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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基租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5 页
  第五章 地基租
   第一节 给地基字
    (一)

  立给批人业主林俊英,缘佃人许周树官承垦管内草地一所,该处无可盖造房屋居住,就管内土名桃仔脚现有未垦馀埔一小段,东至大溪,西至沟,南、北俱至沟;四至明白为界;即将该处踏付佃人许周树官前去栽植竹围,起盖屋宇居住,永远为业。除给草地垦批外,合另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批底银二两,再照。
  乾隆四年八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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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出店地约字迁善社番大宇眉勿,份下有自己田头此店地一间,不能成田,别番不得分争,愿招得庄通哥前来,自备桁桷、土砖、盖瓦架造,永为生理居住。当日三面言议,周年愿纳地租银三元正,二家不得争多减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系大宇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6 页
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倘若后日回唐,别处创业,出退以及先问众土官查得诚实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承接居住,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约纸存照。
  乾隆八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笔人 谢彦
                          知见人 (土官)
                     立出店地约字番大宇 眉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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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给出垦内划断一段青埔屋地字人开垦业主刘和林,有淡水武捞湾加里珍庄、树林头洲尾埔庄划断一段青埔,屋地界址东至小阴坜为界,南至小路直透为界,西至小路尾曲转阴沟为界,北至阴沟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刘光异有在垦内开辟田业,年载已满,一应分还业主掌管。和林带念异系叔侄之情,将垦内物业踏明界址,划断一段归送于侄刘光异前去掌管,架造房屋,安身居住,永为己业。递年纳课开垦业主大租银三角正,给单执照。保此业委系和林叔自己开垦在垦内之物业,亦无重张包给他人为碍等弊,俱各分明。其此业划断给出,千休永断,瓜藤永断,叔永远不敢向讨取赎,并及子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7 页
孙人等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出垦内划断一段青埔屋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乾隆(癸酉)十八年十月 日。
                            代笔侄 礼舆
                            在场男 光刚
            立给出垦内划断一段青埔屋地字人开垦业主 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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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给批字业主薛启龙,有奶笏崙庄空埔一所,坐落桃仔园公馆后过桥头,东至田沟,西至小溪,南至田墘,北至大路。今有佃人徐道生前来给批,起盖茅屋,年纳地基租银二钱,给付完单执照。其他人起盖房屋,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业主禀官究治。口恐无凭,合立给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薛。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7 页

    (五)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二人,祖父遗下馀埔一块,店地一所。四张犁店坐东向西,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8 页
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未曾架造,情愿招得族间兄弟何送、何裕兄弟出首承领,当日面言实领过店地基银二大元正。其地基自招之后,任从宗兄弟送、裕,不得异言生端等情。倘有叔侄兄弟生端阻挡,系棉、起兄弟一力抵挡,不干送、裕兄弟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批招字一纸执照。
  即日批明:每年供纳地租银一中员正,约限至十月终完纳,立批是实。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 日。
                         在场见人兄 凤有
                          代笔人兄 供登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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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给批业主诸协和,今置有杨梅坜埔地一所,坐落四至,东至□□□,西至□□□,南至车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阔一丈八尺,给与刘显发、刘荣狄前去盖屋,听其售觅生理,每年应纳地租银二钱正,以备业主完课。自给之后,听发、狄二人掌管,而他人不得混争。倘两人如有藏匿匪类等情,听业主禀逐另招,不得藉阻。而发等日后欲回藉别创生业,退售此屋,抵还工本,须择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对明割佃。今欲有凭,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9 页
批为照。
  业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19 页

    (七)

  立给永付地基起盖字迁善北社番悔仔元、乌肉元,有承祖父遗下厝地基一处,坐落土名竹林庄北势溪仔坑,东至大宇目义园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园界;四至界址明白。先问社中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竹林庄汉人曾国裁、曾国燕官前来出首承给,时三面言议备出厝地基价银三十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厝地基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挡。历年配纳地基钱一百五十元正,到社交纳,给出完单。自此一给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之理。保此地基系元等自己承祖父物业,与社内叔伯姊妹人等无干,亦无上手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永付地基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
                             代笔 阿甲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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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给永付地基起盖字迁善忠社番 悔仔元
                                乌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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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立给批地基竹堑社原土目三斗限比抵,先年众社阄分应得有屋地一块,坐立新埔庄,东至麻吻恭地基,直透范四下面墙脚为界,西至里孛日一竹围直透为界,南至崁面车路,北至竹围外大车路为界;以及界内禾埕、菜园等项,四至界址分明。兹招得汉亲郭登寿前来承给,即日收得地价佛银二十五大员正外,每年供纳地租银钱四百二十元,永为定例。归限自收,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禾场、菜园随即踏付,听寿依价前去架造房屋,以为永远管业,不得窝匪聚赌滋事。日后倘欲别创,任从退手,不敢阻挡。保此地基系限自己之业,亦无挂碍;如有房族人等藉端滋事,地主一力抵挡。立给批地基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东畔与麻恭交界内,黄运起屋侵入半间之地,其大租归寿收纳,照界以直透范四下面墙脚为准,立批,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十月 日。
                           代笔人 王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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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侄 加嗄
                           在场男 何把里
                      立给地基批原土目 限比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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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立给佃批字黄燕礼,因有杨梅坜公馆前店基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伯公崙为界。今有佃熊世西前来认给,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去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钱,茅店二钱,不得抗欠,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诚实经商,永为己业。倘欲回籍或别创退售,不得与匪人顶替,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1 页

    (一0)

  立招架造字朴仔篱山顶茅武哒社番茅格打布也,先年承祖遗下有荒埔一处,土名土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2 页
牛内横车路下。即日同到踏看,东至车路为界,西、南自己田为界,北至沙王拜田水沟为界。兹因汉人刘邻元兄无所居住,前来向到税有荒埔一处,即日经通事、社丁三面言定,要架造房屋,元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大员正。限至六月一足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其埔地任从元前去架造房屋,永为居住,茅格每年亦永收地租银,日后二家不得争多减少,生端滋事等情。此系二比两愿,恐口无凭,立招架造字一纸,永为执照。
  嘉庆元年八月 日。
                           亲茅 格通
                         知见姊夫 河四老阿沐
                           代笔 熊朝纲
                       立招架造字番 茅格打布也

  光绪丙子三月十七日外批:此约自邻元老祖屋边踏山,从正南西车路周围一带,其阄分授受之业,一与章志公,一与衍茶授受,与各房无干,各管各业,批照。
  此约内之房屋、地基,于光绪丙子三月内,各房兄弟齐到划清界地,自后各执拨单,各自守管,批照。
  批明:光绪己卯年二月初四日,四老弟各乏银应用,再向得原典主之孙进录手借过银母五大元正,每年贴利银一元,即将字内地租银抵销清楚,批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3 页

    (一一)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遗下开垦置有地基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其地基东至竹礐,与叶家毗连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公地为界,北至钱家坡唇直透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彭阿进前来自备工本架造房屋,进备出花红酒席钱八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于和等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进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承祖父开垦之业,与别房杂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自卖之后,永不敢异言生端枝节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欢,仁义相交,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等实收过字内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 日。
                          依口代笔人 陈多青
                           说合中人 詹成勤
                           在场后裔 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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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 钱荣和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4 页

    (一二)

  立给店地基字业主陈有为,承祖遗下店地一处,址在四张犁下街东片。因乾隆五十九年,家兄瓜绵有收过廖福观店地基银四大员正,今即将此店地基踏明界址,东至店后水圳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福德爷店墙为界,北至萧家店墙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廖福观起造成店,永为己业,递年带纳业户地基银一员。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每年应纳业主店地基银一员足讫,再照。
  嘉庆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并为中人 邱相龙
                      立给店地基地业主 陈有为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4 页
    (一三)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塘转退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5 页
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5 页

    (一四)

  立给地基字人马芝遴社番土目潘从龙,因鹿港兴宁宫边前年有给过林德观旷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馀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银公用,托中引就给与施瓜舍前去填塞平地,东西有七丈馀地,东至林宅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北有四丈馀地,南至林遥宗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明白。当日三面公议,收过压地基佛面银四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随踏付施瓜舍前去盖屋居住,永为久居。约定每年贴纳番地基租税银一钱五分正,凭单收取。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地基字佛面银四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五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6 页
                            为中人 陈廷耀
                        立给地基字土目 □□□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6 页
    (一五)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保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番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垦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银四钱正,按年交附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其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
  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 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7 页

    (一六)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崙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租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馀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围边店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员。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亲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员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 日。
                            代笔人 郑玉龙
                            为中人 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 卯氏
                         立招起店字人 罗传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8 页

