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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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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之四
 书(师友讲论)
  
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之四 第 358H 页
上慎独斋金先生(甲戌)
亡儿今八岁。似是下殇。而通典殇丧计月之说。不翅详备。计月则亡儿不满下殇矣。但程朱之论。皆无计月之说。以此不能无疑。且虽不应立主。而葬后一虞。似不可已。将于墓所行之。便埋魂帛否。抑反家而行之否。俱是礼疑。幸乞指迷。
 答。三殇之分等定制。非但程朱之论。实出于仪礼。当依此而行之也。第念小儿立主。不无后来难处之患。贵儿之殇。既在疑似之间。则恐不设之为当也。墓所一虞后。仍于其处埋置魂帛。未知如何。
上慎独斋先生(戊寅)
三年丧未毕。而一家又有丧。则旧丧墓祭。依他祭并停耶。抑丧内祀事。停废未安。略设为当否。礼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则殡而后祭。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释之者曰。祭谓练祥二祭也。据此则同室有丧。废祭无疑。而惟墓祭与练祥有间。故仰禀。
 答。据礼。三年丧内。庙祭当废。栗谷先生遵子朱子之训。未葬前则准礼废祭。卒哭后则于四时节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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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忌祭墓祭。使服轻者行荐。而馔品减于常时。只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云云。今当依此遵行。而前丧之祭。似异于祖先庙祭。朝夕上食。似不可废也。若墓祭则无明證。难为说耳。此则专为李正家而言。来示泛称。未详其如何也。
三年丧内。行祭之礼。栗谷先生所论。固知之。叠丧者。前丧朝夕上食不可废。亦已知之。唯以前丧墓祭。后丧葬前不行与否为疑耳。如曰三年内。墓祭不可全废云。则亦当杀其仪。略设酒果。未知如何。专为李正家而有此禀耳。
 
答。孝子不忍死其亲。故虽当并丧之日。不废前丧之奠。以此而言。则前丧墓祭。似亦可行。而离殡行祭。非苫块者所安。况练祥既废于同宫。则墓祭独异于练祥乎。凡礼者。必可通行于彼此。不可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也。若别葬新山。则似可设祭。祔葬先垄。亦可独祭乎。谓是别葬而欲为独祭。则是果通行之礼乎。愚意则姑依他位停废似当。未知如何。
深衣大带。常谓必用已夹缝者四寸。不曾致疑。若以四寸夹缝。则当为二寸。其狭已甚。昔见先叔主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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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带甚广。必用已夹缝者四寸。曾读玉藻。陈注云。士以练为带。单用之而绠缉其两边。故谓之繂。补注。单用之说。必出于此。不为无据。然朱夫子既酌古今之宜。以为之制。今何可舍家礼而他求耶。○家礼本文。则广四寸夹缝之云。恐不可谓必以四寸夹缝作二寸也。弟之所制。用已缝者四寸而不甚广。指纹虽大于此。岂至太广耶。况兄主身长。曾见与弟恰同。若用二寸。则其狭甚矣。岂合于深邃褒大之服耶。更考玉藻。大夫大带四寸。士二寸。再缭四寸。陈注。四寸。广之度也。士惟广二寸。而再缭腰一匝。则亦是四寸矣云云。据此则带广本以四寸为度。惟士从降杀之义。而亦必再缭。准四寸之数。家礼从简。既不用再绕之节。则其用四寸无疑。亦与古用繂。今用夹缝。一般义也。如何如何。愿更承教。
 答。家礼本文。广四寸夹缝之。此数句。语势似可东西看。而详观家礼及礼记。则有可以一言辨者。而顾左右不之察耳。记曰。士练带。陈注释之曰。练。缯也。家礼亦曰。带用白缯。然则缯乃士带之物也。岂有士带而为夹四寸之理。盖士之带。单二寸。必再缭。然后准四寸之数。家礼。除再缭而夹缝之。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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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缭腰。单四寸之数。夹作二寸。以应士带元单二寸之制。其实是再缭之单四寸也。只除再缭之节。而不没单四寸之数。此朱子之本意也。何必以士之缯而摄大夫之盛。弃二寸之规而创夹四寸之制乎。若然。实倍于再缭矣。以练言之。则非大夫之制也。以夹四寸言之。则非士之制也。既非大夫也。又非士也。朱子岂为是无据之制乎。然家礼所言。只论士之带而已。若据此而曰。通大夫皆用云。则未可知也。来意似欲以非士非大夫之制。通上下用之。无乃不经乎。先人造衣带时。实士职也。以士而应用二寸之制无疑。况先人指纹颇阔。分明用二寸。若用四寸。则其广阔必异于常。日月虽久。岂有忘过之理乎。愚见如是。未知如何。○大全曰。缘绅之两旁。各半寸。补注曰。绠缉其两边各寸。即二寸也。缘绅之制。当从大全。而二寸之带。黑白适均。四寸之带。黑白不均而多白。若从补注。则二寸之带全黑。四寸之带。黑白适均。记得先人之带。黑白适均。必二寸而缘两边各半寸。无疑。
大带说。旁引曲證。提诲丁宁。极用感喜。顷见英甫。为言再缭二字。本出玉藻。而明是再缭腰之义。则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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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缭。决不可异看。其下作两耳之文。自是别一件事。再缭字。不可牵附于此云。其论良。是果尔则当依盛教。作二寸再缭为四寸。果尔则合于古矣。弟之意。亦稍解矣。唯是夹缝之制。与古礼不相应。此却可疑耳。如何。
