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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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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古今丧礼异同议(己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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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臣素昧礼学。性且昏迷。于大小事。茫然不知所以为措。况敢与议于古今礼制损之益之与时宜之者乎。今此大司宪金集所进丧礼异同册子。引古论今。节目详备。可谓沈潜而有所得也。是岂如臣耳学所可臆断者哉。而猥承议处之 命。不敢泛以不知为解。辄陈管见而谨就其条目之紧切者。附以杜撰之说。颇觉繁冗。不可以一纸写了。兹用录诸小册。以便 睿览。非以为可备 采录之万一也。
顾命
   金集议曰。擅弓扶君。卜(仆)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注)君疾时。仆人之长。扶其右体。射人之长。扶其左体。二人皆平日赞正服位之人。故既薨迁尸。则仍用此人。人君不薨于路寝。则为死不以道。故以在寝在朝之赞正服位而从君者扶持之。疾则外庭之人。共知其疾。薨则外庭之人。共治其丧。然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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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所谓内侍扶相升舆者。恐非正终之义。且臣窃闻顷者袭敛诸事。皆以内戚掌之。事多可悔云。恐非外庭之人共治其丧之义也。
臣谨按顾命节次。具载于周书及五礼仪。而五礼仪所谓内侍扶相升舆者。乃是未薨前礼也。凡举动时。扶相之事。内侍主之。若为凶礼。必欲依古例而行之。代以他人。则恐近于豫凶事也。豫凶事亦既非礼。则节次难便。似难轻议。大槩无论遗教有无。终于路寝礼也。程子曰。人君终于路寝。见卿大夫而终。乃正终也。正终之礼。以程子之言为法。则其馀节目。似当不背于礼矣。今番 召臣等入侍。承旨史官等。亦为入侍。正合程子之言。可为万世之法。而惟于袭小敛之际。臣等未得入侍。请入而以 内近非便。未蒙 允许。此一节。知礼者似当讲定矣。

   金集议曰。古礼。小臣复而司服受之。五礼仪则皆用内侍。恐当以古礼为正。
臣谨按礼云复者尽爱之道也。今番复时。臣与领议政,礼曹判书。晋诣 内庭。令内侍依礼行之。古礼所谓小臣未知何人。而以家礼见之。复者乃侍者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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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以内侍复。无乃取义于此耶。大臣礼官承旨史官等。同参于正终之礼。似当为式于后也。
始死奠
   金集议曰。始死奠。五礼仪则在袭后。古礼则复后即设。至小敛始彻。盖人死。魂气飘散。故即设奠以凭依之。人子之情当然也。恐当以古礼为正。
臣谨按家礼。设奠乃在饭舍之后。士丧礼则复者降。即奠脯醢与酒于尸东。开元礼则五品以上。如士丧礼。六品以下。袭以后奠。宋时则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尸然后设奠。先儒以为于事为宜。而今此所论实合于古礼。记云。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其注云。始死。以脯醢醴酒。就尸床而奠于尸东。当死者之肩。使神有所依也。阁。所以庋置饮食。盖以生时庋阁上所馀脯醢为奠也。帝王家礼则异于此。若不别为节目。减其品数。则恐不及办也。此则惟在礼官禀定也。
戒臣民
   金集议曰。五礼仪。卒哭后许嫁娶。借吉三日云。而略无差等。按朱子曰。婚姻一事。一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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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许军民。三月之外。许士吏。复土之后。许选人。祔庙之后。许承议郎以下。小祥之后。许朝靖大夫以下。大祥之后。许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其中大夫以上。则并须禫祭然后行吉礼焉。官卑而差遣职事。高者从高。迁官者从新。贬官者从旧。如此则亦不悖于古。无害于今。庶乎其行矣。今亦依此略为区别。似合情礼。
