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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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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图书编卷一百二十二
             明 章潢 撰
  刑曹总叙
 五刑之设本以齐万民也四海风土不齐习尚亦异
 故民之敢于为恶者由法律不明心无畏惮比比焉
 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中而莫之知避也此所以不得
 不设之刑使其有所畏而不敢犯耳夫天讨有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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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五用刑固天之刑也盍观之天乎紫微垣内有大
 理阴德天牢而文昌第六星曰司寇太微垣内有左
 右执法并九卿郎位中有司刑之责天市垣内有贯
 索七公天纪列宿如角之平道亢之折威顿顽房之
 罚其主刑者不一而足焉刑狱民命所关故在天垂
 象灿然可睹王者代天子民何能废刑但先王之制
 刑也刑期无刑本以弼教也惟礼以教之于其先刑
 以禁之于其后民有不率教者斯加之以刑正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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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上天仁爱斯民之心而俾之尽归于善也久之治
 隆化洽礼让成风至于刑措不用由其纯任教化故
 耳岂若后代惟法律是尚严刑峻罚讼狱日繁奸宄
 日炽无知小民反惴惴然无所措手足如此而望天
 下之太平何可得哉非谓刑可无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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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祖象天制刑曹圣谕
 洪武八年太祖高皇帝敕谕刑官肇法司于玄武之
 左钟山之阴其所名者贯城贯者何且法天之贯索
 也是星九宿如贯珠圈而成象乃天牢也若中虚而
 无凡星于内则刑官无私邪政平讼理故狱无囚人
 贯内空若凡星处其中而有数枚者则刑官非人若
 中有星明亮者则贵人无罪而狱人法司已法天道
 尔诸执事各司其事还有以身法天道而行之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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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天之所以狱清而无事心静而神安以玄武之澄
 波印钟山之苍翠虽飞巢巅而走窝下亦莫潜毫釐
 洞见其真智人居是宁不开怀抱而长啸终日引觞
 侣酌以快今生庶不负朕肇法司之初志也汝其敬
 哉
  法天制刑考
 紫微之垣大理二居尚书左(宜/明)其旁阴德二(宜暗大/理阴德)
 (天之祥/刑也)文昌六六曰司寇(大理佐理/宜明润)天牢六(主绳愆/禁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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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微之垣九卿三(一即/司寇)郎位十有五(今之尚/书郎也)左右执
 法(左执法廷尉之象右执法御史大夫主/象主理法诸臣考节稽疑宜静不移)
 天市之垣贯索九(亦曰天牢主/刑狱宜中空)太祖法之为贯城凡
 列宿主刑者皆其属
 七公七(主执刑法别/善恶宜明正)
 天纪九(主理怨讼宜/明不宜芒)
 夹角平道二左为理(主/刑)其下平二(主执刑法以典狱/事俱宜明正而静)
 亢四(总理天下卿大夫治曹主/听讼理狱宜明大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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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威七(主斩杀以断军/狱不宜金守)
 顿顽二(主考察囚/情宜黄)
 罚三(主受金赎罪/宜正直列)
 天狱惟娄三(宜明/大)
 昴七(天之耳目主西/方狱事宜明静)
 参七(亦曰天狱主权衡/以平理宜明静)
 井八(主水衡法令于斯乎取平宜明而端/列旁一星为钺主斩奢淫宜暗小)
 内平四(近职执/法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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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曰天之监下岂惟星哉兹独言星者广我太祖论
 贯索意也太祖谓贯索天牢以有无凡星于内知法
 司之刑政狱情圣人之于天道精矣天应人人承天
 惟影响或宜明而乃暗或宜隐而乃显或宜静而乃
 动在位者宜仰察焉以自考
  刑制稽古
 书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总建刑官之始(刑官独谓之士以民/命所系重德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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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
 夫四人
 旅建刑官之始(今之刑部尚书即大司寇侍郎即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即士)
 (师在外府州县理刑官即乡士遂士/县士或以十三司官为乡士恐非)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乡大夫之狱讼以邦
 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各布政司刑名并𢃄管在京衙门
 直𨽻府州之始(六典八法八成皆冢宰所掌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而士师赞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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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职掌即其遗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诸/侯在京官即卿大夫其所𨽻则皆庶民)
 周礼大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
 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穷谓冤/抑遽传)
 (也路鼓掌于太仆而守之者御/仆御庶子也故闻鼓声则迎之)
 击登闻鼓之始
 调人掌司万人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
 民成之鸟兽亦如之
 听民息辞之始(如过失杀及鸟兽/践伤之类乃许和)我太祖作教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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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
 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
 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
 老人处决断者听与周礼调人意同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
 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告诉纳纸之始(凡以财费相告曰讼相告以罪名曰/狱雨造者使讼者两至也两剂者讼)
 (者各执劵书也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坚金必三十/斤使民因借物以致思待之三日使民因迟留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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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先王不轻受民/之讼纳民于刑也)
 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
 (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覆实/无疑)正于五刑
 (必情真者然/后质之以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
 过(罪疑惟/轻也)五过之疵惟官(畏权势/保禄位)惟反(报复/恩仇)惟内(交/通)
 (内/谒)惟货(狗/货)惟来(干请凡出入人/罪以此五者)其罪惟均尚克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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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二节听断详慎之始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取邻證地图之始
 凡有责(古债/字)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
 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
 听其辞
 断债负验契證之始(然司徒所断附/于刑者归于士)
 今制户婚田土债负之讼则专属刑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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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
 讼致邦令
 刑部十三司说堂处断之始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
 辨罪之轻重
 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平允之始
 书曰象以典刑
 制法定律之始(象悬法而示之仪式也典常也此刑/即墨劓剕宫大辟之五者周悬法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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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夲此时未有律书也至后魏文侯师于李悝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萹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
 (刘劭又行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
 (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为宗宋因唐律令格式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敇神宗)
 (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
 (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律/使彼效之之谓式其目愈繁我朝一准于唐以定今)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笞杖之始(唐宇文融之子审为大理评事以夏楚大/小无制始创杖架以高卑度杖长短又铸)
