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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养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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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养赡租
    (一)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剀切晓谕交纳,并严禁典卖短折事。案蒙臬道宪刘札,奉总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两路屯弁丁养赡埔地,归番自耕,札委勘办。诚以屯丁与绿营兵粮无异,其赡租亦与绿营兵粮无异,丝粒关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湾自乾隆五十三年设屯丈给以后,嘉庆十五年又经前鹿港厅薛逐处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汉棍覆佔,或经弁丁典,或被奸佃抗租,几视屯粮为无关紧要,任意霸佔,实属悯不畏法。查例载:用强种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发近边充军;若数不满五十亩,及尚纳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宪张详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后,私行典番业及债剥折抵者,田断归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严。兹本分府奉□□□□□,应照例清办,逐一将田园追还屯番。缘其间典与人者,该番究有得受价银;兼有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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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备夫价饭食,亲临查勘,不许书役人等稍有扰累。并分别等则定租,使番、汉两得其平,各取佃人认纳甘结,同总理等连环保结,汇造细册通详各宪,并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汉奸、番愚不晓王法,不知屯田关重,清釐之后,仍复典卖抗租短纳,合行剀切谕纳示禁。为此,示仰淡属内湾庄屯佃户,暨竹堑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并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该屯养赡田园,务宜依纳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须该管屯弁,督带屯丁本身向收交纳,不得与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单。屯丁永为业主,汉佃永为佃户,再不准私相典。自示之后,如有前项情弊,一经访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换佃,并按律究追拟办。如有劣衿势豪,敢于恃强典买侵佔,定行详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知。
  道光十七年十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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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出垦字萧、豆、萧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聪明、江天生等,有承道宪配享口粮恒产,在永平坑内乡亲寮庄过溪牛椆仔。旱园一段,东至山为界,西至廖娘居园为界,南至李玉华园界,北至廖却园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园一段,东至廖娘居园界,西至蔡瑞园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纳大租九斗正。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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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路旱田、旱园一段,东至廖连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却园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纳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纳大租谷二石三斗正。今因离居远涉,难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园出垦,招佃人乡亲庄廖周齐官出首承垦,时备出垦底佛银二大员正。其银交收足讫;其旱田、旱园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垦耕作,永为掌管。此系业、佃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垦字内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 月 日。
                             同公 廖仕
                            代书人 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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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给开垦单垦户江福隆,今有罩兰埔地,奉旨配给岸里等社屯番口粮。蒙本县主宋详明列宪,发给示戮,准隆募佃开垦,输纳屯粮。今招得佃户黄裁兄前来垦罩兰埔地,坐址上埔,东至□□为界,西至□□□为界,南至□□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言议犁份一张,该田五甲,每一甲输纳屯租八石正,每甲该贴车工银三钱六分正。经丈五甲,年共纳屯租四十石正,共贴车工银一两八钱正。其谷务要经风乾净,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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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公馆交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凭垦户将田扣抵屯租,不得阻执。或将来年久恐有退佃情事,务必查明诚实之人向垦户认租,盖用垦户管事戳记,方许交关,不得私相授受。口恐无凭,合给开垦单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批明:三年一九五抽内,水谷另行再议,批照,行。
                             管事 □□□
  乾隆五十九年 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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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招佃开垦埔字薯旧社屯番潘贤文。窃罩兰庄界外埔地,前奉列宪奏归屯丁自种养赡之埔,前批江福隆招佃开辟,仍有溪洲一派地方茅深石积,佃首不欲招垦。兹九社屯丁即将溪洲分股,贤文分得上溪洲埔一所。文因乏力,不晓垦务,今招得蔡养官、蔡旺官、冯富官、冯恕官、冯完官等前来垦辟认耕,当日对面议定一九抽的之后,垦成水田,丈明照庄例纳租。此埔业系文份内之埔,与别屯丁无涉;如有汉番混佔等情,文一力抵挡,不干垦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招垦开埔字一纸,付养等存照,行。
