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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築城案卷
鄭用錫、林平侯等呈
公元1703年
具呈治下癸未科進士鄭用錫、前候補同知林平侯、舉人林長青、郭成金、陳維藻、拔貢鄭用鑑、武舉溫斌元、職員林國寶、生員劉獻廷、鄭廷珪、王奠邦、林茂堂、陳鳳鳴、周滄海、監生吳國步、林紹賢、曾青華、羅秀麗、鄭琛、吳文治、蘇國珍、溫玉衡、林德修、周邦正、楊仰峰、劉祥光、舖戶恆利、逢泰、益吉、泉美、泉源泰、振吉、寧勝、瑞吉、寧茂、振利、瑞芳、裕順、金吉、益三、德吉、隆源、湧源、集源、長盈、福泰、泉吉等,為籲請建城,懇恩察核轉詳事。
公元1733年
竊御暴必藉範圍,安民全資捍衛。臺灣背山面海,閩、粵蟻聚蜂屯。臺、嘉城已建於前,鳳、彰城又建於後;中南一帶悉繫苞桑,淡北偏隅獨遺版築。溯自雍正十一年間,廳主徐環植莿竹,設有四門;乾隆二十四年間,廳主楊四城門上復增臺。自古在昔,有其舉之;振古如茲,莫敢廢也。然而□□變遷,徒剩譙樓之四壁;風霜剝落,竟殘渭戶之千竿。夜行免雞鳴,而八達四通難防狗盜。□□雖司無□,□南經西緯,轉類□□。三百餘里之幅員,屹崇未造;數萬餘家之煙火,守御奚依?果其浪靜波恬,共
幸鯨潛巨海;倘使陵升莽伏,何從隼射高墉!此曲突徙薪,倡斯謀者或致蹈杞人之笑;而徹桑綢牖,興斯役者奚至來宋之謳也!
伏思仁憲百里長城、一方保障,政揚清而激濁,民轉暴以為良。當臺邑分符,著績已遁穿墉之鼠;迨淡廳署篆,下車即虞入境之梟。命建柵欄,戒嚴啟閉。且以郡縣各置城垣,而廳治轉同村落;既有榦有年於斯土,當鞫人謀人之保居。幸逢大憲按臨,經蒙先行面請並會商司主易及在城紳士、舖戶人等就厥舊規,增其式廓;繪圖踏界,劃限插標。錫等志切桑邦,心懷社稷;歡欣踴躍,效命輸誠。雖需費浩繁,工程務先榷算;而資貲重大,捐派各有甘心。不動公帑一絲,願赴公旬三日。惟是規模縱經僉定,而可否非能擅裁;合亟繳粘圖說並瀝下情,切懇太公祖、大老爺察核轉詳,請准題奏。俾此土成可大可久之規,而我民得爰居爰處之樂;雉堞興而鴟張斂戢,彈丸固而海宇乂安。頂祝蒙恩,心銘戴德。切叩。
公元1826年
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具呈林長青、郭成金、林平侯、鄭用錫、陳維藻、鄭用鑑、溫斌元、林國寶、劉獻廷、鄭廷珪、王奠邦、林茂堂、陳鳳鳴、周滄海、吳國步、林紹賢、曾青華、羅秀麗、鄭琛、吳文治、蘇國珍、溫玉衡、林德修、周邦正、楊仰峰、劉祥光(以下各舖戶均蓋鈐記,從略)。計粘繳圖說一紙。
竹塹民居輻輳,街市環連;向□建立城垣,儼若寄依村落。乃藉千年之勢,以佐磺溪半壁之雄。雖云久享昇平,詎可稍忘保障!本署分府下車之後,積慮於中;恭逢制節駐臨,詢謀僉定,以城工為不可緩,而鉅費在所當籌。□□紳士等念切□□□□□□□鳳山之美,舉築雉堞以範圍。凡此急公,足徵尚義。本署分府即當據情申報,請奏舉行。爰觀眾志之竟成,胥慶一方之永固;深有賴也,尚其勗哉!圖說一紙附。
鈞批:卑職當擇期動工,一面選舉紳士中公正之人董司其事,一手經理,實用實銷。所有未盡事宜,另容續稟外,合繪具城圖一紙,肅稟慈鑒,叩請勛安。除稟□憲外,卑職謹稟。
計呈送淡水城圖一紙。
一、稟督憲、本道憲、本府憲。
道光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淡水同知詳送捐建城工圖說緣由詳文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籲請建城,懇恩察核轉詳事。
公元1823年
卑職除將癸未科進士鄭用錫等僉呈各愿捐貲助建城垣緣由備入書冊,不復冗敘外,合將各紳士具稟捐建城垣及卑職勘丈僉議、繪圖貼說,摘具簡文。除詳督、撫憲據由具奏暨詳明臬憲外,理合□□詳請憲臺察核施行。為此備由同書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須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廳城工圖說一本。
右申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吳
公元1826年
道光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署同知李慎彝。
(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吳批:查此案已奉兩院憲批司,業經呈報移行臺灣道、府暨該同知查照辦理在案。仰即遵照另檄,分別妥辦,毋遲。仍候臬司批示。繳。圖存。二十六日。)
署北路淡水同知稟
其一
大人閣下!敬稟者:竊照淡水廳□籌議建城,以資鞏固;□經紳士林平侯等會同商酌,並繪圖稟呈制憲、憲臺察核。茲卑職帶同紳士傳該弓手、繪匠,逐一覆勘。查竹塹地勢宛若棗形,即就應建城基處所丈量,週圍共一千六百八十弓;每弓計長五尺,折長共八百四十丈。由東門至南門,計四百四十弓;南門至西門,計二百五十弓;由西門至北門,計四百四十弓;由北門至東門,計五百五十弓。又據□□□□稱:現年大□□□萬位,應以巽方為主。十一月甚利,可以興工;如至明年,□□□□方利等語。
卑職僉議:城牆做法,兩面疊砌厚磚,中用石子同灰填築,可期結實經久。□□為
此備由(?)城樓、臺、女墻、城垣高厚寸尺,廳中向無辦過工程,自應仿照鳳山縣□一律辦理。惟查竹塹城基週圍將及四里,淡水素無產石,本處土磚質鬆易碎,必須由內地定燒,運回應用。其匠作人工,亦較別屬增昂。通盤估計,總需番銀十五萬餘元,方能竣事。隨據紳士林平侯、林萬生等題捐番銀三萬元、□□□□憲臺、督憲捐廉銀一千兩,以為士民倡。
卑職擬在十一月內,擇日破土興工。第此次城工並非動帑項建造,若俟捐足辦理,未免曠日待時。伏思鳳邑城工□□,通臺廳、縣及紳士、郊行、業戶等統共捐派銀十七萬□□;除動用之外,現有剩餘。可否仰懇憲恩俯念同一要工,即就鳳山縣城工盈餘捐項內酌撥番銀三萬元,解赴淡水城工之用;抑或仍照鳳邑通臺官捐之式,集湊以襄鉅工?理合稟請憲臺核示飭遵,謹俟奉行。
其二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籌議勸捐以免煩擾,稟□□施行事。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二月十一日,據進士鄭用錫、前任廣西柳州府林平侯、監生林紹賢、吳國步等僉稟:竊查彰化建造磚城,需銀十九萬兩云云(照稟全敘)等情。據此,卑職查該紳士僉稟就佃戶額收小租捐穀折價,以湊城工費用,事無煩擾,誠亦易輸;所議尚屬允
洽。業經分飭民、番業戶等一律遵辦,並頒發捐簿。就於各該業戶名下管收之佃戶查明姓名,如已題捐者,免其重派小租外,如有並未題捐,年收租穀一百石者,勸令勻捐穀一十石,折繳番銀一十五元。租數多寡,登載簿內。題捐完竣,即將捐簿稟繳,飭發城工總理督同業戶等按戶確查彙收,以襄鉅工。合將據□諭辦情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除詳臬道憲外,□□書冊□□□文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書冊者。
一、詳臬道憲、本府憲。
道光七年三月初九日。
分巡臺澎兵備道札淡防廳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三級孔,為飭行事。
照得淡水竹塹土城年久傾圮,經制憲孫於上年間奏請捐建磚城,以資保障;飭據該廳踏勘城基、繪具圖說,詳明在案。
茲本司道親臨查勘,據紳士等公議:本地磚質鬆脆,擬照鳳山建造石城,估需工料番銀十五萬餘元。現在官民盡力捐輸建造,除附□奏並檄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該廳督率董事人等趕緊辦理暨行府知照外,合亟札飭。札到,該廳立即遵照督率董事人等趕緊鳩工庀材,務於五月間早稻登場、農務稍暇之時,即行擇吉興工。務在工堅料實,永
作金湯之固;毋許匠夫偷減草率以及科派需索情事,致干嚴議。該員果能實心經理,告竣之時,本司道自當具詳大憲奏請從優鼓勵。仍將興工日期,具文通報,毋稍怠惰偷安,致干未便!火速,火速。特札。
道光七年三月十二日發。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為籲請建城,懇恩察核轉詳事。
公元1826年
道光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孫批:據淡水同知詳稱:『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據癸未科進士鄭用錫、原任廣西柳州府同知林平侯、舉人郭成金、林長青、陳維藻、武舉溫斌元、拔貢生鄭用鑑、職員林國寶、生員鄭廷珪、劉獻廷、王奠邦、陳鳳鳴、林茂堂、周滄海、監生林紹賢、吳國步、曾青華、鄭琛、羅秀麗、吳文治、溫玉衡、蘇國珍、林德修、楊仰峰、周邦正、劉祥光、舖戶逢泰、恆利、益吉、泉源泰、泉美、振吉、瑞吉、寧勝、寧茂、瑞芳、振利、裕順、益三、金吉、德吉、湧源、隆源、集源、福泰、長盈、泉吉等僉呈:「竊御暴必藉範圍,安民全資捍衛。臺灣背山面海,閩、粵蟻聚蜂屯。臺、嘉城已建於前,鳳、彰城又建於後;中南一帶悉繫苞桑,淡北偏隅獨遺版築。溯自雍正十一年間,廳主徐,環植竹,設有四門;乾隆二十四年間,廳主楊,
四城門上復增臺。自古在昔,有其舉之;振古如茲,莫敢廢也。然而久享昇平,固已著恬熙之象;克安事業,何可弛禁備之心?三百餘里之幅員,屹崇未造;數萬餘家之煙火,守御奚依?果其浪靜波恬,共幸鯨潛巨海;倘使陵升莽伏,何從隼射高墉!此曲突徙薪,倡斯謀者或致蹈杞人之笑;而徹桑綢牖,興斯役者奚至來宋之謳也!伏思仁憲百里長城、一方保障,政揚清而激濁,民轉暴以為良。當臺邑分符,著績已遁穿墉之鼠;迨淡廳署篆,下車即虞入境之梟。命建柵欄,戒嚴啟閉。且以郡縣各置城垣,而廳治轉同村落;既有榦有年於斯土,當鞫人謀人之保居。幸逢大憲按臨,經蒙先行面請並會商塹司易及在城紳士、舖戶人等就厥舊規,增其式廓;繪圖踏界,劃限插標。錫等志切桑邦,心懷社稷;歡欣踴躍,效命輸誠。雖需費浩繁,工程務先榷算;而資貲重大,捐派各有甘心。不動公帑一絲,願赴公旬三日。惟是規模縱經僉定,而可否非能擅裁;合亟繳粘圖說並瀝下情,仰懇察核轉詳,請准題奏。俾此土成可大可久之規,而我民得爰居爰處之樂;雉堞興而鴟張斂跡,彈丸固而海宇乂安。頂祝蒙恩,心銘戴德。切叩」等情。據此,遵查淡水同知衙門向駐竹塹,所轄地方袤延三百餘里;南達彰、嘉,北連蘭境。卑職奉委署理廳篆之後,查勘四城,僅有建設門樓,尚足壯觀瞻而資啟閉。惟週圍間栽莿竹以作城垣,終難為捍衛經久之計。接見各紳士,商議建城,以固疆圉。各紳士亦因上年鳳邑造城,地方稱便;本年又值莠民分類焚搶,念切桑榆,各愿捐貲助建。
卑職隨帶弓手、繪匠查勘竹塹地勢,宛如棗形;即就應建城基處所,週圍丈量,共一千六百八十弓。每弓長五尺,折長共八百四十丈。由東門至南門,計四百四十弓;南門至西門,計二百五十弓;由西門至北門,計四百四十弓;北門至東門,計五百五十弓。其城墻做法,僉議兩面疊砌厚磚,中用石子同灰填築,可期穩固經久。至添建四門城樓、臺、墻垛以及城垣高厚尺寸,淡廳向無辦過工程,自應仿照鳳山縣捐建城工之式,一律辦理。惟淡水素無產石,本處土磚質鬆易碎,必須由內地定燒,運回應用。匠作人等工價,亦較別屬增昂。通盤估計,總須番銀十五萬餘元,方能竣事。第此次竹塹城工係由各紳士題捐建造,並非詳動帑項,已蒙督憲倡捐廉銀一千兩,此外各紳士接續題捐。俟有成數,卑職即就紳士中選舉殷實公正之人,總司出納,一手經理;實用實銷,概不假手書役,致滋弊竇。除將興工日期另報外,合將各紳士具稟捐建城垣及卑職勘丈僉議各緣由、繪圖貼說,備冊詳請具奏』各緣由。奉批:『竹塹建造城垣,先據恩貢生林超英等赴轅具呈,請丈明週圍基數若干?統計淡屬田甲若干?每甲領造幾丈?各立領字,自備磚石,僱工赴造,擇舉總董督造等由。當經分別札批淡水同知遴選公正總董,集議妥辦。續據淡水廳具稟:通盤估計需番[銀]十五萬元;鳳邑城工已竣,捐銀現有剩餘,可否就鳳山城工盈餘捐項內酌撥番銀三萬元解赴淡水城工之用?抑照鳳邑通臺官捐之式集湊等情。批據臺灣孔道議覆:「鳳山城工捐未足數,難以議撥;並以竹塹城基與鳳山相
等,鳳山僅用銀九萬二千餘元,淡水估需十五萬餘元,殊覺浮多。該恩貢生林超英等所請,統計田甲僱工領造,較為簡便」等情。又經如詳批示轉飭查議妥辦;並經本部堂於籌議善後事宜案內,奏請准其建造,飭令道、府督同該廳捐廉倡率等因,抄摺行司各在案。據詳前情,仰福建布政司飭速查議妥協辦理,毋遲!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圖存』。
又於道光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巡撫部院韓批:『查淡水廳捐建城垣,業經督部堂孫,於籌議善後事宜摺內奏明在案。茲據詳前情,仰布政司立即移行臺灣道、府查明詳覆;一面飭令該廳妥協辦理,將興工日期同各捐戶姓名、銀數專文通報核辦,毋延。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圖存』。
奉此,除呈報兩院憲外,合就飛行。為此,仰廳官吏即便遵照憲批事理,迅速查議詳覆,妥協辦理,毋得違延!凜速凜速。此札。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三月十六日
淡水同知詳請淡屬建城議就佃戶捐穀緣由詳文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籌議勸捐以免煩擾,稟請施行事。
卑職除□□進士鄭用錫、前任廣西柳州府林平侯、監生林紹賢、吳國步等僉稱竹塹建造城垣,約計工料總須銀十五、六萬,方足敷用。現已共捐番銀八萬元,甫得其半,
餘就佃戶額收小租捐穀折價,以湊城工費用等情。業經頒發緣簿,分飭民、番業戶一律遵照題捐緣由,備錄書冊,不復冗敘外,合將據稟諭辦情由摘具簡文,詳請憲臺察核。除詳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右申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
道光七年三月十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批:『來詳閱悉。希候臬道憲批示。此復』。)
臺灣府關文
其一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查辦□□。
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蒙藩憲札開:『道光七年二月十八日奉總督部堂孫憲劄:「道光七年二月初六日准工部咨:營繕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奏「查辦械鬥完竣籌議善後事宜」一摺,道光六年十二月奉上諭:「孫奏查辦械鬥完竣籌議善後事宜」一摺,臺灣所屬多係閩、粵兩籍寄居,閩、粵、漳、泉各分氣類,每因械鬥滋事。經此次懲創之後,該督議立章程,以期永臻綏靖;著照所請。嗣後該地方官慎選總董,責成約束子弟。如積久著有成效,量予獎勵;倘縱容滋事,即將該總董嚴懲。遇有不法匪犯潛匿,責
令總董縛送究治;無許誣扳報復,務期鋤暴安良。現在彰化之許厝埔及西螺各莊,業將著名劇盜分別懲辦。其究出逸匪,仍應遴員按名緝獲,以淨根株。至地方風俗之淳澆,尤視廳、縣之能否。其貪黜嚴酷,固難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難資整頓。該督即率同道、府秉公訪察,將疲骫不振之員即行澄汰;如該管道、府有意徇庇,據實劾參。所設屯丁、隘丁,並飭各縣隨時清查,務令糧額充盈,認真防守。其淡水土城現經該處紳士捐資改建,著該道、府督同廳員倡率辦理;務期工堅料實,俾臻鞏固。至彰化以北五百里之地,僅設守備一員,難資彈壓。該督請將南路遊擊、都司內酌量移駐竹塹,即以竹塹守備移駐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聲勢可期聯絡;並將銅鑼灣及三灣之斗換坪移設巡防,駐兵(下闕)劄行。為此,劄仰該司官吏即便遵照前批,趕緊催令查議妥協辦□□,查照部咨,將捐建淡水土城工程,照例造具冊結,詳送請咨,毋遲」。又為遵批核議詳覆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奉巡撫部院韓批:據臺灣道詳覆:淡水城垣,未便議撥鳳山捐輸銀兩,並核李署丞□□勘丈城基週圍僅止八百四十丈,與鳳山現已辦竣實在數目八百六十四丈約略相等。而淡水估需十五萬餘員,較之鳳邑僅用洋銀九萬二千一百餘員,亦覺浮多。請照恩貢生林超英所請,丈明週圍基數若干,統計淡屬田甲,每甲領造幾丈;各立領字,自備磚石僱工,擇舉總董督造。無虞苟減浮冒,較為簡便省力,易於集事。況蒙督憲首先倡□,在臺官員自當踴躍急公。容與鄧署守通盤籌畫,量其力
之所能,酌定捐數,由府墊應發廳轉給總董承領湊用;仍照鳳山城工之例,分作五年,由府加廉歸款一案各緣由。奉批:「此案現據該道呈報,已奉督部堂批示,轉飭淡水同知查議詳辦在案。茲據詳前情,仰布政司立即飛移臺灣道速飭該同知遴選公正總董妥協籌議,通詳辦理。並將擇於何日可以興工?在臺官員如何酌捐數目?分晰覆奪,毋遲;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各等因。奉此,並准臺灣道移同前因,並另文錄敘督憲批如詳,即轉飭淡水同知確查速議妥協辦理。繳。各等因。准此,查此案先據該同知具詳,奉兩院憲批司業行查照,迅速查議詳覆,妥協辦理在案。茲奉前因,合再飛行。為此,仰府官吏即便遵照先、今來檄並現奉督憲檄准部咨抄錄上諭指飭及撫憲批示各事理,迅即轉飭遴選公正總董妥協籌辦,務期工堅料實,俾資鞏固。並將擇於何日興工?同在臺官員如何酌捐數目?分晰先行具覆;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工料細冊及官員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送由該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以憑核詳請咨。毋任違延,凜速凜速』等因。
蒙此,合就移知。為此,□關貴分府,希即查照先、今來移並現奉督憲檄准部咨抄錄上諭指飭及撫憲批示各事理,迅即轉飭遴選公正總董妥協籌辦;務期工堅料實,俾資鞏固。並將擇於何日興工?同在臺官員如何酌捐數目?分晰先行具覆;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
結,移送過府,以便覆勘加結通送□辦,勿稍延誤。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道光七年五月十八日移。
其二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籲請建城等事。
案蒙臬憲鄂批:貴署廳具詳各紳士呈請捐建城工緣由。蒙批:『據詳已悉,仰臺灣府移廳,即將題捐數目及總理姓名並興工日期通報察核;仍候兩院憲暨藩司批示。繳。圖存』等因。蒙此,合就移知。為此,備關貴分府,希即查照辦理,勿稍延緩。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一日移。
其三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籲請建城事。
本年四月初六日,蒙藩憲札開:『道光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孫批;據淡水
公元1826年
同知詳稱:「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據癸未科進士鄭用錫、原任廣西柳州府同知林平侯、舉人郭成金、林長青、陳維藻、武舉溫斌元、拔貢生鄭用鑑、職員林國寶、生員鄭廷珪、劉獻廷、王奠邦、陳鳳鳴、林茂堂、周滄海、監生林紹賢、吳國步、曾青華、鄭琛、羅秀麗、吳文治、溫玉衡、蘇國珍、林德修、楊仰峰、周邦正、劉祥光、舖戶逢泰、恆利、益吉、泉源泰、泉美、振吉、瑞吉、寧勝、寧茂、瑞芳、振利、裕順、益三、金吉、德吉、湧源、隆源、集源、福泰、長盈、泉吉等僉呈:竊御暴必藉範圍,安民全資捍衛。臺灣背山面海,閩、粵蟻聚蜂屯。臺、嘉城已建於前,鳳、彰城又建於後;中南一帶,悉繫苞桑,淡北偏隅,獨遺版築。溯自雍正十一年間,廳主徐,環植竹,設有四門;乾隆二十四年間,廳主楊,四城門上復增臺。自古在昔,有其舉之;振古如茲,莫敢廢也。然而久享昇平,固已著恬熙之象;克安事業,何可弛禁備之心?三百餘里之幅員,屹崇未造;數萬餘家之煙火,守御奚依?果其浪靜波恬,共幸鯨潛巨海;倘使陵升莽伏,何從隼射高墉!此曲突徙薪,倡斯謀者或致蹈杞人之笑;而徹桑綢牖,興斯役者奚至來宋皙之謳也!伏思仁憲百里長城、一方保障,政揚清而激濁,民轉暴以為良。當臺邑分符,著績已遁穿墉之鼠;迨淡廳署篆,下車即虞入境之梟。命建柵欄,戒嚴啟閉。且以郡縣各置城垣,而廳治轉同村落;既有榦有年於斯土,當鞫人謀人之保居。幸逢大憲按臨,經蒙先行面請並會商塹司易及在城紳士、舖戶人等就厥舊規增其式
廓;繪圖踏界,劃限插標。錫等志切桑邦,心懷社稷;歡欣踴躍,劾命輸誠。雖需費浩繁,工程務先榷算;而資貲重大,捐派各有甘心。不動公帑一絲,願赴公旬三日。惟是規模縱經僉定,而可否非能擅裁;合亟繳粘圖說並瀝下情,仰懇察核轉詳,請准題奏。俾此土成可大可久之規,而我民得爰居爰處之樂;雉堞興而鴟張斂跡,彈丸固而海宇乂安。頂祝蒙恩,心銘戴德。切叩,等情。據此,遵查淡水同知衙門向駐竹塹,所轄地方袤延三百餘里,南達彰、嘉,北連蘭境。卑職奉委署理廳篆之後,查勘四城,僅有建設門樓,尚足壯觀瞻而資啟閉。惟週圍間栽莿竹以作城垣,終難為捍衛經久之計。接見各紳士,商議建城,以固疆圉。各紳士亦因上年鳳邑造城,地方稱便;本年又值莠民分類焚搶,念切桑榆,各愿捐貲助建。卑職隨帶弓手、繪匠查勘,竹塹地勢宛如棗形;即就應建城基處所,週圍丈量共一千六百八十弓。每弓長五尺,折長共八百四十丈。由東門至南門,計四百四十弓;南門至西門,計二百五十弓;由西門至北門,計四百四十弓;北門至東門,計五百五十弓。其城牆做法,僉議兩面疊砌厚磚,中用石子同灰填築,可期穩固經久。至添建四門城樓、臺、牆垛以及城垣高厚尺寸,淡廳向無辦過工程,自應仿照鳳山縣捐建城工之式,一律辦理。惟淡水素無產石,本處土磚質鬆易碎,必須由內地定燒,運回應用。匠作人等工價,亦較別屬增昂。通盤估計,總須番銀十五萬餘元,方能竣事。第此次竹塹城工,係由各紳士題捐建造,並非詳動帑項,已蒙督憲倡捐廉
銀一千兩。此外,各紳士陸續題捐,俟有成數,卑職即就紳士中選舉殷實公正之人總司出納,一手經理,實用實銷;概不假手書役,致滋弊竇。除將興工日期另報外,合將各紳士具稟捐建城垣及卑職勘丈僉議各緣由,繪圖貼說備冊,詳請具奏」各緣由。奉批:「竹塹建造城垣,先據恩貢生林超英等赴轅具呈,請丈明週圍基數若干?統計淡屬田甲若干?每甲領造幾丈?各立領字,自備磚石僱工赴造,擇舉總董督造等由;當經分別札批淡水同知遴選公正總董,集議妥辦。續據淡水廳具稟:通盤估計需番[銀]十五萬元;鳳邑城工已竣,捐銀現有剩餘,可否就鳳山城工盈餘捐項內酌撥番銀三萬元,解赴淡水城工之用?抑照鳳邑通臺官捐之式集湊等情。批據臺灣孔道議覆:鳳山城工捐未足數,難以議撥;並以竹塹城基與鳳山相等,鳳山僅用銀九萬二千餘元,淡水估需十五萬餘元,殊覺浮多。該恩貢生林超英等所請統計田甲,僱工領造,較為簡便等情。又經如詳批示轉飭查議妥辦,並經本部堂於「籌議善後事宜」案內,奏請准其建造,飭令道、府督同該廳捐廉倡率等因,抄摺行司各在案。據詳前情,仰福建布政司飭速查議妥協辦理,毋遲;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圖存」。又於道光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巡撫部院韓批:「查淡水廳捐建城垣,業經督部堂孫於「籌議善後事宜」摺內奏明在案。茲據詳前情,仰布政司立即移行臺灣道、府查明詳覆,一面飭令該廳妥協辦理,將興工日期同各捐戶姓名、銀數、專文通報核辦,毋延: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圖存」。奉此,除呈報
兩院憲外,合就飛行。為此,仰府官吏即便遵照憲批事理,迅速查議詳覆,妥協辦理,毋任違延。凜速,凜速』等因。
蒙此,查此案城工,業准貴廳先後具牒到府,均經分別批復上緊設法籌捐湊辦在案。茲蒙前因,合亟移催。為此,備關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督催各總理實力設法勸捐,湊集成數;趕緊鳩工庀材,務於五月間早稻登場,農務稍暇之時,擇吉興工。仍將商民業佃人等能否捐湊成數,悉心妥議,先行移覆;以便覆核轉詳,勿稍□延。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一日移。
其四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飭□□□。
本年三月二十九日,蒙臬道憲孔札開:『照得淡水竹塹土城年久傾圮,經制憲孫於上年間奏請捐建磚城,以資保障;飭據淡水廳踏勘城基、繪具圖說,詳明在案。茲本司道親臨查勘,據紳士等公議:本地磚質鬆脆,擬照鳳山建造石城,估需工料番銀十五萬餘元。現在官民盡力捐輸建造;除附摺具奏並檄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淡廳督率董事
人等稽察夫匠,實心辦理暨行廳查辦外,合並札飭。札到該府,立即一□移行淡廳及該署巡檢迅速督率董事人等趕緊鳩工庀材,務於五月間早稻登場、農務稍暇之時,擇吉興工。務在工堅料實,永作金湯之固;毋許匠夫偷減草率以及科派需索情事,致干嚴議。該員果能實心經理,告竣之時,立即據實詳報,以憑轉詳大憲,奏請從優鼓勵。仍飭將興竣日期,具文通報;毋任泄視玩延,火速』等因。
蒙此,除飭委竹塹巡檢隨同督辦外,合就移知。為此,備關貴分府,希即督同該巡檢迅速督率董事人等趕緊鳩工庀材,務於五月間早稻登場、農務稍暇之時,擇吉興工。務在工堅料實,永作金湯之固;毋許匠夫偷減草率以及科派需索情事,致干嚴議。該員果能實心經理,告竣之時,立即據實詳報,以憑轉詳大憲,奏請從優鼓勵。仍將興竣日期,具文通報;勿稍泄視玩延。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一日移。
其五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籲請建城等事。
本年五月十四日,蒙臬道憲孔札開:『本年四月初六日,准藩司咨開:「道光六年
公元1826年
十二月十二日奉總督部堂孔批:據淡水同知詳稱: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據癸未科進士鄭用錫、原任廣西柳州府同知林平侯、舉人郭成金、林長青、陳維藻、武舉溫斌元、拔貢生鄭用鑑、職員林國寶、生員鄭廷珪、劉獻廷、王奠邦、陳鳳鳴、林茂堂、周滄海、監生林紹賢、吳國步、曾青華、鄭琛、羅秀麗、吳文治、溫玉衡、蘇國珍、林德修、楊仰峰、周邦正、劉祥光、舖戶逢泰、恆利、益吉、泉源泰、泉美、振吉、瑞吉、寧勝、寧茂、瑞芳、振利、裕順、益三、金吉、德吉、湧源、隆源、集源、福泰、長盈、泉吉等僉呈:竊御暴必藉範圍,安民全資捍衛。臺灣背山面海,閩、粵蟻聚蜂屯。臺、嘉城已建於前,鳳、彰城又建於後;中南一帶悉繫苞桑,淡北偏隅獨遺版築。溯自雍正十一年間,廳主徐,環植竹,設有四門;乾隆二十四年間,廳主楊,四門上復增臺。自古在昔,有其舉之;振古如茲,莫敢廢也。然而久享昇平,固已著恬熙之象,克安事業,何可弛禁備之心?三百餘里之幅員,屹崇未造;數萬餘家之煙火,守御奚依?果其浪靜波恬,共幸鯨潛巨海;倘使陵升莽伏,何從隼射高墉!此曲突徙薪,倡斯謀者或致蹈杞人之笑;而徹桑綢牖,興斯役者奚至來宋之謳也!伏思仁憲百里長城、一方保障,政揚清而激濁,民轉暴以為良。當臺邑分符,著績已遁穿墉之鼠;迨淡廳署篆,下車即虞入境之梟。命建柵欄,戒嚴啟閉。且以郡縣各置城垣,而廳治轉同村落;既有榦有年於斯土,當鞫人謀人之保居。幸逢大憲按臨,經蒙先行面請並會商塹司易及在城紳士、
