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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 (自动笺注)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
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首。
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崇尚禮樂」、「仁義」、「忠吮、,俾民之知所避也。
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
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貴賤等數國家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
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用刑有五:一曰笞。
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
漢用後世更以楚。
《書》曰「撲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
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
《書》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
四曰流。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
五曰死。
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
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逾百。
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絞、斬。
除其鞭刑梟首、軒裂之酷。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
唐皆因之。
隋文帝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公元619年
唐興高祖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
受禪,命納言劉文靜損益律令
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
斷屠日正月五月九月行刑
四年高祖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詔仆射裴寂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
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二歲半者悉為一歲
余無改焉
公元626年
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復定舊,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
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
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
今以死刑斷趾,蓋寬之也。
曰:「公等更思之。
其後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四十余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
玄齡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
於是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嘆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
」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公元622年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不以實。
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
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
王世充鄭颋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
決囚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
自今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進酒肉,教坊太常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時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
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
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
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屍,故祖有陰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
於是令:「反逆者,祖孫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余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諸寺、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
京師之囚,刑部一奏御史巡行之。
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上佐,余皆判官涖之。
五品以上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於家。
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於京城七里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
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
奏報馳驛
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
訊杖大頭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勛階七者鎖禁之。
輕罪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頌系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少府縫作。
給假一日寒食二日,毋出役院。
病者鉗校給假,疾差陪役。
謀反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
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初,太宗古者斷獄,訊於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於仁恕
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
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三等失出五等
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深文
」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
後犯者浸少。
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
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奴婢,又擅賦夷人
既還,有舟七十。
或告其贓,法當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負天也。
人臣有過請罪於君,君有過,宜請罪於天。
其令有司設槁席於南郊三日,朕將請罪
房玄齡等曰:「寬仁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
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公元623年
太宗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
即位,有勸以威刑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
四年,天下斷死二十九人
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
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幸免也。
」自房玄齡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變改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
又詔長孫無忌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
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公元705年
武後時內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後至於垂拱詔敕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於神龍,為《散頒格》。
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公元715年
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
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皆以開元名書
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
肅宗代宗無所改造
至德宗時,詔中書門下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
公元838年
文宗尚書省郎官刪本司敕,而丞與侍郎覆視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為《大和格後敕》。
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於開成制敕,刪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
宣宗時左衛府倉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此其當世施行而著見者,其余有其書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
《書》曰:「慎乃出令
」蓋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
至其繁積,則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奸,此刑書之弊也。
蓋自高宗以來,其大節鮮可紀,而格令之書,不勝其繁也。
公元701年
高宗昏懦,而繼以武氏之亂,毒流天下,幾至於亡。
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誌,而刑濫矣。
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御史臺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而法吏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棰死者,皆不禁
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條,犯者或至死而杖未畢,乃詔除其四十九條,然無益也。
武後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詔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
徐敬業越王貞瑯邪王沖起兵討亂,武氏益恐。
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韋、衛遂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構陷無辜
自唐之宗室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
左臺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訐習以為常
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
泥耳囊頭,摺脅簽爪,縣發燻耳,臥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閉絕食飲晝夜使不得眠,號曰『宿囚』。
殘賊威暴取決目前
被誣者茍求得死何所不至
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
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
武後不納。
麟臺正字陳子昂上書切諫不省
周興來俊臣誅死,後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傑姚崇宋璟王及善相與垂拱以來酷濫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復殺戮
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
大足元年,乃詔法司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
中宗韋後繼以亂敗
玄宗自初即位勵精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
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來俊臣誅後,至此復起大獄,以誣陷所殺數十百人,如韋堅李邕等皆一時名臣天下冤之。
天子亦自喜邊功遣將分出以擊蠻夷,兵數大敗士卒死傷萬計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起而獄訟繁矣。
天子方側然,詔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系
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
民年八十以上重疾有罪,皆勿坐。
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
以此施德其民。
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安、史之亂,偽官大鈞等背賊來歸,及慶緒河北脅從相率待罪闕下自大陳希烈等合數百人
御史大夫李峴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而肅宗方喜刑名刻深,乃以河南尹達奚珣三十九人重罪,斬於獨柳樹十一人,珣及韋恒腰斬陳希烈等賜自盡於獄中者七人其余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歲除日行刑,集百官臨視家屬流竄
初,史思明高秀巖等皆自拔歸命,聞珣等被誅,懼不自安,乃復叛。
三司用刑連年流貶相繼
王玙為相,請詔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
河北叛人畏誅不降,兵連不解朝廷屢起大獄
肅宗後亦悔,嘆曰:「朕為三司所誤。
」臨崩,詔天下流人皆釋之。
代宗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
及河、洛平下詔河北河南吏民偽官者,一切不問
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
仆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
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菹醢,帝不從,卒杖殺之。
諫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
帝笑曰:「艱難無以逮下,顧刑法峻急,有威無恩,朕不忍也。
即位五年,府縣寺獄無重囚
故時,別敕決人捶無數
寶應元年,詔曰:「凡制敕與一頓杖者,其數止四十;至到一頓重杖一頓痛杖一頓者,皆止六十。」
德宗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
刑部侍郎班宏言:「謀反大逆及叛、惡逆四者,十惡大也,犯者宜如律
其余當斬、絞刑者,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
」故時,死罪先決杖,其數或百或六十,於是悉罷之。
公元813年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於用刑寬仁
是時李吉甫李絳為相。
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降赦令,蠲逋負,賑饑民,恩德至矣。
典刑未舉,中外懈怠心。
曰:「今天下雖未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
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亂之世,始專任刑法
吉甫之言過矣。
憲宗以為然。
司空於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謂宰相曰:「懷奸謀,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南山南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京兆界中及它盜贓三匹者,論如故
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隨者,勿禁。
」蓋刑者,政之輔也。
政得其道,仁義興行,而禮讓成俗,然猶不敢廢刑,所以民防也,寬之而已。
今不隆其本、顧風俗謂何而廢常刑,是弛民之禁,啟其奸,由積水而決其防。
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為幸也。
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輕重之,號「參酌院」。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
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都鄙邦國所以丁寧,使四方謹行之。
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
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系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
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
」乃罷之。
公元832年
大和六年興平縣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
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
諫官以為言。
文宗以興免父囚,近於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閹宦肆孽不能制。
誅殺大臣夷滅其族,濫及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流涕,而莫能救止
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強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
武宗李德裕劉稹等,大刑舉矣,而性嚴刻。
故時,竊盜無死所以民情迫於饑寒也,至是贓滿千錢者死,至宣宗乃罷之。
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雖子弟不宥也。
」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蓋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亂,治以寬平民樂其安,重於犯法致治之美,幾乎三代盛時
考其推心惻物,其可謂仁矣!
高宗武後以來,毒流邦家,唐祚絕而復續。
玄宗勵精為政,二十年間,刑獄減省,歲斷死罪才五十八人
以此致治雖難,勉之則易,未有為而不至者。
自此以後兵革遂興,國家多故,而人主規規無復太宗之誌。
其雖有心於治者,亦不能講考大法,而性有寬猛,凡所更革一切臨時茍且,或重或輕,徒為繁文不足以後世
高祖太宗之法,僅守而存。
故自肅宗以來,所可書者幾希矣;懿宗以後無所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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