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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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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国恤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4H 页
答在鲁族侄
即见领台收议。曾经侍从或台侍以上皆许受杖。而自 上从之。若愚则平日未尝以台侍自处。到今受杖似为未安。第丧大记成服条曰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未知在 我国则以何等官当士耶。朱先生服议虽庶人军民苟非贫不能责全者。亦许绖杖。方欲以此推而为据而为受杖之计。此于令意如何。望商量而示教也。
答在鲁族侄
 国恤小祥衰裳。以大功布改制而不练。乃是 启下节目。而若其贫不能改者仍旧衰裳只去负版辟领衰者。又是追后定夺者也。
观此书示 启下节目曰。衰裳以大功布改制而不练。今只曰衰裳不练则其他冠及承衰之服。恐当练之也。第大功布不练之说可疑。按丧服大功章注曰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服功衰。注曰功衰。父丧练后之衰也。横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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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练衣大功之布以为衣。故言功衰。功衰上之衣也。家礼亦谓大功用熟布。以此观之。所谓大功布者。即是练布也。今曰以大功布改制不练者何耶。愚尝以此禀于先师。答曰丧服大功章注曰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疏曰欲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又斩衰传曰冠六升。锻而勿灰。注曰锻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则七升以上故灰矣。以此推之。夫加灰而锻治之者。非练之类而何哉。此家礼所以稍粗熟布为大功之服之义本无可疑。而问解后说所谓仪礼则大功布元无用练之语。有未可晓者也。昔年拜尤丈于华阳洞。其时尹子仁以书来问练服。尤丈检本文设次陈练服一条。示愚曰此足为小祥改制练服之證。先辈诸贤胡为有不改之说耶。愚亦答曰然。盖以丘氏所引书仪之文观之。所谓设次陈练服。乃朱子用仪礼以变书仪旧制处甚明。然其注中只曰以练服为冠者。恐是先言其重者以举之意耳云云。今以丧服礼记家礼及尤斋先师说观之。小祥服之用练布者。其意明白。今曰不练者。未知别有曲折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5H 页
葛腰绖三重四股。乃是古礼。收入于丧礼备要注。而家礼则无所见。五礼仪亦无之。故今番 启下节目元无举论。此必礼官未考古礼之致。而第念三重四股之义。仓卒不易晓得。颁布八路之时。人多疑惑。莫适奉行。则宁略之无害耶。
丧服斩衰章疏曰既虞卒哭。去麻服葛带三重。间传曰既虞卒哭。去麻服葛带三重。陈注曰葬后以葛绖易腰之麻绖。差少于前。四股纠之。积而相重。郑注曰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纠之。带轻既变。因为饰也。杂记曰三年之丧既顈。注曰既顈者。既虞受服之时。以葛绖易腰之麻绖。无葛之乡以顈代。家礼杨氏注曰卒哭丈夫去麻带服葛带。(丘仪以此为练时之服)以此观之。练服之葛带三重者。礼意有在也。今用麻绖两股之制者。乃俗礼之末失也。
 练冠之缨。领相以仪礼有用素之文。素即布属。用布亦宜为对。自 上以仪礼施行判下矣。所谓用素者。续通解丧服变除篇练受服除服下小注崔氏变除云云之说。元非经文。侄亦未知其果合古礼。而但下教则有不然者。若以斩衰冠绳缨之文。断知其练冠亦同云。则绞带菅屦。何为而至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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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布带绳屦耶。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云云。乃是杂记冠亦条属章郑玄古注。则条属通绳。或布而言也。
仪礼斩衰章经曰冠绳缨。传曰冠绳缨条属。疏曰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疏衰章经曰冠布缨。疏曰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杂记曰丧冠条属。三年之练冠亦条属。注曰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若布二字果见于郑注。而陈注无此二字。)垂下为缨。今先观经传及注说。又观此杂记郑注。则所谓通屈一条绳者。是言斩衰练冠也。若布者。是言疏衰练冠也。盖此注并举斩疏练冠而言也。若练时不分斩疏而通用布而已。则注只当言以布为武及缨而已。何以于若布上又言一条绳。为此重复之剩语耶。观此中间一若字则其绳与布分属于斩疏者不啻明白。今令于此注说。只主布为武。而反舍一条绳。有若斩疏之练冠缨皆为用布者然何耶。且令曰绞带菅屦。又何以至练变为布带绳屦耶云云。其意欲以成服时麻绞菅屦。至练降杀为布带绳屦者證。此初丧绳缨。至练而降杀为布缨也。然此又恐不然。练时之用布带绳屦。礼有明文。冠缨之用布。于礼无所据。况冠布之用练武。缨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6H 页
之用练绳。自是已为降杀。何必以古礼无所据之布缨。方谓之降杀耶。况丧服一篇。已经朱子勘定。而丧服变除及丧服制度。俱是未经朱子之勘定。则何可以未经朱子勘定之崔注一说。独为十分正当。而尽废诸说耶。
答在鲁族侄
绞带以当练之意。入于议中。干之所据以为说者。盖从仪礼注疏及张,朱之说。同春,先师两先正之言而有所云也。○先师答崔奎瑞问曰斩衰绞带。依家礼大功用熟布之文练之亦可。答干问曰绞带亦用七升布则其练法。亦与衰裳同。○春丈庚子献议曰绞带亦当用练矣。(想春丈之意。以为图式既曰七升布为之。则七升自是练布。故直下练字。)○间传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布(六升即锻而勿灰者)○服问曰既练服功衰。(功衰即锻治加灰者)○张子理窟曰杂记有父母之丧尚功衰。此云尚功衰者。盖未祥之前。尚衣经练之功衰。又曰小祥乃练其功衰而衣之。则练与功衰非二物也。○勉斋黄氏曰按练再受服。经传虽无明文。而谓既练服功衰则记礼者屡言之矣。又曰张子说与传记注疏之说。同谓锻练大功布以为衣。则非特练中衣。亦练功衰也云云。○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6L 页
龟峰答沙溪曰朱子于家礼。既以熟布定为功衰。而小祥换练布。已质于墨衰之问。与横渠用练之意相合。练受服图只据疏家之说。而生熟亦未详悉。则未知欲用生者何所取而为法耶。因古礼用布之意。采横渠已定之论。参以朱子之语。依家礼功布用熟之节。而祥之用熟无疑矣云云。○按今 朝家练时衰裳已有定制。则功衰之说虽甚明白而不须言也。然此云云者。只以大功七升之为练者。欲證绞布七升之亦为练也。且以已上数说观之。初丧三升。至虞变为六升。虞后六升。至练变为大功七升。大功七升。即练布也。然则绞布七升之为练者。亦可知也。
窃观衰裳不练。无他考据。只以檀弓练衣下注正服不变为證也。然此于愚意。不能无疑。何者。间传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所谓六升。即锻而勿灰者。虞后既受以六升。则初丧生布衰裳。至此而已除矣。然则至练之时。已除之衰裳恐不可复言不变也。据此所谓不变者。其非生布可知也。况练后服功衰之说。多见于古今礼书。所谓功衰。即大功七升布也。大功七升。即练布也。且以仪礼考之。六升锻而勿灰。子夏传也。七升用灰。贾疏也。大功布锻练。郑注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7H 页
也。此皆在于仪礼中。则沙溪所谓元无用练之文者。未知其何谓也。故先师亦尝疑之矣。且虽曰无用练之文。夫岂又有不练之文耶。以此观之。衰裳之用生布者。只有檀弓注不变之说。而其不变之为生布者。以间传言之。亦不分明也。所谓用练者。仪礼传注疏,礼记间传服问杂记,横渠,朱子,勉斋,琼山,(丘仪曰古礼以小祥为练。小祥而不制练服可乎。)龟峰,同春及先师之说皆可据而为證也。且考之问解。其言用练之意亦详。惟更按一条有不练之言。而亦无偏主之意。况元无用练之说。已为可疑。而所引正服不变之为生布者。亦不分明耶。然则何可专主檀弓不变之一注说。而尽舍古今许多可据之诸说耶。况家礼小祥条曰设次陈练服。此练服二字未知以练服言耶。其以不练服言耶。练服上既无不字。则其不以不练服言者较然矣。今以已上诸说观之。益信先师之说正得礼意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附国恤中四礼
  
