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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x 页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书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2H 页
与朴和叔(世采○庚子七月十九日)
日前蒙幸。私心每常存之。以为一番出脚。固是妄发。而亦不虚为此来矣。既归蓬蒿。则驰义倍切。而顾以踪迹卼臲。不敢以姓名辄通于几案之下矣。玆蒙远赐笔札。抚存之意。溢于纸面。虽则感喜不知攸谢。而只是执辞过谦。是则不任皇汗之至。顷日事。置之勿复道也。第不无自讼者。平生眼不识人。带累得多少人。此则羞与外人道也。时烈屏伏穷山。一味病冗。钻纸工夫。亦尝间断进乎。此者盖难拟议矣。昨者窃不胜嫠妇之忧。敢因辞免之章。略进葵忱。倘有以当 上心。则九死犹甘。第于义理之归。当否如何。幸高明之财教之也。继此以往。如有可相告者。浮文末节。切乞悉行删落。只以樽簋用缶之义相与。则此亦不敢以承眄日浅自嫌而悉布肾肠也。馀暑尚苦。倍加保重。以慰远诚。
答朴和叔(辛丑正月十八日)
悲苦忧恼。以度旅琐。未暇以一书相候。昨者蒙赐诲帖。感荷良深。儿子猥蒙 天恩。得有今日。父子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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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骨。何足以报塞万一哉。去留之义。非所深论。其来也非为进也。其去也岂为退也。况自古人臣无如此负不道题目而能立于世者也。已上请罪之章。 圣上宽仁。倘垂恕假。则便当归死丘壑。此外无馀念也。释疑。终始留意。足见用心不草草也。钦仰钦仰。赵生时未见。然数日以后。则已不得为汉北人。此事恐不得与闻也。切望和叔究极其事。俾无遗憾。千万幸甚。已托久之令公。净写毕后。更以奉纳经眼耳。无缘际晤。暑燠多爱。
答朴和叔(辛丑四月十六日)
区区恋德。日深一日。连纸一札。褫到病边。欣泻之私。不容名言。第详来谕。则半从扁佗家出来。宜与拙者看矣。窃不胜相怜之意也。此元来半死人。比又以儿子。丧其生母于染厉。仍坐在里许。不免水火。此岂父心之所可忍哉。以此煎熬度日。日觉旧病之添加。而亦舍去不得。苦事苦事。栗谷年谱。昔年猥承师门之托。考證诸书。略成头绪。只是识见卑陋。文字芜拙。其义理肯綮处。既不能看破。又不得摸写。玆欲求正于同志者久矣。今蒙勤索。正符鄙愿。然尚在初稿。半是灭乙。如非自己心目。则诚难著眼矣。当俟忧患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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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写一本拜纳也。所有文字。未知奚自而名目云何。涪翁滟滪一款。屡出而各异。虽有参差。大纲不爽。则事證不厌多也。若或先蒙寄示。则尤好矣。近思释疑。亦尝叨与校雠之役。曾见吾人用工。则日前如未尝经一手矣。奚但如扫尘而已。不胜叹羡。此何等精神骨筋而乃爱说病字耶。所遭变礼。愚昧之见。终始如此。盖非盛德之人。则诚不敢义起。稍有可据。据而行之。庶几寡过耳。昨者。吉甫又引从孙被养者以难之。已报以瞽说。早晚当彻听矣。馀不能尽。天时向热。倍加保练。以慰远诚。
答朴和叔(癸卯四月十二日)
相去宿春。阻面不须言。而书罕亦宜矣。然慕用之私。则不翅深矣。昨于褫中。恭拜惠札。缕缕示谕。实非寻常抚存之比。累日诵玩。真锡百朋也。尔后侍馀学履尤胜。时烈家祸未殄。家兄季子为家弟后者。正岁夭死。前月埋葬。悲念莫逮。只切摧割。养而先表。蒙赐订示。甚知不鄙。此小者犹欲救正其不逮。可见仁人之心。恨不得致身几席。日受顶门之针耳。先丈文字。猥承俯属之意。深增皇缩。此高门大谱尤难易易。名文伟笔。世自有其人。何须委此不似之陋汉也。然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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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为今世慕义者虽多。亦无如此汉之甚。则抑可谓云尔。以此受托。则亦或庶几焉尔。第玆事体大。更加商量。如何。两贤年谱。看来勘去。愈觉疏脱。可知此甚不易事也。所谕记实一部。岂栗翁后人所藏者耶。此则今日所修全本于此矣。李清州封事云云。曾未闻知。幸因后便录示。如何如何。馀天气向暑。缅祝加重。不宣。
答朴和叔(甲辰三月三日)
前岁。远拜垂翰。并以能多之问。俾见谦光之盛。三复以还。如见古人于千载之上也。只以踪迹之嫌。不敢登时仰塞。因循荏苒。以至今日。此岂素心之所存哉。下询别纸。远方士子适至。爱玩词意。以为非今世文字。又意其已经奉答。不问而袖去。有同尊犍事矣。然晦翁所失。是死鬼之陈迹。故请子厚以新笔当之。今则吾和叔而在。何至于为壑舟也。敢愿更写一通以投之。则敢竭瞽视而袭藏为珍也。答书。前不敢而今敢之故。略具于养而书。或能告知也。春气已舒。只祝更加保练。不宣。
答朴和叔(乙巳七月二十四日)
今日怜我。念惟和叔而已。则此心景慕。亦未易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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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戾深重。不宜辄与人酬酢。且恐累人。故含言未吐。已经岁年。前日下询二纸。急于求教。即以瞽见。录成一副。亦未敢遽尔呈纳也。昨见尹友拯子仁者。奉传雅意。旋思此事虽十分胡说。不至招起江海波浪。故终于拜禀。幸须无怠于抚存之私。一一批还。而其迟缓之罪。特垂谅恕。千万千万。馀馀暑加重。○尊能表何况。某人礼难。已前不敢相报。大槩济卿有知。尚且遍粟于枯体矣。此纸幸投示也。
  别纸
 今人祭礼。虽号礼法之家。各自异行。至于一家有四宗而继曾或继祖之宗子。欲一仿家礼而行之。独继高之宗子。坚执先世所行及俗礼而不欲行。或至继曾以下亦然。则继祢小宗。当只行古礼于其家耶。抑从宗子而循俗耶。且时祭。以家礼杨氏所引朱子说观之。适孙一日祭其曾祖以下。馀子孙参祭。次日却令次位子孙。自祭其祖以下云。似必继高之宗。先行时祭。而后继曾以下。次次行祭。但小宗异居远地者及大宗有故不得祭或行于下旬者。必待如是而后行。则小宗家将有不得祭者矣。且如一日祭其曾祖。是已用礼所谓或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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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之日。而次日却祭次位祖考。则必非丁亥。将所重在于宗法。不得卜日而行之耶。且小宗虽异居。地近可以相通者。必俟大宗行祭。而后祭其祖祢否。
所谓各自异行者。有家礼,五礼仪及要诀等书之不同故也。当一从家礼。而犹或有疑文。然后补以他书。则合于大一统之义而无此弊也。然一家长上。坚执先世所行。而不至甚乖于礼。则亦难直情径行。似当勉从。若其甚不可行者。则亦当尽吾诚敬。宛转开悟而已。此外更无善处之道也。未知如何。家礼所谓次日行祭者。本为同居者设耳。若考杨氏本文。则可知也。高祖之祭。既用丁亥。则继曾家。不得别卜日。只于次日行之。恐是统于尊之义也。(如营造事。日家云。既用吉日开基。则其后虽遇恶日。不辍工役。此等恐亦有此理。)