  批明:此溪埔系养等自出工本,勤力成田,文不敢招佃起租,情愿付为永耕,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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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二年六月 日立招佃开垦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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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同立合约刘中立等,今有水底寮崁下,与大茅埔附近均为荒区向来未经垦辟,蒙各屯弁暨屯长等禀请在案。仍备垦约盖钤记,付立招佃备本开凿。其埔四至界址,载明垦约字内。兹因先垦水底寮崁下一带,招得列位前来合垦,即日公议按作二十二股定额,所有筑庄、凿圳、雇募壮丁一切杂费,随时照股并派并出。其埔上下肥瘦,随即拈阄分给各股经管。公议三年垦成之日,或田或园,照例按甲配租完纳屯官;如有羸馀租息,逐一均分。若遇公事,当事出身办理。股内各宜同心协力,照约遵行;倘或恃强混佔,刁违抗约等情,定将该埔份充公,仍不许在庄居住,决不情。此乃同心合垦,惟期休咎相关,苦乐均受,各怀和气,大振基业,则庄旺而业成矣!至于议约条款,登明于后。今欲有凭,特立约字一样二十九纸,永执为照。
  一、议:水底寮崁下埔地,编定二十二股额,花名载明于下,阄分界址亦载于后。凡股内字约务要当众盖记为凭,方得执掌,此照。
  一、议:屯弁垦约一纸,公给泰和图记一领,俱交刘中立执掌,股内要用,自当交出,不得私匿,致公事,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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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公馆庄地惟当事居住执掌,股内不得混争。所有庄中事务,惟听当事指挥约束;如违禀究,此照。
  嘉庆二十一年八月 日同立合约。
                    刘华先 一股  刘凤元 一股
                    刘中立 一股  吕登科 一股
                    刘保宁 一股  罗逢永 一股
                    李桃珍 一股  黄懋器 一股
                    陈必照 一股  林德燕 一股
                    陈光传 一股  林德多 一股
                    陈光受 一股  林德长 半股
                    刘平  半股  刘光墙 半股
                    刘文西 一股  罗水  半股
                    刘娘镜 半股  胡应义 半股
                    李大枋 半股  苏接文 半股
                    陈发  半股  黄义  一股
                    林德喜 一股  詹依  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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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富  半股  张尚临 半股
                    林福安 半股
   计开拈阄埔分界址于后:
  一、刘文西份下一股,现分埔份第十四号,坐落本庄南片,东至崁,西至崁上,南至陈家,北至詹、张为界;未经丈明配租,此照。
  又一处,坐落本庄前下崁第十五号,东至水沟墘,西至崁,南至林家为界,北至刘平为界;未经丈明配租,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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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合约永照字人林长荣、梁集福、徐明桂、徐德昌、梁鸿勋、张永广、张裕贤、邱汤蓝、陈仰松、张桂香、吴张兴、林元淑、温洪忠、刘吴长、黄合成、廖天兴、吴会章等,合夥徵本,据垦批串名林福昌、梁张徐、邱汤成等,向中港社番副通事哲生、土目潘水金等承垦有二三湾平潭南北埔一带树林青埔开垦,又向新港社番屯丁首林武力、于等就地承垦有养赡屯埔,各界址载明垦批内,经通土、屯首等呈请分宪薛,准出示设隘招垦在案。兹夥内林长荣出银□□□□□元,梁集福出银一百一十元,徐明桂出银三百大元,徐德昌出银三百大元,梁鸿勋出银四百大元,林元淑出银三百大元,温洪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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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四百大元,张永广出银三百大元,张裕贤出银三百大元,邱汤蓝出银二百大元,陈仰松出银三百大元,张桂香出银原本三十,辛劳一百七十元,吴张兴出银三百大元,刘吴长出银二十五元,黄合成出银一百五十元,廖天兴出银一百五十元,吴金章出银一百一十元,合共出银□□□□元造筑隘寮、募丁把守一切口粮用费;若不敷用,仍照份加徵银元。俟垦成田园,按照出银多寡,云定沃瘠园份定界,各自耕营。其水田每甲每年供纳大租谷六石,旱园每甲每年供纳大租谷二石,交公举总办人收贮公馆,每年除给发隘丁口粮并供纳屯社租外,仍剩若干,于每年底汇算后,按照出银多寡分租。至日后分定之业,倘有出售者,务先知会同夥,依照时值公估,二比不得刁难。自此立约之后,务要同心竭力,勷成其事,斯为子孙永享长久之福也。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七张,各执一张存照。
   计开会议条规于左:
  一、议:庄中一切诸务,必须公议公举一人办理,所给公戳图记交其收执,以凭日用。若经周岁,果能办理妥协,除月给辛劳外,仍每年底加酬辛劳银二十元;倘办理不满一年者,不在此议。至办理不公,即须辞出,另行公举妥人办理,不得情容留,致公事。至应用小工人数,亦要拣择谨人佣用。倘经办人有虚开数目,骗公肥己,一经查出,若系同夥中人,即将伊份内本银扣还外,仍将所骗数目对倍罪赔;若非夥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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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举人是问,仍另举妥人接办。再所举经办人或要内渡,或因年老,不能任事,则听众人公举妥人接办,原办人不得霸佔留恋,不肯退出等情,此照。
  一、议:徵用银元多寡未定。若先徵之,银仍不敷用,自应约期,再议徵出。倘有至期逾限,不能照数加徵。嗣后垦成田园之日,无论先后徵银,悉照银数得业,不得异说,此照。
  一、议:徵分银元,总办之人向合约内有名人津收,若于合约中凑人多寡,悉向其合约出名人清理,不干公众之事。日后分业,亦合约出名人按银分业,不得混牵公众,以昭划一,此照。
  一、议:经办人务将出入银元数目登记明白,每年至六月、十二月,约齐人按簿清算各一次,仍将所有给与佃人耕种田园,于初垦尚未起耕之日,或应抽政佃人谷若干,务将所抽何佃名下谷石杂粮若干,登记簿内,帮贴隘粮之需,不得以应抽者徇情不抽,及将已抽者漏记入已等弊;查出,即将经理人对倍罚赔,立即辞出,举妥人接办,此照。
  一、议:该地垦辟田园,无论年限接近,务须公费有馀,方准阄分,不得以现垦之田遽欲瓜分,以致功亏一篑;如有违者,则众夥将其人所出原银算还,其田归众,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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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公立合约以后,一切章程已定,即将所发合约计共十七张,所有合约姓名登记入薄,不得再加分数,此照。即日批明,众夥向中、新两社承给垦批两纸,经众面交徐昌钻收,倘遇应用,随即检交,不得推卸异言,立批,照。
  嘉庆二十二年正月间加批:兹因十七股内无力尽垦,公议除将肚兜角、平潭、九胜埔一带既经垦成之业,统归十七股内照出银多寡云分,仍有大小南北埔、中心埔、圆林仔等处地方,应另请陈仰松、徐昌缵、张裕贤为总理,经弁任凭松等给出埔底银以为发隘公费之需。至给出之业,日后十七股内仅收回大租以为公费外,照出银多寡得息立批。銮字第六号,张裕贤收执。
  再加批:前议许配粮户并对保班头,与前经理人等酬谢,兹公议将大商埔一处地方,当众给出,并无收埔底银元,立批,再照。
  再加批:众股夥公给有总垦公记一颗,又有总理图三颗,丸三湾等庄有给批与人,务要盖用此四颗图记,方是实据之凭,批照。
  嘉庆二十一年十月 日。
                         立合约人 林长荣  除明桂
                              梁集福  徐德昌
