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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斋先生遗稿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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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斋先生遗稿卷之三十
 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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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画一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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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先生曰。所谓学问者。非异常别件物事也。只是人伦日用动静之间。随事各得其当而已。今人不知学问在于日用。推与别人。自安暴弃。岂不可哀也哉。今为此图者。欲使人人。知所谓学问者。不过如斯。初非难知而难行者也。若人人讲习于此。则人人皆为学问之士。岂不美哉。不然而随行逐队。朔望课诵而已。则亦一文具而已。何益之有哉。幸各写一本潜玩而体行之如何
题为学之方图
   学者。学此而已。三者。废其一。非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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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答林伯和书曰。今日之计。莫若且以持敬为先。而加以讲学省察之功。盖人心之病。不放纵即昏惰。若日用之间。务以整齐。严肃自持。常加警策。即不至昏惰矣。讲学旲先于语孟。而读语孟者。又须逐章熟读。切己深思。如二程先生说。得亲切处。直须看得烂熟。与经文一般。成诵在心。乃可加省察之功。盖与讲学互相发明。但日用应接思虑隐微之间。每每加察。不使有顷刻悠悠。则为学之本立矣。○答曾光祖书曰。为学大纲。且得以敬自守。而就其间讲论省察。便见致知。知得一分。便有一分工夫。节节进去。自见欲罢不能。不待刻苦加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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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得也。
 答方耕道书曰。所谓敬者。亦不过曰正衣冠。一思虑。庄整齐肃。不欺不慢而已。
  退溪先生答李宏仲曰。正衣冠。庄整齐肃。是以静言。然而动时衣冠。岂可不正。容止事物。岂可不庄整齐肃乎。一思虑。不欺不慢。是以动言。然而静时。尤不可不主于一。又岂容有一毫欺慢乎。
 答宋容之书曰。读书。先要虚心平气。熟读精思。然后可以较其是非。以求圣贤之本意。○语类。体认便是致知。○问如何是体认。曰。体认。是把那听得底。自去心里。重复思绎过。○又曰。体验。是自心里暗自讲量一次。
  退溪先生答李平叔书曰。仁义礼智。须将四个字做题目。入思议。静坐潜心。研究玩味。体认(认辨识也。)体验。(验考视也。)仁在吾心。若何而为心之德。若何而为爱之理。若何而为温和慈爱底道理。于义礼智。亦当如此。
 答刘子澄书曰。通书。极力说几字。尽有警发人处。近则公私邪正。远则兴废存亡。只于此处看破。便斡转了。此是日用第一亲切工夫。○答余正叔书曰。所论正谓敬义二字。不可偏废。专言主敬。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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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就日用间念虑处。分别其公私义利之所在。而决取舍之几焉。则恐亦未免于昏愦杂扰。而所谓敬者。有非其敬矣。且所谓集义。正是要得看破那边物欲之私。却来这下认得天理之正。事事物物头头处处。无不如此。体察触手。便作两片。则天理日见分明。
右即栗谷先生所为图也。而牛溪先生尝抄朱子书题曰为学之方。其中有答林伯和一书。此图即因此书而为之者。而亦以为学之方为目。则两先生之所共订定。可见也。原图道问学三字。倒书之。说者以为与尊德性相对为首尾。故象其相向也。然恐太涉安排。故直书之。所谓立志务实二目。则拯之僭取两先生之意而添之者也。盖非立志则无以始。非务实则无以终。此击蒙要诀及圣学辑要。皆以立志为首章。而学方所摭诸书。无非实下工夫之意故也。至于下方诸说。皆此图之所本。故辄复聚而书之。以明图意。此图虽初学之士。皆可晓然可见。而该遍的当。彻上彻下。真为学之要方也。学者其尽心焉。岁辛巳孟冬。后学坡平尹拯谨书。
示敬胜斋诸生(己未)
右白鹿洞规及十训。即所谓己卯学者课程。乃静庵先生之所倡率也。至于退溪之条。栗谷之图。牛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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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亦莫不本于考亭。而为之准的。有志于学者。苟由是而之焉。则庶乎不畔于道。而崇德广业。希贤希圣。将无所为而不至矣。拯少学于家庭。为之不力。老而无得。远近朋友。误有闻而来者。惭无以相告语。谨揭诸先生之所以教示人者如此。愿与之遵依成训。讲明而服行焉。若其立心之诚与不诚。用力之敏勇与缓怠。则在乎当人之身。盍各勉之哉。
 每日朝食后。则会于一堂。相揖而罢。若会食于一处。则食时相揖而坐。
 夕食后。复会相揖而讲诵所读书。讫或论文字义理。或规责过失。或劝勉程课。以尽切磋之义。
  
程子曰。朋友讲习。更莫如相观。而善工夫多苦散处各舍。无相会之时。则殊无丽泽相滋之乐。而亦非亲友之道矣。玆为会仪如右。两会之外。亦不可纷纭往来。以妨工旷业也。
 群居。虽各自勤谨做工。而亦不可无朝夕再会。以讲切磋之义。既有会则又不可无纲纪者。以相检摄。可推斋中年长学优者一人。为斋长。又择持身庄敬有法度者二人。为执礼。又择直谅能面言人过。有益于朋友者二人。为直日。凡斋中朝夕会仪。讲书程课。日用事宜。皆执礼主之。凡点检言行。箴警阙失。直日主之。斋时禀于斋长而处之。斋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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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改易。若有齿学之加长者则推之。执礼。一月相代。直日。十日相代。
