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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亭先生续集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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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亭先生续集卷之四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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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实录
  戊戌
八月戊子。以卞季良为礼曹判书知经筵事。○壬辰。 上王亲诣健元陵。行秋夕祭。兼告传位。领议政韩尚敬,户曹判书崔迤,礼曹判书卞季良扈驾。○癸亥。吏曹判书郑易,礼曹判书卞季良等。合司启曰。 上王虑年歉。停各殿远道进上。臣等以为 殿下以国奉 父王。乃以弊停进上物膳。恐有违奉养之意。纵不能复一朔再进之制。请依近一月一进之教。 上曰。顺承是乃孝也。 上王虑民臣艰苦。命除之。予不敢以请。○癸未。始开经筵。领经筵事朴訔,李原,知经筵事柳观,卞季良,同知经筵事李之刚,参赞官河演,金益精,李随。尹淮,侍讲官郑招,柳颖,侍读官成槩,检讨官金楮,副检讨官权蹈等。进讲大学衍义。 上曰。设科取士。欲得实才。何以则令士去浮华之习。季良,之刚等对曰。初场。以疑义观经学。终场。以对策观适用。此初立法之意也。近学生不务实学。改立初场讲经之法。由此英锐可用之才。皆趍武科。 上曰。讲经最难。今虽使卞三宰讲。安能尽通乎。仍命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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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外。同知经筵以上。一日一员进讲。侍读以下。分三番进讲。参赞金益精,李随,尹淮。亦一日一员进讲。○甲辰。 上王置酒迎慰 上。孝宁大君补,领敦宁柳廷显,左议政朴訔,右议政李原,参赞卞季良,吏曹判书郑易,户曹判书崔迤,礼曹判书许稠,工曹判书孟思诚,兵曹参判李明德,大司宪许迟,司谏郑守弘及六代言侍宴。 上王谓群臣曰。闻卿等请芳干父子及朴蔓,任纯礼,申孝昌,郑龙寿,李叔蕃,黄喜,廉致庸,房文仲,权约之罪。以为君父之雠。不可不复。所谓复雠者。以父不能有为。我在位十九年。岂有不能而待后世也。乃叹曰。我百世后未可知也。我在无复言。○十一月(丁未朔)己酉。 上命参赞卞季良制乐章。欲以封崇之日献寿 上王也。词曰。云云。(见上。)以为初筵献寿之歌。又作天眷东陲之曲曰。云云。(见上。)以为罢宴之曲。○癸丑。御经筵。问宋朝名臣事迹。卞季良对曰。温仁谨厚。司马温公为最。王安石。先儒以为小人。观其文章政事与其用心。恐未可专以小人目之也。 上曰。安石。小人之才者也。○甲寅。 上以衮冕御仁政殿。奉玉册金宝。上 上王尊号曰圣德神功上王。 大妃尊号曰厚德王大妃。亲授 上王册宝于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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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朴訔,进宝官李原。 大妃册宝于进册官南在,进宝官柳廷显。送之仁政门。訔等奉册宝。至寿康宫上之。 上王册曰。云云。(见原集。)宝曰圣德神功上王之宝。乐章曰。云云。(见上)大妃册曰。云云。(见上。)印曰厚德王大妃之印。乐章曰。云云。(见上。)是日。廷臣以雨雪。请更卜日。 上遣近臣白之。 上王曰。古人以雪为祥。且有司已具。不可改日也。除百官。唯册使来可也。命从 上王旨。从宫中道往上寿。朴訔,李原,南在,柳廷显,读册官卞季良,读宝官赵末生,大妃读册官孟思诚,读宝官闵汝翼,孝宁大君补等侍宴。伶人奏卞季良所进新词。 上王称美 主上之诚孝亟曰。辞位以后。吾益尊矣。唱和极欢。○丙辰。 上谓卞季良曰。卿善制乐章。 父王称嘉。赐内厩马一匹。○庚申。大司宪许迟,义禁府提调卞季良等请曰。孝昌以私心仰渎日月之明。其罪深重。鞫问其情。 上王从之。○十二月(丙子朔)丙戌。 上王与 上御寝殿。饯平安道观察使尹坤,都节制使尹子当。亲饯功臣奉使者自此始。孝宁大君补,领议政柳廷显,左议政朴訔,右议政李原,汉平君赵涓,参赞卞季良,礼曹判书许稠,兵曹判书赵末生,参判李明德,大司宪许迟,知申事元肃侍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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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 上问曰。科举圆点之法。何以设乎。卞季良,许稠等对曰。生员食学禀两时者为圆点。生员不乐居斋。故立此法。满三百点。然后许令赴试。季良因启曰。臣再掌科举。讲经之法。实为不可。今之儒者。拘于口读。徒以诵习为业。故其气固滞。而短于词赋。且试官面对举子。岂无私心。高丽之时。立封𦇯之法。以此也。权近常患此弊。上书请罢。 上王从之。岁丁酉。用一二文臣策。复立此法。臣以为射者戏事。而人所乐为也。今京中子弟以文科难以跂及。皆趍武科。不可不虑。孟思诚曰。古有进士科。其中者。唱名帘前以宠异之。人皆乐为之。今罢进士。但有生员试。额止一百。宜加其额。以劝志学之士。季良曰。郑道传始废进士。合于生员。李穑甚恨之。 上又曰。初场试五经如何。季良曰。初场本有五经疑。或全举五经。或举三经。或一经而问之。今宜别立初场之法。以代讲经。许迟曰。害于义。更张可也。无害于义。载在六典。 太祖成宪。不可改也。掌试者若无私心。取士安有不正者乎。 上曰。大司宪之言甚当。季良曰。法有随时而变。岂可固执乎。○庚子。御经筵。 上曰。高丽史 恭悯以下。郑道传以所闻笔削。与史臣本草不同处多。何以传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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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不如无也。卞季良,郑招曰。若绝而不传于世。则后世孰知 殿下恶道传增损直笔之意乎。愿命文臣改撰。 上曰。然。
  元年己亥
元年己亥春正月。(丙午朔)上寿于 上王。宗亲议政府参赞六曹判书以上及大司宪六代言侍宴。酒酣。 上王起舞。群臣以次上寿迭舞。争进联句欢极。夜深乃罢。当宴。 上王语孟思诚,卞季良,许稠等曰。后殿真勺。其音节虽好。其歌词不欲闻也。思诚等曰。 上旨允当。今乐府用其调。不用其词。真勺。有慢调。有平调。有数调。高丽忠惠王颇好淫声。与嬖幸在后殿。作新声淫词以自娱。时人谓之后殿真勺。非独其词。调亦不可用。○ 上王命卞季良撰贺皇恩曲。将以宴使臣也。序曰。云云。词曰。云云。(俱见上。)○丁巳。义禁府提调卞季良等请朴信到辽东闻赵忠佐漏泄几事。不即首告之罪。 上王曰。今有大功。勿论。○二月(丙子朔)戊寅。命参赞卞季良,礼曹判书许稠等。开生员试于成均馆。遣右副代言崔士康。奉御宝宣酝。往成均馆。○壬午。卞季良,许稠请复进士试。不允。○戊戌。卞季良启。东堂初场讲经之法。乃我 太祖成宪也。然举生以面讲不中为惭。惮于学问。就武举者多。此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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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于国家兴学取士之义。置师傅于成均。分遣教官于乡学。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而臣请以制述取士。 上曰。然。当更议之。 上问诸代言。皆曰。不可遽罢。独柳颖曰。讲经不如制述之兴起斯文。 上曰。使举生不得聚头通议。则制述为佳。○五月(乙巳朔)庚辰。卞季良以旱甚。请复圆坛祭天之礼。 上曰。僭不可行也。季良对曰。诸侯不可祭天。礼固然矣。圣人垂训。亦以为不可。近者。周倬奉使而来。谓我国人曰。闻尔国祭天。以人事言之。尔国设飨礼以请朝廷。宰相容有许可。至如天子。虽请以诚。岂肯降临尔国乎。于是始废。然以臣所见。莫如祭之。前朝二千年相承祀天。况本国地方数千里。不比古者百里诸侯之国。何嫌之有。 上曰。岂可以地方数千里。遂僭天子之礼乎。季良复启曰。臣以谓行之为可。何则。沂水之边。有祭天祷雨之处。然则此礼古亦有之。常祭则不可。因事而行。犹为可也。今当大旱。亦无所妨。祭之何嫌乎。 上然之。命择祭天之日。○六月(甲戌朔)庚寅。禁大小使臣奸官妓。时议政府六曹以平安监司尹坤所启共议。皆以为行之已久。不必禁也。惟朴訔以为宜从坤请。卞季良固请仍旧以副众心。 上曰。其来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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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岂是美俗。况其有夫之妓乎。可从坤请。○辛酉。京畿监司李迹报。今审早谷。并审科受私田。卞季良启。虽使并审私田。谁肯用心检踏乎。岁丁酉。已行此法。乃以不中。命他委官使之更审。而其失中者。皆杖一百。若凶年则并审私田。丰年则许田主自审。而或失其中。罪之可也。赵末生启。若凶年并审。丰年许田主自审。是凶正其税而丰使横敛也。实非中正之道。不可行也。当遣敬差官时。命公私田一以中正踏验。私田收税之法。庶得平矣。元肃启。今隔一亩。一为公田。一为私田。其收税多少。大相不等。百姓怨咨。田主虽横敛。其细户俛首听从之不暇。岂敢自诉。 上曰。然。○戊辰。御经筵讲春秋。至秋大水胡传后世有人为不善。感动天变。召水溢之灾者。必引尧为解。误矣。 上曰。如此者必多矣。人臣有喜言祥瑞者。有喜言灾变者。专言祥瑞而不及灾变。是岂可乎。值祥瑞则言祥瑞。遇灾变则言忧惧可也。卞季良启曰。人主不可喜祥瑞而忘灾变。忧灾变而略祥瑞也。○八月(癸酉朔)戊子。义禁府提调卞季良等诣寿康宫启。昨承命鞫朴实败军之罪。实供称李从茂初令三军三节制使。皆下陆而战。后变令三军节制使。各一下陆。实执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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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下。贼强我弱。再报请救。从茂不听。柳湿,朴础等。亦不下救。故见败。臣等谓非特朴实之罪。从茂,湿础。皆亦有罪。