答申明允
 杂记所谓以丧而冠者。必为亡者欲其成人主丧也。成王既葬而朝于祖者。似是为朝于祖庙而冠也。至于臣庶之或冠或不冠。何关于国哀丧礼。而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7L 页
遽引杂记成王两说耶。窃考礼曰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行。至于大功未葬。亦不许行。则况方丧三年借吉行之耶。朱子于婚则一月之外许军民。大祥之后许中大夫以下。而于冠则终不举论。且 朝令亦无冠礼许行之文。窃恐不敢行之外无他道理。未知如何。
所论严明矣。第冠礼不敢行则已。如果行之则恐当依朱先生服议婚礼中所言。以一月外许军民。禫后许大中大夫以上为准。分无官有官及官之高下而行之似可矣。盖婚礼之华盛。不翅冠礼。而朱子犹且随其等杀而许行者可知也。今观服议中且以婚姻一事言之八字。则婚姻之外。其又有或祭礼或冠礼之可言者。似可推知也。盛说虽好。但不分无官有官官之高下。而浑沦统言者似欠也。家礼所谓期以上不可行者。冠婚同也。婚礼既行方丧三年之内。则今高明以冠礼独不可行者何也。先师曰将冠而遭 国恤者。固当仍成服而冠矣。不然当待卒哭之后。只冠者备礼行之。参以婚礼等杀。尤无不可也。先师此说。亦以服议中婚礼为准也。杂记说以本文观之。亦未知必为主丧者言也。成王事。高明之说恐得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8H 页
有人遭母丧于 大丧之明日。而成服在于 大丧成服前一日。芝村叔令退行于 大丧成服后一日曰。若在 大丧成服前。或与 大丧同日成服。皆归僭猥云。未知此说亦有经据否。
国丧时成服先后。曾子问之说。亦可以为据。然曾子问说指有官者言也。今遭丧者若是无官之人则尤似无拘。未知如何。同甫僭猥之说。其或别有可据之礼而云耶。若以先行为僭猥。则殡亦不当先行。而孔子何以使之先行耶。
 祭条龟峰说下或人欲以 内丧同于私服期亲。而冠婚丧祭照断。欲行其说。似原于退溪所谓内丧与君丧有间之说。窃意 内丧虽是期年。实一国之通丧。尊严之分。宜不可与私服期者比而同之。然则 君丧内丧之服虽有轻重。而若丧祭之行废。恐不宜异同也。未知如何。
所论恐得之。
 大丧成服前人家朝夕上食。顷日芝叔家则以素食行。尹瑞膺家设食床奠于灵座如前。但不举哀不设香烛。金圣期家哭泣设馔一如常时。朴尚甫则于其兄灵座全废不行。未知何者为得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8L 页
先师曰朝夕上食朔望奠皆行。以曾子问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两条可据云云。圣期家之设行。盖亦遵用先师说也。
 曾子问首条君丧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朔望之君所而废私奠。朝夕不之君所而伸私情可见矣。今或人以为朔望奠朝夕上食不废之證。恐误见本文之致也。
所论精密矣。第曾子问本意。以有官者言也。若是无官者。恐当在家而行朔望奠也明矣。
 
