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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观斋先生集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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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观斋先生集卷之十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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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南云路(九万○癸卯)
向于秋间。获承尊兄以永宁庙议回示别幅。其时惠仲兄亦有书。即宜奉复。以毕愚浅之见。而连以种种病忧。忧恼度日。固无笔砚之暇。况此说甚长。非草草可尽。如欲穷言竭论。则非但有所不敢。亦恐为一争端。有若务胜而遂非者。古人于往复论辨之际。以刻画太精。颇伤简易。矜持已甚。反涉吝骄等语为规。其在大贤。尚且如此。后生末学。尤所当戒。兹敢泯默数月。而尊兄之作为图说。缕缕见教之盛意。终不可阙然无报。谨此略陈其愚浅之见。此不过详陈首末。以见当初本意而已。语意之繁复。文字之冗碎。俱不暇计也。幸尊兄览后。转示惠仲兄。更赐回教如何。不佞平生无寸长。而犹于临事持论。不敢为一毫遂非之态。苟知其非。则自愧自服之不暇。今岂欲必伸己见务胜而为此耶。只望其烂漫同归耳。佥兄。初是有司之臣也。果有明见的證。则直陈意见。乃其职耳。不佞以一累年病蛰。全不识礼之人。偶有愚浅之见。率尔容喙。妄议国家莫重莫大之事。费此许多葛藤。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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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自不觉捧腹而增愧耳。
  别纸
我朝之庙制。天子诸侯古今之制。互相错杂。而其中以 四祖为别庙之后。以其下祧主藏于别庙之夹室者未有古制之可證。故致有此纷纭之议。盖成周都宫之制。以周礼,仪礼,礼记等诸书见之。则韦,刘二家之说。庙数虽不同。而先儒以刘说为是。当以此为据。后稷为百世不迁之祖。此所谓始祖也。文武为世室。此所谓二宗也。其下亲庙。亦各分昭穆。一世各为一庙。庙皆自北向南。而始祖之庙。尽北居中。主皆自西向东。各专其尊而自不窋。以下至王季十三祧主。则谓为先公祧主而藏于始祖后稷庙之西夹室。文武以后祧主。则谓为先王祧主。而各分昭穆。昭之祧主。则藏于武世室之西夹。室穆之祧主。则藏于文世室之西夹室。大祫之时。则群庙之主与群祧之主。皆升于始祖庙之室。分昭穆南北而合享。惟始祖之主。依旧正东向之位。此是周公所定周家天子之制也。诸侯之庙。亦不过如此。而只以始封之君为始祖。并亲庙四而为五而已。鲁之庙制。固与他诸侯有异。然亦可据而推知。详在于朱书中。不必更赘。而今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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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同姓异姓。直以古之诸侯之制假设。为我朝之庙制。则 太祖大王之庙。当为始祖庙。尽北居中。亲庙四位。分昭穆。自北向南。而 恭靖,太宗以下之主。皆为祧。同藏于 太祖庙之西夹室。而外为都宫而已。太祖以上。则更无他庙可也。若以礼疏中异姓诸侯如太公之属始封之初当立四亲庙之说为是。而遂以 太祖以上四亲之第一祖为始祖。同周家之后稷。如尤丈之论。则都宫之内。 穆祖之庙。当为始祖庙。尽北居中。 翼,度,桓之祧主。藏于穆庙之西夹室。太祖大王。以始封为世室。其下四亲之庙。分昭穆为各庙。而 恭靖,太宗以下迁主。皆藏于 太祖庙之西夹室可也。若依鲁制。僭用周家文武世室之例。以太祖,太宗为两世室。则其下迁主。亦当以昭穆。分藏于两世室之西夹室。外为都宫可也。此所谓诸侯都宫之制。而我朝既是异姓外诸侯。则 穆祖之当为始祖于都宫之内。似无所疑。若依朱夫子定论。于同堂异室之中。以我朝 穆祖。为太庙第一室始祖之位。则 翼,度,桓三祖及 恭靖以下群祧之主。皆藏于始祖 穆祖庙之西夹室。一如朱夫子所拟定宋之顺,翼,宣三祖及真宗,英宗之祧主。皆藏于禧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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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室之制可也。而我朝之庙制。既不能如此。太庙之外。又有此永宁别庙。此是历代所无之制。只于宋之绍熙。有四祖别庙。此必国初建庙之时。以 太祖始封。参以诸侯古制。应为后日太庙之第一室。故遂以此为定制。而以异姓外诸侯。则始封之上。又当有始祖之说为不然。或元不曾提出。而 穆,翼以下四主迭迁。则无他奉安之所矣。及至 世宗初年。 穆祖当迁。故礼曹请依宋之绍熙间四祖庙之制。别建一庙于太庙之西。号曰永宁。初建之时。只为正殿四间东西夹室之制。仍以 穆祖迁主。移奉于永宁正殿之第一室。至 文宗朝。 翼祖迁主。移奉于永宁正殿之第二室。至 睿宗朝。 度祖迁主。移奉于永宁正殿之第三室。至 成宗朝。 桓祖迁主。移奉于永宁正殿之第四室。而永宁正殿。位数已满。燕山初年。恭靖当迁。而始以迁主。移奉于永宁之夹室。丙寅靖国后。仍奉于夹室。 明宗初年。 文宗当迁。而又以迁主。移奉于永宁之夹室。 宣祖初年。 睿,德两庙当迁。而又以两庙迁主。移奉于永宁之夹室。壬辰兵乱后丁未年。 宣祖大王改建宗庙。初欲为都宫之古制。因大臣执不可。议遂不行。而太庙永宁两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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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为同堂异室之制。永宁正殿。又为四间。 恭文以下迁主。亦依前分造东西夹室而奉安。 仁祖朝 元宗祔庙之后。 成宗当迁。而特为世室而不迁。 孝宗初年。 中宗当迁。而亦以世室而不迁。逮至 当宁。 仁,明两庙迁主。又为移奉于永宁之夹室。永宁夹室。遂无馀地。然于顷年两庙迁主移奉之时。未闻有改建正殿之议也。今年春间。以殿内夹室之中。有不得不略为修改之处。因有奉审之命。伊时奉审之举。初不过欲审修改之处而修改而已。非欲为改建正殿而发也。只以奉审之时。因其夹室奉安之处狭窄难容之故。忽有此改建正殿十间一体奉安之议。