    (一七)

  给出垦单字业主陈贵生,承祖陈周文昔年开垦四庄遗下四张犁上街地基一所,透二落,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滴水为界,南至廖顺芝为界,北至送自己墙脚为界;四址踏明。今有黄送欲店居住生理,前来手内给垦,送愿送花红佛银十三大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将此地基一所,透二落,踏付送掌管,自备工食架造楹梁,起筑成店,永为己业。当日二面议定,逐年应纳地基租佛银一大元,的限六月终,亲带到家交纳,业主陈周文之裔陈贵生给出完单为凭,不得拖延。支给出垦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十四年八月 日。
                            中见人  江岐
                           给垦单字  有为
                                陈贵生
                                 贞九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8 页
    (一八)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兹因西无地起瓦店,前来向得叔祖俊良无嗣之店地,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29 页
坐落土名杨梅坜公馆前上街,东至陈家地为界,西至杨及明店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店后山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房亲兄弟人等商议,每年祭扫无银使费,即良自置店地,当众交付与西前去自备桁桷、瓦等项,架造永远贸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银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与睦为良祭扫之费。其大租每年系西自办,给出完单,交与西收存;倘日后西欲出兑店宇,睦房亲兄弟人等不得阻挡。若地主欲兑地基,亦不得阻挡。此系二家和气,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地基主欲兑地基租银,仍照原额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兑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银三元,无贸易居住地租亦不得减。又二家欲兑,俱宜声明。又店中之井,原系与杨家当日同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银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银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馀年照合约供纳,再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二月批:此约起有两坎店宇,一坎透入两落并过水,透出菜园立石,归与钟进贵承买,立批为照。
  嘉庆十五年十月 日。
                             代笔 杨步青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0 页
                            在场见 林康贵
                                杨双明
                                曾荣高
                                李显龙
                                林开连
                                曾以开
                          立合约字人 林睦淑
                                熊世西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0 页
    (一九)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基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庄。东自过桥大路边,西至林家厝基为界,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十大员,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折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1 页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 日。
                         为中并知见 □□□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 马照生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1 页

    (二0)

  立给卖地基字人中港社合欢、瓒生等,有同管旷地一所,坐在中港海口庄顶面,东、西、北接连林胡生墙头踏出三尺二寸石钉为界,下面东至西石钉二丈一尺接连林二大圳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踏分明。前因林转观起盖侵地,今同中议定地基银二十三大元正,即日亲收过足讫。又约每年地租粟一斗正,逐年完纳。其地基随付买主前去起盖房屋,任从其便,不敢刁难。保此业系欢等合管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不明情弊;倘有此情,系欢同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三大元足,再照。
  又批:林转观现居房屋压塞,前无车路,如日后欢等欲起田厝,须当林转厝后折还通路,不得刁诿,再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2 页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胡光明
                            为中人 林潭
                       立给地基字中港社 合欢
                                瓒生
                             知见 结仔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2 页
    (二一)

  立给厝地字业主王今,将管下新盛庄界内三块厝庄西势旷埔踏出厝地基一处,东至路,西至本家埔,明量二十六丈,南至车路,北至大消水沟,明量一十七丈;四至界址明白。许给佃人陈僯生前去自行盖屋居住,当收地基银三十元,异日不得阻挡滋事。该佃人务须照踏给之地起盖,不得侵佔过界。今欲有凭,立给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七年八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2 页

    (二二)

  立给垦地基店契字迁善南社通事六万海,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店地基一处,所筑二座四落,坐落土名址在沙辘街东畔埒。其四至,东至滴水界,西至街路界,南至杨家地界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3 页
北至杜家厝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通巷直透东南出入,年纳番业主店地基大租银六钱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垦,先问番亲姊妹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双鲤堂出首承垦,时同中三面议定值垦店地基价银二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垦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居住,或是出税他人,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垦千休,日后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地基系是海承祖父应得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海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垦地基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给垦地基店契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八年十一月 日。
                             为中 □□□
                            代笔人 陈德
                             场见 □□□
                立给垦地基店契字迁善南社番通事 六万海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3 页

    (二三)

  立出永批字人陈旺玉,今有自己向业主给垦埔地一所,土名坐落新兴庄南栅外。当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4 页
日议定,前后长九丈五尺,东西四至面踏分明,情愿出批于右运、宗声、曰泰架造店房居住,永远为业。倘要别创回唐,任从古家出退于人,旺再不得异言增赎等情。即日议定每年贴地租银五角正,交旺供纳业主。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永批字一纸付照。
  嘉庆十八年十月 日。
                             在场男 水生
                             知见 徐仁彩
                             代笔 徐奕俊
                         立出永批字人 陈旺玉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4 页

    (二四)

  立杜卖尽根店并地基契字人刘灿,今有先年自己买得茅店一座,土名龟崙岭顶,前后共三落,又带过廊一落,前后直透,又并门窗、户扇、家物等项。前至本岩前车路为界,后至罗传园为界,左至罗传园为界,右至罗传屋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逐年供纳本庙地租钱二百文正。今因乏银使用,情愿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妹婿林继宗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十大元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5 页
正。即日同中银、契交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其店即凭中见交付银主居住,永远为业。灿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赎等情。此店系灿之店,与房亲人等并无干涉,亦无先典后卖,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上手垦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店价佛银三十大元正,所批是实。
  再批明:罗传分下地租银,至庚子年起,每年供纳地租银一大元,再照,行。
  嘉庆十八年正月 日。
                            中人 翁扶
                           在见 弟 石成
                               江仕海
                          依口代笔 陈东兴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 刘灿

  再批明:上手店税字家伙单共一纸,付执为照,行。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5 页

    (二五)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6 页
,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员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设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设。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田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再批明:乙年至巳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6 页

    (二六)

  立给批字迁善南社番妇阿目大万、百字大顺等,有承祖遗下应分埔地一处,坐土名贯在埔尾庄,东至路界,西至水沟界,南至万芳地界,北至阿来选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汉人李海观、李祖观出首给厝地,时凭中收过批字银价四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7 页
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任银主起盖,栽插竹木,永远长久。当日三面言议,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给单存照。保此埔地系是万、顺承祖物业,与社内番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万、顺同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过批银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埔地先年阿目大万、百字大顺社父给与海、祖之父起盖居住,恐旧契券或有或无,查出不用,批明,再照。
  道光四年十月 日。
                             知见 □□□
                             代笔 □□□
                             在场 来仔选
                                大字彰
                      立给批字南社番妇 阿目大万
                               百字大顺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7 页
    (二七)

  立给出地基批人许妈义,有承父遗下阄分应份田园物业等项,坐落土名沪尾庄仔内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8 页
曝布埔,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阄书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本额抽出地基一所,址在布埔,随即四至踏明界址,外托中引就向族亲抵伯出首承给,时三面言议约定地基批礼金银十大元正。其地基随即踏明一间,量明尺数,内直长十丈,横阔一丈八尺其前至郑光豹官田田岸为界,后至自己田田岸为界,左至张家厝壁为界,右至蔡家厝壁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各踏明付抵伯前去起盖屋居住,任其自便,不敢阻挡,其日后子孙承遵此约,不敢言及找赎,或借欠财物生端滋事。又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重张交加来历不明等事为碍;如有等情,义自出首抵挡,不干抵伯之事。保此业永付抵伯掌管居住,永为己业,约其每年该纳义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此系约定,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出地基批一纸,付其永远存照。
  即日同众见交收过给出地基批内礼金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五年正月 日。
                          代书人宗伯 际蛙
                          为中人族长 西伯
                       在场房亲佑见堂伯 金伯
                                迎伯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9 页
                       立给出地基批字人 许妈义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39 页
    (二八)

  立过佃给出永管卖尽根店地基契字竹堑社番卫万仔那,先年出卖于谢长富,兹因别创,情愿将此茅店二间出卖于杜春生出首承买,谢长富当日场中三面说明,其上年永买卫万仔那契字一纸,未觉失落,任查无可付照执。据谢长富情恩,自愿将契内佛银抽出二大元,经中付交于承买人杜春生自己前来向业主卫万仔那亲收。其店地基四至界址,谢长富卖契内注分明。又递年每间供纳地基大租钱二百文,二间每年计共纳大租钱四百文,永为定例,不得加减。递年六月给出完单执凭,其店地基任从杜春生架造,永为己业。即日经中三面钱契两交足讫。保此业委系万仔那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以及子孙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承管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契面佛银二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六年(丙戌岁)六月 日。
                             在场 谢长富
                             中人 张阿生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0 页
                             代笔 饶荣锦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子竹堑社番卫 万仔那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0 页

