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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岩先生集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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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岩先生集卷之四
 庭训
  
眉岩先生集卷之四 第 205H 页
十训
   先君赠吏曹参判城隐公言行文章。为粹无玷。而孤早失教训。常抱终天之恸。又不肖无以显父母于世。今不记载。恐至湮没。谨泣血而记得居家笃行十条。日加警省。庸作庭训。
  气像第一
先君曰。凡为人气像。要端重而不轻。深沈而不浅。终日俨然。时然后言。如此乃可以成德。唐裴行俭曰。王勃等虽有文藻。浮躁浅露。岂享爵禄之器耶。杨子稍沈静。应得令长。后悉如其言。此格言。汝宜佩䏜而深省之。
  窒欲第二
先君性恬虚安静。自少至老。不厅郑卫之音。深远女色。而未尝言及于淫媟。分外之财。视如土块。于一切繁华世味。淡然无所好。尝曰。殉乎货色歌舞嬉游。卒为非人。汝宜深戒之。后汉卢植。师事马融。女娼歌舞于前。植侍讲积年。未尝转眄。融以是敬之。汝宜法之。
  事亲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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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君年二十三庚申岁。丁外艰。守庐于顺天。哀慕备至。小祥后为事故。不得已而往返海南。与我母氏同宿一房者十三日。而以礼远之。临别。我母氏泫然垂泪曰。虽留逾旬。不得稳话。尤可怅也。先君亦悯然而去。婢讷非其时直宿房内。至老每言此事曰。前后见闻。皆无如我主之可敬者。叹息不已。厥后先兄闻之。亦曰。人所不可及也。先君守礼之严。伉俪之间。慎独如此。他可知矣。平时事亲。爱敬洋溢。每于海南。得一佳味。辄封送然后心乃安。尝曰。父母书简。收拾而勿失。人子之道也。
  
齐家第四
先君夫妇相敬如宾。而情爱自初至终如一日。凡三十五年。未尝一见姬妾之分宠。盖合于古人挚而有别之义。唯一弟名(桂近)。与之相爱。怡怡若古人姜被然。至将已早稻田。举而与之。有二妹。为萱堂所钟爱。分财之时。田土奴婢之美者。悉以让之。自取荒且愚者。因请自书其券以坚之。于诸子慈恤。均而不偏。有鸤鸠之仁。教男女必以礼。于奴婢。亦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慈详恻怛之意。浃于骨髓。故其捐馆也。奴婢无老幼。莫不失声号哭。如丧考妣。外至村落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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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出入门下者。亦皆歔欷太息曰。德人亡矣。先君于三男中。奇爱希春。每亲负以步。尝曰。成吾家者。此子也。仍戒之曰。一家之内。当公其心。笱一有偏倚。则事不顺而伦不明矣。
  守身第五
先君自年三十。即乐幽贞。杜门不出。客来则接之而已。盖厌世风之浇薄。而不欲屈节于人。非有吊丧救灾甚不得已之事。终岁未尝一出门。有一太守曰。古人称大隐隐城韨。此之谓也。尝戒子曰。胁肩谄笑。病于夏畦。游居有常。必就有德。汝他日筮仕。亦当安于守正。不可屈节于人也。
  处事第六
先君每处事。不问其利害。但视顺理与否。如不顺理。则辄曰。是事不顺理。何可为也。又尝戒子曰。凡士君子处事。但当顺理。不可以利害为趋避。又曰。世人佞佛以求福利。阿世以固爵禄。多不知浩然之气。昔传奕尝辟佛。及胡僧咒人致死。奕不动心。而胡僧自殒。韩退之恶佛氏蠹财惑众而力排之。张纲当梁冀熏灼之极。独能埋轮劾罪。柳大宪云当己卯士祸之际。谏之不从。即启曰。乞斩臣头。以快奸凶之心。如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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辈。真可谓大丈夫矣。
  知人第七
先君幽居静处既久。默视物理。多有所觉。知人之明。迥出世人。厚貌深情。羊质虎皮者。无所逃遁。尝训子曰。观人之法。便僻侧媚。进锐面誉者。邪也。质直朴实。有恒有信者。正也。汝宜志而察之。
  接物第八