请并鞫之。 上王曰。朴实败军之罪。固所知也。若以法论。则廷显为都统使。不即收实请罪。是亦有罪。今罪张蕴以诬告而赏诸将。又下廷显,从茂于狱。无乃有愧于国人乎。况东征胜多败少乎。后日之事。亦不可不虑也。若为大举之计。亦宜用权。然吾岂以此终不治其罪乎。今实当以功臣之子免之。○九月(癸酉朔)丙午。先是。卞季良承宣旨。撰乐天亭记以进。命权弘书刻板悬于亭。记曰。云云。(见原集。)○壬戌。 上命艺文馆大提学柳观,议政府参赞卞季良等改修郑道传所撰高丽史。○戊辰。 上再朝寿康宫。三议政及卞季良,许稠等议丧礼。三议政及赵末生据郑康成之言。以为 主上于 大行上王。孙之行也。 上王率百官。当服斩衰二十七日。 主上当服齐衰十三日。卞季良,许稠启曰。 两上率群臣。皆当服斩衰。昔宋孝宗崩。光宗病。宁宗当服丧。文公劝宁宗代父行斩衰三年之礼。宁宗从之。及光宗病瘳。御史胡奏曰。光宗病愈。宜行丧如法。以宁宗行三年之丧为非。遂使宁宗不终。虽宁宗从胡奏而中变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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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光宗病愈故也。病若未愈。终三年必矣。今 上服斩衰三年。用以日易月之制。当二十五日释服。二十七日禫祭即吉。可也。 两上从三议政之议。○甲戌。朴訔启曰。进告讣请谥表笺。虽是戊子年例。使副俱行。岂为无弊。当依请封世子及请传位例。遣一人进奏启本可也。李原及卞季良等曰。当依戊子年例。 两上从朴訔之言。○十一月(辛丑朔)丁未。 两上昼停于扇岩洞。留都宰枢。遣参赞卞季良问安。仍献酒果。 上王赐季良毛衣。○丁卯。 上王因论桧岩寺僧徒犯奸盗事。笑曰。以吾心观之。对大臣对小宦之时异。彼僧徒常近妇女。岂能不犯乎。吾曾立法。使僧徒不得役婢子。为此也。其令奴子轮番入役。可也。又有上策。只给土田。革其奴婢。安有此弊。僧徒虽亲执薪馔。亦可也。诸臣皆出。命留柳廷显,朴訔,李原,卞季良,许稠,赵末生,元肃。辟左右曰。革寺社奴婢。予素欲也。但恐此属逃入中国生变如尹彝,李初之事。以是未果顿革。反令勿役。以慰其心。今乃自取。又谁怨乎。宜令台谏上疏。政府六曹亦宜请之。卞季良曰。宜只革婢子。李原非之。 上亦不允。○庚午。 上王与 上御内殿。引见柳廷显,朴訔,李原,卞季良,赵末生,许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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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商,李明德,张允和等。 上王曰。兵曹多事。欲令与诸曹同进 主上殿启事。而三军镇抚代兵曹。专掌军事。启闻于我。何如。皆曰。镇抚代兵曹专掌军事。则其多事。何以异于兵曹。不如仍旧宜定事目。以除烦冗。 上王曰。然。卿等其拟议施行。○十二月(辛未朔)庚辰。 两上御寿康宫便殿。燃烛。召兵曹参议尹淮,知申事元肃。屏左右近侍。谕及僧徒之事。 上王曰。今日 主上告我以僧人三十名逃入中原之事。听此忽忆昔者尹彝,李初逃入上国。诬诉本国。假作倭贼。窥觇上朝。以高皇帝之明。亦且惑之。本国辨析累岁。终不能自明。及寡人初年。贬上党君李伫于外方。有一僧逃入上国。告之过实。今皇帝亦信之。语本国使臣曰。尔国王杀了亲的后。久备知寡人心地。乃悟告者之诞。又皇帝闻本国招安野人。赐之纱帽品带。及其还则以带帽系于马胁之事哂之。如此之类。全是不逞之徒。逃入上国。虚辞交构之使然也。且东北两界。境连上国。人之逃入也甚易。况僧徒之逃入。又易于平民乎。今者。皇帝深信浮屠。胜于萧梁。名称歌曲之诵。遍于天下。空花佛象(一作像)之瑞。播于图画。一时俗尚。靡然趍之。而我国则前既革去。寺社田民。仅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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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尽去寺社奴婢。虽其自取。岂无怨咨乎。此辈既已缺望。又闻皇帝崇佛。必有逃入上国。饰辞谗诉之人。况皇帝之崇信如彼。而我国之革除如此。僧徒之欲逃此而入彼也无疑矣。古之人。临时制变。有从权变通之理。今宜为僧徒。开其自慰喜悦之心。皇帝所赐名称歌曲为善阴骘之类。速令西北面黄海道等使臣来往之地。聚会僧徒及耆老人等。常加读诵。又制歌诗。称赞佛氏及皇帝崇信获报瑞应屡现之状。令上妓肄习。如有上国使臣。则沿途经历。有诵经者。燕飨歌舞。有诵德者。皇帝闻之。必喜我国能体圣心。虽有逃入谗诉之人。不得售其说矣。且欲令慈福寺田。移属僧人会处。以安其心。寡人非怵于佛氏祸福之诱也。天子亦岂以我国排斥佛氏。遽兴师问罪哉。然当时权宜。不得不尔。汝等岂不知乎。其与卞季良,许稠及三议政密议熟计。肃启于 主上。以转达于寡人。肃等退与季良,稠议之。季良曰。 上教甚是。当行诵经崇佛之事。然要在安其心而禁防逃逸。臣意以为宜还其奴子。以安其心。严令两界。以防逃逸。且请还已逃之僧。稠曰。臣闻命乃知 殿下千思万虑。欲为长远之计。非臣等所及也。崇佛诵经之事。谨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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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矣。还给奴子则不可。但京中之寺。依住僧徒。率皆两班子弟。负薪汲水。必有怨咨。可量给奴子。以慰其心。肃与季良等。偕就三相第密议。○丙申。卞季良奉教制贺圣明歌三章以进曰。云云。进口号曰。云云。词曰。云云。退口号曰。云云。(俱见上。)命下礼曹被之管弦。
  二年庚子
春正月(庚子朔)戊申。 上王问曰。庆尚,全罗道船军。择无才者换属侍卫军。如何。朴訔,卞季良曰。须先实侍卫军。然后当虑船军。不可换定也。柳廷显曰。倭寇可虑。当换定以备不虞。○己酉。 上御广延楼下。 上问誓戒之义。卞季良对曰。不犯染。不纵酒。不茹荤。收放心也。古者。誓戒于三司。今也誓戒于议政府。以政府百官之首故也。金渐启曰。斋戒宰相。皆聚于议政府。则礼宾无奔走馈饷之劳。宰相亦安心定位。且今议政府不坐本府。使大厦空旷。莫若聚议政府也。卞季良启曰。议政虽不坐本府。乃百官之首。不可杂处也。且入清齐者。须居静处。以收放心。不可群居共坐。谈笑喧哗也。 上曰。然。金渐启。礼宾寺虚竭。且提调猥多。不视职事。只率跟随而已。季良曾为本寺提调。故辨之不得。渐又启。丰储仓官秩卑。宜以三品官差下。季良以为不可。 上然季良之言。○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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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庚午朔)壬午。卞季良,许稠,行大司成柳伯淳等。承命试生员于成均馆。左代言金益精奉宣酝及行信宝。往成均馆。以慰试官。遂印试券。○戊子。 上曰。宴享时常用乡乐。甚为鄙俚。其令卞季良,赵庸,郑以吾等。以献寿之意。警戒之辞。各制歌词三首。○甲申。新置集贤殿。以柳宽,卞季良为大提学。初因前朝之制。修文殿,集贤殿,宝文阁大提学提学。以二品以上为之。直提学,直殿,直阁。以三四品为之。然无官署职任。惟以文臣加官而已。至是悉罢之。只留集贤殿。置司于宫中。择文臣有才行年少者充之。专事讲论经史。以备顾问。○丙戌。御仁政殿。发策覆试金汶等三十三人。恩赐三人。吏科一人。亦预焉。读券官李原,卞季良,许稠对读官权蹈。艺文直提学成槩。○夏四月(己亥朔)己未。遣权跬,元肃及柳廷显,卞季良奉宣酝。饯使臣于碧蹄驿。○己巳。 上王及 上置酒于别殿。柳廷显,朴訔,李原,郑易,许稠,赵末生,卞季良,申商,李明德,李之实,元肃等入侍。进献使通事金时遇,全义回自北京。言皇帝怒进纸奏不填日字。故不敢进请免金银奏本。 上王曰。请免金银。此其时矣。若此时请不得。后来必以此为据。宜备细布。因事进献。须臾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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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廷显等对曰。 上教甚当。易独以为宜进松鹘。 上王曰。得之最难。其为物也。才品特骏可爱。然日食一雉。养之亦难。又不调驯。或时逸去。则鹰师等每凭寻捕。侵扰村落。其弊莫甚。故已悉放之。季良曰。 殿下此言。可书之史。垂法万世。○五月(戊辰朔)癸未。以 上王诞日。 上献寿于乐天亭。让宁大君,孝宁大君,恭宁君,敬宁君,柳廷显,朴訔,李原,李伯刚,赵大临,权跬,尹季童,柳观,赵涓,朴子青,郑易,李和英,卞季良,崔润德,权永均,许迟,许稠,赵末生,申商,李明德,安纯,韩确,洪敷,李皎,元肃等入侍。群臣以次献寿迭舞。 上起舞。 上王亦舞。语卞季良曰。子为王至诚奉养。为其父享之如此者。古今所罕。乃赐 上酒。又赐三议政酒极欢。夜分乃罢。○壬辰。柳观,卞季良会集贤殿。试殿官等诗。○上王召柳廷显,朴訔,李原,卞季良等至。命李明德,元肃语之曰。群臣累请收从茂录券。予皆不允者。不欲其削去功之籍也。今若不召还。既为安置。竟无还期矣。李迹非自启达也。只请于从茂耳。且其父年老。诚为可懑。林尚阳亦无他犯。皆可赦之。洪汝方。功臣吉旼之子。起意召兵曹令史。致问予举动。固当削去忠义卫矣。朴瑞生,宋仁山,郑渊,许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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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皆止之。不得已而与焉。是亦可赦。予若不赦。 主上必不敢轻赦。尔等备传予意于三议政及卞参赞。予不亲问者。欲其商确以对耳。肃以传于廷显等。皆曰。 上教甚当。但朴瑞生等被罪。谗(一作才) 踰月放还似轻。朴訔曰。赦之可也。廷显曰。从茂及李迹等。罪干不忠。不宜赦。然 上教如此。敢不奉旨。 两上引见廷显等。置酒极欢。 上王曰。今日为诸卿之来。予亲猎获兽。廷显等起谢。各以次迭舞。竞进联句。 两上亦起舞。○乙未。视事经筵。卞季良录高丽史灾异以进。 上曰。前后汉书所载灾异。朱子于纲目不尽载。今雠校不必加录也。○六月(戊戌朔)丙午。卞季良诣丰壤问安。○七月(丁卯朔)癸酉。 大妃疾复作。 上王自丰壤御寿康宫。视疾。召柳廷显,朴訔,李原,卞季良,许稠,元肃等曰。脱有大故。殡所不可不虑。广延楼下及寿康宫内。何处可乎。皆曰。广延楼待使臣之处。寿康宫亦隘狭。请修明嫔殿。从之。○丙子。命卞季良,郭存中护丧。以骊川君闵汝翼,前府尹李种善及卞季良为殡殿都监提调。○丁丑。 上召许稠,卞季良曰。予闻令我行易月之制。十三日而释服。然乎。是虽宋制。予尝以为薄行。今乃使予行之欤。稠曰。易月之制。