 (铜为规齐其巨细则/较勘刑具之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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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作赎刑
 纳赎之始(盖过误情轻者乃准赎若五/刑不论轻重皆赎则过矣)
 罪疑惟轻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矜疑宽贷之始
 周礼司刺赞司寇听讼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幼未/毁齿)者皆不为奴
 收赎之始(今有爵者议请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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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伤人亦收赎馀皆勿论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犯罪不加刑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
 (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又禁/考讯并不合为證之类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汉书二千石有罪先请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
 请
 品官请旨提问之始
 光武诏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输作有差
 拟罪减等之始我太祖以大诰有无行之得律法经
 权之中非前代徒为递减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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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
 牢狱之始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
 罪梏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
 手足各一木也
 此狱官督罪人上肘镣之始
 周公爻辞曰何校灭耳(噬嗑/上九)系用徽缠(坎上/六)
 项枷系索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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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书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流罪定里之始(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礼大司寇以嘉石平(成/也)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
 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
 司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
 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
 三月役使州里任(保/也)而舍之
 枷号发工之始(毕则保而放/之使改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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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
 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徒罪定限之始(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门
 刺字发配之始(晋天福中流徒用刺面之法为戢奸/重典宋因之我朝惟窃盗刺臂假以)
 (充警犹养其羞恶/之心仁厚之至也)
 宫者使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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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奄寺留中之始(今刑部不用自宫者有禁惟大军剿/灭之地间奏行之姑存以识所自)
 汉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诸当髡者完为城旦(旦起行/治城四)
 (岁刑/也)(妇人舂/作米)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
 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取薪供/宗庙)白粲(择米使舂/白三岁刑)
 (也/)鬼薪白粲一岁为𨽻臣妾𨽻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徒工发膳夫及充皂𨽻之始(自文帝除肉刑之后则/以笞杖徒流死为今之)
 (五刑/矣)
 唐太平兴国四年诏配役者分𨽻亭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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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囚徒煎盐之始
 周礼孟夏出轻系仲夏梃重囚
 热审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会审之始
 宋乾道中聚录时长吏委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
 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无差复点无碍吏人依句宣读
 令囚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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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先送揭帖及审令监生宣读之始
 王制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
 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外朝之/卿位)之下大司寇以
 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
 王王三又(当作/宥)然后制刑
 会审三覆奏之始
 季秋促狱刑
 秋后处决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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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制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
 御史锦衣卫监刑之始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岁报罪囚之始
 论曰政贵通时事必师古帝王之政断自唐虞而三
 代之法至周大备汉唐而下则间有取云耳于昭皇
 祖损益历代折自圣衷奚啻功倍于作已邪罔敷求
 以明刑则自用之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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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官虞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
 按刑官在朝者谓之士师在六乡谓之乡士在六遂
 谓之遂士在各县遂谓之县士各掌其民之数夫谓
 之士者理官也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列官
 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
 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皆在于此故
 非明理义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
 皋陶为士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皆以士名盖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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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本朝定制风
 宪官不以吏员为之深得虞周之意
  周刑法
 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一曰刑
 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
 典视国俗为重轻制御世之权不颛之于法此其大
 纲以五刑紏万民一曰野刑上农功而紏其力作为
 野治二曰军刑上顺命而紏其失守为军律也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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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刑乡首善上德而紏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
 功能而紏职职官之守也五曰国刑上愿而紏暴国
 兆民所聚风易浇难纯故紏暴民归之愿为纪法守
 也亦不颛之法彼司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
 而刑莫先于罢民罢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劳如疲
 癃者然是淫酗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
 而不可反也其害人也泰而固未丽于刑也故刑之
 则已重不刑则乱俗而伤化故寘诸圜土而守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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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夜施九职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强其罢书其
 罪于方版著之皆以耻其心而冀其改则教道存焉
 尔盖环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狱之谓也能改之三
 年不齿其不能改而出圜者杀则止恶于萌坊俗于
 忽王教之为俗化虑至深远也其有争曲直而讼者
 以两造辩之入束矢于朝然后听盖两造而后是非
 形矫诬变乱者有质而是非有正也世未有偏辞而
 可蔽讼者故必两造也其财讼地讼当入狱者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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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质之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后听盖财讼地讼
 非可立判也必两剂合而后有徵无辞也世未有听
 狱而不以傅别书契质剂者故必两剂也亦禁讼之
 道也禁之教之使无讼也其罢民之有罪过未丽于