舖戶人等就厥舊規增其式廓;繪圖踏界,劃限插標。錫等志切桑邦,心懷社稷;歡欣踴躍,效命輸誠。雖需費浩繁,工程務先榷算;而資貲重大,派捐各有甘心。不動公帑一絲,願赴公旬三日。惟是規模縱經僉定,而可否非能擅裁;合亟繳粘圖說並瀝下情,仰懇察核轉詳,請准題奏。俾此土成可大可久之規,而我民得爰居爰處之樂;雉堞興而鴟張斂跡,彈丸固而海宇乂安。頂祝蒙恩,心銘戴德。切叩,等情。據此,遵查淡水同知衙門向駐竹塹,所轄地方袤延三百餘里;南達彰、嘉,北連蘭境。卑職奉委署理廳篆之後,查勘四城,僅有建設門樓,尚足壯觀瞻而資啟閉。惟週圍間栽竹以作城垣,終難為捍衛經久之計。接見各紳士,商議建城,以固疆圉。各紳士亦因上年鳳邑造城,地方稱便;本年又值莠民分類焚搶,念切桑榆,各愿捐貲助建。卑職隨帶弓手、繪匠查勘竹塹地勢,宛如棗形;即就應建城基處所,週圍丈量,共一千六百八十弓。每弓長五尺,折長共八百四十丈。由東門至南門,計四百四十弓;南門至西門,計二百五十弓;由西門至北門,計四百四十弓;北門至東門,計五百五十弓。其城牆做法,僉議兩面疊砌厚磚,中用石子同灰填築,可期穩固經久。至添建四門城樓、臺、牆垛以及城垣高厚尺寸,淡廳向無辦過工程,自應仿照鳳山縣捐建城垣之式,一律辦理。惟淡水素無產石,本處土磚質鬆易碎,必須由內地定燒,運回應用。匠作人等工價,亦較別屬增昂。通盤估計,總須番銀十五萬餘元,方能竣事。第此次竹塹城工係由各紳士題捐建造,並非詳
動帑項,已蒙督憲倡捐廉銀一千兩,此外各紳士接續題捐。俟有成數,卑職即就紳士中選舉殷實公正之人,總司出納,一手經理;實用實銷,概不假手書役,致滋弊竇。除將興工日期另報外,合將各紳士具稟捐建城垣及卑職勘丈僉議各緣由、繪圖貼說,備冊詳請具奏」各緣由。奉批:「竹塹建造城垣,先據恩貢生林超英等赴轅具呈,請丈明週圍基數若干?統計淡屬田甲若干?每甲領造幾丈?各立領字,自備磚石,僱工赴造,擇舉總董督造等由。當經分別札批淡水同知遴選公正總董,集議妥辦。續據淡水廳具稟:通盤估計需銀十五萬元;鳳邑城工已竣,捐銀現有剩餘,可否就鳳山城工盈餘捐項內酌撥番銀三萬元解赴淡水城工之用?抑照鳳邑通臺官捐之式集湊等情。批據臺灣孔道議覆:鳳山城工,捐未足數,難以議撥;並以竹塹城基與鳳山相等,鳳山僅用銀九萬二千餘元,淡水估需十五萬餘元,殊覺浮多。該恩貢生林超英等所請,統計田甲僱工領造,較為簡便等情。又經如詳批示轉飭查議妥辦;並經本部堂於「籌議善後事宜」案內,奏請准其建造,飭令道、府督同該廳捐廉倡率等因,抄摺行司各在案。據詳前情,仰福建布政司飭速查議妥協辦理,毋遲!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圖存」。又於道光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巡撫部院韓批:「查淡水廳捐建城垣,業經督部堂孫,於「籌議善後事宜」摺內奏明在案。茲據詳前情,仰布政司立即移行臺灣道、府查明詳覆;一面飭令該廳妥協辦理,將興工日期同各捐戶姓名、銀數專文通報,毋延。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圖存」
。奉此,除呈報兩院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憲批事理,迅即轉飭查議詳覆,妥協辦理;勿任其違延,望切等由。查此案續據該廳議覆,業經核批在案。茲准前由,合就轉飭。札到該府,即便查照憲批事理,迅即由府查議,通詳移廳妥協辦理;毋稍玩延,速速』等因。
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轉移查議,未准移覆。茲蒙前因,合再飛移。為此,備關貴分府,希即查照來移憲批事理,迅即由廳查議移府,以便通詳辦理;幸勿稍緩,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李
公元1827年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一日移。
淡水同知詳報興工日期緣由詳文
其一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報明塹城興工日期事。
卑職除將淡水廳改建石城基址丈數,詳細繪圖貼說並勸捐建造情形同興工日期各緣由繕入書冊,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報憲台察核。除詳督、撫兩院憲暨藩臬憲、臺鎮、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圖說一本。
右申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徐。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徐批:『據詳興建城工日期已悉。希即督飭該總理等妥為辦理,毋任□□□減;仍將當□城工經費,再為勸捐足數,以濟鉅工。仍候各憲批示。此復。送到圖說一紙存』。)
其二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報明塹城興工日期事。
卑職除將淡水廳改建石城基址丈數,詳細繪圖貼說並勸捐建造情形同興工日期各緣由繕入書冊,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報憲台察核。除詳督、撫兩院憲暨臬憲、臺鎮、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圖說一本。
右申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吳。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吳批:『此案已奉兩院憲批司,業經分別呈報移行遵辦在案。仰
即遵照另檄辦理;仍候臬司暨鎮、道批示。□圖存。十月初九日』。
其三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報明塹城興工日期事。
卑職除將淡水廳改建石城基址丈數,詳細繪圖貼說並勸捐建造情形同興工日期各緣由繕入書冊,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報憲台察核。除詳督、撫兩院憲暨藩臬憲、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圖說一本。
右申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府劉。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總鎮劉批:『閱詳已悉。希候督、撫兩院憲暨各衙門批示。此復。圖說存核』。)
臺灣府關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徐,為抄摺申送事。
本年八月二十二日蒙藩憲札開:『道光七年四月二十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據臺灣道申稱:竊照職道於道光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具奏「督屬續獲焚搶械鬥餘匪黃來成等隨
地審明,分別辦擬,並察看現在民情安謐,俟事畢回郡歲試緣由」一摺,又具奏「督屬籌辦清莊,議立章程,並查勘淡水城垣,現在趕購工料,定期興建情形」一摺,又具奏「審明監犯謝裁等結夥圖脫,拒捕傷人,登時全獲,分別辦擬緣由」一摺,除俟奉到硃批另錄呈明外,所有摺稿,合就抄錄備文申送察核等由到本部院。據此,合就行司即便查照;毋違」等因。奉此,除先經移行查照外,查此案淡水城垣,先據淡水同知具詳,奉兩院憲批司及先後奉准部咨抄錄上諭,並准臺灣道詳奉撫憲批司移飭遴選公正總董妥協籌議,通詳辦理,並將擇於何日可以興工?同在臺官員如何酌捐數目?分晰覆奪各等因,均經移行遵照在案。茲既准臺灣道具奏,遴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該署廳李慎彝督率董事趕緊鳩工庀材,定期五月間擇吉興工;並切諭該廳及委員等時刻留心稽察夫匠,毋許偷減草率,務在工堅料實,剋期告竣各等語。現在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定於何日開工?同在臺官員如何酌捐?均未據詳報,合就行催。為此,仰府官吏即便遵照先、今來檄事理,迅即督同淡水廳並委員等率同董事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堅工實料,趕緊妥協辦理;毋許偷減草率,剋期竣事。仍將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在臺官員如何酌捐?現於何日興工各緣由,先行具覆;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該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以憑核詳請咨,毋任違延,凜速火速』等因。
蒙此,查在臺官捐銀數,經前署府酌議造冊詳覆;所有興工日期,已准貴廳具文通報各在案。茲蒙前因,合就移催。為此,備關貴分府,希即督同委員率□董事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堅工實料,趕緊妥協辦理;毋許偷減草率,剋期竣事。仍將所派董事共有幾人緣由,先行通報;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工料細冊及官捐併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送□□,以憑加結轉詳。勿再稍延,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下闕)。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為抄摺申送事。
道光七年四月二十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據臺灣道申稱:「竊照職道於道光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具奏「督屬續獲焚搶械鬥餘匪黃來成等隨地審明,分別辦擬,並察看現在民情安謐,俟事畢回郡歲試緣由」一摺,又具奏「督屬籌辦清莊,議立章程,並查勘淡水城垣,現在趕購工料,定期興建情形」一摺,又具奏「審明監犯謝裁等結夥圖脫,拒捕傷人,登時全獲,分別辦擬緣由」一摺;除俟奉到硃批另錄呈明外,所有摺稿,合就抄錄備文申送察核」等由到本部院。據此,合就行司即便查照。毋違』等因。
奉此,除先經移行查照外,查此案淡水城垣,先據淡水同知具詳,奉兩院憲批司及先後奉准部咨抄錄上諭,並准臺灣道詳奉撫憲批司移飭遴選公正總董妥協籌議,通詳辦理;並將擇於何日可以興工?同在臺官員如何酌捐數目?分晰覆奪各等因,均經移行遵照在案。茲既准臺灣道具奏,遴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該署廳李慎彝督率董事趕緊鳩工庀材,定期五月間擇吉興工;並切諭該廳及委員等時刻留心稽察夫匠,毋許偷減草率,務在工堅料實,剋期告竣各等語。現在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定於何日開工?同在臺官員如何酌捐?均未據詳報,合就行催。為此,仰廳官吏即便遵照先、今來檄事理,迅即督同委員等率同董事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堅工實料,趕緊妥協辦理;毋許偷減草率,剋期竣事。仍將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在臺官員如何酌捐?現於何日興工各緣由,先行具覆;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申送道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以憑核詳請咨。毋得違延,凜速火速!此札。
道光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淡水同知稟
敬再稟者:淡屬紳士業戶題捐城工銀元,卑職已諭令在城總理、董事刷備圖記聯單
,凡到彼交捐項者,即截給聯單為憑;如有官代催交者,亦填單稟繳。以期收支畫一,實用實銷。卑職初未分毫涉手及派撥丁胥攙越,致滋弊混。卑職仍時詣工所查勘,以期料實工堅。至卑職應籌墊捐費銀三千元,應俟籌有庫款,發交總理收領;仍取具呈狀,呈送憲轅備查。合併稟聞。卑職又稟。
道光七年八月初五日。
臺灣知府稟
卑府接任,復查淡屬紳士僉議就佃戶額收小租捐穀折價,以湊城工;不敷經費,既據該廳查無煩擾,應請准如廳詳:由各該業戶查明各佃戶如已題捐者免其重派小租外,如未題捐,年收租穀一百石者,勸令云捐穀一十石,折繳銀一十五元。租數多寡,登載簿內。題捐完竣,將簿稟繳發交城工總理,督同業戶等按戶彙收,以湊鉅工之用。緣蒙前因,理合核議,具文詳覆憲台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臺灣府關文
其一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徐,為遵批移知事。
本年八月十五日,蒙臬道憲孔批:敝府議詳淡水城工不敷經費,請准就佃戶小租捐穀折價湊用緣由。蒙批:『如詳移遵。繳』等因。蒙此,合就抄詳移知。為此,備關貴分府,煩依抄詳事理查辦;幸勿延緩,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計粘抄府詳一紙。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李。
道光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移。
其二
特授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飛飭查覆核辦事。
本年十月三十日,蒙布政使司鄂札開:『案查淡水廳屬捐辦城垣一案,先據該廳詳據紳士鄭用錫、林平侯等呈請情愿捐資助建,蒙督憲在臺倡捐廉銀一千兩,並於「籌議先後事宜」案內奏請准其建造,先後奉准部咨欽奉上諭,均經移行遵照。旋由臺灣道具奏遴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該署廳李慎彝督率董事鳩工庀材,定期五月間擇吉興工等因,抄摺移司;又經分別移行臺灣道並該府轉飭淡水廳督飭委員等率同董事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務使堅工實料,趕緊妥協辦理,毋許偷減草率,剋期竣事。仍將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在臺官員如何酌捐?現於何日興工各緣由先行具覆,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
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送由道、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核辦各去後。嗣據淡水同知具詳:「該城擇於七年六月初十日開工,業就紳士中擇選殷實誠幹之林平侯、鄭用錫、林紹賢、吳振利等總理出納。工程約需十五萬元之外,題捐已及十萬元有零,此外在臺各官捐番[銀]二萬元,計尚缺番三萬餘元,為籌議勸捐」等由。奉兩院憲批司,又經移行遵照,廣為勸捐,以濟要工;並令該廳將採運料物到臺及工程已有幾分情形,隨時詳報察查各在案。迄今半載有奇,工程已有幾分?捐項曾否足數?何時堪以完竣?均未據詳報,合亟飛行。為此,仰府官吏即便遵照先、今來檄事理,迅即轉飭查明該城應需銀數,曾否捐滿?務須催令繳齊工所,以濟要需;仍催淡水廳督同委員率同董事林平侯等四人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務使堅工實料,上緊妥辦,毋許偷減草率浮混。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用過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送由該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核辦。該廳並將捐數曾否足額?工程現有幾分?何時堪以報竣情形,切實先行詳報察查;毋任違延,凜速』等因。並蒙臬道憲劉札催前因各到府。
蒙此,除差催各縣捐解外,合就飛移。為此,備關貴分府,希即查明該城應需銀數曾否捐滿?務須催令繳齊工所,以濟要需。仍督同委員、董事留心稽察夫匠,務使堅工實料,毋許偷減。仍俟工竣,造具工料細冊及官捐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
保固印結一併移送過府,以憑覆勘,加結通詳核辦;並將捐數曾否足額?工程現有幾分?何時堪以報竣切實情形,剋日由廳先行通報察查。均勿違延,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下闕)。
署淡水同知牒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飛催事。
卑職除將淡屬改建石城尚未完竣、毋庸結報各緣由條錄正牒,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牒覆憲台察核轉詳。為此,備由具牒,須至副牒呈者。
右牒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徐。
道光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署同知李慎彝。
(□四川分巡成綿龍茂道暫留福建臺灣府正堂任徐批:『來牒閱悉。希□察核彙轉。此復』。)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署福建布政使司鄂,為飛飭查覆核辦事。
案查該廳屬捐辦城垣一案,先據該廳詳據紳士鄭用錫、林平侯等呈請,情願捐貲助建,蒙督憲在臺倡捐廉銀一千兩,並於「籌議先後事宜」案內奏請准其建造,先後奉准
部咨欽奉上諭,均經移行遵照。旋由臺灣道具奏,遴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該署廳李慎彝督率董事鳩工庀材,定期五月間擇吉興工等因,抄摺移司。又經分別移行臺灣道府轉飭該廳督飭委員等率同董事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務使堅工實料,趕緊妥協辦理,毋許偷減草率,剋期竣事;仍將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在臺官員如何酌捐?現於何日興工各緣由,先行具覆;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冊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送由道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核辦各去後。嗣據該同知具詳:『該城擇於七年六月初十日開工,業就紳士中擇選殷實誠幹之林平侯、鄭用錫、林紹賢、吳振利等總理出納。工程約需十五萬元之外,題捐已及十萬元有零;此外,在臺各官捐番二萬元。計尚缺番三萬餘元,再為籌議勸捐』等由,奉兩院憲批司。又經移行遵照,廣為勸捐,以濟要工;並令該廳將採運料物到臺及工程已有幾分情形,隨時詳報察查各在案。
迄今半載有奇,工程已有幾分?捐項曾否足數?何時堪以完竣?均未據詳報,合亟飛行。為此,仰廳官吏即便遵照先、今來檄事理,迅即查明該城應需銀數曾否捐滿?務須催令繳齊工所,以濟要需。仍催廳督同委員率同董事林平侯等四人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務須堅工實料,上緊妥辦,毋許偷減草率浮混。仍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用過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照例保固切實印結,申送道府逐層覆
勘,加結通送核辦。該廳並將捐數曾否足額?工程現有幾分?何時堪以報竣情形,切實先行詳報察查,毋違延!凜速切速。
此札。
公元1828年
道光八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巡撫札淡水同知
其一
兵部侍郎、巡撫福建部院韓,札淡水同知:
公元1827年
案於道光七年八月十五日,據該署同知詳稱:『竊照淡水城垣一座,前據紳士議請改建石城,擇於七年六月初十日開工。惟查工程浩大,據各紳士通盤籌算,約需十五萬元之外,方能竣事。查題捐之數,已及十萬元有零。當此工興之際,已諭令各捐戶先繳一半,交與總理林紹賢等照收支應;其餘一半,俟冬稻登場補繳清楚,俾民力易輸,工用源源有繼。此外,通臺各官議捐番銀二萬元,計尚缺番銀三萬餘元,卑職自當再為籌議勸捐,以襄鉅工。除各捐戶姓名、銀數應俟收足捐項造冊耑報外,合將淡水改建石城,另行繪具圖說並興工日期,備文詳報察核』等情到院。當經本部院批司移飭,趕緊勸捐速辦在案。
稽今日久,捐項曾否捐齊?城垣曾否建竣?俱未據具報,合亟札催。札到,該同知立即查明具覆,仍責令各紳士督催工匠趕緊修辦竣固,將用過工料、銀兩照例造具冊結,同各捐戶姓名、銀數、履歷冊,由該管道、府遞加印結,通詳核辦,以憑奏請恩施;該廳並將工竣日期,先行耑文通報察查。至前詳尚缺番銀三萬餘元,現在曾否捐足?並即具覆。城垣攸關保障,勿得□稍玩延,致干未便。凜速凜速!此札。
公元1828年
道光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其二
兵部侍郎巡撫福建部院韓,札淡水同知:
公元1827年
案於道光七年八月十五日,據該署同知詳稱:『竊照淡水城垣一座,前據紳士議請改建石城,擇於七年六月初十日開工。惟查工程浩大,據各紳士通盤籌算,約需十五萬元之外,方能竣事。查題捐之數,已及十萬元有零。當此工興之際,已諭令各捐戶先繳一半,交與總理林紹賢等照收支應;其餘一半,俟冬稻登場補繳清楚,俾民力易輸,工用源源有繼。此外,通臺各官議捐番銀二萬元,計尚缺番銀三萬餘元,卑職自當再為籌議勸捐,以襄鉅工。除各捐戶姓名、銀數應俟收足捐項造冊專報外,合將淡水改建石城,另行繪具圖說並興工日期,備文詳報察核』等情到院。當經本部院批司移飭趕緊勸捐
速辦,並札催在案。
稽今日久,捐項曾否捐齊?城垣曾否建竣?俱未據具報,合再札催。札到,該廳立即查明具覆,仍責令各紳士督催工匠趕緊修辦竣固,將用過工料、銀兩照例造具冊結,同各捐戶姓名、銀數、履歷冊,由該管道府遞加印結,通送核辦,以憑奏請恩施;該廳並將工竣日期,先行專文通報察查。至前詳尚缺番銀三萬餘元,現在曾否捐足?並即具覆。城垣攸關保障,勿得再稍玩延,致干重咎。凜速切速!此札。
公元1828年
道光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府關文
特授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遵札移催事。
本年正月初九日,奉巡撫部院韓札開:『案於道光七年八月十五日據署淡水同知李丞詳稱:「竊照淡水城垣一座,前據紳士議請改建石城,擇於七年六月初十日開工。惟查工程浩大,據各紳士通盤籌算,約需十五萬元之外,方能竣事。查題捐之數,已及十萬元有零。當此工興之際,已諭令各捐戶先繳一半,交與總理林紹賢等照收支應;其餘一半,俟冬稻登場補繳清楚,俾民力易輸,工用源源有繼。此外,通臺各官議捐番銀二萬元,計尚缺番銀三萬餘元,卑職自當再為籌議勸捐,以襄鉅工。除各捐戶姓名、銀數,
應俟收足捐項造冊專報外,合將淡水改建石城,另行繪具圖說並興工日期,備文詳報察核」等情到院。當經本部院批司移飭趕緊勸捐速辦,並札催在案。稽今日久,捐項曾否捐齊?城垣曾否建竣?俱未據具報,合再札催。札到,該府立即速飭淡水廳查明具覆,仍責令各紳士督催工匠趕緊修辦竣固,將用過工料、銀兩照例造具冊結,同各捐戶姓名、銀數、履歷冊,由該管道、府遞加印結,通送核辦,以憑奏請恩施;該廳並將工竣日期,先行專文通報察查。至前詳尚缺番銀三萬餘元,現在曾否捐足?並即具覆。城垣攸關保障,切勿稍任玩延,致干重咎,凜速凜速』等因。並蒙臬道憲劉札同前因,各到府。
奉此,查此案奉憲檄,業經轉移趕辦去後,未准移覆。茲奉前因,合再移催。為此,備關貴分府,希即遵照憲檄查明具覆。仍督同委員、董事留心稽察夫匠,務使堅工實料,毋許偷減,上緊趕修竣固,造具工料冊結及官捐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保固印結同各捐戶姓名、履歷冊,一併移送過府,以憑覆勘加結,通詳核辦;併將工竣日期,先行專文通報察查。至前詳尚缺番銀三萬餘元,現在曾否捐足?並即具覆。城垣攸關保障,切勿再延。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公元1829年
道光九年二月初十日移。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程,為飛行催辦事。
公元1828年
案准臬司咨開:『道光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奉總督部堂孫批:據淡水廳通稟拏獲道光六年間淡水地方閩、粵分類械鬥案內逃遣劉阿培一名,訊認緣由。奉批:「據稟拏獲逃遣劉阿培訊認緣由,仰福建按察司速飭照例詳辦。另單所稟督辦城工,該司並即移會藩司飭令認真督造,務使工堅料實,可垂久遠;仍俟工竣,造冊通□。再,捐修貢院,前據龍溪縣具稟:據原任柳州府林平侯之子林國華稟稱:伊父願捐銀一千六百元;茲據稱林平侯認捐番銀二千元,已由原籍龍溪自行呈繳。因何捐數不符?究竟該紳實捐番銀若干?並移藩司查覆。餘已悉。仍候撫部院批示。繳。稟單均抄發」。又奉巡撫部院韓批:「據稟拏獲逃遣劉阿培一名訊認緣由,仰按察司速即移飭臺灣道、府迅飭該廳提犯研訊確情錄供,按擬詳辦。至另單具稟淡水改建石城,前據李署丞詳報於上年六月初十日興工。閱今一載有餘,何以尚稱俟明春方可告竣?是否匠工人等停工延擱?該司立即移會藩司轉飭該廳嚴督各董事上緊趕辦,務期及早蕆事,必須工堅料實,以資鞏固而垂永久;仍將何日竣工?專文驗報。其紳士林平侯認捐省垣貢院修費,前據龍溪縣孫鴻寶稟報;以該紳士籍隸龍溪應考,自應歸龍邑題捐;伊子林國華業已面從。此項番銀,
現在曾否照數呈繳?該司並移藩司速飭龍溪縣剋日查明具覆,俱勿任延;仍候督部堂批示。繳。稟單抄發」。奉此,並據廳稟。除批府外,移知查照,希即飭令該廳督令各董事迅將城工趕緊造竣,務使工堅料實,以垂久遠;仍將工竣日期,造冊報驗。其紳士林平侯捐修貢院番銀實在若干?因何淡水、龍溪廳縣,彼此稟報數目不符?此項捐銀現在曾否呈繳?仍請查明具覆院憲,並移本司查考』等因到司。
准此,除分別辦理外,合亟飛行。為此,仰府官吏即便遵照,迅將該屬捐建城垣,趕緊嚴督監工之巡檢易金杓責成董事嚴催工匠人等務須堅工實料,迅速妥辦;將竣工日期,耑文馳報。一面取造用過工料細冊及官捐並紳士、殷商人等捐輸銀數清摺暨地方官保固切實印結,申送道、府,逐層覆勘,加結通送核辦。毋稍再延干咎!速速。此札。
公元1829年
道光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淡水同知造送工料細數銀兩清冊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造送事。