尊位有故不祭。则卑者从而不得祭。亦势之不得已处也。虽异居而地若相近。则亦与同居者无异。曾见先师沙溪金先生答人书云。祖先墓在越冈。则小宗不可先祭其墓。此义似可类推也。
 家礼所谓蔬菜三品。可以问解所论沈菜熟菜醋菜等当之。若脯醢则不过二物而已。将以何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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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品耶。所谓鱼肉。要诀以生者用之。问解以鱼汤肉汤言之。用生之义。虽未知其必然。而龟峰于礼答问详之。且观佔毕斋彝尊录。其考司艺祭礼。用生鱼肉云。栗谷用生。或是东人旧习也。问解曰。本于书仪。未知著于何条耶。其谓汤五色。家礼原不著。似只以俗礼参之。而问解必以鱼肉为鱼汤肉汤。未知亦有的据耶。家礼。于果脯言品。于肉鱼言盘。揆以附注书仪之说。无乃盘者容非一器然耶。所谓醋楪。要诀。代以醋菜。备要则仍用并加清酱。愚意古人设食。以醋为重。家礼用醋。即备要用酱之意。今若并设。似涉重复。从古只用醋。未知如何。
家礼脯醢三品云者。恐是脯二而醢一。或醢二而脯一。合三品也。脯有治腶之别。醢有鱼肉之异。恐不可谓只为二物而已。鱼肉用生。栗谷必有所考。而未见其出处。问解所谓本于书仪云者。此无书仪。不可考出。然以家礼附注刘氏所引司马祭仪脍生肉一条观之。则此疑出于书仪之祭仪。而栗谷之意。亦本于此。故问解云云耶。大抵家礼。鱼肉既不明言生熟。则固难臆断。然家礼初祖祭。首心肝肺皆腥。外十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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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烹。此用古礼。故有腥。然犹十二体皆烹。况时祭以下。皆用后世之礼。则其纯用近人情者无疑矣。朱子尝曰。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此亦可见矣。又家礼所谓鱼肉未有必是汤之明文。然礼有三献爓之说。说者谓爓沈肉于汤也。然则今世所谓汤者。或意其本于此也。温公祭仪。有肉羹炒肉之文。此其为汤明矣。如不欲用汤。则依礼记用殽胾之设。亦何妨哉。家礼言品言盘之异。恐无深意。祠堂章。有新果一大盘之文。则是于果亦言盘矣。温公祭仪。有常食数品之文。于鱼肉亦可以品言之也。且所谓盘者。非如今俗所用排器之盘矣。凡瓷匾之属。(俗谓贴匙大贴)皆谓之盘。然则一盘只是一品。家礼醋楪。要诀代以醋菜者。恐未然。内则纳酒浆笾豆注。浆。醋水也。是祭礼别用醋矣。栗谷所谓醋菜。恐当入于蔬菜之类也。古礼。祭不用醯酱。(考士昏礼可见)醯。醋也。不尚亵味也。然则内则及家礼之用醋。恐亦随时也。则要诀,备要之并用酱。恐亦无害。如以烦复为嫌。则依士昏礼和醋于酱而只用一器。亦无妨耶。不敢质言。
望日之仪。家礼云。不设酒不出主。馀如上仪。既云如上仪。则果之仍设无疑矣。且既有设茶之文。则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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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参拜云者。似不然矣。
 丧服妇人盖头之制。备要云。以布三幅联之。其长与身齐。更无他制。则窃意与今袱子稍长者一样。未知以此制用无妨否。宋时妇人。似是吉凶皆用盖头。如居家杂仪丧礼朝祖之类。可考。第此服。必以两手执之。以拥蔽其面。其出外则固可。未知在堂参祭时。亦当用之否。
盖头之用于祭时。未之前闻。且家礼不言其制。寻常以为与我国妇人所著。不大相远也。其吉凶皆用。则无疑矣。(仪节。既曰全身障蔽。又曰。以一幅布为之。中国布。其幅虽阔。恐不可以一幅全身障蔽。尤不知其如何也。)
 居丧时祭。问解。既著程朱诸说。而以酌处为言。间窃详之。则朱子于窦胡曾三答。皆云不可行。独于范伯崇有仿杜注常祀家庙之说。诚不知所从。盖平日议论虽如此。或不无先后之异。则但当以朱子晚年所自行者为准否。且丧中祭先之服。退溪答禹景善第二问。欲以直领。当墨衰冠带称是。而及禹公有上衣下裳之说。则不能坚执前意。栗谷要诀。欲以俗制丧服当墨衰。及龟峰论其不是。则其答有谨改之语。而但不著其改之之如何。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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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则以当用布直领孝巾行祀。带则别具布带为言。似是遵用要诀定式。愚意宋时墨衰与今俗制丧服。虽俱非古礼。然墨衰则朱子行之。最为有据。今以问解所教之意。淡黑其色。而布升亦用稍粗者。实有借吉之义。而又合朱子所据。亦未知如何。
丧中时祭。朱子既为两下说话。然其以为不可行者为多。要诀,备要之所择。其或出于此耶。龟峰服色之说。要诀终不从焉。栗老之意可知也。墨衰之制。诸老先生。难于复古。终以俗制直领者当之。恐或无妨。
 要诀荐献仪曰。若五谷可作饭者。则当具馔数品同设。礼如朔参之仪。按家礼。正祭忌墓之外。虽朔参无设食之事。而今必如此。无乃嫌于馈食之道乎。若具馔则当与生人馔品相准否。且家礼新物之荐。只言于丧礼上食之后。而不及于通礼者。何意。亦乞批教。
家礼大祭祀外。虽无设饭之文。然今此荐新。专为五谷而设。则不可生用。势须作饭也。家礼于丧礼荐新注曰如上食仪。则其为作饭明矣。通礼虽无荐新之文。而既曰俗节献以时食。则恐荐新。包在其中也。
 外族。中国待之之道甚疏。我国则不然。虽不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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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而限八寸称以兄弟。亲爱亡甚间者。此已推之太远。至于八寸兄弟之子。于其父之兄弟。宜不得以亲属为名。而只当以长者严事。但其父则自称兄弟。而其子便将路人视之。亦似不可。若以戚丈称。彼以戚未自居。无所背否。
古人以服之精粗为亲疏。东俗于无服外亲。拖引太长。恐非古义。然朱子于程允夫。实外党再从。则是无服之亲。而犹称以吾弟。于允夫之父则称叔父。此岂不可为法耶。然君子小人之泽。皆五世而斩。此以同姓言也。同姓犹止于五世。则异姓尤当有隆杀之义也。
家礼冠礼云伯某父。仲叔季惟所当。正与论语八士之称同矣。礼经之只言伯叔。盖错举以见其馀。如四时之只言春秋。四德之只言仁义也。父之兄弟众多。则其最长者称伯。第二称仲。第二以下皆称叔。最末者称季。似当然。亦未见经据也。至于堂从以下。亦当如是称之耶。古人行第。有刘九十者。只言同父。则不能如是之多。若云通堂从以下而言。则未知止于三从耶。抑通一姓而并第之耶。愚自少质问于先辈。而未闻端的之论。幸有以指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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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服尽后。哭与不哭。恐不可以一例断定。然礼曰。朋友之墓。宿草不哭。是未宿草之前。虽朋友。亦当哭也。况小祥条已除服者。来与皆哭尽哀。祥禫亦然。据此则朔望与祭时。虽无服。亦当哭也。
吊生哭死。礼经之文甚明。其间抑或有称情变通之义耶。第朱受之诣东莱时。朱子令致语曰。某于门下。自先祖父以来。事契深厚云。而只令展拜席下。郎中公几筵。亦以命焚香再拜而已。未尝令哭。则其情文之间。必有量度处中之道矣。
