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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x 页
文谷集卷之十七
议(五十五首)
议(五十五首)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6H 页
中宗废妃慎氏神主处置议(壬子)
废妃慎氏之废非其罪。虽有搢绅间公言。位号既贬之后。则祠墓祭奠之节。自 朝家定式指挥。有所难便。而当初礼葬。使其兄弟奉祭。既出于 中宗大王之命云则到今一任其祀奠之废阙。亦涉悯恻。且慎家直孙犹有存者。则不宜仍奉其主于不当奉之家。依该曹覆启。神主则归之本宗。自官量给祭需。俾不绝香火。似合从厚之道。至于墓下守护之户。无论 仁祖朝继置与否。古昔帝王。于异代名臣之墓。亦置其守冢。则定给若干墓户。俾禁樵牧。恐无不可。事无可据。臆见如此。伏惟 上裁。(依。)
宗庙位版不书 徽号改题当否议(甲寅)
王后四位之版。似无无端不书 徽号之理。必以王后之丧。在于 大王临御之时。未及上 尊号而然也。 祖宗朝亦不追改。窃恐意有所在。且神道尚静。到今年久之后。如非万不得已。则刮磨改题。事涉未安。臣之浅见如此。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依。)
闵慎科罪当否议
废妃慎氏之废非其罪。虽有搢绅间公言。位号既贬之后。则祠墓祭奠之节。自 朝家定式指挥。有所难便。而当初礼葬。使其兄弟奉祭。既出于 中宗大王之命云则到今一任其祀奠之废阙。亦涉悯恻。且慎家直孙犹有存者。则不宜仍奉其主于不当奉之家。依该曹覆启。神主则归之本宗。自官量给祭需。俾不绝香火。似合从厚之道。至于墓下守护之户。无论 仁祖朝继置与否。古昔帝王。于异代名臣之墓。亦置其守冢。则定给若干墓户。俾禁樵牧。恐无不可。事无可据。臆见如此。伏惟 上裁。(依。)
宗庙位版不书 徽号改题当否议(甲寅)
王后四位之版。似无无端不书 徽号之理。必以王后之丧。在于 大王临御之时。未及上 尊号而然也。 祖宗朝亦不追改。窃恐意有所在。且神道尚静。到今年久之后。如非万不得已。则刮磨改题。事涉未安。臣之浅见如此。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依。)
闵慎科罪当否议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6L 页
臣不但素昧礼学。自负宾厅议礼之罪。其于大小礼制。诚有不敢与议之嫌。而承此更询之 教。悚蹙之极。不得不昧死仰对矣。臣于礼经。既无平素讲习之功。到今猝然剽猎其诸家笺注之说。妄自折衷。以断此变礼。以重其僭越之罪。非臣之所敢出也。但今此闵慎之代父服丧。槩以朱子丧服劄论为据。而其以为可者则曰。朱子此论通上下而言之。其以为不可者则曰。此只为国君承统而言。非士庶所可仿而行之也。夫礼意之著微难穷。文义之见解各异。一句一字之差。而意见终归于秦越。自古礼家之聚讼。良以此也。今于此事论议之矛盾。亦何足怪乎。试取朱子原劄而见之。则曰。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无贵贱之殊云。继之曰。嫡子当为父后。以承大宗之重。而不能袭位而执丧。则嫡孙继统而代之执丧。义当然也云云。而无天子诸候与士庶区别之语矣。又书其奏藁后曰。丧服小记为祖后条疏中所引郑志。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大约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7H 页
白徵验。以礼律人情大意言之。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云云。盖朱子此劄之上。在于宋孝宗之丧。宁宗代光宗袭位之初。论其嫡孙承重之服。而时人或以父在不当承重为疑。故朱子泛以礼律为对。未有以折之。及得郑玄注说而后。喜其所论暗合于伊时之事。始断以为明證。今之说者。遂执此而并与元劄所论以为专指国君承统之服矣。然以其所谓礼律人情大意等语观之。则可见其通上下而并论。恐未可断以为专指国君而言之也。且其所谓自天子达于庶人云者。若曰只主父母丧而言之。则劄中立意本在于嫡孙承重。又向必并举亲丧而为此赘剩之语乎。以臣浅见。诚不敢知也。仪礼丧服图中。父有废疾及先卒。孙为祖后者。斩衰三年之文。只载于天子诸侯旁期服图。而不载于本宗图。故说者以此为士庶不可通行之證。此言似矣。而亦有所不然者。嫡子先死。嫡孙承重之服。亦只载于天子诸侯旁期服图。则其父以嫡子先死之后。为其子者。以其阙于本宗服图。而不服祖以斩耶。此两款之只载于天子诸侯服图则同也。而一别通行于上下。一则只行于天子诸侯而不行于士庶。亦非臣之所敢知也。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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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人唐顺之之言曰。礼经有为曾祖后云者。有为高祖后云者。谓父与祖与曾祖。或以疾废与先死者也。为曾祖后。则为曾祖斩。为高祖后。则为高祖斩云。此虽不可律之以程朱之论。而顺之亦一代名儒。其言必有所根据。亦可为父有废疾而代服祖丧之證矣。然礼系疑变。事非常有。闵家当初服丧之制及三年后递迁之节。问及识礼之人。而亦以禀定礼曹。姑待他日为言。则其前后慎重而不专以礼许人之意。槩可见矣。 朝家若以为先儒之论虽如此。 国典之文无可据。有难遽行于今时则容或可也。今若断以朱子之论为必不然。而直以灭伦为其罪。则臣未知其得当也。且伏见 先朝判下之教。有曰。世益若非全然丧性之人而其子代服祖丧。则安得免其罪乎。仍有推问更覈之 命。 先朝圣意。虽不敢仰揣。而必将明覈其丧性与否。而有所处分矣。世益丧性之实状。则已悉于该曹之启。惟在 圣明酌量而审处。伏惟 上裁。
魂殿朔望祭质明行事当否议(乙卯)
臣方在病蛰之中。其于 国之大事。固不敢与议。而既承 下询。亦不敢不仰对矣。质明行事。固是古礼。
魂殿朔望祭质明行事当否议(乙卯)
臣方在病蛰之中。其于 国之大事。固不敢与议。而既承 下询。亦不敢不仰对矣。质明行事。固是古礼。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8H 页
而若以古礼为据。则大小祭享。皆行于质明可也。今于 魂殿朔望之祭。独用古礼。未见其可。不但 宗庙 魂殿异同之为未安也。况 敬思殿朔望祭。四更行礼。自 先朝已然。 孝敬殿依此行之。亦已累月。而到今猝然变改其时刻。未免有前后早晚之殊。亦恐于义未妥。以臣陋见。莫若仍存之为宜。伏惟 上裁。
卒哭后祭享用乐议
礼云。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敢以卑而废尊也。此指未葬而言。而其礼之严如此。卒哭后用乐。似不可已。且有庚寅已行之例。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
柳明郁偿命与否议(庚申)
臣等详阅文案。此狱立落一分。毋论彼此落者。便是死罪。滞狱累年。奸伪百出。皆不可取信。断狱之法。唯以文记为据。则方丑之为柳明郁之奴。明有世传文记。仇知金被掳赎还后。方丑之买得于文大男者。亦有文记。此是可据之大者。仇知金则虽云以方丑名假借赎良。而既不官斜。又不受出补充队立案。法不当以赎良施行。自应为方丑未良之奴。而当初赎价
卒哭后祭享用乐议
礼云。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敢以卑而废尊也。此指未葬而言。而其礼之严如此。卒哭后用乐。似不可已。且有庚寅已行之例。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
柳明郁偿命与否议(庚申)
臣等详阅文案。此狱立落一分。毋论彼此落者。便是死罪。滞狱累年。奸伪百出。皆不可取信。断狱之法。唯以文记为据。则方丑之为柳明郁之奴。明有世传文记。仇知金被掳赎还后。方丑之买得于文大男者。亦有文记。此是可据之大者。仇知金则虽云以方丑名假借赎良。而既不官斜。又不受出补充队立案。法不当以赎良施行。自应为方丑未良之奴。而当初赎价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8L 页
之出于某人。非所可问也。明郁以方丑之上典。擅杀方丑未良之奴。则律文有杀期亲之奴者。不许偿命其奴之奴。视期亲之奴。轻重何如。而反欲为之偿命。得无坏奴主之纲而启凌犯之渐乎。执此论之。明郁之不当偿命也决矣。第念无后奴婢死后。其财产法当归于本主。而明郁趁方丑之未死。劫捧非法之记上。已是违端。及其擅杀之后。托称急于复雠。未及告官云。其所擅杀。果为复雠。则自定州捉来。囚禁安州。至于累月之后。始乃杀之投江者。抑又何心哉。细究情状。其间实有威逼胁勒之迹。只加擅杀之律。似为轻歇。减一等定配边地。未为不可。而系是法文之外。不敢轻议。伏惟 上裁。
务安县郑介清书院毁撤议
郑介清心迹言论。槩见于 仁祖朝先正臣金长生上疏与 孝宗朝儒臣宋浚吉所陈之辞。设令介清无与于汝立之逆谋。其不堪拟议于俎豆之事则章章明矣。且其书院始命黜去者。 仁 孝两朝之睿旨也。建请复设者。贼鑴辈群小之邪论也。从违之宜。不待多辨。况今凶孽不逞之徒。以此作为逋逃之薮斗鬨之场。益长其悖乱之习。尤宜亟行毁撤。以为正
务安县郑介清书院毁撤议
郑介清心迹言论。槩见于 仁祖朝先正臣金长生上疏与 孝宗朝儒臣宋浚吉所陈之辞。设令介清无与于汝立之逆谋。其不堪拟议于俎豆之事则章章明矣。且其书院始命黜去者。 仁 孝两朝之睿旨也。建请复设者。贼鑴辈群小之邪论也。从违之宜。不待多辨。况今凶孽不逞之徒。以此作为逋逃之薮斗鬨之场。益长其悖乱之习。尤宜亟行毁撤。以为正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9H 页
士趋淑人心之地。伏惟 上裁。(依。)
沈彦光追复官爵议