遵將卑轄竹塹地方捐建石城,全座分設東、西、南、北四門,週圍計長八百六十丈,牆身高一丈五尺;雉堞九百七十四垛,高三尺;城外雉堞高一丈八尺,城內高一丈六尺;上寬一丈二尺,基底一丈六尺、深一丈。城樓四座,每座二層,計高二丈零九寸。
東、西、南三門,城上各臺一座,水洞一個;北門臺二座,水洞二個;共臺五座,水洞五個。每城內堆房一座,每座各四間;計四城堆房四座,共一十六間。城外濠溝通共長八百六十丈,南門濠溝闊一丈二尺、餘俱闊八尺,各深七尺。四城改設道路四道,每面闊一丈二尺,通共長七百七十二丈三尺。東、西城外吊橋各一座,共二座;各長二丈六尺,闊五尺。一切石板、石柱等項,特由內地打造,僱船搬運;並僱匠在於本地卑轄九芎林內山等處採打石條、石碎,填築城身應用,愈鑿愈遠,舟車挽回,工力較繁。由總理林國華、鄭用錫、林祥麟等僉舉董事十五人按城分廠,購備各料件從新起造,業經完竣。茲據總理董事將用過銀數冊報前來,卑職逐加確核,果係實用實銷,委無捏飾情事。理合轉造工料細數銀兩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謹開:
四城總廠總理林國華、鄭用錫、林祥麟,協理董事林國寶、劉獻廷、吳文銳。
東城董事曾青華、陳大彬、洪德樑等三人,經手分建東段城垣。計長二百四十丈,二百七十六垛,石城門一座;城樓一座,兩層三間;城上臺一座,水洞一個;城門內堆房一座,四間;城外濠溝二百四十丈,闊八尺,深七尺;吊橋一座,長二丈六尺,闊五尺;改設道路闊一丈二尺,統共長一百六十七丈三尺。實用工料,內:
一、造東門一段城垣,共長二百四十丈;每長一丈,應用本地內山採打石條二百一
十四丈。每丈價銀三錢,該銀六十四兩二錢;計二百四十丈,應用石條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丈,共銀一萬五千四百零八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二百四十丈,該用螺灰二千八百八十石,共銀一千四百四十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大工二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兩九錢:計二百四十丈,計大工六千二百四十工,共銀九百三十六兩。
一、填築基石,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該僱小工五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兩;計長二百四十丈,計小工一萬二千工,共銀九百六十兩。
一、填築石基,每長一丈,該配本地碎石四萬三千觔。每一萬觔價銀二兩,該銀八兩六錢;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碎石一千萬零三十二萬觔,共銀二千零六十四兩。
一、填築基址,每一丈應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螺灰二千八百八十石,共銀一千四百四十兩。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每一丈該用泥水大工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二兩二錢五分;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大工三千六百工,共銀五百四十兩。
一、填基址,每長一丈,該用泥水小工二十九工。每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
三錢二分;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小工六千九百六十工,共銀五百五十六兩八錢。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該配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螺灰二千八百八十石,共銀一千四百四十兩。
一、造城垣外牆,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大工一十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一兩五錢;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大工二千四百工,共銀三百六十兩。
一、造城垣外牆,每長一丈,計用泥水小工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一兩六錢;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小工四千八百工,共銀三百八十四兩。
一、挑塗填築城垣中腹,每長一丈,計僱小工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八錢八分;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小工八千六百四十工,共銀六百九十一兩二錢。
一、造城垣面馬道,寬一丈,計用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長二百四丈,計用甓磚六萬二千四百塊,共銀三千一百二十兩。
一、造城垣面馬道,每長一丈,該配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螺灰四百八十石,共銀二百四十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計用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大工六百工,共銀九十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計泥水小工五工。每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
計長二百四十丈,計用小工一千二百工,共銀九十六兩。
一、造雉堞二百七十六個,每個高三尺、寬八尺五寸,該配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十三兩;計二百七十六個,計用甓磚七萬一千七百六十塊,共銀三千五百八十八兩。
一、造雉堞二百七十六個,每個該用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二百七十六個,計用螺灰五百五十二石,共銀二百七十六兩。
一、造雉堞二百七十六個,每個應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二百七十六個,計共大工六百九十工,共銀一百零三兩五錢。
一、造雉堞二百七十六個,每個該用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二百七十六個,計用小工一千三百八十工,共銀一百一十兩零四錢。
一、東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大石版二千一百四十八丈五尺八寸。每丈價銀九錢,共銀一千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二釐。
一、東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中石版一千九百八十三丈。每丈價銀七錢,共銀一千三百八十八兩一錢。
一、東門城門,計用內地打運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二十兩,共銀二百四十兩。
一、東門城門,計用茄苳木門扇一副,計一十二塊。每塊價銀四兩五錢,共銀五十
四兩。
一、東門城樓內,計用樟木柱八枝。每枝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東門城樓外,計用樟木接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東門城樓邊八角柱四枝。每枝價銀二兩八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東門城樓上下吊筒,共用一十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木瓜筒八個。每個樟木價銀一兩二錢,共銀九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大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東門城樓,計用通樑筒節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出步通樑八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角步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八兩四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角圓光樟枋四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五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出步圓光枋八枝。每枝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八兩四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壽樑一十六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東門城樓上層樑仔九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上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二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下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樑仔一十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東門樓閣樑四枝,每枝價銀一兩一錢五分,共銀七兩。
一、東門城樓圓光門井樓槓八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一十六兩八錢。
一、東門城樓圓光門,計用門枋二十塊。每塊價銀一錢四分,共銀二兩八錢。
一、東門城樓前後,計用大眉枋六塊。每塊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連圭枋四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二十八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樑三十二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東門城樓小圓光,計用木料四十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二十八兩。
一、東門城樓四方斗,計用木料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八閣斗,計用木料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燦景,計用木料五十塊。每塊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東門城樓束仔,計用木料八十塊。每塊價銀五錢六分,共銀四十四兩八錢。
一、東門城樓頂層上下袱,計用木料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東門城樓屏窗架,計用木料四十塊。每塊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一十六兩八錢。
一、東門城樓頂掩枋閣,計用木料八十塊。每塊價銀一兩四分,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東門城樓兩邊圓光門,計用木料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二錢一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東門城樓下層大枋六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五錢。
一、東門城樓壽樑托枋八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歲千,計用木料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掩桷枋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牛皮五張。每張價銀七錢,共銀三兩五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大水籐五十根。共銀七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力水小釘三十包。每包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三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門,計用錶釘鐵版四百片。每片價銀二錢,共銀八十兩。
一、東門城樓城門鐵鎖一把、垂魚加錐目珠釘等項,共銀五兩二錢八分。
一、東門城樓,計用木桷五百枝。每枝價銀五分六釐,共銀二十八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樓枋二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八兩二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二百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二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大鐵釘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鉎舂鉎圈三個、鐵圈二個、馬道門垂魚等項,共銀九兩六錢八分。
一、東門城樓,計僱木匠一千七百五十四工。每工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
一、東門城門馬道,計用本地石條七百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二百一十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大瓦二萬零五片;每一百片價銀三錢八分,共銀七十六兩零一分九釐。
一、東門城樓,計用紅甓瓦七千塊;每千塊價銀一兩八錢九分,共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
一、東門城樓,計用尺仔磚一千七百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
一、東門城樓,計用六寸磚一千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九兩八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尺四磚七百塊;每百塊價銀四兩七錢六分,共銀三十三兩三錢二分。
一、東門城樓,計用尺二磚五百塊;每百塊價銀二兩六錢六分,共銀一十三兩三
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瓦筒六千二百五十個;每百個價銀七兩,共銀四百三十七兩五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鋪地大興磚二千塊;每百塊價銀二兩一錢二分,共銀四十二兩四錢。
一、東門城樓兩邊圓光門墻,計用顏只磚三千塊;每千塊價銀九兩八錢,共銀二十九兩四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花窗磚四百塊;每百塊價銀三兩五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城磚一萬塊;每百塊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一百零五兩。
一、東門城樓,計用螺灰、糖油灰四百五十三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二百二十六兩五錢。
一、東門城樓,計僱泥水大工四百四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六十六兩六錢。
一、東門城樓,計用搭架車料、黃及和泥灰、紙巾、稻草、鋸糠一切小樣等項,共銀一十兩四錢七分一釐。
一、東門城樓,計用顏料、桐油、漆硃等項,共銀七十六兩七錢。
一、東門城樓,計僱油漆彩畫匠一百七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六兩四錢。
一、東門臺一座,計用車本地石條二百零九丈。每丈工價銀三錢,共銀六十二兩七錢。
一、東門臺一座,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東門臺一座,計用螺灰二十六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三兩。
一、東門臺一座,計僱泥水大工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一十兩零八錢。
一、東門臺一座,計僱泥水小工一百五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一十二兩。
一、東門水洞一個,高四尺三寸,實三尺二寸,計用大石版二十四丈。每丈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二兩。
一、東門水洞,又用中石版五十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一十五兩。
一、東門水洞一個,計僱石匠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五兩四錢。
一、東門水洞一個,計僱小工一百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九兩六錢。
一、東門水洞一個,計用螺灰二十七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三兩五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填築基址,計用本地碎石五萬二千觔。每一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零四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大工一百二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八兩六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小工二百八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三兩零四分。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棟樑二十八枝;長一丈四尺。每枝價銀八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計用門窗等項木枋三十八塊。每塊價銀四錢,共銀一十五兩二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桷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櫛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東門堆房門鎖、垂魚等項,共銀五錢。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木匠六十工。每工價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一兩。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東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瓦一萬九千六百片。每片價銀四釐,共銀七十八兩四錢。
一、東門城內水溝外水濠一道,長二百四十丈,闊八尺,深七尺;計僱小工三千九百一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三百一十二兩八錢。
一、東門吊橋一座,長二丈六尺,計用大木枋三十四塊。每塊價銀四錢,共銀一十三兩六錢。
一、東門吊橋一座,計用木匠一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兩七錢。
一、東門吊橋一座,計用本地石條三十二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九兩六錢。
一、東門吊橋一座,長二丈六尺,闊五尺,計用樟木十枝。每枝價銀八錢,共銀八兩。
一、東門吊橋一座,計用螺灰三十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五兩。
一、東門吊橋一座,計用泥水大工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兩二錢五分。
一、東門吊橋一座,計用泥水小工三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兩四錢。
一、移改東門道路,每闊一丈二尺,共長一百六十七丈三尺,計用本地碎石五萬三千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零六錢。
一、移改東門道路,計用甓磚一千三百八十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六十九兩。
一、移改東門道路,計用小工挑砂土三百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五兩二錢。
以上東門一段,總共用工料銀四萬一千零十七兩三錢三分二釐。
西城董事林維藩、吳國治、王呈標等三人,經手分建西段城垣。計長二百丈,雉堞二百三十四個,石城門一座;城樓一座,兩層三間;城上臺一座,水洞一個;城門內堆房一座,四間;城外濠溝長二百丈,闊八尺,深七尺;吊橋一座,長二丈六尺,闊五尺;移設道路闊一丈二尺,統共長二百四十丈。實用工料,內:
一、造西門一段城垣,共長二百丈;每長一丈,應用本地內山採打石條二百一十四丈。每丈價銀三錢,該銀六十四兩二錢;計長二百丈,共用石條四萬二千八百丈,共銀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
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丈,該用螺灰二千四百石,共銀一千二百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大工二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兩九錢;計長二百丈,計用大工五千三百工,共銀七百八十兩。
一、填築基石,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僱小工五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長二百丈,計用小工一千工,共銀八百兩。
一、填築基石,每長一丈,應配本地碎石四萬三千觔。每一萬觔,價銀二兩,該銀八兩六錢;計長二百丈,計用碎石八百六十萬觔,共銀一千七百二十兩。
一、填築基址,每長一丈,應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丈,該用螺灰二千四百石,共銀一千二百兩。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每長一丈,僱泥水大工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二兩二錢五分;計長二百丈,計用大工三千工,共銀四百五十兩。
一、填築基址,每長一丈,僱泥水小工二十九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三錢二分;計長二百丈,計用小工五千八百工,共銀四百六十四兩。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應配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丈,計用螺灰二千四百石,共銀一千二百兩。
一、造城垣外墻,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大工一十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一兩五錢;計長二百丈,計用大工二千工,共銀三百兩。
一、造城垣外牆,每長一丈,僱泥水小工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一兩六錢;計長二百丈,計用小工四千工,共銀三百二十兩。
一、挑塗填築城垣中腹,每長一丈,應僱小工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八錢八分;計長二百丈,計用小工二千二百工,共銀五百七十六兩。
一、造城垣面馬道,寬一丈,計用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長二百丈,該用甓磚五萬二千塊,共銀二千六百兩。
一、造城垣面馬道,寬一丈;每長一丈,應配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長二百丈,計用螺灰四百石,共銀二百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長二百丈,計用大工五百工,共銀七十五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長二百丈,計用小工一千工,共銀八十兩。