 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嘉石外朝之坐
 石不宜圜土也役司空不直明刑施职也坐以日断
 役以月计各以其罪之轻重为差若役已使州里任
 之而后宥弼教之道也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有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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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而其长弗达者遽听之使民易其长不听使上虐
 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后士听之其辞直以复于上
 而罪其长达下情之至也民壅于下而不达国之大
 患始此矣诸侯之有狱讼者则以邦典定之六典所
 以为邦国治也卿大夫之有狱讼者则以邦法断之
 八法所以为官府守也庶民之有狱讼者则以邦成
 弊之八成所以为万民统也此治狱讼之大凡也小
 司寇听万民之狱讼用情而讯之至旬乃弊以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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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讼求其情一曰辞听谓辞枝辞淫若直也二曰色
 听谓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气听谓气慑气喘若气
 壮也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谓视听直则端不直则眊
 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
 以权之意论轻重之量慎测浅深之宜以别之悉其
 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犹恐其未也必三刺三宥三
 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讯群臣再讯之群吏三讯之
 万民所谓疑狱泛与众共之者也众疑赦之矣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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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于罚众所宥虽上刑下服举与众宥之所刺即下
 刑上服举与众刺之也不颛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
 曰国人刑杀之也犹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识过失
 遗忘而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至国有大狱又
 得以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辟焉丽邦法以议之则
 其所求诸刑者为已悉矣乃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
 于朝以邦之五禁书悬之象魏浃日而后敛以左右
 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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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禁国有事则又为五戒以先后之一曰誓用之于
 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
 紏用之于国中五曰宪用之于都鄙斯曷非欲法令
 著揭无使罪丽于民欲民恊中怀德而使无丽于法
 也哉乃其乡遂县方之狱讼则各以其士掌其治听
 其狱讼察其词而辩之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服念
 至三旬而后上之史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
 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丽于法以审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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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
 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司寇受中而协日刑杀焉关
 重慎之至也刑各于其乡遂县都之市肆之日三示
 各与其众弃之于观警痛深岁孟冬司寇命群士计
 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明刑杀一天也
  刑制考
 易噬嗑亨利用狱
 程颐曰圣人以噬嗑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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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彊梗或谗邪间
 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法小则惩
 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程颐曰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
 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也
 初九屦(加于/足)(木/械)灭趾旡咎六二噬肤灭鼻旡咎六
 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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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六五噬乾肉得黄金
 贞厉旡咎上九何挍灭耳凶
 朱熹曰初上旡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
 初在卦始罪薄恶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挍灭趾之象
 止恶于初故得旡咎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
 惩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旡咎
 此之谓也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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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
 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
 耳凶
 贲之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程颐曰君子观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
 成文明之治而无果敢于折狱也折狱者人君之所
 致慎也岂可恃其明而轻自用乎
 旅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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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颐曰火之在高明无不照君子观明照之象则以
 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于慎明而止亦慎象观火
 行不处之象则不留狱狱者不得已而设民有罪而
 入岂可淹滞留久也
 丰之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程颐曰雷电皆至明震并行也折狱者必照其情实
 惟明克允致刑者必威于奸恶惟断乃成故君子观
 雷电明动之象以折狱致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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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孚之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程颐曰水体虚故风能入之人心虚故物能感之风
 之动乎泽犹物之感于中故为中孚之象君子观其
 象以议狱缓死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
 极其恻而已故诚意常求于缓缓宽也于天下之事
 无所不尽其忠而议狱缓死最其大者也
 按卦象言刑狱者五卦噬嗑贲丰旅中孚也噬嗑贲
 丰旅皆有离象而噬嗑丰则兼取震贲旅则兼取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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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狱以明照为主必先得其实则刑不滥然非震以
 动之则无有威断非艮以止之则轻于用刑惟中孚
 一卦则有取于巽兑盖用狱必明以照之使人无隐
 情震以威之使人无拒意而又当行而行当止而止
 不过于用其明而恣其威也夫然后兑以议之巽以
 缓之原情定罪至再至三详之以十议原之以三宥
 三听之司寇定之三公听之旬而职听三旬而职听
 三月而上之议而又议缓而又缓求其出而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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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入之本乎至诚孚信之心存乎至仁恻怛之意
 在我者有诚心则在人者无遗憾矣
 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
 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帝
 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
 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大禹谟帝曰皋
 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
 刑民恊于中时乃功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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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皋陶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
 于有司
 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
 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立政曰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又曰继自今
 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政是乂之又曰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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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子文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
