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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x 页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答问(讲学论礼)
答问(讲学论礼)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2H 页

示谕服本生丧。而参继后家庙祭服色。非礼经无明文也。乃世人自居本生丧过重。而难于行继后家祭。则恐不无酌处之道矣。今礼虽远宗及继祢者。莫不立后。然礼经本意。惟大宗与身为大夫者立后。其事甚重。故必以尊服受之。而反以不杖期服本生父母。盖亦将以通乎继后家庙祭也。是故其为居常服色似当降于兄弟。以时服冠蔽阳子著生布直领带而已。(视常服人加粗)然则入继后庙之时。又当从轻著黄草笠白布直领淡墨布带以行之。(仿常服入庙之制及墨衰之意)似无大未安者。今之服本生者。其服色必冠方笠著大布深衣绞带。(今加以小竹杖)与兄弟行丧者无所辨别。则其于为人后之义可谓舛矣。如是而欲求所以行继后家庙祭之道者。岂不隔重而不通乎。今愚乃欲出此者。盖亦沙溪方笠布直领入家庙之意。而为其继后家庙事体益重。故更加轻制以通之。未知如何。顷年宋泰仲遭本生丧时。愚修慰一用伯叔父母例。尤丈亟称其是。而仍谓平日当著黄草笠。此则全似平常恐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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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南幼安(磐)问(改葬○丙寅)
既无家庙龛室之制。则势难独行告礼于当位。恐当请出正寝而行之也。行时且用酒果一献。如参礼而已。
若奉祀而无他兄弟者。以孝巾直领入庙行礼。问解详言之。虽常时小祀皆然。况告迁葬之大节乎。
礼卒哭明日行祔祭于祖考。祝辞称孝孙。今亦依此为称。
偕丧之礼。在道则先重后轻。当以祖考丧柩在前。
虽在丧中。随祖父丧柩。及奉几筵馈奠时。当用缌麻。惟行奠父丧。用本丧服恐当。
出继子于本生亲迁葬。无他可服之服。当以吊服加麻行之。
答沈净如(澄)问(祭礼○庚午十一月十八日)
所谕礼疑。反复参考。终无可以留祀之證。盖迁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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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元生(梦翼)问(丧礼○丁卯二月二十六日)
童子当室。绖与杖当行与否。
礼有童子当室。则免而杖之文。杨氏引用于家礼注中。杖则无可疑矣。若首绖则必冠者而后乃可为此制也。
朝祖时既是同宫。则宗家家庙不行之否。
朝祖。士丧礼曰祖王父也。疏曰其二庙则先朝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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祔祭则不得奉行于宗家家庙否。
祔祭亦当行于宗家矣。
立后一款。亦为告庙。则服轻者代行之耶。丧人如为之则以何服将行否。
使服轻者代祭。乃横渠说。然朱子既以墨衰入庙。栗谷又言今之丧人可以俗制丧服行祀。所引俗制丧服者。乃布直领孝巾别具布带服色则非无可据矣。第葬前方专于新丧。亦无入庙行祭之事。恐当待卒哭后丧人亲行告礼于家庙矣。如何如何。
答李生(时泰)问(祭礼○丁卯七月十六日)
时泰从兄时春家。只有一岁乳下儿。虽不能主丧。考退溪答人语。有儿名摄主告之说。今此葬祭时告祝。未知依此说行之。而摄主则当以何亲为之。摄告措辞。当书以某亲某代孤儿某云云。而告于某亲云则据孤儿言之耶。据摄告之亲言之耶。
儿名摄主告。乃退溪用朱子语者也。其祝辞似当曰孤子某。(儿之定名。非乳名也。)幼不能将事。属某亲某敢昭告于显考云云。沙溪先生谓夙兴夜处哀慕不宁等语当改用。然既以儿名告则此处下语极难。直继以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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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无宗妇祝告夫之祖以上亲者。然今此家事理似不得不以宗妇为主祝曰。曾孙妇某氏。属夫某亲某。敢昭告于显曾祖舅姑云云。其或得宜耶。如此之礼。皆是创闻。不敢质言。
答朴生(浩远)问(礼)
议者云立后之家。过小祥后立后。则为后者追服。而成服节目一如初丧。此说然耶。
又云为后者。以发丧日计其年月。退服三年。无禫祭节目。而直除其服。此说亦然耶。
又云题主一事。例于葬时平土后为之。而此则无主人。又无主丧之人。故以铭旌所书题之矣。到今始立其后。以平土后题主节目观之。当于成服日。兼行题主奠而改题之。此说亦何如。
又云改题主时告祝措辞。异于例行祝辞。又异于改题主节目。当有措辞之变。其措辞及节目教示如何。
又云亡人之家翁神主。前以侍养子名旁题矣。今则已立其后。亦当同时改题。其当与不当。亦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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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以经礼言之。禫祭后改题其祖先神主礼也。此亦为后者追丧丧毕后改题可也。此说是耶。
又云大宗家庙曾有移迁之事矣。今既复立宗家。则礼当还安于旧祠宇。而前头祫祭节目。乃不可废之礼也。成服后即为还安可也。未知何如。
又云大宗神主时在他子孙家。故以主祭孙名旁题矣。今若还安于旧祠宇。则不改旁题而直入祠字似不当。还安时改其旁题可也。亦未知何如。
所询诸条。无非变礼之难断者。如愚之素懵于礼。何敢妄对以自速于冒汰乎。然盛教至此。姑将臆见。仰备采听。
最初三说。皆无明文于经。惟通典始言之。而问解引以为定论。恐难更容他议。题主一节。固当于成服日为之。告祝节目。亦依题主本文。至于诸条所教继后父及祖先神主并当于吉祭时改之。盖侍养子及以他子孙旁题。虽不安于继后奉祀之后。然此方守重制。丧未毕而先举其礼。尤似太遽也。如何如何。
告辞云云。继子某今已成服。敢举改题之礼云云。盖当初发丧时。必有摄主预告之事。若犹未也则似当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5H 页

