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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选录
「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选录 第 20 页

 [恭亲王奕䜣奏]……(原文未录,以下为其附摺--布路斯国使臣照会及照复)
「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选录 第 21 页
   为照会事。
    昨承光临,已知贵大臣欲知本大臣奉命前来为本国以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将来会同贵国议立和约章程共有若干,本大臣兹将各国名目附纸誊正送上奉览,祈为查阅可也。
    为此照会,顺候辰祺吉绥。须至照会者。
    计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名目一纸。
    右照会大清钦差办理各国事务大臣仓场总督崇。
    咸丰十一年四月初五日。
    大布路斯国大皇帝现已特派全权大臣前来会同大清中华国议立和约贸易章程;所立章程不但为本国、且为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以及模令布而额水林、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两邦与律百克、伯磊门、昴布尔、三汉谢城而立。
    其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乃布路斯国、拜晏国、撒逊国、汉诺威国、威而颠白而额国、巴敦邦、黑辛加习利邦、黑星达而末司大邦、布伦帅额邦、阿尔敦布而额邦、鲁生布而额邦、撒逊外末艾生纳邦、撒逊麦宁恩邦、撒孙阿理廷部而额邦、撒孙各部而额大邦、拿扫邦、瓦特克比而孟地邦、安阿而得叠扫郭定邦、安阿而得比尔你布而额邦、立贝邦、实瓦字部而鲁德司答邦、实瓦字部而孙德而士好逊邦、大支派之各洛以斯邦、小支派各洛以斯邦、法郎格缶而德邦、昂布而士邦。今为议立和约章程,另有三邦亦在公会内:一模林布而额水林,一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一律百克、伯磊门、杭布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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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来惟布路斯一国特简钦差大臣居住京师,办理以上各国交涉事宜;并派总领事官一员,办理各国事务。至总领事官不在京师居住,惟在通商一口居住。每通商各口必有领事官二员,一则办理公会各国事务,一则办理三汉谢城事务。向来日耳曼各国所派领事官在通商各口办理本国事,中国无不允准。如上海一口已有布路斯、阿尔敦布尔额、汉诺威、伯磊门、杭布尔额等国领事,办理本国事务。议定和约章程之后,惟有领事官一员办理律百克、伯磊门、杭布尔额交涉事务。又有领事官一员办理布路斯、拜晏、威而颠白而额以及各国交涉事务。
    以上各款,乃和约章程大概条目,其馀与英、法两国和约章程相仿。惟贵国或将台湾之鸡笼、浙江之温州二口,亦为通商之口,实为公便。诚以此二口来往贸易不小,现惟私卖而已,于国帑毫无利益。倘二口亦为通商之口,将来贵国税课亦为不鲜矣。
    为照复事。
    本月初五日,本大臣差弁转送去恭亲王照复一件。旋据差弁带回贵大臣来文一角,当即拆阅;内开系为贵国、且为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以及模令布而额水林、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两邦与律百克、伯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议立通商章程,并将各国名目附纸誊正等因。本大臣详加查阅,所称贵国愿与本国设立通商条款,本国王大臣意中殊觉为难;盖恐诸小国纷纷效尤,实难概允。
    但闻大布路斯国系在泰西五大国之内,贵国大君主实系仁明兼全之主,贵大臣聪慧过人,是以恭亲王放心,立即奏请大皇帝允准,特派本大臣等会同贵大臣商量,设立通商条约,以见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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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国和好之意。惟大皇帝所准自有限制,恭亲王与本大臣等万不敢越限办理。本大臣应即明白告知贵大臣,不为稍存隐饰,以见结好实意。即将本国与大英、法两国所定通商条约章程款内各项贸易便利之处,与贵国一律得沾利益。盖因此等旷典,于贵国实有利益,于本国并无所损。除此以外,大清国不能丝毫加增;贵大臣亦可不用固请,往返徒费周折,转非本大臣实心结好之本意。
    本大臣现有应行彼此商酌删改之处,故特据实知照。贵大臣以为可行,即可于三、二日内将应行会议通商章程若干条开缮,再行详细分别可否逐款议定,以期彼此迅速蒇事,本大臣不胜欣幸,贵大臣必能洞悉此意也。
    兹将商议各条,开列于后,希即查照;顺颂日佳。须至照复者。
    计粘连单一纸。
    一、贵国初次照会并未指明德意志各国名目,是以前经奏请大皇帝允准,祗有大布路斯一国前来通商,并无德意志公会各国名目。惟均系大布路国同盟之邦,所有德意志公会各国以及模令布而额水林、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两邦与律百克、伯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贵国必能作保;且据文内声明由贵国派委总领事官办理各国事务,则各口通商章程自应归入贵国汇办,并将来各口通商以及一切事件亦应归贵国领事官统辖约束,以归画一。至德意志公会各国及三汉谢城,只可附入贵国随同贸易,不得丝毫干预别事。倘日后各该国与贵国稍有未协之处,亦与大清国无涉,以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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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布路斯国大臣现来中国,专为通商一事,京城非通商之区,并无可办之事;且本国与贵国向无往来,不比他国交涉事多。似不必特派钦差大臣驻京,只设总领事官一员在通商一口居住,专管贵国以及德意志公会各国三汉谢城等通商各事宜。所有通商事件,即可由贵国总领事官随时会同中国办理通商大臣商办。遇有要事,亦可备具申陈,由通商大臣将原文呈递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不致迟误。
    一、贵大臣文称:或将台湾之鸡笼、浙江温州二口亦一并通商。查大英、法两国旧有通商口岸均无此二处。今大布路斯国并随同贸易之德意志公会各国及三汉谢城议设口岸通商,自应于大英、法两国旧有通商口岸酌量办理,不得转行增益他口,以昭平允。至该二口私买私卖夙弊,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范。
    一、大清国与大布路斯国素不往来,殊与大英、法两国久经通商多年和好者有间。今据大英、法两国云:贵国亦属泰西大邦;故大清国大皇帝特允贵国通商。现今祗须会议通商章程,以笃友谊。
    一、大布路斯国派委各领事官必须真正贤员,以期妥当;仍不得该领事官自作买卖,中国官员方能款待。若令商人代充领事官,中国官员并不能待此领事如同待他国真正领事官一样礼节。
    一、中国不晓日耳曼言语、文字,将来无论何时商量通商事件文移往来,总以通商章程原本汉字为凭。
    一、与大清国通商各国如得有中国贸易好处,大布路斯国容可照办。其通商贸易之外一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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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贵国概不得援拟为例。
(--以上见「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六一0~六一一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