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x 页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通礼祠堂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3H 页
答宋基孙
 大夫三庙。适士二。官师一。庶人只祭考妣。设令父为庶人。而子为大夫。则其父在时。只祭考妣。曾祖之神主事当埋置。将何以备世数耶。非但父子不同。或一人之身初为士而只祭二代。则晚虽为大夫。何以备三代之数耶。
此礼果可疑。妄料以父子言之。太公在时。汉高为皇帝。则必立七庙矣。以一人言之。尚父初为渔父。而后封于齐。则必立五庙矣。以此而推之。父卑而子尊者。初贱而后贵者。亦皆如此耶。窃惟程子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祭祢而不及祖。非人情也。朱子以程子此言。为尽孝敬追远之义。于家礼祠堂章为四龛。以奉四代神主。时祭亦祭自高祖以下。今无论士庶皆用程朱此礼。自无许多窒碍矣。古者世数之说。不敢强解也。
答或人
 前月二十五日。家庙有鬼魅之变。忽失神主。意谓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3L 页
既失则难得。且一日无主。情理罔极。二十六日改造神主矣。二十七日得所失故主于墙壁上。或言既得故主。则新主当埋。或言新主既成则故主当埋云云。
此实人家莫大之变礼。而于古今礼文无所考。不敢率尔妄论。姑以浅见言之。故主若无污秽伤损则似当更安故主而埋新主。(故主之香火奉祀。已至累十年之久。而今幸得之。又无污伤。则求之情理。恐难轻埋。)如或污秽伤损则其势不得已当仍安新主而(故主未得之前。想新主已安于龛室故云。)埋故主。此外恐无他道理也。虽然不可以一时浅见。有所断定。须更为广询于知礼者处之幸甚。但新故主或安或埋之际。并当具其实事。别为告文。各告其由。似为得宜。未知如何。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宗法
  
答李子厚
 哀从伯兄夫妻无后早没。先人遗命勿立后。用兄亡弟绍之礼矣。今者诸议以为宗法甚严。长子当立后。遗命不可从云。遗命礼法。轻重如何。
此既有先庭遗命。而兄亡弟绍。又载于 /国典。则以次子奉祀。似无不可者。第念宗嫡之统甚严。而传重之义又重。长子死而无子则为之立后。以承其统。此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4H 页
实礼之正义之至。恐难复容他议于其间也。慎独斋答人之问曰。宗法立长不易之礼。虽有遗言。决不可从。以此观之。遗言虽重。或有所不可从处。且古礼惟大宗立后。至程张朱三先生。虽支子亦使之立后。故近世士大夫家无不遵用。今丧家虽是继祢之小宗。先贤已许之礼。据而行之。有何不可。
答致福族孙
 丧服小记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注曰兄弟二人。一适一庶。而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只得立祢庙云。
小记曰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又曰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此言祖祢之庙。在宗子家。故宗子主其祭。而庶子不得祭。是明其宗在于宗子。而不在于庶子也。今注说创出本文所无之礼。有此云云。恐失本旨。盖宗子之为适士者。既主祢庙之祭。而庶子又以为适士之故。亦立祢庙而祭之。是两祢庙也。恶在其明其宗也。
答李士秀
 独子为其伯父后。本生亲则无可立后之人。欲以出继者次子为后。则不成昭穆。三年内则出继子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4L 页
奉几筵于别家。三年后即为班祔于宗家。亦所不忍。未知将何处之耶。
此当为本生父母立后。而若不得立后之人。则一依问解说处之。似为得宜。(沙溪曰本生亲无后则两家父相议归宗。古有其例。两家父死则子不可擅自罢继。当以本生亲为班祔。)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妾子奉祀
  