继后者之追丧后节目。无可据之明礼。未知如何而得其宜耶。或者曰若追丧于小祥后则服至大祥除之。而服心丧以至于翌年忌日。永除可也。或者又曰追丧于小祥后者。宜自成服日计其月。以至二十五月而除服可也。何说是耶。
且或曰追丧者必服三年。则三年之内不宜徒服其丧。每月朔望设行朔祭可也。此说有合于礼耶。且或者曰追丧者。三年后直除其服。而无他节目之行。则于礼似未稳。自成服日计月数。以至小祥大祥之期。服练服禫皆如常礼。又至禫月之期。略行禫仪而后除之可也。此说亦合礼耶。亦有所未晓者。以经礼言之。禫后则神主当即入祠堂矣。而若追丧三年内。宜行朔望祭云。则过禫后即从礼入主祠堂。而临祭时将出主行之耶。抑将因设旧几筵行朔望祭。而到于追丧丧尽后始入祠堂耶。伏望参酌古今之礼。以教的从之礼。如何如何。
更着臆见。以取僭汰之罪。悚叹而已。变礼之难定者。莫此若也。况于古今文字绝无可据。尤难为说。所以从前不敢辄应俯询者也。第代服者。曾有服丧之人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5L 页

所教继后父及祖先神主。当于吉祭时改题事幸甚。所谓吉祭云者。指其丧出三年后禫祭而言耶。继后子追服三年后而言耶。伏望明示。又有一者之议曰。继后父神主旁题。尚存前侍养子名。亦未安。刮去旁题。以待吉祭时改题。则似不背于变礼云。此说未知何如。更望折衷教示。
所谓吉祭者。盖指继后子三年服尽。便行合祭于先庙而言。非本丧禫祭明矣。前期刮去旁题一节。礼既无文。事亦太简。第此出于臆见。无甚援据。须更博访而处之。
答闵生(溁)问(礼○己酉五月六日)
礼家疑节。最难折衷。苟为妄论。未免汰哉之诮。在先辈尚然。况于鄙拙素未学者乎。第似前头当有受用处。故不得不姑以瞽见奉对。山中又无书册可考。愧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6H 页

为所生母之服。在礼只是不杖期。由此言之。于所后之祭。非但馔品之不减。祝辞之如常而已。躬自行祭无疑。只是今人持生父母丧。皆具丧人制度。恐其不敢以私亲凶服而祭所后。然则与丧中祭先之义不同。姑使服轻者入庙。而祝用使某吉例。其或可欤。虽以丧在同宫言之。葬前固不得祭。葬后如上所论。无碍矣。
适妇之丧。舅以老病不能往主。自是事势。岂可以此而遂废其义乎。亡论同宫异宫。恐当以父在父为主之礼为据。但礼又有妇之丧。祔则舅主之。虞及卒哭则其夫自主之之文。以此观之。题主称号及祔祭外。虽夫主之。亦无不可者。(题主及祔祭时。舅尚不能往。则祝辞用使某告例。)
招魂之葬。人情所不免。然既有朱夫子所论。斥之以非礼。则其在后学。何敢容议耶。至于题主节次。设魂帛于正寝而行之似宜。
答闵生(溁)问(礼○庚戌)
垂谕心丧。本非如斩衰功缌之服。煞分节度。似不必有变除之节也。且既从三年之文。则当以二十七月禫祭为准矣。第闵判书鼎重曾遭母丧。以此质于金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6L 页

