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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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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杂著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58H 页
栗谷先生年谱考證一
  余少也。辄不自揆。欲撰栗谷年谱。颇有考据。及闻湖中诸公久为此役。则遂碎藁不留也。后十数岁谱始成。刊于临瀛。余亟求而读焉。亡论其讹舛阙漏。即与文集日记不相契勘者多矣。会鲁西丈贻书请余为加校正者至再。乃以病间略费疏剔。并告其故于尤庵。已蒙两公垂纳。遂委改修之重于余。累辞而不获。代大匠斲。血指汗颜。殊可愧也。兹因前录。更为此说。其所添删订定。厥类甚繁。不可殚举。并见本书逐条之下。以俟诸公裁正。时戊申五月二十六日。
大明。 按古谱例。不必称某时。若以我 国为异于中朝而欲表之。则亦当曰 皇明。未知如何。
注国朝。 按曾闻中朝人称 皇明曰国朝。若然则恐致混同也。称 本朝或 本国似好。
前注 中宗。 按 大明既单举庙号。则我 国只单称谥号似得体。
二十六日丁未注寅时。 按十二月下若只著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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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分注二十六日寅时六字。则酌古通今。最为得体。卷末易箦处亦同。 增更详之。据今例二十六日仍存无妨。且加某甲。
 【增】北坪村。 据朱谱北坪村下当有之寓舍三字。
 【增】神女当从沙状旧谱改作龙女。
 【增】前注肌肤玉洁。 肌肤以下李景临家状亦无之。语亦太长。今约为四字。
 【增】前注蟠于廉庑间。 廉庑间恐非可蟠之地。文且不雅驯故改之。
 【增】便知读书。 此条下当添旧谱一段。但著字改作看似胜。石榴云云。必据记实。然旧谱及行状家状皆同。则恐当从多。故改之。至于以外祖母为母夫人。则家状又与此合。有难取舍。然旧谱行状行世已久。姑以为正。
 【增】学史条当依李谱添。
 【增】庚子注外王父祠堂。 家状又有刺臂出血等语。今依添之。
 【增】辛丑下注。从先生家传添。
 【增】陈复昌传注。 有时誉下。似当有故先生之言如此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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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花石亭诗下当从李谱添。
 【增】下段不资外傅。 先生幼虽学于申夫人。家状有四岁就外傅及师不劳而学日就之语。又家状及李有庆封事。并有学于鱼叔权之说。故此一段今姑删潻。
 【增】甲辰注又好摭。此段当合上文。且是时先生年已九岁。嬉戏以下不必录。
 【增】丁未注赞成公病革。 此段家状及封事。皆曰割两臂肉。灌油其中。炷火而祝之。行状则易以刺臂出血。又恐非其实。然灌油炷火。今未知其意。则并为不取。而身代命名二段。依上两家说修之矣。且此段封事属十岁。家状属十一岁。行状属十二岁。兹依家状移入丙午下。
 【增】辛亥丁内忧。 按辛亥下当有五月二字。凡谱有事则必著其月例也。如上文戊申中进士。下文丁卯还江陵。丁巳聘夫人。戊午谒退溪。辛亥丁外忧。甲子魁司马。己丑移拜。丙寅与同僚。丁卯 恭宪大王。戊辰与牛溪等处。当考实书之。未详者只著春秋字亦好。 如入仕以后论事处。其阙日月尤甚。并当一一正之。今不暇历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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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阕。 当著上年壬子条。且曰申心丧似宜。
 【增】牛溪成先生。 既同编年谱。则牛溪下不必著成字。且以道义相期。非立纲之事。又于是年先生入金刚时。顿无责善之意。则恐涉臲卼。兹移本注于戊辰论至善下。方为正当。
 【增】秋入金刚山。 此段以辞校理疏中迨周一年之语及出东门途中诸诗。春山千里外。遥知隐者饶春睡。田家四月春未尽之句观之。疑三月出都。而今曰秋入金刚。岂中间迟留宝盖等山。至秋乃入耶。然当以出都时为主。注是秋二字。亦当改以至是。 一试之。改作试学焉尤胜。
 【增】郑畸庵杂录一条。当檃括添入于此。
丁巳聘夫人(注)。 按魁别试此段下。当别注云有寄呈林石川一律。盖先生于石川。契好颇笃故也。
 【增】更详之。此段不紧。
 【增】礼安之陶山。 之陶山三字恐剩。盖亦因家状而误也。
前条注。 按退溪答赵士敬书。月川别无称赏不已之事。而诗不如其人五字。乃退溪初送先生诗于月川时语。岂有不见其诗。而先自称赏者也。此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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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沙撰行状时檃括之际。不免颠倒处。今若踵讹。恐非小害。鄙意此注有一律云四字。当改作时自星山向江陵。便道过谒呈一律云。赵公以下和云以上。亦改作退溪先生和云。留二日而去下。始入赵书事曰。后退溪答赵士敬书曰汉中李生珥来访。其人明爽多记览。颇有意于吾学。后生可畏。前圣真不我欺也。去日倚马出数首诗。则不如其人。方是稳当。盖退溪虽非深知先生。而亦如延平所称颍悟绝人。力行可畏。本非晦庵之至。行状不没其实。则此无可疑。若称赏之言。恐是太误也。如何如何。 如下退溪先生寄书先生二字。恐当删去。盖上文既只称退溪。则此本一条而重出先生字无义。如末段云云二字。古虽有此例。而本皆用于不得已处。恐亦当删去。后多仿此。 考退溪文集下段所谓又书有好抵北坪之语。恐此乃往江陵后最初书。而琐言所录书及诗。乃其后事也。当更详而处之。 又是年七月退溪入都。先生亦自江陵还京。见退溪。后又以书论星山迎凤书院祠李兆年事。盖卢公方以牧使主此事也。此当别注本段之下。 与退溪先生一段。条件虽多。而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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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前后之问。又历举所讲。元非谱例。则恐当于其下改之曰前后讲论大学中庸心经圣学十图四皓出处。见本集及退溪集。 【增】更详之。迎凤书院事不必添。 又非为大段道理。而历举所讲经义。终非谱体。今当尽删。而只以论圣学十图。别立一纲于庚午被 召还朝之下。因以去就之义继之可也。盖十图乃当时事故耳。
己未自江陵还京。 按退集先生已于戊午秋还京。而旧注特注于此年下可疑。盖是时赞成公在京。李氏在江陵。卢公为星牧。先生必且往来无常。不可以年月为限。此段删去为当。 【增】更详之。所谓戊午还京。盖据退集。而且丙辰已魁汉试。则入京必于其时。又与旧谱及溪谷集金南窗所谓下山一二年合。今当追增还京第三字于三十五年丙辰之下。注则仍旧。后得家状果然。
 【增】庚申注。 至夜诗与韩长兴叙倒次。今改定。
辛酉丁外忧。 按外忧内忧之说。虽多古例。既非朱门正法。恐不可用。然则前条当云丁母某封某氏忧。此条当云丁赞成公忧。
 【增】魁司马及文科。 司马文科辞不典。又非诸谱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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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以生员及第易之。且注中覆试者。似是会试之称。既中覆试于前。则宁有再魁之理耶。上覆试字当删。
 【增】承 命制进。 承 命当改以奉 教。
 【增】哭听松止行状两条。 此条当在司马之上。其撰行状亦不必别立一纲。并注有祭文之下为宜。
文定王后薨。 按此虽因下文论妖僧等事张本而然。然母 后非太上之比。如此立纲。恐非谱例。如下 仁顺并作注。且略见时势似当。
 【增】论妖僧普雨疏。当从草藁不用之说删之。
 
【增】论尹元衡注。 右两疏非先生主张。此论只请快从公议而已。故辄删见本集等字。
 【增】冬以黄肠木注。 诗集冬作秋。当从之。
 【增】上疏论三事。 凡上疏中文多体重者。当变文曰封事。其泛言时事者曰论时务。其专言弊瘼者曰陈时弊。恐尤得宜。且每举三事九事。非谱例也。