国葬前私丧虞卒哭祔练祥禫。无官者当行。有官者退行云云。谨按卒哭以下之祭可退行。若虞则所以安神也。退行于 国葬五月之后。殊非急疾行虞之义。与小记集说所谓不可后者有违如何。
有官者退行虞祔等祭。即据小记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一段。以为傍照也。盖急疾行虞者常也。退行虞祔者变也。此所以礼有不同。又何疑也。
答申明允
礼注所谓君服除后乃得行二祥者。以嫡子有官者言也。其下又曰嫡子在家。自依行亲丧之礼云云。以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9H 页
嫡子无官者言也。上下二说。若是明白。今高明不为分别。浑合而言之何耶。尤丈所谓士庶白衣冠与卿宰同者。是一时义起之说也。先师所谓当行者。是据礼注明白之说也。义起之说虽好。而恐不如礼经注说之有据而无可疑者也。
婚姻是吉礼。而犹行于 国恤卒哭之后。况此禫祀。何可不行于 国恤既练之后乎。婚时既为三日借吉。则禫时暂为霎时着吉。以示丧礼之有终。似无不可。遂庵不可行禫之说。无乃指卒哭前言。而传之者不分卒哭前后而言故耶。未可知也。
卒哭前时祭不可行也。卒哭后朱子及五礼仪并许嫁娶。则时祭恐无不可行者。栗谷答牛溪书亦言其当行矣。卒哭前忌墓两祭。有官者当废。无官者略设。退溪,栗谷,龟峰,寒冈,先师皆有其说。而近闻自官下帖。虽士庶家皆不敢行云。未知其如何也。既曰有官者当废。则虽丧家三年内新墓。若是有官者。恐无异同。如何如何。所谓减数者。先辈以不三献不读祝为言。此外未有所考也。其馀俗节及大小祭奠。先师于四礼变节末端已有定论。考见如何。第此等祭亦在朝家禁断中。则奉行之外。恐无他道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49L 页
与在鲁族侄
曾子问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注曰云云。然皆谓嫡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嫡子在家。自依时行亲丧之礼。○按观此可以除三字则其指练祥而言可知也。盖虽同是兄弟。有官而居君所则行君服。无官而在家则自依时行亲丧之礼。礼意若是分明。故先师平日以此注说为主。尤丈以为 仙寝未冷而行二祥则是薄于 君父也。以此其时或有行之者。或有废之者。顷年 国恤时。因黄江献议。勿论官之有无皆禁之。已成 时王之制云。果尔则礼之是非。姑舍勿论。只当遵行而已。此注说今为无用之言矣。
栗谷先生答牛溪先生曰。如珥则卒哭前忌墓两祭俱废。如兄则无衰服。略设一奠。不备殷礼无妨也。卒哭前朔望参则非祭祀也。依常例行之何妨。节祀略设于墓前无妨。卒哭后时祭当依常例。○按栗谷先生之以有衰无衰。分祭与不祭者。似本于曾子问注说。而先师之以有官无官为忌墓祭及朔望参行废之节者。其意盖亦以礼注为主。而又归重于栗谷之说也。惟今番则与栗谷时稍异。下至一命之官。亦皆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0H 页
受衰。则恐当以此为准也。但其中无衰者。依栗谷及先师说行之。恐似无妨。
宋龟峰答牛溪曰。大中小祀并停云者。 国家之大中小祀也。忌祭薄设。只行奠礼。而并告 国丧在殡之由。墓祭亦如忌祭之仪。朔望之只设酒果。又当如礼。无所损益。行又何嫌。礼有等杀。父或有废。子或行之。君或有止。臣或为之。何可以 陵寝之废。为难行耶。○按此则大中小祀并停之说。于在家无官者。似无所嫌。未知如何。
答在鲁族侄
国恤卒哭前私丧二祥。沙溪不分有官无官。有未知其必不可行之说。尤丈坚守师说。推及于无官者。而以为卒哭前不可行练祥。至有 仙寝未冷。薄于 君父之语。然此不过因人书问。私相往复之说。其后黄江遂以二先生之言。入于收议中。今则已成不刊之典。诚可叹也。然不惟礼注之说甚分明。且以事势言之。多有拘碍难便者。今有人大祥前数日遭 国恤。而待卒哭则是将退行祥事于五六月之后。若前卒哭将至。而又有后 国恤如 中 仁二圣相继升遐之时。则又将退行于十馀月之后。是三年之丧。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0L 页