先君接物。常以慈详诚信为主。而遇当断处。勇不可夺。尝训子曰。人不可不爱。而不可苟合。杨之为我固非。而墨之兼爱亦倒。凡交际以择人为先。教诲以持诚为贵。非其人而悦之。是为谄为渎。无其诚而诲之。是无益有害。汝当志之。审于接物。可也。
  戒仕诲迁第九
先君曰。仕宦之难。难于山险于水。人之所以不能辞爵禄而自隐者。只为无十顷良田而已。苟有田园可吃著。则滔滔宦海。进不知止。卒犯风波。是何心也。仍戒子曰。汝之命。范围数下半。井之九五。其辞曰。一回低首一回仰。楚水淮山恨更长。此乃投窜之兆也。仕宦不宜到头。中途而收身归田。可也。又曰。荀彧知颖川必被兵。先将家属诣冀州。乡人安土不迁者。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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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害。海南乃海寇初程之地。汝若成立。当迁居于中土。以为远虑。可也。
  文学第十
先君聪明过人。文理透彻。少年场屋中。见举子之作。触目成诵。数十年之后犹记。于诸书一诵。则终身不忘。故罕读书。古文聱牙肯綮处。读之如破竹然。尝自言吾看书则短于知诗。属文则长于立论云。四书及诗书,礼记,少微通鉴。精研熟究。无行不诵。中国山川道里。历代治乱兴废。如指诸掌。每览前古。感慨忠良。愤疾奸谀。而拣择文字。皆务抑邪与正。谓大学衍义者。治国之元龟。学者之至宝也。丘浚衍义远矣。尝读纲目。见尹氏发明。不觉手舞足蹈。而因自抄录其尤精确者。韩,柳,苏文。悉取其雄伟明快者。文章轨范,古文真宝,东莱博议,剪灯新话。莫不洞究脉络。诸葛武侯出师二表。胡澹庵上高宗封事。张文潜药戒。濯缨子中兴对策。每讽诵而玩味之。乡子弟从而受业。提诲十数年。亹亹不倦。其教儿书也。必先振其纲领。畅其脉理。故先兄少晓文义。又善属文。希春自九岁受通鉴节要。至十一岁。始知文势语脉。泛观诸书。罕有窒碍。非才性然也。教导之功使然也。又尝手书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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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那训子诗以赐儿。其启迪至矣。
庭训内篇(书未脱藁。先生玄孙参奉震锡编修。○间多阙误无完本。姑取稍完者而存之。)
  尊卑长幼第一
凡同类之人。长于己二十馀岁而在父行者。或长于己十馀岁而先达者。并为尊者。长于己十馀岁。为长者。年相上下四五岁。为侪辈。少于己十馀岁。为少者。少于己二十馀岁。为幼者。又有异类(谓方外贱微之人)而卑者。
卑幼谒尊者纳名。尊者在内。卑幼或立或坐。尊者将出。退于堂下。低头拱手。俟尊者上堂。疾趋而拜。未敢遽就方席。尊者命坐。或离席坐。半席坐。有所白则避席而陈。有所受则避席而谢。尊者亲临卑者之居。则卑者出大门外。俟下马。疾趋而拜。
○凡见长者。或拜或揖。各随所当。(如相见时拜。则相别时揖。)若与人群坐。则虽同等亦拜。
先师及最尊处。非窄迫。勿拜堂下。惟于尊敬。妇女拜于堂下。非窄迫。或行礼于堂端。
○凡谒尊者。尊者方食。姑勿通名。同等以上方食。不可告去。
○凡诣尊者之居。虽出。不敢据高夷俟。不在。不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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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坐。
○凡谒城主及堂上官。皆着团直领。阙服则不敢见。具达其情。尊者许入乃谒。
○凡与尊者语。不敢问其年。不称人字。称同等则举其名。称尊长则云某名氏。(有官者称官)
○凡尊前言自己。必称小人。语及己之父兄。不必尊。(如但言父而不言主)语及尊长之子弟。不可不尊。(虽称小儿之名。必云氏。)
○凡尊前。见同等勿起。见长者乃起。
○幼少拜于尊长。尊长亦起而答。若与人成坐。则于幼者。不必起礼。于少者。尤致详焉。卑幼方食。尊者亦不可唾涕。
○凡尊前坐。必微低头。不可仰首。虽放无声。哕噫嚏咳或发。则回头以避之。
尊前除扇。不敢袭衣脱衣。有献有受。必以两手。进刀则执刃而献柄。侍尊者饮食。馔进盥洗进。不敢先下箸。尊者先之。卑者从之。
尊长读书。令幼少就观。则以衫掩口而进。
○凡与尊长期会。幼少必先进而俟。
○凡卑幼于尊长。不可使人问安。当亲进。远则以书可也。幼少到他官。主宰使人问安。答曰。蒙使人。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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惶恐。
