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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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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屯 租
    (一)

  军机大臣会大兵部等部谨奏,为遵旨定议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初七日,内阁抄出福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社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补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照依旧例换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来垦埔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摺具奏在案。并将应照老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照陈,恭请圣训等因。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番民间处,当逆滋事之时,该处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园,以示抚绥,以资捍卫。今据福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老定各条,臣等谨按条款,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民番约数百至数十不等,均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款,毋庸另设屯所,概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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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附入近处大社。庶民番等不致远离乡井,而较验调派亦易于齐集。至于拣屯距之地,道理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狭,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近山险恶甚多。淡水一所既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不能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获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可将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定为额款。按各该厅县地势情形,分别按设,即令其在本社驻守。定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设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册,投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定议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之兵,于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馀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查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即日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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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劄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几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即令南路协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弁,即行咨革究处,不能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给劄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而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番丁不能筹给月饷,应发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本垦界外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垦佔越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正多,外经勒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有妨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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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斗,及至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给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其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不能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沙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馀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议给埔地、该屯兵丁等,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限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承种,以为养赡;有如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外因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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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熟番租田地耕种,价轻者谓之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不暗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者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过境迁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垦埔地五千四百四十馀甲,拨给新募屯丁、弁目;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馀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报虽番业,即令其民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又有每年抽给升社,则按甲计亩徵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至租额无亏,俾将来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永杜争端。其集集埔、兔仔坑、三貂、琅軿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正多,此等越界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穫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旧徵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优恤抚绥民番,格外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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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内民租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皇仁,俾使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徵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契据载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典卖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割穫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台湾巡视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鎗、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所并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鎗、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铳若干,弓箭兵若干,各就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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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弁员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挑运行李;其馀为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应该社番供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民人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徵调,所有一切徵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已经挑补屯丁,几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令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兵部咨,武选司案呈,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查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兹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奋勇出力,经将军公福等会摺议奏,挑装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并额定屯丁人数,设立屯弁管辖。及清查埔地,划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将军应办事宜,条晰查明具奏等因。经臣等分别查明办理。核据该周历界外逐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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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丈,就番之情愿,将埔社耕种者计其程途,酌量核减,分给埔地;尚有剩者,一体照垦成熟田,按则定租,以充屯务公用。至该屯处所按选屯丁,俱按照额定情由,分别办理。其有原奏未经详报,及视应补行事宜分列款等因一摺,奉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谨按所开各款,逐条悉心核议,恭呈御览:
  一、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卫一款。据称台湾镇道严察地势,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处十二处,绘图贴谕造册前来。查凤山县属之放社,系台南边境,应设一大屯。由放社九十里,至县属搭楼社,界连台邑,应设一小屯。由搭楼社一百一十里,至台湾县辖之新港社,他接嘉义县:应设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义县属之萧社,近临海隅,应设一小屯。由萧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县之柴里社,接近水沙连,民番杂处,应设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县属之东螺社,路通虎尾溪冲衢要道,应设一大屯。由东螺社六十里,至该县之北投社,乃山口边中要地,应设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该县之阿里史社,为彰化县北界,应设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厅属之薯旧社,地临大甲溪,正为扼要,应设一大屯。由署旧社五十里,至该厅属之日北社,近于火焰山脚,为险僻之区,应设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该厅属之竹堑社,近北路边中之地,户口繁广,应设一大屯。由竹堑社一百一十里,至厅属之武湾社,近在台北边界,应设一小屯。以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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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丁先尽本属之番,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其壮健者充补等语。查台湾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为定额。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既据该督抚就凤山县,嘉义等处地方险要辽阔情形,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所十二处,屯丁四千名。先尽本属,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择其年力精壮者照数补充。自应该督抚奏,均匀按设。则番丁等几可不致远离乡井,而遇有较验调派等事,亦可以立时齐集,俱与各营汛声势联络,巡防愈加严密。应令该督抚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
  一、请严屯弁之责成,以资约束一款。据称台湾镇道选举壮番名目中之潘明慈、潘斗生二员充补千总。潘明慈统辖北路彰化、嘉义及淡水厅属之东螺、萧、柴里、薯、阿里史、北投、竹堑、日北、武湾九屯;斗生统辖南路台湾、凤山二县属之放、搭楼、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补把总,兼辖放大屯,搭楼、新港二小屯。阿眉元补把总,兼辖北路东螺社一大屯,萧、柴里二小屯。乌墨充补把总,兼辖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钱茂祖充补把总,兼辖竹堑一大屯,日北、武湾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汉蒲新、生仕成,潘习开、潘捷文、林茂材,和盛军作等十二员,准补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丁内有生事故废业者,随时禀请惩治;如有病废身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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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时禀报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补,仍于镇道巡查时,就近屯所伺候查验。各有调遣,即遵照檄札办理,不得迟误。该弁等本社系番,不须归营操演,仍责成北路协副将各就近者不时约束,并将花名图册呈报理番同知稽移。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务,统归台湾镇道办理。该弁等董率有方,办理六年著有劳绩,遵照部行,详请加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敢派扰凌虐,苦累番众,或被告发,一经访闻,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议,屯弁分给劄付。第该弁等虽非职官,但此赏给职衔,不用钤记,文报往来无凭。查核各屯丁若不给与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应请屯弁十二员,准用钤记;屯丁四千名,各给腰牌。仍候覆文到日,将钤记分别颁给,厅县地方官就近给领。其腰牌,台湾镇道制刻,按名给发,遇有事故,饬即缴销另充换给。至屯所俱隶大社,各屯弁办事自有公所,毋须另议建设等语。查台湾社番既经设立屯丁,自应拣选屯弁以资管辖,以重责成。前据将军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立屯弁、千总、把总、外委等员,亦经臣等议准在案。兹据该督请以曾经打仗出力,素为番众悦服之潘明慈等二员充补千总,统辖南、北两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员充补把总,分辖大屯一处,小屯二处。桂文郎等十二员充补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给发劄付,委刻腰牌,毋须归营操演,仍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约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等赏衔;倘敢有扰派凌虐、苦累番众者,立予革究。及一切点验、挑补各项事宜,均与原议相符,俱应如请办理。又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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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道等饬令该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给地亩随时垦耕栽种,不可任其旷闲废业,务使荒埔尽成可耕之地土,并随时禁止番丁等私相顶卖。仍于农隙时习练惯用器械,责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缉,庶几可以赡其家口,又足以资捍卫,于屯番方有裨益。至所称该屯管辖屯丁,一切请领屯饷及调拨屯丁等事,文报往来,应请给与钤记,屯丁四千名亦请各给腰牌之处。应照所请,分别刊刻钤记,禀报地方官就近给额;其屯丁腰牌,即令台湾镇道就近制给,遇有事故,立时缴销,另充换给。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昭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报大社,屯弁办事各有公所,亦应如所奏,毋须另议建设,以节繁费。
  一、计屯丁受地,宜酌配拨一款。据称新设屯丁,经将军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没翁云宽、杨光勋入官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云分配给。而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已奏明增给戍兵饷银外,其未垦荒埔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均云分拨近屯之地,每丁酌给一甲一、二分不等;其离屯稍远之地,守望人工需费浩繁,每丁拨给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总二员,仍照原设各给埔地十甲;把总四员,各给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员,各给埔地三甲;尚有馀零,均分难给。又淡水、凤山县地有多馀,不便尽数给拨,请留存公,以充赏恤等语。查台湾按设屯丁拨地养赡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于该处未垦荒埔及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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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伍以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经原任抚臣徐奏时增给戍兵饷银毋能统计,其未垦埔地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计丁云分。议将近附之埔地,每丁酌给一甲至一甲一、二分不等,至千总、把总、外委仍照原设分给。以一片之地,分给屯丁之外,尚有馀零,均分难给。又淡水、凤山地方有馀多之处,奏请存公,以充赏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云分给拨。应如所奏,行令该督即将各项所议云给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设屯近所,照数丈明给拨。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补,顶给田亩,以资养赡。仍出示晓谕:如有私行典卖,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转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园,定等徵租,以照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馀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馀石,请于今冬晚收之后,照额酌徵一半,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将本年所徵半租,实贮在库,以备来年二月支放屯饷;其来年早收租息,即可为八月放饷之用等语。查台湾已垦地亩,先据将军公福等奏明番产免升,民产旧徵,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奏请收续,查出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馀甲,均系零星段落,不等定租,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馀石,以充屯饷。其应徵屯租于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应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督转饬,按等徵收额租,严禁胥役人等藉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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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绥靖边民。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免升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馀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于台湾道请出示,另挂厅县呈报。惟淡水、三貂处居极北,清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景秋潦,俱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内不合宜,应请准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先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先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租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馀甲零将卖断之番地另行遵照报升;惟淡水、三貂地亩不成片段,仅堪栽种芒蔗、地瓜,请免升科等语,系属按照地方情形,分别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项已垦田园应升粮赋,照数查明,造册报升;其三貂地亩请免升科之处,应令该督查明地亩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称失察私垦历任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所有历先失察私垦文武各职员,俱应请旨,免其查议。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四至丈单,以便转请一款。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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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以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造图册存档,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档。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拨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清丈徵租之后,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山根,凡所侵佔者,该佃首或辗转于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徵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馀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如数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田亩分带酌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馀租内酌给佃首通土等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果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有无赖或抗缺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徵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馀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佃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徵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丈清分属,按照地方情形办理。议定应如所奏,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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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一、徵收租银,应酌完云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系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一人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旧正项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徵丈溢甲田园租银,按一名分给,自应设定一章,以垂永久。查练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和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纯朴,每月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扣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数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对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公费亦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徵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38 页
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银,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能扣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纯朴,宜从简便起见。应以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两季,遇旷遇闰毋许扣除,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省督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铳究属军火,不便私藏。以有习用鸟铳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馀一切器械,竹箭者几多,请概免编号,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经随用官兵打仗,正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其所用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亦不必照缘营编号,以顺朴情;倘有胥役藉端扰累,准由台湾镇总兵巡察时即行严查究治。
   计开:勘定界外田园应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十四石,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十二石,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一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二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六石,三等园每甲年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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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租五石,四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三石,五等园每甲年徵屯租四石,六等园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埔地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丝,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一釐一毫六丝,又丈埔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又丈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丝,又丈朴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一、现丈芊蓁崙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丝。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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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县属:一、现丈永平坑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又丈八娘抗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三十三甲五分二毫,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丝,又丈万斗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又丈校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丝,又丈沙历巴来碛碛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丝八忽,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丈罩栏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忽。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又丈内湾无碍可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零五甲七分,又丈汇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综,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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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甲零六分,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丝。以上共现未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办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番丁四百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一甲一分七釐九毫。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丝一忽。力之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圆九毫。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小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搭楼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丝,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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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丝九忽。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南坪顶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二釐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丝一忽。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釐。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丝五忽。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釐九毫。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萧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给□□□□。豆社屯丁五十名,分给□□□□。萧里社屯丁二十名,分给□□□□。以上三社,共计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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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八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头社屯丁一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毛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釐七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甲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三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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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内: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计一甲零三釐。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束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计一甲零二釐二毫五丝九忽。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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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内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林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釐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丝。日南社屯丁七十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46 页
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丝四忽。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准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釐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内: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釐。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丝九忽。后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釐四毫。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丝五忽。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丝。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丝六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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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武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湾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武湾社屯丁二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锡口屯丁一十四名,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四名,圭泵屯社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给山北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丝八忽。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三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每名计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龟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计一甲零八釐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丝,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48 页
零五釐二毫四丝,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明。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蕃粮支给存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徵项下:
  全年共实徵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徵佛银一元,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釐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元四角六辫六尖四釐二毫。
  支给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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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批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徵项下:
  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云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云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云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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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云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薯、日北、竹堑、武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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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纳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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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釐二毛。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釐二毛。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釐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釐,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馀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釐。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3 页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釐,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徵项下:
  一、全年应徵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釐八毫。内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粟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釐八毫。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4 页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十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釐八毫,留为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其所应徵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4 页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军官,而田则垦自邑,且徵收在邑。辟内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釐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零四釐八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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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续垦归官者,其田上下则分六等)。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远近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于是官为徵其赋,而以时发给焉!
  邑每年额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纳垦银一元,凡折纳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釐三毫。又淡水协济番银九百元,凡徵收番银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釐四毫,按岁二、八两月支放支法。屯千总岁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岁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岁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一人岁给番银八元。名数、屯所详见军志。
  邑每年支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银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辫八釐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猎为生者也。被化以来,咸知向义。林爽文之乱,能以镖鎗、竹箭共御王事,于是大将军公福康安奏请,如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屯驻劄,给与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税。且其时清丈民垦之田多溢额,亦并以予番县官为徵租折纳岁给焉,语在政志。乾隆五十五年,总督伍拉纳、巡抚徐嗣曾始以定议入奏诏报可计全台设大、小屯凡一十二处,番千总二员,番把总四员;每屯各设番外委一员,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无埔地而有屯番,则割近邑荒埔以给之,详列于后。邑辖小屯一所,驻新港社番外委一员,番兵三百人。外委分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6 页
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釐六毫八丝;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给凤山属上淡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大杰巅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给凤山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给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台湾县志)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6 页