行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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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且承宣旨。已定丧制。 上曰。然则予于山陵后免衰绖。百官于十三日免衰。易以白衣乌纱帽。如何。稠挥泪曰。 上教至矣。臣等何敢更言。百官亦当于山陵后免衰。○八月(丁酉朔)甲辰。 上王召卞季良,许稠,元肃等传旨曰。已从易月之制。十三日除丧。而于讣告文书。不用宝。未知终期年不用宝乎。于贺正文书。亦不用宝乎。季良等对曰。皆是十三日后事。然告讣凶事。故称哀子。不用宝。贺正吉礼。故称国王。且用宝。如有问之者。宜对以此。肃对曰。既行易月之制。虽凶事。当称王用宝。不然则当于解送唐人咨。略载遭丧不敢署事之意。俾达朝廷。不可专使告讣。 上王曰。前后不同之意。辨析似难。且诸侯告天子。不可用权。天子闻显妃之薨。降敕赐祭赐赙。而不问其不讣。德妃之薨。帝亦不问其不告。则今 大妃之薨。必不问其不告。如或问之。对以不敢仰渎宸聪。事归恭敬。不如不告之为愈也。虽讣告无请谥诰命之礼。是要其赐祭耳。虽为异议。予当不听。卿等且启 主上告政府。卞季良启。椁用黄肠积材有隙。请依世俗用全板。从之。○丁未。 上将诣乐天亭。 上王以雨止之。柳廷显,李原,卞季良,许稠,元肃等。诣乐天亭。○上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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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 主上欲五月而葬。故还止之。早知百日内通吉。则虽无礼文亦可。况有三月葬之文乎。且予命即为法。何必古制。人死过十日二十日。则无有生理。古人有一月而葬者。有十日而葬者。予今定为三月之葬。无有异议。季良等还启。 上曰。家礼王公三月而葬之文。非朱子之本意。实责世俗不葬之辞也。 上意已定。不可违越。但嫌右议政粗见礼文。辄启达。季良曰。今日之事。 上王权时处之。非欲立法也。○庚申。参赞卞季良撰 献陵志文以进曰。云云。(见上)。命判敦宁府事权弘书诸石。○冬十月(丙申朔)己亥。议国丧期年内宗庙及望阙礼用乐可否。许稠对曰。 太祖之丧。卒哭后用乐。宗庙宜遵成宪。望阙礼亦宜用乐。卞季良曰。宗庙用乐则可。望阙不可。若 上不出。而百官以时服行礼。则似为得体。 上曰。宗庙可依成宪。望阙用乐。更议施行。群臣出。谓近臣曰。望阙。予先行礼。百官以时服用乐蹈舞。如何。○癸酉。 上诣丰壤上寿。柳廷显,朴訔,李原,柳宽,卞季良,孟思诚,李之刚,李之实,李伯刚,赵大临,南晖,赵涓,延嗣宗,洪敷,李皎,李明德,元肃,尹淮,郑招,金益精侍宴。各以次进爵。 上王曰。今日是佳节。 主上与大臣来献寿。吾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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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以国君无事去官。未知有几。赐元肃卓上杮橘。令与其母。赐入番宰枢及代言酒于兵曹厅。
  三年辛丑
春正月(甲子朔)癸巳。前此以郑道传所撰高丽史。间有与史臣本草不同处。且称制敕称太子之类。语涉僭踰。命柳观,卞季良雠校。至是书成乃进。○辛亥。左议政朴訔,参赞卞季良来问起居。○甲子。发丁夫二千。驱禽于讷豆山。夕驾次大和驿之野。留都群臣。遣参赞卞季良。问起居献酒果。 上曰。前命五日一次问安。何至七日乃来。季良对曰。左议政朴訔以谓未晚。乃于前月二十九日。封酒授臣。缘此迟来。 上王命内臣馈酒赐鹿二头曰。后来问安者。虽逢路上。汝率还京。○五月(壬戌朔)己卯。 上奉 上王幸乐天亭。大阅五卫阵。前此 上王命参赞卞季良。考据古制。以成阵法。 上于内中。又出画本阵法一轴。季良参究为五阵法以进。令训鍊观依法教隶。至是三军变为五阵。无失次者。既阅。乃观手拍之戏。置酒奏乐。慰三军将帅。○庚辰。 上命金益精问于卞季良曰。今卿所撰阵说内。应敌之际。后卫先出应敌及触处为先之说。似皆拘于一偏。予意以为中卫主将临时布置。或前或后。或左或右。从其主将之指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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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季良曰。后卫先出之说。出于五阵本法。触处为先之说。亦出于诸家阵法。皆不可废。请两存其说。 上曰。予之所言。卿之所言。俱书以进。予将启于 父王。季良书二条以进。遣尹淮等以启于 上王。○六月(壬辰朔)庚申。 两上御水亭。仍设小酌。柳廷显,朴訔,李原,卞季良,赵末生,尹淮,金益精,权蹈,郭存中,曹崇德等。侍议请还逃僧适休事。○秋七月(辛酉朔)戊寅。朝廷议建庙之地。左议政朴訔以为四祖殿。若在大室之西。则宗庙 太祖以下。皆子孙也。夫卑者在侧。而四时大享不与。于人情未安。长生殿在国之西。与宗庙隔。请以为四祖殿。参赞卞季良。亦请于宗庙隔远地建庙。时 上王在丰壤宫。礼官俱启。 上王曰。祖宗在天之灵。岂容地之远近有闻不闻耶。且为祖宗。难于土木役而用古殿。非礼也。宜遵古制。建庙大室之西。号则宜曰永宁殿。盖祖宗子孙。有俱安之意云。○八月(辛卯朔)辛丑。 上在乐天亭。召柳廷显,李原,卞季良,许稠,李之刚议事。仍置酒。○庚戌。 上王与 上同御水阁。置酒奏乐。为迎郑擢,尹子当,李中至,赵启生之还。饯新除边将郭承祐,赵菑,赵慕,沈宝,金乙辛,陈原贵,金益生,李澄石,吴益生,朴寅吉等也。并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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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上。茂长镇兵马使朴东秀等七人。坐于阁下。命孝宁大君补及柳廷显,李原,赵涓,卞季良,许稠,赵末生,李明德,河演,金益精等侍宴。入直宰枢。赐宴于兵曹厅。侍卫军士皆赐酒。○甲寅。参赞卞季良,礼曹判书李之刚等启曰。成均学生。屡因浮肿而死。臣等闻其故。皆曰。生员皆欲满圆点三百。且因考讲之法。长坐一处。勉强读书。故劳神丧气。不知病之深至于死也。臣等以谓圆点考讲二事。国家欲令勤学。务要成材。不可革也。使医二人竟相递番。朝夕与居救疗。则可无浮肿者。 上从之。又谓季良等曰。卿等会于成均馆。访问其弊以闻。朝退。独召季良。与语移时。○九月(辛酉朔)丁卯。议政府启曰。臣等欲进笺请上 上王徽号。愿 殿下为臣等善启焉。 上诺之。寻诣乐天亭。领议政府事柳廷显等。遣参赞卞季良,礼曹参判河演。奉笺诣乐天亭以进。笺曰。云云。(见原集。)笺上。 上王遣宦官严永秀传旨曰。笺内辞意𢢽到。然若为太上。则丰壤出入。亦不可轻。卞季良,赵末生,河演等启曰。虽尊为太上。何害于出入。乞以前日 殿下事 太上之心。体今日 主上事 殿下之心。以赐俞允。 上王曰。前朝忠宣王父子。亦贤君也。克尽慈爱。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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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太上之号。何必尊崇然后尽父子之道乎。卞季良对曰。臣等以王季,文王期之。岂敢以忠宣父子望于今日乎。 上王曰。去年 主上再请。今群臣合辞固请。予不得已许之。前此予为圣德神功上王。每于祝文见之悚然。封崇日期。使臣还后。更涓日行之。季良等复启曰。十五日。乃 世子封崇日也。乞于其日行之。 世子封崇。姑待后日。 上王许之。复启曰。十五日犹远。十二日亦吉日也。请于此日行之。 上王又许之。寻使永秀传旨。使臣支待事烦。姑停之。○己巳。命 元子名曰珦。 上与柳廷显,许稠,卞季良议曰。欲使 元子见于使臣。于何所见之乎。廷显等请于温斟宴见之。又问服色。廷显等曰。今当请命之时。宜以纱帽品带见之。 上从之。○冬十月(庚寅朔)辛卯。户曹请修大清观。 上谓卞季良曰。卿知大清观设置之意乎。季良曰。总制金瞻尝商确其事。臣则不知也。吏曹判书孟思诚曰。大清观。创自高丽。其东有射厅。将帅受命分阃者醮之。古例也。且辽东学馆之东。有星宿影殿。其东又有射厅。疑大清观仿此而设也。 上谓季良曰。大清观。信不可无。当置京中。何必置于留后司耶。卿更考古事以闻。○己亥。朝新宫置酒。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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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显,李原,赵涓,卞季良,孟思诚,赵末生,李之刚,曹致,李明德,金益精等侍。○甲辰。驾次临津。留都群臣。遣参赞卞季良问起居。○十一月(庚申朔)丙寅。视事。谓近臣曰。予欲观资治通鉴纲目。卞季良请观性理之学。今曰始讲四书。卿等其知之。知申事金益精请令代言一人入侍。 上从之。是日。始讲大学。○ 太上王问卞季良,赵末生,李之刚,金益精曰。高丽始祖配享功臣凡六。今我 太祖配享惟四人耳。议其有功者加配如何。开国之时。功之大小。予尽知之。南訚唱于外。李济助于内。其功不细。予昔与南訚,李济,赵仁沃共坐。訚出。仁沃曰。开国。此人之力也。訚,济功大如此。 太祖在天之灵。岂不欲令配享乎。后虽有罪。功不可废也。季良等对曰。二人前虽有功。后不忠于社稷。岂可以功掩罪乎。 太上王曰。卿等更议以闻。明日。当与卿等定议。○丁卯。 太上王召柳廷显,李原,卞季良,许稠,赵末生,李之刚,李明德,金益精置酒。议 太祖配享功臣。廷显等议如 太上旨。明德启曰。南訚虽有功。知有 太祖而不知有今日。假如得遂其谋。则安有今日乎。臣以为不宜配享。 太上王曰。不可以私怨弃大功也。乃命赠訚及济谥。○辛未。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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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 太上王。自丰壤还御新宫置酒。补,裀,李原,金承霔,卞季良,李明德,金益精侍。○丙戌。 太上王召卞季良,许稠。赐毛衣毛冠。○十一月(庚寅朔)辛卯。知司谏许盘石,执义朴安臣等。复请金渐之罪。 上曰。已知卿意。安臣出。 上从容谓近侍曰。台谏之请然矣。然以犯在赦前不听耳。渐之所犯。非挟椒房之势也。狂妄不畏人之致然也。左代言郑招对曰。渐之在狱也。卞季良讯之不服。季良诱之曰。子今行年五十。前去百年几何。子虽服罪。以知敦宁。挑灯坐奥房度馀年。亦足矣。渐答曰。心虽不肖。以予贯日之忠。独坐度年。心实痛焉。仍放声而哭。此诞妄之證也。○壬寅。命议永宁殿祭享疏数。馔品丰杀及乐悬仪仗之数。朴訔议我 太祖追崇 四祖。乃建宗庙。