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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历一 (自动笺注)
曆法尚矣。
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四時成歲,其事略見於《書》。
而夏、商、周三統正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
至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于黃鐘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矣。
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
唐一行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于《易》矣。
蓋曆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
其用無窮無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皆可以合也。
然其要在於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行運,以相參合而已
四時寒暑無形而運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於上,二者常動而不息
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
其久而不能差忒者,勢使之然也。
故為曆者,其始未嘗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
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
自堯、舜、三代以來,曆未嘗同也。
公元664年
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曆八改
初曰《戊寅元曆》,曰《麟德甲子元曆》,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曆》,曰《元和觀象曆》,曰《長慶宣明曆》,曰《景福崇玄曆》而止矣。
公元678年
高祖受禪將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之。
仁均參議合受歲名為《戊寅元曆》。
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也。
冬至五十餘年輒差一度日短星昴合於堯典》,二也。
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蝕限,合於《詩》,三也。
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曆序》,四也。
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在望,五也。
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虛六,符陰陽之始,六也。
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司曆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公元459年
三年正月望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
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
孝孫使算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詰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
中宿,則餘星可知
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
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常准
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歲,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
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極南,去人最遠,故寒。
寒暑易位,必不然矣。
平朔定朔,舊有二家
三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
日月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
晦、朔無定,由時消息
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失。
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通術矣。
仁均對曰:「宋祖沖之歲差隋張胄玄等因修之
差數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曉,乃熱南斗冬至常星
日躔宿度,如垂阝傳之過,宿度既差黃道隨而變矣。
《書》云:'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
'孔氏云:'集,合也。
不合日蝕可知
'又云:'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既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
《詩》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
'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
'自後曆差,莫能詳正
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
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
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
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合璧五星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自此七曜散行不復餘分普盡,總會如初
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
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
以為夜半甲子冬至者,非也。
冬至自有常數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
必須日月相合與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
孝孫以為然,但略去疏闊者。
公元465年
九年,復詔大理卿崔善為孝通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
初,仁均武德元年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五星皆有加減
至是復用上元積算
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公元640年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
十四年太宗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
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於子半。
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
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
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
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
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於事彌合
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
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
從之。
十八年淳風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
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
」詔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
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胄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
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不能逾之。
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公元678年
戊寅
戊寅曆》上元戊寅歲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
亦名行分法
章閏二百四十九。
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
日法萬三千六。
時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
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
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
沒分七萬六千八百一十五。
沒法千一百三。
曆日二十七,曆餘萬六千六十四。
曆周七十九萬八千二百。
曆法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八。
數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歲得一,為積月。
以月法乘積月,如日得一,為朔積日;餘為小餘。
公元626年
日滿六十,去之;餘為大餘
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
大餘二十九、小餘六千九百一,得次朔。
平朔大餘七、小餘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為上弦
又加,得望。
又加,得下弦
餘數乘年,如氣法得一為氣積日
命日如前,得冬至
大餘十五、小餘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氣日。
四季之節大餘十二、小餘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
節氣小餘,三之,以氣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冬至小餘,八之,減沒分,餘滿沒法為日。
冬至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得沒日。
餘分盡為減。
加日六十九、餘七百八,得次沒。
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
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
曆法乘朔積日,滿曆周去之;餘如曆法得一,為日。
命日算外,得天正平夜半曆日及餘。
次日加一,累而裁之。
若以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餘,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曆日
加之滿曆日及餘,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餘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
又加,得望、下弦後朔
曆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
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
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餘,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
平朔、弦、望小餘,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入曆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餘,命日甲子算外。
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餘如度法得一,為度。
命以虛六,經斗去分,得冬至日度及分。
冬至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前夜半日度及分。
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為行分
凡小滿法成行分,行分滿法成度
若注曆,又以二十六約行分
月星准此
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
累加一度,得次日
行分法乘朔、望定小餘,以九百二十九除為度分,又以十四約為行分。
以加夜半度,為朔、望加時日度。
定朔加時,日月同度。
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
夜半曆日餘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曆行分,為行定分
朔定小餘乘之,滿日得一為行分。
以減加時月度,為朔、望夜半月度。
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歲星
歲星
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
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
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
春分,均加四日
清明穀雨,均加五日
立夏大暑,均加六日
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
日損所加六十七分。
寒露日增所減百一十七分。
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
而留,二十六日
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
又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
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日分加之。
若滿行分法,去之,又增一日
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
而伏。
熒惑
熒惑
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
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
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
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
立夏初日,加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
日損加二百一十三分。
入立秋初,依平。
處暑日增所減百八十四分。
小雪後,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
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自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畢百六十一日。
三日損一,盡百八十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畢百八十八日。
三日益一,盡二百二十七日,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
二日益一,盡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六度。
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畢三百三十七日。
二日損一,盡大雪,復初見
小寒後,三日去日率一。
雨水,畢立夏,均去日率二十。
自後三日減所去一日,畢小暑,依平,為定日率。
若入處暑,畢秋分,皆去度率六。