臣晚生寡闻。其于沈彦光出处言行之实。素所昧昧。而尝见先正臣李滉所撰先正臣李彦迪行状。安老之既黜而复入也。蔡无择倡羽翼 东宫之说。以为安老进用之阶。大司宪沈彦光随声和附。彦迪为司谏独持不可。彦光以为彦迪在 朝。安老不得入。遂劾罢彦迪归田里云。臣心窃以为彦迪名贤也。安老巨奸也。即其所扶抑。而其人盖可知矣。今观彦光后孙所陈诉与该曹覆启之辞。彦光本情。不在于党奸。而出于一时诖误者。似不无所据。后孙之讼冤。情理固然。而第其被罪削职。系是百年以前之事。到今更历 累朝之后。推原其心迹。有所伸理。以臣浅见。不敢轻议。伏惟 上裁。(依。)
大行王妃丧自 上服制议
礼云为妻父母在不杖。家礼附注亦云父母在则为妻不杖。而仪礼注说。又有适子父没。为妻杖期之文。两说似不无径庭。而然亦各有其意。盖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则父主其丧。故其夫不杖。若父没母存。则母不得主丧。故其子可以杖也。参考礼意。明白可据
沈彦光追复官爵议
臣晚生寡闻。其于沈彦光出处言行之实。素所昧昧。而尝见先正臣李滉所撰先正臣李彦迪行状。安老之既黜而复入也。蔡无择倡羽翼 东宫之说。以为安老进用之阶。大司宪沈彦光随声和附。彦迪为司谏独持不可。彦光以为彦迪在 朝。安老不得入。遂劾罢彦迪归田里云。臣心窃以为彦迪名贤也。安老巨奸也。即其所扶抑。而其人盖可知矣。今观彦光后孙所陈诉与该曹覆启之辞。彦光本情。不在于党奸。而出于一时诖误者。似不无所据。后孙之讼冤。情理固然。而第其被罪削职。系是百年以前之事。到今更历 累朝之后。推原其心迹。有所伸理。以臣浅见。不敢轻议。伏惟 上裁。(依。)
大行王妃丧自 上服制议
礼云为妻父母在不杖。家礼附注亦云父母在则为妻不杖。而仪礼注说。又有适子父没。为妻杖期之文。两说似不无径庭。而然亦各有其意。盖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则父主其丧。故其夫不杖。若父没母存。则母不得主丧。故其子可以杖也。参考礼意。明白可据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19L 页
如此。似无难断之事。且有 仁祖朝已行之礼。今此 大行王妃之丧。自 上制服之节。恐无容他议。浅见如是。伏惟 上裁。(依。)
大行王妃丧。 大王大妃服制议。
凡五服之制。一遵礼经。礼经所无则必以 国典为据。而今此 大行王妃之丧。 大王大妃服制。考之 国制既无可据。礼文所载。又如是明白。至于一时义起。有难以臆见轻议。而事体重大。令儒臣博考典礼。且询识礼之人而审处之。恐或合宜。伏惟 上裁。
大行王妃成服差退一日议
今此礼曹启辞。欲退一日而成服者。盖以百官举哀。在于翌晓。以发丧后六日。为成服之限也。第念礼经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而释之者曰。成服杖生者之事也。数死之明日为三日。敛殡死者之事也。从死日数之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礼只言数死之明日。而不言发丧日先后。则 大行王妃升遐在于二十六日之夜。从二十六日数之第三日小敛。第五日大敛。百官则从 升遐之明日而始数之第五日成服。则是五日成服者。乃 升遐之第六日也。实与礼经本意相符。恐无可疑。且大敛虽毕。不
大行王妃丧。 大王大妃服制议。
凡五服之制。一遵礼经。礼经所无则必以 国典为据。而今此 大行王妃之丧。 大王大妃服制。考之 国制既无可据。礼文所载。又如是明白。至于一时义起。有难以臆见轻议。而事体重大。令儒臣博考典礼。且询识礼之人而审处之。恐或合宜。伏惟 上裁。
大行王妃成服差退一日议
今此礼曹启辞。欲退一日而成服者。盖以百官举哀。在于翌晓。以发丧后六日。为成服之限也。第念礼经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而释之者曰。成服杖生者之事也。数死之明日为三日。敛殡死者之事也。从死日数之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礼只言数死之明日。而不言发丧日先后。则 大行王妃升遐在于二十六日之夜。从二十六日数之第三日小敛。第五日大敛。百官则从 升遐之明日而始数之第五日成服。则是五日成服者。乃 升遐之第六日也。实与礼经本意相符。恐无可疑。且大敛虽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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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遽成服。必待踰日而后成服者。固是臣子有所不忍之意。至于大敛二日而后始为成服。则亦涉太缓。丧事虽有不陵节之训。而太缓之与陵节。其失则均。未知果无违于礼节也。至于 君臣上下一时成服。事体固宜。而自 上闻讣之差迟。出于事势之适然。彼此成服之有先后。恐不至大妨于义理也。臣素昧礼学。况此变礼疑文。尤无以折衷得当。只据臆见妄论及此。非敢自以为是。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殿移御时随 驾百官服色议
大王大妃殿既无服制。移御之时。仪仗舆卫。一如常日。则随 驾诸臣以吉服陪从。事体当然。而但礼记有云虽朝于君。无免经。唯公门。有税齐衰。古人于私丧。有不忍夺情者尚如此。今者 大行王妃成服才过。臣僚之变服纯吉。恐非情礼之所安。以浅淡服随 驾。似或合宜。而此是无于礼之礼。不敢以臆见断定。伏惟 上裁。
因玉堂劄子成服退行当否议
丧次群臣退日成服之未安。臣之陋见。既已悉陈。今虽再承 下询。无可更议。而 攒宫既设之后。冬至朔朝。宜有殷奠。而乃因群下成服迟退之故。而废阁
大王大妃殿移御时随 驾百官服色议
大王大妃殿既无服制。移御之时。仪仗舆卫。一如常日。则随 驾诸臣以吉服陪从。事体当然。而但礼记有云虽朝于君。无免经。唯公门。有税齐衰。古人于私丧。有不忍夺情者尚如此。今者 大行王妃成服才过。臣僚之变服纯吉。恐非情礼之所安。以浅淡服随 驾。似或合宜。而此是无于礼之礼。不敢以臆见断定。伏惟 上裁。
因玉堂劄子成服退行当否议
丧次群臣退日成服之未安。臣之陋见。既已悉陈。今虽再承 下询。无可更议。而 攒宫既设之后。冬至朔朝。宜有殷奠。而乃因群下成服迟退之故。而废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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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行之祭奠。尤是未安之甚者。诚如儒臣劄辞。至于成服之前。先行殷奠。亦未知于礼如何也。臣诚胶滞。不敢遽变前见。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服制再议
臣于礼学。素所昧昧。只以常情揆之。今此 大行王妃之丧。 大王大妃殿全无服制。岂不知其有歉于情理。而 国典礼经之外。不敢以臆见创出。 询问之下。敢以此为对矣。且臣愚陋之见。尤有所不敢妄议者。礼文既云姑在则否。而今欲致隆于 大行王妃。创为礼经所无之服制。则是恭奉 慈圣之意反轻。非臣子之所敢出。岂非未安之大者乎。今之议者。或以为帝王之礼。与士庶不同。姑在之文。不必为拘。夫帝王士庶之礼。诚有不同者矣。若其母子姑妇之义。无贵贱一也。大伦所关。岂以 至尊而独异乎。此实臣之所未晓也。至于同宫之服同爨之缌。非可引喻于 至尊之服制。而若以为 大王大妃之于 大行王妃。情义之隆重。不但同宫同爨而已云尔。则是固然矣。而缘情义起。定为一代之制。自是 君上议礼制度之事。非自下所敢擅便。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殿 王大妃殿除服日限议
大王大妃服制再议
臣于礼学。素所昧昧。只以常情揆之。今此 大行王妃之丧。 大王大妃殿全无服制。岂不知其有歉于情理。而 国典礼经之外。不敢以臆见创出。 询问之下。敢以此为对矣。且臣愚陋之见。尤有所不敢妄议者。礼文既云姑在则否。而今欲致隆于 大行王妃。创为礼经所无之服制。则是恭奉 慈圣之意反轻。非臣子之所敢出。岂非未安之大者乎。今之议者。或以为帝王之礼。与士庶不同。姑在之文。不必为拘。夫帝王士庶之礼。诚有不同者矣。若其母子姑妇之义。无贵贱一也。大伦所关。岂以 至尊而独异乎。此实臣之所未晓也。至于同宫之服同爨之缌。非可引喻于 至尊之服制。而若以为 大王大妃之于 大行王妃。情义之隆重。不但同宫同爨而已云尔。则是固然矣。而缘情义起。定为一代之制。自是 君上议礼制度之事。非自下所敢擅便。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殿 王大妃殿除服日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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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妃殿服制。与 殿下服制。同是齐衰期年。而 殿下既遵乙亥之例。十三日除衰。三十日而除布带。则 王大妃殿仍持衰服以终期年。诚有所未安。变除之节。宜无异同。至于 大王大妃服制。系是轻服。则尤不当服之尽月。虽缘该曹未及预先禀定。以致过期。而既知其宜除。则追禀而除之。恐无不可也。然事系变礼。且无前据。臆对之言。未必合理。伏惟 上裁。(依。)
自 上除衰后臣僚进见服色议
自 上制服之节。既以十三日而除衰。又以三十日为服尽之限。此不但无于古之礼。亦非五礼仪所载。出于一时创定。臣僚服色之节节妨碍。盖由于此也。十三日之制虽除。 殿下方御白袍布带。则百官以乌帽乌带。出入 阙内。恐涉未安。至于进见之服。似宜有变节。而乌帽乌带。亦恐有违于从 上服之义。无宁仿古礼朝于君不免绖之文。仍著衰服之为宜也耶。臆见如此。未敢擅断。伏惟 上裁。
故持平金元亮伸冤议(辛酉)
臣自少已闻金元亮之死。先辈名流多称其冤。至有以百口保之者。因以得其事实。则执其迹而论之。宜
自 上除衰后臣僚进见服色议
自 上制服之节。既以十三日而除衰。又以三十日为服尽之限。此不但无于古之礼。亦非五礼仪所载。出于一时创定。臣僚服色之节节妨碍。盖由于此也。十三日之制虽除。 殿下方御白袍布带。则百官以乌帽乌带。出入 阙内。恐涉未安。至于进见之服。似宜有变节。而乌帽乌带。亦恐有违于从 上服之义。无宁仿古礼朝于君不免绖之文。仍著衰服之为宜也耶。臆见如此。未敢擅断。伏惟 上裁。