遂以五礼仪中永宁图下奉安迁主四字。执以为据。断谓永宁初建之制。必以 穆,翼,度,桓及 恭文以下迁主。一体奉安于正殿之意。而东西夹室。则初不过祭服祭器仪物等所藏之处。而 恭靖以下迁主移奉之时。更无奉安之所。不得已姑为苟且奉安于此而已。无他意义。而其后 列圣因循不能改。以至于今。 穆,翼,度,桓及 恭文以下祧主。皆是已迁之主也。既曰同是已迁之主。则有何正殿夹室分别各奉之事乎。皇朝祧庙之制。亦可为證。因此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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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莫若改建正殿十间。以东西夹室所藏群祧之主。一体奉安于正殿为当云。而更无详审慎重之意。上下之议。遂以此为定。今此庙议前后曲折。不过如斯而已。其所谓 四祖及 恭文以下同是已迁之主。则有何正殿夹室分别各奉之事云者。果亦似矣。而然其以当初永宁之建。谓为群祧主并享之庙。而必非 四祖之别庙云者。与夫 恭靖以下祧主。无他奉安之所。不得已姑为苟且奉安于祭服祭器仪物等所藏夹室。更无他意义云者及其后 列圣因循不能改。以至于今。因此修改之举。莫若改建正殿十间。一体奉安为当云者。则决知其皆不然也。盖永宁初建时。礼曹之启请依宋绍熙四祖庙之制。别建一庙于太庙之西。而为正殿四间之制。其启中既曰请依绍熙四祖庙之制而仍为正殿四间。则此非 穆,翼,度,桓四祖之庙而何。永宁初建之制。若于 穆祖迁奉之日。始建正殿一间。又于 翼祖迁奉之日。添建正殿一间。又于 度祖迁奉之日。添建正殿一间。又于 桓祖迁奉之日。添建正殿一间。仍为正殿四间之制。而其后 恭靖迁奉之时。独不添建正殿。乃以 恭靖祧主。奉安于夹室。则或疑永宁当初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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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为四祖而建。实欲并享群祧之意。而仍以燕山之不能善述其事为疑。犹或可也。而当初礼曹之启。既云四祖之庙。则此实无可疑者。况建庙之初。直为正殿四间。则其为四祖之庙。尤何可疑耶。以此言之。则来教所谓与绍熙四祖庙之制。细究其实。本不相类云者。未知何事耶。宋则四祖之主。一时迁奉。我朝则四祖之主。次第迁奉。此则理势固然。宜乎不同。而其为四祖庙则一也。有何所异也。永宁之初建。只为奉安 穆祖一位之迁主而已。则初建之时。正殿间数。何以不三不五。而必为四间之制耶。五礼仪中永宁图下奉安迁主四字。尤不足为今日改建之證。何以知其然也。五礼仪。始于 世宗朝。成于 成宗朝。而自 世宗朝。至 成宗朝迁奉之主。乃是 穆,翼,度,桓四祖。而本殿之制。亦不过正殿四间而已。则此所谓迁主。乃是 穆,翼,度,桓四祖也。其时迁主。乃是四祖。故以四祖谓迁主而已。何可以此断以为必是恭文以下群祧并享之意也。奉安迁主四字之下。若又云四祖后迁主。亦当奉安于此云。则固当为今日改建之證。而只云奉安迁主。则此只言 四祖而已。其不足为證也明矣。槩来教则以五礼仪永宁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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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云奉安迁主。更不言 四祖之庙。而遂以迁主两字。断以为并言群祧主之意。而鄙意其时迁主。乃是四祖。则此不过以四祖之主。为迁主而已。况礼曹当初启中。有四祖庙之语。建庙之初。又直为四间之制。其后 恭靖以下之祧主。又不得一体奉安于正殿。则此果非 四祖庙而何。 恭文之主。在 成庙朝。已当祧迁之位。则 成宗之必以两祧主。一体奉安于永宁正殿。则今不可臆断其必然。而只据迁主奉安四字。必以其后 列圣百馀年已行之制。一朝断以为非者。未知其可也。 恭靖以下祧主迁奉之日。无他奉安之所。不得已姑为苟且奉安于祭服祭器仪物等所藏夹室。更无他意义。其后 列圣因循不能改云者。尤有知其必不然者。盖所谓夹室。非必祭服祭器仪物等所藏之处也。古之宫庙之制。皆有夹室。此仪礼所谓东夹西夹是也。固非独为藏祧主而设。亦不为藏祭服祭器仪物等而设也。古者。祧主必藏于太祖庙之东西夹室。而至周则穆之迁主。皆藏文王之庙。昭之迁主。皆藏武王之庙。此皆详载于仪礼释宫篇及礼注中。以此言之。则当初永宁夹室之制。岂但为祭服祭器仪物等藏置而设也。即今太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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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室之制。亦不过如此。而既无藏祧主之事。故自为祭服等物藏置之所耳。以此言之。则来教所谓太庙及永宁夹室。为藏祭服祭器等而设云者。恐未详考也。我朝礼乐之作。固始于 世宗。而成于 成宗。后王之遵守者。舍是则果无他求矣。当初永宁之制。果是 四祖以后群祧并享之所。而五礼仪图下奉安迁主四字。亦果是此意。则燕山虽甚昏虐。而岂应于初年之政。以堂堂万乘之国。不能添造一间之屋。遽违先王之定制。自陷为贬薄祖宗之人。有此全无意义。而姑以奉安之无所。苟且下藏于祭服等物藏置之所之举耶。求之于理。万万不近。闾阎士大夫于奉先之事。亦不敢如此。况国家宗庙之重耶。燕山虽甚昏虐。而于 恭靖大王。别无贬薄之事。设令燕山或有贬薄之意。而燕山初年。朝著布列之臣。皆是 成庙朝撰定五礼仪之臣也。永宁之制。果是 恭靖以下并享之意。则岂不以此争执。而燕山亦岂有不欲添建一间之屋。终不听许。而必以 恭靖之祧主。苟且姑藏于夹室之理耶。以即今所谓永宁夹室东祭器库之不载于五礼仪图中者而言之。尤可见其时奉安 恭靖祧主于夹室者之有意也。果当一体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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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于正殿。则只应添造正殿一间而已。何必下奉于夹室。而别刱祭服等物藏置之库耶。其当初下奉于夹室之必有意义者。明白无疑。国之大事在祀。虽非祖宗之神位。亦不可奉之于不当奉之所而久不釐改。况 祖宗祧主之藏。是何等事。而 以列圣追慕崇奉之至意。既知其非所当奉之处。特以添造一间之屋为难。而终不思釐改之道耶。燕山虽甚昏虐。而遽以为不述其事。其后 列圣因循不能改云者。恐非今日之所敢言也。此果 列圣泛然放过因循不能改之事耶。设令燕山之事。果或如此。而丙寅靖国之后。则理宜首先改建并享之不暇。况其时静庵先生以下诸贤满朝。朝夕唐虞。其时诸贤。岂不见五礼仪。又岂不知同是祧主则分奉于正夹之无义。而终不思釐改之道。