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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自动笺注)
臺案彙錄丙集卷七
   七六、福建水師提督王郡
  福建水師提督王郡謹奏為奏聞事:竊微臣仰沐皇上天高地厚之恩,拔置封疆夙夜兢兢,惟以綏靖海洋為念。
今歲照例派撥兵船十隻遊巡外,又另添兵船四隻挑選臣標勤慎千把前往南北二洋,督催在洋各舟師上緊巡哨,今內外海洋以及澎湖臺灣各處仰仗天威悉皆寧謐,商漁樂業,俱各安穩
惟有偷渡過臺一事尚未能除。
臣身任在水師,亟應訪拿
因思偷渡之民,海邊若無窩引之人,斷不能自偷出口
窩家姓名住處未知是以密令標中軍參將王清會同廈門海防同知翼成密差兵役,扮作偷渡客民,在路游移,以採客頭姓名住處
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果有客頭之夥伴陳基向前兜攬因此誘出實情方知頭名叫江升,父子四人,住漳州府海澄縣港尾地方
見招多人,即欲出口
臣聞此信,就密令參將海防同知等親密拿
故就港尾地方四處拿到無照客民賴考等六十三名並客頭江升一名,船一隻
出客頭江媽生、江媽二、蘇秀麟、李子英、江興、又水手闇從。
今僅獲蘇秀麟、江媽生二名,餘尚未獲。
臣又聞陳基供稱:該地另有僻港,可通大洋不必從大擔汛出口因此黑夜可以偷渡
隨親往勘明
該地果有僻港,偷出即係大洋港口向無兵船防守
臣隨知會督臣在於該地港口之大徑地方添設中營哨船一隻以資兜截。
今本六月十四日防守大徑汛之外委千總黃琛於港尾之港口追獲客民君祿、謝合二名舵工王全一名
出客頭賴往,而窩家黃長老見在拘拿
七月初十日,該汛外委黃琛又拿到無照客民有等一十一名,江祐等男婦幼童四十八名,並船一隻,舵水客浮水脫逃
見獲之人俱能交海防同知收審
出客頭黃國、蔡明、曾正、高六,尚未獲到。
  今臣細查港尾地方蓋因江、黃二姓恃其族大人強,因此設船誘客,四遠招人
招引前來銀錢哄騙到手,日則將人藏匿山坑石洞,夜則乘空偷行出口
甚至夥伴赴各府鄉村四處招引前來,將人藏匿海邊,先用小船載渡出口,偷上大船。
及至瞭見兵船,其招引作奸之輩,原係海邊熟徑之人,隨地將船傍攏,浮水飛逃而去,將客民官兵拿能。
出客招引之人,有司出票拘拿
伊將騙來之銀多方買囑
差役見有多錢可得,樂於賣放
是以案懸半載有餘,客頭窩引之人終無獲究。
三案之外,或於飯店,或於幽僻海邊盤獲欲行偷渡無照客民一十餘起,解交有司審究,非因偷渡未成,即因客民照例先行發落,遞回原籍
客民業已遞回,客頭又非比盜首定有限期追比差役,故差役更可賣放
客頭在外又去招引
所以偷渡之害終不能除。
今臣咨會督撫二臣嚴飭有司先拿澳甲地保、練總、鄰族人等,追出客頭,窩家船戶、舵水、招引之人,照
公元1735年
治罪,則偷渡之害可除矣。
事關海洋為此具摺專差標把總許朝耀齎捧密奏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右謹奉聞
雍正十三年九月初六日福建水師提督王郡
  御批辦理甚好。
見實任事
向後更當留意
             (--錄自史料旬刊第十七期天六一五~六一六頁。)
   七七、總督玉麒揭帖
  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兵部尚書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拜他拉布勒哈番加七紀錄四十二次功加一等郝為飭行議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羅倫達禮呈詳,奉臣牌:照得臺灣海外要區,水陸汛口文武務須安設得宜方足以資彈壓,而海疆得以寧謐
今查鹿耳門為□□□□□□設有海防同知,現駐防稽察□□□□□□□□防未免微職小,應於臺協所屬將備內酌議輪班駐劄鹿耳門把守督察盤驗,庶奸匪偷渡出入等弊可以消弭
又凡商漁船出入口岸盤查最宜嚴密
惟是不法之徒,每有私水手名字偷渡過臺之弊,應將凡給商人船照,令地方官吊集在船人等,逐加親驗,照內將船上出海舵工水手姓名年貌籍貫、疤痣、箕斗逐一開列註明白,仍取澳甲地保甘結
船隻經過沿海各汛及抵臺灣汛口,各該文武加查盤。
如果人照逐一相符不許片刻阻滯藉端需索
倘有人照不符情弊,□□□□□□
□□原籍地方官詳究
沿途□□□□□□□□各文武失察賄縱隱等弊,分別參處治罪
斯頂照偷渡之弊可除。
合行飭議備牌行司即便遵照前指緣由立即會同按司逐一確查悉心酌議具文通詳,以憑核奪具題等因
奉此,該本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羅倫達禮會查得:臺灣俯臨大洋,水汛最為緊要
然必□□得宜方收實用
至於內地奸民冒頂水手偷渡過臺,俱應嚴查,以除積弊
今查鹿耳門係全臺出入咽喉重地向來文官巡檢一員武官千總一員,官卑不足以資□□□□□□□發臺防同知移駐,巡檢撤回□□□武□□□猶未周密,應請於臺協三營遊擊分年輪防。
一年之中,令值年遊擊與本營千總三月一換,庶責成各專,而奸匪斂跡
再查內地奸民謀欲過臺,其無照偷渡者,兩地汛口果能稽查嚴緊,自難飛越
冒頂水手,最易朦混
應令地方官於商人給照之時,喚齊在船人等逐加親驗。
將出舵工水手姓名年貌籍貫箕斗、疤痣逐一開列註明白,仍取澳甲地保甘結存案
經過沿海各汛,及抵臺灣汛口文武各官細加盤驗
倘有冒頂水手私載無照客民查出者,將出口之內地汛守文武各官□□□奸民下□□匪例參處;如不能出任□□□別有發覺者,將沿海各汛及入口臺地汛守官照失察夾帶違禁貨物參處;如受賄故縱者,計贓准枉法論。
仍飭汛口各官,除人照相符之船驗明立刻放行不許兜留需索外,其人照不符之船,不拘何處查出,即一面通報一面押解原籍查究
是處分嚴則官役不敢怠忽稽查奸宄不能
漏網,其於海疆大有裨益
合就會議詳覆伏候察奪具題可也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臺灣海外要區,務必官兵安設得宜方足以資彈壓
而商漁船出入口岸,尤宜盤嚴密,俾內地奸民不致冒□□□,庶海疆□□寧謐
經臣飭查去後,□□□建布政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羅倫達禮呈詳:查鹿耳門係全臺出入咽喉重地向來文官巡檢一員武官千總一員,官卑不足以彈壓
今文官已改撥臺防同知移駐,巡檢撤回新港,而武官仍舊,猶未周密,應請於臺協三營遊擊分年輪防。
一年之中,令值年遊擊與本營千總三月一換,庶責成各專,而奸匪斂跡
再查內地奸民謀欲過臺,其無照偷渡者,兩地汛口果能稽查嚴緊,自難飛越
冒頂水手,最易朦混
應令地方官於商人給照之時,喚齊在船人等逐加親驗,將出舵工水手姓名年貌籍貫箕斗、疤痣逐一開列註明白,仍取澳甲地保甘結存案
經過沿海各汛及抵臺灣汛口文武各官細加盤驗
倘有冒頂水手私載無照客民查出者,將出口之內地汛守文武官照失察奸民下海為匪例參處;如不能出任進口別有發覺者,將沿海各汛及入口臺地汛守官照失察夾帶違禁貨物參處;如受賄故縱者,計贓准枉法論。
仍飭汛口各官,除人照相符之船驗明立刻放行不許兜留需索外,其人照不符之船,不拘何處查出,即一面通報一面押解原籍查究
是處分嚴則官役不敢怠忽稽查奸宄不能漏網,其於海疆大有裨益詳請具題等由前來
覆查無異,謹會同
巡撫臣盧合詞具題伏乞皇上部議施行
為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一本二九~三0頁。)
   七八、巡臺御史白起圖等奏摺
公元1730年
  臣白起圖、嚴瑞龍謹奏為請免查驗箕斗以便商民、以除弊竇事:伏查臺灣遠處海濱插田收稻以及挑運造作在在需用人工內地貧民,競趨就食。
祗緣奸良錯出地方□□□□無照遊民,輒多頂冒水手偷渡過臺
雍正□□□□臣高其倬檄令商船舵水填註箕斗,出□□□□□相符,始准放行
經管海關事泉□□□府張無咎力陳不便,請免填註在案
雍正八年督臣高其倬復飭填註箕斗,又經商船戶長興等以商民未便呈請免填,經府廳詳覆照舊免填在案
凡以查驗箕斗,原以防範頂冒,而奉行不善,每致為累商民也。
本年九月內,復准部文,令汛口文武盤查水箕斗。
現經總理海關稅務興泉道朱淑權以商船填照後,舵水或因事故不能同往,另行僱募,多與原照不符
若俟回籍改填,往返需時,議令就地稟請給單填註,是□□□□民之一法
但臣等細加訪問查驗箕斗,□□□□□商船出口,動以百計,少亦不下五、六□□□□舵水或十餘人二十餘人不等
以千□□□之手指汛口各官豈能逐一親驗?
