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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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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答问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63H 页
答李圣弼
 世之并有丧之人。或各殡以终丧。或卒哭后合殡。何者为得礼之意耶。仪礼疏曰。同几筵而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旅轩先生曰。并有丧。妣期在考期之先。则决不可并祭于考。妣别设位于便近之处而行之。但奉出妣之时。当有告辞。以此观之。前后丧合殡。似有明證。孤哀子葬事定日于此十四。过卒哭后。欲合殡于先考。略仿先辈同殡异几之文。而不敢断然行之。详细指教何如。
孔子答曾子问曰。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夫虞有先后之行。此非异殡之文耶。既为先后之行。则一殡之内。似不可先祭于父后祭于母。而可知两殡各行也。各行则虽卒哭后。亦各行其朝夕朔望之验也。同殡则三年之内。朝夕上食。朔望奠献之时。厌于重服而齐衰服杖。终无所用处。只用于练祥变制之日。则其于为母丧之天理人情。似不恰当而安。况所示仪礼疏云同几筵而每敦一几。郑注虽合葬及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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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于庙精气合。推此孔子之答及郑注之说。则各殡而终丧。于愚意似无疑。然孤陋之见。何敢妄议于好礼盛问之下乎。异殡之说。愚伏亦有定论。考览则似不疑于各殡矣。
答李圣弼
 先考小祥。迫在今月二十五日。而痘疾方炽于村闾。舍伯以未经之故。结幕山中。将欲临时奉几筵。出就寓次。设行常事矣。命夔家儿息传染此患。症情不轻。身既犯染。参祀未安。而痘患乾净尚远。卜日退行。亦似未易。故舍伯必欲行祀于寓所。命夔既不得参祀。则亦可退行别祀而除服耶。如有退行别祀之事。则不可无告辞。而主丧之家已行常事。则命夔似不敢别设自告。何以为之。伏望指教。
询及非愚陋所知。而好礼盛意。不可终孤。玆敢略摅浅臆焉。痘患既炽。主丧势不得奉几筵。安避一处。则祭除之节。难似及期而行。夺情之事先远日。则依古卜日之仪。似不失礼意。然何敢必是。广询知礼处。至善至善。
答李圣弼(辛巳)
 从侄德三之丧。出于二月二十七日。昨日才经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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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其兄道三又以寒疾。今日奄至不淑。虞卒哭。葬礼之大节。而以丧主基孝言之。则亲丧再虞之日。遭其伯父之丧。何以处之耶。于成服后。卜刚柔日以行耶。命教伏望。
以途中遇柔日。行再虞于所馆之文观之。则再虞似不停。而伯父之服。三年丧之次。虽虞祭。似未可行于未成服前。亦仿途中遇刚日且阙。至家行三虞之礼。成服后卜刚柔日。乃可行也。博问知礼处。至善至善。
答金子纯(己卯)
 出继子孙。本宗无主人。则当摄其祀。称祖先及自称。当何称号也。以旁孙称之耶。
程子所论为人后者。谓其所生。为伯叔父母。观乎此说。似称旁孙。而古有称考者。先儒亦无贬辞矣。有问于寒冈曰。子则从父而已。父既以伯叔父视其父。则子于祖服。当以四寸大父之服。服小功也。答云孰为立此薄祖之说。盖于此古人已多论说。非懵陋所敢容喙。然据称考薄祖之说。推礼缘人情之义。虽有伯叔父母之谓而称旁孙。恐于心不安。宁从无贬之意而称祖称孙。无乃得耶。
 人遭父丧而又遭祖父母丧。则当代祖丧。而父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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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常处则服父服。唯于殡次。各服祖服耶。