    (二九)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何长兴,即仰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沪尾妈祖宫右畔。今因林江观乏厝居往,亲向三等给出店地一坎,前至车路,后至海墘,左至陈天水,右至圹地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议,愿出碛地银九大,历年配纳地基税银一大员正,自向业主给出完单执凭,不得糊混抵饰。随将店地踏付佃户林江观前去自备工料,起盖茅屋居住,不许窝藏匪类赌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业主呈究。倘日后要移居别处,预先报明业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碛地银九大员正。
  道光十四年二月 日立给店地基垦批人 业主。
  再批明:日后佃户林江观如要翻尽瓦屋,听从其便,不得阻挡,印。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0 页

    (三0)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有承祖垦升遗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陈平庄三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1 页
界庙西片,东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泽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沟界。又连秧地二丘,东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车路外大鱼池岸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处,界址分明,凭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给垦,付陈清官前来起盖居住耕种,永远为业。即日梅凭中收过给垦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其银、契两相交收,递年配纳业主地基租银五钱,早季给单收完执照。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垦契内银二十大员正足讫,照。
  批明:水份石碑沟抽出三分,配陈平庄庄众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业主。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
                         为中人宗亲 淑和
                           秉笔男 启泰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 陈占梅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1 页

    (三一)

  立给地基字总理杜昆岗,垦户卫寿宗,同合庄人等,兹有咸菜瓮南栅外三界庙门首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2 页
对面石壆外公地一所,坐东向西,东至陈姓竹围石壆为界,西至直街大路为界,左边巷路为界,右边黄乃露连墙脚为界,四址面踏明白;丈明一丈六尺阔。兹因建庙乏银凑用,公议将此馀坪抽出店地一坎,给于汤锦寿架造店所,当日锦寿备出店地价银十八大元正,交付总理收入建庙公用。议定每坎店地,递年锦寿仍该纳地租银一大元正,付交总理收入为庙税香灯费用,以便给出完单执照。自给之后,任锦寿择日架造,安居生涯,永为物业;倘有人等阻挡生端滋事,系昆等抵挡。今欲有凭,立给地基字付照,行。
  即日批明:昆岗实收到锦寿地基银十八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道光十六年六月 日。
                          依众代笔人 张耀堂
                         在场见合庄等 □□□
                          立给地基字 □□□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2 页
    (三二)

  立给地基字迁善南社番阿眉大甲,有承祖遗下应分埔地一处,坐址土名贯在本社后竹林庄,东至路沟为界,西至爱著班园为界,南至绵生同蒲氏武葛园为界,北至六万眉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种,不能掌管,先问社中叔侄、兄弟、姊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3 页
妹、亲戚不能承受,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竹林庄王天来官前来出首,起盖房屋居住,家声大振,显耀门闾,时三面言议定备出尽根契内佛面银二十六大员五角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盖屋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大甲子孙不敢言及贴赎。历年配纳地基钱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纳,给单存照;其地付银主栽插竹木,系佃人工力,自始至终业主不敢砍伐。保此地基系是大甲之业;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地基契字内碛地佛面银二十六大员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 日。
                          知见  □□□
                         代笔人  沙成金
                 立给地基契字迁善南社番 阿眉大甲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3 页

    (三三)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4 页
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员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员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笔 纪东生
                           中见人 乌肉悦
                           在场人 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 明仔大耳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4 页

    (三四)

  立给店垦字人芝葩里郭龙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处,土名大丘园,号曰新兴街,坐东向西,前至车路为界,后至城沟,左至墙壁为界,右至墙壁为界;四至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5 页
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吴世甘自备工本,起筑店厝,设立生理,建成市曹,交关贸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议,甘备出垦银二大员,交付本业主亲收足讫;即地基随踏与甘掌管为业。自此出垦以后,无论甘后来若盖砖瓦华厝,或草茅室宇,惟议每年终应纳本业主地租银二钱五分正,给出完单执照一各不得刁难。倘逐年地租积欠太多,甘自应将店起耕,估还本业主出税抵额地租,不敢异言反悔。此系业佃两愿,合给垦单一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本业主亲收过垦内佛银二大员正足讫,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5 页

    (三五)

  立出垦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今因台地未尽垦报升科,原属归社额兹有关帝厅庄墘大路边荒埔一所,有汉人詹称官乏厝地租地前来,给出厝地一所,东至竹脚为界,西至圳,南至詹送,北至陈家厝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日收过垦契银半大元正,逐年配纳大租银二角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完讫;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付詹称官前去掌管种竹,起厝居住,永为子孙己业,日后永无棍番藉名吓骗,言洗找反悔等情;如有此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6 页
情,系通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契内佛银半大元正完,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 日。
                              为中人 詹近台
                              代笔人 施景章
                         立出垦契字人通事 □□□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6 页

    (三六)

  立信地基批字业主董吴陈,有承管桃园街北门外一带课地,前有佃人徐玉全向本业主给出北门旧桥头地基一处,东至徐宗墙基,西至徐轩墙,南至大路,北至黄家田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其起盖厝屋居住,逐年配纳地基租银一钱,给事为据。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永远为照。
  业主董吴陈。
  咸丰二年十二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6 页

    (三七)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7 页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王义广,管下上陂头店地佃人廖光传欠地起盖,向业主求地一所,址在大加蚋保朱厝崙庄上陂头,东至陈家壁为界,西至谢家壁为界,南至过路旷地透埤为界,北至杜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付业主完课;四至界址,给付佃人廖光传官前去兴工起店,永远己业。时先收过垦礼银十大员正完足,异日业佃不得争多减少。此系业佃仁义交关,不敢滋事生端,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批礼银十大员正完足。
  咸丰四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经齐
                          在场知见人男  天花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 王义广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7 页
    (三八)

  立给地基约字人旧郊妈祖会当事郑耀等,有于道光年间,会内鸠资向杨家买置瓦座店一座,址在新庄街五十六坎内慈祐宫前左畔第七间,坐南向北,东至陈家店为界,西至周家店为界,南至水沟底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陈金声地基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8 页
银三钱,每年收税,以为会内祭神之费,历管无异。祸因咸丰三年间,分类街众人民逃亡四散,座屋被火烧燬,店契一宗亦被焚灭。迨至四年平定之后,会内诸人回家,爰集公同言议,无力起盖,时托人引出王祖粪出首自备工本起盖,当日议定,言约每年应纳地基银十二大元正,以为会内祭神之费。其地基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王祖粪前去起盖,或自己居住,或税出他人,任从其便。其应纳地基银十二元,每年至三月间办会之时,自当备出缴纳值年炉主,不得爽约。保此地基系旧郊妈祖会内承买杨家物业,与别人无干。虽会内有十馀人,而举耀为当事,一人可核断,无不明之理。此系仁义交换,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四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赵君德
                          引就人 蔡万生
               立给地基约字人旧郊妈祖会当事 郑耀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8 页

    (三九)

  立给卖地基字钟承钦,有承管杨梅坜公馆前埔地一处。兹有黄元长前来认给公馆前上街店地一坎,阔一丈二尺,东至墙,西至墙,南至店前大路,北至店后竹壆为界;四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9 页
至界址分明。年配地租钱一百文,当日议明地基三大元正。其银交钦收讫;其地照价踏明四至,付与买主前去架造掌管,永远为业。地租钱每年十二月中备楚,向埔主完纳,收单执凭。该长居住,务要安分守己,不得窝匪情事。倘欲回籍,抑或别创,任其退售,钦不能阻挠异言等情;须声明埔主请租过户,毋得妄退匪人。今欲有凭,立地基字付照。
  咸丰五年九月 日。
                         在场见给人 □□□
                         立给地基字 钟承欢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49 页

    (四0)

  立给出地基字人郭娘茂,缘先年承父遗下埔地一所,坐址店仔岗庄,四界载在契内注明。今因宋李进前来向给地基一处,东至自己竹脚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石崁为界,北至陈家墙为界;四界面踏分明。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地基银四大员正,每年供纳地基租银一员三角。自给以后,任从宋李进架造房屋,作园耕种,日后子孙人等永无异言生端。保此四界委系娘茂承父遗下物业,与他人并无交涉等弊。此系二比欢允,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茂实收到字内地基银四大员正讫,立批,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0 页
  咸丰五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郭名升
                            在场人 郭阿古
                            代笔人 彭日来
                        立给出地基字人 郭娘茂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0 页

    (四一)

