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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斋先生文集卷之五
逊斋先生文集卷之五 第 x 页
逊斋先生文集卷之五
 杂著○礼说
  
逊斋先生文集卷之五 第 83H 页
[与尤庵先生问答]
丁巳秋躬进时。问曰家礼斩衰章附注。问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也。或曰上段言庶子为长子三年之义。下段言父为庶子三年云。小生则谓注中所问之意。盖曰古礼父为长子三年。而惟嫡子为长子三年。今则无立嫡之法。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然则父为长子三年。不必论嫡庶。而皆可为其长子三年云尔。其曰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嫡庶二字当原于父字。而不当原于长子字。若曰原之于长子。而既曰长子。又论嫡庶。文序似不必然矣。
 尤庵先生即考家礼曰。一亦字。果是明两文之各是一义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古礼文。而今则庶子亦可为其长子三年之意也。父为长子三年古礼文。而今父非但为嫡子三年。亦可为庶子三年之意也。以程太中父子言之。则其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不必然者。伊川亦可为长子三年之意也。其曰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者。太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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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三年。又当为伊川三年之意也。先生因论己亥服制。而引二程全书而解之曰。明道是太中之第三子。而其两兄皆幼亡。故称之以长子。至于伊川则虽得承重。而既以明道为长子。故不为之长子也。因出太中行状指示之。先生又曰若麟坪大君之丧。自 王大妃殿行一日之服。则吾难免乱统之罪矣。 王大妃何曾行服于麟坪之丧乎。于 孝庙服期者。入承大统故也。
  追后以书更禀
问。家礼斩衰章注曰。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看来嫡庶二字。似是指父字。而或以嫡庶二字。属之于长子。故心以为疑。奉禀于进拜之日。则先生以或说为是。归而更考。犹不能无疑。玆敢更禀。盖或者之问于朱子者。只是问庶子亦为长子三年与否。朱子所答。只是明嫡庶之分而已。然则嫡庶二字。似当属之于父字。未知如何。伏乞更加垂察下教焉。
 答。父为长子三年。不可以嫡庶论之说。不记当时酬酢如何。而鄙意不如此。故别为说以求教。幸回示其可否。
 父为长子三年。(此仪礼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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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父字指此长子之父承祖之重者。即下庶子之兄也。(此父于适子三年。而于庶则否也。)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此礼记之文。而朱先生引之以为上经文之传者。互见以足经文之未备者也。)
 此庶子即上经文所谓长子之弟也。
 此两文各是一义。故家礼附注下一亦字。以明两文之各是一义也。若如来说则语意重叠而不成文矣。
问。有人遭父丧。既殡之后。又遭其祖母丧。齐斩之丧。兼于一身。就其位则固当各服其服而处于庐。或不得已出入则当持何服欤。以服制论之则斩重齐轻。而以承重论之则齐反重于斩。以此推之。似当常持齐服。而或曰常持斩衰可也。未知何如。
 答。昔年从兄时莹之孙彝锡遭此变礼。其葬时士友多会。论议纷然。盖以服则斩重齐轻。以理则是齐也。是为父而代者也。且大传曰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夫丧礼多以义断者也。又一人之说。以为礼记论并有丧之祭曰。先重而后轻。今此两丧之祭。以何为重而先之乎。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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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持疑不决而罢矣。其后彝锡常持齐服。若于其心。有所未安。而出于自然之天理。则此乃无于礼而得其中者耶。然终不敢决定其得失也。
问。有人丧其子。而其小祥前取从弟之子为后。则其所后子与亡者。为再从兄弟。而出继之时。已除其服矣。或曰既为兄弟。则当继其服于小祥前。或曰虽为兄弟。固无追服之义。何以处之。
 答。出后于人而所后家子死未久。则所后子追服与否之疑。是亦变礼。难可致定。只有一事可以證援者。丧服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其父税丧。己则不。郑注生于他国。而祖父昆弟皆在本国。己皆不及识之。今闻其死而日月已过。则父则追而服之。己则不服也。北齐张亮驳郑注曰。生不及者。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盖以生存异代。不复追服云云。今此所后家之子。死在于己之未及出继之前。则当以己未生之前已没之例准之矣。郑注虽为张所驳。然其所谓生于他国之说。亦可为今日之證矣。愚意如此。未知如何。
问。宗子无后。养他子为后。而其养子死则固不当服三年。而至于为人后者。虽承祖之重。为己之长子。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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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三年云。若如此说则几世而后。为长子斩欤。
 答。出后于人者。礼既同于众子。则其不得为长子斩明矣。大抵为子斩者。据礼则必适适相承者然后。乃可行之。适适相承云者。谓祖父以上。皆以长子相承。其间如有支子传重。养他子为后者。则虽累代之后。亦不可为长子服斩矣。然朱先生高祖振实其父惟甫之支子。则是非适适相承者。而先生犹为其长子塾服斩服。则虽非适适相承。而若继祖与父。则当为长子三年矣。
问。庶子为父后而承重。则其长子将为祖后者为其所生祖母当无服欤。或曰父在子不得承重。当服期云。未知此说何如。
 答。妾子传重则为其母只服庶母之缌。其子既缌则此子之子安敢服期年之重乎。此则似无可疑者也。
问。与继祖之宗异居者。只立祢庙而已。葬时朝祖之际。其告辞请朝祖之祖字。似不稳当。改以祢字何如。且与继祖之宗异宫。而若居一村。则其葬也不必朝于祢。亦迁而朝于祖庙何如。其祔祭行于何所耶。亦迁而祔于祖庙耶。抑用纸榜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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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继祢之子。其朝祖之辞。当从实改以祢字似宜。或代以庙字或祠堂字如何。祖庙若在一村而生时出入拜谒。则今何可不朝也。若其祔祭。行于祖庙尤无疑矣。然虽同居一村。而形势难便者。则行之于纸榜。亦无妨耶。此则不敢质言。
问。高祖亲尽。一年一祭。似当三献用祝。而或曰一献无祝。此说何如。
 答。观于家礼初祖先祖祭仪。或说之得失可知矣。
问。妾子承重则妾子之长子将为祖后者为其父之母而固当无服。而其群弟则当何服耶。若为之本服。则其父既缌。其子服期年之重。于义有所颠错。若使之无服。则与其为祖后者似无分别。未知何以处之耶。
 答。承嫡妾子之诸子。为其妾无服与否。是不难知也。妾子既承重。而于其妾服缌。则为此子之子者。虽非承重之孙。安敢服是妾乎。
