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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调查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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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事业经画

  凡创办一事,必有一事之计画,而后可以收完全无缺之效果。日人调查台湾土地,其最初半年,专以观察人民之向背、调查之方法及测量之难易多寡为将来设施之准备。盖民风有强有弱、土地有险有夷,且因地因时而气候不同;凡此数者,皆于调查事业最有关系。故彼于著手之时,即选民风、地势、气候不同之处分别试办;然后比较利害、权衡得失,以定进行之方针。至对于人民一方,则以地方长官为派出所所长,使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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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之情意,劝导名门望族使之瞭然于丈量之有利无害。其试验结果,民间竟无反抗之举动。调查成绩,虽因地、因人、因时而不同;然平均计算,每人一日可得六甲。外业日数除内业休假、疾病等障碍外,平均一月为二十日;故一人一年之成绩约略计之,可得千四百四十甲。于是立为五年计划,预定经费三百万圆;按年分配,由台湾事业公债开支。兹取其计画方法,以算式表列如左:
     简明册内所载之甲数(清丈后之甲数)        431,892甲
     预计增加二成之甲数                86,378甲
     推定甲数            431,892+86,378=518,270甲
     一人一日平均甲数                   6甲
     调查全岛总甲数通共人数  518,270(甲)÷6(甲)=86,378人
     预定每甲调查费用                  4.7圆
     一人一日调查六甲费用         6(甲)×4.7圆=28.2圆
     总计调查费用      86,378(人)×28.2圆=2,435,859.6圆

    其计画方法,先以旧有甲数增加二成,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而每人每日平均调查六甲,故以六除推定甲数,即知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之土地需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又预定调查费用每甲约需四圆七十钱(闻此数系由实地调查而得),而一人一日调查六甲,以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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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圆七十钱,即知每人每日每六甲之费用计需二十八圆二十钱;而通计人数又为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故以费额与人数相因,即知共需经费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八百五十九圆〔六十钱〕。与其所定之预算相较,尚馀五十六万馀圆;即以之作临时或其他之特别费用也。
  其分配年额如左:
  一、金三百万圆。
    内:
   金五十万圆,三十二年度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三十三年度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三十四年度分配额;
   金百万圆,三十五年度分配额;
   金三十万圆,三十六年度分配额。
  第一次计画行之一年,经验较富。乃本其既往推测将来,发见有更须改善扩张之处,要求议会增加经费。其理由如左:
  (一)三十二年调查结果,其新旧甲数之比较,新甲数增至五成九分五釐有奇(参考附表二)。台北地方比之台中、台南清丈较为精密,而其数之增加尚且如此其多;若推行及于南方各地,其增加之率必达六成五分无疑。准此计算,则旧有甲数四十三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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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九十二甲之内加以六成五分之数,实得七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甲。而第一次计画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共需经费三百万圆,平均一甲五圆七十八钱八釐(此数系对议会所发表之数,调查以外之费用亦包含在内);若以此数与此次推定增加甲数十九万四千三百五十甲相因,约增经费百十二万三千八百九十七圆有奇。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一也。
    附表二

 堡名   
旧甲数(甲)         
新甲数(甲)          
较数(甲)       
比率(成)      
摘要
 摆接
   三、九0四‧二五四八
  四、八六九‧九0二二
   九六五‧六四七四
  二‧四七二
   全部
 文山
   二、0八一‧0七六一
  三、八二一‧九五八九
 一、七四0‧八八二八
  八‧三六三
   全部
 兴直
   二、00二‧0000
  三、三一二‧0000
 一、三一0‧0000
  六‧五四三
   全部
 基隆
     三0七‧六四0九
    六七八‧七五一三
   三七一‧一一0四
 一二‧0六三
   全部
 大加蚋
   一、一二四‧八四九二
  二、一四七‧八四九七
 一、0二三‧000五
  九‧0九四
   台北城内外
 石碇
     五二二‧一三二四
    八一0‧七五九五
   二八八‧六二七一
  五‧五二八
   十二庄
 挑涧
     一七一‧0三四八
    二六0‧一六六九
    八九‧一三二一
  五‧二一一
   二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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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兰
     一四四‧七四四0
    三七五‧四0二七
   二三0‧六五八七
 一五‧九三五
   四庄
 三貂
     一六四‧四一一八
    三二八‧一五八一
   一六三‧七四六三
  九‧九五九
   三庄
 海山
      四0‧八五三七
     九三‧二五四三
    五二‧四00六
 一二‧八二六
   四庄
  计
   一0、四六二‧九九七七
 一六、六九八‧二0三六
 一、二三五‧二0五九
  五‧九五九


附表二

  (二)当初计画一人之功程,每日以六甲为准,每年以千四百四十甲为准。及至行之一年,平均计算,平地一日五甲七分四釐二毫馀、山地一日三甲五分七釐九毫馀;合山地、平地而平均计之,得四甲九分三釐三毫有奇(参考附表三)。自此而南,平地居其八、山地居其二,一人一日平均之功程得依左法计算之:
 地势
  每百甲之甲数
  每百甲一人所需日数
   一人一日平均功程
 平地
      八0
     一三‧九三一

 山地
      二0
      五‧五八七

 计
     一00
     一九‧五一八
     五‧一二(甲)

一人一日平均之功程计算法

  故一人一日平均功程实为五甲;依第一次计画,以六甲除全岛总甲数七十一万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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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二十甲,得通共人数(原名「延人员」;即通前后、现在而计之,共得若干之人员。如第一日四人、第二日三人、第三日五人,则其延人员为十二人是也)十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人。今以五甲除之,得十四万二千五百二十四人。其差为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即减六甲为五甲而新增之人数也。每甲调查费为五圆七十八钱八釐,每五甲共需费二十八圆九十四钱;以之与新增人数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相因,得新增经费六十八万七千四百馀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二也。
    附表三


地别
外业通共日数
外业丘数
外业概算甲数(甲)
外业一日平均丘数
外业一日平均概算甲数(甲)
三十二年十二月
平地
五一五
一二、三六九
三、一六一.七000
二四.0
六.一三九二

山地
一四九
三、三二五
五二五.六一00
二二.三
三.五二七六

中间地






平均



二三.六
五.五五三一
三十三年一月
平地
四二五
一0、六九八
二、三六0.一五00
二五‧二
五.五六00

山地
二五六
六、一0四
一、0九一‧五三00
二三‧八
四‧二六三八

中间地






平均



二四‧六
五‧0六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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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年二月
平地
四四九
二、一六二
二、九九0‧三三一四
二四‧八
六‧五五九九