  立补给垦批埔园字人霄里社通事萧联裕,承祖父辖下埔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桃涧堡员树林庄份仔。今有汉佃曾继长、曾继房等承父亲前年向到康兜、欧砚官买过旱埔,上手老垦在江家垦内,抽出犁份五分正。其界址,东至车路为界,西至崁坑为界,南至曾家园定石,直透崁竹为界,北至崁坑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继长、继房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厝,栽种果仔杂物等项,永远为业。递年永照四至界址内,俱该纳地基租银一钱正,每年业主给出完单,付佃人收执,不得异言生端滋事。继长、继房自给以后,须要安分守己,不许窝藏匪类,致因生端等情。保此埔业裕承祖父转下物业,与别社番汉人无干,亦无重给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不明,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业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补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1 页
  一、批明:埔园前父亲所置,系八大房公业。垦批遗失,再补给垦,批照。
  业主。
  咸丰九年九月 日。
                            代笔人 游清华
                                淮安
                                坤富
                          在场见社番 振荣
                                燕仁
                                水养
                         立补给垦批字 □□□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1 页
    (四二)

  立给地基人王鹤茂,缘佃人曾光脯垦给旷地一所,址在新店后,长三丈七尺,阔一丈九尺,起盖瓦屋一进一间两面。议定现销银六员正,其银亲收足讫。逐年地基税银一员正,其银至冬节纳清,不得挨延。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2 页
                          立给地基字 王鹤茂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2 页

    (四三)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缘有圹地一所,址在红毛港堡埔心庄城内,东至溪崁墘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连为界,北至游屘党店壁毗连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辈,乏屋可居,情愿将此圹地之处,任浪架造成店。当日同中议定,每年该纳地基租税银三角正,历年付水取收;其圹地四至内,与浪架造,日后应皆浪掌管之业。倘若浪有他处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税裁取。至于地基租税,仍照旧例交纳,然水日后以及子孙决不敢异言争执生端滋事。保此圹地之所,明系水之圹地,与房亲别人无干,亦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水出首抵挡,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特立给出地基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同治十年十月 日。
                        立给出地基字人 王水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2 页

    (四四)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3 页
  立给垦批字人大安庄业主金晋安,有承买王家大坡一口四处浮复埔地,土名中店仔。佃人蔡成加前年彼岸外先起盖居住纳税,今厝前大陂内埔地填筑成业,托中求垦批,东至竹围为界,西至陈家为界,南至陂水为界,北至厝后滴水张家园为界;四至界址踏明,横直俱各立石为界明白。时同中奉送垦批酒礼银八大员完足正,每年带纳地基租银一圆,今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成加前去耕作,掌管为业。保此业系金晋安明买承管物业,并无重垦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业主安自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仁义求给垦批,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奉送垦批酒礼银八大员完足正,并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高邦札
                            为中人 蔡团祖
                                林士洗
                                高庆庸
                                王元亨
                            知见人 林和顺
                                林庆记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4 页
                       立给垦批字人业主 □□□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4 页

    (四五)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员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三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罗文元
                            知见 林象成
                            在场 林象进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5 页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 朱阿苟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5 页

    (四六)

  立给垦地基字人余有成,自置宅地一处,址在蓝兴堡顶桥仔头街南畔,东至林溪店屋为界,西至自己圹地为界,南至十溪为界,北至街道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兹因许将地基付他人起店,托中引就付与树仔脚庄林树官出首承垦,三人面议逐年认纳业主余有成地基银二员。其地基随即踏明界址,付与林树官自备工本银建筑店屋,任从变更,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亦不能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有成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等情为碍;如有等情,成自当出首抵挡,与店主无干。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垦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元年三月 日。
                            代书人 范志成
                            为中人 林大川
                         立给垦地基人 余有成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5 页

    (四七)

  立给垦单圹地基字人福德爷一所,址在下桥仔头庄,东至沟界,西至沟界,南至竹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6 页
界,北至石南山厝林永固田界;四至界址分明。林添庆自备工本起盖茅屋一座五间,逐年配纳福德爷地基银五角,永远认纳,不敢抗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垦单圹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光绪二年五月 日。
                   立给垦单字福德爷庙祝炉主 □□□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6 页

    (四八)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油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徵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员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员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此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7 页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行。
  光绪三年(岁次丁酉)十月 日。
                           代笔人 张庆清
                           在场族 亲祖喜
                          在场母亲 林氏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 李清油
                                家昌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7 页
    (四九)

  立给出现消地基单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奎府聚街尾土地公后街,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东至田,西至车路,南至许家,北至黄家;四至界址明白。议定现消银九大员,每年配约业主地基租银一员五角正,逐年完纳,割单执照。于是托中引就与周张李氏仅凉前来承给地基一坎,时同中生记亲收过现消银九大员正足讫;其地随即踏明界址,立字交付仅凉前去兴工起盖瓦店一坎,永为己业,日后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给现消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生记亲收过现消字内银九大员足讫完足,再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8 页
  光绪六年八月 日。
                            为中人 陈振源
                     立给出现消地基单字人 吴生记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8 页

    (五0)

  立给出地基字人钟元宝,承先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东至大路为界,西至钟盛连埔毗连为界,南至元宝自己菜园壆为界,北至钟盛传门前相思树,直透东片园壆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托中招得黄鹤翔、钟茂兴前来架造营谋,即日三面言定黄鹤翔、钟茂兴逐年应纳大小地租银一员,务必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分文。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于二人掌管,任其自行主裁成业,永远居住,异日就出万金,亦是各安天命,不得异言。保此物业明系元宝承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毫无干涉,并无包写他人界址,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元宝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字内四址内物业,逐年应纳地租银一元,丰荒两无加减,批照。
  光绪六年(庚辰岁)十月 日。
                         为中代笔兄 义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9 页
                           在场叔 阿增
                       立给出地基字人 钟元宝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59 页
    (五一)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识,求将此空地付与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许允,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纳地基租银一圆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业,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圆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 日。
                            代笔人 陈福
                            知见子 温清海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0 页
                         立给地基字人 温尚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0 页

    (五二)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消银九员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家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出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消地基银九大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 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 吴生记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0 页

    (五三)

  同立给起盖字人张广福,有地基一坎,在兴直堡新庄公馆口街,坐北向南,东至陈家壁为界,西至水老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过水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杨彭有向张广福出地基一所,托同中三面言约,备出现销银二大元正。年限未定,每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1 页
年应纳地基主佛银一大元正,照四至界址内听付杨彭自备料工,起盖茅屋一进,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同立给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现收过字内现销银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七年 月 日。
                           代笔人 张骏
                           为中人 陈水生
                        立给起盖字人 张广福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1 页
    (五四)

  立圹地字人蔡庆,因奉谕晒曝课盐,乏地建筑砖埕,托中向过万香号出油车港庄海塭界内。庆自备工本开筑砖埕,前来晒曝盐觔交馆,四至界址经中踏明。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元正,约至年终到馆完纳,领单执据,不敢逾期短欠情弊;若有短欠情弊,应听业主将地吊回,别他户晒曝;如若年年纳清,永为晒曝,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旷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八年十月 日。
                            代笔人 蔡庆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2 页
                            为中人 陈瑞旺
                                郭循良
                         立圹地字人 蔡庆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2 页
    (五五)

  立出开垦字人蓝兴馆业主蓝隆绪,有承祖遗下蓝兴、东等保大租及荒埔圹地,付佃开垦田园,筑盖厝宅,年纳大租。今有下街庄刘永兴向本馆请垦大墩土地公庙西势圹地一所,东至林老知园,西至水沟,南至鱼池岸,北至林屘菜园,离本厝四尺;四至踏明为界。时收垦字银二员,愿将此地付永兴筑盖厝宅,永远为业,年纳大租银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蓝兴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如有无耻之徒混认,本馆一力抵挡,不干永兴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接,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垦字一纸为照。
  即日亲收过佛银二员,重一两四钱足讫,再照。
  再批明:字后收佛银二大员,重一两四钱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 日。
                         亲立垦字业主 蓝隆绪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2 页
    (五六)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3 页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陈金兰、金富、金春、侄接兴、顺兴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因乏基架造房屋,前来向得兰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石崎仔庄,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银二元正;其地租银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计间数,任从栽种风园、竹木、菜园等项。异日倘欲移居别处,不得砍伐拆毁;倘欲退卖等情,务须向业主相商,亦不得退卖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两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 日
                            在场弟 陈金兴
                            代笔人 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 叔 陈金兰
                              同 陈金富
                              同 陈金春
                              侄 陈接兴
                              同 陈顺兴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3 页
    (五七)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4 页
  立给出开垦字人蓝兴馆业主蓝载升、蓝云官户下蓝隆绪,有承祖提督蓝元枚,蒙皇恩赏赐开垦东、蓝兴等保大租未垦之荒埔、圹埔,应归蓝兴招佃开垦。今东大墩建设慎斋堂,在土地公庙东片,其地系蓝兴物业,东至林家田,西至竹路石埒,南至林家园,北至赖印林成店后尾墙围石基;四至界址踏明。亲收立垦银六员,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付交慎斋堂掌管,永远居住。其地基租逐年喜赦慎斋堂佛祖添作油香。此系绪诚心奉敬佛祖,日后子孙不得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地系绪承祖物业,与别人等无干,亦无重张立垦,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慎斋堂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开垦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亲收过垦内佛银六员,库秤四两二钱足讫,再照。
  光绪一十一年(乙酉)十月 日。
                          (亲笔不用代书人)
                      亲立给出开垦字人 蓝隆绪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4 页
    (五八)