不得不
胥役
此輩借端需索,稍有不遂,則指羅為箕,以箕為羅,勢所不免。
渡海船隻,全憑風信。
若俟挨驗畢始准放行,則風信已逾,守候動羈時日
況舵水眾多,保無吉凶事故口角微嫌勢必另行僱募
若令回籍改填原照,往返誠多未便;就所在地稟請給單填註,而經過汛口仍須挨次查驗需索守候,弊適相同
現今臺地物價日昂,詢其究竟蓋因商船箕斗為累,觀望前之故。
是查□□□不惟有累於商船,亦且不便於臺民也。
我□□□□□不周至今查驗箕斗種種未便若非(約缺八字)時行時止,弊難永除。
應請飭令地方官嗣後商船過臺,祗令原籍縣將舵水年貌鄉貫明照中,或因有事另僱,就地稟請給單填註,仍取具船戶行保甘結不許頂冒
汛口官弁驗明放行
並令臺地各官,務照內地之例,設立十家牌,將各家實在籍貫人口確數並作生理逐一註明牌內。
遇有滋生病故等事一體開除責令坊長保甲不時稽察,每月出具並無招攬游民甘結,報所司查核
如有違礙一並嚴究
如此奸宄□□□其潛藏,而商民稱便益矣。
臣等淺陋之(下缺十餘字)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一本三八頁。)
   七九、戶部「為內閣出巡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移會
  戶部移會事:福建所有內閣抄出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謹奏為敬陳管見
公元1744年
仰祈睿鑒事一摺等因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本月初四日抄出到部,相應抄錄原奏移會稽察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侍讀學士佟色,乾隆九年八月初八日
  (上缺)概論
臣等竊思王道本乎人情,□教首倫理
屺岵瞻望之恩,孝子實所莫已;煢獨無告之苦,仁政更所必先
今既欲申嚴偷渡禁約,而又不為揆度情理之平,並杜生全之路,無怪乎日禁偷渡偷渡之民愈見其眾多也。
伏惟皇上仁孝治天下,常恐一夫不獲其所,時切痌瘝宵旰勤求,無微不至
此等民人在臺置有產業,勢□□無罪勒令拋棄,悉行逐回。
不許父母妻子前來聚首骨肉隔絕
畏法兩處俱抱向隅,在偷渡一身先蹈不測
若必拘於成例不為亟請變通,殊非所推廣皇仁愛民保赤至意
  臣等酌議嗣後內地遊曠之民,仍照例嚴禁偷渡不准給照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在臺,而子孫欲來侍奉,或子孫在臺置有產業,而祖父母父母內地無依靠,欲來就養,或本身在臺置有產業,而妻子欲來完聚者,准其呈明內地原籍地方官,查取地鄰甘結給與印照來臺。
仍報明臺籍廳縣,俟到臺之日,查取確實,令伊祖父母父母、夫及子孫認令編入家甲安插
倘有假冒捏飾等情,解回原籍,與出結地鄰一併照例治罪
伯叔父母兄弟及侄,概不准混行指稱呈請給照,以致臺地遊民聚集眾多,有妨
生計
內外地方汛口員弁,見有嫡親眷屬給照之條,遂將偷渡禁約漸生懈弛查明分別嚴參交部處分
如此安分良民生命獲全,而無籍棍徒不致藉端滋弊矣。
臣等職任巡訪深悉情狀,用敢縷細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上睿鑒訓示施行
謹奏。
  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硃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三本二0七頁。)
   八0、戶部副摺殘本
  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鑾儀衛掌衛事吏部尚書協理戶部事務管理戶部三庫果毅公臣訥親等謹奏為敬陳管見、仰祈睿鑒事:內閣抄出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摺奏,臺民搬眷及內地民人來臺探親一案,於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本月初五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稱:臺灣海外巖疆,依山環水,最易藏奸是以例禁偷渡不得不嚴。
所謂偷渡者,乃恐內地游手無藉之輩,潛聚日久滋事貽累海疆並非謂此循良安分之民,禁其祖孫父子夫婦不得團聚也。
檢查舊案原有准令臺民搬眷及(下缺)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一本七六頁。)
   八一、吏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奏」移會
公元1760年
  吏部為請廣臺民搬眷等事考功司案呈,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前事除移戶部主稿訖,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
公元1732年
  福建巡撫吳士功謹奏為請廣臺民搬眷之恩例、並定有司失察偷渡處分、以安民生、以靖海疆、仰祈聖鑒事:竊惟我朝德威遠敷,聲教四訖,薄海內外,共沐恩膏。
臺灣府一廳四縣,歸隸版圖,將及百年,仰蒙聖祖仁皇帝世宗憲皇帝暨我皇上聖相承,深仁厚澤溥被海隅
臺灣千里久成樂土
居其地者,均係閩、粵二省濱海州縣之民。
從前俱於春時往耕,西成回籍隻身去來習以為常
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復往。
立業臺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另娶番女,恐滋擾害。
經陛任廣東撫鄂彌達具奏,以民人立業臺灣數十萬,彼既願為臺民,凡有妻子在內地者,許呈明給照,搬眷入臺,編甲為良,則數十年之內,赤棍漸消,人人有室家之繫累謀生念切,自然不暇為非,更令有司撫教之,則人人感激奮興安生樂業等因具奏
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奉旨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蔣廷錫總督李衛議奏欽此
大學士鄂爾泰議奏,以臺地開墾承佃僱工貿易,均係閩粵民人不啻數十萬之眾。
其中淳頑不等,若終歲群居,皆無室家,則其心不靖難以久安
爾達陳奏
安輯臺地之策。
臣等公同酌議查明田產生業平日安分循良之人,情願攜眷來臺入籍者,地方官申詳該管道府查實給照,令其渡海回籍一面移明原籍地方官查明本人眷口,填給路引,准其搬移入臺等因遵行在案
公元1739年
  嗣於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遲延亦復無幾,請定於乾隆五年停止給照,不准搬移
續於乾隆九年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具奏以內地民人,或聞臺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內地孤獨無依,欲來就養原圖天倫聚順,永遠相親,無格於成例,甘蹈偷渡之愆。
不肖客頭奸梢,將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臺,促客登岸
荒島人斷絕坐而待斃
俄而洲上潮至,群命儘歸魚腹
因礙請照之難,致有亡身之事。
請仍准搬眷等因具奏
經部議令該督撫確查定議。
經前督臣馬爾泰會議具題,以臺灣編民多係內地之人,其有恒業方成,生計甫順,全家骨肉天各一方,格於例限,不得永遂孝慈之願,致有父倚閭妻室離曠舐犢含飴之念,情所必至
愚民因之,貪便羅法,履險喪軀
愆雖自作,然為倫常天性所迫,隱衷實堪憐憫。
應如該給事中所奏,照前搬眷等因
戶部議覆,應如該督所議。
嗣後臺民如有祖父母父母妻子欲赴臺侍奉就養者,仍准其給照搬等因
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
公元1747年
  後於乾隆十二年正月內,督臣喀爾吉善以前未定限,恐滋弊□,請定限一年之後
不准給照。
自此停止以來迄今十有餘年,凡有渡臺民人禁絕往來不能搬移
現在漢民已逾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內地者,正復不少
十年長養,凡向之孑身飄流過臺者,今已墾闢田園,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產業矣。
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不顧,更非人情所安。
故其思念父母繫戀妻孥冀圖完聚隱衷,實有不能自已苦情以致急不擇音甘受奸梢之愚弄冒險偷渡百弊叢生
公元1752年
  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臺灣縣知縣魯鼎梅纂修臺灣縣誌記之:內地窮民在臺營生數十萬。
父母妻子俯仰乏資,急欲赴臺就養,格於例禁,群賄船戶頂冒水手姓名掛念女眷,則用小漁船夜載出口,私上大船。
抵臺,復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
汛口覺察,奸梢照律問遣,固刑當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廬拋棄器物一空矣。
更有客頭串通習水積匪,用濕漏之船收載數百人擠入艙中,將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
偶值風濤,盡入魚腹
比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輒趕騙離船,名曰「放生」。
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種芋」。
潮流適漲,隨波漂溺,名曰「餌魚」。
窮民迫於飢寒罔顧行險相率陷阱,言之痛心等語。
臣思愚民被害,奸梢之肆惡,其言鑿鑿可據
且與乾隆九年巡臺給事中六十七等原奏不謀而合
知縣魯鼎梅身蒞臺灣見聞自確,載之邑乘考訂非虛。
公元1758年
  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實屬確有之事。
然卒未有陷溺告發者,緣事汪洋巨浸人跡罕到之地,被害既已沒於波臣,倖免者亦緣自干禁令,莫敢控訴
故例禁雖嚴,而偷渡接踵
臣與督臣俱令先後查拏,或偷渡未成而被獲,或出港遇風退回
計自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起,至二十四年十月止,一載之中,共盤獲偷渡民人二十五案,考幼男婦九百九十九名口;內溺斃男婦三十四名口,其餘均經訊明分別遞回原籍
已經發覺如此,其私自過臺在海被害者恐不知凡幾
  伏念內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
向之在臺為匪者,悉出隻身之無賴,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有父妻子繫戀,有仰事俯育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疊有給照搬眷之請也。
及奉准行過臺之後,亦未有在臺眷口滋釁生事者,蓋民鮮土著則有輕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偷渡,致令在臺者身因羈旅常懷內顧之憂在籍悵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內地老幼男婦煢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竟至挺而走險畢命波濤,此非所仰體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
  臣受恩深重,身任海疆伏見聖主愛養黎元惟恐一夫不得其所,為之謀安全久遠無微不至;矧茲過臺良民,尤廑宸衷垂注。