犹踵昏朝之旧。依前贬待 祖宗。下藏于祭服等物所藏之处耶。此时则或诿之于偶未及釐改。而 明宗初年 文宗迁主移奉之时。晦斋先生。虽已去朝。而其他诸贤之在朝者。亦岂不见五礼仪。又岂不知同是祧主。则分奉于正夹之无义。而又无一人言之者。而又以 文宗迁主。移奉于永宁之夹室耶。此则又或诿之于偶未及釐改。而 宣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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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年。 睿,德两庙迁主移奉之时。退溪先生以下栗谷诸贤满朝。亦岂不见五礼仪。又岂不知同是祧主。则分奉于正夹之无义。而又无一人言之者。而又以睿,德两庙迁主。移奉于永宁之夹室耶。此时则又或诿之于偶未及釐改。而至于壬辰兵火之后。太庙永宁。俱为灰烬。及至丁未。始改建太庙而 宣祖大王。初欲为都宫之古制。收议于廷臣。因大臣执不可。议遂不行。而太庙及永宁。仍前为同堂异室之制。其时内则有白沙,汉阴诸公。而象村为大宗伯。外则有沙溪以下诸贤。都宫之古制。则虽因古今之异。宜不能仰承 圣意一正千古之谬。而至于永宁之制。则当初建庙之意。与五礼仪图本之意。果是 恭文以下一体并享之意。而燕山以后 列圣。皆偶未及釐改。未免以 恭文以下之主。因循下藏于祭服等物所藏之所。则当此永宁本殿一并改刱之时。想必添建正殿。一体并享于正殿。而遂废夹室藏主之制。而又不如此。依前又为正殿四间。奉安四祖之主。又依前仍为东西夹室之制。而仍奉 恭文以下祧主于此。此亦又谓之偶未及釐改耶。来教所谓遂命一依乱前之制。其不能有正于此。固其所也。前乎此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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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乎此而不能变云者。未知其何谓也。伊时内外诸贤。亦岂不见五礼仪。又岂不知同是祧主。则分奉于正夹之无义耶。沙溪之答象村书中。亦不论此一款。只以都宫古制之猝然难行为言。于此亦可知 祖宗之制。必有意义也。 祖宗祧主之奉。是何等事。燕山之事。设谓之不述其事。而其后 列圣。又何以一向因循。未能釐改耶。况丁未改建时。又不添建正殿。依前仍奉于夹室者。则断不可谓因循而不改者耶。 中,明,宣三朝之未能釐改者。则设或诿之于因循。而若 宣庙朝丁未改建时事。固不可谓因循而不改。设令又诿之于因循不改。而当时 圣祖在上。硕辅名贤在下。改刱其庙。而犹不添建正殿而依前仍奉者。今乃因偶然略为修改之举。便以五礼仪图下奉安迁主四字。执以为据。断以为当初之制。必是并享正殿之意。而 列圣之仍奉迁主于夹室。皆不过踵燕山之旧。一向因循。下藏于祭服等物所藏之所者。既曰同是祧主。则岂有分奉正夹之理也。今不可不改建正殿十间。一体并享云。而遂以此为定。便将撤毁旧庙。则设令其见凿凿皆是。犹不免为太锐之归。况未必皆是者耶。来教所谓今日之议。亦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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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而发。若无修改之役。则亦必无此议。兹事之因循至今者。恐不过如此而已云者。尤不敢奉以为然。 祖宗祧主之奉。是何等事。而必因便而釐改。若无因便之事。则虽至累百年之久。一向因循下藏于不当奉之所而不知改耶。 列圣奉先思孝之道。夫岂如此也。然祖宗之制。未必皆是。到后王而更改者。自古何限。而然必谓之祖宗此制。乃是此意。而或非古先王之道。或到后来如此如此云而请改其制则可也。今之言者。亦若以为国初永宁别庙。虽仿绍熙之制。其以 恭文以下祧主奉于夹室者。又是某意。而皆非古先王之制也。乞为成周都宫之制。或依朱子所定。以 穆祖为太庙第一室。而藏祧主于其夹室。或以 恭文以下祧主。移奉于太庙 太祖之夹室。如周文武世室藏王之制。如是为语而请改之。则犹或可也。未闻以 祖宗祧主之藏。直谓之 列圣百馀年之所处。皆不过无他奉安之所。全无意义。而苟且姑藏于祭服等物所藏之处。踵燕山之旧。尚今因循而不能改而已者也。诚若如此。则 列圣之所以处祖宗之祧主者。果何如耶。虽使并享之义十分是当。若以此为言而改之。则窃恐其大有所不安也。其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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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朝 穆祖。视周家之制。当为后稷之尊。而既未免为别庙。而祭享仪数。废四时之享。废朔望荐新之节。此是祧庙而已。与 恭文以下祧主。果无所异。何有正殿夹室分别之事乎。况 翼,度,桓三祖之主。并享于正殿。则亦不可以永宁直谓之始祖之庙云者。果亦似矣。孰不知其如此也。第当初永宁始建之制。为奉 四祖之主。而其后 恭文以下祧主。移奉于永宁之夹室。累朝相仍。至今不变。如上所陈。则此必非全无意义苟且下藏因循至今而然也。累朝之定以为制者。必有深意。盖 穆祖虽迁于别庙。而实是我朝之始祖也。 四祖虽并享于正殿。而 穆祖为永宁第一室。则永宁之东西夹室。亦当为 穆祖之夹室。朱夫子所谓宋之僖祖。为宋之太庙之第一室。则其东西夹室。乃僖祖之夹室云者。正与此相类。而只是朱夫子所论。则以僖祖为太庙之第一室始祖之位。而此则太庙之外。又有别庙。既为别庙。则乃是祧主。既为祧主。则同是祧主之中。又不必分奉于正夹之异而已。然当初永宁之制。既为只奉 四祖而建。则此是 四祖之庙也。非并享群祧主之庙也。及至恭靖毁迁之日。既不可与 四祖一体并享于正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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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可又为别庙。而以子孙祧主。上藏于始祖之夹室。乃是古制。 四祖虽不免为迁主。而 穆祖。实是我朝之始祖。 翼,度,桓三祖。虽并享于正殿。而 穆祖是第一室始祖之位。而东西夹室。亦当为始祖之夹室。则以其庙拟以为始祖之庙。而仿古之子孙祧主上藏于始祖夹室之制。遂以 恭靖以下之主。移奉于永宁夹室。而祭服等物所藏之库。则别为追建者。此是无于礼之礼。而犹有稍仿古制之遗意。且与朱夫子所谓僖祖有庙则其下子孙当祧者。寘于东西夹室。于理为顺之语。亦似有合。当初以 恭文以下祧主。移奉于夹室者。必是此意。累朝之定以为制。相仍而不变者。亦必是此意。此所以为稍存古制之遗意者也。若不如此。直以 穆祖为第一室始祖之位。而其下藏祧主之制。一如周家之制。则当只云古制而已。何必曰稍存耶。