之之意。未知家礼何据而云尔耶。
既云有故则命次宗子。盖次宗子之所告。即曾祖庙也。其无故之时。不必并告可知。此则容俟更思。士冠礼筮于庙门。郑以祢庙释之。冠义云行于庙者尊先祖也。疏亦云尊祢即尊先祖之义。今家礼不遵此礼。未知何据。
 陈服条云长子则布席于阼阶上之东少北西向。又宾至升堂条云傧者筵于东序少北西向。此即向者。布席之位也。不嫌重见者。彼以凡例见。此以即事而言也。观彼谓之阼阶。此谓之东序。则知阼阶之上。便是东序也。且冠义云冠于阼阶。注云阼谓东序少北近主位也。此亦阼为东序之明證也。然则阼之上序之端。更无层级。不似东俗堂阶之际。又有架板一重在也。观家礼行祭于正寝。束茅聚沙于逐位前地上。则其无厅板明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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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古者堂阶之制果如此否。
古无架板为堂者。观洒扫之礼亦可知。
再答秉休问目(丙辰)
 答诲奠之巾剥有在室在堂之不同则闻命矣。然尘蝇之污馔。恐无别于堂与室。未知疏说之意何居耳。
堂有风埃之甚。不比尘绳。故古礼自如此。
 答诲灵座之奠。即袭时所设也。盏在则注亦具也。果品则与袭奠脯醢之文互足。非加设也云云。窃详本文。灵座之设在于卒袭之后。何以云袭时所设耶。若以为灵座之奠未有别设。只于袭奠卓上添置盏注酒果云尔则果品加设可也。酒盏则始死之奠已具。何用更设耶。若以为两处并设互足云尔则凡奠之例。旧奠当撤。新奠方入。今袭奠尚未迁。而于此叠设者。其有意义耶。然袭奠与灵座之奠。分明非一卓矣。炉注之属。又非奠卓之所宜设也。禀目中所谓奠具云者。亦非谓小敛奠具也。亲始死矣。馀阁而象生设置。灵座以神事之。倚卓具焉。于此亦不可以无奠。而特以袭奠未撤。始丧未备。故姑置奠具于此卓。以示将奠之意而已。此皆是悲哀未遑之义也。若小敛奠则下文已言之。此何必豫道耶。更教伏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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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无始死奠当考。互足云者。彼亦有果。此亦有脯醢云尔。既袭而徙尸矣。于是奠固当。岂有设具时无果品而有脯醢。至奠时有果品而无脯醢之理。此即袭而奠。有灵座之后则移设此奠而又该其文也。若曰袭后有两奠则无此义。
 答诲括麻等亦先设者。若与袭条为例则合下一具字于髽麻之下。既曰奠具则下文不可不更加一具字云云。窃详家礼之文。凡于直指某物者则只云设某物。如设免布髽麻之类是也。若某事所入非一而总言之则云设某事之具。如陈沐浴饭含之具之类是也。二者属文之体各自不同。盖于沐浴饭含。去具字不得。若曰陈沐浴饭含则其可成说乎。于免布髽麻。不当下具字。布是免之具。麻是髽之具。若曰设免布髽麻之具则其不成说均矣。臆意上文既下设字则括发之上不必叠下具字。且家礼中只具馔一句外。未有下具字。如陈字设字之用也。未知如何。
上既言设奠具。如括免髽非其类也。别为一节云具括麻免布髽麻。有何不可。前所云者只明其更加一具字之义而已。若但下一具字于髽麻之下则文义果似未稳。
 答诲古礼朝夕哭奠都不拜。所谓就位指灵座也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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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按仪礼朝夕哭与奠所以都不拜者。盖古无灵座之礼故也。家礼既设灵座则哭奠虽并行于一时。而朝夕哭在尸柩之旁则依古礼无拜可也。朝夕奠行于灵座之侧则事之以神而无拜可乎。哭奠合一之义。曾已闻命。非致疑于此也。所疑者在于葬后虞卒无参神之节也。所谓就位者。恐非指灵座也。按上文云主人以下为位而哭。主人坐于床东奠北。此岂非孝子朝夕所就之位耶。然而灵座设于尸床之南则与朝夕哭位稍有间矣。且虞祭以下不曰入就位哭。而变文言哭于灵座。则就位非指灵座可知矣。殡后护丧引宾至灵座前者。或殡所与灵座异所未可知。故如是书之耶。然灵座则必哭尽哀有拜。不似尸柩前之入哭而已也。
古亦有奠。其奠处岂非灵座乎。今无下室之礼则哭奠宜有拜。但参而不拜。本有难通。臆以推之。其义不过如是。其所谓哭于灵座与就位哭何别。殡所与灵座异所。恐无此理。葬后其有床东奠北之位耶。
 敛主辞神先后节次。只缘入哭既在出主之后则辞神宜行于敛主之前。故所以惹疑至此也。祔祭引例。未免错谬。疏漏可悚。然疾书中参礼所引者虞祭。而虞祭先辞后撤。今疾书则又移撤于辞神之先者。未知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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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神主人辞退而门闭。宜撤于辞神之前。虞祭与庙中事有异。凡哭奠等节。出入无时。主人退而执事可撤也。
 答诲下帐。周礼司几筵注。明有其文云云。按司几筵注云椁席藏中神座之席。似是下帐之所祖。而但无下帐字可异。退溪云当下之帐。此说如何。