 答。再缭之文。虽出玉藻。而家礼之意。实为两耳而借用耳。岂有围腰而结于前。既结而复缭之理乎。再缭腰云者。初缭腰一匝。再缭腰一匝。然后结之。既结而再缭。是玉藻之制乎。若以夹缝二寸而再缭。则是实单八寸矣。士之带。非夹也。大夫之带。非再缭也。既违玉藻。且违家礼。何所据而云然耶。愚未见其合于古也。左右吝改前见。牵合至此。可叹。
家礼括发麻免布条辑览云。丧服小记小注云云。朱子曰云云。愚按家礼所谓括发。与小记不同。家礼则束发为髻。小记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而绕于髻。如著幓头。○今按丧服小记小注。朱子曰。括发是束发为髻。郑氏仪礼注及疏。以男子括发与免及妇人髽。皆云如著幓头然。所谓幓头。即如今之掠头编子。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髻也云云。朱子此说。未见其与小记本注有异。既曰束发为髻。其下即引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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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以申上意。则上下文意。似无异同。但后世有被发之礼。故更加束发字以明之。家礼只曰括发。谓麻绳撮髻。不言其制度。如小记之详。此则固为可疑。而若引上文朱子说。掇去下梢许多文字。只取束发为髻四字。以为与小记不同之證。则似或未安。如何如何。
 答。更为参考。则家礼与丧服小记本注。与小注所引朱子说。似无异同。想当初未致详而然欤。
家礼云。又以布为头𢄼。此是通斩齐衰而言耶。若只以齐衰看。则文势恐不然。若通斩衰看。则斩衰亦可用布𢄼耶。可疑。
 
答。似是通齐斩而言也。但斩衰用布。果可疑也。仍念髽用麻绳撮髻。亦通齐斩而言耶。齐衰用麻。亦可疑也。幸示之。
括发用麻绳撮髻云者。指斩衰而言也。又以布为头𢄼云者。指齐衰而言也。髽亦用麻绳撮髻云者。又指斩衰而言也。布头𢄼则蒙上文。故不再云耶。然鄙意常病又以布为头𢄼一段。语意短涩。与上下不相贯。近考家礼斩衰章。妇人服有布头𢄼。则斩衰亦用布矣。男子妇人。似无异同。括发条布头𢄼。亦通斩衰看。如何。幸更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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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斩衰章。妇人服有布头𢄼。则括发条。似当如之。但此论妇人之制。莫是从杀而言。不分别齐斩耶。男子而何可用布于斩衰乎。若髽则郑注云。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疏云。髽形先以发为大紒紒上。斩衰。妇人以麻。齐衰。妇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括发与免。大槩括发也。免也髽也。皆是敛发之名。而括发也免也者。男子事也。髽也者。妇人事也。男子斩衰则括发。齐衰则免。非括发之后又著免也。家礼此段文字。本不明白。后人以此疑惑。若考丧服小记,士丧礼经文及注疏。则可知之耳。
家礼作主条。继此不当作。辑览曰。继先世父与祖无官者。不当作位版而当作神主也。○今按家礼本注。自伊川制。至以通中为一条。自且如至大利害为一条。俱见语类。自主式至未有考也为一条。见大全答曾光祖书三条。各有其义。而收入之际。合而一之。故上下文势。似不衬合。且大全不当作下。朱子自注云。有官人自作主不妨云云。据此朱子之意。乃谓主式。元非国制。本无官品之限。虽子孙无官。不必易祖先已作之神主。但继此则当作牌子而不当作神主。有官者自当作神主也。语意似分明。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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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仆亦尝于此致疑。窃意无官云者。是子孙无官之谓也。似不是父与祖无官之谓也。子孙无官。则继此不当作神主也。今承来示。详朱子之说。似合鄙意。当更详之。若是士人。只用主。亦无大利害。此文义未详。幸示之。上下文意通贯之义。未能知之。
若是士人。只用主。亦无大利害云云。其意谓今人未仕。用牌子。既仕。不可易牌子而有主。若未仕之士。初来用主。亦无所妨云。上下文义。未见其不贯。如何。
上慎独斋先生(戊寅)
丧人遇水火盗贼。失其丧服。则改制似无疑。如何。顷者。姜兄俯询。以臆见奉报。恨未得古人所论以据之耳。
 答。遗失丧服。虽未尽旬月不可作。无服之人。改制无疑。
家礼谚解误处。不可胜计。而撮其大者。则如昏礼冠带。只是燕服。士昏礼谓之摄盛。丧礼初终条中屋北面袭条。高氏曰。所以附其身者数条谚解。皆大误。前承下示。昔年此书曾送示云。彼必谓见订无误也。尤可叹也。
 答。分明易晓文字。误释至此。文义之难通。有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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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昔年相质于先君。而先君未习谚字。不能一一看过。彼必谓见订无误之示。良是。申公素善愚伏。必相订议。而想亦如先君之不详看过也。
妾子承重者。为其母当服缌矣。妾子之长子。当何服。据有嫡子无嫡孙之文。似当服本服。如何如何。妾子之第二子。即是承重其祖母之人。而为其父尚存。不得服三年耶。
 答。来示得之。但丧虽微贱。不可无主。其父虽存。既非主人。第二子。似当服承重之服矣。更量示之。
并有父丧与祖母丧者。其发引及葬时。以何丧为轻而先之耶。以服则父丧为重。以义则祖母为重。诚难处。郑寒冈云。父丧当为轻。发引时亦先行云。未知其果尔否。
 答。以伦序言之。则寒冈之言似是。而礼经先后之训。既以夺情言之。父丧祖母丧。又异于并有父母丧。未知如何。
家礼冠礼条云。必父母无期以上丧。昏礼条云。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两条不相应。未知其何以也。据朱夫子答李继善之问。则母有服。似可行昏。然则昏轻而冠重耶。亦甚可疑议者。谓外祖丧虽未葬。主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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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无服。自可行昏。然则宗子主昏而无服。则父虽有重服。亦可行昏耶。以冠礼条参看。且以臆度言之。外祖丧未葬而行昏礼。似甚未安。不知礼意果如何。伏乞细量指教。