将为四年也。且礼必言其极处。设使不幸而有三 国恤则又几至于五年。此岂不为未安耶。此等事古人必已精熟商量。故礼注之说有此云云。况练祥非吉祭。自是凶祭。则尤似无嫌。今不量事势。硬立禁制。未知其可以传之永久而无弊耶。 时王之制。不得不遵行。而礼意似不然。故玆又奉质焉。
与在鲁族侄
无官人禁练祥。终似可疑。今以朱子服议中婚姻一事言之。一月之外许军民。三月之外许士吏。复土之后许选人。所谓选人。即今之生进也。盖无官者于君。恩义素轻。不若有官者之恩义兼之。故随其人而各有等杀也。夫礼莫盛于嫁娶。而犹且于卒哭前行之。则是亦可谓薄于君父耶。薄于君父之事。朱子何以许其行耶。嫁娶是吉礼。练祥是丧祭也。今以吉则行而以丧则不行。此愚所以终不能解惑者也。
答柳道卿
 私亲缌以上丧成服前。皆当废朝夕上食。则有官者于 国恤成服前行朝夕上食。恐未安。况殷奠耶。
击蒙要诀五服之人成服前皆废祭。其所谓祭。即指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1H 页
忌墓祭而言也。今曰私亲缌麻以上。成服前皆当废朝夕上食。未知此言见于何书耶。有人问 国恤成服前废上食何如。先师答曰若非同室父母兄弟之丧。恐难废云云。似当以此为准。如何如何。
答李厚而
 曾子问。孔子曰有君之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然则服君丧者。虽遭亲丧。不得成服乎。以重丧未除而遭轻丧之例推之。有官者虽持君丧。为亲制服。有甚害义耶。
以曾子所问有私丧可以除而(除必是大祥)有君服者观之。是君服之前。已先服私丧者可知也。以夫子所答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者观之。盖君服重而私服轻。故常时服君服而不敢服其私服云尔。今注说变其先后。以先遭君丧而后遭私丧者为言曰。不敢为亲制服。此与经文本旨相违。未知古者先遭君丧而后遭私丧则其礼如此耶。不敢以臆见仰对也。
小大祥本日略设单献者。想出于朱子答曾无疑问曰是日略设祭奠。始尽人情之说也。宋龟峰以 国丧在殡。不能备礼行祭之意。当有告辞云。此言恐合受用。
答李厚而
曾子问君丧中除私丧者。适子与庶子有追祭不追祭之异者。或以其适子是承重而主丧主祭者。故其礼如此也。庶子则无承重主祭之事。故不复追祭耶。无官之庶子除服时设祭与否。以注所谓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祭之说推之。则虽不祭亦可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1L 页
答朴子龙
以栗谷说观之。哀侍既为衰服则自当为有官之人国恤卒哭前恐不当行禫祭。若待卒哭后则其间至于五六朔之久。过时不禫。礼有明文。恐当傍照后丧中不可行前丧禫之礼。设位哭除。恐或无妨否。先师说见南溪礼说。商量行之如何。若或合椟则当有吉祭。而方在卒哭前。事甚拘碍。姑祔于祖庙。待卒哭后似或可也。
答若鲁族侄
 前头祥后。家居在途当用何服。禫时变除借黑当否。
按杂记并有父母丧者。其除前丧之服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既曰卒事反丧服。则其卒事之前。不可仍服后丧之服而除之也明矣。此恐可以推类观矣。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2H 页
其下方注曰以示于前丧有终也。前丧有终之意。今于禫除似亦有据也。且若依沙溪后丧中不行前丧禫之说而行之则已。今闻 朝家既已许行私家禫吉两祭。则岂有既行禫祭而无变除之节耶。出入时所服亦无可据文字。顷者桐湖诸哀以此为问。愚以为 君服重而禫服轻。出入似当并服 君服矣。
 吉祭时以 国恤三年内。虽不受胙。告利成一节。不可以不为受胙而废之否。
告利成不似受胙之盛礼。行之恐无妨否。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朝夕哭
  
