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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二)
事例(二) 第 101 页
清会典台湾事例(二)
  礼 部(下)
   中 祀
    祭岳镇海渎

  光绪元年,敕加福建台湾海神「敷仁」封号,并于安平海口建庙;列入「祀典」,春秋致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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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 祀
    直省山川诸祭

  乾隆五十二年,以台湾官兵渡洋稳顺,敕加天后「显神赞顺」封号。
  五十三年谕:『沿海处所敕建天后神庙,屡著灵应。而福建湄洲系神原籍,现在台湾大功告成,仰荷神庥,叠昭灵贶;允宜特著明禋,用彰崇报。嗣后该督、抚于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谨官为致祭,以隆祀典而答嘉庥;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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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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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祭厉坛

  光绪元年,敕封福建台湾嘉义县绥靖城隍之神。
  十一年,敕封福建台湾澎湖灵应城隍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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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御灾捍患诸神祠庙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福康安等奏:凯旋官兵分起渡洋,内福州驻防一起官兵在鹿仔港更换大船、候风放洋,有领催苏楞额等乘坐哨船已至港口、未上大船,陡起风暴,飘至大洋;正在危急,忽有异鸟飞集船头,船户等谓得神佑,必无可虞。适于黑水洋遇见他船兵丁等救护过船,见原坐船下有数丈大鱼浮出水面,原船登时沉没等语。此次派往台湾剿捕官兵及运送钱粮、铅药等项渡洋,多获平稳;前次福康安自崇武澳放洋前抵鹿仔港,千里洋面,一昼夜即已遄达:皆仰赖天后助顺,灵应垂庥,实深钦感!兹福康安等奏福州驻防官兵内渡船只在港口被风,遇危获安,叠徵灵异;允宜增益鸿称,封崇号。著于天后旧有封号上加增「显神赞顺」四字,用答神庥而隆妥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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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谕:『沿海处所敕建天后神庙,屡著灵应。而福建湄州系神原籍,现在台湾大功告成,官兵凯旋一路遄行安稳,仰赖神庥,叠昭灵贶;允宜特著明禋,用彰崇报。著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嗣后该督、抚于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谨蠲洁,读文致祭,以隆祀事而答嘉庥;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又谕:『据李奉翰奏:清口惠济祠天后神庙岁时报祭,未著祀典;请一体颁发祭文,于春秋二季致祭等语。前因派往台湾官兵渡洋稳顺,仰庇神庥,特于天后封号上加「显神赞顺」四字,并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灵感。今清口惠济祠供奉天后神像,屡著灵应。本年河流顺轨,运道深通,自应一体特著明禋,以光祀典。著交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于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诚致祭;并著李奉翰将新加封号四字敬谨增入神牌,俾河工永庆安澜,益昭灵贶』。
  嘉庆五年谕:『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承灵佑昭垂,历徵显应。现在各洋面巡缉兵船及商船往来,均赖神力庇佑。著该衙门再拟加增四字,并著翰林院衙门撰拟祭文,即交此次册封琉球国正使赵文楷赍往福建,敬谨致祭』。
  又,加封天后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宏仁普济、福佑群生、诚感咸孚、显神赞顺、垂慈笃祜天后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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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忠祠

  雍正二年谕:『朕惟「周礼」有司勋之官,凡有功者书名太常,祭于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则祀之」;凡以崇德报功,风励忠节也。我太祖高皇帝肇造鸿图、太宗文皇帝式廓区夏、世祖章皇帝奄有万邦,自创业以至定鼎,将帅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圣祖仁皇帝临御六十一年,中间歼灭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台湾,虽天戈所指如疾风振槁,而师旅之臣捐躯马革及守土之官见危授命者,所在多有。迩者青海荡平、西域效顺,然自用兵以来将土奋勇前驱,亦有殁于行阵者。此皆尽忠报国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悯之!当于京师建立祠庙,春秋妥侑,世世血食。其偏裨士卒力战敌忾、舍生取义者,亦附列左右,用以崇大节、扬表芳徽,俾远近观听,勃然生忠义之心,于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贯事迹,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九卿、詹事、科道悉心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交兵部详考案卷,行文八旗、直隶、各省督抚,凡临阵捐躯、守土授命之文武诸臣以及偏裨士卒赤心报国、奋不顾身者,将籍贯事迹详晰缮册具奏。其建祠之处,交兵部于京城内相度地方,鸠工庀材建立祠宇;制造神牌,恭请钦定扁额字样,行令钦天监择吉悬挂。将文武诸臣之位,安设正祠;偏将士卒之位,安设两庑。入祠之日,太常寺前期奏遣大臣一人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拟,祭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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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由太常寺豫备。每年春秋二祭,均由太常寺办理。仍交翰林院详稽「实录」、「国史方略」、各馆册籍,移取兵部清册,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
  乾隆五十四年议准:平定台湾阵亡浙江温州镇总兵贵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六十年议准:办理台匪及剿捕苗匪各案被戕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谕:『上年冬间福建台湾逆匪张丙等戕官围城,贼党窥觊斗六门,屡次攻扰。署守备马步衢筑建围栅、开浚沟濠,与县丞方振声协力抵御;把总陈玉威乘贼未备,施抛火器以遏贼势。贼众夤夜纵火,蜂拥而入;马步衢等持刀巷战,各杀毙数贼,力竭遇害。方振声著加恩照阵亡知府例赐恤,赐谥「义烈」,赏给骑都尉世职。马步衢著加恩照游击例赐恤,赐谥「刚烈」,赏给骑都尉世职。陈玉威著加恩照都司例赐恤,赐谥「勇烈」,赏给云骑尉世职。幕友沈志勇赏给六品职衔,伊子沈联辉赏给七品职衔,均著加恩照例赐恤。俱入祀京师昭忠祠』。
  又议准:剿办台匪阵亡副将周承恩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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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昭忠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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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十年议准:剿捕台湾洋匪阵亡都司黄云台等七员、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议准:福建派赴台湾捕盗伤亡把总饶成基等二员、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议准:……福建派赴台湾在洋漂没外委刘元得一员入祀。
  道光二年议准:福建台湾阵亡外委张坤有等十一员、淹毙兵五名、出洋遇贼被戕外委朱雄一员、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议准:福建剿办台匪阵亡县丞朱懋护等二员、廪生古嘉会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洋淹毙外委谢得高等五员、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议准:追捕台匪被戕知府吕志恒等二员入祀。
  十七年议准:福建台湾捕贼被戕把总柯青山等二员、兵一名……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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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臣专祠

  嘉庆元年,钦奉高宗纯皇帝敕谕:『大学士贝子福康安,秉性公忠,才猷敏练;历中外,懋著殊勋。年当弱冠,即出师金川,著有劳绩;曾赏给巴图鲁名号,特封男爵。嗣又平定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处,宣劳边徼,屡奏肤功;复节次晋封至一等忠锐嘉勇公,简直纶扉,赞襄机务。且历任封圻以来,筹办地方事务,无不悉心整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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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此次督剿苗匪,涉历险阻,不辞劳瘁;亲带官兵,所向克捷。上年特降恩旨,赏戴三眼花翎,晋封贝子爵衔,仍带荣赏四字佳号。福康安年力富强,正资倚毗;乃当大功垂成之际,积劳成疾,遽尔溘逝,实深震悼!著晋赠郡王职衔,仍著于伊家宗祠之旁实为相度地基,建盖专祠,以时致祭,用妥忠魂。钦此』。遵旨建奖忠祠于东安门外,祀郡王衔大学士谥「文襄」福康安;岁以春秋仲月诹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十年谕:『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都统三等公额勒登保,秉志忠诚,夙娴韬略。从前朕在藩邸时,充谙达有年,小心勤恪。曾出师缅甸、金川、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处,久经行阵,累立战功。嗣又平定苗疆,蒙高宗纯皇帝锡封侯爵。旋因教匪滋事,简畀戎行;始以迟缓获愆,终能奋勇克捷。自朕授为经略大臣,实力督师,冲冒雪霜,屡阅寒暑;身经百战,艰险备尝;将数万凶渠扫除净尽,三省地方咸臻安辑,实能为国宣劳。且其宅心公正,力矢清操;中外满、汉臣工及外藩蒙古等即素不相识者,亦人无閒言,尤为不可多得。是以特加恩奖,仍锡通侯,授以御前大臣,晋加宫保;并赐双眼花翎、紫缰,用昭殊锡。此次感患病證,即因积劳所致。目前启跸时,伊正当乞假,不克扈从前来;朕怀日切萦廑,屡命留京办事王大臣等往看病状,谕令安心调养,并亲解佩囊寄京赏给。昨谒陵礼成,特晋封为三等公;复命乾清门侍卫庆惠驰往看视,赉赐荷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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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韘、鹿雉等物。方冀日渐痊愈,长被恩光。今据留京王大臣驰奏:额勒登保溘逝;披览遗章,实深震悼!念其一生忠荩,不禁涕泗交集。允宜宠锡饰终,以示酬庸。朕于回銮后新临祭奠,并著庆惠到京后将朕赉赐物件陈之幕前,烹饪赐酹;并加恩建立专祠,岁时赐祭。著禄康于地安门外相度地基,动用官项,营建祠宇;所有工程,即著禄康督率办理。钦旨』。遵旨建忠祠于地安门外,岁以春秋仲月诹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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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功臣专祠

  道光十三年,敕建福建台湾县丞谥「义烈」方振声、署守备谥「刚烈」马步衢、把总谥「勇烈」陈玉威祠于斗六门。
  咸丰五年,敕建福建彰化县知县高鹏飞祠于台湾县城。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准:捐建福建台湾道谥「刚介」孔昭慈祠于台湾府。
  六年议准:捐建福建台湾道洪毓琛祠于台湾府。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请将明室遗臣赐谥建祠」一摺,前明故藩朱成功,曾于康熙年间奉旨准在南安地方建祠;兹据奏称该故藩仗节守义,忠烈昭然,遇有水旱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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祷辄应,尤属有功台郡。著照所请,准于台湾府城建立专祠,并予追谥,以顺舆情』。
  又奏准:捐建福建巡抚谥「文勤」王凯泰祠于省城及台湾府。
  四年奏准:捐建前署福建陆路提督福宁镇总兵官谥「刚悯」林文察祠于漳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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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伎
    僧 道