此亦是愚浅之臆见。虽未见有明白可證。而只以累朝之相仍不变。丁未改建时又不变旧制之意而见之。窃恐其断然如此也。愚浅之见。固未知其必是。而然窃妄谓若不改 祖宗之制。仍于东西夹室狭窄难容之处。稍加恢拓。而依前仍奉 恭文以下祧王(一作主)于此。则虽未能便合古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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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庙制。而犹不失为遵守累朝之制者矣。若必欲改建正殿十间。一体并享。则 世宗朝永宁初建时及成宗朝五礼仪撰定时。必以永宁。谓为 四祖以后群祧并享之意。则未有明白之證。而徒不过为以一时之臆见。便将累百年 列圣之定制。遽以为非。一朝毁撤 祖宗之庙而改之者也。既已撤毁之后。或非 世宗,成宗制作之本意。且或有违于其后 列圣仍奉夹室之意。则当何如耶。今者士大夫家祠庙之制。设或有如此者。至于百馀年之久。虽于改建其庙之时。亦仍旧制。而其后子孙。有以一己之见。一朝毁撤而改之者。犹且不可。况国家宗庙之重。 列圣百馀年之定制。一朝以未可必信未有的證之见。猝然毁撤而改之。未知如何。未知如何。此愚妄之见。终不敢以来教为然者也。至若皇朝庙制。则亦不可谓与我朝永宁之制。全然相似也。 太祖高皇帝。初建德,懿,熙,仁四祖庙于阙左。而各为一庙。外为都宫。俨合成周之制。逮至后来袭汉唐之谬。未免改为同堂异室之制。前为正殿。后为寝殿。袖主则奉安于寝殿。时享于正殿。则不奉神主。只设神位于正殿。设衣冠礼毕而藏之而已。此温纯所谓太庙时享原设九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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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冠服者也。及乎宪宗之当祔太庙。九室已备。礼官议祧位。杨守陈请祧德,懿,熙三祖。自仁祖以下为七庙。议不行。倪文,毅岳等。请以德祖视周后稷。百世不祧。而懿祖以下。当以次祧迁太庙。寝殿之后。别建藏祧主之所。如古夹室之制。从之。所谓皇朝之祧庙者。即此也。既云如古夹室之制。则虽云祧庙。而实同太庙之夹室也。德祖为太庙之第一室。则太庙之夹室。乃德祖之夹室也。庙者。所以象生之有朝也。寝者。所以象生之有寝也。周礼王宫朝位之制。大寝之后。有燕寝。此士之所谓下室也。初若为奉祖宗之主。别建一庙。如宋绍熙之制。则不当建之于寝殿后燕寝之所。而今乃仿古夹室之制。别建藏祧主之所于寝殿后燕寝之所。则此与别庙有异。且与我朝永宁之制不同。嘉靖以后。以兴献帝为睿宗。祔于太庙。而张璁,严嵩等。多有变乱庙制者。德祖之以太庙第一室始祖之位。而乃与懿祖以下祧主。退藏于祧庙者。未知在于何时。大明会典。是弘治以后累朝增续。前后累度颁降于我国之书也。此必在于万历年间颁降书中。德祖之移入祧庙及仁,宣两主之一体并奉于祧庙者。此是嘉隆之制。非 太祖高皇帝当初制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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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也。当初祧庙之建。既曰仿古夹室之制。别为藏祧主之所。而建之于太庙寝殿之后。乃以 太祖高皇帝。为太庙始祖之位。而以德祖退藏于仿古夹室之祧庙。则此不过袭晋唐之陋。而杨守陈,廖道南辈。倡之于前而成之于后而已。此有朱夫子定论。似不当更容他议也。宋之太祖以后祧主。上藏于绍熙四祖庙之夹室。固无其證。而一体并奉于四祖庙之正殿者。亦无其證。只皇朝祧庙会典之制如此而已。彼仁,宣两祧主。并奉于德,懿,熙,仁四祖庙之正殿者。可以为證。故便以为断不复致详。遂为此改建十间一体并享之议。而其实则皇朝祧庙。初仿夹室之制。为懿祖以下祧主所藏之所。而后以德祖。又为退藏于此而已。本非全然别庙如宋之四祖庙及我朝永宁之比也。设令皇朝祧庙之制。不至大误。今乃欲仿中朝嘉隆之制。遽欲毁我朝 列圣百馀年相仍之定制者。亦未知其可也。况会典之书。颁降于壬辰之前。壬辰后皇朝文武之臣项辈相望于我国者。首尾七八年矣。其中多有博闻达礼者。伊时我国将有改建太庙之举。万历间当时见行庙制。一如会典所载。则其时荐绅先生或好礼之士。必与中朝之人。熟讲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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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祧庙之制矣。而丁未改建时。犹不特仿皇朝之制。仍守祖宗之旧者。此非有深意而何。大槩此论。有可以一言而定之者。虽改百馀年 祖宗之旧。而若为都宫之古制。或依朱子所定。以穆祖为太庙之第一室。或以恭靖以下祧主。移奉于太庙之夹室。如周文武世室藏主之制。则固不害于改未尽之制。以求合乎古也。今不能然。外此三者。而只欲据不可信不足證之五礼仪图下之语及大明会典嘉隆之制等。非古先王之制。而遽欲变 祖宗百馀年相仍之旧制者。决知其不可。愚妄之见。终始如此。非欲以此务胜而遂非也。览后回教如何。
答李龙仁(绅夏○己酉)
下示之意。系是变礼。以此蒙陋。何敢妄对。然既是七岁。则便非殇也。似不可以几及下殇而遂备殇丧之礼也。既已以意招魂。仍欲笥置以祭。则此不过遵先世已行之礼而已也。何可因其以意招魂而尽备含赠诸事耶。不成丧者。不含不赠。古礼然也。而程朱有八岁以上立主之语。今以几及下殇之故。既已以意招魂。又因既已招魂而含赠等事。一依下殇之礼。则其将以几及下殇之故。依程朱之论。又当立神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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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得立主。而只是因已招魂一款。尽备下殇之礼。则恐未知其可也。鄙意则既已招魂。仍欲笥置以祭。则此不过遵先世已行之礼而已也。其他则皆不可备。殇丧之礼。只事办而葬似合礼意。未知如何。大小敛幎目握手等节。皆可推此以知也。
答李季周(端夏○己酉)
即承兄复札。恰当一晤。倾慰如何。所送衣布诸具。一一依到。当以此用之。带制则弟亦尝有疑。未知洪友之疑。亦与弟同否也。带制源委。略以所记者。别书以呈。幸以此问议于洪友如何。若果以弟言为是。或与洪友所见相合。先造兄带于初五前以送。则何幸何幸。数日内。若蒙见临。可得稳叙。是企。
  别纸