                              张永广  邱汤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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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裕贤  梁鸿勋
                              陈仰松  张桂香
                              温洪忠  林元淑
                              吴张兴  刘吴长
                              黄合成  廖天兴
                              吴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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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立合约众给垦字番后武牌南社屯丁首武乃、马下力,暨众番三十九名等,情因前垦户刘子宣,在于嘉庆十一年,承垦屯埔一处,坐落土名黄草岗鸡山面一带山场,出首承垦,无奈山面广阔,生番甚多,亦难坚守,并之无工本可用,埔田荒废。今众社番酌议,蒙前薜宪堂谕划定在案,自行耕种,不许邀汉杂处。第目下众番又无工本之力开辟,是以请得垦户吴兆里邀夥出首再行垦辟,当日三面言定备出垦底银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其山界踏定,东至青山树林为界,西至双峰排倒水为界,南至天水一带为界,北至大河崁脚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立约字以后,任从垦户吴兆里设隘堵御,筑庄开圳,开辟成业。其田甲七十三甲,随开随纳,系归于垦户向佃精收,给拨新、两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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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养赡屯租,不得少欠分文。此系均各情愿,两无反悔逼勒,恐口无凭,立合约众给垦字一纸,合同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众番实收到垦底银八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向番承垦之业,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垦人之事,系众番一力抵挡。恐口无凭,立批是实。
  再批明:上垦郭开泰、徐德恩、刘泰恩,倘日后有老垦执出,不堪照用,立批永照。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 日。
                                 和盛
                                 同仁
                            在场见 林茂财
                                 可准
                                 永成
                            代笔人 刘春元
                                 茅力
                                 莫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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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雄
                                 知己
             立合约众给垦字番后 武牌南社屯丁首 武乃海秋
                              马下力聚星
                               南安加己
                                 马已
                                 柬美
                                 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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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立给垦招佃人东螺屯大突社垦首番潘岱,屯目潘锭,屯丁高生、枣仔、新仔、銮仔等,缘本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处,东至大溪,西至中崁山畬,南至矮山崎脚,北至粪箕湖;四至界址系本社屯丁自耕赡埔,并无别屯参差。兹因路道窎远,各丁住眷难以搬运,兼乏工本,又恐远离误公,不愿往耕。第思屯埔例应归屯丁自耕,不得典汉人,众丁又坚称不往,将来若不设法,不但屯丁无租可收,则屯埔必致抛荒,或遭侵佔,实负朝廷恤番至意。爰查原奏例有远者招佃,近者自耕。前经蒙前理分宪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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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准招垦在案。岱欲招垦,诚恐有新行例禁,致干罪谴。复经禀蒙理番宪王出示谕准招垦亦在案。方敢鸠同众丁,公议甘愿就四至界址份内,作四十六份,划出一份给垦,付佃胡应二前往垦耕。言定自庚辰年起,园按甲递年供纳本社屯丁赡租粟三石;异日若能成田,按甲递年供纳谷六石各至冬成完纳,给单执凭。不许抗欠,亦不许越界,以及在界内窝匪匿盗等情;如有此情,被屯察出,将业付屯起耕,不得恃踞阻挡。倘无欠租,及无非为:等事,将业原付耕作,屯亦不敢听唆贪肥,起耕别佃。至四至内划给分段之四至,另俟按分丈明,再注字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给垦招佃字一纸,付佃执照。佃亦须立认佃字一纸,付屯备查。业佃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二十四年六月 日。
                             知见 □□□
                                 高主
                          立给垦字垦主 潘岱
                              屯丁 新仔
                                 枣仔
                              屯目 潘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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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銮仔
                             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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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立招开垦字阿里史业主屯外委潘永元,屯丁首后肉老功、阿己四旦,暨众屯丁等。兹蒙前理番宪薜,恩给有养赡屯埔一处,坐土名水底寮,东至矮山仔坑止,西至东螺屯止,南至松岗大山止,北至下水底止;四至界址同踏分明。原丈埔地额二百五十六甲。前经屯弁潘习开招得垦佃林阿见开凿不成,后屯弁阿四老六万复招垦佃林追亦开辟不成,田业抛荒数载,养赡口粮无所依靠。众屯丁等本欲自辟,奈住居远涉,缺乏工食,难以开凿。是以邀同众屯丁等实议,前来招垦佃户首彭财振:等出首承垦,当日面议财振等实备出埔底佛银五百大员正,即交屯弁丁等亲领足讫;其管下养赡屯埔地,随即踏交财振等自备工本筑庄,及架造房屋,开凿坡圳灌溉通流,开成单季水田。自庚寅年起,至壬辰冬止以外,明丈田甲,递年晚季按纳屯租粟每甲二石正。其田园两租,日后二比不得争多减少,永远定例。倘日后承垦人欲回籍,或别创,任从出退。其上年佃人有旧约执出争阻,及别社有屯隘之番争收租粟地界等情,系屯弁丁等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二家允愿,两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开垦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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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实领到垦契内埔底佛银五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戊子)八年七月 日。