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又依所入之氣以減之,為前疾日度率。
若初行入大寒,畢大暑,皆差行,日益一分;其餘皆平行
若入白露,畢秋分,初遲,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
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別為半度之。
行訖,然後平行分,續之。
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分。
不盡,為小分
求差行者,減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分
各盡其日度而遲。
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
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
此遲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
前疾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從後留
乃退,日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
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順。
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
此遲在立秋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
此遲初日加行分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
而後疾。
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
每日損一,盡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
二日損一,盡五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畢七十九日。
三日益一,盡百三十日,率百八十四日行六度
二日益一,盡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
每日益一,盡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
每日益二,盡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
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畢二百五十九日。
二日損一,畢大雪復初
後遲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
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為後疾日度率。
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
若入小暑,畢大暑,盡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度率,別為半度之。
行訖,然後平行分,續之。
各盡其日度而伏。
鎮星
鎮星
率三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
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小寒,均減九日
乃每氣損所減一日
夏至初日,均減二日
自後十日損所減一日
小暑五日外,依平。
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
處暑,均加九日
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
日損所加百三十三分。
霜降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
而留,三十八日。
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
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
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太白
率五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
終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
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
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
小滿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
日損所加六十分。
夏至,依平。
小暑日增所減六十分。
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
小雪初日,減千九百六十四分。
日損所減六十六分。
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
而留,九日
乃順,遲,差行,日益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大雪小滿者,依此。
芒種十日一度
小暑,畢霜降,均減三度
入立冬,十日損所減一度,畢小雪
皆為定度。
行分法乘定度,四十除,為平行分。
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行,為初日行分
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
小寒十日日度各一。
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
春分後,十日減一。
立夏,依平。
小滿後,六日減一。
立秋日度皆盡,無平行
霜降後,四日加一
大雪,依平。
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
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
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日增所減百分
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
清明初日,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
日損所減百分
芒種,依平。
夏至日增所加百分
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
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
日損所減百分
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
冬至立夏者,依此。
小滿六日加一度。
夏至,畢小暑,均加五度
大暑三日一度
入立秋,畢大雪,依平。
白露春分,皆差行,日益一分半。
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為初日行分
清明,畢于處暑,畢平行
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
冬至後,十日日度各一。
啟蟄,畢芒種,皆九日九度
夏至後,五日益一。
大暑,依平。
入立秋後六日加一
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
寒露六日減一。
大雪,依平。
順遲日益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
又留,九日
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
夕伏
辰星
辰星
率百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見伏五十二日。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
小寒,依平。
入立春後,均減三日
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
其在啟蟄立夏氣內,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見。
小滿,依平。
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
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
若在大雪十三日後,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六日
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
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
平行,日一度十日十度
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
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
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
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
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
夏至,依平。
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
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有星去日前者,亦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
若入小暑,畢處暑日減二百三分。
平行,日一度十日十度
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
遲,日行百六十九分。
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
又留,六日七分
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
冬至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
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
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
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
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
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
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
熒惑太白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
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
順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
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餘得天正月朔平交分。
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
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
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
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芒種,畢夏至,依平。
加之滿法,去之。
朔交小寒雨水,及立夏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
二時上則否。
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
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
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
若不足,加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
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
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
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
三日法約,為時數。
望則月蝕,朔在內道日蝕
在外道,去交近,亦蝕。
內道,去交遠,亦不蝕。
置蝕望定小餘。
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得月蝕加時。
約定小餘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蝕朔定小餘。
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
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內道,春,去交四時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為時餘,副之。
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
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倍法加副,為差率。
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
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
六時已下,依數不加
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
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
日蝕加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
不足去者,既。
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
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
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
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
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
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
各置交分
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
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分。
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
減去交分,餘為不蝕分。
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
亦以減望差為定法
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
其不蝕分,大寒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
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
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
不足減者,皆既
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日蝕分。
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
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
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益
損益其副,為定用刻。
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
四乘之,十而一。
加食辰刻為復滿。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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