    (三)

  案下粮总书郑禄,为禀缴核销事。缘蒙谕饬督收五小庄、杨梅坜、霄里社等处屯租谷石,按卯完缴等因。禄遵即派拨督收书黎阿克,割给印串,协同对差,前往各庄按佃督收。计收过五小庄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谷二百四十石零七斗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谷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过杨梅坜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九百一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过霄里社同治九年份屯租谷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总合共收过新旧屯租谷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给发杨梅坜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实收屯租谷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银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内除按卯缴过现番银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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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应找缴银七百八十四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合将督收数目,并已用串根、未用印串,夹同流水领状禀缴,伏乞大老爷电察,请将未用印串截角核销,沾叩。
   计禀缴:
  印串一十本,计九百五十张(已用六百一十张,未用三百四十张)
  流水五本、佃首领状一张。
  同治十年四月初八日禀。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7 页

    (四)

  立招佃垦耕字,竹堑九芎林庄佃首姜胜智,缘九芎林庄田园,于乾隆五十三年,经蒙泉州府宪徐奉文勘丈归屯,举智充当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缴,所有该处未垦馀埔,亦蒙丈报准另招佃垦耕在案。但九芎林庄田园乏水,深虑屯租有误,议欲开圳引灌,工本浩大,无项可出。兹将丈报馀埔招佃开筑水圳垦耕,俾各田园得以接水灌溉,实属两全其美。现招杨帝佑前来认佃,给出馀埔一段,内量丈二甲三分七釐二毛五丝,东至孙家给垦毗连为界,西至林家给垦毗连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明,交付杨帝佑自备工本前去实力开圳垦田,永为己业,以补费用。言约三年开荒,第四年田每一甲纳屯租二石,第五年纳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纳屯租谷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8 页
八石,以此定例,丰歉不得增减。其租谷务要乾净,递年于早收之时,照数车运到佃首仓口交纳,毋得延欠。给垦之后,即宜竭力开垦,庶租有所出,地无荒弃。今欲有凭,合立招佃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馀埔东、西、南、北统园界址,内作五股半均分,佑得一股,内中作两股,其一大段,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又一小段,东至孙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批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 日。
                           给招佃字人。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8 页

    (五)