故持平金元亮伸冤议(辛酉)
臣自少已闻金元亮之死。先辈名流多称其冤。至有以百口保之者。因以得其事实。则执其迹而论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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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免于死也。先辈名流之称其冤不已者。岂不以深知元亮之心故耶。自元亮之死已数十年。而疑其迹者多。知其心者少。则泯泯不见白于世者无怪也。其间元亮家人。亦尝讼冤者屡矣。而有司之臣。虽心知其冤。以其事系逆狱。有不敢专辄。每归于寝格矣。最后我 先王俯察冤状。断自 宸衷而伸理之。凡在瞻聆。孰不钦仰 天地之仁日月之明哉。贼积乃敢祖述贼点之馀论。矫诬 天听。使已下 恩命。反汗于数年之后。虽如故判书张善澄以其所受于先臣之言。据实力陈。而竟不得行焉。奸谗荧惑之效。有如此者。此实舆情之所痛惋至今者也。元亮行已本末。被祸曲折。已悉于李选疏中。无容复赘。而试以贼积所藉口者言之。其所归重。虽在于 仁祖朝不得伸冤。而此亦有其由矣。元亮与诸勋臣多不相能。而其见忤于贼点为尤甚。其死也贼点实主之。至以元亮抵延平府院君李贵书。常置之囊中曰。此书尚存。谁敢为元亮伸白云。贼点以元勋贵臣。气焰权势。足以御下蔽 上。而威喝沮抑如此。则终贼点之世。不敢陈诉者。固其势然也。至于故相臣李厚源与故相臣元斗杓书中所谓元亮果与逆谋。则上变之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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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忧怖罔措。何敢公然伸救云者。不唯得元亮之情实。亦常情之所必然也。虽以贼积当其陈达于 榻前。亦以为此言则然矣。其诐遁之情。渠亦有不能自掩者矣。今积罪恶贯盈。自底 天诛。此等反覆奸慝之状。特其细者耳。诚不足多辨。而积之于元亮之事。初非亲见而知之。只是传袭金时让之私记。而时让亦非素知元亮之心。不过执其迹而疑之者流耳。其言何足为公案乎。夫叛逆极罪也。为人臣而护逆。则厥罪惟均。平居侪友之间。阿好匿非。或有所不免。而至于知其犯逆而敢为营护之计者。凡人之所不为。况前后救元亮者。非儒林硕德为一世师表。则皆是勋戚大臣与 国家同休戚者也。彼其忠 君体 国之诚。岂下于一时让而甘心为护逆之人哉。此事理之所必无也。元亮之冤与不冤。据此而可决矣。臣愚以为更申 先朝之初命。以慰泉壤之幽魂。且使中外晓然知乱贼之徒。诬 上陷人。前后一辙。而 天鉴不可以终蔽。公论不可以终阏。则不特为雪冤仰枉之盛典。恐亦不违于 圣上继述之道也。伏惟 上裁。(依。)
因咸镜监司状启。以母杀子者。论以一罪议。
因咸镜监司状启。以母杀子者。论以一罪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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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母杀子。人伦之大变。习俗之悖恶。至于如此。诚极寒心。宜 圣明之深恶切痛。必欲断之以一罪也。然念母子慈爱之天。禽兽犹然。贵贱无间。则北路之民。虽极顽蠢。至于手戕其赤子。岂其本性之独异于人哉。盖其生理之艰。赋役之重。比他道特甚。甚至父子不相保。从前此等之变。比比有之。苟求其所以然。则诚有可哀而不可恶者矣。昔宋岳鄂之间。田野小民。例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浸诸水盆而杀之。苏轼尝寄书鄂州守论此事。有云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且立赏召人告官。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其赏钱。依律行遣数人。则此风便革。但得数日不杀。后虽劝之使杀。亦不肯矣。轼之此言。可谓切至之论。而其所以矫革弊习者。不出于法律之外。则其意槩可见矣。今日处此之道。宜先求其杜弊之本。不但在于断罪之严。且父母之故杀子女者。论以一罪。曾虽有受 教。未杀者与已杀者。恐不可以设心之同而用法无别。施以次律。似合酌处之道。伏惟 上裁。(依。)
宋朝三贤我 朝两贤从祀文庙时应行节目议
宋朝三贤我 朝两贤从祀文庙时应行节目议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23H 页
文庙啜食。系是斯文之盛举。 国家之缛礼。凡干仪节。务宜熟讲审处。以新四方之观瞻。以成一代之典章。而古今礼制。未有明文之可据。如臣末学浅识。何敢以臆见折衷乎。第庚戌五贤从祀时已行之例。考出于政院日记者。虽未免疏漏。其时礼官及献议诸大臣。多是名臣硕辅。其论议见识。必不为无稽。如圣殿及东西庑各位。并行告祭。新入从祀之位。造作位版。分配两庑。设行奉安祭。未奉安之前。别为 教文。遣礼官致祭于家庙等事。今宜仿而行之。而至于宋朝三贤。事体自别。家庙之祭。固无可论。亦不当有 教文。而别为祭文以告。似不可已。位版造成。当在于明伦堂。而题版权安之后。亦不可无告由之节。但设祭具文。以告将升之意。若在于此时。则恐不必别为告由矣。此等重礼。不容草草议定。惟在博询商度。俾无未尽之悔。伏惟 上裁。
以申光斗诉冤其父被杀正犯区别议
子报父雠之义。杀父者为雠。男女何择焉。申光斗等前后诉冤。每称其父之被打。爱男,爱先为正犯。而玉礼初无下手之事。则其所雠之不在于玉礼而在于爱男兄弟之状。盖可知矣。玉礼之挺身自当。爱先之
以申光斗诉冤其父被杀正犯区别议
子报父雠之义。杀父者为雠。男女何择焉。申光斗等前后诉冤。每称其父之被打。爱男,爱先为正犯。而玉礼初无下手之事。则其所雠之不在于玉礼而在于爱男兄弟之状。盖可知矣。玉礼之挺身自当。爱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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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死自明。似不无隐情之可疑。如该曹所奏谳者。虽曰一人之死。三人偿命为过重。而凡杀人之律。造意加功者俱死。则用法之道。只当究其狱情之虚实。不当问其偿命者之多少也。况玉礼果非正犯。则严讯爱先。自可以得其情实。爱先之加刑取招。恐不可已。伏惟 上裁。(依。)
永昭殿 翼陵祥后上食时哭临议
今此 魂殿 新陵。祥后仍行上食之节。既异古礼。又非 国制。只是遵依近例。则诚所谓无于礼之礼。当哭与否。未有可据。而但内丧禫后祭用乐之文。载在五礼仪。则三年上食之仍设。虽出于权宜。至于一边用乐。一边哭临。吉凶相杂。未知其于礼意果如何也。此实大段疑文。非臣肤浅之见所敢臆断。惟在圣明博询识礼之人而审处之。伏惟 上裁。
圣庙东西夹门移改议
东西庑床卓略改其制。以为推移奉安之地。似合便宜。而外议既以此为苟简。则添造之举。诚出于不得已也。今观该曹启辞。两庑馀地大为不足。若非稍狭其门制。必须移其夹门于南墙。然后可得以排置。而款变通。固有所难处者矣。然念门路狭窄之难便。他
永昭殿 翼陵祥后上食时哭临议
今此 魂殿 新陵。祥后仍行上食之节。既异古礼。又非 国制。只是遵依近例。则诚所谓无于礼之礼。当哭与否。未有可据。而但内丧禫后祭用乐之文。载在五礼仪。则三年上食之仍设。虽出于权宜。至于一边用乐。一边哭临。吉凶相杂。未知其于礼意果如何也。此实大段疑文。非臣肤浅之见所敢臆断。惟在圣明博询识礼之人而审处之。伏惟 上裁。
圣庙东西夹门移改议
东西庑床卓略改其制。以为推移奉安之地。似合便宜。而外议既以此为苟简。则添造之举。诚出于不得已也。今观该曹启辞。两庑馀地大为不足。若非稍狭其门制。必须移其夹门于南墙。然后可得以排置。而款变通。固有所难处者矣。然念门路狭窄之难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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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不论。新造之庑迫近门墙。此尤有未安之甚者。至于 大明会典太庙图。夹门南向之制。亦可据以为例。而且臣顷年奉使入燕到山海关。过乡校展谒圣庙。则内外门皆有左右夹门。而并用南向之制。彼中文物。虽异于昔时。此等庙宇。皆是 中朝所创建。则京外学校。虽有大小之别。若其制度。必仿太学而为之也。我 朝东西夹门之制。虽未知有何所据。而今依 中朝之例。变为南向。揆以义理。恐无所不可也。然臣孤陋之见。无他考据。莫重庙制变通之事。不敢率尔断定。惟在 圣明广询博识之人。且命儒臣更考文庙规制之可据者。熟讲而处之。伏惟 上裁。
永昭殿祥后朝夕上食单献议
永昭殿祥后朔望祭。既行一献。则朝夕上食之时。连奠三盏。诚有轻重失序之嫌。此盖仍用初丧以来遵行之礼而然。念祥后上食。虽出于权宜之道。举哀一款。亦既停废。则奠酌之节。似宜有减杀。而事系变礼。不敢臆断。伏惟 上裁。(依)
以掌令郑勔上疏薜瑄升配文庙议
皇明诸儒。惟薛瑄独尊程朱。我 朝先辈亦多有称许者。而然其造道之浅深。立朝之本末。亦有不可得
永昭殿祥后朝夕上食单献议
永昭殿祥后朔望祭。既行一献。则朝夕上食之时。连奠三盏。诚有轻重失序之嫌。此盖仍用初丧以来遵行之礼而然。念祥后上食。虽出于权宜之道。举哀一款。亦既停废。则奠酌之节。似宜有减杀。而事系变礼。不敢臆断。伏惟 上裁。(依)
以掌令郑勔上疏薜瑄升配文庙议
皇明诸儒。惟薛瑄独尊程朱。我 朝先辈亦多有称许者。而然其造道之浅深。立朝之本末。亦有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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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详者矣。且我 国文庙祀典。多与 中朝不侔。今若一并釐正则已。不然而续续升配。恐非所以重庙享之道也。况朱子以后如黄干之嫡统。真德秀之名儒。而犹未与于啜食之列。则今独以瑄升配。事体尤涉未妥。以臣浅见。似难轻议。伏惟 上裁。(依。)
