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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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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六十三
 杂著(考證)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六十三 第 296H 页
书院考證一
 夫中朝书院。因朱子始盛。其在我国。亦创自退溪。今从两先生及牛栗文集中所载书院语。具列于左。以见其本意与后日之流弊云。
予惟前代庠序之教不脩。士病无所于学。往往相与择胜地立精舍。以为群居讲习之所。而为政者乃或就而褒表之。若北山若岳麓若白鹿洞之类是也。逮至本朝庆历熙宁之盛。学校之官。遂遍天下。而前日处士之庐无所用。则其旧迹之芜废。亦其势然也。不有好古图旧之贤。孰能谨而存之哉。抑今郡县之学官。置博士弟子员。皆未尝考其德行道艺之素其所授受。又皆世俗之书。进取之业。使人见利而不见义。士之有志于为己者盖羞言之。是以常欲别求燕閒清旷之地。以共讲其所闻而不可得。此二公所以慨然发愤于斯役。而不敢惮其烦。盖非独不忍旧迹之废而已也。故特为之记。以告来者。使知二公之志所以然者。而毋以今日学校科举之意乱焉。又以风晓在位。使知今日学校科举之教。其害将有不可胜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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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可以是为适然而莫之救也。(朱子衡州石鼓书院记)
 按南轩先生为刘忠肃公珙作潭州岳麓书院记。东莱吕氏为朱子作南康军白鹿洞书院记。皆只论其兴废之迹及学问之功。故玆不录焉。
夫自王宫国都。以及列郡。莫不有学。顾何取于书院而中国之所尚如彼何哉。隐居求志之士。讲道肄业之伦率多厌世之嚣竞。抱负坟策。思逃于宽闲之野。寂寞之滨。以歌咏先王之道。静而阅天下之义理。以蓄其德。以熟其仁。以是为乐。故乐就于书院。其视国学乡校在朝市城郭之中。前有学令之拘碍。后有异物之迁夺者。其功效岂可同日而语哉。由是言之。非惟士之为学。得力于书院。国家之得贤。亦必于此而优于彼也(退溪李先生上沈方伯通源书)
夫书院。何为而设也。其不为尊贤讲道而设乎。自宋朝四书院之后。渐盛于南渡。而大盛于元明之世。国家学校。有科举法令之拘。不若书院可专于尊贤讲道之美意。或因私立而国宠命之。或国命立之而择人教养也。(退溪拟与丰基郡守论书院事书)
书院之设。本为藏修。而兼举崇德报功之典。故必求乡先生可为后学矜式者。立祠致敬。以兴起多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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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之志焉。(栗谷李先生道峰书院记)
  
(右四条论书院之所由起)
新书院告成明日。欲祀先圣先师。以厅事未备。就讲堂行礼。宣圣像居中。兖国公颜氏,郕侯曾氏,沂水侯孔氏,邹国公孟氏西上配北上。(并纸牌子)濂溪周先生,(东一)明道程先生,(西一)伊川程先生,(东二)康节邵先生,(西二)司马温国文正公,(东三)横渠张先生,(西三)延平李先生,(东四)从祀(亦纸牌子)并设于地。祭仪别录。祝文别录。(朱子语类)
又云古之祠庙。有并祠许多人者。岂皆择其学之纯驳而祀之。此亦然也。衢州景行堂。祀乡贤五人。而逸平徐先生亦在其中。逸平受业程氏之门人。得其心而推诸人者。是以道学而并祀于他人。古亦有之。然亦与此事微有不同者。彼则但为祀贤。而此则有书院故也。(退溪答卢仁甫书)
 按卢公名庆獜。即栗谷之聘丈也。时为星州牧。创立迎凤书院。初欲祀乡贤李文烈公兆年,文忠公仁复。而后来议者复以寒暄先生曾往来其地。欲并祀。而顾难其位次。黄锦溪俊良及本州儒生辈皆言当主祀寒暄。配以文烈。而公则以颠倒世代为疑。问于退溪。其答云云。且欲以寒暄为上。两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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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之。皆正南向之位。而寒暄与文烈两坐之间。隔以屏障。使各为尊。最后退溪以其书院在云谷而临伊川之上。故改名川谷。主祀程朱两先生。配以寒暄。别立乡贤祠于院外。祀文烈,文忠二公焉。
古之书院非一。槩有有祠者。有无祠者。有祀道学者。有非道学而兼祀者。如永嘉书院中宣尼。东伊洛而西祀乡贤。浯溪书院中宣圣。而左祀元结,颜真乡。泰亨书院后祀朱文公。配以高登,陈北溪。此类非一二。(退溪答李子发书)
 按此所论与上条同。窃谓书院之始为学者藏脩而设。则其祀之必以古昔圣贤。或乡先生之可作后学模范者。以为景仰兴起之地。固其宜也。然一有出入乎正义。而厕祀于其间者。则其在于神道之蹜䠞。后世之讥议为如何哉。今退溪论文烈之当祀。而引永嘉,浯溪,泰亨诸书院以实之。先生之言。虽非以此为恰然可法。而特援为例。然后之学者如或不识其微意所在。而诿之曰非道学而兼祀。退溪亦不以为非。不唯不以为非。且广为引證。以明其当祀云。则岂非大害于义耶。若曰诸院虽皆有兼祀之例。而元结,颜真乡,高登之类皆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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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无所甚妨。非如今日文烈之专祀而享右。将以取讥乎识者。有乖于尊贤之道云。则岂不明快。而为于扶道学正祀典之义。大有益哉。世采近观院祠溷乱。窃有恨于退翁者。僭论至此。君子幸无见罪。
  