                          在场屯丁首 □□□
                      立招开垦业主屯外委 潘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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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立招垦字北投屯屯弁魏纪雄、柴坑仔屯目陈好、猫雾屯目大字、南大肚屯目北大肚屯目阿甲振、蒲氏瑞,及四社屯丁等,有管下原配水底寮荒埔一百零四甲,以为屯丁养赡之资。祗因各社屯丁离居窎远,不能自垦,养赡莫继。嘉庆二十二年间,公同众屯丁议定,将该荒埔拨出五十二甲,招得汉佃廖东海等自备工本前来承垦,并在该处建筑土围,与柴里屯佃人对半均分,盖屋居住。言约三年开荒免租。三年以后,每甲园业每年应纳屯番租谷三石。祗因开垦未成,适值生番出没,各佃惊逃,将业抛弃。迩来山场安静,雄等公同众屯丁再为商议,仍将原给汉佃廖东海等开垦五十二甲埔业踏明界址,东至东螺屯崁为界,西至马力埔崁为界,南至阿里史屯为界,北至柴里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土围、厝地、菜园、水堀,与柴里屯对半均分,再招原佃廖承、廖色明、廖东海、廖显成、廖红未、廖光喜、徐白会、徐江志等自备工本前来承垦。言约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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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开荒免租,情愿议减租谷,每甲开成园业,每年完纳屯番租谷一石,限至十月内收完纳清楚。如遇荒芜失收,报明屯目等到地看明酌减;如无失收,按甲照纳,不得藉言减租。亦不得挨延少欠,即行起佃,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埔地委系屯弁雄等管下屯丁养赡物业,与别番屯隘无干,亦无重张出垦,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雄等屯弁、屯目、屯丁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前屯弁所给垦字一切注销,将来取出旧垦,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土园、厝地并下崁菜园、水堀、与柴里屯佃各对半均分管,又照。
  再批明:十一年十月季起,开成园业,照约按甲纳租,不得刁难,又照。
  道光十年六月 日。
                      立招垦字北投屯屯弁 魏纪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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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遵示招垦字东螺屯大突社队目斗礼,暨通土、屯丁等,有先年大宪福奏准设屯养赡屯埔,经前屯千把外委拣司亲临芎蕉脚勘丈,拨配阿束社掌管下水底寮庆西庄下三崁,拨配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画图定界,填册详报可据。旋因本社离远,无力自耕,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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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误公,佥举队目潘锭,赴鹿分宪王给示招佃垦。爰遵示于道光己丑年,再佥举垦户首潘岱,招得民佃唐斯虞自备工本开圳垦耕二十三股外,抽出一处,坐在本庄南片,东至崁为界,西至山辇为界,南至公埔为界,北至水坑为界;面踏分明。当日言定,此埔地至辛卯年止,三年免租,以补工本作坡开圳之需。兹系业佃三面言议,壬辰年起,每年供纳养赡租谷一石正,限定早、晚两季认向队目垦户首协同监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遵示招垦耕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垦字一纸,付为执照。
  道光十一年六月 日
                        监收代笔先生 刘成
                        在场知见队目 蛤肉
                    立遵示招垦守东螺队目 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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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东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发、潘聪明等,缘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汉人二十三股半承垦,以为公埔。于同治甲子年,刘淋寿兄向二十三股半众人手内买出上埔一处,系半股,甲声五分,东至河崁为界,西至山崁为界,南至公埔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为界;四址分明。又带下庄侧角埔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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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声二分,东至路圳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庄竹园为界,北至伯公为界;四址分明。因于嘉庆二十四年出垦,招得汉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通流灌荫。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将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卖以为公费。其淋寿出首买得水田二处,共半股,共七分。其田价银共百七十五大员,交于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约炳据。此田递年应纳屯下赡租谷一石五斗正,系屯丁徵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无凭,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一纸,付为执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 日。
                           屯目 潘基
                           在场 潘春发
                         依口代笔 邱腾馥
                    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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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立遵谕丈明认佃大租丈单社寮角社耆番马下六学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众番等:先年承祖父额,管有石墙围芎蕉脚下湾子埔地一带,东至砂连溪,西至坡头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顶为界;四址载明前垦约内。先年招得汉佃王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796 页
