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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x 页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书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37H 页
答申敬叔(钦)
睽违累岁。思仰深切。前承惠书。亦足慰怀。闻台徵(李寿俊)之讣。不胜悲悼。此友气岸不俗。非徒仆爱重。渠视我如兄。情分甚厚。遽至于斯。尤叹尤叹。所问宗庙之制。自汉以后。寥寥数千载。未有能复古者。若因此几会。洗去俗谬则岂非盛举。盖其制。后有寝。中为正庙。(五架者五间)前为大门。凡三重。如是者天子七。诸侯五。而外为都宫。详见尔雅释宫篇及朱子大全。可考也。来书所谓世室在昭穆之上。分东西别设之说。未详所谓。若复古制。则当以我 朝 穆祖。为 太庙始祖位。而其下三祖及 恭靖以下祧主。藏于其夹室。 太祖当与 太宗以下不迁之位。皆为世室。盖不迁之位。不在庙数之中故也。至如兄弟相承。有父子之道。岂有同入一室之理。兄若为昭。弟当为穆。如我 朝 睿 德 仁 明。当各为一室矣。第念 太庙若一依古制。则 列圣十位。当各为一庙。若并计寝庙与大门。则当为三十屋。如许大役。不可轻举。当今民力已竭。如在水火之中。莫保朝夕。所谓何暇治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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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者。不幸而近之矣。诸公在庙堂之上。必不知生民如此其困悴也。惟此制度。亦只论其大概而已。其中如有未莹者。改示如何。
答崔汝允(命龙)
 大学首一节明德注下小注。北溪陈氏曰。人生得天地之理。又得天地之气。理与气合。所以虚灵。栗谷先生驳之曰。理气元不相离。非有合也。理气虽不相离。决非一物。谓之合者。未见其有病。而栗谷之说如此。伏乞详辨下示。
理气元不相离。本混融而无间。若如陈氏之说。则人物未生时。理气相离。至其生育人物时。始与之相合。如阴阳男女之为。其可乎。朱子解太极图说妙合而凝曰。本混融而无间。栗谷先生极赞美之。愚少时。误看太极图。以为始生时。无极之真。二五之精。始合而凝。及闻先生之言。乃觉其误。陈氏之误。无亦如此耶。陈氏且以为人得理气而虚灵。然则物独不得理气而蔽塞乎。夫人物通塞之分。只在于得气之正通偏塞之异而已。不在于合理气与否耳。陈说多有病处。栗谷之攻破似是矣。
 伏承下谕。直截明白。所当听顺勿违。而胸中之惑。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38H 页
终未能释然。张子之言。合字在上。陈氏之说。合字在下。在上者。人合之也。在下者。自相合也。两合字果不同。而既得气则理便在其中。而自相合者。似两物异处而自彼来合者也。栗谷之驳之固宜。然理气虽混融无间。而理在气中。实不相杂则谓之合。亦无妨矣。而先生终始斥之。窃恐先生以老先生之言为主。而不更察陈氏之意也。
所论陈氏之说。再三往复。尚未归一。陈说。非徒理与气合者有病。人得理气合。所以虚灵云者。尤有病。夫物之蔽塞者。亦得理气而生。何独人得理气之故而虚灵乎。理与气合之说。虽非谓两物自彼而来合。然其下字则分明有病矣。前书吾贤引朱夫子之说曰。必得是理。然后为健顺仁义礼智之性。必得是气。然后为魂魄五脏百体之身。朱子此说。盖欲明健顺仁义礼智之性。得之于理。魂魄五脏百体之身。得之于气。是从人物已生之后。而指其性与身之所由来。故其立言如是。与陈氏之说。大不同也。近思录叶氏注曰。合理与气而成气质。栗谷先生亦尝非之矣。来书所谓理气虽混融无间。而实不相杂。则甚善。
答李克钦(德胤)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38L 页
无极而太极。此五字难释。以谚解之而书示为恳。若一串连读则而字义。带实字看耶。朱夫子谓而字义轻。是不过语助而无别耶。太与大。有轻重缓急之分耶。若大字比之至字。固有间矣。未知太之一字。亦与大同而无至义耶。
朱子曰。而字自分明。下云动而生阳。静而生阴。说一生字。便是见其自太极来。今曰而。则只是一理。据此则来问之意。不待他说而可辨矣。太字。字书。甚也。古太字。并无点。后人加点。以别小大之大云。然则太,大之别可知矣。
 
太极者。理也。无终始。无死生。通物我。兼大小则理无可尽之时。中庸不诚无物章注曰。所得之理既尽。则是物亦尽而无有。然则理有间断之时耶。理之一字。人皆曰。予知。如我管窥。反复思之。犹未洒然。伏愿高明详释字义。剖破大头脑处。以开困蒙之吝。如何。