答郑直长(涖)问(丧礼○壬戌四月九日)
妻丧别室藏主之说。胡,杨二氏皆以为非。则今只有祔在祖妣之房一路矣。其奉祧主者。似异于是。姑当以东序为主。
父在为母期。家礼从时制为三年。与仪礼不同。其在我国先贤。必改从服期之礼者。亦以国制实用仪礼。而又有朱子平日议论。以此为正故也。既已撤几筵入庙之后。还奉厅事。行朔望殷奠。恐亦未安矣。如何。祖先忌辰。父兄在外。其祝辞若父兄有命则用使介子告例为当。不然则姑阙之。亦无妨。
答东阳院儒问(院规○辛未七月二日)
院规第五条末端云乡学举其全。书院取其精。所谓全精。皆指学问而言耶。选士之法。有异于彼此。何欤。
所谓乡校欲其全。书院欲其精者。以乡校则无论科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7H 页

第六条掌议有司直月。各限年几以上何如。
掌议既以二期为定。则直月似当以春秋为递限也。
第七条所言。与本院似有不同。删改何如。
第七条则圣至守之十字。代以事体甚重。其末以亵圣额四字。代以以存尊严之义六字。
第八条朔望焚香。斋任似不可不参。而只言诸生。斋任亦在其中耶。东西二字必当删去。则祠字下更添何字耶。
言诸生不言斋任。初因文宪院规而然。然斋任固在其中矣。第若以为不甚明白。则加斋任及三字于诸生上似好。次诣东祠以下八字亦删去之。
第二十四条院外别设一斋。以待隶举业者。实是贵正学贱时文之义也。意甚美好。而本院疲弊。难设别斋。且恐时文之习。亦难遽革而外之。若是则士之向院者。想必稀少。姑先分之以东西。待之以轻重。使之渐入于实地何如。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7L 页

大凡祭祀必当前三日致齐。而本邑乡校及书院祭祀时。士之参祭者。例于祭前二日聚会。则并计祭日乃为三日。此失三日致齐之礼也。多士之欲为变改者久矣。此则不必书之于院规。而只当论改耶。
此条乃俗礼之失。只当临事议改而已。不必添入于院规也。
齐不茹荤。礼文所载。南草之饮。何异茹荤。而今人致齐者多不能去。此则大有违于敬慎之道也。此一段或可添补于致齐条耶。
南草一款。非惟齐戒之时。常时群居。有害无益。最不雅洁。今添入烟茶二字于博奕之下。依处之为幸。
别告本规第五条勿论少长贵贱注曰。贵谓士族。贱谓校生庶派之类。盖贵贱尊卑。乃平时行用文字。故初不为疑也。其时白川校生辈自谓此条待吾辈无异于公私贱。至呈诉本官请改而不能得云。安知贵府人心亦不如是乎。玆改贵贱字以显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8H 页

答或人问(祭礼○庚子)
环珓之制。此本未曾深究。韵书称判竹为之。或用竹根。其长二寸。然则其制可略想矣。所谓一俯一仰。既无所指的。此必以竹之表里为俯仰也。然东俗鲜有用此者。虽间有卜日者。或用筮仪之制。不然并只以或丁或亥之日为定。先期告庙而已。准此行之。宜无不可。且古者卜三旬不吉则全废其祀。至横渠先生。以为卜虽不吉。祀不可全废。若再卜不吉则直用下旬之日。而朱子尝从其说。故云云也。
答或人问(礼○辛未追答)
祖父生时。既以权宜命次孙承重矣。非其本意也。今长孙虽废疾。既娶生子。则理当还使主宗。兄弟相议。以此意告祖父祠堂而行之恐当。
其阕服者。若位高有衰服于 国丧。则待 国葬过祥为是。禫期若过则勿行亦可。不然而为士庶之伦者随时祥禫阕服。恐无不可也。如何如何。
答仲巨(世升)兄问(祭礼○庚子)
示谕祔祭。既曰以其班祔。则虽非奉祀之家。固当祔于新主之祖考矣。若乃母丧。不设祖考位。只祔于祖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8L 页