一、造雉堞二百三十四個,每個高三尺,寬八尺五寸,應配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二百三十四個,計用甓磚六萬零八百四十塊,共銀三千零
四十二兩。
一、造雉堞二百三十四個,每個應配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雉堞二百三十四個,計用螺灰四百六十八石,共銀二百三十四兩。
一、造雉堞二百三十四個,每個應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二百三十四個,計用大工五百八十五工,共銀八十七兩七錢五分。
一、造雉堞二百三十四個,每個僱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二百三十四個,計用小工一千一百七十工,共銀九十三兩六錢。
一、西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大石版二千一百四十八丈五尺八寸。每丈價銀九錢,共銀一千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二釐。
一、西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中石版一千九百八十三丈。每丈價銀七錢,共銀一千三百八十八兩一錢。
一、西門城門,計用內地打運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二十兩,共銀二百四十兩。
一、西門城門,計用茄苳木門扇一副,計一十二塊。每塊價銀四兩五錢,共銀五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內,計用樟木柱八枝。每枝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西門城樓外,計用樟木接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西門城樓邊八角柱四枝,每枝價銀二兩八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西門城樓上下吊筒,共用一十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木瓜筒八個。每個樟木價銀一兩二錢,共銀九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大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西門城樓,計用通樑筒節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出步通樑八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角步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八兩四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角圓光樟枋四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五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出步圓光枋八枝。每枝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八兩四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壽樑一十六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西門城樓上層樑仔九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上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下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樑仔一十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西門城樓閣樑四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七兩。
一、西門城樓圓光門井樓槓八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一十六兩八錢。
一、西門城樓圓光門,計用門枋二十塊。每塊價銀一錢四分,共銀二兩八錢。
一、西門城樓前後,計用大眉枋六塊。每塊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連圭枋四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二十八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樑三十二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西門城樓圓光門,計用木料四十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二十八兩。
一、西門城樓四方斗,計用木料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八閣斗,計用木料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燦景,計用木料五十塊。每塊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西門城樓束仔,計用木料八十塊。每塊價銀五錢六分,共銀四十四兩八錢。
一、西門城樓頂層上下伏,計用木料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西門城樓屏窗架,計用木料四十塊。每塊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一十六兩八錢。
一、西門城樓頂掩枋閣,計用木料八十塊。每塊價銀一錢四分,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西門城樓兩邊圓光門,計用木料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二錢一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西門城樓下層大伏枋六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五錢。
一、西門城樓壽樑托枋八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歲千,計用木料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掩桷枋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牛皮五張。每張價銀七錢,共銀三兩五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大小籐五十根,共銀七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力水小釘三十包。每包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三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門,計用鎌釘鐵版四百片。每片價銀二錢,共銀八十兩。
一、西門城樓城門,計用鐵鎖垂魚加錐目銖釘等項,共銀五兩二錢八分。
一、西門城樓,計用木桷五百枝。每枝價銀五分六釐,共銀二十八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樓枋二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八兩二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二百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二十四兩。
一、西門歲千大鐵釘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鉎春鉎圈三個、鐵圈二個、馬道門垂魚等項,共銀九兩六錢八
分。
一、西門城樓,計僱木匠一千七百五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
一、西門城門馬道,計用本地石條七百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二百一十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大瓦二萬零五片。每一千片價銀三兩八錢,共銀七十六兩零一分九釐。
一、西門城樓,計用紅甓七千塊。每千塊價銀一兩八錢九分,共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
一、西門城樓,計用尺仔磚一千七百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
一、西門城樓,計用六寸磚一千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九兩八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尺四磚七百塊。每百塊價銀四兩七錢六分,共銀三十三兩三錢二分。
一、西門城樓,計用尺二磚五百塊。每百塊價銀二兩六錢六分,共銀一十三兩三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瓦筒六千二百五十個。每百個價銀七兩,共銀四百三十七兩五
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鋪地大興磚二千塊。每百塊價銀二兩一錢二分,共銀四十二兩四錢。
一、西門城樓兩邊圓光門墻,計用顏只磚三千塊。每千塊價銀九兩八錢,共銀二十九兩四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花窗磚四百塊。每百塊價銀三兩五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城磚一萬塊。每百塊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一百零五兩。
一、西門城樓,計用螺灰、糖油灰四百五十三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二百二十六兩五錢。
一、西門城樓,計僱泥水大工,共五百二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七十八兩六錢。
一、西門城樓,計用搭架車料、黃及和泥灰、紙巾、稻草、鋸糠一切小樣等項,共銀一十一兩二錢二分。
一、西門城樓,計用顏料、桐油、漆硃等項,共銀七十六兩七錢。
一、西門城樓,計僱油漆、彩畫匠一百七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六兩四錢。
一、西門臺一座,計用本地石條二百零九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六十二兩七錢。
一、西門臺一座,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西門臺一座,計用螺灰二十六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三兩。
一、西門臺一座,計僱泥水大工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兩八錢。
一、西門臺一座,計僱泥水小工一百五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一十二兩。
一、西門水洞一個,高四尺三寸,實三尺二寸;計用大石版二十四丈。每丈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二兩。
一、西門水洞,又用中石版五十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一十五兩。
一、西門水洞一個,計僱石匠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五兩四錢。
一、西門水洞一個,計僱小工一百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九兩六錢。
一、西門水洞一個,計用螺灰二十七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三兩五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填築基址;計用本地碎石五萬二千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零四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大工一百四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小工二百八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三兩零四分。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棟樑二十八枝;長一丈四尺。每枝價銀八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門窗等項木枋三十八塊。每塊價銀四錢,共銀一十五兩二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桷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櫛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西門堆房門鎖垂魚等項,共銀五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木匠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
兩零八錢。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西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瓦一萬九千六百片。每片價銀四釐,共銀七十八兩四錢。
一、西門城內水溝外水濠一道,長二百丈,闊八尺,深七尺,計僱小工三千二百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百五十六兩。
一、西門吊橋一座,長二丈六尺,共用大木枋三十四塊。每塊價銀四錢,共銀一十三兩六錢。
一、西門吊橋一座,計用木匠一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兩七錢。
一、西門吊橋一座,計用本地石條三十二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九兩六錢。
一、西門吊橋一座,長二丈六尺,闊五尺,計用樟木十枝。每枝價銀八錢,共銀八兩。
一、西門吊橋一座,計用螺灰三十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五兩。
一、西門吊橋一座,計用泥水大工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兩二錢五分。
一、西門吊橋一座,計用泥水小工三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兩四錢。
一、移改西門道路,計用本地碎石五萬一千五百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零三錢。
一、移改西門道路,計用甓磚一千六百五十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八十二兩五錢。
一、移改西門道路,計用小工挑砂土三百四十工。每工價銀八分,共銀二十七兩二錢。
以上西門一段,總共用工料銀三萬五千四百三十四兩九錢七分二釐。
南城董事林德修、周邦正、蘇國珍等三人,經手分建南段城垣。計長二百丈,雉堞二百零七個,石城門一座;城樓一座,兩層三間;城上臺一座,水洞一個;城門內堆房一座,四間;城外濠溝長二百丈,闊一丈二尺,深七尺;改設道路闊一丈二尺,統共長一百七十八丈。實用工料,內:
一、造南門一段城垣,共長二百丈;每長一丈,應用本地內山採打石條二百一十四丈。每丈價銀三錢,該銀六十四兩二錢;計長二百丈,共用石條三萬五千六百丈,共銀一萬零六百八十萬。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
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丈,該用螺灰二千四百石,共銀一千二百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大工二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兩九錢;計長二百丈,計僱大工四千八百工,共銀七百二十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應僱小工四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三兩八錢四分,計長二百丈,計僱小工九千六百工,共銀七百六十八兩。
一、填築基石,每長一丈,應配本地碎石三萬八千觔。每一萬觔價銀二兩,該銀七兩六錢;計長二百丈,計用碎石七百六十萬觔,共銀一千五百二十兩。
一、填築基址,每長一丈,應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丈,計用螺灰二千四百石,共銀一千二百兩。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每一丈該用泥水大工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二兩二錢五分;計長二百丈,計用大工三千工,共銀四百五十兩。
一、填築基址,每長一丈,該用泥水小工二十七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一錢六分,計長二百丈,該用小工五千四百工,共銀四百三十二兩。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應配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丈,計用螺灰二千四百石,共銀一千二百兩。
一、造城垣外牆,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大工十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一兩五錢;計長二百丈,該用大工二千工,共銀三百兩。
一、造城垣外牆,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小工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一兩六錢;計長二百丈,計用小工四千工,共銀三百二十兩。
一、挑塗填築城垣中腹,每長一丈,應僱小工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八錢八分;計長二百丈,該用小工七千工,共銀五百七十六兩。
一、造城垣面馬道,寬一丈,計用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長二百丈,該用甓磚五萬二千塊,共銀二千六百兩。
一、造城垣面馬道,每長一丈,應配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長二百丈,計用螺灰四百石,共銀二百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長二百丈,該用大工五百工,共銀七十五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應僱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長二百丈,該用小工一千工,共銀八十兩。
一、造雉堞二百零七個,每個高三尺,寬八尺五寸,應配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二百零七個,該用甓磚五萬三千八百二十塊,共銀二千六百
九十一兩。
一、造雉堞二百零七個,每個應配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雉堞二百零七個,該用螺灰四百一十四石,共銀二百零七兩。
一、造雉堞二百零七個,每個應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二百零七個,該用大工五百一十七工五分,共銀七十七兩六錢二分。
一、造雉堞二百零七個,每個應僱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二百零七個,該用小工一千零三十五工,共銀八十二兩八錢。
一、南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大石版二千一百四十八丈五尺八寸。每丈價銀九錢,共銀一千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二釐。
一、南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中石版一千九百八十三丈。每丈價銀七錢,共銀一千三百八十八兩一錢。
一、南門城門,計用內地打運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二十兩,共銀二百四十兩。
一、南門城門,計用茄苳木門扇一副,計一十二塊。每塊價銀四兩五錢,共銀五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內,計用樟木柱八枝。每枝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南門城樓外,計用樟木接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南門城樓邊八角柱四枝,每枝價銀二兩八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南門城樓上下吊筒,共用一十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木瓜筒八個。每個樟木價銀一兩二錢,共銀九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大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南門城樓,計用通樑筒節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出步通樑八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角步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八兩四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角圓光樟枋四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五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出步圓光枋八枝。每枝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八兩四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壽樑一十六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南門城樓上層樑仔九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上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下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樑仔一十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南門城樓圓光門井樓槓八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一十六兩八錢。
一、南門城樓圓光門,計用枋二十塊。每塊價銀一錢四分,共銀二兩八錢。
一、南門城樓閣樑四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七兩。
一、南門城樓前後,計用大眉枋六塊。每塊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連圭枋四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二十八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樑三十二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南門城樓小圓光,計用木料四十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二十八兩。
一、南門城樓四方斗,計用木料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八閣斗木料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燦景,計用木料五十塊。每塊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南門城樓束仔,計用木料八十塊。每塊價銀五錢六分,共銀四十四兩八錢。