中庸注所谓所得之理既尽云者。是说各具之太极也。盖理挂搭于气而成此物。则亦有始终聚散之道。故其在此物者。必有时而散以终矣。盖是理非悬空独立之物。则须如此也。然若论其统体之太极。则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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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终始死生物我小大之理乎。
与辛用锡(庆晋),李玉汝(贵。○两公欲知当初分党曲折。故先生以此答之。)
南冥与退溪。本不相许。及至河宗萼妻之狱事。南冥以不能明白痛治。不平于心。使其门徒。毁撤宗萼之家。逐其妻于他邑。又与李桢交契深厚。曾约同居德山洞。李公造瓦屋于洞里。南冥以李于河家狱事。所见不同。疑李受河家赂。而缓其狱于差官。即毁撤李家。又为绝交书。示吴健等。暴扬李之过恶。退溪闻而非之。与李桢书曰。愚意不欲令公惮其言。而力为发明。又不须屈己求合也。又别纸曰。不俚口事。人人传说。每不能无疑。曹君有高世重名。意谓其人亭亭物表。皎皎霞外。天下万物。无足以撄其心。彼乡里一妇失行与否。是何等一尘秽事。使斯人而遇说此事。宜若洗耳而不闻。乃为之自贬损高节。与人争是非。费尽心机。至于积年而犹未止。诚所未晓。然公不幸而遭此变。亦不须分疏。亦不须伤叹。亦不当以全交为望。惟当自反而牢定脚跟。硬着脊粱。仁礼存心而抱如舜之忧。直义养气而果如曾之勇。超然若不闻其言洒然无相及其事。邈焉为不知也而处之。吾这里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39L 页
真乐。自无穷矣。他尚何为哉。不然。若以全交为念。而有分疏求合之意。则吾恐受屈滋甚。终无可全之理也。又书曰。朋侪间事。不独此间所闻。一国传播。皆以为当。毫毛不关事。两皆名流。至于违背如此。莫不疑怪而嗤笑之。虽如滉者。亦不免为两君嗟惜之。退溪之意。既皆如此。而奇高峰诸士类。以南冥所为。为非而笑之。南冥愤郁无聊。适奇高峰与李俊民。同为承旨。言及河家事曰。此事南冥必详知之。欲问乎此老。俊民通于南冥。南冥大怒愤骂曰。奇大升将欲拿鞫余而问之。张皇其说。适其时金孝元见南冥曰。今之人名为士类。而付托外戚。其可乎。盖以高峰诸公。为附沈义谦也。南冥大喜而推奖之。使吴健荐为铨郎。且言奇大升从前言行极凶悖。吾常以为必误国事。后来果然矣。此说见于成大谷所制南冥行状。其言之乘忿不中如此。岭南东西之论。由此激发。转辗层加。至于废 大妃而极矣。领相李浚庆。本不快于年少士流。及至南冥是非而愈激。必欲罪士类。凡五次发端而不能成。此并东西分党之源也。(谨按。退溪与李桢书。详见文集。又按石潭日记。浚庆疾病。上劄论朝臣有朋党之私。请破之。 上惊问大臣而亦不穷问。)又 宣庙戊辰年。余门丈金铠为大宪。未久见递。后贞陵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0H 页
洞人文官李惟谨,进士申华国。往见大宪之子世辉则为言吾父为大宪时。以领相之言。欲论朴淳,朴应南,奇大升,金某(即先君子)李后白,郑惟一,具凤龄,李珥,郑澈,尹斗寿,根寿,具思孟,朴谨元,洪圣民,李海寿,辛应时,吴健等十七人矣。不意见递。故未果云。其时领相。即李浚庆也。华国言于其兄弘国。弘国言于其友姜滨。滨言于白仁杰。其言渐泄。士类疑惧。己巳。金大宪以特进官入侍。进言曰。当今年少辈结党。不听大臣之言。专擅用事。已成己卯之习。以此人心益汹汹。以为士林之祸。朝夕将发。皆指金大宪为小人。其年四月。余往谒金大宪。座中有校理金戣。谓大宪曰。今方称己卯之人为士类。令公何以毁之。顷日 筵中之言。人多非之矣。大宪厉声曰。己卯之人皆是乎。如申潜者。不吉之人也。年少辈以我为非。吾以此含怒。其后五月。又以特进官。自请入侍。又申前言。台谏安自裕,郑澈及承旨沈义谦等。力斥铠。以为绍述衮,贞之事。诬陷士林。言甚峻激。金大宪不胜愤恚。涕泣径出。其日。三司论 启。请门外黜送。翌日承旨奇大升。亦请对言之后。李浚庆言承旨请对。非旧规。恐亏体统。如有急切之事。自有两司。栗谷进曰。承旨亦 经筵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0L 页