○凡公馆。有北壁座。主座也。当窗而坐。客座也。正向东西者。主座也。依北边而坐者。客座也。依南边而坐者。主座也。(缺缺缺缺缺缺)独坐尊座者。见可敬之人。即回坐。
○凡众坐。必有北壁东西壁南行。非天定之四方。乃运用之四方也。初入处为南行。最卑者居之。南向仰之处为北壁。最尊者居之。(无隔等则虚其位)其次。分东西坐。若尊卑同壁。则卑者差后。
○凡庭分左右。相对为首。向中阶作头。向东西作尾。若尊者坐于官府大厅。则卑幼不可由中阶而进。从西遍而趋。
○凡谒官员及呈书状。从右边房而入。
○凡骑行。遇长者及一切相敬者。皆放鞭相揖。见同等及少者行坐路边。亦下马。
幼少徒步。见尊者骑来。可避则避。坐于楼台。见尊者骑过。亦为之起。陪最尊者骑行。临岐必下马告辞。尊者命骑。乃骑。
○凡投文于人有四等。于尊长。曰献曰呈。侪辈少者。曰赠。卑幼曰示。书简于人。亦有四等。最尊处。曰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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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尊处曰上状。长处曰上白。侪等曰奉白拜白。曰奉问拜问。(答简曰奉复拜复)子侄曰寄。(答简加答字)
弟子于先师。简内称小子。简末称门下某。士民于城主。称民某。朝官则称化下某。
  附疏式(皮封上右边。书上前开圻。臣谨封。)
某官臣姓名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谨上言于 主上殿下。(说头)臣伏以云云。(疏末)臣谨昧死以 闻。(书年号月日。不书名。)
  待人礼人第二
凡家有内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有事则男子入内。遇贱隶之女而亦勿谐笑。虽寻常言语间。勿及男女间戏慢事。
居家。勿听女乐。若人设而非己所为。则不在此限。
○一切妇女。敬而远之。虽小妹子妇。亦甚严恭。非不得已之事。则勿遗谚简。
○凡主人之姻党。将谒主人妇女。则纳名于内。而俟婢若子弟还报然后拜。若尊长通名于主人之母氏。
则主人当自传而答拜。
○主人分辨客之尊卑。地之广狭。设其位次而待之。为客者让而不坐。甚不可也。座中若有不得连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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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则不得不让之。让之不得。则亦不敢强也。凡尊者之前。食云坐云。当恭己听顺。不宜任情纷扰。
○凡寻访人到门外。必问坐客谁某。主客设座。客少主长。亦差相对。若主人敬待尊客。则设毡芳长席于方席之下。非众会。不当曲坐。
○凡聚会乡人。坐以齿。非士类则否。若有亲厚则别序。又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而别序。(乡人有异爵者。仿比。)不相妨者。犹以齿。
○凡众坐。遇所知之人。坐不相远。则略露相知之意。若己显而彼不显。则彼虽长。而己当俟彼先发。于敌以下。己当先发。压尊则不敢高语。否则宜舒畅。
○余训童蒙吟曰。得味必思同坐食。分祛须问再逢期。出门送远缘交际。离席陈辞为达尊。
○主人敬饷丧客则素馔。(五服忌日皆丧)谚云。平等供养。差等报施。此言饷人不可不均。赠人有多寡厚薄之差也。
○凡以饮食请尊长。当亲往。不然则可遣子弟。或以书简。于少者。用客目。(回文)尊长既至。明日亦当往谢。
○凡他乡故旧。来访留宿。则馈饷上下。称家有无。
○凡亲厚之义。同姓最重。异姓次之。贤而知己。虽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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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亲。受恩于人。不敢忘忽。必思报效。
○凡尊贵贤杰之人。平日欲交而未获者。遇其困急而救济则交。盖致情礼于不安之时。则彼必感矣。
○凡人之财物。不可轻求。先量彼我之交欢。彼性之疏畅吝啬。又我不足而彼有馀。然后求之。虽至微之物。不可强取。求物于至吝者。犹虎前乞肉也。
赠馈有六。有出于爱慕者。有出于猜惧者。有出于感恩者。有出于钓物者。有赒急而与之者。有誇示而与之者。不可不察也。
○凡与人之物。于家于官。太小太薄。不盈其器。则不可与也。
○凡见人之奉我者太过而有币。则诡辞以免。如王鲁之诳迎者谒守是也。
○凡人有欲赠而问所欲。宜从约而对。
○凡除有利无害事外。勿与人嘲戏。虽亲不亵狎。虽远不悖谬。(戏字下引朱文公诗)