答在鲁族侄
 妻丧无子者朝夕哭。当终练不废。而或以为当限葬前行之。或以为可使婢仆替行。未知如何。子丧无其妻子者。亦当行朝夕哭耶。
妻丧重制也。既具三年之体。而朝夕哭又是丧礼之大节目。则恐不可不行。限葬前行之。于礼无考。礼有代哭之事。今照此而使女仆代行之或无妨耶。至于子弟无妻子者之丧朝夕哭有无。不敢知。然以年老父兄。逐日晨昏哭泣于手下期服。恐有所不逮。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奠
  
答韩永叔
 朔奠条附注。杨氏引初丧立丧主条。凡主人谓长子以奉馈奠之文与父在子无主丧之礼而合之曰。长子主丧。以奉馈奠。以子为母丧。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则父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为主也云云。此恐不然。盖初丧丧主长子。是通父母丧三年者。而父在子无主丧者。是父在服母期者也。其为各项。不啻分明。而今杨氏并而一之者何也。恐失照勘。
来示恐得之。
答洪纯甫
墓所体魄所在也。几筵灵魂所在也。故节祀并设之。若路远不得并参。则似当以几筵为重。如有他子侄则分两处行之恐得宜。
答李甥普溟
朱子曰荐新告朔。吉凶相袭。似不可行。未葬前可废。以此观之。祖先祠庙朔望参。葬前废之无疑。若同是丧奠则似无吉凶相袭之嫌。恐不可废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上食
  
答在鲁族侄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3H 页
子孙之丧。其妻若子在则三年几筵恐不可废。至于父在母丧。期年而撤筵。礼意自别。恐不可以彼而疑此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吊
  
答具启勋
尝闻之师曰吊内丧者不哭礼也。但与丧人平日情亲则哭之亦可。此恐可合受用也。
答李厚而
 同姓有服之丧。过期后始造其庐。而几筵已撤则受吊无处。当如古人之立于庙前。垂泪相见耶。主丧犹在心制。他人不必哭。而同姓至亲则入庙展拜。退与主丧者相向而哭。亦不害为从厚之道否。
此礼檀弓越人来吊事外。未有所考。但越人与同姓有服之至亲有异。则恐不可据而为證也。虽期服已尽。几筵已撤。而主人犹在心制。吊者又是属近情亲。则始见之日。相与哭吊。其在人情似不能已也。沙溪先生曰朋友情厚者则墓草已宿。哭之何害。夫墓草已宿则其在经年后可知也。朋友情厚。犹尚如此。况期服至亲耶。
答李士根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3L 页
妇人受吊之礼。未知在于何书。不稽颡者。抑何义欤。
檀弓齐庄公袭莒于兑。杞梁死焉。其妻迎其柩于路而哭之哀。庄公使人吊之。对曰有先人之弊庐在。君无辱命。注吊诸其室。又曰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狐鲐始也。注时家家有丧。故髽而相吊也。节目则无详见处。不敢知。惟家礼成服后有内外相吊之礼。恐当以此为准。不稽颡。恐是妇人杀礼欤。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赙
  
答韩永叔
仪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疏赙是补主人之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以此观之。若只知生者而赙。则恐无赙状于灵筵之礼。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奔丧
  
答韩永叔
白布衫绳带。想古者奔丧变服之节如此。父母似无异也。
答在鲁族侄
 奔丧者成服之礼。侄意则虽轻服。亦当于到丧次四日而后成服。而座下前日之教则以为惟父母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4H 页
丧外齐衰以下。皆以闻丧日为计。到丧次之日若满四日或过四日。则虽即日可以成服。此其所以异也。更考礼记奔丧篇。奔丧者非主人章曰。于又哭于三哭皆免袒。注曰非主人者。或亲或疏之属也。齐衰以下不及殡章亦曰。于又哭免成踊。于三哭免成踊。三日而成服。三日者注云三哭之明日也。以此观之。既云不及殡。则其道路绝远。闻丧已久可知。此当为齐衰以下。亦必到家四日成服之的證也。又有一条极分晓者。杂记曰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未成经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绖带之日数。郑注曰疏者小功以下。亲者大功以上也。疏者不及。亦自用其日数。疏曰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则与主人同成服。若不及主人之节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奔丧之后至三日而成服也云云。以此观之则后三日成服。岂不尤明乎。座下每以家礼无明文为教。而奔丧者之四日成服。自是常礼。且以上文奔亲丧条已见四日成服。故于此省之也。且其所谓奔丧则至家成服者。只言路中虽满日数。不可成服。必至家然后成服之意而已。若曰从闻丧日为计。至家后或满或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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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未满则满而后成之云。则此亦岂见于本文乎。
所示详明。当改滞吝。
答洪纯甫
 檀弓有有殡闻兄弟丧。同国则往哭之语。然若累日程则为哭宗族。久离丧侧。得无未安耶。此与虽缌必往之说。皆只言兄弟。而不举他亲者。何义欤。
本文曰虽缌必往。注曰虽缌服之异居而远者。则地远可知。而犹曰往哭。然则恐不当以离丧侧为拘也。既言兄弟则他亲恐包在其中。然此皆以同姓言。异姓则恐否。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治葬
  
答在鲁族侄
 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注孔氏则引左传大夫三月士踰月者。以为大夫除死月为三月。士数死月为三月。是踰一月。故言踰月。陈氏则以为诸侯降于天子而五月。大夫降于诸侯而三月。士庶人降于大夫而踰月。其以上文降杀俱两月。故略言之欤。今以贱见推之。陈氏说似顺。而要解只取孔说。此果有意于取舍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5H 页
孔陈注说。愚亦疑之。每恨未及取正于函丈也。
答崔一观
 祖妣襄事。将合窆于祖考。而问诸术家则山运不利。今年立春后则决无变通之道。来月十三日外。更无可用之日。以丧计之。才间三十馀日矣。欲行合窆则有同渴葬。情礼未安欲俟三月。权窆他山以待吉年。则恐或为事变所掣。终未合葬云云
家礼三月而葬。注大夫三月。士踰月。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注大夫除死月为三月。士数死月为三月以此观之。家礼所谓踰月。亦三月也。礼意如此则恐不可以将来未然之事。预为过虑。况春秋讥其渴葬耶。
答洪纯甫
 葬时告先墓。只依问解所录矣。或言告辞上下宜有头辞及谨告字。如何。
有头辞者。祝辞式也。此告祝之所以有分也。末端谨告字。书之恐宜。
答韩永叔
 开茔域与葬时祀后土祝辞。或称姓名。或称封谥前后不同。其有官而无封谥者。何以称之。又本无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5L 页
官者。亦不书姓名耶。
葬而有谥。周道也。故未葬时祝。只曰某官姓名。既葬而祝曰某官封谥。盖葬则有谥。而以谥易名故也。若有官而无谥。则恐只称某官。本无官者。似当随生时所称。而其下书姓名可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翣
  