丧服小记曰。易服者易轻者。注者云此言先是斩衰虞而卒哭。已变葛绖。葛绖之大小。如齐衰之麻绖。麻重于葛也。服宜从重。且记曰。斩衰之葛。齐衰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执此条而论之。庶可推矣。斩衰之中。遭齐衰丧者麻同。皆兼服之。则父祖之丧。俱是斩衰。所重在于代衰。似当于常处服祖服。若所代丧者齐衰。则此恐常著斩衰之父服耳。
 丧主死。则其子亦代祖服而改服新衰耶。
杜氏通典。贺循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则服祖以周。盖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故也。长孙持重而亡。次孙传重议一条中。有曰长孙既以持重。次孙不得传重。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子不得传重也。然宋朝服制令。有博士宋敏求议适孙承祖父重服曰。是服可再制明矣。因其葬而制斩衰已葬者。用再制服。又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则于小祥受服。在小祥后者。则申心丧。并通三年而除。据此则丧主死。其子代祖服而改制服。似非疑矣。
 缌小功之丧。虽服尽。当葬时则必服其服乎。
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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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者曰。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
 妇人未归前遭亲丧。则当服不杖期。而夫家必欲归之于未除服之前。则其见舅姑之礼。不当改服常服。而夫家必欲改之。暂借白䌷耶。见祠堂之礼。似当服尽后如何。
昔李继善问先兄几筵未撤。老母有齐衰三年之服。若挈归。凡百皆从杀。衣服皆从淡素。不知可否。朱子无此答辞者。可知其非正礼也。朱子言既嫁则服自当降。既除而归夫家耳。今若未除而归。则原头不是。难以下语。然不得已。则衣服须从淡素之说。而夫家当酌行矣。至见祠堂。则有朱子墨衰祀家庙之文。且禫前朔望。儒先有以素服并祀庙中之论。入庙尚以素服。则拜庭恐似不拘也。然古礼有三月庙见之文。其服尽在三月内。则除后见祠堂。或可耶。
答族祖(硕文○乙亥)
昨遣令胤。俯询祭礼。感此盛意。前既略陈。而为先之礼。所当详悉。玆以更报。至于别用鸡牲。鄙意初以为似非此祭之礼也。孔子曰。祭之以礼。夫富用而不用。非礼也。不当用而用之。亦非礼也。故疑其不当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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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思之。冬至祭始祖之礼。有奉腥肉设于蔬之北。立春祭先祖之文。有瘗毛血奉首心之语。时祭祝文。有洁牲柔毛之告。则虽用于今。可仿于古矣。祭时告文。既非即事之始。春秋常享。无出就正寝之节。则去此一节似宜也。受胙之节。刘氏璋久不行之说及丘琼山从简之言。参之于其间。则似可论矣。此祭也。勿论序齿。一以承先祖之宗孙主之。则主人一定而可当此受胙之嘏辞也。今观节目。临时分定献官。则首献非一定之主人。而似随年行之尊卑。受胙嘏辞之施。似非宜也。主人一定于承宗之云仍则行之可也。否则依刘氏之说似可。而又欲如礼。则从琼山从简之说。止就饮福位。跪饮福酒受胙。再拜而相向告利成后。在位者皆辞神再拜。庶几似不左于古礼而可行于今矣。从简之说。非尚礼者之言。而作事必谋始。欲其慎终如始。且碍主祭者而云云也。彻羹进汤水一节。盖饭羹是盛祭时所具。则进馔中之重者。礼有初献毕。彻酒及肝之文。而未有进茶时撤羹之言。且金而精问祭时上箸于羹。退溪答古人羹有菜者用箸以食。上箸于羹不妨云。观此插匙于饭。上箸于羹。则羹不先撤者可知矣。僭易妄论。难逃汰哉之诮。
复论奉安节次
枉顾面论时节次有未尽者。更将浅见。敢此奉禀矣。移安之日。倘告事由。一日再祭。礼或似欠。前一日。告以建祠墓所明日奉安之意如何。非敢自是。惟在酌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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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平海从叔(大观)别纸