臣既深知臺民之搬眷事非得已,而奸梢之偷渡貽害無窮,實有不敢不直陳於聖主之前者。
合應仰懇命定議,嗣後內地
無業之民,及並無嫡屬在臺者,一切男婦,仍遵例不許過臺,有犯即行查拏遞回外,其在臺有業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內地者,許先赴臺地該管縣報明,將本籍住處眷口姓氏年歲,開造清冊,移明內地原籍查對相符,覆到之日,准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回各原籍搬接過臺
其內居住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男女、及同胞兄弟等如欲過臺探親相依完聚者,即先由內地該管州縣報明造冊,移明臺地查確覆到,再行督撫給照過臺
責成廈門、臺防兩同知並守汛武員,凡遇過臺眷口出入,均須驗明照相符,方准放行;如人照不符,及不先行查確、濫行給照者,將該管查參議處。
汛口文武失察隱,一併分別處分
隻身無業之民,並無親可依,客頭船戶包攬偷渡者,仍照例嚴行查拿毋得少有寬縱
再遇民之違禁偷渡,雖由奸徒引誘,亦由該管地方官平素失於化導稽查所致
嗣後海口查獲無照偷渡男婦解回本籍者,可否人數多寡,將原籍州縣酌予議處,永為定例
良民循請照之例,不敢僥倖行險,免受奸梢之貽害;而地方官顧慮失察考成自必勤加化導不時稽察
既使禁止行令,奸良有別,復得法良意美,防範嚴明,似與臺地之海民生,均有裨益,而我皇上浩蕩深仁,洋溢中外,與海若含洪光大,同其悠久無疆矣。
一得之愚是否可採,謹繕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謹奏。
公元1760年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硃批大學士會同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0七~一0九頁。)
   八二、刑部「為內閣抄出浙總督楊廷璋奏」移會
公元1761年
  刑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內閣抄出福督楊奏偷渡過臺定例一摺,相應抄錄原奏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日。
  浙閩總督臣楊廷璋謹奏為請停臺灣搬眷之例,酌籌禁戢偷渡之條,以靖海疆事:竊照前撫臣吳士功開臺灣流民人搬眷過臺之例,經臣因慮及全臺大勢不便聚集匪類奏請定限一年停止經部議覆准行,並飭將停止之後如何使私渡禁絕,梢匪斂跡之處,悉心酌定規條實力辦理等因
臣於奉□後,遵即出示曉諭,俾粵、閩二省流寓民人上緊遵限請照搬眷。
上年五月二十六日起,限至本年五月二十五日一年期滿
行據署廈門同知張採造報各廳縣給照搬眷到廈配船過臺民人共四十八戶,計男婦大小共二百七十七名口,俱經行臺灣府飭令所屬,將搬到戶口編入保甲冊內,稽查管束
飭行內外地方官,將限滿停止緣由遍行曉示,毋再濫行給照。
公元1732年
  伏思臺灣從前地廣土肥物產饒裕是以雍正十年乾隆十一年兩次開禁,請照搬眷者甚多
今則邊界不容私墾,而臺地生聚日繁民人無可希冀
在臺立業之人,
尚多請照回籍
是以開禁一年,請照過臺,僅止四十餘戶。
其中查係漳、泉民人臺灣大小衙門充當書辦衙役居多
寓居臺地貿易民人,多已不攜眷過臺
偷渡過臺者均係赤棍匪類,實可無庸藉為小民團聚之名,再弛搬眷之禁。
至於禁絕私渡,前次立法,已屬周詳查拿亦屬嚴密,近亦頗知斂戢
但恐日久弊生,不得不嚴加防範,永杜弊端。
臣復悉心酌議
  一、宜嚴船主澳甲治罪之條。
偷渡之路有二。
其由廈門大擔口正路出洋者,多屬船主舵工,計圖漁利招引無照之人,頂冒水手私行前往
其由青峙、浯峙、赤碼、檳榔峙、小路偷渡者,俱係不法客頭,包攬客民,先於海澄龍溪詔安等縣招引聚集小船,由石碼等處潛至廈門乘夜載赴大船出洋
今欲杜絕其源,除嚴密查拿外,惟有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雇倩小船船戶均照客頭包攬過臺之例,為首邊衛充軍為從杖徒
嚴查前項船隻係何船戶連環互結,並究明原保澳甲開張歇寓之人,一體枷杖示儆船隻變價充公
澳甲選家殷實小心誠謹之人,取具保鄰切結充。
令其將客頭姓名籍貫寄居處所,開冊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別押送收管
俾各知所儆惕,則私渡之風或可禁戢
  一、失察偷渡人犯宜再酌定處分
偷渡民人本籍地方官業經前奏酌定降罰處分行知在案
但查廈門為赴臺之總路,而臺屬淡水廳及臺、、諸、彰四縣所轄各小港
,均為進臺咽喉捷徑必須稽查周密,方無縱漏。
應請嗣後拿獲偷渡人犯究明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縱放出入口岸員弁一併嚴行參處
兵役嚴拿治罪
使各員弁自顧考成兵役畏罹大法巡防,則奸匪可期斂跡
公元1748年
  一、拿獲偷渡人犯獎賞尚宜從優
查獲獎賞,於乾隆十三年經前督臣喀爾吉善奏定:獲犯十名以上賞銀二兩,每過十名遞加二兩
如在本管汛界獲者毋庸賞給
洋面拿獲者,仍按數給賞
尚未出洋,而別汛兵目澳保能實力盤獲,則減半給賞等因行知在案
但臣思獎賞不重,則緝拿終未踴躍
應請嗣後兵保澳甲等能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船戶客頭並獲者,每十名獎賞四兩,仍照前例,依數遞加
賞項地方官先行墊給,俟定案後於偷渡船隻變價充公銀兩內扣收歸款。
守口兵弁,每拿獲一起,准其記功一次註冊,積至十次者,察其平日居官果屬才優,即量予拔擢,俾知奮勉
並非偷渡之人,而員弁兵役敢於妄拿圖功邀賞者,審出即從重參懲。
仍將以上各條,飭令張曉示,俾各知所儆惕遵循,庶積弊可除而海洋私渡之風可冀永戢。
然有治法,尤須有治人
容臣不時留心督率嚴密稽查務使屬文實力奉行不致因循玩忽,以收綏靖海疆實效
理合一併恭摺具奏是否有當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公元1761年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五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十一日抄出到部。
查此案係戶部原議,飭令該督的將搬眷過臺停止之後如何使私渡禁絕悉心酌定規條實力
理之案。
今據該督酌議具奏相應將原奏移咨戶部歸案查辦
如有應行會議之處,移咨本部會稿辦理可也
本月十三日文戶部等處訖。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0九~一一0頁。)
   八三、閩浙總督富勒渾奏摺
  (上缺)今較昔,大不相侔
江渡臺,既可以輿情,又可以資民便,不宜仍行禁止
惟須明定章程,嚴加稽核,庶於便民之中,仍寓防閑之道。
廈門往臺一切船隻,仍遵定例,由鹿耳門掛號驗放出入外,應請將蚶江口船隻逐一清查登記冊檔,准其掛驗出口渡臺,在鹿耳報驗
回棹時,一體驗放
風信靡常,偶有飄泊收口,察無弊竇,始准放行
定例既無更改,而蚶江、鹿仔港往來船隻,均有稽查,較前倍為詳慎
謹將應行一切事宜,逐加籌酌分別條款臚陳睿鑒
  一、移駐文員以資稽察也。
廈門鹿耳門出入船隻,均有駐劄同知專司稽察
蚶口雖係沿海口岸,向無專員分駐。
鹿仔港亦止設巡檢分防。
今該二處既准經渡,必須另議丞倅等官駐守,以昭慎重
查閩省丞倅內,惟福寧府通判僅有經徵軍糧米石,事務,應請以該通判移駐蚶江。
其應徵軍米,附郭霞浦縣辦理
臺灣府理番同知管理民番交涉事件,原駐彰化縣城
彰化鹿仔港僅止二十里。
請將同知移駐鹿仔港
扎,民番交涉事件,仍可照舊辦理
所有蚶口、鹿仔港兩處海口出入船隻責成同知通判專司查察,掛驗放行。
如有玩誤照例參處
應需俸廉役食,悉照舊額支領。
江通判改為調缺,鹿仔港巡檢一員,歸該同知管轄差遣
  一、添移弁兵以資彈壓也。
廈門水師提督駐扎
鹿耳門臺灣府不遠既有總兵控扎,又有泉平協屯駐,足資防守
陸路提督駐扎泉州府城相距僅止三十里。
又名糧募補實兵案內,業經臣富勒渾將法石汛原防千總移駐蚶江,酌撥兵四十名,連原防江塘汛兵十名,共兵五十名,專司巡防,統歸永寧遊擊管轄,奏經部議覆在案
該處既有提督全標近在咫尺毋庸移駐大員
應請於提標再撥外委一員兵丁五十名,移駐其地。
新舊共設千總一員外委一員、兵一百名,已屬周密
鹿仔港原設把總二員帶兵四百名,船二隻,分駐名汛係臺灣水師協標管轄
惟距協稍遠,把總微弁,未昭慎重
應將協標左營原駐華港之守備移往駐扎,其港汛即責令原防把總帶領,原駐兵巡防,仍歸鹿仔港守備管轄
一切出洋會哨事宜,悉照舊章程辦理
  一、分別船隻以便稽考也。
查蚶江出口經渡鹿仔港,路近水平,商民稱便
一經設口往來,則向有廈門鹿耳門出入者,無不貪圖便利爭赴如鶩。
臺灣鳳山兩縣,均在西路,其從廈門往返,實為正道
向來調臺官兵,領運軍餉,從此渡載,直達郡城
而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兵米,由此配搭商船運送內地
如路由鹿仔港配運,則轉往
北路陸行數站,可照舊編記冊檔,出入掛驗,不許越赴蚶江渡載。
至蚶江商漁船隻,係由附近之法石汛掛驗出入,往江浙福州省城、福寧福安等處貿易
今既准赴臺,應會移駐蚶江之通判,將船隻驗明編號造報掛號驗放,仍設行保,以專責成。
倘有違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夾帶禁物等項,均照廈門鹿耳門之例,一併查拿究處
文武官員故縱失察分別查議參處
  一、酌撥兵分配運也。
臺灣府屬撥運內地,歲共八萬餘石,均從鹿耳門船載運。
今蚶江既准經渡,則商販自多,亦應酌分輓運,以均勞逸
船隻往來,有此官運,亦易稽查
所有臺屬北路諸羅彰化二縣應運內地石,即責令鹿仔港同知專司配運。
惟蚶江之雙桅、單桅船隻,與廈門之糖船隻、橫洋船按照大小之別。
廈門向例,糖船配運兵米一百二十石,橫洋船每隻配兵米六十石,穀則倍之,歷年遵辦在案
鹿仔港兵米,亦應酌定數目配運。
但雙桅船比橫洋糖船較小,米數自應核減
酌量每船配運兵米四十石,穀則配運八十石。
諸羅彰化二縣每年運兵三萬四千餘石,其船隻多寡,可運若干此時尚難預定,應俟查明酌核確數
船隻稀少不能全運,所剩仍由鹿耳門配運。
兵糧既無墮誤,而腳費亦可節省
彰化,向於鹿仔港建有倉廒
諸羅亦應水次建倉。
先令彰化倉內撥出數間,暫行寄貯,俟飭查估報,另行核辦
  一、應禁別口以嚴偷渡也。
查閩省沿海小口不一
福州府屬之安等汛、福寧府屬之南鎮等汛、興化府屬之涵江等汛、廈門大小擔等汛、彰化府屬之馬嶼等汛,皆可直達臺灣之淡水八里坌等處,亦復港汊紛岐,在在可以偷渡
今蚶江一路既議開通,則他口自可不禁自絕,但稽查防範不可不嚴,應責成沿海各屬及守口文武員弁實力查禁
倘在別口違例私越偷渡即將人船拿究從重治罪
文武失察賄縱分別嚴參究處
  以上五條,俱係守口應行事宜
閩海關於海船出入查驗科徵,向有定例
今蚶江貨物流通,稅項自必增多
廈門一路自必減辦,彼絀此盈,國帑無取損益
所有蚶江出入販運貨物,仍照泉州稅口則例科徵,仍令掛號驗放互相稽察
再該同知通判既請移駐,所用關防,應擬定字樣呈請換給
並移建衙署倉廒等項及一切未盡事宜容俟悉心確查分別題咨辦理
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繪圖貼說,敬呈御覽
伏乞皇上睿鑒
再臣與將軍永德扎商,意見相同,因永德奉諭旨前赴粵東查審事件不及會銜合併陳明
謹奏。
公元1783年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九~一三0頁。)
   八四、刑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移會
公元1784年
  刑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前事一摺,除行文外,相應抄單移會稽察查照註銷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日。
  閩浙總督臣富跪奏為遵旨嚴查偷渡、恭摺彙奏事:案奉上諭:渡臺民人,多屬內地游手好閑之徒,一經竄跡臺地日積日多,必致引類呼朋毫無顧忌
