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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忧堂集卷之八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x 页
退忧堂集卷之八
 议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44H 页
驸马尉号仍存当否议(癸丑)
礼记曾子问。有曰取女有吉日而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释之者曰以其尝请期。故齐衰而吊。然未成妇也。故既葬而除之。以此言之则今此明善公主三拣择之后。不但驸马封爵而已。至于纳采纳币命服内出亲迎等吉日。并皆推择启下。嘉礼厅亦为排设。则此正礼文所谓告期而婿当为齐衰之服。既服齐衰则似与前日明惠公主之丧差异。而若其未成妇则一也。尉号一事。实无可据之前例。臣之浅识。亦难断定。伏惟 上裁。
驸马尉号仍存当否议[再议]
今此驸马爵号仍存与否下询之时。实无前事之可据。只以曾子问齐衰吊一款仰对矣。终有爵号仍存之命。又令入见丧事。既已仍存爵号。一从礼文齐衰而吊。则入见丧事。自在其中矣。第念齐衰之服。为其告期而未成妇也。故既葬而除之。礼文本意。槩可见矣。今以爵号之仍存。有所变通。则此实无于礼之礼。非臣蒙昧之识所可臆定。臣于此抑有区区之怀。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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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而吊。虽是礼文所载。帝王家礼节。与士夫家不同。爵号一事。终有所触事不便者。 圣上遽遭惨切之痛。爵号仍存之举。必出于有所不忍。而前头难处之事。不止一二。抑 圣上亦已念及于此否耶。此等变礼。不可不商确讲定。俾无后世之讥议。在外大臣处询问善处。实合事宜。伏惟 上裁。
国葬前祈雨祭设行当否议(甲寅)
初丧废祭。自是礼文。如非大段不得已。则只当一遵礼文。而近日旱乾之灾。诚极切迫。今若胶守常规。不为变通。则前头之忧。有不可言。且考前例。则曾于己亥七月有祈晴祭请行之事。此亦出于不得已为民变通之意。依该曹启辞设行。恐不可已。伏惟 上裁。
侍 陵官有故代追服议
侍 陵官之代以他人则自不可已。而追后制服一款。虽或有比拟援据者。终不衬合。臣之前议中似为难便云者此也。通典司马操之论曰甲死甲儿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之。景无缘为伯持周服毕后更制二十五月服。难者曰景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何承天又论嫡孙承重而亡。次孙宜持重。而但次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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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耳。以此观之则古人非以追服为不可。只以无时易服为难也。但念侍 陵中官之服。与出后子承重孙之追服者。恐不当一例而论。且即今国葬未过。 梓宫在殡。所谓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云者。似合于礼穷而变矣。先正臣金长生素称礼学之宗。有人问葬前后立后者追服之节。则答以袒括发成服。当一依初丧。此等节目。亦当依此举行。臣本以蒙昧不学。当此变礼。妄为之说。必不免汰哉之诮。伏惟 睿裁。
郑介清书院撤毁议(庚申)
郑介清之人物。大槩已悉于该曹所引先正臣金长生之疏及宋浚吉榻前陈达之辞。今不必赘陈。而 仁 孝两朝毁撤书院之成命。既如是严截。则罗积辈承望贼鑴之风旨。又复改建。不但一时诬罔之可恶。其弁髦 两朝成命。诚是士论之尤为骇愤者也。依该曹启辞。即令撤毁。实合事宜。伏惟 上裁。
金德龄,朴光玉祠宇赐额议。
臣于先朝辛丑年间。受命廉问于湖南。久留光州。得与儒生父老相接。莫不以金德龄事为言。多有扼腕而悲咤者。臣于是始闻其孝友出天。智勇超伦。真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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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世之异人。可无愧于古所谓烈烈丈夫矣。不幸逢时之虞。挺身起义。功未成而名益著。竟以名为祟而身罹惨祸。抱冤泉壤。垂七十年。臣于伊时不能采群情而上闻。有所陈暴。居常愧恨。其后有言其冤状者。方施褒赠之典。少慰一路之人心矣。至于朴光玉则臣虽未及尚论其人。而其讲学饬躬。既已见许于先辈。遗风馀韵。足为后生之模楷。则其所树立。不但可祭于社而已。今玆并享之祠。加以义烈之称者。诚可以表二人之行迹。特宣恩额。以示 圣上崇奖之盛德。允合事宜。伏惟 上裁。
柳明郁杀狱议