鲁冈书院斋规
一。一乡儒生年三十五岁以下。有志向学者。列名于籍名下。各悬所业书册。(所当读之书。依学规所载。别具下条。)朔望来会之日。考其一月所读。课其勤慢。而勉戒之。庶乎各惜光阴。尽读所当读之书。自有彬彬之效矣。(三十五岁以上。自愿入籍课读者听。)
一。学规曰。读小学,家礼及心经,近思录,四书,六经圣贤诸书。循环不辍。周而复始。讲论旨义。务在精究。温绎前读。以验生熟。又以经史子集。随其多少。论难授受。期于通贯。或交相课诵。以取相长之益云云。今依此规。分为三等。读小学,家礼,心经,近思录及程,朱诸书者。为一等。读四书,三经者。为二等。读史,子者。为三等。一等则通读讲论。二等则背诵令熟。三等或通读或背诵随宜。
一。各面各出直月二人。使之主管名籍。朔望之会。各率所掌以来。如有读诵不勤。来会不齐者。则并责直月。
一。一日齐会则考课不精。分面为二。一朔一望。当日蓐食来会。焚香后。因为考课。(自院中设点心而罢。)四孟朔则择一日。合面俱会。著为恒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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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之员。以乡中耆儒先进五六员。斋任临时具书以请。
丧礼遗书(甲午正月)
昔市南先生常言妇人服制。朱子于家礼。男子则从古。而女子则从俗。此实阳多变。阴少变之义也。备要从通解续一复古礼。可谓备矣。而妇人之杖。终可疑。今欲依市翁说。从仪礼经及家礼。去杖。未知如何。(首绖亦欲从家礼。并放去之。而妇入只存腰绖。如何。东洙之见。以为不可变。未知如何。)
父殁后。祖父母承重。及父殁后。为母三年。乃经文也。后来疏说及通典。有象生之说。愚意承重及为母三年重。象生差轻。欲从经文行之。舍后来诸说。如何。 为人后者之妻。为本生舅姑。当依退溪,慎独斋两先生说。从夫服期。慎独斋先生所论。恐合礼意人情。如何。
小祥绞带。斩衰以麻。齐衰以布。家礼以后。未尝变也。备要改以布。恐未安。今当依慎独斋先生所行。用熟麻。未知如何。
墓表最为要切。而人家多忽之。或至于终不能为之。子孙数世后。不知其处。不可不必于三年内立之。不必有阴记。只刻姓名可矣。常见古冢。虽短表埋草。而犹可知为某人之墓碑碣。则不必有也。表石当必于三年内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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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礼遗书(甲午正月)
十二朔参 望参。
  家礼朔望参同。而击蒙要诀。为之差等。当从要诀行之。
节日。正朝,上元。 正月朔望也。不必论。
  寒食。 国俗四名日。不必论。 三月三日,端午。与寒食同。 流头, 七月七日, 中元,秋夕。与端午同。 九月九日, 冬至, 腊。
   就中正朝,冬至,寒食等大节日外。如三月三日,七月七日,中元,腊。比朔参。又差轻。吾欲从要诀望参仪行之。未知如何。未及讲问于师友。不能决耳。
墓祭。 当从击蒙要诀。正朝,端午。一献无祝。土神祭。
   子孙在墓下。或居官时。则当从朱子与子书。馔品与墓前一样。其馀时则依家礼。米面食鱼肉四大盘。正朝端午。则从要诀不祭。
荐新。春 新菜,石鱼。
  夏。 樱桃,牟麦,西瓜,真瓜。
  秋。 新稻,菽,杮,枣,栗,梨。 远物(如柚柑)则得则荐之。
  冬。 青鱼。
   凡荐新必于朔望及节日荐之。唯无时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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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晨谒时荐之。
先妣不以寿终。百世不可忘。今恐渐至怠忽。忌日之哭。亲尽之前。不可废也。
国恤中。冠昏丧祭礼。私议。
  冠
   按于古无明文。然杂记曰。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又孔子曰。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六月既葬。冠而朝于祖。以此观之。则或因成服。或因葬时而冠。恐不为无据也。
   又按五礼仪。卒哭后许嫁娶。借吉三日。冠昏宜无异同。则卒哭后。借吉而冠。冠毕。着白笠。亦无不可。
  婚
朱子大全君臣服议曰。方丧。谓其服如父母。而分有亲疏。此义之至。而情或有不至于其尽者也。且以婚姻一事言之。则宜自一月之外。许军民。三月之外。许士吏。复土之后。许选人。祔庙之后。许承议郎以下。小祥之后。许朝请大夫以下。大祥之后。许中大夫以下。名借吉三日。其太中大夫以上。则并须禫祭后行吉礼焉。官卑而差遣职事高者从高。迁官者从新。贬官者从旧。
语类。问有官人嫁娶。在祔庙后。曰只不可带花用乐。
明斋先生遗稿卷之三十 第 117H 页
少示其变。
五礼仪。国恤戒令禁嫁娶条。卒哭后许嫁娶。借吉三日。
   按五礼仪。无论贵贱。悉于卒哭后许婚。恐太无分别。而往在 仁祖大王之升遐也。礼曹启辞。勿论爵秩高下。皆今禫后许婚。则又矫枉过正▦。今当略依朱子说。为之节目。士吏。以今之校生庶族当之。选人。以今之生进学生当之。承议郎。以今之参下当之。朝请大夫。以今之通训以下当之。中大夫。以今之通政当之。太中大夫以上。则以今之嘉善以上当之。如此则庶乎适于厚薄隆杀之宜。而不疑于行矣。
  丧
曾子问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返于君所。有殷事(谓朔望及荐薪之奠。)则归。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卢氏曰。人君五日而殡。故可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临君殡。则归哭父母。而来殡君。殡君讫。乃归殡父母也。)○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
   按以此观之。则私丧朔望朝夕奠上食之不废。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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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返。送君。○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曰。远既封(窆)而归。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已先返也。)○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曰。遂既封。改服而往。(此时孝子。首着免。乃去免。而括发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丧之服。丧君也。)