大功。废业诵可也。此文载于家礼。而朱子注其下曰。今居丧。但勿读乐章可也。然则所谓诵者。恐亦诵诗之类耶。若然则所谓业所谓诵所谓乐章。皆一串事。而非泛指常业而言也。未知如何。
外祖奉祀。朱子既以为非礼。则况于其祖之外曾祖乎。长房递迁。尤无所据矣。
朱子所谓子上事。寻常以答林择之书为主矣。
纸尾所示栗翁事。闻所未闻。极幸极幸。只恨闻之之晚。不得收载于年谱也。其中诏使一款。已载于印本矣。
与朴和叔(乙巳十二月十四日)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8H 页
久不相闻。秋间托金生万增拜一书。仍有所禀。未委登彻否。伏惟閒居味道。日有佳趣。恨不得一近观善之末。以受顶门之一针也。未知见看何书。眼目所及。洒然破竹否。此益觉辛苦。少无悦豫意思。故咀嚼未及。偷心先生。此殆不得其要而极力强探之致也。未知何以则能治此病。愿闻药石之论。先表。讫不能脱藁。盖不敢容易遣辞。重犯僭踰之罪也。千万恕谅如何。馀病倩不宣。
与朴和叔(丙午)
君臣之义。虽曰人属。实根于天。而忠爱之心。亦不能自已者也。故其分既定。则不可轻离而易绝也。况如贱臣者。受 先王罔极之恩。欲报之于 圣子者。其心岂有极乎。特以不得已而退归。而其漆嫠之忧。则未尝以进退而有间也。以故虽不敢随事进言。而其有大段系国家存亡者。则不忍不言以便其身谋而已。粤自庚子以后。所进之言是也。盖系国家存亡者。则朱夫子亦许儒生论列。愚虽无似。思报 二圣之意。与儒生不亦有间乎。然从今日以后。则与前日有大异焉者。如是而更言。则是病风丧心之人也。君臣之义。虽曰至重。亦何可全忘羞耻也哉。如是不言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8L 页
后乃安于义。而心亦无所歉矣。亦可以有辞于 先圣考矣。盖前日言之之时。非不知有害于身图。而有不可暇顾矣。今日之不言。亦非为身图而有所伸缩。只义不可也。愚虽不敏。所见如是。自以为不甚悖于理矣。窃因少辈闻之。则左右以为未善。窃恐未能舒究鄙意而然。抑恐别有正当道理。而此自愚眛(一作昧)妄作也。思欲一叩而未逢的便。讫未果也。今因孙儿略此。
答朴和叔(丙午正月二十七日)
曾以瞽见。猥尘明听。方俟挥斥矣。今于高友来。蒙以死生为问及赐一一反复。仍复有询荛数款。自愧无以获此。而愈见谦德之盛也。惟是执辞大巽。此不敢安耳。时烈何足言哉。老而无闻。今将死矣。第自谓为此丑劣。不足为人记数。甫闻时论汹汹。欲加以乱宗统挠人心之罪。真所谓老去光华奸党籍者。时以自詑于谷鸟溪柳耳。李尚书不意观化。何遽至此。恸怛恸怛。逝者已冥然。而幼能违弃之情。何堪。其羸悴尤可念也。来纸。忙遽未及复禀。当俟后日耳。承客岁久驻温泉。何不示及耶。恨不于中间萧寺约会十许日也。来者可追。今年幸毋踵前。至佳。曾于养而便拜小牍。今无见领语。岂见乔沈耶。去冬。果入俗离山北。兼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9H 页
有泉石之胜。逍遥雪里。每谓使吾和叔坐在川原一棹。誓不中反也。吾侪在世几许。而每落落相望。徒切慨然而已。家有小孙胜冠者。能解人说话。欲待稍暖。遣诣门下。倘赐容接少垂不倦之意否。
答朴和叔(丙午十一月七日)
罪名甚大。自比年以来。京里书固稀。今春以后。则尤不敢以一点墨与人。此意知者知之。幼能其一也。今玆拜翰。以前书之稽谢为诘。仍有峻文之加。固知前言之戏。而悚侧亦深矣。然自谓获知之厚。不异于幼能矣。今乃不然。则亦安得无憾也。好笑好笑。此夏秋以来。块处西原之华阳洞。盖自料馀日无多。而埋头书册。不可了其十一。故取其静便。朝夕观玩。或有忻然会心处。则又恨其为计之不早耳。只是此洞。遇主人不甚善。玉涧苍屏。尽入于深文重究中。每对之。不觉颜骍而背汗也。昨者尹子仁来。相守数日。尽出和叔暨养而书见视。始则如惊曲木也。既而。渐觉馀馥袭人。骎骎奉阅。真如揖让乎二戴郑贾之间。辨质其同异疏密。而又既而。则自笑惩羹者尚不吹齑。亦笑和叔,养而之故作皇甫度辽也。伏想共发一大笑尔。汾西公文字。猥蒙见托。自顾人地绝不敢承奉。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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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以事契要责。则又不敢终辞。敢此僭诺耳。先尊丈表镌。久不能作。非敢缓也。今世周益公正不易当。而亦以安且成三字。未得于陂上耳。然终不敢孤盛意。要不出今冬尔。所赠二律。讽咏屡回。不觉心爽而气清。信乎诗教之令人歆动也。厚赐终欲奉报。今年米租之外。增一债矣。只晦斋翁以对山无诗自詑。此莫或为今日妙法耶。天时已寒。更乞加重以慰慕用之诚。不宣。
答朴和叔(戊申二月十五日)
岭疏以后。益不以人类自处。又去岁。同气及女儿连丧。大病随发。秋后少歇。而尚未全脱鬼关。兼此三者。来书数度。阙然不报。固知雅量之恕宥。而罪悚则常深矣。玆者复枉手帖。存问死生。而至于耑指。如非至意。何以及此。感戢之馀。还增惭惧。仍审荐遭重戚。不胜惊惨之至。朋友间如此事故。尚不得相闻。尚可谓人理中物耶。自悼自悼。先铭。草定已久。欲令儿孙畴锡亲拜以纳。躬听订示。而仍欲渠之因缘请教也。渠连有事故。酝洞具生方来此相守。自谓出入门墙。故拟于其归。附呈矣。今逢此便。故敢再拜以上耳。只元来孤陋。又病思衰落。其不成样审矣。幸望勿拘颜情。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0H 页
可舍则舍之。犹或可取。则或签示其可改。或令全改。则惟命之从耳。前书宜复。来使甚促。当俟后便。然其中所责泉漳事无一言云者。辞严义正。敢不承罪。然以私义言之。则去春偶然妄发之后。七谏相继窜逐。而贱臣幸免。然岂敢以倖为幸而自比于平人。复敢进说哉。虽冯妇。亦不肯也。未知如何如何。惟今日尚属自己者。惟古书而已。极欲与朋友相讲。适见退溪格物之说。妄有所疑。冒及于幼能而求教矣。未知此友曾与说及否。如蒙剖示。则何感何幸。所欲言者甚多。比数日触风增痛。力疾仅答。玆不能究宣。○别纸所教。此何敢拟于清阴。然必欲如此。则当俟订示。故来册姑留之。
  别纸
 昨岁遭季母丧。既成服九日。而季父亡其主丧题主。实系变礼而未及参订。葬时。妄思季父不在。则势当以孤子。并主母丧。而以显妣题主。不免据此行之。近始更详问解。以虽父丧将竟而值母丧。亦以父死三年内而仍服期。为甚可疑。第此非但丧服通典诸说本为定论。季父在时。已以杖期服季母。正庾蔚之所谓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宁可以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0L 页
亡而变之者。自与老先生所论父丧将竟而值母丧者。大煞不同。然则其孤子之服。亦当以初受父在为母之杖期为正。其服既定。已过之主丧。题主。将来之练祥等祭。当悉推用夫为妻之制。而只使孤子为摄主耶。且考问解父丧中祖父母死代服条所引庾蔚之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之说。可以旁照。然则亡室题主。诚有所不安者。莫适所从。伏乞明示去就。以为准式之地也。
下询疑礼。何敢知。然以曾所闻者。则父在服母。既定之为期。何忍以父亡而遽伸之耶。其仍服期而十一月练十三月祥。当如通典诸说矣。若父亡于母葬之前者。则其题主以亡室。似无其义。未知如何。虽题之以妣。而练祥仍如父在。恐不相妨耶。若然则其题主及练祥时。具由以告。事方宛转。未知如何。幸望回教。○当归长新芽者。纳陶器覆土封纳。和叔已归江湖。则非如退溪所言之意。只柔嫩可爱。故分上数本。幸分之养而。
答朴和叔(戊申九月二十九日)
来书郑重。深所感佩。且审规范甚严。山里打乖者。知所戒矣。此归思已切。恐不免狂奔疾走。以重罪戾也。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1H 页