○朱文公训子书曰。凡事以谦恭为主。不得尚气凌人。自取耻辱。不可言人过恶及长短是非。择交以敦厚忠信。能攻吾过者。为益友。以谄谀轻薄。傲慢亵狎。导人为恶者。为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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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人言语有八要。须好问咨。勿论大小贵贱。各随其所长而问之。则可得晓事之益矣。
须避忌讳。人之大错。于我不关之事。则对武士勿訾武士。对盲人勿訾盲人。对庶孽勿訾庶孽。对微贱之人。勿论氏族。方宴饮。勿言宾客远族之讣。吉事之初。言吉不言匈。甲不悦乙。则不可无端称乙之美。甲之亲交在座。不可言甲之短。不得已而言甲之短。则先问与甲交否。如人之惑已甚。不可开谕者。不可责善而取辱。若交厚而尚可晓告者。不在此限。有观我意而阿顺者。挟私憾而激怒者。有言行相违者。心术顿殊者。有待我以毛皮者。爱我以心腹者。宜细察之。
须无圭角。方怒勿为嘲戏。勿问人之所短。勿抑人之所长。如言下品则云中品。言邪恶则云未详。
须勿阿谀。人之言未是而从之。谓之阿。人之实未然而誉之。谓之谀。须察人情。听言知其性。见微知其著。凡观人之法。不悦人美者。小人也。自矜折人者。恶人也。同名同利者。往往相忌。不与同利者。其言公平。忮人虽道人之美。而心实不乐。俗人虽短己之党。而情则不然。去冷就热。俗人之常。勿以为恨。自矜好胜。得志者之态。勿与之校。大要勿轻信人言而察其意。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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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己意而犯人言。
须识事体。凡事体随时变通。不可执一。如公厅则主官爵贵贱。私处则主亲疏长幼。以至御前名父及大臣丧人处通简。不书字而书名。皆是。
须顾己阙。如己未能诗。则不敢訾人之诗。己未能书。则不敢訾人之书。晏平仲之子。不可笑人之身短。习凿齿之子。不可笑人之足病。他皆仿此。
须谦己长。如言大通则云略通。言略通则云粗通。他皆仿此。然太疏处尤谦。亲处以实为当。
乃作听言之箴曰。苦言听之。逆耳利行之言。甘言郤却之。谄谀诱引之言。毁言省之。毁我之言。当反身而自省。毁人之言。察而勿传。挟私憾者尤不可信。才言斥之。于敌以上。势有所相妨。则但默然。誇言削之。浮诞好胜者之言。谦言廓之。谨人君子之言。
制行接物之道有二。清高太过则伤仁。和顺太过则伤义。(引胡氏居仁语)故待人铭云。厚和为本。刚勇有端。治己务严。责人贵宽。此向人酬酢之大法也。
  养生治生第三
每岁元日。常宜怡悦。朝勿嗔恚。昼不可睡。损元气。
○凡坐卧。急避隙风。一切风寒暑湿。皆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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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卧。必于太阳处。勿于太深积阴之地。卧处须空旷。勿以衣衾培拥。
○凡身上汗出。急拭之。不可挥扇受风。(沐浴后亦然)医书云。饮食劳役汗出时。诸病遂生。又曰。有汗则风邪客之。无汗则阳气固密。闭拒诸邪。不能伤也。
食毕。必以温水漱口。摩腹行百步。
冬不早动。夏饮热水。凡晨朝凌雾。触寒行役。须先饮酒。以御邪气。
勿向日月便溺。勿近鱼油灯。勿吹灯以触烟气。
读书写字。不可太劳。四十后。常闭目。不可杂视。
腐果,陈臭鱼,莴苣,杏子,四月之鸡,霜后生菜。慎勿食之。
○凡多食鱼汤。使人胃中无气。初宰牛肉,石花脍,陈鰡鱼汤。皆能泄痢。慎勿食之。
有毒之物。不可食。生冷亦不可多食。勿杀禽兽。鹳鳖有灵。尤不可害。
家有热病。频食必饱。勿使邪气得入。热病后。切忌猪,鸡,鱼,卵,酒,面,豆腐,生菜,油腻等物。
余作生理十务。一曰获吉地。二曰得内治。三曰禁奢侈。四曰课奴婢。五曰节饮食。六曰免积累。七曰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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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八曰储灰矢。九曰畜牝牸。十曰妨水火备盗贼。