  立给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承祖父遗下山顶井仔头庄后地基一处,因前土目经向林万给付地基字,为彰、泉扰乱分散,失落地基字,后复回林万之子林清芳向本通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5 页
事相商再给地基字。明踏界址,东至车路林牛界,西至林塔、林太宗界,南至车路界,北至林富界;四至界址分明。面约全年应纳地基银八点。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给地基佃人掌管,任从处置开造筑茅屋埔园。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耕字内银四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月 日。
                            代笔人 严掌
                            依口人 陈飞
                    立给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 巫福清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5 页
    (五九)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圹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员,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员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6 页
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员,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员,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圹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卖买。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 日。
                            说合人 余树
                          立给垦字人 蓝载升
                            代笔人 庄振良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6 页
    (六0)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诚、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崁。其厝坐北向东,东至竹围为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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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给垦银八大员正,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崁,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异言及垦耕,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员正,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在场知见人 廖正汃
                           依口执笔 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 廖朝孔裔孙 水城
                                生源
                                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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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

  立给出地基字人进和、进香,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兄弟阄分应得之业,系坐落土名中港,头份街后桂竹林公厅右片屋外菜地一所,东至屋滴水沟直透为界,西至郑家竹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68 页
围横壆为界,南至进麟兄菜园沟为界,北至水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凭中说合给与陈光斗前去架造书房等项,即日陈光斗备来无利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给管以后,任从陈光斗备本架造书房,永远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陈光斗应纳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减,和兄弟永不得异言折屋还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讨回碛地银等因。此系二比允欢,两无逼勒,恐口无凭,合共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实收到字内陈光斗备来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阿壬
                           在场兄 林进麒
                           代笔人 吴拔英
                       立给出地基字人 林进和
                                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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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

  立给出店地基字人杨佳母,昔年间有承芳枝祖建置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大树林头庄。踏出店地一坎,坐北向南,前至火车路为界,后至过水横墙路为界,左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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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墙路石脚直为界,右片至本店墙路石脚直透墙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别创,相商愿将此店地基一坎给出,爰是托中招得佃人简金土前来自备工本,同中当场三面议定给出店地,进连过水,土备出佛面银八大员正。即日立字,母亲收过给地基银足讫。约定此坎店地一年配纳地基租银一大员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简金土前去起造瓦屋成店,任从居住出税。其地基银年纳年清,不得少欠分文亦不得拖延过限;如有少欠分文,自应归管。保此店地系杨佳母承芳枝祖建置之地,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年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母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架造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爰给出店地基字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母经中人手亲收过给出字内佛银八大员正足讫。
  光绪十八年二月 日。
                           代笔人 杨天祥
                           为中人 杨水玉
                          在场见人 杨新富
                      立给出店地基字人 杨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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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0 页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术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祠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居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壆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员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 日。
                           秉笔人 林金台
                               徐亦轩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 张兆麟
                               陈光海
                               张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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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四)

  同立给起盖字人张广福,即鹏程,有地基一坎,址在兴直堡新庄公馆口街,坐南向北,东至张家壁为界,西至张家壁为界,南至张家菜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照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吴琴德有向张广福,即鹏程,出地基一所,时三面同中言约,备出现销银四大元正,交鹏程收足讫,每年应纳地基大租的佛银二大元正。四至界址内听付吴琴德前去自备工本,起盖房屋一进,连过水沟井在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同立给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现销银四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 日。
                           代笔人 黄轻泉
                           为中人 吴水生
                   同立给起盖字 张广福(即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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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

  立出地基字人埔主萧德贤,缘承祖遗下石崎仔田业一所,历管无异。兹有邻亲许友生托保前来,垦地基一座,址在陈昂竹围外,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带纳大租银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2 页
一元,小租银一元,计共二元,每届六月中完纳清楚,给单付照。自之后,任从生前去自备工本桁桷,盖造屋宇、菜园、风围居住。务要安分守己为业,不得非为滋事,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情,任从埔主吊销,另招别佃为业,该佃不得异言妄生枝节。倘日后务要别创,通知埔主清租过佃,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业佃相依,两无迫勒,口笔有凭,立地基字一纸,并承字一纸,共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佃所地基,盖送屋宇居住,每年应纳大、小租银二元,届期完纳,给单凭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在场 古宝
                            代笔 萧禄
                      立地基字人埔主 萧德贤
                            佃户 许友生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2 页
    (六六)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钟友桂,先年承父遗下自己阄书内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庄大路边。情因托得知见面踏,东至竹壆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墙毗连为界,北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3 页
至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叶氏自备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带旱园五坜桂向得朱叶氏手内借出无利银十大元正,即日与知见色现交于友桂兄弟父子亲收足讫;面言银无利,店地基无租。其银不计年限为期,倘日后友桂有银可还与朱叶氏,每年应纳店地基银二元,凭单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倘有少欠,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收租抵利,不得异言等情。此乃二比欢允,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永纳起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实收到字内无利佛银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业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东界陈家店内隔墙朱叶氏自造一间,再照。
  光绪二十年(甲午岁)十二月 日。
                           代笔弟 光辉
                           知见人 吴清亮
                           在场弟 石华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 钟友桂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3 页
    (六七)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4 页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园、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扇,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久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升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 月 日。
                            代笔人 陈鸿猷
                            知见人 林阿来
                             在场 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 刘丁郎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4 页
    (六八)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5 页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出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折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 日。
                           代笔人 黄显
                           在场弟 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 陈石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5 页
    (六九)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员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6 页
备工本建造,该明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 日。
                            知见 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 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 赖文魁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6 页

    (七0)

  立永远出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兴直堡新庄武庙口城墙边。其空地现界,东至车路沟为界,西至自己厝滴水为界,南至港为界,北至滴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空地永远出与人,爰托中引就与老丰美号起盖,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税佛银八大员正。其银即于每年八月完纳,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毫;其空地随即同中踏明界址,听付老丰美号起盖成屋,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远出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四年(阴历戊戌)八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7 页
                           代笔人 余郑诚
                           为中人 高玉山
                      立承远出地字人 高知久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7 页
    (七一)

  立出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西,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8 页
主毁折议罚,或将强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店,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后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为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七月 日。
                          保认中人 陈肇初
                            代笔 陈清河
                      立出建店地字人 黄明记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8 页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许连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遗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许厝港庄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与陈财宝、施缎合夥前来,自备工本、木料,起盖店屋后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间,阔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应纳二大房地基主银二员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宝等起造成店。保此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9 页
地系连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连枝一力抵挡。此系两愿,连及子孙与房亲人永不敢翻异。恐口无凭,笔乃有据,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圹地付宝等栽种风围,枝不得异言,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郭时中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 许连枝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79 页
    (七三)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圹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员抵纳,为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随将应得界内北畔圹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不得异言滋事生端。日后何传、何素、何煌、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0 页
李车等念及门第狭官,移作别处,地基银如数付还,屋盖拆留。此乃仁义相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地基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法等亲收过地基银字内佛银三十大员正足讫,照。
  光绪二十五年 月 日。
                           代笔人 方兆光
                           为中人 陈炉
                           知见人 □□□
                  立租地基起盖收地基银字人 韦浸
                               韦法
                               韦丁山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0 页
    (七四)

  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人李枝,有承先祖父李天生向通土给垦出地基一所,址在分水寮庄,东至坑界,西至游火生厝界,南至张亮厝界,北至溪界;四至界址载在垦契字内明白。时踏明付与吴薯出首承给,任从建筑,永远居住,逐年应纳地基银一角。保此业系是枝承祖父明垦之业,与亲房人等无干。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1 页
实有据,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五月 日。
                           秉笔人 曾世勋
                     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人 李技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1 页

   第二节 典卖字
    (一)