答李君辅
 前以妾子承嫡者。既称孝子于嫡母。则不以其母为母。而以嫡母为母。不以其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而以嫡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之意。仰禀印可矣。更考丧服小记则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据此则当以其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矣。既以其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则虽承嫡。而安得不以其母称母乎。
按礼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而徒从有四。其一是妾子为君母之党也。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之谓也。故徒从之服。所从者死则不服。小记所谓从服者所从亡则已者是也。以此观之。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者。其意不过以为君母既卒。则更无可从而服者。故不复服君母之党而已。别无君母卒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5H 页
则更为所生母党之服之说。则今兄所谓当以其母之父母为外祖父母者。恐未知其可也。按仪礼缌麻条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传曰。何以缌也。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夫庶子既与尊者为一体。则虽其所生之母。亦不敢以母服服之。况所生母之父母。何敢以外祖父母之服服之耶。○又按家礼缌麻条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以此观之。承重妾子不为所生母党服。岂不十分明白耶。
答李君辅
妾子承重者既不服嫡外祖父母。又不服生外祖父母。则是永无外祖父母服矣。然更思之。女既嫁则为父母服期。而以古礼言之。为舅姑亦服期。然则女子之出嫁者于父母舅姑。俱无三年之服。盖古之礼意。本自如此。今妾子之承重者。于嫡外祖生外祖。俱无小功之服者。想礼意亦本自如此也。
答李君辅
 庶子虽为父之后。终缘所生卑贱。其所谓与尊者一体者。不过承重奉祀而已。非谓如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妻妻之父母若子而为一体。则庶子于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5L 页
生边虽不敢申服生母之为亲母。生外祖之为外祖。未尝以其承嫡为后。有所变迁矣。如何如何。
来示果似然矣。但古今许多礼书。无一言及此。是未可知也。
答韩师伯
公举所谓庶子为君母后者。不问君母存否。服君母之父母服。未知见于何书耶。果如公举说。则朱子必添入于家礼小功条。而家礼无之。非但家礼。又古今礼书之所未言也。今此小记云云。既如是明白。则何可舍小记明白之说。而用古今所无之礼耶。使公举必得古今可据之说而为證。则方可遵用。不然而只以无二统三字。欲为义起。则恐难容易从之也。
答申明允
庶子既为承重奉祀。则于其所生母之丧。虽无他子之可以主祭者。恐不可又为循礼奉祀。一如未承重之子也。三月以前。只当以缌服设馈奠于别室。三月以后又以心丧服制。仍行馈奠。以终三年似可耶。祝文称子某。不见于礼经。未知如何而可也。然单称子某恐似未安。若以承嫡子某之类为称。则其或可耶。题主不书旁注。来示恐得之。至于所谓自孙以下随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6H 页
代改题。而称亡祖母亡曾祖母亡高祖母者。未知此礼见于何处。今以承重之子孙。于其所生母。随代改题而称祖母曾祖母高祖母。则此与未承重者。有何所别耶。窦文卿问礼记曰妾母不世祭。于子祭于孙止。又曰妾祔于妾祖姑。既不世祭。则妾母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几世而止。朱子答曰此条未详。旧读礼每疑之。又问妾母若世祭则其孙异日祭妾祖母宜何称。自称云何。答曰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之为祖母而自称孙。今以若祭则三字观之。是疑而未决之辞也。所谓世祭与否未可知者。又是未定之论也。虽然此以未承重者言也。若是承重之人则其事体礼节又当与此顿别也。未承重之人世祭与否。朱子犹疑之。况以承重之人随代改题而称祖母曾祖母高祖母。则未知此于礼意何如也。今依礼经于子祭于孙止之说。自孙以下不祭之或可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外孙奉祀
  
答洪纯甫(启禧)
 舍兄为仲父后。奉真外曾祖祀。舍兄殁后启禧之幼子一人当为其后。欲待其稍长。行改题之礼。其称号当何以书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6L 页
外孙奉祀。古今礼书一无所见。然世俗多有行之者。栗牛两先生家亦皆行之。未知其时题主属称果如何也。尝闻尤斋先生及先师之说曰。本宗奉祀止于高祖。则外家奉祀似当止于曾祖。此两先生义起之说也。果若祭止于曾祖。则今哀家事于令子当废祭。未知如何。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班祔
  
答在鲁族侄
凡殇祭当以终父母终兄弟终兄弟之子终兄弟之孙为准。其祭与不祭。初不系于正位之迁与不迁也。五代祖虽为百世不迁之位。惟祔位则只当以终兄弟之孙为限。岂有同为不迁之理哉。
答具启勋
班祔事当初既用中一以上之礼。而到今祖死丧期且尽。则待祖主入庙后。措辞告由。祔于当祔之正位。恐似无妨耶。
答若鲁族侄
此条变节多端。且无礼书之可据者。惟寒冈曰祔位不得入庙者。不得不权祔于祢庙。祝文固不用祔位。若祔于祖考。则以某祔食。家礼自有明文。但权祔祢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7H 页
位。不知当如何。不敢强说云云。寒冈以为不敢强说。则以愚浅见。何敢轻对。窃念祔祖之礼。至严且重。则当初祔祢。已为失礼。恐似无祝。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参
  
答宋基孙
 庶孽虽秩卑。昭穆似不可乱。庶叔父亦当立于宗子之前耶。
庶孽位次。礼无见处。不敢质言。汉惠之庶兄肥不嫌兄坐。第此宫中私礼也。若于祭祀严敬之地如此。则恐太无嫡庶之分耶。或傍照婢妾礼立于别行。而稍前其位则其或可否。
答韩师伯
 出继子于丧中以服次立。则当立于其弟之下。而服尽后参祀时。则不必立于其弟之下耶。
当立于弟下。盖弟为主人故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俗节
  