振荣不能承垦,嗣后出退与五份佃人自备工本筑庄,谋凿坡圳,垦辟成田,递年完纳众番口粮清楚无异,各付租单执照。兹分宪陈谕,要拨为屯丁养赡,系仍归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谕丈明垦佃张海生份下,在下湾子,东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岗;北至山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丝,每甲递年纳大租谷八石。递年番主每甲帮回垦佃水租谷二石正扣外,生份递纳大租谷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纳,系在九三斗量交,凭丈单各付租单认纳,递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为定例。同立丈明认佃永纳大租丈单字一纸,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 日。
                             在场见 □□□
                             代笔人 张清辉
                               马下六学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认佃纳大租耆番 四休老汝
                               大完马下文
                               打眉马下文
                                后六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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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立给丈单照纳,以照平允。薯旧屯屯弁潘开陆、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头山一带田地,原系翁仔社番额管,招佃垦田收租无异。不虞屯内丁赡缺额,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釐,到地丈明,将埤头山水大租归屯拨补,配为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养赡租额。丈明佃户吴朝仕承耕庄背水田三分三釐三毫五丝,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递年早、晚两季应纳屯租,给钤记完单为照。务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给丈单为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给。
                             场见 □□□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797 页

    (一五)

  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罩兰新庄北,经业主丈明田九分七釐五丝正,原带上埤圳水灌溉通流,东至圳为界;西至詹华衮田为界,南至胡丙喜田为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为界,四址面踏分明;递年纳屯二佃共大租谷一十四石六斗正。今因乏银别创,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于詹思科官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田价佛银三百三十大员正。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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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折等情;其田随即同中踏交银主过耕掌管,永远收租为业。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成兄弟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系成兄弟承祖自置遗下之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成兄弟出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批明:亲收到契内尽根田价佛银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詹东山
                              吴宗承
                         在场母亲 赖氏
                         知见后叔 黄环
                          代笔人 叶灶生
                  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人 潘石成
                               阿忠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799 页

    (一六)

  同立合约字人垦户吴定新,后、新港两社总通事吴仕成,副通事刘马起,土目李振安、蟹复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遗配鸡山养赡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场一所,原系成等屯丁养赡之业,东至大龙岗倒水为界,西至大龙岗倒水为界,南至大龙岗倒水为界,北至龙船寮背铳匮凸,直透石凸龟山背北河茅坪角龙根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垦辟,前来招得垦户吴定新出新出首,自备工本新筑铳匮器物等件,当日三面言定吴定新出垦底佛银五百大员正,即将业任从垦户招夥垦开成水田,按作十大股均分,内抽一股付成等子孙养赡之资。保此业系前理番宪陈丈明屯丁养赡之业,与别社番无干,日后开成水田,就十股即将九股与吴定新永远管业,内抽一股付成等垦底之资,亦永远管业。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日后各不得异言生端等弊。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批明:垦底银员以抵成等应得一股水田业开赘之资,日后任从成等子孙耕种,或出收抵垦底之本,各不得异言,立批,再照,行。
  咸丰七年八月 日。
                            代笔 蟹德安
                            在场 李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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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约字垦户 吴定新
                            通土(屯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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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此路薯旧屯外委潘业户,通事为立给清丈,完纳大租口粮执照事。据大安溪底庄一带埔地,乃系薯旧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给垦,开辟田园,尚未配纳大租口粮,经前外委赴淡分宪禀请示谕,恩准请釐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并各社通土、业户、屯目等到场清釐,丈得七块厝庄佃户张銮屯田零甲二分零釐零丝零毫,按定逐年应纳大租粟一石六斗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纳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温冇抵塞,向薯,旧屯给单完纳,永为定规,不得致。合立给清釐丈单,付执为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应纳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给单照。
  光绪二年二月初八日立给丈单。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0 页