  立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郭宗缎,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中港厝庄。自庄头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八两二钱正。并欲立租馆地一所,坐西向东,横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东至消沟为界,西至路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与本庄董事李三省,庄耆余光旷议立福德祠,而少其地,愿将此欲立租馆之地献为祠地。又恐有祠无业,香祀不给,更愿将此地租献为春、秋二祭之资;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将地及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董事、庄耆人等起盖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担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无凭,合立喜献祠地及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2 页
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碑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 月 日。
                            代书人 李伸
                       喜献祠地及租业主 郭宗暇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2 页
    (二)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项□□□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卖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给,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3 页
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 日。
                          代笔人  徐维新
                          为中人  石蕴辉
                          知见人 堂见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  吴中湖
                               吴朝清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3 页

   第三节 其他契字
    (一)

  立卖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赞卿,有上手明买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旧社南势,东至本宅竹头为界,西至禾程为界,南至竹园外水井为界,北至本宅为界,四至明白;内带竹一头。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出卖,托中引就送与侄文魁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屋地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拜收足讫;其屋地同中踏过,付侄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无取赎,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此屋地。并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4 页
,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此系叔侄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屋契并上手缴连共二纸,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 日。
                            代笔人 英杰
                             在见 阿应
                            为中人 元逊
                         立卖屋契叔祖 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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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杜卖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势。叔因乏银凑用,情愿出卖一片,托中送与堂侄奇万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屋价银一两四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付用;其屋宇带地基北片,对中厅分界,各坐一片。其买所任侄修整高筑,内外人等不得异言阻挡。此系叔侄甘愿,各无迫勒;如有来历不明,系叔一力抵挡,不干侄之事。今欲有凭,立屋契一纸为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5 页
                          代笔中人叔 芝爱
                           在见人叔 正山
                                文苍
                         立卖屋契人叔 文魁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5 页
    (三)

  立卖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处,坐在大武郡旧社南势屋地一座,带园竹在内,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前来托中送与本家弟元珍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钱银一两正。其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付用;其屋地照分踏过,付弟修筑架居,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恐有来历不明,系兄山出头一力抵挡,不干弟之事。恐口无凭,特立卖契一纸存照。
  内批:即日收过契内银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 日。
                        依口代笔中人 温俊成
                           在见侄 芝爱
                      立卖屋地基本家兄 正山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6 页

    (四)

  立卖店契人黄荣周,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栋,坐落沙辘街沟仔墘,坐东向西,东至李龙奇厝后,西至车路,南至沟边杨家店,北至本家店为界;四至分明。今因长兄回唐料理家务,不得前来,今又寄信唤回,自不能守候,尽问房亲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吴三寅叔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出值时价银四十八员。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店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间并无来历不明,以及先典后卖等情;如有不明,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一卖千休,永为吴家己业,再无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八员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书叔 光伟
                            中人 詹子振
                         知见人同兄 荣元
                          立卖契人 黄荣周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6 页
    (五)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7 页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字人蔡士评,有承父遗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沪尾街,土名崁仔脚,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吴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并带厝盖、墙壁、门窗、户扇俱备,年配纳天后宫地基香灯银一钱正。今因乏银别置,甘愿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王缄观出首承买,三面言定厝价三十六员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遂将茅屋搬空,交过买主王缄观掌管居住,或出税他人,不得阻挡。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贴,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评承父遗下,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交加来历为碍;如有不明,评自出首抵挡,不甘买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茅屋连地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六员足讫,再照。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吴庆章
                            为中人 何文清
                          立知见人男 蔡品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字人 蔡士评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7 页

    (六)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8 页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有自己盖造瓦店一座二落,带店后空地一处,坐址在沙辘街中沟仔墘,东至朱项祥屋脚为界,西至店前车路为界,南至沟仔路为界,北至王朝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陈基观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花银八十六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彩随即搬出,前往别处居住,将店依契界址踏明,门窗、户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随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每年配纳番通事地基租银三钱正。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彩子孙人等日后不得取赎,亦不敢言及增贴。保此店系彩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干,亦无上手历遗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八十六员足讫,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赖传生
                               谢士球
                           代笔人 杨上彩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杨光彩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9 页

    (七)

  立给山批人林兴,今因向业主董给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桧溪奶笏崙庄,东至浅窝透上崙顶分水为界,西至小溪为界,南至小坑沟为界,北至无尾坑透上崙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兴愿送界内价银十员正,即日银付业主收讫;其山地、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付林兴前去掌管,起盖为业。自给批之后,栽种子孙永远执照,行。
  业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 日给。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89 页

    (八)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遵示承买等事。据半线保北门外街民许苟美禀称:缘蒙示召买抄封械斗案犯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原估价银一两三钱零,美愿缴价承买,禀乞给照管业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苟美即将收执承管抄封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挠,许即指禀赴县,以凭拘究。将来奉文增估,另饬补缴,毋违,须照。
   计开: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0 页
  抄封许国梁北门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给许苟美准此。
  嘉庆三年八月十九日给。
  县行。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0 页

    (九)

  立杜绝卖屋宇人张芳连,前经向得张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间,坐南向北,阔一丈六尺,包墙脚,东至庄五秀屋地为界,西至罗能招屋地为界,南至墙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尽问房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托中引就与叶提兄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时屋宇价银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屋即交承买人居住为业。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连一力抵挡,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屋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到价银一十五元正足讫。
  再批:每年要纳地租钱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1 页
                            为中人 卢金禄
                           在场见人 刘秀福
                             庄主 □□□
                            代笔人 卢朝焕
                        立杜绝卖屋字人 张芳连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1 页
    (一0)

  同立卖断杜尽根绝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并直头一间,楼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盖,下及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水沟、砖石、瓦木俱全。其店坐东向西,坐落土名涂城尾新兴街,每年载地基税银三钱。经丈过横二丈,直九丈六尺,东至圳沟,西至街路,南至吴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欠银要别置,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沛兴号王镇观,时三面言约议定卖出佛银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店听银主沛兴号王镇观前去管掌起盖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价值已敷,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同置自己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不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关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2 页
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新福兴号谢海观、柯尼观、柯他观、柯九观自己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是以合应同立卖尽根绝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地基契一纸,共四纸,付沛兴号王镇观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业,日后若有私借,宜认其房经手取讨,不干别房之事,再照。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 日。
                         在场知见人 苏梧观
                          作中保人 吴锡
                               施懋功
                同立卖尽断根绝契字人新福德号 柯他观
                               谢海观
                               柯尼观
                               柯九观
                         执笔代书人 柯多舍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2 页

    (一一)

  立杜卖园厝契人余妹,有承买过张阿尾竹园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龟崙山仔顶东南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3 页
社,内带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园苗埕一所,以及果子、杂物等项一概在内,年纳业主吴大租银二钱正。东至厝后竹围外路为界,西至厝前谢家埤墘为界,南至谢家埤墘为界,北至张家园墘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梁嘉官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议,出得时值佛面银三十二大元正。银、契即日交收足讫;其竹园及茅瓦屋宇、果园、苗埕、水井、果子、树木等项,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官前去掌管耕种,重新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瓜葛,寸土无留,日后妹及房亲子侄人等不敢言找赎刁难生端。保此业系妹自置,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园厝契字一纸,缴连上手老契及买契共八纸,合计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亲收过契内银三十二大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魏廷耀
                            为中人 张韶秀
                            知见人 李水生
                        立杜买园厝契人 余妹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4 页

    (一二)

  立给埔地基人竹堑社番钱茂才,先年承父遗下阄分内应得有埔园地物业一处,坐落土名石岗仔庄坎面。其园东至坎唇范家毗连为界,西至兰礐背路为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横过路黄家毗连为界,北至园崁横过水坜口梁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纳番业主地基租银二角正。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将此业出卖与人,先问社番人等不受,外托中送与汉人刘万乱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价佛银一十大员正,同中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则等情。其园地四至界内,寸土无留,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及子孙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园地杂果物业,概行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耕种经营,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园埔地基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钱茂才同中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阄分字别田业山埔甚多,不得付来,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岁) 月 日。
                           为中人 林阿倍
                           在场人 弟茂升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5 页
                           代笔人 黄光荣
                      立给埔地基字人 钱茂才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5 页
    (一三)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枋、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店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亲房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地基名字陈佛麟,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再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6 页
  道光八年八月 日。
                           在场兄 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 陈国盛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6 页
    (一四)