官。有何不可。只观所言之事如何耳。方两司论 启之日。大宪即出龙山亭舍。余往慰大宪。其女婿阳川正在座。言曰。顷者金世辉妄发于人。人皆惊疑之际。又有昨日 筵中之 启。故事至于此。仍言世辉说与李惟谨,申华国之事。大宪再搏其髀曰。我全不知世辉之妄发矣。我若知之。岂有昨者之 启乎。及 明庙丧毕。士类之论。以为 明庙既后 仁庙。礼。为人后者为之子。而乃以 仁庙。享于 延恩殿。极为未安。今不可不升祔 文昭殿。浚庆以为 仁庙之于 明庙。异于父子。不可升祔。三司论以浚庆复踵李芑之言。浚庆甚不能平。辛未。浚庆使其再从弟元庆。通于白仁杰,洪昙诸宰。复欲罪朴淳等十七人。其言复传播。士类甚疑白仁杰。仁杰遽归坡州。以此其计遂解。浚庆临死。又以朋党之说。疑惑 上听。栗谷疏论之。当浚庆通于诸宰时。李元庆往见李睿,(即宣庙私亲大院君友婿)河陵君。(即宣庙之兄)书十七人姓名。使之上达。李睿即以其书。示沈义谦及李璜。又河陵君言于其妇弟申葆。葆言于余矣。其时右相李铎。使朴受见白公。极言其不可曰。先生何以为神武门之事乎。白公艴然怒曰。汝何以比我于衮,贞所为乎。左相权辙。亦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1H 页
劝止白公。白公曰。我岂有罪淳等之心。只言淳等之短处。故为李元庆所卖云。即往坡州。历见思庵。明其本心之不然矣。
与李圣徵(廷龟)
前佐郎姜沆。丁酉。被掳于倭贼。及其回还之后。以能文有才气。见嫉于人。为世所弃。仆常爱惜。而犹未详贼中行身与所为。向年回答使来言。倭人莫不称赞其节义。至比于苏武,文天祥曰。文山陷贼。三年不下楼。沆之执节坚固则过之云云。犬羊之无识。犹且敬服。而我国则人心偏私。不知节义之可贵。极为痛甚。姜生与黄思叔(慎),宋德求(象贤),金诚一。并称美于彼国。见录于回答使闻见事件。故数公则 朝廷与国人。皆知其节行。而姜独不与奖劝之典。若有罪者然。岂非 朝廷之欠事乎。令公方在西铨。岂无可当之窠。荐扬人物。非仆之事。诚叹其节义。聊此缕缕。
答申敬叔
 归自峡中。旋以一书修吊。且候起居。令姜博士传致矣。未数旬。伏承惠书。仍审道体万安。浣慰无量。弟生返故里。圣恩无涯。谕及苟且之论。弟亦闻之。命下之初。韩益之(浚谦)令公至驰书欲上章丏免。而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1L 页
罪人陈疏无例。且措语未昜。冰炭于胸中而不能决。即外论之云云。固宜也。但此事骤观之。则果涉苟且。而详究其义。则有终不可不尔者。凡臣之于君。有辞而不居者其道非一。尊官厚爵。逾于分量则辞之。异数殊礼。越于常典则辞之。至挈法著令。或罪或赎。则虽至冤极耻。未闻有可辞之道也。岂不以身在罪籍则有不敢自伸其去就者乎。今也自上特举姓名。而问其当赎。则是君父以为有罪而当赎也。大臣佥议。皆以为当赎。则是国家之一令甲也。其不可任情直行。明矣。况弟辈曾为重臣。分义不如庶僚微官。草野疏踪。曰罪曰赎。惟君父所为。君令臣恭。毋或小违。乃臣子职也。何敢引以自高。悻悻相谓曰。国家不以礼待我。我何可遵朝廷之命。而为此耻辱之举乎。安于方命。甘于罪籍。非徒于理未妥。亦归近名。使古人当之。恐不过如此矣。若夫以礼待士大夫。士大夫纵有罪。何可以银货令自赎云者。当出自朝廷。不当出罪人之口。今令带罪之人。为朝廷所当出之事。谈则美矣。而义似不精。不过傍观歇后。倒思而错言之。此非为已陈说。欲为自护之地。鄙见实如是也。所示小录。弟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2H 页
未及见。岂浮沈于景择所耶。景择丧其弟长湍公。痛怛痛怛。明远粗保如昔。方侍老亲。寓于金浦弟家。弟则欲往幸州村舍。姑留杨花渡口。开月捲归矣。前者所通宋新宁(尔昌)婚事。未得皂白。而其家有丧。未克更通矣。弟女年始十四。宋若欲为。则亦可待其终制而为之。而但闻新宁亦老病云。此可虑也。洛下虽有少年才士。其心行甚难知。此公则兄必揣量其为人。专恃兄一言。为成亲之计。定婚当否。后便决示。以为可当则弟欲以一书。专通新宁矣。
向者因李景渊。得闻公容貌衰谢。殊非昔日之形。昔伊川自涪还。气貌形色。殊胜平昔。公何不然。想必伤于迁谪而然耶。今者连承两书。深慰恋思。所示纳赎事。粗污痼疾。乃当世之巨弊。而亡国之一事也。以此民皆陷于涂炭之中。盖自监,兵使,守令,佥万户。至于京官。亦以此图之。到任之后。其所聚敛。无所不至。然渠等亦有秉彝。故不敢显然发之于言。掖庭下人。虽受其赂。亦知其为不义。而不敢肆于外矣。今则朝廷以为令甲。名宰皆不耻为之。彼辈必以为某某是当世名卿。亦且甘心于此。因以为义所当然之事。而纳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2L 页