 答。所示冠昏礼条。异辞之疑。近与诸益。亦论之矣。凡文字政宜活看。何可泥也。冠礼。亦宗子主之。岂独昏礼然哉。虽宗子主之。父母亦参于其礼。岂以期以上丧而可参乎。朱夫子答李继善之说。未可知也。况以轻重言。则昏礼尤不当行者耶。外祖丧未葬而行昏。尤不当论也。先王制度。虽列于小功。我国与中国。情势大异。礼缘人情。何可抑情泥古。以毁本国常行之节也。愚见如是。未知如何。
有人祖在而嫡子妇嫡孙俱亡。只有嫡孙妇在而亦无子。又无立后者。其祖传后事于孽子矣。其祖死。其嫡孙妇。当服承重服否。
 答。所谓孙者。曾未承重。先死于父死之前。而祖父传重于孽子。则孙妇虽是嫡属。曾无承重之义。又已移宗于庶。今于祖父之丧。恐不可以所从亡也。服之礼。一槩论断。未知如何。
家礼。始祖亲尽。则藏其主于墓所。而大宗犹主其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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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以奉其墓祭。岁率宗人一祭之。杨氏曰。墓所必有祠堂。以奉墓祭云。夫墓所立祠堂。藏其主而不埋。则四时节祀。似皆不当废。而家礼本注及杨氏说。皆只以墓祭言之。深所未晓。幸乞细教。
 答。墓所既有祠堂。则自当有祭。岂但墓祭而已乎。但未知一如在家四时节祀。并不废耳。或岁率宗人一祭之耶。未可知也。
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似当为七月之服。而仪礼图及沿革图。皆以小功载之。其故何欤。
 答。期之殇。固有七月之制。以此推之。出嫁姑于长殇侄。似当为七月之服。而两图并为小功。窃意大功服比期稍轻。故略七月一节而合之于小功耶。未可知也。
有人为外祖父母三岁前收养者。亦依他服齐衰三年耶。父母在则服期耶。其妻亦从服耶。
 答。韩文公为嫂服加等。张子非之。今依张子说。服外祖父母本服。持心丧可也。若据 国制。收养父母服。服齐衰三年。有父母则降期。亦不为无据也。其妻则无三岁前收养之恩。从服似过。而齐体之人。似不宜异同。亦无明据。未知如何。泰之以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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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服三年而妻无服。亦何异也。此说如何。
有父在母丧者。去正月遭丧。有故未克葬。十二月始襄事。未葬不敢变服。十一月练祭之节。已蹉过矣。今当遵小记及曾子问次月行练次月行祥之节。十二月襄毕之后。行练于正月似当。而初忌适在月内。仍用是日。未知如何。正月既行练。则又次月当行祥事。而适值闰月。又何以行之耶。郑氏曰。以年数者不计闰。以月数者计闰。据此则用次月之礼者。实是以月数。则似当计闰。而母丧既降。元是杖期。其间月数进退。不过零碎曲折。而不计闰为大节目。如何。若不计闰而行祥于二月。则禫祭又间一月。行之于四月耶。自丧至三月。实是十五月。应为行禫之月。当以十五月为准。而行禫于三月耶。
 答。以年数者不计闰者。其意盖不欲迁两期之月也。今之追祭者。既后于两祥之期。则似当只计月数。而但本以不计闰之丧。而到此欲从数月之制。无乃未安乎。初忌本大祥之日也。似不宜相混。到正月择吉行练。初忌行大祥祭。未知如何。小记曾子问之说。则是两祥皆过者之谓也。似不必拘于此。而废当祥之期也。一月内。行两祥。如以为苟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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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择吉行练于正月。而初忌则只行祭。到二月行大祥。间月行禫。与他无异耳。适有忙事。未及考据。幸乞回示。(或云。祥虽退。禫则当行于应禫之月。)
有人服母丧。祥期在前岁十月。而阖家染患。不得行祭。今将追行。当依朱子说。只行祥而不行禫矣。祥祭时当著何服。若依今制。用纯白则当于何时除之。抑依古礼。用微凶之服。似宜于兼祥禫之义耶。
 答。此等变礼。难以臆断。当依朱夫子说。只行祥而不行禫矣。但必既祥而后方可脱衰。脱衰之后。遽著微凶。恐不可也。盖日月虽久。而脱衰则始于今。揆之人情。似不当遽变服。谓兼祥禫之义也。鄙意以为行祥也。当用纯白。虽不禫。而间月即吉。情礼方安。亦不违于从厚之意也。未知如何。
退溪先生答人云。异姓七寸。族义已尽。故通婚。且据礼律。犹计其尊卑之行。若非同行。则不许为婚。同行。谓如六寸八寸兄弟姊妹同行然者也。尊卑不同。如七寸九寸叔侄然者也。失此则以为乱伦有禁。今俗都不计耳云云。(见文集十三卷三十板)按此礼律之言。诚为可疑。既为亲属竭。故通婚。通婚则宁计其尊卑耶。然所谓礼律。是指何书。抑是大明律等书耶。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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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礼律计尊卑议婚之说。仆亦致疑。与诸友言之矣。礼律未知指何书也。汉惠帝娶甥女。古人有言之者。大明律。亦言伦序之当辨。无乃指近亲通婚而无伦序者耶。我国地狭。大姓之家远近间。多是族人。若计族行。则免于乱伦者鲜矣。若七寸则族义似尽。而一家生八寸。何可通婚乎。伦序亦不当论耳。退溪先生说。恐不可从也。
退溪先生又答人云。尹先正理学渊源。无所考徵。虽为可恨。然佔毕,四佳及舆地诸书等所称许如此。则其人必有取异于世。故其于魏天使问心学答说中。亦举尹公之名。人或疑之。然某意如此。以之祀院。岂不可也云云。(见文集十三卷廿五板)所谓尹公。未知是何人。孤陋为愧。幸乞示及。仲文哀。亦或能知。
 答。尹之为人。未知出处。问于灵光。则亦未详知。而考名臣碑碣。有尹祥者。岭南人。官至提学。退老教授。多聚门徒云云。
答慎独斋先生(辛巳)