答申明允
俗节家礼之外。先师所添者。详在祭仪正本。考见如何。腊节不为收入于正本。鄙家自前亦不用。流头三日是前日所行者。而今依正本并不用耳。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7L 页
为神祭之礼。正至朔望独无之。岂有所以耶。
为神祭之礼。必备礼三献而后行之。
 祭馔中炙是大祭三献所用。朔望俗节不设为是耶。
来说恐是。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有事则告
  
答在鲁族侄
告于祖先之庙。则虽是尊行而压尊。称名恐无不可。姜博士问夫祭妻而无他执事。则其子读祝。呼父名而祭母。无乃不可。沙溪答曰以子名父祭母。固为未安。若祭先祖压尊。故犹可云云。苟为压尊则虽父名犹可呼。况尊行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递迁
  
答韩师伯
 祧主既迁于长房。而长房死则事当埋安。然若有庶叔庶祖则情不忍埋。而又有难迁之势。则最长房之子姑奉祀。以俟庶叔庶祖之亡耶。
果有十分难迁之势。则此无他道理。不得已最长房之子姑为奉安于别室。以俟庶叔庶祖之亡似可。
答崔泰济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8H 页
长房贫穷太甚。无以奉祀。则递迁位诸子孙各助祭需可也。宗家替行之说。未知其得当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不迁之位
  
答朴尚甫
鄙家亦有此事。而门中诸议不一。久而未决。故所闻则略有之矣。按问解沙翁说则曰高祖位别立一庙而迁奉之为当。奉禀于尤丈则曰不迁位。依家礼说别庙于墓所为当。奉禀于先师则曰依古者官师一庙。祖祢共享之说而行之为当。盖三先正说。皆以祭五代为嫌故也。欲从沙翁说则诸议以为程子谓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而朱子采入于家礼。凡士大夫家无不遵用。则今以代未尽之高祖。递迁于别庙。其在情理。有所不忍。况承重高祖者服斩三年。则事体之重又如此。尤不当径迁。且如朔望节日参及忌祭时祭。与家庙一体行之则名虽别庙。而实则祭五代也。欲用尤丈说则诸议以为不迁位。与家礼所谓始祖亲尽藏主于墓所而岁一祭之者。其礼不同。且墓与别庙在于远地。则凡朔望节日参及忌时等祭。往来行事。势多拘碍。守护一事。亦甚为难也。欲用先师说则诸议以为此于祭法注中明有其说。最合受用。而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8L 页
第祖与祢同一龛。则凡朔望节祀时。龛前一卓之上。祭馔排列。必患苟艰。且当时祭之时若共一卓。则祭馔排列之难。有甚于龛前。若各设倚卓则是又祭五代也。惟刘歆宗不在数中之说。朱子是之。且我 朝五礼仪及大典。亦曰若有亲尽之祖始为功臣而百世不迁者。则代数之外。别立一室而祭之。夫不在数中之说。朱子既以为是。而大典代数之外别立一室。又是时王之制也。与其从可疑多碍之礼。不若从刘歆朱子说及大典时王之制之为愈也。其得失则未可知。而是鄙家从前已行之礼。且后来干更以刘歆大典等说。奉禀于先师。则答曰君家事亦有所据云云。故至今因循而不敢猝变矣。盖此礼古则有刘歆朱子说。我 朝则有时王之制。近世则有三先正说。此外无他所考。今之欲行此礼者。不过就其中从长遵行而已。望高明更为博询。处之得正后示之如何。干于此极欲知之矣。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冠礼
  
答在鲁族侄
 众子自为主而冠其长子于其家则冠者似当在阼阶之位矣。祖冠其长孙若已承重者则当冠于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9H 页
阼。而若其父在则礼曰有适子无适孙。当依众子例。冠于南向位耶。
来说似然。
 冠礼再加。家礼无祝。毕赞者彻冠巾之文。而丘仪有之。以三加彻帽之。文观之咫尺之间。不应独漏于此。无乃不彻冠巾而加帽其上。如今幅巾上著笠者耶。
三加之礼。截然为三节。而所用冠服。又自有别。则冠巾上仍为加帽。恐无是事也。况以帽加于冠巾上亦甚不便。尝看辑览及先师冠礼笏记。皆于再加下添入彻冠巾三字。想以丘仪为是矣。
答申明允
 冠者为长子。则虽小宗之长子。亦可行礼于阼阶上否。
按冠义曰冠于阼。以著代也。注冠于阼。适子也。父老则传之子。所以著其传付之意也。以此推之。虽小宗之长子冠于阼。恐未为不可也。
答致福族孙
 礼记冠义。见于母。母拜之。家礼曰冠者拜父母。父母为之起。礼记不言父而只言母。不同如此。不能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199L 页
无疑矣。
家礼与礼记。非但母与父母有异。拜与起立亦异。此则恐是朱子参酌古今而定之者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婚礼
  