答泰徵侄问(丧礼○壬戌)
古礼。惟大宗及子为大夫者立后。其馀皆从班祔之制。而程朱以后始有人各得以立后之举。是故人家有丧。非班祔则立后。自无难处之丧矣。礼记虽有皇辟之说。古今诸儒无以此为祭称者。自周元阳祭录始有之。然其说曰祭无男主而妇祭舅姑云云。盖示以有男主则不可以此称也。所谓男主有二。一则子主父丧是也。一则父叔父兄弟侄。为无子之子侄弟兄叔父主是也。故备要先书从子敢昭告于显伯父诸条。而其末别录显辟一条。其意可见。问解虽有似有据之说。而又曰妇人无奉祀之义。又曰若不得已或依此题主耶。皆作疑辞说。而慎斋注上条下曰当与答李以恂条参看。盖亦慎之也。今以班祔法及备要先书侄祭叔之义推之。愚意此丧必当用左右属称题主曰显叔父云云。但无旁题期后虽除服。而亦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9H 页

丧服小记。有三年者。必为之再祭。疏曰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少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为之练祥再祭。此亦可见妻不主丧之义也。
答泰初侄问(大学○乙丑十二月十八日)
大凡四书大文下音释小注。似是朱子说。而集注下无名小注。未知何人所说耶。恐是明朝儒臣所纂者耶。(周易大文下音释。既非朱子自说。则四书似亦如此耶。)
大文下音释。乃朱子所为。以仪礼通解大学中庸篇考之可见。但或因汉唐诸儒说更定。未可知也。(此无十三经注疏。故难以质言。)集注无名小注。唐本四书凡例云多取新安陈氏之说。则恐永乐诸臣因宋,元诸儒说而成之耳。
经一章明明德之上明字。章句中只以动处言之。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79L 页

此见甚觉不易。凡明明德用功处。书中有三项。一则经文以致知诚意为主。即传文五六章之说也。一则传文首章所谓顾諟天之明命之说也。一则章句所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之说也。其说固殊。而乃章句之意。既承本体之明。有未尝息者而言。故遂以因其所发云云继之。盖此亦兼知行之义。则自与经传本意无所参差。而以复其初者。又正所谓顾諟天之明命者。是虽有偏全先后之分。而推其大义。自当同归。尤无可疑矣。如何如何。
卢氏曰。虚者心之寂。灵者心之感。恐不是。窃详虚灵可以理气言。而不可以寂感言也。盖虚理也。灵兼气也。是只说心之本体也。如以灵为心之感则便是用也。非章句之意也。若曰灵所以感者也则似可矣。
卢氏虚灵之说。近世先贤煞有议论。其或未及见之耶。栗谷曰灵者。心之知处。虽未感物。灵固自若。不可曰心之感也。高峰答退溪曰卢氏论虚灵二字。以虚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0H 页

章句言明明德新民。皆当止于至善之地而不迁。窃详止字已是不迁之义。而又于上文止字训诰。既曰必至于是而不迁。则于此段止字。何不以至字言耶。盖直训止字则举功夫之终始而备言之。若其统论处则直说大文之意。故以止字意为重。而重复言之耶。朱子大全此止字。果作至字。而章句改之者。似有其意。未知如何。
章句明明德新民。皆当止于至善之止。不但大全通解辑释皆作至字。张氏师曾以为此至字。应上文必至于是而不迁之至。其义亦明矣。第念此乃统论三纲大意处。未必全用初训。然则今章句恐是。
章句曰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其下又曰盖必其有以尽夫天理之极。恐非有二义也。盖直释至善则泛指无限恰好道理。故以理之在物者言之。统言至于至善地位则称道工夫道德之至。故以理之在心者言之。其反复申明之意。各有攸当。小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0L 页

事理天理之分。栗谷曰。章句释至善处。以事理言。是天理之在事者也。以人欲对举处则言天理。文字虽异而义则一也。吴氏就此乃分一本万殊。其说凿矣。
知止而后有定。章句谓志有定向。或问谓方寸之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盖言知其所当止之处。则见得事物皆有定理而志自有定。二说恐不可相无矣。
问志有定向及或问事事物物皆有定理者。语似不同。朱子曰。也只一般。虚斋蔡氏申之曰。所谓方寸之间者。非志而何。恐此能得章句或问之意矣。(尤丈亦以此说为是)北溪,退溪两说则与来谕同。亦不为无所据也。
能虑之虑字。大全训以虑事精详。章句训以处事精详。盖具此二说。其义乃备。而但虑一边轻。而处一边重。故章句改虑字为处字耶。
愚尝谓虑字兼思处两字之义。而重在处字上。故章句以处为定矣。来谕亦得之。且朱子训释诸说。鲜有直用本字者。尤可见其必然也。处字之义。栗谷圣学辑要详之。幸更检看。
小注中朱子曰定静安虑得五字。是功效次第。才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1H 页