  康熙二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新度牒。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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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 贡
    敕 封

  康熙三年,以荷兰国王助兵克取厦门、金门,颁敕谕二道奖。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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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 仪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生番义民于十二月到京,恭遇驾幸瀛台,带领瞻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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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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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赐 予

  康熙三年,荷兰国王遣陪臣助克金门、厦门,赐银千两,大蟒缎、缎、锦缎各四疋,䌽缎表里各二十有四疋;又赐国王银二千两,大蟒缎、缎、倭缎、锦缎、闪缎、片金缎各五疋,䌽缎表里各三十有五疋。遣本部笔帖式赍往,同闽浙总督给付该国人带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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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拯 救

  乾隆十七年,朝鲜国人七名飘至福建台湾地方,照例送京安插,附贡使归国。
  嘉庆八年谕:『据闽浙总督奏「查明琉球国二号贡船在洋遭风,飘至台湾地方冲礁击碎,救援人口上岸抚恤缘由」一摺,外藩寻常贸易船只遭风飘至内洋,尚当量加抚恤;此次琉球国在大武崙洋面冲礁击碎船只,系属遣使入贡、装载贡品之船,尤应加意优恤。其捞救得生之官伴、水手人等,著照常例加倍给赏。至所装贡物,除常贡各件业经沈失外,其正贡船只据称既与常贡船同时开驾,至今尚未到闽,自系同时遭风;现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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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浙、粤等省沿海口岸,一体确查。如查无踪,或亦已飘没沈失。所有正贡、常贡物件,均毋庸另备呈进。该督等即缮写照会行知该国王,以此次该国遣使入贡船只在洋遭风冲礁击碎,人口幸无伤损,所有贡物、行李尽皆沈失;此实人力难施,并非该使臣等不能小心护视所致。现已奏明,特奉恩旨优加抚恤。其沈失贡物,远道申虔,即与赍呈赏收无异;谕令不必另行备进。所有此次赍贡使臣等回国,该国王毋庸加以罪责,以副天朝柔怀远人至意。嗣后遇有外藩贡船遭风飘没、沈失贡物之事,均著照此办理』。
  道光十一年谕:『广东巡抚朱桂桢奏:「据暹罗国大库呸雅打侃禀称:上年十二月,该国六坤洋面捞救遭风厦门船一只,询系福建署台湾澎湖通判乌竹芳眷属;报经该国王谕令迎接资赡。兹值例贡之便,附载送回粤省。并据南海县具报,该眷属附坐贡船,业已护送登岸」等语。暹罗国远隔重洋,素称恭顺;今该国王因内地官员眷属遭风飘收到境,拯救资赡,附载贡船到粤,诚款可嘉!著赏赐该国王蟒缎二疋、闪缎二疋、锦缎二疋、彩缎四疋、素缎四疋,以示嘉奖。其大库呸雅打侃,亦著该督、抚优加赏赉,交该国王颁给:俱俟贡使回国之便带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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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馆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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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生番人等到京,照缅甸之例送交内务府经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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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饩 廪
    新附人等饩廪

  乾隆五十三年定:台湾生番来京,每十人日给羊一,每人日给盐一两五钱、腌菜二两、对茶麦面一两六钱、牛乳四两,每四人茶一包,烛共四十二枝;均给好米(谨案是年台湾生番来京,系送交内务府居住供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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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 部
   官 制
    福建绿营

  光绪十三年,以澎湖协副将与海坛镇总兵对调驻扎,其海坛协副将仍为外海水师。改海坛镇标中军兼中营游击为澎湖中军兼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海坛右营守备为澎湖左营守备、海坛协左营都司为福建外海水师。海坛协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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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福建水师提督节制;海坛、闽安两协副将,均归福宁镇总兵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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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绿营

  总兵官一人、副将三人、参将四人、游击四人、都司九人、守备十人、千总十七人、把总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设台湾镇总兵官,镇标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设台湾协副将,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协副将驻澎湖,左、右二营仍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裁中营游击、守备,改设城守守备。设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淡水营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台湾镇左营把总一人。
  五十七年,设淡水营,归北路营参将管辖。移兴化城守右营守备驻淡水;改台湾镇标中营千总一人、台湾协左营把总一人为淡水营千总、把总,每半年轮派分防鸡笼。
  六十年,移台湾镇总兵官驻澎湖,移澎湖协副将驻台湾。
  六十一年,以移扎澎湖之台湾镇总兵官仍驻台湾;其澎湖仍设水师副将。又,设台湾镇右营守备一人,裁分巡厦门道标守备、千总各一人、把总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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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元年,设台湾水师协右营守备一人。以台湾镇标右营守备一人、把总一人驻岗山,左营守备一人驻下加冬,台湾协水师中营千总一人驻盐水港,左营千总一人驻笨港,水师副将及守备一人驻安平镇城内。
  九年,改台湾北路淡水营守备为都司。
  十一年,增设台湾镇标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又,设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守备二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为左、右二营。裁北路营参将,改设北路协副将;并设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四人、把总八人。分中、左、右三营,中营设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营各设守备以下等官。又,设南路营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淡水营把总一人,台湾水师协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
  十三年,移台湾镇标守备一人驻春牛埔,移水师千总一人驻小南门。
  乾隆二十五年,移盐水港汛把总一人驻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台湾北路左营守备自嘉义县城驻斗六门,嘉义县城改设都司一人。
  嘉庆十三年,改台湾协右营游击为艋舺营游击,改延平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中军守备;同驻艋舺,管辖陆路弁兵。改兴化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水师守备,驻沪尾台。拨淡水营千总、把总十人隶水师守备管辖。改淡水营都司为台湾协右营都司,驻安平。
  十六年,于噶玛兰地方之五围设守备一人、存城把总一人、协防外委一人、额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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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二人,头围设千总一人、外委一人,岭设额外外委一人,溪州设把总一人:归艋舺营兼辖。
  道光七年,移台湾镇标右营游击一人驻彰化县竹堑,为北路右营游击。移原驻竹堑守备一人并右营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驻大甲,又右营把总一人驻铜锣湾,又外委一人驻斗换坪。
  十三年,复设台湾镇标右营游击。改原设台湾北路左营为嘉义营,设参将一人,驻嘉义城;归台湾镇总兵统辖。移原设北路左营都司驻斗六门,为斗六门营都司;归嘉义营参将兼辖。移原设斗六门汛守备驻嘉义,为嘉义营参将中军守备。
  十四年,移加溜湾汛外委一人驻台湾城守营,属萧汛;移旧社汛外委一人驻茅港尾汛、移猫雾汛千总一人驻葫芦墩、移原设葫芦墩外委一人驻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驻吞霄汛、移下淡水营随防把总一人驻阿缑汛、移南路营把总一人驻阿里港汛,归下淡水营管辖。移下淡水营额外外委一人驻九槐厝,归阿里港汛管辖。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驻湖州庄。
  同治八年,拨台湾镇标右营游击、守备各一人归道标,并设都司、千总各一人;隶台湾道管辖。裁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协中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游击一人,改设都司一人。裁噶玛兰守备一人,改设把总一人。裁台湾协中、右二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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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备一人,裁台湾镇中、左二营、台湾城守右军、北路协中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噶玛兰营、沪尾营各千总一人,裁南路营、嘉义营、北路协右营各千总二人,裁台湾镇标中营、南路下淡水营、北路协中营、台湾协右营、沪尾营各把总一人,裁澎湖协右营把总二人、台湾协中、左二营各把总三人、北路协右营把总四人。裁台湾镇标中、左二营同新改道标之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北路协中、右二营、嘉义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左、右二营、艋舺营、沪尾营噶玛兰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台湾道标千总一人驻枋寮。
  光绪元年奏定:福建巡抚驻台湾,其台地自千总以下,由巡抚考拔;守备以上,仍会同总督拣选题补。台湾总兵撤去「挂印」字样,归巡抚节制。又裁安平协副将。
  四年,奏拨台湾左营游击以下等官归抚标左营,驻郡城;台湾中营游击以下等官,随台湾镇移扎安平。改台湾协中、右两营都司为台湾镇标陆路,又拨左、右两营所属千、把、外委归镇标左右营。改台湾水师协左营游击为北路协陆路左营。改原驻省城之抚标左营参将为中营参将,所属备弁改为中营名目;原设台湾水师协左营守备、中、右两营水师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为陆路。
  五年奏定:督标轮流赴台,抚标及台湾改设水陆各缺,仍应复旧。移台湾镇标左营游击一人驻恒春县,为恒春营游击。其守备以下,一律改隶台湾镇节制,作为游击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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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驻车城;以千总同驻恒春为专营。以把总、外委派拨县属枫港大树房。
  九年,移分防车城汛守备一人驻鹅銮埔石厝口,仍留把总一人驻车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
  十三年,拨新改之澎湖镇标左营游击、守备归台湾外海水师左营;台湾镇总兵官及澎湖镇总兵官均归闽浙总督、福建台湾巡抚、福建水师提督节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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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制
    武职开列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台湾水师营副将俸满之日,该督、提查覈题报;遇有水师总兵官员缺,于开列本内将俸满之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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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职陛见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在海疆中尤为最要之区。该处文武大员惟镇、道二人管辖兵民,职守綦重;虽洋面肃清、漳泉客民斗案亦俱完结,但地处重镇,时资弹压,该镇岂容暂离!即如新疆办事大臣,从无奏请陛见之事。边疆、外海,宜同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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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台湾镇总兵,除有升调准其奏请陛见外,馀俱不得奏请陛见。著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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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铨 选