此狱断案。只在于辨别奴主。而仇知金本以尹家之奴。被虏赎还。仍得自赎于文大男。虽以柳明郁奴方丑名成文。大凡赎身之类。托其亲属。假名成文。自是通行之例。方丑以仇知金之四寸。作为己奴。记上于其主。实是人理之所不忍。其为假名则明白无疑。明郁戕杀好进。狱事已成之后。始发复雠之说。则有难知其虚实。前日判付中不过为死中求生之计之教。诚得其情状。以此论之。则断之以不告官擅杀之律。可谓比拟不伦。而仇知金虽以方丑名假借成文。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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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赎良。被夺其文记于明郁。则与杀凡人者。不无间隔。酌其轻重。有所科断。似或一道。而死囚减等。非自下所敢轻议。伏惟 上裁。
逆狱再鞫后告 庙当否议
一狱之不可再告者常规也。事或出于常规之外。则亦不必胶守常规也。今番再鞫之后。当初凶谋之未尽钩得者。毕露无馀。而至于告 庙亲耕之论。专为谋危 国母。恣行胸臆之计。则其用意之巧且惨。实是古今逆节之所未到。此等情状。不可不上告 祖庙。申教臣民。而中外舆情。亦莫不如此。举而行之。实合事体。伏惟 上裁。
功臣追录当否议
今此凶贼之阴谋秘计。非一朝一夕之故。则其间设机伺察之密议。非他人之所可与知。当初勘勋之日。元勋之臣。必以功劳多少。十分称量。而自 上书下之际。亦必第其功次。有所取舍也。设使别单四人者之功。果不下于既录之人。不问可据之故实。轻开追录之路。则带砺之盟。为侥倖之门。至于李元成之超授二品。既遵先朝成宪。则到今滥录。尤未允当。伏惟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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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王妃丧成服差退一日议
今此 大行王妃之升遐。既出于二十六日。则彼此举哀。虽在于二十七日。而彼此形势曲折则自有不同者。 圣上之闻讣差迟一日。故在此群臣。亦于是日举哀。则自闻讣日计数。六日成服。自不得不尔。而至于丧次百官。则举哀之礼。虽犯翌日。自复礼以后凡干丧事。皆从升遐日行事。则独于成服一节。延退一日。恐非礼文本意也。臣之浅见。以为丧次百官则从升遐日计数成服。在此群臣则从自 上闻讣日计数成服。两无所妨。先后之不同。亦未知有害于生与来日之义也。臣于礼典。素所昧昧。况于变礼。尤难容喙。而既承下询。妄陈至此。伏惟 上裁。
因弘文馆劄子成服差退议
丧次诸臣成服之延退一日。恐非礼文本意之意。槩陈浅见于昨日献议中。到今更无别议。而自复以后各项礼节。皆从升遐日计数行事。独于成服。因群下之举哀差迟。以致失其正日。至于节日殷奠。未免先行于成服之前。岂非苟简失序之甚者乎。臣之浅见。前后无异。伏惟 上裁。
沈彦光追复官爵议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47H 页
大凡论人是非之际。心迹之辨。固难容易。况事在百馀年者乎。沈彦光之引入安老。终至于乱朝廷误国事。则是其迹之不可不罪者也。若果信听安老扶救士类之言。未免见卖而诖误。则是其心之容有可恕者也。且以其时罪名观之则党奸之罪。必不止削职而已。无乃有所推恕之端而然欤。执迹原情。非臣后生所敢轻议。伏惟 上裁。
恭靖大王庙号议(辛酉)
礼云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此所以法天地日月之义。表功德于后世者也。三代之际。只有谥法。故祖功宗德之特立庙号。殊异易名之常典。汉兴。西京之得尊称者三君。世祖以后连上庙号。而献帝之初。和帝以下。犹以不应为宗。省去矣。越自唐世。继序之主。例加庙号。其字义之美恶。皆寓谥法。历宋迄今。遵而不改。虽短祚之君追显之主。俱不失一宗字。遂成崇报之盛典。惟我 圣朝。亦用此制。 列圣礼陟之后。便为应行之缛礼矣。 恭靖大王之独阙庙号。虽未详当时曲折之如何。而 恭靖大王受册升储。仍承内禅。临御三年。传位就闲。 太宗即阼。尊为 上王。 世庙受禅之后。 二圣之尊奉致隆者。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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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掌故所记。传为美谈。及至上宾。 皇朝之赐祭及谥。恩礼克备。则虽以平日撝谦之至德。随事减损。古人所谓盛德大业。匪号莫宣者。终莫之举。实是盛朝之阙典。而中间追上之议。格而不行。尤不知其所以。今我 圣上虔奉古训。发扬茂实。凡所以脩明废坠。增光 祖宗者。靡所不至。则博采群议。亟举三百年未遑之典礼。岂不允协于神人之望乎。第念追上庙号。事体至重。申命诸臣。集议以定。恐不可已。伏惟上裁。
恭靖大王追上庙号后位版改题议
恭靖大王庙号与谥号追上之举。实是 圣上克举三百年未遑之阙典。既已追上尊号。则只行告礼。不为改题。诚未免为欠阙之归。而唯以 太庙列圣位版。皆不得改题。则今于此独为改题。不无异同之嫌。为疑矣。今因筵臣所达。有此下询。如臣浅见。何敢妄陈折衷之道。而第念追举阙典。仍行改题之礼。与 列圣位版相左处。釐正改题。事体自别。且有 仁烈王后徽号加上后改题之例。则上谥之日。即行改题。恐合典礼。伏惟 上裁。
因咸镜监司状启以母杀子者论以一罪议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48H 页
父母慈爱之天性。人所共得。岂北路之民。独无天赋之性。而甘心自陷于悖伦乱常之罪哉。其所以萌此谋杀赤子之心者。必有所由然矣。朝家之处此者。必究其所由然之故。先讲杜弊之本。以为正俗之地。实合于 圣王哀矜之政。如以一时痛恶之心。断之以法外之重辟。则虽有目前惩砺之效。实非永久遵行之法。以 圣上若保赤子之盛德。推以及于遐远之域。俾令丧其乐生之心者。皆复其天赋之常性。则古人所谓劝之使杀。亦不肯者。必有其效矣。伏惟 上裁。
