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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第 9 页
三、通台各属界外田园应徵屯租残件
勘定界外田园应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勘定界外田园应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卷一 第 10 页
四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五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卷一 第 10 页
四、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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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崙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釐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并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崙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釐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并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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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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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卷一 第 14 页
番丁四百名,内:
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釐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丝一忽)。
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釐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丝一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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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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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丁三百名,内:
萧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萧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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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埔地一十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釐)。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釐三毫六
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埔地一十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釐)。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釐三毫六
卷一 第 18 页
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
卷一 第 19 页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计一甲零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计一甲零二分二釐五毫九丝)。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计一甲零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计一甲零二分二釐五毫九丝)。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卷一 第 20 页
猫雾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
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县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
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县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
卷一 第 21 页
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
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釐,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釐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
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釐,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釐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
卷一 第 22 页
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釐](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釐)。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釐](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釐)。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卷一 第 23 页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猫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丝九忽)。
后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釐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丝六忽)。
猫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丝九忽)。
后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釐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丝六忽)。
卷一 第 24 页
一、武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番丁三百名,内:
武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卷一 第 25 页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釐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
龟崙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计一甲零八釐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大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釐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
龟崙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计一甲零八釐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卷一 第 26 页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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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徵项下
一、全年共实徵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徵项下
一、全年共实徵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
卷一 第 27 页
徵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银八十元:以上共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银八十元: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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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
卷一 第 29 页
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馀租内报明支销。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馀租内报明支销。
卷一 第 30 页
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馀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馀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
卷一 第 31 页
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徵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厅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馀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支给项下
一、萧、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徵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厅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馀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支给项下
一、萧、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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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内除分拨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十一名,折银二百一十元,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内除分拨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十一名,折银二百一十元,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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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属徵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以上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其所属徵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以上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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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署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收变抵完公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督收变抵完公事。
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窃宝等充当屯丁,蒙宪派拨把守三湾地方,莫敢偷闲;年仅得社中口粮,以资口食。向由社众番佥举妥番一名充当通事管收佃租,上缴兵米、番丁公项,下给众番口粮。讵通事潘连桂与其子近来与汉棍詹生平较谋噬番,胆将口粮租谷侵吞分肥。无奈,赴理番宪呈请示革究追;蒙准著即再行举充等因。宝等正在遴选妥番接充,适早稻登场,犹恐佃租复被抢收花销,不蒙示谕饬拨书督收、不准众番口粮被吞花销,恐将来公项从何完缴。合亟佥叩恩准示谕督收,俾国课有赖,众番不致枵腹等情。
据此,除批示谕饬经书前往督收并饬差押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尔等各佃应纳该社通事本年分组谷,务须照数运赴督收公所完纳,掣串执凭;毋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著赔。其各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督收变抵完公事。
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窃宝等充当屯丁,蒙宪派拨把守三湾地方,莫敢偷闲;年仅得社中口粮,以资口食。向由社众番佥举妥番一名充当通事管收佃租,上缴兵米、番丁公项,下给众番口粮。讵通事潘连桂与其子近来与汉棍詹生平较谋噬番,胆将口粮租谷侵吞分肥。无奈,赴理番宪呈请示革究追;蒙准著即再行举充等因。宝等正在遴选妥番接充,适早稻登场,犹恐佃租复被抢收花销,不蒙示谕饬拨书督收、不准众番口粮被吞花销,恐将来公项从何完缴。合亟佥叩恩准示谕督收,俾国课有赖,众番不致枵腹等情。
据此,除批示谕饬经书前往督收并饬差押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尔等各佃应纳该社通事本年分组谷,务须照数运赴督收公所完纳,掣串执凭;毋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著赔。其各
卷一 第 34 页
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给。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给。
卷一 第 34 页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严禁民佔番业示
赏戴花翎、调署鹿港理番海防总捕分府、加四级、纪录十次、记大功四次李,为特示严禁民佔番业事。
照得台地番社归化之初,荷沐皇仁赏给地界租业,设立通、土、业户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汉奸、恶棍私放番债,重利估典佔,致番失业。故于乾隆三十一年间,奉督宪具奏开设北路理番衙门,专管淡、嘉、彰所属番社,不时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经兴、洪前分府循例出示严禁在案。兹本分府莅任,访查各属番社,多有流离失所;皆因汉奸棍徒故智复萌,典佔频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严禁。为此,示仰所属各社附近汉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民佔番业,有干例禁。嗣后毋许放借番债,重利佔,自犯条科!倘有无知,并实系众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估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银,务将租业自行清理;即将该业归原番掌管,不得阻挠抗违。倘敢复蹈前辙及藉前通、土、业户、社番字据收租抵利,掯价取赎,盘剥不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拿究办;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赏戴花翎、调署鹿港理番海防总捕分府、加四级、纪录十次、记大功四次李,为特示严禁民佔番业事。
照得台地番社归化之初,荷沐皇仁赏给地界租业,设立通、土、业户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汉奸、恶棍私放番债,重利估典佔,致番失业。故于乾隆三十一年间,奉督宪具奏开设北路理番衙门,专管淡、嘉、彰所属番社,不时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经兴、洪前分府循例出示严禁在案。兹本分府莅任,访查各属番社,多有流离失所;皆因汉奸棍徒故智复萌,典佔频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严禁。为此,示仰所属各社附近汉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民佔番业,有干例禁。嗣后毋许放借番债,重利佔,自犯条科!倘有无知,并实系众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估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银,务将租业自行清理;即将该业归原番掌管,不得阻挠抗违。倘敢复蹈前辙及藉前通、土、业户、社番字据收租抵利,掯价取赎,盘剥不休,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即严拿究办;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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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八月初七日给。
告示发贴三貂社晓谕。
(--以上录自抄本「台湾理蕃古文书」。)
告示发贴三貂社晓谕。
(--以上录自抄本「台湾理蕃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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