余作治生铭曰。驾御僮仆。(不与之谈笑。不夺其私物。申明禁令。不事苛察。罪未彰则有时包容。罪已彰则笞杖有差。服罪输情者减之。游辞归罪者加之。有功者赏以财衣。有劳者赏以饮食。滥赏则同班妒忿。不可不察。相斗者。以理之曲直。伤之轻重。量以决之。怀嫌诬䜣者罪之。大要公明俱立。恩威并行。)贸通丰约。(如秋则以布买谷。春则以谷买布之类。)工役分角。(如举事兴役。必分左右。使之竞劝。因分勤慢行赏罚。)栽省冗费。(如巫祝僧诱及等闲宴饮之类。)禁止奢华。(如官室衣服车马器用之类。务从俭素也。)稍存嬴馀。以备不虞。(如冠婚丧祭之类。)
○凡治生。才令温足。勿求营富。疏广言可鉴也。
  读书解文第四
○凡幼学未得师者。若闻有文学行义者。不远千里而从。
○凡儿童。先学字类。次学联珠诗格。次读少微通鉴。以发其文理。次读庭训内篇。以知先务。次读诗书大文。以为他日讲经之本。次读小学,续蒙求。(先生所著书名)以兴起好学之心。乃其序也。
余尝谓读书受用有六节。一曰勤读。(每日严立课程。少无怠阙。)二曰强记。(每月熟习旧闻。勿令遗忘。)三曰精思。(比较同异。理会有疑。)四曰明辨。(问难师友。依圣折衷。)五曰善述。(不厌修改。词理俱达。)六曰笃行。(体认觉悟。反躬践履。)
○凡温古熟读。每章三五遍。读过一部后。从头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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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凡同学。须求胜己者。又有一诀。理会一书精。他书亦易明。学写一字熟。百字皆从。
○凡才未成者。不宜赴举。惟宜读书。
○凡披阅书册。当慎拈张。熟温时。不可置欌。
  大小行事第五
男子加冠。告祠堂而行礼。
○凡议婚姻。先察其家风。及当人之性行。然后可及其馀。
○男子。先知家讳国忌。
○凡敬祠堂慎祭祀。一依家礼。参以国典。
○凡一家之人气质之偏者。不可不早知而善处。
○凡好为人师。惟忠信平正之人可教。
○凡作礼行事。勿效循枉。
○凡一切功名。敛退不争。身便安稳矣。(引朱子语)
○凡出入。不可妄宿杂处。必避禁乱奔竞处。鱼令公(得江)行迈吟曰。日暮先投宿。鸡鸣更看天。逢桥须下马。到渡莫争船。诗可效之。
○凡儒生路遇官员及士大夫丧輀。下马或避马。同等坐食路边。虽不相知。必下马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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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路遇朋知。相语马上。不若下马。班荆而语。遇贱隶犯马。勿得与较。
○凡路傍要我而出者。虽差卑。不可不往见。
○凡父祖传来之物。不可与人。父成置者。兄弟共之。祖成置者。同祖者共之。一件书册不可分者。许令传写。
○凡一切成器。不可毁。或有坏缺。就为补完。
○凡与人书简。勿令子弟代草。
○凡处事。须见几微。须避嫌疑。须加详审。须贵平正。须弘度量。须图久远。
所谓见几微者。居安而虑危。处成而虑败。见其言而知其情。见其始而知其终。审几于未形。制变于将来。所谓避嫌疑者。如菰田勿纳履。李下不正冠之类。男女不同处。嫂叔不亲授。长幼不比肩。出身立朝。勿谒尊贵。(嫌于干进)当食勿唾。(嫌于恶馔)
所谓加详审者。传闻之言小实。躁急之事必败。所谓贵平正者。问计刚猛者。戒以太刚。问计邪险者。戒以败事。凡事不可太刚太柔。断以公平。居官。政事固不可任情。亦不可任法而无恩。当使公义明于上。私恩行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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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弘度量者。不与人争财利。不与人诋人物。不以一言为喜怒。不以一事定人品。不以赠馈多少为厚薄。不以一时得丧为欣戚。顺我悦我而勿遽誉。咈我疏我而勿遽毁。考之于公平久远。则反得药石橄榄之味。或见心术精微之蕴矣。人有密语。虽不从。不泄。人有所求。虽不与。不折。
所谓图久远者。凡事虑其终。而慎之于始。交游必择。契卷必明。然诺必重。信义必敦。有韬而无衒。有序而不骤。
○凡作事。先总大纲。惭次精鍊。
邵子安分吟曰。安分身无辱。知几心自閒。虽居人世上。郤是出人间。凡作事谋始。不可欲速。要在知几。邵子之吟。终身诵之。
袁氏世范曰。凡人之谋事。虽日用至微者。亦须龃龉而难成。或已成而败。既败而复成。然后其成也永久平宁。无复后虑。若偶然易成。则后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机。不可测度如此。静观此理。可以宽怀。余以为吾子孙。若能十年入山。思吾之学。可以绍绪而启后矣。