著將福建廣東赴臺人民嚴行禁止設法巡邏,毋許私行透漏
仍將如何查禁有無偷漏之處,於歲底彙摺一次
欽此
歷經欽遵辦理
臣因邇年臺地每多奸民滋事隨會撫臣雅德節飭沿海各處口岸選派員弁兵役嚴密巡邏,加謹盤察,遇有偷渡實力擒拿,毋許稍有縱漏。
茲據福建按察使譚尚忠會同布政使徐嗣曾詳稱:四十八年分拿獲偷渡子張四案共計人犯五名,彙冊具詳請奏前來
臣逐加覆核,內已咨結者三案,其餘一案,現飭審擬報部。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雅德恭摺彙奏,並將偷渡名數拿獲文武員名,另繕清單,敬呈御覽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硃批:覽,欽此
二十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三頁。)
   八五、戶部「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富等會咨」移會
  戶部為據咨奏明事:貴州案呈,本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稽察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本部議覆閩浙總督富等會咨福建泉州府屬之蚶江口、請照各口徵稅之例、稽徵稅項、議令止准員役稽查不得□□□擾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奏,本日奉□□:□,□□;欽遵相應抄錄原奏行文總督福州將軍福建巡撫遵照,仍知會稽察可也
□開:
公元1774年
  閩浙總督咨稱:據福建布政使徐嗣曾會同□□□譚尚忠會查得:泉州府蚶江設口一案,奉准部覆,□□□□出入販運貨物,該督等請照泉州稅口則例科徵之處,雖為裕課便民起見,但查蚶江與泉州稅口均在泉州府屬,該二口是否相距遙遠不致重徵擾累,且所收稅項作何稽查報解,俾商民樂輸將胥役無從侵隱,原奏內俱未分晰,戶部礙難定議,應令該督等會同將軍核實詳查,妥議聲覆,到日再行核議等因
遵即移行遵照
嗣奉行准關將軍咨:蚶江原泉州管轄相離陸路三十里、水程一潮,向設總哨船一隻,派令弁役在彼稽查
乾隆三十九年間前任關將軍薩因該處□□□□易滋偷漏,添派驍騎校一員專司查察所需(約缺五字)口額派差弁六十一名之內,每月
公元1785年
支給五兩□□,□照辦在案
今既於此處開渡,凡商人出入販運貨物,照泉州則例科徵所有徵稅事宜,並如何稽查□□,以杜侵隱之弊,自須立定章程,永行遵守。
查蚶江一口,應請照各口徵稅之例,一體印發紅單飭令照例填給,以備各口查驗,免致重徵擾累
至該口查驗,向既設有專防,並額派人役,足敷辦理毋庸再議加添
所徵稅項,即歸入泉州口報解。
一切應辦事件,仍由泉州口核轉,並□□照各口設立親填印簿,令商人據實親填。
並令該□□□嚴密查察,毋許在口人役苛索滋擾
再該口應□□□□簿,請自乾隆乙巳年為始等因相應詳請(約缺五字)會同調任福州將軍常、福建巡撫雅咨(約缺五字)因前來
公元1783年
  查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內,據原任福州(約缺五字)奏:臺灣北路諸羅彰化等屬,由鹿港從蚶□□□□□較為便易
臺地北路商販貪便取利由此偷□,請於鹿仔港江口一帶設立專員管轄稽查,聽民自便等因,經吏部覆奏,議令該督撫會同將軍,將商販出入如何設立員弁管轄稽查,妥議具奏
嗣據該督撫等於覆奏設口應行事宜摺內,聲明蚶江出入販運貨物,請照閩海分口泉州稅口則例科徵等因經臣會同吏部題覆,蚶江與泉州稅口均在泉州府屬,該二口是否相距遙遠不致重徵擾累,且所收稅項作何稽查報解,俾商民樂輸將胥役無從侵隱,原奏內俱未分晰,礙難定議,行令該督等會同將軍核實詳查,妥議聲覆,再行核議等因在案
今據閩浙總督會同福建
公元1742年
撫雅咨稱行准調任關將軍常咨、蚶江原泉州管轄相離陸路三十里,水程一潮,向設哨船一隻,派令員役在彼稽查
今既於此處開渡,凡商人出入販運貨物,應徵稅銀,請照各口徵稅之例,印發紅單飭令填給,以備各口查驗
並請設立親填印簿,所徵稅項,即歸入泉州口報解等語。
臣等伏查設關徵課,司其事者固不宜疏防,以滋漏洩,亦不應谿刻以病商民
今該督等奏准開渡之蚶江一口,既據調任關將軍常咨覆原屬閩海泉州稅口管轄陸路僅止三十里,水程僅止一潮,是該口與泉州稅口相距並未遙遠(約缺五字)船經泉州既已照例徵輸迨至蚶江,又復責(約缺五字)稅則徵稅併行報解,是於(約缺五字)加,而於商民實啟一稅重徵之弊。
且查該關□□□岸,自乾隆七年原任福建巡撫王題定,凡十□□迄今四十餘年,久已相安,今一旦於向派員稽察之處,遽議徵商,恐濱海愚民駭聞創見兼之胥役人等因事生風,保無滋擾
臣等公同酌議嗣後蚶江一口,凡商販出入貨物,止准員役稽查不得重複科徵倘有違例私徵苛擾情事,該督撫將軍即行據實嚴參究治
事關添設口岸理合據咨具奏伏候(約缺四字),為此謹(下缺)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四~八四五頁。)
   八六、刑部「為內閣抄出兩廣總督孫士毅等奏」移會
公元1786年
  刑部移會事:廣東司案呈,內閣抄出兩廣總督孫等奏前事一案,經本部改咨完結相應抄單移會稽察查照註銷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日。
  兩廣總督孫士毅廣東巡撫圖薩佈跪奏為遵旨彙奏事:竊照歷年欽奉諭旨嚴禁閩粵兩省人民偷渡臺灣,仍將有無查出偷漏之人,於年底彙奏一次欽此
節經飭行沿海文武各官,實力查拿在案
乾隆五十一年分,據澄海縣詳報拿獲潮陽縣民余阿老即余季大,租船招引客民林阿開等偷渡一起人犯三十一名,經臣等飭司確審。
內擬軍者一名,擬徒者一名,餘犯照律擬杖發落現在咨部核結。
所有乾隆五十一年查獲偷渡臺灣人犯名數理合遵旨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硃批:覽,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五頁。)
   八七、吏部「為內閣抄出奉上一道移會
公元1788年
  吏部欽奉上諭事:考功司案呈,內閣抄出奉上一道,除行文外,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三年正月日。
  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三日內閣抄出十二日奉上諭:據福康安拿獲偷渡人犯一摺
公元560年
內稱:據總兵李化龍稟報都司陳邦光等在鹿仔港附近之番仔挖海口拿獲謝胡船一隻,並無執照,內載康節男婦一十九名口
內孫兩、陳昌李福三名頭上傷痕
牛一名,供認曾經從賊。
又據總兵陸廷柱稟稱,汛弁鹿耳門外,拿獲李淡無照一隻,共載張挑等男婦二百四十餘名口
訊係自內地偷渡臺灣遇風飄到鹿耳門等語。
此事甚屬可疑
臺灣地土膏腴,素稱沃壤
向來內地民人,或私渡謀食所不免。
現在臺灣逆匪滋事該處民人遭其擾累生計維艱,尚或因無地可耕,紛紛遷避
內地民人前赴該處則不口食無資且恐身罹殘害
此時不應有此偷渡臺灣之事。
自必鹿仔港等處沿海賊匪夥黨,現經官兵勦捕,勢已窮蹙,思欲偷生逃死,或將入內潛匿,或將由海道遠颺,因詭稱內地民人私載船隻以為兔脫之計,不可不嚴行究辦
福康安現在該處搜捕逆首,所有此等偷渡各犯,務須嚴行訊鞫跟究得實從重定擬
一面分派弁兵鹿仔港鹿耳門沿岸嚴密稽查,毋使賊匪夥黨私自竄逸
並著李侍堯查明此等渡船隻,係從何處口岸逸出即將地方官防守員弁一併查明奏。
欽此
                 (--錄自明史料史編第二本一三五頁。)
   八八、吏部「為內閣抄出閩督李侍堯奏」移會
公元1788年
  吏部知照事:考功□案呈,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內閣抄出臣李侍堯奏五十
二年分閩省先後拿獲偷渡客民顏鑽等二百十八名、又拿獲船戶李淡攬載偷渡民人男婦二百四十四名、又拿獲謝胡船隻偷渡民人康節男婦一十九名審辦緣由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初十日硃批知道了,欽此
到部,除行文外,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三年二月日。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七頁。)
   八九、閩督福康安奏摺
  臣福康安跪奏為遵旨嚴查偷渡,恭摺彙奏事:案照奉上諭:渡臺民人,多屬內地游手好閒之徒,一經竄跡臺地日積日多,必致引類呼朋毫無顧忌
著□福建廣東赴臺民人嚴行禁止設法巡邏,毋許私行透漏
仍將如何查禁有無察出偷渡之人,於歲底彙奏一次
欽此
欽遵在案
臣於上年勦平臺灣逆匪,酌籌善後事宜,奏明臺灣全郡,鹿耳門鹿仔港係南要口,商民船出入應行查驗
其新設之八里海口,亦應一體辦理
而其餘如淡水八尺門、彰化海豐港、嘉義虎尾溪、鳳山仔港各等處,皆可容小船出入,俱已添撥汛兵駐守稽查
仍應於內地沿海地方一體申明禁例實力訪查
仰蒙允准在案
今臣抵任,距大兵告蕆之期已逾半載。
凡各口岸尤當加謹嚴查。
內地臺灣各處羅漢腳天地會等匪潛四竄,尤當嚴密巡邏
節經飭文
武員弁,遇有偷渡臺灣及自臺灣潛回不法之人,實力擒拏毋得稍有縱漏。
茲據署福建按察司興泉永道胡世銓會同布政司伊轍布詳稱:乾隆五十三年分,閩省先後拏獲偷渡客洪恩一起人犯十一名,又船戶黃桓、攬客劉忍等一起五十三名口,又林祖隆等攬客許薦等一起十三名口
以上偷渡三起人犯共七十七名口,俱經分別究辦造冊詳請前來
覆查無異理合恭摺彙奏,並將獲犯文武員名及偷渡名數另繕清單,恭呈御覽
會同福建巡撫徐嗣曾合詞具奏
公元1789年
  至私例禁綦嚴,經上年添汛撥兵,並於內地申明嚴禁之後何以尚未能淨絕?
推原其故,蓋因臺灣地土膏腴,無業民人紛紛渡海覓食
若由官渡,則必經官給照,海口查驗放行難免兵役留難勒索
而私渡則止須與客頭船戶說合即便登舟載渡,其費較官渡為省,其行亦較官渡為速。
再四訪查情形真確
臣思此等偷渡民人,雖因貿易食,或依親傍而往,然防禁稍疏,即滋弊混。
與其禁之於既渡之後不如查之於未渡之先。
設官渡,稽核加嚴
良善□人一經查驗即便開行,而無藉之徒,亦無由□跡偷渡
其如何給照驗放,不許兵役勒索留難,並將私渡船隻,盡行禁絕之處,必須妥定章程使民人等官渡便於私渡,而私渡並不省官渡
則凡私渡之民,不待查禁自歸官渡
容臣撫臣徐嗣曾水師陸路提督臺灣鎮總兵臺灣道會商詳晰,妥議另行具奏合併陳明
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硃批:即有旨諭。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0頁。)
   九0、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移會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前事一摺,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冊一本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閩浙總督臣覺羅伍拉納跪奏為遵例具奏事:竊照絲斤出外洋,令各省督撫嚴行查禁,並於年底有無拏獲奸商私販出洋之案專摺奏聞。
綢緞綿絹等物一體嚴禁出洋,嗣於乾隆二十九年戶部咨,海洋內外商船每年許配土絲一千斤,二蠶粗絲一千斤,俟三年後內地不致絲少價昂,再請酌增斤數各等因遵照在案
茲據布政使伊轍布、署按察使王慶長詳稱:查明乾隆五十四年沿海福州泉州漳州興化福寧臺灣等府屬出口船隻,經各汛口文武員弁嚴密稽查,所帶土絲、二蠶粗絲,均照部定斤數配帶,並無奸商私販頭蠶絲斤綢緞綿絹等物,夾帶出洋情事具詳請奏前來
覆查無異
會同福建巡撫徐嗣曾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初八日硃批:覽,欽此
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四冊三六四頁。)
   九一、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移會