   按以此观之。则国葬之前。私丧葬礼之不废。可知矣。曰。然则其虞祔也。奈何。曰。虞祔是丧祭也。不言其废祭。则行之可知矣。惟新闻君丧。则往哭君而归。行虞事耳。曰。与礼所谓不虞祔待后事。不同。何欤。曰。所谓祭先重而后轻者。指并有丧也。若前丧当葬。而有后丧。则何可以后丧之故。而废前丧之葬乎。杂记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疏庾氏之说。有曰。后丧既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贾氏虽以为未知是否。而此说却似可据也。若以全然无变于平常为未安。则或依赴葬赴虞三月卒哭之例。只行三虞。而退卒祔于葬后。则为可耶。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不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曾子曰。父母之丧。不除可乎。孔子
明斋先生遗稿卷之三十 第 118H 页
曰。先王制礼。过时不举。礼也注。君服除。乃得为亲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礼大。故曰殷也。然此皆谓适子主祭而居官者。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适子在家。自依时行亲丧之礼。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祭矣。
宋龟峰答郑松江曰。 国恤在殡。哀侍则似难行祥祭矣。忌日略行奠礼。告不得行祥之由。用古礼。卜日行祥于卒哭后似无妨。○又曰。小君,国君虽服有轻重。同是国服。且今国法卒哭前不得行祭。以大夫违法而行。不可。如曰卜日行祥。又有未稳。则祥日告文。并告以 国恤。不得备三献礼之意。设奠脱衰。如何。
栗谷先生曰。季涵之祥祭略行云者。只为卒哭前。不敢举殷礼也。
丧礼备要。国制 国恤卒哭后。大小祀。皆许行之。私丧二祥。未知其必不可行。
   按古者。大夫士有君丧服君服。故父母之丧。无事于除而自除。以孔子所答。又何除焉之语观之。则不啻分明矣。然则其行二祥也。以何服。曰曾子再问。父母之丧。不除可乎。而答以过时不举。则其不服除服可见矣。意者。只当以素服行事矣。然若依丧服小记。久不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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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收藏除服。以俟送葬之例。收藏其服而行事。亦或无害矣。然此则论大夫士之礼耳。若无官者。自依时行亲丧之礼也。今者。以备要引此文而退二祥之。故(备要恐本于宋龟峰之说)无论有官无官。皆不敢除丧。恐失礼意。古则以君丧服于身。故不敢祭。而今则以不敢祭之。故反不除私服。私服当除而不除。君服当服而不服。有官者失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之义。无官者则失适子在家自行亲丧之礼。进退无所据矣。然则如之何而可。曰。古者君丧。亦具衰麻。故舍私丧而服君丧。无不安于心矣。今则君服只白衣白笠而已。故持私丧者。不容去衰麻。而着白衣。此实古今之异也。然则无论有官无官。皆当于再期除丧。而有官者则用退行殷祭之礼。于 国葬后。更设祥祭。无官者则用自行亲丧之礼。仍行祥祭矣。如此然后通于古今。适于情礼。而君臣父子贵贱隆杀之节。可以无所妨夺矣。曰。礼曰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君丧乃三年之丧也。何可以无官。而行练祥于葬前耶。曰。不然。古礼无官者。服君丧齐衰三月。今礼虽以白笠终三年。而至许婚娶于葬后。则所谓义之至。而情
明斋先生遗稿卷之三十 第 119H 页
或有不至者也。恶可一以三年之丧例之耶。曰。古者。丧期无数。亲丧虽误加数月之服。何害于孝。而必欲除之耶。礼宜从厚。非此之谓耶。曰。此以孝子之心言之耳。非所以论礼也。礼只论当除与不当除耳。岂问孝子之情愿耶。从厚之说。则亦有可言者。久服亲丧。固厚于恩。而不服君丧。不亦薄于义耶。设令如 中,仁二庙继陟之时。则私丧几于更加一年。而君丧则漫不之服。恐无是理。且无官者。或无妨也。如公卿大夫。不服当服之君服。而久服当除之私服。不又未安乎。以礼言之。既如彼。以义言之。又如此。庶乎不疑于所行焉耳。
  祭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太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注。士卑于大夫。虽缌服。亦不祭。
   按此则无论贵贱。始闻君夫人丧。皆当废祭。
退溪先生答金而精曰。 国恤卒哭前。士大夫于其私家时祭。不可行。忌祭,墓祭等可行。所喻皆合于鄙意。来谕。又云。服齐衰者。忌祭等。使轻服者摄行。此意亦当。但尝考古礼。国之内丧与国君丧。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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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矣。故今玆服内。遇右等祭。暂借白衣冠。躬自行之。才讫。返初服。未知如何。
又答李刚而曰。不意 国恤。普深痛疾。墓祭忌祭。虽似未安。似不可废。故不上冢。只于斋舍。设素馔。暂以白衣冠行之。似无妨。时祭则不可以素馔行之。卒哭前。权宜停废似当。卒哭后。乌帽行之。(按斋舍素馔。俱可疑。若无斋舍者。何以处之耶。国禁屠宰。肉固难用。而仍而用素。有不可晓。乌帽。亦未安。)
又答郑道可曰。卒哭前。未可上墓。其就墓(一作庙)。如节祀之礼。有官者。恐亦不可行也。(按与上款不同。姑备参考。)
又答琴闻远曰。东宫祸变。出于不意云云。服制则内外百官。四日成服。七日而除。其他士庶人则无服。外方士人之家。六七日后。举行庙祭。恐无不可也。若如宴会等事。葬前决不可为耳。(按此祭指时祭而言。)
栗谷先生答牛溪书曰。卒哭前墓祭,忌祭。虽无分别。但忌祭。一年一度。其日恝然无事。是所不可忍也。墓祭则卒哭后。亦有节日。故不必行也。如珥则卒哭前忌,墓两祭俱废矣。如兄则无衰服。略设一奠。不备殷礼。无妨也。(接此是乙亥 仁顺王后丧。栗谷以副学在朝时也。牛溪则以前持平。在坡州。前衔服与生进同。故谓之无衰也。)○卒哭前朔望参。则非祭礼也。依常礼行之。何妨。○节祀。略设奠于墓前。无妨。○卒哭后时祭。当依常例。