问。后丧中当行前丧祥祭。而所谓卒事反重服云者。当祭毕祔庙而后反重服耶。或曰祭毕反重服然后当祔庙云。此说何如。侍生则以为凶服入庙。于礼有之。而心实未安。今此祔庙之际。服其除丧之服。以示前丧有终之义。恐不悖于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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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后丧中行前丧之祥者。卒事反重服云者。盖祥祭毕。奉神主入庙。然后反服后丧之服也。
问。吊礼跪读奠状于宾之右云云。而状式不见于家礼。只有送人致状之式。亲自往吊。则其状式何以为之耶。
 答。礼有读赗之文。家礼吊时读奠状。盖出于此。其式略如家礼所载。而删去送上歆纳等字。则或不甚远否。
问。大衣长裙之制。与丧服大袖长裙同耶。
 答。其制当无吉凶之殊矣。
问。油杉土杉。何以辨别耶。并乞指教。
 答。朱子讳松言杉。油杉即松之有脂者。土杉即无脂者也。愚之所闻于师门者如此。
问。备要曰国恤卒哭后。大小祀皆许行之。私丧二祥可行云云。今国恤卒哭前。 大殿已服尽。私丧二祥亦可行之耶。
 答。在京时此说纷纭。人各异见。难可适从。退溪说则虽墓祭不敢上墓。略行于斋室云云。据此则二祥之不可行可知。今玆国丧。 殿下服虽尽于葬前。臣民则自是期服。期服葬前。何敢行二祥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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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老先生练日在 仁穆王后葬前。慎斋先生于其日。只如常时忌祭而哭之。国葬后择日行练祭。此略据曾子问之说也。在京时以此答问。而或有从之者。亦有不从者矣。
问。母葬时改父墓合葬。则似当服父改葬之缌。而葬事未毕之前。恐不可变也。或曰启父墓发引时。服父改葬之服。启母殡发引时。当服母齐衰之服云。此说何如。侍生窃谓当依父尸在殡宫。未忍变之义。今其父柩未掩藏之前。不当变父改葬之服。未知如何。至于虞祭则改葬之虞。在于葬毕后。初虞在于平土后。此则似不可以先重后轻论也。未知何如。
 答。父丧未葬前则祭母时犹服父服礼也。今此缌服异于初丧之斩。则当各服其服耶。已见父柩。服虽轻。而当与初丧不异耶。不敢质言。至于平土后虞母。葬后虞父之说。恐未然。若是同穴则无论平土葬讫。而当先父后母。虽是异穴。必待父虞毕后始行母虞。观于礼记之文可知矣。
问。论语注曰权称锤也。盖进退其锤。称物知轻重者权也。故曰权称锤也。以此推之则称锤之称。似非谓衡。而先儒之说有无星之称之说。此则直以称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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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未知有何所据耶。
 答。权锤也。衡着星之身也。称兼指二者而言之。或单指着星者而言之。随文活看可也。
问。司马公所谓着头巾。加免于其上云者。侍生意谓加免于今之孝巾矣。及考疑礼问解则乃白巾也。其制如何。
 答。司马公所谓头巾。其制与今俗所服恐无异也。盖头巾刱于古者。为秃者设。而司马承用。丘仪又因司马而承用之耳。
问。先正有常时上父母丘垄必哭云。是郑松江耶。是郑寒岗耶。因忙草率仰禀。伏乞下教。
 答。先正常时上墓哭者。在宋时则南轩先生也。我东则郑松江相公也。
问。男子被发徒跣时。馀有服者皆去华饰云云。无去冠之文。且司马公曰免者惟主人不冠。齐衰以下去帽者。头巾加免于其上云云。据此则有服者初无免冠之节。而至免时似当去冠。而或曰有服者。主人易服之际。皆当去冠云。此说何如。果无去冠之节。则期丧重服之亲。亦不去冠耶。
 答。据家礼则主人外馀有服者。至免时始当去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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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本朝之朱鬃笠珉贝缨等。是华饰之尤者。若重服之人。当未免之时。犹不去此等。则岂不骇俗乎。然家礼之文既如此。不敢为说。
问。男子扱上衽注。插衣前襟之带。所谓带是两襟相掩之小带耶。
 答。前襟之之字。或作于字。如此看则似无可疑。若以之字看则当如来教矣。然如此看则所谓衣者。未知指全衣而言耶。
问。通典父未殡祖父死。服祖以周云云。而沙溪先生以为只服期年则是无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轻议云云。今以朱子论丧服劄子观之。则适孙承重之义。极明且严。通典决不可从。未知何如。
 答。朱先生论丧服劄子。是泛论嫡孙承重之义。通典则只摭出父死未殡前祖死而言。似不可以此而废彼也。惟沙溪先生无祥禫之疑。亦甚难处。不敢轻易立说矣。大抵此等大段处。非大贤以上可以义起者。固当阙疑阙殆。以俟后世之君子可也。
问。祖丧未葬。又遭父丧。则其嫡孙代服之节。当在其祖葬时耶。以因其葬再制斩衰之说观之。似当如此。若祖已葬而父死。则其孙代服之节。当在何时。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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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成服后耶。
 答。祖未葬遭父丧者。其代服之节。当如来示所引因祖葬制斩之说得之矣。但父丧成服后。当祭其祖。此时当何服耶。又祖已葬而父死。则其服祖斩衰。当在成服之日。然后祭祖与父当各服其服。然先贤皆未有定论。不敢轻易为说矣。
问。父卒三年内母卒。因服期。虽是疏家之说。然以杜元凯说观之。则父丧中为母三年之意极分明。据此则父死未殡母死者则依未忍变在之说而服母期。若父已殡而母死者则服母三年何如。疑礼问解父死未殡而母死条下曰。父死未殡而母死。则犹可以服祖周之说推之云云。此犹字是未足之辞也。然则勿论父丧之未殡已殡。而为其母当三年耶。
 答。父卒三年内母卒之服。疏说与杜说各自不同。未知将何适从。至于父未殡而母死。则虽与父未殡祖死者有异。而尚可以通看。故问解下犹字。非以父未殡服祖周为不可也。此等大节目。不可轻易处之。而人家若或遭此则未知何以处之。此须预当讲定者也。
复问。朱先生论丧服劄子曰。嫡子不能袭位而执丧。则嫡孙继统而代之执丧。义当然也。通典则曰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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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云云。据朱子说则父虽生存。或不能袭位而执丧。则其子尚且代之。况其父死之后。固不当代之执丧乎。前书所禀以朱先生论丧服劄子观之。则嫡孙承重之义。既明且严。通典决不可从云云者。盖以此也。未知如何。
 答。朱先生丧服劄。与通典父死未殡而祖死服祖周之说。各是一义。此等大节目。恐不可轻易取舍也。
问。祖未葬遭父丧者。其代服之节。若待其葬行之。则父丧成服后。当祭其祖。此时当何服者。果有如先生下教之疑矣。然则父丧成服后。即当成祖服耶。此等变礼。不可不预定。玆敢更禀。伏乞下示。
 答。凡代服祖丧者。其早晚未有明文。然父葬前不可不祭祖。此时当何服。然则恐当于父服成后。即成祖服而祭之也。然既无先儒定论。不敢轻为之说。
问。家礼时祭及忌祭条。诣祠堂并无拜礼。而击蒙要诀时祭则依家礼无拜。而于忌祭则有拜。何义耶。窃意时祭则奉出诸位神主。而一例参神。故于奉主时无拜。忌祭则只奉出一位。而诸位自在庙中。故拜谒。未知如何。
 答。要诀诣祠堂。时祭则无拜。忌祭则有拜。来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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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元老先生尝如此下教矣。甚仰高见之精也。