(右三条论有祀无祀道学乡贤之异同)
大抵学校之设。谁非道学耶。而在书院则为道学之意尤专。其祀贤也。以道学可也。如不得其人则已。幸而得其人。乃泛然不为表异。则无以见崇重道学之意。(退溪答卢仁甫书)
夫以中朝书院言之。亦非一槩。或只祀先圣先师。或祀其地之先贤。或无庙祠。而就其所祠又或非尽道学之人。如卢君所举者。然则文烈公忠节虽祀于院。似若无不可者。但书院本为明学而设。人非道学而庙祠未安。则卢君所谋立祠院傍。以护以享。庶便于事。(退溪答黄仲举书)
  
(右二条论书院专为道学而设)
况此院祠之立。虽非朝命。而终必有闻于朝。斯礼之定。实莫大之事。何可以愚者一时之妄料而定之乎。欲速之害。圣人所戒。滉意以谓君侯勿以速就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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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府中诸贤。细加商议。姑停祀事。俟君侯入都之日。悉具首末。禀当世之知礼者。遍考古事之有无以取决焉。则庶于前贤之享右。后学之慕法。无不尽。而垂之后代。可永以无替矣。(退溪答卢仁甫书)
石潭书院诸贤。遗我书言今年欲立栗谷祠版。以配食于朱子祠云。盖石潭书院立朱子祠。以静庵,退陶两先生配食。丙戌秋已奠安祠版故也。且令浑主张此事云。未知于高见如何。鄙意以为此事事体至重。非可轻为者。石潭门人力学自立。待数十年。道明德立之后。而深惟道理。大会同门。断然推尊。而行此盛举可也。或有后世子云者出。而行此未举之礼。亦可也。今日鄙人独断为之。恐未为十分取信。而文恐伤于悤遽也。(牛溪成先生与宋云长书)
 附龟峰答书。来示慎重。不欲独断。深荷盛意。但此举栗谷旧里门生。欲尊奉栗谷。吾东乡先生立祠非一。实非大段举措也。必欲待门生道明德立与后世之子云。则恐未然。况栗谷为当代巨儒。此非一时同辈之见。实后世之公论。(龟峰礼答问)
  
(右二条论书院慎重之意)
书院考證二(癸丑四月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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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院。父主子配者。
 文定书院。以子寅,宁,宏,从子宪配。(文献续下同)
师弟同院。师主弟配者。
 东瀛书院祠朱子。以勉斋,北溪配
  
(右皆父师为主者。主配之常法。)
父子同院而并享者。
 河东书院祠程太中二程。
景溪书院祠朱子父子。石井,南溪皆同。(实纪文献○南溪分二祠。考亭则以韦斋别庙。)
师弟同院而并享者。
 
屏山书院祠刘子晕,朱子,刘珙。(文献下同)
 四贤书院祠何基,王柏,金履祥,许谦。
  
(右皆子弟为主者。主配之变例。四贤不在此中)
专以道德为主者。
 沧洲书院从祀中。康节,横渠位在二程之下。(邵张乃二程之先辈○语类)
 泰享书院祠。朱子以高登,0北溪配。(高登即朱子之先辈○文献下同)
  