牛溪先生曰。 国葬卒哭之前。大小祀并停。故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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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陵寝香火亦废。然则人民在畿甸之内者。如正朝寒食等节。可以祭其先墓乎。时祭吉祭也。虽非朝官服衰者。固不敢行也。至于朔望参,忌祭。亦可略设时物。行奠献于家矣。以此推之。墓祭亦可仿此。而目见 陵寝废祭。而臣民独举为未安。
宋龟峰答牛溪曰。大小祀并停云者。国家之大小祀也。忌祭。薄设。只行奠礼而告文。并告 国丧在殡之田。墓祭。亦欲如忌祭之仪。唯鱼肉。卒哭前国禁。恐不可用也。朔望之只设酒果。又当如礼。无所损益。行又何嫌。礼有等杀。父或有废。子或行之。君或有止。臣或为之。何可以 陵寝之废。为难行哉。○又答郑松江曰。国衰则不可用行家祭。而但今以白服行祭。国已定规。似不可改矣。
   按已上先儒之论如此。 国葬前时祭。则可废。朔望节祀。则可行。忌,墓祭。则有官者可废。而无官者可行矣。然忌,墓两祭。礼则一般。而其可行可废。又有可疑者。以栗谷一年一度。不忍恝然之说观之。忌祭虽有官者。恐不可全废。以牛溪陵寝废祭。臣民独举未安之说观之。墓祭虽无官者。恐不可独行。(墓祭上墓。又与忌祭之只于家中行事者。微有不同。)然则如之何而可。曰。忌祭则虽有官者。略设行之。恐不可已。墓祭则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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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者。当视 陵寝之废否而从之。 陵寝废则当从而废。 陵寝不废。(如内丧在先。)则当从而不废矣。未知如何。
  杂仪
语类。君丧。士庶亦可聚哭。但不可设位。某在潭州时。亦多有民众欲入衙来哭。某初不知外面。被门子止纳。待两三日方知。遂出榜告示。亦有来哭者。
五礼仪举临仪。是日。文武百官。以素服(乌纱帽黑角带。)入就位。(外庭位)跪俯伏哭。尽哀止哭。兴四拜。自此至成殡。每朝晡哭临。(自初丧。至卒哭。并除服制式。暇谢前杂。故卒哭后。正,至,朔,望,俗节,四时及腊,练,祥,禫祭。除杂故同。)○诸道大小使臣及外官文书到日。于正厅设香卓。以素服入庭。使臣在东。外官在西。北向跪。执事者上香。使臣及外官俯伏哭。尽哀四拜。第六日成服。
五礼仪发引仪。 灵驾出城门外。至路祭所少住。留都群臣。进香奉辞。 灵驾进发。前衔宰枢及耆老,学生,僧徒序立道傍。 大舆将至。皆俯伏哭四拜。又哭尽哀四拜。奉辞。
退溪先生答李大成曰。闻安东不待使关而行哭临。某亦依彼。已于今早来书堂行之矣。若城主在。则当同行于阙牌。而城主在外。无可行处。故不得已行于此。未安未安。(见拾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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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答具庆瑞曰。某于 文定王后丧。成服除服。适然官私俱有故。就于山舍行礼。虽仿朱子在家望阙谢恩之例。觉甚未安。
又答禹景善曰。静存事。恐不当为之。况远乡草莽之臣耶。(禹公自注曰。静存时在散地。遭 文定王后丧。其意以为尝事之以小君。发引之日。虽无班列。只得俯伏于门外路下。哭送似合情礼。禀于先生。性传仍问。在外小民。亦如何而可。先生所答如此。)
又答李仲久曰。如或人非致仕。带职衔之比。是当以庶人之义处之。至成服于阙下。则恐非礼之礼也。(见本集。)
郑松江问于宋龟峰曰。 恭懿殿奄弃长乐。仆既非前衔。欲入高阳官。成服赴阙则凡百多有所碍。问于浩源。答云。 国母丧较轻。不可以此呈身蹑朝班也。司马公遇神宗丧。疑于赴阙。明道劝入临。亦为世道。此足据云。未知如何。龟峰答曰。司马是在洛时也。不可以是为證。尊侯若在南乡则是矣。今以私丧。来在洛下。嫌于进退。遭国服。晏然于十五里之地。不一赴阙。殊失情礼以前衔例。成服于阙门外。似合义。
  
(右闻丧及成服发引等时。哭临之节。)
   按君丧。在外方者。无奔哭之礼。非但退溪之书如此。牛溪于 仁顺,仁圣二王后之丧。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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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赴。朱子于高宗之丧。方有召命而不赴。其义可见也。闻 仁祖大王之丧。梁修撰曼容。以不奔被参。而后奔哭。遂成规例云。 孝宗大王之丧。受命为暗行御史者。或有奔归者。此则不考于五礼仪。大小使臣。在外成服之礼也。亦非礼也。
舜典。百姓如丧考妣。四海遏密八音。
檀弓。悼公之丧。季昭子问于孟敬子曰。为君何食。敬子曰。食粥。天下之达礼也。
杂记(檀弓)。居君之母妻之丧。居处饮食衎尔。
君臣服议曰。方丧三年。谓其服如父母。而分有亲疏此义之至。而情或有不至于尽者也。然则所谓方丧者。岂曰。必使天下之人。寝苫枕块。饮水食粥。泣血三年。真若居父母之丧哉。前所谓参度人情者。正欲其斟酌古今之宜。分别贵贱亲疏之等。以为隆杀之节也。
牛溪先生问于宋龟峰曰。 国丧。非朝士而行素。当何如。以成服为节则太早。以卒哭为节则太远。家礼因变除之节而为之礼。则成服卒哭之间。亦无可据之节。龟峰答曰。行素一条。非有官者。当以情义气力为视。自卜迟速。必欲卒哭后。太晚而过。君丧三月之服。宜于成服日后。自酌其宜而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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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居处饮食之节)
   按朱子已有参度人情。以为居处饮食之节之言。而婚姻一事之外。未有定论。故今之居国丧者。各随其人之贤否。一以径情行之。今亦恐当以婚姻一事。仿而差之。六卿以上。食素。居外寝终三年。从二品及堂上正三品。以期年为限。堂下三品至六品。以卒哭为限。参下以三月为限。生进儒生。以一月为限。军民以成服为限。如此则庶可以通行无碍。而亦免于有父子而无君臣之讥矣。
仪礼斩衰。裳宜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诸侯为天子。传曰。天子至尊也。○君○传曰。君至尊也。
疏衰不杖麻屦者。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小君也。
齐衰三月。○庶人为国君。