周礼注云椁席藏中神座之席。疏云下帐中座设之。又加见。疏云见谓上帐帷㡛。盖圹中。别为神座。与上帐有别。
 答诲朝夕之馈。虽孝子不得已略加澡洁而躬行之。已有先贤之论云云。未知先贤指何人耶。
此乃国朝先贤之说。而不能记得。容俟异日。盖有身自执事而后行者。与官备物具者不同。或无佗执事则不得已亲自执奠。面可使垢。手不可不暂洁也。
答秉休论语问目(己未)
 贤贤易色章集注云有能如是之人。苟非生质之美。必其务学之至。虽或以为未尝为学。我必谓之已学也。臆意子夏之言恐专为质美者发。务学一段。似非此章之本意矣。盖周末之弊文艺相尚。笃行君子。未知为贵。故有此云尔。其意以为学问穷理。将以进德饬行也。苟有质美之人。未尝读书为学。而能是四者则与读书为学者奚别。故人虽曰未尝为学。而我则必谓之学。此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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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弊之意。而未免过当。此吴氏所谓辞气之间。抑扬太过者是也。若果务学之所致则夫虽曰未学。而子夏之言自是循实之论。又何谓抑扬之太过耶。以此参究。务学而能者。疑不在其中。未知如何。
此段前说亦有未备。学有二义。公明宣三年不读书而曾子曰不学何也。对曰学此三者。安敢不学。盖如下章入孝出悌之类。是务学。而阙学文一段事则涉乎太快。故须如夫子之言。方为无弊矣。
 不重则不威章集注云轻乎外者必不能坚乎内。此以不重属之外。而疾书则曰内无轻摇之意。然后外有赫咺之容。似有违于集注之旨矣。然集注以不重不威。同属于外。学不固属于内。则不害与疾书同意耶。臆意不重不威身上说。主忠信心上说。无友不如己知上说。过勿惮改行上说。君子持身不重则外无尊威之容。内无坚固之意矣。貌虽威重而心不忠信则虚伪不实。无进德之地矣。心虽忠信而友不如己则知识固陋。不得闻其失矣。虽得胜友之切偲而改过不勇则安于卑近。岂有日新之行乎。次第条理。似若精密。未知此说其无穿凿之病否。
重威分内外。亦是一说。若但曰不轻动作为重则泥塑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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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威矣。必须存心凝重然后自然望之可畏。今所论亦缜密可取。
 礼之用和为贵章集注云小事大事无不由之者。差欠意味。臆意小大犹言众人。诗云无大无小。从公于迈是也。小大由之。盖谓天下之众。无有大小。皆得以由之。此亦可通否。
小事大事差欠意味。事之大小而人之大小包在其中。事无大小而皆由于是。人岂外此耶。
 信近于义章疾书曰此本夫子之言也。子谓子路曰不忠无亲。不信无复。不恭失礼云云。与此章之言。恰相似。臆意以为似则似矣。而有实异者。窃想此章。盖信而不近义。恭而不近礼。因而失其亲者也。子谓子路则直是不忠不信不恭者也。其义不啻殊矣。附注朱子曰如见尊长而拜礼也。我却不拜。被诘无答则这便是为人所耻辱。此亦是不恭失礼者。何与于此章之旨乎。至下段不当拜而拜者。方合此章之旨。未知如何。
论语家语俱是勉之之辞。未见有异。前说亦一说之类。与集注不同。盖寡嘿不妄则义而可复。遵礼无犯则恭而远辱。此以身上说。又因而亲也。不失其为亲则其人亦可宗也。若欲一与集注勘合绞矣。朱子说一条。却与吾意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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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详之。
 贫而无谄章集注云乐则心广体胖而忘其贫。好礼则安处善乐循理。亦不自知其富矣。彼安处善乐循理。本出于董生之说。而于此章富而好礼之义。似不衬紧矣。臆意贫而乐。谓行乎素贫。不改其乐也。富而好礼。谓行乎素富。好礼彬彬也。盖贫者虽或无谄而难免忧叹之情。故贵其能乐也。富者虽或无骄而不无沽野之患。故贵其好礼也。如是看。无悖于义否。且观集注之意。谓子贡闻夫子处贫富之道。而推知卫诗学问之功。故夫子曰告往知来。然学问一段。推得太过。又学问之道甚大。处贫富亦是学问中一事。分而二之可乎。臆意无谄无骄。未若乐与好礼。特指一事言。如切如瑳如琢如磨。盖举全体言。而其精而益精之意则未尝不同矣。子贡前此尝诵此诗而莫晓其义。及闻夫子之言然后恍然有悟。引此诗而叹曰其斯之谓欤。其意以为卫诗之义。与夫子之言合也。夫子只告处贫富之道。而子贡乃能旁通于卫诗之义。则亦可谓告往知来。此果何如。
乐循理。只指好礼。与贫而乐者不相贴。此二句非释好礼字。谓好礼者如此也。好礼而忘富者。岂非安处善乐循理耶。告往知来。若曰子贡寻常不晓其义则未必然。乐与好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四 第 111L 页
礼。毕竟行上说。切瑳琢磨。即知上功夫。乐礼虽不外于学问。而天下之义理无穷。若不加研几之功。如何能穷至于极至耶。自有一种人贫而乐者。又自有富而好礼者矣。此未必皆在圣贤地位。以此更入思议。
答秉休(己未)