(右祠贤之正法)
专以时世为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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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书院祠杨时,廖刚,朱子,廖德明。
  
(右祠贤之或例)
一宫中分三庙者。
 南康军学西立濂溪祠。东立五贤堂。
  
(右三庙以军学为主)
一庙中分三室者。
 永嘉书院中奉宣圣像。东室祠伊洛诸儒。西室祠乡先贤。
 浯溪书院中祠宣圣。左祠元结,颜真乡。
  
(右三室以宣圣为主)
   
古今典礼如此。其得失是非。具可推见。而必欲为双庙者。于义何居。既妨道德之实。又非宣圣为主之类。惟当坡山则从父子师弟之变例。紫云则用主享之常法。庶乎无甚差忒矣。如何如何。
论祖亡父有废疾。不当代服祧迁者考證。(乙卯六月)
通解续丧变礼。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从摄主北向。于西阶南。祝声三告曰某之子某生敢告。
 变于朝夕哭位也。摄主。上卿代君听国政。声。噫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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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神也。靺夫人之氏也。
丧通礼曰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
又曰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妵。又曰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
 疏曰无适子适妇为正主。以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通解五宗。孔子曰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
 此之谓宗子摄大夫。○皆辟正主。
朱子大全答陈安卿书曰。前此所问主祭事据礼合以甲之长孙为之乃是。若其不能则以目今尊长摄行可也。如又疾病则以次摄似亦无害。异时甲之长孙长成却改正。亦不妨也。
  右摄主(上三条。言丧摄主。第一段以上卿摄世子生者。第二段以大夫摄士者。第三段以宗族摄幼子者。下二条。言祭摄主。第一段以介子摄宗子有罪者。第二段以尊长摄幼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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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无以嫡子摄父之废疾老传者。)
通典贺循丧服记曰。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三年。此谓嫡子为父后者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庾蔚之云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况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
  右父未殡祖死服周(所谓不忍变在之说始见于此。与曲礼七十老而传及丧服受国于曾祖及朱子嫡孙代执其丧之意。皆不通矣。)
通典虞喜曰。祖父正统。非为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虽云尸在未忍。如大父何。庾蔚之曰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敛。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何谓无倚庐乎。○徐邈曰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奈。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右服祖周摄主(所谓嫡子摄父亡为主者。始见于此。与摄主五条及曲礼老传等三条之意。亦皆不通。)
朱子大全与赵尚书书曰。夫绌始祖之尊。置之别庙。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六十三 第 301H 页
不使与于合食之列。而又并迁二祖。止祀八世。熹固已议之矣。而亦未敢尽其词也。今太上圣寿无疆。方享天下之养。而于大庙遽虚一世。略无讳忌。此何礼也。
  
(右父在祖亡不宜祧迁 此及朱劄黄杨通解二段见下)
论祖亡父有废疾。当代服祧迁者考證。
仪礼通解续丧服祖父母传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疏曰适孙承重之服。谓若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则事事得伸如父卒为母三年也。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亦为祖母三年也。
丧服图式本宗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高祖父母同。
 熙宁八年。太常礼院李清臣言检五服年月。敕斩衰三年。加服条嫡孙为祖注。谓承重者为曾祖后者亦如之。又祖为嫡孙五服条注云有嫡子则无嫡孙。又准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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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母弟立庶孙。曾孙以下准此。○今服制令诸嫡子死无兄弟。则嫡孙承重。若嫡子兄弟未终丧而亡者。嫡孙亦承其重。亡在小祥前者则于小祥受服。在小祥后者则申心丧。并通三年而除。无嫡孙则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众长孙承重。即封袭传爵者。不以嫡庶长幼。虽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曾孙元孙亦如之。
  