山地
三四七
六、九0六
一、0二六‧五三一0
一九‧九
二‧九五九七

中间地






平均



二二‧七
五‧0四六三
三十三年三月
平地
五五五
一二、四0一
二、六五0‧六五六四
二二‧三
四.七七五九

山地
四0九
八、七0六
一、五一二‧六七六三
二一‧二
三‧六九八五

中间地






平均



二一‧0
四.三一八五
总计
平地
一、九四四
四六、六三0
一一、一六二.八三六八
二三.九
五.七四二二

山地
一、一六一
二五、0四一
四、一五六.三四七四
二一.五
三.五七九九

中间地






平均



二三.0
四.九三三七

附表三

  (三)当初之计划,仅测量地籍而不测量地形;故其所制地图,亦仅附属于土地清册之经界图而已。至于民政、军事所必需之地形图,则无有也。今拟于经界图外,更制地形之图;势不得不用三角测量与地籍测量联络并行。其测量面积约千二百方日里,每四方日里配置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图根点等;而主点之距离为一万密达、次点五千密达、图根点二千密达,其费用每一方里(日里。每一里合中里六‧八七二,每方里合三十馀里)约需经费三百二十五圆七十三钱。合全岛千二百方里之总数计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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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费三十九万零八百七十七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三也。
   (备考:地形测量与地籍测量均用三角测量,惟地形测量所用者系大三角、地籍测量仅用小三角耳。又,大三角之中有一等、二等、三等之别;台湾地面褊小,故其主点采用三等。至若中国,则非一等不可;以中国今日之财力、人力衡之,恐难行也。)
  (四)原来计画以继续五年为限,应于三十六年完竣。然测量虽告成功,而事务尚须整理;故当事业告成之后,拟将局员暂留一部于三十七年上半期(六个月)办理善后事务:其所需经费约二十万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四也。
  以上四者,共增经费二百四十万圆;以之与既定之继续费三百万圆相加,实得五百四十万圆。其分配年额如左:
  一、金五百四十万圆。
    内:
   金五十万圆,明治三十二年度既定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同治三十三年度既定分配额。
   计金百十万圆,
   馀金四百三十万圆。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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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百三十万圆,明治三十四年度分配额。
    金百四十五万圆,明治三十五年度分配额。
    金百三十五万圆,明治三十六年度分配额。
    金百二十万圆,明治三十七年度分配额。
  当开局之始,其职员人数不过六、七十人;其委任官,大都以各机关之属官、技士充之。其后经费增加,事业扩大;三十三年增至五百馀人,究非各机关之人员所能敷用。乃派遣事务官、技正等赴东京及各县选择属官及技士而采用之,计用百二十馀人;又于本局招考雇员,采用合格者九十馀人。此外,复于东京培养三角测量人员二十四人。自是以后,或于民间招募、或于机关中挑选、或专设学校培养;至三十六年二月,其数竟达一千二百七、八十人之多。而事业亦于此时逐渐告竣,故其人数亦遂从此日减;自三十六年二月至三十六年十月,数月之间约减四百馀人。其初,尚一一使之辞职,而以免官命令行之。嗣因人数过多,不能一一使之辞职;于是要求东京政府颁布命令,规定馀剩人员即行免官,以免一一辞职、一一罢免之繁费。而东京政府以其事与文官分限令有关,坚执不可;再三筹商,乃委台湾总督得随时改正令所定员额之权以补救之。又在职人员一经罢免,职业顿失;流弊所及,实与骤增数百游民无异。彼于开办之时,即预料有此结果;于三十二年发布「职员贮金规程」:凡委任各官,职居内者存本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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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职居外者存百分之三十,归确实银行保管;非转任、死亡、休职或局长认为有必要时,不得支取。及至免职之时,如数交还,令之别图生理。故免职者虽多,而所受影响较少。此事虽小,亦事业经画之一端也。
  当时培养人才之方法,其教习科目分为二科:一、事务,二、技术;事务以法令、土语、算术、概况图制作及法律、汉文为其教科,技术于测量制图之外更授以力学、应用力学、治水学、铁道学、土木学等科目,以为他日谋生之地步。其培养期间,五月、六月不等。据日人云:『如系寻常中学校毕业者,半年即可养成』。其入学年龄,因事务、技术而不同:事务员以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技术员以二十以上、三十以下为标准。其所定资格,因官职而不同:属官则以他管官厅之职员为合格,技士则以东京工手学校、攻玉社卒业生或他管官厅之技士为合格,雇员则采考试合格者或与寻常中学校同等学校毕业者、又或文官普通试验合格者而用之。我国教育尚未普及,凡文官普通试验合格及中学毕业者必薄雇员而不为,此实他日最困难之问题也。
    (备考:日人办理台湾各种事业,其最大者大都以募集公债为筹款之法,名曰「台湾事业公债法」。其法定于明治三十二年,其第一次规定之债额仅三千五百万圆;三十七年改为四千百万圆,四十一年又改为七千三百五十万圆。其办理之事业计有六项:一、敷设铁道;二、调查土地;三、筑港;四、建筑厅舍;五、整理大租权;六、水利事业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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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事务区分

  调查事务,可大别之为二:一、内业,二、外业。凡在本局、支局或办事分处者为内业,在派出所者为外业。外业之中,又可分为调查及测量二项。调查之方法,先将一堡一庄之境界勘明;然后使委员(即一街庄社或数街庄社所选定之委员。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款)按庄绘图,记载土地种类、业主姓名于图内,名曰草图(原名「见取图」)。复依此图作成业主名册;徵集各种證据书类,一一校对,作成概况图,交与测量人员测量。此事粗观甚易,然实行之时困难殊多:如庄堡之境界不清、业主之书类不齐或调查委员会不能如期选定。若不预为之备,及至著手调查则阻碍丛生,旷废时日。故于著手六十日前,由本局与地方官吏开协议会,将调查区域、选定委员及开导人民等入手办法协同会议协议之后,即由本局派员前往准备一切。准备既毕,乃定分任区域、派遣调查人员,接收准备人员所准备之各种材料,著手调查:是为准备事务。调查员于材料接收之时,即至实地勘验,以查其草图有无遗误、申报书类是否确实?并将土地之种类等级、纷争之事实、人民之习惯一一清查之后,即作成概况图,将土地种类、字号、等级、业主典主管理人等之姓名记入之。图成,交与细部测量员;而将申报书等送至本局(或支局办事分处),以供他日考核之用。此调查事务之大略也。其次,则为测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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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测量之中,有三角测量(即大三角测量)、图根测量(即小三角测量)、细部测量三种。图根测量虽以三角测量为准,然三角测量专测地形,与地籍测量无直接关系;细部测量以图根为准,而调查又与细部相联,故分测量为二班:一为三角测量,一即与调查事务合为一班之图根测量、细部测量是也(班之组织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款)。自其次序而言,先由三角测量员将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等配置各地,埋立石标;图根测量乃本其所置之三角点测定图根点,配置于最为适当之地方。每方二百五十间(日尺六尺为一间),须置图根点五点以上,以便细部测量有所准据(三角测量与图根测量并行之时,则图根测量必须以三角测量之三角点为其基础;但单用图根测量,不用三角测量亦可。明治三十三年以前之测量,即此法也。其缺点,在散图不能吻合、地形不能明瞭)。细部测量,以三角测量点及图根测量点为基础,按照调查员所制之概况图测量点内之各部分,每一土名绘一原图,合数原图绘一庄图。图成之后,连同关系书类送呈本局,受其检查。此测量之大略也。
  以上二者,是为外业。次述内业之大概如左:
  内业之分配,甚为复杂;总其大纲,凡有四类:一、监督。土地调查,其事甚繁,其与人民之权利关系亦甚切;一有不慎,则弊窦丛生。故于监督一事,最为重要。其监督方法,凡调查已讫、未讫之土地,必须分别颜色,绘成一图,由派出所监督(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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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测量监督)每月呈报局长,受其检查。又,各员每月所办之事件若干?其办理错误者若干、办理得宜者若干?亦须一一检查登簿,以便考核。各所所员有因天时、地势而功程有多有寡者,于是每员立一功程簿,分晴、雨而计之,分山地、平地而计之,分内业、外业以及旅行、休业而计之;日有小计、月有大计。每月汇报,使调查情状一目瞭然,其作用不仅考核而已。他日计画一切,此簿即其标准也。事务官为一所之长,其对于所员亦有监督之权。凡准备事务进行之情况、图根测量进行之情况、调查事务功程与细部测量功程能否一致?进行调查预定之时期甲数与实行之时期甲数是否得其均衡?一一比较,填具表册,每月报告。盖各种事务必须相辅而行;若参差不一,则共同作用之精神失矣。以上各种报告送至本局,即由监督科制成各班之比较表,定其优劣,分别惩奖。又,风纪之管束,亦极严密。凡接待人民以及起居、饮食无不受上级官吏之监督:此监督之大略也。二、调查。凡派出所所调查测绘之图书表册,其未完结者则受监督之检查。每于一庄完结之后,则送交本局分为三类以查核之;一、申报书,二、概况图,三、地势等级及收穫调查表是也。取三者参互校对,以查其有无错误、有无遗漏?与成规定例是否相背?编定字号、审定等则是否得宜?认为非者,则摘举其不实、不当之点,使之明白答覆;认为是者,俟每堡完结,即送交土地调查委员会查定之。查定之后,由整理股员(调查科分二股:一、调查股,二、整理股)分别填载于土地清册及归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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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等簿册之内:此调查之大略也。三、测量。凡图根测量与细部测量所制之原图、庄图于测量完竣时,陈送本局测量科,即依「土地测量规程」一一检查;认为有遗漏错误者,摘其误点使之答覆而订正之。检查已毕,送交调查科核对。待其发还,即将原图送交积算主任以测面器求其每丘、每段之积;每一庄合计之,作成簿册,名曰积算簿。而庄图则由制图股(测量科分二股:一、测量股,二、制图股)复绘一图,加以装潢,送调查科转交委员会查定之:此测量之大略也。四、图根。图根科之事务有三:一、画定各员担任测量之区域;二、接收三角测量员所编制之各种图册时,即一一计算,查其是否有误;三、计算已毕,即将三角点明细表送交测量科,以为地籍测量之基础:此三角测量之大略也。
   (备考:求积之法有二:一为三斜求积法;即将原形分为无数之三角形以计算其面积也。此种方法最为繁重,于事务进行颇有妨碍。其一即以定极测面器(palar planimeter)求积之法。此法仅将器械沿土地之境界轮廓一转旋之,而其面积自得;最为简易。日人当调查之初亦曾用三斜法求积,后乃改用测面器;于事务进行,大有裨益。其他如反转经纬仪(三角测量所用者)、平测板(细部测量所用者),皆测量所不可少之器械也。)
  明治三十四年,创设协议会,每月开会一次;在本局则次长、各科科长、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均为出席职员,在支局则分派之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为出席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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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会长,以次长充之;会长有事故时,以出席员中官等最高者代之。其协议结果,如有认为法规有须改正、事业有须改善者,则由会长具呈局长施行。其命意所在,即使本局、支局、派出所各机关互相联络,以谋事务之统一也(事务之区分,因机关之组织而有差异。兹所述者,系以明治三十五年现行法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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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异动地整理