    (一八)

  署理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为晓示归管谕纳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等处充公馀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丝四忽,归官存,俟招垦成业,丈明徵租,以充屯务公用等因。于嘉庆十六年间,奉前督宪方奏明清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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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务,业经薜前任奉委亲临勘丈,造册通详咨部在案。例应由官招垦成业丈明,按甲科租,岂容奸棍潘政,串同经理张居印,藉向水沙连通事给垦山场,冒混招垦,收租分肥,大属玩法。除将盗收官租缘由通详各宪,并行县查明汇造外,兹奉前制宪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给养赡埔地,札委勘办缺额甚多,当经详明充公馀埔丈明拨补在案。后经本分府亲临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宰鹿坑、吼猫、狮仔头、马鞍崙、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佃户张天球等承耕田园计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丝四忽,即详具该佃等认纳,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园每甲科租二石,甘结缴案前来。当即分别佃名,粘单拨补萧屯管下湾里社缺额埔园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丝二忽,大武、头芒仔、芒茄爱、大武派等四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二甲二毛,拨补柴里屯管下他里雾社缺额屯埔田园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额屯埔零甲零分零釐毫丝忽,大湳社缺额屯埔田园一十五甲六分,猫儿干社缺额屯埔田园五甲八分,又拨补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额屯补田园□甲□分□釐□毫□丝□忽,补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额屯埔田园□甲□分四釐二毫六丝二忽,各归各管,自行徵租,以资养赡,饬取各屯弁目养赡,合行出示归管认纳。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各八仙、狮仔头、宰鹿坑、吼猫、马鞍崙、番仔吧、泰兴寮、即后寮仔坑、挑米坑等处承耕屯佃户张天球等,暨萧屯、柴里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单内佃户田园,各归各管,自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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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按甲收租,以资养赡。至该佃户张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园,务须遵照单开认向拨补弁丁交纳,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许该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起耕换佃,决不姑宽。该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园,按甲收租;倘敢预期短折,相典,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将该弁丁究革,追赃充公,并将私相典短折之汉奸照例重究,业追归番,一面逐水,严办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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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陈,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配给弁丁养赡屯埔,经奉制宪奏准,清釐原配弁丁养赡屯埔,查明有无水冲浮复新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按作业户上、中、下则徵租之例,备向受地弁丁交纳,毋得剋扣丝毫遵经丈明造报在案。所有现丈田园,合给单付照。为此,单给三重埔庄佃户汪消执凭,务须遵照后开新增田园,全归屯养赡,照勘定等则任纳,收成之期,归受地弁丁徵收,取具执凭,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者,许即执单首禀,以凭究惩,毋忽,须单。
   计开: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3 页
  佃户汪消现丈下则园一甲零五釐九毫,计徵养赡租二石一斗一升八合,归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违。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 日给。
    易知
  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陈,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配给弁丁养赡屯埔,经奉制宪奏准,清釐原配弁丁养赡屯埔,查明有无水冲浮复新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按业户上、中、下则徵租之例,认向受地弁丁交纳,毋剋加丝毫,遵经丈明造报在案。所有现丈田园,合给单付凭。为此,单给三重埔庄佃户石尾吉执凭,务须遵照后开新垦田园,同归屯养赡,照勘定等则认纳,收成之期,归受地弁丁徵收,取具钤单执凭,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者,许即执单首禀,以凭究惩,毋忽,须单。
   计开:
  一、佃户石尾吉,现丈□十□甲□分□釐□毫□丝□忽□微□纤,内则田□合□甲□分□釐□毫□丝□微□纤,计徵养赡屯租谷□百□十□石□斗□升□合□勺□抄□撮□粒,下则园□十一甲四分二釐九毫□丝□微□纤,计征养赡租谷□百□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勺□抄□撮□粒,合共年应徵养赡屯租谷□百□十□石□斗□升□合□勺□抄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4 页
□撮□粒,归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违。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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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同立杜卖尽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土目陈茅生,番差陈生屘,白土刘克成、刘生僯、陈尔生、茅阿二,耆番虎豹釐凉、茅答礼,同众番良水、传生、凉娘等,有承祖父遗下山林畬坪埔园一段,坐落土名在乾坑仔。一坑,东至松柏崙顶横巃倒水为界,西至巃尾大溪为界,南至山巃顶倒水为界,北至山巃顶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社中乏银公费用,再托中引就向与典主曾日宝官前来出首,承买时三面言定实值价出佛银七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当场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场林埔园,随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阻挡,言约递年配纳养赡口粮租粟二斗正。其尽根字界内一坑,抽出郑合成一十六股,与合成收租,与番无干。保此山林埔园系日北社番承祖父公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枝节,亦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通土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言凑言赎,亦不敢增添等情。系认租不认业,社番不敢异言生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永耕契字一纸,又并带上手典契字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5 页