答朴弼傅
 无父母及同姓八九寸者。昏书以异姓亲属主之否。
既无父母。又无八九寸。则此实事穷而难处者也。礼凡冠昏丧祭。元无异姓为主者。若不得已则依宗子自昏则自告之礼。而昏者自为之。似或无妨否。○按士昏礼记曰。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注曰命之。命使者。春秋公羊传曰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注宋公无母使命之。辞穷故自命之。即昏记所谓亲皆没。己躬命之是也云云。以此观之。昏者自为之似无疑矣。如何如何。
答申明允
 亲迎告祝。不言某郡姓名。只言某氏。上于纳采告祝既言姓名。故此只言某官某郡某氏耶。
姓名某氏。恐互看亦得。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0H 页
女氏告祝云归于某官某郡姓名。其所谓姓名者。未知婿耶。抑婿之父耶。
朱子曰妇人谓嫁曰归。今以归之一字观之。必是指婿而言也。上纳采条女氏告祝曰已许嫁某官某郡姓名之子。至此曰归于某官某郡姓名。上下文势相照应。且此某郡姓名。丘仪改作某郡某氏。其意尤似分明。
答在鲁族侄
昏时用椅。仪礼及图并不载。想是出于书仪也。下明器条亦曰象平生用椅卓。则椅者必是常用之物。(闻中朝人宾主相对亦皆用椅)合卺之时。婿妇设椅。想当时礼然也。
 醮子时婿进诣父坐前东向跪父命之醮女时醮以酒如婿礼。姆导女出于母左。父起命之云云。醮子则坐命。而醮女则起命之者何义。无乃女无进跪之节。而坐而命立者不便。故起命之耶。
来示所谓女无进跪之节者恐得之。
答尹殷叟
 亲迎时醮女及见妇受馈等事。或谓父不在则母不敢独行。未知如何。
李继善问按礼婿将亲迎。父醮而命之。今孝述父兄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0L 页
俱没。上惟老母在。傍尊有叔父。不知往迎时当受母命耶。为复受叔父之命耶。朱子答曰当受命于母。据此则母虽独在。恐未知其不可行也。至于受馈一事。或废之亦可否。
答尹殷叟
昏礼注曰凡主昏。如冠礼主人之法。以此观之。宗子有故则命次宗。恐冠昏无异也。且冠礼曰必父母无期以上丧。昏礼曰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丧。尤丈则以为父母主昏。当通看。先师则以为父母主昏。义各有异。盖一曰父母。一曰主昏。其所分别。岂无其意。今子女之过时者。身既无故。主昏者又无故。则依礼行昏。似无不可者。先师尝曰有一士大夫家连遭重服。其家女子有年过三十馀而未嫁者。此合当有变通。昏礼必言主昏者似为此也。又曰周礼遇凶岁则凡祭礼皆杀而行之。过时昏礼。亦杀而行之。其或可也。然则所谓杀者。如醮礼受币等节耶。然礼无所考。不敢质言。
 后娶于前妻之从父姊妹。嫁女于妹夫前妻之子。未知如何。
吕献公之子。与张待制之女。是姨兄弟而为夫妻。朱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1H 页
子之子之女。与朱子之女之子。是内外兄弟而为夫妻。盖礼之所不禁也。姨兄弟内外兄弟。犹为夫妻。况妻之从姊妹耶。但从兄弟之为夫妻。闻自 /大明太祖时禁之。盖从兄弟是有服之亲故也。妻之从姊妹。未闻有禁。盖妻之亲姊妹。犹为夫妇故也。(吕东莱再为韩南涧之婿)然我国之俗。与中夏不同。博询而处之如何。嫁女于妹婿前妻之子。恐亦无嫌。
 昏礼礼宾补注。宾即从者。以此观之。礼宾即飨其妇之从者也。同春以为礼有礼宾之节。乡党僚友固在所召。此与补注说有异。窃意欲行此礼者。当依补注说为是。未知如何。
以本文观之。补注说恐是。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初终
  