臣谨按五礼仪。卒哭后许嫁娶。借吉三日云。而略无差等。金集所引朱子之言是矣。但古今异宜。太涉繁碎则难为永久之式。服三年之衰者。借吉于卒哭之后。尤背于礼。记云。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朱子曰。达官。谓得自通于君者。如内则公卿宰执与六曹之长。九寺五监之长。外则监司郡守得自通章奏于君者。凡此皆杖。次则不杖也。以此言之。亦不无差等之别。古礼。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其亲丧。君服除后乃得为亲行二祥之祭。今虽不得尽复古制。应服三年之衰者。与前衔堂下曾经三四品及侍从者。须过禫祭然后方可许娶。其馀则并依五礼仪行之。似为宜当。
迁尸 楔齿 缀足 帷堂
   金集议曰。以上四条。皆切而不可阙者。而国制无之。恐当添补。
臣谨按此四条。讲而录之。以备考据。恐亦为宜。
哭位(五礼仪在袭奠后)
   金集议曰。此一节。不当移在袭奠之后。恐当以古礼为正。
臣谨按家礼。主人以下为位而哭。在于袭奠之后。且所谓正尸者。考诸古礼。沐浴徙床。谓之正尸。五礼仪。袭奠后为位哭。似依家礼而为之也。
袭具
   金集议曰。国制袭具中首冠注。制如㔶头幅巾。则㔶头我国俗制。幅巾温公朱子所著。制各不同。而今合为一物则非矣。且以幅巾加于衮龙袍之上。则又不相称。深衣今虽为野人之服。自黄帝已服之。且其义甚深。规矩绳权衡五法已施。故曰圣人服之。先王贵之。今既用幅巾大带。则以深衣承之。恐无不可。且质杀既是古制。而于庇死者。甚稳且切。而国制阙之。恐当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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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按首冠用㔶头。诚如所论。而若以首冠之不称于龙袍。乃用深衣。则又非王者衮敛之礼。或用爵弁。或用玄冕。五礼仪议定时。必已思之。而无乃虑其难便。不用之耶。此则讲而定之似当。且五礼仪。锦冒黼杀之制。著于大敛。无乃有所据而然耶。司马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颠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绞紟。韬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体也。故曰温公袭敛礼无冒。五礼仪。恐或取乎此也。
饭含
   金集议曰。礼。饭者不忍虚也。有养之之义。故古礼。或王亲为之。或以宾为之。今用内侍则似甚亵矣。王亲为之。实合情礼。
臣谨按五礼仪。以内侍传捧者。无乃象生时内侍传进之意而不使廷臣亲行耶。五礼仪。议政诣殿户外。以米碗及珠盘跪进。内侍盥手传捧云云。则议政之诣殿户外跪进者。似依太宰赞含玉之遗制。而亦似平日凡所进之物。传诸内侍。而内侍亲献之例也。嗣王不亲为之者。无乃有所据而然耶。礼意深微。不敢轻议。熟讲而行之宜矣。
具环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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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议曰。始死。尸未设饰。故孝子被发以临。至小敛。尸已设饰。则孝子亦不可无饰。故具环绖素弁。而国制阙之。恐当以古礼补。
臣谨按家礼及仪节。并不存焉。五礼仪阙之者。以此而然耶。仪礼经传。有小敛环绖之制。而只服斩者有之。齐衰以下。免而已。依此用之。则似合于古礼矣。
小敛
   金集议曰。国制小敛注曰第三日。盖袭敛自有日限。不可进退。臣窃闻顷者小敛进行于三日之前。恐违于孝子犹冀其生之义也。
臣谨按礼有定限。不可进退。而今番进行于三日之前者。只以正当盛暑。恐或有意外难处之患也。而非可以为后例者也。辨之宜矣。
大敛
   金集议曰。仪礼经传。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庑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布席。商祝铺绞衾紟衣。士盥于盘上。士举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凭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五礼仪略同。而有奠。臣按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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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大敛成殡。合为一奠。殡后始设。而国制则各设之。恐当从古礼为正。