  同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发加乃、施金香、宇文兰、眉加乃发、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宪恩恤给配养赡地基一段,址在社内,东至金水加乃为界,西至乌来阵为界,南至红加乃为界,北至乞宇士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公费,无奈,托中引就与本社内汉人庄敬观出首承受,时碛地银三员,再添价银一员,合共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交付银主掌管为业。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为满,听番备母银取回原字;如是无银取回,与旧银主掌管,不敢阻挡。三面言约,历年带纳租钱六十文正,付番主给单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义交关,各不得刁难,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收碛地银字一字,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碛地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倘有宇文兰典契字执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7 页
                           代笔人  长发
                           为中人 □□□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发
                               施金香
                               发加乃
                               宇文兰
               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 眉坠施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7 页

    (一五)

  同立阄书人长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盖闻兄弟一气而分形,子孙异枝而同本,祖父固乐其永好,世代难保其无乖。昔我祖父来台,开基创业维艰,而贻留于今,世守勿替。窃慕往古同居之风,不宜一旦分折而处。第生齿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见窄,世事如棋,欲其无生嫌隙,何必勉强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议,邀请尊长亲戚,将祖父遗传田宅财物,先踏祀资以外,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8 页
公无私,各宜安份,照阄管业。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轮流值当。从兹以往,后昆垂裕,先业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声于以丕振矣!今恐口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计开:
  一、公业踏得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间数不等,坐东向西,并油车器椇在内,历年税银八十二员。又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坐东向西,历年税银十八员。以上二条,两房轮流,但因公有借欠债项,故将此税银扣还债项明白,然后依次轮收值当,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顶东畔茅店屋一座两进,坐东向西,长房珠池应住得前落一进,连灶间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应得住后落一进,连灶间一半,并深井埕一半。
  一、长房珠池阄得田宅: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林庆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周余观耕作,历年税银五员。
   本街峰仔顶西畔槟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年税银十二大员。
   本街陈敬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林德润官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899 页
   本街閤司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阄得田宅:
   杨厝寮庄旱园一所,现佃许岸观耕作,历年税银三员。
   旧庄旱园一所,现佃黄前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本街崎仔顶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历年税银十二员。
   本街鸡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廖研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庄禾舅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侄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顶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经已阄分前后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经踏存为公,当即照管无异。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兹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亲戚即将二所店屋拈阄分居,长短相补。自此以后,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计开: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900 页
  一、长房珠池阄得崎仔顶瓦店屋一座,每年应收得珠俊佛银四员,照。
  一、二房珠俊阄得崎仔顶茅屋一座两落,每年应贴还珠池佛银四员,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 日。
                            代笔人 白梅壁
                       在见并公亲人功兄 曾哲
                       知见并公亲人房兄 守猜
                      同立阄书人长房胞兄 珠池
                           二房胞弟 珠俊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900 页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垦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张永建出首量收,不敢异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将来若欲移徙别处,抑或倒坏,将地基交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901 页
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黄结邻
                           代笔总理 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 黎添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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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立给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遗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顶店庄内,东至郭井厝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杜盖厝壁墙中为界,北至张藏厝及至陈炎田为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大租钱二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给出开垦尽根,先问尽社中亲房众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顶店庄汉人郭钳观出首承垦尽根,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地基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郭钳观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永远为业。自此义一出垦千休,永远杜绝,葛藤永断,日后义以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义承外妈遗下之物业,与内外亲房众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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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柯贤和
                            为中人 陈定
                            在场见 □□□
                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 巧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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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人苏惠发、苏连登兄弟,自咸丰四年间,向武圣帝君会出店地一所,自备二本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址在新庄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门脚第二坎,坐北向南,东至郑家店合壁为界,西至高家店合壁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陈金声大租银三钱正,又全年应纳武圣帝会董事陈水等地基租银六大员正。至同治四年间,兄弟分爨,连登拈得阄分字内此瓦店一坎两进。今因乏银别创,登夫妇商议,愿将此瓦店一坎两进出卖他人,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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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托中引就与詹盛渥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价银一百二十八员正。银即日同中交登亲收足讫;其瓦店一坎两进,内带门枋、户扇、古井等件,一切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与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税,收税抵利,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登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等情。自此一卖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阄分应得之额,与兄弟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应出手一力抵挡清楚,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店契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八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地基起盖,并无带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听詹盛渥取出阄分字观看,不得刁难,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 日。
                           代书人 杨志量
                           为中人 杨士乃
                          杜场见人 高一且
                               苏连发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 苏连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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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永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三面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 日。
                            代笔人 王清兰
                            为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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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知见人 王文后
                        立永厝地字人 王士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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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兴街郭寿萱,有承父建置明买过本街张万福瓦店一座,并连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东至文祠沟墘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李家店为界,北至文祠公店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税银三钱。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烧去,欲徙居他处,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宗亲妈世兄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四十大元,库两二十八两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空地系寿萱承父自置物业,与房亲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银项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萱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库平二十八两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该寿萱出首抵挡,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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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张则敷
                     立杜卖尽根厝地契字人 郭寿萱
                           知见人母 上官氏
                            代笔人 陈清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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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大沟尾庄张接发,有自己明买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国王庙前左畔第四坎,坐东向西,东至小巷为界,西至大街路为界,南至邱家店为界,北至圣母会店为界。带门窗、户扇、水井一口、浮沉、砖石一应在内,逐年配纳大租银四角,又配纳地基银一员六角,界址、租银俱各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店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厝庄詹克家兄弟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店价银六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收利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系接发自买之业,与房亲叔侄人等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发自应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付执为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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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于光绪二十五年八月间,三大房分爨,当场公议付与长房长孙昭木掌管,以为优待之业,地租、大租自行完纳,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绪十二年十月 日。
                            代笔人 荣儒号
                            为中人 益清号
                              兄 张金
                          知见人胞叔 张涂
                              侄 张涂
                          在场人母亲 陈氏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 张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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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权、林武图,同偕侄琼元、丰年四房等,有因光绪丙子年间,兄弟共八人俱各分业拨阄,实蒙先父在日之遗命也。当时立阄炳据,延及丙子年终,各处总董会及大墩原属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乱起祸,一旦变为荒墟,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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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建兴街,既已定规,四处预白,各人起盖店座,各人永远掌管,嗣后权等四房仍为合。延至丁丑年春季,备出资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东大墩街北片。其店东至连顺号为界,西至连升为界,南至街路为界,北至墙外刘远厝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门窗、户扇、上下楼屏大小间数所有物件一应在内,递年配纳封收加饷馆地基银二元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叔侄相商,情愿将此茅瓦店尽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绵昌号出首承买,当日经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足重。即日同中银交契立,互相收讫;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尽界内所有物业,概付买主掌管,逐年收税并纳封收地基银,永为己业,任从居住出税及翻盖改易。权等一卖千休,及日后子孙永绝找赎。保此茅瓦店确系权等四房再为合爨备出资本起盖之业,与分居之房亲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地基银等情;如有等情,权等出首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行。
  即日同中场见权四房等亲收过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正足讫,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历来并无字据,倘日后有假冒契字,出为争较,此店不得行用,当场批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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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赖照临
                            为中人 林子明
                          知见人胞弟 武衡
                       在场同收银母亲 林门曾氏
                   同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 林武权
                                 武图
                            同阶侄  琼元
                                 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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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官、柯沃官、柯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科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扣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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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官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官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柯孝炭
                            作知见 柯登山
                                柯世农
                          立佃批字人 柯世情
                                柯妈超
                            代笔人 柯有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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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人叶来福,有承祖父自置备工本起盖茅店两座两进,并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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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井、水涵在内,坐址在中港慈裕宫前中街,坐北向南,东与许家典过颜家合壁为界,西与林家前进合壁后进与业家旷地为界,南至下街路为界,北至陈家墙壁为界,递年应纳杜家地基佛银一元一角正,历管无异。不意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失火,此茅屋两座两进及过水被火焚尽,只遗基址及水井、水涵。时乃自揣无力再行起盖,置之空存,店基旷地一所将为废物,况兼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基旷地、水井、水涵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洽兴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卖尽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亲收足讫;随将店基、圹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银主掌管,自备工本,任从起盖店基,安排间格,永远物业。福此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断,日后福及子孙永不敢异言找赎,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圹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相喜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亲收过卖尽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元足讫,又照。
  又批明:祖父当日承买契字,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被火焚尽,是以不得并缴,合应声明,批照。
  光绪十七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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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叶楚卿
                            为中人 黄士九
                           场见偕男 德发
                     立杜卖尽根店旷地字人 叶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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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唐专,有明置过茅店一间,坐落湖日庄,坐北向南,东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扬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纳抄封地基银一元五十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茅店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卖店价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正。即日银、字同中交收足讫;此茅店随即交付买主承去掌管居住,永远为业,日后专及子孙不敢找赎情事。保此茅店系专明置之物,与别房人等无干;倘有不明,专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带上手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专收过契字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再照。
  光绪十八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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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李安癸
                            为中人 杨环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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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垦筑成茅厝二座,并地一所。其厝并地基址在马岗厝庄横街仔,东至廖正宝菜园界,西至廖正宝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纳业主廖朝孔公地基税银四角正。兹因乏银应用,托中引送与廖正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茅厝并地基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即日立字,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廖朝孔公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爱掌管,任从永远居住,佃收税,永不敢言及讨赎滋事。保此业明系廖朝孔自垦之业,与别股业主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今因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内厝价银二十四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二月 日。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914 页
                           为中人 张典棋
                           秉笔人 廖阿声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 廖朝孔公