 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蔡沈曰典礼也伯夷降天地人之三礼以折民之邪
 妄
 苏轼曰失礼则入刑礼刑一物也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祇德
 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
 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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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刚柔/正直)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
 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沈曰刑凶器也而谓之祥者刑期无刑民协于中
 其祥莫大焉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周礼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
 邦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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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
 刑乱国用重典
 祖训有曰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馀年人情善恶真伪
 无不历涉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
 者特令法外加刑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
 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常用以后
 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
 阉割之刑敢有请用此刑者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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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是观之可见圣祖以乱国待前元而用重典盖非
 得已也
 以五刑紏万民一曰(冬/官)野刑上功(农/功)紏力二曰(夏/官)
 刑上命(将/命)紏守三曰(司/徒)乡刑上德(六/德)紏孝四曰(治/典)
 刑上能(能其/事)紏职(修其/职)五曰(礼/典)国刑上愿(悫慎/也)紏暴
 (暴当作恭不/恭者当紏也)
 按刑虽属于秋官而五官不得不治盖治也教也政
 也礼也事也圣人治天下之具也然所以致其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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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而化之成舍刑以紏之安能保其终不怠而久不
 废哉
 大戴礼刑罚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筴也
 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史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
 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蓄刑人大夫不
 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惟其所之不及以
 政不欲生之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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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汉刑法
 志曰古人有言曰满堂而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悲泣
 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
 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悽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
 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
 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狱刑所以
 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
 奸不辄得狱犴不平之所致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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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
 听讼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讼者求所以生之今之
 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患害
 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
 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是矣
 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
 周礼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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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
 木铎徇之于朝书而悬诸门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
 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紏用
 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掌事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
 邦令五曰挢(读为/矫)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
 曰为邦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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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
 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
 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辩罪之轻重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劵/也)治神之约为上治民
 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
 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
 狱(劫/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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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以强力/得正)矫诬犯禁者
 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
 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
 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汉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后以三
 章之法不足以禦奸遂令萧何捃摭秦法定律令除
 参夷连坐之法增部主见知之条于李悝所造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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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事律擅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
 及傍章十八篇(律之名始/见于此)
 文帝除收孥诸相坐律令又除肉刑
 景帝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
 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也
 其定箠令
 景帝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
 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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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献帝
 时议者欲复肉刑孔融议曰古者淳庞吏端刑清百
 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
 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
 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且被刑之人虑
 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
 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
 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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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
 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
 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
 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维弃短就长不苟革其
 政者也朝廷善其言
 按唐虞三代以来俱用肉刑至汉文始废肉刑用笞
 盖权舆于虞刑之鞭扑也景帝定箠令魏晋南北朝
 其君臣仁暴不同其俗尚厚薄不一其所用刑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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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隋文帝始定今之五刑凡前代考讯之具尽除
 不用唐宋因之制为刑具各有等第本朝于大明律
 卷首作为横图以纪狱具其大小厚薄视唐略等比
 宋则尤为轻焉祖宗好生之仁也固如此
 成帝诏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馀万言
 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