 【增】授吏曹佐郎注。 清议不行。激浊扬清等语。家状亦无之。盖似太重。故略损之。
 【增】进 大行挽词。 此乃群臣所同词。亦别无他义。恐不必录。盖与晦庵,退陶有异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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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条注。 按先生上书请留退溪事。恐于上文升遐下。别立一纲曰上退溪先生书。仍以此说注之。乃为稳当。 大行大王之葬一段。乃日记史断。若欲尽取史断之论时事格言。则岂但此也。文亦太烦。鄙意此事即上退溪书中下一条苟载请于退溪救正之实语。而删此则尤涉有据。不为空言而已。○【增】今详日记。面请前而贻书后。兹复正焉。
 【增】前注守宰贪污。 此段主意在民生。考日记本文则主意在公道。今依改之。
复奇高峰书注。 按且颜子未尽正心工夫以下。恐不必收载。以朱谱言之。如与南轩往复中。和仁说等论。一不见录。只与象山争论太极一论。因事附见。此固其例也。然不可一律看。今先生所论至善中理气性情等论。实发先儒之未发。最不可不录。而如颜子未尽正心之说及下文格致诚正之说两段所论。虽非等闲之类。而恐未必编入年谱。益致繁复。未知如何。且必尽举平日泛论于谱。则如与退溪往复。又将尽载耶。○更详高峰之说本不足深卞。非如下段统论庸学大旨。则此注全删。而只举更端。以明往复之义尤好。○【增】以下文与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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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论至善中及颜子等说及文集次序观之。似是一时议论。故今移此书于次年戊辰春。本文亦无明据故也。○行到十分以下十九字疑脱。○能得不惑以下。既非大段。而文甚烦蔓。故略论其旨如右。且颜子未尽正心之说。与下文牛溪所疑同。兹为略掇于彼而删于此矣。
戊辰与牛溪先生论至善诚正。 按此纲太长。非其体。今拟改曰答牛溪先生书论至善。中而因旧注可也。诚正说见上。○【增】注卞之曰下文缺当著先儒有言四字。
 
【增】与牛溪书上。当添上退溪书一段。○拜持平条。亦依眉庵日录添。
 【增】前注兄所谓至道理。 此处太长。删之恐亦不至欠缺耳。
 【增】次段颜子格致诚正。 如此段义理本不必录。今不得已略著其槩。
 【增】三段时京几监司。 此段不紧。
 【增】差千秋使书状注。 按寄舍弟一诗。别无意致。恐不必录。
 【增】上劄辞制摩尼山醮词。 此劄考文集则在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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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之策劄上。玩其辞则有方奋大有为之志等语。况于庚午封事正祀典条中。亦举摩尼醮词。似必因是而发。然则此在己巳年间无疑。兹据文集移置弭灾劄之上。又恐犹未的当。则别著一条于末。
 【增】复拜吏曹佐郎注。 先生生于江陵。注已曰即外氏第。而其后亦连有往来之事。居江陵三字当削。
 【增】己巳六月。 六月上当有游青鹤山一条。
促召还朝注。 按时朴思庵(止)劝就职。恐当改曰先生尝与金公继辉论一时人物曰。朴和叔表里洁白。忧国以诚。但精神气魄禀得弱。白老志切爱君。只恨其气粗而学荒。若退溪先生则学精德尊。可以有为。而终不担当大事。奇明彦气盖一世。亦奇士。但无温谦受善底意。无已则和叔乎。至是除吏判。累辞不拜。先生劝令就职。盖先生此言实为当时蓍龟之论。不可如是草草。有流而无源也。○【增】此条所论虽好。头绪既多。似不必添补。
八月上疏注。 按先生自以至累辞要职。当修改曰先生自以学未尽。欲姑为禄仕之计。故累辞言责论思之任。○【增】更详之。不须先举禄仕一事。其详在下与退溪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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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讲孟子(止)问学。 孟子下五字。当改以因论图治勉学。且注首五字。依日记代以临文。其馀亦加损约。○次段入金铠事。本出家状。盖为后说来历。然无所关于先生。且此与上文本是一段。故删而合之。
制进东湖问答注次段。 按九月二字。当在制进上。且此段上下颠倒处。别无意致。仍日记次序。而节录似宜。○第二十二板臣昔者至我国之不治一段。亦当依本文次序。○【增】更详之。此段又后头辞与下三代等语不相应。今并改修。
前注虽无舜禹之德。亦复三代之治。 按朱子尝以程子此言为非。而先生引之。似在更详也。若删此说。而以本文且孟子劝齐梁以下檃括而代之。或可否。○更详之。朱子之说虽如彼。程子此义。自与知言穷理如圣人之说又为一道。然则当不必移动耶。
小注先生时在东湖读书堂。 按此九字。当在上条治道之本下。
 【增】李相浚庆。 凡筵中进言者。当具官职姓名。不当曰某相某公。君臣礼然也。后皆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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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请革四馆注。 此段非大事。而文又烦故从省。
十月受暇归江陵注。 按文集受暇上。当有上劄陈时弊因六字。且此劄所论甚要。亦当略见。○注中先生在玉堂数月。当改曰先生初既累辞玉堂不得请。则以为一日在职。当尽一日之责故。○【增】更详之。不必添一日在职等语。此下八条并改修。下仿此。
被召还朝注。 按此段注当改之曰葬李氏讫。 召命复至。似有惓惓之意。遂赴 召。详见下辛未条。○此下当别注云先生在江陵时。以书论出处于退溪。答曰既无旧业可归。则宁勿为退计。及还朝又以此往复焉。见本集。
与同僚力请。 按文集此上有六条封事。而纲注俱不及。其疏处可推此而知也。当加详著。○是时削勋之论。乃先生所主。与同僚三字。或恐不必著。
前注名贤大臣。 按此既是朝论。则当以大臣为主。而曰大臣及名贤如退溪高峰不然。当依行状加一时二字于名贤之上。语乃畅顺。○削勋一节。又不可无源委。时字下当添曰 朝廷因白公仁杰上疏。请雪乙巳己酉之冤。先生遂力主云云。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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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多而意极备。夫知如何。○注末竟得请乃已五字。当更详。盖削勋之议未几停启。而至丁丑再举。因 仁圣遗教得请。今曰云云。恐大错。
解官归海州注。 按此注下当别注云后答牛溪书。有去冬陈疏乞解官。未蒙 允俞。又以病递。复弃兵郎而归。当在是时。姑记于此。
遣弟瑀操文以祭。 按文集实系壬申年事。而今于此立纲未安。若作注曰后遣弟瑀操文以祭云云则似好。
 【增】拜吏曹正郎。 朱谱中外官皆称除不称拜。今虽不能尽然。于其不赴诸职及外官。以除称之似宜。盖拜则有行仕之意。除则自朝廷除之而已。少不同故也。
夏复拜校理赴召。 按此下当注云时牛溪以先生家贫禄仕之义为不可。先生以书答之。略曰云云可也。○答牛溪书谓当在此者。以书中有去冬陈疏解官及退归后承 召一来之语。又是年历辞要职。而受清州者。有合于其书一邑一长之意。故以此为定矣。大槩先生出处。虽不敢妄论。当初只为禄仕之计。及辞清要而不得请。则辄复尽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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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若至言计不用。则又每生辞退之意。此两义似是并行而不悖者也。盖是时先生未定海坡之计。举家方留城中。他无去处。则实亦形势之所在。若庚午五月既葬李氏。势将还京。故退溪有宁勿为退计之语。而先生有闻命之答。然天意若迈迈。则必为他计。而召命适至。故遂不得已还朝。其本末如此。而今谱注只论大意。以应上文遂有去志之语。而不暇参考他书。至于此行承召。则无异前日。而更欠发明。殊恐未尽。鄙意若从初兼言禄仕之意及与山林徵辟之士不同之义。以该前后。庶无所渗漏掣肘也。苟如谱注则后人参观先生与退溪,牛溪,龟峰等书。必生大惑。以为先生意本在禄仕。而谱者强作义理云。则其势纷纷矣。鄙见如此。未知如何。○【增】更详之。赴 召下不须注与牛溪一书。盖先生意在禄仕。而兼得尽职。如前录所论固然矣。若专靠此书之旨。则虽曰行道之职。不可一日处。而所谓敷奏封章者。固未尝非行道也。恐不如舍此而录上退溪一书于论圣学十图之下。盖其所论禄仕之意。与此无异。不但因此知先生之志。而退溪所答随时处义。毋负所学等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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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先生之所行。既不没禄仕本计。又可以见当时处义。实为两先生定论。此最有据。未知如何。○或曰先生虽有禄仕之意。而亦有往复文字后来出处。皆在行道。不必表此以载其议论也。何者。此系一时之意。虽发于言语之间。而其实平生自任以行道。未见以禄仕处之者故也。此说亦然。然恐前说斟酌得宜。