永昭殿五享祭禫后用乐议
五礼仪。内丧十一月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之制。一遵古礼十五月之后。则三年之制既毕。祭享用乐。自是当然之礼。固无可疑。至于今日上食之仍行。出于遵用近例一时权宜之道。而 山陵哭礼。又仿先贤三年后上冢亦哭之文。则似不可以此便谓三年之制未毕而遂废禫后应行之礼也。然礼官所陈。亦出于从厚之意。而此是常制之外。以臣蒙学浅识。何敢斟酌经权。损益古今。以定此变礼乎。惟在 圣明博询熟讲而处之。伏惟上裁。
节制直赴会试者许赴增广议(壬戌)
增广与式年科规虽同。式年会试则专主讲经。增广会试则专主制述。其取人之道。不翅悬殊。以节制直赴会试之人讲经非其所业。则愿赴增广而不愿赴式年者。固其情也。然其当初定制本意。则以制述取
永昭殿五享祭禫后用乐议
五礼仪。内丧十一月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之制。一遵古礼十五月之后。则三年之制既毕。祭享用乐。自是当然之礼。固无可疑。至于今日上食之仍行。出于遵用近例一时权宜之道。而 山陵哭礼。又仿先贤三年后上冢亦哭之文。则似不可以此便谓三年之制未毕而遂废禫后应行之礼也。然礼官所陈。亦出于从厚之意。而此是常制之外。以臣蒙学浅识。何敢斟酌经权。损益古今。以定此变礼乎。惟在 圣明博询熟讲而处之。伏惟上裁。
节制直赴会试者许赴增广议(壬戌)
增广与式年科规虽同。式年会试则专主讲经。增广会试则专主制述。其取人之道。不翅悬殊。以节制直赴会试之人讲经非其所业。则愿赴增广而不愿赴式年者。固其情也。然其当初定制本意。则以制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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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试。以讲经取会试者。欲令士子兼通经学词章故也。 朝家举措。只当观其规制之当否。不当问士子情庙之如何而曲循之也。直赴 殿试之类。许赴别试。亦非古规。而此则只序其等第。固无大害矣。至于直赴会试者。则非式年而许赴。事理尤涉非宜。虽曰前例有据。其间曲折各异。不可比而同之。且节制入格之中。或有直赴会试者。或有给一分二分者。直赴会试者则许赴增广。给分者则使赴式年。则同是节制而分属两科。亦是不便之大者也。大抵科举事。重最宜审慎。如非万不得已。则不可容易变通。此非不得已之事。而遽创无前之规。则必致人言。亦关后弊。臣之愚见。恐难轻议。伏惟 上裁。(依。)
以尚经周击铮其父仁詹罪犯伸理议
尚仁詹罪犯。当初崔宽状启中所条列者。名目甚多。而及至仁詹置对。御史行查之后。或有所查如所对者。或有实状难明者。或有所犯不重者。该府议谳之际。一皆刋落。只举其情犯重大。系干赃污者。抄出罪目。启请刑讯矣。然就其中而论之。 国恤时张乐设宴之状。既著于前后之查。则此是为人臣子所不忍为者。自歌自舞与否。非所可问。而此在仁詹不是异
以尚经周击铮其父仁詹罪犯伸理议
尚仁詹罪犯。当初崔宽状启中所条列者。名目甚多。而及至仁詹置对。御史行查之后。或有所查如所对者。或有实状难明者。或有所犯不重者。该府议谳之际。一皆刋落。只举其情犯重大。系干赃污者。抄出罪目。启请刑讯矣。然就其中而论之。 国恤时张乐设宴之状。既著于前后之查。则此是为人臣子所不忍为者。自歌自舞与否。非所可问。而此在仁詹不是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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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厥罪虽重。亦不至于死矣。至于犯赃之物。非止一二。而姑不论其他。只以其擅用官谷勒买私马者。为其一罪。到今渠虽以用木换谷两便公私为言。而木匹之归于公用。既无證左可据。马价之出于官谷。明有马主之所招。设令他人之备送。价本马匹之各有去处。果是实状。而仁詹之私占其价。伦取官谷。自有昭不可掩者矣。况渠实有公用木匹之事。而横被诬谤。则在渠至冤。莫甚于此。其所自明之端。亦莫大于此。渠之初招。何以泛然分疏。全没此曲折。而最后始发于厥子击铮之招乎。此亦可见其从而巧饰之状矣。其蔑法奸滥之罪。节节明白。恐不可以马匹之推徵与否而有所轻重也。大抵此事。初因牧使启闻。至遣御史按问。该府覆议。狱情既得。而遽因其子讼冤。改从轻典。则其于 国体王法。未知果如何也。且今此再查。只是越海粮解由债堂参价三件事。则三者虽得伸理。其他罪犯。固自若也。因此而遂谓之解脱。臣所未晓也。我 国赃法不严。前此贪官污吏现发者何限。而曾无一人伏法。今若曰仁詹不当独死。而姑且因循旧套则已。不然而必欲申严赃法。一洗弊习。则仁詹之罪。未见其可恕也。臣承此 下询。亦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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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月。而前后文案。极其繁多。疾病劳攘之中。艰于考阅。今始仰对。不胜惶悚。伏惟 上裁。
文庙从享升黜再议
如臣后生末学。固不当妄论斯文大事。而始既不审重速人言。则到今尤不敢再误以重其罪。而承此更询之 命。终不得不仰对。其为惭惧则深矣。领府事宋时烈硕德宏学。于 国家为蓍龟。于士林为山斗。其言足以为世法程。而今此疏陈之辞。理明义正。皆有经据。一出于尊道统淑人心之意。则岂臣管见所敢容议哉。试就其条陈数款而论之。宋朝五贤之宜升殿内。久已有此议。真可以百世以俟而不惑矣。当此修明阙典之日。举而行之。无可疑者。而但圣庙间架不先恢拓。则无以推移奉安。以今时事力。又难轻举钜役。恐不可遽议也。勉斋黄氏以朱门嫡传。至今不得与从祀之列。玆诚历代欠阙之大者。今若与杨,罗,李三贤一时同享。则洛闽道统之传。上下有托。夫谁曰不可哉。许衡固是宋元间名儒。其学术行谊。当时既皆信服。后世亦多推重。而今玆请出。意有所存。则虽不必索言以烦耳目。而今日此论。实是所不可无者也。惟在 圣明量时度义而处之也。至于文元
文庙从享升黜再议
如臣后生末学。固不当妄论斯文大事。而始既不审重速人言。则到今尤不敢再误以重其罪。而承此更询之 命。终不得不仰对。其为惭惧则深矣。领府事宋时烈硕德宏学。于 国家为蓍龟。于士林为山斗。其言足以为世法程。而今此疏陈之辞。理明义正。皆有经据。一出于尊道统淑人心之意。则岂臣管见所敢容议哉。试就其条陈数款而论之。宋朝五贤之宜升殿内。久已有此议。真可以百世以俟而不惑矣。当此修明阙典之日。举而行之。无可疑者。而但圣庙间架不先恢拓。则无以推移奉安。以今时事力。又难轻举钜役。恐不可遽议也。勉斋黄氏以朱门嫡传。至今不得与从祀之列。玆诚历代欠阙之大者。今若与杨,罗,李三贤一时同享。则洛闽道统之传。上下有托。夫谁曰不可哉。许衡固是宋元间名儒。其学术行谊。当时既皆信服。后世亦多推重。而今玆请出。意有所存。则虽不必索言以烦耳目。而今日此论。实是所不可无者也。惟在 圣明量时度义而处之也。至于文元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26L 页
公金长生。以先正臣李珥之门人。授受渊源之正。实犹勉斋之于朱子也。其德性之敦厚。学问之纯深。固已为一世所宗仰。而若其专意礼学。有功世教。则又是我东诸儒所莫能先者也。宋时烈以其门弟。平日所亲灸而见知者。有非他人之比。则谁敢有间于其言哉。其视两汉群儒以存经之功训诰之学。而并列于圣庑者。其功其学。不翅过之。则啜食之享。诚无所愧矣。然念从祀重典也。惟其重也。故谋之必广。处之必审。然后事体尤重矣。我 朝五贤臣从祀之请。首尾近百年而后始见许。两贤臣从祀之议。亦近五十年而后始得请。岂不以重其事而然耶。今玆当祀之实虽如许。亦宜博采公论。参商古义而行之。疏中所谓亦须有次第云者。其意可见。臣之愚意。两贤臣从祀。亟举 成命。而此则姑俟后日。恐合重祀典之道也。僭率之言。未必中理。伏惟 上裁。
孝宗大王尊为世室。告 庙颁 教议。(癸亥)
自古有功德之帝王。定为不迁之庙。不必在于亲尽当祧之日。领府事宋时烈疏中所引汉景帝时追尊高帝文帝。为太祖太宗者外。如武帝之尊为世室。在于汉宣帝之时。宋神宗之定为世室。在于徽宗之时。
孝宗大王尊为世室。告 庙颁 教议。(癸亥)
自古有功德之帝王。定为不迁之庙。不必在于亲尽当祧之日。领府事宋时烈疏中所引汉景帝时追尊高帝文帝。为太祖太宗者外。如武帝之尊为世室。在于汉宣帝之时。宋神宗之定为世室。在于徽宗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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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皆可考而知也。既定为不迁之庙。则必有所事。不可以空言定制。试以汉朝所已行者言之。则制庙乐。宣布天下。令郡国立庙。皆其事也。今我 孝宗大王尊为不祧之位。既有 成命。而追隆之典。无他可议。告 庙颁 教之礼。若又阙而不行。则其何以称扬臣民崇奉之诚哉。臣之愚见。恐不必迟待他日。而莫重殷礼。有非蒙学浅识所敢断定。伏惟 上裁。(依。)
宗庙位版与祝文相违处釐正议
列圣徽号位版所题。多有差误之处。从实釐正。事体固宜。从前亦已有此议。而只以年久岁远之后。刮磨改题为重难。未免因循至今。曾于乙卯年间。以 王后位版不书 徽号改题当否。询议于诸大臣。臣敢以改题重难之意仰对。如右所陈矣。今见元老大臣上劄。辞意严正。臣何敢复容异议。且就其别单所录。更加审考。则 神懿王后, 元敬王后两位并书以 王太后。其为未安。又不止于不书 徽号而已。不可不亟行釐正。而此既釐正。则不书 徽号之位版。一体改题。在所不已也。至于 王妃姓氏。祝文则书之。位版则不书。自是五礼仪所载之式。今无可论。其馀 列圣徽号。或有字画字音。与实录所考出有异
宗庙位版与祝文相违处釐正议