公元1790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前事一摺,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二日
公元1784年
  閩浙總督臣覺羅伍拉納跪奏為酌籌商出入口岸章程、量為變通、以裕民食、以速兵糈、恭摺奏請、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府屬,地土膏腴,而北路嘉義彰化二縣,產米尤多
泉漳二府民食全資接濟
自漉仔港未經設口以前廈門向有白底船往來漉仔港販買米穀,運回銷售,於商頗有利益
嗣因私販多由蚶江偷渡乾隆四十九年前任福州將軍永德奏請臺灣北路於漉仔港設口內地泉州於蚶江設口議定廈門船隻廈門舊口掛驗赴鹿耳門,其蚶江船隻則由蚶江新口掛驗赴漉仔港。
廈門白底船有赴漉仔港貿易者,亦必由蚶江掛驗,始准出口
立法固屬周詳,惟是廈門船隻渡赴漉仔港,風順之時,不過一、二日可到。
如轉至蚶江掛驗後,再赴漉仔港,海道既屬紆迴,而風訊靡常守候動需時日
邇年以來廈門白底船,因格於成例往回稽阻,漸次歇業以致泉州廈門漳州一帶地方販運稀少,糧價增昂,民食不無拮據,實於商不便
且白底船赴漉仔港者既少,則嘉義彰化二縣應運內地兵穀,耑藉蚶江一處單桅、雙桅小船配運,亦難免積壓之虞。
臣於上年商民義豐具呈籲請白底船
准由廈門掛驗,徑渡漉仔港,免致繞道當即批飭藩司暨興泉、臺灣二道查議去後
茲據該司、道等稱:廈門船隻由蚶江掛驗出口,渡赴漉仔港,實屬紆迴請從商便,准其就近廈門同知掛驗,俾往返流通民食得資充裕,兵糈速於轉運等情覆前來。
  臣查設口原為便民立法務期盡善
前將軍永德奏開漉仔港口岸,僅就杜絕偷渡起見,而於風訊順逆道里遠近,未經籌及,以致販運米穀各商,因慮繞遠不便,多有窒礙
今既查明確實自當俯順輿情,量為調劑
悉心籌酌,應請嗣後除蚶江船隻仍由蚶江新口掛驗放行外,其廈門白底船欲赴漉仔港貿易者,即准其就近廈門同知編號驗放行,責成廈門行戶保結稽查,並於船旁大書廈門准赴漉仔港船」字樣,俾無混淆
並令興泉永道牌照內加關防查明驗放,以示區別
商船等仍不能私行偷渡,而各商皆得便遄行
至白底船比蚶江之單桅、雙桅船身較大,如遇配運官穀,應以每船裝米六十石,穀則倍之。
倘有遭風失水照例著落原保行戶賠補
其餘廈門一切糖船、橫洋等船,循照舊例,仍止准對鹿耳門出入毋須偷越漉仔港。
仍隨督飭海口員弁加意稽查
如敢混違,即行從重究辦
似此酌定限制在海洋禁令仍照嚴密,而於漳、泉二處民食,漸得充裕
嘉義彰化應運兵糈,亦可無虞積壓
且與設口原奏善後事宜內聲隨時調劑之處,亦屬相符。
所有籌酌辦理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部議施行
福建巡撫係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
謹奏。
公元1790年
五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硃批:此奏是,軍機大臣速議具奏欽此
  臣和等謹奏為遵旨速議具奏事:閩浙總督伍拉納奏酌籌商出入戶岸章程、量為變通一摺,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硃批:此奏是,軍機大臣速議具奏欽此
據該督奏稱:臺灣府屬地土膏腴,而北路嘉義彰化二縣產米尤多,泉、漳二府民食全資接濟
自漉仔港未經設口以前廈門向有白底船往來漉仔港販買米穀,運回銷售,於商頗有利益
嗣因私販多由蚶江偷渡乾隆四十九年前任福州將軍永德奏請臺灣北路於漉仔港設口內地泉州於蚶江設口議定廈門船隻廈門舊口掛驗赴鹿耳門,其蚶江船隻則由蚶江新口掛驗赴漉仔港。
廈門白底船有赴漉仔港貿易者,亦必由蚶江掛驗,始准出口
立法固屬嚴密,惟是廈門船隻渡赴漉仔港,風順之時不過一、二日可到,如轉至蚶江掛驗後再赴漉仔港,海道既屬紆迴,而風訊靡常守候動需時日
邇年以來廈門白底船因格於成例往回稽阻,漸次歇業以致泉州廈門漳州一帶地方販運稀少,糧價增昂,民食不無拮据,實於商不便
且白底船赴漉仔港者既少,則嘉義彰化二縣應運內地兵穀,耑藉蚶江一處單桅、雙桅小船配運,亦難免積壓之虞。
上年商民具呈籲請白底船仍由廈門掛驗,徑渡漉仔港,免致繞道當即批飭藩司暨興泉、臺灣二道查議。
茲據該司、道詳稱:廈門船隻由蚶江掛驗出口渡赴漉仔港,實屬紆迴應從便就近赴廈門同知掛驗,俾往返流通等情,請嗣後除蚶江船隻仍由
蚶江新口掛驗放行外,其廈門白底船欲赴漉仔港貿易者,即准其就近廈門同知編號驗放行,責成廈門行戶保結稽查
至白底船比蚶江之單桅雙、桅船身較大,如遇配運官穀,應以每船裝米十六石,穀則倍之;倘有遭風失水著落原保行戶賠補
其餘廈門一切糖船、橫洋等船,循照舊例,仍止准對渡鹿耳門出入,毋許偷越漉仔港等語。
  臣等伏查設立口岸,固為稽查私販,亦期轉運便民
從前福州將軍永德奏聞漉仔港口岸,僅就杜絕偷渡起見,而於風訊順逆道里遠近,未經籌及。
立法本未周詳以致販運米穀各商,因慮往返稽阻,繞遠不便漸次歇業,是欲除偷越之弊,而漳泉一帶地方商販稀少,糧價增昂,于民食大有關係
今伍拉納奏請嗣後江船隻仍由蚶江新口掛驗放行外,其廈門白底船欲漉仔港貿易者,即令就近廈門同知編號驗放行,責成廈門行戶保結稽查等語,自係隨時調劑,為通商便民起見,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但必於通商之中,仍須嚴加防範,准其於船旁大書廈門准赴漉仔港」字樣,俾無混淆
並令興泉永道牌照內加關防查明驗放,以示區別
至此項白底船比蚶江之單桅、雙桅船身雖大,若不定以限制,恐載重難行,保無有遭風失水等事,亦應如所奏,准以每船裝米六十石,穀則倍之,倘有意外之失,即著落原保行戶照數賠補
其餘廈門一切糖船、橫洋等船,自應循照舊例,止准對渡鹿耳門出入,毋許偷越漉仔港。
著落該督等隨時督飭海口員弁加意稽查,如有私渡私放等情一經查出,立即從重究辦毋得
疏縱,致滋弊竇。
如此量為變通,庶海洋禁例仍照嚴密,而於漳、泉民食接濟有資,即嘉義彰化應運內地兵糈,亦得配渡迅速自可不虞積壓
所有臣等酌議緣由,謹繕摺具奏伏乞皇上訓示遵行
謹奏。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均於六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四~一四六頁。)
   九二、刑部「為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奎等奏」移會
  刑部遵旨議奏事:福建(下缺)
  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人犯陳水等審明定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二十四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據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稱:據淡水同知秉義詳報會同武汛拿獲偷渡船戶陳水、舵工陳盛、水手林相、林篆、馮奚、孫古、客民許貴男婦共十四名,訊係臺灣船隻遭風飄至晉江縣攬客偷渡等情,隨飭提去後
茲據臺灣府詳解前來,臣等提犯覆鞫。
緣陳水籍隸海澄縣,於乾隆四十四年臺灣五十四年置買雙桅商船一隻領給嘉義縣牌照,牌名陳發金;雇陳盛為舵工林相、林篆、馮奚、孫古為水手
五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在鹿耳門掛驗出口,往淡水生理
二十六日夜,陡遇東南風,將船飄至泉州府晉江縣宮下港收
泊。
船桅損壞次早水上雇船修理
時有許貴帶妻吳氏、弟婦顏氏、嬸母老吳氏、堂弟許用,又蔡東同母洪氏、吳遠同妻林氏,又陳老同妻施氏,又莊寬同嬸母吳氏,又耿助一人,共男婦一十四名,均欲往臺灣親生活,懇陳水搭載
陳水應允
議定男客每名交番一元女客每名錢八百文。
五月初一日傍晚,陳水將船駛至僻靜處所許貴先後下船,即於是晚開出洋
初三日午刻淡水大安港南埔海面,當被兵拿獲
解審,訊係初次包攬偷渡,在洋並無為情事
加以刑嚇,矢口不移
將陳水擬遣,陳盛等擬徒,許貴等擬杖等因具奏前來
  查例載,閩省不法棍徒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者,為首近邊充軍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杖一百、徒三年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各等語。
此案船戶陳水,從臺灣駕船往北淡水生理,乃因遭風飄至內地膽敢搭客偷渡,實屬不法,應如該鎮道等所奏,將陳水照引誘偷渡為首擬軍例從重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該鎮道等奏稱:舵工陳盛、水手林相、林篆、馮奚、孫古等應依知而不舉例杖一百、徒三年
船戶陳水、舵工陳盛二犯應用重枷在海口枷示,俟續有拿獲偷渡人犯枷示後,再將該二犯照依定擬罪名分別遣徒。
水手林相四名,亦均在臺灣枷號三個月,滿日解赴內地杖徒
客民許貴許用、蔡東、吳遠、陳老、莊寬、耿助照例杖八十,許用未及歲,與許吳氏等均照例收贖一併遞回原籍安插
仍於陳水各犯
名下,照追所得船錢船隻一併入官充公等語,均應如該鎮道等所奏辦理
  再該鎮道等奏稱:上年拿獲偷渡人犯林紹聚等案,業經奏明,將船戶舵工分發海口枷示,俟續有拿獲偷渡人犯枷示後,再將該犯解赴內地分別遣徒。
茲查淡水枷示,係余雄英王儼然、王奮三犯
現既拿獲陳水一案應將陳水、陳盛二犯在於淡水枷示其余雄英三犯開枷解赴內地分別辦理等語。
應令該鎮道等將陳水、陳盛枷示後,即將雄英王儼然、王奮三犯遵照原擬遣徒,分別發配
至該鎮道等奏稱:濫給船照及內地失察出口職名詳請督撫送部另參等語,應俟命下臣部,移咨吏、兵二部照例查辦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報具奏二十八日奉旨:依議,欽此
二十九日報到行文訖。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七頁。)
   九三、兵部「為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奎林等奏」移會
  (上缺)提督銜臺灣鎮總兵奎林布政使銜按察使臺灣道萬鍾傑跪奏為拏獲哨船攬客偷渡、審明定擬,恭摺具奏事:據嘉義縣笨港汛弁千總陳藝,會同縣李維瀛稟稱:在笨港拏獲偷渡客沈堯等二十七名,現在押赴郡。
又據安平孫全謀稟報海豐汛弁陳添稟稱:口巡兵丁孫振揚、方巡至本汛以南十數里外,見有客民三、四
十人海道僻路向笨港路去,行跡可疑,方尾隨看□□去向,孫振揚即□□汛稟報
外委帶兵十名趕至□□□□□□□陳藝、李縣(疑脫)盤獲
外委隨帶兵丁幫同解□等情,□□□□將偷渡客民解到。
臣等隨督同臺灣府楊廷理審訊
沈堯等均供:我們□來臺灣找尋親戚
本年五月十七日,因見有素哨船要往臺灣央懇船上水兵附渡。
隨有水兵黃得元、林探、洪得成、翁得生、沈萬、朱得福劉高陞、張得成、黃得福、陳文斌們攬我們上船每人止要船錢番銀三、四圓。
我們應允
十八日傍晚時分我們先後上船各人船錢送交攬載船人
下次馬兵四名帶馬四匹下船當即放洋被風打到一個所在船上水手此地僻靜可以上岸,再往前海豐港近了。
等於六月初一日早晨上岸,走到笨港地方被兵拏獲是實。
臣等即飭查營哨船。
旋據安協孫全謀、防同趙清具報,有廈門提標後營清字四號哨船裝載安營馬兵四名並馬四匹,於六月初三日進口
查笨港拏偷渡客民,即係該船攬載
所有隊目日生舵工王希明水兵黃得元、林探、洪得成、翁得生、沈萬、朱得福劉高陞、張得成、黃得福、陳文斌、林喜生、陳輝、何發生、楊得□、劉永芳、陳晏主、許得生、顏得成、林□捷、陳朝恩王錫諭、李良生、林□□、黃得意、□□□、陳得元二十六名解送到案
臣等即提訊
隊目林□□□□□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十六日配載詔得元起意攬客偷渡可以獲利,與林日生商允黃得元攬客沈堯、朱邱、李石黃友、□濟五名水兵林探攬客
