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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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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  言

  我们曾经把省立台北图书馆所藏的抄本「台案纪事本末」改编增辑,称做「台案汇录」,列为「台湾文献丛刊」第三一种。在从「明清史料」里寻找和「台案纪事本末」相关的资料时,我们觉得「明清史料」各编里许多与台湾有关的档案,应该分类整理,陆续刊印,以供研究台湾史者的应用;因此在那一部「台案汇录」的名称下面加了「甲集」二字,打算接著编印乙、丙、丁、戊诸集。这部「台案汇录乙集」便是从「明清史料」戊、己两编里辑录出来的。
  全书共收三百三十三个文件,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道光五朝台湾文武官员之任免、升调与奖惩的重要资料。我们仔细阅读之后,按其内容,分作五卷。卷一的二十一个文件叙述台湾文武官员免任、升调、差遣、交代的若干条例;卷二的三十二个文件和卷三的六十八个文件都是记载台湾文职官员之任免、升调与奖惩的;卷四的一百零二个文件和卷五的一百一十个文件都是记载台湾武职官员之任免、升调与奖惩的。凡同一文件而兼涉文官和武官的,我们把它列在文官档内。
  在台湾的各地方志里,虽也记载了台湾文武官员到任卸任的年月,但很简略,不及这些档案内容的详尽。这部书里虽然辑录了三百三十多个文件,但也不是清朝统治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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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台湾文武官员任免、升调与奖惩的完全资料,因为在这些文件里,康熙年间的只有一件,雍正年间的只有九件,乾隆年间的最多(二百五十一件),嘉庆年间的次多(五十七件),道光年间的只有十五件,咸丰以降却没有一件。
  这三百三十多个文件都很完整,没有残缺,因此每卷都能按照年月的先后来排列。每卷之前,立一目次。每一文件有一号码,并在目次里注明页数,以便检阅。又因每一文件的原标题不能表明其内容,所以在目次内每一文件的标题下面加注简要的事由,使应用的人更加方便。
  在这些文件里,虽然只有二十一件是关于台湾文武官员任免升调之类的条例,但其他许多奏摺也常常述及任免升调的规定。台湾官员的任免升调大都是依照规定来办理的,但有时也凭著皇帝个人的意思来作最后的决定。在此书里便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事例。第一个事例见于第三卷的六七号文件。先是,闽浙总督钟音等请以同安县知县邬维肃升补台湾府海防同知。吏部议奏:『查定例,题请升补人员,任内有降级、降职、革职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徵收之案,不准题保等语。今同安县知县邬维肃任内有承办闽省贡监换照迟延降一级留任一案、又承追范外赃银未完案内降俸二级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黄才收赎银两未完案内降俸二级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台湾县船户蔡振成收赎银两未完案内再降俸二级戴罪督催一案,均与升补之例不符,应将该督等所请升补台湾府海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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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处毋庸议』。可是皇帝的圣旨却说:『邬维肃著照该督等所请行』。这是乾隆四十年六、七月间的事。第二个事例见于第三卷的一0三号文件。先是,闽浙总督玉德等请以长乐县知县李锷调署彰化县知县。吏部议奏:『查李锷浙江举人,现署长乐县知县,嘉庆三年九月十二日到任。该员例应俟实授扣满三年方准调补,今并无实授;且任内有二年分额徵地丁银米谷石未完不及一分停升罚俸一年戴罪徵收一案、又三年分地丁钱粮未完四分以上降职四级戴罪徵收一案、又三年分粮米等项未完一分以上罚俸六个月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米耗项下未完三分以上降二级留任一案、又四年分地丁项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职二级戴罪徵收一案、又四年分并节年馀银未完一分以上降俸一级停升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粮米未完一分以上罚俸六个月戴罪徵收一案、又五年分粮米项下未完二分以上住俸戴罪徵收一案、又六年分经徵地丁项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职二级戴罪徵收一案、又六年分粮米项下未完一分以上罚俸六个月戴罪催徵一案、又六年分长乐县本任未完二分以上降职二级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地丁未完一分以上降职一级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粮米未完一分以上罚俸六个月戴罪催徵一案、又七年分耗羡未完二分以上降职二级戴罪徵收一案、又罚俸八十三案,均与调署之例不符,应毋庸议』。并请『将违例奏请调补之闽浙总督玉德、福建巡抚李殿图均照例罚俸九个月』。可是嘉庆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奉旨:『李锷准其调署彰化县知县,所有玉德等应得处分俱著加恩宽免』。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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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在奉到吏部的咨文之后,还上了一个「恭谢天恩」的奏摺。足见专制时代,君主的举动是不受任何条例约束的。(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