余作遗后铭曰。荆山之璞。外石内玉。珉山之红。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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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洪。凡吾此篇。若能世世佩服。则真吾子孙也。
庭训外篇上(立朝须知)
  律身行己第一
登第。深自谦恭。见同乡同道先进。尤宜退让。如此则人不疑于猝贵而骄。
登第后。尤宜好问。不护己短。不耻下问。惟所长是师。立朝。清简寡欲。勿言财利多小。勿言仕宦迟速。第一是知几进退。非不得已之事。则不可上疏。
○凡新除某官。勿遽以为真。勿交韨人。勿为杂简。无故不须出入。端坐读书。
  
勤职处事第二
凡从仕任职。宜勤谨不怠。有所勤劳。则勿委同僚。入直。宜早不宜晚。入省记则不可不宿。
○凡除旧更新之事。不可轻为。不若因旧而致精。司中故事。问诸书吏及旧僚。书吏来传公事。不可在内而伻问。必亲问之。
○凡出身者。须备大阅军装。以备不时叠钟。
  睦僚敬贵第三
敬事上官。和睦同僚。不言同僚之短于人矣。
宗亲。虽监令之卑。为其天潢一派。故称进赐而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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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府称合坐。两司称齐坐。称宰相堂上。则云令监。自称小人。(堂上官于嘉善。嘉善于六卿。皆自称小人。他皆仿此。)监司兵使。则其衙门称使道。虞候称令公。(令监。尊敬之称。令公。平平。)玉堂春坊。语上僚则称行首。堂下官于堂上官。虽私处相拜。若阙内路上相遇。则虽于宰相。亦当磬折而揖。
○凡斯文先进。年高门荫之员。名士侪辈之父兄。己虽为乘驲侍从。亦当敬礼。文武官。固主于相敬。
○凡先生贵人。不可轻干以己私。
  择交语人第四
凡诈险可畏者。固不可近。轻薄浮诞之人。尚气凌人之徒。皆不可交。惟端厚平正。识理好善之人。真可交。我得志则越次趋附。我失志则见陵者。当慎之于初而不可近也。
古人诗曰。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非忠信知己。则勿语心事。
○凡同僚密议之事。不可语人。史官之笔。不可授人。使下人传语于他处。则当再三丁宁言。
  绝谒应请第五
大国法。大君,王子君。人不得谒。兵吏判决事之门。有奔竞之禁。故宋谏议师德。诣王丞相子明之门。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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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奔竞而惜其欠士行。
○凡位高势重之人。外戚宦官。虽亲族。亦不可往谒。往谒则不能无世俗之嫌。若有不得已之事。则见其子弟可也。或以公事往禀。则非私谒之比。
○凡应人干请。鄙吝不与。或致怨怒。当善处之。若亲旧违法嘱事则不听。或出人情而无妨于事体事。酌量而施之。
  礼仪第六
国丧。以思政殿为殡殿。近臣于庆会南门举哀。百官于勤政殿庭举哀。外臣于官大厅。设位而哭。(设位奉殿牌)时在官者。制斩衰。(内殿齐衰)閒散者。白衣白带。卒哭后。或黑笠白衣。
国丧。司饔供上。二十七日内素膳。其后肉膳。
国丧卒哭内。文昭殿。每日四时供上。用素膳。朔望。用肉膳。陵殷朔望。用素膳。
国丧卒哭内。社稷外。除大小祀。士大夫家。亦除时享墓祭。只行忌祭。
迁陵。自启旧陵。至下玄宫。十数日间。京外官。黑笠,乌角带,白团领。閒散者。白衣,黑带。禁屠杀。断音乐。
○凡不久受业之师。服三月。成就启发之师。心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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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若有故难持三年。则须服期年。
○凡期年大功之丧。给暇限内。勿赴宴席。丧服之人。不得入阙。不得岁拜于尊前。
○凡拜。入灵位。皆再拜。闻师友之讣。当行素。情重则至三五日。
○凡中使之宣酝。校生之传胙。皆当立而俯受。
○凡宦官。承君命而出。虽承旨。亦为之下马。
○凡朝官。行遇香祝标信有旨。下马鞠躬而过。
○凡堂下官。遇堂上官于路次则下马。堂上官相敬则亦下马。两官员行礼。不当高而高则为未安。不当降而降则为失体。
○议政府参谒。观察使行礼时。七品以下。下楹外行礼。六品以上。上楹内行礼。