礼记深衣篇云。带下毋压髀。上毋压胁。当无骨者。玉藻篇曰。天子素带朱里终辟。(缘也。○谓终竟此带尽缘之。)诸侯素带终辟。大夫素带辟垂。(缘两耳及垂下之绅)士练带率。(律○缏缉两边)下辟。居士锦带。弟子缟带。并纽约。用组三寸。长齐于带。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子游曰。参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韠结三齐。大夫大带四寸。(广之度)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士带之辟。内外皆缁。)二寸。再缭四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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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练带。广二寸。再缭要匝。亦是四寸。)凡带。有率无箴功。(当率缏虞。箴线细密。不见用箴之功。)仪礼疏曰。天子诸侯带绕腰及垂者。皆裨。(辟也)大夫则不裨。其绕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士则裨。其末绕三尺。所垂者不裨。若然大带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士练缯为带。体所裨者用缁。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屈垂三尺。大夫已上。大带博四寸。此士卑降于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缭。共为四寸。屈垂三尺。则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家礼大带下注曰。带用白缯。广四寸。夹缝之。其长围腰而结于前。再缭之为两耳。乃垂。其馀为绅。下与裳齐。以黑缯饰其绅。复以五采绦。广三分。约其相结之处。长与绅齐。图下注曰。玉藻云。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诸侯素带终辟。大夫素带辟垂。注云。大夫辟其纽及末。士辟其末而已。按终。竟也。辟。缘也。竟辟。谓尽缘之也。纽。两耳也。天子以素为带。以朱为里终。腰后至绅。皆缘之也。诸侯亦然。但不朱里耳。大夫缘其两耳。及绅腰后。则不缘。士惟缘其绅。腰及两耳。皆不缘也。家礼仪节中玉藻大夫素带辟垂士练带繂下辟下注曰。士以练为带。单用之。而缏缉其两边。故谓之繂。腰及两耳。皆不缘。惟缘其绅。今本注(谓家礼注)夹缝之合。如礼单用为是。此无书册。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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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一详细考出。而大槩大带之制源委。不出于此。深衣本篇。不言其制。家礼注说。从玉藻篇士之制。以达于上。而略有增损也。弟意常以为官卑者。一从家礼。为再缭之制。而又从仪节单用为是。官尊大夫已上。则直为四寸之制。不必再缭。似合礼家本意。未知此意如何。幸以此议于洪友如何。不知所谓尤丈创造之带。果如何否也。
与李季周
才上复札。想已入照否。即以大带之制。送儿辈往质于春丈。则深以弟言为是。未知兄意及洪友之见。果如何。若果以此为是。则兄带似当从再缭之制。幸以此通于洪友处。数日内先造兄带以送。俾及用于初五冠礼时。如何。委此更候。
与李士原(行道○己亥)
别后尚未作一书相问。常切瞻叹。未知近日兄况如何。昨与士休相会。闻兄不能持戒于杯勺。以致前患复剧。而又有加一层之谤。来播洛中。岂兄真果有此事耶。兄之向日所患。固有根柢。而未及快复。遽有远行。离亲去国。作客数月。以兄喜饮之性。必不能节慎。故弟于临行一札。窃有所奉规之语。想兄必能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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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况所谓加一层之谤。兄岂有此事。抑恐传者之误也。然先儒有言曰。饮酒不妨。但不可过。惟酒无量。不及乱。圣人岂有作乱者事。但恐乱其气血致疾。或语言颠错。容貌倾侧。皆乱也。又程门人周恭叔于酒席。有所属意。既而。密告人曰。勿令尹彦明知之。俄而曰。知又何妨。此不害义理。伊川先生闻之曰。此禽兽不若也。以父母遗体偶娼贱。其可乎。昔贤垂训之意。其严若此。弟虽不敏。每诵此语。未尝不悚然自失。恍若严师之临乎上。今兄所处之地。与洛下家居时。万万不同。尤岂不当以此数语惕念而为戒耶。大槩酒之为物。数杯之后。则渐引人入好境。自至于沈冥之地。今日如此。明日又如此。是以不及乱一关。乃酒人之死生路头也。果能时饮一杯。有若服药之为。则固不害于调气血而养性灵。苟或不然。每有失于乱之一关。则初不若以一剑两段。截然断之之为愈也。兄于此后。果能痛自刻责。克去此两病。明窗静坐之时。灯下独眠之际。或以经传推寻义理。或以诗律陶写客怀。优游调养竣事以归。则岂不大有益于身心而无愧悔于君亲耶。闻兄与本府府伯。曾无相识之分。而千里他乡。理宜亲厚。纵无旧好。独不可有新知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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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切勿以一往一来为礼。亦勿以中间些少事为嫌。必须频与相会。毋令有罅隙而可窥也。且于下辈之有过。亦必须动心忍性。遽忘其怒而观理如何。处得其中。勿之有悔焉。则此亦接下之宜。为客之道耳。相爱之极。费此葛藤。亦可见其至情。幸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必以古人所谓忘生徇欲为深耻者。为之服膺而勉戒也。
答洪伯涵(万容○己酉)
顷日牌不进。已示不敢自安之意矣。今若批下而出牌。则又何可每踵前计耶。恐不得不黾勉而出也。今日令家。果不无盛满之戒。令之不出。必是此意。此意固好矣。第虽未免强出。而必以谦恭清俭详慎公明。为饬躬用人之方。则亦足为持盈之道。何必有伤于分义。终至坐罢而后已耶。鄙见如此。唯在令量处。
答俞胤甫(命胤○丙午)
杜门空山。与世相隔。不意华翰落在手中。开缄疾读。恍若对晤。况承临吊亡兄灵筵俯仰怆悼之示。把纸哽咽。益觉肠寸寸裂也。某受知于先庭。实不浅浅。忘年与位。许以陪游。常有簠簋道谊相期千载之意。不但以故人之稚弟而已也。岂料转眄之顷。人事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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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庭墓草。倏已三宿。而亡兄又且下会于九原。独此病孱馀骸。尚滞人世。忽忽踽踽。生趣都尽。宁欲优游丘壑。以了残年。追念畴昔。每切怆悢。今闻尊兄造朝。而亦无由相对展此哀臆。尤不胜黯结之至。不宣。