六月除清州牧注。 按手撰乡约四字太略。且考西原乡序文。似有来历。恐当更详。
 【增】与牛溪先生论理气。 两先生往复。虽兼举人道理气。而其实则为明四端七情而发。恐不可混以三事为一纲。当只曰论四端七情。
 【增】前注只是一心(止)其名耳。 人心道心下。当从本文而曰虽二名而只是一心。故随其发而异其名。盖必有其源二字。然后与下文各为根柢于方寸之中者。相应故也。
 【增】前注末段。 理气咏心性情图。恐当从本序易置。
 【增】七月上疏辨相臣劄注。 此段取重。不可草草。今观所录。专用家状。略加参酌于其间。终恐不然也。盖论金铠时。或问于李相。答曰此非独铠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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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发。为患滋大矣。此乃李相并恶洪昙诸人之语也。其意与士类无异。至于李元庆事。只是元庆每托李相之言。以动白公而已。频无他端。故先生之疏亦不过曰安知去年之事非虚语也云云。今若遂以金,李二段。为李劄张本。则非但彼成阴作小人之主为可惜。而大失其实。不如据日记宜举李相与士类不协之意。以先生止白公事继之。又继以此劄。方是平允。盖当时李相。但与士类相阻不协耳。金铠事固不相干矣。至如元庆乘时借重之举。恐非李相所知。特其高亢。素与后辈矛盾。临死乃以朋党之说。惑乱人主。故不免先生之痛斥。然其情罪之分。尤当明卞。不可使有赚连而致人心不服也。○致知英气二段。先生疏中虽亦卞破。此则非其主意。今当备载李相所谓破朋党一说。而删右二段。似为得体。
拜应教上疏辞注。 按此疏非但辞职。末陈三事。直以酒色为戒。须以此意略揭其末。亦可以应自是迂阔之教。若行状所谓以动引三代。故以为迂阔者。似是误说。不必准用。更详此疏辞意而檃括似宜。○【增】金宇颙东冈口记论此段甚详。尤可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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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除弘文馆典翰。 此下当注艺文应教事。
上劄论弭灾之道注。 按何由以入乎此下。本文有必也兼听博问。择善虚受。然后群臣皆为师。而众善合于君身。德业以之崇广矣三十一字。实乃要语。而删之何耶。○【增】此段谦让云云。本为前批多有退托之意故也。今虽不能尽载。亦当略见使上下相应。不为无本之语可也。
升通政(止)疏辞注。 按以政事出于天理。论整齐严肃。已非其本意。而以汉成帝论之。恐尤不衬。且此条于先生甚无关紧。更详之如何。○【增】政事之说。本亦因筵臣所论。然终似无甚发明。可删。
 【增】前注。 世宗用人一段。亦见下文。今以我国不治。直接己卯为胜。
前注近观士大夫之习。 按此段与上为治尊贤。语意不相接。盖日记有请通台宪一段。而今分置下文故也。若以且字加于近观之上恐宜。○谱中辞意不协者。今难一一条举。而如三十五板进讲大学注上教甚当。既知如此一段。及四十五板注思庵曰等处。恐当更考本文。稍加畅达似好。○【增】详考日记。此段从大入细。无甚着落。而近观一款。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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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紧。今以好贤不诚私意不祛二事。采附于后。而去近观一款。末知如何。
 【增】十二月请用未出身人。 此纲义不直截而字数多。故改之如此。
请退溪谥注。 按此段下日记有牛溪论出处之语。恐当收载。○此外如丁卯八月为治先须识时一段。甲戌万言疏下一段。丕显閤谓李铎一段。乙亥六月所白久任超迁之说。请留闵纯两段。辛巳二月讲春秋一段。当更考或檃括。或节录。皆当补添者也。○【增】凡别为建白曰请。因事而是非之曰论。如退溪赠谥花潭赠职皆论也。而如听松赠职乃请也。今亦改修。
 【增】前注行状有无。 此段文甚烦。且兼论退溪长短处。不必尽录。故撮其要而改修之。
 【增】万言封事注。 日记中柳希春云云及先生起谢一段。当增入于疏下。
 【增】前注他日又进。 此段不紧可删。
 【增】前注下段。 考日行一义下明日记等。有义积于身四字。如此方为完备。
 【增】前注御制。 御制一段。既欠首末。又无关系。恐删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67H 页
去为宜。
请以成某付闲职。 此段上当冠以二月二字。盖上文诸注虽皆二月中事。此乃因事附见之义。而若于立纲处则当著其月。不以彼为嫌也。
 【增】请移闲局注。 下段只是日记议论不必录。○旧谱兵曹参知在此间。
 【增】拜大司谏再辞。 再辞上当有陈启二字。此后凡陈启以辞者皆同。
 【增】请寝黄蜡注。此条终无寝命之意。何用下当添且请勿纳四字。
 
【增】前注上曰。 凡疏启之答。当曰批。而今此称上有若筵中问对。恐误。○此录该司以下而(反)遗舜造以下。轻重之序舛矣。兹谨正之。○辞职第二第二启。不甚紧。故删之。大抵前后七启。每欲一一撮录。决非谱例。今存其五。犹恐太烦也。○诣阙辞职。已在三启之时。何为始置于此耶。
前注末段。 先生甲戌出处。虽以言多不用。其实由黄蜡一事。而颇悔之以下。乃先生去国后事。不必添入于此。盖上意已悔。而先生以此决去则无矣。○【增】因此有归志一段当添。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67L 页
谢病免。 按此段上当有上劄勉学问亲贤臣一纲。日记文集可考。且先生前后所陈。多在事为上。而特此劄论矫治病痛处。于学甚切。切不可漏。○注中卢苏斋一段。无所关重。兹删之。
 【增】作道峰书院记。 记文之作在己卯暮春。而置于此何耶。承旨则只家状云云。无他可考。非脱字也。
 【增】上疏请革一道之弊。 此疏大旨亦当添注。
病递归栗谷。 此段上当立一纲曰上疏请勿过哀。又立一纲曰答牛溪先生事。因论所论海西事为宜。○更详之。下一段别注于上文陈疏条。亦得附见之义。○【增】再详与牛溪书不必增录。
 【增】拜弘文馆副提学。 副学兼职。本与承旨同。然既非一司则不可曰兼如故。只其下当添入京二字。盖此行为治病及赴 国变。非赴召故也。且所谓上疏。文集日记皆无。而独家状有之。恐误。
请卒哭后以白衣冠视事。 按此事虽系先生力赞。而人皆知本出杏村。如此立纲恐未安。当改曰请从宪官卒哭后曰衣冠之义。
前注上从之。 按日记又启一段。与下进讲书传一段同时。而进讲在前。恐当立一纲曰进讲书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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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问之功。而以此两段循其本次而注之可也。○将罢上呼先生一段。考日记乃进讲前日事。今附于此。尤失其实。亦非附见之义也。若檃括以置进讲注端似好。
 【增】上劄论立志进德。 历言四事太烦。今当曰论君德四事。盖朱谱如庚子戊申等封事。皆不言某条。而独举讲筵留身奏四事则此其例也。
前注见文集。 按文公谱例。若封事等处。则必著其略云云。若文多不录则必曰详见行状云云。今此谱如上所谓论三事论九事及万言疏等疏撮。其大旨者外。凡劄论事可观处。必以见文集注之。方是得朱门谱意。第见文集三字只著此段。他无所见。恐当尽考而正之为好。
删正四书注。 按末段上许之三字有出处否。日记无之矣。
 【增】恐得其宜下。当添眉庵日录一条。○前注 上曰以下。此等说话。前已累载。恐难一一摭录。兹为删去。○点抹中分为八条及口诀释义更定事。恐当添入。他无附处矣。