薛瑄从祀文庙议
皇明三百年来。学问之正。只称薛瑄一人。而其造诣之浅深。出处之始末。非臣蒙学所敢尚论者。而至于从祀文庙之举。成化弘治嘉靖年间。廷臣屡请而不行。及至隆庆。始许之。亦可见慎重之意也。今玆宋朝三贤则宋之南渡以后。得继程子之统。以传于朱子。其渊源之相承。实非他儒之比。崇报之典。多士之必以此三贤为请者。其意有在。而本出于斯文之公论也。此外宋之诸儒中亦岂无升配之人。诚难以一二人之见。容易举论。则今于薛瑄之事。有不敢轻议。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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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 上裁。
文庙祀典釐正议
我国圣庑祀享。多与中朝不同。儒林长老之公言私议不可不釐正云者。固已久矣。顾玆事体重大。因循至今。可胜惜哉。今者重臣劄陈之语诚是矣。此非一二人之独见。实古今不易之论也。如臣蒙陋之识。有何别意于其间哉。盖我国即今祀典。乃是 皇明正统年间所刊定。而其后 皇朝升黜之后。我国则不复釐正。以致大段径庭矣。左丘明以下从祀圣庙。始于唐之贞观。逮宋及明。因仍袭谬。自有马端临之议。弘治诸臣亦多请黜。而议竟不行。及至嘉靖。以张孚敬之一言。断然改正。此所谓一洗前代相习之陋。永为百世可遵之典者也。今若就中朝釐正者而论之。则可升者升之。可黜者黜之。然后方可无异同之嫌。而如豫章,延平之必先升祀。实欲阐明自程门下及紫阳之渊源统绪。则意固有在。自与他儒之见漏者有别。姑未能暇及于后苍,王通,欧胡诸人。而至于当黜之人。别其功德名实不堪侑食于夫子之庭者。苟且仍存。安享百世之祀。决非明世教淑人心之道。当此 圣上丕显文谟。修明坠典之际。断而行之。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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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皇帝之为。岂不大有光于前烈乎。第念林放虽不载诸弟子之列。蘧瑗亦非及门之士。而放之好礼。瑗之寡过。先儒以为可为人师。郑众,卢植,郑玄,服虔,范宁翼经之功。不可不纪。而我国无可祀之乡。则并不必罢矣。此外如秦冉,颜何。虽曰字画相近之误。既未有所考。则恐难轻易举论。最是申枨,申党。明知其为一人者。具在于程敏政之疏。此嘉靖所以一从邢炳注疏所载。去申党一位者也。公伯寮,荀况,戴圣,刘向,何休,贾逵,马融,王肃,王弼,杜预,吴澄之不合祀享。皆有先儒定论。臣不敢复为叠床之言。而此是变通之大者。询问之下。虽不敢不对。其所去取。唯在 圣上博访熟讲而处之。伏惟 上裁。
文庙从享位次釐正议(壬戌)
臣之蔑学寡识。何敢与于国家之大事。只以忝在大臣之后。每承下询。妄以臆见仰对。其僭率之罪。果若人言。而既有申命。不敢终默。可谓不自量耳。今玆文庙祀享升黜之议。其来久矣。已有先儒长者之所确论。则后生末学。不过据而为證。有何别意于其间也。领府事宋时烈因此陈章。又有所论列。以宋时烈之邃学高见。其所檃括于平日者。皆有经据。如臣等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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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容喙。而宋朝五贤之升配殿内。士林之意。莫不皆然。但以殿宇之狭隘。无以推移为不便。此则只当试命有司。相度而处之。至于怀庆名儒则其学问之纯正。宋末以后未有其比。故先儒亦多称许。然宋时烈请黜之言。意有所在。真可谓不易之正论。惟在裁量义理时势而有所施行。勉斋黄氏。以朱门高弟。竟受吾道之托。则其渊源统绪。实不让于杨罗之承继。尚不得与于啜食之列。岂非斯文之阙典也。当此之时。举而行之。夫谁曰不可。文元公,金长生道德之浅深。自是宋时烈之亲炙而知者。其礼学之大有功于吾东。不翅勉斋礼书之传。则诚无愧于圣庑祀享之礼。而圣庑祀享。事体既重。则亦难草草断定。先以两贤臣之已下成命者。亟举盛典。此则次第熟讲而定之。似为未晚。伏惟 上裁。
何蕃,陈东,欧阳澈立祠议。(癸亥)
伏见 圣教辞旨。我 圣上树风教励衰俗之盛意。至矣尽矣。至于三人可祀之实。则已悉于领府事宋时烈之献议。臣不必赘陈。伏惟 上裁。
古今人与何蕃等同祀议
今此何蕃等三人。以太学生。适当危乱之时。其所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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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如彼卓然。则其同祀之人。亦当取古今太学生中成就表著如三人者然后。可以无愧于同室合享。此则宜令儒臣博考而取舍。抑臣得一人焉。晋惠帝时贾后杀杨骏废太后。董养游太学。升明伦堂叹曰。朝廷建斯堂。将何为乎。每览赦书。谋反大逆皆赦。至于杀祖父母父母不赦者。以为王法所不容故也。公卿处议至此。天人之理既灭。大乱将作矣。与其妻荷担入蜀。不知所终。养之风节。亦不下于三人之所成就。则似当与论于同祀之列矣。伏惟 上裁。
四学兼教授变通议