答韩永叔
疾病迁居正寝。盖为死者必于正处之意。则男女恐不殊也。士丧礼死于适室。疏曰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适室。亦谓之适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丧大记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适寝。士之妻皆死于寝。疏曰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于夫之正寝。今以士丧礼及大记说观之。男女之死。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1L 页
皆于正寝可知也。方氏曰士之妻皆死于寝。寝即正寝也。然则非但贵者迁于寝。贱者亦迁于寝。盖虽贱。其死则不可不于正处。惟士丧大记别贵贱而分言之。家礼则通男女而统言之。盖所迁之寝。贵贱虽不同。而其死之必于正处。男女不异也。
 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云云。
似是泛言男子与妇人。恐非指父女母子而言也。
答申明允
 既绝之后。无设床之文。至迁尸条乃设浴床。而云施箦去荐。既无铺荐之事。而至此去之何也。去荐字未详。
按丧大记曰疾病废床。又曰始死迁尸于床。注曰尸初在地。冀生气之复。而既不生。故更迁尸于床。(疾病时废床在地。故始死更迁于床也。)家礼本条下注。亦曰设床于尸床前。然则设浴床之前。已有尸床可知也。去荐二字。果似无来历。第丧大记沐浴条。疏曰寝卧之席亦下筦上簟。以此观之。设床之具。本有箦荐。故当沐浴之时而去之耶。荐韵书。稿曰荐。莞曰席。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立丧主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2H 页
答李君辅
 丧服小记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奔丧曰。凡丧父在父为主。两言实相径庭。浅见以为丧与祭。本来自别。葬前一依奔丧父在之说。饭含朔奠赠玄纁等礼。父皆主之。葬后一依小记及续解之注。虞卒哭大小祥。其夫若子主之。如此则两说俱有所据。尤斋一主于父在父为主之说云云。
奔丧及小记并有明文。未知何者为是。第朱子于陈明仲朔祭子为主之问。引奔丧以为答。语类亦曰妻丧木主要作妻名。不可作母名。若是妇须作妇名。翁主之。集说亦曰子有妻子之丧则父主之。统于尊也。尤丈之以奔丧说为主者以此故耶。今高明分葬前葬后。以奔丧说行于葬前。以小记说行于葬后。其言亦好。但分属之说。未有明据。不敢质言。
答崔士逊
 人有丧其独子独孙。只有孙妇。而取族孙为后。亡孙妇当为冢妇。而所后孙当为次孙矣。今于所后祖丧所后孙。姑为题主。以待亡孙妇立后则立而为宗。使之改题主如何。
高明之言。恐似得之。但题主旁注不可书孝字。他日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2L 页
嫡孙妇立后则具前后曲折。告于祖庙。而改题时方书孝字。未知如何。
答吴任道
 今有人死而长子先亡。嫡孙承重而方在襁褓。仲子当摄主祀事。祝辞当曰孝孙某使仲父某云云耶。抑以子名父未安。只称仲父而不名耶。
此恐当用儿名摄主告之礼。为祝辞曰孤哀孙某幼不能即礼。孤哀子某摄事。敢昭告于云云。自虞依此行之。未知如何。
答士直族弟
 
父在母丧者。如虞卒哭当谁主之。其父当主之。而但丧礼备要有孤哀子哀子之别。以哀子之称观之。与妻丧夫主之义不同。未知如何。
父在母丧者父为主。已有朱夫子定论。则备要祝辞注云云。未知其何意也。家礼书疏孤子下注曰母丧称哀子。俱亡称孤哀子。承重者称孤孙哀孙孤哀孙云云。今备要祝辞注专用此注。似是因此而致误也。书疏祝辞。所主不同。则恐不可混称。如何如何。
答申明允
 凡丧父在父为主。尤翁以为当通嫡庶同宫异宫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3H 页
而为主。外王父实从之。而李丈以为人有妻丧。其舅主之。题主当书以亡妇。至于虞卒。舅不可自行。而当使其夫行之。第念舅既为主。则虞卒亦当舅自行之。何假于其夫而乃代其父主祭耶。
奔丧曰凡丧父在父为主。注曰父在而子有妻子之丧则父主之。统于尊也。丧服小记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其舅主之。郑注曰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于祖庙。尊者宜焉。孔疏曰虞卒哭在于寝。故其夫或子主之。祔于祖庙。其事重。故舅主之。陈注曰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云云。奔丧小记说有异。故尤丈以奔丧统于尊之说为主。而先师亦尝从之矣。
答郑瀣
丧家既有妾子而年且十四则可以主丧矣。哀则虽曰生家。独子既为出继于大宗伯父家。而又无两边父母。则决不可归宗矣。哀之子则于亡人为从孙也。以从孙无祢位而直继从祖后。又似不安。愚意则不如求于宗中侄行可合者立而为主。不然则以妾子主丧。方可事理顺而无窒碍处矣。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3L 页
答尚鲁族侄
 人有两子。而长则以盲废。既不娶无后。不得已传重于次子。次子先逝。而有继母之丧。则长子与次子子孰主之耶。甲者曰虽盲既有嫡长则次子子不宜主丧。乙者曰承重者不可不主丧。未知当从何说。侄意则窃谓丧服疏四种条曰。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敢主宗庙也。此说足以旁引。次子子似当主丧矣。未知如何。
非但四种之说。仪礼丧服篇大功条。适妇下记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曰夫有废疾若死而无后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今以礼意观之。凡废疾与先死而无子者同也。况此则又既有父命耶。乙说恐得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易服
  