  土地虽经清查,而因地、因人时有异动;其最著者,如分合、变换、买卖、承继以及住址迁徙、更改名姓等是。凡此数者,若清查而不随时更改,则图册与土地不符,实与未曾清查无异。刘氏之清赋事业虽告成功,嗣因继其任者怠于修正,故图册所载多虚少实。日人于开办之次年,发布「异动事项申报规则」,令人民自报;并于各派出所调查完竣之时,招集庄长、委员反覆叮嘱,且将申报格式纸预为分给,使之随时禀明。然台湾惯例,土地异动向不申报,沿袭已久,骤难改变;自行申报者不及十分之一。兹将颁行新赋,若依现有图籍编造徵收簿册,必与事实不符;且其算定赋率,亦必无所依据。故于地租改革之先,非复行整理不可。明治三十六年,发布「土地异动整理程序」;举凡从前已查而有异动者、或无异动而有误谬者、又或从前所未查者,悉依整理程序澈底清查。但整理事业限于一时,而土地异动无时不有;若不于最短时期一气呵成,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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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之后又须清查,是必终无整齐之一日。自三十六年十月起,骤增多数人员分途并进,务期速成。次年二月,大都告竣;土地清册、连名簿、归户册、官租归户册及荒地清册等亦皆加除更改,尽得土地实情。于是按照新赋等则,总计各等田亩平均分配,定其赋额以施行新赋焉。其整理方法,以简约为主义;不另设派出所为调查之机关,而以各厅之税务科长充整理事务之主干、各厅之属官兼任本局属官专办整理事务,本局不过派遣监督官数人而已。此法不仅经费可省,且各厅人员积有经验,他日整理异动土地,亦必驾轻就熟、易于从事,实一举两得之便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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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大租权处分

  台湾向有大租、小租之恶习;当清赋之时,本欲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使之领单承粮。嗣因台南情形与台北不同,大租户领单承粮认为业主者亦复不少。其大概情形前已言之,兹不复赘。日人清理土地,知大租权处分之不易,乃以调查为著手。办法:命人民于申报书中载明大租、水租、地基租、官大租、官小租以及租之品类(如谷或银之类)、租之数量、大租权者之住址姓名等事项,编制大租归户册;分为官有、民有两种。凡权利者(官大租归户册则记纳户、不记权利者)之住址、姓名、土地坐落、字号、地类以及大租之种类租额、土地之丘数等,悉载于归户册内,以为他日改革之基: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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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租之著手办法也。其调查结果,共计全岛大租之额百零七万六千四百三十六圆,土地之广约佔全岛田园十分之六。其大租之额,比之旧有田赋超过十数万圆。其流弊之大,可想见矣。兹取其处分之方法,略述如左:
    (备考:台湾惯例,有水租、官大租、官小租等名目;其性质,则与大租相似。凡田园之业主利用埤圳之水以资灌溉者,则以田园之广狭、水量之多寡定其每年应纳之租谷,是为水租。日人买收大租权,此租似未尽买。官大租者,即官家所买收之大租权或抄封之大租权等是。官小租,即官田发佃所收之租也。)
     第一款 大租权确定

  大租制度沿袭已久,今则为社会制度之一、人民财产之权。虽有极大流弊,而其权利则国家不可不承认之。明治三十六年,大租归户册已逐渐告成,乃于土地调查委员会外更设大租权调查委员会以查定之,明认大租为人民正当之权利。惟归户册之所调查者以义务者(即小租户)之申报为其依据,其中必有隐匿不报者、或以多报少者。若执此以为确定大租权之标准,则大租权者必群起而反对之;处分之计画,终必不行。如欲澈底清查,则非取申报主义不可;即使大租户一一申报、国家一一调查是也。然此举既费金钱、又需时日,乃舍申报主义而采公示主义;即将各厅之大租归户册各于其地公示之,使众阅览。如有认为遗误者,得于九十日内禀请更正;逾期而不请求者,即按册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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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意公示之后,阅览者甚少,而请求更正者则尤加少焉。若政府亦以放任因循为主义,一俟期限已过、裁决已定,则不平者必多;多则法令虽严,亦必不能行也。日人乃大加干涉,编制阅览名簿,规定阅览时日;凡名簿所载,届时不至者,即命保正、甲长一一传唤,使之携带證据来厅查阅。认为是者,则记其是;认为非者,则记其非;认为遗而未载者,则记其遗漏之事实。总计阅览人数三十三万九千馀人,其已阅者三十二万九千馀人、其未阅者仅九千九百馀人;其提出异议之数共四万三千一百四十五件。公示已毕,复行调查。共计八阅月(自三十六年十二月起、至三十七年七月止),全部告竣。即召集大租权调查委员会,于三日之中将四万馀件尽数查定之;使大租权独立于业主权之外,一扫从前「一地二主」之积弊,非如刘氏清丈之时承认大、小租户均为业主也。大租户与业主之名义既正,遂更进而为根本之改革;其改革之法,另款以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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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大租权消灭

  大租之制虽为社会之恶习,然既为人民之权利,即非国家之权力所能禁止。闽省田皮、田骨、田根、田面之弊,前清雍、乾年间亦有通革之案(见「省例」);而其弊自若者,盖徒恃国家之权力、不顾人民之权利,故其禁令虽严、终无效也。日人处分大租,知非国家之强权所能禁革;乃认之为人民之权利,而以金钱买收之。但大租价格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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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而不同,同一大租而有谷、麦、金银、番薯、麻、豆之别;国家给价买收,必先查其价格、定其偿金,方无流弊。于是以谷为标准,分台北、台中、台南三部而调查之。盖台湾经济状态,新竹以北为一段、自苗栗至南投为一段、自斗六以南又为一段;三段米价各不相同,故其调查亦因之而分为三部:此调查谷价之方法也。一方则以大租买卖之价格、小租之半价及派出所估定之价格三者为标准平均计算,以定大租之价格。盖派出所估定之价格,恐不足以为据,复参酌大租买卖之价格以定之;而大租之买卖,其数较少,仍恐不足以为据,又参酌小租买卖之价格以定之。台湾习惯,大租之买卖价格概为小租之半价;故其调查之方法,合大租买卖价格、小租买卖之半价及派出所估定之价格三者而平均之,以算定大租之价格也。其调查结果,大租之价格每银一元,在北部得买大租(谷)七升合日币十三圆十四钱三釐,买大租一石;中部一斗一升合日币八圆三十六钱四釐,买大租一石;南部一斗七升合日币五圆四十一钱一釐,买大租一石(参考附表四)。又当时之谷价,其在北部每石约值二圆四十五钱六釐、中部每石二圆二十钱二釐、南部每石一圆七十六钱六釐,以三部谷价与三部大租之价格相较,大租之价高于谷价者北部则为五倍三分五釐一毫、中部三倍七分九釐八毫、南部三倍六釐四毫:此谷与大租之比例价格也(参考附表五)。比例之价格已定,于是以市价之数与大租之石数相因,即得谷价;大租价格倍于谷价,复与其倍数相因,即得大租之价,以定其偿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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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至以番薯、麻、豆等物完纳大租者,则以谷价为标准而计算之;惟以金银纳租者,概加二成计算。盖农产物之价格有长、有跌,而金银之价格变动较少,故加二计算以保其平均也。总计应领偿金之大租权者共三万六千馀人,其偿金总额计三百七十八万二千九百馀圆;按率分配,尽数买收。他日釐定赋率,即将买收之额(约百馀万)并入地赋之内;台湾每年收入,因之增加一百馀万。即向纳之于民者,今则纳之于官也。
    附表四(纳谷大租权补偿金额算定率查定表)