定静安虑两段。来说亦看得是。
物格而后知至一节。谓之功效者。对前一节而观之。则自有工夫效验之别耳。若于此节之内。逐句解之曰意诚即知至之效。正心即诚意之效则实不然矣。如何。
所谓工夫功效。欲并于物格知至一字内求之者。殊极穿凿。非但其实不然而已。
退溪后来从高峰理自到之说。引或问中理虽散在万物。而其用之微妙实不外乎一人之心。及其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1L 页

所疑退溪说。大槩得之。顷年尤丈亦以此为疑。以书相问。略有所答矣。
集注中修身以上。明明德之事也。齐家以下。新民之事也。小注谓此四句包括上一节。物格知至则知所止矣。意诚以下则得所止之序也。小注谓此四句包括此一节。若以脉络观之。则三纲领一节言工夫。其次一节言功效。八条目一节言工夫。其次一节言功效。各自分属。似若无妨。然朱子不以上四句分言于上一节。而合言于此一节。自有其意。盖无论工夫功效。八条目两节俱有明德新民知止能得之义。则反覆通看。意味乃足。有不可以分破说也。小注说恐欠精密。如何。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2H 页

补亡章人心之灵莫不有知之知。恐不但指知觉而言。其义似多主于该全之知也。何则夫所以能致知者。虽以其这些知觉之萌露也。然只如此说。恐不足以尽此章之义。盖本心之灵。于天下之理。固无不知。而气禀所拘。不能无昏蔽。是以有格物致知之事。而及其知至时节。方能复其本体之全矣。是乃此章之宗旨也。盖观其下文即曰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未尽。则自可见其莫不有知之知字为全且尽也。且或间论此章曰。以其理之同。故以一人之心。而于天下万物之理。无不能知。以其禀之异。故于其理或有所不能穷也。(其下文论心与理处。亦可参看。)此章之文辞虽简。其义则与或问同也。未知如何。
知非但或问论心理处然也其释又曰知者人之神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2L 页

小注谓已知即上文莫不有知之知。似欠精密。沙溪又以此谓致知之知。尤可疑。窃详莫不有知。本体之全也。已知则些少泛知者也。致知则(益穷之三字当之)下功穷至者也。盖已知致知。皆原于有知中来。而大学致知之功。又因其童稚时所已知者耳。如何。
鄙意人心之灵是体。莫不有知是用。所谓已知之理。正承莫不有知之意而言。小注之说无容更议。盖知之本体。虽曰妙众理宰万物。而至其用功则必当因其所知者而益致之。今徒知本体之全。而不察用功之要实在于此则误矣。如以乐记物至知知下注朱子说推之。其义益明。夫子尝以镜为尘昏。譬于明明德。愚亦以此略陈焉。镜之明。即知之全体也。其照物之明。即知之大用也。其为尘昏。即物理之未穷也。然则虽曰全体大用。而其知实有所未尽明者。此所以有大学格物致知之方也。但人之生。以义理则爱亲敬兄。以形气则知寒觉暖。虽或至愚之人。不容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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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章虽自作一章。而极有承上接下之义。首言毋自欺也则自欺是知而不行之谓。即因致知之功而言也。终言心广体胖则心广体胖似非诚意之所遽致。而特以见正修之功于此已过半矣。
心广体胖已。包正心修身两章者。辑注诸说之意固有之矣。至于因致知之功云者。虽亦出于补亡章。不易省察至此。殊可喜也。
古人论学。莫备于大学。故先儒或于正心章欲兼体用看。然圣贤论心。多从用处说。如此章之义。用得其正而体便自正。则有何嫌于立言之不备也。窃观立传之义。自此章以下辄以二事贴带为目。(如修身在正其心之类)故正心章虽言正心事。而必取其近于修身者明之。故以接物上言之。修身章虽言修身事。而必取其近于齐家者明之。故以待人上言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83L 页