臣谨按今番最得卿大夫即位于堂庑之遗意。大臣礼曹判书三司长官六承旨左右史官自初入侍。椑盖将加。始为罢出。此亦宜为后法也。至如奠礼。古礼则大敛后有之。元无成殡之奠。而五礼仪各设之者。未知何所据。而俗礼皆如此行之已久矣。丧祭从先祖之说。先正臣李滉亦尝言之。礼宜从厚。恐指此等事也。
成服
   
金集议曰。五礼仪服制殊无伦绪。盖君父一体。岂有于父则纯用丧服。于君则参用朝服之制。为半上落下之仪乎。且前衔。虽即今无官。既已名在仕籍。实与在官者少无异同。乃与士人同为白衣之制。尤极未安。尝考宋宁宗初。天子用漆纱浅黄服。群臣则易月而无服。朱子上劄以为既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将来启殡发引。当复用初丧之服。昔年。持平闵纯献议。颇改五礼仪。稍去其太甚。臣愿  殿下以臣此议。特下礼官。一从朱子损益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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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行指挥。令百官预备衰绖。于发引时。服以入临。以今所服团领缉其末。而布帽布裹角带白靴。为视事服。亦令前衔。及是更为成服。似合事宜。
臣谨按成服之礼。所论备悉。君丧之不复古礼。亦愚臣之所尝慨然。而窃考先贤之议者也。朱子论辨有多少说话。而其最要者。初丧制古丧服以临。别制布幞头,布公服,布裹带以朝之说。正合情文。而盛宋犹未尽复。 本朝丧制。视古尤谨。五礼仪。尚不一依古制者何也。今若追改其已成之服。别制衰绖。则臣不知其果合于礼也。非敢以衰绖之制为非礼也。遵依 祖宗朝定制。已经成服之后。追制衰服而更为成服。此无于礼。不敢知其得中也。宁宗时。朱子上劄请于启殡发引。复用初丧之服者。与今不同。其劄略曰。寿皇圣帝至性自天。孝诚内发。易月之外。犹执通丧。朝衣朝冠。皆以大布。超越千古拘挛牵制之弊。革去百王衰陋卑薄之风。甚盛德也。所宜著在方册。为世法程。子孙守之。永永无斁。而间者遗诰初颁。太上皇帝偶违康豫。不能躬就丧次。陛下实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统。则所谓承重之服。著在礼律。所宜一遵寿皇
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第 547L 页
已行之法。易日之外。且以布衣布冠视朝听政。以代太上皇帝躬执三年之丧。而一时仓卒。不及详议。遂用漆纱浅黄之服。不唯上违礼律。无以风示天下。且将使寿皇已革之弊。去而复留。已行之礼。举而复坠。臣愚不肖诚窃痛之。然既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将来启殡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欲望陛下仰体寿皇圣孝成法。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男女方丧之礼。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过为华靡。布告郡国。咸使闻知。庶几渐复古制。而四海之众。有以著于君臣之义云。盖去浅黄径著之服。服初丧已成之服。极合于情礼。宜复于不远也。较诸今日之制。似不相近矣。先正臣李滉之言曰。尝见朱子君臣服议及答黄商伯余正甫等书所言。则今之五礼仪所定国恤臣服。似依朱子说。参酌而定之也。此有取乎五礼仪之制也。布帽布团领。从政之服也。而斩衰麻带则即古制也。依朱子说酌定之言。岂非指此而谓之也。 明庙之丧。李滉以五礼仪君臣丧制多不伦。欲依朱子君臣服制仪。参酌更定。论诸礼曹。其时参判朴淳难之。议遂寝云。岂不以 先王成宪。率意辄改为难耶。然而已成之服。
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第 548H 页
虽不可追改。丧制之可改者。釐正而复古。初丧。以绖杖衰麻成服。从政之服。用布帽布裹角带白靴。则可为一王之制。不亦善乎。 宣庙朝。持平闵纯请于卒哭后。勿用乌帽乌带之仪。以白衣冠终三年之制。 宣庙从之。此可为法者也。且前衔堂下三品以下。或有品秩不卑者。或有曾经侍从者。而服君之丧。反与士人同为白衣之制。实甚未安。礼官若能考究古礼。达官杖之意。时任前衔衰绖之制。并加参酌。定其差等。上取 睿断。下垂来许则幸矣。
倚庐(五礼仪在成服前)
   