 问。丧礼备要成服条。腰绖围七寸二分。绞带三重四股。小祥条。腰绖依间传。作三重四股。绞带亦三重四股。成服。腰绖无三重四股之文。小祥后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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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未知其义。间传。无绞带之制。而亦三重四股者。何所据耶。斩衰章疏。绞带。虞后变麻服布。七升布为之。仪礼图式。亦如此云。而其下练除服受服图。则云绞带未详者。何也。若从斩衰章。虞后换布带。则备要小祥条。何以作葛绞带耶。三重四股之制。只出于间传。图式。亦言间传之制。而仪礼丧服。不言小祥之腰绖三重四股。何欤。初丧则无三重四股之制。而小祥始用之。无乃未妥耶。小祥绞带三重四股。仍初丧制为之耶。斩衰疏曰。绞带者。绳带也者。以绞麻为绳作带也。故云绞带也。备要之三重四股。盖取斩衰疏之意耶。
按丧服图式袭绖带图云。要绖。苴麻为之。围七寸二分。卒哭受服图云。要绖。用葛。围五寸七分有奇。间传云。葛带三重。练图。除首绖。唯馀要葛云云。似是仍卒哭之葛也。详此三图文意。所以至卒哭。腰绖始用三重者分明。是渐杀向吉之意也。练之腰绖。既仍卒哭之葛。则图式之不别言。恐无所疑。今既无卒哭受服之节。则备要之至小祥。始用三重之制者。势固然也。绞带之三重。未有所考。岂备要因疏说推间传之意而云云耶。虞后变麻服布七升。本经及疏及图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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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明矣。唯练时所受。则经及注疏。皆无所言。布之当用几升。亦无所考。故图式云未详。然犹可推而行之也。备要小祥条所谓葛绞带。虽似从俗。实为未妥。虞后受服之节。纵难卒复。练时换以布带。庶乎可矣。如何如何。且备要多述仪节。今欲考检。而适被人借去未果。并须照勘。后便回教。
 又问。所示皆与鄙见相合。但间传三重之制。虽是汉儒所录。必本先圣制作。而何不见于仪礼耶。练绖。仍卒哭之葛。而减二寸五分。此则明是降杀之意。而三重之义。则实未知其为降杀之义也。若云降杀。则成服时绞带。乃为三重四股之制。何耶。且若曰降杀。则备要绞带。至练仍前三重四股。而不用卒哭之布带。何耶。卒哭既换布带。则练当用布。似无疑矣。仪礼与图式。并不言升数。可疑耳。仪节小祥条。不言绖带之制。卒哭亦无受服之节。备要似非祖述于此矣。图式练图。当曰布带。未详升数。而不去绞带之名。亦曰布带。而只曰未详。殊不分明矣。
来教云。三重之制。虽是汉儒所录。必本先圣制作。而何不见于仪礼耶。愚意恐不必太著。仪礼。经也。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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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也。经之所不言。待传而后备者甚多。何独于此而苦疑之耶。来教云。三重若为降杀。则成服时绞带。乃为三重之制。何耶。愚意绞带比腰绖。轻重自别。故成服时。即用三重四股之制。又有五分去一之文。明是视绖稍杀之义。以卒哭时葛带三重绞带用布之意推之。尤晓然。来教云。备要绞带。至练仍前三重四股。而不用卒哭之布带。何耶。愚意卒哭受服之节。书仪以后无闻焉。备要所以卒难复古也。至于练时。则绞带固当用布。而备要用葛。此实从前致疑处也。抑此书从俗处尚多。未能纯古故欤。未可详也。
 
问。有人生三子。仲子则死于父生之时。而有子一人。孙二三人。长子则死于父死之后。无子又无孙。第三子生存。而又无子。其父之神主。或云次子之子当奉祀。或云第三子当奉祀。傍题尚不书之。昔年改葬其母。仲子之子。问于先人。则以为渠当承重服缌。遵而行之云。今者又欲改葬其祖。来问于余。余亦以仲子之子。当奉祀答之矣。其后语及于士深。则士深以为妄意。则长子无后身死。以兄亡弟及之义言之。则仲子当主祀而死已久矣。仲子虽有子。异于嫡长孙。凡立后。当以生存者为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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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泥于伦序。舍时存第三子。而立仲子之子。未知如何。且若第三子奉祀之后。幸而有子。他日彼此争宗。则当属之何人耶。并精思示之。
所示礼疑。以伊川祀太中之义言之。李令公之论。亦不为无理。然此特宋朝一时之制耳。非古人宗法之义。难可为训于后世也。今长子不幸无嗣。则次子当代之。次子虽没。其子若在。则当为承重无疑。虽非正嫡。犹是次嫡。何可舍之。而以第三子为主祀耶。不然不然。要之。所谓礼者。必本根不差。然后枝叶整齐。长子若立后。则都无此疑。兄亡弟及。元是苟且故耳。
上慎独斋先生(乙酉)
泽之令公所后丧将练。而遭所生丧。或谓所生初丧。行练未安。第以三年之丧既顈而练祥。及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等语。参详。练祭似不可退。如何。
 答。所生之恩固重。而已降为期服。三年丧既顈之说。如是其明甚。则似不可以私情而废当祭之祭。虽曰遭丧未久情。所未忍。而其间亦无别样可行节目。今难径情创改。柰何。
答慎独斋先生(丁亥)
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之四 第 367H 页
所示婚仪。镌诲丁宁。良用感喜。敢不唯命是承。但家礼。只云蔬果盘盏而已。不言其器数。且无图可考。未知蔬果当用几品。亦有鱼肉庶羞之设耶。以下文不祭无殽之语观之。鱼肉似当设。而亦无用牲之文。然则乌在其同牢之义耶。更乞以平日一家所行。更究家礼本意。参详酌定。为图以示。使为遵行之地。千万切祝。设馆亲迎之节。亦不必行耶。并乞示教。且考家礼小注。有问今有士人对俗人结姻。士人欲行婚礼。而彼家不从。如何。朱子曰。古礼也。省径。人何苦不行。未知所谓古礼。指何等礼而言耶。无乃家礼虽从书仪。而乃若朱子本意。欲用仪礼。故有此云云耶。不然。杨氏亦何必辛勤作图。更寻千百年以前不可行之礼。以为一场虚设。而徒使后学得矫激矜礼之诮耶。朱子临终。答门人治丧之问。微意似可想。而丧礼中。后贤舍家礼而从仪礼处。实非一二。如妇人服吉祭之类。何尝一以家礼为装定耶。昏丧虽殊。其义则同。更须平心细量。毋徒以先入为主。参酌见教。至望区区。器数之末。元非礼之大体。以彼以此。虽没紧要。而义理所在。愿安承教耳。
上慎独斋先生(己丑○国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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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夕不远。未知墓祀何以则为宜耶。或云行参礼于家庙。展扫于墓下。似稳。或云以酒果扫墓。亦不妨。未知如何。据退溪先生说。则以素馔行于墓下斋室云。亦如何。并乞量教。