正心章说。愚亦尝主退溪二说专以说心之用为定。尽有议论矣。顷年偶思传文所谓在正其心心有所心不在等心字。实皆从经文先正其心中出来。(经文章句曰心者身之所主也。乃以全体言。)遂变前见。以谓此章言心之病痛如四有所三不在。皆在用上。而至其首尾关涉。(如所谓修身在正心。此谓修身在正其心。)则当与经文统动静之义无异云尔。盖与来谕用得其正而体便自正者。大槩相符。然其说颇多。今难誊呈也。又尝思之。大学工夫紧要处。只在明明德。明明德工夫紧要处。只在诚意正心。而经传及章句所论。又各不同略如上文三项之说。今当看经文首节注以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看传文首章注以未接物时此心湛然清明。已接物时此心随处发见。只要常提撕省察。(朱子小注说)看六章七章诚意慎独以至心广体胖。四有所三不在以至在正其心。务得其本意而已。今若欲以七章首节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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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谓有所之有。恐如俗所谓有心有意之意。盖四者于人。固不能无。而传文言其有之之病者。盖谓四者不能随物顺应。而便有所著意故也。小注朱子说有未来期待。已过留在。应事偏重之语。盖具此三件。其义毕备。而以传注之宗旨论之。应事偏重为最重矣。谚解以두다言之。盖取留在之义。而似涉费力。恐不如直释而其义自见否。如何。
有所之有。寻常以沙溪少有之说为主。盖亦用留在之义而从轻者也。若以有意之有释之。恐与栗谷所谓有心者之病。深浅不同。如何如何。
云峰胡氏曰。心之体无不正。所谓正心者。正其心之用尔。徽庵程氏曰(见或问小注)未发之前。不待正而后正。窃恐此说似好。而但常人之心虽在未发之时。亦有昏乱之病。则何可遽谓不待正而正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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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谕胡,程诸说似皆有病。不必深论也。
心不在焉四字。似可属静时事。而然下句即以视听食言之。则传文之意。似必指接物上不在之病。且集注先言必察乎此。而后言敬而直之。则其意又可见矣。
心不在焉下继以视听食三者。以此章下条主在修身而言故也。
齐家章如保赤子一节。集注曰此引书而释之。又明立教之本。不假强为。在识其端而推广之耳。窃详本字指孝弟慈也。端字指孝弟慈之发见处也。推字指使众等事而言也。或问曰传之言此。盖以明夫使众之道。不过自其慈幼者而推之。而慈幼之心。又非外铄而有待于强为也。事君之孝。事长之弟。亦何异于此哉。既举其细则大者可知矣。窃详此先言慈幼之可推于使众。仍言孝弟之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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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所谓本者明德是已之说。鄙亦非之雅矣。程氏或问未及改之说。番阳朱氏曰或问从章句初本。故其说如彼。章句初本云慈幼之心不从外得。推以使众。亦犹是也。后因汪德辅疑而质之。故朱子改之。而或问未及改耳。盖其所谓与或问异者。以益以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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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注仁山金氏谓传之九章有推化之意云。而或问论此章曰此章本言上行下效不期然而然。恐当从或问说。盖如保赤子一节。集注虽末言推广。而其义多在于立教之本不假强为。则恐不必专以推字意看。如何。
推化以或问为据者亦是。但保赤子章注说明是推广之意。其下小注虽有未说推之说。盖曰未说到絜矩章之大底推也。不是全无推意者耳。
答泰初侄问(大学○辛未十月)
所疑章句释明明德用功处。盛诲所谓虽有偏全先后之分。推其大义。自当同归者。固然矣。至于三项之说。其意亦好。而但谓章句所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与经文之以致知诚意为主者。其说固殊。则恐似欠稳。盖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之语。若以直指观之。虽只是善端充扩之意。然既因其经文脉络而为说。则亦不外于致知诚意而言。而至其大义。亦非不相同。如何。且来诲谓所谓以复其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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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谕以小注说推得遂明之之明者尽好。第以遂明之之明。言知行工夫则可矣。若因此而以为由用该体之义则恐或推之太过。何者。如以章句言之。本体者体也。所发者用也。合本体所发而言则是全体也。即所谓明德也。然则遂明之之明。虽以见孺子入井而怵惕言之。其知其不可不救者知也。其必救而拯之者行也。是盖不出于知行之境。而所以复其初之工夫也。其所谓初者。乃即本体之明德。则正与遂明之之明。义各不同。故曰以遂明之明。言知行工夫则可。以为有由用该体之义则太过者也。幸更详察。
补亡章知字之义。极蒙详教。钦幸钦幸。妄说亦非以莫不有知为体而已知致知为用。只以偏全大小言之也。然来诲所谓人心之灵是体。莫不有知是用者。此愚之依俙见得。而不敢劈破说出者也。其为痛快不啻如痒得搔也。但所谓徒知本体之全。而不察用功之要。实在于此等语。虽所以砭妄说之有病。而似未深察其意也。妄见非是插入外语。反遗其用功之要也。只谓莫不有知之知。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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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谕此章之旨与明明德注。互相发者。大槩得之。其致疑于小注者。特以其意似只以零琐良知觉。为已知故云尔。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八个字。本自已分体用。所谓已知之理。即单举莫不有知之知。是亦就用而推用。盖与大学之前多少知识。自相通贯。非只以目前零琐知觉而言也。以此详究之。则小注说亦无可病。鄙前书以为乃谓已知之知。不本于有知之知云者。恐涉差说矣。