 家礼源流四册。曾蒙先令监不鄙。特使修润。旋因佥尊俯索。未及卒业而还。丁宁之托。虽愧不敢当。而未尽寓目。尚有馀恨。此书一秩。自尼山尹执义所。亦方来此。而颇有与其书不同处。窃欲更玩前本。以寓敬慕之诚。倘蒙因便复赐寄示。何幸何幸。校玩若毕。则当即奉还耳。
答李抱川(知白○戊申)
疑礼问解铭旌条及礼记初丧行祭条誊送。称以召史。果似不典。而既是法典文字。生前公私文券。皆以此称之。则独于身后改以氏称。未知何如。沙溪之答。虽如此。终似有犯分之嫌。上年生之外庶祖母丧。庶叔以某氏书铭旌。庶祖母。是高霁峰之孙。为生外祖别室。而其后诸公。皆以称氏为不可云。前秋生之庶母之丧。生以召史书铭旌及神主。此则与此丧。亦不无贵贱之别。不可一例言耶。大槩称以召史。则虽似不典。自有国法可据。必欲称氏。则不无犯分之嫌。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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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礼文可据故也。与其从无可据者而有犯分之嫌。曷若从国典之为稳耶。沙溪所谓称某姓者。则终未知其可也。遭丧行祭。礼记所云。乃指大小祥以言。而忌祭之行与不行。亦可推此而知之。丧既出于远外。又是既殡之后。则似当仍行忌祭耳。降服与否。则家礼图。虽只以嫁返者为言。而家礼不杖期下本注。以姊妹适人与无夫与子者为言。则其不降明白矣。
答赵叔平(相槩)子直(相愚○戊申)
所示启圣立庙及延平先生从祀事。俱是斯文莫大之论也。顾此浅陋之见。何敢妄有所云云。第承来示。此论之行。固已久矣。而今者大学。又将欲继同春而发。则今日此论。非自大学而创始之者也。槩此两议。义理之当不当。则固无容更议。只以时势言之。既以前日同春之议。不以为非时。则到今数年之间。宁有异同也。延平从祀之请。亦既发于此时。则启圣立庙之论。亦何有异耶。启圣庙事。非自弘治间始发也。启圣王之号。始加于胡元至顺年间。至于立庙别祀。则熊氏诸儒。已有其意。而逮至洪武初。宋龙门濂解大绅缙等。复起其说。厥后弘治间。程,谢诸公。相继阐明之。及至嘉靖初。始以张孚敬之议。乃正先师位号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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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肇祀启圣公于别庙。颜,曾,思,孟之父。皆称先贤。左右配享。程太中,朱韦斋,蔡西山。皆称先儒。从祀两庑。万历间。又有蔡元定与颜,曾之父。不同合祀文庙。濂溪之父辅成与横渠之父。亦当比例于珦松之议。延平从祀事。则既有前日同春之劄。其所援据者。今不必更赘。而朱夫子沧洲精舍七贤从祀之例。足为后来之證。其后诸儒定论之有无。似不足论也。朱夫子之于延平。必不至阿其所好。籍溪,屏山诸贤。无非朱子之师。而独以延平并六贤而从祀于先圣者。岂无意也。朱夫子自就延平之后。始得伊洛正传。是以平日言语文字。必以延平为传道之师。考之诸书。亦可知也。先儒请祀龟山而曰。无龟山则无朱子云。若无延平则其有朱子耶。沧洲从祀周,程,邵,张,司马六贤。已入圣庙。而延平独未及预焉。何以上慰朱夫子之灵于冥冥之中耶。胡元之末。因胡瑜建言。已将杨龟山,李延平,胡文定,蔡九峰,真西山。俱加封爵。列于从祀。而以世变。不及遍行天下。其后皇朝诸儒。请祀龟山。而亦举此为證。龟山,文定,九峰,西山。遂次第升祀。而独延平又未及预焉。此岂非斯文之阙典欤。盖我朝圣庙祀典之制。多有可议。若欲为穷源之论。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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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甚长。恐不可草草也。张孚敬虽以兴献之议。得罪正论。而若其奏正圣庙祀典。称以先师先贤先儒而塑像封谥。一并撤革。且别建启圣祠。以正伦序者。可谓度越前代。此如王安石,僖祖不迁之议。不可以出于其人而并废其论也明矣。我国圣庙从祀。当初只遵中朝正统年间刊定之制。其后皇朝多有升黜釐正之举。而我国则仍之。是以正统以后。皇朝之见黜者。我国则仍之。皇朝之增入者。我国则阙焉。光海初年五贤从祀之时。有一遵皇朝釐正之论。收议于廷臣。而亦未克行。考之于诸先正文集。亦可见也。虽以即今圣庙从祀者言之。其位次先后封谥字号。亦多有颠倒差谬者。周,张,程,朱诸大贤之不得升祀于殿上。泛列于两庑者。亦可谓斯文欠事。此是鄙生平日所常慨然于中者。兹并及之。两贤从祀并举之论。则佥侍之见。似为得之。未知如何。
答赵子直(癸卯)
昨因从侄所传。就承左右手札。此非寻常问讯之书也。其文辞之富丽赡畅。已足以令人倾叹。而况其欲拔于流俗之中。留心于向上之学之意。溢于言辞之表。此实今世之所罕觏者。奉读再三。尤有以起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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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劣也。第此铺张称道之语。误加于万万不似之身。苟非左右听闻之过。则抑恐此纸谬传于仆也。盖古人于相与之际。苟无一日之雅。则固有先之以书。以为贽者。而或以道学之渊源。或以德容之盛美考之。洛闽诸书。班班可见。自此以下。遂多慕效而为之者。而亦未闻有徒以无实之誉。虚施于不似之人者也。仆本禀赋虚薄。自少善病。加以早出宦路。将摄失宜。遽婴痼疾。分甘散废。杜门块蛰者。今已五年于此矣。儜孱澌顿。日与药裹为伴。志气摧落。既无当世之意。则时或稍近书册。排遣病怀。虽不可谓全然无意于斯学。而性质凡鲁。实无将就之望。况且上无明师之诲。傍无彊辅之助。茅塞转深。愦愦度日。若使左右见此容貌辞气而察其所为。则特冗然一庸人耳。想必唾之而去。不知左右何取于此。乃为此人必指笑之举耶。仆之于左右。世谊甚笃。非无一日之雅者也。真是父子兄弟之交也。倘以世好之谊。时许过从。质疑问难。以资讲劘之益。则不有益于左右。必有益于仆。此则仆亦何敢辞焉。记仆昔与尤,春两丈。屡以书往复。书中略有称道之语。尤丈答书见责曰。吾辈当屏去华饰。只以簠簋道义。相期于千载之下云。此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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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实非泛然自谦之意而已。幸左右之深味之也。固不可以不似之身。虚辱左右之眷。而亦不可因此而阙然无报。遂废高明之盛意。谨以此回复。望须恕谅。不宣。