 【增】劄论请推大臣注。 称公固所以尊其人也。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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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叙事处不必然。下金公继辉等处同。叙事既讫则用此例无妨。
 【增】前注及是孝元为司谏。 孝元为司谏云云。虽是日记本文如此。然则孝元当为此论之主。或是密属许晔而为之。恐非事实。盖先生谓松江曰。此非金孝元所为。乃许大谏之过中。后与牛溪,松江书曰。金为司谏劾思庵。某亦疑其不吉。及后细闻其议不出于金。然后乃解其疑。然则今当以主事之许晔为主。不必添入只不违其议之孝元。盖赵瑗之论虽是公议。其实松江愤甚。知瑗与孝元不相悦。谕以举此事。是所谓迹公而心私者也。今于此一边全无所举。而必欲如此。恐益后人之疑。大槩日记详著时事。而又有非孝元所为等语。故虽曰云云。别无所妨。而此则撮其大要。其体已不同。而又削其下文使金特重其罪。而因失事理之平。故愚以不必添入为愈也。
 【增】前注末段。 乖张益甚以下。当修入于下文去国之时。
 【增】进圣学辑要。 圣学辑要下据例当有并劄子三字。又本书及劄中大旨添入于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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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十月进讲注。 只为己私为语未畅。改以只为己私所蔽。
受暇省墓注。 按孝元已改富宁一段不必添入。盖虽详于事。而不切于先生也。
还朝 召对 上问曰。 此段与上论荐处不同。别无紧关。删之可也。
 【增】前注末段。 此段与己巳正同。又非大段当删。
 【增】三月归栗谷。 无上事而曰决意退归极无端。今取日记语金宇颙一段以实之。 郑松江澈将归一段。下文若录与郑公书。则此诗恐当合于其处。
 
【增】前注大司谏洪公。 凡时事之不关于先生者。在谱例恐当尽删。虽于其间有一二说话。若非太紧。亦当斟酌。如此段之类是也。○时前后辈来别云云。来别者皆东人。而今曰前后辈恐误。
前注郑松江时在湖南。 按郑松江时在以下。当别作一注。而略著其长书。如此然后可见先生于东西终始之论。公平正大。一无偏倚之实。今反没此。而只著与李泼书于下。则无乃复起后人之疑耶。
十二月除参知辞递。 按文集。辞递上当有上疏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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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行司马氏朔望仪注。 是年八月一段。出于牛溪续集。似可添补。第在先生似非大事。恐不必入于年谱。故删之。
 【增】前注末段。 谱载日记议论数款中此最为胜。然终不可载者。盖古谱例。每以行事及著书为主。未尝以平日格言编入者。故今亦删焉。○又此间当有熙川两贤祠记。
 【增】作隐屏精舍注。 其前止其间。当改以先生乃命一乡士子于听溪堂东边筑精舍十七字。
 【增】立朱子祠于精舍之北。 祠字下当以以静庵,退溪二先生配仍定规约十三字添入。而精舍之北移于注中似宜。○末段他所下。当添书训戒以示学徒一段。
 【增】击蒙要诀(止)小学集注成。 击蒙要诀小学集注并入于此。似缘家状误加合论而然也。今考序文移要诀于丁丑冬。考玄绳编移集注于己卯春。注亦更定。
设社仓注因作契事以下。 按立乡约设社仓。乃先生一时正乡俗救灾患之盛举。而乡约其本也。不可如是略隶社仓之下。恐当于上文别立一纲。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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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损及读法诸规大略录载。正得其体。○【增】更详之。社仓乡约等。家状并载于丁丑。今依此移置。且修其注。
恭懿大妃薨(止)谢 恩归栗谷。 按 恭懿当依 文定诸例称 仁圣。仁圣王后丧在丁丑十一月。而录于此大误。○注中时有 恭懿大妃丧下。当有 上方在哀疚之中等字。盖是时 国葬已过。而欲慰问故来也。○【增】下文欲与调和士论共济国事十字日记无之。而家状始添焉。恐不可仍存。且末段云云。亦无关于先生故删之。
 
【增】拜大司谏(止)复上万言疏。 此疏不多。不当言万言。与下壬午疏同。
拜吏曹参议。 按此上又有辞 召命及大司谏两段。且有曲折而不录。恐不可漏也。○此间当立一纲曰哭李土亭。注曰有祭文。盖先生所爱重者如白参赞仁杰,吴德溪健,韩士囧胤明诸公。或有祭文或有挽诗。皆当于各年下用此例。今谱只录黄冈一人。无乃未安乎。第似太烦。则并舍诸公。而独著土亭,休庵恐当。
保和朝廷之道注。 按先生又与李泼书七字。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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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曰时李泼方主扶东斥西之论。而适书至论此事。先生于答书喻其意似宜。○下段又遗泼书。遗泼二字当删而代以答字。
 【增】前注末段。 此书虽与李泼。而实则兼示金宇颙。答书有相与图善后之策等语。其后宇颙于两司劾先生之论。极力攻斥。故日记曰金宇颙,李泼因发调剂之论。东人浮薄之论。庶有和平之望。盖此书之效也。且自此以后至于辛巳论沈以前。所谓西人者虽不得更入清要。而别无大段激发之事。故先生还朝。因欲与金,李诸人共为国事。亦是明验。今没此等曲折。而直曰泼等不能用。恐非当时事情也。盖此本于两李状本。徒知金李后来之媢嫉。不知其时实因先生之书而稍有调和之意。恐终不可废也。
跋听松九容。 按只称听松恐未安。或添所书二字似可。○此下当别注云有上卢苏斋一律。○【增】更详之。听松二字元不当著。今与所书字并删之。苏斋一律亦不紧。○考崔应龙为开京留后年岁以合文集。则跋击蒙编当在此间。故今为移录。第不详的是某甲。以姑付例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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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旨恳恻(止)丕显閤。 按此纲下当添仍陈海西民瘼六字。且辞旨恳恻四字及注中思见先生及 召旨恳恻不得已赴谢等语。虽因行状中所述。而恐不可用。盖考日记则先生此行。只以慰问 上新经大病。而至及见朝论溃裂。因欲少留调剂。则非因 上眷遇而来可知。其答宋龟峰书亦曰。 恩召适在 上体违豫之时。义难辞避。亦如乙亥出处。初为 仁顺国恤而因留不去也。第日记上文先生及牛溪,郑仁弘同时除拜。时议以上心向善云。今若合而修之曰时 上新经大病。善端开发。仍有 召 命。先生以为分义又不可不慰问。入京拜谢。恐得其实而亦合于义也。盖先生出处。自与山林待价之士大异。苟有一毫可为之端。未尝轻弃君父而忘斯世。其意诚如是。则何为舍手笔。而必用思见先生辞旨恳恻等语。以起后日争端耶。且行状之误甚多。如夜对齐宣王四境不治之说。本在乙亥。而载于此段之下。尤可怪也。
 【增】撰箕子实纪。 箕子实纪当在是年五月。今改正。
 【增】撰静庵墓志。 据牛谱例。既不的知年月。则撰上当有是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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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辞不许。 按此上当有因字。如比方与上文有间而成序也。○更考之。三辞在于三月。若用月数则因字不必加。此皆不用日月之弊也。○此间当有答宋龟峰书论击蒙要诀一纲及注。○日记三月。又有请会三公六卿三司长官会议救民之策一段。恐当别立一纲。
上劄请变通弊法。 按此段及下卞诬事。当在五月驳尹毅中之后。易置之为宜。且是时大旱。国用荡渴。故先生因此几会上劄。此意恐当略举于其端。且上劄前登对一段甚详。尤当撮录。而劄则以详见本集处之亦可。○时上有疾。久废视事。先生又上劄一段。此劄乃上文正月所上请修政事以弭天灾者也。盖因文集误编以为第二。故遂至如此。以劄中所举白虹贯日及恐伤玉体久废视事之语揆之。晓然无疑。且日记又无别陈此劄事。则为前劄益审矣。然则移注于前段下为当。
 【增】驳尹毅中朴谨元等注。 毅中上当有时 上颇悦容默之徒屡命擢用十二字。盖此事非大段。而语意又似太遽。故必须如此。是时李阳元,李宪国等皆以流俗被擢。而宪国则为先生所论。以此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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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然后方成次序矣。且毅中等之事既叙于前。又载于论启。不胜烦屑。尤当删前而存后。以就简要。○末段当添 筵中申论事。