问。祭初祖具馔注。去近窍一节云。所谓窍。未知指何窍而言耶。
 答。窍是矢窍。不洁故去之。
问。丧家朝奠用酒食时。亦用酒耶。
 答。既云如朝奠仪则当用酒矣。
问。然则朝奠之酒当撤耶。
 答。撤酒不问可知也。朝奠将至。然后撤夕奠。夕奠将至然后撤朝奠云者。但言果实之属耳。
问。母葬前改葬父则服父改葬之缌耶。
 
答。当服父改葬之缌矣。
问。先后葬或隔葬或合葬。则先葬之位无告辞。何以为辞耶。
 答。以不震不惊之意。临时变通可也。
问。备要所谓妇人带当考云者何谓。而当用何代也。
 答。古礼无明文故云云。而当用大带也。古者妇人亦着深衣。则妇人之丧用大带无疑也。
问。圆衫之制出于何代耶。
 答。我国俗制。而其领圆矣。腋下有角耶。曰然。
问。绞带在腰绖之下云者。分明加于祭服之上腰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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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或云绞带则加于中衣。绖带则加于祭服。似非礼义何如。
 答。当加于祭服之上矣。以吉服言之则着深衣加革带。又加大带。大带之绅字。申字之义也。革带为正带。大带则止取束衣而文之者也。故朱子曰绞带象革带。腰绖象大带云矣。
问。寝正庙。
 答。寝庙则遗衣服所藏也。正庙则奉安神主一位者也。古者诸位各一庙。故其制如此耳。
问。大宗之家始祖亲尽。则藏其主于墓所。而以奉墓祭云。当祭于墓所祠堂。而不于墓耶。
 答。然矣。
问。小宗之家高祖亲尽。则迁其主而埋之。一年一祭。亦百世不改云。以此观之。虽百世之远。固无不祭之墓矣。
 答。一年一祭。皆有之矣。
问。妇人道万福安置。何意耶。
 答。道万福。问其平安宴息之辞也。道安置。祝其平安宴息之辞也。
问。四䙆衫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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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后两幅相属处有开破。两边幅相属处亦皆小有开破矣。
问。醮字之义。
 答。酌而无酬酢曰醮也。凡礼皆有酬酢之节。而独于此无之。故曰醮矣。
 先生问仪礼疏所谓第一子死。立嫡妻所生第二长者。亦名长子云者。不曰长子死。而曰第一子死何也。
对曰曾于先生疏劄而知其不曰长子者。以其儿殇也。
 先生出二程全书。指示明道先生兄弟行田。长应昌次天锡皆幼亡。次某(明道)。又一处曰八十丧长子某(明道)。先生曰明道乃第三子。而其两兄皆幼亡。故明道为太中之长子矣。又取记谱通编示朱子兄弟行曰。朱子两兄亦皆幼亡。朱子则第三子矣。看毕。先生曰朱子既是第三子。则何以知朱子之为谓长子也。
对曰。朱子之为长子。有明證矣。曰何谓也。对曰朱子为己之长子塾三年则可知朱子果为长子。朱子若非长子则安得为己之长子而服斩三年乎。
 先生曰然。程朱子两宅事相符。而其为今日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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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若幻出矣。
问。父丧未殡。遭祖父母丧。则于其父象生时。不以神道待之者礼也。而或者以不忍死其亲之义推之。父丧既殡后遭祖母丧。则其父灵寝改以凶服云。何如。
 答。若如此说则所谓白铭㫌素丧舆而后可者也。曰素白之说何谓也。先生曰此我东先儒之讥语也。
问。小生之意亦如此。故并以用素馔为疑矣。
 答。全然用肉。似未安。素馔则可用也。大抵有不可全以生道事之之大节。或有不可以神道事之者矣。
问。告行饮至。饮字何义也。
 答。饮至云者。以酒果告其归也。
问。凡人父在母丧。十一月而练也。而兄弟中为人后者。不得行练祭。故自练至祥。服色大异如何。
 答。为人后者之服制。固当与在家兄弟异矣。父在母丧。行练于十一月。行祥于初期。又行禫事。实具三年之体也。曰然则为人后者。自当如他期服耶。曰然。
问。有人无嫡嗣。只有婢妾子一人。他婢妾子一人。而他婢妾未及赎良。而其人夫妻俱没。不得已以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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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嫡。而两妾子中何者可以承嫡耶。
 答。赵重峰奉祀孙可以为證于此矣。重峰妾子完堵。即定州官婢之子也。自 朝家特为许赎。行至江阴县监则是士大夫也。而沙溪先生定以重峰良妾子完堤为奉祀子。此足以为證矣。
问。家礼通礼通字之义何耶。
 答。是通下深衣篇居家杂仪二章之义也。
问。家礼所谓执事者若是主人之亲属。则当各就子侄之行列。而不当立于最后一行矣。以时祭馂礼观之。外执事似是男仆。内执事女仆。而亦非所宜。未知所谓执事者。指何人而言耶。
 答。内执事之用女仆。似是如此。而外执事用男仆。甚无谓。恐不必做男仆看也。
问。茶筅之筅字。未能的知。是何如物耶。
 答。筅是和茶之具也。盖置茶末于空盏中。以汤点之。以筅和之矣。
问。大带再缭之义。
 答。大夫则用四寸之广。士则用二寸。故再围腰而准四寸之广。礼记之文盖如此尔。(以缭以周垣之缭字义观之。分明再围腰之意也。非再结为两耳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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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敛条设奠具三字当为句。而设奠下有注解。故世人以设奠为句矣。
 答。设奠具三字句无疑矣。
问。墓祭条祭垕土注。四盘于席南端云。四盘上似脱一设字矣。
 答。以文势观之。似脱设字矣。
问。有人幼时被叔父母之养育。常时称以父母。及其成长之后。遭生父母之丧。既未及呈礼曹。则当归而服丧三年矣。不幸养父母又没。则不当遂其为后者之礼也。而世俗多以情势切迫之故。虽未礼斜。或有私自定为父子者。未知此道何如。
 答。父子天性也。惟人君代天理物。故命他子以继无子之人矣。岂可无 启下公文。而私定为父子乎。世俗所为。甚无据矣。
问。世人或有两家父母。不为相议。而呈礼曹立后者。是欺国罔上也。若其子之本家呈官请罢养。则似当破养矣。
 答。然。本朝继绝之法甚严。必两家父母呈状之后。以问备审其虚实。而又问备门长。无有异辞。然后该曹入 启。自 上允下。然后承旨次知复下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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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该曹始乃备举前后事实。成给公文。然后乃为父子。其严谨如此。故或有诬呈者。而本家请罢。则朝家听施。而又治立后者诬罔之罪而杖配矣。
问。国恤成服时。身有私丧者。亦可以制国丧之服而哭之耶。
 答。然。此今世见行之礼也。
问。国葬前可行私葬耶。
 答。可行矣。
问。然则虞卒哭私不敢行。以并有丧待后事之义推之。退行于国葬卒哭后耶。
 
答。所谓待后事者。其先后或在同日之内。或差池数日。而其间相去不远也。岂可迟待四五月之久而退行乎。略据渴葬赴虞之礼。而虞祭可以略行。卒哭则似当退行矣。
问。国恤葬前忌祭墓祭略行以单献之礼。参礼之酒止一上者。亦可不废耶。
 答。先儒之说。果为纷纷。难可适从。而鄙家则略行矣。
问。退溪国葬前蔬祭之说可疑。若不行祀则已。如可行之。宁可有用蔬之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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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翁此说果为未稳。大抵象生之礼。可行于葬前也。至于忌祭墓祭则事之以神道久矣。祭之以蔬。诚有可疑者矣。然先正之说。何敢僭易论之哉。先生曰国葬前私丧二祥。南中则何以为之耶。