列圣徽号位版所题。多有差误之处。从实釐正。事体固宜。从前亦已有此议。而只以年久岁远之后。刮磨改题为重难。未免因循至今。曾于乙卯年间。以 王后位版不书 徽号改题当否。询议于诸大臣。臣敢以改题重难之意仰对。如右所陈矣。今见元老大臣上劄。辞意严正。臣何敢复容异议。且就其别单所录。更加审考。则 神懿王后, 元敬王后两位并书以 王太后。其为未安。又不止于不书 徽号而已。不可不亟行釐正。而此既釐正。则不书 徽号之位版。一体改题。在所不已也。至于 王妃姓氏。祝文则书之。位版则不书。自是五礼仪所载之式。今无可论。其馀 列圣徽号。或有字画字音。与实录所考出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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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者。或有曾上 徽号而不书于位版者。实录所载。亦难保其十分无误。而曾上 徽号之不书。似或由于避其叠字而然矣。虽其不然。此等未尽之处。则今姑仍旧。恐不至大段未安。而 宗庙之事。至重且大。以臣陋浅之见。有不敢臆决。伏惟 上裁。(依。)
弑主罪人贞硕追施当律议
贞硕弑主之状。虽昭著无疑。未及正法而致毙。则到今追施弑主之律。论以常法。固难轻议。而第念贞硕之为赵家之奴。明有文籍之可据。金光宅之于贞硕。奴主之分已定。则不待渠之招承而自可断其弑主之罪矣。渠既自服其扑杀光宅。而独于奴主一款。抵死掩讳。其意不过欲免弑主应施之律耳。其前后情节。尤极凶狡。虽不得追加典刑。至于籍其家财奴其妻子。恐无不可也。且贞硕以阴竹首吏。盘据一邑。族党强盛当。其作变之日。自乡所以下至官属邻人辈。目见其白昼戕杀人士于官门咫尺之地。而莫有惊动而救解之者。又从而助恶焉。其邑俗之悖乱。莫此为甚。不可无别样惩励之道。特为限年华邑。恐合事宜。伏惟 上裁。(依。)
文臣参下积滞变通议
弑主罪人贞硕追施当律议
贞硕弑主之状。虽昭著无疑。未及正法而致毙。则到今追施弑主之律。论以常法。固难轻议。而第念贞硕之为赵家之奴。明有文籍之可据。金光宅之于贞硕。奴主之分已定。则不待渠之招承而自可断其弑主之罪矣。渠既自服其扑杀光宅。而独于奴主一款。抵死掩讳。其意不过欲免弑主应施之律耳。其前后情节。尤极凶狡。虽不得追加典刑。至于籍其家财奴其妻子。恐无不可也。且贞硕以阴竹首吏。盘据一邑。族党强盛当。其作变之日。自乡所以下至官属邻人辈。目见其白昼戕杀人士于官门咫尺之地。而莫有惊动而救解之者。又从而助恶焉。其邑俗之悖乱。莫此为甚。不可无别样惩励之道。特为限年华邑。恐合事宜。伏惟 上裁。(依。)
文臣参下积滞变通议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28H 页
臣方请急乞免。固不敢与议 朝政。兼且疾病沈苦。精神昏瞀。凡干人事。无以辨别酬应。而僚相既举臣言。陈白于 榻前。有此 下询之命。臣不敢以病伏为辞而终无一言仰复也。文臣参下之积滞。未有甚于今日。别样变通。以为疏滞之地。诚不容已。而曾在 先朝。亦以此弊有变通之议。令备局诸臣各荐参下中可合擢用之人。将为升出六品。旋以台谏论其不可。遂寝其事。此是非常之举。取舍之际。亦未必得当。则到今恐不可更议也。在昔参下积滞。成均馆最甚。故五驿察访。定为成均参下之窠。以为升迁之阶矣。厥后承文参下之积滞。反有甚于成均。故启禀变通。以五驿中二处及其他三驿察访。移作承文参下之窠。而今则成均参下。仍旧差送于三驿。而承文之窠五驿。则栗峰一处之外。皆以荫官差送。此虽由于中间不甚积滞之故。而未免有违于当初定式之本意。今欲祛其滞郁之弊。则宜令该曹禀 旨定夺。承文成均差送马官之窠。勿拘曾前所定之数量。宜加定限。参下积滞间。依此遵行。则不出数年。可无壅阏之患矣。且四学训导。以成均参下分差。满三十朔。升出六品。自是规例。而学官本来清寒人。皆厌惮图递。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28L 页
仕满升迁者。绝无而仅有。亦宜严立科条。以杜弊习。以广其升迁之路也。至于校书馆。则参下员数多少无常。而从前升迁。比他最速。本馆及香室两处入直。或有不能备员之时。似不必别为变通。伏惟 上裁。(依)
因徐文重上疏。父杀子兄杀弟。并论以一罪当否。及徙民罪律改定议。
律文中父杀子之罪。止于杖徒。制法本意。固有所在。而父子之爱。豺虎亦有。则以父杀子。为恶莫甚。 先朝受教。定为一罪者。盖出于欲惩其父之恶。非为偿其子之命也。今此徐文重陈疏之论。该曹覆启之辞。其所援据。诚有意见。如其事系故意。情节可恶者。或因 特命别样处断。如 皇朝太祖孝宗时事。则不害为一时惩恶之典。而至于律文之改定。果涉未安。似当仍旧遵行矣。近来漏籍犯屠者。皆断以全家之律。一番逃躲。辄用徙民逃亡之法。死囚之繁多。实由于此。而为此之虑。又轻其罪。则无以严禁令而戢奸民。恐难轻改其制也。但全家定配之类。古无放还之例。而今则并入于赦宥。与徒流无别。独于逃亡论死之律。轻重悬殊。实有乖于当初设法之意。自今一依
因徐文重上疏。父杀子兄杀弟。并论以一罪当否。及徙民罪律改定议。
律文中父杀子之罪。止于杖徒。制法本意。固有所在。而父子之爱。豺虎亦有。则以父杀子。为恶莫甚。 先朝受教。定为一罪者。盖出于欲惩其父之恶。非为偿其子之命也。今此徐文重陈疏之论。该曹覆启之辞。其所援据。诚有意见。如其事系故意。情节可恶者。或因 特命别样处断。如 皇朝太祖孝宗时事。则不害为一时惩恶之典。而至于律文之改定。果涉未安。似当仍旧遵行矣。近来漏籍犯屠者。皆断以全家之律。一番逃躲。辄用徙民逃亡之法。死囚之繁多。实由于此。而为此之虑。又轻其罪。则无以严禁令而戢奸民。恐难轻改其制也。但全家定配之类。古无放还之例。而今则并入于赦宥。与徒流无别。独于逃亡论死之律。轻重悬殊。实有乖于当初设法之意。自今一依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29H 页
旧法。徙边之类。勿复举论于审理疏释之际。似合事宜。伏惟 上裁。
各陵享祀用素变通当否议(甲子)
伏见李万亨之疏。引经据礼。其所论列。诚可谓正当矣。第念 陵寝祭羞之用素。虽未知当初意义之何居。而 列圣相承。数百年于玆。其于奉先追远之道。靡所不用其极。其间名贤硕辅之识礼明理者。亦不止一二人。凡系仪文度数之末。莫不釐改其谬误。以归于正。而唯此一事。遵行至今。莫之或改者。岂亦有所以然者耶。至于先正臣文成公李珥前后章奏。屡陈我 朝祀典之非礼。如 各陵则请废朔望祭而只祭以四名日。 文昭延恩殿则请改三时祭为日祭。而废二时之祀。其言不翅反覆切至。而独于 陵祭用素之失。一无所言及。则况以臣末学浅见。何敢容议于此乎。且 国家享祀。只当论其礼制之得失。不当较其财力之丰约而然。李珥之言曰。 国家经用。祭需居半。今年若歉。则后年难继。又曰。古者年凶。则量数祀典。况今举国无诸。非止年凶而已。岂无通变之道乎。此则犹以物力之难继为虑矣。臣之愚意。数百年遵行之礼。固难一朝轻变。而即今比岁大侵。
各陵享祀用素变通当否议(甲子)
伏见李万亨之疏。引经据礼。其所论列。诚可谓正当矣。第念 陵寝祭羞之用素。虽未知当初意义之何居。而 列圣相承。数百年于玆。其于奉先追远之道。靡所不用其极。其间名贤硕辅之识礼明理者。亦不止一二人。凡系仪文度数之末。莫不釐改其谬误。以归于正。而唯此一事。遵行至今。莫之或改者。岂亦有所以然者耶。至于先正臣文成公李珥前后章奏。屡陈我 朝祀典之非礼。如 各陵则请废朔望祭而只祭以四名日。 文昭延恩殿则请改三时祭为日祭。而废二时之祀。其言不翅反覆切至。而独于 陵祭用素之失。一无所言及。则况以臣末学浅见。何敢容议于此乎。且 国家享祀。只当论其礼制之得失。不当较其财力之丰约而然。李珥之言曰。 国家经用。祭需居半。今年若歉。则后年难继。又曰。古者年凶。则量数祀典。况今举国无诸。非止年凶而已。岂无通变之道乎。此则犹以物力之难继为虑矣。臣之愚意。数百年遵行之礼。固难一朝轻变。而即今比岁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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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穷财竭。殆至于国不为国。又非止于李珥之时。则设令此事宜有变通。此时则尤涉重难。惟在 圣明博询深思而处之。伏惟 上裁。(依。)
李斗镇罪犯论断议
今此李斗镇所犯。以各人招辞及该府议启观之。过失杀与威逼致死。俱非当律。至于误杀之文。若专指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而言。则误杀之律。亦不甚衬著矣。但斗镇捉致贵得之后。既知其非。诟辱之末善。则结缚拘留。迫胁上船。已是颠妄之举。而终使无罪之人坠水致死。虽其本情。不在于故杀。而贵得之死。实由于斗镇。则此与初不下手。威逼自死者不同。似不得不归之于误杀。若以误杀之律亦不相衬。而终无偿命之举。则恐无以慰死者之冤。臣未知别有何律可以适其轻重也。杀人者死。三尺至严。当死而生。与当生而死。均之为失刑。不可不参商情法博考律文而处之。以臣愚浅之见。不敢擅断。伏惟 上裁。
因礼山圣庙烧烬退科当否议
礼山县圣庙烧烬。固是莫大之变。该曹所引丙申退科之例。亦有可据者。而第念 国家大比设科事体
李斗镇罪犯论断议
今此李斗镇所犯。以各人招辞及该府议启观之。过失杀与威逼致死。俱非当律。至于误杀之文。若专指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而言。则误杀之律。亦不甚衬著矣。但斗镇捉致贵得之后。既知其非。诟辱之末善。则结缚拘留。迫胁上船。已是颠妄之举。而终使无罪之人坠水致死。虽其本情。不在于故杀。而贵得之死。实由于斗镇。则此与初不下手。威逼自死者不同。似不得不归之于误杀。若以误杀之律亦不相衬。而终无偿命之举。则恐无以慰死者之冤。臣未知别有何律可以适其轻重也。杀人者死。三尺至严。当死而生。与当生而死。均之为失刑。不可不参商情法博考律文而处之。以臣愚浅之见。不敢擅断。伏惟 上裁。
因礼山圣庙烧烬退科当否议
礼山县圣庙烧烬。固是莫大之变。该曹所引丙申退科之例。亦有可据者。而第念 国家大比设科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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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重。因一郡邑乡校之有灾。至退八路通行之科。揆以道理。未见其当然。况礼山圣庙重建。今犹未易。则试期迁退。尤涉重难。而位版改造。必在于其前。使之趁速权安。然后仍为设科。恐合事宜。伏惟 上裁。(依)