者受者。皆恬然以为常。如此则其所害。岂不大乎。于是时也。公等非徒不能匡救。又从而长之。非细故也。数年前。吾乡有一武夫。欲纳银图为淮阳府使。吾以为无愧于汝心乎。渠云。有一宰相。亦以银图为吏判。如我武夫。有何不可乎。今则此辈必复举公之名。为口实也。深可羞也。且臣之事君。善则从之。不善则不从。乃圣贤遗训也。未闻惟令之是从也。来书所谓君令臣恭。毋或小违。乃臣子职也。此言大不然。公平生读书。引用不精乃如此。惜哉。夫所谓恭。非此之谓。不曰陈善闭邪谓之恭乎。且使之加纳。而得为吏,兵判。亦且从之乎。此则令公必不从也。若朝廷责之曰。前则惟令之是从。后何不从乎。公何以自解也。令公今之此计。虽非图复官爵。然实复官爵之阶梯也。今有边警之患。而韩益之既得为元帅。若复有文翰之差。公亦必以此复职也。义所不当为之事。虽有君命。不可屈意从之。亦不可避近名之嫌。只观义之当否而已。引古人为證。尤所未晓。非唯仆为公惜之。年少儒生。皆失所望。若以常调观之。解放而还。当贺之。不当更有言也。如此云云者。望公之不浅。欲其充类至义之尽也。公所谓重臣分义。不如庶僚。亦异乎吾之所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3H 页
闻。不曰大臣以道事君。不可则止乎。若庶僚犹或为之。如宋象仁,林桧辈。欲纳银而力不足云。此则可怜。韩益之陈疏之计似矣。渠虽不敢自为子弟陈疏。托以他事不纳。庶或可也。若金而中(权)辈。虽欲为之。亦无如之何。孔子所谓丧欲速贫。正为此也。已往之事。不须更言。因来示缕缕及之。宋新宁之子在丧前。与月沙(李廷龟)之婿洪金浦(霙)定婚。今则不谐矣。此子容貌才质甚佳。可合为婿矣。此中丧礼备要。亡友申生义庆所著者。而仆为之改定。今夏。两湖儒生。同力入刻。鄙作序文。疵病处。望须删润。且作跋文以送。儒生辈欲得以为重矣。
答金巘
四七之说。栗谷与牛溪书。无虑万馀言。极分明。在栗谷集中。取而见之。孟子之时。人只知性之为恶。而不知性之善。故孟子剔出七情中情之善者。目之以四端。以晓时之人。诚有功于万世也。来书谓四端属于道心之用。七情属于人心之用。若然则孔,颜,曾,思时。只有七情之说。是不知有道心。而只知有人心也。余故曰。四端主道心而言。七情兼道心人心而言。来示太分析四端七情。恐不可也。又谓自四端而言则七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3L 页
情为其用。自七情而言则四端为其体。所谓体中有用。用中有体者是已。愚意四端七情。皆是心之用。何以分体用乎。四端七情。既是皆用也。又加体字。何意也。又言。譬之水。四端浑浑澄澈之水。泼泼于源头。无所污者也。七情则是水之派流也。不能无清浊之分云。吾所谓太分析者此也。公以余前书所谓七情之外。更无四端。四端在七情之中之说为疑。若如君之意。则当改曰。四端之外。更无七情。七情在四端中。此亦无妨。然如吾之所说。亦有何语病。亦何不顺于理乎。公以四七分体用之故。致疑于不当疑之地也。公以四端为静为体。七情为动为用乎。抑始为四端。终为七情乎。言无归宿。未知公之意向也。又有一说。若如君意。则孔子时人之情。只有不无清浊之情。至孟子时。始有浑浑澄澈泼泼于源头无所污之情耶。如此则孔子之言未备。而始备于孟子也。其可乎。来书又云。四端理胜。七情气胜。七情之中节者。属于四端。然则七情之不中节者。属于人心乎。若然。人心全不好矣。理胜气胜之说。亦如退溪理发气发之说乎。抑以四端之主道义而发者为理胜乎。如此则犹之可也。然七情之发。亦有理胜处。亦有气胜处。公以七情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4H 页
专为人心。不兼道心乎。孟子于七情中。拔出纯善者。为四者之端。栗谷何尝以七情之不中节。流荡为恶者。亦并为四端乎。阴阳之动静。即太极之动静也。动静者气。所以动静者理。理无动静。则气亦无动静。公以阴阳中又有甚么物以为太极乎。动静者气也。所以动静者。太极也。公所引朱子说太极动时便是阳之太极。静时便是阴之太极云。朱子之意。动静乃太极之所为云也。非如君之意也。来示种种诸说。皆不与吾意相合。不可以书札一一分析。若得一二年同处讲学。则彼此必得归一矣。
答金巘
恋中见书。知旅候平吉。深喜深喜。吾亦无恙。又添一齿。但耳聋日甚。是乃老人常事也。所求丧礼抄。无印出人。不即印送。从后推去如何。来示望日不出主云者。只开椟盖而已。不出主于椟前。若朔日则出主于椟前矣。丧服袷。以阔中所裁去之馀布。分作三条。而各为二叠。施于阔中之内。则并阔中原布为三叠。非以三条叠之也。详在丧礼抄。且示立后之说。必告礼曹然后为之子。只告本官则只为养子而已。不得为继后子也。君在客中有所遗。受之未安耳。
答金巘
前者。因来人付上鄙状。未知得见否。今见来问。深慰恋怀。吾依保耳。诸子皆在此。槃在京。檠在富平矣。所示问目备悉。遭丧者。朝夕上食时并祭考妣。于礼无之。丘墓或被人毁了。至于见柩。则当服缌麻。或火焚神主。则当依春秋新宫灾三日哭之礼而已。不为制服耳。虽祖以上亦然。子先亡。父祭子时。父不拜献。兄祭弟时。亦不拜跪。朱子大全。亦有明文矣。幼未持服而追服之礼。先儒已谓非礼。不可行也。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4L 页
答金巘