○政丞赐几杖时。中使,承旨,注书。北壁坐。三公。东壁坐。
○生员,及第,百官。分东西立庭。皆以相对为首。(谓向中阶作头也)
○凡奉命使臣及台谏,承旨。入京日。即诣阙肃拜。
○赴京使一年一行。圣节,千秋,冬至也。五年一行。贡马也。又有别遣三行。谢恩,奏请,管狎等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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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敬差官等出外方。巡检毕后。召营吏菩写者。书启上闻后入京。
○凡干奉上事。皆称臣谨封。
○驾前侍臣。以近驾为上。延命亦然。
  避争第七
凡清要之职。若在人前。须呈病不就。庭试文词之场。不宜争名。
○凡传志时。愈自谦降。勿攻击人物。
  求书求益第八
博问精识。吾子孙当敬承。
○凡欲博识。闻人有异书。己所未见。则借览无妨。
○凡书册。苟非情亲爱护书册之人。不可见借。父祖用工之书。尤不可出。
○凡居官。须读五礼仪,大明律,大典续录,法典,无冤录,考事撮要等书。(治县仿此)
庭训外篇下(治县须知)
  律身第一
清净监临。不通请谒。不受馈献。不用衙禄。(谓不私用)不求嬴馀。无敢思赂。出官之日。简其承奉之礼。饮馔之物。
○居官之道。先要正家。妻妾不得出言于外。子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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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参预议论。笞罚衙奴侵求下人。衙婢不得出面于半门。各令纠定。
○衙属受赂而有所干请。则切不可听。
  御吏第二
御吏之道有三。正己而明照。严临而不伤。遇大恶则惩一诫百。上也。刚猛制勤。次之。昏懦受欺。下也。
初为守令。吏卒以不曾经事有欺慢者。须的见而痛惩之。下人虽有小善小能。不可形之于言而使之气骄。
到任三日内。令曰。凡官属罪发而逃者。每日加罪十倍。
一切官属之名。书之空册。如有小罪者。动辄付过。付过满三度。则当笞之。
○凡使臣。欲笞杖各邑下人。而实非其罪。以有罪者代之。
  牧民听讼第三
省刑罚薄税敛。此牧民之大本也。兴一利不若除一害。生一事不若减一事。
一切贡物诸赋。一以田结出定上纳。色吏检督。若民不胜其侵扰。当依柳侯仲沿规画。(按规画曰。通计一邑田结。每年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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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三升木一匹。酌贡物所入。以其物几匹定数。而令民自纳于官。则民不烦矣。)
一里。有他里所无之贡。而其里之民。困不能堪。则计弊而优减杂役。(如渔村民除役之类)
官厅捧上。务要平简。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一切勿以品好取之。如一个处有纳大者。勿以大者为准。而合小二者。以备其数。则民不困矣。
吏民。以新官不晓根由。妄请改旧者。姑尽退之。徐观情实然后处之。
大抵词讼。闻近者夺远人之物矣。未闻远人夺无缘之物也。闻强诈者夺人之物矣。未闻善柔者夺分外之物也。苟以公心明断。无不允当。
讼者文记伪造。形迹有不可掩者。牒诉事紧者。置簿后考。
○凡元告元只俱到。始讼。即捧原情招辞。其中有违端可疑者。且更推诘。以可考文记。可凭事證。仔细相考。以甲之文记。捧招于乙。乙若拒逆不著。则令随意辨析。以审可否。以乙之文记。捧招于甲。甲亦然。未捧。依官式着名然后决之。
○凡捧狱招辞。不必以本房色吏。宜令散色某吏捧之。朝夕异人。至于决尾。则吾凭案口占。而使他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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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求言用人第四
朱文公初到南康。以士瘠民稀。役烦税重。求所以宽恤之方。俾士人父老。僧道军民。有能知利病之源者。悉具以陈。今当依此行之。
余宰茂长。出榜求言。校生所言。率多可采。盖人众。公论所在。
○凡用人。随其所长而任之。必以能胜其任。不欺我者为择。
○凡氓隶下贱。称士大夫之事。十差八九。士大夫谈农渔工商之事。十昧五六。盖精粗路殊故也。
  治奸劝善第五