特升大司宪(止)八月递注。 按重峰封事此注上。当有禁横敛颁政戒二事。○【增】此条艺文提学。家状在九月矣。○李有庆封事。亦有颁政戒化不孝等事。故今与重峰说合修之。○此注最是紧要。而考日记曲折甚多。今当以论义谦斥承勋二事。关于先生者为主。其他说话不必载。故首一段亦为删去。后如公论皆知承勋不韪等及先生三司无公论语及 筵中救承勋等并添之。
前注青阳君沈义谦云云。 按先生此举实出于不得已。然论者或以为有轻重计较之嫌。况启辞久执国柄。贪权乐势之语。与前所谓无端欲论。甚非事宜者。径庭太甚。恐不必收载。更加修润如何。○【增】更详之。论沈本非先生之心。而贪权乐势。语太重。终不可示后。故谨删之。后斥尹承勋启亦同。
前注尹承勋有何识见。 直斥承勋一段。尝闻长老言。一时议论多以此为过中云。今若不可删没。则更著先生为国事亦不可避嫌等语。以明其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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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渗漏矣。○【增】更详之。虽不载为国事等语。既删其启。又以三司无公论我不可不言及论事之臣不可摧折二段。著于始末。则先生心事不言而自明矣。○末段无关事迹。若用推隆之意。则先生非因思庵而重者也。删之以就省文似好。
 【增】请设经济司注。 先生此对。首尾完具。明白恳恻。非他进言之比。不可只抄一二。故兹谨增录。
前注留心国事者。 此下当有与其选三字。不然语短。
著晦斋大学补遗卞止复朴思庵书。 按此数作。何以必知为此年所著耶。以与龟峰书应接甚烦书册束阁之语观之。当先生在朝时。似不得为如此文字。然附于他年。亦无的据。则当于最后一段下。用朱谱例别注曰此数作不知所述年月。姑记于此。未知如何。○【增】更详之。晦斋补遗卞太烦。今略撮其义而删其全文。盖朱谱中如杂学卞等。元不举论。则恐只当如此也。○先生虽不甚尊晦斋。谱则后人之作也。注中恐不可不称先生。盖如花潭,听松皆称先生。况于晦斋乎。且删大书晦斋二字。以谐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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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跋学蔀通卞。 此跋本非备录之文。撮其所著大旨。略见分注似宜。
 【增】复朴思庵书。 此书更详之。以文集则在壬午赠汝锡书后。以其辞意则思庵书有冬宵甚永及令公呈辞云云等语。以此参商。当在乙亥冬无疑。盖文集次第在壬午下。而今置其前。已无义。但其次第有难一一准用。而且先生升堂上后。只癸酉乙亥庚辰辛巳壬午五冬在朝。而四冬顿无呈辞之事。惟乙亥冬。以副学病免。此即其时也。今拟移于彼处。
 
【增】吏曹判书三辞不许注。 此启亦非甚紧。而全录尤涉烦蔓。今撮其要。
人心道心说注元不相离。 相离下当有心动为情也五字。
 【增】作学校模范事目。 据先生与松江书。此间当有刑判一节。
遂上万言疏。 按此疏不当云万言。已见上。依下文例只称封事为好。○【增】此疏果不可不裁录。而首段太多。而他条太略。今各删增以见其义。
 【增】受远接使之 命注次段。傧接之事。本非大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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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极夸重。盖因家状然也。今颇正之。○大手下别立一纲曰。还朝作克己复礼说。而注其事为宜。
前注末段。 按其说略曰。从古例则不必载。载则依本文次序。恐尤稳当。
 【增】伴送诏使于境上注。 临别出长篇一段。虽见先生无所不能。既非大事。辞又烦蔓。且以律句为奇特等说。尤涉不典。非所以重先生。今以吊箕子一节代之。下段亦烦更定。
三告加由。 按此非前后辞例。恐当云以病三辞不许。
 
【增】陈启六条。 陈启六条。当改以启陈时务六条。注亦更定。
 【增】上封事。 封事上当有乞退一节。且移分注乞退以上以隶之。
复申前请(止)等事。 按四事次第。虽先生本文。然前是谱中无请改军籍之事。而今遽并隶复申前请之下。有涉朦胧。恐当曰复申前请改贡案并省州县久任监司及改军籍等事。然则不改其实。而有先后之序如此。方为得体。○更详之。改军籍事已入上注。今当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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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又请庶孽。 又请许通以下。不见所以许通赎良之意。颇似模糊故改之。
 【增】又曰顷年。 此二条不紧可删。
先生又尝建议。 按养兵十万。以五万迭次入番之说。详见延平疏劄中。似可采录。○次行先生退谓柳相曰。时西厓方为副学士。何得称相。改之为当。
论 陵庙祀典。 按先生此论始于庚午陈弊劄子。亦当以此措辞于注端。○【增】更详之。论 陵庙祀典一条。别无先生疏请入陈之事。而不免如是者。盖因家状而误也。李意只欲明先生所论皆出于遵 祖宗故制。而如请减 文昭等祀典事。却违故制。故乃因改贡案事而云云。非谓此时。先生即请此事于朝也。月沙行状已失本意。然包在前后累陈之中。则犹不大段矣。今谱别立一纲于此。辗转误甚。不得已加删。而追具其实于上文六条下。未知如何。
 【增】六月被三司。 此纲太简。且没前后实状。故改之。
 【增】前注上益翕然倚仗。 自上倚仗及媢嫉者媒蘖之意。前后节次已多。何可每条辄入乎。盖此本于行状。然不必准用。今辄删之。而其上文亦稍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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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入内兵曹而卧。 癸甲录遣医退调事当添。
 【增】贪鄙巧诈。 贪鄙巧诈。当作规避守陵。
 【增】恶篈之躁佻。 恶篈躁佻。似无出处。又与下文才华可惜之语相左故改之。
 【增】遏直提学之望。 既曰掌诠时遏其清望。则恐是典翰者为是。
 【增】促使就职。 促使就职四字。行状误分再疏批语而移入六疏之下。当改无疑。
 【增】诣阙申恳。 此启撮录非其主意。故今考文集而正之。
 
【增】献纳柳永庆。 当时两司姓名恐不必尽录。
 【增】大抵至何地。 大抵以下不紧。
 【增】议于三公(止)羁縻哉。 两相议皆不紧。 上批虽有洞烛郑相之意。亦非大段。恐删之为当。盖此下自 上处置诸奸及他前后曲折。太涉烦蔓。尤当裁正。盖朱子伪学祸时。胡,沈诸奸之论及他事。载于宋元通鉴者甚多。而果斋为谱。共不过十数行。盖其体然也。况今混定癸甲等书。自足可考耶。
 【增】牛溪先生(止)不许。 牛溪疏辨在七月。窜三谏在八月。除判敦宁在九月。各当有分注。不可合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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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况窜三谏。于谱例不宜为纲。今悉正之。
 【增】 备忘记。 备忘记以下不紧。此下 答两司避嫌及李廷友,韩戭三段亦同。今并删之。
 【增】 上皆严批斥之。此间八月上疏请进改爵秩一条当忝。末段申璞等疏亦同。
 【增】大司宪李塈。 此段本论太学事。当与上文为一末段又添湖南海西儒疏而通修之尤当。
 【增】予岂得已。 末段添补三司补外事。乃备。
 【增】吏曹佐郎金弘敏。 自金弘敏(止)朱云可斩。乃九月以后事。故撮入要语于下文之末。其中金应南,郑松江两事。不甚关于大体。而语颇支蔓。兹姑删正。
 【增】其疏略曰。 此疏别无紧关之语。如是备载。亦因家状而然也。今拟删去。
十月赴 召注。 按 召之不来六字辞意太短。癸甲录其下有徐当更 召之语。添录似好。○嘉善官资何足惜哉此语当删。盖上文参赞特进之启。已包此意。不必录。○此下纪实有三种之说及时辈久久观我所为等语。其间似多采见者。恐更详之为好。