  立社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人林承喜、林承基兄弟,承祖父遗下明买彭朝生有九芎林、五股林水田一处,奉宪丈明一甲五分正,东至林进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山崁为界。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谷十石零七斗二升二合六勺正。四至界址,经中面踏分明,并带茅屋一座六间,门窗、户扇、地基一应在内,菜园、禾埕以及牛埔等项俱一周全。今因别创,母子相议,将承祖父遗下阄份应份拈得水田情愿出卖,尽问房亲本宗人等不受,外托中引送与姜秀銮、姜珠福兄弟出首承买,即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59 页
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其银色现,银、契经中互相交讫;其田即交秀銮、珠福兄弟永远输租管业。保此田委系承喜、承基兄弟承父阄份物业,与房亲内外等无涉,并无包卖他人物业,亦无重张典当挂碍,以及拖欠屯租来历等项不明之弊;如有此情弊,喜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至契内田业明买明卖,并非债货准折,契明价足,无留寸土,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承喜兄弟及子侄人等永不敢异言找洗,增赎生端等情。此系两家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一纸,原带阄书一纸,并缴祖父承买印契一纸,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足讫,立批再照。
  嘉庆(己卯)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魏和义
                           代笔叔祖 林荣列
                            在场伯 林应财
                                 阿秋
                            在场叔 林阿夏
                                 阿冬
                            在见母 张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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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卖尽绝断根田契人 林承喜
                                林承基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0 页
    (六)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刘兴才、刘兴昌,先年承祖父遗下与何恭合买得李昌凤兄弟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陂塘窝圆林仔。其田一甲九分四釐四丝,刘兴才应得阄分田九分七釐二丝,东至山顶水流落为界,西至何家屋前坑沟为界,南至山顶水流落为界,北至何家毗连埋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粟三石三斗八升七合。又带茅屋二座,门窗、户扇、风园、竹木、菜园、禾埕一应在内。今因别创,愿将此田园山林等项出卖,先问房亲族属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宜生兄弟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七百一十员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田园山林物业,随即照契踏明界址,交与宜生兄弟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田园山林实系才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属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才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再生枝节,日后子孙等永不敢翻言赎找增贴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合约分单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1 页
  批明: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银七百一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九年(己丑岁)十二月 日。
                           在场见母 李氏
                              弟 阿登
                            为中人 李昌魁
                             知见 何俊享
                              (自己秉笔)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 刘兴才
                                刘兴昌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1 页

    (七)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先年明买有茅店一间,土名杨梅坜街尾河唇,带有菜园一所,将园开辟成水田,系坑水通流灌溉充足,历管无异。其田东至竹头坎眉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每年配纳屯租谷三斗正。当兴临危之日,契卷不知失落何处,将田屋交于族侄刘国荣、刘金标经理,每年即此业利息,收为兴清明祭扫香灯之费,日后经理人等永不得生借变卖等情。业虽云少,香祀攸关,后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2 页
恐有不肖宗支致生事端,特立交托经理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兴临危之日,契卷失落,倘日后有执出契卷,不得掌管,亦不得变卖,此业永为每年祭扫香祀之费,批照。
  道光十年二月 日。
                            在场侄 刘朝英
                            代笔侄 刘云辉
                         立托经理字人 刘永兴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2 页
    (八)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胡,为屯租缺额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据薯旧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欧力秀才、郡乃二使、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己等禀称:窃屯租原有定额,向归官收,发给屯饷,每丁年给银八元,奏定在案。缘被水冲,勘报未豁,又被续冲,不能再报,所有无徵租额,按丁摊减,并蒙何前宪将租拨归各屯向佃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拨竹堑、九芎林等处租额,按丁摊减,每丁只领饷银七元零。但该处靠山傍溪,冲崩靡定,自蒙拨归自收之后,田则年冲,租则年减,屯饷日减,未免枵腹兴悲;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3 页
欲勒佃赔,不无向隅之苦。辗转思维,必须筹补。查有接连九芎林之横山、猴洞两处,原系树木溪坝,人力难施,不堪报丈,乃属隘额屯地。议将此地耑责佃首姜胜智,召集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备出资本,添设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垦辟,抵补冲崩缺额,俾各屯丁共沾实惠等情。据此,除批示晓谕外,合行给谕招垦。为此,谕仰该佃首姜胜智,垦户刘阿昌、刘引源等即备资本,前往横山、猴洞两处,另设隘寮,添催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开垦成田,再行禀请勘丈,照额拨补冲缺屯租,以示体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违,特谕。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3 页

    (九)

  同给垦批契字,竹堑社薯旧社屯番阿老四、阿敦骨、敦老里,及通事衙金生,土目潘文起,暨众番等,缘因屯饷缺额,经屯弁阿敦骨乃等禀请印谕,愿将横山、猴洞等处山林埔地,给与汉人垦户刘阿富、刘引源自备工本,建隘堵御,招佃开垦成业。除垦户工本诸费以外,言定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以补屯饷缺额,殊属允妥阿敦骨乃即邀同众番到横山、猴洞等处指明其山林埔地,东至青山为界,西至泊水潭车路,透至下窝口为界,南至横山大崁,透出大河为界,北至大龙岗分水为界;并带大河陂圳水通流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4 页
灌溉充足。四至界址,沿界踏明,交付垦户刘阿富、刘引源自备工本,堵御生番,招佃开辟成田,收租掌管,永为己业。一给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众番等永不得异言反悔,另生枝节等情。此乃番、汉相商,二比甘愿,两两相安,共亨升平之福矣!今欲有凭,同给垦批契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四至界内垦辟成田,当日言定配纳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务要垦户供纳是实,批照。
                            为中人 吴达明
                           知见佃首 姜胜智
                            代笔人 林饶清
                              打必里郡乃
                              马下六加老
                              阿沐加老保
                        在场屯番 马下六阿打歪
                               郡乃加己
                               欧力秀才
                               郡乃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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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薜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云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粤能庄佃罗接元阿生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云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东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年七月 日给。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5 页

    (一一)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徵租事。据东势角屯佃谢伦、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6 页
刘悦龙呈称:伦等与徐元杰等俱承垦东势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宪黄丈详归屯,伦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杰等园每甲征租六石;但伦等田租重,赔累难堪。五十五年九月,伦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镇宪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年五月,伦等叠赴宗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电,嗣蒙详拨东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伦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杰等妥议,照原招垦田甲数匀补,面踏各佃园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愿供租八石,匀补伦等一十八石之额,登立租册,屯弁阿眉等历收无异。兹蒙示谕:该处屯租仍归官收,票单内伦等仍照案册,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乐为乐,伦等仍赔累难堪。合抄匀补租册,缴乞电准照匀补给册徵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给易知丈单等情。计粘匀补租册一本。据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给发丈单,徵纳屯租。为此,单给屯佃罗阿生即便执照,将承耕后开丈溢屯田应纳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征番银一元,务按早、晚二季完纳充饷,给串宁业;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违,须单。
   计开:
  猫雾保东势角庄屯佃罗阿生,现耕丈溢归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该纳屯租二十石。
                       右给屯佃罗阿生执照。
  嘉庆三年三月 日给。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7 页

    (一二)

  立转逊水田凑成完就字人刘雪梅,今有自己承买刘子盛科屯水田三处,坐土匠寮庄南片角,其四至界址老约载明。原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又带纳张家递年垦租粟六石,又带纳巫良基科租谷五石一斗二升,又带纳屯租谷三石。情因要银别创,无可措办,愿将此三处水田转逊于朱成福妻舅凑成全业。当日言定,成福舅照依原契办出价银四十八员,又谷一百六十石,交梅亲收足讫;梅即将三处水田沿界带踏,概行交于成福舅前去管耕出,永远收租为业。保此业委系梅自己承买之业,与房亲人等并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并债货短折等情。此系至亲相交,情愿归就,日后子孙亲人等不得言增言赎,以及找洗等情;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关成福舅之事,系梅一力抵挡理清。口恐难凭,立转逊归就字一纸,并承买刘子盛契约一纸,又付上手老约二纸,并吕家合夥契一纸,共五纸,付交成福舅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梅实收到契内原价银四十八大元正。又价谷一百六十石正,亲收足讫,批照。计价谷一百六十石,折银一百六十元,统共二百0八元正。
  咸丰八年十二月 日。
                           依口代笔 刘瑞隆
                             场见 刘孔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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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收银男 熙明
                           同收银男 鸿源
                    立转逊水田凑成完就字人 刘雪梅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8 页

    (一三)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娄,为晓谕垦田升租,以补屯粮事。照得三湾生番出没要地,奉督宪奏设屯弁,督率屯丁粮食就于该地民垦田园科租拨给。续因水冲田园,屯粮欠额,未经议补。昨据该总理徐凤生具禀:有彭张徐、陈李郭等愿费工本,将未丈入册中心、小南埔等处官埔开垦,可补屯粮。当径本分府谕饬,查堪以垦田供租拨补等情前来,谕饬彭张徐、陈李郭等依限上紧垦报升租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民人等知悉:你等须知中心、小南下屯瀛埔、脱山仔、大湖同、狮埔、四湾仔、大南埔之崁下等处官埔,已据彭张李、徐陈郭等按照册界凿圳,以本年报升请丈纳租。你等如情愿耕种植者,听由彭张李、徐陈郭等召觅妥佃耕,纳租完屯,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给。
                            发贴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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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候补府正堂、淡防分府袁,为给发丈单执照事。照得奉宪勘丈淡属界外田园埔地,分别原报、丈溢、续垦、归番、归屯等因,除丈明造册通场定案外,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桃涧堡霄里社山仔顶庄佃人陈仕贵名下现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丝零忽。除原报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零丝零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零毫六丝零忽,勘系五等,每甲徵屯租十石,计征屯租谷一十二石四斗零升六合零勺零抄,毋论时价底昂,每石折佛银一元,递年照数交纳该通事、业户收齐汇缴,出单执凭,毋得抗欠,致干另驯佃永耕,毋违,须单。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69 页