金集议曰。古礼及朱文公家礼。皆在成服之后。恐当从古礼为正。
臣谨按此一节。从古礼可也。而五礼仪在成服前者。无乃帝王家节次。异于委巷之礼。成殡之后。非倚庐。则即位之次。非便而然耶。似当深思而处之也。
朝夕奠(五礼仪无拜礼)
   金集议曰。古礼只举大槩。不言拜礼节目。而朱文公家礼。成服前则大小敛奠。皆不言孝子拜礼。至成服后。始言主人以下再拜。而国制并无。恐从朱子说无妨。
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第 548L 页
臣谨按成服后。主人以下再拜之礼。从朱子说。似宜矣。
朝祖
   金集议曰。礼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此是大节目。诚不可废。而国制无之。恐当讲而行之。仍为定制幸甚。
臣谨按此一节。礼既有之。缘情而设者。厥有深意。而国制无之者。必以难行而然也。仪礼。既夕迁于祖。正柩于两楹间。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礼记子游曰。饭于牖。小敛于户。大敛于阼阶。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故丧事有进而无退。又记曰。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学者行之。家礼朝祖之仪。至祠堂前正柩。用夷床北首。祝帅执事者。设灵座及奠于柩西东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尽哀止。以仪礼既夕礼见之。则先葬二日而迁于祖。及启而将葬。则设祖奠于祖庙之中庭而后行。殷礼则又毁庙门之墙而出于大门。谓之毁墙而出门。则乃自殡所。迁于庙庭。设奠而后。出于大门。非如今之自外而入也。今若行此礼则势当先发引之日而行。且须毁宗庙
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第 549H 页
之墙而入。已与古礼不相应。其他节节难便之事。非一二端。古者吉凶之礼。皆行于庙。故凶礼之行也。亦无甚碍。今古既异。远近不同。节目多碍。则虽欲从古之礼。其势甚难。五礼仪。无此一节。而只设祖奠于殡殿者。其亦以此也欤。初丧则后三日而告社稷, 永宁殿, 宗庙。发引则前三日而告者。似取既夕礼先葬二日而迁于祖之义。亦可见其爱礼之意也。臣于此不敢轻论。

   金集议曰。启殡见尸柩。故变服如小敛时。此是大节目。而国制无之。当从古礼。
臣谨按启而变服礼也。而五礼仪无之者。未知何为而然也。无乃入于参酌而损益之中耶。
反哭
   金集议曰。礼曰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须知得这意思。则所谓践其位行其礼等事。行之自安。方见得继志述事之事。此一节似不可阙。而国制无之。当从古礼。
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第 549L 页
臣谨按礼所谓升堂及入于室者。考诸注疏。则皆谓庙中也。卒窆而归。乃反哭于祖庙。五礼仪。既无朝祖之节。则亦无反哭之仪者。意有存焉而然耶。然而返虞仪。亦与反哭之仪同。而既返魂殿之后。无哭泣之节。将有初虞之祭故然耶。虞祭之哭。为虞祭而哭。非反哭之哭也。今番则初虞当行于 陵所。再虞行于翌日。既返而奉安于灵座。未再虞之前。似当有哭临之节。此则礼曹禀定宜矣。
罢朝夕奠
   金集议曰。此一节。在初虞后。而仪礼经传及国制。无见出之文。臣谨以家礼补焉。
卒哭
   金集议曰。仪礼经传。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自是朝夕之间。哀至不哭。
臣谨按初虞后。罢朝夕奠。及卒哭后朝夕之间。哀至不哭。所论得矣。所引是矣。

   金集议曰。朱子曰祔新死者于祖父之庙。为告其祖父所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当入此庙之渐也。今公私之庙。皆为同堂异室。以西
白轩先生集卷之五十三○别稿 第 550H 页
为上之制。而无复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递迁。则群室皆迁。而新死者当入于其祢之故室矣。此乃大节。与古不同。而为礼者犹执祔于祖庙之文。似无意义然。欲遂变而祔于祢庙。则又非爱礼存羊之意。据此则此是不可废之大款。而国制无之。恐当讲而行之。
臣谨按祔祭。礼之大节。而五礼仪阙焉者。以今之庙制与古之制不同。故礼亦随而异欤。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者。是亦礼也。而于其所不知。不敢强为之说。丧祭从先祖。恐无不可也。此则宜祭而不祭。似违于近厚。而准之以莫敢举之礼。则亦有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