張塔、柯吉、張六、張元、洪仔、周盧六名水兵洪得成攬客陳懷、鄭煎、張賜、張水、王成四名水兵得生攬客葉瘦、葉縱、葉眠、陳坤四名,水兵沈萬攬客曾藹、黃仁、張僯三名水兵得福攬客郭奎郭全兩名水兵劉高陞攬客詹艾、江棟兩名水兵張得攬客劉雲生一名水兵得福攬客一名水兵文斌攬客許方一名,共三十一名。
每名許給船價番銀三、四圓不等,各水兵收下,議明到臺灣均分
二十六日被風打到相近海豐地方,彼處僻靜,遂叫客民上岸
我們仍駕哨船鹿耳門進口是實。
臣等又提馬王國棟林志忠林雲開、許朝等,訊據該兵等供稱:是詔安營馬兵,帶馬四匹臺灣補額,配載清字四號哨船,於十九日上船即行放洋
水上的人,我們都不認識不知偷渡客民是實。
臣等復提齊隊目舵工水兵偷渡客沈堯等再加研質,其因利攬載情節屬相符。
加以刑嚇,矢口不移
查例載,閩省不法棍徒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為首近邊充軍舵工人等知而不舉杖一百、徒三年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仗八十、遞回原籍,若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亦照例分別治罪等。
查哨船水兵遇有偷渡客民本查拿膽敢起意圖利攬載偷渡客民,實屬不法
照常科斷不足蔽□。
隊目日生、黃得元攬載偷渡客民之水兵林探、洪得、翁得生、沈萬、朱得福劉高陞、張得、黃得福、陳文斌等,俱應加重發往黑龍江披甲人為奴,仍在臺灣枷號一年示眾滿日再行發遣
舵工王希明水兵林喜生、陳輝、何
發生、楊得生劉永芳、陳晏生、許得生、顏得林連捷陳朝恩王錫諭、李良生、林國泰、黃得意李開芳、陳得元,依本例問擬杖徒,殊屬寬縱王希明等均應加重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在臺灣枷號半年滿日再行起解
客民沈堯、邱朱、江濟、張增、柯吉、張六、張元、周盧、陳壞、鄭煎、張賜、張水、王成賜、王光鎮、葉察、葉縱、葉眠、陳坤、曾藹、張僯、郭奎郭全、詹艾、江棟、劉雲生、尤、許方等均應照私渡關津律各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遞回各原籍安插
馬兵國棟等訊不知情,應無庸議;逸犯李石黃友、洪仔、黃仁四名,飭屬緝獲另結;□□、黃得元等各名下照追所得贓□□官。
□□□廈門水師後營暨失察文武汛口,臣等已經□□督□□□□□內地查參
再查偷渡客沈堯等始經登岸,即被拿獲所有該省汛文武□□應請免參
理合拿獲哨船攬載偷渡客民審明定擬緣由,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部核覆施行
謹奏。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四日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八~一四九頁。)
   九四、刑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移會
  刑部嚴查偷渡等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奏前事一案相應
移會稽察查照註銷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年月缺)
  閩浙總督臣覺羅伍拉納跪奏為嚴查偷渡循例歲底彙奏事:案照奉上諭:渡臺民人,多屬內地游手好閑之徒,一經竄跡臺地日積日多,必致引類呼朋毫無顧忌
著將福建廣東赴臺民人嚴行禁止設法巡邏,毋許私行透漏
仍將如何查禁有無察出偷渡之人,於歲底彙奏一次
欽此
上年臣等奏請設立官渡章程,准到部覆奉旨:依議。
此事有治人無治法,亦祗可如該督等所奏辦理
沿海小港查禁既嚴,凡有搭載前往臺灣民人,非由正口,無從逕渡,恐不特書吏兵役從中多索錢文,即守口武員弁,亦難保無通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絕,而勒指賣放之端即由此起。
總在該督撫臺灣鎮道等督飭守口武員弁,實力稽查隨時嚴察
若查出兵役,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嚴辦示懲不得視為具文,久而生懈。
欽此
欽遵在案
茲據署按察使王慶長會同布政使伊轍布詳稱:乾隆五十五年分,閩省拏獲偷渡六起,內已經審擬奏結者五起,尚應飭緝者一起,備造清冊,並聲明王儼然、陳水二起,經臺灣道原內稱會同武汛拿獲,其武弁係何職名,俟查明覆到另詳咨部等情前來
覆核無異
  伏思偷渡之禁,定例已屬周詳,且又明設官章程,俾民人便於領照,以免留難;而作奸之徒,猶未盡絕。
本年廈門同知拿獲偽造印照賣給偷渡臺灣首犯李元經臣審擬請旨即行正法為從之林四廷發遣黑龍江,給兵丁為奴。
兵丁日生私載
客民偷渡臺灣,即被守口員弁拿獲,經該鎮道嚴具奏俱審具奏不致稍有縱漏。
誠如訓諭治人無治法,臣惟有督飭文武隨時密訪查,務在有犯必懲。
員弁兵役人等婪索滋弊,及得賄賣放,立予嚴辦以期官民遵法守,仰副聖主慎重海疆至意
茲屆歲底,所有拿獲偷渡人犯緣由,臣謹循例摺奏聞,並繕清單敬呈御覽伏祈皇上睿鑒
福建巡撫印務係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
謹奏。
  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硃批知道了,欽此
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五0~一五一頁(按此奏摺亦見戊編第四本三八九頁)。)
   九五、刑部「為本部議覆福建水師提督兼管臺灣總兵奎等奏」移會
公元1791年
  刑部遵旨等事福建司案呈,本部奏覆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稽察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六年四月日。
  刑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據福建水師提督兼管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水客民蔡牙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該臣等議得:據福建水師提督兼管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稱:上年四月初五日,據鳳山縣縣丞韋崇雅稟報三月二十七日早,有小船二隻載貨上岸,內有四形跡可疑當即協同汛弁陳景
查,言語支離再三詰訊,據供認偷渡船隻舵工蔡牙、水手蔡江、陳內客民陳文滔,其大船停泊東港汕外僻靜處所
當同汛弁陳景星率帶兵役往拿,該船業已駕逃,所有拿獲蔡牙等四犯解縣究報等情
隨飭臺灣府楊廷理提審去後,旋據該府稟覆訊據蔡牙供稱船主同安縣人陳次,伊係陳次妻舅王金山雇在船上把舵,其販賣偷渡亦係王金山起意等語。
是否蔡牙避重就輕,捏情狡展,應關提陳次、王金山到臺質審定案等情
臣等隨飭該府於上年五月初三日備文專差關提去後
茲據該府覆稱:屢經移催,本年正月三十日始據署同安縣張學溥覆稱:差查陳次,已於五十四年五月病故,王金山現往溫州生理未回,並傳金山親屬鄰佑查訊屬實
該府又提蔡牙訊問,亦據供明陳次實於五十四年五月病故五十五年次之母陳蘇氏因伊孫年幼,將船交付金山管理
偷渡來臺,委係金山起意
質之水手蔡江、陳內,供亦無異等情。
臣等查王金山尚未獲解臺,杳無日期,現犯未便再羈,隨飭該府詳解前來,臣等提犯覆鞫。
緣蔡牙籍隸同安,與王金山認識
金山姊丈陳次,舊置商船一隻領給同安縣牌照,牌名陳裕金。
乾隆五十四年五月間,陳次身故
五十五年二月內,陳次之母陳蘇氏,將牌照赴縣繳換,仍係陳裕姓名
是年三月間,陳蘇氏託王金山置買布疋,往海山發賣
金山聽聞臺灣布疋價昂,地瓜價賤,起意偷渡,將布疋在臺變賣置買地瓜回至內地希圖獲利
三月十五日,王金山與陳次之陳鼎商定,即託陳出海
金山又尋蔡牙告
公元1790年
知,邀其把舵,議給工食番銀六圓,先給二圓,蔡牙應允,將番銀收受
又雇蔡江、陳內陳紅、葉太、施經、張貞不知姓之老那七人水手
金山空船駕至劉五店掛號出口,旋將布疋運載上船
水手陳內亦買煙、布、紙扇、棕簑各貨,附搭上船
蔡牙攬客陳文滔一名,議出船價番銀三圓,錢二百文,均言明到臺交給蔡牙。
於是夜將船開放
二十六日駛近鳳山縣屬東港汕外,將船停泊僻靜處所
二十七月早,蔡牙同蔡江、陳內陳文滔雇陳澳、陳祿小船二隻裝載煙、布、棕簑、紙扇等貨上岸,被汛口盤獲
陳鼎聞知,將船駕逃。
本案原委
嚴詰委非積慣偷渡,亦無在洋為匪情事
加以刑嚇,矢口不移
將蔡牙等分別擬以遣流徒杖等因具奏前來
  查例載:閩省不法棍徒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者,為首近邊充軍舵工人等知而不舉,杖一百、徒三年,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等語。
此案舵工蔡牙,聽從在逃之王金山載貨偷渡,該犯希圖漁利膽敢包攬客民附載過臺,殊屬不法
臺灣現當嚴查海口之時,該犯猶敢圖利偷載,若僅照棍徒引誘偷渡本例擬軍,不足示懲,蔡牙應如該提督等所奏從重發往黑龍江給與披甲人為奴,先用重枷在臺灣海口枷示,俟續有拿獲偷渡人犯枷示後,再將該犯發遣
提督等奏稱水手陳內帶貨圖利,僅照知不舉例擬徒,不足蔽辜,陳內應滿徒上酌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蔡江並未帶貨,應依水手知而不舉例杖一百、徒三年陳內、蔡江均
公元1791年
臺灣枷號三個月,滿日再解內地分別流徒陳文滔合依私渡關津律杖八十,折責遞籍小船陳祿、陳澳訊不知情,應毋庸議。
仍於蔡牙名下照追所得工資,同現獲貨物一併變價入官充公等語。
均應如所奏辦理完結
逸犯金山應令提督等及閩省督撫嚴飭各屬勒緝務獲另結。
再該提督等奏稱,此案濫給船照職名詳請督撫查明送部另參等語,應令督撫速即查參咨送吏部查辦為此謹奏等因
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內閣二十日抄出到部,本部已據軍機處交出辦理,於十九日具奏行文訖。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四本三九八~三九九頁。)
   九六、福建水師提督兼管臺灣總兵奎林等殘奏摺
  福建水師提督兼管臺灣鎮總兵奎等跪奏為拏獲偷渡、審明定擬具奏事:據安平右營遊擊現署鹿仔港左營遊擊光昭稟報:因時值南風盛發,匪船易於偷越,該遊擊帶領弁兵彰化縣淡水鹿仔港二廳差役出洋巡哨
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彰化縣所轄武絡洋面見船一隻,在洋遊移,恐係匪船,當率兵役上船拿獲出海鄭智、水手陳明吳景、焦欺四名,並偷渡客民林喜等二十四名。
又於六月初七日淡水廳所轄吞霄洋面見船一隻上船查拏,內有二人見拿跳水逃逸,當獲出海高何、舵工潘、水手陳尋、高霓
楊請五名,並偷越客民吳敬等十六名,俱已移解淡水廳彰化縣審辦等情
又據署淡水同知清華稟報派撥兵役澳甲會同中港汛弁帶領目兵,於五月二十七日出洋巡哨
在於中港口外,見有廣東紅頭一隻停泊僻靜處所
該弁當帶兵役、澳甲上船拿獲船戶黃阿扶、舵工趙田、水手林士青、張阿伯朱昂、許亞標等六名,並偷渡客民余富等九名解送到廳。
經訊係船戶黃阿扶起意攬客偷渡等情,隨飭提去後
茲據署臺灣府秉義詳解前來
  臣等先提鄭智一案覆鞫。
緣鄭智籍隸廣東海豐縣,於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內受雇在海豐縣船戶施奇船上把舵,兼為出海沿海操捕。
施奇會因捕漁獲不敷食用,鄭智商攬客偷渡
施奇會應允,陸續得客民林喜、徐強、蔡猛、莊娥、鄧起、賴交、林科、鄧曹、劉貴、盧劉順、吳旺、劉興、吳見、莊、諸言、楊遂劉才、楊錐等二十名,鄭智攬得蔡耀、張仁、范親、黃亭四名,共二十四人,俱欲過臺尋親覓食
每人許給船租番銀二、三圓不等,先付番銀一圓,餘約到臺之日找
施奇會當陳明吳景、焦欺三人水手
正欲開船施奇患病不能同行,將牌照交付鄭智收執管駕