山陵 展谒时并行亲祭当否及 拜 陵礼节目服色议
山陵 展谒时 旧陵行祭一款。虽有五礼仪灵座并设之文。 孝宗朝庚寅已行之例。今日之事有异于此。以 大王神御。移奉于新阁。则实有援尊之嫌。以 王后灵座。合设于旧阁。则又乖特祀之义。以彼以此。俱涉难便。 旧陵摄行。虽有所缺然于孝思者。而今此 展谒。既主于尽哀 新陵。则如是行之。不但事势之不得已。其于情礼。亦未必有歉也。以此为未安而必欲并行 亲祭于 新旧陵。则只得分先后行之。此亦异于常礼。未知其果如何也。至于 拜 陵礼各行并行之难便。庚寅前例之不可遵用。诚如该曹启辞。而第念宗庙主于敬。陵寝主于哀。是故传曰。作乐于庙。哭泣于墓。其各有所主之义可见矣。上陵本非古礼。始昉于汉时。蔡邕以明帝亲谒园陵。至孝恻怛。谓有古礼遗意。而先儒讥其不明于学。然
山陵 展谒时并行亲祭当否及 拜 陵礼节目服色议
山陵 展谒时 旧陵行祭一款。虽有五礼仪灵座并设之文。 孝宗朝庚寅已行之例。今日之事有异于此。以 大王神御。移奉于新阁。则实有援尊之嫌。以 王后灵座。合设于旧阁。则又乖特祀之义。以彼以此。俱涉难便。 旧陵摄行。虽有所缺然于孝思者。而今此 展谒。既主于尽哀 新陵。则如是行之。不但事势之不得已。其于情礼。亦未必有歉也。以此为未安而必欲并行 亲祭于 新旧陵。则只得分先后行之。此亦异于常礼。未知其果如何也。至于 拜 陵礼各行并行之难便。庚寅前例之不可遵用。诚如该曹启辞。而第念宗庙主于敬。陵寝主于哀。是故传曰。作乐于庙。哭泣于墓。其各有所主之义可见矣。上陵本非古礼。始昉于汉时。蔡邕以明帝亲谒园陵。至孝恻怛。谓有古礼遗意。而先儒讥其不明于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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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历代因袭。遂成通行之制。其上陵之仪。率皆易服哭踊。则主哀之意。盖有由来矣。我国家之礼。 庙享则以黻冕将事。 拜 陵则上下皆用浅淡服。亦以此也。今以 圣上出天之孝。 圣母礼陟之后。始谒 新旧陵寝。其追慕永感之痛。宜有万倍于平日者。服色节目。虽或小变于常时。 拜 陵之仪。恐不至大害于义理也。臣之愚意。自 上以素冠白袍。兼行拜哭于 两陵。群下亦从 上服而行礼。则庶不失为缘情之礼从宜之道也。臣本慒于礼学。此等疑文变节。尤不敢容喙。而只据常情臆见。率尔仰对如此。僭妄之罪。自知难逭。惟在 圣明博采群议。且询在外识礼之元老儒臣。商度情文而处之。伏惟 上裁。
国恤三年内士子服色议
国恤三年内士子服色。以臣所亲经己丑 国恤时已行之事言之。则出入学校场屋。皆用白巾白带。近来服色有异于前。窃不能无疑于心。敢有所陈达于 榻前矣。今见该曹启辞。己亥所定黑巾黑带之制。盖出于遵据朱子皂巾青带之说。则固不敢更容别议。而第以五礼仪观之。百官则卒哭后。白衣白笠乌纱帽黑角带。生进生徒则卒哭后。白衣白笠黑带。入
国恤三年内士子服色议
国恤三年内士子服色。以臣所亲经己丑 国恤时已行之事言之。则出入学校场屋。皆用白巾白带。近来服色有异于前。窃不能无疑于心。敢有所陈达于 榻前矣。今见该曹启辞。己亥所定黑巾黑带之制。盖出于遵据朱子皂巾青带之说。则固不敢更容别议。而第以五礼仪观之。百官则卒哭后。白衣白笠乌纱帽黑角带。生进生徒则卒哭后。白衣白笠黑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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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黑头巾云。其所定制。无甚差等。而到今百官则乌帽黑带。皆改以白色。生进生徒。黑带之制。不复遵用。考诸己亥誊录。亦以白带改定。以此终丧。与朝士无异。而独于学校。仍用黑巾。未知其果无乖于 祖宗朝一体定制之意。且未知朱子所论皂巾青带以终丧者。义意曲折。亦如此否也。况场屋异于学校。则变白笠而著黑巾。尤恐其未安也。然臣蒙陋之见。不敢自信。唯在 圣明博询而审处之。伏惟 上裁。(依。)
式年讲规变通当否议
近来式年文科之无取人之实。诚如大臣所陈。而其所论变通之道。亦可谓得宜矣。第念明经科之设。意非偶然。粤自 祖宗朝创定规制。行之数百年。而 祖宗朝则名公显士多由此进。到今流弊如此者。非法之不善也。其必有致弊之由矣。臣则以为今之致此弊有二端。一则讲规之渐变古昔也。一则京儒之不务经学也。夫人之精力有限。其能遍诵四书三经而兼通文义者固难矣。然而文义亦有浅深难易之别。如经书中微辞奥旨。虽以终身探赜之士。亦有不能尽究者。而至于何义字训之寻常浅近者。则岂待疲精费力而后能通晓哉。臣尝于儒生 殿讲之日。
式年讲规变通当否议
近来式年文科之无取人之实。诚如大臣所陈。而其所论变通之道。亦可谓得宜矣。第念明经科之设。意非偶然。粤自 祖宗朝创定规制。行之数百年。而 祖宗朝则名公显士多由此进。到今流弊如此者。非法之不善也。其必有致弊之由矣。臣则以为今之致此弊有二端。一则讲规之渐变古昔也。一则京儒之不务经学也。夫人之精力有限。其能遍诵四书三经而兼通文义者固难矣。然而文义亦有浅深难易之别。如经书中微辞奥旨。虽以终身探赜之士。亦有不能尽究者。而至于何义字训之寻常浅近者。则岂待疲精费力而后能通晓哉。臣尝于儒生 殿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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忝为命官。以一二训诂名义之易知者临文发问。而亦有矇然不能对者。如此之类。自其始学。未尝致意于此。岂皆精力不足而然哉。不唯为士者学习如此。每当讲试之日。考官之所取舍。亦徒视诵读之能否。训诂则虽一字一音之差。辄皆苛摘。文义则虽至浅易解者。预虑其不通。初不发问。人才高下。虽曰古今有殊。古人之精神气力。岂必尽瘉于今人哉。 祖宗朝设科取士。亦岂强之以人所不能之事哉。古之所谓明经。必不如今之有名无实。窃恐中叶以降。讲规渐乖。致有今日之弊也。臣尝闻 祖宗朝敦尚经术。式年讲经之外。如庭试 谒圣之科。既试制述。又试经书。或不时招集居泮之儒。试讲激劝。间或特命赐第。以是士子之业科举者。虽非式年应讲之类。无不以经书为根基。常常讽诵。有若日用之茶饭。或有不利于制述者。移就讲科。不甚费功力。而亦能优为。以其有素习也。久远之事。固无论已。至于 仁祖朝以后。京儒之有才望者。以明经取第。出入卿宰台侍者。代不乏人。而自顷十数年以来。几乎绝无。盖以 朝家连有词科并与别试。而久废讲经之规。士子辈唯以剽猎文字。为出身之捷径。而不复用力于经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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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夫。习尚之伦薄。未必不由于 朝家导率之乖宜。其弊岂但以明经科之失也。近年以来。别设之科。前后相续。自庚申至今五年之间。以制述取人。至于一百四十人之多。比之两式年科额。其数过倍。设令式年所取。皆是乡曲卤莽之流。而制述之科。果皆得人。则人才之盛。何患不足于用乎。然而乏人之叹。愈往益甚者。恐不但专由于明经之流弊也。以此推之。则今虽变改旧式。定为四书一经之讲。而亦难保其果有得人之效。终不过京儒之应讲参榜者。比旧稍多而已。如其未有实效。则数百年遵行之制。恐不宜轻改也。至如遐方寒士之失望。较诸为国得人之道。轻重诚为悬殊矣。然而毕竟得人之效。果无大异于前日。而只广京儒得第之路。以取八方多士之怨。则此亦不可不虑也。臣之愚意。讲经之士。虽不可遽责以贯穿奥旨。必取其略通大义。必于应请大文。能通其义。然后始许遍诵他大文。出栍高下。亦必以此为主。无如前日之徒以口诵无滞为贵。至于覆试制述。虽不能必得超等之文。而其有体制稍备。文字稍善者则选取之。毋以讲画生画之多少。预先计较于与夺之间。则或可以渐变讲规而少救弊习也。别试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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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讲经。既已定夺。诚合事宜。而至于别为奖劝作兴。使一世之士争尚经学。以复 祖宗之旧。则唯在 圣明留意而力行之。伏惟 上裁。
练后 山陵 魂殿内侍以下服色及百官进见服色议
练祭后。 大殿 中官殿内侍以下掖庭诸属。既从 上服。仍著白衣白帽布裹带。则 山陵 魂殿内侍以下。非如 大王大妃殿内侍以下压尊从吉之比。甲寅年。以浅淡服乌纱帽黑角带议定节目者。诚所未晓。今不必苟循谬例。依 大殿内侍以下服色。一体磨鍊似当。至于百官进见服色。则 殿下未及去丧之前。群下固不敢以吉服进见。而臣僚既已除衰之后。又不当仍著白衣冠。该曹之以浅淡服酌定。揆之情礼。果似合宜。以臣臆见。此外恐无他道理也。伏惟 上裁。(依。)
练后内官以下服色议
今此 下询练祭后内宦以下服色内外异同之节。考之古今礼制。他无可据以为对者。第以五礼仪所载观之。内丧则自初丧至卒哭。与百官服同。而惟十三月练后。百官则服吉服。内侍以下则仍著白衣乌
练后 山陵 魂殿内侍以下服色及百官进见服色议
练祭后。 大殿 中官殿内侍以下掖庭诸属。既从 上服。仍著白衣白帽布裹带。则 山陵 魂殿内侍以下。非如 大王大妃殿内侍以下压尊从吉之比。甲寅年。以浅淡服乌纱帽黑角带议定节目者。诚所未晓。今不必苟循谬例。依 大殿内侍以下服色。一体磨鍊似当。至于百官进见服色。则 殿下未及去丧之前。群下固不敢以吉服进见。而臣僚既已除衰之后。又不当仍著白衣冠。该曹之以浅淡服酌定。揆之情礼。果似合宜。以臣臆见。此外恐无他道理也。伏惟 上裁。(依。)
练后内官以下服色议