下询疑礼。此寻常未解。而思质于执事者也。此同出古经。而彼此径庭。有难适从。然无论适庶与异宫同宫。一主于父在父为主之说。然后无有妨碍牴牾之弊矣。舅在斩衰中。则虽主妇丧。而亦当看事之轻重。有可权摄者。则不必自主之也。未知如何。幸因便教之。不宣。
答朴和叔(戊申十一月七日)
归自西辅。因人闻西出坡山。以为学遁之举。此沧江赵丈之遗矩。此亦归思日切。一朝渡汉。则更无相逢之期。以此旅怀甚恶。不料令胤袖致两度惠书。讽玩之馀。不觉沈痾顿除也。示谕诚荷不鄙。此等义理。诚冷煖之比。饮水者已自知之矣。大抵吾友自废。虽因先大王严旨。而此非大防所在。到今则只以疾病为解。如何。若其称谓。则伊川先生恐当遵用。然亦且虑其终而行之。似宜矣。荷相与之深。敢贡其愚。悚仄悚仄。先铭。俟病间始当如戒矣。家状。第垂示如何。
答朴和叔(戊申十二月三日)
依样葫芦。有此江外之行。但南北益远。嗣音无阶。则居然死生之别也。以此怅恨于心矣。玆者大哥来访。仍致手书。望外承拜。一倍幸也。疑礼十馀条。略以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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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别纸回禀。幸乞批示是否如何。物格说。恐栗翁洞见朱子立言之意也。如何如何。未涯奉叙。岁寒加爱。
  别纸
 冠礼云。父母无期以上丧。昏礼云。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丧。此未知为互文之义否。抑有以也。
恐是互文也。盖昏重于冠。岂有父母有重丧而可以行之者乎。
 宾揖将冠者。立于席右。右乃席之北。则冠者将南向立于房外而向席否。
来示恐得之。但冠者立于房外。是一节。宾揖将冠者立于席右。又是一节。而今来示合而为一。恐失照勘也。
 应答拜者
同堂以下兄弟。岂无相敌者。恐不止兄嫂而已也。
 使者盛服。将用何服耶。
当用当时所尚尔。然以古礼毕袗玄之义观之。则似当尚玄耳。
 使者复命条不用祝下。仪节并同前云云。未知设酒果一节。亦将与前告同耶。
路远而不得于是日复命。则一日再设酒果。非所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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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设或再设。恐亦无害。
 朱子赵婿亲迎举蒙头。
盖既交拜。然后始将有饮食之节故也。
 就坐饮食再卺并无殽。今当以此义推之于酒从味数之类如何。
再斟后。亦有酒从味数。乃俗礼也。不用为当。
 舅姑之位。东西相向。而或云无舅。则姑南向。此说果有所据否。
舅虽不在。其姑似不可据南面之位耳。
 贽币。以礼辑等说观之。似是贽为虚字。而只用币。代古之枣栗腶脩也。仪礼,五礼仪及今俗。乃无用币一段。反与家礼之文相反。此不至未安耶。今或两用贽币云。未知如何。
有贽且有币也。单言贽者。币亦举之矣。
 庶妇改席。或云庶妇依冠礼。庶子改席房外之西。果可行耶。
只言改席而不言其向背。略如庶子冠礼。或不至无据耶。不敢质言。
 尊于舅姑者。如见舅姑之礼云者。似指两阶下四拜而已。或谓并与其贽币前后四拜而皆同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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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尊于舅姑者虽多。皆行此礼欤。
既曰如见舅姑。则其礼似不可降杀矣。所谓尊于舅姑者。舅姑之父与祖伯叔父以上也。
 冢妇馈于舅姑。斟酒置舅卓子。降俟舅饮毕拜。与下文献姑饮毕妇降拜不同。岂有礼意于其间耶。舅不在则姑独受馈否。
或云此拜字。是升字之误。窃恐馈于舅姑。与初见时有差。故皆献舅姑讫。总拜之也。其下荐馔。又杀于进酒。故不复拜也。未知如是否。恐涉杜撰。皇恐皇恐。姑虽独在。馈礼似不可废。
 
妇服。家礼只云盛饰。殊未分晓。第按通礼。冠服之制。莫盛于假髻大衣长裙。以此推之。今之时服。虽未能尽合古制。然其大致不至甚背否。
妇人盛饰。未考其制。家礼所谓假髻大袖长裙。果如今俗所用乎。醮女注。有整冠敛帔之文。然则当用冠而不必用假髻矣。但未知冠制亦如今人所用者耶。(弊宗及尼山尹氏。皆有冠子耳。)
 牢床。家礼只用蔬果。似当益以鱼肉脯鲊之类。以从时宜。然亦苦无品节。若依五礼仪七果五果之说。诚有所据。第今日亦莫知其何谓。则不得已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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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俗制否。
七果五果之说。似有可据矣。然虽未满此数。不嫌于国奢示俭之义也。
 物格说
来示似得。盖所谓物者。虽非活物。亦何害于诣其极乎。如人行路而路之尽处则曰。路已尽矣。路岂是活物而然耶。朱子所谓事物之理各有以诣其极者。恐当如是也。退溪之说。终不得分明晓解。恐是自家茅塞未开而然。故曾以仰禀矣。今承来示。自幸前见之不至甚悖。深慰深慰。
与朴和叔(庚戌五月二十七日)
麋鹿之性。草树外无所知识。偶有见其面目者。则鲜不唾之而去矣。玆故杜门山间。只成孤坐。不料日者执事命驾数三百里。惠然临顾。屡日留连。疏食菜羹。略无难色。自怪此汉何以见遇于执事者如此。而又窃喜南山对床之趣。亲见于今日也。只恨奉别之日。家无人马。不能远送如南轩之楮州耳。儿子来归。传到手札。备悉税后起居康胜。甚谢甚慰。此只如宿状而颓嗒日甚。向上事固不敢言。而只负埋头书册。为可愧也。先表。皆依签示改定以呈。盖晦翁于魏公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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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敬夫文字。则今日相信之义。不可谓无所受矣。惟是直据妄见。不复忌讳者。并蒙印可。仰认宽平正大公。天下义理之心。诚非小人之腹所能测。服膺企慕。少祛狭小狷滞之性。则为赐诚非浅且鲜矣。三世表额。亦牵率仰副。第谨严处。不敢放意。猝趋轨途。顿失故步。故尤不成貌样。取舍之极。亦在执事财之也。馀暑雨加重。
答朴和叔(庚戌十月十八日)
每念兴寝之况。悲系忧虑。日以益勤。只以山居深僻。且乏僮指。未得一番耑候。茹恨在心。不能自已。忽于天安便中。承拜下状。知襄礼迁就。他未暇言。而饮食居处。若循方初而未变。则其为慈念之勤。朋友之忧。曷有极哉。未知葬期卜在何日。如在寒甚之前。则幸甚幸甚。蒙示疑问。诚非盲瞽所敢承。而切于因缘受教。略以别纸呈纳。幸于逢便之日。回赐批诲如何。自馀只祝节哀顺变。以副愿望。不宣。○时烈曩日所遭。古所未有。浑身之青。尚今未渝也。从此益思牢蛰以没齿。未知此外复有持循道理。幸乞指示也。哀疚中。特蒙谕及己事。感戢不容言。
  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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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定服制。虽以齐衰三年为教。世采实承先人之后。又继母在堂。似当从大典分注降服期。第以杖与不杖为疑。会黄世桢历言诸丈之意。以不杖期为定。又有中单衣。出入时所著布直领平凉子等。如世俗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矣。
养父母服制。古所未有。只当依从周之义。一用国典。而既不得三年。则亦当从不杖期之文。似无疑矣。中衣固古制。而直领平凉子。出于俗例。如此无害者。从之恐亦无妨也。如何如何。