奉祠版事。凡任专城者无宗支。皆奉而之官以祀之。或时俗例行也。其于从俗无害者。则似无所疑。而鄙意以为不可从者。箕城距此千里矣。奉安于千里之远。而病不出户已廿馀年。则抽身与祭。力所不能也。且在官者。瓜期六载矣。六载之久。而无所事于讳辰。岂得安于心乎。至于四仲。则非但不安于心。实乖于礼也。情礼之不安而乖者有如此。其可以循俗而不议乎。礼曰。夫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其牲祭于宗子之家。依此节而以俸禄致祭于家庙。则其追孝于祖先之心。不必奉神主而祭于官然后。得展其诚也。主祀之孙。出宦而携眷。则祠宇无守。故有奉祠版行之文。而神道尚静。其动亦出于礼之不得已也。且礼有庶子出仕祭时。其礼亦合减杀。不得同宗子之文。则庶子出仕者。亦可祭也。非谓以支孙不得祭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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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其礼节之正。则可从以大夫之牲祭宗家之文而后。可谓得矣。
答李明古(甲申)
 世入叔季。变礼多端。未知税服之家不撤几筵。则其中三年斩者。何以为之。待撤筵耶。抑禫后先为变除耶。此非但迪之意也。乃参判族祖之欲问于高明者也。虽撤几筵。待服尽入庙。似无牵掣之端。幸示破聋瞽如何。此指嫡子税服者言。至于众子。不敢设祭于服尽之日。往墓所除服。此近世人家通行之礼也。
语类云亲丧。兄弟先满者先除。后满者后除。则适子税服。虽不撤几筵。其中为三年斩者先满则先除。恐不待撤筵也。既云先除后除。则禫之变除。似或自如。然何敢为是。唯在酌处。
答道泉斋儒(壬午)
丁享既讫。别为文告之。而遂即付役。似合于仪节也。既因丁享而告。则未撤豆而似当告耳。若撤豆而告。则不可无粢盛清酌之说。而一日再祭非礼也。至于别择日而告。则其节次似依有事则告之仪矣。然安保其是耶。更问知礼处至善。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67H 页
答三从弟(德元)
大祥前一日。以酒果告迁于祠堂。告时丧人自为主人。而不可以凶服入庙。当用墨草笠白布衣白带。此寒冈禀于退溪者也。以此入庙而墨草笠无。则代以蔽阳子。无乃或不至甚不可乎。告迁而改题毕。递迁而西。虚东一龛。以俟新主。此家礼注中文也。新主祔祭。若未行于卒哭明日。则大祥祭毕后。不即入庙。稍移新主于故处。仍行夕上食。而几筵直俟明日奉主入庙后撤之。此朱子说也。家礼虽有大祥毕。祝奉神主入祠堂之文。此祔祭已行。故其日直入庙也。既未行卒哭明日祔祭。则当从朱子大祥明日祔祭之说矣。若父在母亡。则祔于祖母之龛。而父丧之后。同时入祔。故有先考某官府君丧期已尽及先妣某封某氏先亡。祔于祖妣。礼当迁主入庙之文矣。奉考妣神主合椟时。似不可以无告。至先妣改题时。亦不可以不告。故别制告辞送之耳。合椟先妣之告。告于先考未祔庙之前。改题为先妣之告。亦同于告迁之日。盖世次迭迁。昭穆继序。其事至重。岂可但以酒果告而遽行迭迁乎。横渠说三年丧毕。祫祭于大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迭迁神主。用意婉转。此为得礼。朱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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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而杨氏已言之矣。新主祔于祖父之庙。俟祫祭后迁者。此朱子答李继善之问也。大概祥后。奉神主祔祖龛东边西向。而其改题递迁之节。行于禫后。于愚意似或得矣。此两节文。皆照礼书量行焉。
年月日。孝子某敢昭告于显考某官府君。玆以先妣某封某氏奉祔合椟。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合椟告祝。)
年月日。孝子某敢昭告于某封某氏。玆以神主改题为显妣。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改题先妣祝。)
答卢圣宽(大澈)
 从嫂祥事退行节次。前冬既得闻命以过矣。今于再期之日。当用忌祭祝文耶。抑有变改之语耶。且从兄初期不远。而痘患所拘。不得设祭于殡内。似当退行。而近闻邻邑士夫家或有权行者。故欲为循俗。而墓所与殡内祭节有异。未知行祀当于墓前耶。抑设位墓傍行之。而亦行利成之礼耶。若于墓前行祀。则主人主妇叙立。当如家庙叙立之仪耶。土地之祭。亦可行之。而丧主自为耶。其告辞何以为之。并为下教伏望。