官无大小。必得人而久任然后。方可责效。而近年以来。数递之弊。无处不然。至于四学兼教授。旷阙居多。应行课制。亦废而不行。诚可寒心。国子之长。为是之虑。有此陈禀矣。当初设置之后。只取文词优长之人差除。则到今必以玉堂铨郎注拟。有若例兼者然。实非旧例。此则不可不遵用旧例。而至于堂上官之兼差。恐涉不便矣。抑臣于此。又有区区之见。敢此并陈焉。四学兼教授之别设。出于 孝宗朝劝奖培养之盛意。则为教授者亦当体朝家作成之方。一遵立法程限。有所劝课。学宫课制。即一科场。监制之际。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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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不可不严。且京城内既立四学。士子之分隶各学者。皆试艺于所隶之学。不敢任意往来于他学。自是规制之截然者。而仄闻近来此法大坏。甚有淆杂之弊。自今以后。择差兼教授而久任责成。此等弊习。一切严饬。以正士趋。则尤似着实矣。伏惟 上裁。
以徐文重上疏法文变通议
以父母而杀其子。实是天理之所不忍。而豺虎之不若。则只施杖徒之律。诚有可疑者。而古人制刑之本意。参酌轻重之际。必原于天伦。故卑幼之于尊长。尊长之于卑幼。施法之轻重自别。律文中卑幼之于尊长。虽缌小功之间。其所欧伤者。用律至于绞斩。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孙。杀死之罪。但止于徒杖。法意所在。槩可见矣。 先朝受教。断以一罪。必出于一时惩恶之意。若以此仍为遵行。永作不刊之典。则恐有违于尊卑截然之义。今此徐文重之疏辞。可谓得宜矣。徙民逃亡之类。以一罪论断者。乃是 祖宗朝重实边之意。而到今法典所载应为徙边之外。如漏籍犯屠之类。亦因一时之定制。全家入居者。前后相续。疏中所谓法网亦渐深密者。果为推本之论。臣意则全家定配之类。法典所载之外。或因事目而惩砺者。更加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51H 页
酌定。俾不至于繁夥。既已酌定之后。切勿议谳于赦宥之日。则虽用一罪之法。自不悖于法典之科条矣。伏惟 上裁。
各陵享祀用素变通当否议(甲子)
我朝 陵寝祭膳之用素。人皆疑其非礼。而因循不改。以至今日。必有所由然矣。墓祭非古。而我朝则节祀之外。忌辰之祭。又行于 陵寝。此则尤非礼意。而前代之所无也。 太庙之享。既用牲牢。只于 陵寝之祭。必用素膳者。 祖宗朝议礼定制之日。必有其意。今不可专责于一时大臣之作俑。亦不可以梁武之事比拟也。中间先正诸臣。于五礼仪中。不可不变通者。则亦多论列釐正。而独于 陵寝用素之当否。终不举论者。必非未及思量而然也。数百年遵行不改之祭礼。先正诸臣之所未尝论列者。到今如臣蒙陋。有难以臆见轻议。伏惟 上裁。
因礼山圣庙烧烬科举退行议
圣庙之未及营建。位版之未及奉安。停废科举。前事之所未闻。而至于丙申年则宁边乡校有雷震之变。圣庙颓压。位版损伤。诚是莫大之灾异。故有退科之议矣。今此礼山乡校则虽因烧烬。未及改建圣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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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位版。而似与雷震之变有异。且闻壬辰乱后兵燹所及。乡校无不烧烬。而西关行在时及还都未久时。亦为设行科举云。其时京中太学及各邑乡校。亦必有圣庙之未及改建。位版之未及奉安。则似不必以此为拘。停止已定之科。伏惟 上裁。
儒生学校及试场出入白衣巾议
臣蒙陋之见。其于礼之变者。有不敢容喙。而姑以身亲经历者言之。己丑国恤卒哭之后。生进生徒入学校皆着白头巾。则虽未知其改定于何时。而似非己丑国恤后所创始也。其后己亥国恤时。礼官问议于儒贤。援据朱子之论。以黑头巾磨鍊。颁布遵行。到今实难以臆见轻改。第臣窃有所疑者。朱子答余正甫书。以为选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凉衫青带以终丧。以此观之。则所谓皂巾青带。即既祔后变除之服。既已除衰变服之后。则学校与场屋。固无别为举论之服色矣。我朝五礼仪之制。卒哭后儒生所着。既是白笠。而只于入学校黑头巾云尔。则学校之外其不当变黑无疑矣。此与宋朝之制。不可谓之相合。夫常着白笠而独于场屋变着黑巾。抑未知其何如也。目今科日已迫。猝然变通。亦涉颠倒。而古今礼制。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52H 页
不无差异者。则从容讨论。定为一定之制。恐不可已。伏惟 上裁。
李斗镇杀狱议
李斗镇所犯。比拟于律文中杀人诸条。皆不衬着。该府之不敢的定其轻重者。良以此也。贵得之坠水溺死。虽出于意外。若无结缚上船之事。则必无致死之理。斗镇之有情无情。有不可论。威力制缚人。仍以致死之文。果似相近。而所谓制缚人致死者。乃是结缚未解之前。因伤至死者。则贵得之绝索坠死者。不无差异。亦难指以为当律。莫重杀狱用律。非臣昏昧之见所敢臆断。伏惟 上裁。
李廓,罗德宪赠职议。
李廓,罗德宪等。以一介行李。身入犬羊之窟。其所树立。虽使平日谈义理者当之。必不过如此而已。只以受书一款。终未免为处变之失宜。而伊时触激之论。至请重辟。并与所树立者而掩昧不章。至今知其实状者。莫不叹惜矣。凡人之于古今人物。评论纸上遗迹。固无所难。而若于古人所遭境界。设以身处之。则可知其处置之难。言之不可易也。今此李廓等所遭。虽曰奉使不辱命可也。舍其失宜之小疵。褒其不屈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52L 页