 主杖期者。其说曰。盖观礼意。以名父母服三年而降者。惟所生父母。直用伯叔父母例。及女适人者。为其父母不杖期。其馀皆在杖期之条。如嫁母出母。犹为天属之亲。而至于父卒继母嫁从者。亦得与焉。今养父母。本非如所生父母之嫌碍继统。而乃不得比论于继母嫁从之类。直用伯叔之制。名实乖剌。恐为未安。此言未知如何。第继母嫁从。则礼经及沿革。并杖期而无心丧。养父母。则国典降服。而犹申心丧。未的其轻重之义。大典两条。若只曰己之父母在及父没长子。则降服期。文甚简明。今曰己之父母在则降服期。解官心丧三年。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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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没长子。则期而除。若有异义耶。并乞为教。
主杖期者之说。虽如此。然既无可据明文。则何可义起也。朱子已有义起之事。正在盛德者之训矣。大典本注。己之父母在则降服期。解官心丧三年。又曰。若父没长子则期而除。看此则期而除四字。与上条立文自别。是不解官不心丧而直除之之意否。丧礼备要。则合为一条。如来示之文。而其下不杖期条。则曰己之父母在则为养父母。而解官心丧。父母虽没。长子则期而除。其立文亦别于上条。是亦不解官心丧而直除之之意否。事体重大。不敢为说也。
 
贱妇服。当如本生舅姑大功。更详之。礼律并阙。沙溪,慎斋。只谓当从夫服而不言等数者。所谓从服。夫为父斩衰。妻期。家礼以来与夫一体。则从今礼期年似是。未知如何。因尹哀闻先生以反本服大功为是。既于生时事以舅姑。则没乃不从夫服。其于人情不安。世采妻。当服大功。犹为比例于所生父母。若黄友妻。当服小功。益以轻忽。所谓养父母。本为异姓而立文。则其妻本无大功小功之亲。以此而遂不为服。以至夫服重而妻自如。恐未允愚意。沙慎两说似得。未知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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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之妻服。无有明文。先师所谓从夫服者。岂亦不得已。而惟此犹为有据故云然耶。然古礼。夫斩而妻期者。谓之从服。未见其必同于斩与三年而谓之从服也。至宋魏仁浦献议。以夫服齐斩妇袭纨绮为未安。使之同服齐斩三年。然此则独指舅姑服为言。而其馀服则因旧。各降其夫一等矣。鄙意夫既不行齐斩三年。则恐当从从夫降一等之旧例。犹为有据。故曾与尹哀如此往复。亦未知其果为的当否也。若夫为异姓之收养。则其妻终无所服。此为未安。然以同爨服缌。亦岂至全然无事乎。然礼宜从厚。则先师之说。为可行耶。
 书疏称号。若准服制。则当用状例。第此服。既以父子之名齐衰之服为定。似与为人后者不同。姑从问解所教称于本生之号及稽颡等文。何如。
书疏称丧人。恐亦太重。据朱子说。则虽本生亲。亦称伯叔矣。第伯叔无心丧。而本生则有之。此是与伯叔不同处也。然则所称。亦当稍异耶。
 题主正行。既书养妣。旁题。不必并用养字。只可称子否。养考之葬。今欲因迁新山启墓时。当以何服临丧。新丧既为用三年之制。似皆用吊服加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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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后迭奠两筵。当常持何服。魂帛在灵座时。横置耶。纵置耶。
题主属称。既曰养妣。则旁题只称子不称养。似不相应矣。且若是支子而奉祀于所生。则将何以别乎养妣。服中改葬养考之服。古无所据。只当从吊服之制。而有事于两殡。则当从各服其服之文矣。盖惟斩衰。未葬前不可改服他服也。来示魂帛横置纵置之云。未能详知。不敢质言。
 尝闻朴潜冶,权晚悔以家礼葬后无彻灵床之文。终三年行之。说者又谓三年内朝夕上食。亦非事神之道。灵床终丧可也。未知如何。灵座本注。既曰设奉养之具。大祥始彻。二家似亦据此朝奠。下注又曰。设盥颒之具于灵床侧。以此观之。灵座本注。无乃只是未设灵床以前事耶。然则葬后灵床。终无见处。此可为不设之證。如上食无再见处。而今人仍行之。又似参差。并乞明教。
灵床之制。世俗。夕时展衾正枕。一如平时。然后奉魂帛置于衾枕之间。虽似猥屑。然以朝夕设奉养之具如平生及设盥栉之文观之。则如此恐亦无妨也。三年内不彻灵床之谕。未敢深信也。盖灵床。本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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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帛而设者。魂帛既埋。则虽无彻之之文。而似当于此时并彻之也。大抵家礼如此等处。间或有之。如腰绖散垂。终无结之之文。岂可因此而终三年不结之理乎。翣扇亦无入圹之文。亦未知终如何处之也。闻朴门诸人三年散绖不结。亦不以翣入圹。其尊信家礼。则可谓至矣。然安知此非阙文耶。若如朴门之论。则大祥之日。亦当饮酒食肉而复寝耶。家礼若经夫子再修。则此等处。未知如何区处耶。此为千古之恨矣。亦恨不及质于朴丈在世时也。灵座灵床两设盥栉之具。似无是理。灵座注说云云。恐是未设灵床时事也。来示上食。亦无再见处。而今人仍行之云者。世人多如此看。而因谓当于小祥后彻上食云云。此则大不然。家礼。初丧有朝夕哭无时哭朝夕奠朝夕上食。而葬后止朝夕奠。卒哭止无时哭。小祥止朝夕哭。而不言并止上食。则其仍行上食无疑矣。家礼此四款。井井分明。恐不可以此而拟之于灵床彻不彻之无明文也。如何。
 朝祖。支子之异居者。无由行礼。则具由告于祖庙。并告新丧。愈于全阙耶。
异居者。朝祖窃恐难行。具由并告于庙与柩。意甚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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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周详矣。然略有义起之嫌。不敢质言耳。
 祖遣两奠。自当朝夕之礼。今人例于破殡时先行上食。盖为路中难于设食也。若不得不然。则欲行上食于遣奠之后。或兼遣奠设之如何。问解。有祖奠兼夕奠行之之注。恐非本文当夕奠之意。慎斋以为祖奠后夕馈。遣奠前朝馈。并不废。亦恐不然。
家礼。日晡时设祖奠。日晡是常时夕食时。故今人多兼行夕上食。然既曰馔如朝奠。则非上食之比。而厥明。又曰彻祖奠云。则岂可以上食而经宿乎。至于遣奠之时。又不必与上食相值。故其下发引注。别有食时上食之文。恐当各设也。
 魂帛。归家当埋屏处。或借寓他家。终非久居。恐未安。待三虞祭毕。埋墓侧如何。或依魏氏堂说。同埋于葬时否。
家礼。发引时主箱在帛后。反魂时。帛箱在主后。其微意可知矣。恐不可埋于葬地。如魏说也。其所居虽是寓处。然神主既返于此。则仍亦埋帛于此。恐宜也。如何如何。
 前后娶。元妃合葬。继室别兆。固朱子言论。或地理事势。有必作品字法得宜者。则虽非礼经。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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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若夫后妇前。或夫与元妃同穴居后。继室居前。则祭时及立石。当合于下坟之前耶。
夫与元妃。合葬于上。继妃祔于下。则表石当主于夫而书曰。前妃某氏祔左。继妃某氏祔下云。而石人石床。则似当设于下墓之下矣。若上下墓太远。则似当各设矣。曾见人家多如此耳。一墓而为品字形者。亦士夫家所行之制也。若以三主一椟之意推之。则似无不可。而如张子之训。则似不以为是当矣。如何如何。