一如古礼已毕祥禫。再期似当遵忌祭祝式。而以日月不居。讳日再临。变文用之耶。忌患所碍。权行墓所。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68H 页
则当别设位于墓傍。而祭仪恐一如在殡节次。既非墓祭之比。则土地之祭。未知可行也否。
答李仁䎘
父在遭母丧者。馈奠之外。自丧葬至小大祥。惟父主之。此昭载礼经矣。行心丧者。虽厌所尊。不得伸三年持服。而服有先后之除。哀有渐杀之节。则变除不可无渐。而或直至小祥。脱衰著素。实背古礼矣。十一月内。择日行小祥。十三月行大祥。十五月过禫后。仍行心丧以终三年者。此古礼也。惟在酌行。至于受外吊节。略窥于仪礼。而世之好礼家。多以开元礼行之。故录呈耳。开元礼。吊宾至门外。主人出立阼阶下。待宾入庭南。北向西上立。其长者一人。立于主人前。东向致辞讫。主人哭稽颡再拜。宾不答。还于北向位。俱哭十馀声。哭讫出。
答或人
父母丧并遭。则至于练祥。不以重丧之未祥。废母祥祭。而退行于重丧之祥后也。家礼云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其除之也。亦服轻服。既毕。返重服。则母祥之不退行也明矣。虽父之练祥。若在母丧未葬。则退行葬后。此昭载礼经耳。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68L 页
禫祭间一月之数。不可以计闰矣。凡禫丧毕之祭。而脱哀之节也。孝子之心无穷。而拘于礼节。虽俯而就之。脱哀宁迟毋速。宁退毋进。况家礼中月而禫。注云自丧至此不计闰。夫禫之不计闰亦明矣。不可如大功以下计闰月之数。而文圣源论禫。亦云计闰。无怪乎人之不知也。
父母为长子者虽三年。而非继祖继祢之宗。则不为三年服。载于丧服小记也。既为继祖祢之长子。父为斩衰苴杖。母为齐衰削杖也。小记曰。母为长子削杖。注云杖桐。非所以服男子。然以其所服我者而服之也。仪礼注云嫌以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重于子为己也。然则有何疑于一殡两杖之嫌乎。世之以两杖为讥者。自不识礼者也。
答柳晦仲
 孽服不见通典。未知依老先生不分差别之论服期否。嫡侄亦服期。而孽叔母服。亦如伯叔母服耶。衰,负版,辟领三物。止于大功以上。杨氏注乃初年本。后来议定。先生家亦无衰,负版,辟领于旁亲丧。今俗于旁亲。皆有三物何也。备要亦以杨氏所注为未当。有何实得而然耶。大功以上。皆用三物耶。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69H 页
加领之制。亦不载通典。而杨氏注云古者布阔二尺二寸。以阔八寸长一尺六寸之布。用于左右适。而馀阔一尺四寸长一尺六寸。分作三条。施于袷。适足无馀欠。近观裁服者。只以阔八寸长一尺六寸。为左右适外。不为加领者何也。
孽服。老先生有云古礼无其文。而其制服无所差别欤。未可知也。则老先生之所见。真可谓得礼之意也。老先生犹有无其文未可知之答。则愚岂敢僭易妄论。以犯汰哉之诮。然既承询荛。终不可以虚辱。玆以见于礼经者仰禀焉。按仪礼经传期服条为众子。注者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经曰。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疏云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注者曰。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观此则孽服不别较然矣。既无差别。则适侄之服孽叔母。可推也。衰,负版,辟领三者。不杖期虽有服制上同之文。而杨氏有云其书既亡。先生不及再修。而后来议论始定。杨氏乃黄勉斋门人也。必有见先生后来之行而言。则未知备要有何见而以为未当耶。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意。负者。负其悲哀。适者。指适缘于父母。不念馀事。则此三者皆孝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69L 页