五月二十三日,由海豐竹港海邊出口
二十九日,駛至彰化縣轄武絡洋面被獲。
  又提高一案覆鞫。
緣高何籍隸詔安縣,與廣東澄海縣船戶順熟識。
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內,陳由粵駕船至詔,缺乏火食,與高何議攬客偷渡,言定所收船租作三股
分,陳係船得兩股,高何得一股
高何攬客吳敬、吳賴、黃賢、黃陞、黃旺、羅浹、羅觀生等七名,陳攬客許豈、詹廣、林謙、劉隊、王接陳植張炎、鍾論、李助等九名,共十六人,均欲過臺尋親覓食
每人許給船租番銀三、四圓,先一、二圓不等,餘約到臺之日找
順當雇潘把舵,陳尋、高義、楊請、陳澄水手
六月初二日詔安竹港地方出口
初三日放洋
初七日駛至淡水廳轄吞霄洋面被獲。
船主水手陳澄見拿,跳水逃逸
  又提黃阿扶一案覆鞫。
緣黃阿扶籍隸廣東潮陽縣
乾隆五十六年五月內,承買牌名趙賢小船一隻,僱趙田把舵,林士青、車昂、張阿伯、許亞標為水手
黃阿扶因乏本生起見攬客偷渡
澄海縣攬客余富、李、孫文、鄒好、吳協、王發王舜、陳奈、翁格九名,俱欲過臺尋親覓食
每人許給番銀四圓半,當付番銀半圓,餘約到臺之日找
五月十八日夜,在澄海縣塗弼港出口放洋
二十七日天明,駛近淡水廳中港內洋僻靜地面停泊被拿。
再三研詰,堅供並非積慣偷渡,在洋亦無為匪情事
加以刑嚇,矢口不移
  查例載,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船銀,為首近邊充軍舵工人等知而不舉,杖一百、徒三年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例杖八十、遞回原籍等語。
再查臣等前於拿獲偷渡船戶林紹燦等各案,均將各船戶從重擬遣,乃鄭智、高何、黃阿
扶於屢經懲創之後,仍敢偷渡,實屬罔法
鄭智、高何、黃阿扶等應仍從重發往黑龍江,給兵丁為奴;船工潘、趙田、水手陳明吳景、焦欺、陳尋、高霓、楊請、林士青、米昂、張阿伯、許亞標等均各依知而不舉例杖一百、徒三年
鄭智、高何、黃阿扶、潘薉大薉、趙田五犯仍用重枷在臺灣海口枷示,俟續有拿獲偷渡人犯枷示後,再將該犯等枷,照依所擬罪名分別遣徒。
水手陳明十犯,在臺灣海口枷號三個月,滿日解省定地發配
客民林喜、徐強、梁成、蔡猛、莊娥、鄧起、賴交、林科、鄧曹、劉貴、盧劉順、吳旺、劉興、胡見、莊、諸言、楊遂劉才、楊錐、蔡耀、張仁、范親、黃亨、吳敬、吳賴、黃、□□、黃旺、羅浹、羅觀生、許豈、詹廣、林(下缺)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五三~一五四頁。)
   九七、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奏摺
  福建水師提督哈、臺灣道楊跪奏為拿獲偷渡兩起、審明定擬、恭摺彙奏事:據淡水廳詳報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大安港澳甲稟稱:二十一日,該澳甲差役繫坐小船,起隨鹿港水師曾遊擊出洋巡哨在於高密外洋見有六人杉板小船形跡可疑,當經拿獲查問姓名
據稱王朝、莊鶴、吳抄、駱吳水、蔡德。
又稱吳水蔡德
又稱王朝、莊鶴、吳抄、吳好、舵水駱教等並客民陳烈等在船等語。
當即選撥差役,會營飛赴沿
一帶查拏
二十六日,在南埔海墘將吳好船拿獲
又據該廳詳報八月初六日,據大雞澳甲稟報協同汛兵巡查口岸拿獲偷渡一船並船馬輔、舵水阿富、王阿陳紹元、陳阿尚、曾千、曾阿紅等七名,其客民見拏,俱在後跳水逃逸,止劉叟、胡興玉二名
查訊吳好、馬輔,俱據供認攬眾偷渡不諱等情,隨飭提去後
茲據臺灣府楊紹裘審明詳解前來
公元1790年
  臣等提犯覆鞫。
緣吳好籍隸南安縣
乾隆五十五年承買馬巷廳民黃萬興小商一隻,在各港貿易
五十七年閏四月內,有素職之陳烈,同親戚十餘人經過臺灣,倩吳好船載送,每名許給番銀二圓。
吳好允從
又自攬鄭舊、鄭教、黃氏、鄭盧氏四名在家等候
隨僱舵工駱教、水手王朝、莊鶴、陳球、吳意、吳岳吳仲、呂山、駱蓮等,許給工銀幫同駕駛
吳好又令伊子吳抄在船相幫
五月初八日空船石井汛掛驗出口,收泊南安縣內湖港荒僻地方
十八日陳烈帶同吳水、蔡德並在逃不識姓名客民十九人登舟,吳好亦引鄭舊等上船,共載男婦客民二十七名。
十九日放洋
二十一日望見臺灣,吳好令水手王朝、莊鶴同伊子吳抄並客民吳水、蔡德乘坐杉板小船探路,被巡洋兵拿獲
該犯吳好望見,將船駕逃。
二十三日晚,駛至不知地方海灘,吳好即令客民陳烈登岸,將船開駕。
二十六日晚隨潮收泊南埔海墘,即被兵盤獲
公元1792年
  再馬輔籍隸廣東潮陽縣,與鄰居曾紹化素好
曾紹化同詔安縣民何尊合置小商一隻,牌名劉理領給馬巷廳劉字第十號小艇牌照
五十七年五月初間,曾紹化在閩裝載木料回澳,至澄海縣塗弼澳地方
曾紹化卸賣貨回家,因病不能出門生理
馬輔即問曾紹化租賃船隻每日給錢五千文
該犯因無本置貨,起意攬客偷渡,適有同鄉劉叟、胡胡阿明、胡殊水、胡阿兒、張阿恭、張阿寶、張阿早、張阿和、翁際廣、翁際正、翁際開、張阿來、張阿定、張娘翁、胡興玉等十五人俱欲過臺尋親,馬輔兜攬上船,每名得受船租四圓。
當僱舵工朱阿富、水手王阿陳紹元、陳阿尚、曾阿千、曾阿紅等,許給工錢,在船幫駕。
五月二十一日馬輔引客上船
二十二日,由塗弼澳出口
二十六日放洋,因風信不順收回灣泊
七月二十二日行開駕。
八月初六日望見臺灣將晚時候欲在口外僻處收泊,即被巡洋兵查拿
客民均由後梢跳水逃逸,止獲劉叟、胡興玉二名,其餘鳧水脫逃
當在船內拿獲船戶舵水馬輔七名再三究詰均辨□□偷渡,在洋亦無為匪不法
加以刑嚇,矢口不移,似無遁飾
  查例載,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為首近邊充軍船工人等知而不舉,杖一百、徒三年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杖八十、遞回原籍各等語。
臺灣拿獲偷渡,均將船戶從重擬遣,今吳好、馬輔仍敢攬客偷渡,實屬罔法
吳好、馬輔應從重發黑龍江披甲人為奴。
該二船舵工駱教、朱阿富、水手王朝、莊鶴、陳球、吳意
吳仲吳岳、呂山、駱蓮、王阿陳紹元、陳阿尚、曾阿千、曾阿紅等受雇船幫駕,均應照知不舉例杖一百、徒三年
吳好、馬輔、駱教、朱阿四犯仍應重枷在臺灣海口枷示,俟續有拿獲偷渡人犯枷示後,再□□犯等枷照依原擬罪名分別遣徒。
水手王朝等十三□□□灣海口枷號三個月,滿日解省,定地發配,折責充徒。
□民駱吳水、蔡德、鄭李、劉叟、胡興玉均照例杖八十,折責遞籍安插
吳抄係吳好之子,年未及歲,且係聽從父命,在船相幫,應與已經罪坐姪男黃氏、鄭盧氏等均免置議,各行遞籍安插
偷渡船隻變價充公
在逃客頭陳烈客民阿明、胡殊水、胡阿兒、張阿恭、張阿早、張阿和、翁際廣、陳際開、張來、張阿定、張娘翁、並不識姓名客民等飭屬嚴拿,獲日另結。
供犯曾紹化同失察馬輔偷渡出口,及租賃船隻職名詳報督撫,咨明粵省查辦
其將船隻牌照吳好之黃萬興,並曾紹化與何尊合夥(約缺十餘字)名督撫查明辦理外,理合將審明定擬緣由,恭摺□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公元1793年
  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初六日硃批:該部議奏,餘有旨。
欽此
  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初日內閣奉上諭:哈當阿等奏拿獲偷渡兩起,審明定擬一摺,已交該部議奏矣。
臺灣偷渡之弊,歷經設立章程嚴拿禁止,乃吳好等仍敢攬客私渡,自應嚴辦示懲,則每年所奏無私渡者,皆虛語矣。
著該督撫查參明白迴奏。
哈當阿楊廷理督飭所屬上緊查拿就獲,尚屬認真,著交部議敘
澳甲兵役能留心盤詰拿獲
多人,亦屬出力,著哈當阿查明酌加獎賞,以示鼓勵
該部知道
併發
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五四~一五五頁。)
   九八、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事務領侍衛內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和珅謹題遵旨察議事:該臣等議得:內閣抄出乾隆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奉上諭伍拉納等覆奏查辦偷渡緣由一摺內稱:吳好、馬輔兩起審結後,咨報到省,已在年終彙奏之後
馬輔一起,係由廣東澄海縣偷渡出口
其吳好係由福建南安縣上船私渡,現已飭取失察文武職名照例查辦等語。
臺灣偷渡例禁綦嚴
如果地方官實力嚴禁查拿,自無此等偷渡之事。
沿海一帶港汊紛歧,但吳好即由該省南安縣地偷渡出口,究係該督等不能為防所致
乃摺內尚稱馬輔一起,由廣東澄海縣偷渡,竟諉之於粵省,似與閩省無涉,實屬非是
除將失察此案之文武職名照例飭取核辦外,伍拉納、浦霖俱著交部察議欽此
欽遵二十四日抄出到部。
失察職名,臣部行文該督等查參,到日再議外,此案吳好一起,由該省南安縣地偷渡出口,乃該督等尚稱馬輔一起廣東澄海縣偷渡,竟諉之於粵省,似與閩省無涉,其不能實力稽查之處,應行議處
應將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福建巡撫浦霖均照不實稽查降一
調用例,降一級調用
查伍拉納任內革職留任無級可降,應行革任
浦霖有加四級,應銷去加一級,抵降一級,免其降調
再查浦霖任內,有從寬免其革任之案,合併聲明
恭候下臣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內務府大臣管理上駟武備院事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內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和珅吏部尚書署工部尚書事務總管內務府大臣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大臣管理房奉宸苑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金簡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劉墉左侍郎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臣額勒經筵講官左侍郎金士松考功吏司掌印郎中和德郎中臣特昇額、郎中覺羅百善郎中江濬源員外郎臣阿敏泰、員外郎臣成熙、員外郎臣陸伯焜員外郎吳濂主事臣都隆阿、主事嵩山主事史國華、主事臣賀賢志、主事臣康綸鈞、主事董教增候補主事臣桯振甲候補主事秦泉額外主事王寧、額外主事貴徵學習行走七品小京官沈長慶。
  旨:伍拉納著從寬免其革任,仍註冊浦霖著銷去加一級,免其降調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五六頁。)
   九九、閩浙總督魁倫奏摺
  閩浙總督臣魁倫福建巡撫汪志伊跪奏為遵旨覆訊、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本年十月十二日,准刑部咨:臣魁倫前與調任撫臣費淳具奏審辦挐獲漳浦縣民藍三世私販鐵鍋夾帶渡臺、並備弁知情徇隱一案,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駁具奏欽奉諭旨:據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駁魁倫等奏挐獲夥販鐵鍋、夾帶渡臺各犯並將徇隱備弁分別定擬一摺,已依議行矣。
此案藍三世等夥販鐵出洋售賣如果接濟洋盜情事一經審明屬實,現當嚴緝盜匪、整飭洋面之時,即加重問擬絞候,予以勾決,亦屬罪所應得
若不過因臺灣鐵鍋價貴,販往售賣,尚係愚人牟利私情,止須按例定擬,已足蔽辜
即或近邊充軍本例遞加一、二等,亦罪不至死
今摺內既稱其實因赴臺圖利並未接濟洋匪,所定罪名,又照軍器下海接濟外國盜匪之例問擬以致供、看兩岐,引斷轉為失當
外省審辦案件,於定擬罪名往往語似從嚴,而敘述情節其實意存寬縱
況此案私販鐵鍋如果審出實有接濟洋匪情事,則地方官失察處分甚重,是以供詞內從輕聲敘,以為瞻徇迴護地步,而不自知岐誤也。