对曰。皆不行。而惟出入于尼尹者则从尼议而行之。而大抵出于礼注在家自依行亲丧之说云矣。
 先生曰。古礼则国丧之服。大夫与士有间。故在家者可行矣。我国则不然。大夫三年而士亦三年。大夫期年而士亦期年。大夫士一体而无间焉。其可从在家自依行亲丧之说乎。昔沙溪先生练日适值 仁穆王后葬前。故慎斋于是日也。略行单献之礼而哭之而已。其后择日行练祭矣。盖国葬前可行者。既无十分明白之文。则为人子者当以宁失于厚为心。为亲丧更服数月之服。不亦可乎。以其未分明之见识。急急然阕服者。无乃薄乎。其行祭与否。姑舍勿言。而其公然嫁娶者。亦多有之。今事觉。或有定配者云。夫何人心世道至于如此耶。
又对曰。国葬前婚娶者。忠清内浦人最多云矣。
 先生曰是皆出自尼尹之倡之云矣。
问。五礼仪中有国恤卒哭后生徒黑带之文。此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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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答。朱子大全有皂带青带之文。皂与青相称。而黑与白不相称。此难从者也。 国丧规例。不从五礼仪者颇多矣。
问。私丧易服时。馀有服者依家礼。只去华饰而不去冠何如。
 答。东俗皆去冠。重服之人若不去冠。则岂不骇俗乎。大抵此等礼节。从俗恐无妨矣。
又对曰。被发本蛮夷之俗。而后圣存之。从俗去冠。果无妨耶。
 
答。然。虽然敢言家礼之所不言。惶恐惶恐。
问。时食中所谓角黍云者。是果饼名耶。
 答。如今仍截味之类。盖饼之有角者也。
问。墓祭无侑食之节。为疏略而然耶。
 答。原野之礼。宜略云矣。且阖门节次。何所施乎。
问。东阶何以谓阼阶耶。
 答。阼即酢字之义也。古者与宾酬酢于东阶。故云阼阶矣。
问。冠者见于父母则父母皆南面焉。妇见舅姑则舅姑东西相向而受之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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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礼义之微处。难可测知。而舅姑之于妇也。以义合者也。其礼似当有别于所生之子矣。
问。馈舅姑注。俟舅姑饮毕又拜。此拜之前。既无拜礼。则此云又拜者。甚无义意。又字恐误矣。
 答。此又字昔郑寒岗尝疑之作降字看矣。又字果无意味矣。而此非大段节次。阙疑可也。
 先生曰。婚礼主人告祠堂附注。围布几筵以下云云。最难看。君其仔细理会耶。对曰未也。先生曰昔郑松江以此注问于沙溪先生曰。此段终看不透矣。先生详细开示之。松江曰欲知而未晓。常自抑郁矣。今乃详知之。不觉洒然矣。其后松江入筵席。自 上问此注于筵臣。筵臣皆谢不知。独松江以闻于老先生者仔细开陈。则 上亦曰洒然矣。仍赞叹曰。读书人果如是也。大抵围当时太子之名也。左氏先配后祖云者。盖讥其不告庙。而先娶妇也。时人不达左氏之意。亲迎之日。其妇即庙见。欲免左氏之讥。所谓颇信左氏之先配后祖之说者此也。莫若从古为正云者。盖古礼无告庙之文。故莫若从古礼不告庙为愈之意也。如此看解则其下云云。亦不难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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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小宗图下注曰。若无嫡子则亦立庶子。所谓庶子。是世子之同母弟否。
 答。此注亦难看。此所谓庶子。分明是孽子也。自宗子只得立嫡。至于亦立庶子是一段也。又以所谓二字起头。反复详明其嫡孽之分也。曰然则所谓二字。似无来历矣。先生曰古礼有世子之同母弟之文。故着所谓字耳。既曰世子死则立世子之亲弟。亦是次嫡也。是庶子立不得云云。则岂不是无嫡子然后立孽子之意也。
问。宗子幼不省事。则其葬后虞卒哭等祝文。将何以书耶。
 答。祝辞当以宗子为主。而以摄主之意。变通用之可也。
问。婚礼袡衣。是古制耶。先生曰古之制也。曰袡是深衣。而但缘以红色而已。若是裁用白布。则是非纯吉之服也。用于莫重吉礼。未知何如。抑或裁用彩布而其制如深衣耶。
 答。曾见或用青纱或用玄锦者矣。
问。妇人丧深衣当裁用白布。一如男子之制。而不用彩布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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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用白布。有嫁时服不用之文矣。
问。沙溪先生以为妇人带缘以青色云。妇人丧深衣虽用白布。亦以青色缘之何如。
 答。不亦可乎。
问。或有过期不葬者。葬前凡干祭祀皆废之耶。过三月葬期则犹可以行祀耶。
 答。人家冠婚祭祀等事甚重。过三月则可以行。故有以三月为断之语矣。
问。亡者之妻小祥后立后。则其为后子。当以何日成服耶。且显辟之题当改之。而亦以何时改题耶。其练祥禫。皆以月计数而行之耶。
 答。出后子成服。当以 启下公文来到后第四日成服。而其改显辟之题则当在大祥后改题之时矣。至于练祥则以月数计之以行。禫则无矣。礼有过时不祭之文尔。
问。寒食适与国忌相值。国忌与墓祭似无嫌。不必退行耶。
 答。似无嫌碍。而莫若不行之为安心。寒食前一日亦清明节日。豫于前一日行之无妨耶。
问。书院祭献官不当曲拜。而城隍祭皆曲拜何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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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曲拜。君臣之礼也。似不用于书院。而城隍祭则国王遣臣为之。则亦王事故然耶。 君父前曲拜非古礼。只是我国之礼耳。(已上与尤庵先生问答)
[与遂庵问答]
问。支子无后。养他子为后。养子之子丧其长子。论者以为当服斩衰三年。盖主继祖与父则为长子三年之说也。
愚则以为据礼则必适适相承者。然后为长子三年。恐未可以继祖与父而辄为长子三年也。
 论者曰。为人后者。已传此家之重而继祖与父。则其为嫡一也。何可不谓之适适相承乎。
愚以为丧服小记曰。凡父母之于子。舅姑之于妇。将所传重者。非嫡则服之皆如众子庶妇。疏曰非嫡者。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据此则继后子何可谓适适相承乎。
 论者曰所谓适适相承云者。亦指传重为嫡而言耳。非谓必长子然后方可谓之嫡也。
愚以为适适相承之说。出于贾疏。而盖发明子夏正体于上之说。贾氏曰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己又是嫡承之于后。故曰正体于上云云。则所谓适适相承者。岂非正体相承之谓乎。恐不可以承重为嫡。而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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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为后者。亦不可谓适适相承也。
 论者曰父虽出继。亦是继祢传重。则谓之非正体而贬降可乎。
愚以为所谓正体云者。本长子之别名也。出继子谓之非长子。有何贬降之义乎。今以贬降为言则无乃不可乎。况出后子死。而所后父服之如众子者。非嫡故也。其父既以非嫡服之。则其子安敢自处于正嫡乎。既非正嫡。而其子孙嫌于贬降而名之曰正嫡。未知又如何耳。
 论者曰以庶子而立者亦名为嫡。则为人后者谓之非嫡可乎。
愚以为庶子立。亦名为嫡。礼无是说。而惟贾疏有第一子死。嫡妻所生第二长子立之。亦名长子之说。然贾氏之意。似有曲折。故立庶子为后。不为三年。亦在四种之中。则于此未可轻易下语也。若以妾子而对言则嫡妻所生。皆名嫡子。而只以嫡妻所生而言。则惟长子为正嫡。而第二以下皆谓之庶子矣。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皆以非嫡论之者。注疏之说不啻分明。则今以为人后者谓之非嫡可乎云者。恐非礼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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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者曰长子之应传重者为重而服斩。则非以传重为重乎。虽是继子。而已传重者。独不得为重乎。