之大节。其于国家善善之义。恐无不可矣。伏惟 上裁。
练后 魂殿 山陵内侍以下服色及百官进见服色议
五礼仪卒哭后乌帽黑带之制。自 宣祖朝既已变改。则 仁宣王后练祭时节目中 魂殿及 陵所内侍以下以浅淡服乌帽黑带磨鍊。必是不察之致。似当用白衣白帽布裹带之制。而至于练后百官进见服色。则既不当仍着白衣。又不敢纯用吉服。则浅淡服乌帽黑带之外。无他可据而为證者。非臣浅见所敢臆断。伏惟 上裁。
式年讲经变通议
明经科之规。会试初场讲经书。中场终场取制述。则其意不专归重于讲诵。故 祖宗朝经术文章之士。皆由此进。岂非选举之美法。而中世以后渐不古若。至于今日。便作无用之剩科。人莫不以变通为言。而终不得善变之道。一向因循。诚可慨然。臣于顷日。与右议政入侍昼筵。南九万以更张之意。缕缕陈达。臣亦略有所仰对矣。退而访问物情。则皆以为不便。其所谓不便云者无他。 祖宗法制。固不可轻变。而如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53H 页
是变通之后。不过为京儒侥倖之阶梯。远外孤寒之类则无复有发身之路。不但渠辈之冤屈而已。自古法久则弊。弊极则变。自是不可已者。而善变既难。况又人情不便。亦未有拂人情而能行法者。臣于是始知前世欲变而不能变者。良以此也。然悯念远外孤寒之冤屈。一循近套。终不改弦。则明经三十三人之额数。只为慰远外孤寒之资。其于取士为国之道。岂不戾哉。今若稍变讲规。问以易知之文义。则或可彼善于此。而此亦无甚着实。毕竟如旧而止。臣诚未知其大段有益也。臣以为 祖宗朝立法之初。必不如今日之为。今且仍存旧制。而就其中可变者。是生画之多取也。生画既多则讲画之优者。或未免见屈。似不无称冤之弊。而此则有不暇恤也。例于中终场制述之日。讲画之优者。有分庭之规。臣意则若去分庭之规。通融试制。出榜之际。并与讲画生画则计之。定其次第。则讲画之十四五分以上。必无见屈之理。而十二三分以下生画之超升者。亦多有之。如是行之。若过数三式年则恐不至如今日之卤莽矣。询问之下。妄陈浅见。唯在 圣明之财择。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周甲陈贺议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53L 页
日者入对。 圣上以 慈懿殿周甲诞日颁教之意下教。而陈贺一款。异于常时。实未知礼节之如何。请令礼官禀定矣。伏见该曹启辞则曾前国恤三年内庆贺等事。一并权停云。而今番则似与该曹所引辛卯年事有异。压尊之地。既非自 上亲受之比。只是群臣称贺致诚于 东朝者。则求之情礼。恐无所妨。而以臣蒙陋之见。何敢断定国家变礼乎。唯在 圣上博询而处之。伏惟 上裁。
小祥后中祀用乐议(乙丑)
臣以不学蒙陋。固不当妄论于朝家礼节间难处之事。而今玆中祀以下用乐与否。姑以五礼仪所载言之。则所谓 内丧即 王妃丧。而卒哭后凡祭皆用乐云者。盖有所压屈而然。今日所遭虽异于此。若与臣民之并服三年之制者。酌其轻重。则似不可一例论也。小祥之后臣民既已服吉。国家大小仪节。一如常时。则独于享神之礼。一向废阙。恐非其宜。惟在 圣上博询知礼者而处之。伏惟 上裁。
永昭殿祭乐变通议
臣之空疏蒙陋。素乏学术。其于国家典礼。固难容喙。况臣私分。今何敢更有所论列于礼节间难断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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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每承下询。一倍惶蹙。而顾念分义。终未免强其所不知而为对矣。曾于春间 永昭殿祭礼变通之日。臣亦随诸大臣献议矣。其时若知 恭惠王后昭敬殿祭礼。则自当遵用此例。而到今变改之后则已无及矣。今之所可议者。在于庙乐一节。而左议政南九万所达。以为古礼必别立庙。然后用庙乐。而 永昭殿则乃是禁中别殿。与庙制有异。若欲开拓更为庙制。于禁中作庙。亦似未安云者。皆有意见。而臣之浅识则 内丧过三年后。既不得祔 庙。则仍用殿号。而一年五大享及朔望之祭。一循 太庙之礼。虽膳用常膳。乐用俗乐。不可不谓之 庙。何待用牲而后方可谓之 庙乎。 本殿虽在禁中。 祖宗朝。文昭延恩两殿。即汉原庙之制。而皆在于宫城之内。则今此 永昭殿之在禁中备 庙制。似不至大段不便矣。且如用 庙乐。则 后妃不用武舞即古礼。而只用文舞。不用武舞。与 宗庙之制有异。到今创制。亦似重难。至于 列圣乐章。时未及成。而先制 永昭殿大乐。又似未安云者。诚如此言。而 后妃不用武舞。既曰古礼。则与 宗庙异制。恐未必为拘。且考前代用乐之规。则汉景帝时高庙奏武德文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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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舞。孝惠庙奏文始五行之舞。孝文庙奏昭武文始五行之舞。以此观之则孝惠以君临天下之主。犹去武舞者。可见象德之意。不以异同为嫌。况后妃庙乎。乐章一款则 列圣乐章。未及各制。虽为缺典。 太庙则既是 太祖以下各室合享之所。通用称述祖宗功德之乐章。似或无害于大体。而 永昭殿自是别庙。则 太庙乐章固不可用。又以 列圣乐章之未及成。阙而不作。臣未知其何如也。殿内地形之狭窄。则先定用乐之节。自当有次第变通之道。今不须径先举论矣。伏惟 上裁。
后宫选入议(丙寅)