今当迁之祖。依宋制建别庙。其祭期之疏数。祭品之丰杀与夫乐悬之差等。臣不敢妄议。窃谓文宣王异代追崇之圣。尚且庙食万世。我 四祖。盛朝始庙之主。当享百世。其祭期祭器乐悬之数。并依已定文宣王祭礼施行。请朔望仍旧。大享止于春秋行之。祭品乐悬。皆如释奠例。移安时仪仗。依唐代宗附庙时迁毁庙之制。用本室旧仗移安。卞季良议高丽诸陵署。尚备朔望。况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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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庙于宗庙之西。以安 四祖。崇奉之至也。然祭之疏数。则不可与宗庙无别。朔望仍旧。大享止于春秋行之。如社稷例。其祭品乐悬。皆与宗庙差减。朱子论四祖殿曰。栋宇仪物。亦必不能如宗庙之盛。盖别庙。不可与宗庙等。故朱子酌事理之轻重而言之也。非谓别庙仪物当如宗庙之盛。而宋朝不能为之也。然则别庙祭器乐悬之不可与宗庙等。朱子之意也。臣不敢加损焉。许稠,李之刚议宋制别建僖,顺,翼,宣四祖殿于太祖之西隅。岁令礼官荐献。三年一祫。先诣四祖殿行礼。次诣太祖庙。逐幄行礼。乞依宋制。每岁一次行祭。三年一次祫享于别庙。朱文公论僖祖不当迁曰。别立一庙。以奉四祖。则别庙栋宇仪物。亦必不能如太庙之盛。是乃名为尊祖而实卑之。然则别庙奠物。不可减于宗庙。且宋制。别庙在大殿西隅。相踞甚迩。无别立神厨。而每当祫享。先诣四祖殿行礼。次诣大庙。逐幄行礼。则大庙别庙牲牢。必无别备。今别庙奠物内。牺牛共用于两庙。祭时乐悬。只设堂上乐。朴訔,卞季良,李之刚等。又献议。唐玄宗天宝二年。追尊咎繇为德明皇帝。凉武昭王为兴圣皇帝。各立庙。四孟月祭享。肃宗宝应时。礼仪使杜鸿渐请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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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享献。献,懿二祖。祔于德明,兴圣庙后。祭礼未有所考。太祖之后。祧迁之主。依历代之制。藏诸西夹室。只于祫祭与享。不可与别立四祖殿同。许稠又议。宋别立四祖殿。以奉追崇之祖。岁令礼官荐献。三年一祫。先诣四祖殿行礼。太祖以下祧迁之主。藏诸西夹室。每遇祫享。合食于太祖之前。今既依宋制。别立永宁殿。以奉追崇之祖。其永宁殿及太祖之后祧迁之主。祭享疏数。奠物丰杀。一依宋制。 上命迁庙。只于春秋大享。其牲牢祭品。视宗庙。○庚戌。 太上王谒 健元陵。 上如中良浦。设幄殿以迎。张乐置酒。孝宁大君补,敬宁君裶,恭宁君裀,顺平君群生,清平府院君李伯刚,领议政柳廷显,左议政李原,右议政郑擢,赞成孟思诚,参赞卞季良,礼曹判书李之刚,兵曹判书赵末生,刑曹判书李泼,兵曹参判李明德,都总制权希达,洪敷,知申事金益精等侍宴。
  四年壬寅
四月(丁亥朔)戊子。 两上观猎于加乙么岘。留都群臣。遣参赞卞季良来问安。仍献酒果。赐季良鹿二。○丙申。还给及第李馨期红牌。左议政李原,参赞卞季良启收红牌。故事所无。故有是命。○癸卯。 太上王召卞季良,李之刚曰。恭妃既生 世子。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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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嗣。不可不广。与三议政及大司宪成掩,司谏沈道源等。选可为嫔媵者二人以闻。○五月。(丁巳朔) 上在新宫。 太上王疾剧。 上忧惧。命参赞卞季良,前大司宪金自知,奉常少尹郑宗本,供正库副使李通。以星曜法。卜其吉凶。○丙寅。以议政府参赞卞季良,吏曹参判元肃为嫔(一作殡)殿都监提调。○丁卯。延嗣宗,卞季良启曰。 殿下自侍疾以来。至今不进膳。恐伤圣体。 上曰。昨日。政府六曹请之。卿等今又请之。予当夕而听。夕奠后。政府六曹咸进。涕泣启曰。圣人垂训。有曰无以死伤生。愿 殿下节哀进膳。以全大孝。 上乃进淡粥小许。日止一次。○壬午。 上以皇帝北征。当遣人问起居。而以方在衰绖。令政府六曹拟议以闻。皆云。不可以私丧。废君臣之礼。宜称王用印。一如常例。卞季良,许迟以为依中朝易月之制。于二十七日后遣使。 上曰。于奏本称国王用印于礼部。议政府呈状。○命更议钦问起居事。柳廷显,李原,郑擢,许稠,李之刚,李孟畇,承文院提调韩尚德等议。 殿下虽居衰绖。钦问事重。恐不可称哀子。称王用印。一如常例。后日如有解送逃来人口事。令议政府申达。则朝廷知以钦问时称王用印者。重其事也。卞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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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曰。 殿下不用易月之制。于卒哭前。不释衰服。其后尚且权免视事。而朔望祭及凡干丧事。皆著衰服。以终三年。是则山陵之前。不可称王用印。顾皇帝起居。不可不问。盖不可以私丧废君臣之大礼。但于奏本。不可称王。唯称孤子。似亦不背于理。遣使若在二十七日之后。则称王用印。以据天下古今定制。亦何害于义哉。 殿下于所当擅便之事。不用易月之制。群臣亦皆则效。以至卒哭。独于钦问一事。权从易月之制。称王用印。如此则忠孝两得。元肃议曰。奏本称王用印于礼部辽东。令议政府申呈。似有未便。山陵前凡有奏启。皆称孤子。于礼部辽东。政府申呈则可矣。于奏本既称王用印。则礼部辽东。亦当称王用印。而以二十七日后填日。乃从廷显等议。○辛丑。议政府礼曹因许稠上书。议国葬仪仗以闻。领议政柳廷显,礼曹判书李之刚,参判李孟畇等。请用大驾仪仗。左议政李原曰。宋至道三年太宗之丧。有司请大驾仪仗卤簿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若全用其数。则虑山道近隘。车骑填委。望加裁定。诏用其半。然则前此用大驾卤簿之数明。今 山陵之路。非近且隘。请用大驾仪仗。右议政郑擢请用 太祖国葬时吉仗。参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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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季良曰。前者。礼曹启云。 大行 太上王丧葬之制。一依 元敬王后丧制。事已施行。呈报政府。臣始知之。君王之丧。岂可援引后妃之例。书之史册。传之后世。礼曹及政府大臣咸以谓宜。更启请用 太祖及 恭靖大王丧葬之制。臣谓 恭靖大王之丧。仪仗之数。减于 太祖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龙扇凤扇等物是已。今宜从 太祖丧葬之例。若 太祖时未备。而详具于 恭靖之时者。当从 恭靖之例。以至 元敬太后之丧。不关后妃而可采者采之。臣之志也。盖 太祖之时。大作佛事。及至葬也。佛仪甚多。 殿下已汰之矣。 恭靖王仪仗。减于 太祖。不可施于今日。且 太后之丧。后妃之制。不可援以为例。宜可参酌。更考古典。勒成一典。于事为宜。 上命用大驾仪仗。○八月(乙酉朔)辛亥。李原,卞季良等献议曰。梓宫赴 山陵时。耆老及生徒僧徒。不可不奉请于发引日。令耆老生徒僧徒序立于百官路祭幄次之侧奉辞。从之。○冬十月(乙酉朔)壬寅。礼曹判书金汝知启。李原,郑擢,柳宽,卞季良等。以为今当国丧。不宜取士。臣与许稠以为科举虽是吉事。无害于义。不可废也。 上曰。吾意亦如此。即下传旨于礼曹曰。文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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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取。依前例。讲经则今当年歉姑除。取以制述。○壬寅。以卞季良为艺文馆大提学。
  五年癸卯
六月(庚戌朔)壬申。传旨。昔晋山府院君河崙,吉昌君权近掌文词时。大提学卞季良往来其门习之。今集贤殿副提学申樯。亦于卞季良门来往习之。初 上问季良曰。继卿主文者谁欤。季良以申樯对。○秋七月(己卯朔)壬辰。遣内臣赐卞季良烧酒。○丙戌。大提学卞季良以疾辞职。不允。○冬十月(戊申朔)庚申。吏曹判书许稠,大提学卞季良等议。请于北郊望祈。中央及四方。依唐制称某方。岳海渎之神。山川之神。其奠物。亦设十位。岳海渎一祝。山川一祝通行。从之。○辛酉。传旨。在前晋山府院君河崙,大提学卞季良修改诸处祭享祭文祝文外。通行祭文祝文。更令主文者修改。录之仪轨。○十二月(戊申朔)辛未。春秋馆知馆事卞季良,同知馆事尹淮等上书曰。臣等窃见永乐七年九月我 太宗恭靖大王命礼曹稽古前代修撰实录之例以闻。礼曹上言西汉武帝时司马迁撰惠文景本纪。唐太宗诏房玄龄等撰高祖实录。宋太宗命沈伦等撰太祖实录。元成宗诏翰林国史修世宗实录。本朝国史依仿此例修撰。 太宗乃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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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修撰 太祖康献大王实录。乞依成宪。修撰 恭靖大王及我 太宗,恭定大王两朝实录。以垂永世。从之。○癸酉。大提学卞季良改修广孝殿大享祭祝曰。云云。朔望祭祝曰。云云。(俱见上)
  六年甲辰