(右父亡嫡孙为祖承重斩衰三年。疏云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即朱子所谓可以旁照者。图式云嫡孙为祖注。谓承重。即朱子所谓决意甚明者。)
通解续丧服父为长子。
 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后是也。按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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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疏曰若今君受国于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曾祖。若然则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则臣从服期也。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通典废疾子服议。刘智释问曰。丧服齐衰章为君之父母。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孙为庶祖持重议。王敞曰凡所重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已也。体尊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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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尔。人无祖矣。束晢义曰虽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然则无爵可传。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之祖。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即所谓小宗之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哉。(通典二条。盖以诸侯事。引为士庶之證。此类甚多。今撮其要。)
丧服图式三年之丧。子为父臣为君斩衰三年。子为母齐衰三年。
 绍熙五年。侍讲朱熹言臣闻三年之丧。齐素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无贵贱之殊。而礼经敕令子为父。嫡孙承重为祖父。皆斩衰三年。盖嫡子当为父后。以承大宗之重。而不能袭位以执丧。则嫡孙继统而代之执丧。义当然也。又曰间者遗诰初颁。太上皇帝偶违康豫。不能躬就丧次。陛下实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统。则所谓承重之服。著在礼律。所宜一遵寿皇已行之法。○宋史礼乐志孝宗崩。庆元二年六月九日大祥。八月十六日禫祭。时光宗不能执丧。宁宗嗣服。欲大祥毕。更服两月。御史胡纮言孙为祖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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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适孙氶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自古孙为祖服。何尝有此礼。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吏部尚书叶翥等言太上就宫中行三年丧。皇帝受禅。正宜仿古方丧之服。昨来有司失于讨论。今胡纮所奏。引古据经。别嫌明微。委为允当。六月九日大祥礼毕。皇帝及百官并纯吉服。七月一日皇帝御正殿。飨祖庙。四月庚戌。诏宜从所议。○胡纮传宁宗以孝宗嫡孙。行三年服。纮言止当服期。诏集议释服。于是从纮。太常少卿使草定其礼。论曰纮导其君以短丧。不得谓之忠。○朱子大全书奏藁后曰。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又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證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答李季章书曰。因读此书。(仪礼)乃知汉儒之学。有补于世教者不少。如国君承祖父之重。在经虽无明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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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与其门人答问。具于贾疏。其义甚备。若已预知后世当有此事者。今吾党亦未之讲。而憸佞之徒又饰邪说以蔽害之。甚可叹也。(又一书有其书滚作一片。使人难看。故便为憸人舞文弄法。迷国误朝。若梳洗得头面出来。此辈无所容其奸之语。)○答黄商伯书曰。方丧无禫。见于通典。云是郑康成说。而遍检诸篇。未见其文。不敢轻为之说。但今日不可谓之方丧。则礼律甚明。不可诬耳。(两书所斥。似指胡叶等。)○答余正甫书曰。今所编礼书内。有古经阙略处。须以注疏补之。不可专任古经。而直废传注耳。如子为父下。便合附以嫡孙为祖后及诸侯父有废疾之类。
  
(右父有废疾。嫡孙为祖承重。注云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者。专指天子诸侯而言。图式云嫡孙继统。代之执丧。及书奏藁后云礼律人情大意者。兼士庶人而言。其所谓礼律者。即上文二条是也。昼嫡孙承重一而已矣。只为天子诸侯则并有郑注朱劄之义。而士庶人则独以朱劄及书奏藁后为据者少异。今徒见郑注朱劄。皆为天子诸侯而发。遂欲专废士庶一路则恐不然。)
丧服为人后者。
 疏曰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也。○唐顺之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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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礼之所谓受重也。如何谓之重。谓祭统也。古者立主谓之重。宗庙谓之重。礼曰为人后者三年。解之者曰为人后者。受重于人。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礼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解之者曰为祖后者。受重于祖。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出通典孙为祖持重服)为人后者。以旁支后其大宗。为祖后者。以嫡孙后其祖。虽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为之三年者。则皆以受重为之。故为后者。受重之谓也。不独如是而已。礼固有为曾祖后云者。高祖后云者。为曾祖后者。谓若父与祖或以疾废与先曾祖而死者也。为高祖后者。谓若父与祖与曾祖。或以疾废与先高祖而死者也。
仪礼图丧服。天子诸侯正统旁期服图。
 祖父母齐衰期。父有废疾及先卒。孙为祖后者。斩衰三年。
  