君臣服议曰云云。必循其本。而有以大正焉则曰。斩衰三年。为父为君。如仪礼丧服之说而已。其服则布冠,直领,大袖布衫,加布衰,辟领,负版,掩衽,布衬衫,布裙,麻腰绖,麻首绖,麻带,菅屦,竹杖。自天子至于庶人。不以贵贱而有增损也。○又答余正甫书曰。君臣同服。而略为区别。以辨上下。初丧便当制古丧服以临。别制布幞头,布公服,布韦带以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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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许。服白绢巾,白凉衫,白带。选人,小吏臣。既祔除衰。而皀巾,白凉衫,青带以终丧。庶人,吏,卒。不服红紫。
五礼仪服制。宗亲及文武百官。斩衰三年。圆领衣 用极粗生布。内丧(저본에는 빠져 있는데, 《国祖五礼仪》에 의거하여 보충하였다.)则齐衰期年。用次等粗生布。 布里帽(用粗生布。里纱帽。去铁角。以布作带。前系后垂。)麻带,白皮靴。卒哭后白衣,乌纱帽,(笠则用白)黑角带。凡干丧事。着衰服。十三月练祭。练布里纱帽。二十五月祥祭。深染玉色衣,乌纱帽,黑角带。二十七月禫祭。黑衣。禫后吉服。(内丧则十三月练祭后。服吉。若内丧在先。则 殿下服尽前。阙内及进见。白衣,乌纱帽,黑角带。服尽后。近臣阙内浅淡服进见。吉服。出外衰服。卒哭后。进见。吉服。出外白衣。)○前衔堂上官服。与百官服同。○前衔三品以下及生员,进士,生徒。台衣,白笠,白带,白皮靴鞋。生进生徒(저본에는 빠져 있는데, 《国祖五礼仪》에 의거하여 보충하였다.)入学校。白头巾。卒哭后。黑头巾。 卒哭后。白衣,白笠,黑带。终三年。(内丧则期年。)(甲士,正兵。白衣,白笠,麻带,白皮靴。卒哭后除。内丧同。庶人男女及僧徒。白衣,白笠,白带。卒哭而除。内丧则十三日而除卒哭前。禁红紫。)(저본에는 빠져 있는데, 《国祖五礼仪》에 의거하여 보충하였다.)宗亲一品以下及文武堂上官妻。齐衰期年。大袖长裙盖头头𢄼,用▦细生布。竹钗,布带,(用次等粗生布。)布履。(造以白绵布。)卒哭后。白布,大袖长裙,盖头头𢄼及带,白皮鞋。(内丧则白布大袖长裙,盖头头𢄼及带,白皮鞋。卒哭而除。)○文武三品以下妻。白布大袖长裙,盖头头𢄼及带,白皮鞋。卒哭而除。(内丧则十三日而际。卒哭前。禁用锦绣红紫金王珠翠之饰。)
徐花潭上 孝陵疏曰。君父之丧。天之经。地之义。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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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古而不易者也。圣人制上下衣裳之度。衰适负衽之数。寓哀摧斩绝之容。皆有深意。今皆扫之。只用长布。有同庶人丧服之规。其不同者。团圆其领。布里其帽而已。既卒哭。 殿下玄冕,乌带。群臣乌帽,乌带。君臣皆玄冠视事。是不以丧礼自处也。初终。素弁绖。既除。服斩衰。既卒哭。服葛绖。视事则君臣素弁环绖。如此。岂非顺乎。生员进士。白笠三年之制。失轻重之伦。非圣人之制也。圣人制五服。自士以上群臣。应服斩衰三年。士以下庶人及庶人在官者。应服齐衰三月而除。礼为旧君。犹只服三月之丧。其在儒生服三年之丧。岂其情乎。生员,进士,儒生及庶人在官者。白笠三年之制。一皆从罢。于礼为便。
退溪语录。 明宗之丧。先生以五礼仪群臣服制多不伦。欲依朱子服议。参酌更定。礼曹难之。议遂寝。
退溪答人书曰。五礼仪。只有麻带之文。而不称布带者。其上注中。有内丧则齐衰之语。既云齐衰。则布带在其中。故不别言布带耳。疑礼曹未及详察。仍以麻带行移也。又曰。今之五礼仪所定 国恤臣服。似依朱子说。参酌而定之也。燕居。只白衣。布木皆不妨。带或绦或布。皆用。白冠则疑卒哭前布里笠。卒哭后易白騣。网巾不易。但段▦头。不可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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笠缨用白布木之类似无妨。鞋履宜用白。马装诸具中华盛者。或易故件。或涂里出入服。京官。皆着衰服。外官恐不异别制生布直领。亦无妨。
石潭日记。 仁顺王后之丧。持平闵纯请于卒哭后依宋孝宗例。以白衣冠视事。大臣权辙,洪暹以为卒哭后视事。用玄冠素衣乌带。载于五礼仪。不可轻变。弘文馆考引古礼以启。略曰。必欲尽合先王之礼。则当初 上下当具衰绖。如仪礼之制。别造布帽布团领布带。以为视事之服。若玄冠乌带之制。揆之情礼。至为未安。朱子君臣服议。辨论甚详。五礼仪撰定时。许稠引罗点之说。遂为定论。岂可再误于今日乎。 上从之。
慎独斋丧礼异同议。臣按五礼仪服制。殊无伦绪。盖君父一体。岂有于父则纯用丧服。于君则参用朝服之制乎。且前衔。虽即今无官。既已名在仕籍。实与在官者。少无异同。乃与士人同为白衣之制。尤极未安。臣愿一从朱子损益之制。速行指挥。令百官。预备衰服。于发引时。服以入临。以今所服团领缉其末。而布帽布里角带白靴。为视事服。亦令前衔及是更为成服。似合事宜。
  
(右服制)
   按五礼仪群臣服制。先儒皆以为未安。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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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定而不能行。至于卒哭后白衣冠之制。则既已定为成法。而 仁敬王后之丧。依旧以乌纱帽,黑角带从事。何也。自 上虽视以轻服。而以臣民言之。则小君之丧何异焉。恐有司未之加察也。儒生黑带之制。亦似本于朱子之说。而如朱子所言皀巾,青带则可也。今白笠而黑带。不亦径庭耶。入学校黑头巾者。以尊在先圣也。今书院则事体与学校异。恐当因用白头巾也。金玉之饰。乃华盛之物。闻大官。皆不去网巾之贯子云。亦恐非礼也。
四礼私议后识(辛巳)
   
愚既为私议。与和叔往复。不无一二异同处。和叔亦寄其所论一纸来。而并不得究竟而止矣。今因 国哀。首相崔公锡鼎。启于 榻前。据曾子问及诸先儒所言。请士夫家虞,祔,练,祥等祭。许行于 国葬之前。蒙 允下。即此一段。则从今可以定式施行矣。崔公又以书来。理前日之说。于是检出前后论辨诸纸。列录于左。为一通。以备参考云。
  玄石论四礼私议书
  冠条下。 将冠而遭 国恤者。固当因成服而冠矣。不然。当待卒哭之后。只冠者。借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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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参以婚礼等数。尤无不可也。至于葬时云者。只是成王之事。何与于今日士大夫。而欲据之耶。
  婚条下。 仁祖朝礼曹启辞。其后别无申饬颁行之举。今不必拘也。朱子所论民臣嫁娶之说。岂不正正堂堂。行之无弊。而若非 朝家大段变通而颁行之。则亦难自下斟酌而创制。愚意只当依五礼仪处之。唯其士夫之识礼者。各量其职秩事理。必使通合于朱子说。然后行之。则公私两无所碍。此以礼揆典之大体也。如何。
  