地域别
厅名
每银一元合谷石数 

查定  
 

买卖实例价格(石)
派出所估定价格(石)
小租买卖价格半额(石)
平均(石)
每银一元合谷石数(石)
每一石合银元数(元)
同上换算金额(圆)
北部
台北
0‧0六三
0‧0五四
0‧0七四   


基隆
0‧一0六
0‧0五0
0‧0八二   


宜兰
0‧0七六
0‧0八三
0‧一一0   


深坑

0‧0六0
0‧0八0   


桃园
0‧0五八
0‧0五0
0‧0八二   

附表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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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
0‧0七四
0‧0八0
0‧0九二   


平均
0‧0六五
0‧0六三
0.0八七
0.0七
0.0七0
一四‧二八六
一三‧一四三
中部
苗栗
0.一一五
0‧一00
0‧一0八   


台中
0‧一四一
0‧一二四
0‧一三二   


彰化
0‧一七五
0‧一九0
0‧二二六   


南投
0‧一四五
0‧一五0
0‧二三0    

平均
0‧一五0
0‧一四一
0‧一七四
0‧一五五
0.一一0
九‧0九一
八‧三六四
南部
斗六
0‧二一八
0‧一九九
0‧二二六   


嘉义
0‧二一二
0‧二三一
0‧一五四   


盐水港
0‧二一0
0‧一八八
0‧一七八   


台南
0‧一九0

0‧一五六   


番薯寮
0‧一三六
0‧一一三
0‧一八六   


凤山
0‧一六七
0‧一三三
0‧二0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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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缑
0‧二三五
0‧一五三
0‧一七0   


恒春 

0‧一八0   


平均
0‧二0一
0‧一七0
0‧一八二
0‧一八四
0‧一七0
五‧八八二
五‧四一一

附表四之二
     附表五(合谷价算定纳谷大租补偿金额比率表)

  地域别
  每一石谷市价(圆)
  每一石算定率查定额(圆)
   比率(倍)
  北部 
      二‧四五六
  一三‧一四三
  五‧三五一
  中部 
      二‧二0二
   八‧三六四
  三‧七九八
  南部 
      一‧七六六
   五‧四一一
  三‧0六四

附表五

    备考:台湾大租,有确的大租、抽的大租之别。确的大租,即确定每年租额,不因丰歉而有增减者是;抽的大租,即不定租额,而以每年收穫多寡计其完纳成数者是。且同一大租,有由大租户自运者、有由小租户包送者。又有纳于汉人之大租,其品质常优;而纳于番人之大租,其品质常恶。故其大租之价格,各不相同。日人之计算,系取平均价为标准,非一一取其不同之价格而合算之也。就理论而言,大租之贵贱,必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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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肥瘠定之;然台湾习惯,大租与土地久已不相附丽,其买卖价格仅以谷若干卖银若干计之。故日人定大租价格,亦不以土地为标准。又本编所谓谷者,系专指稻谷而言;以下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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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改革地赋