一、南門城樓頂層上下伏,計用木料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南門城樓屏窗架,計用木料四十塊。每塊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一十六兩八錢。
一、南門城樓頂掩枋閣,計用木料八十塊。每塊價銀一錢四分,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南門城樓兩邊圓光門,計用木料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二錢一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南門城樓下層大伏枋六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五錢。
一、南門城樓壽樑托枋八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歲千,計用木料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掩桷枋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牛皮五張。每張價銀七錢,共銀三兩五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大水藤五十根,共銀七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力水小釘三十包。每包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三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鑲釘鐵版四百片。每片價銀二錢,共銀八十兩。
一、南門城樓,城門鐵鎖一把、垂魚加錐目珠釘等項,共銀五兩二錢八分。
一、南門城樓,計用木桷五百枝。每枝價銀五分六釐,共銀二十八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樓枋二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八兩二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二百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二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歲千大鐵釘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鉎舂鉎圈二個、鐵圈二個、馬道門垂魚等項,共銀九兩六錢八
分。
一、南門城樓,計僱木匠一千七百五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
一、南門城門馬道,計用本地石條七百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二百一十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大瓦二萬零五片。每千片價銀三兩八錢,共銀七十七兩九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紅甓七千塊。每千塊價銀一兩八錢九分,共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
一、南門城樓,計用尺仔磚一千七百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
一、南門城樓,計用六寸磚一千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九兩八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尺四磚七百塊。每百塊價銀四兩七錢六分,共銀三十三兩三錢二分。
一、南門城樓,計用尺二磚五百塊。每百塊價銀二兩六錢六分,共銀一十三兩三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瓦筒六千二百五十個。每百個價銀七兩,共銀四百三十七兩五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鋪地大興磚三千塊。每百塊價銀二兩一錢二分,共銀四十二兩四錢。
一、南門城樓兩邊圓光門牆,計用顏只磚三千塊。每千塊價銀九兩八錢,共銀二十九兩四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花窗磚四百塊。每百塊價銀三兩五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城磚一萬塊。每百塊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一百零五兩。
一、南門城樓,計用螺灰、糖油灰四百五十三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二百二十六兩五錢。
一、南門城樓,計僱泥水大工五百二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七十八兩六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搭架車料、黃及和泥灰、紙巾、稻草、鋸糠一切小樣等項,共銀一十一兩五錢。
一、南門城樓,計用顏料、桐油、漆硃等項,共銀七十六兩七錢。
一、南門城樓,計僱油漆、彩畫匠一百七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六兩四錢。
一、南門臺一座,計用車本地石條二百零九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六十二兩七
錢。
一、南門臺一座,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南門臺一座,計用螺灰二十六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三兩。
一、南門臺一座,計僱泥水大工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八錢。
一、南門臺一座,計僱泥水小工一百五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一十二兩。
一、南門水洞一個,高四尺三寸,計用大石版二十四丈。每丈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二兩。
一、南門水洞一個,又用中石版五十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一十五兩。
一、南門水洞一個,計僱小工一百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九兩六錢。
一、南門水洞,計僱石匠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五兩四錢。
一、南門水洞一個,計用螺灰二十七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一十三兩五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填築基址;計用本地碎石五萬二千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零四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大工一百四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
共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小工二百八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三兩零四分。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棟樑二十八枝;長一丈四尺。每枝價銀八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門窗等項木枋三十八塊。每塊銀價四錢,共銀一十五兩二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桷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櫛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南門堆房門鎖垂魚等項,共銀五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木匠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八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瓦一萬九千六百片。每片價銀四釐,共銀七十八兩四錢。
一、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南門城內水溝外水濠一道,長一百八十丈,闊一丈二尺,深七尺;僱小工二千九百四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百三十五兩二錢。
一、南門移改道路,闊一丈二尺,長一百七十八丈;計用本地碎石五萬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
一、移改南門道路,計用甓磚一千六百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八十兩。
一、移改南門道路,計僱小工挑砂土三百四十九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七兩九錢二分。
--以上南門一段,總共用工料銀三萬二千四百八十七兩二錢三分二釐。
北城董事羅秀麗、陳光義、鄭琛等三人,經手分建北段城垣。計長二百二十丈,雉堞二百五十七垛,石城門一座;城樓一座,兩層三間;城上臺二座,水洞二個;城門內堆房一座、四間;城外濠溝長二百二十丈,闊八尺,深七尺;改設道路闊一丈二尺,統共長一百八十七丈。實用工料,內:
一、造北門一段城垣,共長二百二十丈;每長一丈,應用本地內山採打石條二百一十四丈。每丈價銀三錢,該銀六十四兩二錢;計二百二十丈,應用石條四萬七千零八十丈,共銀一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計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螺灰二千六百四十石,共銀一千三百二十兩。
一、填築基址,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大工二十六工。每工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兩九錢;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泥水大工五千七百二十工,共銀八百五十八兩。
一、填築基石,寬一丈六尺,深一丈;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小工五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兩;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小工一萬一千工,共銀八百八十兩。
一、填築基石,每長一丈,應配本地碎石四萬三千觔。每一萬觔,工價銀二兩,該銀八兩六錢;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碎石九百四十六萬觔,共銀一千八百九十二兩。
一、填築基址,每長一丈,計用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螺灰二千六百四十石,共銀一千三百二十兩。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每長一丈,僱泥水大工一十五工。每工給工食銀一
錢五分,該銀二兩二錢五分,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大工三千三百工,共銀四百九十五兩。
一、填築基址,每長一丈,僱泥水小工二十九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三錢二分;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小工六千三百八十工,共銀五百一十兩零四錢。
一、造城垣內牆,高一丈五尺;每長一丈,應配螺灰一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六兩;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螺灰二千六百四十石,共銀一千三百二十兩。
一、造城垣內牆,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大工十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一兩五錢;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泥水大工二千二百工,共銀三百三十兩。
一、造城垣外牆,每長一丈,僱泥水小工二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一兩六錢;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小工四千四百工,共銀三百五十二兩。
一、挑塗填築城垣中腹,每長一丈,應僱小工三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二兩八錢八分;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小工七千九百二十工,共銀六百三十三兩六錢。
一、造城垣面馬道,寬一丈;計用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甓磚五萬七千二百塊,共銀二千八百六十兩。
一、造城垣面馬道,寬一丈;每丈該用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螺灰四百四十石,共銀二百二十兩。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計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長二百二十丈,計僱大工五百五十工,共銀八十二兩五錢。
一、造城垣馬道,每長一丈,計用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長二百二十丈,計用小工一千一百工,共銀八十八兩。
一、造雉堞二百五十七個,每個高三尺,寬八尺五寸,應配甓磚二百六十塊。每塊價銀五分,該銀一十三兩;計二百五十七個,計用甓磚六萬六千八百二十塊,共銀三千三百四十一兩。
一、造雉堞二百五十七個,每個該配螺灰二石。每石價銀五錢,該銀一兩;計二百五十七個,該用螺灰五百一十四石,共銀二百五十七兩。
一、造雉堞二百五十七個,每個應僱泥水大工二工五分。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該銀三錢七分五釐;計二百五十七個,計用大工六百四十二工五分,共銀九十六兩三錢七分五釐。
一、造雉堞二百五十七個,每個該僱泥水小工五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該銀四錢;計二百五十七個,計用小工一千二百八十五工,共銀一百零二兩八錢。
一、北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大石版二千一百四十八丈五尺八寸,每丈價銀九錢,共銀一千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二釐。
一、北門石城門一座,計用內地打運中石版一千九百八十三丈。每丈價銀七錢,共銀一千三百八十八兩一錢。
一、北門城門,計用內地打運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二十兩,共銀二百四十兩。
一、北門城門,計用茄苳木門一副一十二塊。每塊價銀四兩五錢,共銀五十四兩。
一、北門城樓內,計用樟木柱八枝。每枝價銀四錢二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北門城樓外,計用樟木接石柱一十二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
一、北門城樓邊八角柱四枝。每枝價銀二兩八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北門城樓上下吊筒,共用一十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木瓜筒八個。每個樟木價銀一兩二錢,共銀九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大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五錢六分,共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北門城樓,計用通樑筒節二十枝。每枝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四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出步通樑八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角步通樑四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八兩四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角圓光樟枋四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五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出步圓光枋八枝。每枝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八兩四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壽樑一十六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二十八兩。
一、北門城樓上層樑仔九枝,每枝價銀一兩四錢,共銀一十二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上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下層掩樑三十六枝。每枝價銀二兩一錢,共銀七十五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樑仔一十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北門城樓閣樑四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北門城樓兩邊圓光門,計用木料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二錢一分,共銀三兩三錢六分。
一、北門城樓下層大伏枋六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五錢。
一、北門城樓壽樑托枋八塊,每塊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北門城樓歲千,計用木料八枝。每枝價銀一兩七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北門城樓掩桷枋一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一兩二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牛皮五張。每張價銀七錢,共銀三兩五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大水藤五十根,共銀七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力水小釘三十包。每包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三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門,計用鑲釘鐵版四百片。每片價銀二錢,共銀八十兩。
一、北門城樓門鐵鎖一把、垂魚加錐目珠釘等項,共銀五兩二錢八分。
一、北門城樓,計用木桷五百枝。每枝價銀五分六釐,共銀二十八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樓枋二十六塊。每塊價銀七錢,共銀一十八兩二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二百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二十四兩。
一、北門歲千大鐵釘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鉎舂鉎圈三個、鐵圈二個、馬道門垂魚等項,共銀九兩六錢八分。
一、北門城樓,計僱木匠一千七百五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
一、北門城門馬道,計用本地石條七百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二百一十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大瓦二萬零五片。每一千片價銀三兩八錢,共銀七十六兩零一分九釐。
一、北門城樓,計用紅甓瓦七千塊。每千塊價銀一兩八錢九分,共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
一、北門城樓,計用尺仔磚一千七百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
一、北門城樓,計用六寸磚一千塊。每百塊價銀九錢八分,共銀九兩八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尺四磚七百塊。每百塊價銀四兩七錢六分,共銀三十三兩三錢二分。
一、北門城樓,計用尺二磚五百塊。每百塊價銀二兩六錢六分,共銀一十三兩三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瓦筒六千二百五十個。每百個價銀七兩,共銀四百三十七兩五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鋪地太興磚二千塊。每百塊價銀二兩一錢二分,共銀四十二兩四錢。
一、北門城樓兩邊圓光門牆,計用顏只磚三千塊。每千塊價銀九兩八錢,共銀二十九兩四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花窗磚四千塊。每百塊價銀三錢五分,共銀一十四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城磚一萬塊。每百塊價銀一兩零五分,共銀一百零五兩。
一、北門城樓,計用螺灰、桐油灰四百五十三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二百二十六兩五錢。
一、北門城樓,計僱泥水大工五百二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七十八
兩六錢。
一、北門城樓,計用搭架車料、黃及和泥紙巾、稻草、鋸糠一切小料等項,共銀一十兩零二分四釐。
一、北門城樓,計用顏料、桐油、漆硃等項,共銀七十六兩七錢。
一、北門城樓,計僱油漆、彩畫匠一百七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六兩四錢。
一、北門臺二座,計用本地石條四百一十八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一百二十五兩四錢。
一、北門臺二座,計用甓磚四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二百兩。
一、北門臺二座,該用螺灰五十二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二十六兩。
一、北門臺二座,計僱泥水大工一百四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北門臺二座,計僱泥水小工三百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四兩。
一、北門水洞二個,各高四尺三寸,實三尺二寸;計用大石版四十八丈。每丈價銀五錢,共銀二十四兩。
一、北門水洞二個,各用中石版五十丈,共計一百丈。每丈價銀三錢,共銀三十
兩。
一、北門水洞二個,計僱石匠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八錢。
一、北門水洞二個,計僱小工二百四十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一十九兩二錢。
一、北門水洞二個,計用螺灰五十四石。每石價銀五錢,共銀二十七兩。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填築基址,計用本地碎石五萬二千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兩零四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大工一百四十四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泥水小工二百八十八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三兩零四分。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棟樑二十八枝,長一丈四尺。每枝價銀八錢,共銀二十二兩四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門窗等項木枋三十八塊。每塊價銀四錢,共銀一十五兩二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桷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木櫛三百二十枝。每枝價銀一錢一分,共銀三十五兩二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桷釘門刈,計重五十觔。每觔價銀一錢二分,共銀六兩。