答韩永叔
 黻翣画黻云翣画云者何义耶。且家礼俱载黼黻云三翣。而不言大夫士用之之同异。丘氏以为今拟大夫用黻翣二云翣二。士用云翣二云。而沙溪先生亦取此说载之备要。丘氏之所以不从家礼。而士不用黻翣者。何所据耶。
画翣之画云。丧大记只曰不为斧而为云气。此外无他可考。大记曰诸侯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大夫黻翣二画翣二。士云翣二。此说甚分明。而家礼亦曰准格。所谓准格者。即指贵贱有品节而言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启殡
  
答洪子容
 启殡奠。在发引前一日。而世俗皆从择日拘忌。行之于祖奠之后。如何而可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6H 页
当依家礼行之。择日拘忌之说。恐是无稽之甚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朝祖
  
答洪子容
 朝祖时若祔位为亡者之子女。则依前坐卓未安。降置席上如何。
家礼朝祖注曰。此礼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也。此既曰辞尊则其非辞祔位之幼少者可知也。况生前将出谒庙时。既无祔位降置之事。则何可于朝祖之时。独为降置席上耶。
答在鲁族侄
 
按礼主人于祠堂升降之时。皆由阼阶。独于朝祖不由阼阶何也。
朝祖盖象平生出必辞尊之礼。则其犹用子道。而不由阼阶者义可见也。此与祠堂祭祀时升降阼阶者。其义自不同也。
答申明允
 朝祖一款。支子支孙于宗家祠。亦可为之否。
恐然。
答尹殷叟
与继高祖曾祖之宗异居。则其礼似难行。曾看张旅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6L 页
轩集曰以其不得朝祖之意。告于宗家祠堂为当云。依此为之其可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遣奠
  
答柳道卿
遣奠之不言主人拜礼。未知何意。然以家礼考之。袭奠亦无拜礼。小殓奠始曰卑幼者皆再拜。而又不言主人以下。故丘仪曰孝子不拜。大殓奠曰如小殓之仪云云。则其无主人之拜礼亦可知。岂初终之时。主人悲哀荒迷。不能备礼。故无拜耶。至朝奠。乃曰主人以下再拜。上食曰如朝奠仪。夕奠曰如朝奠仪。朔奠曰如朝奠仪。有新物则荐曰如上食仪。祖奠曰如朝夕奠仪云云。则自朝奠至祖奠。皆有拜礼明矣。惟遣奠曰馔如朝奠而已。更不曰如朝奠仪。仪礼遣奠图亦只言主人踊。而不言拜礼。则此等处似不无微意。无乃此时尸柩已载车将发。则主人之悲哀荒迷。与初终时同。故亦无拜礼耶。惟丘仪有主人以下哭拜之文。
答在鲁族侄
 馔如朝奠有脯云。朝奠本自有脯。又何待别言之耶。可疑。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7H 页
遣奠之脯。将以纳诸苞中者。故于此又特举有脯二字以言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发引
  
答韩永叔
 柩行则主人以下哭步从。返魂则皆乘车马。岂有差殊于柩行返魂而然耶。
来示似然矣。
答尹殷叟
 发引条所谓撮蕉亭。是何物耶。
撮蕉亭未详为何物。谚解谓茅亭。或云如今香亭子之类。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窆
  
答具启勋
 亡人落齿须发。初终时忘未入棺。则或云当入圹中。或云别作小樻。埋于墓左无妨也。
初终时忘未入棺。则纳于圹中。埋于墓左。皆于礼无所考。向见一人家以亡人平日所落齿发。纳于圹中。亦未知其如何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赠
  
答李君辅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7L 页
仪礼图既夕礼窆条曰藏苞筲于旁。注引丧大记而释旁字曰棺椁之间。家礼神主图式注曰窍其旁以通中。又袭奠主人以下为位而哭条注曰。三年之丧。夜则寝于尸旁。发引章途中遇哀条注曰。主人兄弟皆宿柩旁。旁字窃详文义。皆是旁侧之旁。然则赠玄纁条柩旁之旁。与此四旁字当一视而无殊矣。据此玄纁之置棺椁之间无疑矣。又开元礼玄纁奠于柩东。或者据此柩东二字。置玄纁于柩上东边。此甚不是。家礼大殓条注曰祝取铭旌。设跗于柩东。其下经文又曰设灵床于柩东。玄纁置柩上东边。则铭旌灵床亦将置柩上东边乎。所谓柩东。指其东边旁侧者。于此可不辨而明矣。
證辨明白。
答申明允
 下棺掩土。是千古永诀之际。而主人因赠而拜。馀者无拜辞之节。虽拜之似无大悖耶。
主人之拜。非为永诀而拜也。因其赠礼而拜也。馀人则恐当依家礼哭尽哀而已。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题主
  