五月(乙亥朔)辛巳。命 献陵大祥后长明灯燃火及朝夕焚香。领议政柳廷显,左议政李原等议长明灯焚香。非古制。宜制。星山府院君李稷,大提学卞季良,吏曹判书许稠,礼曹参判李明德等议云。除燃灯而焚香。依 健元陵例。命从李稷等议。○癸未。传旨曰。予于近左腋下发微尰。然大祥大事。欲诣幄次。易服而还。许稠等启不必亲幸。不允。领议政柳廷显,左议政李原,大提学卞季良,判汉城吴升等亦启曰。大抵病加于小愈。今 殿下恃其小愈。力疾而行。诚为未便。请停亲行。 上亦不允曰。若病未差。予岂不知大体而强之。○六月(甲辰朔)丁未。召领议政柳廷显,星山府院君李稷,左议政李原,大提学卞季良,吏曹判书许稠,礼曹参判李明德。使知申事郭存中传教曰。今观所上祔庙仪注。当祔庙日。于广孝殿。出 太宗 王后两位神主时。即行奠礼安位板。予惟祔庙之日。其重专在祔庙。而欲以考妣之神。先安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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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然后次行祔庙之礼。则诚敬未专。甚为不可。且奉神主祔庙后。即还广孝殿。遂行奠礼。奉安位板。则似乎适中。然予当举之日。夜分而起。先诣原庙。行动驾祭。奉神主祔庙后。又还原庙。奉安位板。则非独予之倦怠。百官有侍从。烦屑劳。予以为当祔庙之日。亲奉神主。祔于宗庙。命臣于原庙。摄行奠礼。仍安位板讫。更待祔庙后。择日亲祭。何如。卿等其议以闻。廷显等皆曰。摄行可矣。即命礼曹以此节次。修仪注以进。 上又传教曰。向许稠言历代帝王谥号。三代以上。皆以一字。如文,武,成,康是也。至后世唐,宋及本国,高丽王氏。皆加上尊号。或十馀字或二十馀字。美号有限。而互相追崇。故名实不孚。予亦以为不足贵也。今于 母后。亦加上徽号乎。恐 元敬之外。更无以加。廷显等曰。 上教善矣。然本朝宗庙四室以上。皆上徽称。今 太宗王后。则当百世不迁。宜仿 太祖神懿王后例。加上尊号。若在后世。当从稠议。 上曰。然。○甲寅。星山府院君李稷,吏曹判书许稠等议。一。 元敬王后加上尊号。后于神主。无进书之例。且神主改造。古制所无。只于祭文祝文。具书加上尊号。一。加上尊号。前期一日。于广孝殿。当行预告祭。祭式依朔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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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加上尊号玉册奉献时祭仪。若依别祭例。则嫌于援尊。宜从朔望例。于 太宗大王前用朔祝。 太后前用别祝。读玉册。艺文馆大提学卞季良议。加上尊号玉册奉献时祭例。依文昭殿 神懿王后忌辰兼祭 太祖例。宜于朔祭。用有名日别祭仪。馀同稷等议。命用季良议。○甲申。前此大提学卞季良上议曰。为之后者为之子。古也。恭惟 太宗为 恭靖王之后。则 太宗乃 恭靖王之子也。今 殿下于 恭靖当孙。而迁 翼祖于永宁也。无疑云云。○丙申。赐艺文馆大提学卞季良,礼曹参议成槩鞍马。领敦宁致仕权弘马。季良撰 献陵碑文。槩书弘篆额。○癸丑。进雠校高丽史。其序文曰。恭惟我 太祖开国之初。即命奉化伯郑道传总修高丽国史。于是。采摭各朝实录及检校侍中文仁公闵渍纲目,侍中文忠公李齐贤史略,侍中文靖公李穑金镜录。汇而辑之。仿左氏编年之体。三年而成。为卷三十有七。顾其书颇有舛误。至于凡例。以元宗以上。事多谮拟。往往有所追改者。我 主上殿下聪明好学。留心典籍。乃命右议政臣柳观,艺文馆大提学臣卞季良及臣淮等。重加雠校。正其讹谬。知春秋馆事尹淮所撰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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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壬寅朔)己酉。注书李承孙回自黄海道安城站。赍郭存中与天使问答书以启。其书曰。使臣刘景谓存中曰。 殿下既遣元宰相。今又遣君问安。其用心至矣。欲速上马委来事可速说。存中言。九月初一日。护送王天使。知三登县事朴得年。敬录令谕。回自辽东。 殿下钦闻大行皇帝宾天。率群臣哭临行丧。不胜哀痛迫切之情。即遣进香,陈慰两使。本月十五日。咨文赍进官赵忠佐回自辽东。复钦闻皇帝即位。又遣贺登极使。中路闻大人命。并留不行。臣子闻君父丧。情意迫切。宜以所先后。不忍延缓。三使既已发程。请先入送。诏敕开读后。更以感激之意。别遣一使。意谓两全。景云。皇帝圣旨。朝鲜虽外国。读书且结亲之国。诏敕两使。虽一时发行。入朝鲜境。各行钦此出来。进香,陈慰节次。前日已言之矣。三使去留。任意为之。即出上马。副使陈善云。我等于朝鲜之礼。何事不知。已遣进香,陈慰使。又遣人奏闻。岂不重叠。又云。我等回还。若奏此事。王贤及辽东。岂得无事。辽东大小臣民。皆素衣素馔。得年之所亲见。又誊颁降令谕而来。本国由此得闻。前此贺平定北方及祥瑞等事。皆闻于辽东。遣使进贺。已有故事。善云。吉凶有缓急。得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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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不得为而为之。皆非礼也。汝朝鲜。读书知礼。礼贵得中。过犹不及也。存中曰。大人之言。似是而非。闻皇帝宾天。以臣子迫切至情。即行进香陈慰。愚意此乃得中。使臣云。汝言亦似是而非。三使行止。任自为之。即出上马。 上召领敦宁柳廷显,左议政李原,右议政柳观,赞成黄喜,大提学卞季良,吏曹判书许稠,参赞卓慎,礼曹判书申商,刑曹参判河演,户曹参判睦进恭议之。即遣奉常尹郑旅。问丧制及迎敕仪于使臣。○十一月(壬申朔)丙戌。召大提学卞季良曰。故老渐稀。不可无文籍。本国地志及州府郡县古今沿革。俾撰以观。然今春秋馆事剧。地志则不可为也。姑撰州府郡县沿革而观之。且周公豳风之诗。无逸之书。可以鉴。然本土之俗。异于中国。欲问民稼穑艰难。徭役疾苦。逐月作图。仍述警戒之语。以便观览。庶传不朽。季良启曰。地志及州郡沿革。一体事也。使兼春秋馆一人掌之。臣与卓慎,尹淮共议撰之。月令之文。臣当任之。 上曰。月令之文。姑徐之。地志及州郡沿革。卿令撰进。○十二月。(壬寅朔)受朝。同知春秋馆卞季良启曰。敬奉 王旨。自己亥至壬寅年。史草一皆收纳。臣等以为宜将永乐十七年己亥正月至二十年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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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十二月。充修撰官以下各人史草。京中限乙巳年二月。京畿,忠清,黄海,江原等道。三月晦日。庆尚,全罗,平安,咸吉等道。四月收纳。其有未纳者。依前例。子孙禁锢。徵白金二十两。先是。 上与李原,柳观,卞季良等议曰。自己亥至壬寅。予虽在位。其间国政。予皆禀 太宗而后施行。无寡人自擅之事。其四年史草。欲皆收纳。载之 太宗实录。何如。皆对曰。可。 上又曰。自今史官身死之后。史草即皆收纳。虑史官子孙年久。或失之也。季良闻命。议于诸史官。皆曰。不可。今 太宗实录修撰。犹恐其太早。况又收纳当代史草乎。如此则国人将以李行为鉴。必无直笔矣。○季良曰。壬寅以上四年史草收纳。 上问我。对曰。可。业以为可。难于更启。诸君上书请之可也。其意以为记注官鱼变甲,俞尚智等。亦阿 上旨而不敢请也。奉教以下史臣欲上书。依违中止。是后 上闻之。命史官身死。勿令子孙即纳史草。○丙辰。大提学卞季良进新制歌词。其词曰。云云。(见上。) 上命下惯习都监。载诸乐部。用之宴享。○辛酉。皇帝令礼部尚书吕震宣旨曰。尔国王至诚享上。尔使臣等天寒路远。驱疾而来。朕甚嘉之。臣等对曰。圣德罔极。感荷何量。但言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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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情未尽上达耳。震曰。汝既知圣心。则斯可矣。入京初。令闵光美进礼部。告于尚书曰。去九月初一日护送王内官陪臣朴得年。回自辽东。 殿下钦闻皇帝升遐。恸悼。即率群臣。哭临行丧。遣臣等陈慰,进香。初十日发程。过鸭绿江。至汤站。逢诏敕使臣等。令开读诏敕后进去。即时启闻留止。诏敕使到王京开读后。 殿下改修表笺。追送领受而来。吕震曰。 殿下本至诚忠孝。闻丧即遣进香,陈慰。亦是。承文院提调大提学卞季良,提学尹淮诣阙贺。 上甚喜。
  七年乙巳
春正月(壬申朔)甲戌。召领敦宁柳廷显,右议政柳观,赞成黄喜,大提学卞季良就职。○夏四月(庚子朔)辛丑。大提学卞季良制华山别曲以进。其词曰。云云。(见上。)命载诸乐部。用之宴飨。○庚申。议政府六曹采择各品陈言以启。艺文大提学卞季良等十人陈言。今我 殿下令政府六曹台谏。日陈庶事。以资治道。可谓广聪明而达下情矣。然皆未能从容详密。以尽群下之情。且旋进旋退。吹竽混真者。或有之矣。唐,宋盛时。皆有轮对之法。是不独广聪明而无壅蔽之患。群臣之贤否。亦难逃于圣鉴矣。乞依古制。令四品以上。逐日轮对。益广言路。以尽下情。以察群臣邪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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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秋七月(戊辰朔)甲戌。 上懑雨。召领敦宁柳廷显,左议政李原,赞成黄喜,刑曹判书权轸,兵曹判书赵末生,吏曹判书许稠,户曹判书安纯,礼曹判书李孟畇,大提学卞季良曰。二十年来。如此旱灾。未之见焉。惟予寡德。不能安居厦屋。欲避居于本宫。但虑酷热。无军士可居之所。肆居于此宫。宫中所居有三。予不居正寝。而就外侧室居之。以思弭灾之道。然犹欲出西离宫。以答天谴。何如。佥曰。 殿下忧旱自责。欲避厥居。诚万世之嘉言。然出于离宫。则军士侍卫。臣僚进退。膳羞转输。亦皆有弊。莫若仍御此宫之为可。 上曰。予欲除弊。而虑不及此。卿等之言甚当。又曰。观各道雨泽之报。外方则雨泽足矣。而独不雨于京城。恐或上天有为而然也。且政事之间。犹恐有可疑之事。以孟温之事观之。诸宰相初则皆以刑曹所启为是。及台谏论请。又以刑曹为非。台谏为是。其所为是为非。别无他意。一人曰是。而众以为是。一人曰非。而众以为非。予以为此不致精思雷同之弊也。举此一事。可知其他。政事之失。岂可谓必无。其各勉思弭灾之等。悉陈无隐。佥曰。 圣上恐惧修省。为日已久。政教号令。意谓无失。臣等向于求言之日。尚未讲救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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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策。以答宵旰之忧。更有何策可陈。但前日所上各品陈言。更裁择施行。○十二月(丙寅朔)庚午。御经筵。谓知申事郭存中曰。 太祖实录。只书一本。若后日遗失则不可。又写一本。纳春秋馆。一本。吾常见之。其传教于春秋馆。知馆事卞季良启曰。 太祖实录多密事。臣与河崙知之。他人不知。不可又写一本而使众人知之。请择吉日纳于史库。从之。
  八年丙午
三月(乙未朔)己未。知申事郭存中,右副代言郑钦之,大提学卞季良等启曰。庆慎公主之卒。已过三日。 殿下迨今进素膳。臣等切恐以万机之劳。不可如此。而况 太宗常以为 主上一日不可素膳。请复肉膳。 上曰。予常时虽异姓无服之丧。必三日素食。况同姓之姑乎。亲疏之分。不可不异。季良等更启曰。 殿下之言是矣。然 太宗之心。以为虽有大故。不可日久素膳。况其他乎。 太宗之灵。于昭于天。 太宗之言。昭昭在耳。其可违乎。圣体不可使一亏疏。伏望上遵 太宗之训。俯答臣民之望。 上曰。虽数日素食。于 太宗之训。不为悖逆。卿等勿请。○夏四月(甲子朔)丙子。大提学卞季良以 上忧旱不进酒。诣阙请进曰。酒所以辟邪气通血脉。实是良药。若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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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忧惧。暂不进酒。不无损气。伏望须进酒。以养气脉。从之。○五月(甲午朔)己亥。 上忧旱。召大提学卞季良。制求言教书。且曰。予因旱灾。常时不居正殿。乃命设幄次于月台上。去仪仗金鼓。以时服御幄次。颁教书云云。(见原集。)命教书别监。京畿,江原,咸吉道遣一人。忠清,全罗,庆尚道一人。开城,黄海,平安道一人。盖以农时除弊也。○六月(癸亥朔)癸酉。大提学卞季良启曰。导官署所纳粳米一百二十七石。以西籍田所出稻。令其所属奴婢舂正上纳。其弊为大。请如旧。 上然之。○癸未。以卞季良为判右军府事。○十月(辛酉朔)戊辰。赐獐各一于留都宗亲及左议政李稷,领敦宁金九德,判府事卞季良,判汉城吴升,吏曹判书李孟畇,户曹判书安纯,礼曹判书申商,刑曹判书郑津,大司宪崔士康,大提学李随,参赞许稠,右议政致仕柳宽。