    (一五)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宋,为遵旨定议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带田园埔地,经奉大宪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宪黄亲诣勘丈,分别民番垦业,应升应免,未垦埔地酌给屯番弁丁匀分耕种,丈溢及续垦田园定等科租,责成该管佃主、通土收缴,拨充屯饷,详奉宪檄县遵照办理等因。除颁发租册谕饬该管佃首、通土按佃徵收,并出示晓谕外,所有经丈各佃现耕田园甲数,合给丈单执照。为此,单给该佃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70 页
户即便查照后开经丈田园,按年将本名下应完屯租谷石,遵照宪议,每石折佛银头银一员,照数向该管佃首张标松交收汇缴,取具收单执照安业,仍将应给隘番口粮照旧交纳;倘棍徒藉端争佔,许丈单呈告赴县,以凭拿究。该佃户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猫雾保车笼埔庄佃户林燕龙,现丈续垦园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丝。除原额园甲仍归该社番照旧征租外,实丈溢五等园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丝,该纳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林燕龙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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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薛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云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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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兴庄佃何福兴户吴文妹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云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东堡东势角广兴庄佃户何福兴、吴文妹,现丈科田溢额归屯田二甲零分一釐九毫五丝五忽二微,年应云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户田甲遵照原造印册内全数屯,合并登明。
                      右照给佃户吴文妹准此。
  嘉庆三十五年七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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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立杜卖尽根田园屋契人陈韶富,同妻曾氏,先年自置有田园屋舍一所,土名高埔水头涧窝。其田园东至圳崁为界,西至山排倒水为界,南至徐姓竹园坑唇为界,北至赖家田园为界。其田原带山坑水,并带山塘三口灌溉。四至界均同中面踏分明,递年早晚共供纳屯租谷三石八斗四升正。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屋舍一切概行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愿承领,外托中送与张裕孝、徐克龙、古阿鹏、赖维信、刘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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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合同高埔三庄一百二十甲水内人等出首。当日凭中三面言断,田园、屋舍、门窗、户扇、菜园、禾坪、竹木一切等项时值价佛边银一百六十六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与人,并无挂欠大租情弊,亦无包卖他人物业。保此业委系自置物业,与伯叔等无涉;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富父子一力抵挡。其一切物业,自卖之后,即踏交买主永远掌管为业,日后子孙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赎。实系价极粮尽,一卖千休,寸土无留,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屋契字一纸,并带上手老契三纸,垦批一纸,共八纸,付执为永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佛边银一百六十六元足讫,立批。
  道光五年十月 日。
                            说合中 赖陈星
                                徐德富
                            在场兄 煌魁
                                新官
                                李阿亮
                                邱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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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斯江
                            秉笔男 鼎宗
                   立杜卖尽根田园屋舍契字人 陈韶富
                             同妻 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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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亲立典园契字人兄弟梁乞、梁知,有承祖父自置埔园一段,坐落土名军功寮庄前茄苳脚。园东至土地公庙边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郑家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纳屯隘租谷,屯谷四斗九升九合,隘谷六斗。并带军工寮庄内竹围屋地二所:在车路上一所,东至李家屋为界,西至郑家菜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竹头外为界。车路下一所,东至郑家为界,西至郑家竹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何水观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十五大员正。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交与典主起佃招耕,或自己耕作,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园限自道光丙年春起,至壬年春止,共计六全年为满期。限满之日,乞、知兄弟自备原银送还,取赎典字。此系二比甘愿,各毋反悔,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乞兄弟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口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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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立典园契字一纸,并带完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园契字内银四十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黄妈福
                            代笔人 汤尚
                           在场知见 张孝
                     立典园契字人 梁乞 梁知兄弟
  上手契带在大垦单内明白,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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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分管水田字兄弟刘天宝、刘天来,同侄仕麟等,承祖父遗下阄分水田一处,土名九芎林公馆庄前一甲六分,该纳屯租粟一十八硕正。兹因家务浩繁,各欲分居营谋,兄弟、母、嫂侄等商议,席请房长族戚到场秉公经丈,将此遗下阄分田业分配三段,作三房均分,竖立界石直透为界,面踏分明,编立「富、贵、春」三字,永远定额。从水头算起为「富」字号,东至刘星亮伯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贵」字号田毗连为界,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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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为界,北至公圳为界;该五分三釐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第二分「贵」字号,东至「富」字号田毗连为界,西至「春」字号田毗连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水坑为界;该五分三釐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第三份「春」字号之东至贵字号田为界,西至甲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坑为界;该五分三釐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各带水份通流灌荫,经族戚等告祖拈阄为定,至公无私。仕麟拈得「富」字号,天来拈得「贵」字号,天宝拈得「春」字号。拈阄之后,俱各照界管业,输租纳谷完单,永为己业,兄弟嫂侄及子孙等日后不得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三房允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分管水田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当众批明:水圳从首份高岗田内分作三条水圳,直透尾份,通流灌荫,批照。
  再批明:乾隆五十二年,向竹堑社给佃批一纸,存在仕麟收执。道光四年,议就归段合给字一纸,存在天宝收执。二人两纸,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咸丰元年十二月 日。
                             母舅 李皇正
                              伯 贞亮
                                赖玖登
                              伯 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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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表兄 彭天禄
                             在见 广亮
                             姻亲 范成章
                             母亲 赖氏
                            执笔人 刘贵城
                             兄嫂 范氏
                        立分管水田兄弟 刘天来
                                刘天宝
                              侄 仕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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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汝昌、吴永昌、吴乾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承垦何复兴业户屯田尝业一处,坐落土名上新庄伯公背,东至文昌会田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为界,南至伯公坪路竹头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宪经丈二角零一釐九丝正,递年带纳屯租谷一十六硕一斗五升零,原带新旧两坡圳水,以及庄内横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内原有祖坟一穴,直七丈七尺,横八丈四尺,埋石为界。兹因上年乏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77 页
银公费,将此管业概典尽租与人,以致历年租祀无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议,欲将此管业出售于人,以冀馀租,而应祖祀。尽问本族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于杨新义伯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价,杨新伯将板仔树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对换外,仍出得依时值田价银并典回水租一应价银八百大元正。即日经中见当场立契、银字两相交收明讫;其田沿界,经中见踏交付与杨新义伯前去管耕,出收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以及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赎等情,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垦屯田尝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上手来历不明,以及遗漏老约阻滞等弊。即日经中见当场订议,界内祖坟不得迁移左右前后,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后子孙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卖他人,不得违约反悔。倘有一应不明情弊,俱系汝昌、乾昌、永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又付上手垦约一纸,又付丈单一纸,又付印契一纸,又付水租契一纸,又付老增找洗三纸,共八纸。
  即日批明:吴汝昌、永昌、乾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园未曾概付杨家之地,诚恐日后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内开筑门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后要修整田丘,任从杨家随意展筑,须宜二比相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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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龃龉阻滞。其地后龙脉,直十一丈五尺,横一丈五尺,原付杨家以为菜园,日后不得开凿田丘,所批是实。
  咸丰(丁巳)七年七月 日。
                             代笔 奕恶
                                奕佑
                                奕杰
                                奕贤
                                汝昌
                          在场见族兄 达昌
                                远昌
                                岳昌
                                集昌
                           同收田价 明昌
                                进昌
                                琦昌
                                六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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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 刘祖佑
                                刘振滚
                           说合中人 刘琳娘
                                刘昌裕
                                罗春福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 吴岳昌
                                吴永昌
                                吴乾昌
                                吴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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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园屋宇契人余阿龙,同侄余阿进、余阿长、余阿秋、余阿全,侄孙余阿从等,先年承买有水田山园屋宇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水坑口倒别牛,东至朱家毗连横壆竹围,直透倒别牛坑底为界,西至水坑透倒别牛坑口合水为界,南至倒别牛坑为界,北至朱家毗连横壆竹围透水坑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陂圳水份五寸水通流灌溉充足,递年应纳屯租谷一石六斗一升正。又带茅屋一座,共五间,门窗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80 页
、户扇、风围、竹木、禾埕、菜园、杂果等项俱一在内。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业出卖,先问房亲本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褒忠祀二股,圣母祀一股,共作三股,合夥经理人詹如海、魏庆云、陈玉成、范李保等出首买。即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田价佛银三百六十大员正。其银经中色现交余阿龙等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契券、水田、山园、屋宇,同中将界踏明,付交于褒忠祀、圣母祀经理詹如海、魏庆云、陈玉成、范李保等前去掌管佃,收租纳课,永为祭祀尝业。保此业系龙等承买之事,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龙一力抵挡理清,不干承买人之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业尽价极,界内无留寸土尺木,日后龙等子孙及房亲人等永远不敢言赎言增找洗等情。此系二比允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园屋宇契字一纸,付执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丈单一纸,圳路字一纸,共四纸,付为永照。
  批明:即日余阿龙等同中实收过契内田价佛银三百六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上手垦契共二纸,因先年龙兄弟等经理失落;倘日后若有寻出,作为废纸,不得照用,滋生枝节等情,批照。
  咸丰十一年(辛酉岁)十二月 日。
                           说合中人 彭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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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邻 朱阿秀
                            代笔人 邓琼凤
                            知见人 范阿福
                                徐玖昌
                             在场 阿长
                              侄 阿进
                                阿秋
                                阿全
                             侄孙 阿从
                    立杜卖水田山园屋宇契人 余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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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归管水田屋宇山埔契字人陈标福,情因本年与邱新魁共承买陈肇熙等水田一处,土名下埔庄。首份其界址东至崁唇为界,西至张家田毗连直透坪埔为界,南至大路透大圳直透古家山崁周围倒水为界,北至赖家山崁唇为界。其田原带圳水额七甲通流灌溉,每年纳屯租一十二石正。又带西片田山一处,其界址东至大坜流水为界,西至大岗顶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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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为界,南至山川叶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刘家山崀倒水为界。其田原带本坑塘水灌荫,每年纳吞霄社番租三石正,又带随田份牛埔水甲田等项。此二处共承买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今因福自己乏银,情愿将此水田、屋宇、山埔尽归于邱新魁兄弟掌管,永为己业,日后福子孙不得言增言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归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共承买契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俱系邱新魁兄弟备出,批的。
  大清同治四年月 日。
                            说合中 陈定修
                          在场知见人 张阿才
                                陈世伦
                            代笔人 张贤义
                   立归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人 陈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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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出典字人黄裕生,情因自置有田埔一份,坐落土名隆兴庄北片大埔。有田埔一处,系第十份,东至公界圳为界,西至崁唇为界,南至吴家田埔为界,北至罗家田埔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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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经宪丈明田甲二分三釐正,每年应纳屯租谷一石三斗八升正。又带纳隘丁口粮谷五斗正。今因别创,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埔出典与人,招得侄孙连来、连接兄弟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照时值田埔价佛银一百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保此田埔委系生等自置之物业,并无包典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等弊;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亲收到典字田埔价佛银一百大员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一年(乙酉)十月 日。
                            在见男 东旺
                                东兴
                                东宝
                             宗侄 春来
                            在见戚 冯德庆
                                彭石生
                            在见孙 东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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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盛
                                东顺
                          说合中人侄 东葵
                          依口代笔侄 东萍
                        立出典田埔字人 黄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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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赖桃娘,有承先父赖明贤遗下埔园二段,坐落军功寮庄西北势,东至沟界,西至赖家园界,南至赖家园界,北至车路界。丈报福字第九八八六号瘠则园七分六釐四毫四丝,全年配纳钱粮四钱二分零四毫,又配纳屯租谷一斗八升正。又一段坐落军功寮庄西南势赤涂崎下,东至买主园界,西至车路直透崁下界,南至赖选园界,北至车路沟界。丈报福字第一0五六号瘠则园二分四釐六毫四丝,全年配钱粮一钱三分五釐五毫,又配纳屯租谷三斗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二段埔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集发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园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日同中踏交买主前去掌管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该园并无来历不明,日后自身及子孙不敢异言,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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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契字一纸,又带分业契字一纸,又带丈单二纸,又带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桃娘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园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并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游寿三
                            为中人 林坤
                          在场同收银 赖启章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 赖桃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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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屯政