上慎独斋先生
退溪于 文定王后丧。终不赴哭。晦斋于 中庙大行 仁庙初政。以贰相 召。亦病未赴。 山陵毕后始赴 召。栗谷于 仁圣王后丧。亦于发引临时。以大谏始赴 召。夫岂不义而前贤为之。是亦有一道。今之时议。抑何谯责太峻。泽之至遭参。使 圣明仍有下问之举。尤为未安。不知盛意以为如何。沈,俞两学士之论。实甚正直。而摧沮已甚。远近失望。若或拜命。未可以言耶。先闻先还。后闻后还。固是通典语。而冗散之人。发哀公巷。初无课限有不奔之制云者。亦出通典。时议似用其半而弃其半。可讶。并乞照谅。
答姜月塘(硕期)
 问。杖期注。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而杨氏又曰。恐当添祖父在嫡孙为祖母也。既有本注而杨氏重言之者。何意耶。
杖期条杨氏添条。愚伏谓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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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著匕吐云云。其意谓下文祖父在。嫡孙为祖母。即所后之祖父若祖母也。未知如何。
 又问。杖期注杨氏说。愚伏所谓子也下。当著匕吐云云者。亦有意见。而从或者之说。以祖母之祖字为衍文观之。则未知如何。
嫡孙。父卒祖在。为其母期。果有明据。则或者之说。亦或不妨。今既无明据。而一种论议。深以此礼为不可。则或说出于臆断。谁肯相信。愿更详之。
 问。嫡孙。父卒祖在。为其母当何服。父在为母降。则承重之孙。似不当异视。而礼无明文。抑何欤。
或者曰。丧礼备要。父卒祖在。嫡孙为其母杖期一条。有甚骇之者。盖夫妻父子。一体之亲。同室之内。父为妻期。故其子为父屈而不敢伸。乃与父同杖期。而不敢过其父也。舅与妇异室。祖与父异世。安得引以为例。古人所谓祖不压孙。恐指此理而言也云云。又按嫡孙虽为祖承重。而于其母亦长子。若为其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其他兄弟当服三年。则几筵设撤。祝辞称谓。皆有可疑者。此是大节目。博考礼书。未见明證可攻破或说者。更详之。
 问。嫡曾孙嫡玄孙承重者。其母若祖母在。则曾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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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之丧。母若祖母。当何服耶。皆当服承重之服耶。或言承重者之妻。从服三年。是为主妇。则母若祖母。当各服本服云。此说如何。沙溪曰。通典及仪礼所行之礼。其姑在。以主妇当服期年服。而主丧之曾玄孙之妻。当服本服也云。
仪礼所行之礼。指何欤。抑指妇服舅姑期而言耶。文势可疑。主丧之曾玄孙之妻。当服本服云。所谓本服。指缌耶。三年耶。若曰三年。则既与通典意不合。且与上句姑在以主妇服期之说自相违。若曰缌。则与先生平昔所论有异。皆可疑。更详之。○退溪先生答金而精曰。来喻家礼小功条。为嫡孙若曾玄孙。当为后者之妻。其姑在则否之说。谓此必其姑当服。故不为其妇服云云。来喻近是。疑其夫虽服重服。姑或祖姑以冢妇服之。则妇可以不服。故礼意如此也。且孙妻曾孙妻并服之疑。又恐未然。窃意孙妻曾孙妻俱在。则似孙妻服。二妻。一在则在者服矣。又曰。妇人之于夫之祖父母。夫承重则从而服之。今曾玄孙之服曾高祖也。其妻则当从服矣。若其母恐所谓舅没。则姑老已付主妇之事于妇矣。疑若不当服矣。然丧服小记。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疏谓属从。三妻从夫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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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党其一也。据此则其夫虽已死。其妻亦当服矣。盖传重而至曾玄之服。其已上死不服者与服同也。更详之。○沙溪先生曰。退溪前后两说不同。以仪礼丧服图式参考。则长子死。玄孙承重。长子妻及玄孙妻。当服三年。而孙妻及曾孙妻。当服本服。不服三年丧也。当质知礼者。○妄意今或玄孙承重。则其妻从服固矣。其间孙妻曾孙妻。当服本服。不服三年之教。亦不能无疑。其夫生时。既为祖父若曾祖父承重。其妻亦从服三年矣。其夫死后。其祖母若曾祖母死。则其妻以其夫已死只服本服。一人之身。齐斩之丧。前则重而后则轻。非徒人情有所不忍。其夫虽亡。传重之义犹在。不当如是。退溪先生后说所引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一条。实是的确明證。似不容有他议。未知如何。未及禀證。可疑。
 问。前丧练后。又遭后丧。反哭后。当服何服而行祭乎。或言从前丧斩衰练服而行事。或言斩衰虽重。其丧已练。齐衰虽轻。才经襄事。不可服练服而行事于新遭之丧。或言两几筵。各服其服。则无妨碍之事云。未知诸说如何。沙溪曰。详在礼记十五篇丧服小记十三板十四板麻同皆兼服之注曰。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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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兼服也。此礼久不行。人所不见。必以为怪也。小记之文意。盖斩衰已经卒哭。则改著首腰绖之葛。又遭母丧齐衰。则首仍斩之葛。腰著齐之生麻绖带。故曰麻葛兼服之也。今则不行卒哭葛绖之制。只行小祥练服之制。小祥已去首绖。则当用齐衰之麻绖。腰绖则依小记之说。用齐衰之生麻带也云。
小记之意。固然。更考间传。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郑曰。卑可以两施。尊者不可贰也云云。据此则男子轻腰。斩齐腰绖。皆两施之。妇人轻首。斩齐首绖。皆两施之。男子重首。斩衰之绖。特留之。妇人重腰。斩衰之带。特留之不变也。以此推之。男子斩衰既练。首已无绖。则应用后丧齐衰之绖。腰带则齐斩两施之。妇人。斩衰既练。腰已无带。则应用后丧齐衰之带。首绖则齐斩两施之。似合于礼意。间传说。丧服图式。亦首录之。遵行似无疑。如何如何。