 【增】前注上辞疏自陈 疏辞乞致。皆当在上段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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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批又即被劾后再疏之批。何以入此。两李状本亦不如是矣。
甲申正月十六日。 按十六日。当代以某甲。馀见上。○诸家谱例。生卒及奏事进讲及出处著书之类。并称其日干支。而此则全阙。恐非古义。除不可追考者外。择其大者。一一据实正之为宜。今特见例于此。○【增】今以日记及眉庵日录金宇颙讲义癸甲录等书。更考干支以添之。其馀姑无所据。
 【增】前注凡六条千馀言。 六条千馀言。似欲明其文多之意。然涉于重复。况其实未满千馀言乎。○下段前言临终。而后言谆谆如梦中语。次序恐不然。且神思安闲四字尤无出处。今移临终置段末。而据家状封事添入事实为宜。
 【增】前注郑松江来问疾。 据家状所记。先生病卧时。松相来问疾。先生责以酒失。且勖以用人不可偏重之意云云。又无执手丁宁之语。此恐不必载。若以用人不可偏重六字。为勉以国事。则又有不然者。盖先生既责以酒失。继勖以用人。观其语意。皆所以举松相平日之失而规之。盖病中不忘规责朋友。其意可见矣。非欲临死勉以国事如吕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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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于司马温公。温公之于吕申公。则如此立文。殊失本意。非细事也。
 【增】前注恬然而逝。 程朱谱中皆言享年。故今亦据例添补。下段医问护送二事亦添。
十三年乙酉。 按先生卒在甲申正月。而葬期乃在于此。未知其故。若果迟滞。似当著注以见意。○【增】考牛谱则乃甲申三月。非乙酉三月。故改之。但必考干支添书为可。
建书院于墓下。 按书院未必即成。亦当据实别录。
  月沙集书牍中可考。
天启三年谥曰文成。 按曾闻文成之谥。乃月沙李相为太学士所议上。故谥状作于光海壬子。尤可见也。且文成下当注云道德博问曰文。安民立政曰成而阙之。似在更详。○此中当录 历朝陈请从祀之说而不录。反录于附录之末。而又欠诠次。似当易置详述。且 崇祯皇帝云云尤不经。 毅宗庙号乃南朝弘光时所上。岂有不可称之嫌耶。○【增】行状虽成于壬子。赐谥明是癸亥云。其年序则衍存可也。
 【增】丙寅(止)黄江注。 既曰丙寅建院。而分注混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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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沙溪恐大误。盖先生时方在世。则虽欲省文。何至如是乎。
 【增】府使李命俊(止)先生。 闻甲子九月姜絪为府使时。诸生始创书院。故兹为改正。
 【增】九年丙子注。 此下无纲。而只作分注。必以从祀之请已始乙亥故也。然于各年更端处。以首请者为纲。而分注其继请恐尤得体。且下文不举蔡振后诬疏事。而直曰安某上疏辨诬恐非。
附录
 此则病中精思。不能自力为校雠之役。第龟峰祭文当在松江之上。此以道学论也。神道碑何以称墓碑。癸亥 赐祭文何以不录。岂亦不用牛溪碑文之意耶。愚谓 国家表章之盛典。不系于制者之如何。况此则恐无不可之理。幸详议之。
栗谷先生年谱考證二(答尹子仁)
 第一板庚子刺臂出血。 此语出于家状。而又见于丙午年下。则恐是一事而分属于两条。此处则恐当仍旧不必添改。
 第二板丙午某年少多才云云梦老人云云。 某年少云云。依样古语。恐不必详载。梦老人云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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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装撰。恐不须录。此一款亦恐只当仍旧。不必添改。
更详则五岁刺臂。恐亦太重。今依移添丙午注先生下曰割臂出血。至于身代命名二节。鄙意此说既同出两家。又恐终不可不载。如何如何。
 第三板与牛溪先生定交下注。 依改本移之似好。
 第五板其诗曰从来此学世惊疑云云。 上文有寄书及诗之语。则其诗曰云云可也。今无上文而只称其诗。无来历。当改上文又书二字曰又寄书及诗云云如何。
 第十一板是岁外舅卢公卒云云。 此段与上文义类不属。若移于岁末归江陵注不 允之下则似当。如何如何。考卢公行状。则其丧虽出于四月。然既不可立纲。则以类相从恐无妨也。
三条依改。
 第十三板进讲孟子。 此注所删改。虽似省约。恐不如本文临文启因启二款之外。并依旧恐宜。
 第十四板金铠事。 此事虽无所关于先生。而实当时士论之大分。且不言事始。则所谓顷日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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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者。将不知为何事矣。此亦仍旧恐当。
 第十五板舜禹之治。改本作其治下段亦删数字。所删数字及哉矣等虚字虽冗。删之殊觉语欠。何必省之耶。并仍旧恐当。
 同板请革四馆弊习。 此段虽非大事。省之则无以见事实。不知侵虐之为何事。且此弊非始于此时。则时四馆侵新进之习方盛云。皆似涉太重。自启曰弊习伤教至无所不至。仍旧恐当。
 第十七板拜校理被 召还朝。 此注改本似有惓惓之意一句似未畅。只以李氏葬讫召命复至八字。加于旧注之上恐当。
 同板与退溪先生书。(论去就) 先生虽有禄仕之语。平生出处皆在行道者。此语诚然。然谓先生某官某官为禄仕则不可也。只载与退溪书明一时处义之一事。亦何害也。恐无不可。
右六条中承旨请对一款。自领议政止非近规。隔圈以改曰时承旨奇大升等请对。极陈金铠欲害士林之意。至是领相李浚庆进曰承旨请对云云。盖旧文太烦故也。其馀恐皆不必仍旧。
 第二十板辨相臣劄。 此款尽合商量。金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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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见于上。不必重叠。如李元庆,郑昌瑞,李元睿等虮虱之辈。尤不足覼缕。尽当删之。改本称停精约。然设群小借重之迹。似太轻歇。若添群小之欲生事于士林者多依之十三字于与新进士类不协之下。则恐益明白而无欠。未知如何。
依添而去生事下三字。
 第二十三板近观士大夫之习云云。 此一款固无大紧。而但极是弊习。至今益甚。欲存之以示后人。未知如何。
既非大段。且先生疏劄中历陈此弊甚悉。何必叠录本谱然后方成示后耶。
 第二十四板台宪注。 不善之上有字混进之下乎字。并当存旧。
闻命。
 第二十五板它日又进云云。 此一款所论虽亦不紧。实是后世之大患。而志士之深痛。恐当存之。未知如何。
 第二十七板该司之物云云。 此一款自是实事。与上下文通贯。舜造漆器以下则只是引喻之说。反不太紧。恐当仍旧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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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板卫巫监谤轻视臣等。 此二款一一撮录。虽似太烦。读之痛快。略则可欠。删之固无妨。而不改亦好矣。先生遂与同僚辞职以九字当删。
并不敢从。先生以下九字。考此处留本已删。未详所教。
 第三十三板心鄙。 鄙之之之字当存之。删去则恐欠。
 第四十板亲祭大院君。 此一款发明义理。切于人伦。以类附载。恐无不可。仍旧似当。未知如何。
恐无妨。
 
第四十二板以调和之责付公而去。 此语既出于日记。且当时调和之责。实在松江。盖松江持论偏重。松江之论调和则可以保合矣。仍旧存之恐无妨。未知如何。
所论事体虽重。谱例决不如此。恐难仍旧。
 第四十三板自李铢狱起。 自字无头段。仍旧先是字为当。且乖张之上。并仍旧本恐当。盖删之则太略。
并不敢从。况李铢狱下添入宪府一段。实系先生上章之根本。恐益胜于旧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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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板今之调剂之责在东矣。 此一句恐当存之。若上椄于争辨乎之下则似无欠矣。盖松江偏于西。李泼偏于东。虽后来淑慝迥别。而当时先生之不能调和者。实在两人。今存此。与上文语于松江者相应。可见事情矣。末段稍示调和之意六字似未妥。改以稍屈二字则如何。