朱文公治郡。视民如伤。奸豪之侵暴细民。挠法害政者。择其尤者。偏治而不少贷。此可法也。然必事状发露。然后可治。不可先有抑强之心而疾之已甚也。
文公之至临漳。风行草偃。奸强自缩。无复摧制之迹矣。
○凡笞罪。自单五至五十。各有等差。守令虽以己意。杖至一百。文案则只书五十。(国法各衙门笞五十为定)
过误遗忘者。不可不恕。贪利故犯者。不可不治。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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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情者。自重趁轻。巧饬推人者。罪上加罪。
甲乙交攻。官员则量其罪而处之。或有治甲而增乙之气。治乙而增甲之气。不可不察。
士族及儒生。非重罪。勿打当人。只当笞奴。若以盗贱例治士类则不得。着枷锁项而已。
○凡失物还得之后。切不可追治。追治则后有偷者。藏之愈密矣。昔裴度在中书省。左右忽白失印。度饮酒自如。顷之。左右复白于故处得印。或问其故。度曰。此必吏人盗之。以印书券。急之则投诸水火。缓之则复还故处。人服其识量。
○凡孝子烈女。世亦知褒奖矣。若友爱清廉。隆师救友。敦族睦邻。敬长诲人。一切善行事实著白者。皆当有褒赏。已死者。可给祭需。名士之老亲。贤臣之内子在境内。必加优恤。或有月致。凡善行。徐徐访问。勿以遽赏。
  谒圣兴学第六
到任翌日。以时服(黑团领)谒圣。仍赐校生酒。校生之有文行者。养育而劝奖之。
  待士接宾第七
士类有德行学识者。当敬礼而询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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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令寻访人。先送食物。所谓遮面也。
○凡相见同等。不可一礼服一便服。
○凡守令上官之日。据交椅而坐。见可敬之人。起而立。
○凡新监司到邑。守令必延命于五里亭而来。行教书肃拜之礼于大厅庭中。
○观察使待翰林说书。坐之东壁。不可坐之都事下。三馆可置都事下。
翰林虽近臣。必先私通而行。若至府尹道及堂上府使之府。则当入郎厅房。主宰为之设座东轩。则不必辞。
御史及敬差官与兵,水使相会。则兵,水东轩。御,敬西轩。
都事入郎厅房。则守令不敢舍东轩。
○凡朝官邑宰。会于大厅。则分东西相坐。
郡县所隶府牧使行到所统。则主宰让其坐。
公私行到各官各驿。有设铺陈。以待他客。当量其高下而相让。不可辄入。
○凡祗迎。必于中路之西。
虞候,评事以私行到近处。令下人私通。则位高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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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祗迎。(弘文馆员下乡亦然)盖私通不如先文之严重故也。
○凡使臣着笠而出。则守令不必祗送。
○凡守令。路遇奉命使臣。当引避。若相知则令下人往告其由。
○凡将行望阙及谒圣与访接尊敬之客。皆除吹角。在外承召者。除吹角。未肃拜故也。
承差到他邑。入五里亭。则除吹角。虽空官亦然。
朱文公居家居官。往来宾客。无不延遇。而称其有无。常尽欢悦。此真可法也。
朝官来境内。主宰当致主人之信。
○凡守令于一夜留宿之客。当夕见之。则明朝不见无妨。当夕不见。则下人供簿。致客不快。明朝虽见无益。
宾客有求。不可副者。但言储乏而已。不宜峻辞而折之。
○凡坐客。耻居某人之下。不饮食而出者。主人当善处之。
  笃亲念旧第八
凡贵显。见布衣时故旧及前日从游。乃贵不忘贱。不遗故旧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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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亲戚故旧及尝有恩德于我者。期于均济。虽些少之物。务要周遍而无或阙漏。报知己。必隆厚。
  立朝治县通训
书曰。尔无忿疾于顽。无求备于一夫。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此最可服膺。又谦恭慎默。从容详审。宽和平正。气象行事。详具于续蒙求。诚深味之。
嘉靖己未仲春初吉。眉岩居士书。
艺苑真枝叶。本根贵厚洪。粗精无二理。只是一时中。(厥明涟溪倦翁书涟溪亦先生自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