  康熙十一年(?)题准:双月……守备员缺,以开复、降调、捐还三项相间轮用一人(为还班一),武进士用二人(为科班二),年满保送千总注册候推者用二人(为委班二),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用一人(为劄班一),无职任之功加应用守备考验一等者用一人(为功班一),效劳期满以营用者用一人(为劳班一),候补候选守备捐即用者用一人(为捐班一),武进士充补提塘年满者用一人(为效力班一),分发各省题补之千总用一人(为分发千总班一),巡捕营当差千总用一人(为当差千总班一),荫生改武以营用者用一人(为荫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准:随营候推之年满千总壅滞甚多,虽经疏通,约计每年选用不过十馀人;而未经选用者日渐加增,铨选竟无限期。按双月选用守备劄班,系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补。今难荫无人,澎、台俸满千总注册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无人轮用,将缺归于下班用别项之人。嗣后双月轮用劄班之时,如遇本班有应用之人,先尽本班选用;如无应用之人,即将随营候推千总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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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年议定:……各省副将之中军多系都司,惟台湾、澎湖、兴化、闽安、延平、张家口之副将中军现系游击,陕甘督标、河东河标、两广督标、广州将军标及江南太湖营之副将中军现系守备,体制皆未画一。除澎、台系海外重地,应仍留游击以资弹压,毋庸议改;其馀游击、守备,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员,以为守备升用之地。其现任游、守,仍照原官升转,离任后陆续更换。
  五十六年谕:『台湾虽在海外,非若瘴地面例须更换者可比。嗣后俸满更调之例,并著停止。钦此』。遵旨议定:澎、台武职人员俸满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时各按本任历俸五年之后,照常俸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庆六年奏准:澎、台俸满保送千总与难荫守备,以单月劄班相间轮补一员。澎、台千总俸满既经停止,将单月劄班改为难荫班、当差班改为差班、双月三委班改为三候推班、当差班改为差班、荫生改武班改为荫生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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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铨选论俸

  顺治初年(?)定: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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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均于内地各营内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副将三年俸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二年俸满,该督、提会覈题报;于即升官员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内有水师各官,照衔缺升用后调回内地,以水师各营员缺调补。千总咨部调补,不算前俸;三年满日,考验保送。把总咨部拔补;三年满日,以内地千总拔补。
  十一年(?)议准:铨选次序,如……注册千总、澎台千总、均按引见日期先后用。如同日引见,将俸满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议准:嗣后调赴台湾武职各官,无论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别报满。
  十八年议定:台、澎俸满水师人员题报俸满后,行文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水师应升题补之缺,即行题补。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师人员于题报俸满后,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题补之缺系其应升者,即行题补。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改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调回内地注销边俸人员,毋庸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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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湾俸满人员,其升用之期较常俸倍速,与保送、保题人员无异。自应一体调取引见,恭候钦定。至循分供职,调回内地之员将俸满先行升用之处注销,毋庸送部。此内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该督、抚随时参劾。
  咸丰六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缺出,如台地无人可升、内地无人可调,准于内地拣选熟悉风土、谙练营务之员升补;历俸五年期满,果能整饬营伍、抚绥地方,悉照各省边俸之例,由该督、抚出具切实考语,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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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引见后发回题补候升者,均调回内地候升。
  二十八年题准:澎、台俸满把总以千总候补者,令该督于甄别年满千总时,一体甄别;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议准:澎、台千总照内地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毋庸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各员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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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留台升拔并嗣后予以限制」一摺,台湾千、把、外委等官,旧例于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缉匪著有微劳,以次拔补者。该弁等本系土著,于该处地方情形素为熟悉,缉捕自较得力;若调至内地,转属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团聚,一旦因换班内渡,无力搬移,不能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亦可悯!著照该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募兵及义民首内除先经拔补各员外,嗣后定以限制:千总准其拔补三名、把总准其拔补五名、外委准其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计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册咨部,以备查覈』。
  道光四年奉旨:『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著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著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著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经著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著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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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拔并招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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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举

  嘉庆十五年议准:福建陆路题补缺出,仍照旧例于现任属员内拣选差操勤慎、著有劳绩者,豫行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应用豫保时,内地将备缺出,内地豫保人员与台湾豫保人员一体掣补。其台湾将备缺出,遇应用豫保时,尽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无豫保人员,仍令该督于台地人员拣选题补。至豫保游击内有籍隶本省者,遇有广东应掣之缺,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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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缺出时,即于台湾所属人员内拣选题补;如无合例可题之人,再于内地各营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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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之员题请调补。其台湾武职人员,俱按在台历俸五年后,方准其升补内地之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俱定为题补之缺。
  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职升转之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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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 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具题,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员缺,该督、抚拣选谙练老成、熟习风土之人题请调补。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游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届期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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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督、提查覈具题,调回内地;俟本省水师员缺,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员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二十七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历俸三年届满,于五月以前,先行遴员调补;仍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著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著将总兵、道、府轮间更换,每遇两年更调一员』。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为全郡适中之地;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出,于内地现任都司内拣选调补。其原设守备,即移扎斗六门;仍作为题调之缺。
  五十六年谕:『台湾副将一缺,关系紧要;必得谙习风土、熟悉情形之员,方与营伍有益。嗣后所有俸满更调之例,著停止。钦此』。遵旨议定:福建台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向例三年俸满调回内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转。其千、把、外委,仍照旧例办理』。
  嘉庆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新设噶玛兰守备一缺,如台地无可升之员,于内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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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内择其曾任台疆、熟悉风土者题请调补。
  咸丰六年议准:台湾武职缺出,如台地无员可升、内地亦无员可调,准于内地拣员题请升补;历俸五年期满,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光绪十三年谕:『杨岐珍系实缺人员,现经留办台防,四川又无军务;该督所请调赴川省差委之处,著不准行。实缺提、镇,武职大员,体制较崇;近来狃于积习,各督、抚因其曾膺保荐,往往奏调差委,视同部曲。而该提、镇亦遂甘听指麾,仅顾私恩,罔知大体;既失朝廷建立专阃之意,又开夤缘依附之门;此风断不可长!嗣后各督、抚于实缺提、镇,概不准率行奏调,以符定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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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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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 饰

  嘉庆九年谕:『兵部奏「遵旨查明军功名目」一摺,此项军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湾用兵时福康安因该处义民等守城打仗、奋勉出力,赏给五、六品及七、八品顶戴为数甚多;彼时福康安曾经专摺奏明,现俱有案可查。迨川、陕、楚邪匪滋事,各乡勇随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经略、参赞、督、抚、提、镇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赏给顶戴,甚至有给予四品者;直至补用员弁,始行随摺声叙。而其初并未奏明赏给,实属不成事体!乡勇皆朕子民,为朕出力,非为领兵大臣等出力;若据实具奏,朕加赏顶戴,名达于朝,方为荣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赏给,受大臣之虚惠,实功朕不得知,是欲荣反辱矣。况顶戴为名器攸关,无论四、五品阶级渐崇,即八、九品虚顶藉以荣身,亦当奏请赏给。且军营奏请加恩,朕从不稍为靳惜;即二、三品大员如果带兵出力,一经保奏,无不立加奖擢。然必须奏准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军功乡勇,如有情愿随营补用者,将来得有实缺,部中亦可按册稽覈,杜其冒滥;岂该大臣等所得任意给予!此次军兴已阅九载,各省军功得邀顶戴者甚多;前经部臣议定章程,饬遵办理。其从前擅给之大臣官员等,本难辞咎。惟其事始于福康安,后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经身故,其馀亦概免深究。但赏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后遇有应行奖励之处,俱当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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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给,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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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衔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准:台湾现任游击如值较俸推升之时,停其推升他省;加衔一等,仍留原任。俟该员台俸期满,该督、提题报,照例升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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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 从

  乾隆五十三年谕:『福康安等奏「清查台湾积弊酌筹善后事宜」一摺,已令大学士、九卿议奏矣。内称:「向来台湾各营自总兵至守备衙门,皆有兵丁听候差遣;分为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各有目兵管领。总兵署内多至三百人;副将以至守备依次递减,至少亦有三十馀人。请嗣后将四项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内酌留该班兵丁轮流亲自上班」等语。额设兵丁,原以备差操、防守之用。乃台湾镇将各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等四项名目,管领额兵,总兵署内至有三百馀人之多,以致各该兵丁分班轮直,其馀俱在外自谋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实属不成事体!不可不严加禁革。披阅之下,殊为骇异!但台湾既有此等情弊,恐别省提、镇、将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抚即行详悉严查,毋许各提、镇、将弁设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辖兵丁在署差用。设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数人听用。如有仍前设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许之多者,即将该提、镇、将弁严参治罪;务令额兵一体照常操演,毋许藉端旷伍,致滋他弊』!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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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征
    亲 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军中豫备火器,八旗满洲每旗马驮子母等各五位,汉军每旗马驮子母等各九位、龙各一位、每翼冲天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二十四位,交该总兵赍赴西路大军;宣化府所有神威二十四位,交该总兵赍赴中路大军。其台湾解到神威约重四百斤,携行轻便,应将此每旗各增携一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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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 令