  凡定地赋,必先定其应科赋之地。至于何地应科、何地不应科之标准,必因地因时、因人民之习惯、经济之状态而定之,不可以一概论也。明治三十一年所发布之「地籍规则」,以水田、旱田、房屋基地、盐田、泉地、养鱼池等为第一种,山林、原野、池沼、牧场为第二种;其他如祠庙基地、道路、河川等又分之为若干种。观其立法之意,似欲以第一种与第二种为应科之地。及至调查之后,水田、旱田、养鱼池三者约占地积十分之八,基地、盐田、山林、原野、池沼等类仅占地积十分之二。而此十〔分之〕二之中,盐田因盐归专卖,不应科赋;山林、原野等类因其荒芜閒旷,无利可取,不应科赋;池沼仅供灌溉之用,无直接生产之利,亦不应科赋。至于基地,其在日本国内虽有宅地之赋,然此乃本于日人特别之习惯而来,不可施之台湾。盖日人之观念,视房屋与基地为二物;故其制度,家屋税与宅地税同时并行。而台湾人之观念,视房屋与基地二者为一体;若于房屋之外并科地赋(台湾现制,仅有家屋税而无基地税),是无异无
第二章 土地调查概要 第 64 页
物而取赋也。故其「地籍规则」虽以房屋基地与水田、旱田并列,而其调查方针则以水田、旱田、养鱼池三者为应科之地;其他各种土地,尽归之于不应科之列:此其改革赋税之入手办法也。办法已定,乃决定四大方针,以为调查标准。其方针如左:
  一、以水田、旱田、养鱼池三者为科赋之地。
  二、依地势之优劣而逐类分等,按甲科赋。
  三、土地之优劣等级,以其地之收穫为本;并参酌地力之良否、水利运输之便否、灾害之有无、劳力之过不及以及耕种之难易、小租之多寡而定之。
  四、赋率按土地之等级,以收益为根据,而参酌借贷利息、买卖价格以定之。
  方针既定,复定「调查大纲」,使调查人员有所遵循。(一)土地之良否。同属一地而有地质硗确或过于低湿不能生产者,有水利不便或设备不完不能生产者,有土地虽良而因劳力不足不能生产者,又有因地质之软硬、地面之高下、畦畔之多寡而耕种有难易之别者;故不可不分别调查,定其优劣。(二)收穫之多寡。土地之收穫虽随地力之厚薄为转移,然因地势、气候及水利关系,或多风、或多虫、或多水旱而收穫因之减少者往往有之;故不可不通盘计算,以定其多寡之额焉。(三)小租之多寡。小租(佃租)为土地之嬴利,小租之多寡足以徵其土地之优劣。故调查小租,亦改革地赋必要之务也。(四)米及农产物之价格。台湾之经济组织,向分台北、台中、台南三大部分,而
第二章 土地调查概要 第 65 页
物价之不同亦如之;且同一部分之内,又因舟车之便否、运输之难易而价格亦不一律。价格不一,则土地虽同、收穫虽同,而土地之嬴利不同。土地之赢利为釐定赋率之标准,故改革地赋不可不调查农产物之价格也。(五)量衡之容量及斤量。台湾量衡,向取放任主义;各自为制,不能统一。故不可不立定标准,查其容量及斤量之异同,以为物之轻重、多寡之准则。(六)货币之种类及价格。台湾向例用银,而日本用金;且银之种类不一、价格不同,必须立一标准逐类比较,以定其划一之价格,而后可以定物价之高低也。(七)小租户与佃户所得之成数。佃种之地与自耕之地,其产额虽同,其所得则异。国家改革地赋,不详加调查,酌定相当赋率,则佃户必受影响,土地制度亦必因之而大紊矣。(八)谷与米之成分。土地之收益,常随农产物之美恶为转移;而物质之美恶,又非寻常人所能区分也。故采简而易行之法,查其米与谷之成分(如谷一石得米五斗五升者为五成五分),以定其物之优劣而别其地之高下。(九)上、下忙收穫之成数。台湾之土地,有一年一熟者、有一年二熟或三熟者,故不可不调查上忙与下忙收穫之成分(如一年全收百石,上忙七十石,则为七成;下忙三十石,则为三成),以别其地力之厚薄而定其土地之高下。(十)土地之买卖价格、(十一)借贷利息之高低。地价之高低虽不必随土地之优劣为高低,然土地之优劣常与地价之高低有密切之关系;且就经济之原理而言,地价必随普通嬴利为转移。故欲课赋均平而又不生经济上之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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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可不调查土地买卖之价格、借贷利息之高低也。以上大纲,计十有一。总其旨归,即以收穫为根据,定土地之等级;于是按其等级而定其一甲之赋率焉。
  其调查程序,先由派出所于调查土地之时,或按坪(日尺方六尺为一坪)刈穫、或访问老农以查其地之收穫,定其地之等级。又分别自耕、佃种,以查其业主每年所得之数量。其程序虽极繁难,约略言之,概有三事:(甲)一庄之内,原定等级(即刘氏清丈时所定之等级)是否适当?认为当者存之,认为不当者更定之。(乙)等分之后,复就各等土地查其生殖之状况、耕种之难易、水利之便否,取五年之收穫而平均之,以定其一年一甲之收穫。(丙)收穫物产之调查,水田以谷为标准、旱田以其最著之农产物(如番薯、茶、甘蔗)为标准,养鱼池则以其饲养之鱼价为标准而调查之。然派出所之调查区域狭隘、习俗异宜;且其数多而人众,意见难期统一。故于派出所调查之后,复派少数人员实地踏查;堡与堡比、庄与庄较,合全岛而通观之,以定均平齐一之准则,为地赋改革之预备。言其成绩,则有三事:(一)土地之收穫。据调查所得,每水田一甲每一年收米多者四十石、少者三石不等,而每甲之小租多者二十三石、少者一石不等。又,台湾之土地大半招佃耕种,佃户与业主之关系各不相同,并无一定之标准。若据调查之数定地赋之率,则业主与佃户必因之而受影响。其流弊所及,必至契约纷更,秩序扰乱。为预防计,于佃户所得额内预减二成以留伸缩馀地;如收米四十石者,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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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大都在二十石内外、佃户所得亦在二十石内外,乃于所得二十石内减去二成约计四石(较之总额约去一成),即以收穫四十石者作为三十六石计算是也。与土地之收穫最有关系者,即为米价;以米谷集散地五年平均之价格计之,其在北部每石合日币七圆九十钱、中部六圆八十钱、南部六圆四十钱。惟聚处之价常高于出处之价,故于平均价格之内减去二成销其差异,即定北部为六圆四十钱、中部为五圆五十钱、南部为五圆十钱是也。收穫之额与米谷之价既有标准,乃本此标准以算定收穫之价格。其他若旱田、养鱼池等,亦皆依据此法以算定之。其算定结果,水田之收穫,其最多者每甲二百四十圆,其最少者十一圆;旱田最多者二百圆,最少者一圆;养鱼池之最多者百七十圆,最少者一圆:此其调查土地收穫之大概情形也。(二)土地之嬴利。土地收穫之多寡虽明,而人民负担之力量不明,犹不足以为釐定赋率之标准;故更进而调查土地之嬴利。台湾惯例,土地买卖常于小租之内扣除国家正供及其他之负担,而以其馀额之多寡定其价格之高下。日人之调查,亦即依此习惯行之;于各庄之中取其小租之适中者为标准,合三年之平均地价(自明治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以计算之。共计全岛水田之小租,每甲平均五十三圆;扣除一切负担,尚馀四十三圆六十七钱三釐。而三年之平均地价通计,全岛每甲平均三百七十五圆;以馀租四十三圆六十七钱三釐计之,每地价百圆年得利息一分一釐六毫。旱田地价平均九十七圆,小租馀额平均十圆四十五钱五釐,年得利息一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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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此台湾当时土地之利息也。(三)借贷之利息。台湾之借贷利息,据日人所调查者,自一分五釐乃至二分不等(此以土地为担保之借贷利息,亦合三年平均计算者);以之与土地之利息相较,约有九釐之差。盖土地之小租较为确实,人民之心理又以土地为重故也。三者之调查已备,乃以利息为标准合土地之价格嬴利而计算之,决定地赋之率;水田抽收穫百分之六至八、旱田抽百分之五至七、养鱼池抽百分之四至六(参考附表六),平均利息约在一分一釐内外。查日本土地之利息平均不过五釐九毫,约当台湾利息二分之一。日人釐定台湾地赋,不以本国利息为标准而以台湾固有之利息为标准者,实以台湾土地之利息已较薄于借贷之利息;若国家又从而徵之以重赋,则现有之经济组织必因之而破坏,国家之收入亦必因之而短少。非日人薄于本国之人而厚于台湾人也,势不得不然也。赋率已定,分为十等。其分等之法,以收穫之差额为标准而分配之。如水田之收穫,其最多者为二百四十圆、其最少者为十一圆,乃取其两极之差分为十等,自二百四十圆至二百六圆为一等、自二百五圆至百八十六圆为二等,依此递下分至十等;复取其等内最高、最低之数而平均之,以百分之比例计算赋率。如一等之平均数为二百二十三圆,定其赋率为百分之八,则得地赋十七圆八十钱;即第一则之赋率也。就理论而言,凡一类之田,其赋率必须一律,方为平允;如水田之赋率定为百分之八,则无论上田、下田均应以此为标准而定之。然日人定台湾之赋率,以百分之七为水田赋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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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数;上田依此递加五釐至百分之八为止,下田依此递减五釐至百分之六为止。其最上、最下之极则,约差百分之二;是上田百圆须纳八圆之赋、下田百圆仅纳六圆而已,殊与赋税均平之原则相背。而日人则谓上田之负担力较之下田为强,强则赋重而不苦;下田之负担力较之上田为弱,弱虽赋轻犹不能堪。故其赋率虽有等差,而其负担之程度则相均云。赋率已定、等则已立,乃按等计田、按田计甲、按甲计赋(参考附表七),造具徵收簿册,于明治三十七年发布「地赋规则」,改徵新赋。总计科赋土地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五甲,地赋总额二百九十八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圆十钱;比之旧有地赋,约增二倍。以之与旧赋相较,上则田一甲旧赋仅四圆七十四钱五釐者,今则十七圆八十钱;约增三倍。然据日人调查,新赋之数虽较旧赋为重,而土地之负担平均计算,反较旧有之负担为轻。盖旧赋之外,尚有附加税及大租等负担;平均计之,每甲十二圆三十三钱二釐。今因大租消灭,新赋之内仅有地赋及附加税二者而已;平均计算,每甲不过九圆三十二钱七釐。较之旧赋,实减二圆九十钱五釐。旱地之负担,亦减九十六钱七釐(参考附表八)。我国加赋而赋减,日人减赋而赋加;政治运用之工拙,于此可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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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六(地赋率算定表)

地类
等则
收穫金(圆) 

地赋率之百分比
地赋金(圆)
地赋率(圆)
各则收穫之较(圆)
各则地赋率之较(圆) 

最高
最低
平均    

水田
一则
二四0.000
二0六.000
二二三.000
八分
一七.八四0
一七.八00
二七.000


二则
二0五.000
一八六.000
一九六.000
八分
一五.六八0
一五.六00
二七.000
二.000

三则
一八五.000
一五六.000
一七一.000
七分五釐
一二.八二五
一二.八00
二五.000
二.八00

四则
一五五.000
一三六.000
一四六.000
七分五釐
一0.九五0
一0.九00
二五.000
一.九00

五则
一三五.000
一一一.000
一二三.000
七分
八.六一0
八.六00
二三.000
二.三00

六则
一一0.000
九一.000
一0一.000
七分
七.0七0
七.000
二二.000
一.六00

七则
九0.000
七一.000
八一.000
七分
五.六七0
五.六00
二0.000
一.四00

八则
七0.000
五六.000
六三.000
六分五釐
四.0九五
四.000
一八.000
 一.六00

九则
五五.000
四一.000
四八.000
六分五釐
三.一二0
三.一00
一五.000
0.九00

十则
四0.000
一一.000
二六.000
六分
一.五六0
一.五00
二二.000
一.六00
旱田
一则
二00.000
一七一.000
一八六.000
七分
一三.0二0
一三.000 


二则
一七0.000
一四六.000
一五八.000
七分
一一.0六0
一一.000
二八.000
二.000
附表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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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
一四五.000
一二一.000
一三三.000
六分五釐
八.六四五
八.六00
二五.000
二.四00

四则
一二0.000
一0六.000
一一三.000
六分五釐
七.三四五
七.三00
二0.000
一.三00

五则
一0五.000
八六.000
九六.000
六分
五.七六0
五.七00
一七.000
一.六00

六则
八五.000
七一.000
七八.000
六分
四.六八0
四.六00
一八.000
一.一00

七则
七0.000
五六.000
六三.000
五分五釐
三.四六五
三.四00
一五.000
一.二00

八则
五五.000
四一.000
四八.000
五分五釐
二.六四0
二.六00
一五.000
0.八00

九则
四0.000
二六.000
三三.000
五分
一.六五0
一.六00
一五.000
一.000

十则
二五.000
一.000
一三.000
五分
0.六五0
0.六00
二0.000
一.000
养鱼池
一则
一七0.000
一四一.000
一五六.000
六分
九.三六0
九.三00 