 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省约者令较然易
 知条奏大明律四百六十条死罪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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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武时桓谭上疏曰今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
 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
 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今可令通义理明
 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由谭之言是法又不/足任须得之公良之)
 (士司刑/可也)
 隋定律令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
 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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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十恶及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
 笞兼用数皆踰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
 刑二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
 枭首轘裂之酷
 按笞杖徒流死此后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于唐
 以至于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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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之刑书有四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
 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
 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一断以律律之为
 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
 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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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
 罪𨽻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
 年数而舍四曰流书曰流宥五刑谓不忍杀宥之于
 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唐因隋制高祖入京
 师约法十二条后诏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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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重定诸律每一
 篇成辄缮上奏揭于西庑之壁圣祖亲御翰墨为之
 裁定明年书成篇目一准于唐之旧采用已颁旧律
 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
 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
 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后复定为吏户礼
 兵刑工六类析十八篇以为一十九约六百六条以
 为四百六十析户婚以为户役婚姻分斗讼以为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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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诉讼厩库一也则分厩牧于兵仓库于户焉职制
 一也则分公式于吏受赃于刑焉名例旧五十七条
 今止存其十有五盗贼旧五十三条今止存其二十
 八名虽沿于唐而实皆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上
 稽天理中顺地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准绳为百王
 之宪度自有法律以来所未有也
 唐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
 变更高宗时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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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后武后时有垂
 拱格元宗时有开元格宪宗时有开元格后敕文宗
 时有太和格又有开成详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类
 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
 欧阳脩曰书曰慎乃出令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
 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
 革至其繁积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
 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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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
 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
 恒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
 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凡入笞
 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
 重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
 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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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
 格表奏帐籍关檄符牒之类有体制模楷者为式
 按我圣祖登极之初元年即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
 条颁行天下制曰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
 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烦
 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
 哉民既难知是岂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闵之今
 所定律令芟烦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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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
 陷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
 庶体予至意斯令也盖与汉祖入关约法三章唐祖
 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
 书刘惟谦
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礼制诸司执掌与夫
 大诰三篇及大诰武臣等书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
 与其编敕皆在是也
 又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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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宜法所不载而后用例可也既有法矣何以例为
 若夫其间时异势殊因时救弊有不得尽如法者则
 引法与例取裁于上可也宋徽宗时臣僚请取前后
 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论治刑狱
 按宋濂溪周子曰天以春生万物物之生也既成矣
 不止则过焉故得秋以成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
 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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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得刑以治情伪微暧其变千状苟非中正明达果
 断者不能治也讼卦曰利见大人以刚得中也噬嗑
 曰利用狱以动而明也呜呼天下之广主刑者民之
 司命任用可不慎乎
 程子曰圣人所知宜无不至也圣人所行宜无不尽
 也然而书称尧舜不曰刑必当罪赏必当功而曰罪
 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异乎后世
 刻核之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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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坡苏氏曰东汉梁统上言高惠文景以重法兴哀
 平以轻法衰颓当时不从其议此如人年少时不节
 酒色而安及老虽节而病便谓酒色可以延年可乎
 统亦东京名臣一出此言获罪于天其子松栋皆死
 非命冀卒灭族呜呼悲夫戒哉疏而不漏可不惧乎
 朱子曰今人说轻刑只见所犯之人可悯不知被伤
 者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人多知求其生殊不念死
 者之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人地若饥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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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之类可以情原大小轻重处之
 又曰或以妻杀夫或以族子杀族父或以他客杀地
 主有司议刑卒从流宥之法夫杀人不死伤人者不
 刑虽二帝三王不能以此为治况系父子之亲君臣
 之义三纲之重非凡人所比者乎诸若此类涉于人
 伦风化之本者有司不以经术义理裁之而世儒之
 鄙论异端之邪说俗吏之私计得以行乎其间则天
 理民彝几何不至于泯灭而舜之所谓无刑者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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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而可期哉宜博采经史及古今贤哲议论及于教