(右通父亡及有废疾。为祖承重。下条及先卒三字。即上文父或早卒之文。其以天子诸侯之礼。取于士庶。与劄子一般。则此礼岂有不通上下之理乎。况唐公所论。尤极明正。次无可疑者。)
本宗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高祖父母同。
 本朝皇祐元年太理评事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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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从简成服后亡。祖仁是嫡长孙。欲乞承祖父重服。博士宋敏求议。大凡外襄终事。内奉灵席。为练祭祥祭禫祭。可无主之者乎。祖仁名嫡孙。不承其重。而乃曰从简已当之可乎。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其服三年。诏如敏求议。(退溪论母丧身死而其子代服。所谓祝文及奉祀之类。皆当以长孙名行之。所以不可不追服。又曰其奈丧不可不终三年。而又无无主之丧及沙溪论父未殡而服祖周。所谓其无祥禫可乎者。并本此。)
  
(右祖丧叔亡。嫡孙承重。此条不可不承重之义。与上条相发。)
通解少仪曰。七十老而传。
 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之父。○疏曰庶子年老。亦得传付子孙。而郑唯曰谓宗子之父者。因此以證丧服宗子有不孤者。为父有废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耳。非谓宗子乃传宗事。而馀人不得也。(此系朱子别加脩正者。与本疏少异。)○士昏礼。记曰宗子无父。母命之。注曰宗子者。适长子也。言宗子无父。是有有父者。礼七十老而传。八十齐丧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为宗子。其取也父命之。今按言宗子无父。则是有有父之宗子。如老而传。齐丧不及者。其子虽代父主家。至于遣使定昏则犹父命之。无父然后母命之也。○五学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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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齐丧之事弗及也。注曰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疏曰宗子不孤者。此嫡子代父而祭。是有父之宗子也。丧服宗子孤者。是无父之宗子也。礼记集说曰。与则与之而已。及则旁有所加之谓。以其老甚非特不能从与于事。而事固不当及于我矣。又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注曰惟备衰麻之服而已。其他礼节。皆在所不责也。礼记曲礼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集注曰七十之年。去死不远。略其居丧之礼者。所以全其昜尽之期也。○五宗传孔子曰。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疏曰宗子大宗子也。宗子领宗男于外。宗妇领宗女于内。昭穆事重。不可废阙。故虽年七十亦犹娶也。然此谓无子孙及有子而幼者。若有子孙则传家事于子孙。故曰七十老而传也。
五学曰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
 废。废于人事。
内则曰舅没则姑老。不与于祭。
 老谓传家事于长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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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絷。
 公羊传曰。母兄称兄。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尔。恶疾也。注曰恶疾。谓瘖聋盲疠秃疲伛不逮人伦之属也。○谷梁传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庙辄者何也。曰两足不能相过。齐谓之綦。楚谓之踙。卫谓之辄。
  