答韩永叔
 插衣前襟于带。或者以为此带指衣之小带。恐不然。古者深衣不缀小带。当腰中惟束以大带而已。此带当以大带看耶。
问丧扱上衽注。上衽深衣前襟也。夫既以上衽为深衣前襟。而曲礼大记注皆以为扱深衣前襟于带。则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4H 页
来示以带为大带者恐得之。第今人鲜服深衣。而扱上衽之礼又不可废。则扱于衣之小带者。盖不得已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袭
  
答韩永叔
 袭条悉去病时衣及复衣一节。备要移之于沐浴条。引丧大记注而證之。辑览又引诸家注说而辨之。详此命意则沙溪先生盖以悉去之去。看作撤去之去。而疑家礼于袭时始撤去而易之也。此不敢晓。盖礼死衣及复衣不用以袭。故家礼亦言悉去病时衣及复衣。悉去二字专为不用而设。非谓至是而方撤去也。且易以新衣云者。盖深衣袍袄以下是逐件陈布之说。如言悉不用病时衣及复衣于袭。而皆用此深衣袍袄等新衣云尔。如是看如何。
来示所谓用深衣袍袄等新衣者恐得之。至于去衣一节。浅见有小不同者。丧大记曰疾病撤亵衣而加新衣。注贵者朝服。庶人深衣。又曰始死用敛衾去死衣。注先时撤亵衣加新衣以死。今覆以衾而去此死时之新衣也。以此观之。病时撤亵衣。及始死去死衣。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4L 页
此是古礼然也。朱子岂不知有此耶。然而家礼自疾病至沐浴。并不言此等节目。至袭条下始有云云。则想此必出于从简之意也。
答韩永叔
袭具大抵男女几无异。如充耳幎目握手袍袄衫袜之类无不同。则其所以不别言者。以此否。抑以男子为主言。而内丧则自可推知也。如下铭旌条亦可见矣。尤丈之通用深衣幅巾于女丧。曾未有闻。第以家礼考之。妇人生时之服。与男子所服深衣幅巾不同。独于死后通用。未知如何也。
答申明允
 掩用练帛。练帛乃白色。掩乃覆首之物。而何用白色耶。
按士丧礼袭条曰掩练帛。瑱用白纩。然则用练帛用白纩。古礼然也。
答申明允
衣单复具曰称。然则三称。是单复具者三也。三十称。是单复具者三十也。三十称其数多。恐散倒衣亦在其中耶。
 奉尸侇于堂。侇字义未详。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5H 页
丧大记奉尸侇于堂。韵书侇之言移也。周礼侇盘。注侇言尸也。槃曰侇槃。床曰侇床。衾曰侇衾。移尸曰侇于堂。皆依尸而为言。观此则侇字之义可知也。
答李厚而
 内丧所用大带与男子大带之制。无异同耶。
深衣篇注男女不嫌同服。既曰同服。则带制想亦与男子同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饭含
  
答李汝恢
 家礼饭含无用柳匙之文。未知见于他礼耶。
柳匙礼经无文。此必是俗礼也。
答李厚而
 一家内丧饭含之际。一人据父为主之礼。欲使其父行之。坤则似于一书见父虽在。子必饭含之文。且念此一节。有异寻常祭祀。孝子为之者。虽或违礼。不过为至情所蔽。若是孝子所当为而不得为之。则恐贻终身之恨。竟使孝子为之。既往之误。已矣。明示考据。俾不终迷幸甚。
饭含是孝子不忍虚其亲口之礼。一依家礼主人行之恐得之。若父在母丧。题主及祭祀祝文。父皆主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5L 页
则饭含亦父主之者。实亦有见乎此矣。窃考礼书朋友亦饭含。天子之丧。大宗伯饭含。大夫之丧。家老饭含。左传诸侯之丧。邻国之君遣使饭含。我 /国君丧。阉人饭含。以此等事观之。孝子不必亲行。可推知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灵座魂帛
  
答申明允
 置灵座注。设盏注酒果。上文无撤袭奠之文。至小敛时乃撤。而此设盏注酒果未免叠设可疑。若以此谓具敛奠之文。此下又有设奠之文。亦未可知也。
灵座条所谓设盏注酒果于卓上者。盖设此以将用于小敛时也。故将为小敛则移置此奠于阼阶东南。至小敛时撤袭奠而行此奠。此则向来所闻于先师者如此。
答韩永叔
栉颒之具。此虽不言设之之所。而下朝哭奠条曰设盥栉之具于灵床之侧。所谓盥栉即栉颒。而灵床之侧。即是设之之所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亲厚入哭
  