  九年丁未
六月(戊午朔)丙寅。被掳逃来汉人徐仕英。言曾住开元。本无远近族亲。诚愿留住。命下议之。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等议。仕英到吉州。见先来汉人张显子息。已知显受职。留仕司译院。独解送仕英。未便。又稍解文字。将为可用。依自愿留之为便。判府事卞季良议并显解送为可。 上从喜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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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戊申
二月(癸丑朔)壬戌。礼曹据前衔宰枢所上言启。本所古无衙门。二品以上閒良耆老。无所依处。散乱无统。虽国有庆事及行幸出入。皆不得知。殊失人臣之礼。惟我 太宗,恭定大王即位之初。设立衙门。赐公廨田一百结奴婢五十口书题二十名。每当诞日正至及国有庆事行幸出入之时。臣等咸集明庭。以行其礼。诚万世不刊之令典也。但号为前衔宰枢所。实为未便。伏睹诏书及教旨。皆曰。文武大小臣僚閒良耆老等。前朝亦谓致政宰枢所。乞以耆老宰枢所,耆老所二号。详定称下。命下详定所议之。李稷议宜称前衔两府。黄喜,许稠议耆老所。卞季良议致仕耆老所。郑招议朝请所。从季良议。○夏四月(癸丑朔)戊午。韩承舜被贼劫夺物件徵还敕书内。并录辽东委差东宁卫镇抚王逊之物。命召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判府事卞季良,吏曹判书郑招,艺文馆提学尹淮。议回答可否。喜,季良以为还送王逊物件之意。不可不奏。宜于奏本。微著其意。礼部咨详陈为便。思诚,招,淮以为奏本。但录钦受承舜物件之意。礼部咨。并载还送王逊物件之意。命从喜等议。○乙亥。判府事卞季良上书曰。云云。(见上。)命下礼曹命文臣六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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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议。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礼曹判书申商等十六人。以为讲经制述。不可偏废。宜临时迭用。赞成权轸,户曹判书安纯等五十一人。以为宜用制述。汉城府尹李明德等五人。以为宜依元典。设四书五经斋。常时考讲升黜。试场则试疑义。艺文提学尹淮,集贤殿校理权采,修撰李先齐等十五人。以为用讲经。柳思讷独以为录姓名时。讲所读经书。通大义者许赴试。试场则用制述。命依制述之议。初。季良修史春秋馆。每语人曰。试官于讲经之际。颇多徇私。为试生者。或其为亲族。则讲虽不切。必掩庇之。且试生常苦读书。气习局束。未能著述。将安用之。故权近尝上书 太宗。革林朴讲经之策。复用制述。近来复行讲经之法。弊复如前。于是言之。季良忿众议多不一。谓先齐曰。馆中诸人。皆从吾议。尔与采不从何耶。采独不思乃叔权近之议欤。先齐曰。用制述则徒习彫篆。以要科名。谁肯专心性理之学乎。莫若讲经之为愈也。季良不悦。○辛巳。判右军府事卞季良制箕子庙碑以进。碑文曰。云云。(见原集。)○闰四月(壬午朔)戊申。视事。判府事卞季良启。设侍卫军士。欲其捍外卫内。备不虞也。比来。因内外无事。外方侍卫军士。或因农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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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凶年。或因寒暑。勿令番上。骑船军或分四番。或分三番。使专务农。此诚 殿下恤民之心。然祸患每生于不虞。岂可姑恃安静。以弛备御乎。但当以他术存恤耳。 上曰。近来缓弛。非故为之也。但年歉耳。卿言是也。○六月(壬午朔)癸卯。召承文院提调黄喜,孟思诚,卞季良,许稠,申商,尹淮等。议贺册皇后时。进方物于皇太后与否。请赐 王世子梁冠。免金银等事。佥曰。贺册皇后时。进方物于皇太后。古无是例。 王世子梁冠。不可不亟请。若免金银。则俟请梁冠而后请之。从之。○秋七月(辛亥朔)。 上曰。 世子待孝宁大君诸叔父诸弟之礼。详定以闻。判府事卞季良,礼曹判书申商等对曰。此礼甚大。不可轻议。 上曰。宜速参酌以定。○九月(庚戌朔)癸亥。详定所提调李稷,黄喜,卞季良,许稠,申商,赵启生,郑招等议启。礼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臣等窃详。庶子虽为大夫。已不得祭。宗子越在他国。庶子祭之。以宗子之命。其尊祖敬宗之严如此。无次子立庙之文。然事有难处。礼从而变。若长子长孙残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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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居人家。虽有宗人相助。终不得立祠堂者。许令次子立之。其长子长孙。今虽单弱无依。终可立祠堂者。次子依经济六典。不能立庙者例。择净室一间。以奉神主。待长子长孙立祠堂。奉还神主。自馀长子长孙。虽废疾者。苟有宅舍。皆立祠堂。至祭时。令次子代行。依文公家礼。祭初就位参神。休于他所。祭终复位辞神。且国俗无大小宗之制。乞依朱文公家礼大宗小宗图。惟曾祖之长子孙为宗。营祠堂立神主。行祭。同曾祖众子孙诣其家。与执事以物相助。其有相去远。而不能与祭。则依文公家礼。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祭毕焚之。又议二室并祔之礼。稷,稠,商,启生等以为谨按礼丧服小记。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此言祔庙之礼。三人或有二继也。亲者谓舅所生母也。唐韦公肃曰。前娶后继。并是正嫡。则偕祔之义。于礼无嫌。朱文公家礼。卒哭明日而祔。注云。母丧。祖妣二人以上。则以亲者祔。臣等窃详。天子诸侯嫡配嫔媵。名分甚严。嫡配遭丧之后。嫔媵虽以宠幸进位中壸。乃前日名分已定之人也。传所谓并后二嫡。乱之本也。或有继世之君。出自庶孽。欲尊其母。加以尊号。先儒所谓反卑其父者也。至于大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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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得再娶。韦公肃所谓前娶后继并是正嫡者。不可一尊一卑也。古礼。祖姑有三人者。岂不以此欤。乞依古礼二人以上并祔。季良以为三代之时。一帝一后而已。自汉以后。乃有前娶后继皆嫡。始微终显皆嫡也之论。肆为邪说而莫之禁。大宋元丰年间。有引古人祖姑三人。则祔于亲者之文。继为邪议而用之者。至有以二后三后并祔之说焉。臣窃谓三代之制。最为得正。后世儒者。乃有推尊时君之母之心。援引古今。傅会经传。以饰其说者。不可胜言。臣伏睹 圣上出自宸衷。特下明旨。以一室祔庙。二室三室祭享处。命臣等拟议。是皆足以破千古儒臣之谄媚鄙陋。若其二室三室祭享处。则其所生子设位致祭何如。命召喜,思诚,季良,稠,商,招等更议。喜,季良,商等又议。士大夫祭四代之礼。以为宜从元典之制。思诚,稠,招等。以为宜从朝廷之制。命季良,招各述其意。招曰。有问于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郤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朱文公家礼云。为四龛。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大明公侯品官之家祀先图。列高曾祖祢四位。本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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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以上祭三代。七品以下祭二代。庶人只祭考妣之法。若父为六品以上。得祭三代。身没之后。其子无职。只祭父母。当撤去曾祖与祖神主。及后日除授六品。复作神主。势有难处。一从朝廷之制。季良曰。大抵仪礼制法。自天子至于庶人。须有差等。此出于天理之本然。非私智邪说所得而挠也。朱子传中庸修其祖庙之章。以为天子七。诸侯五。大夫三。适士二。官师一。或问朱子官师一庙。只祭父母。不及祖母。乃不近人情。曰。位卑泽浅。其理自当如此。实天下古今之大典。今朝廷之制。品官祭四代。庶民祭三代。亦未尝以品官混于庶人也。然其制与古不合。本朝时享之礼。敢得事理之正。人情之宜。不可得而变也。若以父死子继。被黜复爵之际等论。疏阔尤甚。盖立法于其常。而不于其变。天下万事皆然。何独至于神主之作撤而疑之哉。正所谓一笑而挥之者。不必深辨也。惟朱子论程子之说为得祭祀本意者。不可不究其旨。然程子冬至始祖立春先祖之祭。朱子已议其僭。且谓未见祭及高祖之文。则所谓得本意者。特论其理耳。其与位卑泽浅理当如此云者。自相矛盾。故先儒谓朱子之言。一说其分。一说其理。正所谓理一而分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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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古人庙制。自有降杀。祭祀之礼。亦必如之。岂可谓庙虽有等。祭则无差也哉。古人之意。其不出此也决矣。又况皆不及高曾。更不及祖之说。章章明甚矣乎。恭惟 太祖 太宗四十年之成宪。实为有据。且以事理论之。彼庶人虽使之祭四代。岂能然乎。设有不能。又从而刑之可乎。若曰庶人虽不能行。姑立此法。以示来世。则亦非以信待人之道也。况欲从家礼。则又与朝廷之制不同。一依祖宗成宪。无有变更。命文臣四品以上会议。从季良之议者多。从招之议者四五人而已。