一、北門堆房門鎖垂魚等項,共銀五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僱木匠七十二工。每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共銀一十兩零八錢。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甓磚二千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一百兩。
一、北門堆房一座、四間,計用瓦一萬九千六百片。每片價銀四釐,共銀七十八兩四錢。
一、北門城內水溝外水濠一道,長二百二十丈,闊八尺,深七尺;計僱小工三千九百八十七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三百一十八兩九錢六分。
一、移改北門道路,闊一丈二尺,統共長一百八十七丈,計用本地碎石五萬八千五百觔。每萬觔價銀二兩,共銀一十一兩七錢。
一、移改北門道路,計用甓磚一千五百五十塊。每塊價銀五分,共銀七十七兩五錢。
一、移改北門道路,計僱小工挑砂土三百五十六工。每工給工食銀八分,共銀二十八兩四錢八分。
--以上北門一段,總共用工料銀三萬八千五百二十一兩三錢四分二釐。
統合全城四門工程,共用工料銀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九十兩零八錢七分八釐;以一四折番銀,二十萬零六千四百八十七元二角二瓣九周二尖。
道光九年□□月□□日冊底。
兵丁民人領狀
具領狀提標兵丁陳飛元,今當大老爺臺前,元領得北門屋修理工本銀二十大員。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領狀提標兵丁陳飛元。
具領結狀人蔣傳祖,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祖承買江禧春舊北門臺地基起小店一
間,原契本未投稅;即同園契,向吳神求借銀為胎。今蒙清釐臺地基,祖本不應買,仰邀賞給番銀四十元,以為工本之資,該祖領回;祖甘愿將屋獻出,以後原契永作廢字。不敢冒結,合具領結狀是實。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領結狀人蔣傳祖。
具領狀標下建寧目兵張廷榮,今當大老爺臺前,榮領得西門屋修理工本銀十大元。不敢冒領是實。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領狀目兵張廷榮。
具領狀本城民張長,今當大老爺臺下,長領得北門臺工本銀十五大員。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領狀本城民張長。
具領狀人本城內黃福,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屋價銀六十大元,情愿將福前就舊北門內官地起蓋店屋拆還歸官,領銀別創。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領狀人黃福。
具領狀人本城內黃桂香,今當大老爺臺前,□得屋價銀四十元,情愿將香前就舊北門內官地起蓋店屋折還歸官,領銀別創。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領狀黃桂香。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惠,為奏聞事。
公元1830年
案奉宮保總督部堂孫憲劄:『道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准工部咨營繕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奏「福建淡水廳城垣並社稷等壇廟年久坍塌,業據官紳等捐修完竣,請分別議敘」一摺,道光十年七月初十日奉上諭:「孫等奏官民捐建城垣等工完竣,請分別獎勵一摺。臺灣府淡水廳城垣本係土塹,因年久傾圮,該處紳民捐資改建石城,現已興築完固並修建社稷壇、山川壇及龍神廟、書院、名宦各祠宇等工同時報竣,用銀十五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兩零,除該督、撫及道、府、廳縣各捐養廉外,該紳民等踴躍輸將,有裨公事,自應量予恩施。所有捐銀三、四百兩以及一、二千兩以上之張惟明等三十七名,俱著該部照例議給頂帶,並酌加議敘;其總理城工之候選員外郎林國華、進士候選知縣鄭用錫、生員林祥麟等三名與以次出力之董事、職員林國寶等十五名,俱著交部從優議敘。至督辦工程出力之署淡水同知准升噶瑪蘭通判李慎彝,著賞加知州銜;署竹塹
巡檢咨補彰化縣貓霧巡檢易金杓,著賞加縣丞銜,以示獎勵。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移咨閩浙總督遵照,並轉飭將前項工程作速照例造具冊結,送部查核,並知照戶部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查淡水城垣完竣,先據該司取造工料冊結、圖說詳送,業經撫部院恭摺會奏,並將冊結、圖說隨咨送部,欽奉硃批上諭各在案。今准前因,合就飭行備劄到司,即便查□通詳請咨覆部;一面移行臺灣道府,飭知均勿違延』。又為咨取事,奉宮保總督部堂孫憲劄:『道光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准吏部咨文選司案呈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咨取可也;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飭行備劄到司,即便遵照查案辦理通詳,毋違』各等因,計粘單。
奉此,當經移行遵照各□案。迄今日久,未據該廳造具履歷確冊詳送,無憑核詳請咨。除再抄單行催,為此仰廳官吏即便遵照前檄吏部咨粘單事理,剋日造具履歷確冊詳送,立等核詳咨部辦理。毋得違延!速速。此札。
計抄錄原奉吏部咨粘單一紙。
公元1831年
道光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 件
公元1830年
道光十年七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初十日奉上諭:『孫爾準等奏「官民捐建城垣等工完竣,請分別獎勵」一摺,臺灣府淡水廳城垣本係土塹,因年久傾圮,該處紳民捐資改建石城、現已興築
完固並修建社稷壇、山川壇及龍神廟、書院、名宦各祠等工同時報竣,共用銀一十五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兩零,除該督、撫及道、府、廳縣各捐養廉外,該紳民等踴躍輸將,有裨公事,自應量予恩施。所有捐銀三、四百兩以及一、二千兩以上之張惟明等三十七名,俱著該部照例議給頂帶,並酌加議敘;其總理城工之候選員外郎林國華、進士候選知縣鄭用錫、生員林祥麟等三名與以次出力之董事、職員林國寶等十五名,俱著交部分別從優議敘。至督辦工程出力之署淡水同知准陞噶瑪蘭通判李慎彝,著賞加知州銜;署竹塹巡檢咨補彰化縣貓霧梀巡檢易金杓,著賞加縣丞銜;以示獎勵。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除賞給陞銜各員,本部遵旨註冊外;查此案應敘紳民,未據造具履歷清冊送部,無從查辦。應行文該省,查明該紳士捐職、捐監年月日期並年貌、三代,造具詳細履歷清冊,送部再行辦理可也。
淡水同知遵札申覆
加知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遵札申覆事。
公元1831年
道光十一年八月□□□日,蒙憲臺札開:『案奉宮保總督部堂孫憲劄:道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准工部咨:營繕司案呈云云』等因,計粘單一紙。
蒙此,卑職遵查廳治竹塹地方建造城垣等工,所有捐銀三、四百兩及一、二千兩以上之張惟明等三十七名並總理城工之候選員外郎林國華等三名與以次出力之董事、職員林國寶等十五名捐職、捐監年月日期、年貌、三代履歷,俱經前署李慎彝備細造具清冊
公元1829年
八本,附同工料保固冊結,於道光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牒送臺灣府加結轉送。旋准移蒙前署本道鄧札飭,所送各項冊結業經前陞道劉核轉,將文冊發交李署丞遣丁承領,往省投辦。續據該丁稟稱,於十年五月十五日呈憲轅投收;又經報明本道,批覆各在案。茲准前因,理合查明捐戶履歷冊籍業已造送緣由,具文申覆憲臺鑒察;並祈俯賜核案轉送詳咨,以勵急公,深感德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詳藩憲。
公元1831年
道光十一年九月初七日。
淡防分府飭傳造送清冊
加府銜淡防分府李,為飭傳造送事。
案蒙藩憲惠札飭查傳捐建城垣各紳士人等,開具捐銀及三代履歷併捐職、捐監年月日期清冊,徑送詳咨等因,業經飭取去後,未據造送;合行飭催。為此,簽仰原差張愿、倪祿立傳前簽粘單內各捐戶,開具三代履歷並捐職監者註明給照月日,如已登科甲及捐題之後進學者,各將中式入學年分逐一彙送本分府,以憑造冊轉詳。該差毋得遲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簽催………。
公元1832年
道光十二年五月初八日。
淡水同知報竣城工備造清冊
公元1827年
署臺灣北路淡□□□,為城工報竣,備造冊結,□□□□□□照淡水城垣,由紳士向義樂輸,並蒙大憲捐廉首倡暨通臺官員以次捐助,於道光七年六月初十日興工、於道光九年八月二十日工竣,經敝署廳先後具文通報在案。
茲查此案官民捐項內:督、撫憲各倡捐廉銀一千兩,共銀二千兩;又通臺各官勻捐番銀二萬元,按一四折合銀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兩七錢一分四釐。其餘紳士、商民捐輸番銀一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元,折銀一十三萬九千一百一十四兩三錢:合計紋銀並番折銀共捐一十五萬五千四百兩零一分四釐,俱係發交城工總理一手支應。據報:全城工料,共用銀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九十兩八錢七分八釐;又續議分建名宦、鄉賢、昭忠、節孝四祠同五穀廟、龍神祠並明志書院,計工程七處,共用銀七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一分一釐:合計共用銀一十五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兩三錢八分九釐。此外尚應剩餘六百六十二兩六錢二分五釐,折番銀九百二十九元六角五周,已飭據城工總理選擇官地,起蓋店屋,輪年管稅,積存租銀,以備年久粘修之費。至淡城工程,經□憲、□□督同委員前署竹塹巡檢易金杓□在工稽察;總理及各董事等俱屬認真經理,□□□購運石條等料,招募
匠作,工堅料固,實用實銷,□□□事,悉皆奮勉,誠足以資保障,而垂久遠。所有各捐戶銀數在萬餘兩及千餘兩並三、四百兩以上者,均在議敘之例,應將三代履歷隨送;又自三百兩以下至三十兩以上各戶,應由地方官分別遞給匾額、花紅,以示獎勵,亦經臚列銀數名冊,以備稽查。其餘捐止數兩至不及三十兩者,均以城工為保護地方,通淡義舉,隨力捐交,人戶零星眾多,難以備錄;業已由廳酌賞花紅□□□造冊。今對捐有成數(下闕)。
淡水同知遵札造送清冊
加知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遵札造送事。
公元1829年
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奉憲臺札開:『道光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云云(照文全敘)』等因。奉此,卑職遵即確查前申文件,委因輾轉配船搭遞,以致稽遲;業於五月初六日先行具文申覆在案,一面催取該紳士人等開具捐銀及三代履歷並捐職、捐監年月日期去後。茲據陸續造送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彙齊備造清冊七本,具文呈送憲臺察核;俯賜轉詳請咨,實為公便。
再,冊造城工董事吳國治現回同安縣原籍,所有捐納監生係由籍縣辦理;奉給執照年分月日,應請檄飭同邑查明具報,免稽通案。合併聲明。須至詳、書冊者。
今申送清冊七本。
一、申藩憲。
公元1832年
道光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淡水同知造送捐貲殷戶紳民三代履歷清冊底
加知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遵札造送事。
遵將興建竹塹城垣總理、董事、紳民姓名暨捐資數目及中式、入學、捐職、捐監年月日期並三代履歷、事實造具清冊,呈送□核施行。須至冊者。
城工總理三名
公元1822年
一、候選員外郎林國華:年三十歲。原籍龍溪縣,寄居淡水廳。於道光二年,遵常例由監生捐納布政司經歷職銜,加二級;道光四年,運米赴津,(出薉米)頁濟民食,仰蒙皇恩議敘,加一級;道光八年,遵酌增常例,加捐員外郎,不論雙、單月即用,□道光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部頒給執照。茲於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職員獨力捐番銀一萬五千元,一四折銀一萬兩以上;又勸捐番銀二萬五千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廷竹,祖父應寅,父平侯。事實:查該職員總理城工,首先倡議,廣為勸導,俾眾知奮,洵屬好義急公
。該職員係捐員外郎即用,應請從優議敘。
公元1818年
一、進士鄭用錫:年四十二歲。淡水廳民籍。由廳學廩生,中式嘉慶戊寅恩科福建省鄉試舉人;道光癸未科會試,中式第四十二名進士;殿試第三甲第一百九名,歸班在籍候選知縣;道光四年,首先出貲,運米赴津(出薉米)頁濟民食,蒙制憲孫奏請議敘在案。道光六年,倡捐城垣,該進士獨力自捐番銀四千三百元,一四折銀三千兩以上;又勸捐番銀一萬二千四百二十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輝,祖父碩龍,父其德。事實:查該進士總理城工,出納有度,核實收支,費用樽節,洵屬急公向義。該進士係在籍候選知縣,應請從優議敘。
公元1827年
一、生員林祥麟:年二十四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七年,蒙前學道孔取進廳學。茲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員獨力捐番銀八千七百元,一四折銀六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盛玉,祖父文彩,父紹賢。事實:查該生總理城工,規度形勢,籌辦舟車,費不虛糜,洵屬急公出力。現在積勞身故:理合登明。
城工董事十五名
公元1826年
一、□生吳國治:年四十四歲。寄居淡水廳,現回同安縣原籍。所有捐納監生,係由籍縣辦理;奉給執照年分月日,應請檄飭同邑查明具報。茲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
生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二千元,一四折銀一千四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中誠,祖父朝珪,父廷因。
公元1822年
一、職員曾青華:年六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二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二年閏三月初四日奉部頒給執照。茲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職員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一千六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時易,祖父奎賀,父文禎。
公元1814年
一、監生羅秀麗:年五十四歲。淡水廳民籍。嘉慶十九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嘉慶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在廠督工,自捐番銀八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壽,祖父敬昭,父正春。
公元1824年
一、監生周邦正:年五十二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四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五年二月十一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廷貴,祖父綱齋,父友聖。
公元1822年
一、職員林德修:年五十九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二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其監照於道光六年五月初九日被火焚毀,續於道光九年十一月初三日補給部照。道光六年,協拏匪犯黃斗乃、黃武二等二名,蒙宮保制憲孫賞給六品頂戴並給牌劄,未蒙
詳請咨部。是年建築城垣,該職員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又勸捐番銀四千二百元;應請議敘: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湖,祖父陞暨,父大熾。
公元1826年
一、民人陳大彬:年五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里民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又勸捐番銀四千二百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榮顯,祖父安寧,父長茂。
一、民人洪德樑:年四十八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里民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尚義,祖父文裕,父廷任。
事實:以上城工董事等七名,或身兼勸捐、或在工督修,俱能不辭勞怨,實力查辦;使工料悉歸結實、匠作不敢偷減,實屬認真出力;應請一體優加議敘。
公元1801年
一、職員林國寶:年六十三歲。淡水廳粵籍。嘉慶六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嘉慶二十二年,遵酌增常例,加捐州同職銜,於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奉部頒給執照;又由州同捐加二級;又至嘉慶二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捐請誥封二代奉直大夫。茲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職員自捐番銀二千元,一四折銀一千四百兩以上;又勸捐番銀七千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達可,祖父衡山,父先坤。
公元1816年
一、監生鄭琛:年四十一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二十一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嘉慶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在廠督工,自捐番銀六百元,一四折銀四百兩以上;又勸捐番銀二千八百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餘,祖父榮,父充候。
公元1826年
一、民人吳光銳:年四十五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里民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二千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又勸捐番銀五百六十四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廷彩,祖父盛,父世美。
公元1811年
一、副貢生劉獻廷:年四十三歲。淡水廳粵籍。嘉慶十六年,蒙前學道張取進臺灣府學;道光元年,考補增生;道光六年分類案內,以軍功,奉旨賞加副榜。是年建築城垣,該貢生自捐番銀四百四十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又勸捐番銀一萬二千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淑慶,祖父懷琬,父蘭斯。
公元1825年
一、監生蘇國珍:年四十七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五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耀,祖父世沃,父篤實。
公元1826年
一、民人陳光義:年五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里民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侯賀,祖父艾伯,父
仲雲。
一、民人王呈標:年四十九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里民在廠督工,自捐番銀四百四十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石容,祖父運才,父修衡。
一、民人林維藩:年三十八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里民在廠督工,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進,祖父運,父泉。
事實:以上城工董事等八名,或分路勸捐、或在廠督工,均能晝夜宣勤,不辭勞瘁,趕催僱運,辦理妥速,尚屬奮勉急公;應請一體議敘。
捐貲殷戶三十七名
公元1821年
一、監生張惟明:年三十六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元年八月十二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四千元,一四折銀二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光勳,祖父德勝,父日諒。
公元1826年
一、童生陳務滋:年二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童生自捐番銀二千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國祚,祖父必捷,父琨。
公元1819年
一、監生李德修:年五十八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二十四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二千二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濟侯,祖父廷玉,父爾和。
公元1829年
一、武生周殿安:年二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九年,蒙前學道劉取進廳學武生。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武生自捐番銀二千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彩,祖父廷聯,父宗慶。
公元1827年
一、監生周智仁:年三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二千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彩,祖父廷聯,父宗元。
公元1826年
一、民人金福順:年五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聯陞,祖父夏章,父慶安。
一、民人賴士英:年四十三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君山,祖父文瀾,父五祥。
一、民人楊春瑞:年二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
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盛,祖父慶,父仰峰。
一、民人楊瓊林:年三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盛,祖父慶,父仰峰。
公元1825年
一、舉人陳維藻:年三十五歲。淡水廳民籍。由廳學附生,中式道光乙酉科第三十八名舉人。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舉人自捐番銀一千元,一四折銀七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子祥,祖父文瀾,父遜言。
公元1817年
一、廩生鄭環:年三十七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二十二年,蒙前學道糜取進廳學;道光八年,考補廩生。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自捐番銀一千四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餘,祖父榮,父充侯。
公元1822年