  乾隆五十二年谕:『昨据柴大纪奏:将刘钦等三名正法示众,又将强取民物之兵丁陈恩成审明正法,衣物给还原主;所办俱属公当严明,已将该镇交部议叙矣。武职大员如或心存私见,所属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挟嫌专戮情事,不但当革职治罪,即予以抵偿亦所应得。若行军之际,纪律贵在严明。绿营恶习,最为可恶;平时则强取民物,临阵则恇怯退回。此而不诛,其何以昭军令而肃戎行!柴大纪深明纪律,将临阵退缩之弁兵立正典刑,并将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军法从事;是以将弁民丁共知儆惧,用命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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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屡次克捷。而郝壮猷驻守凤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纪之策励士卒抵御贼匪,且畏怯倖生,从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诛。朕于军务,从来信赏必罚。其奋勇出力者,必从优甄录;而畏葸退缩者,亦必重治示惩。国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前于甘肃剿捕逆回蒇事后,曾命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将行军纪律择其紧要数条,颁发各营操演讲习;乃尚有郝壮猷等畏葸偷生者!著将柴大纪用法严明、得邀奖叙,郝壮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处,补行载入,通行晓谕各营伍。俾专阃大员晓然于敌忾大义,共矢荩忱;而将备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军纪,尽成劲旅:以副朕整饬戎行、谆切诰诫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定:补入行军纪律曰:『用命者赏,不用命者戮;而临阵之时,赏罚尤贵严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贼退缩者,领兵大员立时诛戮数人,其馀弁兵知所畏惮,不惟不敢退缩,转可奋勇争先。即如台湾贼匪攻犯诸罗时,柴大纪将退回之外委及抢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军前正法示众,遂得屡次克捷,特邀恩旨奖叙;而原任总兵郝壮猷于贼匪攻犯凤山时,既不能策励士卒、奋勇杀贼,且敢畏怯倖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辟。可见用法者得以转怯为勇,不用法者反致戮及其身。凡属专阃大员,平时各宜讲明军纪,临时实力奉行;而将备兵丁,亦当时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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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三年谕:『国家设兵卫民,所以戢奸禁暴。凡有将帅之责者,训练于无事之时,固宜技艺精良,足资捍卫;尤须讲明纪律,俾之有勇知方:庶为节制之师,克备干城之选。乃近日台匪不靖,调派河南等省官兵进剿。旋因首犯就擒、馀匪殆尽,中途停撤;尚未临阵杀贼,而沿途滋事之案业已层见叠出。如御史周涛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殴毙人命;撤回时,又携带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价,殴毙夫头。游击庚音保任听兵丁定期不行,开单令地方官应付;千总李福祥勒借番银,又有兵丁强抢盐馆之案。种种不法,皆由平日训练不明、因循废弛,以致恃强藐法,罔知顾忌;甚至带兵员弁通同需索。似此骄纵,又何以戢奸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业经饬交该督、抚等从严惩办。嗣后各将军、都统、督、抚、提、镇务须申明纪律,实心教导,示以法无可宽、令不可犯。偶有桀骜不驯者,即随时惩创,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气,戢其犷悍之心,使一律精纯,悉成劲旅。倘仍前废弛,必将管辖大员惩处不贷;慎勿视为具文,以副朕整饬戎行、谆谆诰诫之至意』。
  光绪三年谕:『何璟、丁日昌奏「特参废弛营伍之守备」等语。台湾沪尾营水师守备嘉朝泰,平日不能约束兵丁、整顿营伍,以致该营犯事及老弱充数至八十馀名之多,实属荒怠不职!嘉朝泰著即革职,永不叙用;以为玩视营务者戒』!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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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 锡
    袭 次

  乾隆三十二年谕:『朕恭阅「实录」内所载:海澄公黄芳度阖门殉节,忠荩可嘉;业经准袭公爵十二次,以酬义烈。因思绿旗世职,尚无承袭罔替之条;但如黄芳度之捐躯授命,大义炳然,自应破格施恩,延赏于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剿吴逆时将军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平定噶尔丹时提督孙思克诸人,并各懋建勋庸,昭垂史册;其承袭世职,亦当一体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陈福于王辅臣之乱,勤劳阃寄,被贼暗戕;及近日剿平回部时提督豆斌、总兵高天喜等虽不如张勇等之勋劳茂著,然均奋勇疆埸,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恤,用慰忠魂。其袭次满时,俱著照八旗之例,赏给恩骑尉;俾其子孙得资以上进,永远承恩,世食忠贞之报。此外有似此等应行分别加以优恤者,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详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谕旨。国家承平百馀年,中外一统,满洲、汉人皆我臣仆,朕亦从不肯稍分畛域;绿旗将弁中,果有荩诚为国、克奏肤功者,自应录叙从优,恩施后裔。若其身历戎行而巽恇怯、偾事失机,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师武臣知所儆戒!总之,示惩示劝,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无所容心曲徇于其间;所以昭信赏必罚之大经,皆于是乎在。将此通谕中外知之。钦此』。遵旨具奏:按吏部进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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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册及兵部历年档案,将汉世职各该员事迹详加查阅,分缮清单具奏。奉旨:『向来绿旗世职,无承袭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勋猷卓越,则国家延赏酬庸,谊无歧视。前经降旨将黄芳度、张勇等特予加恩,准其子孙永远承袭世职;并令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详查国初以来凡有功册可稽者,分别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请旨。兹据覆奏,内有殉节阵亡之张国彦、徐勇、郑之文、贾大第、郑钰、房星、赵邦试、林芳、康泰、康海、许云、游崇功、罗万苍、徐宗仁、李国勋、刘贵才、刘芳雨等十七员,又军功较著之惠应诏、梁化凤、仝光英、黄熙瓒、李皇诏、李之芳、陈世凯、许正、蒋懋勋、赵应奎、潘育龙、蓝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员,覈其事迹,或致命疆埸,克昭义烈;或折冲阃外,茂著勤劳。均宜锡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劝。所有张国彦等子孙,其世职有尚应承袭者,俟将来袭次满时,著加恩各赏给恩骑尉;其现在袭次已满者,亦著一体赏给恩骑尉:并准其世袭罔替,庶荩臣后裔得以长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绩褒忠之至意』。
  嘉庆六年奉旨:『台湾剿匪案内阵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费艰难,以致验看逾限;该省距京较远,其世职各员家道寒微,无力进京,自系实在情形。嗣后遇有边省学习期满世职人员实在无力进京者,著加恩赏借年半俸银,俾资路费,以示体恤。倘借俸之后,仍有耽延逾限者,该督、抚即参奏,照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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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旗营制
    福建台湾巡抚

  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扎台湾府城,节制二镇)


事例(二) 第 134 页
    台湾镇总兵官

  台湾镇总兵官一人(驻扎台湾府中路口,兼辖台湾北路、台湾水师二协、台湾城守、台湾南路、台湾嘉义、台湾艋舺、台湾恒春、台湾道标、台湾南路下淡水七营)。中营中军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台湾北路协副将一人(驻扎埔里社,统辖本标中、右二营)。中营中军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营游击一人(驻扎台湾府)、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台湾水师协外海水师副将一人(驻扎安平,统辖本标中、左、右三营)。中营中军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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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营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一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驻扎台湾府北路口,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军守备一人(驻扎[南]路岗山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军守备一人(驻扎北路下加冬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南路营参将一人(驻扎凤山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水底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台湾嘉义营参将一人、都司一人(均驻扎嘉义县)、守备一人(驻扎斗六门)、千总二人、把总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台湾艋舺营外海水师参将一人(驻扎艋舺渡,兼辖沪尾、噶吗兰二营)。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沪尾营外海水师守备一人(驻扎沪尾台塘)、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玛兰营都司一人(驻扎五围)、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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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恒春营游击一人(驻扎恒春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鹅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台湾道标都司一人(驻扎台湾府南路口)、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台湾南路下淡水营都司一人(驻扎猪毛口)、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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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一人(驻扎澎湖妈宫汛,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营兼中军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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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叙通例
    军功议叙