○丙寅。 王世子读尚书毕。师黄喜,傅孟思诚,左宾客李孟畇,右宾客郑招,右副宾客申樯等。启请每日熟读集注十张三遍。辅德以下侍讲。贰师卞季良,左副宾客尹淮。启请每日读集注五张一遍。昼讲则辅德以下侍讲。读至六遍。 上从喜等议。○癸酉。 上谓卞季良曰。大夫士两妻祔庙之议。卿以为不可。何也。季良对曰。大夫士。于礼无二妻。若其死亡失德。则不得已而改之。所以重宗祀也。生既不得畜二妻于一室。死岂可并祔二妻于祖宗之庙乎。臣故以为未可也。 上曰。卿之此言。以义理言之耳。若有古制。则岂可不并祔乎。天子诸侯。则礼无二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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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既薨。后妃之子立。虽欲尊母而祔庙。不可得也。若大夫士之礼。与天子诸侯异。虽有故改娶。既有二嫡之礼。何不并祔乎。古文有曰并祔妾族。妾族犹祔。况先后妻乎。季良曰。臣未尝考士大夫之礼。然窃料仁宗皇帝。后妃出也。仁宗以嫡母无后先薨。欲尊所生母以祔母。其时臣子杂采古礼。遂祔之。始渎乱古制。时有诤之以为不可者。此真忠臣也。若以为大夫士有二妻并祔之礼。则臣恐后世以为臣子尚有二妻并祔之礼。况人主乎。援以为證。将有如仁宗之尊母者矣。立法一变。末流不可遏也。 上曰。卿言末流难制。此语甚善。然仪礼制度。圣人之事。士大夫二妻并祔之礼。若是周公所制。则岂可变易乎。命详定所及集贤殿稽古制以闻。○冬十月(己卯朔)辛巳。御经筵。 上尝闻晋州人金禾弑父之事。矍然失色。乃至自责。遂召群臣。议所以敦孝悌厚风俗之方。判府事卞季良曰。请广布孝行录等书。使闾巷小民。寻常读诵。使之骎骎然入于孝悌礼义之场。至是 上谓契循曰。今俗薄恶。至有子不子者。思欲刊行孝行录。以晓愚民。此虽非救弊之急务。然实是教化所先宜。因旧撰二十四孝。又增二十馀孝。前朝及三国时孝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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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者。亦皆裒集。撰成一书。集贤殿其主之。循对曰。孝乃百行之源。今撰此书。使人人皆知之。甚善。若高丽史。藏之春秋馆。外人不得考阅。令春秋馆抄录以送。即命春秋馆抄之。○乙未。 上曰。御膳至重。承文院提调以为今进献。可无奏本。此何谓也。小邦进享上之物。可无书乎。予以为甚不可也。此无乃卞季良之说欤。右代言许诚对曰。诸大臣皆云宜载奏本。惟季良曰。今此进献。非事之正者。可除奏本。○十一月。(己酉朔)仪礼详定所启。大小人员行时祭。许著纱帽。 上曰。前衔亦可著公服乎。判府事卞季良曰。二品以上。虽前衔。诣阙则著金带纱帽。故祭时亦可著。三品以下前衔。则不得著。至祭时而著未可。若令著之。则与二品以上一例。恐无尊卑之分。 上曰。自今前衔行祭时。二品以上。则著金带纱帽。三品以下。著乌角带纱帽。○ 上谓卞季良曰。议者以为文科三外。皆以权知。口传三馆。待次叙用。至七八年。乃得去官。故老于一馆。不习世务。其他贵家子弟。则自少分列各司南行。明习吏事。终为可用之才。此言然乎。季良对曰。诚然。 上曰。予亦然之。季良曰。文科三十三人。即皆叙用。已载元典。若用此辈。为各司南行。胜于贵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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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矣。然臣窃料文科。皆用于各司南行。则贵家子弟。有不见用之叹。议者亦或以为取文士。专为文学。不宜用于南行。 上曰。取士。欲为世用。岂独为文学耶。季良曰。 上教甚善。贵家子弟。其父母宠爱之。使英明可学之辈。未免弱冠。已列于各司南行。不学文字。不达事理。深可惜也。宜使贵家子弟尽赴学。待其通义理就德行。然后渐以入官。以三馆权知。用之于各司南行。如是则子弟无躁进之弊。儒者售适用之才。 上曰。子弟之事。予亦闻之久矣。尚未施行。吏曹判书李孟畇曰。臣祖入朝登第。见其榜目。即皆叙用。刑曹判书金自知曰。前朝中文科者。皆差外方司录。臣父亦入朝登第。即授丘县丞。 上曰。卿之父。不知中华之语。故除丘县丞。自今三馆权知。吏曹随窠阙叙用。○辛亥。 上谓右议政孟思诚曰。今皇帝出征北方。遣人钦问起居何如。将待回驾钦问乎。昨日卞季良言须及时钦问。孟思诚及判府事许稠等对曰。不可恝然。须亟钦问。○十一月(己酉朔)丁卯。判府事卞季良启曰。 上至诚事大。获海青辄献。然昔者未易捕获。今则获稍多。请择善以献。勿多进。其捕获甚苦。又安知后日未能多获也。倘有多献之命。何以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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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帝若闻多捕而不尽献。无乃不可乎。○甲戌。 上曰。今赐 世子六梁冠。特加等级。实万世之宠也。将何以谢恩乎。帝赐 太宗冠服, 母后段子。于其谢恩。进金鞍二部及马匹。又 太宗尝曰。金非我国所产。虽无金鞍可也。何以处之。判府事卞季良对曰。等级之加。与爵命同。此特恩也。须进金鞍。以表喜谢之意。 上曰。然。
  十一年己酉
春正月(戊申朔)辛亥。 上谓大臣等曰。使臣以帝命求石灯盏甚勤。若果帝命。不可不应。使臣之还。附副本而献之乎。别遣人偕使臣献之乎。予意 太祖时或有附使臣进献之例。处之何如。左议政黄喜,判府事卞季良曰。虽有附献之例。以今观之。似未可。崔得霏致祭。其子弟必有谢恩之行。附献何如。 上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昔帝致祭李茂昌之父。茂昌丧毕。然后入见。受职而还。然古文有云。子即释服行谢礼。若无亲子。族亲与同里人行之。则谢恩不可缓也。喜,季良曰。丧毕入见。虽有古例。今不当如是。得霏之子。则方在丧次。其婿可行。兼赍石灯盏。偕使臣而献。似可。命礼曹判书申商拟议以闻。 上谓喜,季良曰。前日疏上兴学条件。已闻回话否。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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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臣未闻也。 上曰。古者。卿大夫之适子与凡民之俊秀。得入太学。今有荫子弟。皆入泮宫。则无乃过多乎。季良曰。京官三品以上子弟。皆入学宫可也。 上曰。武科。亦赐牌赐盖赐宴游街。无异于文科。判府事累言其不可。然此 太宗已立之法。不可轻改。但试取时讲四书二经。何如。喜与季良曰。射御之才。三千甲士。亦皆能之。武科之异于甲士者。但以讲兵书也。然不过粗通三四书而已。如此而与文科无异。故士皆舍文就武。今使讲四书一经则可矣。 上曰。授职之事。何如。季良曰。二十五岁。则授职可矣。今十八岁。授职之法。始于朴锡命。欲除其子之术。喜曰。此法乃 太宗时河崙等所定也。 上曰。予亦尝闻朴锡命为其子立此法也。其馀条件。予皆依允。若武科与诸学。一例试取则不可也。季良曰。臣未知一例与否。尹淮语臣曰。武科乃诸学例也。今考元典。无放榜赐盖三日成行之法。依旧制何如。 上曰。予更商量。季良曰。科场。必考经书本文。然后得制之。今使不见本文。则必诵经书。然后乃得制述。恐无尽治四书五经者也。 上曰。如不得见本文。则学者必致虑矣。但以三经命题。何如。季良曰。然。且古者有赐酺之礼。宋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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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朝史。亦载三日大酺之语。宜行古制。 上曰。通鉴亦载之矣。然近年以来。禾谷不登。且无庆事。未敢举行。今于春秋。已赐八十岁以上米。季良曰。大酺之制。古之良法。宜速行之。○乙丑。御资善堂。判府事许稠曰。科试之法。东堂禁令稍严。监试稍宽。昨日搜挟甚严。举子皆苦之。生员非试取即用之人。将使居馆读书也。不可若是其严也。 上曰。予意亦然。命右代言许诚曰。判府事之言。然矣。其语于卞判府事。季良亦曰。 上教甚当。宜令礼曹依旧搜挟。勿使太严。○三月(丁未朔)庚申。府院君李稷,判府事许稠,参判郑招等以为父没子继职秩。不及撤其神主。以待后日之得官者。不过二道。曰瘗埋也。袭藏也。既埋复作。于礼无文。事理亦碍。袭而藏之。与天子诸侯迁庙之主。藏于夹室似矣。然士大夫家庙。则无夹室。若建别庙。则卿大夫合三代为一祠堂。士于曾祖。尚不得祭。安得建庙以奉之。若藏于庙。一祭一否。诚未便。若藏于厅事。接待宾客之所。若藏于寝房。夫妇所居之处。或廊或库。卑下不敬。皆非所宜。且天子诸侯夹室所藏之主。虽无四时之祭。至三年则有祫祭。今此袭藏之主。致祭无期。如或未得官。终当如何。孝孙之心。事死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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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之则已。藏而不祭。于心何如。程子朱子。皆以通祭四代为礼。朝廷亦许品官之家。祭及高祖。虽不明言其故。岂不以此也哉。臣等初议欲从朝廷之制与夫程朱之说。则元典六品以上。亦祭止三代。故乞令品官通祭三代者。盖用元典世代限数而取法通祭之义也。议上。令臣等更议。又乞依朝廷之制。乃下礼曹。令文臣四品以上。议其可否。议者以世数加于元典。为更改成宪。然臣等窃谓前日之议。乃补元典之未备耳。非改也。乞取臣等前日所进两议裁择。左议政黄喜,判府事卞季良,判书申商,参判金孝孙等。以为父殁子继。则父之曾祖。于子为高祖。其神主当埋于墓侧。若子职不相等者。将其不应祭之神主。重袭以藏。以待加职。出而祭之何如。从喜等议。○丙寅。详定所提调府院君李稷,左议政黄喜,判府事许稠,判书申商,参判金孝孙,郑招等以为。谨按唐开元礼。皇帝时享太庙仪。奠爵出户北向立。大祝进户外之右。跪读祝再拜。皇帝谒陵仪。至寝殿三奠爵。当神座前北向立。大祝二人持玉册于户外。跪读再拜。宋郊祀前一日朝享太庙仪。设册案于室户外之右。皇帝奠爵出户外北向立。读祝官东向跪读册文再拜。太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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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仪。祝板各设于神位之右。初献奠爵出户外北向立。大祝跪读祝文讫再拜。郊祀前二日朝献景灵宫仪。设祝册于殿上之西。皇帝进酒俛伏兴立。