愚以为将传重已传重。不须分辨。设令所后父死。而虽已传重。其母之服之也不以其子之已传重而加服三年。则何可以已传重为言乎。今若只以传重为重。则孽妾子为后。亦当三年之说。不为非耶。承重子三年礼也。而虽承重不为三年。亦有明据。则继祖与父者为长子三年礼也。而若非适适相承者则恐不当为长子三年矣。胶守一说而不为变通。则恐失礼意也。昔年尤庵先生答鄙人书曰。出后于人者。礼既同于众子。则其不得为长子斩明矣。为子斩者。据礼则必适适相承者然后乃可行之云云。此政今日證援矣。愚之辨说如此。而论者犹不听信。然丧子之家。从鄙说为期制。而众论尚今纷纭。愿赐一语以解彼此之惑。如何如何。
 仪礼斩衰章疏曰。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己又是嫡承之于后。故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谨按二事。谓正体相承与传重二事也。既曰相承于上。则父祖以上皆以长嫡相承者可见也。然朱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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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乃支子。而朱子为长子三年。则祖父身三世以正体相承。而其子又是正体将传重者。则似当服斩三年矣。
朱子曰。亲丧。兄弟先满者先除后满者后除。以在外闻丧有先后。此言兄在外弟在家。则其弟当先除。弟在外兄在家则其兄当先除之谓也。兄之在外闻丧者若是主祭者。则当计日月实数行其练祥之祭矣。其在家之弟虽未祭。而当于初期再期。略设祭奠而先除之矣。朱子之意分明如此。而或曰不祭则不当除其服云。未知何如。
今年八月中丁。乃 国忌也。各邑书院祭享。异于释奠大祭。是日行盛事于神道。亦似未安。故光乡则诸处皆以季丁退行。未知何如。抑或有先正之论耶。
 答别纸所示谨悉。区区平日之得于书闻于师者。大槩与盛论无异同矣。盖嫡嫡相承云者。既明有疏说。今若曰疏说不可从则已。自朱子以后诸贤凡所引据而论礼者。皆不能摆脱于此。今安得扫去而不从乎。若尔则今此服制。恐不可以三年为断矣。养他子为后非嫡之云。亦有疏说。论者之只以传重为嫡者。愚不敢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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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祥之祭。虽计长子闻丧日月实数而行之。初期再期。自当有忌日祭。先满之弟当于此时变服。来说甚当。或说未然矣。
 国忌日行院享之未安。诚如来教。此处诸郡皆不敢行退以季丁矣。先正定论。未闻有无也。
问 国恤葬前。私丧二祥不可行之义。备要所论甚明。老先生亦尝教以不可行矣。尼尹之论。于此又相反。只据礼注自依行亲丧之说。而今大夫士 国恤服制。与古不同。而无舍私服服君服之事。则其何可引以为證乎。沙溪先生练事。慎斋先生退行于 国葬后。则慎斋之意亦可见也。出入于尼尹者。行祭阕服如常日。可怪。
 答顷日崔相于 榻前。据古礼请令私家行祥释衰如常。收议及于贱臣。略有所仰对者。玆用誊呈。览此则可悉鄙意矣。今承尼见如彼。无乃相公之论有其源耶。
 曾子问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不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曰父母之丧。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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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礼。过时不举礼也。(谨按过时不除云者。盖曰过。当除之时不除之谓也。非谓过时则元不举行也。故曰君之丧服除而后。设祭礼也。)注曰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祭。又次月行大祥祭。若亲丧小祥后遭君服。则他时君服除后。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嫡子主祭而居官者。庶子居官而行君服。嫡子在家。自依行亲丧之礼也。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礼矣。
谨按曾子夫子答问之说。勿论大夫与士有私丧。遭君服者君服除后。方行殷祭之意分明。而注说则乃以居官在家分别。而在家者自依行亲丧之礼云者。其可曰正得夫子之意。而为十分可据之明文乎。尼尹之不究本文注说之如何。必欲依注说行殷祭者何见。而辛巳 国恤时崔相之依合尼见。而乃曰据古礼请令私家行丧释衰如常者。又何意欤。未知注说果合于古礼耶。我国之 国恤葬前 宗庙山陵并停享礼。私家之敢行殷祭有所未安。故沙溪先生有卒哭后私丧二祥可行之训。此略据夫子之君服除后殷祭之说也。此非酌古今不易之正论耶。遂庵献议亦明的矣。
问。河西金先生后孙长房亲尽之后。不忍埋安其神
逊斋先生文集卷之五 第 98H 页
主。今将预搆庙宇于山所。以为他日奉安行祭之地。愚则以为大不然。为子孙者顾何敢用私于先祖。有所忍不忍于埋安其主乎。百世不迁之主安于墓所而不埋。著于家礼之文。而河西先生既非不迁之主。则安于庙宇而不埋。其不未安乎。
 答。国法 宗庙配享及 文庙从祀诸贤百世不迁。其馀皆四世而祧。以此揆之。河西先生祭祀长房亲尽之后当止。恐不可更立庙宇。鄙见与来说无异矣。
问。备要嫡孙父卒祖在为母。疑亦蒙祖在为祖母嫡孙杖期。而嫡孙之弟为其母三年耶。按杂记为长子杖注。祖不压孙。长子之子亦得杖云云。据此祖不压孙之文。则嫡孙之祖在为母期。未知如何。
 答。嫡孙承重者祖在遭母丧。若依父在母丧之礼十三月祥毕。神主入于家庙。则几筵已除。嫡孙之诸弟祥祭行于何处。无几筵而服衰麻。宁有此理。决是难行之事。故曾于李龙安德老家有此变礼。愚使嫡孙并服三年矣。后见先生答李佥知问。所教亦然。玆用誊呈。视至如何。
问。疑礼问解续集中。多有大段未安处。而今不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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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岂不闷哉。尼尹之所校者。未知何事。
 答。续问解可疑处。此亦寻常为闷。来教正当正当。
问。古礼民为国君齐衰三月。致仕者亦齐衰三月。而我国之名在仕籍而在家者之服国制。与古礼不同何如。
 答。古礼民之于君齐衰三月。我东则士民白衣白笠三年。古今之不同如此。致仕与前衔。何敢任意服三月之制乎。 朝家自有事目。在下者当一依朝令而行之矣。记昔甲寅 国恤时。堂下前衔与生进同着白衣白笠三年。似是国制然矣。
问。有人遭父丧而出继者。似有变服之节矣。若是期以下服则皆以始定之服。无变于出继之后。而今此三年之服。异于期服。出继而无变。未安。礼云被出女子遭所生父母之丧。未练而返则期。已练而返则遂之。依此行之则如何。或者曰公文来到之日更制期。而又过期年而除之为当。此恐不然。故答之如上所云。未知何如。
 答。别纸所问。此有先师定论。故誊呈。下览如何。或人所谓又过期年而除本服云者未然。然盛论与先师所答无异。幸甚幸甚。