  雍正元年谕:『进藏及克复台湾有功人员,其现在者俱已议叙,惟已经身故者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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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叙。同为国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为悯恻!著即酌加议叙,著为定例,以副朕录有功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议叙身故者,统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别等第,造册送部。系一等、二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三等、四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外委、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五等军功,给一子监生;或愿应试、或愿随营食粮,各听其便。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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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功优叙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台湾,奉旨:『在事官员各加一级,兵丁各赏一次』。
  又奉旨:『官兵远抵海疆,冒险剿寇,非陆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员著各再加一级、兵丁著再赏一次,以示特加优渥至意』。
  是年,议叙福建克复海疆各岛厦门、金门等处有功官弁,例应功加一等者加二等、应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递加,分别议叙。
  雍正元年,议叙克复台湾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营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厦门各官,各加一级。奉旨:『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以圣略神威,取入版图。逆贼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画精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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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奋勇攻取,甚属可嘉!兹仰副皇考从优议叙之旨,官员现行议叙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台湾北路议叙,总督加三级、提督功加三等,其馀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纪录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纪录一次,三等者纪录三次。
  五十二年谕:『逆匪林爽文纠集贼党,滋扰嘉义县城,围攻数月;经常青等屡次派兵往援,俱被贼匪阻截。柴大纪在城内率领官兵义民,悉力保护;正在急迫之际,福康安、海兰察督率将弁官兵鼓勇直进,并不俟贵州、湖南续调兵丁到齐,即将现有兵民分为五队,派鄂辉等分队带领、沿途剿杀贼匪,俱能奋勇直前、不避险阻,将各处庄屯聚之贼匪痛加歼杀,直抵县城。数月之围应手而解,城内数万生灵得获更生之庆;并将贼人存贮粮米运入县城,军糈民食益资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调度有方,振作士气;用能克敌致果,迅奏捷音,自应优加宠锡。福康安、海兰察现俱系侯爵,著晋封公爵,以示优异。其鄂辉、舒亮、普尔普等及巴图鲁侍卫章京并在事出力之镇将、弁员等,俱能领率兵民,鼓勇奏绩;著查明咨部,一并从优议叙』。
  五十三年谕:『逆首林爽文经福康安等设法生擒,办理周妥,实属可嘉!在事出力将弁,查明咨部议叙;随征兵丁,分别奖赏。大学士和珅始终承旨书谕,于一切清满事件钜细无遗,懋著勤劳;自应特加优赏。和珅本系一等男爵,著照从前大学士张廷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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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晋封为三等伯。大学士阿桂、王杰、尚书福长安、董诰,夙兴夜寐,一体宣勤;俱著交部议叙。孙士毅以邻省总督,一闻逆匪滋事之信,节次派调兵丁,拨运军饷、火药、铅丸等项源源接济,迅速周妥;甚为出力。著照从前大学士蒋廷锡之例,赏轻车都尉世职』。
  又以台湾南、北两路贼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将军福康安、参赞大臣海兰察、鄂辉暨在事出力大小将弁等优叙;随征兵丁,查明分别奖赏。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庆十一年谕:『本日赛冲阿奏「节次垂询谕旨」并「巡洋官兵拿获贼目匪夥审明分别办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间窜至台湾地方,勾结陆路匪徒肆行滋扰,公然竖旗称王,焚劫凤山县城,并将郡城围攻数月之久;彼时内地大兵未及配渡,台郡兵力较单,爱新泰、庆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随宜援应,悉力拒守,俱以无虞,其功甚伟。前命赛冲阿查明据实保奏,兹复据赛冲阿奏称:「当蔡逆匪船进口之时原有一百馀只,维时李长庚在鹿耳门招外寄碇,爱新泰、庆保与该提督约信会合,用计火攻,前后焚烧大小贼船计七十馀只;匪船驶近招口,经李长庚督兵攻剿,不能出口。适风顺潮长,贼始乘机窜逃」等语。是蔡逆之不能久于窥伺台湾,实系伊二人同李长庚夹攻之力。李长庚亦并无玩纵情事,惟伊究系专管水师之员,疏防之咎实无可辞;是以将伊革去顶戴,责令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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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爱新泰、庆保原在陆路防守,今馀匪搜捕将净,全郡敉宁,允宜褒奖勤劳,以昭懋赏。爱新泰前因收复凤山、肃清南路,已赏给云骑尉世职;著再施恩,加赏为骑都尉世职。庆保著加恩赏给云骑尉世职,并赏戴花翎。副将金殿安、什格、参将英林、同知吴应魁,前此进兵斗六门,与贼匪打仗得胜,歼获多名;兹既据赛冲阿查明尚无捏饰情事,著施恩均交部议叙。其馀员弁、兵勇、屯番内有实在出力应行保奏者,著赛冲阿确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备王赞,前此堵御蔡逆本属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复能实力巡缉,拿获贼目、贼夥多名,殊属奋勉!著加恩照赛冲阿所请,再行赏戴蓝翎』。
  又以克复台湾凤山县城,赏还总兵爱新泰花翎。
  又谕:『李长庚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摺,览奏实深怜悯!此次李长庚督兵围捕蔡逆,歼擒盗匪多名;且能不遗馀力,拢船擒捕,以致身受多伤,实为奋勉。本应即予甄叙,特以前在鹿耳门不能截拿蔡逆,曾经革去翎顶,责令立功自赎;兹著加恩先行赏还顶戴。该提督惟当益矢感奋,果能乘蔡逆穷蹙之时设法擒获,捷音奏到,不特赏还花翎,仍当锡以世职之封。黄飞鹏系浙江总兵,协剿出力,致被弹掷伤腰,亦属可嘉!著交部议叙』。
  十三年,以舟师搜剿蔡、朱二逆夥党并续获艇匪船,予游击陈梦熊参将,戴花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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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年谕:『张师诚等奏:歼除海洋积年首逆蔡牵,将逆船二百馀犯全数击落海,并生擒助恶各夥党;览奏欣慰之至!王得禄、邱良功协力奋追,歼除首恶,均属可嘉。而王得禄额角手捥各受重伤,仍复奋不顾身,赶拢贼船追剿,致该逆登时落海,厥功尤伟!王得禄著加恩晋封子爵,并赏给双眼花翎、白玉翎管一个。邱良功左受伤,本船被贼艘碰坏,不能前进,劳绩稍逊;邱良功著加恩晋封男爵。至该逆用番银作为子,可见铅丸已属罄尽;总由阿林保、张师诚年来于各海口巡防严密,使一切火药、米石概行杜绝,不得稍有透漏。该逆乃日益穷蹙,立行歼灭,办理实属认真。总督阿林保、巡抚张师诚,均著交部从优议叙,以示嘉奖』。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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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营处分例
    限 期

  康熙十一年(?)题准:凡钦部事件,督、抚、提、镇皆以文到日为始,限四月具题;兼管二省之总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题。福建之台湾、广东之琼州、湖南、广西、云南、贵州之苗疆、陕西之安西、四川之宁远府所属州县,各该督、抚于正限之外,分别展限;该省提、镇,亦照巡抚例展限。江南等处提督管两省者,照总督例展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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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限月日,皆专责督、抚、提、镇计月议处。不分坐属官,若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月者罚俸三月,二月者罚俸六月,三月者罚俸九月,四、五月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级调用。倘事属繁重,限内难结者,承查、承办官将情由申详该督、抚、提、镇题明展限。如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情由不申详督、抚、提、镇,将属官题参;或限内并违限不及一月者,将承查、承办官罚俸三月。若事已完结,将属官以迟延题参违限不及一月者,督、抚、提、镇免议,属官亦免议。若违限一月,承查、承办官罚俸一年,督、抚、提、镇仍计月处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湾、澎湖升任官,均令新旧交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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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运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运解兵饷,原例定有限期。惟该处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倘因守风信致稽时日者,取具该管地方官印结报部,免其迟延处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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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章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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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七年谕:『明保系总兵降用副将人员,例本不应递摺。其在署台湾镇总兵任内,因所属安平协地方有营兵抢毁米船一案意存诿卸,被参降调,毫无屈抑,自应静候部选;辄敢呈递封章求赏差使,实属不安本分,胆大妄为!明保著即革职,交该旗严加管束』。
  十三年谕:『瑚松额等奏:查明提督马济胜因节次奏报各摺迟延,误以为传牌内不填里数所致;率于奏报驰赴凤山拿办粤匪一摺传牌内填写「限行六百里」字样,实属错误!马济胜著交部议处。钦此』。遵旨议准:嗣后寻常摺奏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发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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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 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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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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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覈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雍正五年奉旨:『台湾换班兵丁,著该管官选勤慎可用之人拨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发觉、或被驻台官参出,将选拨之该管官一并议处』。
  乾隆六年奏准:台湾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选拨。如到台生事不法,将原选拨官降一级调用。
  道光四年谕:『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著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著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著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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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有由台召募土著入伍者,一经著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著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召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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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 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项及私造各色旗帜,该地方官均照失察贩卖军器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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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 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脱逃,管带官防范不严,每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之员,每名罚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徇庇不行揭报者,均降三级调用;止于失察者,均降一级调用。若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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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武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定:台湾系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遴选,将勤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当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行约束。如兵丁酗酒殴毙人命,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之员均罚俸一年。若结会拜盟、纠夥持械欺压良善及逼索诈奸、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者,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革职,兼辖、统辖各官均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原营派拨不慎之员降一级留任。
               (--以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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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甲