答韩永叔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6H 页
家礼本书仪未成服主人不出之文。故只曰遂吊主人。相向哭尽哀。以此观之。主人不出明矣。而沙溪先生引丘仪立西阶下。且哭且拜之文。既载于备要。而又揭之图。殊不敢知也。
遂吊主人者。谓宾入哭于尸。出拜灵座。而后遂吊主人也。丘仪说可疑。盖丧大记曰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于大夫不当敛则出。其出也徒跣扱衽抚心。降自西阶。士丧礼曰宾有大夫则特拜之。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丘仪之说。盖本于此也。但此礼惟大夫之于君。士之于大夫用之。今若泛称而混施之。则恐失其本意也。况家礼于此。只曰相向哭尽哀而已。无他吊哭仪节。至下吊奠条始详言之。则此岂无分别哉。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小敛
  
答李汝恢
按礼记问丧曰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以此观之。三日前结绞掩面。恐非礼意也。沙溪说是权宜处变之道。恐当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6L 页
并行而不相妨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括发免髽
  
答申明允
 头𢄼之节。妇人则于成服明有所施之文。男子头𢄼。虽载于设具之文。敛后只言括发等节。而不言头𢄼。此亦可疑。
敛后括发注。虽不再言头𢄼。而头𢄼既是括发之物。则恐包在括发二字中也。况于此只曰括发。而(袒括发免髽于别室)不曰括发麻。则此括发二字。兼言麻与布可知也。
 
头𢄼者。即总也。男女之通用也。然以冠礼头𢄼观之。男子之头𢄼。即束发根之小系。家礼男子括发时头𢄼以布为之。而其制则似同此也。礼之言垂长几寸者。即妇人头𢄼也。其名虽同。而其制则与男子异。盖从前疑此者。每莹于头𢄼之名。而实不察男女头𢄼之异制也。若于小敛男子括发时。裂布为小系。束发成髻。至妇人成服用尺寸之制。以布为头𢄼。而束髻垂后则似无失于礼意。未知如何。
来示所谓礼言垂长几寸。即妇人之头𢄼者固是矣。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7H 页
至于小敛时小系。成服时头𢄼之说。高见似好矣。但此未有所考。又未知其如何也。大抵头𢄼之义。不须多辨。只以束发二字求之。恐亦不难知也。司马公居家杂仪栉总。总下注曰所以束发。今之头𢄼。此又可以为證也。
答李士根(元培)
 乃奠卑幼皆再拜。孝子不拜。朝夕上食时。孝子既再拜。则于奠不拜。似无意义。
卑幼皆再拜。问解以为言卑幼。则孝子似在其中。惟丘仪以为孝子不拜。未知其意。无或以其孝子当小敛之时。哀殒荒迷。未及备礼故云耶。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大敛
  
答在鲁族侄
 大敛。士丧礼棺入主人不哭云者何义。
今以士丧礼本文观之。先言掘肂见衽。而其下言棺入不哭。至下殡条始曰主人奉尸敛于棺中踊如初。疏曰欲见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云。以此推之。此所谓棺入者。非谓奉尸敛棺而入。只是为先置肂中而入。故不哭耶。
答韩永叔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7L 页
大敛条云设灵座故处。留妇人两人守之。以妇人守之何义。若内丧则可矣。而至于外丧。亦必以妇人守之耶。
留妇人守之者。盖以男子归于中门外庐次。妇人亦居别室。则殡厅将无人留守。故为此制也。下各归丧次条所谓妇人或居殡侧者。正指此也。盖似今人轮回直宿之规。而妇人之位。本在堂上故也。妇人守外丧虽不敢知。第下发引条曰每舍亲戚共守卫之。夫亲戚之守卫者。虽内丧亦然。则妇人之留守。虽外丧恐无不可也。
答李士根
今之土笼。即古涂殡之礼。柩在室中则当就室中涂之。柩在外厅则当就外厅涂之。土笼室外。行奠室中之说。昏愚不敢知也。灵寝本为尸体设。则亦当随柩在处设之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灵床
  
答李君辅
家礼设灵床后更无撤灵床之文。以此朴潜冶权晚悔家皆终三年行之云矣。第灵床本为尸体而设。故尸体在几筵则凡床帐荐席屏枕衣被之属。皆如生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8H 页
时而设之。及尸体既葬。则灵床之且不衬于神主。无所用之。故仍为撤去。弟之向来所闻者如此耳。若下帐所谓床帐茵席倚卓之类。与灵床之具。略相似无乃是亦随其尸体所在而用之故耶。大抵家礼是未及修正之书。故往往有疏略处。如治葬条言翣。而其后不言置翣处。朝夕哭奠条言上食。而其后不言撤上食时。然既言翣则当置于葬时圹中矣。既言上食则当撤于大祥撤灵座时矣。今此灵床虽只言其设不言其撤去之时而自当撤去于尸体既葬之后明矣。未知如何如何。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各归丧次
  