今此 下询练祭后内宦以下服色内外异同之节。考之古今礼制。他无可据以为对者。第以五礼仪所载观之。内丧则自初丧至卒哭。与百官服同。而惟十三月练后。百官则服吉服。内侍以下则仍著白衣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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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帽黑角带。至于二十五月祥后。玉色衣。二十七月禫后吉服。其变除之节。一从 上服。则乌帽黑带之制。今虽变为白帽布带。而练后祥前服色。已有与百官不同者矣。百官则服制虽尽。 殿下未阕服之前。不敢以吉服进见。进见与出外服色之各异。势固然矣。至如内侍以下并从 上服以终三年。既是 祖宗朝定制。则其服色必不以内外而有异。练后白衣白帽之制。只行于禁中。而才出 阙门。便与百官一体言服。则恐有违于从服之义也。虽以古礼言之。近臣及仆骖乘从服之制。自与群臣有别。五礼仪所定。盖仿于此。似不当到今轻议也。然臣矇陋之见。有不敢臆断。伏惟 上裁。(依。)
郑济先罪状论断议(乙丑)
郑济先之刑推移囚。仍以致毙者。至于六人。而其中三人则济先之招。既曰外家叛奴。本道查启。亦以为冒良叛主。似是实状云。则固无可论。至于尹信炜,应发等二人。俱是朴家之婢夫。则近来擅杀婢夫者。皆不免杀人之律。而但二人致死之状。以查启观之。虽皆明白。而凡杀狱推覈。例以尸帐实因为主。此既无检状。则恐难以据法成狱也。独其刘大玄称名人既
郑济先罪状论断议(乙丑)
郑济先之刑推移囚。仍以致毙者。至于六人。而其中三人则济先之招。既曰外家叛奴。本道查启。亦以为冒良叛主。似是实状云。则固无可论。至于尹信炜,应发等二人。俱是朴家之婢夫。则近来擅杀婢夫者。皆不免杀人之律。而但二人致死之状。以查启观之。虽皆明白。而凡杀狱推覈。例以尸帐实因为主。此既无检状。则恐难以据法成狱也。独其刘大玄称名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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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良人。且有检尸文案。则枉杀之罪。更无可诿之端矣。该府议启之辞以为奉 命之臣。与凡人斗欧杀人有别。曾未有偿命之时云。济先自是奉 命兼台之臣。而大玄以乡曲一小民。乃敢名呼其外祖。对面诟辱。则乘愤施刑。凡人之所不免。而第念朝臣之奉 命出使者。各邑吏隶。便同管下。职事所关。许以用刑。则以公事而刑官人。以至于死者。其罪与官吏之滥刑者。宜无异矣。至于事非公事。人非官人。而一例从轻。无所区别。则臣未知古昔制法之意。诚如此否也。臣素不读律。且昧古事。论断重狱。难容臆见。若奉 命之臣。因私杀人而免其偿命者。果有法例之可据。则参考酌处。亦或一道。而此外则非臣之所敢知。亦非所敢轻议者也。伏惟 上裁。
中祀用乐当否议
今此 下询中祀用乐当否。稽之古礼今制。俱无明白可据。以臣矇陋之见。有不敢断定。而第念今此 国恤。虽不可比同于 王妃丧卒哭后大小祭享皆用乐之例。而既过小祥之后。举国臣民。皆已释服从吉。 朝家凡干仪节。亦无异常时。则独废用乐于中祀。一如 大王丧三年之内。恐涉未安。参酌轻重用
中祀用乐当否议
今此 下询中祀用乐当否。稽之古礼今制。俱无明白可据。以臣矇陋之见。有不敢断定。而第念今此 国恤。虽不可比同于 王妃丧卒哭后大小祭享皆用乐之例。而既过小祥之后。举国臣民。皆已释服从吉。 朝家凡干仪节。亦无异常时。则独废用乐于中祀。一如 大王丧三年之内。恐涉未安。参酌轻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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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似宜。而臆见未必得当。伏惟 上裁。(依。)
永昭殿祭礼釐正议
凡祭享之礼。血腥爓熟。随其祀典之大小。各有轻重之差。 永昭殿三年之后。五享大祭及俗节朔望之荐。一遵 宗庙之例。则仍用 魂殿膳羞。实无经据。至于杂用 宗庙与 魂殿之礼。尤涉未安。依该曹启辞。釐改归正。恐为合宜。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依)。
永昭殿祭乐变通议
臣疾病危苦。精神耗丧。日用人事。亦多茫昧。况此莫重 庙乐变通之事。尤何能辨别当否乎。玆不敢随众献议。致勤更询之 命。不胜悸恐。凡内丧之奉安别殿。祭膳祭乐。皆用生时俗礼。明有 皇明奉先殿,我 朝昭敬殿之旧规。则今此 永昭殿祭享之用常膳俗乐。恐不为无稽。而今既改用牲牢。一如 太庙之制。则用乐一节。诚不宜独异也。第念 国家大小祀典。若考之古礼而无据者。则遵用时 王之制。固是从宜之道。而亦不违于从先祖之训矣。当初用牲议定之时。未及博考旧例。致有此许多难处之端。而到今既知 皇明与我 朝已行之制有如此。且未 祔庙而用牲牢。如无古礼之明白可仿者。则既
永昭殿祭礼釐正议
凡祭享之礼。血腥爓熟。随其祀典之大小。各有轻重之差。 永昭殿三年之后。五享大祭及俗节朔望之荐。一遵 宗庙之例。则仍用 魂殿膳羞。实无经据。至于杂用 宗庙与 魂殿之礼。尤涉未安。依该曹启辞。釐改归正。恐为合宜。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依)。
永昭殿祭乐变通议
臣疾病危苦。精神耗丧。日用人事。亦多茫昧。况此莫重 庙乐变通之事。尤何能辨别当否乎。玆不敢随众献议。致勤更询之 命。不胜悸恐。凡内丧之奉安别殿。祭膳祭乐。皆用生时俗礼。明有 皇明奉先殿,我 朝昭敬殿之旧规。则今此 永昭殿祭享之用常膳俗乐。恐不为无稽。而今既改用牲牢。一如 太庙之制。则用乐一节。诚不宜独异也。第念 国家大小祀典。若考之古礼而无据者。则遵用时 王之制。固是从宜之道。而亦不违于从先祖之训矣。当初用牲议定之时。未及博考旧例。致有此许多难处之端。而到今既知 皇明与我 朝已行之制有如此。且未 祔庙而用牲牢。如无古礼之明白可仿者。则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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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旋废。虽曰未安。及其未远。改以从旧。恐无不可。然臣昏瞀之见。未必中理。唯在 圣明博询而审处之。伏惟 上裁。(依。)
松虫祈禳祭设行议
虫灾祈禳。虽于古礼无可徵者。而考之前史。则南宋嘉定间。江浙大蝗。有事于圜丘方泽。且祭酺又颁酺。式于郡国。以此观之。则蝗灾祈禳。不止于酺祭一节。酺祭之行。亦不独在于州县也。若酺之义。则古谓之灾害之神。禳而郤之曰酺。且历代所记。食草木食松柏叶者。通谓之蝗。不但指谓食谷之虫也。如此则松虫之灾。设行酺祭。恐无不可。而此非如京城常行之祭。处所仪式。未有可据。且五代乾祐间。有蝝蝗之灾。差官分祭于诸岳。其时之事。虽未必中礼。而亦可为考据之一端。该曹启辞。欲行祈祀于国镇诸山者。不为无稽。而今此松虫之炽发。始于海甸松都之间。松岳山且是故都镇山。则似宜一体行祭。今姑依此行之。以观前头形势。更议处之。恐合事宜。伏惟 上裁。
祥后百官进见服色议
自 上服练之后。百官虽已除服。不敢以吉服进见。以浅淡服磨鍊。盖出于此也。至于祥后。自 上虽释
松虫祈禳祭设行议
虫灾祈禳。虽于古礼无可徵者。而考之前史。则南宋嘉定间。江浙大蝗。有事于圜丘方泽。且祭酺又颁酺。式于郡国。以此观之。则蝗灾祈禳。不止于酺祭一节。酺祭之行。亦不独在于州县也。若酺之义。则古谓之灾害之神。禳而郤之曰酺。且历代所记。食草木食松柏叶者。通谓之蝗。不但指谓食谷之虫也。如此则松虫之灾。设行酺祭。恐无不可。而此非如京城常行之祭。处所仪式。未有可据。且五代乾祐间。有蝝蝗之灾。差官分祭于诸岳。其时之事。虽未必中礼。而亦可为考据之一端。该曹启辞。欲行祈祀于国镇诸山者。不为无稽。而今此松虫之炽发。始于海甸松都之间。松岳山且是故都镇山。则似宜一体行祭。今姑依此行之。以观前头形势。更议处之。恐合事宜。伏惟 上裁。
祥后百官进见服色议
自 上服练之后。百官虽已除服。不敢以吉服进见。以浅淡服磨鍊。盖出于此也。至于祥后。自 上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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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除服。而犹未从纯吉之制。则群下既无从 上变制之节。进见服色。限禫前仍用浅淡服。揆之情礼。恐无不可。然此是无于礼之礼。非臣蒙陋所敢臆决。惟在 圣明博询而处之。伏惟 上裁。(依。)
练祭无哭议
孝子之于亲丧。情虽无穷。而礼则有节。初丧则代哭不绝声。既殡则止代哭而有朝夕哭哀至哭。卒哭则哀至不哭而只朝夕哭。小祥则止朝夕哭。惟朔望及上食。有哭泣之节。既祥而祔。则几筵撤而丧事毕。无复有哭泣之可论。圣贤制礼之意自有等杀者。盖可见矣。 国家之礼。未及 祔庙之前。仍奉 神位于别殿。虽与私家之祥后祔庙者不同。而凡干享祀之仪渐从吉事。则独于哭泣之节。无所变除。未知其果合于礼意否也。但己丑己亥 国恤之时。祥后禫前朔望奠之哭。议大臣行之。则其时议定。必有所考据。而 亲祭笏记则又无哭临之节云。其间抑或有更议改定之举否乎。该曹虽无誊录。令政院考出己丑己亥及 孝敬殿已行之礼于日记中。更禀处之似当。伏惟 上裁。
禫祭后祝辞称号议(丙寅)
练祭无哭议
孝子之于亲丧。情虽无穷。而礼则有节。初丧则代哭不绝声。既殡则止代哭而有朝夕哭哀至哭。卒哭则哀至不哭而只朝夕哭。小祥则止朝夕哭。惟朔望及上食。有哭泣之节。既祥而祔。则几筵撤而丧事毕。无复有哭泣之可论。圣贤制礼之意自有等杀者。盖可见矣。 国家之礼。未及 祔庙之前。仍奉 神位于别殿。虽与私家之祥后祔庙者不同。而凡干享祀之仪渐从吉事。则独于哭泣之节。无所变除。未知其果合于礼意否也。但己丑己亥 国恤之时。祥后禫前朔望奠之哭。议大臣行之。则其时议定。必有所考据。而 亲祭笏记则又无哭临之节云。其间抑或有更议改定之举否乎。该曹虽无誊录。令政院考出己丑己亥及 孝敬殿已行之礼于日记中。更禀处之似当。伏惟 上裁。
禫祭后祝辞称号议(丙寅)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35L 页