 问。禫祭著吉服之时。虽不哭。而至辞神。有哭尽哀送神主之文。此著吉服之后也。著吉服而犹可举哀耶。昔年。郑松江(澈)在忧中。因使臣问于中朝知礼人。礼部郎中胡僖其答曰。诗曰。庶见素冠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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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曰。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黑经白纬曰缟。其二章曰庶见素衣兮。三章曰庶见素韠兮。则皆从乎冠之色也。此诗讥当时不能行三年之丧。以为安得见此冠服乎。礼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解之者曰。祥。大祥也。缟。谓缟冠。大祥著之。前诗注云缟冠者。此也。礼曰。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解之者曰。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首服素冠。以缟纰之。身著朝服而祭。祭毕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缟冠以素纰之。身著麻衣。又曰。黑经白纬曰纤。观此则前诗注云素纰者可知矣。礼曰。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解之者曰。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踰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又曰。黑经白纬曰綅。则缟也纤也綅也。其义均可识矣。今以诗义详之。则大祥之祭。冠缟而服缁衣素裳之朝服明矣。祭毕而哀未除。故又有素缟麻衣之制。非尽除凶服也。此大祥服制之在古者然也。然经文云。禫而纤。疏义。又谓禫祭。玄冠黄裳。禫讫。朝服纤冠。则禫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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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冠服。非即以前大祥之所服者承祭。此禫服制之在古者然也云云。
仪礼丧服图式。大祥祭时。服缟冠缁衣素裳。此云素冠。可疑。缟既曰黑经白纬。纤又曰黑经白纬。綅又曰黑经白纬。三字皆同一色可疑。考韵会。綅与纤通。一云綅。白经黑纬也。又诗注一处云。白经黑纬曰缟。更详之。
 问。家礼墓祭条。遂祭后土。布席陈馔。注。四盘于席南端云云。而不言祭物几何。只言盘数至于四者。何意耶。
上文具馔注。既曰更设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以祭后土云。则此云四盘。实相照应。似无可疑。如何如何。
 问。祖考妣忌日。诸父虽与祭。而初献则长孙当为之。但家礼哭尽哀。只为考妣而言。初献时长孙不哭。亚终献时诸父乃哭。则礼殊未妥。如何。
亚献哭可疑。更详之。
 又问。长孙初献之时。诸子不哭。而至亚献始哭。殊甚未妥。诸子于长孙初献时哭尽哀。似合情理。如何如何。
鄙意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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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忌日齐戒。当著何冠服。黪缟之制。今人鲜能备之。如不得已。则于考妣忌祭。有官者著乌纱帽。无官者著草笠。未知如何。有官者角带。不可不布裹耶。栗谷先生击蒙要诀云。缟者。白黑杂色。果如今俗所谓斑布耶。黪者。浅青色。如今玉色无疑否。
如以黪布裹笠则或可。若作冠巾。祭时著之。则似非从宜之道。如何如何。
 又问。忌日以黪布巾行祭。果非从宜之道。今世俗之遭服者。必著黑漆布笠。吾自昔年。以此样笠。著之于父母忌行祭之时。未知如何。
黑布笠之制。此间亦当遵行。
 问。尝闻朱子丁外忧。常居寒泉精舍。只于朔望来拜几筵云云。朝夕馈奠。谁其尸之耶。几筵则已返于家。而独居寒泉。亦非古人所谓居庐之制。未知果仿何礼而然耶。沙溪曰。朱子丁忧。常居寒泉精舍。朔望来奠几筵云云。朝夕馈奠。依古礼罢之耳。公所谓外忧。乃误认也。朱子先丧父后丧母。居寒泉时。则乃内忧也。我国之人。误用内外字。故退溪著说于寒暄集矣。
朝夕馈奠。朱子依古礼罢之。无明文。恐未可断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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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大全答陆子寿书。胡伯量问目。李继善问目。叶味道问目。参考如何。
 又问。朝夕馈奠。依古礼罢之之说。昔年必有所考。而今不能记忆。后当考得而更报之。
朝夕馈奠罢与不罢。寻常有疑。尝博考礼书。以朱子大全胡伯量,李继善问目及檀弓虞而立尸下郑注及疏观之。似当罢之。又以朱子答叶味道书观之。分明不罢。诚难为断。且以朱子常居寒泉。朔望来奠几筵之文观之。则似若罢之。而家礼则实无罢之之文。亦难为断。惟当以礼疑从厚处之耳。
 
问。家庙设五龛。固僭矣。但或者云有不迁之位。而若以四龛为限。则终有所难处者。举近世人言之。则故兵使李光岳。连三代策勋。是皆不迁之位也。世次迭迁。至于光岳曾孙。则将不得祭其祖。宁有是理。不特此也。设有连四代策勋者。将不得祭其父。果有如此礼法乎。傍有一人曰。若以五龛为僭踰而不敢为。则无乃西一龛。定为不迁之位。而第二龛以下。虽有功勋自当递迁耶。或者曰。是尤不然。 国家之待勋臣。厥有常制。录其子子孙孙。使续其祀。而虽百世不迁。为其子孙者。岂可世享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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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之名。而遽迁其主。终莫之祭乎。所谓不迁之位。则固当特设于四龛之外而百世祀之可也。此说亦非无理。未知如何。朱子所谓如今祭四代已为僭者。始基之祖。元非百世不迁之位。故如是言之。以抑立五庙之非。其答汪尚书。家庙则泛论五庙之为僭踰。而非指不迁之位而言之也。沙溪曰。 国法。以三龛为限。始为功臣者。安首龛不迁。第二位以下。虽有功勋。以次而迁。彼不从邦宪。擅立五庙。