二则
一四0.000
一一一.000
一二六.000
六分
七.五六0
七.五00
三0.000
一.八00

三则
一一0.000
八六.000
九八.000
六分
五.八八0
五.八00
二八.000
一.七00

四则
八五.000
五六.000
七一.000
五分
三.五五0
三.五00
二七.000
二.三00

五则
五五.000
三六.000
四六.000
五分
二.三00
二.三00
二五.000
一.二00

六则
三五.000
二一.000
二八.000
四分
一.一00
一.一00
一八.000
一.二00

七则
二0.000
一一.000
一一.000
四分
0.四00
0.四00
一七.000
0.七00

附表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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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七(水田、旱田、养鱼池则别甲数收穫及地赋额)
 
区别
一则(地赋率十七圆八十钱)  

二则(地赋率十五圆六十钱)  

水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米(石)
自三四至三三 

三四
自三二至二九
自三六至三四

三一

一甲收穫金(圆)
自二二0至二一一 

二一七
自二0五至一八六
自二00至一八六

一九三

甲数(甲)
二四六 

二四六
三、五一六
六九四

四、二一0

总收穫米(石)
八、三二三 

八、三二三
一0五、八八七
二四、六三0

一三0、五二0

总收穫金(圆)
五三、三四一 

五三、三四一
六七七、九九五
一三五、五六一

八一三、五五六

总地赋金(圆)
四、三七九 

四、三七九
五四、八四九
一0、八二六

六五、六七五

区别
一则(地赋率十三圆)  

二则(地赋率十一圆)  

旱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一八五至一七一 

一七四
自一七0至一四六
自一七0至一四六

一六一
附表七之一

- 73 -

甲数(甲)
六一九 

六一九
一、一五六
四一

一、一九七

总收穫金(圆)
一0七、六八五 

一0七、六八五
一八六、九九七
六、二四七

一九三、二四四

总地赋金(圆)
八、0四七 

八、0四七
一二、七一六
四五一

一三、一六七

区别
一则(地赋率九圆三十钱)  

二则(地赋率七圆五十钱)  

养鱼池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一七0至一六六 

一七0
自一二0至一一六

自一三0至一二六
一二九

甲数(甲)
二 




二0三
二0四

总收穫金(圆)
三0四 

三0四
一一九

二六、一八七
二六、一八七

总地赋金(圆)
一九 

一九


一、五二三
一、五三一
总计
总甲数(甲)
八六七 

八六七
四、六七三
七三五
二0三
五、六一一

总地赋金(圆)
一二、四四五 

一二、四四五
六七、五七三
一一、二七七
一、五二三
八0、三七三

附表七之二

- 74 -


区别
三则(地赋率十二圆八十钱)  

四则(地赋率十圆九十钱)  

水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米(石)
自二八至二五
自三三至二九
自三六至三一
二八
自二四至二二
自二八至二五
自三0至二七
二五

一甲收穫金(石)
自一八0至一五六
自一八五至一五六
自一八五至一五六
一六八
自一五五至一四一
自一五五至一三六
自一五五至一三六
一四六

甲数(甲)
一三、三三七
九、五五一
四八一
二三、三0六
一三、六九三
一四、三五九
二、八八0
三0、九三二

总收穫米(石)
三四九、六一七
二九三、二九六
一三、四八七
六五六、四00
三一六、0三三
三七四、三七九
八0、九二二
七七一、三三四

总收穫金(圆)
二二三五、八五二
一六一四、六五五
六八、七二九
三九一九、二三六
二0二四、八一六
二0六三、六九三
四一三、二五0
四五0一、七五九

总地赋金(圆)
一七0、七一四
一二二、二五三
五、三五一
二九八、三一八
一四九、二五五
一五六、五一四
三一、三九二
三三七、一六一

区别
三则(地赋率八圆六十钱)  

四则(地赋率七圆三十钱)  

旱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一四五至一二一
自一四五至一二一

一三二
自一二0至一0六
自一二0至一0六
自一二0至一0六
一一二
附表七之三

- 75 -

甲数(甲)
七三三
三一六

一、0四九
五五0
二九五
一四九
九九四

总收穫金(圆)
九五、三八0
四二、八六七

一三八、二四七
六一、五八一
三二、二二一
一七、二五九
一一一、0六一

总地赋金(圆)
六、三0四
二、七一九

九、0二三
四、0一五
二、一五三
一、0八八
七、二五六

区别
三则(地赋率五圆八十钱)  

四则(地赋率三圆五十钱)  

养鱼池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一一0至八六
九五
自八五至八一
自八五至五六
自八五至五六
七二

甲数(甲) 

四六四
四六四

七五
四、三九五
四、四七一

总收穫金(圆) 

四四、0五三
四四、0五三
八四
五、七0二
三一七、六七九
三二三、四六五

总地赋金(圆) 

二、六九一
二、六九一

二六三
一五、三八三
一五、六五0
总计
总甲数(甲)
一四、0七0
九、八六七
八八二
二四、八一九
一四、二四四
一四、七二九
七、四二四
三六、三九七

总地赋金(圆)
一一七、0一八
一二四、九七二
八、0四二
三一0、0三二
一五三、二七四
一五八、九三0
四七、八六三
 三六0、0六七

附表七之四

- 76 -


区别
五则(地赋率八圆六十钱)  

六则(地赋率七圆)  

水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米(石)
自二一至一八
自二四至二一
自二六至二二
二二
自一七至一五
自二0至一七
自二一至一八
一八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一三五至一一一
自一三五至一一六
自一三五至一一一
一二四
自一一0至九六
自一一0至九一
自一一0至九一
一0二

甲数(甲)
二0、二二七
二0、四四四
一0、七六七
五一、四三八
一五、四一六
二0、一四六
一七、六九五
五三、二五七

总收穫米(石)
三九二、八三五
四六0、九七四
二五五、三五三
一一0九、一六二
二四六、一九四
三八三、一七0
三四一、七0七
九七一、0七一

总收穫金(圆)
二五一四、三一五
二五三九、八二一
一三0一、九九三
六三五六、一二九
一五七四、九二八
二一0八、七九九
一七四三、九二五
五四二七、六五二

总地赋金(圆)
一七三、九五三
一七五、八一九
九二、五九七
四四二、三六九
一0七、九一二
一四一、0二二
一二三、八六五
三七二、七九九

区别
五则(地赋率五圆七十钱)  

六则(地赋率四圆六十钱)  

旱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一0五至八六
自一0五至八六
自一0五至八六
九二
自八五至七一
自八五至七一
自八五至七一
七六
附表七之五

- 77 -

甲数(甲)
五四五
一、二七二
六、一0二
七、九一九
一、六一二
三、一二二
一四、三一一
一九、0四五

总收穫金(圆)
五0、四三0
一二一、七三三
五五八、0四八
七三0、二一一
一二三、二六九
二四四、七八九
一、0八九、三七七
一四五七、四三五

总地赋金(圆)
三、一0七
七、二五一
三四、七八0
四五、一三八
七、四一四
一四、三六一
六五、八三二
八七、六0七

区别
五则(地赋率二圆三十钱)  

六则(地赋率一圆十钱)  

养鱼池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五0至四一
自五0至四一
四三

自三五至二一
自三0至二一
二五

甲数(甲)

三六
二一三
二四九t

三六
五、八八一
五、九一七

总收穫金(圆)

一、五七二
九、二四三
一0、八一五

一、0五四
一四五、二二四
一四六、二七八

总地赋金(圆)

八三
四九0
五七三

三九
六、四六九
六、五0八
总计
总甲数(甲)
二0、七七二
二一、七五二
一七、0八二
五九、六0九
一七、0二八
二三、三0四
三七、八八七
七八、二一九

总地赋金(圆)
一七七、0六0
一八三、一五三
一二七、八六七
四八八、0八0
一一五、三二六
一五五、四二二
一九六、一六六
四六六、九一四

附表七之六

- 78 -


区别
七则(地赋率五圆六十钱)  

八则(地赋率四圆)  

水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米(石)
自一四至一二
自一六至一三
自一七至一四
一四
自一一至九
自一二至一一
自一三至一一
一二