關生出入,著魁倫即照指駁情節,提集該犯等再行嚴鞫
臺灣地鐵鍋從不內地販運則是該犯等首先冒禁,必另有情弊自當從嚴究辦
從前本由內地販運,則該犯等不過趨利私情,原可按定擬
即因閩省臺灣一帶亟需整飭,亦止應於本罪上從遞加,已足示懲
倘實有串通洋匪夥販接濟之事,即應從嚴懲辦,並將失察地方文武員弁及承審不實、錯擬罪名之大小
各員,一併據實參處不得稍有迴護以致案情軒輊或有枉縱也。
欽此
欽遵行知前來,仰見皇上慎庶獄惟恐畸輕畸重以期無稍枉縱至意
臣等跪聆之下,不勝惶悚,斷不敢迴護前奏,自干重戾。
  遵即查照指駁情節是否實有接濟洋匪情事抑止愚人牟利私情,實為此緊要關鍵
提集藍三世等嚴加刑訊。
據供:小的此次越海私販鐵鍋鐵釘,原係貪圖重利不論何處,得有重價即行售賣
惟恐汛口兵形搜查是以小的三世勾結小的周圭、吳允,於解餉哨船夾帶
又恐到臺灣上岸出售,被人盤獲相商隨便沿海地方售賣
不料汛口兵役先後挐獲,實未賣給洋匪等語。
並加夾訊矢口不移
  臣等查臺灣民用鐵鍋,自雍正年間立定章程,祗許臺地商民領府印照每年前來內地購買二次每次大小總以九千口為率
渡臺之日,由廈門汛口文武驗照放行,仍赴鹿耳門汛口盤驗相符方准售賣
將出入口日期,同鐵鍋數目通詳查考
毋許內地商民販運過臺,以杜偷漏
歷久照辦在案
魁倫費淳前因三世以內地民起意私販鐵鍋至二千六百五十餘口之多,又復另帶鐵釘五百六十餘觔,實為首冒禁
且敢勾結兵丁希圖偷越,更屬奸狡異常
周圭、吳允身為目兵貪圖夥販,膽敢哨船夾帶,是查挐私販官兵,竟成通同販私之夥黨,似此兵民狼狽為奸,較尋常商民圖利,將鐵鍋出洋貨賣不同
且該犯等偷越海洋,私赴臺灣販賣,又與商人在沿海地
遞運鐵觔、交賣商漁船隻者無異
是以將為首之藍三世周圭、吳允三犯,引照商人在沿海地方遞運鐵觔、交賣商漁船隻,為首軍器下海律絞監候例,擬絞監候
此原辦之實在情形也。
  惟臣魁倫等前摺內未將臺地商民領府印照前來內地購買鐵鍋不准內地商民販運過臺舊例明白聲敘,實屬漏。
又臣魁倫從前準情定罪,曾查例載商民圖利鐵貨私販海洋貨賣、一百觔以上近邊充軍,將鐵鍋出洋貨賣者、亦照此例行
又例載:商漁船夾帶違禁硝磺、釘鐵、樟板等物接濟外洋者,船戶通賊論斬;又商人在沿海地方遞運鐵觔交賣商漁船集,為首照將軍器下海律絞監候各等語。
緣藍三世兵民朋比冒禁私販鐵鍋沿海售賣一案,若僅照商民圖利擬軍,未免情浮於法;若照商漁船內帶釘鐵等物接濟外洋擬斬,又覺過重;是以引照商人在沿海地方遞運鐵觔、交賣商漁船隻、為首照將軍器下海律絞監候例,擬絞監候
此又前奏並未將應引各例及舊辦章程一併敘入,以致軍機會同刑部議駁原委也。
公元1797年
  今遵旨嚴訊明確據實覆奏可否照前擬辦理之處,伏乞聖明睿鑒訓示
再此案失察文武職名,除內地臺灣登時盤獲,例得免議外,但內有鐵鍋二百二十餘口業已運過臺灣前奏未經議及,所有內地失察文武職名仍應查取補參,並請將臣魁倫及前撫臣費淳辦理此案疏漏之處,交部議處合併陳明
謹奏。
嘉慶二年十月二十日
  硃批:原議大臣議奏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五本四六二~四六三頁。)
   一00、戶部「為內閣抄出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公元1826年
  戶部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孫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六年五月十四日副郎鳳。
公元1784年
  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孫爾準跪奏為臺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請將海豐烏石二港一併增設正口、以疏兵穀、而便商艘、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一府孤懸海外民間日用貨物大半取資內地,而內地兵糈,亦賴赴臺商船配運。
當初版圖之時,設鹿耳門一口,對渡泉州廈門
嗣於乾隆四十九年,奏開鹿仔港對渡泉州之蚶江
五十三年,奏開八里坌對渡福州五虎門。
嘉慶十五年奏請三口通行不拘對渡,一體運兵先後奉旨允准在案
臣在巡撫任內,於道光四年赴臺巡閱,查悉鹿仔港口門新被沙淤,港道淺狹船隻出入頗難。
舊有海豐港者,界在嘉義彰化之間,初本隘,近因溪水匯注衝刷甚為深廣人名五條港。
當即親往履勘,寬約數里,港水甚深,大船通行無滯
又噶瑪臺灣眾山之後重巖峻嶺負載難行
其地有烏石港、加禮遠港可通小舟,俱堪開設正口。
當經奏明,俟內渡後與督臣趙慎畛妥商具奏
嗣臣回抵省
城,即將所勘情形,向趙慎畛詳細縷述
一面札飭該處道府再行確勘,詳覆核辦
旋經署臺灣府方傳檖移委鹿港同知鄧傳安,同嘉義彰化二縣勘明五條港,噶瑪通判呂恒志勘明烏石加禮遠二港,可設正口。
詢據該處士民等,僉呈稱便
臺灣道孔昭虔會同臺灣鎮總兵蔡萬覆查屬實詳請設口以便商民
經前督臣趙慎畛批司核議去後
茲據藩司惠顯會同在省司道詳請具奏前來
  竊惟臺灣負山面海,內山諸溪,奔匯入海,或合或分,遷徒無定。
屢次開設口岸,亦俱就當時港門之大者,定為正口。
今隔數十年,情形非昔。
五條港為諸水聚會,竟成巨浸
鹿仔港水勢既分,沙淤流淺,其下皆有暗礁,港路甚為紆曲
凡由內地渡臺者,用西北風及至港口時,須待西南風方能進口;又無停泊之所,風色不順,仍須退回是以商船視為畏途,每有收泊五條港者。
近日鹿仔港口門淤澀五條通行無滯情形也。
竊思避險就坦,人之常情
五條港口門既寬,水復深廣,勢難禁其私渡。
且適遇風暴,鹿仔港既艱於進口不得不趨避旁港,以保無虞,亦難一概責以私越
兵役以為禁口藉端勒索,亦事所難免。
莫若設口岸,以便商民
臣查五條港即海豐港,距彰化縣城七十里,距鹿仔港六十餘里,文屬彰化縣南投縣專管,武屬安平協水師左營鹿港遊擊管轄,有把總一員防守汛地離港十五里,有村名仔寮,商民貿易均在其處。
若配運兵穀,由仔寮用車載海口上船甚為徑便
應請將五條開設正口,
一切運事宜,仍歸鹿港同知經理
該處相距鹿仔港雖祗數十里,尚恐稽查難周,必須責成專管口員,就近稽查,方臻周密
彰化縣南投縣駐劄之所,離五條港有八十里。
縣丞防堵內山生番關緊要,未便移駐,以致顧此失彼
查有嘉義縣笨港縣丞,離五條港只三十里。
若令該縣丞往來仔寮稽查彈壓,可資以策應
惟笨港係嘉義所轄,五條港係彰化所轄。
江蘇安徽等省,皆有一官分隸兩縣者;即詔安縣轄之漳潮司巡檢,亦係通屬兩省
似可循照辦理
應請將五條港改歸笨港縣丞管轄
專管武汛之把總同兼轄之遊擊,均仍其舊。
如有船隻到日,由笨港縣丞會同汛把總查驗牌照相符,果無違貨物,准其報行卸載,將牌送至鹿港查驗樑頭分別配穀,仍由鹿同知會同安平水師左營遊擊鈐蓋印信,給照放行
如係臺灣貿易小船,由該縣丞驗明按月摺報該處道府查核轉報
其內地商漁船隻,出入配運,仍由鹿同知另造一冊,按月通報,以專責成。
如蒙俞允,笨港縣丞印信,應請咨部改鑄。
該處既設正口,有稽查配運等事自應添設口書、口差、澳甲行保各役,悉照開設八里章程辦理
書役工食,在鹿港同知從前奏定口規文員衙門准收番銀五元武職衙門准收番銀三元之內酌量勻給,毋許增添。
該處甫經開口商船進口多寡,尚難預定載運米穀,應仍於鹿仔港分配
俟一、二年後察看情形如果商船雲集,再將鹿仔港封閉,以歸畫一
應給船車腳費,亦照臺地配定例開銷
公元1824年
  又查噶瑪處全臺之背,但產米穀一切器用取資於外販。
其地有三貂、二嶺山逕險峻陸路貨物不能疏通,惟西勢烏石港、東勢之加禮遠港,每於春末夏初南風司令之時,可通四、五百石小船。
內地福州泉州等處商民裝載日用貨物前往易米而歸。
福、泉民食藉資接濟兩有裨益
若加裁禁,則商販不通,於民間殊多未便
亦應如其所請,開設正口,以利民生。
第查烏石港係頭圍縣丞所管,加禮遠港係羅東巡檢所管,雖分屬兩員管轄,而兩口相距僅十餘里。
船到加禮港,毋庸設口岸,統歸頭圍縣丞管轄
該處雖無大號商船出入不能運兵穀,凡小往來,俱由該縣丞查驗蓋印放行
仍於船照內登明載貨物、米糧數目及運回何處售賣按月造冊通報,俾有查考
如有夾帶違禁貨物附搭匪類偷渡寄賣,俱責成縣丞會同該管之頭圍千總實力稽查掛驗。
如此變通辦理,既可疏通積穀,又可便貿易,而層層稽查,仍與嚴禁偷渡意相符。
此外如有未盡事宜,仍令該管道府廳縣確查覆到,另行核辦
其餘各小口嚴行封禁,如有商船私越偷渡照例究辦
所有海豐烏石二港應增設口緣由,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公元1826年
  道光六年五月初一日內閣奉上諭:孫爾準臺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請將海豐烏石二港增設正口一摺,著各該部核議具奏
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六九頁(按此奏摺亦見本編第十本九四三~九四五頁)。)
   一0一、戶部「為內閣抄出署理江總督壁昌等奏」移會
公元1844年
  戶部移會事:貴州案呈,內閣抄出署理江總督壁等奏前事等因相應抄錄原奏,移會稽察可也
須至移會者。
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二十四年□月初九日
公元1843年
  署理江總督壁昌、江蘇巡撫臣孫善寶跪奏為會議臺灣商船販運茶葉湖絲綢緞分別查辦情形、恭摺奏聖鑒事:竊臣等承准軍機大臣字寄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上諭:據劉韻珂等奏,臺灣府屬民茶葉絲斤綢緞,請照舊販運輸稅,並酌議稽查章程一摺,著即照議辦理
浙江之寧波、乍浦、江蘇上海等口,均與臺灣一帆可達,各商民往來貿易,尤難保走私漏稅之弊,著耆英、孫善寶、梁寶常體察地方情形是否仿照閩省現議章程辦理,並應如何嚴密稽查之處,會同悉心妥議具奏等因欽此
當經前督臣耆英移行欽遵議詳
嗣臣壁昌抵任後,復咨商浙江撫臣梁寶常會同議辦去後
茲准臣梁寶常覆稱:浙江之寧波、乍浦二口,與臺灣一帆可達,向來臺灣商船,多有載運貨物來至寧波、乍浦貿易
其寧、乍商船,僅在福州泉州等處販運生理從不駛赴臺灣
茶葉絲斤綢緞三項,例本禁止出洋
臺灣府屬民茶葉湖絲綢緞,准令給照販運,仍照舊輸稅,免其加增,則此後臺灣商船購買回棹,或內地商民買運赴臺,事所必有,自應設法稽查,以杜偷漏
至浙省之玉環定海
二廳,皆孤懸海外,與臺灣相同
玉環地方,不產茶葉絲斤將來商民販往售賣,亦容有其事。
定海有土茶斤,足敷民用,無須買自內地
惟向不育蠶,並無絲斤出產
該處土瘠民貧,率多衣布,亦從無販運湖絲綢緞之事。
現在定海被夷佔踞,與臺灣玉環情形不同
若准令內地商人販運赴定,滋恐稽查難周,易滋弊混。
仍請照舊嚴禁
俟地收復後,再行酌議詳辦。
嗣後凡有臺灣玉環商民來至寧波、乍浦等處買運茶葉湖絲綢緞,及浙江內地商人販買前三貨物運赴臺灣玉環售賣,應請於出口之時,照依內地稅征稅,免其加增
進出口給照查驗等事,悉照閩省現定章程畫一辦理
至乍浦口所定茶葉絲斤綢緞稅則,因該處塗遠沙堅,量為折減
大關僅有茶斤稅則,而無湖絲綢緞
自此由乍浦出口之前三項貨物,應照舊征稅外,其寧波口運赴臺灣玉環茶葉湖絲綢緞,應查照閩海關稅,則比例征收等因,咨會前來
  臣壁昌巡視江防道經蘇州,與臣孫善寶面為籌商
江蘇情形與閩、浙不同向來海運茶葉絲斤綢緞上海地方例本禁止出口未便議請更張
湖絲出自浙江茶葉產于福建,由、浙兩路赴臺,均屬近便無取行道上海
綢緞一項,江、浙兩省均為出產處所
蘇州內河浙江一水可達,不必開例禁,令上海出口,致啟奸商影射避重就輕之漸。
臺灣府屬民前三貨物,既經閩浙總督臣奏准給照販運,茲寧波、乍浦兩處,又經浙江撫臣議請給照販運赴臺,已敷臺民食用之需。
所有茶葉
公元1844年
湖絲綢緞上海出口之處,應請仍行停止,以復舊章。
將臣等分籌議緣由會同浙江巡撫梁寶常合詞恭報具奏伏乞皇上聖覽訓示
謹奏。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硃批:依議,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九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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