一纸,付执永远昌盛为照。
  即日同中当场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七大员正足讫,照。
  再批明:言定在契内山畬坪能掘井水多少山坑者,不干十六股内之事,立批明照。
  咸丰八年十二月 日。
                          依口为中 蒋清江
                              虎豹釐凉
                            代笔 荖仔已
                            耆番  传生
                            知见 陈尔生
                                良水
                            白土 刘生僯
                               茅阿二
                               茅答礼
                                继盛
              同立杜卖尽根永耕契字日北社 番差 □□□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5 页

    (二一)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刘变爵、刘变基兄弟,先年承父与新应共承有水田一处,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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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名石墙围庄下,经凭面踏下段,归于爵兄弟管守。东至新应田为界,西至杨家田为界,南至河为界,北至庄下田沟崁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带坡圳水一寸五分灌荫充足,递年额租谷二十九石,原带递年养赡租谷二斗。兹欲别创,情愿出卖,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送于七夕祀首事刘及、杨于荣、刘吉辰、刘恩隆、傅朝光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首事等备出时值田价银二百一十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明讫;爵兄弟将纳内之田,踏交于首事等前去招佃耕输租,永为祀业。保此业系承父之业,与别房无涉,并无重张典挡,亦无少欠养赡情事;如有不明情弊,系爵一力抵挡清白,不干承买人之事,爵子孙人等不敢言增言赎找洗等情。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反悔滋端。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爵兄弟即实收过字内杜卖时值田价银二百一十元足讫,批照。
  批明:上手承买林时德、林良鏕田契字割出下段一分,归七夕祀管守。其田契存在进生手内,倘要取看,当行提出,不得违拗,批照。
  同治三年(甲子岁)十月 日。
                            场见人 刘进生
                            为中人 刘发庆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刘变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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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变基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7 页
    (二二)

  立出垦青山埔地字人后、新港两社番总通事吴仕成,土目李振安、刘芳春、蟹德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同众屯丁人等,缘先年承祖遗下屯丁养赡之青山埔地一处,坐落土名鸡笼山背大湖,东至大龙岗天水倒西为界,西至大龙岗天水倒东为界,南至大龙岗天水倒北为界,北至大河口为界;四至界址面踏载明。情因众屯丁等无能亲自开辟,故兹愿将青山埔地立出垦约,付与汉人吴定新、垦户金和成出首开辟,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垦户备出垦底银一百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清白。保此业系成等承祖遗下屯丁养赡之业,与别社番人无干。自立出垦约后,即将此大湖青山埔地永交与垦户金和成任从开辟,垦成田园。应宜丈明,按甲供纳。面言成业之日,每甲供纳大租八石,内抽四石契贴隘粮,仍有四石归成等众屯丁养赡之资。此乃仁义相交,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日后成等子孙及众屯丁俱不敢异言生端滋弊。口恐无凭,立此垦约字一纸,付为永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字内垦底佛银一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咸丰七年八月 日。
第四章 养赡租 第 808 页
                            在场 卯东升
                               叶阿友
                          说合中人 吴立福
                               刘芳春
                            蟹德定(并事)
                     立出垦青山埔地字人 吴仕成
                            屯目 蟹元生
                               李振安
                               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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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议合约永远照贴纳租字,朴仔篱社通事潘荣宗,总土潘学礼,土目孝里希四老,甲首阿沐四老,大僯社屯丁阿沐四老、打必里交老,阿哆罕社屯丁加已带母、六万六茅,暨一佃户刘启成、杨津台、郭开升、詹玉赐,同各屯番业佃等。缘蒙理番宪奉委清釐东势角鸡油埔屯丁养赡田园,经书差按分勘丈,自东至山为界,西至大河为界,南至头汴坑石嘴,北至旱坑仔尾溪崁止;总共一百零八甲。各佃备有垦本,准照业户召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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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递年例应按甲纳租八石。但该处过近生番,时常遇害,农命尤关。又兼陂圳危险,深入生番之所,递年按甲屯丁愿贴乡勇修筹陂圳谷四石,付佃自行支给,雇募乡勇筑陂修圳之需。仍谷四石向纳受地屯丁通土,给单付佃执照,不得私行短折违议等情。此系奉宪示谕,番民业佃两愿,永远定例。立合同三纸一样,潘荣宗执一纸,佃人刘启成等执一纸,仍一纸禀缴理番宪附案存照。
  一、议:养赡田每甲纳赡租八石,四石归屯丁收为养赡食之需,仍有租谷归佃户雇丁护陂圳,保守农耕粮食之需,此议。
  一、议:自屯丁济贴佃人雇丁把守,护筑陂圳外,馀有粮食费用不敷,应归各佃支理,不干屯丁之事,此议。
  道光(丁酉)十七年十二月 日。
                               许开麟
                               朱五奇
                               杨仕禄
                    在场议定永远照贴纳租 傅春
                         认纳佃户等 刘启成