答朴和叔(庚戌十二月五日)
有人出继而未及启下。其所后父死。服丧题主矣。既而其所后母又死。或曰未及启下。则便非后于人者。前日服丧。已误矣。今不可因循。故其子只服本服期矣。窃闻其人转以闻于座下。则以为非是。故其人极其狼狈。罔知攸处云。未知信否。大抵父子。天性也。不可以人力断续。而惟人君代天理物。有存亡继绝之仁。故必须命于君。然后乃为父子。此虽不见于古礼。而朱子大全。则有告官之文。恐是古礼有阙文也。盖虽昏娶及生子。其时必告于君。则岂有如此大事而乃反不告耶。设或古者真无告君之例。而朱子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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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国法则又甚明严。何敢违此而不遵耶。不几于礼记所谓与为人后而不敢入于矍相之射者耶。今此人于其所后。服其不当服者。犹为不可。况于此时设令其所生父死。则当服期耶。抑斩衰耶。既斩于彼。又斩于此。则是二本也。若斩于彼而期于此。则是无君命而私自绝其父也而可乎。盖此处间不容发。正如君臣之义。当日命绝则为路人。虽是一刻。其命未绝。则尚是君臣也。今父子之伦。尤重于君臣矣。有何敢无天命而私自绝于天属之理乎。昔年慎斋先生为人家难处事。略有依违之论。竟为持论者所正。此是天理人伦之大者。不可不极论归一者。故敢以是奉禀焉。幸望明教也。
 前禀诸说。并蒙印可。旨在郑重。敬阅再三。奚啻冥途之获相。谨当奉以周旋矣。就中书疏云云。盖此以本服齐衰三年。降为不杖期。比之父在为母不杖不禫而似轻。比之本生称妣称子而似重。诚所谓无于礼之礼。有难酌处者。然家礼疏例曰。父母亡嫡孙承重者同。状例曰。祖父母亡伯叔父母同。固知所谓父母亡。正指服齐斩者而言。第自嫁母出母以下。必当隶在其中。以类推之。此亦似无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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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苟欲拘于服制而从伯叔。则上称养妣。下称服人。前称服人。后称心丧。尤失疏状轻重之大分矣。玆据父在为母例。只去哀子而称丧人。辞亦稍加损约。玆承回教。反以本生之直称伯叔者并论。恐是前书辞意不能别白而然也。为用申禀。若果从疏式。则头辞稽颡。将无过重者耶。或用降等叩首。为差胜否。
别纸二度。复以愚见仰复。早晚回教。深所望也。所进瞽说。复蒙订示。求其所以十分是当。甚令人钦仰也。盖鄙意以为此等式例。既不见于礼典。则以服制为准者。犹不为无据。而庶免汰哉之诮。若于不重不轻之间。只称丧人。虽似稳便。然后生行礼。必当有所据而创制仪式。非盛德者不敢。则今谁敢作为此例。以为程度也。故前日所对。只以本生伯叔之例为说。此于人情。虽似不安。然尝闻圣人言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如取人心之皆安。则将不胜其厚矣。且于本生。既用此例。则于此亦无不可用之嫌。而比之仿于父在为母之例。此为稍近矣。且来示欲与嫁母出母。隶在齐斩之中。推类而例之。此又似不然。嫁母出母。既不见其并列于齐斩之中。而且为嫁出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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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当用何式。则恐不可援此为例也。未知如何。大抵鄙意与尹哀略同。如更有可教者。不妨因便回示也。
 立后。人之大伦也。载在礼律。无复可疑。然其闻官一节。自古今礼典之备以及程朱诸书。皆莫之有。惟国典为然。盖详礼经。以至 大朝之制。立后之法。本出于君。而成后之命。实受于父。其义似以当初大体。著之令甲。布诸天下。子孙帝王。世世守之。则凡为臣民者。乃得据此。以支子而后大宗。又是有家尊祖重宗之常礼。虽不申闻。非所谓私相为之矣。苟或不幸无后。财产当纳官。如朱子所记。(程公才墓表)不得于所后。如会典所许而后。方始闻官。计此特为一时遭变伸理者设耳。其非通行之制亦明矣。大抵礼意假审如是。居今之世。自当守今之法。其必以告官为重者。诚为不易之理。第以某家所依礼制。服所后之丧斩衰三年。虽不如并全国典。终无渗漏。而其不服后丧。亦非细故。在于人情天理。尤所万万痛迫。则容或有依样变通之道也。盖以礼律交互。固多去就。且如大夫以下祭三代。嫡子死则众子承重。皆宋朝时制之大者。家礼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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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条。乃及高祖。以为最得祭祀之本。初终条。乃立长孙。以为爱礼存羊之意。以此推之。礼之所重律。亦有时而不得尽从。况于某家初依礼制后。不无追告之路。以彼相准。似有可言者。第难断定云尔。初非谓立后常法。必当如是。而又安敢以区区之见。直诋或者以为非是耶。不意比者。伏承镌教。义理明白。辞旨严截。不但寻常归重国典而已。使人读之。惕然内顾。反复䌷绎。几至数日而后。始知当时浅料殊有所未究者。窃观礼制之意。以君命而许父命。由上达下。法立而自行。国典之文。以父命而乞君命。由下达上。事至而必告。亡论大小得失。所处各异。然则其为我臣民者。恐难舍国家新典。而泛从礼制大体。至于家礼两条盖用程子义起之说。(高祖有服不祭。甚非须是立宗子法。)本在时制法定之后。此正可见大贤以礼揆制述而不作之义。而今乃无是。遽欲依样变通。则所谓知其一。未知其二。反丽于不敢违条例之科矣。(朱子论父在为母)总之。先生所论。先立其大。自然明顺。世采所料。似乎委曲。毕竟窒碍。今虽商量。稍有根据。益知初说。罪不胜赎。思欲咋舌而无及。第以礼典参差之故。至谓古经有缺。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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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由此或起后学之疑耶。谨因委喻。敢陈前后浅料梗槩。以俟裁正。伏望有以俯恕而终教之如何也。
或人变礼。蒙此订示。不胜幸甚。且以妄见。为不甚悖义。又自幸免罪于典礼也。然犹有所不相契者。敢更仰质以求教也。朱子大全程氏表所谓为人无后者而闻官立后。恐是闻官。自是当时令格。故程氏如此矣。非为其人财产之将纳官而为此法外事也。妄意如此。未知是否。至如前日鄙书所谓告君之式。恐缺于古经云者。未蒙印可。是不免为无稽之说。犯不韪之罪也。不胜惶悚。第鄙意则以为古礼。非但婚姻日月亦必告君。凡民生子自名以上。皆以籍告。则况此立后。是人伦之一大事也。岂敢私为而不告于君乎。制其轻而阙其重。恐非圣人称物立法之道也。且念古者男女既皆籍告。则今此出后者。独以出后之故而见漏不告。恐无此理。岂立后而告者。亦同于生子而告之礼。故不别立文耶。此虽不必如本朝證保 启下立券之例。而其不敢私为之大纲领。则恐无异也。妄意终始如此。幸乞更为开谕。以解迷惑。至仰至仰。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50H 页
答朴和叔(辛亥四月一日)