自古国家基业之巩固。亦唯曰本支百世。而当此艰危之日。震位久阙。中外臣民切急之忧。宁有大于此者哉。今此 圣教必出于此。则此不但 祖宗之旧制。论以古礼。夫谁曰不可哉。第念 圣意所及。既在于广储嗣。则一番德选。犹或可也。即今 圣上春秋方盛。在色之戒。实群下所共深虑者。以 圣上学问之高明。受 宗社付托之重。则必不少忽于将护 圣躬之道矣。伏惟 上裁。
祭享裁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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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今国势。正所谓危急存亡之秋。稍有知识者。孰无区区之忧。而因循悠泛。苟度时月。宁不慨然。右议政李端夏平生为国之诚。无愧古人。而新承宠命。职任辅理。首以大变通大振作之道。援据礼经。投进文字。其陈辞勤恳。立意正当。有非流俗之见所可容喙。依此施行。夫谁曰不可。然念祭祀之礼。虽以诚信忠敬为主。而亦必奉之以物。安之以乐。故物莫美于三牲之俎。乐莫盛于清庙之歌。以此论之。牲牢之减损。登歌之停废。言其大体。可谓重矣。实非一国缘情创设之别祭。随时罢行者之比。今玆右相所引礼文所载既如此。则臣不敢知自周以降。至宋南渡以后。上下数千载之间。果有行之者否乎。臣本寡陋。凡于前代礼乐损益之节。实所昧昧。其何敢僭议于 宗庙之事也。第以人情易见者推之。则设有一时振作之举。每不免上下不相应。终始不相称。多未见实效而止。臣窃恐今日此举。徒为裁损祭礼之归。而终不副右相至诚救时之本意。唯在 圣上广询熟讲而处之。伏惟 上裁。
镇川县革邑议
律文毁大祀丘坛者。用杖一百流三千里。而至于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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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位版者。无举论处。盖此实人心之所不到。亦人情之所不忍为者也。今此镇川之人。敢生人所不敢到之心。恣行人所不忍为之事。则此地恶习。诚无所不至。渠既作此法律所未有之大变。则特施一时惩恶之重典。恐不可已。况 祖宗朝邑民诟骂守宰者。或降号或革邑者非一。则此县人所犯。比之于此。轻重悬绝。革邑一事。似无可疑。伏惟 上裁。
金震阳等褒赠。龟城君伸冤。黄俊良书院黜享议。
自古革命之际。莫不有死节之臣。而开国之君。必表其岁寒之节。如唐太宗之追赠尧君素。宋太祖之旌褒韩通。特书于史牒。传为美事者。良以此也。胜国之末。人心已归于 圣祖。实有无复可为之势。而独郑梦周乃心王室。忠义奋发。思以一木支大厦之倾。其时台省之臣。与梦周共事者。惟金震阳为最著。 圣朝既于梦周。备举褒崇之典。则今于震阳。尚未及表章。诚为可惜。特赠爵谥。仍许配食于梦周之祠。岂不有补于民彝世教。而为盛世之光也。至于与震阳前后同心之人。则其间亦不无取义轻重之别。唯在该曹博考其终始事迹。有所禀处矣。龟城君浚事。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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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传泛闻之语。被罪曲折。臣所未详。若果如疏内所陈。则至今仍置于丹书之藉。可谓冤郁。亦宜考得实状而伸理之也。黄俊良之得罪公论。岂可猥与俎豆之享。而身故百年之后。乃以刑威勒配。则尤不当仍置不论。查问黜之。恐不可已。伏惟 上裁。
春玉杀狱议(丁卯)
春玉以乡村贱女。痛其夫之被杀。而及逢雠人。合哀忍愤。设计诱引。手刃无难。此实读书谈道义者所难能。而法官以律中无举论之语。不敢直为奏谳。有此禀启矣。第念圣人立制。三纲既同。则律中之阙而不举。不过未备之文。至于礼记所载君父兄弟朋友之雠。皆有必报之义。而独无复夫雠之言者。岂夫之雠。反轻于兄弟朋友之雠而然也。三纲一体。自可类推。其义甚明。恐不可以此为疑。唯在 圣上据礼经察小大之比而裁断之。仍作令甲。俾后人不眩于奉行为宜矣。伏惟 上裁。
黄俊良书院黜享当否议
儒贤俎豆之享。事体重大。必士论归一然后方可与议于啜食之典。而古今儒贤中亦岂无小小訾议者。后生之尊仰。只观其大体而已。若其所訾议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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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不可宽恕。则设有改悔补过之善。亦难掩其这个罪过矣。今玆黄俊良事。实非小小訾议之比。己卯诸贤之被祸。千载之下。凡有一段向善之心者。无不扼腕而痛心。当士气摧败。不可复振之日。康惟善一人遂发伸雪之议。其一脉正论。可谓扶世教而寿国脉。乃于其间承望当路风旨。指谓诡论而斥之。勒停应举。则是于己卯诸贤。左袒衮,贞之论而助之攻也。后虽出入大贤之门。得其所称许。不过仅足以赎其前愆而已。其何敢滥议于俎豆之享乎。今者右俊良者。以卢守慎,沈喜寿所撰述为不可信。以为分疏之證。尤有所不然者。卢守慎及沈喜寿之父。既是惟善之友婿。则详知其事之本末。宜莫如两人。必不以无实之语。记载于传后之文也明矣。得罪斯文。异于小小訾议。则既配还黜之嫌。似不暇顾。伏惟 上裁。
太祖大王影帧奉还时祗送议(戊辰)