一、職員江日暲:年五十四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二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又加捐同知職銜;於道光二年九月十六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職員自捐番銀一千四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樂水,祖父秉訓,父尚獻。
公元1826年
一、民人劉仕忠:年二十五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一千四百元,一四折銀一千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延祐,祖父耀龍,父志傑。
公元1823年
一、生員陳鳳鳴:年三十四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三年,蒙前學道胡取進臺灣府學。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員自捐番銀一千元,一四折銀七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士朝,祖父大忠,父咸章。
公元1802年
一、生員林逢源:年五十四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七年,蒙前學道慶取進臺灣府學。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員自捐番銀一千元,一四折銀七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昌,祖父遇隆,父奉璋。
公元1826年
一、民人杜廷瀚:年四十七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一千元,一四折銀七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德修,祖父茲賢,父興達。
公元1813年
一、貢生陳常勇:年六十五歲。淡水廳民籍。嘉慶十八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道光八年,加捐貢生;於道光八年九月二十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貢生自捐番銀一千元,一四折銀七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國俊,祖父時英,父煥道。
公元1826年
一、職員范成章:年三十四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又加捐營千總職銜;於道光六年十月十六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職員自捐番銀一千元,一四折銀七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紹堯,祖父宏造,父嘉聰。
公元1828年
一、監生簡朝陽:年三十八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八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九年八月十二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九百元,一四折銀六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伯,祖父萬遠,父玉山。
公元1821年
一、監生游於藝:生二十九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二年閏三月初四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八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成坤,祖父次聲,父厚德。
公元1826年
一、民人廖錦麟:年三十三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八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盈朝,祖父順德,父世傳。
一、民人林維精:年四十九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七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士旋,祖父仁祖,父公助。
一、民人何對:年五十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七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玉,祖父超,父玉甫。
公元1823年
一、生員王奠邦:年三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三年,蒙前學道胡取進臺灣府學。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員自捐番銀七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培抱,祖父觀客,父賡緒。
公元1825年
一、監生張肇基:年三十二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五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
;於道光五年八月十七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七百元,一四折銀五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宗琦,祖父永廣,父裕孝。
公元1820年
一、生員鄭廷珪:年四十八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二十五年,蒙前學道葉取進臺灣府學。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員自捐番銀六百元,一四折銀四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天德,祖父高年,父仕成。
公元1826年
一、民人鄭章瑤:年三十二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六百元,一四折銀四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庭餘,祖父志德,父用裕。
一、民人王璽:年二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六百元,一四折銀四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振宗,祖父秉正,父重光。
公元1821年
一、監生廖清波:年二十六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元年十月初一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六百元,一四折銀四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盈潮,祖父永青,父文輝。
公元1826年
一、民人高捷三:年三十四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六百元,一四折銀四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大明,祖父聚生,父介賓。
一、民人周茶芳:年三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秉義,祖父尚道,父列歡。
公元1818年
一、廩生王國柱:年四十二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二十三年,蒙前學道葉取進廳學;嘉慶二十五年,考補廩生。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生員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榮月,祖父敦職,父尚崇。
公元1823年
一、監生游宗周:年四十六歲。淡水廳民籍。道光三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生;於道光三年五月初八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子行,祖父兼常,父大川。
公元1826年
一、民人李逢春:年五十六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四百五十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兆熙,祖父國厚,父家趙。
一、民人徐國禎:年三十九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四百五十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啟順,祖父立鵬,父熙拱。
一、民人何宗煥,年四十一歲。淡水廳民籍。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民人自捐番銀四百五十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美玉,祖父超賽,父五掌。
公元1819年
一、監生洪廷瑞:年六十歲。淡水廳民籍。嘉慶二十四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納監
公元1820年
生;於嘉慶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奉部頒給執照。道光六年建築城垣,該監生自捐番銀五百元,一四折銀三百兩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禧悌,祖父儼周,父肖混。
事實:以上殷戶紳民共三十七名,均係捐出己資助建城工,應請照例分別議敘:理合登明。
公元1832年
道光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底。
公元1829年
(按:捐貲殷戶、紳民三代履歷清冊,另有道光九年及十年底冊各一份;惟其所錄,除排列名次與該年各人年齡稍有出入外,幾乎相同。故從略。)
淡水同知造送捐建各紳民銀數遞給匾式花紅姓名冊稿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造送事,遵將竹塹建築城垣各紳民題捐銀三十兩以上至三百兩以下,按照銀數,遵例分別遞給匾額、花紅,造具姓名清冊,呈送察核。須至清冊者。今開:
舖戶林三益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監生陳毓瑛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高裕記(即家齊)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業戶張必榮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何四管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何章全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生員鄭光華題捐銀二百八十兩,吳神求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葉世榮題捐城工銀二百八十兩,陳同興題捐城工銀二百四十
公元1832年
兩,陳佐徽題捐城工銀二百三十兩,張琳全題捐城工銀二百二十兩,劉漢奎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林瑞昆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劉朝珍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監生紀廷璧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生員簡而文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李誠林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李月春、李萬春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呂秀章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曾集成題捐城工銀二百一十兩,彭東(即榮煌)題捐城工銀二百兩:以上共二十二名,捐數在三百兩以下至二百兩以上;應由府、道官及地方官遞加賞給匾額、花紅,以示獎勵。理合登明。
貢生賴承長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鄭玉仁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高德興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高丈記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高協六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張延協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許德俊題捐城工銀一百七十兩,鄭良珠題捐城工銀一百六十兩,呂振川題捐城工銀一百六十兩,高邛題捐城工銀一百六十兩,吳生題捐城工銀一百五十兩,監生徐昌纘題捐城工銀一百五十兩,林碧(即同興)題捐城工銀一百五十兩,彭捷登題捐城工銀一百五十兩,武舉人溫斌元題捐城工銀一百五十兩,林瑞源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林報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童陞(即泉隆)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余永昌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李溪觀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劉草奎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吳琳芳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詹瑞業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業戶張廣福
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鄭啟明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舖戶瑞珍號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舖戶黃佛賜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業戶陳有容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監生魏大振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舖戶林榮泰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張仲永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林捷成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林孟夏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林成祖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黃廷輝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黃萬春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張長泰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監生張瑞華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蕭淡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曾庇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舖戶致廣號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莊傳卻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何蓮茂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鐘合記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陳芳蘭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陳選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林陞義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貢生周鵬飛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監生陳廷輝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胡時拱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鄭玉峰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劉德安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生員何兆祥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陳角觀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劉道吾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吳父記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李明華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王五常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陳延、陳滿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游光彩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舖戶萬順號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劉光藍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蔡添寶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蔡文尚題捐城工銀一百四十兩,黃惠珍題捐城工銀一百二十兩,蘇陞
(即泉吉)題捐城工銀一百二十兩,黃琳題捐城工銀一百二十兩,賴奢題捐城工銀一百二十兩,鍾奠安題捐城工銀一百二十兩,李眼、李聰題捐城工銀一百一十兩,張仕炳題捐城工銀一百一十兩,蘇永金題捐城工銀一百一十兩,庠生郭青英題捐城工銀一百一十兩,林進觀題捐城工銀一百一十兩,林發題捐城工銀一百一十兩,張仁觀題捐城工銀一百兩,吳集和題捐城工銀一百兩,金逢源題捐城工銀一百兩,林和題捐城工銀一百兩,邱國球題捐城工銀一百兩,羅俊生題捐城工銀一百兩,金瑞華題捐城工銀一百兩,監生杜崑崗題捐城工銀一百兩,州同張鳴崗題捐城工銀一百兩,吳朝錦題捐城工銀一百兩:以上共八十五名,捐數在二百兩以下一百兩以上;應由本府官同地方官遞賞匾額、花紅,以示獎勵。理合登明。
許元善題捐城工銀九十兩,周茶春題捐城工銀九十兩,林天宗題捐城工銀九十兩,羅二妹題捐城工銀九十兩,生員陳錫福題捐城工銀九十兩,潘開鳳題捐城工銀九十兩,貢生東興題捐城工銀九十兩,周啟永題捐城工銀八十兩,饒金生題捐城工銀八十兩,羅元昌題捐城工銀八十兩,詹阿忠題捐城工銀八十兩,吳永忠題捐城工銀八十兩,溫殿祖題捐城工銀八十兩,林洪祖題捐城工銀八十兩,陳金源題捐城工銀八十兩,何振盈、何平題捐城工銀八十兩,劉輝(即佛佑)題捐城工銀八十兩,曾元吟題捐城工銀八十兩,游阿泵題捐城工銀八十兩,郭岳觀題捐城工銀八十兩,吳鵬觀題捐城工銀八十兩,沈良題
捐城工銀七十兩,李華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陳煙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林敬、林照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呂調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張三元題捐城工銀七十兩,簡子聖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蔡士記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曾五美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曾都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黃世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郭淡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張登山題捐城工銀七十兩,監生邱德賢題捐城工銀七十兩,監生謝集成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周東興題捐城工銀七十兩,監生高寅水(即指一)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舖戶集芳號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舖戶集源號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吳長盈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張福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溫玉衡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蕭仕俊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江光裕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吳岱源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鄭協興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林遠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林石同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鄭蓮生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謝蚶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姚三淮題捐城工銀七十兩,王陞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杜勝記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謝凜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林本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郭林發題捐城工銀七十兩,葉世華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姜秀鑾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劉長亮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黃觀娘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劉福貴題捐城工銀七十兩,羅智奇題捐城工銀七十兩,吳阿盛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鄭志禮題捐城工銀七十兩,林國老題捐城工銀七十兩,陳榮壽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彭觀富題捐城工銀六十兩,謝千五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古祿英題捐城工銀六十兩,簡通三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吳乞題捐城工