一甲收穫金(圆)
自九0至七一
自九0至七一
自九0至七一
八一
自七0至五六
自七0至六一
自七0至五六
六二

甲数(甲)
一八、三三二
一0、六八六
二三、七七0
五二、七八八
八、九六0
三、四七六
三九、七二0
五二、一五六

总收穫米(石)
二四0、五二一
一五七、七三五
三六四、七三五
七六二、九九一
九二、七八五
三九、六四五
四七二、六七四
六0五、一0四

总收穫金(圆)
一五四一、七六七
八六九、0三六
一八六四、一三六
四二七四、九三九
五九二、五五0
二一九、0八一
二四0三、0九0
三二一四、七二一

总地赋金(圆)
一0二、六五八
五九、八四二
一三三、一一三
二九五、六一三
三五、八四0
一三、九0四
一五八、八八0
二0八、六二四

区别
七则(地赋率三圆四十钱)  

八则(地赋率二圆六十钱)  

旱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七0至五六
自七0至五六
自七0至五六
六三
自五五至四一
自五五至四一
自五五至四一
四八
附表七之七

- 79 -

甲数(甲)
一三、二一二
五、九四五
五0、三四六
六九、五0三
一0、五四二
一六、五0六
六八、八0九
九五、八五七

总收穫金(圆)
八二二、六八二
三七二、三一二
三一五九、九九六
四三五四、九九0
五七0、四八二
七七0、三一0
三三二九、七0九
四六0七、五0一

总地赋金(圆)
四四、九二一
二0、二一三
一七一、一七七
二三六、三一一
二七、四0九
四二、九一五
一七八、九0四
二四九、二二八

区别
七则(地赋率四十钱)      

养鱼池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二0至六
一四   


甲数(甲) 

一0、八0四
一0、八0四   


总收穫金(圆) 

一四八、三四五
一四八、三四五   


总地赋金(圆) 

四、三二二
四、三二二   

总计
总甲数(甲)
三一、五四四
一六、六三一
八四、九二0
一三三、0九五
一九、五0二
一九、九八二
一0八、五二九
一四八、0一三

总地赋金(圆)
一四七、五七九
八0、0五五
三0八、六一二
五三六、二四六
六三、二四九
五六、八一九
三三七、七八四
四五七、八五二

附表七之八

- 80 -


区别
九则(地赋率三圆十钱)  

十则(地赋率一圆五十钱)  

水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米(石)
自八至七
自一0至八
自一0至八

自六至三
自七至三
自七至三


一甲收穫金(圆)
自五五至四一
自五五至四一
自五五至四一
四七
自四0至一六
自四0至一六
自四0至一一
三三

甲数(甲)
二、三八七
一、六六三
二五、二0五
二九、二五五
一五二
三五0
五、六七九
六、一八一

总收穫米(石)
一八、四八四
一五、二00
二二六、七八三
二六0、四六七
七七五
二、二五六
三六、一九三
三九、二二四

总收穫金(圆)
一一八、0六五
八四、一一九
一一五九、一二0
一三六一、三0四
四、九五一
一二、五六五
一八六、二九八
二0三、八一四

总地赋金(圆)
七、四00
五、一五五
七八、一三六
九0、六九一
二三0
五二六
八、五二一
九、二七七

区别
九则(地赋率一圆六十钱)  

十则(地赋率六十钱)  

旱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自四0至二六
自四0至二六
自四0至二六
三四
自二五至六
自二五至一
自二五至六
二一
附表七之九

- 81 -

甲数(甲)
一0、四一九
一五、六六一
四七、0三二
七三、一一二
九、二二五
三、0七四
一二、三一二
二七、六一一

总收穫金(圆)
三四七、六九八
五一三、七三六
一六0二、四0三
二四六三、八三七
一八六、三二三
一三一、八五三
二六九、四一九
五八七、五九五

总地赋金(圆)
一六、六七0
二五、0五七
七五、二五一
一一六、九七八
五、五三六
三、六四四
七、三八八
一六、五六八

区别       

养鱼池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       


甲数       


总收穫金       


总地赋金       

总计
总甲数(甲)
一二、八0六
一七、三二四
七三、二三七
一0二、三六七
九、三七七
六、四二四
一七、九九一
三三、七九二

总地赋金(圆)
二四、0七0
三0、二一二
一五三、三八七
二0七、六六九
五、七六六
四、一七0
一五、九0九
二五、八四五

附表七之十

- 82 -


区别
总计  

水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米(石)
一八
二二
一四
一七

一甲收穫金(圆)
一一八
一一九
七二
九九

甲数(甲)
九六、二六六
八一、三六九
一二六、一三四
三0三、七六九

总收穫米(石)
一、七七一、四五四
一、七五一、二八八
一、七九一、八五四
五、三一四、五九六

总收穫金(圆)
一一、三三八、五八0
九、六四七、三三0
九、一四0、五四一
三0、一二六、四五一

总地赋金(圆)
八0七、一九0(八‧三八五)
六八五、八六一(八‧四二九)
六三一、八五五(五‧00九)
二、一二四、九0六(六‧九九五)

区别
总计  

旱田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五一
四五
五0
五0
附表七之十一

- 83 -

甲数(甲)
四八、六一三
四九、二三二
一九九、0六一
二九六、九0六

总收穫金(圆)
二、四八九、五二七
二、二三六、0六八
一0、0二六、二一一
一四、七五一、八0六

总地赋金(圆)
一三六、一三九(二‧八00)
一一八、七六四(二‧四一二)
五三四、四二0(二‧六八五)
七八九、三二三(二‧六五八)

区别
总计  

养鱼池
地方区分
北部
中部
南部
平均

一甲收穫金(圆)
一三六
五七
三一
三二

甲数(甲)

一四七
二一、九六0
二二、一一一

总收穫金(圆)
五四三
八、三二八
六九0、七三一
六九0、六0三

总地赋金(圆)
三一(七‧七五0)
三八五(二‧六一九)
三0、八七八(一‧四0六)
三一、二九四(一‧四一五)
总计
总甲数(甲)
一四四、八八三
一三0、七四八
三四七、一五五
六二二、七八六

总地赋金(圆)
九四三、三六0(六‧五一一)
八0五、0一0(六‧一五七)
一、一九七、一五三(三‧四四八)
二、九四五、五二三(四‧七三0)

附表七之十二

- 84 -
     附表八(水田、旱田赋率新旧比较表)


旧等则
新等则
旧地赋(圆)
旧地赋附加税(圆)
大租(圆)
(圆)
新地赋(圆)
新地赋附加税赋五分(圆)
(圆)
比较(圆)