  乾隆五十三年,公中堂福讨平林逆之乱,筹办善后事宜,具奏台湾熟番向化日久,随军打仗出力有功,仿照四川屯练之例,挑募番丁四千名;南北二路分为十二屯,设立屯弁十八员管辖。将内山界外丈溢田园归屯纳租,由地方官徵收,按照二、八两月支放仍给未垦埔地以为自耕养赡。彰邑额设屯把总一员,年给饷银八十员,给埔地五甲;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饷银六十员,各给埔地三甲;屯兵一千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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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埔地一甲至一甲二、三分不等。计共彰邑年额应给屯饷银八千二百六十员,共徵屯租谷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一斗二升一合二勺,每石折徵番银一员。自乾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散给;迨至嘉庆十九年,始再归官。设立佃首三名半,每名年给辛劳银六十员,给串徵租发饷,合共应给银八千四百七十员除外,剩馀屯租银一百五十九员一角二辫一尖二末。
   屯兵

  彰化县设屯兵一千名:东螺社一大屯,屯兵四百名;北投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阿里史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
   屯弁

  彰化县额设屯把总一员,屯外委三员。
  每屯不论大小,各设一外委管辖。彰属屯外委三员,归屯把总一员统辖。北路淡、善、彰三属,额设屯把总共三员,屯外委共九员,俱归北路屯千总一员统辖。凡外委由屯丁拔补,把总由外委拔总,千总由把总拔补。现北路屯千总李鸿勋,即彰化县属半线社屯丁也。
   屯租

  一、徵东势角庄屯租谷二千零二十八石八斗九升八合三勺二抄八撮。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87 页
  一、徵车笼埔庄屯租谷九百二九石八斗七升一合零三抄二撮。
  一、徵校栗林庄屯租谷三百五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零三撮。
  一、徵大姑婆庄屯租谷六百一十三石八斗四升零八勺八抄。
  一、徵沙历巴来积积庄屯租谷七百五十七石零二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徵阿里史庄屯租谷五百五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三勺零二撮。
  一、徵黄竹坑庄屯租谷八十二石三斗三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徵土牛角庄屯租谷二百五十二石五斗九升一合零二抄四撮。
  一、徵清水沟庄屯租谷三百一十二石九斗零七合零八撮。
  一、徵龟仔头庄屯租谷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四合九勺七抄六撮。
  一、徵八娘坑庄屯租谷三十三石六斗。
  一、徵集集埔庄屯租谷三百七十九石四斗二升五合四勺八抄。
  一、徵大埔洋庄屯租谷一千六百零四石七斗八升零三合八抄六撮。
  一、徵内木栅庄屯租谷屯租六百五十三石五斗九升八合五勺四抄四撮。
  一、徵万斗六庄屯租谷一十二石五斗八升零一勺六抄。
  以上共徵屯租谷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二斗五升五合六勺一抄四撮,每石折番银一员,共折番银八千六百二十九员二角五辫五尖六末一纤四尘。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88 页