  雍正十一年议准:台湾多流寓之人,除立有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类,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以备稽察。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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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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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四年谕:『大黄药料为民间疗病所必需,前因不准与俄罗斯交通贸易,恐奸商私行偷漏,是以谕令沿海各省督、抚饬属实力稽查。旋经续降谕旨,不可查办过当,以致因噎废食;并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发给官票,以凭查验。原恐各处海口地方偷贩出洋,转售俄罗斯希图厚利,必须严加查禁。至内地各州、县本可任其商贩流通,若一概令请官票始准采买行运,地方官办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扰累商人,而各州县不肖官员亦难保无从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贩裹足,药材短缺,于民间多有未便,殊非朕惠爱闾阎之意。嗣后大黄一种,止须于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隶之山海关等关口近边地方严行饬禁,毋许丝毫偷漏;即陕、甘两省,亦止当于嘉峪关、榆林等处加意查察。其内地省分,如台湾、琼州、崇明等处地悬海外,仍著各该地方官酌定限制,给予官票呈验,以防私贩偷漏;其馀各州、县,均听其照常贩运,毋庸给发官票,以免纷扰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谕:『赵慎畛等奏「请严禁民人私垦生番境内地亩」一摺,福建台湾彰化县所辖水里、埔里两社系在生番界内,向以堆筑土牛为限,民人樵采例禁侵越;近年以来,该处生番因不谙耕作,将熟番招入开垦。据该督等查明,该熟番与汉民交契、结姻者颇多,恐汉奸私入,溷杂难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强欺占;该生番野性未驯,必致争斗肇衅,酿成巨案,不可不严行饬禁。现在农事已毕,著即饬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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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内;以后,亦不许再有潜往。如敢抗违,该厅、县等立即会营拿究。并著于集集铺、内木栅二处隘口设立专汛,即饬北路协副将于彰化营内就近移拨弁兵,实力防堵,毋许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县每年分上下两班轮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结,由厅、县加结通报。并责成台湾镇会同该道、府严行查察,该弁兵如有疏懈徇纵情弊,即行分别斥革治罪;倘该厅、县视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据实参奏,交部议处。该处开垦一事,嗣后不必开端,永当禁止。该督等务饬属认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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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台湾产米,不许私运出洋贩卖。至漳、泉、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从台湾带米至该处者,准其照时价粜卖。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南路、北路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民人越界垦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计赃治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录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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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议准:台湾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如系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题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文职降一级留任;如系文职同知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武职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谕:『此后台湾武职大小各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二十六年奏准:内地民人无照偷渡台湾者,该地方官拿获人犯,详报该总督、提督讯明由何处出口、入口,一名至九名者,将守口员弁罚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级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级调用。其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拿获者,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赏银四两;每十名以上,照数递加。如偷渡船只尚未出洋,别汛兵目、澳保盘获者,减半赏给。所赏银两,即令地方官先行垫给;候定案后,于偷渡船只变价充公银内给还。守口员弁拿获一起,准其记功一次注册;积至十次者,查其平日居官果属才优,即量予拔擢。若非偷渡之人,而员弁、兵役敢于妄拿图功邀赏者,一经审出,即行严参,从重治罪。
  又奏准:厦门为渡台之总路,而台属淡水厅及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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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四县所辖各小港,均为进台咽喉;拿获偷渡人犯,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纵放出入之口岸员弁,一并严行参处。
  四十九年奏准:台湾流寓民人情愿回籍者,概免给照,准其自赴鹿耳门总口,将姓名年貌、在台湾在籍住址告知船户开列总单,由船户持交口岸员弁验戳挂号,随时放行。其南、北一带口岸不许内地船只往来之处,仍照旧例严禁,不许私越。
  又奏准:内地民人往台湾者,该地方官给予照票,由厦门盘验出口;其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若拿获偷渡之人,详报该总督、提督讯系逸犯逃遣,问明沿海陆路在何处进口、何处藏匿;如知情卖放窝隐者俱革职治罪外,其失察进口员弁降二级调用,失察藏匿地方员弁降一级调用。如失察无照民人眷属偷渡过台者,降二级调用;失察只身民人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徇隐不报者,革职。该地方官能盘获逸犯逃遣,每一名准予纪录二次;拿获携带妻子脱逃者,每一起准予加一级。其兵目、澳保能将偷渡各项人犯在洋拿获,讯明属实,即将船只货物赏给兵丁,以示奖励。其有照商船因风飘泊到岸者,验明牌照,立即放行;如兵役藉端需索,将该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倘有积惯船户、客头在于内地沿海小港揽载图利致奸民私越出洋,地方官能拿获者,即照拿获逸犯逃遣之例议;如不实力查拿,照偷渡之例查议。至官兵因公差委,将所乘船只偷渡无照人等,专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不知情者革职;兼辖、统辖官不行揭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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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一级调用;总兵降一级留任;提督不行题参,罚俸一年;总督不行题参,交吏部察议。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严,凡有搭载前往台湾民人,非由正口无从径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从中多索钱文,即守口文武员弁亦难保无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绝,而勒掯卖放之端即由此起。总在该督、抚及台湾镇、道等督饬守口文武员弁实力稽查,随时严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严办示惩;不得视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后,再有多索搭载船租饭食银两、故意刁难及得赃放行、私越海口诸弊,惟该督、抚及镇、道等是问,不仅将海口文武员弁从重治罪已也』。
  嘉庆六年奏准:台湾南、北一带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将不行查禁之口岸员弁罚俸一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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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洋捕盗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水师将弁按照巡期亲历各处,实力巡哨。遇有失事,若于巡期内将本境应行缉捕之犯能于疏防限内拿获及半者,免其议处;一案盗犯全行拿获者,准其加一级;疏防限外全获者,准其纪录二次;能首先拿获邻境劫掠盗犯一案、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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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承缉逃盗者,准其送部引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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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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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营简阅营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营伍离提、镇辽远,不能亲身稽察;该督、抚酌量地方营制,如何令提、镇等隔数年一次亲身查阅?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福建总督(今改闽浙总督)到任后,阅一次。水师提督(今裁缺),一年阅海坛、闽安、烽火门等处,一年阅金门、南澳、铜山等处,以二年而。陆路提督,一年阅兴化、福州、福宁、建宁、延平等处,一年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等处,以二年而。海坛、金门、南澳、台湾四镇水师营汛,每年阅一次;福宁、汀州、建宁、漳州四镇陆路营汛,每年阅一次。……各将出巡回任日期及各营汛官兵技艺是否纯熟、军装器械是否齐全?具本题报。
  五十一年谕:『前因台湾孤悬海外、远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于滋事,向来亲派御史前往巡视;职分较小,且不能备悉该处情形,实属有名无实。是以降旨将请派巡台御史之例停止,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值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察;如地方文武有骫法营私、扰累兵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据实参奏。今思福州将军亦系该省大员,自应一体轮派。嗣后著该省将军与督、抚、提、督分年轮值一人前渡台湾,实力稽查整顿,以期永靖海疆。倘有仍前骫法贪黩等情,即行据实参办。至海洋风信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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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前已降旨令该督、抚等止须俟风信平稳时配渡前往,不必拘定时日。但远渡重洋,究系涉险;如该将军、督、抚、提督内有年逾七十者,著免其前往,以示体恤』。
  五十三年谕:『额设兵丁,原以备差操、防守之用。乃台湾镇将各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总兵署内至有三百馀人之多;以致各设兵丁分班轮值,其馀俱在外自谋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实属不成事体!不可不严加禁革。恐别省提、镇、将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抚即行详悉严查,如有仍前设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许之多者,即将该提、镇、将弁严参治罪;务令额兵一体照常操演,毋许藉端旷伍,致滋他弊。第恐日久因循,不能认真整饬;嗣后该将军等每年轮往查察,务宜实力整顿,秉公办理』。
  又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覈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迹别经发觉,将未经参劾之员从重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酌归将军统辖」一摺,著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馀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到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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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镇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著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察覈;事竣后,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著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之至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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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二营、台湾水师三营分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号,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为验。如由西路去者,提标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台湾交旗,皆送台湾镇查验;由东路来者,台湾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厦门交旗,皆送督、抚查验。如某月无旗交验,遇有失事,照例题参。
  五十六年覆准:福建省台湾、澎湖两协副将,岁率三船亲身出洋,总巡各本管洋面;两协游、守,分巡各本汛洋面。海坛、金门二镇,各分疆界为南北总巡;每岁提标拨出十船,以六船归巡哨南洋总兵官调度、四船归巡哨北洋总兵官调度。其台、澎二协副将、金门、海坛总兵官,均于二月初一日起,九月底止,期满撤回。至各营分巡官兵,挨次更换。如遇失事,各照例题参。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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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恤 赏
    恤赏阵亡官员

  嘉庆十二年谕:『赛冲阿奏「上年蔡逆滋扰凤山时所有台湾阵亡义勇,查明奏请量加优恤」一摺,凤山县武举张元英、革职福宁镇标右营千总陈艺、凤山县幕友监生周莲当蔡逆勾结台匪滋事时,均能奋身敌忾,效命疆埸,洵为义烈可嘉!张元英、陈艺,著加等照守备阵亡例赐恤;周莲,加等照知县阵亡例赐恤。其打仗阵亡之千总林士辉、署把总张朝龙、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铋、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陈加驹、林荣光等,著照例咨部议恤』。
  十三年谕:『浙江提督李长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辞劳瘁,懋著威声。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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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因闽、浙一带洋盗滋事,经朕特命为总统大员,督率各镇舟师在洋剿捕。李长庚身先士卒,锐意擒渠;统兵在闽、浙、台湾及粤省洋面往来跟剿,艰苦备尝;破浪冲风,实已数历寒暑。每次赶上贼船,无不痛加剿杀,前后歼毙贼匪无数,擒获贼船多只。蔡逆亡魂丧胆,畏惧已极;闻李长庚兵船所至,四处奔逃。正在盼望大捷之际,乃昨据阿林保等奏到:李长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驶入粤洋追捕蔡逆,望见贼船止剩三只,穷蹙已甚;官兵专注蔡逆,穷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将蔡逆本般击坏。李长庚又用火攻船一只乘风驶近,挂住贼船后艄,正可上前擒获;忽暴风陡作,兵船上下颠播,李长庚奋勇攻捕,被贼船子中伤咽喉、额角,竟于二十五日未时身故。览奏,为之心摇手战,震悼之至!朕于李长庚素未识面,因其在洋出力,叠经降旨嘉;并许以奏报擒获巨魁之时,优予世职。李长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荩;不意其功届垂成之际,临阵捐躯!朕披阅奏章,不禁为之堕泪。李长庚办贼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获巨憝;朕原欲俟捷奏到,将伊封授伯爵。此时李长庚虽已身故,而贼匪经伊连年痛剿之后,残败已极,势不能再延残喘;指日舟师紧捕,自当缚致渠魁。况李长庚以提督大员总统各路舟师,今殁于王事,必当优加懋奖,用示酬庸。李长庚著加恩追封伯爵,赏银一千两经理丧事;并著于伊原籍同安县地方,官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其灵柩护送到日,著派巡抚张师诚亲往同安代朕赐奠;并查明伊子现有几人?其应袭封爵,俟伊子服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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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交该督、抚照例送部引见承袭。其李长庚任内各处分,著悉予开复。所有应得恤典,仍著该部察例具奏』。
  又谕:『据阿林保等奏「提督李长庚等在粤洋追剿蔡逆匪船并闽、浙两洋舟师剿捕分帮土盗,各获胜仗缘由」等摺,除李长庚中身故,已另降恩旨优恤外,所有随同在事出力之提督张见升、总兵许松年等,均著交部议叙;护副将项统打仗受伤,即著以副将升用。其伤亡兵丁,均照外委例赐恤;线民等,均著照例赏恤。其馀受伤弁兵除例赏外,如有因伤身故者,仍照阵亡例赐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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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恤赏绿营兵丁

  道光十七年覆准:福建省内地绿、旗营兵红白赏项,岁支地丁银一万七千八百四十两六钱;台湾岁支地丁银二千七百九十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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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恤赏阵亡兵丁

  嘉庆十七年谕:『汪志伊等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摺,据称「此次台湾换回之督标五营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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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外洋小金屿地方冲礁击碎,淹毙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馀人」等语;可悯之极,不忍览视!向来官兵因公差委、遭风飘没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毙之例办理。此次淹毙弁兵九十馀员名内,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著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例赐恤。该弁兵等均有名册可稽,即据实查覈,毋稍冒滥。其未经出兵受伤,仍照巡洋例议恤。嗣后弁兵设遭风淹毙,均著照此例分别覈办。至其馀淹毙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赏。沈失官制军械,均查明照例咨部办理。再,海洋风涛危险,官兵远涉,亦应加以慎重。著该督、抚饬知各将领于往来配渡时,均宜察看风汛,诹吉开行,俾资顺利;毋得冒险轻涉,致有疏虞。钦此』。遵旨议定:巡洋官兵遭风淹毙,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照阵亡例议恤;其未经出兵受伤,仍照巡洋例议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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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 政
    绿营马

  福建督标,官例马八十四匹、兵丁马四十六匹;抚标,官例马三十四匹、兵丁马二十八匹;陆路提标,官例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马一百二十七匹;水师提标,官例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马无。漳州镇,官例马一百四十匹、兵丁马九十八匹;建宁镇,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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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马五十二匹;汀州镇,官例马九十六匹、兵丁马五十七匹;福宁镇,官例马二百二十匹、兵丁马四十七匹;南澳镇,官例马五十四匹、兵丁马无;澎湖镇,官例马四十六匹、兵丁马无;台湾镇,官例马三百十匹、兵丁马七十匹。共官例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朋银二千八百三十八两六钱五分,马每匹例价银十九两。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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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政
    管 驿