▲减

水田
上则
一则
四‧七四六
三‧一六四
一二‧六0九
二0‧五一九
一七‧八00
三‧五六0
二一‧三六0
0‧八四一

上则
二则
四‧七四六
三‧一六四
一一‧七三六
一九‧六四六
一五‧六00
三‧一一0
一八‧七二0
▲0‧九二六

上则
三则
四‧七四六
三‧一六四
一一‧七三六
一九‧六四六
一二‧八00
二‧五六0
一五‧三六0
▲四‧二八六

中则
四则
三‧八八一
二‧五八七
一一‧六二五
一八‧0九三
一0‧九00
二‧一八0
一三‧0八0
▲五‧0一三

中则
五则
三‧八八一
二‧五八七
九‧二四二
一五‧七一0
八‧六00
一‧七二0
一0‧二二0
▲五‧三九0

下则
六则
三‧二00
二‧一三三
一0‧一三四
一五‧四六七
七‧000
一‧四00
八‧四00
▲七‧0六七

下下则
七则
二‧五六0
一‧七0七
六‧四七二
一0‧七三九
五‧六00
一‧一二0
六‧七二0
▲四‧0一九

上沙则
八则
二‧0四八
一‧三六五
七‧七五九
一一‧一七二
四‧000
0‧八00
四‧八00
▲六‧三七二

中沙则
九则
一‧四三四
0‧九五六
三‧五五九
五‧九四九
三‧一00
0‧六二0
三‧七二0
▲二‧二二九

七七则
九则
一‧四三四
0‧九五六
三‧五五九
五‧九四九
三‧一00
0‧六二0
三‧七二0
▲二‧二二九

下沙则
十则
一‧0五二
0‧六八三
二‧九四九
四‧六五七
一‧五00
0‧三00
一‧八00
▲二‧八五七

七七则
十则
一‧0五二
0‧六八三
二‧九四九
四‧六五七
一‧五00
0‧三00
一‧八00
▲二‧八五七

六六则
十则
一‧0五二
0‧六八三
二‧九四九
四‧六五七
一‧五00
0‧三00
一‧八00
▲二‧八五七

五五则
十则
一‧0五二
0‧六八三
二‧九四九
四‧六五七
一‧五00
0‧三00
一‧八00
▲二‧八五七
附表八之一

- 85 -

旱田
上则
一则
三‧八八一
二‧五八七
九‧四五九
一五‧九二七
一三‧000
二‧六00
一五‧六00
▲0‧三二七

上则
二则
三‧八八一
二‧五八七
九‧四一九
一五‧八八七
一一‧000
二‧二00
一三‧二00
▲二‧六八七

中则
三则
三‧二00
二‧一三三
九‧0六五
一四‧三九八
八‧六00
一‧七二0
一0‧三二0
▲四‧0七八

中则
四则
三‧二00
二‧一三三
八‧六一三
一三‧九四六
七‧三00
一‧四六0
八‧七六0
▲五‧一八六

下则
五则
二‧五六0
一‧七0七
六‧一四三
一0‧五一0
五‧七00
一‧一四0
六‧八四0
▲三‧六七0

下则
六则
二‧五六0
一‧七0七
六‧二九八
一0‧四六五
四‧六00
0‧九二0
五‧五二0
▲四‧九四五

下下则
七则
二‧0四八
一‧三六五
四‧一二0
七‧五三三
三‧四00
0‧六八0
四‧0八0
▲三‧四五三

上沙则
八则
二‧0四八
0‧九五六
一‧一0一
三‧四九一
二‧六00
0‧五二0
三‧一二0
▲0‧三七一

中沙则
九则
一‧0二五
0‧六八三
一‧八一三
三‧五二一
一‧六00
0‧二三0
一‧九二0
▲一‧六0一

下沙则
十则
0‧六一五
0‧四一0
一‧八九八
二‧九二三
0‧六00
0‧一二0
0‧七二0
▲二‧二0三

四四则
十则
0‧六一五
0‧四一0
一‧八九八
二‧九二三
0‧六00
0‧一二0
0‧七二0
▲二‧二0三

三三则
十则
0‧六一五
0‧四一0
一‧八九八
二‧九二三
0‧六00
0‧一二0
0‧七二0
▲二‧二0三

二二则
十则
0‧六一五
0‧四一0
一‧八九八
二‧九二三
0‧六00
0‧一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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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0三

附表八之二

  兹取其新颁之「台湾地赋规则」(明治三十七年十一月律令第十二号),译载如左:
  第一条:土地之地类如左:
  一、水田、旱田、养鱼池。
  二、房屋基地、盐田、泉地、池沼、山林、原野、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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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祠庙基地、墓地、铁道用地、公园地、练兵场、射的场、台用地、灯台用地。
  四、道路、铁道线路、沟渠、馀水沟道、河川、堤防。
  五、杂地。
  第二条:凡土地须定地类、测地面,每一区域编定字号;但第一条第四号所载之土地,不在此限。
  地类变换或区域变更之时,须更其地类、改其字号;其于地面有增减时,并测其地面。
  第三条:地积之名称定位如左:
   丝,甲之万分之一。
   毫,甲之千分之一。
   釐,甲之百分之一。
   分,甲之十分之一。
   甲,二千九百三十四坪(但一坪为六尺平方)
  第四条:地方厅须备土地清册及地图,登录关于土地之事项。
   土地清册及地图之阅览或其誊本,得于该管地方厅请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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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水田、旱田及养鱼池课其地赋;但属于国库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地赋依审定之等则,按照甲数赋课之。其赋率如左:
   一、水田
    (等则)    (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      金十七圆八十钱
    二则      金十五圆六十钱
    三则      金十二圆八十钱
    四则      金十圆九十钱
    五则      金八圆六十钱
    六则      金七圆
    七则      金五圆六十钱
    八则      金四圆
    九则      金三圆十钱
    十则      金一圆五十钱
   二、旱田
    (等则)     (一年一甲之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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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      金十三圆
    二则      金十一圆
    三则      金八圆六十钱
    四则      金七圆三十钱
    五则      金五圆七十钱
    六则      金四圆六十钱
    七则      金三圆四十钱
    八则      金二圆六十钱
    九则      金一圆六十钱
    十则      金六十钱
   三、养鱼池
    (等则)     (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      金九圆三十钱
    二则      金七圆五十钱
    三则      金五圆八十钱
    四则      金三圆五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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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则      金二圆三十钱
    六则      金一圆十钱
    七则      金四十钱

  第七条:不科赋之土地改为科赋之土地时,自翌年起徵收地赋。
   科赋之土地改为他种科赋之土地时,自翌年起修改地赋。
   科赋之土地改为不科赋之土地时,自翌年起不徵地赋。
  第八条:科赋之土地因天灾而变其形状或损其土壤之时,按照被害之情况得与以十个年以内之荒地免赋年期。
   与以荒地免赋年期者,至期满之翌年复其原赋;但变为他种科赋地者,自其期满之翌年修正地赋。
  第九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照土地之情况得与以十个年以内之开垦免赋年期。
   (一)第一条第二号乃至第五号之土地特加劳费而为科赋之土地者。
   (二)于海面、水面、海埔、浮洲等特加劳费而为科赋之土地者。
   与以开垦免赋年期之土地,自期满之翌年徵收地赋。
  第十条:依前三条新徵地赋或修正地赋之时,须审其土地之收益及其他之情况定其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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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地赋自业主徵收;但出典之土地,自典主徵收之。
   业主或典主如为社团、财团或公业之时,其地赋自管理人徵收之。
   业主、典主及管理人,依土地清册所载者为准。
  第十二条:地赋之纳期,台湾总督定之。
  第十三条:纳赋者逋赋之时,处以百圆以下之罚金;自首者,免其罚。
  第十四条:逋赋由发觉之年赋课或修正其地赋;其逋赋仍追徵之。
  第十五条:此规则以外必要之规定,台湾总督定之。
    附 则

  明治三十七年分之地赋,由明治三十七年下半年分徵收。
  明治二十九年律令第五号、明治三十年律令第三号、明治三十年律令第七号、明治三十一年律令第十三号、明治三十一年律令第十四号及明治三十三年律令第十一号,均废止之。
  台湾总督得暂时不施行此规则于澎湖厅及台东厅;其地之地赋,依旧例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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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调查经费

  台湾土地之调查,自日本明治三十一年九月开局,至三十六年十月地籍调查已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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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竣。惟因异动地整理、大租权处分及改革地赋等善后事务迁延至明治三十八年三月,其局始闭。共计六年有半,其调查费用总计五百馀万圆。其用于地籍调查者,计四百三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三圆九十七钱九釐;用于三角测量者,三十九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圆四十二钱五釐;用于地形测量者,二十一万八千八百五圆十八钱;用于异动地整理者,十九万五千二百二十七圆九十六钱七釐;用于大租权整理者,三万五千二百五十一圆八钱二釐;又因改革地赋所用者,四万八千四百九十五圆十七钱九釐:总计五百二十二万五千八百八十九圆八十钱四釐。但开办时(即三十一年度)所用之六万六千三百三十六圆一钱四釐系由民政费内开支,不在此数之内。若合前后而计算之,实费五百二十九万五千二百二十五圆八十一钱八釐。其调查甲数,共七十七万七千八百五十甲;按甲分配,每甲所费者计六圆八十钱有奇。若以地籍调查费计之,每甲需费约五圆五十钱有奇。惟地籍调查费内因添设地形测量而耗费者,计六十八万七千四百四十圆;若将此数扣除,合其馀数计算,则每甲费用不过四圆六十钱有奇。其第一次计画虽云失败,然其结果仍与预定四圆七十钱之数无大出入。推原其故,盖其办事人员因新增之甲数过多,若以预定每甲之经费为标准,终必溢出预算之外,受议会之诘责;故不得不改良事业,撙节经费以就范围。日人之所以能收此美果者,预算之确立实与有力焉。
    本章第二节第二款补注:查定机关虽以判断土地争讼为目的,然未涉争讼之土地,其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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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地类等亦皆由查定机关查定之;即确定之权,不在调查机关而在查定机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