丧曾子问第二条下。 盖有国家条制。不允于义理。而臣下之道。不敢直废者矣。未有不见条制。不害义理。徒被俗说牵掣而不敢行。如今 国恤卒哭前。士夫之葬礼者。既行葬礼。则丧祭之当行。又可推而知也。第礼有适子主祭。而居官者。君丧除而殷祭之文。必如此。然后方可用既葬不赴。虞及卒哭。必俟三月之义矣。非可泛施于无官者也。
  末条下。 今日东方学士大夫所宗仰而遵用者。将非退,栗两贤而谁哉。两贤所论 国恤之礼。明有官无官之别。实出于礼疏。所谓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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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居官而行君服。适子在家。自行亲丧之意。不啻左契。虽龟峰之答松江祥祭所问。亦以大夫归重。初不为士庶而言。然自备要以来。及于尤丈。无所分别。因为通行之礼。尤丈之说曰。我国士庶以下。皆为君服白衣冠三年。其于 国恤葬祭之节。自当与宰相同其意。可见。第非愚者所能晓也。盖白衣冠之制。于礼无当。为今之道。所宜参考礼制。斟酌得宜。以补世教。而乃欲遂因白衣冠之制。使士庶服君。凡事上同于宰相。此岂平允之理耶。所论诸说。皆与鄙见相同。但鄙则主有官无官。高明则主不服君服。似少参差矣。
  祭末条下。 诸贤虽有忌,墓祭可行之说。然退溪答金而精,李刚而两说。皆非大丧正礼。愚谓此处不但当以有官无官分之。亦可以吉礼凶礼分。盖忌,墓祭虽曰行于哀讳墟墓之间。不比时祭之纯吉。然其必在于吉礼之内。如二祥之必入于凶礼则无疑。以及朔望参。恐当以栗谷之论为正。(但虽士庶。恐不当上墓。)节祀亦当用退溪之说。
  闻丧成服条下。 通典。有奔大丧条。其说甚备。盖出于谷梁传,五经通义等书。魏时礼官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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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丧礼。有除丧而归。哭于墓者。皆听哭于陵。东晋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陵(《通典》《南溪集》에 의거하여 ‘徒’로 교감하였다.)西曹属王濛议立奔丧之制。请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勤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诏。如濛所上施行。大唐元陵仪注。又有宗子五等以上。不限远近。同赴山陵之文。以此观之。仁祖朝驳论梁学士。未为不可也。至如伊川先生。以草野微末之官。亦赴宣仁山陵。而退溪于 文定王后之丧。身在宰列。终不赴临。恐有未尽于义者。以此西厓当 懿仁丧。亦以不赴为是。因时议哗然。终赴葬班云。如此处。所当明察。不宜放过者也。
  玄石所定 国恤卒哭前。葬祭说。
  丧礼。朝夕奠,上食,朔望奠。当行。
   曾子问。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两条可据。
  葬当行
   曾子问。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君之丧既引。父母之丧既引。三条可据。
  虞,卒,哭,祔,练,祥,禫。无官者当行。有官者退行。(无官有官。依栗谷说。以衰服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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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条。集说曰。庶子居官而行君丧。适子在家。自依时行亲丧之礼。练祥犹然。况虞卒乎。此无官者之明證也。但有官者。既服君服于身。恐当只依小记既葬不赴虞之文。以处之。(虞,卒与练,祥。同为殷礼。难行则经文旁照。此最明当。)○练,祥本日。当依栗谷答牛溪。龟峰答松江书。略行一奠。唯龟峰设奠脱服之说。不可用。○退行之说。详见丧礼备要。
  祭礼朔望参。当行。
   栗谷答牛溪。牛溪问龟峰。龟峰答牛溪书。皆同。似通有官者而言。 国家陵庙。亦行焚香荐新云。
  节祀。无官者当行。有官者当废。
   退溪答寒冈书。以庙中俗节言可据。
  时祭当废
   退溪答李刚而,金而精。栗谷答牛溪。牛溪问龟峰书。可据。
  忌祭墓祭无官者。略设。有官者。当废。
   退溪答李刚而,(墓祭不上家。只于斋舍。设素馔行之。)金而精书。言当行。似通于有官无官。答寒冈书。言有官者节祀当废。则忌墓当废可知。(恐答李,金书。以小君丧为轻。答寒冈书通言大丧。)栗谷答牛溪书。无官者。当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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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祭一奠。○又节祀。略设于墓前此当指墓祭。○龟峰说。亦同。)有官者。当废。(栗谷所遭与退溪同。是小君丧。而栗谷始以衰服为重。)今当用栗谷说。唯设于墓前一节及退溪设素馔之说。恐不可行。
   经传及诸贤之说。大槩如此。然以古言之。服君服。不敢殷祭之义最大。以今言之。山陵废祭。不敢上墓之义亦重。只当参量而行之如右。其无官者。不免略设忌墓。而犹当行练祥者。又乃祭礼吉凶之大分也。如何。
  答玄石书
一。有官无官。固当依栗谷说。以衰服为节。而前衔三品以下。虽经台侍者。与儒生同。实为未安。故慎独斋所上丧礼异同议。亦及此意。意者。栗翁之说。只据见成服制为言。而未暇深察其情理耶。凡有官者。勿论时任前衔。皆从有官之例。则似为允当。未知如何。
一。龟峰所说设奠脱服之说。用于有官者。退行祥祭之类。其义实当。而以为不可用者。何耶。愚意欲从之。未知如何。
一。祠堂俗节之参。其仪与朔望无异。朔望可行。则俗节。亦可行。何以分其行废耶。
一。高明则主有官无官。鄙见则主不服君服。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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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差云。未知有官者。引其私丧。而不服当服之君服。无害于义耶。鄙意祭则虽退。而服不可不除也。如何。幸更察教。
一。奔丧固有通典所论矣。然朱子不赴高宗之丧。退溪牛溪之所已行者。又如此。岂其无义。而先贤之行如此耶。外官各守其职。不得奔哭。在外者之各守其分。与外官恐无异同。通典之说。先贤之行。似不无轻重。如何如何。
  玄石与人书