伏承耑书。知以染疠。迁移郭南。此今日人家通患。不足惊虑。而第尊是伤虎之人。知旧者实不无代怖之心也。惟愿倍加慎毖。勿使䘲沴之气。复近羸毁之体。以幸斯文。千万幸甚。时烈自仲春之初。婢仆无一免此者。至于今日。则侵及膝下。不忍舍去。躬自救疗。非敢自拟庾祝诸公。不得已也。前头休咎。第俟处之者处之耳。前所妄论之说。不以鄙弃而复与反覆。既仰谦光之盛。而复自幸蒙诲之勤也。鄙意尝以为问解中丧人之称。见于何书。略考古今书籍。未有见焉。常恨不得面禀于先师无恙时也。万一无有经据。而只以便于世人之承用。遂为不易之定制。则或不无一毫未安者。而凡礼家所定书式孤哀服之外。更无他称。则恐只当于二者之间。舍此则用彼而已。故敢有前书之禀。而亦不无师承南北之嫌。故不敢索言。然尊以为先典而遵行。则此实德盛礼恭之一端。非我轻浮浅妄之所敢窥者。不胜钦仰也。至于立后之义。每以为此不翅重于民庶婚姻。而婚姻犹告于君。告其轻而遗其重者。似无其理。则妄窃以为此混入于献民之制。故前书妄有云云。今蒙不甚挥斥。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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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瞽见之不甚悖也。若其大全一款。则窃以为宋朝若无立后告官之制。则程公只当议于宗族。询于乡党而立之足矣。何必自创无法之法。以乖从周之义。而朱子亦何必著之于书乎。鄙见终始如此。幸乞更以见教如何。所托文字。每不敢忘。而例坐病冗汩没。今则忧迫如此。未暇奉副。俟入清凉界中。即当草定入褫。幸毋烦令胤行也。馀忧挠代草。不备。
答朴和叔(壬子三月二十一日)
曾于褫中。承拜远札。谨审兴寝之候。感幸之并。讫玆未已。即日春阴为沴。启居复如何。尊体素不甚健。常不胜深忧过虑也。时烈去秋大病之后。凋弊益甚。未有完复之望。老人遭此例非佳兆。只得静俟而已。二先生稿。久欲奉还。而坐无的便。因循至此。罪讼何极。叙文。草定已久。神思衰落。未能揄扬盛美之万一。幸加修润。俾免见者之抚掌。如何如何。如其绳削。终不堪受。则弃而他求。诚是矣。幸毋以颜情为拘。则此亦以诚相与之义也。今因京中赵友。并原稿纳呈耳。闻又舍坡山。转客松京。嗣音之路。一倍未易。怅叹怅叹。自馀千万自爱。以慰朋友斯文之望。至祝至祝。别纸。早晚垂批。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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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纸
去年京中闵氏家遭变礼。既遵尊教行之。而来问于我。猥举朱子讨论丧服劄头辞数行以报曰。朴友之论。不是杜撰云尔。闻其后谤议。专攻此汉。真是秦昭王吓魏之馀谋也。然既有朱子之说。则恃以无恐矣。比闻会贤金校理以为不知朱子之说而妄为之论。使人不知其父。此则诚不胜瞿然也。第鄙意以为劄中说话。首尾一意。无有隐奥而难知者。惟其下方所书跋语。煞有往复曲折。愚虑以为无乃此或有所窒塞不通者。而不曾入思商量耶。亟取其书而平心徐读。犹未见有难通者。又复看来看去。累日不舍而终不能觉悟。此无乃主于先入而然耶。盖此书似无一毫悔其前劄之意。其曰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云者。所以證夫前劄所谓适子不能执丧则适孙代之之说也。其曰心常不安者。以其无明白徵验也。其曰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者。以其未曾见郑说。而只以礼律人情大意而答问也。其曰此事终未有决断者。不敢自信己说。而归功于古人之心。盖皆德盛礼恭。信而好古之意也。又是圣人欲徵杞宋之义也。曷尝有自悔前言之端邪。大槩郑氏。虽只记天子诸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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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而奏劄则兼贵贱而言之也。若以奏劄傍照。则郑说亦可通于庶人也。借曰奏劄异于郑说。然后学之所从违。则必有所在矣。况复以相證而不相悖耶。鄙见如此。此亦无乃胶守旧见而不能濯去之致耶。幸明教之。尹子仁以题主递迁为疑。此说如何。亦望商量见示也。
答朴和叔(壬子六月九日)
大哥远来。伏承所下诸纸。累日寻绎。其所以警发于昏迷者多矣。兼且神明扶佑。再期已届。而兴寝之候。终得支胜。其为朋友斯文之幸。如何可言。诸谕谨悉。其中立后一款。极有难处者。然违志之嫌小而立宗之义大。虽以近故夫人之意言之。别立一宗。俾所天享专祀而延于久远。岂非其所安乎。彼为后者。虽或卤莽。而执事之所以处之者。一如朱子所谕宋公之事。则业成而物备。亦可期矣。愚见如此。未知如何也。其他都付大哥。使之口达。其所疑惑。留俟日后奉质而求教耳。老先生遗稿。方且校雠。既讫。敢不求正于有道。猥勤谕及。愧谢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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纨扇竹林。虽非经传文字。亦可以形容其人与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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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即又以当乎否也。疑之然后。遂以有物有成法为归宿。终引易辞为铭。当时煞费区处矣。及承来谕。反覆沈思。而未能释然于心。故久不相报也。大抵此文。当初误认为表阴。故其体然也。今者改撰以碣体。而仍系以前铭矣。然亦改表文之可改者。并以还纳。试加财处也。
答朴和叔(壬子十月三日)
前书承悉。只缘其时以亡兄病丧。无计讨便修答矣。闵家执丧事。虽朱子说如此分明。而论议犹且纷纭。况改题递迁。则未有明白證据。只以老传。为旁照之案。而朱子所答胡伯量说。似是明證。然伯量所问。只是叔侄。问以叔侄而答以祖孙。固亦有是理。而朱子小孙。亦有诸叔。无乃朱子之意。亦以叔侄耶。以故曾于大哥行。以此附禀矣。今来谕谆悉如此。然终未见必是祖孙而非叔侄处。或是所见迷谬而然耶。更乞开谕以破昏惑如何。
答朴和叔(壬子十二月二十四日)
仓洞李生替传前月十一日惠书。欣荷之私。不容名言。第审有河鱼之患。为之奉虑。时烈丧戚馀喘。抱病待尽。忽又哭同春兄。恸悼之极。益无生意也。代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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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议既归一。彼家庶不狼狈矣。然更须博考精思。俾无馀憾如何。李先生文集。子仁以来意见示。而渠自有说话。鄙意适与渠相符。故亟令更以仰禀矣。想今已达否。碑草所示四十馀条。皆甚精当。间有未相契处。再为呈禀。因便更教如何。第大处既同。小小异处。不大关矣。彼中书院之谕。当时承拜于怀乡。原书藏在其处。其曲折。未能分明记忆。便中更示如何。别纸。实出肝膈。幸赐商覆也。千万病倩不能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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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曾答大学士问。以为不著姓氏。独称乡贯。在韩公碑志中。如刘统军昌裔志。郑郎中群志皆然。其馀尚多有之。盖其题面。已称其姓。故不须更举矣。今于题面。亦当曰栗谷李先生。故如是矣。
第二条。仁曾已改和。此人虽官位未显。以其贤行名于一时。行状之称以名贤。无乃得称停耶。