臣于顷日入对前席。伏承 圣教。以 圣祖影帧奉还时不得祗送为缺然。谕以怆感之怀。臣退出之后。窃不胜钦叹。即玆备忘辞旨。一倍恳恻。有以见 圣上追远之诚。卓越常伦。第念无于礼者之礼。古之圣贤。犹以为难断。况如臣蒙学。其何敢有所论定于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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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之间乎。然而既有下询。亦不敢不对。朱子答王子合书曰。家祭一节。熹顷居丧不曾行。但至时节。略具饭食。墨衰入庙。酌酒瞻拜而已。然亦卒哭后方行。前此无衣服可入庙也。我国之礼。卒哭之后则 宗庙及大小祀。礼无有不行者。而至于墨衰之制。初虽出于晋襄公之临戎。后世士大夫之居丧者。或有不得已之用。故以朱子之大贤。乃以此为入庙之服。则虽非帝王家礼节。亦可以依仿矣。今者 影帧奉还。适在卒哭之后。而 圣上必欲行祗送之礼。以伸孝思。则唯用朱子入庙之服。瞻拜于动驾之日。似合于一时权宜之道。臣之浅见则以为以卒哭后视事服出宫。或于真殿之侧。或于城门之外。改服墨袍。祗送礼毕而即返初服。则庶不悖于缘人情合天理之道。惟在博访于知礼者而处之耳。伏惟 上裁。
朴长远,李惕然褒奖议。
朴长远历事 三朝。致位八座。而一生谦慎。不改布素之节。事母至孝。无愧志物之养。同朝之人。莫不敬服。自 仁祖朝以后屡被恩数。此实臣等所亲闻见而知者。而身没之后。尚未有褒嘉之典。诚可叹惜。表闾旌孝。允合 圣世善善之义。至于李惕然之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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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洁。居家孝友。搢绅之间。人无异辞。特许赠秩。亦不违于风励之道。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上尊号后自内 大殿 中宫陈贺节目议
古今礼典。俱无朝贺太后之仪。而但通典既有正至皇帝皇后受皇太子妃朝贺之文。五礼仪亦载 王世子及世子嫔朝贺之仪。则至尊之奉慈圣。独无此礼。似是阙文。臣窃伏闻今之昌庆宫。即旧寿康宫。 成宗大王为三大妃建此宫。每当正至。率群臣朝贺。仍御明政殿受朝云。朝贺 大妃之礼。此亦可见。而只恨节目之详。未有所录也。正至之礼如此。则况此尊崇大礼。尤何可阙。甲子年别为磨鍊。必以此矣。至于山呼叩头等节。五礼仪 王世子朝贺。亦不载录。则今不必举论。只当有代致词之仪而已。唯在礼官就 王世子朝贺仪。依仿磨鍊而举行。臣以蒙陋。妄谕无于礼之礼。不胜愧悚。伏惟 上裁。
俊杰杀狱议(以下未详年次)
杀人者死。三尺至严。虽愚氓之无所知识者。皆知此法之不可犯。而闾巷间稚騃之儿。因其嬉戏。斗鬨欧伤。或至致毙者有之。此辈岂知杀人之当死。而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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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至严乎。观此推案则十一岁儿被欧于九岁之儿。竟至殒命。已涉可疑。看證诸人及一洞上下之人。亦莫不称冤。则元告呈状之辞。似不可取信。而虎良之死。适在于斗鬨三日之内。尸帐实因。又以被伤致死悬录。则该曹之拟议奏闻。正合法理。既曰杀人应死者。则其参酌情法。有所裁处。非自下所敢轻议。 圣教辞意。实出好生之至仁。此外不敢容喙。伏惟 上裁。
咸镜道疑狱处决议
李顺文之刺杀崔二元者。设使果是实状。二元之父乭男当初呈诉。既称饮酒过醉。因遂气塞而死。六朔之后。始以赂物之不给。更以刺杀发状。则毋论伤处之可卞不可卞。决难成狱。唯当参酌律文而处断。徐青以监官有司。因公事决笞十五度。则论以法例。元无可论之罪。至于蔡天祐,韩汝滨之杀成立。则其子与之同往。既不目见。又无参證之人。只以疑似之迹。有难定其狱情。而其检状伤处。诚不无可疑之端。更令本道详覈禀处。亦合明慎之道。伏惟 上裁。
故判府事朴淳赠谥还收与否议
臣于国朝故实。素所昧昧。至于朴淳事。尤未尝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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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承下询。有难以臆见仰对。而今以其墓表及实录所载观之。则其墓表以为 太祖大王移御北阙。前后问安使皆不得还。后当遣使。 太宗问谁可者。公请自往。至行在上谒。竟得回跸之谕。而辞行之后。为行在诸臣所争。追杀于龙兴江云。实录则以为淳至咸州。教都巡问使朴蔓及州郡守令勿从思义。遂被杀于彼军中云。其死于王事则一也。而事实之不同。乃至于此。实未知何者为是。只以朝家事体言之。当考信于实录所记载。李选陈劄之意。盖出于此也。然而其时之事。既有难言之义。则分为彼此。论其善恶。恐非今日之所宜言。以淳之进言于碧蹄驿者观之。则其为国献忠之诚。有足称者。且以法例断之。则淳之爵秩。当在于应为得谥之列。虽不以死事归重。例施易名之典。似非过越。既赐之后。旋又还收。亦未知其何如矣。伏惟 上裁。
龟城君伸冤议