 尤庵先生答人问曰。乡中孀妇继后之谕。以事理推之则其子见 启下公文之日。即其 君命移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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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也。即当以期服降其所生矣。盖君命不可覆。(覆逆也。谓不可以方服所生父而覆逆也。)而父不可贰也。通典虽有五服皆定于始制之日之文。然以礼记女子未练而出则三年。(此自期年而三年也。)既练而出则已。(此通典所谓皆定于始制之日者也。)未练而返则期。(谓将三年而复期也。此亦从初定之义也。)既练而返则遂之(此亦自期而三年也。)之文观之。则其上下二条不从初定义甚明。女子外成。犹且如此。况此深抑之。使同本疏相报之义耶。(丧服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报疏曰。言报者。深抑之。使同本疏相报故也。盖必言报者。其生父母为其出继子报大功。而其子为所生服期。似若本疏而彼为大功。故不得已报以期者。盖不如此则嫌于以所生为父母故也。)然此大事也。而执事与吾涉于其间。恐复生一闵慎也。(以上遂庵所答)
答洪文翁问目
 问。父在母丧心丧者。自祥至禫前着蔽阳子。至禫日黑柒之。网巾则亦以熟麻布为之。至禫变之。与蔽阳子同。仍行心丧。此是甲者之说也。惟此变节。既为尊在于父。则从时俯从未为不可。何必乃尔。此则乙者之论也。二说皆有识者之论。未知孰是孰非耶。且祥后主既祔庙。朝夕上食。无路可行。而朔望祭行于墓所终三年。亦如何。
答。所示父在母丧者之礼。以愚见则乙者之论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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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间传大祥素缟疏曰。哀情未忘。着缟冠素纰。丧服小记缟冠疏曰。黑经白纬曰缟。家礼大丧陈服条黪纱幞头。则祥冠固非纯白矣。然五礼仪用白笠。故大祥白笠。乃为举一国通行之礼也。父在为母。压于父而虽期除。然其祥禫变制之节。自与三年而除者固无异同。则当着白笠。何必用蔽阳子乎。丧礼备要禫祭条父在为母心丧者黪巾笠云。则祥着白笠。禫用黪笠。窃恐无疑也。网巾一节。宋龟峰答郑松江则以为当用白布网巾。沙溪先生则以为白布骇俗。以白黑粗𩭳杂造用之。尤庵先生答尼尹问目则曰。笠既用白。巾亦白无妨。然以古黪色之义推之。则用淡白黑亦可。既以淡白黑为正。则布亦可𩭳亦可。据此则巾用白麻布恐未稳当。至如祥后朔望祭。郑松江问于龟峰曰祥后禫前朔望。奉新主于正寝。伸情事何如。答曰奉正寝别祭未安。慎独斋先生答美村问曰祔庙后朔望祭不宜别设。尤庵先生答尼尹问目奉新主于正寝。哭而行参。既非正礼。又不可哭于庙中。观此诸先生之说。则皆言祔庙后朔望祭不当别设之意。而不言就墓所行祀者。盖于家庙自有朔望祭。新主祔庙后一例奉行。不悖于伸情故也。墓祭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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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则只于三月上旬一行祀而已。盖原野之礼。杀于家庙之义也。坟墓岂是朔望行祀之所也。依家礼朔望行参礼于家庙为当然矣。
答朴圣源问目
 问。二十前死亡者已冠。则其服制如成人否。若是大宗家长子。则其父亦当为斩衰三年耶。
答。丧服小记丈夫冠而不为殇。仪礼殇大功章。若成人则为之斩衰。据此二说则虽在殇年而死。已冠者则当服之如成人矣。又是宗家之长子则其父之服斩亦无疑矣。
 
问。昆弟之为父后者若是次子。则适人者当降服大功耶。
答。次子为父后。而女适人者降服大功。恐未然矣。盖次子为后而父不为之三年者。三年之制。服之重者。故正体然后服之。非正则不服三年也。若期年则异于三年。故女适人者为其祖父母。不以出嫁而降服。犹服期。女之适人者为其父后者服期。是不自绝于其族类之义。则虽次子为父后。恐不当降服大功矣。若父在则无论长子次子。一例降服大功矣。未知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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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馨徵问目(𦭎改名䓇)
 告子与妇祝
母告子祝曰。母告于子某(称其名也)。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大祥则曰大祥)悲念相续。心焉如燬。玆以清酌庶羞。陈此常事尚飨。
姑告子妇祝曰。姑告于子妇某氏。日月云云。悲念相续。以下如前。
 过期未葬行常祭
过期未葬则尸柩尚在。岂可行常祭乎。单献三献。有不当问也。
 
妻未葬。行夫之大小祥与否。
殡在同宫。虽婢妾之丧。不行大小祥祭。妻之尸柩在殡。而其可行其夫之大小祥乎。妻葬卒哭后。卜日行大小祥祭。其亡日则设单献之奠而哭之而已。
 祠土地
初丧祠土地之礼。告者与执事皆再拜。此似参神之节。辞神则无而酌酒置神位前。告者与执事同时再拜而已。
 姓名封谥
始开茔域。以姓名告之。礼当然。不告姓名。其不昧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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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未及请谥则只书其某官姓名而已。葬时平土后祠土地不告姓名者。开茔域初。已告姓名故也。
 节祠山神祭三献之礼。异于初丧葬时祠土地单献之礼。
奠故单献。祭故三献。有何可疑者耶。
 纸榜
纸榜当依神主所题而书之。何必书其姓贯乎。
 女子奉祀
无可奉祀之人。而只有女子则当以女题主矣。出嫁女则虽有子。亦当以女题之。及其死后。其子以外孙当改题而奉祀矣。
 孝经哭不偯。
孝子之丧亲。哀恸罔极。故只如婴儿之号而已。哭之不成声云尔。以礼无容言之文观之。可知矣。
 母在父之吉祭行之与否。
吉祭之义。盖三年废时祭。故三年后改题而行吉祭也。岂可母在而不行吉祭也。
 国恤中丧人出入时服。
我国既复古礼。方丧斩衰则丧人之出入时。专用私服未安。故以蔽阳子小麻带出入之意。曾者禀于遂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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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遂庵亦以为然矣。网巾则为之可也。不为之亦可也。
答崔德渊(潚)问目
 问。国恤卒哭后私家忌祭墓祭与时祭。当一依平时三献读祝。而惟时祭依服中行祀不受胙。恐为有据矣。
答。国恤卒哭后始行祥祭。则禫祭当依过时不祭之例。而愚意则虽当禫之月。恐不可行也。禫以吉服行事。则国恤中岂敢以吉服行事也。略据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之义而虽不行。窃恐无妨矣。
国恤未葬前行私家葬事。虞祭则单献略行。盖安神之祭不可废也。卒哭则必待 国葬卒哭后行之。此乃尤庵先生曾与洛中士夫讲定之礼耳。礼有赴葬者赴虞。必待三月卒哭之文。略据此礼矣。祔祭当于卒哭明日行之矣。
答朴泰锡问目
国恤卒哭前私丧二祥不可行之矣。沙溪先生已著于备要。而沙溪先生练日适值 国恤葬前。故慎独斋先生于期日单献而哭之。 国葬卒哭后卜日行练祭。尤庵先生以为慎斋此礼酌古商今。可以通行而无疑矣。京乡士大夫皆依此行之。而尼尹之见相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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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故出入于尼尹者尊崇尼见。而 国恤葬前 宗庙山陵并皆停享之日。敢行私丧二祥殷祭矣。往在辛巳年 国恤时。崔相欲立尼见。 榻前请令私家行祥释衰如常。自 上收议则遂庵明其 国葬前不可行二祥之义于收议中。而引据沙溪,慎斋,尤庵三先生说。末乃曰与其强凿疑文。曲成义理。无宁近从先正已定之论云云。据此则今日纷纷之说。可以勘断矣。来书所谓京中人大小祥依例设行云者。不过绍述崔论者之为耳。向者昌平之林走伻于尼尹。问其行祥祭与否。则少尹答以不可行。故不脱服。朴山之梁亦因此不行祥祭云。尹见之与前不同如此。抑或大尹生时改其前见之误而然耶。是未可知也。○卒哭后卜日行事者。小祥则曰奄及小祥。大祥则曰奄及大祥者。礼当然也。有何可疑者耶。古礼大小祥皆卜日行之。而用忌日。自宋始矣。○禫祭则过时不举礼也。