  乾隆四十四年覆准:福建粮道原分巡福州、福宁二府;该二府所属驿务,仍令粮道管理。兴化、泉州、永春等府州属驿务,令兴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龙岩等府州属驿务,令汀漳龙道管理;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属驿务,令延建邵道管理:总以臬司总其成。其台湾一府,并无驿站;惟所属递送公文,责令该道随时督察,以专责成。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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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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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长龙船一、舢板十九(提标中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金门营、湄州营、闽安协左营各二,提标右营、前营、后营、闽安协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南澳镇标左营各一)、小艇船十四(福宁镇标左营、烽火营各三,南澳镇标左营二,提镇后营、海坛镇标左营、金门营、铜山营、闽安协左营、右营各一)、哨船十四(提标中营、左营、右营、铜山营、海坛镇标右营、湄州营各二,督标中营四)、龙槽船二(金门营、铜山营各一)、罾船一(闽安协右营)
   (原设督标水师营、提标中营、左营、右营、前营、后营、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南澳镇标左营、福宁镇标左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台湾水师协中营、左营、右营、澎湖协左营、右营、三江口、淡水营同安船二百二十二,水师提标中营、前营、左营、右营、台湾水师协左营、右营、澎湖协右营赶缯船十,澎湖协左营、右营双篷船二,烽火营双篷船一、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米艇船三十,台湾水师协右营杉板船一,台湾水师协左营横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议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副、参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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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委都司协同文职府佐等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之船,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凡届修造之年,各该营于五月前将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报该上司照例题咨,承修官照额定小修、大修拆造价值,备具册结支领。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等省,于届修两月之前领银备料;台湾、琼州于四月前领银备料;天津、山东,于八月前领银备料。各该营均于届修前一月底将船驾赴厂所,承修官即于次月兴工,依限报竣。如该营员于届修造之年不依限申报及届修之前一月底不将船驾赴厂所者,皆照迟延事件例议处。若承修官玩视船工将价值延挨请领者,降一级调用;该上司故意留难以致迟延者,将该上司降一级调用,承修官免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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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 籍
    各省考拔营兵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覈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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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以上,即委干、把第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光绪六年奉旨:『沿海各营,向有额设外海水师。自轮船驶行后,额设战船全无所用;亦宜变通旧制,分别裁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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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部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谕:『京师自春徂夏,总未得有透雨。朕斋心虔祷,望云瞻礼,宵旰靡宁;节经降旨屡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泽。旬日以来,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实增焦切。因思近年来台湾海洋盗氛甚炽,曾谕该省督、抚从重示惩;原期禁戢凶暴,以安良善。乃积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抚等奏报拿获洋盗,多系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虽属「辟以止辟」之意,第恐所获之犯未必尽系正盗,甚至重利轻生、顶凶认盗,而正盗转至远飏,又或奸民因雠诬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盗安民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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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用刑失当,虽距辇毂甚远,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师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远近岂有歧视!此后台湾地方拿获盗犯,该督、抚审明后如果系首盗,自应即行正法以儆凶顽;若止系随从夥党及把风接赃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别办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盗等案,俱应细心研讯,务期情真罪当,按例办理;不得有意从严,株连累!此系朕吁天祈泽、夙夜焦劳之极思,各督、抚等尚其敬体朕意,详慎庶狱;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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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存留养亲

  一、……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应发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准声请留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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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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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喀什噶尔、乌什、叶尔羌、阿克苏、和阗等处先尽大小伯克酌给为奴,再分给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馀各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改发新疆人犯,均面刺「外遣」二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酌给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面刺「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馀各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其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条,俱仍复旧例,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照例刺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及停发新疆改发内地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瘴地方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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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改发驻防及内地充军者,……俱面刺「改发」二字;有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其馀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八条,俱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瘴充军,毋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拿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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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

  乾隆五十四年谕:『伍拉纳等奏「审明营书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知情朋分,将黄国材拟斩立决、陈得拟绞监候,请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营书黄国材胆敢于进剿台湾贼匪之际乘机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陈得通同容隐,分得银三十两:均属目无法纪,情节实为可恶!闽省营伍废弛已久,而台湾弁兵等庇赌包差、得受陋规诸弊,接踵破露。现在正须严加整顿,从重惩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黄国材、陈得二犯既据该督等审明盗用钤记冒领饷银,彼此分用属实,自应一面正法、一面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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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屈彼处?乃伍拉纳等犹待请旨遵行,殊属失之拘泥。伍拉纳、徐嗣曾俱著传旨申饬』。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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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藉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谕:『程祖洛奏「请将纵容弁兵勒索滋事之游击庚音保等分别革审」一摺,此案徵调剿捕台匪之福宁营兵,内有驻防宁德县兵定期不行,需索轿价银两;该管游击庚音保开送清单,索用轿夫多名,该县照单付给。该兵丁等又讹抢林世通盐馆及民人黄连清、张宜等家钱物,并将哨捕林东海殴伤;管领千总李祥福索借番银二十圆,又与管领把总张世泰纵兵勒索;把总阮飞凤并非管领之弁,率以该县未备扛夫、请改行期,又于兵丁讹抢等情代为支饰。庚音保系统辖大员,不知严加约束,任令滋事,转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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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迟误军行为词;实属荒谬!所有福宁镇标右营游击庚音保、千总李祥福、把总张世泰、阮飞凤,俱著革职;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證、卷宗,秉公审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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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枪;违者照例治罪(谨案: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内地奸民在产硝磺地方私行煎挖,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同治元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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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

  嘉庆十二年谕:『汉人私入番地,来往句结,甚且透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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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酿患不可胜言。嗣后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内地民人凡有通晓番语者私自潜往,即系汉奸;亦当普行禁止,以杜句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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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句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谨案:以上三条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拿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拿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拿,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议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又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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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水具结存案(谨案:以上二条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请旨正法(谨案:此条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贿纵,计赃从重论(谨案:此条乾隆二年定)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边卫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船户、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俱仗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谋害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夥盗免死减等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瘴地方,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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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户私揽无照之人偷载过台及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俱照此例分别治罪。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为从之犯,于乾隆八年改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夥盗免死减等例,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谋案:此条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项同谋之犯改发回城为奴,已于嘉庆六年将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发回城为奴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瘴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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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二年,改为发往黑龙江为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恃强生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查参,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十六年定)
  一、台湾地方拿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发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台湾奸民私煎硝磺,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拿获者,免议(谨案:以上二条道光十四年定)
  一、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户、客民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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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户、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一经拿获,即将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瘴充军。至拿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拿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谨案:此条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引诱包揽之客头、船户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乾隆六十年谕:『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佥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著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台湾后山亟须耕垦,请开旧禁」一摺,福建台湾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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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宜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予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并著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事例(二) 第 173 页
   刑律贼盗
    谋反大逆

  雍正元年谕:『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等语。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予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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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 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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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夥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夥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嘉庆十六年改定)
  嘉庆五年,台湾镇总兵奏「拿获叛案陈锡宗等分别办理」一案,奉旨:『爱新泰等奏「续拿获盐水港滋事匪犯并闻拿投出匪夥审明办理」一摺,此案结会纠众、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听纠随从滋事、节次打仗之匪夥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续经拿获;爱新泰等于审明后即将各犯按律定以凌迟斩决,分别正法,传首枭示,所办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谢琦等六名,爱新泰等因例无自首减等之文,仍将谢崎等牢固监禁,请旨定夺一节,谢崎等即系被胁入夥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与甘心从逆者有间;自可贷其一死。著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嗣后遇有投出之犯,并即著照此办理,毋庸再行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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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事例(二) 第 175 页
    白昼抢夺

  一、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劄竖旗、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均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谨案:此条乾隆十四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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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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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云、贵、两广极边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事例(二) 第 176 页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事例(二) 第 176 页
   刑律人命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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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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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均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事例(二) 第 177 页
   刑律诉讼
    诬 告

  乾隆五十四年谕:『据奎林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之县丞史䌽」一摺,内称「讯明所诬匪犯简武、李廉二名,实无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拿到案。该县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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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延,发原差张连庄茂管押;简武等并无银钱送给,该差因将简武等用竹根撑开两手、绳吊屋梁,连夜叠加拷打,以致简武等诬认从逆为匪。请将张连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满日发遣」等语。张连庄茂因本官发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属不法;复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滥行叠加吊打,以致畏刑诬服,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按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连庄茂,著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事例(二) 第 178 页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覆准:秋审情实人犯,应仍照旧例分禁各州县,毋庸留禁省监。除台湾府斩绞监候人犯系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监,并离省窎远府分,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外,其馀各省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如此,省监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处正法,不特乡党可以触目儆心,即尸亲人等见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递解重囚,仍严饬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员差派兵役,逐程小心护解,不得稍有疏虞。
事例(二) 第 179 页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事例(二) 第 179 页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乾州平溪等卫,距省窎远,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谨案:以上二条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载「吏律」「官文书稽程律」后,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事例(二) 第 179 页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广东之琼州府属、甘肃哈密斩绞人犯应监候者,于定案后俱解交该按察使监禁;俟三届秋审后,发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
事例(二) 第 180 页
收监,毋庸发回。其应支钱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谨案:此条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即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窎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覈办。倘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谨案:此条道光五年后四次增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议准:闽省所属州、县,程途离省多有阻长之处,提解不易。除台湾府属审拟斩、绞罪犯向以远隔重洋、俱留禁省监,福州、兴化二府所属之县附近省城,尚易提审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府州所属各县,凡三月十五日
事例(二) 第 181 页
以前督、抚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属各县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抚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审。路远各处在三月十五日以后准咨、次远各处在四月初一日以后准咨者,俱汇入来年秋审。部文随到随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则人犯免跋涉之苦,佥差无疏虞之咎。各省亦应划一办理。俟行令直省督、抚、将军将各该省所属州、县离省远近,照闽省所定日期斟酌办理;咨部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本具题。著为定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事例(二) 第 181 页
  工 部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