第三条。大期本出马史。盖谓十二月也。盖似闻先生十二月而生。故用此文。然既无其徵。则改之似当。改以期时如何。期时亦马史也。或作至期亦无妨。只在取舍之如何耳。
第四条。期岁仍存。恐无妨。或病其太断定。则岁下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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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字如何。
第五条。外家祠堂。其重在祷。不须分别某家祠堂。未知如何。来示所谓行祷。岂用仪礼行祷五祀之文耶。五祀非一处。故须著行字。今只祷于祠而曰行祷。未知如何。抑来意欲作施行字看耶。更教之。
第六条。先生入山之意。见于留与友人书。其自讼疏。虽有以妄塞悲之意。非主意所在矣。乙亥从祀第二疏。张溪谷论之甚精。当此不可易也。然自讼之疏。既已云云。故略添其语。而因以见内忧在其时。盖文势自不得不如是也。
第七条。访退溪。依添。
第八条。九场壮元。何足为先生重而必称之也。每笑前后人之以为大事也。
第九条。先生疏所谓辨优劣容姿服饰。非渔色而何。抑别有所见耶。更教之。
第十条。退溪诸贤。依添。
第十一条。侵虐新进。此事实是吾东丑差之俗。故先生至斥以胡风。何可谓甚微耶。必欲表而出之者。今虽未能革。将以待夫后人之知礼义者耳。
第十二条。导率兴学。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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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依改。然君德是泛论。故牛溪取其中切要者而言格心。不至于不成意义也。
第十四条。来示实谨严之义。然朱子文字。亦多有如此者。仍存恐无妨。尝记朱子曰帝方大用而敬夫死矣。又宋刘彝对神宗。称以臣少师安定先生。对人主所称犹如此。况自后人记事之文耶。
第十五条。升拜承旨。依添。而上文三代。改以古昔。
第十六条。纪纲立矣。添亦可。不添亦可。
第十七条。编定本作编进。岂偶失照勘耶。
第十八条。上责依删。当初鄙意欲见先生至公血诚。虽被上责而不止耳。
第十九条。立祠同居。依添。
第二十条。要诀训之。文意自足。未见有阙文意。
第二十一条。文正,文纯。依改。
第二十二条。似兼临慰两事而来。似不必切切分别。
第二十三条。卫道之文依删。
第二十四条。思见先生。此实行状语。恐不须改。
第二十五条。进德修政。依改。
第二十六条。依改。而朴公以下仍存。当初鄙意。此一款。实先生见疑于先辈。如沙溪先生。亦不以为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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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故欲以明先生本意实迹耳。
第二十七条。廉退郡县。依互。
第二十八条。人心道心。学校模范。依改。
第二十九条。启陈六条。依添。
第三十条。捃摭。依改。
第三十一条。时 上欲其镇定开谕者屡。原文恐是实状。
第三十二条。依删。当初愚意欲以见先生公忠恳笃之实矣。
第三十三条。尝曰。依改。
第三十四条。官居相吊。其出处虽不甚雅。而当时实事如此。引用何妨。
第三十五条。禅学。依改。
第三十六条。齐庄静一。依改。而齐明作虚明。
第三十七条。重字。恐不可易。若以下文自任之重。嫌于语叠。则当改任之重。为任之大矣。
第三十八条。整庵虽不可与陆,王同条共贯。而其论人心道心。大与朱子相反。其自分派流甚矣。故先生尝曰宁为退溪之依样。不为整庵之自得。愚则以为其弊甚于陆,王。盖其弥近理故也。然若以为不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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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班之。则整庵二字。删去为当。
此间有一条。盖论先生辨论诸家注说之意。而其末有要诀寂寂惺惺之说逆之稍胜十三字。莫知何等意。故不敢为说也。然槩观主意。则以先生未尝有成书。以论诸家注说。故欲改原文也。第先生之论辨诸家得失。散出于诸书者甚多。且口授沙溪先生者。不可胜记。又其最要者。与退溪论中庸小注者也。其有功于后学者不赀。此何可泯没而不称也。
第三十九条横渠,明道。互换似当。至于伊川。则非惟先生气象。绝不相似。虽以文言之。伊川之文。朱子尝以为乍看不好。久看方好。非久于咀嚼者。不知其味。若先生之文。则平铺明白。浑厚流通。恐不可相况也。
第四十条。凡作文之体。固当由轻入重矣。亦有极论其重处。然后略以零碎者轻轻收杀。以尽其未尽者。今此上文。既以诸先生之说归重。而补贴以众人之见。恐不至失序也。
第四十一条。所可及。依改。
第四十二条。其换以人字。则便觉钝顿。恐不若仍旧。
第四十三条。先生尊尚。最在晦翁。故此文主意。都在于是。今将发最所尊信晦翁夫子一句。而于此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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洙泗。则大骇人听矣。
第四十四条。虽未四十此语。贴说于道明德立。则诚有病。而其主意则当联下句看矣。
第四十五条。大字太放阔。恐不若仍旧。
旧碑固多招议。然至于踣其已竖者。则愚不敢与闻矣。当初请于白沙。实先师之所主。而先辈诸公。共加商订。今何敢遽尔挥下也。若如来示。以新续旧。则似甚便好。然略叙其故之时。必有疵短之语。此莫甚未安否。愚意虽二碑并立。不至如孤竹,鲁斋之繁缛。则恐无妨矣。又记韩文公,徐偃王碑。有前碑之文。黄陵碑。亦有前后之證。古礼固有二碑者矣。然愚意略有所思者。朱夫子衣冠之藏。未见有碑文。(或有之而不见于实记年谱耶)而婺源朱塘晦庵亭祠堂。有宋许月卿所制碑。今此新碑。或树于栗谷花石亭。或树于紫云书院。如何。如此则事既有据。又无新旧相碍之嫌。而第恐众议皆已定于墓下。一朝闻此新论。必不肯遽尔回头。未知如何。幸以商议于可议处。回示如何。
与朴和叔
紫云迁奉。从初受台主议。而今渠既去国。兼且栗谷所卜。毁誉相半。此事终不可成矣。从此似没事矣。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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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道文字。秋初。迫于诸议。冒昧搆草。令京中章甫。禀订于执事矣。幸乞照管。不可入用。则收而还之。如或可用。则极加删定而示之。如何如何。
栗谷文集养而之说。自是尊敬先贤之意。亦不可深非。然前所未安。今不可复正者。已是朱子所讥。则恐不可胶守一说也。子仁未蒙见示矣。
丽泽之相资。在少时尚急。况老来精力已衰之时乎。贱拙自少受益于同春者多矣。此兄中年以后。一以斯世为心。讲学则以为馀事。故更不能相聚而有独学之陋矣。今则并其仪形而失之。伥伥踽踽。无与为宗矣。其敢望和叔于千里之外者。曷可涯量哉。适因公山人。闻有内浦之意。未知果然否。若尔则亟当相就结茅。以为对床毕命之地矣。此非等閒商量也。假如公人之言虚妄。则此心更无凑泊矣。曷胜其怃然失图乎。顾幸自量筋力可任鞍辔。则当进诣见今清寓。而只以穿过都韨为难。若清汉以南。彼此中半处。讨一静处。相会数月。岁以为常。则尚有愈于全不相会之时矣。未知有意否乎。固知此计龃龉难谐。而如得盛诺。则此汉之携书出脚。甚无难矣。然终不如内浦之为稳便而长久也。千万默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