答罗显道(良佐○丁未)
昏礼节目。既未能尽行古礼。则惟当一遵家礼。家礼。既有见宗子之文。何可以仪节之阙而不行耶。尼乡笏记中见尊于舅姑者条下。不言贽之有无者。似从仪节。而仪节云。不同居。则庙见而后往无贽云。恐不足为明證。盖家礼本注。既云如见舅姑之礼。见宗子亦然。而婿见宗子夫妇。不用币。则彼此文势语意之相应。从可知矣。既云如见舅姑之礼。则似当有贽。既有贽则自可无无意义连八拜之嫌。春丈家婚礼时。春丈与乐静夫人。皆受孙妇之贽者。必以此也。今亦仿此而行之。恐合礼意。未知如何。本注所谓如冠礼无贽云者。似只指还拜诸尊丈于两序而言也。若连上文并谓无贽。则见尊于舅姑者时既无贽。安得如见舅姑之礼也。无贽而犹如见舅姑之礼。则自不免为无意义连八拜之归矣。左右之疑然矣。以此言之。则其必有贽。似无可疑耳。节目中纳币之礼。则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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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者。今不校正。其下诸条。灯下忙急校阅。虽未能一一参互證正。而然似无大段违误处耳。服色馔品。姑从时俗。似无不可。此亦朱子家礼之意也。
答罗显道
贤季醮礼。只隔数日。感念平昔。方切怆疚之怀。即承委札之问。稍慰稍慰。示意及朴弟书。一一奉悉。朴弟所谓稍伤繁缛者。固当然。宁详而无略。依此行之是矣。见尊于舅姑者。如见舅姑之礼下文文势。朴弟之见。亦似然矣。而左右所论。似尤得之。仪节无贽二字。在于庙见而后往之下。则亦不足为明證。大槩古人岂不云缘人情而制礼乎。今日大夫人之于新妇。虽不免为尊于舅姑之诸尊。而参以人情。亦与他尊长之尊于舅姑者不同。礼虽无明文。犹或可以义起。况家礼本文文势。固似有贽。其必无贽。既不能明白。而若以长者家之已行者言之。则春丈家所已行者。如前所示。此亦必参酌有据而行之者也。既行于祖与外祖母。则今日新妇。独不可行此礼于大夫人前耶。况今日尊家当行此礼者。只是大夫人一位。则尤似无碍。鄙意则如此。未知如何。惟在左右酌而行之耳。见宗子之礼。则似不可以仪节之阙而不行也。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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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贽一节。则未知诣堂上如舅姑礼者。是何事耶。左右所谓婿见妇之宗子诸亲党条。特言不用币。尤可见妇之见宗子。必有币者。亦似得之耳。南向之位。固当从家礼。而仪节本注兴拜处及小注北向云者。亦不无与图及家礼不相合者。又于礼妇时。则亦似有形势位向顺逆之异。亦可疑耳。日子已迫。恐不得更与反复。可叹。眼患方苦。灯下胡草。不宣。
与李景源(河)赵静春(仁寿○丙午)
今朝所讲七闰为一章之注。适因纷扰。未能明白解说。无客后独卧更见。则固自明白。而偶未洞然说破也。槩十九岁七闰。则气朔分齐二百六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分。(全日一百九十日零分。积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三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计成日十六日零六百七十三分。)将此数于十九年内。分作七个闰月。计三七二百一十日内。少三日二百六十七分。七闰之中。合除此三日二百六十七分。(以六百七十三分。合三日二百六十七分而计之。则为四全日。通前数为二百一十日而除此三日二百六十七分。则乃二百六日六百七十三分也。)均作三个月小。尽正恰好。
七闰谓之一章。而然必以十九岁而无馀分者。九为天数之终。十为地数之终。十九岁而天地之数俱终。故气朔分齐。定是冬至在十一月朔。是谓至朔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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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一章之岁也。积至八十一章。则其盈虚之馀。尽而复始。启蒙,经世,律吕新书,皇极内篇诸解。皆可推此而知也。
七闰月。皆是大月。则乃是二百一十日。而除三日二百六十七分。则只是二百单六日六百七十三分。以此二百单六日六百七十三分。分作大小七闰月。而七闰月之中。又以三个二十九日。均作三个小月。则(四个三十日乃一百二十日也三个二十九日乃八十七日也合而计之则乃二百单七日而此乃二百单六日六百七十三分也未满于七日之数矣均作三个小月而又未满七日之数故谓之小尽其所谓六百七十三分者自入于未满七日数之中也)当为二百七日。而此只是二百六日六百七十三分。而未满于七日之数。然则贤所疑馀分六百七十三分无归属处云者。自应入于未满七日数之中矣。有何无归属之疑乎。大槩必欲穷本洞解。则八刻三分刻之一。乃十二辰之例也。起于子至于亥而为一日。满百刻五日为一候。三候为一气。六气为一时。二十四气为一岁。必须尽解此诸法。一一布算而后。可以洞解无疑。而方此伏枕苦痛。不能一一书报。只待后日相对更与面讲耳。
此在学者固不可不知。而然非初学急务。深恐其或骛虚远。或流数学之归。只宜略解其大槩。而切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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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于此。唯以存心向里切问近思。为加工日勉之地。如何。
答李赵两生
科事去取之问。古人已自有行之者。何至于持疑难决耶。我之诚意。能回父兄之志。则固大善。若不能如此一向强之。则何可违父兄之命耶。时文之累。得失之挠。则唯在左右先立其大者之固不固如何耳。大槩虽不免随俗应举而依旧。志专在此。不以得失累我灵台。则有何此轻彼重之患耶。以此积习。以至纯熟。则虽或应举。恐不至为害耳。期三百注。则见此来示。始觉佥侍之尚不能释然于此者。只缘六百七十三分。既不满九百四十分之数。则何以为一日。而翌日为至朔同日之意而已也。如此为疑。亦似然矣。而实不然也。馀分之数。尽于十九岁闰十月二十九日午前。此即所谓六百七十三分也。六百七十三分之外。则又以新分继之。满其九百四十分之数而为一日。其明日则便是至朔同日。槩至者。天与日之中气也。中气之入。不必随新分而即入也。槩以刘歆三统历法言之。则十九岁为一章。二十七章为一会。八十一章为一统。三统为一元。十九岁一章之末闰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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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日。则馀分之数。尽于午前。此所谓尽于六百七十三分者也。以至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岁。则馀分之数。恰尽于闰十月二十九日亥末。更无毫发馀。其翌日子初。始入新分。此所谓馀分之数尽而复始者也。乃汉之太初历重新起数之规。此时则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而此外则馀分之数。不必满九百四十分之数。而后为尽于二十九日耳。然此不可如是草率言之。只俟他日面讲一一耳。