雁僧又来。得见书问。十分慰喜。仆依保老躯。何足道哉。前送问目。已答而无由传去。今以付送。且今所示题主后怀之之说。乃怀祝文之谓也。丘氏亦谓怀之不焚云。退溪说不分晓。乃谓招来怀附之意。若如此说而怀神主。则无乃亵慢乎。墓祭无侑食之礼者。墓上无阖门启门之仪。此礼无所施故也。题主奠。不设饭羹明矣。祥后不计闰。家礼分明言之。恐不可违也。然以义理推之则小大祥若计闰。则忌日不在祥月之中。故不计闰。而祥后至禫。则计闰宜矣。张子曰。三年之丧祥禫。闰月亦算之。从而行之。恐亦无妨也。来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5H 页
示词章云云。盖今日。不读一字而通经书登科者有之。故云云。然则教以词章亦可。然其间亦使有志于圣学。可也。(是时。大北专用私。无公道故云云。)
答金巘
数月内。连承二书。深慰恋思。且审学履安稳。仰喜。仆依保耳。所示问目。其数不少。而雁僧立门促之。未昜答之。从后推去何如。向闻镇川素多儒生。其中亦有有志之人乎。须劝奖成就之。此处无有志学者。唯全州崔命龙者。人物醇厚。学识该博。吾常爱重。前年。不幸年五十五而死。恸惜不已。清州有李德胤者。君见之乎。居镇川不甚远也。吾尝知其人。相去不迩。不得相会也。冬与春间。若得来访。甚幸甚幸。
答金巘问目
士之出处。人之大节。卓茂不仕于莽。固可尚也。至如金,元乱华。危亡迫在朝夕。然亦异于莽,操之朝廷。士之抱负才德者。若得位行道。则廓清中原。恢复旧物。乃是志愿。岂可隐身藏匿。以避祸求生也。如朱子,文山。所遭非危邦不入。乱邦不居之时也。郑圃隐出处。虽不能尽合古人。亦可谓忠于国事。死于社稷也。
近思录若通读一过。则彼此皆有所益。而远莫之遂。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5L 页
可叹可叹。其处儒生。有能读小学,家礼,近思,心经者乎。
游气。天地间杂糅之气也。非本然之元气也。乃亘古亘今流行者也。朱子曰。阴阳循环如磨。游气纷扰。如磨中出者。
其本也真而静。其未发者。指其未与物接之时也。及其既发。则性发而为情也。退溪曰。本。本体也。真。不杂人伪。性是未感物时五性。即是真。未发便是静。说得甚精。
余集先儒说。间添以鄙见。作近思录释疑。多至八九十张。欲送于君證正是非。而只有一件。故莫之送也。小功不税。是古礼。家礼则无有。盖月数已过则不复追服也。虽不追服。初闻丧。设位哭泣可也。期九月之重服。虽过月数。与初丧闻讣者无异。设位而哭。四日成服。如家礼之文可也。
朱子曰。妇先二拜。夫答一拜。妇又二拜。夫又答一拜。见于语类。退溪不考语类。而以己意答人之问。殊为未安。
杨氏注所谓所后者之祖父母。乃己之曾祖父母也。所后者之妻之父母。乃己之外祖父母也。家礼中。此
沙溪先生遗稿卷三 第 46H 页
等文字多有之矣。
萧香蒿。取此蒿及牲之脂膋。合黍稷而烧之。使其气旁达于墙屋之间。是求诸阳也。此是天子诸侯之礼也。然尝参 宗庙之祭。其臭人不堪也。
禫后吉祭。朱子答李继善书及杨氏说。具有明据。在家礼大祥下小注。来书所谓孔子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必在禫及吉祭之后者。得之矣。盖古礼。祥后便禫。大祥后择日行禫。又禫后即择日行吉祭无疑矣。禫与吉祭在五日之内。故孔子弹琴也。仪礼曰。吉祭而后复寝。又禫讫。朝服缟冠。吉祭。玄冠朝服云云。此有吉祭之明證也。
小祥止朝夕哭。以古礼看之。卒哭后止朝夕哭。并止上食矣。何以知之。李继善问。檀弓既祔之后。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张先生以为三年之内。不撤几筵。故有日祭。温公亦谓朝夕当馈食。则是朝夕之馈。当终丧不废。与礼经不合。如何。朱子曰。此等处今世见行之礼。不害其为厚。而又无嫌于僭。且当从之。以此观之。古礼。虞后无朝夕上食。明矣。朱子母丧时。常在寒泉墓所。朔望归奠几筵。然则朱子无他兄弟。朝夕上食。不可付之于他人矣。此亦废朝夕上食之明文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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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之人。既从张先生司马仪上食。则不可无哭泣之节。此先师之说。而吾于丧中。亦然矣。
父母叠丧者。三年之后。又加为三年。古无其礼。孝子径情直行则其情虽可嘉。而不可创为杜撰也。
父母陷贼。不知死生者。通典。诸儒论之多矣。魏德问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不得昏否。许叔重已设此疑。郑玄驳之云。若终身不昏。则是绝嗣也。除而成昏。适权也。问亡其亲者不知死生则不敢服。然则不祭乎。刘智曰。犹疑其生。故不敢服。必疑死则可不祭乎。晋徐宣瑜云。郑玄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愚以诸儒之说推之。不知其死则心丧终三年。若知其定死则当服丧也。