第五章 地基租 第 914 页

    (二七)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缘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树林米市街下,与黄明记出地基纳租,架造瓦店两落,并过廊及拖厝猪椆、门窗、户扇、桁桷、栅柱、枋桷一应在内。前至店口滴水为界,后至第二落后檐滴水为界,左与刘估墙毗连为界,右与陈云墙毗连为界,上连盖天顶为界,四至分明。今因别创,乏银应用,夫妻商酌,情愿此店出卖与人,先尽问房内亲疏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前来招得苏红盛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盛备出依时店极价五百二十大员正。即日色现,经中场见等同过交于贵亲手收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经中场见等概点交于盛前去掌管,出税抵利,永为己店。保此店系贵承父自造瓦店,与房内亲疏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为碍。一木一瓦,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异日自己及子孙等贵贱各由造化,不得言赎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来历、地租不清及业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卖主自挡,不干承买人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逼勒,口恐无凭,纸笔有凭,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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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带黄明记约一纸,共二纸,付照。
  即日批明:贵同中场见等实收到字内店极价佛银五百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后尾,在戊戌年□月间,再出地基四丈。此未曾架造,从今卖后,买主若架造,不干卖主之事,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陈业水
                           场见宗兄 吴凤义
                             代笔 温玉堂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 吴壬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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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馀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侄兄弟分居,阄分自己应得有寿字号阄内水田、山林物业一所,坐落土名阴影窝。其业当日凭中场见,面踏门首大肚水田一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边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连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连为界,北至观音竹外圳沟为界。又应得只连陂面山牌水田一段,东至自己田业崁山脚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观音竹壆水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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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北至张、廖两家车路毗连为界。又将屋背水田连圹地一段,东至自己公所头下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自己湾丘田嵌、透上四丘田田嵌为界,北至茂源田边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围外昌美田塍水沟为界。又应得北片阴沟背中段一小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连为界,南至大阴沟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又应得老屋角树林一所,东至公竹头下为界,西至自己园墘路为界,南至昌美树林毗连勒石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连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带界址内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应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应得该陂底鱼虾,以及阴沟陂头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右片瓦屋大小六间,内具门窗、户扇、门外天井、厕池、禾埕、菜园、风围、杂树、竹木以及馀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内,原带清赋丈甲红单字号下则田与下下则田计共三甲四分六釐,并每年纳地租印串单炳据。今因乏银应用,父子相商,愿将此业出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外就于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尽典价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场见面交付昌洋父子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亦无短少分毫;随即同中仍到业所,将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昌洋自己阄分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此业尽起耕典界内,寸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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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留。自此出典以后,洋父子不敢另生枝节以及异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为期。届期满限之日,如果要赎,预先八月中送定银三十大员正。其赎字冬至前为期,一足付还;倘若无银取赎,将定银抹销,仍照原典约字而行。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各无反悔,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馀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印契连司尾一纸,丈单一纸,老阄书一纸,新阄书六纸,计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洋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千二百大员正,经中交付足讫。
  又批明:印契丈单原有新旧,阄书字约各有破烂,赎字之日,洋不敢异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带纳业户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纳,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无利花红银九大员,系承典人先备出,赎字之日备还承典人,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岁)十一月 日。
                           在场侄 茂仁
                           在场弟 昌光
                           知见侄 茂源
                           为中人 黄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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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曾维友
                           在场男 茂进
                               茂财
                               茂广
                               茂喜
                               茂瑞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馀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人 曾昌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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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人,彰化北门外祖庙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户陈扁、陈荣,同承先父明买过李清兰、李坤瓦店一座二进。前落瓦店,后落茅屋,连后圹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门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东至黄家地基为界,西至朱家地为界,南至菜园水沟为界,北至车路滴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纳杨业主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问尽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黄椪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尽根价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点明界址,并店内厝盖、梁楹、角柱、门窗、户扇以及水井、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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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浮、砖石,一概交付买主黄椪掌管,永为己业,任从翻创居住,扁兄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买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扁兄弟及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一纸,并缴连买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三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二月 日。
                           代笔人 叶笃敬
                          为中證人 王先进
                          在场知见 王氏
                   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人 陈扁
                               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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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陈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买。茅店一座,并带店后西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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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处茅屋一间,有厝盖、墙壁、楹桷、门窗、户扇、砖石、竹林、圹地一应在内,坐址东大墩街祖庙前隘门内第三间,坐西向东。其界址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杨呆墙路界,北至林火炉墙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纳抄封馆地基银全座佛银一员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茅店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茅店价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六两六钱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茅店等件,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完纳地基,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居以及子孙或房亲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并场见收银人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付纸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税与詹阿溪居住,其税银始终经已会算清楚。但店前凉庭一处及过水仔连后落二间,并店后尾南北片连西片墙围等业,俱当时系詹阿溪自己备出工本起筑之业,与居无干无涉。自此以后,永系詹阿溪执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应配完地基银一员,理合批明,照。即日凭中亲收过杜卖尽根茅店契地内字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两六钱正足讫,再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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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游寿三
                           为中人 林秀茂
                               卢清香
                       在场同收银嗣男 水成
                            胞姊 林陈氏
                         知见人族亲 阿锥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 陈阿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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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候选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兴,为出示招垦谕纳事。案据岸里大社业户丁潘宗伦暨社番耆甲等禀称:缘伦于七月间,呈恳示谕葫芦墩望岗寮街内地基归垦归纳一案,蒙批:既系尔祖蒙赐管业之地,应有执照字据可凭,著先缴验查核等因。伦遵将乾隆年间,岸里社辖地,东地倚逼山溪居住,西南界地与汉人,存仅附社蕞土,绘图具结示谕一道。又祖先敦仔,为淡、彰等立户潘大由仁示谕一道禀缴,伏乞恩准定税,谕饬归垦归纳,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前据该社通土具呈,业经示谕归垦归纳在案。兹据前情,除禀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招垦谕纳。为此,示仰岸里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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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葫芦墩、望岗寮街、翁仔崎脚等处民番诸色人等知悉:尔等如有原垦田园埔地以及起盖房屋,在于该番界内者,务须遵照认向该番完纳租税,毋得冒听汉棍奸番私相授受,影射混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并恃强霸佔,藉端抗纳,一经察出或被指禀,定即严拿究办。本分府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
  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给。
                            发贴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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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天启元年,汉人颜思齐为东洋国甲螺(东洋即今日本,甲螺即头目之类),引倭屯于台,郑芝龙附之,寻弃去久之荷兰红手舟遭飏风飘此,爱其地,借居于土番,不可,乃绐之曰:得一牛皮地足矣,多金不惜。遂许之。红毛剪牛皮如缕,周围圈匝已数十丈,因筑台湾城居之,今安平城(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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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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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圆,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圆。据各绅会议禀覆,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圆,每年仍交地租二圆,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尤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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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佔,情真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狮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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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晓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光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佔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照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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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台湾葛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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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公管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馀地分划街路,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哥请给天后官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哥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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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署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分驻大甲副府龚,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据佃户王为呈称:承祖于乾隆年间,同郑金井自备工本牛只,向黄前游府宪给过大甲汎辖北门外之营盘口,与各兵操演无碍处所,垦辟水田一小段。兹因迩年年溪埔渐行浮复,经为等多备工本银五百馀员,再行开垦,东至林祥记谢秋田为界,西至社尾大路为界,南至车路并车路顶十丘为界,北至陈跳田为界。前奉大甲中军府谕令,每年完纳地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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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员;但未呈明换垦,诚恐日后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验给照等情前来。查该田业经本副府先期委员邱吉标,会同总理张成华踏勘禀覆在案。兹据呈明换垦给照,诚为有理,除立碑晓谕后任营员毋许藉端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佃王为等遵照,照界址实力耕种。其每年应纳租谷,折银四十四员,照期每六月为始交清,毋许短欠,致干未便,凛之,毋违,此照。
                       右照给佃户王为准此。
  同治八年四月 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