正心章所诲谨悉。妄说亦只谓云峰诸说之有所牵强也。大槩与来诲无异同也。但所谓首尾关涉及有所不在等心字。自是从经文正心中来者。年前亦已承诲。而泛然听受。不能领会矣。今承来诲。然后更加细玩则尽觉有味。可谓发前人之所未发者也。钦叹钦叹。愚于是又有一说焉。盖章句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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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谕引正心章句语以明本指者。尤觉衬贴也。
答泰夏侄问(丧礼○丁卯正月五日)
练祭时受服节目。考證丧礼及疑礼问解多有未详处。玆敢抄列仰呈耳。 丧礼曰。中衣及冠以练为之。衰裳则以卒哭后。冠即大功七升布为之。练时衰裳似不用练云。又曰。并练衰裳。不为无据云。疑礼曰。大功布以熟布为衣。则练服并衰裳用练似宜。不但练中衣而已云。未知何所从耶。 又曰。冠与中衣练之。而衰裳则以大功七升布改制之云。冠与中衣无改制之节。未知其详。绖带则卒哭后受之以麻云。家礼无变麻之节。故时无所改。练时当受以葛耶。或有用熟麻者。未知何所从耶。练冠以卒哭冠受其衰。而以练易其冠云者。尤未知其详。 又曰。练服必锻练大功之布为衣云。未知果从何样布耶。去首绖及衰负版辟领。然后祭服无改制之节耶。 丧礼曰。受服若不能改制则仍旧亦可云。如有改制之路则改制得宜耶。出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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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服自来多说。 宣庙朝以前。退溪诸儒之说以不改为主。故公私皆用练冠不练衰之制。自近世沙溪诸儒考定礼文之后。乃因丘氏说用古礼练服之制。冠与中衣(所谓常著中单衣)以练布为之。衰服(即衣裳)以大功七升布为之。去负版辟领衰。腰绖以葛(所谓青忽致之类。无则用熟麻。)为之。绞带以布为之。履用绳麻。杖仍旧。此备要之说也。但练者。丘氏谓沤熟丝。即经累濯而近于洁白者也。大功者。丧服注谓粗沽之。家礼亦曰稍鹿熟布。即虽略濯而近于粗黄者也。其为轻重有间。各用本色而制之为好。然则备要一说仍旧云者。不必用。网巾既过卒哭。恐无不可着之义。然自有孝巾。亦足敛发行祭。则用亦可不用亦可。至于俗制深衣。备要元无其文则不改当矣。如何如何。
答泰昌侄问(丧礼○乙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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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中墓祭之仪颇臲卼。世俗则共卓而哭。行之不疑。岭南则以旧墓为重。丧人不敢参祭。顷年李寿翁问此。生答以当用孝巾深衣。先行单献。祭于考之旧位。待其卒事。又用衰服。次行三献哭祭于新位。盖虽合墓而分西东两边。视若各位可也。与迁葬时各设几筵何异。如此然后义正而礼得矣。
家礼冬至祭始祖后。行祠堂参礼。今虽丧祭之礼有别。当先行祠堂参。
仪礼日昏则用烛。待朝灭之。今见疑礼问解中甚详。今人白昼祭用烛者。乃时俗不考礼之失也。退溪恐亦从俗而然。
吊礼当行于本家。檀弓之论严矣。然于所馆之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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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笠祭时不着。见问解。入人家则恐无脱去之义。或以压尊而然。未可晓也。
答泰昌侄问(祭礼○丁卯三月八日)
前日所行者。乃时俗因袭之礼也。今此所定。乃家礼当行之事。自不相同。以朱子所谓子孙晓得。祖先便晓得之意推之。似亦不必申告。但若累代承祀之家。事体稍异。虽告祝而行之亦可矣。
古礼斋戒日限甚严。而家礼以今人事故无常。不得已从简而为之。其势如此。所谓从家礼者。谓从此等之礼。若每以要诀备要参而论之曰未知的从。则不可谓从家礼也。
图说所主在于各卓。今乃又有云云何也。墓祭虽一石。而亦当各设其馔。盖图说各设器数。与俗礼共一卓者无甚张大。似无不可排设之患也。
痘患俗忌甚切。然恐不可废馈奠哭泣。如以相妨为虑则预置儿辈于邻家。方便处之似宜。
据礼居丧之人。虽外亲不吊为是。盖朱子时有居忧者吊丧送葬之俗。故于知旧问答中。亦不以为非。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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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泰淳侄问(易○丁巳十二月十一日)
洪范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传曰此卜兆也。未知五者为卜之兆名如易之有卦名耶。抑只言卜岁兆耶。卜法虽不传。此则或别有可考据否。
兆者。卜体也。周礼君占体。注体兆象也。释曰体兆象也者。谓金木水火土五种之兆。言体言象者。谓之墨纵横其形体。象似金木水火土也。以此推之。曰雨曰霁者其实象。而为水为火者。其定名也。
易系上十二章。形而上者谓之道云云。以诸注参看则形而下者。非但物象而已。如日用事为。皆形而下者也。然则如中庸所谓喜怒未发者。属形而上看。已发属形而下看。未知如何。
以即阴阳而不杂乎阴阳为太极者观之。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形而上。恐无所不可。
系下十一章文不当故吉凶生焉。不当亦似是交错底意。而本义释以爻不当位。未详何谓也。若从徐氏注说看。则似不宜混言吉凶生焉也。若并言吉凶则亦不宜只言不当也。未知如何。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90L 页