答韩永叔
 主人以下各归丧次条。大功以下异居者。既殡而归居宿于外。三月而复寝云云。以此文势则小功缌麻。亦皆三月而复寝也。成服条曰五月三月者饮酒食肉。冠昏条亦云大功未葬前不可行礼。则小功缌麻未葬前行礼可知也。既饮酒食肉。又昏且冠焉。则安有不复寝之理乎。此必有文不备处。可以活看否。
丧大记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8L 页
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于内云云。而自小功以下不言。又叶味道问缌小功不御于内无明文当如何。朱子曰礼既无文。即当自如服轻故也。观此则缌小功御内之节可知也。来示所谓文不备者恐得之。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问○礼疑○丧礼○成服
  
答韩永叔
 以大全答胡伯量书。绖带两头皆散垂之。以象大带之文观之。则家礼散垂三尺者。象其大带之屈垂亦三尺故也。准此以言。家礼不绞之意。似亦明白恐不必泥古绞之。如何如何。
朱子答胡伯量书。似亦不过言绖带之制。而初出于象大带而已也。家礼往往有疏略处。而仪礼散与绞之节甚有次序。则备要说恐当从之。
答韩永叔
家礼妇人服果无绖带。参条妇人衣服亦不言带。则此无乃因书仪之文。或用当时俗礼否。杨氏参古礼补之。而闻近世好礼家亦有用之者矣。
答在鲁族侄
 以仪礼丧服菅屦疏及韵会观之。菲乃屦之一名。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9H 页
而家礼斩衰条小注仪礼注菅屦菲屦也。菲屦二字或菅菲之误耶。谚解纸头注菲草云者。亦菅字误作菲耶。
谚解菲草之菲。恐是菅字之误。菲屦可疑。
 盖头之制未详。
王氏曰唐会要云唐初宫人着羃罗而全身障蔽。虽起自戎夷。王公之家亦用之。即今之盖头也云云。以王氏此说及辑览图观之。盖头之制。大略可知也。
答申明允
 辟领注云云
杨氏说与家礼本注不同。鄙亦固已知之矣。第杨氏是朱门之习于礼者。朱子于丧祭等礼。多有初晚之异。杨氏皆亲见而亲闻。一一添入于补注。而今此云云者。其所援引證左又如是分晓。则此岂无所据而然哉。且以仪礼图及丧服图式及其下注疏以至家礼备要辑览诸图观之。其言皆同。其制亦可知。而但与家礼本注不合。本注所谓各用布方八寸。屈其两端相着者。语欠明白。以致后人之疑。无乃家礼是未修正之书。故其文未备而然耶。至于所谓在负版两傍者。按仪礼丧服记曰负广出于适寸。注曰负在背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09L 页
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之外傍一寸。疏曰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垂放之出辟领外傍一寸。夫负版在辟领外傍一寸。则辟领之在负版外傍一寸者。可知。然则家礼注所谓在负版两傍各搀负版一寸者与此正相合。恐无可疑者。且左右适各加两肩上。则左右两肩。非领之下耶。○按杨氏复家礼附注曰窃取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有以发明家礼之意者。若深衣续衽钩边之类。若丧服辟领之类是也云云。以此观之。成服斩衰条下附注辟领之说。出于杨氏窃取先生之言。而发明家礼之意者可知。
 腰绖麻本左右。斩齐衰无所论何也。
腰绖麻本之左右。不见于古今礼书。想此本无左右可论故也。正朱子所谓礼既无文。即当自如者也。
 绞带之三重四股。果何取义。
绞带比腰绖差轻。其为三重四股。似略为降杀之意。以练时腰绖。降为三重四股之制观之可知也。
答韩师伯
大功布既曰锻治之功粗沽之。则大功以下用练无疑。故家礼曰大功用稍粗熟布。小功用稍细熟布。缌
厚斋先生集卷之十一 第 210H 页
麻用极细熟布。所谓熟即练也。其用生布。乃近世之未失也。
答尹殷叟
 丧屦之制。朱子曰菅屦疏屦不可考。今略以轻重言。斩衰用草鞋。齐衰用麻鞋可也。麻鞋今卒伍所着者。窃意朱子既如此说。则丧屦之制固难知。而所谓草鞋麻鞋。亦未得考。未知草鞋如今俗丧人所着。而麻鞋即僧人所制者耶。
来说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