至于八九庙者。是何足与论也。若连四代立功。皆不递迁。则祖与考。尚不得入庙。岂有是理。朱子曰。古者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后得用诸侯之礼。盖仕于王朝者。其礼反有所压而不得伸。则今之公卿。宜未得全用诸侯之礼也。礼家又言夏四庙。至子孙而五。则是凡立五庙者。亦是五世之后。始封之君。得正东向之位。然后乃备其数。非如今日立庙之初。便立太祖之庙也。朱子所谓始基之祖。亦百世不迁之祖。迁于墓所不埋之主也。且答汪尚书。非泛论五庙之僭。虽诸侯。亦不得即立五庙也。以朱子说观之。虽太公,召公之贵。仕于王朝。则不得立五庙。就封燕,齐。然后乃立五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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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者 国典及古礼。如是其严且明。而乃无知妄作。欲立七八代龛室。自陷于僭窃之罪。如此辈。可谓无忌惮者也云。
按家礼。既曰大宗之家。始祖亲尽。则藏其主于墓所。百世不改云。则外此难容他议。盖必如此。然后承四龛方得稳妥。无难处之患矣。今有数代策勋者。其子孙同奉于一庙。至于五六龛。有若 国家世室之为。则固陷于僭窃之罪。而只奉始祖一世。第二世以下。虽有功勋。遽埋其主。又甚未安。盖 国家既以勋臣。许令不埋。而其子遽埋之。殊非孝子慈孙承先裕后之用心也。礼律情理。皆有不当然者。朱夫子于此必费十分斟酌。立定此制也。何可舍之而刱出新例耶。但念今士夫家。墓所有远近。形势有难易。设令立庙于墓。或有难便之势。则亦当权宜处变。不失家礼之意也。若奉始祖于首龛。迁高祖于别庙。第二世以下。虽有功勋。遽埋其主。则既非家礼之意。又乖 时王之制。直截未安。如何如何。幸更商量教之。
 问。朱子丁祝夫人忧。常居寒泉精舍。而朝夕馈奠。依古礼废之。只于朔望。来奠几筵云云。朝夕不行馈奠。古礼然也。而朱子亦废之。则食时上食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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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出于家礼耶。朱子之所废者。抑是卒哭以后之奠耶。沙溪曰。仪礼士丧礼。朔日则荐新。不馈于下室。朔日已为上食。故其日不再上朝食也。且有人问于朱子曰。檀弓既祔之后。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张先生以为三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温公亦谓朝夕当馈食。则是朝夕之馈。当终丧行之不变。与礼经不合。何如。朱子曰。此等处。今世见行之礼。不害其为厚。而又无嫌可僭。且当从之。以上文两条观之。则家礼上食之文。指初丧虞以前而言也云。
先生所谓有人问于朱子者。是李继善问目见于大全。然遍考檀弓。未见此文。寻常有疑。更详之。且考士丧礼本文作朔月若(作及字意看)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云云。依此点改如何。
 又问。仪礼。朔日则荐新。不馈于下室云云。此一款。寻常有疑。昔者先生书问于申聘君。而其所答。亦不能解疑。须以君之所见详示。先生问于申聘君曰。朔月不复馈食于下室。下室。如今之内堂也。朔月则设奠于何所乎。下室有几筵。则朔月之奠。设虚位乎。申聘君答曰。仪礼朝夕哭朝夕奠。皆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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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其下云设于外如于室。此盖于此乎于彼乎之意欤。本经记云。燕养馈羞之馔。如他日。又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殷奠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于下室也。下室。如今之内堂云。此即殡室之燕寝也。似非殡在之处。此为可疑。经文。既曰其设于室。豆错云云。又曰其设于外如于室。记则云不馈于下室云云。以此揆之。则殷奠于殡在处。而燕养馈羞。则设于下室也耶。此一款极可疑。更烦考示如何。
檀弓曰。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郑注。谓不复馈食于下室。而鬼神祭之。疏。下室。谓内寝。生时馈食有事处也。未葬犹生事。当以脯醢奠殡。又于下室。馈设黍稷。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设也。既卒哭遂用祭礼。下室遂无事也。(此说。似在于仪礼经传通解士虞记注。)以上文注疏说参看。士丧礼文。本无可疑。先生所谓朔月则设奠于何处。下室有几筵则朔月之奠。设虚位乎云者。窃恐偶失照勘。按士丧礼。朝夕奠及殷奠。皆设于室。设于室。即所以设于殡也。下室。乃内寝生时饮食有事处也。未葬犹生事之。故既奠于殡。又于下室生时饮食之处。设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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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殷奠。则既兼设黍稷于殡。故不复设于下室也。此意甚分晓。其曰下室有几筵云者。尤恐未然。据礼。大敛始有席而无几。至虞始设几与筵。相配下室之礼。在于未葬生事之时。则其不配设几筵无疑。况葬前奠时。经与记明言设席于室奥东面。不言设于下室。则其以殡室为主也明矣。宁有归重于下室。反设虚位于殡室之理耶。虞而几筵。亦当设于殡室。不当设于下室。盖卒哭后下室。遂无事也。缘何有几筵于下室耶。妄意如此。幸更商量。回教之。