答士直族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8H 页
李台东彦竟作狱中抱冤之鬼。惨不忍言。 虽无朝家收牒之举。官爵乃其祸崇。故诸议不欲书职。铭旌则以完山李公书之。前头神主之题。异于铭旌。未知何以为书然后得当耶。
题主事。于礼无所考据。不敢妄论。第 朝家既以重罪处之。而至于自己之至冤极痛亦莫之伸白。则依来示不书官衔。姑以某府君书之。以俟他日或有辨暴之期而改题则可耶。陷中据丘仪书以 有明朝鲜故某公讳某字某则亦如何。曾见张旅轩答人之问有此礼。然亦未知其如何也。
答徐仲则
 人有嫡子嫡孙俱亡。而嫡孙无后。只有嫡子妇嫡孙妇。今于其祖父之丧。或云嫡子妇主祭而以显舅题主为可。或云姑以次子摄祀题主。以待长孙立后改题为可。两说何者为得。倘用上说则三年后祖考妣改题主时。显字之下当何以书之耶。果如下说则祖父母改题主。亦当以摄祀孙书之。其能无僭越之嫌。而亦不违权变之道耶。嫡子嫡孙之主。皆以显兄亡侄改题耶。
礼必须一无男主而后不得已用女主。今者有次子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8L 页
(嫡子之弟)。则以显舅题主云者。似非礼意。况日后改题时。自舅以上诸位称号。决然推不去耶。惟来示所谓次子摄祀题主。以待长孙妻立后改题者恐得之。顷年以此礼面禀于尤丈则所答亦如是矣。若祖父母及嫡子嫡孙之主改题事。恐亦当依来示为之。但既以次子摄祀则改题时祖父母神主旁注某摄祀上只书孙不书孝。而(今新丧题主旁注子字上。亦不书孝。)嫡子嫡孙之主姑阙旁注。以别于正主。且祔于祖庙。并俟他日立后而后一一改定。似或可矣。
答朴尚甫
先师答或人之问曰告弟云弟某则书名无疑。但闻近世知礼家于亡子神主。犹不书名云。虽于弟祝。姑阙其名。容或为斟酌得宜处耶。不敢质言云云。先师此言亦是疑而未决之辞。未知何以则可也。若不书名则已。若书之祝与主。恐无异同。盖以备要题主条小注观之可知也。
答韩永叔
 题主条对卓置盥盆帨巾者。是对笔砚之卓而置盥盆帨巾也。非谓别设卓。以对彼卓也。备要题主之具曰卓二。一置笔墨。一置盥盆帨巾。此甚可疑。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9H 页
对卓置盥盆帨巾如前。所谓如前者。言如前小殓条所谓其东有台其西无台者。恐非谓别设一卓也。备要之言。无乃以卓代台之意耶。
答在鲁族侄
 庶母既无立后之孙。而惟一子妇参祭。则题主以亡姑书之。未知如何。但沙溪以为妇女旁题。礼无明文。然则不书旁题耶。
周元阳祭录一无男主而后妇人主之云云。然则亡人神主其势似不得不以亡姑书之。旁注沙溪先生既不断定。则未知如何而可也。姑阙之无妨耶。
答申明允
 窃闻华阳宋先生家。于题主不书显字。且 孝庙朝有勿书显字之令。未知信否。
题主显字。向来面禀于尤丈。答曰胡元之礼何可用也。吾家先世神主并不书显字云矣。 孝庙朝禁令。今始闻之矣。
答李厚而
礼一无男主而后女主之。今以后室题前室神主非礼也。其夫家弟侄孙行。岂无一男子耶。
答李士根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59L 页
妇人题主不书姓贯。当从家礼。又何疑焉。先代神主既有所书。则未及改题之前。祝辞中恐难先为拔去。来示告辞改题者恐得之。
答致福族孙
 庶子于其母题主。书以亡母。则旁题及祝文亦不可称孝子耶。妾子承重则其母题主。当以庶母书之耶。
朱子曰祭所生母。只得称母则略有别。然则其子只当称子而已。似不当称孝耶。承重子之题所生母主。书以庶母亡母。并似可疑。而此于古今礼书无所考。不敢臆对。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墓碣墓表
  
答申光彦
碣石通贵贱用之。以先辈文集考之可知矣。今略举其一二。则退溪集有上舍朴君,教授权君墓碣铭。栗谷集有宣务郎朴公墓碣铭。慕斋集有习读官元柱墓碣铭。沙溪集有处士崔君墓碣铭。(其馀不可尽记)是皆贱职及无官者。而先正长老皆撰碣铭。则此非后人所可法者耶。
 有人虽未免为亲赴举。而自少专用力于学问上。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60H 页
及其殁而士友嗟惜。称之以处士。则其墓表去学生二字。特书以处士。未知无害于礼意耶。
书以处士似好。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问○礼疑○丧礼○改葬
  