   屯饷

  彰化县属额设东萧柴屯把总一员,年给饷银八十员。
  东螺屯外委一员,年给饷银六十员。
  北投屯外委一员,年给饷银六十员。
  阿里屯外委一员,年给饷银六十员。
  东螺大屯兵四百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共应给屯饷银三千二百员。
  北投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共应给饷银二千四百员。
  阿里史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给饷银八员,共应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员。
  三屯弁兵,年共给饷银八千二百六十元,又给屯佃首辛劳银二百一十员,通共给屯饷辛劳银八千四百七十员除外,年馀剩屯租银一百五十九员一角二辫一尖二末。
   屯弁兵分给埔地
  东萧柴屯把总一员,东螺屯外委一员,东螺、马芝、二林三社屯丁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庄埔地共二百一十一甲零。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栗林埔地五十甲零。大武郡、半线二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四甲零。大突、阿束二社屯丁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北投社屯外委一员,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内木栅埔地一百三十三甲零。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虎仔坑埔地三十八甲。猫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89 页
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零。柴坑仔、大肚、南北、东西五社屯丁一百零四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阿里史屯外委一员,阿里史、水里、感恩、乌牛栏、迁善南北六社屯丁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六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零。
  以上屯把总应分埔地五甲,屯外委应分埔地三甲,屯丁一名应分埔地一甲或一甲零一、二分不等。     屯政隘附
    台湾之有屯兵,自福侯始也。侯初奉天子命而来平台,四川屯练兵二千与焉!南征北伐未三月,而大乱削平,虽古之名将不过是也。凯旋后,以台之熟番随军出力,议仿四川屯练例,募番丁四千人,设屯兵、立屯弁、屯田、发屯饷,使有司徵收而散给之,俾足衣食以资调遣,法至善也。然始未尝不奋励,而后之流弊有不胜言者,不可不除而去之。夫人必先有以遂其生,而后可以用其力,古今之通议也。脱令寒莫为衣,饥莫为食,冻馁迫身欲从而驱策之,彼能乐为我用,否也。吾知其势固有不能尝考。设屯之初,彰化额设屯兵千把总一,外委三,给予埔地、饷银有差。其埔则千总十甲,把总五甲,外委三甲,屯丁一甲;其饷则千总百员,把总八十,外委六十,屯丁八元。其初官为经理;乾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发给;嘉庆十九年仍归官收发给。相沿至今,几于有名无实,而屯政日就废弛,予尝深思其故,而知其弊所由生矣!番性愚鲁,衣食可度即不忍轻去其乡,虽老死不出社可也。乃今则俯仰无资,纷纷散走。向时之村社,经再过焉而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0 页
已为墟矣!屯丁尚阙其人,屯政安有实效,则以埔与饷之徒具虚名也。不然屯丁一名,给以埔地一甲,使垦而耕焉,数口之家亦可无饥矣!无如所给之埔,皆远其所居之社,势难往耕,不得不给佃开垦,而岁收其租税。于是鳄弁盗为给者有之,虎佃抗其租谷者有之,蠹胥潜为埋没者有之,此埔地之无实也。屯饷虽有八员,而官设佃首徵收,非诿之佃人之抗欠,即推之宫司之挪移;而又屯书发串以刁难,而勒索屯弁冒领捏假名以报销。散给之盘剥已甚,藉端之短折尤多,此屯饷之无实也。是故埔分一甲,终无尺地可耕;饷定八员,无过数百可领。既不能自食其力,又不得仰食于官,无怪其饥寒迫切,而轻去其乡也。然则屯政之废弛,皆由积弊之难除,贤司牧实德实政,诚知琴瑟之不调,不可不改弦而更张之也。若夫彰化之设隘,又与屯相表里者也,而其弊亦相固。何则屯租与隘租皇取诸界外之埔地,而奸佃辗转为奸,屯丁欲向徵收,则曰此纳隘也;隘丁欲向徵收,则曰此纳屯也。蒙混已久,釐正为难,屯隘相因,无从究诘。昔日之土牛红线,至今已无遗,界外之荒埔俱为民间之乐土,而其详不可得闻矣!微特兵燹屡经,案卷莫考,奸民、蠹吏朋比为奸。激之,既虑其酿祸;纵之,莫得而清釐。盖亦积渐使然耳!且夫山之有隘,犹海之有防也。隘防生番之出没,海虑洋盗之去来,其事殊,其理一也。彰化隘寮原设一十六处,守之以隘丁,统之以隘首,给之以隘租,厅县皮存册籍,以时为稽察,而不知名则犹是隘也,而实已无存矣。凡隘丁首额缺,由番汉业户举充彼豪强之辈,其不惜多赀以充此役者,非能督责隘丁以守隘口也,不过欲收租以饱欲腹耳!隘之无益于民,犹屯之无益于兵也。然则欲除其积弊,而有志廓清者尤恐措理未洽,徒形滋扰,则不如奉行故事之得以相安无事也。盖屯、隘之租多在界外,官非不欲为定界以杜私越之渐;而无如利之所在,民争趋之。彼越垦之人虽性命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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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惜,又何畏乎犯法哉!窃谓除弊不如兴利,凡界外可垦之地官为经理,而垦开之仿蛤仔难之旧法,于以开旷土而生游民,则大利既兴,而诸弊可革,良有司得无有情乎(彰化县志)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1 页

    (二六)

  台湾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康安将军请照四川屯番例,设立屯弁、丁,以界外无碍荒埔充为屯租饷,当日饷徵诸田,租给诸园,皆归番自经理。逮嘉庆二十一年,将饷改归官徵给,其租仍分配番丁自收。此皆前修府志所未及详,而为淡水、彰化现所奉行者也。噶玛兰归附之初,梁少詹一奏,亦请概行屯田,议者因各田园由民资本先经垦熟,与未垦荒埔分限,续开诸地皆供耗攸关,不便设屯,而各社另有东西势加留馀埔,为三十六社化番生计,又不便以其口粮划充屯饷。故开兰之初,屯议遂寝。惟查嘉庆乙亥二月间,翟前厅淦曾议将东势、阿里史等社在罗东一带番社之两旁,有开透埔地一百馀甲免其升科,仍照兰租章程,每甲田纳谷六石,计年可得租谷六百数十石。不敷,又讲马赛社流番在马赛等埔地私垦成田五十甲,免其完纳番租,仍照民佃年纳番租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谷二百石以上。又查勘得西势、礁坑、汤沟等处,自二围至四围一带山林间,有生番出没耕樵,不能安业,按此当开兰时事,今则否应添设隘寮十处,每隘挑募丁壮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边荒埔,听各隘丁附近垦辟,以资现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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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俟三、四年后,开成田园,其地沙土劣瘠,不堪并徵馀租,只照田园升科,供耗征谷二石,年可得五百石左右,充为屯饷。每谷一石,各折征番银一元,统计三处年可得番银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将军原议,屯丁一名,年给番银八元,可添设屯丁一百五六十名,俾缓急可资调遣。其人则未入版图之先,查有彰属之阿里史、乌牛栏、阿束东、罗溪等社流番移住西势一带近有千丁,颇精壮,鸟鎗、弓箭亦娴熟,堪以募作屯丁,该社通事堪以挑作屯弁。经将文绘图说、征领章程、挑募名册,牒府转详,批由道府议覆。嗣镇道覆以该处究属流番,并非土著番黎,未便议设屯丁;其各处田园,即饬照例升科。所有该厅请设屯之处,应毋庸议。由是屯弁、屯丁即无举充,而屯饷、屯租亦无拨给,将所详作屯地之阿里史垦埔,归入嘉庆十九年份升科正款,造报起科;而马赛私垦番埔五十甲,续由武隆阿升镇凑作兰营隆恩官庄募垦户翁承煇等管收,额课按给社番口粮,并资恤戍兵不时药饵之费。其汤围垦地旋被汤泉泡伤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园四之例升科纳阿;而深沟尤低湳之区,被水冲失,所有馀地附人新兴庄黄添结下,同汤园白石山脚诸瘠地,详奉奏准豁免馀租,每甲只征供谷二石,归入正款内下则额征。至礁溪、施八坑两处,俱已分设隘寮,地归隘佃垦耕,租由隘首自收自发,以作隘粮及器械铅药之资,亦已奏准归该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为经理,以免纠缠繁费矣!此屯议之所以不果也(噶玛兰厅志)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3 页

    (二七)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抚部院徐,奏请挑摹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兵给荒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人民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民经垦熟番地,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租,官为徵收。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外,每季支给屯弁、屯丁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一元,令各厅县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公用。兹本部堂周历台湾南、北两路,访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诈,诱令典卖,越界霸佔,屯务废弛。其应徵屯租,续经地方官收令屯弁自向民户徵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刁民抗欠,积累甚多。即交纳,又为屯弁、通事侵蚀,屯丁所给无几,日形苦累。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厅薜亟查勘北路各屯,署凤山县顾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如有民人私行典卖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欠应征屯饷,亦令据实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专指原给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拨充屯务公用之六百二十一甲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4 页
零,并应征屯饷之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数,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旧,并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业者指控到官,应听地方官随案查办,与此次委查之后无涉。诚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风,借端哄骗,妄称查丈通台地亩,或科派吏费,或勒索饭食,均未可定。除严密查拿究问外,合行明白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民人凡系原给屯番埔地,及应徵屯饷田园,如有典卖侵佔者,即速赴委员处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纳;如有胥役妄言两项庄地之外尚需勘丈讹索,即赴道府衙门呈控,禀请本部堂提究,各宜凛遵,特示。
  嘉庆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给。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4 页