此段二处并闻命。
 第四十八板不可入也。 上无命启之事。而只言不可入也为难晓。仍旧存于启辞三字恐当。
闻命。
 
第五十板跋学蔀通辨。 此跋通论古今异端之说。恐不可全没。乃为之跋之下仍旧本略曰以下似当。未知如何。
此段议论虽好。别无发前人之所未发者。只依改本恐当。
 第五十四板金时习传。 此传与人心道心义类不同。仍旧别立一纲恐宜。
更详之。金时习传一段。非但义类与上文不同。似不必立纲。今谨别圈附注于本条之下曰。时 上复命先生制进金时习传。未知如何。○注首说字当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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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板心动为情也。 此一句何必添。上文既有谓之性谓之情心之体心之用等语。心之用非动而何。恐不必添。
五字恐不可没。更检本集如何。
 第六十板柳公成龙。 重峰疏中斥西厓有十年厮挨之语。盖西厓才局狭小。故于先生之说有信不及者。而妨贤之罪则难乎免矣。右四字当改以副提学柳成龙六字。而下文两处柳公并当改以成龙。如何如何。
西厓之于先生。非但重峰此语。当时实有不快之意。然终无一言显加攻斥。则恐难以此而深罪之也。
 第六十一板以六万馀兵。 北胡此时种落未盛。安有许多兵。恐失实。再逞之下只下入围钟城四字则如何。
果似可疑。当考清江状志而更报为计。
 第六十二板疏凡六上云云诣 阙云云。 六疏之后诣 阙陈恳。实出于不得已。非与台谏争较胜负也。改本虽略去枝辞。反欠和平恳恻底气象。恐不如旧本之善如何。
此条新本当初实撮其启之主意。观下文牛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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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疏一段可知也。仍存恐当。
 第六十三板此某所以心不服。 此句考癸甲录本文。作此所以某心不服从之。
闻命。
 第六十八板传曰近尔三司之论止惑予意。 此教实极群小情状。乙酉党祸正如此教。恐不可删。若上接于反为伸救耶之下。而传字上着一又字则似好。未知如何。
闻命。第止于可从之理而着一乎字为宜。
 第七十板改本添入人心悦服士林兴起八字。此八字恐不必添。
八字依改以朝野始悦服。
 第七十一板拜吏曹判书上疏辞注其疏略曰云云。 此疏实是经世之本心忧国之血诚。恐当备载以结杀此事。仍旧恐当。
此疏终无甚紧。不敢仍存。
 第七十三板先生上疏(止)已病矣。 此一款是结杀上文。恐不可删。第疏辞乞致。皆在上段之首。此 批又被劾后再疏之 批。既已见上。今若别作数句。总结若曰盖是时 天心响合。邪议退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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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共贞。至公血诚。调剂保合。庶几大有所为。而先生已病矣。以此一款接于睨示已也之下。则似无欠阙。未知如何。
依添。而第退听当改屏息。至公血诚当删。调剂保合。当互以入于期回 天意之下。○本文 天意之天当作上。
 第七十六板丙子下无纲 尹城即海昌一家人。非尹珹也。 此后循例从祀之请。恐不必立纲。只令蒙上文可也。今更详之。己丑己亥二年系更始。当各立纲。丙子壬寅则仍旧恐当。且上疏辨诬有何不可云。卞诬则即先有诬疏可知而与上文上疏论道德文义一般矣。未知如何。
闻命。第卞诬无上事。恐终不明。○尹城依改。
栗谷先生年谱考證三(答尹子仁)
小字见龙。 此下长贫胡记梦一段及郑松江诸公挽诗当采录。 更详去取之。
服阕申心丧下添。○十一月因读书得脾疾。注曰先生一日感老泉之语。发愤读书。遂得是疾。后遗听松先生书曰脾疾日增。读书静坐。俱所不能者是也。
戊午注莫嗟行脚入穷乡下。添 是岁九月魁别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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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天道策见本集云云。○此条本在丁巳注。今按当移于此。
及第壮元下添 己亥。○盖拜户郎日也。
夏上疏论妖僧普雨。 此条当削。考文集则疏成不用故也。
八月上疏注始正普雨。 普雨及前后四字亦当削。拜司谏院正言。 拜上当添十一月辛亥五字。
上疏辞不许下 当添注曰先生自此屡入谏院。如请择任太学官。祛铨曹请托之习。革两宗禅科。无不论列。其他纠劾邪枉。不惮贵近。 朝廷始知有公论焉。
四十四年乙丑八月上疏论尹元衡及注。 此疏亦不用当削。
四十五年丙寅下添 三月乙卯复拜正言。
丙寅与同僚上封事。 丙寅下当添五月二字。
又注平狱讼下添 上嘉纳三字。
二年云云戊辰春与奇高峰书。 春下当添复上退溪先生书。注曰时退溪久辞 特召。仍乞致仕。以升拜赞成为不安。先生复以书勉之曰。珥尝妄揣閤下谦恭太甚。自以为学力未至。故深缩不出。此正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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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也。当今国事无一可恃。似不可有为。而但 主上盛年美质。向学不倦。若培养辅导。克成允德。则太平之基。其不在此欤。百万苍生。在漏舡之上。其命悬于一人。而一人之成德。必资于閤下之上来。机不可失也。今日之事。揆之以道理质之以古昔。权之以时势。参之以閤下之身。则恐不可终退也。既曰可进矣。则倘来之物。不可以此为大嫌而不进也。○与奇高峰书双注。并移录于丁卯十月为可。
戊辰注是岁外舅卢公卒。 此条当移于弃官归江陵注下。
上劄辞摩尼山醮祠注。 他复何望下添不许申辞。庚午五月复拜校理。 五月之五当作四。以日记及文集代撰白参判疏考之。家状所谓五月。误无疑也。上封事陈时弊。 上字上当添五月拟三字。弊字下当添不果二字。
注以快众心下添 会 上亲祷 社稷得雨。遂不果上。
七月上疏卞相臣劄。 七月当作庚辰。注卞之下当添不纳二字。盖批辞有朋党自有是非尔过妄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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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等语故也。
八月差远接使从事官。 此条当在卞相臣劄上。
癸酉七月拜直提学趣 召下添 庚子二字。
甲戌复除承旨大司谏皆不赴下。添 六月庶子景临生。
丁丑大归海州注下添。○有赠金希元辞归平壤一绝。
己卯三月作道峰书院记。 三月上添正月庶子景鼎生。
制进卞诬奏文注。 送金希元一段当削。盖丁丑小注为切。此不可两存也。
特升大司宪再辞不许下。添 拜艺文馆提学陈启辞不许。○下文九月下此段当削。亦因家状误也。今考遗集正之。
兼大提学陈启三辞。 三字当作再。
注理胜之文下。添一条 十二月陈启再辞文衡 优旨不许。
奉教作学校模范事目上。添 庚午。
拜右参赞陈启辞文衡。 辞字上当添复字。
十二月复 命。复 命上当添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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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陈时务六条。 二月下当添乙巳。
三月荐成浑等注下。添 癸卯献立后议。 请设纂集厅注曰云云。○请设纂集厅注曰。先生于筵中启请设局略仿 皇朝大明会典例。纂次 祖宗朝故实。勒成全书。为一代考据之地。 从之。○此段不知的在某月。姑附于此。
上封事请改军籍改贡案注下。添 特除司仆寺提调陈启辞不许。
上疏请罪至六。 上疏上当添丙戌。
诣 阙陈启又 不许。 诣 阙上当添丙申。不许下当添翌日申辞四字。
三月葬于坡州。 三月下当添己亥。
建书院于墓下至配享朱子祠注。 此二条恐当并削。而添下数条。
二十四年丙申。奉位版配享于朱子祠。注曰辛丑 赐额绍贤书院。
三十八年庚戌(光海君二年)十月。儒生边就正上疏请先生及退溪先生配享文庙。 配享字更详之。