子为父母之用。而不用于旁亲之丧似宜。以凡服隆杀之礼言之。斩齐之重轻。报于父母。布升之粗细。别于五服。其服父母。尚有斩齐之别。况于旁亲之期。其可同孝子为父母之用而无别耶。家礼本文三者。至大功始无。故今俗虽用三者于旁期。而愚当知以后来之议为定。祭始祖祭先祖之文。载于家礼。而后来觉得僭分。不敢祭者。朱子之言也。乌可以家礼本文之载。而不信后来定议哉。加领之制。愚亦虽未能详。而阅其注文。则当领处。裁开入四寸。故云辟领矣。当领之处。既为裁开向外。为左右适。则当领处虚矣。虚处谓之阔中。别用布长一尺六寸广八寸。以塞辟领处阔中为之领。则以阔八寸长一尺六寸。纵摺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断。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后之阔中。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加前之阔中者。此所谓加领也。来教所谓只以阔八寸长一尺六寸。为左右适外。不为加领者。恐或失照管也。但所谓领必有袷。以衣领用布阔一尺四寸长一尺六寸。分作三条。施于袷而适足无馀欠。老先生亦云未详。如懵陋后生。何敢容喙也。然考韵会。袷者复衣也。以此推之。丧领非单而裌也必矣。今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70H 页
时之吉服。虽单领必为裌。则凶服亦如是复领。故云以三条施于袷。而三条之说。隐之于心。则庶或符于无馀欠之说。而恐其见讼于礼家。故不敢禀而亦不副假裁之教焉。
三条之说付末。大概丧服衣领。阔八寸长一尺六寸。而以馀布阔一尺四寸。分作三条。则一条各四寸六分弱矣。以一条。施于领外不裁处。阔四寸长一尺六寸。又以一条。施于领内不裁处。阔四寸长一尺六寸。又以一条。施于一半裁去各留中间八寸处。长一尺六寸折半则长八寸。而施于内外。其广恰得阔八寸之数。其长亦恰得长一尺六寸之数。而适足无馀欠矣。
答李千龄
 在母丧。改葬父时。著缌服否。
礼曰。遭父母丧而先葬母也。服斩衰而葬之。盖葬母之时。不服齐衰而服斩者。是斩重于齐故也。改葬缌麻。服之轻者。三年齐衰。服之重者。改墓之时。似当别不制缌。
 亡父母皆山殡于所乙山。日晡时夕奠及晓祭。行于山所耶。行于家殡所。而以酒果告于破殡时耶。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70L 页
亡父母同垄之后。当行旧葬初虞新葬题主祭。而祝文各异。共设一卓。书纸榜合祭而各告祝文耶。何以则得宜。祭式节次。详细下教如何。
权殡于山而奉魂帛于家。此初出于不得已之举而非礼也。葬期是人子永诀终天之时。而离尸柩所在。只奉魂帛行祀于家。于天理人情。尤所罔极而不安者也。凡事安于心而后可行。况为亲送终大事耶。故圣人责宰我曰。汝安则为之。随其心之所安者而断然。则前一日因朝奠。告奉魂帛于山所。启殡涂之意。而设殡厅于山所。凡奠行于尸柩所在。似合于礼也。若祭于家内殡所。而只破山殡之时。暂临尸柩。其于孝子葬前侍柩之意。无一日得行。此实天理之所不安而人情之所不忍也。至于新旧葬同陇。则新葬平土后。行题主奠。改葬毕役后。行初虞于山所设灵座处。而不可共设一卓合祭也。
答再从叔子徵(锡禧)
 佐昆先山墓祀。定行在明日。而宗中元馨氏丧出。未成服前。势似有碍。行祀与否。详示如何。
俯询。若祭需已熟。则居非同里。似当从权。而今未及杀牲。谨藏凡具。成服后行祀。在情礼。恐或稳可耳。况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71H 页
是丧于所祭墓。为云仍耶。吾亦以此退行百吉山墓祀于十九日矣。
答安子谦(壬午)
 亡兄孤儿尚幼。祭祝难主。其题主。姑以亡兄书之而无旁题耶。
丧大记云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朱夫子曰。摄生但主其事。名则宗子主之。今之题主祭祝。皆以儿名书之。君摄主耳。有人问于寒冈。儿不至葬所。则所赠玄纁时。谁可为之主人乎。答云摄主当摄行。如此细陈者。欲君一一依礼也。
答安子谦
向者泛论昏书式而更书示者。以讲之有素之意也。盖以宗子自昏则自告之文观之。宗子而孤者。似可自主昏书。而其所以告之者。告于家庙。非谓自告于他处也。且以朱子批李继述问云但母在而叔父主昏未安之说推之。母在而叔父主昏。尚云未安。况母在而子自主昏遣书者。于子之心。尤不安也。春秋公羊传。有母命其诸父兄。而诸父兄以命使者之语检看。则令伯昏纸。写以门父兄之名。似为得也。更详之。
答安子明(世晋)
 
一庵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271L 页
亡妻大祥已迫。而孤方服衰。祭告之节。似不可无。而他无代行者。未知何以则不失于礼耶。
哀询节文。非愚所敢知也。盖在重丧卒哭后。则遇忌祀。有白衣巾权行之议。忌祀。父母或祖先之谓而非妻忌。然大祥是祥内祭。既无子。又无代行。则除丧之祭。似不可无主无祝。恐或以头巾深衣。行初献祝节。而使一家人终其祀事耶。丧中行忌祀。有只单献不读祝之论。而此云祝者。祥祭似不可无告。然非出正见。更问博礼处。至善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