銀六十兩,許騰題捐城工銀六十兩,黃照題捐城工銀六十兩,陳陶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吳德敬題捐城工銀六十兩,賴再興題捐城工銀六十兩,貢生張鼎常題捐城工銀六十兩,林武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劉秀瑞題捐城工銀六十兩,楊法即發題捐城工銀六十兩,朱永才題捐城工銀六十兩,舖戶瑞芳號題捐城工銀六十兩,生員洪承家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徐根和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吳神助題捐城工銀六十兩,吳德顯題捐城工銀六十兩,林永興題捐城工銀五十兩,徐友福題捐城工銀五十兩,林文真題捐城工銀五十兩,林體題捐城工銀五十兩,林迭觀題捐城工銀五十兩,陳瑞發題捐城工銀五十兩,林尚題捐城工銀五十兩,柯天壽題捐城工銀五十兩,蕭歲題捐城工銀五十兩,古新題捐城工銀五十兩,金振興題捐城工銀五十兩,陳秉德題捐城工銀五十兩,范唐目圭題捐城工銀五十兩,陳獻碧題捐城工銀五十兩,賴水養題捐城工銀五十兩,馬阿隍題捐城工銀五十兩:以上共一百零三名,捐數均在五十兩以上;應由本廳員加賞匾題、花紅,以示狀勵。理合登明。
連丕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謝教柏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陳建柏題捐城工銀四十兩,吳榮相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湯興祥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賴濕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高貞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陳舟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趙英杰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汪玉蟾題捐城工銀四十兩,羅華淑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賴維信題捐城工銀四十兩,監生徐孟光題捐城工銀四十兩,何本乾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李阿炎題捐城工銀四十兩,張德達題捐城工銀四十
兩,林景貴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郭佛信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源發號題捐城工銀四十兩,徐發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集順號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柯來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振興號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蔡悅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林調題捐城工銀四十兩,張廣題捐城工銀四十兩,宋盛宗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謝蚶題捐城工銀四十兩,宋賜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林寶題捐城工銀四十兩,王五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鍾秋水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李益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陳律修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鄧開元題捐城工銀四十兩,林侯仲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鄭允昌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邱進祖題捐城工銀四十兩,金恆號題捐城工銀四十兩,三興號題捐城工銀四十兩,豐泰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王萬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月老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郭志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李丙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振坤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夙夜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仁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鄭秀玉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想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毛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承戴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劉贊福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炳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儀標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鄭江漢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義勝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錫金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許福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李粧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秀傑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哲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郭福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蕭欄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范殿拔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世荐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獻煌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宋及珍題捐城工銀三十兩
,溫球昌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郭振裕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郭振昆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彭琳佑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古阿朋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謝顯儒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生員葉天明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監生李應龍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賴繼才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張阿金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阿敬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李友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景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李壬癸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高越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徐九連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興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恆吉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監生劉佳寅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謝奎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謝梅溪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監生謝在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辛吞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泰昌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王伯成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任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永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楊四美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忖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送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寶源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傅盛乾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劉瑞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吳壘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郭懷立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其應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徐來昆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秩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捷勝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羅蒼錦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徐登獻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康基祖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謝阿四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聖善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徐耆英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協和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廣盛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益和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步登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曾振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勝信題捐城工銀三十兩
,徐壬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阿品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廖乾二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蘇景文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交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宛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溪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連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榮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王順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張彥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張信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梁士山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求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張媽喜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阿石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體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永盛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王英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詹靜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杜勝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長益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隆發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武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趙銅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陳孫鰲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吳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榮茂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逢茂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佛託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鄧阿海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王滾豐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簡奇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泰成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義通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游印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林源發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簡萬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楊歲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益源號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楊在題捐城工銀三十兩,漳合成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輝祖題捐城工銀三十兩,何素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黃亨題捐城工銀三十兩,茂利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源德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鍾昇觀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寶藏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呂冠帶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鄭誥題捐城工銀三十兩,周三煅題捐城工銀三十兩,王元題捐城工銀
三十兩,李忠題捐城工銀三十兩,邵吉題捐城工銀三十兩:以上共一百七十四名,捐數均在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以上;由本廳員賞給匾額,以示獎勵。
其有捐數不及三十兩者,其銀數即任各紳士勸捐之。內人數眾多,零星瑣碎,業已由廳酌賞花紅,請免造報;理合登明。
前項各紳民共捐銀二萬九千三百九十兩。三百兩以下至二百兩以上,共捐銀五千三百兩;二百兩以下至一百兩以上,共捐銀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兩;一百兩以下至五十兩以上,共捐銀六千□百五十兩;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以上,共捐銀五千六百二十兩:合併聲明。
公元1829年
道光九年□□月□□日冊底。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鄭,為知照事。
公元1834年
奉巡撫部院魏憲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准禮部咨稱:「查福建淡水廳已故生員林祥麟捐修城垣,捐銀六千兩以上,應照例准其旌表;由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即給與「樂善好施」字樣」等因。於道光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題旨:「依議,欽此」。欽遵;除行文該撫遵照辦理外,相應知照戶部等因
前來。查福建淡水廳已故生員林祥麟應得建坊銀兩,相應移咨福建巡撫轉飭查照禮部原行照數給發,並將給過銀兩造入該年奏銷案內報部,並取具該家屬領結送部備查可也等因到本部院。准此,合就行司即便轉行遵照辦理,毋違』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經奉准□、禮二部咨行司,業經移行臺灣道、府查照飭知□案。茲生員林祥麟應得建坊銀兩,奉准戶部咨行令查照禮部原行照數給發等因;合就抄單飭知。為此,仰廳官吏即便轉飭遵照,剋日取具林祥麟家屬族保鄰佑各領結,由廳加具印結,每樣七本送司,以憑核詳請咨;並將坊價銀兩給發該家屬領回建坊旌表,以為樂善好施者勸。毋延,速速!此札。計粘單一紙。
道光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件
(上闕)大部會議得冊開:捐銀一千四百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捐職州同林國寶,給予加一級紀錄一次;係從優議敘,應請給予紀錄三次,共應給予加二級。捐銀一千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副貢生劉獻廷,給予加一級;係從優議敘,應請給予紀錄三次。其照例議敘之捐銀一千兩以上捐職同知江日暲,給予加一級。捐銀七百兩以上舉人陳維藻,給予紀錄三次。捐銀一萬四千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候選員外郎林國華,應給予道員職銜。捐銀六千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進士候選知縣鄭用錫,應給予同知職銜。捐銀一千兩至一千四百兩以上並董勸出力之監生吳國治、曾青華、民人
吳文銳等,應與照例議敘之捐銀二千兩以上監生張惟明等各給予縣丞職銜。捐銀三百兩至五百兩以上並董勸出力之監生羅秀麗、周邦正、鄭琛、蘇國珍、民人林□簪、陳大彬、洪德樑、陳光義、王呈標、林維藩等,應與照例議敘之捐銀一千兩以上廩生鄭環、監生李德修、周智仁、童生陳務滋、民人金福順、賴士英、楊春瑞、楊瓊林、民人劉仕忠等各給予鹽運司知事職銜。捐銀三百兩至七百兩以上捐貢生陳常勇、廩生王國柱、生員陳鳳鳴、林逢源、王奠邦、鄭廷珪,監生簡朝陽、游於藝、張肇基、廖清波、游宗周、洪廷瑞、民人杜廷瀚、廖錦麟、林維精、何對、鄭章瑤、王璽、高捷、周茶芽、李逢春、徐國禎、何宗煥等,各給予八品頂戴。捐銀六千兩以上已故生員林祥麟,禮部查定例:凡士民人等捐修公所,實於地方有裨益者,直省由該督、撫具題,造具事實清冊送部;其捐銀至千兩以上者,請旨建坊,給與「樂善好施」字樣,由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等語;今福建淡水廳已故生員林祥麟捐修城垣,捐銀一千兩以上,應照例准其旌表,由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即給與「樂善好施」字樣。捐銀一千兩以上武生周殿安、捐銀七百兩以上捐職營千總范成章,兵部查捐銀一千兩以上武生周殿安應給與外委把總職銜,捐銀七百兩以上捐職營千總范成章給予紀錄二次各等因。具題於道光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張清稟明藉延事由並淡水分府簽單
案下工總書張清,為藉延稟明事。
緣蒙憲諭飭修理城垣,著該總理經手承修,仍著下書在城督工等因,下書每日在城,督修堅固;現在十成七、八,尚有水關及未竣者,屢催該總理鄭鴉舍多僱泥水匠,趕緊辦竣。無如該總理持權在手,挨延月日,心存浮開;且近日又被風雨阻停。茲下書仍一面緊催該總理多僱泥水匠趕辦報竣,稟請憲駕勘驗外,理合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十月十三日稟(按:本件雖未具年次,當在道光二十一年)
特授淡水分府曹,單仰對保差羅春立即趕催城工總理鄭鴉舍即日多僱泥水匠,速將未修城垣及水關等項,的限五日務須趕緊修理堅固,一律報竣;並開具實需工料銀元清摺,稟覆赴轅,以憑驗工核銷。該總理毋得任意遷延,致干提究不貸。火速火速。
一、單仰………。
公元1841年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淡水分府諭給建坊
特授淡水分府曹,為諭給建坊事。
公元1834年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鄭札:『奉巡撫部院魏憲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准禮部咨稱云云(全敘)』等因。蒙此,查此案業
經前分府諭飭具結去後,未據稟繳。茲據該職員具結稟請給發坊價前來;除在庫款提出紋銀三十兩給發外,合行諭建。為此,諭仰職員林祥雲立即遵照旌表「樂善好施」四字建坊,毋違。此諭。
一、諭仰…………。
公元1843年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
特授淡水分府曹,為付知事。
公元1834年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鄭札奉巡撫部院魏憲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准禮部咨稱云云(全敘)』等因。蒙此,查此案業經前分府諭飭具結去後,未據稟繳。茲據林祥雲具結,稟請給發坊價前來,除在庫款提出紋銀三十兩給發外,合行付知。為此,付仰戶總書張震,立即遵照,將林祥雲承領坊價銀三十兩記入庫簿交代,仍歸入奏銷案內報銷,毋違!此付。
一、付仰………。
公元1843年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