 心丧中遭缌功服。
出后子。为所生亲丧期而除之。而犹伸心丧。故服缁带。此与亲丧三年阕服后。心制中服缟冠同焉。固不可以期服已除而遽同平人。则心丧中遭缌功之服者。入其次当服其服。而常持则当着心丧缁带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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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村讲定归一。而至于期大功则常着缁带。有骇于俗。或可以布素带常持则得宜矣。追后考之礼记服问之说。则心丧中服其期功之服有可据。姑不可以常持缁带为断定也。
答吴士彬(大赟)问目
 仪礼丧服图。晋蒋万问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子可得传祖重否。范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宋石祖仁以嫡长孙乞承祖父重服。盖其父已亡于祖在之时。而其叔从简以中子服丧。又死于丧中。故祖仁请于朝。博士宋敏求议。明言承重三年之义。而引通典晋司马操次孙宜服三年之论。徐邈曰使庶孙摄主而服本服。裴松之亦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宜为丧主不得服三年。司马操驳之曰。二说无明据。宜服三年也。
愚按范宣之论。盖嫡孙无后身死而不为立后者。故言庶孙传重之义。嫡孙妻若立后则岂非所谓无子而有子。当奉祀者乎。然则范宣之论。不可为今日證援也。长孙妻必欲立后传重。则次孙居然承重。其不未安乎。为祖三年。盖为承重也。明知其必不承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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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服三年。未知何义耶。帝王家则虽兄继弟叔继侄。而昭穆继序矣。私家则不然。嫡子嫡孙及虽其嫡孙之继子自为统绪。而嫡孙之弟虽服祖三年。不当与于世数矣。愚意窃以为嫡孙妻将立后传重。则庶孙不当为祖三年矣。
宋敏求议。盖言嫡孙当承祖重也。石祖仁既是其祖之嫡长孙。则岂有不服三年之理乎。所引司马操之说则不过如范宣之论而已。徐邈摄主之说。虽为司马操之所驳。而以嫡孙妻必将立后传重者言之。则恐当依此行之矣。沙溪先生之答庶孙代服之义。而引丧服图为言者。亦为嫡孙之身死不立后者发耳。岂嫡孙妻立后传重。而乃曰庶孙承祖重服三年云云耶。见先生之答赵正郎长孙妻立后之问则可知先生之意矣。今不察礼义事理之如何。而只曰庶孙承重。见于疑礼问解云尔则奚可哉。徐邈,裴松之,庾蔚之论皆言摄主之意。嫡孙妻未及立后之前。姑依摄主之说。则不为无据。盖庶孙服祖三年之论。以庶孙之断然承重者言之。今之庶孙。知其必不承重而使之服祖三年。果何义也。然更询于知礼者可也。
裴松之所谓次孙本无三年之道云者。诚为未安。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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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决于无后而不为立后。则次孙岂有不服三年之理乎。徐邈所谓服本服者。亦如裴见。则司马之驳之以无明据者然矣。惟是嫡孙妻立后之前。服本服而摄主。则十分稳当矣。
答闵圣四(世鲁)问目
 范宣曰礼为祖后者三年。嫡庶通之矣。见有孙而不承之耶。
按此言嫡孙决于无后者。
 何承天曰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耳。裴松之答何承天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无缘忽于中祥重制如应为后者。次孙宜为丧主。而不得服三年之服。
 徐邈曰见有诸孙而事同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使一孙摄主而服本服。若服除则素服临祭终三年。
 司马操曰有孙见存。而岂可无持重者。次孙岂不得服三年耶。
按裴徐二说。皆言次孙不可服三年之义。而司马之说亦是论嫡孙之不为立后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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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先生答同春嫡孙持重死于丧中。庶孙代服之问曰。丧服图式所论。与庾说不同。见祖丧父死代服条。以此遵行恐宜。
按此亦言其嫡孙不立后。决于无后者也。嫡孙妻或有遗腹儿。或将继后传重。则次孙之居然夺宗。岂非未安之甚乎。庾蔚之说以为嫡孙生时已服祖丧。而特未卒丧而死。则次孙之接服其馀日未安。摄祭当如徐邈之说。而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云云。庾说诚有未安者。故沙溪先生以丧服图式为据耳。
 
沙溪先生答赵正郎问曰古礼必长孙承重。至宋朝长子死则不用侄。用次子。非古礼也。明道殁后伊川主太中之祀。亦时王之制。而不合于礼也。我国专用古宗法。长子妻立后则是无子而有子。当奉祀也。
按先生之见既如此。若嫡孙妻将立后传重。则岂使次孙承重而夺其嫡乎。
 尤庵先生答嫡孙无子而亡。其妻未及立后。遭其祖丧。次孙承重与否之问曰。长子无子而亡。其妻立后则可以传重矣。次子例多承重。故前日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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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乃反出为班祔之位。次子之承重者。岂安于心乎。周元阳祭录有妇女奉祀之例。虽非古礼。依此不得已之权礼。以待立后而传重。则长子有后而无不得入庙之弊。次子亦无夺嫡之嫌矣。今嫡孙妻未及立后而遭祖丧。则姑以嫡孙妇奉祀。而庶孙摄主可也。
 遂庵答尼尹之说。异于尤庵先生之教。▣▣▣之问曰所示既有师门定论。吾侪当谨守而已。姑服三年。以待兄妻之立后(尼说)云者。极可骇然。三年之制。岂是姑服之事。无识如此。不足责矣。
观此古今诸说。则似无难处者。况洪哀家事体自别。既有次子服三年。不患无服三年者。岂可谓无持重者而必令次孙汲汲服三年夺宗嫡乎。惟其题主一款难处。慎斋先生说可考也。
 慎独斋先生答崔硕儒之问曰。周元阳祭录以妇女题主。然此非古礼而出于不得已。礼无男昆弟则子一人杖。似可以女子题主。而不见于古。有昆弟可以题主。而继世有难便。侄子不为后者则未可承祀。有亡者之妻则可以立后。其妻不能立后而死然后当班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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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则若出于不得已则妇女亦可以题主。而今既有次子服三年。则以次子题主而去孝字。如祧迁之主。最长孙奉祀之礼。以待嫡妇之立后则事极稳便。舍此便当底道理。而必使次孙夺嫡者。不亦薄乎。
又按丧服图式宋熙宁中。礼官李清臣献议。嫡子嫡孙俱亡。而有次子次孙。则令次子奉祀。看来此礼。犹贤乎当时立次子不立嫡孙之礼。而亦不合于古。不宜于今矣。然次子摄主奉祀。以待嫡孙妇继绝而传重。则亦岂不贤于次孙之居然夺宗者乎。并惟商量焉。
答安诚甫(晚观)问目
 
问。大宗绝族者五世外。皆为宗子齐衰三月何义也。
答。大宗绝族者犹服齐衰三月。而期年之亲则服其本服。齐衰期年。若大功之亲则服齐衰三月。至卒哭始受本服。小功之亲亦齐衰三月。至卒哭服本服。缌麻之亲则与绝族者同为齐衰三月。此重大宗之义也。
 问。小宗以本亲之服服之。宗虽有大小之别。而似无轻重之殊矣。