    (二八)

   郭廷筠代徐抚部致万观察书:
  台湾界外荒埔设屯充饷一案,据徐守禀陈:堑南、淡北大势以为埔地已垦未垦,有腴瘠多寡之异,分田授甲,事难适均。请将全台屯法一例,招佃议租,收粮发饷,其变通调剂,亦属斟酌情势,具有苦心。特本部院以其事有更宜委曲详求者,则以屯兵一事,与班兵不同;谓之为屯,必须拨地分耕,令其四时习武,以为捍卫。盖人聚于一,则耳目亲而性情通;自捍其地,则守望周而心力固。田由官授,可无转卖之虞;粮有田收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5 页
,可免侵渔之病。而且一人得地全家耕作,八口俱可资生;有事习武,无事习农,四时不忧颓惰。故古来屯法虽战守缓急,事势不同,然必制地分田,以合古寓兵于农之遗制。况台中番愚地亩,多为汉奸佔尽,皇上恩饬筹议屯法,不推欲重整兵力,以肃海疆;亦且欲厚恤番黎,以绥边境。则拨地分耕之法,实断断不可变更。至此议行之台疆,一时有隔阂难办之处,本部院亦常筹及。盖台属一厅四县,各置屯所;而埔地则淡水最多,彰化次之,台、凤、嘉最少,各社番丁不能远涉耕种,其难一也。其地有肥瘠之异,远近之殊;其势又有星片畸零之别,配拨亩数不能匀称,二也。未熟之地必加垦筑浚修,番人不能出备经费,三也。已成之地,垦户固易退管;其佣作原佃一收田亩,未免顿失所资,无从安置,四也。故议者规度一切,计不如招佃承租,将租折饷,选田首专管其事,令其转给番丁,似更直捷简便;然不知据其所议分租之法,其一时难行,与后来流弊之处亦更有数。盖一则田亩肥瘠既有参差,设租之际,必致论寡较多,高下其手,不能划一。其二则民、屯共在一处,疆界混杂,换佃之时,必有诡移弊混,或致盗卖,不易稽查。其三则租不经官,佃人或有刁顽,必致短欠拖延,而佃首实受其病。其四则饷由民发,田首操纵任意,必滋愚弄剥削,而番人终失所资。其五则屯兵之饷,比较班兵势必不能加厚,即使量增粮数,然计屯兵得租之利,终不如得田之利为多。其六则核对原须另议章程,且不授之田与当时议恤番黎之意亦虑有未合。是以本部院辗转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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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分地之难,第难在一时,而后来之弊少;授租之易,特易在现刻,而后来之弊多。二者相权,断宜以分地与田为正法,万不得已而后以领饷之法相辅以行。今举台湾大势而总稽之,淡水袤二百馀里,应设二大屯、二小屯,计丁一千四百人,而其埔地则有三千馀甲。彰化袤一百里,应设一大屯、一小屯,计丁七百人,而其埔地则有一千八百馀甲。凤山袤一百四十里,亦应设一大屯、一小屯,而其埔地则不过一百八十馀甲。台湾袤七十里,嘉义袤一百里,均应设二小屯,屯丁各六百人;而台湾埔地则不过一百五十馀甲,嘉义埔地则不过二百三十馀甲。按照埔地盈缩,番社疏密,及以一人一甲之数科算,窃以淡、彰二处宜用授地之法;台、凤、嘉三处宜用分租之法。盖淡水于三千甲中取一千四百甲,彰化于一千八百甲中取七百甲,其势不虞不足。虽其间或有窎僻硗确零星之势,不可以整齐;然就其依傍番社者先行悉心裁择,如地可足一屯者,则先设一屯,其有不足,则取毗附之叛产,及情愿交易之民产相为调剂变易,必使屯地整成一块,然后仿照井田之法,饬屯官、通土人等自行画甲编号。既定之后,长为掣签,分授立册注明,或地体实属硗壤,则参用莱田一易再易之法,酌量增匀,并以多分之数,登明册内。其屯千总、把总、外委管队额田,亦于屯兵田内拨分配给;倘更有宽间,即衙署塘房等项,亦并依田陇设置。则声势联络,意气睦亲,而屯地之法可立矣!至台、凤、嘉三县仅剩五百馀甲,欲行配派,既不足额;而淡、彰二处虽剩二千七百馀甲,然地势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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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难调移,则惟有照输租充饷之议,以昭划一。其招佃之法,当先查原佃何人,仍付承耕,使无失所之虞;原佃用完,始及新佃,俾有均沾之泽。其新、旧佃管种之田丘段四至,悉应入册备稽。其议租之法,照依前议三则分别租额,每谷一石,折银七钱,应定徵收之令,以杜侵浮。其议饷之法,每丁每月约以银二两为率;其应如何给付,亦应立支发之条,以防扣刻。至一切租银、饷银,仍宜地方官主其收放,屯官经其支领。盖归官经理,虽不能无吏胥经手之弊;然临之以官,毕竟尚有责成限制,其多寡缓急章程一定,便可无争;若专归田首,恐有以爱憎为高下,驯致讼争格斗,其渐断不可不防也。至该守所称埔地已垦、未垦,肥硗不同,照甲匀摊,自难均剂。然田之肥硗,总系乎水利之修否。古之领屯田诸官,必先修水利;水利既修,则大致不至相悬。今徐守及黄署丞两员,虽未能专驻料理,然或相度大势,其应加修浚之处,即行酌筹款项,指示屯官、通土,使之兴修,或再举谙练绅士辅之。总使荒壤,硗田咸成沃土,仍为议禁采籴,饬免差徭,立之章程,俾沾乐利。其兴修水利经费,或通计屯田甲数,匀年摊归;或祗就屯外馀埔设法筹补,均可行也。又按古法,屯田必令屯兵每岁额纳馀租,以为积贮,一切军装器甲,皆于是乎取资,一旦有事召拨,或岁涉凶荒,则刍茭糗粮及本军赈恤之费皆有所豫备。今屯额以一甲复令输纳馀粟,事势烦难;惟于每屯酌量拨出馀地若干甲数,即度本营屯官,约计其每岁所入,存备军装、器械、红白赏恤一切营政之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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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似断不可少,宜于筹章程时定之。至现在定勘后计地计饷,及建设营署政教号令,均宜召所选举之屯官,与共事屯官虽未尽属通晓,然令人为其事,不可不使人知之;苟其间稍得一通晓之人,则又可以事半而功倍矣。又据徐守禀称:社番等凡界内有业,而界外又得佔种者概不给粮,此断不可。盖事宜划一,既一例为兵,则按名给饷,固不必问其家之有无;且此时不授之田,将来本丁事故,选人承顶,既无额田之可授,将不与之田乎?抑又另烦筹划乎?本部院以为此项番地,惟有查其应垦与否?果属应垦,虽连延广袤,于事体无关;如不应垦,即行饬退,固不必扣其本饷也(福建通志)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8 页

    (二九)