答李士亨
 亲丧未葬前。祭奠不得躬行礼也。今因前丧迁奉合窆之举。将以缌服随丧。而或者以为服缌随丧。当躬行祭奠云。未知或有可据之说耶。迁葬时告庙。丧人以凶服入庙亲行。沙溪先生言之。或因此等事而有此言耶。
虞祭以前。丧人礼无亲执奠献之事。而今旧山迁葬。适与新丧一时合窆。则朝夕馈奠之节。恐当依新丧几筵之礼。主人兄弟只可哭拜而已。盖此与告祠告墓时告辞用主人名者。似有间。则或者之说。未知其如何也。况备要迁葬条出柩以后。只曰上食哭奠如初丧而已。未见丧人躬行之文耶。尝观先师答或人葬母时迁父合葬之问。以退溪先生比类于并有丧之说为是。彼常时并有父母丧者。葬前亦无躬行馈奠之礼。则今日之疑。似可推此而决矣。
答李甥普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60L 页
迁葬缌服。盖以亲见父母尸柩。不忍无服。故为之缌也。春秋传曰举下缅。缅者犹远也。下者谓服之最轻者。服之最轻即缌服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然此以平时迁葬者言也。今若在父母三年之内。则其身方有齐斩重服。以齐斩之重服。见父母之尸柩。则何必更制最轻之缌服乎。而况既服齐斩。又服缌麻。则是一人之丧葬而为二服也。此岂礼意哉。夫既不别制缌服。则虽或在练后。其不当独制缌绖而特加于首者。可推而知也。先生所谓不别制缌者。其意盖如此也。第今迁葬。适与祥月相值。若迁葬时用此不别制缌之礼。而至祥日又除衰麻之服。则非但三月之后更无可除之缌服。其在三月之内。便作无服之人。此岂非难处之甚者耶。或谓大祥除衰之后。追制缌服。以续其馀服而足其三月之数云。然以愚意言之。亦有可疑者。盖当初迁葬之时。既不制缌。则到后追制。殊为未安。可疑者一也。迁葬缌服。本为亲见尸柩而设。则今尸柩既葬之后。方始制缌。于礼无据。可疑者二也。迁葬时既以斩衰行事。则斩衰便是迁葬时所用之服也。今于迁葬已过之后。因祥除而更制缌服。则此乃迁葬后无处可用之服也。可疑者三也。迁葬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61H 页
时所服乃斩衰。而迁葬后又为缌麻。则以缌读斩。等级悬绝。可疑者四也。事非经常。随处室碍。未知何以处之则可也。谨按丘氏仪节曰。葬后出就别所。释缌麻服素服而还云云。金鹤峰问曰在途素服则还家当服何服而终三月乎。退溪先生曰疑仍素服。又问曰葬时服缌麻。既葬易服而还。更无服缌节次耶。先生曰岂不以既葬非如见柩时而仍服麻。似无渐杀之意。故服素食素。而持缌服之意在其中耶云云。今据丘仪及退溪说则大祥除衰后。仍禫服以素衣素带终其缌月之数。后月朔日哭除素衣带。受以吉服吉带则庶几不至大悖于礼意否。
答在鲁族侄
改葬缌考之于礼。惟子为父臣为君妻妾为夫孙为祖后者而已。此外无所举论也。若父在母丧。礼既不言。则不敢妄论。第杖期之中。实具三年之体。而又申心丧三年之制。则改葬时服缌。恐不可已。未知如何。
答李汝恢
 今于父丧葬时迁母合葬。则以祭先重后轻之礼。先行父虞于正堂。就幕所行母虞可也。然反哭而复就幕所。似涉烦苛。未知如何。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61L 页
来谕所谓先行父虞于正堂。然后就幕所行母虞者恐得之。
答申明允
礼应服三年者缌。然则非应服三年者。不可服缌。只当以素服布巾行事。第妻服是期之重者。虽用加麻一节恐无妨也。王肃所谓无服者。非谓元无服者。似指无缌服者而言也。馀亲赴葬者。是日亲见尸柩。故以素服布巾。略示其变而已。恐无月数之可限。若不见尸柩之人。虽素服布巾。似不必为也。
答申明允
 
或云改葬之缌。亲见尸柩。事同初丧。而三月又是象三年。其服之重可知。宜用稍粗生布云云。
既云缌则其服当用缌制也。
 迁葬告墓之节。前则进祠堂告。后则奉主出就正寝何也。
出就正寝。以有哭泣一事故也。沙溪,同春皆以为葬毕告庙有哭泣之节。当出就寝。
 先妣缅礼告祝。家君皆当之。则告庙祝先灵之先字。改以尊字如何。夙夜靡宁。啼号罔极。改以何语。
窃观忌祭祝夫告妻。改讳日为亡日。题主亦云亡室。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四 第 262H 页
或改以亡字亦无妨否。备要初虞祝告妻云悲悼酸苦。不自胜堪。张旅轩告妻祝曰悲悼之怀。不自堪任。于此二者。商量用之如何。
答韩师伯
 虞祭无参神。而改葬则无生前常侍之仪。虞祭行参神如何。
见柩之后。自当有常侍之礼。依初丧虞礼行之恐得之。先师改葬仪。虞祭亦无参神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