 问。遭亲丧者。或在远方。闻丧于数三月之后。始为奔哭。则其成服固后于在家兄弟矣。及其三年丧毕之时。其除服之节。将何为耶。似不得与在家兄弟同时变除。若尔则大小祥祭。为追服之人。两次行之乎。自丧至二十七月。在家兄弟。礼当复常。而追服之人。以未满月数之故。如不得变焉。则兄及弟矣。或凶或吉。未为妥当。或云追服之人。衰服则当与在家兄弟同时变除。而其未满月数。则依心丧之制。终二十七月而乃已云。此说如何。在家兄弟行禫之时。追服之人。亦将何以处之耶。沙溪曰。追服之人。不可与在家兄弟同时变除。小大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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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行之无疑。或者之说非是。不可从也。向者黄正字(奭)。谪在顺天。问以此等礼节。仆亦以此意为答。按朱子答人之问曰。承喻。令兄丧期。于礼。闻讣便合成服。当时自是成服太晚。固已失之于前。然在今日祥练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但其间忌日。却须别设祭奠。始尽人情耳。若在家兄弟行禫时。追服之人。不可参吉祭也云。
成服虽晚。祥练之礼。却当计闻讣之日为实数。似无疑。而此云计成服之日。极可疑。
 又问。在远方闻丧追服者。当以闻讣日。计其实数。实合事宜。先生所谓计以成服之日。恐是放过而答之。更详之。
此非先生说。乃朱夫子说。意者其人所遭。或出于意虑之外。故不得不随其所遭而为之变而已。元非通行之礼耶。可疑可疑。
 问。前日问目之答。有丧服小记未殡服周之说。而遍考本篇。不得见。此说果在何篇耶。沙溪曰。通典所载贺循之说。仆亦考之仪礼丧服记与传而未之考得。可疑。未知杜佑得于贺循本集与晋书礼志而录之耶。所谓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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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说。愚尝疑之。承重祖服。只服期年。是无大祥。又不行禫祭。若无后者之丧。可乎。然古人之论如此。何可轻议云。
愚按考通典。晋虞喜按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庾蔚之曰。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云云。详此上下文势。所谓丧服记。乃贺循所作分明非。古礼文也。虞喜之论。正如先生所疑。而据庾说。大祥及禫。孙亦当摄行。不可阙也。
上月塘(己巳)
今俗。祥服率用纯白之制。实与古礼缟冠微吉之意不相应。然而不特丘礼为然。 时王之制亦如是。此则似不可违也。至于禫时服色。则论说多门。终无一定之议。不知所以适从也。良由家礼禫祭条无陈服一节。故致有云云。而但禫祭玄冠朝服。祭讫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以至吉祭平常所服之物。无所不佩云者。既是间传之文。而先儒所谓禫祭尚有哭泣之节。则似不敢纯用吉服云者。亦合于情礼。愚意妄谓禫时依陈服易服之节。以黑笠黑带细布直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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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祭讫。反著纤色笠纤色带。以俟吉祭而用纯吉之服。如是则酌古准今。似无所悖。而沙溪先生所教。则必欲于禫祭时及禫后吉前。并用纯吉之服。反覆提教。而终未能释然。也果如是。则古礼禫后用微吉。以俟吉祭一节。终无所施。而君子丧期虽尽。不忍遽尔即吉之意。似不当如是。如何如何。伏想昔年丧礼。必博考酌行。未知用何服色。而近日洛中士大夫。亦用何制耶。并望示教。
上月塘(己巳)
来教。谨细领之。曾以此意。质于妻父。则以为所论酌古准今。颇似折衷。其意。以禫后服微吉为可也。沙溪先生以为匪古匪今。进退无据。此意则毕竟以纯吉为是也。以此尤不知适从矣。来谕曲折。允合弟意。深幸深幸。弟所谓纤色。亦非欲真作黑经白纬之纤。只用淡黑色。以仿其意。如今人服中所著者而已。来谕所谓黑草笠。则可于玄冠綅冠之意。两无所悖。而又无既著反著之举。似或此胜于彼。谨当以是行之。不审沙溪先生更以为如何也。传闻辛参判庆晋丈。禫后亦服微吉云。而又未知祭时用何服否也。但所疑者。古人丧期虽尽。不忍遽尔即吉。必待吉祭而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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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此意之在经传者。固非一二。而禫后微吉之服。又详于杂记,间传,陈氏注疏,仪礼经传,杨氏图式。不啻章章。凡此数说必非无稽之论。求之人情。实有至意。则礼宜从厚。似不当有他议。而石梁王氏之必欲用纯吉。果何据耶。沙溪先生之必欲舍陈氏,杨氏而从王氏。至于丧礼备。要断为定论。只有吉祭而无禫后微吉之节。复常之条。直在于禫祭之下者。有所不敢知耳。胡僖所论。烦复有未易晓。而大意似近于沈相所谓禫祭用素服。祭毕奉归祠堂时著吉服之论。此则尤有所未妥者。良由家礼无明文。有此许多葛藤。殊欠殊欠。且丧大记。吉祭而复寝。注。陈氏曰。吉祭。四时之常祭也。禫祭后值吉祭同月。则吉祭毕而复寝。若禫祭不值当吉祭之月。则踰月而吉祭。乃复寝云云。此说不能无疑。盖二十七月丧尽之后。踰月而行吉祭。吉祭而行祧祔。然后始复常。则吉祭实终丧之祭。而亦徙月乐之意也。以此观之。吉祭。乃四时祭外之别祭。本非四时之常祭也。踰月吉祭。自不当论仲月与否。而陈氏乃以吉祭为四时之常祭。必欲行之于仲月。殊未晓其意也。且禫祭在孟月。而踰月则固是四时常祭之月矣。若禫祭在于季月。则虽踰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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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四时常祭之月。又恶在其用仲月之意耶。顷将此疑。仰禀于沙溪先生。则答谓右说只在礼记注。不见于仪礼注疏及仪礼经传通解。欲问于愚伏云。妻父所论亦不详。未知陈氏说可遵行否也。且吉祭之服。虽曰玄冠朝服。而古人朝服。又多其色。则当用何色耶。今之所用盛服。只有红黑两色。而郑寒冈问时祭服色于退溪先生曰。盛服无如黑团领。若红团领。岂是盛服。古人不以为亵服。退溪答谓恐然。而沙溪先生。则以为黑衣乃齐服。当著红衣云。又未知何所从也。今 国家祭祀之服。皆尚用黑色。如释奠礼。儒生亦皆著黑团领。则于私家盛祭。无官者亦可著黑团领黑笠耶。抑当著红团领耶。吉祭之服。恐宜以此而推之也。并望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