改葬。虞祭行于墓所。见于家礼小注。又见于仪节。行之无妨矣。还家后以改葬事毕之意。告于本龛为可。疠疫人叠死。或父母死。退溪曰。成殡之后。子当出避。其言曰。避者未必皆生。然而避者生之道。不避者未必皆死。然而不避者死之道也。愚见此说。以为是今见君之所示。且更思之。亦有所难处。为其子者。畏死出避。付之于婢仆之手。婢仆亦畏死。避而不守。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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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避则不可责婢仆之不守。或有至于火灾而不救也。其可乎。然则退溪之说。未可遽为定论也。
疠疫。亲死出避之说。固是难处。若为土殡。无火灾之虞。则如退溪说出避。似或可也。
庶孽之服。退陶之言恐未然。庶孽。以其父视之则其情与嫡子无异矣。妾子死。其父哭泣为服。则其嫡兄弟。岂可恝然不服乎。以此推之。伯叔父母从兄弟。皆当有服。明矣。退溪先生答人书曰。古礼亦无其文。寻常不晓其意。窃恐古人嫡庶之分虽严。而骨肉之恩无异。非如今人待之如奴隶。故无所差别矣。天属之亲。岂以贵贱有间乎。退溪丧祭问答。昔年一阅。多有径庭于礼者。愚于纸头着标。则多至七八十条矣。
妾子于嫡母称号。退溪之言。似合义理。
致斋于内。散斋于外。诸说中陈说为是。故栗谷小学集注。亦取之。
史记。三十而税一。古者三代之税。十一。文景之时。时和岁丰。国用有馀。故三十税一而足矣。
四书中诗曰,诗云。恐非有异意也。
舜,禹益相去久远之远。栗谷疑以为速字之误。余问于中国人。亦以速字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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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吉祭。为递迁而设也。父在母亡则十一月而小祥。十三月而大祥后。班祔于祖妣之龛。有何吉祭乎。
并有丧变礼。见曾子问及杂记与杜氏通典。吾尝考诸书。为一通文。多不能录送。
并有丧者。待父葬。设父虞,祔后。又为母设虞,祔。礼也。今此所问之丧。母葬才毕。又有父丧。而母之虞,祔。待父葬后设行。则当在三月之后。不可阙然无安神之奠。但丧人既遭斩衰。不可为母行虞祭。依来示。以他亲代行初,再虞。待父葬毕。行三虞,卒哭,祔祭。似合于情礼。但无明文可据耳。上食则成服后行之。亦无不可。盖上食非代祭祀故也。并有丧变礼。详见曾子问。故录送。
 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行葬不哀次。反葬奠而后。辞于殡。(宾)遂脩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注)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先后之次如何。孔子言。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自。从也。从启母殡之后。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设母启殡之奠,朝庙之奠及祖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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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奠而已。不于殡宫为父设奠。次者。大门外之右。平生待宾客之处。柩至此则孝子悲哀。柩车暂停。今为父丧在殡。故不得为母伸哀于所次之处。及葬母而反。即于父殡设奠。告语于宾以明日启父殡之期。遂修葬父之事也。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也。虞祭。奠之类。故先重。 小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曾子问并有丧。言父母同时死也。不虞,祔。不为母设虞祭,祔祭也。盖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毕虞,祔。然后为母虞,祔。故云待后事。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