 化刑罚之意者删其精要聚为一书以教学古入官
 之士与凡执法治民之官皆使略知古先圣王所以
 敕典敷教制刑明辟之大端而不敢阴为姑息果报
 便文之计则庶几有以助成世教而仰称好生恶杀
 期于无刑之本意
 又曰今人狱事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
 诲恶大凡事付之无心因其所犯考其实情轻重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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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付之当然可也若从薄者固不是只云我只要从
 厚则此病所系亦不轻
 南轩张氏曰治狱所以多不得平者盖有数说官吏
 卖狱固不足论而或矜知巧以为聪明持姑息以惠
 奸慝上则视大官之趋向而重轻其手下则惑胥吏
 之浮言而二三其心不尽其情而一以威怵之不原
 其初而一以法绳之如是不得其平者多矣
  历代用刑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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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汉陈咸言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
 无与人重比盖汉承秦法过于严酷重以武宣之君
 张赵之臣淫刑喜杀习以为常咸之言盖有激也窃
 尝以为劓刖㧻黥蚩尤之刑也而唐虞遵之收孥赤
 族亡秦之法也而汉魏以来遵之以贤圣之君而不
 免袭乱虐之制由是观之咸言尤为可味也汉文除
 肉刑善矣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
 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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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而深文酷
 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
 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
 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所欲活者傅生议
 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剪其毛发所欲陷者予
 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
 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
 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扑流宅虽圣复起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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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若夫苟慕轻刑之名而不恤诲奸之患杀人者不
 死伤人者不刑俾无辜罹毒虐者抱沉冤而莫伸而
 舞文利赇贿者无后患之可惕亦非圣人明刑弼教
 之本意也
  易书周礼祥刑总说
 按舜典周礼吕刑易大传所称祥刑参错不一愚尝
 合而观之罪状之辞情真罪当则当正之以五刑有
 大辟肉刑者二通谓之刑在虞书为象以典刑怙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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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贼刑周礼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吕刑之五辞简孚
 正于五刑易谓之折狱致刑也有所谓过者则在所
 当宥虞书宥过无大又曰流宥五刑周礼分为不识
 过失遗忘三者而为辟雠之法大约与虞之流同吕
 刑则曰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使出财以偿之五罚不
 服正于五过痛惩之以警众又有𤯝灾者则在所当
 赦虞书𤯝灾肆赦周礼分为老幼蠢愚三者亦止所
 赦易则谓之赦过宥罪也又所谓疑者皋陶称舜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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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谓参错讯鞠而终不得其情
 实者宁失之以与民周礼乡士等职所谓若欲免之
 吕刑则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易谓之缓
 死也然虞书又有所谓罪疑惟轻者苟有罪而轻之
 可也若无罪虽得轻刑亦非辜矣盖此非犯有虚实
 之疑乃法可上下之疑故比之当从轻耳二千年间
 圣经所言无不吻合但虞之金作赎刑盖指鞭扑之
 轻者而吕刑于五刑之不简者俱正于五罚此乃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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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之不同至若易之明罚敕法此罚字亦指刑言盖
 刑罚二字亦通用也呜呼后世之刑则与古异矣文
 帝以一时不忍之心而去肉刑免肢体之伤残是矣
 然以轻罪而卒死于敲扑之下是以大辟而易肉刑
 也自开罚之端凡欲科敛者必假此为词是以赎罪
 为利网也吕刑有言罚惩非死人极于病今之稍居
 人上得以杖罚人者即能生杀人岂以无有作威之
 道哉至于眚灾则有赦也无故而大赦纵有罪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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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辜将安居乎避雠之法不得已而有瑞节之与也
 铁劵之赐预免其身及子孙死罪几名不几干宥人
 犯法乎且三千条虽有明宪至议刑之时则任意出
 入是刑非以惩恶也反为殃民之具非以矜善也祗
 以长恶之媒所谓天讨有罪者安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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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例)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三十(赎/铜)
 (钱一贯/八百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
 (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
 (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
 (钱二十/一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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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
 一百(赎铜钱三/十二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管见曰赎罪钞有律有例律钞稍轻例钞稍重复有/钱钞兼收各折算不同不得混收近时惟京师钱钞)
 (便乃兼收在外钱钞不便故奏定折银至如过/失杀人者又有定例兼追钱钞不可执一论也)
  会典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
 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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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
 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
 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
 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
 除过失杀人外其馀亦照此数折收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
 叛(谓谋背夲国/潜从他国)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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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
 (魇/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错误若造御宝合和御药误)
 (不依夲方及封题○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七曰不孝(谓恶言咒/骂祖父母)
 (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
 (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
 (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
 (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见杀受业师/及闻大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若父妾及与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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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
 (大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三曰议功
 (谓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彊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四曰议贤
 (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
 (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使远方经涉艰)
 (难有大/勤劳者)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一品以上者)八曰
 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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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
 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
 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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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编卷一百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