答泰淳侄问(礼记○戊午正月十九日)
曲礼赐人不曰来取。与人不问其欲。
君子小人皆以受者言。盖因不曰来取不问所欲上起义。朱氏说亦较明矣。
檀弓曾子易箦章。
曾子在疾病困笃之际。猝闻童子之言。而不得其所言之说。故瞿然而为惊叹之声。童子乃再告如此。文意接续。恐非可疑。
孔子蚤作章。
既曰殷人殡于祖庙。则奠于两楹之间者。似指祖庙而言。
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章。
疏所谓以素为褚者。释饰棺。袂外加墙者释墙。车边置翣者释翣。外则恐柩车倾亏而以绳左右维持之者。乃设披之谓也。其非小方床之制明矣。又绸盛旌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91H 页

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曰献云云。
以孟子仕而不受禄之义质之。方氏说恐长。
有子与子游立章。
此段有子因见孺子慕者而曰。吾常不知丧踊之义。欲去之矣。今见孺子之慕。则其哀情之在踊。亦犹是焉耳。盖于此始知踊之义。而犹不知径情直行之非中道。故子游反复陈说于其下。然集说之以斯释踊。恐无不可。
卜兆更详之。具见玉藻卜人定龟条。可考也。
答泰淳侄问(丧礼○甲子四月二十九日)
子妇既亡而过葬。则其夫馈食之礼。固当辍而不举矣。然其只隔一月而废大祥。非惟情理有所不忍者。盖丧服小记有出妻为父母未练而返则期。既练而返则遂之之文。集说曰缘己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不可废也。方氏曰此所谓以仁起礼也。其与此礼事例虽殊。而义趣较切。或加照勘商量而处之否。不敢质言。
问解有弟死无子者。依妻丧期后撤几筵之说。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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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泰辅侄问(丧礼○己未五月十九日)
吉凶不相袭。礼之正也。故朱子居丧。以墨衰行荐于家庙。其义则然。但吾东俗素不用此礼。又不谙此制。禹景善一禀而退陶不从。宋同春再禀而沙溪不用。昔年愚尝反复于尤庵。亦只以栗谷之论为主。寻常慨叹者也。夫居丧而乃以墨衰入庙者何哉。诚以先祖之体重。而父母之服轻。故为此权借不得已之制。今居本生丧者。视继后之祭。亦犹父母之于先祖。则明斋所谓黑布笠素衣。无所不可者。但黑笠是继后之过期心丧之服。虽曰此权彼正。此暂彼久。恐或有相混之患。而平凉又直为方笠之类耳。愚意黄草笠白布直领淡黑布带似可。盖黄笠本与黑笠。同为心丧之服。而今人或有无事平着者。又有未尽变吉之义。白衣黑带。固为要诀服中行祀之仪也。设有轻举之诮。其与以三年之丧而尽黑其衰者。所失至鲜。此正所谓吾有所受之矣。至如书疏称谓。终当遵用伯叔本文。中间辞义容或增减。不至甚妨。生亲之说。恐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第五十二 第 92H 页

顷年鄙之所处。用大典养父母之制。故引沙溪所论本生父母之义称以丧人。尤丈之意以为当与出后者同称服人。而卒以依行。其师门之说。不能相夺耳。盖被养者犹存其父母之名。而出后者反有所不敢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