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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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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癸酉)春月二十一日(己丑),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闽、浙两省舟师节次报获盗犯」一摺,据称「该省洋盗节经严饬舟师分催缉捕,现计水、陆先后拿获洋盗、奸民共二百五十三犯;其黄茂匪帮,经舟师追捕,原船已被击碎无存。黄茂一犯,仅坐小渔船一只,率夥十人在洋窜匿;现分饬各舟师加紧追捕」等语。前此地方文武各官往往狃于招抚之说,以图将就了事。不思此等奸民稔恶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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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民受其屠毒至为惨酷,一经投首,得以倖逃法网;而该匪等投首后,转瞬间又故智复萌,逃逸下海,勾结旧日夥匪仍肆行劫掠。是招抚不如剿捕,应有明徵。朕屡经训谕,奈该督等姑息存心,终无成效。况受降宥罪,其法祗可施于外夷;若内地莠民必当拿获严办,方足以彰国法而杜奸萌。现在该省洋面盗首祗有黄茂一名,其势极为穷蹙,该督断不可再事姑息。惟有严饬舟师,上紧追捕,务期迅速歼擒,尽法惩治,以清海疆。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五。)

  三月初十日(丁丑),以福建按察使王绍兰为布政使,调甘肃按察使遇昌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七。)

  夏五月初三日(己巳),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审明私与洋盗书札招令投首之参军护游击许廷进等分别定拟」一摺,海洋盗匪皆内地奸民,法所难宥;惟当擒捕治罪,以彰国典。其有穷蹙投首,经该、抚奏明请旨赦罪免死,原系法外之仁;前曾屡降谕旨,不准带兵之员私行招抚。许廷进以水师将领,捕盗是其专责;且曾任总兵大员,获咎后弃瑕录用,复赏戴花翎、擢至都司兼护游击。乃不认真缉捕,私写札谕招致洋匪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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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投首;并听营书之词,札内称盗匪为兄,卑鄙无耻已极。汪志伊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甚属疏纵,不足蔽辜。许廷进著在闽省枷号三个月,满日责处三十板,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以示惩儆』。
  初八日(甲戌),以陕西道御史孙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检讨李德立为副考官。
  以山西雁平道瑞麟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九。)

  秋七月三十日(甲午),予福建、浙江出洋捕盗淹毙额外外委林上珠、兵丁李法等六十五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

  八月初九日(癸卯),命右春坊右中允汪润之提督福建学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二。)

  九月二十日(癸未),予福建出洋淹毙千总许法、把总全绅、外委周国龙、吕国魁祭葬、恤荫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五日(戊辰),谕[内阁]:『汪志伊、张师诚、许文谟系地方文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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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于匪徒詹天香、林茂等筑寨制械、冀图拒捕并勒赎毙命抢劫积有二十馀案,不早严拿惩办;特旨交部议处,系先惩其积压迟延之咎。今吏、兵二部覆奏,声请该督等处分应俟二十馀案定谳后,始能按其案情大小覈议;殊属错误!所有吏、兵二部堂官,著交都察院查明,将创为此议者议处、随同画稿者察议。其汪志伊等处分,著军机大臣议奏』。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