人遭祸乱流离之际。奉主而行。极为非便。人或埋于祠堂或墓所。祠堂可避雨漏。胜于墓所矣。仆寻常念之。有不虞之变。而欲奉主而行。则或有多至十馀位者。只奉近亲而行。而埋远祖。有所不可。故埋则并埋。奉以行则并奉行。可也。壬辰倭乱。为定山宰时。送主于墓所。盛瓮中埋安矣。半年后出之。椟足脱落。湿气所侵故也。
眚之为言。瘦也。谓瘦其地。使不得强大。盖削地之谓也。坛之云者。读如墠。谓诸侯有罪则置之空墠。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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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君。更立其次贤者。杜之者。杜塞之。使不得与邻交通也。
父在母亡者。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撤几筳祔庙。则上食已废矣。至于朔望设参礼于祖先时。并。荐新主无疑矣。三年内墓祭。祀土地神。当依家礼行之。花潭之说亦如此。不可轻变。
外族无出入降。见于仪礼丧服篇。古礼虽不敢违。而生于今之世。若非大段过误。则依国法行之。亦无害也。
三年丧。二十七月然后服尽。服未尽则以孤哀称之。父在母亡者。期年后服尽。则不可以孤哀称之。
凡祭。用饭则必扱匙西柄矣。家礼虽不一一言之。而时祭条可见矣。
深衣曲裾之制。朱子初年说也。末年不用。在于家礼小注。考见为可。
涂辙者。父之慈。子之孝。臣之忠。未形已形。通贯为一条路。虽事物未形。而其理已具之称也。其曰。既是涂辙。却只是一个涂辙者。盖不待人行孝慈而后始有也。朱子曰。是这一个事。便只是一个道理。精粗一贯。元无两样。又曰。如既有君君臣臣底涂辙。却是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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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臣之理。又曰。涂辙即所由之路。如父之慈。子之孝。只是一条路。从源头下来。
程子曰中庸云云。中庸之书。不比论孟诸书自首至尾一衮说了。不分精粗高卑。杂记诸说。并论大小费隐云也。文义不过如此。(自此至所示随之意六条。皆答问近思录。)
其道光明。 横渠易说。其意以为动静不失其时。则心身安静。其道理自然光明矣。今学者见他人扰扰。非干预自已事。而所修亦废矣。
所谓机事。事之多巧变。关利害。须用智计以应者也。与孟子注所云机械变诈。同意。
鄙人所著近思录释疑。从叔,程太中之从弟。幼姑。大中之妹也。自夫人言之。故称叔称姑也。
太中五得任子。所谓任子。宋时。天子祭天则宰相以荫。官其子孙。所谓郊祠覃恩也。太中以官其子孙之恩。均其诸父子孙也。
所示随之意。大概得之。但不当讨之言。孔子非从而和之也。请讨之后。不从则更不力争。乃随之义也。王安石行新法。而韩琦争之不得。则乃行其法曰。藩臣之义当如是。是亦随之意也。
家礼不作佛事条注。殊不知之意。释之于不知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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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亦未洽当。愚意以为先释为是矣。(以下二条。家礼答问。)
郭平。 汉书。郭平家贫力学。亲死不能葬。遂卖身富家为佣。觅钱营墓。乡邦称之。既而举孝廉。官至大夫。廉范。 汉书。杜陵人。父遭乱。客死于蜀。范时年十五。往迎父柩。船沈俱溺。以救得免。后举茂才。迁云中太守。
浮湘之便。 朱子尝知静江府。若往静江则渡湘水故云。(以下三条。朱子大全答问)
刘安之鸡犬。 季通尝用功于参同契。故朱先生以刘安比季通。而以鸡犬自比。古说。刘安炼仙药。鸡犬服其馀。皆飞上天云。
马肝之论。见史记儒林传。引此言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亦非人臣之义。圣人所为。非常人所能及知。虽置而不论。未为不知义理也。如人食肉。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治平要览。走马肝有毒杀人。
范质熟状。 前时则群臣见上。面陈可否矣。质等严惮太祖。不欲面陈。故烂成熟公事。而以书启达也。