  嘉庆十八年,福建凤山县修盖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
  十九年,福建嘉义县修葺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彰化县修葺文庙。
  二十二年,福建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社稷坛、神祇坛。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事例(二) 第 182 页
   城 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府城垣原系木栅、改建土城、并将嘉义县土城加高培厚,以资捍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事例(二) 第 182 页
   仓 廒
    各省仓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台湾府添建仓房一百五十七间。
  嘉庆十八年,福建省凤山县修建仓房三十五间,嘉义县修建仓房三十八间、笨港仓房十间,彰化县修建鹿港仓房一百二十间、半线仓房六十三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修建仓廒五十间。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玛兰地方于五围城内添建仓廒二十五间、头围营盘地方建盖仓廒十五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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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 房
     各省营房

  嘉庆四年,台湾添设兵丁,建造营房三百二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地方建校场演武厅共十四间。
  十七年,福建省台湾镇竹堑守备旧署改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游击衙署,其竹堑守备移于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于镇标右营调拨千总、把总、外委各一员、步战兵二百名,于大甲地方建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并军装火药库局、演武厅、箭道亭。裁台湾镇标左营把总一员、战守兵六十名,移扎铜锣湾;建把总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间。又拨台湾镇左营外委一员、战守兵四十名移扎斗换坪,建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八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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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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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 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铸以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用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车全。


事例(二) 第 184 页
    火 药

  乾隆十三年议准: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带馀磺向有奸商代售;饬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馀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谕:『磺斤采自山中,如果开采时毫无透漏,则该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药,又从何而来?即此次贼人枪内所用火药不少,岂尽由抢夺所得!可见开采磺山,虽派员驻扎,仍不能保无透漏。此事惟在该督、抚等平日严加查察,总期先于军营无亏;即或民间铺户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绝,亦当防其太甚。至台湾地方向产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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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前据逆匪林爽文供称「将墙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里私换硫磺,配作火药」等语。生番山里既产硫磺,则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换或帮同偷采,亦未可定。现据福康安奏:将台湾民间私用鸟枪撤回烧毁,改铸农器;而私换硫磺及偷采之弊,尤应严切查禁。著传谕福康安,务饬该地方官严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纵;并著李侍尧、徐嗣曾各于内外时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军营存剩火药、铅弹,现建火药局配留应用;馀俱运回内地。至闽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县郭车乡矿产尽足敷用;已将淡水磺山封闭』。奉旨:『所办均为妥协;即照所奏办理。其磺斤一项,既查明上杭县地方所产已敷各营军火之用,则台湾淡水磺山自不必复行开采。现经福康安等严行封禁,但恐该处仍有私行偷采及官吏等庇纵透漏情事,并责成巡查之将军、督、抚一体严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参奏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台湾淡水厅开采硫磺,以资军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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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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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五年奏准:崇文、朝阳、东直、安定、德胜、西直等六门存储木镶铜十一位,东便、右安、广渠、西便等四门存储台湾浑铜神功、铁神机、神枢等三十七位,交造办处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谕:『台湾水师关系紧要,前经玉德等奏请添造梭船三十只;当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项船只应配大小位,据玉德等奏称「查明水陆各营并无馀堪以抽拨」;著照所请,即行动项如数制造,以资缉捕之用;照例覈实报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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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政
     战 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设一厂,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其两厂监督副、参将遴委之营弁均报部。台湾水师等营战船,于台湾设厂,文官委台湾道、武官委台协副将会同监督修造。
  七年议准:福建省金门、海坛二镇战船,另于泉州设厂,专委兴泉道;福厂,专委粮驿道监造。其泉厂协办武官,于金门、海坛镇标游击内遴委。
  十一年议准:直省修造战船报销限期,直隶限以四月;福建台湾限以十月,其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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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限四月;山东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广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广东琼州限六月,其馀各厂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议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月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其估报覈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六年议准:闽省战船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
  八年议准:福建省修造战船津贴银,福、泉、漳三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覆准:闽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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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闽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船;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以应操防。
  嘉庆十五年,台湾厂「善」字号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台湾厂添造「知」、「方」二字号守港八桨等船三十二只奉部准销之工料,以一半为正价;尚馀一半,内以七成为津贴、三成为另加。嗣后如从新造补前船,应即照数覈计;并原准之加二运费,一并给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谕:『孙尔准等奏「巡洋兵船请酌量分别裁改」一摺,台湾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须因时制宜,方资驾驶。据该督等查明台、澎水师各营原存战船,内「善」字号船只过于笨重,「知」、「方」两字号船只不利水深,均于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船,驶风折戗最为灵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请酌量分别裁改,自系实在情形。著照所请,将「善」字号船九只并「知」、「方」两字号船三十二只一并裁汰,照商船白底船式样另造三十二只,以抵「知」、「方」两字号船之额;合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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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各营战船,足敷应用。该督等即饬台湾厂、道将旧船估变,完解司库报拨;雇觅工匠,赶紧估计造办,以资配缉』。
  十五年奏准:将台湾道厂未经修造战船改为拆造十七只,再于历年遭风击碎、延未详题造补船二十三只内拨出十三只,共船三十只,添设府厂,分作五年造办完竣。其改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届年限请领银两;不敷之项,归于台湾道、府、厅、县分作十四年匀捐归款。尚有应行造补船十只,仍归道厂带造。至道厂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只,仿照内地各厂奏准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闰月加修一只。
  同治六年奏准:福建台湾镇在澎湖添设广艇一只、安平添设广艇二只、沪尾添设广艇二只、并鸡笼改造龙艚船四号,兼巡鹿耳门、旗后、东港、鹿港各驻二号,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驻二号,艋舺驻五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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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境内淡水溪、湾里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处水深湍急,徒涉为艰;每处设渡船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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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
   宪 纲
   谕 旨

  乾隆二十九年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摺,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略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摺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同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著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著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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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科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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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员领凭赴京师至该省,扣算限期;但各省会城及所属之府治距京远近不一,其凭限日期自应详加分别。……嗣后自京领凭赴任者,……福建之福州、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官员,将文凭封发该省督、抚验看给发者,除将发凭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应以得官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比较远近定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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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道
    巡察盛京、吉林、黑龙江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弛。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将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著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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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察台湾

  康熙六十年谕:『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湾巡察。此御史往来行走,彼处一切消息可得速闻。凡有应奏事宜亦可条奏,彼处之人,皆知畏惧。至地方事务,御史不必管理。钦此』。遵旨议定:每年差满、汉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应行条奏事件,具本条奏。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海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著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著为例』。
  九年谕:『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兼用,始为有益。满御史已留任一年,汉御史亦著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察弹压、除剔弊端。近据该抚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直,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皆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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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官极意承应;虽有情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恬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著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文武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覈,可不必别差巡察,以滋烦扰。著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巡察,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迄今二十馀载,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谧,遽弛防范。应仍旧设立,毋庸撤回。台湾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随从太多,或致滋扰;嗣后令其于每年农隙之时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带仆隶,以省烦费。
  十七年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代,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堕颓: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著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代。著为例』。
  三十年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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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察,候朕随时酌量办理』。
  四十六年谕:『台湾孤县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积弊相仍,可谓废弛已极!乃本日据巡视台湾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内称「城垣稳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谷并无短少亏缺」各等语,所奏不实;已于摺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察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敷衍了事,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著交部察议』。
  四十七年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摺,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摺,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摺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贼犯二十馀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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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究,可谓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著交部议处』。
  五十二年谕:『福建台湾府,向来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岂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蔽;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著照四川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直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著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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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政使司
   题 本
    程 限

  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提、镇本章到京限期,……闽浙总督、福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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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副都统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镇限十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事例(二) 第 196 页
  翰林院
   职 掌
    纂修书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台湾纪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事例(二) 第 196 页
  八旗都院
   兵 制
    火 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进台湾铜。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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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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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 制
    职 掌

  咸丰十年,设抚局于地安门外之嘉兴寺。
  设同文馆。
  设办理江、浙、粤、闽、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以江苏巡抚兼领,为南洋大臣;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为北洋大臣。
  设总务税司一员。
  十一年,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亲郡王、贝勒、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部院尚书、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设清档处,责成两班章京办理;军机处兼行章京,帮同校对。
  又设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
  又将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统辖。
  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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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归两江总督经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归直隶总督经理。
  又奏准:山东省东海关、奉天省牛庄关归北洋大臣统辖。
  十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二员。


事例(二) 第 198 页
    各馆教习

  咸丰十年奏准:于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选入馆,学习外国语言、文字;知照俄罗斯文馆,妥议章程。
  十一年议准:俄罗斯文馆,归并英、法、美三学一体办理。
  又议准:英、美同文,不设美文之学。
  同治元年奏准:每馆额设学生十名。
  又议准:设英文前馆,习英吉利国语言、文字。
  二年,设法文前馆,习法兰西国语言、文字。
  十年,添设天文、化学、算学、格致、医学各馆,每馆额增学生十名。
  又设德文前馆,习德意志国语言、文字。
  光绪十年奏准:在江南黄浦地方设立水雷学堂,考取学生十四名、选募水勇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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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入堂学习。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设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弁兵,专课海防战守技艺方略。
  十三年奏准:广东省设水陆师学堂,曰博学馆。水师学英国语文,分管轮、驾驶两项;管轮堂学机轮理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天文、海道、驾驶攻战之法。陆师学德国语文,分马、步、枪营造三项。天津、大沽、威海卫分设水师学堂,专管驾驶、管理学生功课及武职应行考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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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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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翻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六年,出使驻英、俄、法三国一人。
  又停派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七年,停派驻日本国副使。
  九年,设纽约领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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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出使驻英、俄二国一人。
  十一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二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三年,设大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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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涉
    条 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立恰克图界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通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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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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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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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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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徵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货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徵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馀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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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十二年议准:查各国通商条约内载:凡洋商运洋药进通商口岸,每百斤应纳税银三十两。该商止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准华商运入内地,沿途如何徵收釐税,听凭中国办理。
  十三年议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纳正税三十两外,须并纳釐金八十两,计共一百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