  台北府淡水县正堂汪,为封收事。今据五小庄佃户郑社记,顶徐炳礼完纳光绪十三年份屯租谷一十五石七斗九升八合九勺四抄,合给串单执照。
  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给。
  县正堂。
    封字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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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示佃交纳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徵
第十五章 屯租 第 1099 页
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馀一切在内,每甲徵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徵收,以次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馀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徵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于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徵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观望延宕,除谕饬遵办外,合行示谕。为此,谕仰各田全、佃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纳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纳六成,其馀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匮完纳,该佃等均不稍有短欠。自今以后,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不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谷各项官徵名目,均免再征,其名凛遵,毋违,特示。
  红单钱粮均归小租户领完,是就田问赋之意。当此收租之时,小租户已领红单,该佃户验明交纳租谷;如□□□者,即将租谷封存在佃,听候查追著落佃户填单完粮之需,特此。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贴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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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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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丝,额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
  谨查乾隆五十三年,经大学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为屯丁,立为屯营,给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其原划番界埔地,续经人民侵垦出,以由收租给发屯弁、丁俸饷,名为屯田,与番田稍有区别。原额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丝,坐落大北坪等处,额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内每甲配谷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又嘉义县划归台湾县管辖额徵萧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内田若干?某堡、某里各计若干?每甲谷作何分配?亦无从查开。此项屯租,随支屯饷,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台湾县通县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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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贡生刘育英等禀称:窃维台湾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图以来,南北路有水处听民成垦,或请官给垦、凑股力垦、向番买垦由番出垦。其业底来历有不同,即配纳之租亦各异。有纳汉垦户租,有纳番口粮租、屯丁租,有纳正供租,各款租税条目向来田业流交,契卷注明租单凿据,通台皆然;惟口粮与垦户租相符,均由私记图章出单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钱粮,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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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有如军饷,俱属国帑,如同一辙。故力垦、买垦者是谓小垦户,辟业主或纳屯或纳正供,皆凭官印官戳纳单收纳,即转缴与官,历造有案可查,非纳口粮垦户之可比。岂有屯租既免,而正犹要配纳之理;果如是,则是两钱粮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机摆弄,藉影冒混。迩因苗栗环城左右六庄佃户,原纳正供者独多,概被四社头目混指为口粮,谎请官差冒款追索;上瞒宪听,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宪作主,谕止冒混,考查分别申详定纳,则民心之不平何由鸣于上听。为此,合将纳款各情节披情宪鉴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台湾清丈各属应徵屯租,先奉奏准一律升科,改租为赋。旋经台湾、彰化两县会议徵收屯租缘由,详奉官保爵抚宪批司,饬经本府宪查复台湾屯田向于完纳屯租之外,又完垦户租、番大租。现在垦户、番户皆遵章减收四成,贴给小租户承粮。新粮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宽免,与民田轩轾大殊,恐多藉口。请如该县等所议,将屯租改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报充公用试办一年,造报立案等禀复。业经藩宪通饬全台南北,必须一律分行查复核详在案。是此项屯租改为官租,仍复徵收,而垦、番各户均遵照减收四成,该番社头目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现定章程办理;至于正供,即系现在之正赋,已于番租核减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并非有另加钱粮。乃近来控争番租之案层见迭出,显因改章之初,辄藉删除屯租名目从中阻挠,既可概见。据禀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阖邑各佃户,业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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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尔等凡有应纳番租,务须遵照现定章程完纳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顽抗,定于拘究,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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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台南府正堂唐,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宪唐札开;案照台湾各属番屯田地,前经本司议详,分饬各县查照从前征收屯租底案,核实户名租数。今自光绪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业减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价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并将奉发各册抄发各县清理。嗣据基隆同知申覆,并无徵收屯租。据彰化县罗令以该邑原有东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因分治案内划归台湾县管收。由司饬据台湾县范令详称:从前彰化年额徵收东螺等三屯屯租银八千六百馀元,以后徵不足数,年仅收银二千数百元。台、彰分治,该三屯划归台邑管辖,黄前令承乙任内,收过光绪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银一千二百六十两,详蒙程前升府批准留作地方善举公用。卑职抵任,均仍其旧等情。当以此项屯租攸关支放屯饷,未便留县动支,仍应提解司库,究应如何截情追解,批行台湾府查案核议详覆察办。又据云林县谢令,以云林应徵屯租原由嘉义、台湾两县划管,详请分饬该二县迅将划归云邑管征屯租,查明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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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何庄、何户名下田园各若干甲?年额共徵应租若干石?抄册移送遵办。复经由司分行嘉义、台湾两县详查底案,抄册移办,并报司查考各去后。稽今日久,该府、县延未遵饬查议具覆,其馀各厅县亦未将奉文查办情形具报。案开奉部饬查,并由司议详饬办,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飞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前指,尽限三个月分别查办,转饬清釐,切实具报,此催。如再视为从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员分赴催,该府并干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亟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尽限两个月内分别清釐,切实具报;倘有再延违定,即委员守催,切切,此札。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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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立杜卖尽根水田茶园埔地物业契字人宋振鹤,同侄德清、二侄顺清、三侄宏清,三侄媳宋余氏,侄孙文鼎叔侄等,先年祖父遗下承买沈家一契,又先伯承买杨家一契,两段田业连一所,土名杨梅坜头重坑庄。其下段水路界址,东至小圳为界,西至消水沟为界,南至圳面田崁,直透与杨家毗连为界,北至田塍立石,直透与林家毗连为界,西至小圳透杨家想思树壆透竹壆直上田塍,与杨家毗连为界,南至水圳透林家坡壆下为界;北至田崁立石曲出竹壆尾湾转由崁直透与林家毗连为界。两段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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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供五两三钱二分三釐二毫正,又六成屯租谷六斗正。原带公陂一口,系食矮坪仔坑陂水,按七尺分汴应得一尺,由圳流至官路面,与杨家按一尺分汴应得五寸,由自己圳至其陂水,按一尺八寸分汴应得一尺二寸,透田灌溉充足,历管无异。因欲银别创,五房人等公同酌议,愿将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受爰托中送与普渡祀典经理林敬修、叶际春等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杜卖极价佛银六百八十元正。色现经中交鹤五房人等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卖主同中踏明业界,交祀典内经理人等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五房人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包卖他人物业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不明及课租不清等弊;如有此弊,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之事。四界内浮沈木石概行不留,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即日银、契两交明白,日后五房人等子孙永远不敢言增赎找洗等情。此乃仁义相交,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杜卖尽根水田茶园埔地物业契字一纸,原带承买沈家印契连司契尾一纸,又承买杨家印契连司契尾一纸,又红单一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经中手鹤五房人等实领到契内极价佛银六百八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倘有遗漏字约,日后执出,不堪照用,永作废纸,理合声明,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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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思田
                             知见 宋昌海
                                宋及锋
                            代笔人 宋维基
                                宋昌和
                           说合中人 宋德鸿
                                钟振禄
                            场见侄 文安
                                文星
                                文和
          立杜卖尽根水田茶园埔地物业契券字人宋振鹤,同侄宏清
                                 顺清
                                 德清
                              侄媳宋余氏
                               侄孙文鼎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七月应祀之日,经众会友面批:此契券如欲质借典当,要三十八份人齐到花押,方为众会应完;若经理人私行典借,不干会内之事,理合声明,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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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叶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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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冈茶园屋宇字人陈传元,同侄万生等,今因有经承买过陈家及古家水田两处,合共一处,坐落土名老坑中。其界址东至大车路冈顶横过为界,四至三姓田面崁下石壆,由溪底湾转透下六寸汴面陂头,至北片崩冈为界,北至崩冈崁眉透上路屈转牛路,透自己茶园窝坜,透上冈顶车路,与陈家毗连为界,南至伯父面龙冈分水,透上冈顶车路,透下林家陂壆至田崁唇,透下小圳至高崁,与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其田原带社租谷二石二斗,屯租谷一石一斗四升,新丈钱粮一两一钱三釐七毫。又带有本山山泉私陂三口,及河水与林家分汴对半小圳透下二处水额通流灌溉又带有瓦屋一座,间数不计,内有门窗、户扇、外井、禾埕、风围、竹木;山上有茶园万馀丛,及香薷树木等项。又带有三侄轮流耕作之田一小处,在于河唇。因乏银应用,叔侄商酌,愿将此田四界内物业尽行出卖与人,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黄焜季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依时值极价银五百员。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清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经手亲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拖欠大租、包卖他人物业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之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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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之后,任从买主前去收租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四界内寸土不留,身及后裔永不敢言赎,不敢言找,不敢言增等情。此乃仁义交关,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上手印契一纸,陈家印契一纸,茶园丈单一纸,田丈单一纸,三姓合约字一纸,古家契一纸,陈家老契一纸,抽回分单一纸,陈家老契一纸,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银五百大员正,批照。
  再批明:倘有藏匿上手字据,后日取出,作为故纸,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河唇另有田一小处,系三姓轮流耕作,立有合约为据,今一并杜卖与黄焜季掌管,批照。
  再批明,契内所载钱粮数目尚未足数,须加纳八钱九分零四毫,抑照。
  光绪十七年(岁次辛卯)十二月 日。
                           在场弟妇 邓氏
                             胞侄 火生
                            在场孙 双喜
                         在场说合中人 黄阿古
                                刘阿顺
                            代笔人 陈耀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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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冈园茶屋宇契人 陈传元
                              侄  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