读册官东向跪读册。四孟朝献景灵宫仪。皇帝奠酒俛伏兴再拜。无读祝一节。每岁春秋仲月。太常宗正卿朝拜祖宗及后陵。诣神座前。奠酒俛伏兴。俟大祝读文讫。再拜降阶。前朝详定古今礼时享太庙仪。设祝坫于每室户外之右。奠爵出户北向立。大祝进户外之右。读祝再拜。朔望享太庙仪。各设祝板于坫上。置于神座之右。上香酒俛伏兴。少退北向立。祝史持板进神座之右。东向跪读祝文。献官再拜。拜陵仪。奠酒三爵。少退北向立。大祝持板诣神座右。跪读再拜。窃详唐,宋及前朝之制。奠爵后行礼。或出户外。或当神位前。祝文或设于神位之右。或设于户外之右。或设于殿上之西。未可定从。况本朝宗庙。户外窄狭。展礼尤难。乞奠爵后行礼。皆当神座之前。读祝皆于献官之左。祝板皆设于神位之右。若原庙户内伏地。则古典所无。然本朝常时出入殿内有伏地。原庙多用平日之礼。仍旧何如。判府事卞季良议。宗庙用古礼。原庙用俗礼。古人有是言也。我 太宗尝曰。宗庙以神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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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原庙象生时。则其原庙户内伏地。一从成宪。何如。其户外读祝事。唐,宋宗庙。虽非古制。然其体面甚大。其内修妆。必多曲折。所谓户外读祝。亦必不在于外阶也明矣。今徒泥户外之文。而轻改成宪。臣固痛心。今承下问。不胜欣忭。愿遵 祖宗成宪。今后议新法时。礼曹启目。汎称曹与详定所同议。最为不可。宜列详定提调某某之名以闻。永为恒式。从之。○夏四月(丙子朔)戊戌。 上曰。每日相参老大臣等。凌晨诣阙。则病必生矣。遂传旨礼曹曰。星山府院君李稷,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骊川府院君闵汝翼,谷山府院君延嗣宗,赞成权轸,判府事卞季良,许稠等许令五日一参朝启。则各以其次入参。○己亥。召府院君李稷,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判府事卞季良议曰。似闻使臣欲亲往年鱼产处造醢。从之则将开万世之弊。不从则有亏享上之仪。何以处之。唱歌儿女三十名。何以采之。十二三之女能唱歌者鲜矣。果尽从三十名之数乎。近来四年间。名为执馔入朝之婢。已五十馀人矣。使臣到京面说。则将何以答之。稷等曰。使臣面说时。不宜防遮。姑权辞以答曰。唯命是从。后日必欲往年鱼产处。则答云年鱼产于江原道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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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谷。归路甚阻。难以亲往。若说歌女。则答云十岁以上二十岁以下少女能唱歌者鲜。故惟采得几人。或十名或十五名入遣。何如。 上曰。将以卿等之议待之。○乙卯。左议政黄喜,判府事卞季良,许稠,判书申商,总判郑招言。曩奉教旨。凡为治之道。不可以卑陵尊。以下陵上。必须严立法禁。以杜其渐。谨具一二条以启。一。禁品官吏民。上诉于守令之后。阴嗾他人告状者有之。由此风俗日弊。宜加痛惩。今后阴嗾者。则被诉守令。勿论品官吏民。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有阴嗾告诉。身自告诉者。连续不绝。则知官以上降号。县官降为属县。又有奸猾之徒。私记守令过失。扬说恐动。亦宜痛禁。乞依律文部民骂本属官条施行。一。宣德二年三月日。刑曹判书受教。讼者凌辱官员者。不受理。元只所讼外。他事告举者亦勿受。官吏于所告本状外。别求他事为罪者。依律论罪。其后元告欲增只人罪恶。并录别罪犯。被告者亦然。官司或修理。乞加申明。如有违教者。官吏及讼者元只。悉皆论罪。又奸愎之徒。有不惬于己者。捃摭过失。无因告诉。因此狱讼繁滋。风俗日渝。乞自今律及本朝教旨许人陈告事条及死罪外。无因告诉他人过犯痕咎者。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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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令论。一。卑下与事上相讼者。骂詈驱打其事上。则先覈詈驱之罪。依律决罚。然后辨其所讼曲直。从之。○秋七月(乙巳朔)壬戌。命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判府事卞季良,许稠,礼曹判书申商,总制郑招,艺文提学尹淮会于兴德寺。令知申事郑钦之往议请免金银贡。喜,稠,招等以为文表。令文臣制述。拣择润色。其赍进宰相。则以六曹判书为使。都总制元闵生为副。商以为以户曹判书为使。佥总知金时雨为副。其代贡二物。则惟思诚,喜欲用马匹布子油厚纸三物。招,商,稠欲用马匹及布子。季良欲用布子。时季良病在兴德寺。故命喜等就而议之。○八月(乙亥朔)戊寅。承文院黄喜,孟思诚,卞季良,许稠,申商,尹淮等议请免金银时献礼物可否。淮,商,稠,思诚,喜等议。以谓非谢非贺。又非朝觐之比。献礼物恐无名。季良以为执贽陈请。不违于礼。从喜等议。 上又谓知申事郑钦之曰。今为东宫择配。宜抄选处女。世系妇德。固皆为重。然姿或不美。则亦不可也。以予父母之心。欲亲择取。然无古礼。未得行之。欲令聚昌德宫。使内官与侍女,孝宁大君选之若何。喜,思诚,季良,商,淮等皆曰。可。稠独以为未可也。若令聚一处选择。 则取之专以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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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德也。 上曰。暂见之馀。何以便知其德。既未能便知其德。又不以容可乎。宜巡往处女之家。择其可者。更聚昌德宫选之。佥曰。可。○十一月(癸卯朔)癸丑。礼曹启。言者以为前此京外祭享灵验处。革祭不祀。未便。愿自今访问山川奇岩龙穴社寺等灵验处。设祭室及位板。每四仲吉日。遣使行礼。命议之。卞季良曰。此盖祖述周公咸秩无文之意。诚有理矣。然择其不可废者而行之。命从所议。
  十二年庚戌
春三月(壬寅朔)癸丑。右议政孟思诚,礼曹判书申商,知申事许诚等回启。使臣求毛衣席子甚勤。答以有圣旨难听。使臣怒不接见。 上曰。卞季良云从权与之可也。卿等以为如何。思诚曰。天气甚寒。赠以毛裘似可。商,诚皆以为不可。乃止。○夏四月(辛未朔)丁亥。判右军府事卞季良以病辞。从之。仍传旨曰。卿受重任。病未治事。故欲免职事。予岂以卿为备员而允之乎。卿其安心调理。○癸巳。判右军府事卞季良卒。季良字巨卿。号春亭。密阳府人。玉兰之子。自幼聪明。四岁诵古诗对句。六岁始缀句。十四中进士试。十五中生员。十七登第。补典校注簿。累迁司宪侍史。历成均乐正,直艺文馆司宰少监。兼艺文应教,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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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丁亥重试。擢乙科第一人。特拜礼曹右参议。己丑。进艺文馆提学。乙未大旱。 上甚忧之。季良上言。本国祭天。虽云非礼。事既迫切。请祷圆坛。即命季良制文以祭之。丁酉。拜艺文大提学。明年。转礼曹判书。即迁议政府参赞。又明年。倭奴侵我南鄙。多杀掠。 太宗取季良之言。议征讨。丙午。判右军都总制府事。至是卒。年六十二。讣闻。辍朝三日。命攸司致祭赙及棺。东宫亦赙米豆并三十石。谥文肃。勤学好问文。执心决断肃。季良典文衡几二十年。事大交邻。词命多出其手。掌试取士。一以至公。尽革前朝冒滥之习。论事决疑。往往出人意表。初娶铁原府使权总之女。又娶吴氏死。又娶都总制使朴彦忠之女。妾子曰英寿。○丙申。命左议政黄喜,右议政孟思诚监修 太宗实录。前此。卞季良专总修史。素多疾病。未能早暮。其居第在兴德寺傍。故移史库于兴德寺。至是季良卒。故命喜等监修。移史库于议政府。○五月(庚子朔)丁巳。 上谓检讨官权采曰。卞季良尝献议 太宗曰。请于集贤殿员。择敏者一二人。令究庸,学。辑绎或问。其一则权采为可。 太宗虑其久读两书。则恐失他书。竟不从。及予即位。又请令若等读书。予亦虑其两失。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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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良精于学问。岂无所见。乃允其议。若等读书已久。庸,学熟乎否。季良又言。权采等自赐暇读书之后。听其谈论。殊异昔日。采对曰。庸,学则从季良之言。读至三载。自前年春。始论,孟与五经。然臣性本不敏。未能精熟。○六月(庚午朔)甲申。赐祭于判府事卞季良教曰。云云。(见上。)○乙酉。 王世子遣官致祭于贰师卞季良云云。(见上。)○冬十月(戊辰朔)庚申。 上曰。李崇仁之才。权近,卞季良皆溢美之。初修高丽史之时。削近救崇仁之文。近,季良之改撰也。还书之。然其事过情。此事亦未成之书。若改修之则当削之。近作陶隐集序。称誉之。又书追赠之意。乃虚事也。季良问于近曰。何以不追赠之事。答云。今以追赠书之。则后必追赠。此甚失言。季良亦称崇仁曰贤。 太宗览之曰。溢美矣。
  十六年甲寅
春正月(己卯朔)癸丑。 上曰。昨日谏院上疏曰。今年各道凶歉。外方侍卫牌。勿令番上。其意善矣。然予以为不可。军士。国家所重也。昔卞季良言于予曰。军士以练习为贵。不可不常常侍卫也。如有请除番上者。愿勿听。反加罪责。予当其时。反以其言为非。今更思之。其言果有见也。
仁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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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乙丑
五月(壬寅朔)壬戌。成均馆启曰。学宫兴废。实系国家崇儒重道之举。 太祖大王开国初。首建本馆。以重文教。越九年庚辰。失火。 太宗大王三年丁亥。即旧基而新之。其时臣卞季良受命序其事。因为铭之于石。垂示二百年之久。今当仍刻卞季良所撰之文矣。但壬辰之变。本馆尽为灰烬。碑石亦为破碎。其后庙宇虽得重建。而此碑不立。故学宫兴废始末。泯然无徵。三十馀年后重立旧碑。尊先圣重吾道。似有待于今日。或跋或记。以垂将来。不可已也。撰文及书碑写篆三事。必以舆望所归之人为之。然后可无亏欠。令该曹议大臣定夺议于大臣。则左议政尹昉右议政申钦。以为卞季良所撰之文。在二百年之前。今将重建。立石年月。似当以天启书之矣。后之观者。不知曲折。而兴废始末。乃斯文重事。不可不记。依旧馆启辞。叙其大略。勒之碑阴为当。至于撰述书写之人抄启。乃该曹事耳。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