 佥侍书中。每有先生门下之称。吾辈当以簠簋之义相期。何必为此外饰耶。此后切须去之。
答李景源
承示。虑其学业之未进。有反为心疾之语。何为若此也。疾病忧患。皆自外至。为亲应举。亦非所可已者。则皆非我志荒而废业也。常存此心。惟以夺志为戒。则未死之前。无非为学之日也。何必为此躁扰。反致生病耶。更须勉之。诸册。早晚袖还为好。
答林德涵(泳○丙午)
来书。颇有惕然感发于此事之意。朱夫子工夫易间断。义理难推寻。岁月如流。甚可忧惧。此数语。诚可服膺。左右于大学一书。今始有可疑云。此似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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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须益加勉励也。深恨卤莽此甚。不能有辅于高明。而虚承春府缕缕之示。还切惭叹耳。近于此中得一新区。极有林壑幽静之胜。将营小搆。以遁窝静观涵一太极等名。各揭其号。拟作蠹鱼于其间。以送馀景。柳弟尚运。颇有志此事。约于明春来与同处。此间数三士子。亦有有意于此者。若又得左右而共之。则岂不尤可喜耶。但虑君病不得如意也。
与林德涵
顷日所论虚灵理气说。适因纷扰。未得细讲。可叹。大槩合而论之。则虚灵是心之体。知觉是心之用。而若于其中又细分之。虚则主理言而气在其中。灵则主气言而理在其中。而其所以一虚一灵者。无非理之所为也。如此说则可无破绽。不但其体段如此而已也。若如君言。直以虚灵为气。而以所以虚灵为理。则此与一阴一阳之谓道。发之者气。所以发者理也等处。有些不同。槩直以虚为理灵为气而分之。固不可。又直以虚灵为气。而所以虚灵为理而分之。亦不可。细看先儒诸说。则可洞然也。此非草草及于纸末者。而喜君致意之深。且恨无由更与面讲。姑此漫及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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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林德涵
 夫子所谓鲜仁。程子乃以非仁释之。何也。曰。夫子之言。所谓辞不迫切而意已独至者也。程子则惧夫读者之不察。而于巧言令色之中。求少许之仁焉。是以推本圣人之意。直断其不仁。以解害辞之惑也。说经如此。其可谓有功矣。而后之说者。犹纷纷然置曲说于其间。其亦不察也夫。曰。范氏之说如何。曰。圣人之意。所谓鲜矣仁者。盖曰如是之人。少有仁者云耳。非谓如是之人其仁少也。今曰有时而仁。又曰其心未必不仁。则失之矣。夫人心。本皆仁。虽或贼之。而岂可以多少论哉。且曰。有时则又不在乎心而在乎时矣。又曰为利而其心未必不仁。则岂有其心为利而犹得为仁者耶。是皆牵于鲜之为少。而不察乎圣言婉微之体。是以曲为之说而失之。观程夫子之言。则可以见其得失。
此是或问说撮其要者也。朱夫子始著论孟精义。后更名集义。要义详说。约其精粹者为集注。又疏其所以去就之意。为或问。其后集注删改。日益精密。而或问则不复釐正。其间去就。或有不同者。故不行于世。而然其卞析毫釐。互有发明。亦学者所当熟味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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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于左右之说。喜其亲切于自治矣。更详阅之。则或问说。既如此丁宁明白。集注之意。亦别无与此不合者。而又去范氏之说于集注。则意尤可知。何可以或问之说而诿为未定之论。别生他见耶。必欲主张己见。终始不舍。则亦一说经为学之病。不可不察耳。
罗整庵困知记曰。朱子语类。有云道谦言云云。李延平所称谦开善者。必此人也云。道谦。即宗杲大慧师之弟子撰集大慧语录。详见文献通考。所谓宗杲。即朱子所称杲老。而大慧语录。即其往复书札收录者也。顷见左右未详谦开善之为何人。且以谦开之善处为言。故并此及之。
与李羲叔(徵明○丙午)
不见书亦已久矣。方切悬傃。即因泥岘所传。得见前日之札。慰慰。吾则漠然不知。昨见洛中诸书。而始知君近有以从祀事。通文大学之举云。然耶。此是莫重莫大之事。不可以一人一时之见。轻率为之也明矣。本非谓论议之不是也。虽是极是之事。亦自有其时。亦自有其人矣。君以何人而乃不自量。忽然为此举措于今日耶。侍病医药之暇。闭门静处。读书治心。以慎言动。此是君第一急务。而从前缕缕言之者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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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大与此相反。忽作如许举措。取人骇笑。是何事耶。窃观近日洛中年少之儒。全不知闭门读书治心慎言动之为何事。惟以出入学宫。排张论议。互相吹嘘汲引。摈斥搏击为能事。遂以此为通塞升黜得名取誉之资。甚非美习。常以为忧。岂料君乃亦忽为此举耶。设令君之所为。十分是当。而既是重大之论。则前后来此时一不言及此等事于我。何也。尤极可怪。君于此后。若能一变此习。勿为闲出入。勿为闲议论。绝去浮薄之态。唯以静处读书为务。则犹或可望。若欲一向为如此举止。则深恐读书无益也。况无暇于读书也耶。极可咄叹。不具。
答李羲叔(丁未)
只以常道言之。则某日入棺与否。在京无路即知。唯当以闻讣第四日成服。而但此则与常道不同。既有拨便。其日午前。丧次所为。在此得闻于午后。昨日柳弟之书如此。昨日棺材尚不得。得来则虽极神速。必不得入棺于昨日之内。然则在此之人。既知其未及入棺。而只据闻讣第四日之文。径自成服于未入棺之前。大非礼文本意。今日则虽极夜深。想必入棺。成服一节。退行于明日。似当一儿之某日入去与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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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