                               杨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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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开升
                               詹玉赐
    立合约永远照贴纳租朴仔篱社通事、甲首、总土、土目 孝里希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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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徵钱粮,业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现即须开徵,所有新粮归小租户完纳。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小租户应行包完钱粮,一俟开徵之日,即应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徵之时,诚恐各户尚未尽知,未免观望延欠,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户业佃及番租业户人等一体遵照,分别纳租完粮,勿得故意抗租欠粮,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谷杂饷均免再徵,其各凛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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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一、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每名分给口粮埔地一甲。此北投社埔地屯田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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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内木棚北势湳牛埔,丈明一百二十八甲。目前咸丰年间,被清国反首及虎佃覆收,颗粒不完。
  一、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粮大租,逐年该纳二百二十四石。又一段通事管收抄封口粮大租,逐年该纳一百零八石。此抄封大租二段,首段田址在北投堡南势公馆,又次段田址在北投街旧公馆。二段合丈明四十一甲五分,共纳大租谷三百三十二石,扣六城折实收谷一百九十九石二斗。此大租系前清二抄封反首三姓陈、林、许之田业,逐年徵收者向于彰化城东门街抄封馆吴昌记徵收,现今无完。
  一、北投社通事谢潘元,有承祖父潘乌目自己之大租店地七坎,址在南投堡南投街,逐年所收七坎大租银七员,现付大人起盖衙门,元系不敢云大租之事。
  光绪二十九年五月 日。
                       右北投社通事 谢潘元

  一、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每名分给口粮埔地一甲二分三釐五毫九丝此南投社屯埔地田园,址在本社虎仔坑,丈明二十三甲五分二釐,自前咸丰年间,多被众佃人抗纳,十收不一、二,陆续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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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粮大租,逐年该纳二百零八石。又全年抄封园,该纳大租糖三百斤。此系每年十二月终,众番均分渡岁。此抄封园址在南投堡军功寮庄,丈明二十六甲,系抄封清国反首许国梁之案。前年间年清年款,徵收者向于彰化城东门街抄封馆吴昌记徵收。迨至光绪二十二年份,对抄封佃户陈镜,即源成徵收来谷实一百二十四石八斗,又来糖实一百八十斤。至光绪二十三年,无收至今。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北投堡牛路头洋田大租尾全年十石零四斗。此条原早七十二石,因前故通事该佃借项年抵利息外,尚剩租尾十石零四斗,逐年向佃户唐显荣徵收。至光绪二十八年间,租尾一概无纳。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南投堡东势阁庄山畬田地,全年该纳大租粟二十馀石,年款年清。迨至光绪二十八年间,被汉棍张炉生伪造一纸,买大租字出为争较,对佃人所强收者甚多。
  光绪二十九年五月。
                       右南投社通事 潘福亮

  同立垦求字人李利、李排、李边等,因上年有向柴里社屯首豹载生同屯丁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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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宪拨给北投社内木栅界外屯埔一处,计共丈明拨出五十六甲三分九釐。自嘉庆七年起,至嘉庆十一年终止,限共五年为满,付利等前去招佃耕作。所有历年五谷收成抽的粟石,以完五年,抵消价内母利银清白。但因此处屯埔系属北投社通土管辖之所,出入牛只车运必由伊园经过,合同议约前来,恳求得北投社通土业户等每年愿贴出北投社费粟三十石,以贴车运谷石耕牛出入之需。但恐各佃不肯贴纳,即就李利、李排等坐账供清,不敢少欠升合;如有拖延少欠,任凭北投通土等禀官究追,利等不敢异说。今欲有凭,同立恳求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七年正月 日。
                            说合人 李和
                            知见人 李元光
                            代笔人 李清郁
                                李排
                         同立恳求字人 李利
                                李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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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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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加运同御、署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洪,为特示严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据薯屯外委潘维和禀称:缘各社番黎自入版图,荷沐皇恩宪德格外优渥,赐给土地开垦,使社番自耕自食,以为家口度活之计,豁免配纳供课,永远不许杜卖。嘉庆十五年,蒙薛前宪亲临勘丈,清釐番业,严禁番汉不许交涉。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业出,按季收租;或暂行胎典,立有约限字据,盖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须带纳番租。此乃有典有,断无杜绝尽契,例册载明,向来番业未曾有投税之理。无如迩来汉佃奸狡日炽,或踞地图佔,匿甲短纳;甚至串谋县中办理税契丁差,明知番业向无投税,故意违例逆勒,直欲使番业尽根杜绝,将来众番口粮奚赖!斯时老幼终置之何地,势必流离四散,何处栖止。不从其欲,非遭锁拿,定受吵扰之苦。非蒙移县掣销差票出示禁止豁免,众番无处聊生,惨无宁日。合亟沥情禀乞恩准所请,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据此,除移县查销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总董、头人、汉佃各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番业凡有积剥佔者,业断归番,本人逐水,历经示禁有案。自示之后,毋许踞地图佔,匿甲短纳,亦不许串谋投税;如敢故违,及藉称税契勒卖勒税,扰索不休,许即据实指禀,以凭分别移提拿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
                         发贴岸里社晓谕。