答。百世不迁之宗是大宗。而五世即迁之宗是小宗也。既有大小之别则安得无轻重之殊乎。只服本亲之服。异于大宗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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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吊礼答拜。
答。主人跪伏则宾亦跪伏。主人起立则宾亦起立。如是至再。尤庵先生尝如是下教矣。
 问。参礼无饭羹。似无点茶之节。而云点茶何也。
答。古人之茶。异于我国之熟水。故主妇执茶筅。执事者执汤饼。盖以筅和茶于汤。主妇点茶者此也。今以无饭点茶疑之。恐考之有不详矣。
 问。朔参既出主椟前。则宜有纳敛之文而无之。窃恐有阙文。
答。既曰辞神而退则敛主在其中矣。
 
问。舅主嫡妇丧。其题主舅与夫孰为之。
答。凡丧父在父为主。而其舅主丧则其题主有何可疑者耶。
 问。父有废疾。代其父服祖丧。而有祖母与母与妻。则孰为主妇。其父既有废疾不受重。而其母同于庶妇。则不当为主妇耶。
答。葬前其祖母为主妇。葬后则其妻当为主妇。勿论其父之受重与否。其母岂为主妇乎。况母子共事为嫌耶。若嫡孙未有妻。则其祖母当终始为主妇矣。
 问。母丧中妻丧成服前。其母朝夕馈奠当废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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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子死父母丧中。成服前废其父母朝夕上食。郑愚伏引据古礼而言之。而沙溪先生以郑说为是。则妻丧成服前。其母朝夕上食当废之矣。
答洪白汝(益采)问目
 问。新妇经年踰时而归见庙。
答。退溪沙溪两先生皆以见舅姑后即拜祠堂为可。则依此行之恐当。岂有他议。
 问。舅姑已殁而见庙之礼。
答。先庙见而后亲属可也。
 问。士婚礼舅姑没则各祝各拜。家礼丘仪共祝共拜。将何所适从耶。存羊之义。亦不可不取。未知如何。
答。古礼虽如此。不用家礼而必欲从古。则无乃未安乎。存羊之义。窃恐用不得也。
 问。初丧易服去冠。不言伯叔父母何也。兄弟亦不去耶。
答。所生父母及祖父母妻丧。既当去吉冠。则伯叔父母兄弟之丧。岂有不去吉冠之礼乎。士丧礼注始死将齐衰者素冠。至小敛将袒。以免代之云云。据此则齐衰不杖期者。亦当去吉冠矣。
 问。曾祖兄弟班祔位埋安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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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五代祖递迁之日。当埋安矣。成人而无后者祭及兄弟之孙之身。则岂有至于兄弟之曾孙而奉祭之事乎。
答郑先甫(缵志)问目
 问。丧服小记注。嫡子父在为妻不杖期。不杖则不禫云。盖有禫则有练。无禫则无练。自是一串事也。而或曰礼经虽言父在不杖不禫。既无不练之文。则似不可以不禫而又为不练。遂废三年之制。未知此说如何。
答。所论不杖则无练。自是一串事云者是矣。或说恐非礼意。行练祭祝曰奄及小祥。则其初期祝当曰奄及大祥矣。不杖期而宁有小大祥祭乎。既行大小祥则又岂有无禫之理乎。为妻不杖者。既曰无禫则其无练可知也。为妻杖期者。与父在为母同。故有练祥禫。而不杖期则果无练禫之节矣。据仪礼丧服杖期章则为妻在父在为母之下而疏曰。为妻年月禫杖与母同。故同章云云。其于不杖期章为妻在叔父母之下。其练禫之与母异者。可推而知也。
 问。遭母丧而当成服日身又死。盖长子也。其嫡孙亦未成祖母服。而因知其染症。皆未成两丧之服。若成服时则以先后丧。行之无疑。而为其祖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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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以期耶三年耶。以不忍死其亲之义观之则服期似宜。而祖母练祥禫其可无主者乎。以备要斩衰条注考之则互相言之。将何适从耶。愿闻的礭之论。
答。父死未殡而服祖以周礼也。而朱子论丧服劄则异是。今其父遭母丧而死。则嫡孙之承重服三年无可疑矣。其成服则当以丧之先后行之矣。
 问。出后于人者遭父丧葬后。礼曹关文来到。此变礼也。不当仍服斩衰。处变之道当如何。以文书来到日更制不杖期。又明年期日。似当除服耶。
答。礼记丧服篇论妇人被出遭父母丧。返其夫家者之服一段。足可为證。其文曰未练而返则期。既练而返则遂之。注曰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则但终期服。返在期后则遂终三年。据此则遇父丧而出后于未练之前。则但终期服无疑矣。岂有更服期制。又过一年之理乎。
 问。祖母代丧中小祥前。行生母小祥祭。当何服而行祀。
答。此变礼也。然礼有明文。按杂记曰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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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据此则今此变服时。服其生母除丧之服。恐无疑也。当用缁笠白布带布直领矣。
答郑启翼问目
 问。三岁前收养父母。服三年耶期年耶。金先达养从孙则其养父题主。何以书之耶。或曰祖孙间不当题考妣。此说何如。其服色。亦何以为之也。其户口。书己之四祖耶。或可书养家四祖耶。并乞指教。
答。收养父母之服。虽不见于礼经。而家礼有之。三岁前收养者则视同亲父母而服三年。国典亦如此。第国典养子之父母在则为其养父母降服不杖期。仍心丧。若是长子而收养于他人者。则虽所生父母没后。为其养父母犹不得服三年。只服不杖期矣。金先达之养子若有所生父母。则其服当为不杖期尔。其题主则不问三年期年。当书显养考矣。生时既称父母则死后宁有不称考妣之理乎。虽曰祖孙间。而既着一养字则考妣之称无妨也。家礼图养母条同宗及遗弃者。与亲母同。而正服齐衰三年云云。则只以收养之恩。而称父母耳。若曰祖孙间称考妣未安。则生时何以称父母乎。又家礼何不言叔侄则同于父母。祖孙则不同父母而泛言同宗云云耶。况彼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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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于父母。而称父称母也。既着养字则虽祖孙间称以考妣。果无所妨矣。己之父母在者。为养父母不杖期。而当如出继子服本生父母之服。而着蔽阳子布网巾粗布直领可也。朴玄石曾服养父母如此云矣。户口则书己四祖。而其下书收养父某官收养母某封某氏可也。收养异于出继。当如此而可矣。
答李慎夫问目
 问。族侄李柽家葬期在明。而其初丧时丧服失制。窃拟先儒因葬时追行改制之规。盖其节次似在启殡之后。而或云当在虞祭时。此说何如。须指教焉。
答。因其葬制服。仪礼经传通解说分明可据矣。通解曰石祖仁父已亡于祖在之时。其祖死。其叔从简以中子服丧。又死于丧中。祖仁以嫡长孙。乞承祖重服。博士宋敏求议槩曰。是服可再制明矣。又丧必有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云云。朱先生论丧服劄子。亦有明据。其略曰既往之失。不及追改。惟将来启殡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制之节。尚有可议云云。此非因葬改制之据乎。今变服袭位之节。亦当在启殡之后矣。或说之当在虞祭时云者。未知据何书而为说也。若然则启殡后许多祭奠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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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时。当何服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