前日论七闰大小及一统之说。有未详者。一月之闰八百五十二分二釐五毫。而或三十二月一闰。或三十三月一闰也。首章起于周正甲子年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以今历推之。癸亥十一月为章首。历三十三月至丙寅七月得二十九日。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置闰。馀三百六十五分二釐五毫。又历三十三月至己巳四月得全日二十九。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合三百六十五分二釐五毫。为一千二百二十九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置闰。馀七百三十分五釐。又历三十二月至辛未十二月。得全日二十九。馀分十二。合七百三十分五釐。为七百四十二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置闰。馀二百四十三分五釐。又历三十三月至甲戌九月。得全日二十九。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合二百四十三分五釐。为一千一百七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置闰。馀六百八分七釐五毫。又历三十二月至丁丑五月。得全日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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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分十二。合六百八分七釐五毫为六百二十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置闰。馀一百二十一分七釐五毫。又历三十三月至庚辰二月。得全日二十九。馀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合一百二十一分七釐五毫。为九百八十六分。除四百九十九。置闰。馀四百八十七分。又历三十二月至壬午十月。得全日二十九。馀分十二。合四百八十七分。为四百九十九而无馀欠矣。若论月之大小则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七月。其半日强。合得全日十七。为十七大月。馀分四百八十七。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得九百八十六。除日法九百四十为大月。馀分四十六。又至己巳四月。其半日强。与四十六合。得全日十七。为十七大月。馀分五百三十三。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得一千三十二分。除日法九百四十为大月。馀分九十二。又至辛未十二月。其半日强。与九十二合。得全日十七。为十七大月。馀分八十。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为五百七十九为小月。又至甲戌九月。其半日强。与五百七十九合。得全日十八。为十八大月。馀分一百二十六。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为六百二十五为小月。又至丁丑五月。其半日强。与六百二十五合。得全日十七。为十七大月。馀分六百一十三。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为一千一百一十二分。除日法九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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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月。馀分一百七十二。又至庚辰二月。其半日强。与一百七十二合。得全日十七。为十七大月。馀分六百五十九。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为一千一百五十八。除日法九百四十为大月。馀分二百一十八。又至壬午十月。其半日强。与二百一十八合。得全日十七。为十七大月。馀分二百六分。又以闰月四百九十九合。为七百五分为小月。盖四月大三月小也。至是气朔分齐无馀欠。然章毕于晡时。而次章之首。非起于夜半矣。列七百五分及九百四十。用之分齐同术。各成二百三十五。为法除九百四十为四。故四章为一部。而次部起于夜半矣。然四章合七十六年则非甲子年矣。列七十六减六十则馀十六。及六十。用之分齐同术各成四。为法除六十则为十五。故十五部为一纪。而次纪起于甲子年矣。然一纪合四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五日。以六十除之。馀四十五。用之分齐同术各成十五。为法除六十为四。故四纪为一统。而次统起于甲子日矣。合四千五百六十年矣。甲子夜半生甲子则年月日时皆甲子。而起于朔朝矣。旧法二十部为一纪。三纪为一统。此先求日而后求年也。十五部而既得其年则不必舍此而佗求。其法未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