(右宗子有父者。是父有废疾及老而传。第一条上二段。言宗子有父者之品级。少仪所谓父有废疾若七十而老。士昏礼所谓七十老而传。若八十衰丧之事弗及是也。下二段。言宗子有父者之事义。五学所谓八十者不祭则子代为祭。五宗所谓七十者若有子孙则当传家事而领宗男宗女是也。其士昏不言废疾者。盖举其轻。以废于人事之训逆之。则废疾之重于老传可知也。五学不言子代七十者为祭者。盖举其重。以衰麻在身之文逆之。则七十之轻于八十可知也。然既曰传宗事而领宗男宗女云。则其为受重而主祭者。又不啻的确矣。)
通解内则。凡父在孙见于祖。祖亦名之。礼如子见父无辞。
 注曰。见子于祖。家统于尊也。父在则无辞。有适子者无适孙。与见庶子同也。父卒而有适孙则有辞。与见冢子同。父虽卒而庶孙犹无辞也。○疏曰适子既在。其孙犹为庶孙。无所传重故也。若所生适子其父既卒。则适孙与长子相似。谓有传重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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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告戒之辞也。
通解续丧服传。有适子者无适孙。
 注曰。周之道。适子死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疏曰。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也。○横渠理窟。张子曰宗子之母在。不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东酌牺象。西酌罍尊。须夫妇共事。岂母子共事也。(丧服图式只载本疏。不录横渠说。)
丧服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注曰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疏曰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对不孤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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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以其父在为适子则不为适孙。服同于庶孙。明此本无服。亦不为之服殇也。(本文此下释不孤之义。与上注重出。必是勉斋失照勘处。且三山仪礼图。自云不至殇也一段并删之。)云不孤。谓父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按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宗事者。(注云至孤也云不至事者。通解续删之语。意不备。故兼录本疏。)○通典汉石渠议曰。宗子孤。为殇言孤何也。闻人通汉曰。孤者师传曰因殇而见孤也。男子二十。冠而不为殇。亦不为孤。故因殇而见之。戴圣曰。凡为宗子者。无父乃得为宗子。然为人后者。父虽在。得为宗子。故称孤。
丧服图式本宗服。
 晋蒋万问范宣。适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不。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庶孙之异于嫡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右宗子有父者。祖为庶孙服。此似与立嫡孙为后及宗子有不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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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不合。然所谓同于庶孙者。容以其父尚在。虽祖与族人自有不得尽其立嫡之义。而必废疾者死后。始遂嫡孙之服。略如大宗族人须宗子之母死。乃为宗子之妻服者。然其必称嫡孙宗子者。自是变礼之所当然。则其服虽同庶孙。而名犹得为嫡孙宗子。正如父为长子及孤为殇疏。两适子本皆废疾而能得正体传重之通称者。其祖虽用庶服。而孙犹得为承重。又与不得三年有四种。及范宣所论庶孙之异嫡。但父不为斩。祖不为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者。义例相照。盖祖之体孙而宗子。是主恩而从其卑也。孙之顺父而隆祖。是主义而从其尊也。斯亦可谓两得而具全。非如今日徒以父在之故。必使孙不得服祖者之意也。)
朱子语类问七十老而传。则嫡子嫡孙主祭。如此则庙中神主都用改换作嫡子嫡孙名奉祀。然父母犹在。于心安乎。朱子曰然。此等也难行。也且得躬亲耳。(沈僩录庆元戊午以后问答下同)○因思古人有八十岁躬祭事。拜跪如礼者。礼虽有七十曰老而传。祭则不预之说。然亦自期倘年至此。必不敢不自亲其事。然自去年来。拜跪已难。至冬间益艰辛。今年春间。仅能立得住。遂使人代拜。今立亦不得了。然七八十而不衰。非特古人。今人亦多有之。不知某安得如此衰也。(此条当在己未夏间)○大全胡伯量问先兄乃先人长子。既娶而死。念欲为之立后。但既立后则必当使之主祭。则某之高祖亦当祧去否。答曰既更立主祭者。即祠版亦当改题无疑。高祖祧去。虽觉人情不安。然别未有以处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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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将来小孙奉祀。其势亦当如此。可更考之。(胡亦有戊午问答。此书似在其间。)○致仕告家庙文曰。已蒙圣恩。许令致事。所有家政。当传子孙。而嗣子既亡。藐孤孙鉴。次当承绪。又以年幼。未堪跪奠。今已定议。属之奉祀。而使二子野在佐之。俟其成童。加冠于首。乃躬厥事。异时朝廷察某遗忠。或有恩意。亦令首及。(己未四月得请。六月告庙。○又休致后客位咨目下。有衰病之馀。不堪拜跪。岁时享祀。已废其礼之语。)
  