浚之被罪源委。今以实录所记观之。则其所举名而云云者。不过奸小辈私相乱言而已。元无与知之事。其时诸臣之请罪也。亦不以与知为辞。而至于交通内人一款。则 世祖大王若知其相应之迹明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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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必不以一时亲爱之私情。有所曲庇。设使以恩掩义。特施宽贷之典。至授以将相大任。则决知其不然。其后 贞熹王后之所教者。亦可见其暧昧。执此而论之。则尚今名在丹书。永绝属籍。诚可谓至冤。而及其身死。 成宗大王以不可归葬之启为良是。则久远之后。有非在下者所敢轻议。唯在 圣上酌量情犯而处之。伏惟 上裁。
出嫁女缘坐当否议
父之于女。许嫁者既不追坐。则女之于父。亦当互用此法。而 孝庙朝又有特施缘坐之律者。抑或有其时定夺之事耶。大槩谋反大逆之缘坐。与他罪犯不同。参酌法律中疑文。自我作古。定式颁行。非自下所敢轻议。伏惟 上裁。
湖南杀狱议
汉之约法。只是三章。而杀人者死。在于首条。律文内谋杀人者。虽伤而不死。造意者绞。则古人立法之意。最重杀人之科。故刑狱中凡系杀狱者。设有可疑之端。一经检验成狱之后。则推官不敢以己意论列于上官。道臣不敢率尔陈辞于朝廷。以致滞狱累年。因循不决者多矣。其中岂无冤郁无告伤和致灾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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哉。今此湖南狱情之可疑者。累年不决。亦必出于此也。姑以各犯推案论之。则全州罪人万奉。与其妻相鬨。而其所欧伤者。虽以尸亲之招观之。不过头发扶曳。以芒鞋木履打下而已。则以此所伤。必无即死之理。而买饮烧酒。呕水后致死之说。出于雇工海明之招。则其自死之迹。似乎明白。恐不可断之以逢打致死。论其情状。虽难比用欧骂妻妾因而自尽勿论之文。而至于偿命则决知其不然矣。茂长罪人千日之投掷镰子。本出于儿童辈相戏。则其触伤至死。实非其意之所及。正与律文所谓过失无异。如得其情。哀矜勿喜者。亶为此辈而发也。咸悦罪人甲生之欧打梦伊。初则打腮。又以尺许木打下云者。诸證人招。举皆一样。则一从实因成狱。法理当然。而但被打四日后致死者。乃能起身行动于一日之程。诚有可疑。正犯之执此为言。有由然矣。昌平罪人以尚之结缚吴斗云。似近于制缚人之罪。而其所致死。果在于结缚之时。则固难免此律。是则不然。设有二度结缚之事。旋即解去。侵困而止。则直用其律。亦未知其衬合。况尸亲亦不敢以结缚致死为言。泛称内伤致死。而前后尸帐。终不得悬录实因。则尤不当越法成狱。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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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既曰杀狱。则执其疑端。有所参酌。非自下所敢擅便。伏惟 上裁。
金振甲等杀狱议
今此星州罪人金振甲及石哲等罪犯。该曹奏当之律。亦有所据。而第以律文本条论之。则以为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云。伤者为绞。杀者为斩。则其所谓已行者。似是谋虽已行而不伤不杀者。故不用绞斩之律。只施杖流之罚而已。以此三等之轻重细究。则恐非难断。而振甲初虽不与之同谋。及至其门。得闻其谋之后。仍守其门。终不避走。则不可以初不同谋。有所原恕矣。至于该曹所疑设令谋杀者至二三人以上。而被杀者虽缌麻疏族。毋论手自戕杀。中路助势。在家预谋。一并以已杀之律皆斩。果合于制法云者。似出于慎重之意。而此则有不然者。已伤已杀者。自当依本律绞斩之文启断。不必以人之多少为拘。且手自戕杀之外。如中路助势者。即谋杀人条从而加功之类。其为应死无疑。所谓在家预谋者。若是造意者则当用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之科。若非造意者则亦当用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之文。此在法官审其情犯。
退忧堂集卷之八 第 160L 页
不失律意而已。今不必别立新法矣。臣素不读律。敢以浅见仰对。诚未知果不违于科条否乎。伏惟 上裁。
张茂吉狱事议
观此文案则张茂吉之素行悖恶因病物故之状。备悉于其妻班婢贵先之所招。且其捉去李昌佶主人家时。干證各人等招辞中紧语。不过曰缚腰而已。缚腰既非致死之道。则尸帐所录实因。已极可疑。而元告岳吉自知其诬罔。至于再次逃躲。则此正断狱之公案。不可谓之疑狱。而但杀狱事重。虽知其诬罔。应问条贯。亦必反覆审问而奏当。法例当然。最是茂吉妻礼香不可不问。岳吉前后招辞中相左处。一一拈出更推。并皆辞穷情得。而后禀决为宜。伏惟 上裁。
朴崇男,李雄善等杀狱议
朴崇男杀害李廷发之实状。其弟莫金既已明白纳招。以弟證兄。虽失于按狱之体。若其崇男罪犯。则固已无疑矣。雄善痛父雠之未复。终恐为逃逸失刑之归。适乘监守之无人。入狱刺杀。以泄其愤。当此之时。其意以为宁受擅入官狱之罪。义不与杀父之雠一日俱生矣。论罪之际。决不可与凡人同科。臣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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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当治其监守之不谨。以防后弊。雄善则依本律论断。似合于国家崇奖孝义之道。不必以无法为虑矣。伏惟 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