考之仪礼家礼。皆于祔祭称孝子。此即卒哭后所行之祔祭也。卒哭行祔祭大祥而迁新主入庙。自是古今通行之礼。而 国朝五礼仪。无卒哭后祔祭之节。 祔庙之礼。行于禫祭之后。祔祭节次虽与古礼不同。未及 祔庙之前。祝辞之变哀书孝。有违于仪礼家礼之文。诸议之有所云云。必以此也。第有所不然者。杂记曰。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注曰。祭吉祭也。卒哭以后为吉祭。故祝辞称孝子孝孙。自虞以前为凶祭。故称哀。仪节则自虞至禫。于先祖称孝。于亡者称哀云。以杂记为据。则祝辞之称孝。始于卒哭而不待于祔祭矣。我 朝先正之论亦云当以礼经为正。 永慕殿卒哭以后祝文头辞。因用哀字。固非古礼。而虽以仪节论之。既云至禫称哀。则禫祭之后。改称孝子之意。盖可见矣。况辛丑式例。必有所考据。今宜遵仿而行之。无容别议。伏惟 上裁。(依。)
后宫选入当否议
今日臣民之日夜颙望者。唯在于储嗣之早诞。而不幸迟延至今。 国家切急之忧。孰大于是。今此 圣教。揆以古礼。参以 祖宗之制。俱有可据。固无容异议矣。然臣尝观历代帝王多选后宫。终未必广储嗣。
后宫选入当否议
今日臣民之日夜颙望者。唯在于储嗣之早诞。而不幸迟延至今。 国家切急之忧。孰大于是。今此 圣教。揆以古礼。参以 祖宗之制。俱有可据。固无容异议矣。然臣尝观历代帝王多选后宫。终未必广储嗣。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36H 页
而或未免有渔色之讥。此虽非万有一虑于 圣明者。而第念 圣体犹欠充健。 圣候常多不豫。欲求未然之福。反贻难言之害。则亦不可不深长思也。臣区区忧爱之诚。靡所不至。僭妄及此。唯在 圣上自量而审处之。伏惟 上裁。
淑仪选入时送礼议
淑仪选入之时送礼一节。既无前例之可据。则诚难以臆见断定。而第以古事观之。则晋武帝朝。将聘三夫人九嫔。有司奏礼皇后聘以谷圭。而无妾媵礼贽之制。册诏拜授。可依魏氏古事。于是临轩使使持节往拜云。遣使册命。其举则可谓盛矣。而独无礼贽一节。盖所以示别于册后之仪也。历代之事。我 朝之例。虽不可知。大体所在。此亦可见。创行无稽之礼。恐涉重难。伏惟 上裁。(依。)
奸妇二真罪状论断议
考之法律。只有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与奸夫自杀其夫而奸妇不知情者。并处死之文。而至于本夫之杀死奸夫者。奸妇论罪一款。则未有举论之事。今此已云之打杀承吉。既非二真所与知。则恐无可罪。虽曰已云之杀人就死。由于二真之淫奔。不宜传
淑仪选入时送礼议
淑仪选入之时送礼一节。既无前例之可据。则诚难以臆见断定。而第以古事观之。则晋武帝朝。将聘三夫人九嫔。有司奏礼皇后聘以谷圭。而无妾媵礼贽之制。册诏拜授。可依魏氏古事。于是临轩使使持节往拜云。遣使册命。其举则可谓盛矣。而独无礼贽一节。盖所以示别于册后之仪也。历代之事。我 朝之例。虽不可知。大体所在。此亦可见。创行无稽之礼。恐涉重难。伏惟 上裁。(依。)
奸妇二真罪状论断议
考之法律。只有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与奸夫自杀其夫而奸妇不知情者。并处死之文。而至于本夫之杀死奸夫者。奸妇论罪一款。则未有举论之事。今此已云之打杀承吉。既非二真所与知。则恐无可罪。虽曰已云之杀人就死。由于二真之淫奔。不宜传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36L 页
之生律。而但妻妾之与人通奸者。非奸所亲获。登时杀死。则本夫之杀奸夫者。依凡人偿命。自是法例。然其奸妇则未闻以本夫之偿命由于渠而并置死律。以此论之。则二真之罪。宜若不至于死矣。此等重狱疑法。非臣等浅见所敢臆断。伏惟 上裁。
因李选上疏金震阳等 褒赠。龟城君伸冤。黄俊良书院黜享议。
人臣之义。专于所事。是以古昔帝王。必加褒录于胜国守节之臣。盖所以虑世道而敦臣节也。自丽朝之末。虽所谓元老名儒。无不归心于我 太祖。相与翊赞开 国之业。是虽我 太祖盛德自致天与人归之休。而其一时朝臣有愧于臣节则多矣。独文忠公郑梦周尽忠宗国。终以身殉。惟我 列圣所以尊尚而表章之者。度越寻常。其意岂偶然哉。其时与梦周协心共事者。惟金震阳等若而人。而其诚忠义烈。震阳为最著。 特施追褒之典。赠以爵谥。仍许配食于梦周之祠。则岂不有光于显忠厉世之道也。至于与震阳同事台省之人。后或有仕于我 朝者。此则在所不论。而虽其与震阳同死者。如李种学,李崇仁诸人外。只以有私怨于郑道传。而被其阴嘱扑杀者。则
因李选上疏金震阳等 褒赠。龟城君伸冤。黄俊良书院黜享议。
人臣之义。专于所事。是以古昔帝王。必加褒录于胜国守节之臣。盖所以虑世道而敦臣节也。自丽朝之末。虽所谓元老名儒。无不归心于我 太祖。相与翊赞开 国之业。是虽我 太祖盛德自致天与人归之休。而其一时朝臣有愧于臣节则多矣。独文忠公郑梦周尽忠宗国。终以身殉。惟我 列圣所以尊尚而表章之者。度越寻常。其意岂偶然哉。其时与梦周协心共事者。惟金震阳等若而人。而其诚忠义烈。震阳为最著。 特施追褒之典。赠以爵谥。仍许配食于梦周之祠。则岂不有光于显忠厉世之道也。至于与震阳同事台省之人。后或有仕于我 朝者。此则在所不论。而虽其与震阳同死者。如李种学,李崇仁诸人外。只以有私怨于郑道传。而被其阴嘱扑杀者。则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37H 页
恐不可以冤死之故。一例 褒赠。宜令该曹博考史牒。分别禀处也。龟城君浚被罪曲折。臣素所昧昧。而今以此疏观之。初无身犯不道之罪。特以权孟禧等乱言伏法。而廷臣力请。至于安置以死。则比之近世怀恩君德仁之事。尤涉暗昧。至今不得伸理。诚可谓冤枉矣。然事在久远。且系重大。不可不详审。宜令考诸实录。明知其事状而后处之也。己卯诸贤之登斥屈伸。为斯文兴丧之一大机。而乙巳康惟善之疏。大为 仁庙所嘉奖。则黄俊良之目以诡论。勒停其应举。其为得罪公议大矣。后来俊良虽出入大贤之门。被其许与。仅可以赎少时之愆。而至于俎豆之享。何得以轻议乎。岭南最多书院。其中滥祀之人。不止一二。而非 朝家所与知。则固不可逐一釐正矣。今此俊良之配食。出于土主道臣偏听讦诉。以刑威钳制勒配。果如疏中所陈。则事之可骇。莫此为甚。不可不查问本道有所处置也。臣本闻见寡陋。其于此等故实。尤甚卤莽。 明问之下。不敢率尔而对。今始略贡浅见。未免稽缓至此。不胜悚惧之至。伏惟 上裁。(依。)
因右议政李端夏劄子祭享裁减议
臣伏见右相劄子。引经据义。辞意正当。诚不敢容议
因右议政李端夏劄子祭享裁减议
臣伏见右相劄子。引经据义。辞意正当。诚不敢容议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37L 页
矣。盖其主意以为方今时势非有大警动大变通。则无以延 国脉而救民命。必须节损之道。先从祭享始。然后凡百用度。自可次第减剋。而为转危为安之机也。其所以为 国家深忧永图者。可谓至矣。曾在 仁祖朝丙子年。特罢 各陵五享大祭。丁丑乱后。又罢 宗庙朔望祭。今此减牲辍悬。比之停罢祭享。事体稍轻。依劄辞行之。恐无不可。而第臣浅见。不能无区区之虑。右相之未及进劄也。以书私问于臣。故敢有所云云。今其劄末所陈在下之人。不能自剋贬损。如在泥露之中。而终归于徒减祭享而已。则反不如初无此举云者。即臣答书中语也。以事理言之。则 君臣上下交修相勉。务为节约。以称其裁减 庙享之意可也。臣之此言。自知其不免于苟且姑息矣。今见劄辞。尤不胜其惭恧也。然尝见朱子与南轩张氏论节祀当废与否。而有曰今于俗节。既已据经废祭。而生者则饮食宴乐。随俗自如。殆非事亡如存之意也。此虽与今日事差异。亦可见先贤察理虑事。委曲周慎之本意矣。且念 国之大事在祀。而今此因年凶而裁减祭享。乃是数百年创行之举。恐不可草草议定。窃闻丙子 各陵五享之停罢也。令二品以
文谷集卷之十七 第 338H 页
上多官。齐会宾厅而议定云。今亦考据前例。博询群议而审处之。庶合于重祀典之道。伏惟 上裁。
因岭儒疏黄俊良黜享当否议(丁卯)
黄俊良之受权臣旨。勒停康惟善应举。载在故相臣卢守慎沈喜寿所撰墓道之文。不翅明白。而今岭南士子辈呈辨之辞。诿以岁月之差违。又以为守慎则乙巳之祸。远谪珍岛。喜寿则其生也晚。作铭于六十年之后。以此为分疏之端矣。然俊良之罚惟善。虽未知的在何年。而其在乙巳以后则明矣。守慎之被谪。在于丁未。则乙巳以后数年之事。必无不及与知之理。况守慎及喜寿之父沈键。与惟善同为友婿。则喜寿虽曰晚生。其于惟善事行知之之详。宜莫如两人。而且其被停一事。所关甚重又非暗昧难明。则必不以臆度疑似之说。著之于文字。此实可徵之公案。何可归之于爽实乎。至于先正臣李滉祭俊良文及行状所云。固可见爱惜奖许之意。而当时俊良被谤之状。据此亦可推知矣。赵光祖,李滉同是我 朝大贤。而俊良以请伸光祖之贤士。斥为诡论之人。则难免丑正之罪矣。后来虽改心向学。为李滉所许可。而以此谓之赎其前愆则可也。至与于啜食之列。岂非僭
因岭儒疏黄俊良黜享当否议(丁卯)
黄俊良之受权臣旨。勒停康惟善应举。载在故相臣卢守慎沈喜寿所撰墓道之文。不翅明白。而今岭南士子辈呈辨之辞。诿以岁月之差违。又以为守慎则乙巳之祸。远谪珍岛。喜寿则其生也晚。作铭于六十年之后。以此为分疏之端矣。然俊良之罚惟善。虽未知的在何年。而其在乙巳以后则明矣。守慎之被谪。在于丁未。则乙巳以后数年之事。必无不及与知之理。况守慎及喜寿之父沈键。与惟善同为友婿。则喜寿虽曰晚生。其于惟善事行知之之详。宜莫如两人。而且其被停一事。所关甚重又非暗昧难明。则必不以臆度疑似之说。著之于文字。此实可徵之公案。何可归之于爽实乎。至于先正臣李滉祭俊良文及行状所云。固可见爱惜奖许之意。而当时俊良被谤之状。据此亦可推知矣。赵光祖,李滉同是我 朝大贤。而俊良以请伸光祖之贤士。斥为诡论之人。则难免丑正之罪矣。后来虽改心向学。为李滉所许可。而以此谓之赎其前愆则可也。至与于啜食之列。岂非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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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况当初配享。非出于一道之公论。而到今 朝家既已查问得实。则恐不可仍以置之也。臣之愚见如是。伏惟 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