  国恤中二祥事。虽曰祭不为除丧。而除丧必于祭。未见有贰之者。不设殷祭。而先除丧服。于情义。俱未安。盖今二祥之追设。不在于曾子问。除君丧后。行殷祭之义。在于五礼仪。卒哭前停大小祀之文。 国制云云。似以吉祭为主。则二祥丧祭。未见其必不可行。
  崔相 榻前启
  国恤时。士夫家大小祥节次须有 朝家之定式矣。以礼记言之。曾子问。君服中私丧变除。孔子以除服不当过时答之。礼意甚明。郑注。亦不误。而疏说。以行祭于君服除后误解。 本朝礼文。无他援据。而五礼仪中。有卒哭前。大中小祀停废之文。故据以为例。近世士夫。多行祭于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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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后。而所谓大中小祀。乃国家祀典。非指士夫家祭祀也。以义理言之。 国恤中士夫家时祭可废。忌墓祭犹可略行况练,祥,虞,卒哭。是丧中之祭。本无吉凶相袭之嫌。且念今之在丧士夫。无服君丧之事。而仍服过限之私丧。非但不合于礼经本意。亦不合于疏说之义。我东儒先所论。亦多可据。而近世先正臣朴世采所论。颇为明白。自 朝家定制。使之依礼经行祭。除服似宜矣。 上曰。大臣所达是矣。依此定式。使之遵行可也。
  国恤时。元无禁葬之令。而在前 山陵未定之前。士大夫家或多未行葬礼。因以成俗。而礼曰葬先轻而后重。有父母丧者。先葬母而后葬父。以葬是夺情之事故也。君重亲轻。士夫之先葬亲。于礼不违。且大夫士庶人之葬期。各有月数。若踰越定期。则便成僭礼。别为定式分付。使之行葬宜矣。 上曰。所达诚然。以此意分付。可也。
  崔相见抵别纸
   国恤中私丧变除。玄石初以有官无官分言。无官者。并行忌墓练祥。有官者。略行忌墓。而不得行练祥为言。癸亥时。以注疏。殷祭为二祥。为非是。其言曰。凶礼如葬如练,祥。既有岁月定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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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吉礼之比。则恐无不可行之义。盖葬在卒哭后。则以匹夫而行王公之礼矣。练祥在卒哭后。则或有数年不脱衰之患矣。其可乎哉。其馀所论亦多如此。此为后来定论。其后犹以更商为言。则出于顾藉怀论而然。非本旨也。第以先生庚申所论观之。有官者。于祥日设奠脱衰。而复于 国恤卒哭后。设祥祭云云。锡鼎窃有所疑其谓祥日脱衰云者。固是而卒哭后。更设祥祭云者。恐乖于过时不举之圣训。且既欲更设祥祭。则虽已脱衰。犹为未免丧患。其过制之意。安在哉。未知此果为定论耶。其后必更有论说。而未得闻可郁。 国恤中四礼杂仪(私议)中。丧制下总论。尽是分晓。虽愚迷之人。亦可以一见瞭然矣。其中有一字可议处。除私丧而服君丧。无不安于心矣。此一条除字。改以舍字。似尤明白。未知如何。礼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以古言之。则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似难卜日行祥于祥月。只于祥日。归哭而已。此为变除之节。盖君之初丧。有殷事则归。朔望犹可归奠于私丧。则练祥之日。其归哭可知。以今言之。如功缌之服。除服时。无行祭之事。只于朔奠哭除。或在远。则望哭而除之。如支子于练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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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有故。亦不祭而望哭以除之。适子有病。当练祥祝文。以使介子某云云。行祭除服。而适子则病不得参祭。只于卧次变服而已。不以疾病及在远之故。延祥祭于后月。此可以知也。无故之人。祭与除丧同。时有故之人。虽略行而除丧。亦合于礼。盖凶年杀礼。圣人有训。国有大殡。斯其为子卯大矣。前日仰质于玄丈一纸。今辄录上。未知如何。玄丈末后。以三献行之为宜。而愚见不然。只宜略行故耳。
  崔相与玄石别纸
  窃以为虽行祥禫。不可盛设如常时。略设荐献为宜。按记曰。凶年祀以下牲。疏曰。天子之大夫。常祭用大牢。凶年降用小牢。诸侯之大夫。常祭用小牢。降用特豕。士降用特豚。又记曰。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注曰。为新丧略威仪。又按曾子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闻齐衰之丧。尸入三饭。不侑酳而不酢。大功酢而已。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以注疏观之。齐衰之酳。大功之酢。皆是一献。室中之事。乃至于宾长之献。古人以大侵杀礼。则国之大丧。其为大侵大矣。(用檀弓子▦之义。)牲牢之当减。可知。(国制禁屠宰。恐当以鸡鱼蔬果为荐。)为昆弟之丧。略其威仪。则国哀重于私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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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节之当略可知。齐之酳。大功之酢。以时享而或不备礼。则练祥之丧祭。其不备礼而可行者。又可知矣。以此而揆之。则先正如栗谷,龟峰及浦渚诸公之劝人略设除丧。夫岂无所以哉。士丧礼。朔月奠。用特豚。特豚乃告朔之礼。而杀礼以此为时享之用。齐之酳。大功之酢。皆止于一献。则龟峰说。亦可采用。而但国制。大夫士朔奠。连奠三盏。则三盏似无未安。只当略设庶羞而行之。或以不备祭而除丧。为疑而有不然者。记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曰。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变则宜除不相为也。疏曰。此练祭也。而大祥除丧亦兼之。以此观之。则除丧与祭。本不相关。而先满者先除。后满者后除。既有朱子之训。不备三献而脱衰。又有龟峰之说。不备祭而除丧。恐无可疑。而行之于今日。又为深得轻重折衷之宜耳。如何。龟峰说。只取其大意而已。国恤中略设祥祭。当减其汤果。去侑食。而行三献。庶乎得矣。不告利成。亦仿备要所馆行虞之例。不侑则于初献。扱匙。(玄石晚来。以当行三献为说。故以此奉问矣。未知如何。)
  答崔相书