昔年。仆侍栗谷。与松江论九容。松江曰。九容。理也非气也。栗谷曰。九容发动。是气非理也。论辨良久未决。后来吾因读经传。参商推究则理有体有用。朱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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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理有当然。有能然。有自然。有必然。(已上四者。理之用。)又有所以然。(此理之体○朱子说。见答陈安卿书。)此以九容为理云者。即当然,必然,自然。理之用也。栗谷亦尝以中庸之费。为理之用。至其所以然者。是理之体。理之隐也。与此不同也。窃恐栗谷未及分析而言也。朱子又曰。恻隐。气也。所以恻隐。理也。九容以发动言之。则亦可谓之气也。栗谷,松江之言。意各有在。两行不悖也。
黄俊良。不吉之人。附托乙巳权奸。为四馆时。士类异议之人。称以逆党。多数停举。其人如此。退溪先生不知而取之。其所作跋文。不可厕于朱子书中。当削去也。
与李士深(厚源)
前承哀书。谨审襄奉无事。仰慰。今又承书。深感深感。所示先妣忌祭时。以俗所谓布深衣及布头巾行祭无妨矣。朱子在忧中。至于时祭。亦行之。此在家礼小注中。
与李士深(厚源)
所示卒哭明日而祔。有明文。而伊川,横渠。皆有丧须三年而祔之说。盖古礼所谓卒哭而祔祭于祖考妣后。还奉新主。三年祭之。至大祥祭毕。又奉主入于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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龛。西向坐。程,张之意。盖本于此。所谓三年而祔者。只谓三年后永祔于庙。与卒哭后祔不同矣。哀家卒哭后。祔祭蹉过不行。大祥后择日。而设曾祖考及新主祭之。然后还入本龛。至吉祭后。始以先考为正位。入于等四龛而南向矣。详见家礼大祥章彻灵座条小注。奉祀位数。古礼及五礼仪。虽只祭三代。吾家亦欲祭四代。朱子所谓无逼于僭也。
与李士深(厚源)
哀之妻始生坡州。叔父母以襁褓捧而养之。情爱深重。以家财分而与之。亦情法所当为。养女受之。亦无害于理也。但一家以此有变怪。多有不好之事。吾虽不预于其事。心常不安。叔母葬后。吾欲言于哀之夫妻。以其文券。还于其人矣。未及言而闻哀以其文券与其人。如弃弊屣。少无吝惜。哀之处事。不愧于古人也。不胜叹美。君处事每如此。则他日所就。何可量哉。尤欲速与相见耳。昔者金君明叔。(元亮)以此事言于吾。吾以哀后当弃之之意答之矣。此纸示明叔可也。
与李士深(厚源)
前承书问。审学履平安。为慰为慰。仆依保。但郑正字(弘溟)之妾。母子方为昭容房所推捉。士大夫之血属。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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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外之患。此时宫家事。不可说也。大概郑妾之母。乃癸甲年间叔父买得婢也。明有文券。而叔父为材木敬差官在湖南时。其本主郑姓人。乘本家空虚之时。夺取郑妾之母以去。叔父言于本主所居地主。治其违法夺掠之罪。因得推还。厥后生郑妾。今年十七。本主因前嫌怨。将此母子。卖纳于昭容房云。近日郑正字入京。以其文券明白之状。因人通之则昭容略不动念。因有推捉之举。势力之地。不可以文券口舌争辨。不得已祈恳于昭容则仅许赎免。而亦不明言其价之几何。其意盖欲刀蹬也。渠母子只有一口婢。郑正字亦无产业。一金一布。无计办出。叔父膝下鞠育之儿。一朝仰役于宫家。非但仆一家人所不忍者。抑必叔父掩泣于泉下矣。郑正字及叔父庶子。顷者致书于从弟义生。欲得京江婢一口。以补其价。顿无相助之意。奈何奈何。百尔思之。君妻所得于叔父家奴婢。君既已抛弃。弃之于彼。无宁弃之于此。此不害于事理。救患于一家。无有不可也。第念君既已弃之。则必不欲复为干涉于其间。然而该院之籍。则以君名悬录。非义生所可擅便也。今以奴婢一口。移给郑正字。俾赎此母子。切仰切仰。吾自有此事。寝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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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泪下。君若以干涉为嫌。而有所持难。则吾当扶病入京而周旋。幸谅之。馀在谚书中。可与郑正字议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