四十三年乙卯四月建书院于墓下。注曰至是中外诸生。鸠材刱建书院于坡州墓下以享。后因地庳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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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遂改建于其南五里许泉岾。移安祠版。至 孝宗大王二年庚寅 赐额紫云。
天启三年(仁祖大王元年)三月。 命赠大匡辅国崇禄大夫议政府领议政兼领 经筵弘文馆艺文馆春秋馆观象监事。 遣礼官致祭。注曰知 经筵李廷龟启请。今宜加赠李某。以示褒异儒宗之意。遂有是 命。丁巳筵臣郑晔,柳舜翼,黄海道儒生吴▼(氵+签)等。并请先生从祀。 注曰筵臣柳舜翼启曰。人君当崇儒重道。在今新化之初。尤当从祀李某于文庙。士论必洽然矣。李敬舆曰此实一国公论。目今义理晦塞。道学不明。宜速快从。以定士子之趋向。 上曰予非谓不可也。从祀重事。不可率易为之。 不许。吴▼(氵+签)等遂继请焉。 郑晔说当考。
四年甲子八月乙酉 赠谥曰文成。注曰太常议谥文成文靖文忠。以文成 下批。道德博闻曰文。安民立政曰成。
鲁史零言凡例(甲寅二月十八日)
一春秋经文及左氏传纲目具存。程子所谓按断之法明矣。无可容议。但其中传文或离或合。或远或近。枝条甚繁。反有烦乱难通之嫌。兹乃当初并与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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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类。辅翼圣经之本意。不惟取便于一时考阅云尔。愚窃不揆。略推其义理。为凡例具于左。
一。传文主于叙事。外传主于议论。盖观外传辞意。往往周遍典雅。殊胜本传。周语诸篇。已系王国之事。管仲内政所以成桓公之伯者。实春秋之大节。馀可类推。故其涉两宜者。必加斟酌而存一。或当互修者。亦以一本为主。而添入其辞。俾就完备。
一。此编既是别史。其释经等辞。自无所依。且有不敢援以为例者。并须随处删节。以成一书之体。
一。此编虽以事类为大。而又当仍用其年数。实以非事类则难考阅。非年数则无统纪故也。其例于一事之中。或就发端处。或就归宿处以为主传。尽取上下诸传而合之。其举前后各年所叙者。则特以某公之几年为文。即据桓二年晋穆侯传之义也。其间年月次序与本文不同。乍看虽似参错难辨。而苟为徐察首尾条理。无不整顿。观者详之。
一。传文或有与经文略同。而无以考按者。或有因编年之体。一事未竟而分系他岁者。或有于事辞皆无关重者。姑不尽收。以避其烦碎。
一。人名前后错出。盖有一人而兼数称者。不但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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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际易于遗忘。或非史家简重之体。兹并单用其名。不称字谥。第于鲁郑楚三国人物。有不能尽违本文者。朱子尝疑左氏是倚相之后。岂以鲁楚皆是父母之邦。而郑多一时贤士故耶。姑著之以俟知者。
一。载占辞等处。非但有浮誇傅会之病。又与事辞本体文义不伦。兹以一例刊落。趋于简正。
一。此编所添如曰初曰至是曰是年曰某公之几年等处。盖皆不得已也。今亦皆用横抹。以别于本文。且其用外传处。或曰外传参用。各著于逐行纸头以识。
一。内外传文并涉艰深。苟非注释。无以创通大旨。兹亦节入两家要注于本文句读之下。
一。补辑一卷。自昭公丙戌至定公丙午二十一年传也。盖当时此编之外。又有左传编类及点选国语等书。皆与此编始终去就者。手泽具存。今悉按覆成例不敢妄肆臆见。庶几不失初本之大义云。
一。书名如曰鲁史中零琐之言。盖自嫌也。所谓鲁史者即春秋经文是已。其所笔削。实乃圣人之事。而为经世之大典。惟此编所主。盖欲特于外内传文别抄事类。以成一书。则其义然尔。似亦出于东莱大事记姑从纪传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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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栗谷先生四书分注取舍凡例
 语意要切者○之。(红全圈)
 全段不甚可观。而其中语句要切者丶丶丶之。(红旁点)
 有可考观而不至甚要切者⊙之。(红全圈中黑圆点)
 虽不甚切而义通无病者仍旧○之。(黑圈)
 有不害义理而有无不关者◎之。(黑重圈)
 全段无害义而语句有病者|之。(黑直抹)
 语意未莹或未稳当。或不必观者⊙之。(黑圈中黑圆点)
 语意不合朱子之旨。或不中于理者●之。(黑全圈)
  大学中庸
右栗谷学庸圈点本出郑畸庵家。今更以金慎斋,宋同春,尹鲁西传本校之。(中庸无金慎斋家传本)第观其取舍之例。大学最精。然犹始多取而终多舍也。至于中庸十三章以上。郑宋二本旁点或间一字或二字。又非大学之旧法。而旁点之数甚烦。似是一时标记混录者。恐非所以为定正久远之本体也。自十二章天下之达道至二十五章诚者物之终始。二十一叶内。诸本亦唯饶氏说一条作黑圈。其馀绝无作圈点处。此亦恐无是理。当更详之。时戊午六月既望。
  论语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85H 页
牛溪家本。 称栗谷与牛溪相议加圈点者。
 红全圈
 红直抹
 红曲抹
 红旁点
 红别点
 黑重圈
 黑直抹
 黑旁点
 
黑曲长抹
 黑小全圈
 黑方小圈
 红(全圈曲抹)
 红(直抹重圈)
  同春堂家本。 称沙溪受学栗谷时。面禀加圈点者。
 红全圈
 红单点
 红曲抹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85L 页
红旁点
 黑重圈画一
 黑圈中画一
 黑长抹
右二家本所录。多非栗谷庸学取舍之旧例。若其真本终不可得。则亦当以此添入庸学之次。盖其中所谓红全圈红曲抹等者。牛溪同春二本正同。今不得已复以青黛各加小本标于相同者之右旁。使有分别。其只出同春本者。亦于下旁加之以示异。其系一条中或圈或抹不同者并两存。而亦加小本标于不同之下。此外各出者。随其意义。不患于不得寻察也。览者详焉。时戊午六月既望。
关西昏丧契约束(丙寅五月十六日)
一。化民成俗之方。莫善于冠昏丧祭。然其大体。自有文公家礼。其间虽或唐乡古今。不无异宜处。苟能详知而的见之。其不可行者鲜矣。为今士子者。唯当熟读此书。一一举行其礼而已。如欲于此更为斟酌而变通之者。一则事体未安。议论靡定。恐难免僭越之咎。一则情伪多杂。流弊不赀。亦难免烦亵之诮。此所以不得不致一本书者也。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86H 页
一。关西之俗。自箕圣教泯王化踔远。无先生长者专以礼教兴行者。四礼之中昏丧二节。尤未逮于他道。昏礼则几于专废。丧礼则初丧苟简。不成体模。此诚一境之深耻。兹谨讲定节目。俾得易知而易行也。
一。昏礼以纳采纳币亲迎三条。丧礼以初 袭小敛大敛四条釐为节目。俾得遵行无违。盖为昏是正始之重礼。丧是送终之大事。一有所失。虽悔莫追故也。间有不免裁制处。然非删节全体之类。不至甚嫌。其馀诸条。自可依仿本文而行之。兹不复赘。
一。无论四礼全体。昏丧要节。必有明礼达义之士。预加讲习指教。然后庶无差误之端。虽于平日未及讲习。亦必于当事之时。延请其人。使之指教。或遣聪敏解事之人。往问其礼。庶无大违可也。
一。乡俗之中设令有好礼之士。嘅然欲行者。就中礼服礼器亦多自异于时用者。有非可以临事猝办。则此亦不能趁节行礼之大端也。其于人家所备衣衾物件之外。如昏之品服品带木雁合卺牢床。丧之棺材珠铭旌绞布丧布麻大舆之类。或轮次借用。或急时取用。皆所以助成礼俗者。尤当致谨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外集卷第十一 第 486L 页
而勿替焉。
一。家礼之外。丧礼备要一书。最为近世谨终之完书。又通乡俗之便宜。自当与文公本书参详而据行之。盖自初丧以后虽有悲哀疾痛之心。孝子慈孙所宜自尽其诚。则又非如初丧急遽委礼亲宾也。
一。同约之人。必以正始谨终为主。无或于其间辄生退托苟简之念。互相劝厉。遵行不违。苟有违悖乎此。则同约者共行责罚。使不得如前乖误。
一。既为昏丧同契。情义不浅。自有通家兄弟之义。丸于契中诸家昏丧之际。议定所助等物。或米或布或钱物或衣资。各为输送本家。毋或迟缓。庶尽同契之义。
一。易曰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孟子亦曰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以此观之。四礼之中。昏丧二节诚为重大。况今关西之痼弊。专在于是。兹不获已釐成约束节目。以救目前之患。若其全体大节。则为士夫者自当于家礼本文。熟读而审行之。盖家礼举其全节目。救其急。固并行而不悖。非敢求多于大贤成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