别纸所示。玄石后来定论。曾未究竟者也。盖有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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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之分。亦有多少窒碍。故平日不免于疑晦矣。今得论断。如是分明。深幸。栗谷,龟峰略设之论。尝欲从之。而亦犹以不备礼不成祭之说。不能妥帖矣。今承与玄石论辨书。说出略设之意。甚备。又觉释然。今当以不分有官无官。略设变除为定。则从今以后。此事庶可无疑也耶。唯是礼疏。以殷祭为练祥之说。通解续亦载之。而承用已久。今以为误。此却恐难免于讼。然过时不举。过时不祭之圣训。不翅丁宁。先儒之不曾剔出。诚未可晓也。鄙说中除字。果误。盖非除去也。乃舍置也。舍字为是。深服深服。第鄙说何从而彻览。有此省记耶。其时鄙人为此私议。而不得自信。且不能行得。故因而置之。不复点检矣。其中纰缪处。必不止此。欲望一一剖教。而姑未敢请耳。
 崔相既建白为定式之后。有疏论。其不可者。遂有收议大臣儒臣之事。愚以草莽贱分。不敢当儒臣之名。前后收议一未仰对。此事虽是私家之事。而方为收议大臣。将为之定制。则便是 朝家典章。故礼官再至。终不敢以私相往复者上闻。而权令致道献议。引怀川答人书。以为葬虞可行。而卒祔练祥当退行于 国葬卒哭后者以对。 命从权议施行。于是退行遂为定式矣。盖崔相未建白之前。则士夫家各执所见。或有行之者。或有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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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今则定为 国制。虽于礼。未知允当。而可无参差不齐之患矣。拯又识。
舍弟掌令遗事
君幼时性峭直。不能容人过。好面折人。诸父忧之。尝言此儿长出世路。必罹祸。及其晚节。又恭慎过人。未尝慢忽于人。未尝言人不善之事。未尝与人争较。待人接物。虽泾渭内明。而未尝发于辞气。盖中年婴病自废。存心用功之所得也。
君之前室赵氏。以虚劳之病。沈笃踰年而终。妇翁丹阳赵公。疑祟在咀咒。盖赵公为同知安公之婿。安公无子。依于公。而有孽息无赖者。赵公意其人。欲捕治之。君力言其不可。事得已。君于其时年少。而能不惑于众言。不蔽于私情。而处变得义。此亦人所难也。 少治举业。每入场屋。未尝追逐胜已者以求助。只背坐独自制呈而出。不以得失介意。尝发解两场。而初场魁。适考官得谤。台启罢榜。人皆为君惜之。而夷然也。未三十以病废在床褥者几十年。岁戊申。始复赴科对策。多所议切。朴公长远为考官。排诸议。拔置前列。一时耸传。明年丁忧。服阕后。遂不赴举。
十年婴疾。长处山房。与僧同苦。人之见者。以为不可堪。而处之泰然。病中手不释卷。得于纲目者为多。居家服田力穑。与僮仆均劳。服食极俭。不厌垢弊。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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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分。不思肉味。中年以后。一日一饭。不知其饥。安于处约。不以贫寠动心。盖其素性淡泊。非作意而强为之也。
居乡未尝言人过。与物无忤。下至村氓野老。视之如友。未尝为利己妨人之事。亦未尝有求于人。以此邻里咸爱戴之。
居官自奉。与在家时无少异。视官事如家事。视百姓如子。视官吏如奴仆者。真个如古人之言。清心省事。终日无为。官庭寂然。小吏辈或昼眠于阶下。取于民者。少涉非理。悉蠲之。鞭笞罕用。遇吏民。一以诚信。上下务尽其情。五经县邑。所至。民爱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焉。
居官有不乐意。即命驾径归。而家属随来。归家萧然依旧。未尝有官家一物带来者。盖居常。衣取盖体。食取救饥。在家如此。在官亦如此。其廉洁俭朴。初非出于刻意勉强。其素性然也。与古之卓行高节。多有暗合者焉。
所至留意阴雨之备。以为脱有缓急。守宰当率境内之民。有保守之所。方无奔溃之患。常叹各邑无城池。如有山城处。则必登览。思所以缮修之。常言各邑军器刓弊无用。而少能留心者。兵使营将等巡视。文具而已。所至必捐俸。改而新之。又常谓鸟铳。无火药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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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用。弓箭。为我国家长技。而各邑备铳而废弓。若有兵祸。此最可虑也。常言若得关防重地而为之。则可得为保障之所。为久远之图。而恨不能一试其才也。
明于知人。审于虑事。常谓人有虚实。可观其言行而知之矣。自一家一乡。以至知旧之间。未尝与人雌黄。而其所私论臧否长短。鲜有不中。遇事无大小。即料其得失成败。久之辄验。盖此两段。出人意表者常多。余初不信。则常笑曰。第书以识之。后当知吾不妄也。古人所谓先见者。盖亦类此。
癸丑之将请碣铭于怀川也。君则不欲曰。我家之忧人太过。反取其怨者多矣。且其人不可托也。余不从其从。果致无限狼狈。悔之无及。君之识破。实先于我矣。
君后娶于马桥时。骊江亦在城中。与马桥亲密。故频数相会。君遂与之相熟。归而言曰。熟观骊之所为。非儒者也。故未尝挟册于其门也。问何以知之。曰。两人相会。未尝见讲讨经义。辄相问今日闻何事。无非时议也。又每见人。则必有所求。为儒学者。乃如此耶。此盖君三十前所见也。其明决如此。
常言怀之以先君之不知骊为訾者。不必辨也。若骊后死。而以先君之不知怀为訾。则又可辨耶。君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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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人欺者。自古有之。先君之不知怀骊。何足病哉。少时颇自喜其才。欲有所为于世。每叹人之不知己也。既老常自叹曰。虽欲为国效力。头白如此。何能为也。晚年见得命字极分明。一切放下。得丧毁誉。无所动于其中。至于少子早亡。只与长子居。而又先逝。暮境鳏独。最难自遣。而亦一付之命。无忧伤戚嗟之色。其定力人不可及。常曰。生老病死。符到便行。事事言必称之。每言龙西叔父疾革时。进候则谓曰。死岂可悲者耶。谈笑而道之。达人之任运乘化如此。盖其终也。亦病作一日而逝。颜色恬然。若与平日之言相符。亦可异也。
君晚年。多在坟庵。其服食居处。与老僧无别。少无穷苦之色。忧时慨世。常有深思远虑。无所不至。而与余说及之外。未尝向人发一语。尝笑谓曰。弟多言而无所碍。兄寡言而多有咎。不可不加意也。其审慎如此。为文切实于事情。而略浮华。诗(저본에는 빠져 있는데, 《农隐遗稿》 卷4 〈遗事〉에 의거하여 보충하였다.)得香山句法。多有逼真处。少善书。楷字甚精。盖皆出于天才。而不甚留意。常笑吾之强作也。呜呼。君之言行可书首。岂止于此。而昏忘殆尽。不复省记。只可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