(右老传奉祀者改题祧迁 首条言庙中神主换作嫡子嫡孙名之未安。次条言己已立不住。将不得躬亲之意。三条言将来小孙奉祀。当有祧迁之礼。末条言今已定议属小孙以奉祀。盖不为老传则已。既已为之则其当换作嫡子嫡孙名者。揆以义例辞意。断然无疑。况于胡伯量为叔而立宗侄。朱子为祖而立嫡孙。等位虽殊。而其当祧迁之义。固无不同。且既曰小孙奉祀。亦当如此。则不举自己目前老传之事。而乃举身后野,在当伯量事者。尤无是理矣。)
  承重祧迁。其在古今经据次第。较明如此。而议者之是非。至今未已。盖于承重而疑朱劄只言天子诸侯。(见前书及答养而别纸)黄,杨通解不为追载。人情不忍。(▦见前书)与卫辄无异。(见答圣时书)于祧迁而疑预虚一龛。(亦见前书)皆已略论于前矣。特所谓三世废疾之说最为后出。故敢更就质焉。盖礼固有推例而设疑者。然此恐涉于太过。且夫三世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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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云者。以古大夫祭三代而言也。其若适士官师之类。抑有甚焉。此将何以处之。尝闻朱子引程子之言曰。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以为最得祭祀之本意。而明著家礼。遂作万世士大夫通行之制。以此推之。虽所谓三世废疾者。亦必有高祖。则其始死也当为之服斩。其既禫也当为之主祀。而代丧之义。又起于朱子。是犹不得为承重者耶。如必欲以三世废疾之故。而仍废此礼。则其视祧迁高祖以上之主。得失轻重自有所分。而正与为祖代丧者。无少参差矣。且如或者之说。以谓废疾者复起而为人。则必将以其世数。还奉已迁之主。有益难处者。此虽末俗理势之所或不免。然亦与祭三代而高祖母在及宗子死而叔父奉祀者。(并见疑礼问解)自为比例。无所不通。则恐皆不可以一时过疑。有所迟难而遂废此礼也。盖图式代丧。本于礼律承重之文。而少仪废疾。同于七十老传之人。则条理脉络。暸然无疑。老传者尚可以孙奉祀而祧迁。况于废疾者乎。苟如议者之说。则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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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可代重者。已违于七十者传宗事之义。而所谓已摄行事者。又非上卿摄世子之诸例。至于遽虚一世云者。非但有为而发。实亦帝王传国之事。则恐难执此推说。而尽废问答告文条贯之论也。其不思承重祧迁之有据古义。只喜服期摄主之少安俗情者。此诚今日议者之大患。而区区所论。虽不足道。以嫡孙代丧之义而知所以承重者优于服期。以宗子及奉祀之义而知所以祧迁者优于摄主。以少仪及杨图之义而知所以制宜者优于通典。况必不论尊祖重宗之道。但以俗情事势而已。则亦将何往而可断其义哉。幸有以明教之。
  要之。天子诸侯士庶人不同云者。为一大关。到底掣肘。玆敢申之。其于代丧同科之意。(见前书)亦已略具于前矣。盖代丧则同而郑志所谓天子诸侯皆斩无期者。非士庶所得与。(盖观郑意固欲以父在服斩为言。而以天子诸侯本有皆斩之义。故特举以为据。)祧迁则同而胡传所谓僖,闵非祖祢而谓之父子者。亦非士庶所得与。(盖帝王以传国之序为世数。故虽太上在而七庙无虚室。士庶以祖祢之称为世数。故或遭废疾老传而四龛有空位。此朱夫子所以有今日祧迁只合依孝宗初迁翼祖例之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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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以遽虚一室为疑者。今欲以帝王之制。推用于士庶。展转疑难。恐亦不考此义之过也。)固皆生于君臣之义者然尔。至如今日所谓父有废疾。子为祖代丧祧迁之礼则恐无所疑。此则生于父子之亲者。又不可不知其本也。
朱子曰。沈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高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合行齐衰三月也。○又曰沈存中云高祖齐衰三月。特四世祖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当服齐衰三月。高祖盖通称耳。
  
(右四世以上亦当制服)
问祧庙如何。程子曰祖有功宗有德。文武之庙。永不祧也。所祧者文武以下庙。曰兄弟相继如何。曰此皆自立庙。然如吴太伯兄弟四人相继如何。若上更有二庙不祧。则遂不祭祖矣。故庙虽多。亦不妨祧。只得祧服绝者。义起之可也。
  
(右庙虽多。当及祀有服者。)
朱子禘祫议曰。昭之二庙。亲尽则毁。而迁其主于昭之宗。曾祖迁于昭之二。新入庙者附于昭之三。而高祖及祖在穆如故。穆庙亲尽放此。新死者如当为昭则祔于昭之近庙。而自近庙迁其祖于昭之次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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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主祭者为曾祖。自次祖迁其高祖于昭之世。盖于主祭者为五世而亲尽故也。其穆之两庙。如故不动。其次庙于主祭者为高祖。其近庙于主祭者为祖也。主祭者殁则祔于穆之近庙。而递迁其上。放此。
  
(右祧迁必有所祔 此三条亦可推其义。以为改题而不祧迁者之證。然终不若前说之明正无疑也。)
 闵氏礼讼之作。踰期且迫祥矣。余为著此说。以寄尤翁。欲质鄙见。仍冀有所裁择而改图者。昔癸丑四月也。其秋复书至。颇以祧迁为难。而代服则守之甚坚。其事遂已。未几尤翁承 召入京。谓祧迁亦当以余说为正。又未数月。而 国舅之论乃彻 冕旒。余即待罪 辇下焉。此说中惟祖为庶孙服一段。为在秋曹时所追述。其馀亦有一二脩润者。与初本少异。玆略记其本末。以俟后考。乙卯六月世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